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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研究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6-01-071

上市公司收购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企业管理者收购本公司的股份或分支机构,是已经兴起的一种企业收购现象。从理论上看,管理者收购比传统的企业并购会更好,但其中也存在着上下勾结、瓜分国企等弊端。因此,建立有效的监管措施,建立信任机制,完善规定制度,才能使这种收购方式得以健康发展。

关键词:企业管理者;收购;有效运行

管理者收购(简称为MBO)是目标公司的管理者利用借贷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或分支机构,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重组本公司的一种杠杆收购。通过收购,企业的经营者变成了企业的所有者,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新统一。

目标公司可以是已上市的公众持有公司,可以是私营企业。也可以是国有企业。管理者收购就是一种企业私有化过程。管理者收购在国外受到较大程度的重视,对我国企业改革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一方面它为国有股份的顺利退出提供了通道,另一方面它也是一种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积极性,并发挥其企业家才能的机制。但在目前我国的法制背景和金融市场等制约下,管理者收购的实施将在我国受到许多阻力,加之其本身所固有的缺陷,这就导致了管理者由于制度不完备,使收购有效性受到影响。

一、管理者收购在国内发展状况

在中国,MBO近些年才开始试行并逐步兴起,处于初始阶段。尽管作为企业经理和员工出资收购自己所在的企业已有不少实例(如宇通客车、粤美的、深圳方大、佛塑股份等上市公司试行了MBO方案)而且这种方式作为企业产权改革的一种方法正逐渐得到认同,但明确提出管理者收购这个概念,并与西方的管理者收购这种企业变革理论联系起来,还是1998年以后的事情。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鼓励国有企业采取包括合作和出售等多种形式的产权改革,多数国有企业要“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在此背景下出现了不少国有企业被其管理者及员工收购的案例。

二、实施管理者收购的动因

(一)理论上的解释

1 价值创造,即管理者收购降低代理成本。现代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和代理关系复杂性,决定了契约各方存在着利益不均衡性、信息不对称性和风险不平等性等。由此决定了契约的监督在客观上需要建立一系列沟通、激励、协调代理关系的管理机制,促使代理人采取适当的行动,最大限度地增加委托人的利益。否则就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即企业经理层的私利侵蚀了公司所有者和员工的利益。这时候,MBO的引入是一种可能有效的途径,MBO使得内部入控制成为内部人参控股。调和了经理层和企业长远利益因委托代理而产生的冲突;也使得经理层整合为一个利益整体,从而节约了公司运作的委托代理成本。

2 管理者收购在我国体现了对企业家人力资本的尊重: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存在这样一个群体,它们在其起步的时候,国家并没有拨付多少资本金,靠几万元贷款起家。然后,在管理层和员工的努力下由小到大发展成一个大企业并最终上市,在这样的上市公司群体中,管理层实际上就是创业者。但是囿于中国国情,企业在创立之初,其成分仍然是国营企业或集体企业,当时并没有讲清谁应该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因而现在也讲不清谁应当分享企业剩余。因此管理者收购体现了对企业家人力资本的尊重,对提高管理者积极性有很大作用。

3 保障目标企业管理者的地位。由目标公司以外的杠杆收购联盟发动并大量使用债务和半债务形式的资金的敌意杠杆收购的出现,是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的公司控制市场的一个显著特点。在这种收购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往往遭受严重动荡乃至原管理层全部出局。因此,管理层为了保住职位,往往会采取不同措施,修筑防御壁垒,而MBO可以提供很有效的而又不那么具有破坏性的保护性防御。管理者以MBO形式购回公司整体,已发展成为一种防御敌意收购的越来越广泛采用的新型金融技术。

(二)实施管理者收购的优越性

1 管理者收购与传统的企业兼并收购相比,收购的风险较小。进行并购时,对买卖双方而言,其对象都是外部的企业,在兼并收购后一般都会进行较大规模的重组,又由于收购者来自外部,各岗位上的当事人在考虑到自己的境遇时是比较消极的。管理者收购是自家人的交易。收购者对收购业务又非常熟悉,收购后基本没有文化方面的冲突,且由于收购后可以使业务的连续性得以保证,新的管理者对企业经营的关心程度将得以提高,并能以积极的心态处世。同时,实证研究证明,如果管理者的才能仅局限于原有的管理领域中,则这种协同效应将很难表现出来,所以相对于外部人收购其风险小得多。

2 管理者收购与企业内部所实行的经营者持股方案相比激励与约束的效果较高。管理者收购主要是通过高负债杠杆(在收购交易中,一般而言负债占总资本的90%,以企业的资产作为抵押,并一直以企业运营的现金流偿付负债)来约束经营者的行为,进而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同时,提供融资的机构投资者也会以大股东、大债权人的身份介入公司的运作,监督经营者提高经营效益。而经营者持股是股东或董事会旨在改变经营者的身份以鼓励其改变短期性。

