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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金融监管体系研究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6-01-071

中外金融监管体系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2007年美国财政部长亨利•保尔森呼吁重新检查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以便更好地处理保护投资者与增强市场竞争性的关系。随后,保尔森宣布美国财政部将于2008年初设计一套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改革方案。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政部公布了长达218页的金融监管改革蓝图。

美国金融改革的目标与特点

改革蓝图包括短中长期三个目标:

短期目标:强化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的使命,并将银行监管者纳入小组;美联储进一步推进拓展贷款渠道;对抵押贷款发起设立全国统一标准;为各州对抵押贷款市场参与者颁发执照设定统一的最低标准。

中期目标:储蓄机构监管署和货币监理署合并;美联储对支付和结算体系负有主要的监管责任;设立联邦保险监管体系,隶属于财政部的全国保险管理署负责管理联邦保险监管体系;合并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与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长期目标:设立美国三大金融监管体。美联储担任“市场稳定监管者”角色,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成立“金融诚信监管者”,负责银行业的监管;成立“商业行为监管者”,负责规范商业活动并保护消费者利益。

改革蓝图的出台,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从规则监管向目标监管的转变,其主要有三大特点:

一是影响面广,左右金融监管体系未来发展。这是美国金融监管体系自从上个世纪二十年代末“大萧条”以来最大规模的变革,必将对美国金融监管及金融市场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二是监管权力集中,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对于银行、证券期货及保险三大行业的日常监管事务,将分别集中到联邦一级的单一监管机构,从而大大精简了机构设置,减少了协调沟通成本、提高了决策效率。

三是央行成为稳定中坚,金融体系安全性加强。美联储的权力大幅扩张,监管权从银行扩展到投资银行及对冲基金等,并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器,防范金融系统风险的能力大为提升。

美国出台监管改革蓝图的深层原因

从保尔森于2007年春天提出监管改革设想,到2008年3月31日推出,不过一年的时间。这体现了美国政府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的决心与效率。而这种决心与效率实际上折射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进行改革的深层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次贷危机暴露了市场纪律的松弛

从2001年初至2004年6月,美联储连续13次降低联邦基金利率,房贷利率不断下降,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繁荣。为满足更多人的购房需求,银行创造出了次级抵押贷款(简称“次贷”),使得低收入及低信用等级的个人可以购房。而为了转移次贷的风险及增强流动性,次贷被金融机构加以信用增强处理后被评定为高等级的证券产品,并面向全球出售。但从2004年6月起,美联储不断收紧货币政策,推高了房贷利率,加重了购房还贷负担,再加上次贷本身具有的利率不断上升特性,一些通过次贷购房的房主开始无法按时偿还房贷,贷款违约率不断上升。到2007年底,次贷违约率占到总存量的20%以上,当年被收回的住房高达150万套,预计2008年将进一步升至200万套(而2006年仅为60万套)。随着市场出现大量空房,房价及成交量开始迅速回落。

在此情况下,次贷证券的市场价值大幅下跌且不确定性加大,一些美国大型房贷机构受累破产。同时,欧美许多金融集团及投行或因自身投资了大量次贷证券或作为承销商被动持有大量滞销次贷证券,遭受了巨额损失,并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剧烈动荡。

IMF在2008年4月8日发布的《世界经济展望》中将次贷危机定位为二战以来最大的金融冲击之一,认为全球金融机构未来两年可能会为此遭受9450亿美元的损失。

鉴于次贷危机的严重影响,美国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于2008年3月向美国总统递交了《金融市场状况政策说明》,指出了次贷危机暴露的市场纪律松弛问题:(1)次级抵押贷款的承销标准极为宽松;(2)卷入证券化程序的各方,包括贷款发起机构、承销商、评信机构和全球投资者在内,未提供或获得足够的风险信息,导致市场纪律过于松弛;(3)评级机构对次贷证券以及其他复杂结构性信用产品(尤其是对持有次贷证券的担保债务证券(CDOs)和其他资产支持证券)的评估存在漏洞;(4)欧美一些大型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存在缺陷;(5)包括资本和披露要求在内的有关监管政策未能弥补风险管理缺陷。

美联储的实际权力难以确保其履行负有的金融监管及稳定职责

美联储的整体监管职责不够充分。作为金融系统的“最后贷款人及救助者”,美联储是美国金融系统综合一级的监管机构,但监管职责不够充分:

