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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基本理论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税收筹划基本理论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国家(地区)间对于税基的竞争日益激烈,税收竞争导致参与竞争的主体税率降低、公共品支出减少。但是,公共经济学对于税收竞争的负效应提出了挑战,同时福利经济学、信息经济学、新经济地理学等学科也对此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税收竞争理论源于由财政分权制度引发的政府间竞争流动资本的效率问题,在回顾标准税收竞争理论的基础上,本文分析了国际税收竞争的效应问题和税收竞争与税收协调关系。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税收竞争;税收协调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世界各国的财政分权化越来越明显,地方政府本身的激励机制和收入与支出挂钩的预算管理模式导致政府间竞争不断激化(Mckinnon,1997),由此引致的国家间的税收竞争不可避免。对于税收竞争问题的研究起源于Tiebout(1956)的“以脚投票”分析,后来Zodrow和Mieszkowski(1986) 首次将税收竞争理论模型化,上述两篇文献是研究税收竞争问题的理论起源。早期税收竞争理论认为辖区间竞争流动性资本导致税率过低、政府支出减少,后期文献多集中于扩展标准税收竞争模型假设条件以及提出新的分析方法。与早期税收竞争理论相比,部分文献认为税收竞争的福利效应是不明确的,有些文献研究结果甚至表明随着税收竞争的不断加深,税收竞争主体的税收收入可能会增加。

(一)Tiebou模型

Tiebout模型实际上是在分析公共品提供存在“市场解”(“market type”solution)问题。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预算支出的多样性能够保证“消费-投票者”(consumer-voter)拥有足够多的公共品选择权,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提供最佳税收、公共品组合的地区居住。此时公共产品的提供是有效率的,因为中央政府无法在不使任何家庭福利恶化的情况下重新配置家庭的居住地,实现了帕累托最优。提供公共品的资金来源于人头税(head taxes),税收的大小与“消费-投票者”所选择的社区所提供的公共品的成本相适应。因此,税收竞争是有效率的,提供公共品的边际成本等于其边际收益。但是,Tiebout模型是一种极端的假设情况,该模型需要极为严苛的假设条件①,与现实差距较大;同时,Tiebout模型以及早期税收竞争理论没有考虑到区域外部性问题(interregional externalities)(Wilson,1999)。

(二)标准税收竞争模型②

传统税收竞争理论就税收竞争的有效性,以及是否应该进行税收协调存在着显著的分歧。传统税收竞争的基本思想是各辖区通过降低税率吸引流动性生产要素的流入,实现税收收入最大化。标准税收竞争模型的基本结论是税收竞争导致资本流动,从而使均衡时的资本税率低于最优资本税率,公共品供给数量低于最优公共品供给数量。虽然该模型已经放宽了Tiebout模型的假设条件,但该模型的假设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较为理想化,与现实不符。然而该模型对现实的高度抽象揭示了税收竞争对于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为随后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分析框架。

标准税收竞争模型的基本假设条件尤其重要,此后多数文献的研究重点在于扩展其假设条件,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标准税收竞争模型的假设可以概括为资本要素完全自由流动,参与税收竞争的主体是同质的,均包括政府、企业和代表性居民(representative citizens)三个部门,生产公共品和私人品两种产品;在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下,各税收竞争主体是既定税后报酬的接受者,规模报酬不变。模型分析过程如下:

假设生产过程中需要投入两种生产要素:流动要素资本和非流动要素劳动力。

其中K、L代表资本和劳动力的数量③。

根据假设条件,代表性居民的收入取决于投资收益和工资,一次博弈中其预算约束函数和效用函数分别为:

其中K为代表性居民的投资收益,ρ为资本的税后报酬;G为公共品,C为私人品。政府的财政收入取决于税收收入,而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各竞争主体辖区内资本税,政府预算约束为:

模型假设政府是善意的(benevolent),即以代表性居民的效用最大化为目标,其他国家的税收政策是既定的。在资本不流动的条件下,资本税相当于一次性总赋税(a lump sum tax)。增加一单位公共品支出相当于减少一单位私人品支出,政府将增加税率以提高公共品支出,直到公共品支出的边际效用等于私人品支出的边际效用。因此,

在资本完全流动的条件下,代表性厂商权衡各辖区间资本税后报酬率,进而导致流动性资本流入资本税后报酬率高的辖区,均衡时:

根据假设条件,各税收竞争主体是既定税后报酬的接受者。为了避免税率的增加导致资本要素的流出,应相应地增加资本报酬率,直到资本边际报酬率的增加等于税率的增加时再次实现均衡。因此,

显然,在资本自由流动的条件下,税收竞争导致资本流出产生两种效应:一是生产减少效应,即资本要素的流出使得生产过程中固定要素投入随之减少,从而导致生产的减少;二是税基侵蚀效应,即资本要素的流出导致资本税基的减少,从而导致政府财政收入的减少。由于上述两种效应的存在,使得一单位私人品支出的减少不足以弥补一单位公共品支出,也就是说公共资金边际成本④(the marginal cost of public funds)大于1。

UG(G,C)UC(G,C)=11-ε=KK+tfKK=MCPF>1(9)

其中 ε<1⑤,MCPF是政府公共资金边际成本。由上述两种效应可知政府支出的边际效用大于消费私人品的边际效用,从而导致了效率的扭曲。

模型假设某一辖区单独行动时,其他国家的税收政策保持不变。然而在现实经济环境中,即使在政策反应上存在着时滞,各税收竞争主体依然会根据其他主体的竞争程度,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因此,各税收竞争主体参与税收竞争的结果导致税率向底部竞争(race to the bottom)。根据标准税收竞争模型的假设条件,底部竞争是一种持续的状态,各税收竞争主体相继降低税率,导致资本要素在各辖区重新分配,低税率导致政府税收收入减低、公共品支出减少。

综上,根据传统税收竞争理论,进行税收协调是非常有必要的。税收协调可以提供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最优资本税率为私人品支出的边际效用等于公共品支出的边际效用时的税率。如果各税收竞争主体达成某种协议提高等量资本税率,均衡时资本要素的分配格局并未发生变化,而资本税率的提高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公共品支出。

二、国际税收竞争的效应分析

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国际税收竞争表现为国家税收主权之间的矛盾,同时也成为影响主权国家制定战略发展目标、对外贸易政策等的重要因素。学者们对于国际税收竞争是否导致税率的降低,是否减少公共产品的提供等问题并无统一的结论。不同学派、不同理论分析得出不同的结论,进行适当的梳理以及归纳总结有助于客观认识国际税收竞争,并结合现实经济运行状态适时制定相关税收政策。

(一)国际税收竞争对税率的影响

1.国际税收竞争导致竞争主体税率降低。以Zodrow和Mieszkowski为代表的学派认为税收竞争导致参与竞争主体税率降低,公共品支出减少。他们认为在假设同质辖区数量足够多的前提下,每个辖区均为既定税后报酬的接受者,资本具有完全弹性,资本税率较小程度的提高也会导致部分资本要素的外流,从而导致各辖区均采取减少资本税率的政策,并将税负部分转移至流动性相对较差的生产要素身上。该分析结论同样适用于各辖区吸引流动性厂商。传统税收竞争理论认为在约束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厂商将转移到税率最低的地区进行生产,因而吸引资本或者流动性生产要素的竞争导致税率的降低。

Janeba(1998)以战略性贸易理论为基础,建立两国模型分析出口补贴导致税收竞争的有效性。模型分析结果表明两国政府均采取补贴的政策来竞争市场份额,当企业的转移成本为零时,企业可以在两国之间自由流动。此时政府意识到补贴不仅仅影响出口,同时也影响企业的区位选择。在均衡时,政府对于流动性企业的竞争导致辖区内部税率为零,同时零税率也导致对于商品的消费仅在两国之间进行,此时税收竞争增加了两国消费者的福利。

2.国际税收竞争导致竞争主体税率提高。从参与税收竞争主体的地位来看,各辖区间并不是完全均质的,某些国家在资本存量上具有先天的优势,如良好的基础设施等。正是由于生产活动存在着“聚集租金”(agglomeration rent),产业聚集地区税率提高也不会导致资本的流失,税收呈现向顶部竞争(race to the top)的趋势(Baldwin 和Krugman,2004)。