3 由于产权合约是企业合约中的最高合约,这一合约的受益人是受法律保护的企业终极所有者,因此,是最具激励效应的途径和手段。一般来说,产权合约最重要的激励对象是企业投资者,即权益层。这种激励是通过强调产权持有人对企业剩余的索取权和控制权而实现,这正是产权经济学派所推崇的。

三、在我国实施管理者收购存在的问题

管理者收购作为一种创新的制度安排,在我国企业改革中确定对其有所需求,且具有很大的优越性,但并不意味着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因为其良性运行,是建立在相应的制度环境完善的基础之上的,尤其是我国在处于转轨经济时期,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国有股股东要么缺乏推动国有企业实施管理层激励制度的热情,要么因为国有股东代表也属于管理激励的对象而出现国有股股东代表与国有企业经理层勾结的情况。同时,我国法律政策的滞后,资本市场不健全,积极投资者缺位,中介机构不健全,在公司所有权结构不完善的情况下,任何管理层激励制度都会被扭曲,于是管理层利益的实现就很可能不以股东利益的实现为前提。我国国有企业在进行管理者收购时,卖方是国家政府,买方是企业的管理者,他们之间本来就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而对于收购行为的目标函数肯定是不同的。这就很难杜绝暗箱操作,也就难以确保收购价格的公正性,MBO很有可能成为管理者瓜分国有资产的最后一次“盛宴”。

四、管理者收购有效运行的政策研究

根据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研发部总经理、经济学博士许小年(2000)在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所有制结构与公司治理进行深入研究后的結论:“中国上市公司的所有制结构与公司业

绩存在正相关关系,但是国家股份额则与公司业绩呈负相关关系”,可以看出国有股退出市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尽管管理者收购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也要逐步推行MBO。而同时民间资本又有这方面的需求,于是通过借助管理者收购这个工具就能比较顺利地完成这一交易。

(一)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没有良好的监管机制,国有企业的效率、国有资产的流失等问题与私营企业的圈钱行为是难以得到遏止的。监管机制既包括收购时的监管,还包括运作时的监管。充分调动市场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对企业信息披露是否完全、准确地进行披露,同时按期编写MBO独立财务顾问分析报告,规范主要内容,并对MBO目标公司收购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定价、资金来源、还款方式等行为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对目标公司跟踪调查,并进行详细说明,同时健全相关法制法规。

(二)在管理者收购的参与者之间建立一种信任机制

在收购过程中各参与者的目的是不同的,管理者希望管理企业以获得更高的回报,风险投资家则不这样,他们指望股东价值的短期提高,而不想管理公司;银行家关心长期性和安全性,不希望有剧烈的变动。所以建立一种信任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通过维持一种开放的、可信任的关系,将使管理者不再隐藏或歪曲信息进而促进管理者收购的良性运作。

(三)修改并完善各种法规制度,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对我国来讲,MBO是从根本上变革产权关系,是解决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重大问题的最有效途径之一。而法律政策问题却是我国真正实施MBO最大的障碍,我国至今仍无系统的并购法律,常因此发生纠纷。并且出台的政策经常有朝令夕改、前后矛盾的现象,使执行者感到无所适从。这种现象如果不尽早改变,MBO就不可能正常进行。因此,完善的法律制度,稳定、一致的政策是我国发展MBO市场的根本保证。

(四)政府应对具体的MBO重要环节进行指导,即要发展MBO市场,又要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

一般而言,股权收购价格应不低于每股净资产。但我国大部分收购案都是低于每股净资产,以粤美的管理者收购为例,粤美的第一次转让价格为每股2.95元,第二次股权转让价格为每股3元,均低于公司2000年每股净资产4.07元。因此,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不同性质的收购,其价格应有明确的规定,发行不可流通股的,如粤美的价格可以偏低,但其他的应以每股净资产为限。

综上所述,虽然目前人们对在我國实施管理者收购褒贬不一,但随着政府对其的重视和引导、法律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人们对其认识的加深,管理者收购作为一种创新制度安排,将在完善公司结构、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提高管理者积极性等方面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因此,我国公司大力推进管理者收购是适应现代公司治理的潮流,改善我国公司的落后局面,加强公司在世界上的竞争能力,是解决公司治理中存在问题的现实要求和客观选择。

[责任编辑 柯 黎]

上市公司收购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近年来,我国公司并购市场日渐活跃,然而不少并购活动却误入陷阱,如何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对并购者来说显得非常重要。