一是美联储的监管权威不够突出。虽然美联储作为综合一级的监管机构,全面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时可对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进行有限制的监管,行使裁决权,但如果各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的监管不适当,可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

二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权力有限。金融控股公司是最能体现混业经营的特性,其对金融体系的影响最为直接、最为全面,因此《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规定美联储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者。但在实际的操作中,联储主要对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监管;而对于证券控股公司和储蓄控股公司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无监管权。

作为“银行的银行”,美联储也未成为银行业的主导监管者,而是与货币审计管理办公室、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储蓄机构监管署、货币监理署和各州银行业委员会共同实施监管。

美联储对新的金融产品及机构缺乏管理权限及工具。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金融创新,加速了新兴金融业务的发展,尤其是投资银行与对冲基金等迅猛发展,已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金融市场的格局及交易方式。但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对此缺乏有效监管,一旦这些机构出现问题,如何救助以稳定市场无从谈起。这些方面的问题在次贷危机中就表现得较为突出:次贷危机爆发半年后,美联储才开始向非会员银行实施救助措施,原因在于面对一向不受自己监管的、且不了解其风险程度和内部管理状况的治外机构,美联储一度缺少有效的救助途经。如为紧急救援因持有大量房贷证券而出现流动性危机的投资银行贝尔斯通(Bear

Stearns),美联储只有通过其联储会员摩根大通银行间接为其提供应急资金。美联储的这个举动受到了指责,理由是法律未明确赋予美联储这样的权限且有道德风险的隐患。

从改革蓝图的内容上看,美联储在金融监管体系的地位得到了提升,这为其扩展及增强在金融监管及稳定方面的职责提供了法理支持。

金融市场混业经营与监管分业管理之间的矛盾

1929~1933年的大萧条对美国金融体系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危机过后,美国政府开始限制金融业过度竞争,以保障金融业稳健经营。1933年3月,美国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等一系列的金融改革法令,对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做出了明确规定。

进入20世纪70年代,美国金融创新浪潮的涌现和金融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为金融机构规避法律限制涉足其他业务领域提供了途径,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已不复存在。为了顺应形势的发展、提高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美国从80年代初开始放松金融管制。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从法律上消除了银行、证券、保险在业务范围上的边界,从而结束了美国长达66年之久的金融分业史。

但在混业经营日渐明显的趋势下,美国金融监管当局未能及时调整监管构架,目前美国监管框架仍处于各自为政的局面:银行控股公司(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由美联储监管,而银行控股公司的非银行子公司又由美联储及证券、保险等功能监管者共同监管;银行由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储蓄机构监管署、货币监理署和各州银行业委员会共同监管;证券期货市场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与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监管;保险公司由各州保险业委员会监管。在混业经营的环境下,分业监管的模式问题显而易见:各监管部门在沟通协调方面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对跨行业及新型活动的监管难以明确及时划分职责;对金融业缺乏整体及系统的监管视角及思维,难以应对系统性风险。

从改革蓝图的内容上看,其将使得美国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整合,有利于对金融市场的混业经营进行更为有效的监管。

对监管体系进行整合成为全球趋势

在全球化、金融市场一体化及金融创新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混业经营趋势明显,传统的分业监管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监管空白也越来越多。在此情况下,对监管体系进行改革成为一种全球性趋势,一些国家已经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英国等欧盟国家开始建立了金融活动统一监管的体系。1997年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成立,成为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九个金融行业的统一的服务监管机构。这既提高监管的效率,减少交叉监管造成的摩擦、漏洞;又通过专业监管,有助于及早发现投资风险的苗头,减少系统风险。目前来看,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对提高金融交易效率与安全性并进而保持伦敦的金融市场地位发挥了积极作用。

受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影响,部分欧盟成员,如丹麦、瑞典、比利时、卢森堡和芬兰等国效仿了英国的做法,强化及合并监管职能。其它多数欧盟国家也正朝这一目标努力。

日本成立了综合性的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1998年,日本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体系计划厅从大藏省分离出来,成立了综合性的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日本金融监督厅。金融监管采取职能监管的模式,对不同行业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这使得监管机构不同职能的专业监管部门能够跨越行业局限实施有效率的系统监管,减少了分业监管中的监管空白与监管不力的局面。