Ludema和Wooton(2000)认为广义层面上的规模经济和贸易成本导致空间上的聚集,使得经济格局变为核心工业区域和边缘农业区域,以增加劳动力流动和减少贸易成本为表现形式的区域经济一体化降低了税收竞争程度,导致较高的均衡税率。Andersson和Forslid(2003)运用新经济地理模型,分析税收和公共品对流动性生产要素区位选择的影响。分散均衡时边际税率对流动性要素和非流动性要素具有显著影响,辖区间税率的变动导致流动要素在各区域间进行再次分配。显然,如果各区域间进行税收协调提高资本税率,均衡时辖区内居民的福利均有所提高。在聚集均衡时,聚集因素的存在使得辖区不会降低流动性要素的税率,税收竞争的程度降低。

Baldwin 和Krugman(2004)首次提出聚集租金(agglomeration rent)的概念,他们认为正是由于聚集租金的存在,使得税收竞争不仅不会出现“向底部竞争”的现象,反而会出现“向顶部竞争”现象。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聚集租金呈现先增加后减少的趋势,即经济全球化程度与聚集租金之间呈倒U型关系。Krugman通过检验欧盟国家平均公司税率的差异程度,证实了理论分析的结论。例如在理论上假设德国、荷比卢经济联盟、法国和意大利为中心国家,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和爱尔兰为外围国家,1965至2000年间虽然中心国家和外围国家的平均公司税率的差距在不断缩小,但是并未出现传统税收竞争理论所提出的“向底部竞争”的现象。

(二)国际税收竞争影响辖区内公共品提供

传统税收竞争理论认为税收竞争导致参与竞争主体税率降低,公共品支出减少,但是Gordon和Wilson(2001)认为税收竞争并不必然导致公共品支出的减少,他们认为传统税收竞争理论在分析税收竞争问题时没有考虑到政府公共支出效应。如果居民能在不同辖区间流动,政府除了减少税收吸引居民流入外,还可以增加公共开支吸引居民的流入。在政府官员连任的目标条件下,政府自觉地减少寻租行为,并扩大公共开支以争取到更多的选民,这就在客观上增加了公共支出的居民效用。Andersson和Forslid(2003)认为在由税收收入提供公共品的条件下,公共品支出的规模效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吸引流动性生产要素的流入。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税收竞争程度的降低并不一定意味着辖区内居民福利的提高,关键因素在于政府公共部门对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政府效率越高,即使在税收收入较少的情况下,政府部门也能够提供较多的公共品,从而提高辖区内居民的福利水平。

(三)国际税收竞争影响政府部门的行为

对于税收竞争有效性以及是否有必要进行税收协调一直存在着争议,普遍认为税收竞争有效性的显著分歧在于假设政府的目标是满足辖区内居民利益最大化,还是满足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即政府是善意(benevolent)政府,还是利维坦(Leviathan)政府。公共经济学关于税收竞争的相关文献普遍认为税收竞争减少了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使其能够更有效地使用公共资金,但是对于税收竞争是否提高了辖区内公共品支出水平,是否增加了辖区内居民的福利并没有统一的结论,福利效应多取决于两种力量⑥的对比关系。Edwards和keen(1996)认为这两种力量分别是政府再次当选的可能性,以及其自身奢侈消费。Edwards和keen在标准税收竞争模型的基础上扩展了政府政策目标,假设政府同时追求辖区内居民利益及其自身利益最大化。

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缺乏税收竞争的情况下,政府为最大化其自身利益必然导致课征较高的税收,而对称性的税收竞争为税率提供一个向下的推力,即所谓的向底部竞争。在均衡时,对称性的税收竞争在未改变资本分配状态的前提下增加了代表性居民的福利。模型假设利维坦政府追求再次连任,以及满足其自身的奢侈消费(wasteful consumption),而政府自身的奢侈消费可以看做是财政支出的一部分,但是这部分财政支出并未增加代表性居民的福利。根据假设条件,增加公共品支出可以认为增加了代表性居民的福利,从而增加了代表性居民再次选举该政府的可能性。因此,在利维坦模型中,税收竞争对于代表性居民的福利效应是不确定的,代表性居民在利维坦政府中是否能够增加其自身的福利,取决于政府增加再次当选的可能性,以及其自身奢侈消费两个目标之间的博弈。所以,税收竞争并不必然导致税收向底部竞争。Persson和Tabellini(1992) 认为这两种力量分别是税收竞争的经济效应以及政治效应。具体来说,经济全球化导致资本要素流动性的增加,以及税收竞争的出现对整个经济体产生了两种效应:一种是经济效应(economic effect),另外一种是政治效应(political effect)。经济效应即传统税收竞争理论的税收竞争外部性,政治效应是指在中间选民定理的作用下,选民们通常会选择能够满足其公共品支出偏好水平的政府执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共品的支出水平。税收竞争的政治效应抵消了部分经济效应,税收竞争促进了政府效率的提高。

(四)国际税收竞争导致税负分布不均衡

1.辖区规模影响各辖区在税收竞争中税率的大小,小规模辖区偏好低税率、大规模辖区偏好高税率。Bucobetsky(1991)扩展了标准税收竞争模型的基本假设,认为各辖区是非均质的,辖区规模存在差异性,这种差异性表现为辖区内人口数量的不同,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与大规模辖区相比,小规模辖区是既定税后利润的接受者,为最大化税收收入,小规模辖区倾向于征收较低的税率,从而使小规模辖区内居民福利有所提高;如果大规模辖区与小规模辖区的差异性足够大,那么大规模辖区与小规模辖区进行税收协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两辖区内居民的福利水平。

2.存在多重税收工具的情况下,资本要素流动性高于劳动力要素流动性,税负转移到劳动力要素上,引发税负不公 。如果把资本要素的流动性与资本税收弹性结合起来分析,资本要素流动性的增加可以看做是资本税收弹性的增加,税收竞争所引发的税率的降低将导致资本要素的流出,从而减少对资本要素的税收,增加对劳动力要素的税收。根据Razin和Sadka(1991)的分析结果,在一个开放小国中,即使存在劳动力税收弹性,税收负担仍然需要由劳动力生产要素承担。对于自由流动的生产要素而言,劳动力税收弹性是有限的,而资本要素的税收弹性是无限的。因此,小国作为既定税收报酬的接受者,当辖区税率发生变动时,资本要素的流出导致税收负担转移至劳动力要素上。Brueckner(2000)假设劳动力税收具有完全弹性,居民不仅可以自由选择投资地点,也可以选择居住地及通勤地,居民以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为预算约束;在劳动力税收具有完全弹性的条件下,税收竞争模型的结论依然是低效率的。但是,在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前提下,与以人头税为基础的有效率的公共品供给相比,以资本税为基础的低效率的公共品供给更能够满足人们的偏好,他们会选择居住在资本税率相对较低,但是资本劳动率相对较高的地区。

三、国际税收竞争与国际税收协调

根据税收竞争理论,国家间税收竞争与税收协调间并无直接联系。很多实证分析表明税收竞争并未导致税率的降低。因此,进行统一的协调既不实际也不必要。Rasmussen(1999)对不同条件下的税收协调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描述,认为对于对称性税收竞争来说,税收协调和限制资本流动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对于非对称税收竞争⑦的协调来说,税收协调与限制资本流动对于削弱税收竞争提高福利效应的作用是不同的,限制资本流动会使小规模辖区福利受损,两者之间不存在简单的替代关系。由于税收协调涉及到让渡部分税收管辖权,目前各辖区间税收协调多集中于避免双重征税以及减少逃避税,解决上述问题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建立税收分享机制,以税收协定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税收协调仅处于辖区间税收协调的最初阶段,随着税收竞争的不断加剧,税收协调也出现了新的表现形式。