法律体系待完善

中国的并购法律体系不太完善本身就是一种风险。纵观发达国家关于公司并购的法律规范,其核心机制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和反垄断法等。然而我国没有统一的《公司并购法》,《反垄断法》也没有出台,法律对公司并购行为的调整和规范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以及其他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文件中。有关法律法规零散而不系统,甚至还有漏洞与冲突之处,使得并购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尚无法用法律法规制约的商业行为。

法律层次较低,且缺乏稳定性,同时规范之间规定不一致,有些甚至相互冲突。比如没有统一的公司并购法,这方面的规定以部门规章居多,层次较低,而且朝令夕改,稳定性极差。更有甚者,对于不同形式、不同性质和不同所有制的企业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导致规定之间不时出现冲突。

一些规定不符合实际,行政干预过重,法律规范可操作性不强。虽然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转投资在数额上的限制并增加了转投资范围,但由于没有统一的并购法,并购需要通过行政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审批过程中甚至还可能出现程序上的冲突等。

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的实施,由……另行规定”的条文出现频率很高。这些“另行规定”要么迟迟不见,要么“千呼万唤始出来”,比如管理层收购(MBO)至今尚未见到有关的规范出现。如此等等造成法律法规不配套,存在法律空白。

法律体系不健全容易导致法律纠纷和法律风险,从而影响国内并购市场的发展。

法律风险与纠纷

并购风险是指公司在实施并购行为时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包括并购实施前的决策风险、并购实施过程中的操作风险和并购后的整合风险。并购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并购过程中,法律风险控制的完善与否将直接关系到并购的成败。

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法律风险。这是并购中最常见和影响最大的法律风险,指的是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对收购方的了解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相比,可能存在严重的不对称,给并购带来不确定因素。现实中比较多的是被收购方隐瞒一些影响交易谈判和价格的不利信息,比如对外担保、对外负债、应收账款实际无法收回等。并购完成后,这些问题可能给目标公司带来巨大的潜伏债务,使其付出惨重代价。

由于法律不对称而引发的风险。这种风险以跨国并购中最为常见。跨国并购中,并购双方受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约束与调整,而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由于国情、文化背景不同,规定不尽一致,因而使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对称。这种法律不对称的风险即使是在我国境内也同样存在,比如有些地方政府以制定、发布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使某些主体拥有某些特定权利(像规定可以将国有资产按一定比例打折后出售)。这种权利是否合法,目前尚有争议。

并购协议、并购程序合法性等方面的风险。并购协议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规定签订和履行,否则不仅可能导致协议无效和并购失败,而且可能产生并购争端,甚至引发诉讼。

并购方式安排的风险。主要指对并购企业人力资源及资产债务整合中存在的风险。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恰当极有可能导致并购方与目标方的纠纷,甚至导致并购后企业无法正常运转。

目标公司反收购的风险。面对并购方的敌意收购或恶意收购,为了争夺公司的控制权,目标公司董事会必然会采取反并购措施。比如国外常用的“焦土战术”、“死亡换股”等反并购手段,会在很大程度上危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往往在成功抵制了并购之后伤筋动骨甚至大伤元气,或者与并购方两败俱伤、同归于尽。

我国公司并购是在产权改革不到位、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形成的经济转轨时期发生,到目前为止,关于公司并购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实践中,由于一些企业在并购方面操作的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致使并购纠纷不断增多,加大了公司并购的成本。

行政干预导致的纠纷。公司并购一般来说应是纯粹的市场行为,是企业根据其对市场的判断主动作出的决定。然而在我国,由于国家是国有企业所有权的主体,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行政权、财产权,因此,政府主导型的并购仍然频繁发生,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有些甚至违反企业意愿强行并购。有些国有企业因并购而由非国有经济主体占控股地位,但政府部门仍直接任命企业管理人而不通过股东会和董事会,从而引发纠纷。

产权不明、主体不具备资格导致的纠纷。由于对被并购企业的产权没有进行界定或界定不合理,或者未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法定手续,导致产权不明,并购后容易造成并购方与被并购企业产权相关人的产权确认纠纷,容易造成股东之间、新老股东之间对资产价值和应承担的义务发生争议。这些纠纷主要发生在那些名叫公司实则为尚未改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并购活动中。此外,由于国有资产所有者不明确或不落实,出售企业的主体不明确,经常导致被出售的国有企业以出售者的身份“自己卖自己”现象发生。有些被并购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不允许外商经营的,却由外商收购经营等等,从而导致纠纷的产生。

利用并购进行欺诈导致的纠纷。兼并方以分期付款为诱饵,先签订并购协议,办理资产的产权转移手续,然后再将资产抵押、质押贷款,尔后拒不支付余款,甚至远走高飞,致使被兼并方债权悬空。或者被并购方隐瞒债务,尤其是隐瞒担保债务,做假账,虚报赢利,虚列债权,对债权进行所谓的“技术处理”,致使兼并方在接收后债务增加,债权落空等,因而产生纠纷。