澳大利亚成立新的框架实施分层次综合管理。于1997年9月建立的新框架包括三个管理机构:储备银行(RBA)、审慎监管委员会(APRC)及公司和金融服务委员会(ACFSC)。RBA定位为负责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还负责稳定整个支付体系,以提高支付体系的效率、竞争性和稳定性;APRC则是集中了各类金融业务的审慎性监管权,以使监管体系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而ACFSC全面负责金融体系中市场完善和消费者保护的职能。

韩国成立金融监督委员会并强化央行的独立性。韩国政府于1998年成立金融监督委员会(简称为FSC),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了金融监督院(简称FSS),将以往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全部转移至金融监督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金融监督院以及附属的证券期货委员会(SFC)。与此同时,韩国政府彻底切断了财政部对央行的控制权,央行的独立性大大增强,金融稳定职能的地位获得了空前提高。

根据统计,现在已有48个国家采取步骤加强监管协调,消除监管空白,反映综合监管、统一监管已成为世界潮流。

启示

对于美国财政部提出的金融监管改革蓝图,如果其能得以实施,必将对美国及全球的金融监管及金融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综合以上改革蓝图出台的深层原因及其内容,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央行需在多重政策目标之间进行权衡

从各国央行的实践来看,其政策目标可以分为单一目标及多重目标。前者主要是控制通胀;后者是控制通胀、促进经济增长及促进就业等。目前除了欧洲央行及英格兰银行外,其他主要央行多数实施多重目标制。对于执行多重目标的央行,一般应顺应形势,在多重目标之间进行权衡,确定特定时间上的政策优先顺序。但有学者认为,多重目标(如控制通胀与促进经济增长之间)实际上是存在一定的冲突。美联储最近对次贷危机的处理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这一点。美联储为了解决流动性问题,接连采取非传统措施(包括降息及投放资金)释放流动性,这虽然有助于稳定金融市场,但无疑加剧了未来流动性加速膨胀的隐患。目前事实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一点:2007年美国1~9月CPI同比上涨幅度在2%~2.7%,但危机发生以来的2007年9月~2008年3月,CPI同比上涨幅度达到了4.0%(图2)。

虽然美联储此做法是不得已而为之,目的在于稳定市场、抑制经济衰退,但其维护币值稳定的目标无疑受到了影响。因此,如何确定央行的政策目标,以确保央行的独立性,值得深思。

在金融市场一体化、金融业务全球化的情况下,危机中的金融救助也需国际化

危机爆发以来,以美联储为首西方六家央行(美联储、欧洲央行、日本银行、英格兰银行、加拿大银行以及瑞士国民银行)先后于2007年8月14日、12月12日及2008年3月11日采取了3次联手救助行动,对恢复市场信心发挥了关键作用。

此次次贷危机对东亚等地区的新兴国家金融业尚未形成实质直接影响,主要的原因是其国际化程度相对较低、金融创新能力差,未大量参与次贷证券有关的业务。但随着全球化的深入,这些国家的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将越来越融入全球市场,面临的全球风险也将越来越多,东亚央行与外部央行联合行动的可能性及必要性将不断增加。从未来央行联合行动的范围及路径看,首先是要增加东亚地区央行之间联手合作的机制建设,目前这方面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基础,如东亚各国已经开展了货币互换、宏观监测及危机管理等方面的合作,对东亚各国共同稳定本地区金融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

金融当局需对严重风险及危机制定应对预案

在9.11事件以后,各国加强了危机的防范及处理机制,包括制定各方面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及预案,但次贷危机的严重程度,超过了美国及各国的应对措施及预案设想。次贷危机的严重程度一方面表现在金融机构惜贷导致市场缺乏有效流动性,以至于美联储已三次联手其它央行为市场先后注入了720亿、870亿及2500亿美元;另一方面是危机造成的损失巨大,根据IMF公布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美国次贷危机对全球金融动荡将造成9450亿美元的损失。