(一)建立税收信息分享机制

建立税收分享机制是有效地进行税收协调的重要方式之一,其目的在于减少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税收竞争导致辖区内居民甚至是跨国公司福利效应的损失;同时,如何防止逃避税也成为建立税收分享机制的现实基础。Eggert和Kolmar(2003)分析了税收竞争条件下税收信息分享问题,他们认为国家间信息交换的动机和程度与国家规模的大小有关。与大国相比,小国福利因为进行税收信息交换而受到损失,小国一般不愿意加入税收信息交换体系。产生上述原因与税收竞争主体参与博弈的次数有关,一次静态博弈的结果显示不存在纳什均衡,各税收竞争主体不会进行税收信息交换;多次动态博弈结果显示各税收竞争主体倾向于进行税收信息交换(Bacchetta和Espinosa,2000)。各主权国家间的税收信息分享多以OECD的税收信息交换协议(TIEAS)为载体,以TIEA为框架的各主权国家间的税收信息交换协议,有效减少了恶性税收竞争带来的负效应,为减少逃避税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以区域性组织为依托实现税收协调

区域性组织内部实行低税率、甚至零税率是主权国家进行税收协调的典型代表,wildasin(2002)阐述了各辖区税收协调的三种方式:一是区域组织内部各成员国(分税制中各级地方政府)自主协调;二是以税收协定为依托的税收协调(coordination by explicit agreement);三是以税收约定为依托的税收协调(coordination by implicit agreement)。三者比较而言,区域组织内部各成员国(分税制中各级地方政府)自主协调涉及税收主权(管辖权)调整进程缓慢;税收协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以税收协定为依托的税收协调是目前税收协调的主要方式;由于区域外部性的存在,以税收约定为依托的税收协调效果较差,以税收约定为依托的税收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税收竞争。所以,各主权国家多采取调整税率等相关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税收“向底部竞争”。以调整税收政策为代表的税收协调涉及各主权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而税收制度的改革是各主权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

(三)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

目前,税收协定是解决逃避税现象、界定相关税源范围,以及进行税收信息分享的重要税收协调方式。国际上最具有影响力的两个税收协定范本是《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很多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上述两个核心范本的影响和制约。对于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的有效性分析,多集中于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与FDI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税收协定的多目的性导致税收协定与FDI之间并无直接联系,但税收协定是否促进FDI流入并无直接定论。然而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对于税收协调的重要作用,在于税收协定以法律的形式对税收协调的范围和方式等进行必要的约束,以避免重复征税以及实现各辖区税收信息的分享。另外,税收协调逐步深化的过程也是各区域福利改进的过程,无论处于税收协调的哪个阶段,都应综合考虑影响税收竞争有效性的因素,最终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注释:

① Tiebout的假设条件包括:(1)消费-投票者具有完全的流动性,能够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既定的税收、公共品组合;(2)消费-投票者对于各地区间税收、公共品组合的差异充分了解。(3)可供消费-投票者选择的地区足够多;(4)无就业机会的限制,消费-投票者以股利收益作为收入来源;(5)社区间(Community)公共服务不存在外部经济与外部不经济;(6)每个社区存在最优的规模,该规模由城市管理者根据该社区原有居民的偏好来设定的;同时,构成最优规模社区的要素是固定的,以此保证社区规模不可能无限制的扩展;(7)尚未达到最优规模的社区试图吸引更多的居民、降低平均成本,超过最优规模的社区的做法与此相反,而达到最优规模的社区力图保持社区内居民的数量不变。

② Zodrow,G.R. and Mieszkowski,P., 1986, pp.356-370.

③ 模型假设各函数变量均为人均意义上变量。

④ 公共资金边际成本是衡量税收效率的重要指标,指单位税收成本加上征收单位税收造成的额外的福利成本。

⑤ 根据拉弗曲线的图像,为保证相关参数的变动在拉弗曲线顶点的左侧, ε<1。

⑥ 两种力量在不用文献中所指内容不同,两种力量的对比关系最终反映的是税收竞争有效性并无一致结论。

⑦ 这里的非对称性指的是辖区规模非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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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基本理论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税务筹划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纳税人的投资、筹资、日常营运活动以及其他理财活动的合理安排以达到实现税收或避免税收损失的目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税务筹划正逐步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本文主要介绍税务筹划的基本前提。

关键词:税务筹划、基本前提

税务筹划基本前提是指税务筹划人员对那些未确切认识或无法正面论证的影响税务筹划的客观和主观因素所作出的一种符合逻辑、情理的估计和推断。探讨税务筹划的基本前提是为了更多的关注税务筹划的环境改善和对自身行为的理性控制,使税务筹划环境的变化与行为人的活动更加协调。

1 税收制度的“非中立性”和真空地带

税收中性是指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在实践中,各国政府在制定税收制度时,为了实现不同的目标,都会设计许多差异化的政策,税收优惠的范越广,差别越大,方式越多,内容越丰富,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越大。

由于企业的实际情况多种多样,同时作为税收契约的制定者,政府不可能获取完美信息,因此任何税收契约鄙是不完备的,利用税法空白进行税收筹划是许多纳税人最为本能的一种税收筹划方式。

2 货币时间价值和理性经济人

货币时间价值是指货币经历一定时间的投资和再投资所增加的价值,也称资金的时间价值。在现实中的重要运用就是“早收晚付”,即对于不附带利息的货币收支,与其晚收不如早收,与其早付不如晚付,正因为货币时间价值的存在,在税务筹划中方会考虑对涉税事项确认时间的不同所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尽可能晚缴税,享受延迟纳税所带来的货币时间上的好处,因此税务筹划是货币时间价值早收晚付的体现,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融资功能[1]。

3 税务筹划主体

税务筹划主体又称税务筹划实体,是税务筹划为之服务的特定对象(一般多为企业),税务筹划主体规定了税务筹划的立场和空间范围。设定税务筹划主体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该前提决定了输入税务筹划系统进行加工的事项范围;二是该前提界定了经济主体与经济主体所有者之间的利益界限,为准确谋划某一主体的税务活动提供了条件。税务筹划主体前提作为开展税务筹划工作的前提,其必要性和重要性是勿庸置疑的。

4 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筹划主体(一般是企业)将会按照当前的状态持续正常经营下去,不会倒闭,不会被破产或清算,是一种理想状态的前提条件。该前提将筹划主体所进行的筹划活动置于稳定的状态之下,如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帐务处理方式不同所引起的时间性差异在足够长的时间内可以转回,使税务筹划活动按照既定目标有条不紊地持续下去,从而提高税务筹划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在该假设下,通过及时有效地利用各方面所提供的信息进行税务预测、决策和控制,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保持企业的最佳运营状态。

5 市场经济体制和有效市场

从根本上讲,企业之所以开展税收筹划活动。首先是出于对其自身经济利益的追逐。这是符合“理性经济人”假设的,而这种假设的前提在于完备的市场经济体制。只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享受独立的经济利益,同时在激烈的竞争中产生对成本控制的需求,税收筹划才有存在发展的空间。有效市场假设是指税务筹划所依据的资本市场健全、有效并长期存在,这意味着市场上的信息是完全公开的,市场对信息的反应是灵敏的,市场上的价格是合理的[2]。

6 完善的税收监管体系

税收契约双方具有信息不对称性,尤其在会计信息的掌控方面,企业自身占据强势地位一然而,绝大多数税收的计量又是以会计信息为基础的。为了弥补政府在会计信息方面的缺陷,必然要求政府对企业进行税收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整个社会税收监管水平较高,形成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纳税人要想获得税收收益,只能通过税收筹划方式进行,而一般不会或不易、不敢作出违反税法等有关法律之事。反之,如果税收监管力度较弱,执法空间弹性较大,纳税人采取风险和成本都比较低的税收欺诈行为即可以实现企业目标,自然无需进行税收筹划。因此,完善的税收监管体系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式。

7 结论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的基本前提是税务筹划理论体系的前提与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明确税务筹划的目标、对研究税务筹划的原则和方法都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企业的各类税务筹划活动也必须以合理的税务筹划假设为前提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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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基本理论论文范文第3篇

WTO与中国国家标准化战略:

关于标准化的基本经济学理论

标准化的经济学研究首先需要解决标准化基本分析框架的问题。探讨标准化与劳动分工以及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应以经济学研究中“劳动分工促进生产”这一基本命题作为起点。分工促进了生产力,但同时产生了分工协调成本,因此分工生产力命题只有在分工收益大于协调成本的条件下才能成立。标准化作为社会普遍接受的技术选择,衔接了相互独立的专业化操作,同时降低了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关于产品规格、质量等的信息搜寻成本。标准化有利于降低分工协调的成本,使分工促进生产力这一命题具有了现实意义。

现有的经济学研究表明,市场交易是分工协调的主要手段。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英国著名经济学罗纳德科斯在开创性论文《企业的性质》中对这个问题做了深入的研究。他将企业内部管理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看作是同质的分工协调成本,企业边界的变动则是降低分工协调成本努力的结果。科斯的交易成本与企业边界分析,完善了分工理论并将降低分工协调成本问题的研究引向深入。然而,科斯及其追随者只注重分工协调中的“激励”等问题,却忽视了生产和市场交易中的技术问题。反而是100多年前的英国化学工程师、经济学家尤尔对这个问题做了更全面的说明,他认为,分工协调包括“机械”协调、“道德”协调和“商业”协调三个方面的成本。标准化通过明确的技术指标,衔接了相互独立的专业化操作,在满足同样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实现了产品的最终形式。由于产品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关于产品的规格、特性等的信息可以通过标准获得,而标准是一种明确、规范、法律可援引的文件。标准具有市场交易信号的功能,并有助于降低市场交易中合同签订的信息搜寻成本,以及合同执行的道德风险和治理成本。在内部协调成本给定的情况下,标准化的发展使企业可以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零部件的外购,调整企业的边界,将生产集中在最有专业优势的领域,从而进一步深化了分工。因此,标准化从本质上说,是人类劳动分工的产物,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意义,主要在于降低分工协调成本,真正实现分工促进生产力。

上述分析基于一个假定的前提,即标准是给定技术和市场条件下的最优技术选择。然而,市场机制以“事后”方式对技术选择并形成“市场标准”的过程中,由于技术变迁的路径依赖,存在标准被“锁定”在劣质技术上的风险。专业标准化机构“有意识地”以“事先”的方式制订“机构标准”的过程中,由于信息的局限、利益集团的扭曲等原因,也难以确保标准是最优技术选择的结果。因此,还应该对标准化进行技术选择的机理进行分析,以此为基础探讨标准化选择最优技术的条件和途径。

标准化促进技术进步,可以被看作一个标准化不断产生和约束技术多样性的过程。首先,标准化为新的技术进步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出发点,然后新的标准化在对技术进步过程中的技术多样性,根据市场竞争的“试错”结果不断约束,完成了对最优技术的选择。同时考虑到市场选择的“事后”性和技术多样性发展过度导致的机会成本,应在信息相对全面的情况下提前介入对技术多样性的约束,即制订预期标准。当然,考虑到标准化技术选择的信息要求,预期标准应具有柔性动态特征,以便随时根据信息条件的改善对标准进行调整。此外,在标准化的具体工作中,还应充分考虑用户参与的问题,以便获得关于市场需求的信息并启动技术创新中的“用中学”机制。标准制订中“协商一致”投票原则对于保证标准化过程中收集“分散在个人手中的分立知识”,并将其整合为普遍接受的技术选择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考虑到技术进步速度加快对标准化时效性的新要求,应对“加权多数”原则代替“协商一致”原则的投票方式予以关注。

标准化的相关制度安排分析

标准一经制订完毕,增加标准消费的边际成本很低(主要是标准文本的印制和销售费用)。标准消费具有非竞争性。标准的一个功能在于为交易各方提供一个信息沟通的平台,使用标准的交易方的增多,有利于扩大交易的范围、提高交易的频率,标准的效用也就越大。标准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因此,标准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标准的公共物品性和外溢效应,导致标准生产(标准制订)中的“搭便车”和市场机制下私人投资的不足。此外,厂商对标准化的扭曲,导致标准化私人收益大于社会收益,并使标准化偏离最优技术选择。为此,政府应该干预标准化,对标准化进行补贴,弥补市场机制下标准化私人投资的不足,并维护标准的中立性。然而,由于政府往往缺乏标准化必要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政府干预标准化难以摆脱利益集团的影响,标准化也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而如果标准产权(版权)界定清晰,标准化投资者可通过标准销售获得投资激励。此外,在不造成对标准化扭曲的情况下,厂商参与标准化仍可获得竞争优势。因此,标准化是一种准公共物品,政府应该对标准化进行干预,但政府干预标准化存在一定界限。

由于各国在国家標准化战略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遭到了标准化市场主义者的反对,标准化的公共物品性分析,为国家标准化战略提供了基本的理论依据。

此外,专利制度和反垄断是政府干预的传统领域,标准化与这两个问题都有密切的联系,这也是政府干预标准化的一个原因。

传统专利经济学在厂商技术创新成本和专利垄断权收益的均衡分析中,没有考虑标准化的情况。如果专利技术成为标准的核心技术,专利搭乘标准的便车,专利厂商将获得非标准化条件下更多的专利收益。专利保护的诺德豪斯均衡被打破,专利厂商获得更多生产者剩余。这一方面加剧了专利竞赛导致的资源浪费,同时也不利于竞争厂商在标准草案投票中达成一致。因此,标准化条件下应降低专利保护程度。网络效应产业内,如信息和通讯产业,厂商投资的激励主要来自通过对网络兼容性标准化的控制实现的自然垄断收益,为吸引兼容性生产商加入网络共建并在网络标准竞争中胜出,厂商甚至不注册专利、免费出让专利或默许专利侵权。因此网络效应产业,专利制度安排不仅是一个放松保护程度的数量问题,而是一个是否需要专利保护的质的问题。标准化条件下专利保护的分析,为100多年来专利经济学研究关于是否需要专利制度的争论增加了新的内容。

标准化本身是一种厂商间的契约,这使标准化活动成为潜在的反垄断法的管制对象,实践中也的确存在厂商在标准制订的投票过程中进行“串谋”,限制某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同时,标准化从根本上说是对分工导致的专业操作进行衔接的需求,厂商合作制订标准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有些国家反垄断法将规范的标准化活动作为反垄断的一种例外。不过,在实践中,厂商通过影响标准化获得竞争优势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也很难界定厂商在标准化中的联合属于“合作”还是“串谋”。更为复杂和重要的是,网络兼容性标准大都是多个厂商联合,且这种联合是在市场竞争的博弈,而非在规范的标准化机构中进行。

最后,关于标准化的国际制度安排,WTO成员谈判签署了对成员政府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技术壁垒协定。但是,由于发达国家主导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和WTO谈判,WTO技术壁垒协定在对国际标准化的管理规定,主要以发达国家、而不是全球的技术水平和市场需求为依据。这就割裂了发展中国家技术选择与本国禀赋结构的联系,无法发挥其比较优势,最终导致发展中国家贸易利益的减损。具体来说,发达国家根据WTO协定对国际标准化的扭曲,使产品周期贸易曲线向右移动(发达国家生产曲线向上移动),延长了产品生产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时间,发达国家获得更多贸易利益。在网络效应产业,WTO协定增加了网络调整的成本,使标准更容易被“锁定”在劣质技术上,不利于网络产业的技术创新和全球总体福利水平的提高。为此,应该从内生性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意义的考虑出发,调整WTO技术壁垒协定,建立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内生性技术进步的国际贸易利益分配格局。

标准化战略的国际比较与我国标准化战略政策建议

目前,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等都已经完成了国家标准化战略制订工作,我国也自2002年开始就国家标准化战略制定进行研究。对各国国家标准化战略的比较分析,可以为我国国家标准化战略提供直接的借鉴。