因员工安置问题而导致的纠纷。并购后的企业,为适应新的运行机制的需要,往往对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或重新签订,容易与劳动者产生争议。如有些企业并购后,只与在岗职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而未与休假、病退、停薪留职等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有些并购后的企业在变更劳动合同时,给劳动者附加一些限制性条件。

并购法律风险的防范

并购前审慎调查。“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这是并购成功的重要条件。为了确定并购的可行性,减少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损失,并购方在决定并购目标公司之前,往往要对目标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进行审慎调查和评估。这是为了解被收购方及目标企业的相关情况,并基于调查结果判断能否进行并购、设计并购交易结构和财务预算、分析影响并购的关键要素和对策,从而决定是否并购和怎样进行并购。

尽量避免有关法律问题。公司并购要想降低法律风险,关键在于选择合适的并购对象,并采用合适的交易程序,借助于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依法进行并购和信息披露。

首先要选择合适的并购对象,尽可能采用协议并购形式。要约收购一般属于敌意并购,容易导致股价异常波动,国家对此限制较多,法律风险相对较大。协议收购一般属于善意并购,并购交易对股价影响较小,法律风险相对也较小。而且,通过双方协商沟通,还可以达到信息交流、相互理解的目的,降低并购交易的其他风险。

其次要优化并购交易程度,减小交易风险。要约收购尽管相对于协议收购而言法律风险较大,但是也有自己的优势,即行动迅速,突发性强,令对手难以预防。企业有时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对于特定目标公司难以通过协议并购,只能通过要约收购的形式进行。这时,如果单纯采用要约收购,不仅风险大,而且成本高。对于并购方而言,最合理的做法就是混合收购,即在不引起目标方警觉的情况下,通过股权交易获取目标方一定数量的股权(比如20%或者25%),然后再通过要约收购获取部分股权,从而达到绝对或者相对控股,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达到并购目的。

再有要防范公司并购的债务风险。企业并购的目的一般是要达到对某一企业的控制或者获得收购资产的使用价值。若在并购交易中因为转让方隐瞒或者遗漏债务,将使收购方利益受损,所以收购方应采取措施进行防范。

在股权并购中,由于企业对外主体资格不因内部股东变动而改变,相关债务仍由企业自身承担。收购方向转让股东支付的对价在很大程度取决于股权转让时企业的净资产状况,如果受让股权后,因隐瞒或者遗漏债务暴露导致被追索,企业财产被查封、扣押或者被拍卖,股权实际价值必然降低。因此除在收购前审慎调查目标企业真实负债情况外,还可在并购协议中要求转让方作出明确的债务披露,除列明债务外(包括欠款、债务、担保、罚款等),均由转让方承诺负责清偿和解决,保证受让方不会因此受到追索,否则转让方将承担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遏制转让方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作用。

在资产并购中,交易标的为资产,需要保障所收购资产没有附带任何的债务、担保等权利负担(如不存在抵押,房地产不存在建筑工程款优先权等)。对于完全依附于资产本身的债务,必须由转让方在转让前解决,否则应当拒绝收购。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各负其责而不要越权行事。公司并购交易应由股东大会决策,并购交易的执行则由董事会进行。股东大会进行并购决策时存在关联交易的股东不应具有表决权,特殊情况下,存在关联交易的股东可参与表决,但是必须报请有关机构批准。大股东、董事及公司管理者等内幕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避免内幕交易。

在公司合并或股权收购后应重新修订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运作的基本规则,是调整股东之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并购后的新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确立公司和股东的“游戏规则”是第一位的。很多股东纠纷就是由于规则不清而导致。为防范日后股东发生纠纷,在并购过程中,收购方应当与其他股东共同协商公司章程条款,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具体职权与议事规则,公司投资及经营决策机制,公司重要管理层人选,公司利润分配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确立清晰的权利义务规则。

聘请与并购相关的中介机构。公司并购是一个对专业化程度要求较高的行为,由于信息、人员、专业知识、资金等方面的局限,并购双方很难独自完成并购,通常情况下都需要聘请投资银行担任财务顾问。财务顾问的主要作用就是对公司并购进行可行性研究、并购方案设计、配套融资方案拟订、交易谈判等。财务顾问的介入有利于并购策划和融资安排,处理可能产生的复杂的法律和监督事务,并为公司并购的运作提供财务咨询和建议。

此外,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对公司并购的成功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律师在并购中对法律风险的防范起着重要作用,包括对并购活动的法律策划、审查目标公司相关资料(如公司成立、年审和变更情况、公司章程的合法性及对并购的限制等)、起草并修改并购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协调沟通并购各方关系等等。