目前来看,各国金融当局普遍对传统及内生风险的驾驭力较强,但在全球化环境下,金融当局面临的全球性及突发性金融风险也将与日俱增。面对这些新型的及外部风险,尚缺乏有效应对机制及预案。因此,金融当局应加强对各种严重风险及危机应对预案的制定。最近据报告,美联储正在研究制定紧急情况下向市场注入流动性的3个应急计划,包括“要求财政部发行额外债券”、“对商业银行的储备金支付利息”、“美联储直接发债”。其中“美联储直接发债”因国内未有先例,尚存在法律障碍。

注意把握适度监管的原则

次贷危机的出现,标志着以格林斯潘为代表的一代美国金融家所崇尚的“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自由市场思想,并不适用于当今的金融市场;也表明了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丝毫不能放松,对监管空白不能忽视。

但任何问题都有两面性,我们在认识到了监管的必要性之后,还要思考一个问题:监管的适度性。即对监管也要把握适度原则,既不能缺失,也不能过度。目前看来,美国市场人士对改革蓝图可能导致的监管过度收紧后果已经提出多个较为悲观的预测:一是在资产价格下跌、市场波动加剧、经济疲弱等情况下,监管收紧使投资者处境雪上加霜;二是此改革蓝图可能会像《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一样,导致外资纷纷撤出美国市场,进而对于日益依赖外资为生的银行和经纪行带来沉重打击,并削弱美元;三是政府规管更多将使美国充斥昂贵而回报率低的资产;四是市场监管变得严谨,会令增长放缓的美国经济停滞不前,也影响投资回报。

关于监管适度性的问题,对新兴市场国家而言尤为重要,因为其金融市场正处于发展阶段,在维护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需要培育及呵护市场发展活力及创新力,需要确保监管与市场发展之间的和谐关系。

严格规范评级机构的运作

现代金融市场能在一国乃至全球范围内顺利实现交易除了要具备硬件网络交易平台外,就是金融产品本身应具有被广泛认可的信用基础。这一方面取决于金融产品本身的特性,但从量化及市场化的角度看则取决于得到的评级水平。从这可以看出,信用评级机构能否规范运作,能否给出恰当评级至关重要。不仅如此,由于评级机构的相对垄断地位,其给出的评级对区域及全球范围内金融产品流动均具有直接影响,因此信用评级发挥的影响是系统性的及全局性的。次贷危机爆发恰恰就从反面证明了这一点。根据此次美国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调查,“美国信用评级机构是促成近期市场动荡的重要因素,它们低估了次贷证券和其他结构性信贷产品的信用风险,特别是以资产支持证券(ABS)做保的债务证券(CDOs)”。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

中外金融监管体系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一、经济新常态的概念

经济新常态是适应新时代而提出的一种新兴经济发展状态, 是指通过结构对称状态基础上开展的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状态, 进而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和发展。与传统的对于经济指标的衡量不同, 经济新常态下摒弃了对于传统的经济总量的过分看重和依赖, 而是更为注重于对“经济结构”的调整, 强调通过调结构促进稳增长, 着眼于经济结构的对称态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发展, 用增长促发展, 以发展促增长, 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常态的稳定性。换句话说, 经济新常态更注重于对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结构调整, 是我国经济发展到达了一个新时期必须要进行的关键环节, 只有调整好自身的经济结构才能够以更稳健的方式进行高速发展, 进而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二、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现状

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为农村的全方面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动力支撑, 但由于缺少对于金融服务活动监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对于农村金融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重大的阻碍。而面对经济新常态下的新背景, 我国农村经济结构面临着调整的重要时期, 而革新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在这一环节中我国农村金融行业需要临危受命, 以达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目的, 因此农村金融服务业必须得到快速发展, 而在这一环节中, 必须加强对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监管, 避免一系列金融监管问题的产生。而目前来讲,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体系还并不完善, 在面对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必须要与经济新常态相结合, 通过对于经济结构的对称态调整, 完善对于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行业的监管和促进发展。

三、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问题

想要促进新常态下经济的质量得到整体提升, 使得国家发展的福利惠及到乡镇, 就必须对农村金融服务行业进行合理的监管和管控, 但目前来讲, 我国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依旧存在着较大的问题, 想要促进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就必须了解和针对这些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