美国标准化具有市场主导的特征,政府较少干预标准化。欧盟则在政府对标准化的战略干预下,通过加强对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影响,确立了其在国际标准化领域领先于美国及其他国家的明显优势,并因此获得了明显的国际竞争优势。目前各国标准化理论研究者和政策制订者普遍认为,美国标准化中的市场主导模式,难以满足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特别是全球数字经济中,获取战略性贸易收益对国家标准化管理的要求。美国政府在其国家标准化战略中认为,应对美国市场主导的标准化模式进行调整,政府应加大对美国标准化活动的协调和管理,增强同欧盟及其他国家在国际标准化领域的竞争,扩大美国的技术影响,以便为美国赢得更多的出口机会。然而,同战略性贸易政策一样,战略性标准化政策在获得短期收益的同时,存在着资源配置扭曲的风险。美国标准化的市场导向更符合技术创新对标准化的内在要求。技术创新和标准化活动的自由主义,是美国在“熊彼特式技术创新”领先于其他国家的重要原因。因此,战略性标准化政策收益实际上是以“熊彼特垄断创新利润”的减损为代价的,美国的国家标准化模式调整可能是得不偿失。

从长期的技术创新收益和短期战略性标准化政策收益的权衡来看,最佳标准化管理模式应该以市场导向为主,辅以战略性标准化政策,在保证标准化对技术创新促进作用最大化的同时,通过战略性标准化政策,实现资源在国际标准竞争中的最佳配置。此外,日本标准化战略中的标准化与研发一体化,适应了目前技术进步速度加快对标准化时效性的要求,有利于提高研发资源的利用效率,也有利于加快研发的商业化。日本标准化与研发一体化的做法引起了各国的关注和效仿。

中国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标准化管理模式,在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和参与全球竞争要求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特别是我国标准化管理从管理体系上讲,与WTO规定是冲突的。目前我国已经在调整现行标准化管理模式的同时,研究制定中国的国家标准化战略。中国标准化管理模式的调整和国家标准化战略的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化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的定位、标准化主体的调整、加大采用国际标准化的工作力度、修改《标准化法》等。这些工作目前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同时,同其他国家的国家标准化战略一样,由于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我国的国家标准化战略在很多问题的认识上还需加深,在一些具体问题的部署上也存在偏差。

国家标准化战略制定首先要解决标准化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定位问题,明确标准化对技术创新、经济增长以及国际竞争力提升的积极意义。目前,我国国家标准化战略对这个问题有一定认识,但尚不深入。为满足标准化工作的理论需求,应将标准化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研究納入规范的教育和科研体系。国家教育部门应对该方面的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其次,国家标准化战略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的科技、产业、贸易和公平竞争政策等。这是整个国家的战略安排,不是一个或少数几个部门能够完成的。最后,应尽快建立健全标准化立法体系。历时15年未修订的《标准化法》存在严重的缺陷,急需按照市场经济发展和参与全球竞争的要求从根本体系上进行调整。其他相关立法,如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立法也应对标准化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检验检疫、环境保护、ICT产业准入等都应尽快完善标准化相关问题的管理等。

(作者简介:张向晨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副司长,安佰生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副处长)

税收筹划基本理论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通过对国内外有关税收遵从研究进行总结和评述,明确了税收遵从研究的范围、思路;基于税收遵从影响因素的理论假设,实证分析了税制、税率、信息非对称、税收征管及人们公平感觉等因素对税收遵从的影响。从我国税收遵从的现状出发,结合税收征管实践,得出影响我国税收不遵从的主要因素和税收流失规模,提出提高我国税收遵从度的对策。

关键词:税收遵从;信息非对称性;税收流失;税收管理

中国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一国税收遵从度越高,国家税收收入流失就越小,税收就越能发挥其在社会资源配置和收入再分配等方面中的宏观调控作用。目前,税收不遵从不仅破坏了我国公共服务与税收之间的正常关系,造成政府税收大量流失,导致公共服务缺乏足够的资金保障;而且扭曲了我国国民收入的分配,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引发了民众不公平感,对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和社会和谐产生极大危害。加强对我国税收遵从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理的研究,可以减少税收不遵从行为发生,提高税收遵从度。

一、文献综述

税收不遵从行为始终是困扰各国政府的一道难题,即使是在税收征管水平较高的美国,税收不遵从行为也较为普遍。1998年美国国内收入署进行的纳税人遵从度量项目(Taxpayer Compliance Meas-urement Program)显示,42%的纳税申报表在一项或多项收入项目上申报不足,61%的纳税申报表在一项或多项扣除项目上申报过度;为此,有关如何提高税收遵从的研究也陆续多了起来。Allingham,Sandmo-Becker的犯罪经济学理论、Arrow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经济学理论的启发,在1972年对税收遵从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他们创建的逃税模型(被称为Allingham-Sandmo模型)是研究税收遵从问题的经典模型,对纳税人是如何做出税收遵从或税收不遵从的决策进行了研究。模型在几个基本假设下得出如下结论:个人收入的变化对纳税人申报额的影响不确定;税率的变化对纳税人申报额的影响不确定;税务机关查获逃税概率和罚款比例的提高将减少纳税人的逃税活动,这表明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加强征管、提高对税收不遵从行为的处罚力度来抑制逃税行为。在Allingham-Sandmo模型中,考虑了个人收入、税率、查获概率以及罚款比例对纳税人税收遵从的影响。Henk Elffers,Dick J.Hessing(1997)认为在税制设计时有意提高预扣税款可以提高税收遵从,因为人们往往将获得税款返还视为一种获得,而将补缴税款视为一种损失。Clotfeter(1983),Feinstein(1991)的实证研究表明税收遵从度随年龄的上升而上升。

随着对税收遵从研究的深入,一些原来被忽略的因素也被发现在税收遵从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纳税人社会不公平心理就是其中之一。国外学者对纳税人不公平心理影响税收遵从进行了一些研究,其理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Spicer,Bec-ker(1980);Webley,Morris,Amstutz(1985)设计了实验测试可感知的税收不公平与税收不遵从之间的关系,实验结果表明,当纳税人感觉到自己在税收上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时,他们往往会通过偷逃税来恢复公平;且税率与逃税率成正比例关系。Tyler(2002)等学者设计了一些实验来检验公平感觉与税收遵从之间的关系,研究结论证明,在现行税收制度下感觉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的纳税人更有可能通过逃税来恢复公平。Cowell(1990,1992),Falking(1988)建立了反映纳税人觉察到的公平性与税收遵从关系的模型,理论分析显示税收遵从随纳税人在公共物品中享受的份额的增加而降低;与之相反的是,Alm所进行的模型分析表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程度随他享受的公共物品的程度的增加而增加。

Clotfeter的分析结果显示,随着收入的增加,边际税率的提高,少报所得额增加。根据纳税申报表的类型不同,少报所得对收入的弹性在0.29~0.66之间,而对边际税率的弹性在0.52~0.84之间,由此他得出结论,税率与逃税之间存在正相关的关系。收入与逃税之间存在正相关的关系,但是税率与逃税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Clotfeter还发现收入主要由工资、利息、股息组成的纳税人,少申报收入的情况极少,这可能是由于对这些形式的所得采取源泉扣缴的方式。Jackson,Milron(1986),Roth,Scholz(1989),Feinstein(1991),Chang-gyunPark,Jin Kwon Hyun(2003)的实证研究表明,居民收入水平与税收遵从之间没有明显的关系,但居民在收入分配和收入差距上感觉到的不公平对税收遵从会产生影响。Clotfeter(1983)利用国内收入署1969年的纳税人遵从度的数据分析了边际税率与未申报收入之间的关系。

在国内学术界,我国的税收遵从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贾绍华(2002)通过对我国20世纪90年代地下经济活动的研究,测算了我国的税收遵从度,1995~2000年我国的税收流失率在26%以上。杨得前(2066)对我国税收刑事威慑促进税收遵从度提升的条件、效果及其局限性进行了分析,构建了提高我国税收遵从度的理论模型,并就税收征管中如何提升税收遵从度提出了政策建议。至今为止,国内在税收遵从度影响因素方面的研究还比较薄弱,特别是缺乏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研究。鉴于此,以下尝试构建一种能够更准确、全面地反映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影响因素的理论体系,为我国税务部门提高税收遵从度提供政策指导。