(作者单位: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

责任编辑:王 玮

上市公司收购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管理层在传统并购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型并购方式体现出了它的诸多优势,它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企业家价值,激励内部人员积极性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管理层收购的诸多环节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素,诸如法律风险、融资风险、以及定价风险等,都是阻碍其顺利进行的绊脚石。由此,本文以对管理层收购的风险及风险产生原因和对策做简单分析。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 并购方式 风险因素

MBO(Management Buy-Outs) 即管理层收购, 是一种资本运作的方式。它是指目标企业的管理者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企业的股权, 从而改变本企业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 进而达到重组本企业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从管理意义上讲, MBO与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委托——代理关系正好相反, 因为其追求的是一种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相对集中。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 由于管理层对企业进行收购后, 实现了对决策控制权、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接管, 而不只是纯粹担任股东的“代理人”角色, MBO的收购者——目标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 收购的目标企业——多集中在销售额受GDP变动影响较小且具备有限成长机会的成熟产业。收购后的行为——企业的重组整合, 这是它的主要特点。但在我国,由于MBO刚刚兴起且产权转让市场不成熟,各种法律法规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相应的监控机制,管理层收购的诸多环节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素,诸如法律风险、融资风险以及定价风险等,都是阻碍其顺利进行的绊脚石。

1管理层收购的风险分析

1.1 法律风险

1.1.1 收购主体的合法性问题。我国已经或正在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主体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公司管理层出资组建投资公司;二是由职工发起设立职工持股会。

管理层申请注册成立的公司往往纯粹为收购而设立,其在国外又被称为壳公司,我国法律是否允许壳公司存在并没有规定。而壳公司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是一种股权投资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一般公司的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从目前已实施MBO的案例来看,存在着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50%的现象。而职工持股会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行为也已被禁止。

1.1.2 收购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已经实施MBO的上市公司都对收购资金的来源讳莫如深。据了解,目前大多数MBO融资是通过设立控股公司,再将所收购的国有股作为质押向银行贷款。根据2001年10月25日《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依照该规定,凡是用国有股质押贷款来收购国有股的MBO方案,MBO主体就应当是国有股东授权的代表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否则就不能使用国有股质押融资。目前,上市公司以国有股质押融资是一种变通的做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1.2融资风险

1.2.1 融资安排风险。MBO可以用自有资金完成,也可以通过举债融资完成,或两者兼而有之。以自有资金收购虽可降低财务风险,但也可能造成机会损失;举债融资会加大管理层的财务风险,但可减轻目前的支付压力,获得财务杠杆利益。MBO的融资安排在整个收购计划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如果融资安排不当或前后不衔接都有可能产生财务风险。融资超前会造成利息损失;融资滞后则会直接影响整个收购计划的顺利实施,甚至可能导致收购失败。

1.2.2 融资结构风险。在多渠道筹集收购资金的情况下,MBO还面临着融资结构风险。融资结构主要指收购资本中股权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关系。合理的融资结构有利于降低财务风险,提高融资效益。确定合理的融资结构,一方面,要使股权资本与债务资本保持适当的比例;另一方面,短期债务与长期债务应合理搭配。若融资结构不合理,收购后的实际效果达不到预期目标,将可能产生利息支付风险和按期还本风险。

1.3定价风险

根据市场经济规则,价格应该在价值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竞价形成,这样的定价才是合理的。在西方发达国家,MBO是一种市场行为,发达资本市场中股票价格基本反映了公司的价值,所以其收购定价比较容易得到合理确定。我国的收购定价存在以下几个问题:①由于资本市场不完善,股票价格无法真实地反映企业价值;②MBO难以进入市场,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收购主体没有竞争性,由内部人来确定收购定价很难保证转让价格的公正性与合理性;③我国的收购定价绝大部分围绕每股净资产波动,但是每股净资产仅仅是从会计角度对企业历史记录的反映,并不反映受让资产的质量和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所以最终确定的转让价格与目标公司的价值毫不相关;④从我国已实施MBO的公司来看,收购价格大都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极大。

2管理层收购风险产生的原因

2.1 MBO定价方面的法律依据不足

MBO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护。比如,公司的董事或者与之相关的人事在收购本公司或下属公司时, 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如果该董事还在上级公司担任董事,还须上级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等等。而我国有关MBO问题的专门法律还没有出台,甚至有关法规还限制管理人员对本企业的持股额。这显然会限制我国MBO的正确、健康地运用。

2.2收购行为非市场化

实施MBO的后果需要客观看待。西方成熟市场的MBO多数是从二级市场买入,且收购完成后往往由私人控股、股票同时停止交易。类似我国现在的这种MBO,完成后也仅仅是相对控股,股票继续交易,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的目标仍没有达到,这就有可能造成MBO后内部人与大股东的利益完全统一,大股东也就是内部控制人侵吞中小股东利益将更为便捷。俄罗斯在私有化运动中曾大量出现MBO形式,由于规则不够完善,致使MBO成为掠夺国有资产股东利益的代名词。前车之鉴提醒我们,MBO如果实施不当,将会有严重后果。