(一) 农村金融监管法治不健全

农村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最大问题便是监管法治的不健全, 由于长期以来遗留下来的农村法治问题一直得不到一个较好的办法解决, 导致农村金融监管法治不健全的问题日趋显著, 而这种监管法治的不健全正是导致农村金融监管体系问题的重要因素。而对于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而言, 法制建设需要能够走在它的前面, 但目前的情况是, 我国法制建设正处在逐渐完善的不成熟阶段, 因而我国的法制建设很难为农村金融监管法治提供较为有利的帮助和促进作用, 进而导致农村金融监管法治的不健全和失误。

(二) 农村金融监管方式滞后

随着经济新常态概念的提出, 我国农村的金融监管方式便已经不再适应新的监管需求。对于传统的监管方式而言, 面对新常态下的调整和发展需要, 它很难起到更为有效的监管作用, 同时也不再能够满足经济调整后的发展需要。这种传统的单一的监管方式, 不仅忽视了对于农村金融服务行业监管的需求, 还忽视了农村金融体系自身发展的需要。这一现状严重的阻碍了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和进步, 同时又对于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需求造成了阻碍。

四、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的策略

我国城乡发展差距逐渐缩小, 农村的金融服务体系也逐渐开始走向成熟和普及, 如何建立起有效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成了需要农村金融服务工作者着重思考的关键性问题。

(一) 加强对于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制建设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那样, 我国法制建设目前正处在逐渐完善的不成熟阶段, 对于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法治建设具体的促进与推动作用并不明显, 因此想要缩短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 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就必须尽可能地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制建设, 让监管体系的法制建设与我国法治建设的并驾齐驱, 让两者之间相互促进, 这样才能够在保证在法制建设并不齐全的情况下, 尽可能地加强对于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制建设, 保证我国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健全。

(二) 新常态下重塑金融监管的主体

想要在新常态下加强对于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 就必须尽可能地明确金融监管的主体地位, 因此必须重塑金融监管的主体, 以便更好地明确主体监督者。这需要建立一套相关的监督主体准入标准和制度, 确保能够对进入市场的监督主体资质进行深化的考核和检查, 以避免由于资质审查不清所导致的市场乱象。此外, 重塑金融监管的主体, 还需要对金融监管的职责进行细化分工, 避免由于职责不清所导致的一系列失误和农村金融监管不利等事件。

(三) 加强对于金融监管人才的培养

想要加强对于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力度, 就需要尽可能地培养足够的金融监管人才, 为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持, 通过培养人才、引导人才、利用人才的方式促进人才流入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中, 帮助农村金融监管体系更好地达到监管的目的。加强对于金融监管人才的培养, 不仅有利于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 对于我国人才培养战略和高端人才的培养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这种作用能够反作用与我国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和人才培养, 进而推动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深化发展, 以便更好地适应新常态下的经济发展。

(四) 加强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内控

正所谓“日防夜防, 家贼难防”, 加强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内控是保证监管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 是促使金融监管体系内部优化和纯洁化的重要环节, 只有加强自身的内控才能够更好地避免监管体系内部的腐败和错误, 同时对于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制度和标准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内部控制能够通过交互监察、相互督促等形式, 最终达到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目的。

五、结语

由于缺少对于金融服务活动的监管体系建设, 以及农村法治的缺失,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出现了严重的监管问题, 对于农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阻力和干扰作用。为此在进行农村金融监管时需要加强对于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制建设, 重塑监管主体的地位, 加强对于人才的培养, 以达到新常态下农村金融监管体系转型完善的目的。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以及我国城乡一体化战略的顺利开展, 我国城乡发展差距逐渐缩小, 农村的金融服务体系也逐渐开始走向成熟和普及。但在这过程中, 农村的金融服务体系依旧存在着显著的一系列问题, 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问题。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为农村的全方面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动力支撑, 但由于缺少对于金融服务活动的监管体系建设, 以及农村法治的缺失,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出现了严重的监管问题, 对于农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阻力和干扰作用。本文正是就经济新常态下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建设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以期为我国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提供理论借鉴。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农村金融服务,监管体系建设,法治教育

参考文献

[1] 张华.经济新常态下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研究[J].河北金融, 2016 (5) .

[2] 任碧云, 刘进军.基于经济新常态视角下促进农村金融发展路径探讨[J].经济问题, 2015 (5) .