二、税收遵从影响因素的实证检验

影响税收遵从的因素有很多,包括人的自利本性、公民意识、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的信息非对称性、税制、税收征管、纳税人非公平心理、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因素。不同因素对税收遵从的影响机制不同,由此导致的影响效果也不同。例如,纳税人非公平心理影响税收遵从的机制就不同于税制、税收征管等其他因素影响税收遵从的机制。纳税人是否感觉到公平或感觉到公平程度将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税收遵从行为,纳税人会比较自己所缴纳税款总额与处于同一收入水平的人所缴纳税款总额、会比较自己所承担的纳税义务与享受的权利等等,由此会产生出是否公平的心理。国外学者对纳税人非公平心理影响税收遵从进行研究后发现,只有纳税人觉得国民收入分配、居民收入差距、所处的社会环境、所纳税收数量、所享受的纳税服务和公共设施等是公平合理的,才会自愿产生税收遵从的动机和行为,全社会税收遵从度才有可能很高;反之,就有可能产生通过偷漏税来获得公平的动机和行为。改革开放以来,衡量中国居民整体收入差距、城市居民收入差距

和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都在逐年扩大,衡量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上升所引发的纳税人不公平心理是导致中国税收不遵从发生、税收遵从度不高的一个重要因素。据多方面调查,纳税人除了在自己的收入水平和来源上感到不公平之外,对自己所纳税收数量、所享受的纳税服务和公共设施等等也觉得不公平时,总有采取偷漏税来获得公平的心理产生。偷漏税者少纳甚至不纳税,那些诚实纳税人就得多纳税,这样一来,居民收入差距会进一步扩大,诚实纳税人的不公平感觉会加剧,加上偷漏税成功者的示范效应,会进一步引诱那些诚实纳税人税收不遵从行为发生,使税收不遵从行为越来越严重。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把握影响我国税收遵从的各种因素及其影响机制,提出切实可行的提高我国税收遵从度的政策措施,我们有必要对各种因素影响我国税收遵从的机制和效果进行实证检验。

(一)理论假设

假设1税制复杂性、征纳双方之间信息非对称性、税率与税收遵从度之间存在反比例关系。

假设2在税收征管完善的情况下,个人收入与税率相匹配的纳税人遵从度会比个人收入与税率不相匹配的纳税人遵从度高;在税收征管不完善的情况下,公民意识强的纳税人遵从度会比公民意识差的纳税人遵从度高。

假设3在税制简明、税率适度和税收征管完善的情况下,社会公平的纳税人遵从度会比社会不公平的纳税人遵从度高。

(二)样本选取

研究曲线关系的理想样本应该全面包含所有的预测变量。为达到这一点,试图在样本中包括影响税收遵从的主要因素:税制、税率、税收征管、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的信息非对称性、民众社会公平感觉等。调查对象为300个纳税人或纳税企业,他们分布在广东、浙江、北京、吉林、湖南、贵州6个省市,每个省或市随机抽取50个。问卷回复率为90%。

在进行问卷调查的同时,访问了大多数参与此项问卷的纳税人或纳税企业,使其了解本研究的目的,力争问卷收集的结果能够代表纳税人或纳税企业的真实想法。本调查问卷的参与是自愿的,并确保保密性。

(三)实证检验结果

运用曲线多元回归来检验假设1。与假设1相一致的是,税制复杂性与纳税人遵从度负相关(△R2=0.01,F=4.50,p<0.01);征纳双方之间信息非对称性与税收遵从度之间呈现负相关关系(△R2=0,F=0.42,不显著);税率与税收遵从度之间呈现负相关关系(△R2=0.04,F=10.23,p<0.05)。这些结果与前面的理论假设基本相吻合。

运用调节性回归来检验假设2(见表1)。与假设2相一致的是,个人收入与税率相匹配的纳税人遵从度会比个人收入与税率不相匹配的纳税人遵从度高(△R2=0.35,F=21.51,p<0.001);公民意识强的纳税人遵从度会比公民意识差的纳税人遵从度高(△R2=0.01,F=21.51,不显著)。

假设3预测了在税制简明、税率适度和税收征管完善的情况下,社会公平的纳税人遵从度会比社会不公平的纳税人遵从度高。为验证这一假设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见表2,为了更清楚地显示主要变量之间的相关性,检验过程中控制了税制复杂性、征纳双方之间信息非对称性、税收征管及地域的虚拟变量。与假设3相一致的是,社会公平的纳税人遵从度会比社会不公平的纳税人遵从度高(△R2=0.28,F=47.71,p<0.05)。

通过以上实证检验,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结论:税制复杂性、征纳双方之间信息非对称性、税率、税收征管及民众的社会公平感觉等影响税收遵从度。我们问卷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结论:2009年5月,我们在湖南进行了一项关于“个人年收入超过12万元需自行申报纳税情况”调查,结果表明,到地方税务部门进行了纳税申报的人数只占应到人数的60%;人们不愿意进行纳税申报(即税收遵从度低)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制较复杂、征纳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税率不合理、税收征管存在漏洞及人们感觉不公平等。我国目前税收遵从度很低,税收不遵从造成的税收流失问题比较严重,有学者测算的税收流失率在进入21世纪后均超过了20%;我国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曾指出,保守估计,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每年避税额达300亿元人民币。

三、提高我国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的对策措施

1,税务机关必须建立以信息化和专业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建立统一协调、功能齐全、信息共享的税收信息化系统,加强银行与税务机关的联网工作,建设信息网络工程。

2,严格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权,有必要建立相对独立的税务司法机构,如税务派出所、税务法庭等,并推行税收不遵从行为通缉制度;建立征税能力评估制度,通过科学合理的税收计划指标和考核机制,督促税务机关严格执法;加大对税务机关奖罚力度,对查处税收不遵从行为得力的单位和个人,无论税收不遵从行为造成税收流失数额大小,都要给予较大奖励;对税收不遵从行为查处不力,无论税收不遵从行为造成税收流失数额大小,都给予较重处罚。

3,对治理税收不遵从行为的办法、措施要经常反馈、评估,并及时予以调整。纳税人针对税务机关的策略会采取对策,税务机关治理税收不遵从行为的策略和措施要及时地进行反馈和评估,要有的放矢地调整策略和措施,避免纳税人对某些政策、措施产生适应性预期,使政策、措施无效。

4,加大对有意识的税收不遵从行为处罚力度,无论其造成税收流失数额大小都应给予较重处罚。建立检举制度,对告发或检举纳税人有意或无意的税收不遵从行为的,经查明属实,税务机关将罚金收入的一定比例奖给举报者并为其保密。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过去的依法缴税记录,将纳税人分类;对于记录不好、声誉差的纳税人,给予惩罚性的管理,使纳税人自觉重视自身的声誉,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

税收筹划基本理论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基础理论的薄弱一直是制约军事法学发展的关键。近年来学者加强了对军事法学研究方法和研究径路的重视,一些学者力图从政治学的角度来探讨军事法学基础理论,并尝试解决军事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冲突问题。这些研究成果为军事法学提供了全新视角,本文将对这些成果进行归纳总结,以期为进一步的学术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学科定位 研究径路 首要价值

一、问题缘起:军事法的学科定位

军事法学科定位問题上的分歧,主要表现为军事法属于军事学的分支学科,还是法学的分支学科。在军事法研究的早期阶段,军内主流观点认为军事法学属于军事学。1987年军事科学院军制研究部编著的《国家军制学》和1993年中央军委法制局主编的《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军事法分册》都将军事法列为军制学(或军事学)的分支学科。

随着军事法学发展不断深入,学术界开始探讨军事法能否成为一门独立的部门法。我国已经颁布了相当数量的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军事学者开始大力呼吁承认军事法的部门法地位。但2011年颁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中,这些法律大多被列入了行政法的范围内,国防法则属于宪法相关法。可以推测出在官方的法律体系中,军事法尚未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在这一问题上学者存在分歧,但这一分歧至少承认了一个基本前提,即已将对存在的诸多军事法规范进行的研究定性为法学学科的任务。周健在《军事法原理》一书中认为,虽然军事法学是军事学科与法学学科派生的交叉学科,但任何交叉学科总属于一定的学科门类,军事法学以军事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最终归属于法学学科。