2.3融资渠道匮乏

MBO的融资往往是一种特殊的信贷融资,必须由相应的投资银行、投资基金等专业公司予以支持,还需要相应的抵押担保支持。目前在国内,由于法律和政策的限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对MBO进行直接的融资支持,因此只能从其他方式来解决。再加上当前我大多数银行对风险的厌恶,这使得MBO的资金来源问题较难解决,从而使MBO演化为职工持股计划。我国落后的金融体制使得管理层收购从银行融资的可能性非常小。现有法律禁止企业拿股权或资产为抵押向银行担保后,再把融资资金给个人,同时法律还禁止个人以股票作为质押向银行贷款收购般权,在此种情况下,管理层到底如何融资就会出现一些不是很合法的渠道,毕竟要由管理层挑起几千万甚至几亿元的收购是不可能的,所以就相应地产生了融资风险。

3调控管理层收购风险的对策

既然管理层收购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风险,那么我们可以在操作过程中采取措施防范与规避这些风险,使管理层收购能够顺利地进行,达到预期的收购目的和效果。

3.1规避法律政策风险,依法规范操作,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我国管理层收购刚刚起步,很多法律和制度还缺乏清晰规定,因此,目前管理层收购活动有很多细节还介于合法和不合法的灰色地带。针对这样一种客观环境,一方面,管理层收购的实施主体(管理者) 要适当地规避法律或制度上可能的障碍。在交易结构设计中的每一环节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保证管理层收购的成功。另一方面,管理层要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争取获得更多的支持和配套政策,以规避法律政策上的风险,保证管理层收购合法地顺利进行。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加大对管理层收购信息披露的监管与要求。在信息披露上,企业在管理层收购活动中应对管理层收购的原因、收购价格及其确定依据、收购资金的来源及归还约定等信息的披露,使管理层收购

形成一套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

3.2制定合理收购方案,选择适合融资途径

管理层收购方案的策划是保证收购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具体的实施方案可以由参与管理层收购的出让方和受让方以及引进必要的专家和中介机构共同探讨,尤其要考虑一些重要的细节问题,其中融资问题最为重要,选择合适的融资渠道,以最低的成本得到所需要的资金,是保证管理层收购项目最终实现的关键。融资问题不仅要解决资金来源问题,而且也不能忽视资金退出问题。良好的资金退出机制有利于出资、用资各方利益的保护,也有利于对投资者的吸引。此外,可以聘请财务顾问来安排融资。总之,我们应该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尽可能扩展和丰富融资渠道,降低融资风险,保证管理层收购的顺利进行。

3.3选择合理定价方法,完善交易机制

管理层收购的实施要确立一个公平合理的价格,来综合评定企业的资产状况及未来获利能力和上升空间。确定收购价格应首先依据经评估的目标公司净资产为基础确定的进场交易底价,底价确定除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外,同时还应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因素,最终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竞价确定。目标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根据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资产评估,并由董事会和职工持股会共同讨论出价。

4结论

由于管理层收购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着很多不能事先预料的风险因素,所以在实施中我们万不可以掉以轻心,要及时注意控制风险,使管理层收购能发挥出其自身优势,最终达到收购的目的和效果。MBO作为一种分配制度的创新正是我国企业产权制度变革的必然产物,尽管在许多的方面,尤其是在政策与法律环境还有企业内部的治理机制方面缺乏相应条件。为进行方案设计、融资结构设计及融资策略的制定等方面造成一定的障碍。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并可以预言在不久的将来,MBO将会成为我国企业改革的一种重要形式。因为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逐渐接轨,中国企业的产权制度必将一步一步摆脱历史的束缚,向着国际惯例贴近。

参考文献:

[1 ]符大海. 管理层收购风险控制研究[J]. 财会月刊,2007(08):22-23.

[2 ]王培荣.经营管理层收购与经营者持股[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3 ]吴大红. 论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风险化解[J]. 江西社会科学, 2003(09):118-120.

[4 ]刘美玉. 国有企业实行MBO的风险分析[J]. 财经问题研究,2003(07):48-50.

作者简介:

翟秋萍.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企业管理专业,硕士在读;张志强.

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在读

向龙斌.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博士,硕士生导师.