中外金融监管体系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目前,中国金融发展正处于初级阶段,诸如金融开放、互联网金融规范、虚拟货币监管等方面相对薄弱。在金融开放的大环境下,积极主动地开展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是中国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金融风险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了金融工作的“四项原则、三项任务”。只有坚持构建主动防控的金融体系、坚持符合市场规律的金融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金融发展理念,才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实现中国金融开放的稳步发展。

[关键词]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DOI]10.13939/j.cnki.zgsc.2020.02.042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防范金融风险思想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习近平总书记防范金融风险的思路框架主要体现为金融体系、市场规律、民本理念三个方面。2017年7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金融工作的“四项原则、三项任务”。本文结合对文献资料与“四项原则、三项任务”的归纳,将习近平总书记防范金融风险思想总结为“三个坚持”,即坚持构建主动防控的金融体系、坚持符合市场规律的金融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金融发展理念。本文着重从这“三个坚持”展开对习近平总书记防范金融风险思想的研究。

1 坚持构建主动防控的金融体系

金融是经济发展的催化剂,认清金融的本质和规律是构建主动防控的金融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是金融的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

《人民日报》2017年07月16日。

1.1 做好金融机构服务工作,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四项原则中指出,金融回归本源,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金融贯穿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中,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金融行业立业之本。因此,金融機构向服务型行业的转变是现代金融机构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对此,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资金、信用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创造价值。2018年3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本次会议在“资管新规”中明确提出“资管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证券报》2018年4月27日。这一规定的出台,从根本上解决了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扰乱金融秩序的问题。为金融机构合法合规提供服务工作,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建立了严格标准。

资源信息的不对称性自古以来就是金融发展的一个主要痛点。因此,推动公益性和基础性金融服务业务的发展,建立金融信息监测、统计、共享机制,构建互联网金融信用评判标准体系,推动金融数据信息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和薄弱环节进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是当前金融机构发展的重要任务。与此同时,推动国有金融机构服务化转型,大力发展专业化的民营金融机构,建立以人民为中心、市场为导向的金融机构服务体系,是符合主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通过调整金融结构,优化现有金融体系,打造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链,助力于中国金融开放的稳步发展。

1.2 推进金融部门监管改革,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如金融监管责权不清、交叉监管不协调、监管责任问责制没有落实以及存在监管空白等。从理论分析,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是辩证统一相互促进的。而实践表明,在一定程度上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存在着冲突与矛盾。但是,从两者关系的实质上来看,金融监管是为了防止在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发生系统性风险而服务的。目前,我国经济已经显现出“脱实向虚”的现象。房地产泡沫、金融杠杆过热、地方政府债务过高等隐性风险逐步显现。其中,金融杠杆过热问题最为突出。金融发展与实体经济发展相背离,从而导致了金融内部空转的问题,而这一问题是当前金融系统存在的最大风险。二级资本市场过度激进的投机交易行为背离了实体经济资本周期循环规律的发展。历史经验表明,虚拟经济过度繁荣往往导致经济危机的爆发。虚拟经济的过热,打破了与实体经济之间的相对平衡,加剧了两者增速上的差距。虚拟经济占据绝大部分金融资源,而真正的需求主体“实体经济”步履维艰,生产成本大大增加,利润下降,抗击金融风险的能力也随之下降。与此同时,新技术的飞速发展也给金融监管带来巨大的挑战。以当前最具争议的加密数字货币技术为例,目前,关于区块链技术以去中心化的概念进入金融业后是否改变了金融的本质的争论声音最大。因为,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方式很不利于国家对金融的监管,而金融的本质是风险收益分析,如果不对区块链技术进行监管,不对其定义作出清晰说明,任由投机者盲目炒作就必然引发金融风险。

西方主流经济学者认为限制金融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就可以防范金融危机,并没有指出金融发展与实体经济背离的结构性矛盾。而习近平总书记的防范金融风险思想批判了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并主张“金融回归本源”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只有抓住主要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要积极进行金融监管部门的改革,而这一改革在发挥原有金融监管长板优势的同时,还要弥补原有金融监管短板的劣势,从而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部门监督和管理的职能。具体来说: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的监督监察,及时发现市场异常波动的风险,重点排查风险源头,做到早期识别、及时预警、主动处置;二要强化金融部门协调管理的职能,打造一支懂得金融市场、熟悉金融业务、掌握金融规律的干部管理团队,既要保障金融市场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又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平安。