军事法学的学科定位,直接关系到其研究方法和进路。早期著作中提出的军事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对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移植和挪用。尽管这些研究方法上的宏观提示对军事法学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并未涉及到军事法学科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也有学者尝试提出不同于普通法学的研究方法,如“军事法学的研究要反映中国的国情军情,体现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的实际和需要”、“以多种科学方法进行多方位的考察,多层次多侧面地呈现军事实践活动的客观规律”等,但可操作性不强,未涉及到具体的研究方法。

二、政治学视野下的追问

曾志平在《论军事权》中提出,当前中国军事法学研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一是彻底厘清军事法的核心概念、军事法的调整范围,确定军事法究竟更应该遵循军事活动的规律,还是法的规律;二是揭示对各种军事法问题进行逻辑追问的方向、线索和追问的指导思想。这两个问题密切相关,分别侧重于军事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第一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影响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军事权问题作为军事现象与法律现象交合的节点,能成为军事法学的逻辑起点。但在他后续的研究中更多采用的是法学的研究方法和逻辑,对军事学、政治学研究方法涉猎很少。

现有的对军事法研究径路进行追问的理论成果并不多,这些成果主要从军事法现象的逻辑上游——政治学和法学的角度对军事法学的研究方法进行了追问和反思。部分学者从政治学的视角出发,质疑军事法学作为法学分支学科的地位,倡导将政治学和军事学的方法作为军事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也有学者批评了这种观点,形成了一定的争论。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学者大多强调军事法学是军事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但是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在进行涉及军事学的研究时,多关注军队国家暴力机器的性质,将军队管理类比于政府管理,进而采用政治学的研究方法。

早在2003年,杨韧就开始尝试用政治学的视角来批判性地分析军事法学的现实研究状况,他先后发表了三篇相关论文,但侧重点各有不同,其观点主要包括:

1.杨韧、李剑将军事法学定义为关于军事的法学,并认为其研究对象是军事法律关系,其间充斥着大量的法学范畴,所以军事法学不仅仅是法学或军事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而是介于法学与军事学之间且具有独立地位和特征的交叉学科。

2.杨韧认为军事法研究的前提是重述军事学与法学的关系,法学和军事学在军事法中更多地体现为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而不是目的与目的的冲突和调和的关系。军事法学是借用法学理论来规范军事行为的社会科学,决定军事法学价值取向的应当是军事需要,法学只充当方法论的角色。法的价值不能过多地深入军事法之中,法的要素在军事法体系中只是次要的、辅助的或者起着技术性的指导和材料上的支持作用。杨韧甚至提出军事法中引入法学的价值取向是被动的、不自愿的,军事法必须与法律保持距离,否则就无法获得正当性。

3.杨韧的论述并非无懈可击。在《军事法的政治哲学论析与反思——基于政治自由主义的考量》一文中,他认为我国现有的军事法中缺少契约意义上的军事法,至今尚未有一部法律对军人的基本权利及限制做出详细的规定;而且调整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核心军事法”都被视作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和实质上的军事纪律。但如果仔细考量何为“契约意义上的军事法”,即可得出作者在某种程度上承认军事法中可以存在诸如自由、平等的法律基本价值,而且只有符合这些基本价值的法律才是作者认同的实质意义上的军事法。这与作者一贯的论述是相违背的,因为作者在相关论文中多次提到军事与法治是相冲突的。

王伟贤、刘柬良在《政治现实主义视野中的军事法》一文中,提出政治现实主义路径是军事法研究的特殊层面。他们从政治与军事的关系,以及法律在现实政治背景下的任务出发,通过分析军事社会结构与市民社会结构的本质区别,即军事社会是一种指令性模式的社会结构,而市民社会则是一种竞争性模式的社会结构,进而提出军事法的研究应当以政治现实主义为根本的视野,在研究径路上应当采取“战争——军队——军事制度——军事法律”的模式,为军事法寻找坚实的根基。

三、军事法价值层面的辩护

军事法研究径路的分歧也导致了军事法学主导价值的不一致。赞同从政治学和军事学的角度来研究军事法学的学者,多将维护军事利益作为军事法的首要价值追求。杨韧、李剑就认为法治的基本理论是民主、平等、公开,这与军事法“高度集中统一原则”相悖,军事组织的内部法制必须体现自上而下的层次属性,法学的公平、正义、平等及其他价值追求都不能充分引入。他们不认为军事法学的研究中存在价值取向的选择问题,因为军事利益必须置于压倒一切的地位。

王伟贤、刘柬良对军事法的基本价值进行了比较,并认为在政治现实主义的视野中,个人与集体的互构被打破,国防和军事利益拥有不容置疑的地位。他们的结论是:相对于人权维护,军事利益保护优先;相对于自由,军事秩序优先;相对于公正,效益优先。

周健《军事法理学》一书中认为,军事法的价值体现或外化为一般法的价值:自由、平等、安全、秩序、正义、效益,而且其中对安全、秩序和正义的追求居于首要地位。

在诸多军事法学者看来,上述观点中法律工具论色彩过于浓厚,但这种看法似乎与军事法学在军队建设中的尴尬作用相吻合。依法治军提出已有二十多年,但是在很多文件和报告中,依法治军一般只是作为军队正规化建设的一部分被提及。尽管军事法律、军事法规数量逐年增多,但军队建设只能说初步实现“法制化”,而不是“法治化”。

总体来讲,政治学视野下的军事法研究更强调军事法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军事法为打赢战争服务的,军事利益的维护应该是军事法学的核心价值。他们并非完全排斥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但这些理念被当作下位的价值。上述几篇论文进行的学术探讨为军事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全新的视角,文章中研究方法的创新向广大军事法研究者提出了挑战。

参考文献:

[1]军事科学院军制研究部.国家军制学[M].军事科学出版社,1987.

[2]中央军委法制局.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军事法分册[M].军事科学出版社,1993.

[3]周健.军事法原理[M].海潮出版社,2008.

[4]俞正山.创新:21世纪初期的中国军事法学[N].西安政治学院学报,1999(6).

[5]曾志平.论军事权[D].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

[6]楊韧,李剑.军事法研究进路的批判性建设[N].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4(1).

[7]杨韧.军事法研究的价值取向与方法论[N].武警学院学报,2003(5).

[8]杨韧.军事法的政治哲学论析与反思——基于政治自由主义的考量[N].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7(3).

[9]王伟贤,刘柬良.政治现实主义视野中的军事法[N].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4(5).

[10]陈伟,崔家生.论军事法研究中社会学方法的引入——也谈军事法学研究方法的重构[N].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1(4).

税收筹划基本理论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随着教学事业不断的进步和发展,在教学方面衍生出了许多特有的名词,如:双语教学,素质教学等。“行为导向教学法”也是其中一个比较有特点的教学方。行为导向教学法是教学改革的一种未来发展方向,将行为导向教学法应用到旅游管理专业中,既体现了新课改对职业教育育人要求,又能解决职业学校学生厌学情绪严重、社会适应性差、职业技能欠缺等实际问题,这些问题严重的影响着学生们的就业问题。本文从实践性强的教学特色、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注重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等方面,讨论了行为导向教学法对旅游、酒店管理教学的重要作用,从而不断对现行的教学方法不断创新和完善。

关键词:行为导向教学 旅游管理 中职教学

行为导向教学法是德国双元制的一种延伸,将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做事、学会生存”贯穿于教育教学中,把“学徒”培训与现代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在一起,为德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人力资源,这种先进的职教模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的推广和借鉴,通过在旅游、酒店管理教学中引入行为教学法,可以让现行的教学有很大的突破,更加有利于旅游专业学生表达能力和工作能力的培养。那么,这种对德国学生旅行教育方面有很好效果的教学方法,在经济不断发展,教育不断革新的中国,该如何应用呢?本文就从三个方面浅谈一下“行为导向教学法”在中国应该如何应用。