上市公司收购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法定代表人

股权持有人: 持有甲方 %的股权 股权持有人: 持有甲方 %的股权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工商注册号为:_____________;

2、乙方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3、甲方的股权持有人为:_________、_________;其中_________持有甲方 %的股权,__________持有甲方 %的股权。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各股东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按期足额缴付了全部出资,并合法拥有该公司全部、完整的权利。

4、甲方的全部股权持有人均一致同意将所持有甲方共100%的股权以及甲方的全部厂房及其他全部财产以及相关的全部设备、设施通过转让的方式,将甲方公司全部股权及固定资产、设备、设施(不包括应收应付款项,即应收应付款项全权由甲方负责)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转让。

第一条、先决条件

1、签订本协议之前,甲方应满足下列先决条件:

(1)甲方向乙方提交转让方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的决议。

(2)甲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且甲方及股权持有人应向乙方出具相应的书面声明及保证。

(3)甲方负责向乙方委托的会计、审计组织审计甲方财产、资产状况相应的财务资料,以便于乙方对甲方进行资产、财务状况进行评估。

上述先决条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尚未得到满足,本协议将不发生法律约束力;除导致本协议不能生效的过错方承担缔约损失之外,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本协议双方亦不得凭本协议向对方索赔。 第二条、转让之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各股东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及其他全部资产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甲方股权持有人持有的全部股权和全部资产,乙方在受让上述股权和资产后,依法享有 公司100%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 第三条、转让股权及资产之价款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 公司公司股权及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 万元整。此款的支付方式为:

1、

2、

3、

4、

5、 第四条、股权及资产转让

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甲方应当完成下列办理及移交事项: (1)将 公司的管理权移交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将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全部工作人员更换为乙方委派之人员);

(2 )签署本次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负责办理公司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药监督管理机关等变更登记手续;

(3)移交甲方能够合法有效的证明及享有公司股权及资产转让给乙方的所有文件。

甲方办理本款约定手续时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股权持有人承担。 第五条、转让方之义务

(1)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须配合与协助乙方对公司的审计及财务评价工作。

(2)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股权及资产转让相关的所有需要上报审批相关文件。

(3)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须依本协议之规定,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备案手续及工商、药监等变更登记以及XX公司迁

址等手续。

第六条、受让方之义务

(1)乙方须依据本协议第四条之规定将股权及资产转让款全额向公证部门办理提存。

(2)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督促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及时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药监部门变更登记、迁址等手续。

(3)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陈述与保证

(1)转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甲方的股权持有人自愿转让其所拥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就此项交易,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乙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

③ 甲方在其所拥有的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亦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并保证乙方在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后不会遇到任何形式之权利障碍或面临类似性质障碍威胁。

④ 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保证其就该股权及全部资产之背景及XX公司之实际现状已作了全面的真实的披露,没有隐瞒任何对乙方行使

股权将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的任何内容。

⑤ 甲方的股权持有人对甲方股权、甲方对公司的资产均有全部合法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XX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⑥ 甲方签署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⑦ 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甲方各股东合法、有效、有约束力的文件。

⑧ 承诺在此过渡期内妥善保存管理公司的一切资产;维护公司的现状,防止公司资产价值减少。

⑨对于收购合同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2) 受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乙方自愿受让甲方转让之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乙方拥有全部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③ 乙方保证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有足够的条件及能力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违约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1)如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未按约定完成本协议第四条及第五

条的义务或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陈述与保证,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所产生的损失由其自担;且甲方其及股权持有人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万元。

(2)乙方未按本协议之约定及时支付股权及资产之转让价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承担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3)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款之规定,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争议之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及其本协议附件所产生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苏州仲裁委员会并按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且对双方终有约束力。 第十条、协议修改,变更、补充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修改、变更、补充部分以及本合同附件均视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且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 第十一条、协议之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合法签署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第三份备存于公司内;副本若干份,供报批及备案等使用。

甲方: 乙方:

6 法定代表人: 股权持有人: 股权持有人:

本合同附件:

上市公司收购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甲方(收购方):

乙方(出让方):****(深圳)有限公司

日期:二零一一年

上市公司收购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甲方(转让方):深圳市龙岗区坪山湧力五金厂

负责人:

乙方(收购方):上海市晨光文具股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收购甲方相关资产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和承诺,以资共同信守。

一、乙方收购甲方资产范围

甲方系转让方,甲方同意将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石井社区福民路15号之湧力五金厂,厂房、宿舍使用权和资产等设备转让给乙方,资产范围包括:

1、现有机器设备、工具、图纸、固定资产、仓库材料及半成品等(不包括厂房、土地)作价人民币伍佰万圆整。(附件一:现有机器设备、工具、图纸及固定资本等清单)。

2、现有的所有技术力量、现有生产设计技术能力、现有客户资源、订单,甲方台湾公司和甲方本厂硅胶车间设备除外,作价人民币玖佰万圆整。(附件二:现有技术人员名单、体现现有生产技术设计能力相关资料和现有客户资源、订单清单)。

3、现有主要管理力量为两名,暂定两年服务期限,两年后之相关事宜,可由受聘管理人员与乙方协定。

4、设备、技术等资产转让过渡期定为两年(自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的贰年内),直至今后该项目取得新的实体经营许可的期限内,仍有使用甲方名义经营的权利。

二、收购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资产收购总价:经双方一致协商同意,甲方转让资产的总价格合计人民币:壹仟肆佰万元整(¥:14,000,000)。

(二)厂房宿舍租金:协议生效后,第

一、二年的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圆整,按月平均付清,甲方收到租金后必须开具发票给乙方,交租日期为处月十五号前;第三年至第八年租金递增10%,年租金为壹佰壹拾万,第九年至第十五年再递增10%,年租金为壹佰贰拾壹万,计租的起始时间以双方确认为准。

(三)付款方式:

1、协议签署一周内,乙方以转帐方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佰万圆整;甲方收到首期转让款

后开具收据给乙方。

2、甲方向乙方完成资产移交,并经乙方确定无误后,乙方以转帐方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肆佰万圆整;甲方收到第二期转让款后开具收据给乙方。

3、乙方以甲方名义经营,投产并实现正常生产两年后,在一个月内乙方以转帐方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佰万圆整;在甲方没有违约且全面配合乙方办理新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正常营业及所有员工顺利过渡到乙方的新公司,并扣除原湧力五金厂与员工相关的补偿费后,乙方将此伍佰万圆的剩余部分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第三期转让款后开具收据给乙方。

4、现有两位主要管理人员,两年的工资总额人民币民币 贰佰万圆 整,乙方按月向受聘管理人员协定支付(附件三: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交转让方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公司相关资产的决议之副本;

2、甲方向乙方提供目前公司的有关公司文件、财务报表、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附件四:甲方有关公司文件、财务报表、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并与乙方充分协商,办理必要的移交手续;

3、甲方自愿转让其所拥有的湧力五金厂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甲方就此项交易,甲方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承诺及向乙方出示移交全部资料均为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遗漏等不实之处,且向乙方保证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之背景及公司之实际现状已作了全面的真实的披露,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不在本次合同签订的转让资产以内,由甲方自行承担处理。

4、协议签订后,甲方将公司的管理权移交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在合适时间内将公司生产、财务管理等相关管理人员过渡为乙方认可或委派之人员);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广东省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湧力五金厂的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的登记证》等公司经营所需的证件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5、如乙方办理今后经营所需有关产权和经营许可、公司章程之规定、相关证照及办理甲方公司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等,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证件。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依据本协议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全部转让价款。

2、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及时办理资产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3、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4、乙方妥善安置甲方现在全部职工。如发生劳动争议,乙方应主动协同甲方共同寻求最佳解决方式,但在本协议签订之前甲方与员工协定或有关部门制定的经济补偿部分由甲方补偿给员工。

四、过渡期条款

1、 双方应尽快与本交易实施有关联的第三方沟通,取得其同意、授权、准予、认可,包括双方股东、土地权利方和其他管理部门、关联方。

2、 甲方承诺在洽谈期内和过渡期、资产移交期限内妥善保存管理资产、不得转出,使公司资产价值降低或减少,如有,乙方有权向甲方按转出或减少的标的的作价双倍赔偿。

3、为保证转让资产稳定发展,甲方需保证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能够且全力,在过渡期内为乙方继续提供管理服务及管理权限的顺利交接。

4、双方对于收购资产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负有保密义务。

五、征收条款

在本协议正式生效后,如遇国家或集体对该幅地块进行征收、征用或其他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需经乙方同意),对企业的搬迁、经营损失等部分补偿归乙方所有;对厂房的补偿部分归甲方所有。

六、违约责任

(一)同业禁止条款:甲方或其全部股东在过渡期内及今后的任何期限内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与乙方现有业务相同、相近之同行、同类和乙方有项目竞争的业务,如有,乙方所有实际经营损失和预期收益损失均由甲方及其股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协议履行: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对方之实际损失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保证条款:甲、乙双方提供的文件、资料保证其真实、清楚、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如有错误和不实之处,双方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特别约定

除非为了遵循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本协议的存在、内容、履行的公开及公告,应事先获得乙方的书面批准及同意。

九、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生效: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各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全部协议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并报请各自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协议壹式陆份,各执叁份,供报批及备案等使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订立时间:二○一二年月日

协议附件:

(一)现有机器设备、工具、图纸等清单;

(二)现有技术人员名单、现有生产技术设计能力相关资料和现有客户资源、订单清单;

(三)现有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四)、甲方有关公司文件、财务报表、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

(五)甲方转让前财务帐目真实性,负债、抵押、担保情况保证文书;

上市公司收购研究论文范文

上市公司收购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摘要:企业管理者收购本公司的股份或分支机构,是已经兴起的一种企业收购现象。从理论上看,管理者收购比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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