1 突出实践性强的教学特色是将行为导向教学法应用于旅游管理的重要保证

现今物质生活的富足和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催生了“旅游热”,再加上我国各类假期的增加,尤其是国庆长假期间,不管是游走于山水间的背包客一族,还是喜欢安全出行的跟团游客,全民旅游已经成为一种现代人放松身心的好方式,也成为了人们抛却大城市压力,回归自然的方式。旅游业的蓬勃发展除了带动了交通、酒店等一系列相关产业的完善,也给职业学校中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带来更好就业前景,无论是哪一级别的职业学校,开设旅游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基本都是一样的,其基本目标都是要让学校的学子们在步入社会时有更多的就业机会,而最终达到的教育效果就是为让学生把理论与实践知识统一起来,能够灵活应对在旅游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由于旅游行业作为一种特殊性商品,旅游景观和环境受气候的制约因素较大,这些不确定因素客观上对旅游专业的职专毕业生提出了更高的职业素质要求,换句话说,旅游管理专业的基本功首先是要掌握最基本的待人接物礼仪,包括对被服务对象的说话态度、服务水平等方面,还要在此基础上形成良好的职业行为和技能。

旅游、酒店管理教学的特色就在于更加注重专业培养的实践性和实用性,行为导向教学法的实施就相当于在现行的教育模式下,最大限度的让学生体会到市场经济条件下旅游从业人员真实的一个工作状态,也就相当于当于让他们提前进入找工作的状态,使他们能够直观的看到现实社会中对于招聘和工作的种种要求和情况,这与以往的基本理论教学有着很大的区别,也不同于学生从实践环节中慢慢获得的从业经验的累积,行为导向教学法的概念也是明确的,就是为了在学与教的社会交往情境中达到教育目标的一种行为理论的假设。比如2012年夏季我国大部分景区都普降暴雨,很多靠近北京的知名的旅游景点,像野三坡、八里沟等景点都出于安全考虑纷纷封山禁止游客进入,很多在这部分景区等候的各类旅游团体都不能按照原先的计划,这种突然性的打破原有计划安排也会成为每一名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不面对的考验,是有条不紊还是茫然不知所措?这个时候往往成为考验旅游从业人员心理状态和应对能力的最佳时机,如果学生在接受学习的过程中早已熟知解决这类问题的办法,无异于给初步旅游职业生涯学生来了个雪中送炭,这也是为什么如此多学校推崇行为导向教学法的原因所在。对于实践经验的积累是行为导向教学的特点之一,学生毕业后开始就业时,最为缺少的并不是理论知识,而恰恰就是实践经验,这些实践经验的培养不光是对学生们以后工作带来的方便,对于学生们以后的学习,行为导向教学方法也是一種很好的方法,可以提高学生们自己学习知识的效率。

2 综合应用多种行为导向教学法,为改革旅游、酒店管理教学带来新思路

回顾十多年前行为导向教学法被成功引入我国的教育界时,并没有完善的教学方法来配套我国的教育改革,也就是说,在当时只是有了一个大众的教学方法,但是却没有摸索出一套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教学体系来,但是经过很多专家学者的不断研究论证,行为导向教学法基本以情境模拟、案例教学、项目教学、角色扮演和头脑风暴五种形式存在,每一个教学方法都具备它独特的适用性,只有与专业相关的教学内容密切结合起来,才能得心应手的去选择一种或几种合适的行为教学方法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比如《导游业务》这一门课可以采用情景模拟和角色扮演这两种教学法,首先制定本地旅游景点的一日游的教学内容后,在教师的指导下把班内学生按照不同的性格特点划分小组,同时为各个小组分派角色扮演任务,提示学生可以通过实地考察或收集各类信息的编排导游词,最终在各个小组的配合下完成愉快且有意义的模拟旅游过程。多元化的行为导向教学方法可以培养出学生们应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的能力,在实践应用中,对于旅游管理的工作人员来说,应付各种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就是考验他们工作能力和理论知识掌握程度的方法。提高学生们在这方面的能力也就是提高了他们在以后的工作中的竞争力。

由此可见,行为导向教学法并不是一种单一的教学方法,其实它给旅游、酒店管理教学工作提供了新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最大的目的就是改变枯燥单调的上课方式,营造类似于国外轻松随意的课堂氛围,虽然我国的课堂教学鲜见学生围坐在老师周围进行阅读、提问等较为夸张的方式,但通过一定教学场景的模拟和教学任务的设置,学生能够按照故事线索的发展情况获取相应的知识,这种以学生为主体主动参与教学活动的过程有两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符合了学生的认知规律的要求,特别是对职专生来说,对学习毫无兴趣并且厌学情绪严重,能够激发起学生参与热情的教学方法是非常难得与可贵的,行为导向教学法真正从学生的角度出发,让学生在身临其境中获取相关的知识;二是可以较为轻松的达到相关课程的教学目标,传统的上课方式对教师的备课、上课等环节要求很高,行为导向法的最大优点在于解放了教师的劳动,最终把知识的理解加工的主动权还给了学生,课堂效果要远远优于传统教学方法。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教育现状与国外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因此,摸索出一套适合于我国的教育的行为导向教学体系对于我国的学生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3 更注重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的提高是应用行为导向教学法的重要环节

行为导向教学法可以通过目标导向、学习指导、反馈互动和综合评价四步来实施,细分为获取信息、制定计划、作出决定、实施工作计划、控制质量和评定工作成绩等六个环节。对旅游管理课程上采用行为导向法更注重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的提高,在德国推行“双元制”的过程中,始终以培养学生的关键能力为目的,这里的“关键能力”指的是处理问题的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这恰恰与我国新课改对职业教育改革提倡的“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学会生存、学会学习”教育理念是完全一致的,也正好说明了行为导向教学法对我国职业教育是适用的。

在讲解《旅游法概论》《旅游饭店管理》等基础专业课时,一般是让学生按小组完成教师的授课任务,这就强调了学生之间的合作学习,由于现在的职专生在性格上都有一定的偏差,喜歡特立独行不擅长与人交往,这样性格的学生其实是旅游管理专业的一种大忌,毕竟不管是从事导游还是旅游相关的职业,与人打交道是最学生所具备的基本能力,也就是关键能力中的社会能力,那么通过行为导向教学法的合作学习方式,培养了学生对社会适应性,也给学生创造了相互了解增进友谊的机会,既提高了学生的整体素质,也为学生能力的全面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互助式教学方法并不是行为导向教学方法所特有的,许多优秀的教学方法中都可以看见互助式教学的影子,但是,将互助式教学方式放在行为导向教学中就可以使这种教学方式得到很好的发挥。对于行为导向法在旅游、酒店管理教学的应用,还有一点是需要注意的,那就是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方式方法有了根本性的改变,从单一、封闭发展为多元、开放的评价体系,充分发挥了新型评价体系对学生的诊断、激励功能,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优化旅游管理专业的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的核心竞争力,使得学生既学到了理论知识,又可以得到实践锻炼,帮助学生学有所得、学有所成。

总之,行为导向教学法对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学习是具有明显效果的,它促使学生能更快速的理解所学专业知识,并能做到“活学活用”,理论与实践完美的结合在一起,更深层次上让学生解决问题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等都有了大幅度提高,也让职业学校的学生与教师的相处过程中形成一种更为亲密自然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中,拥有强大的竞争力对于就业的成功率和就业的范围都有所影响,而行为导向教学就是着眼于这一点,着重培养学生们在进入社会就业时,提高他们的核心竞争力,使得他们能够在这个就业压力巨大的社会里找到一份自己满意的工作。行为导向教学法的应用是对传统教育模式的一种新的改良,其融合了传统教育与现代核心竞争力,是教学方法中的一个新的突破,它也为旅游管理专业教学增添了新的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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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孙芸.行为导向教学法在酒店管理专业教学中的应用[J].现代商贸工业,2009,21(7):201-202.

[3] 陈启琛.浅谈行动导向教学法的催化作用[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5(12):32-33.

[4] 黄必义.行动导向教学法在高职生解决问题能力培养中的应用[J].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3(2):9-12.

[5] 李晓玲.行为导向—— 德国教育教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J].教育发展研究,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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