2 坚持符合市场规律的金融改革

符合市场规律的金融改革的核心是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也是习近平总书记防范金融风险思想的重要内容。如何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也是习近平总书记防范金融风险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2.1 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转变为决定性作用,要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主要表现为价值规律,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完善必须遵循的经济规律。金融资源是货币资本化的表现形态,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产物。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质上表现在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中,而价格是其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当市场供给小于需求,商品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高于商品价值;当市场供给大于需求,商品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低于商品价值。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预见机制,结合历史经验以及现实情况,组建快速适配模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的滞后性。当然,也不能完全依赖市场自我调节或者政府宏观调控,应该结合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两者在金融资源配置中扮演的角色。在特定的历史条件背景下,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有效的。但是,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假设完全自由的条件下,市场的滞后性、信息不对称性仍会造成资源配置的不平衡不充分。市场在没有外力干扰的完全自由的条件下,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漏洞循环叠加效应。市场运行并不是完美无缺的,漏洞循环叠加问题是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需要借助外力帮助市场修复一个一个漏洞。对于金融行业而言,金融机构并不会考虑到其行为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的影响,这种负面影响的叠加是爆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虽然金融机构在资产配置运作中会把系统性风险分散碎片化,但是系统性风险一旦积累到一定程度,超过“度”的临界点,它将会迅速爆发并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毁灭性破坏。

我国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金融资源配置上的不平衡不充分表现得更为突出,银行对不同体制的企业的融资政策不同,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过程中存在巨大的政策阻力。因此,金融服务机构市场化是保证市场资源配置公平公正的有效途径。调整国有银行现有业务结构,建立金融激励约束机制,强化防范金融风险体系,鼓励大力发展优质民营企业,完善现代企业金融信用评估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向稳步推进金融改革,培育公开透明和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完善风险管理,稳定市场预期,放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限制,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人民日报》2015年10月19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進行金融深化改革,是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最有效手段。

2.2 发挥政府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府与市场运行问题明确指出,“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1]政府在市场运行中是不可或缺的,必须针对市场在运行中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引导市场良性发展。必须做好做实政府的服务工作,精简行政程序,进行市场与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角色转变。必须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遵循《巴塞尔协议》保障银行资本充足率,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必须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集中优势构建具有能够分析金融形势、制定金融发展战略的工作机制,培养具有金融“看家本领”的专家小组,提高金融决策科学水平。对于领导干部团队,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自觉补充知识,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经济工作领导能力和水平。”[2]

“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并举,共同促进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实际有机统一、协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存在“质”上的不同。中国金融发展需要借鉴西方经验精华,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打造中国方案,绝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经验做法。必须有选择的借鉴西方金融理论,警惕中等收入陷阱,保持审慎的态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习近平总书记金融思想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核心理论支撑,结合中国实际国情与实践,与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思想存在根本性区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们既要注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准确把握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明确界定政府在金融市场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为中国金融开放持续优质发展保驾护航。

3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金融发展理念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金融发展理念,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以人为本”的经济思想。要求把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金融发展首要原则,把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作为金融改革的指导原则。过去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着金融实践、金融理论与以人民为中心的背离,重视经济宏观发展速度,却忽视了我们最根本的人民群众的真实现状。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金融思想的民本情怀,强调防范金融风险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都要以人民为中心。

3.1 防范金融风险为了人民,坚决维护人民的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的防范金融风险理念充分显示出他的民本情怀。他强调:“要坚持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作为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经济社会发展得怎么样,主要体现在人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防范金融风险理念,是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时刻警惕着金融发展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少数资本家服务。金融发展是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是为满足极少部分人的利益而存在。

十八大以来,我国通过建设普惠金融体系、税收制度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人民币加入SDR、制定CDR草案等一系列举措,不断健全金融体制,消化金融风险,为我国各族人民共享金融发展成果提供根本保障。以CDR为例,CDR即中国存托凭证,是由银行或券商将海外股票打包成一种代表股票的凭证,然后在本地市场发行流通实现第二上市。2015年股灾后,中国在海外上市的企业掀起了一股私有化狂潮,但是私有化进程操作复杂,企业股权结构不符合国内法律要求,私有化成本很高,对企业市值造成重创。CDR的推出对国家经济发展,对优质的海外上市企业回归境内,对境内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是一个多赢的金融改革,坚决维护了人民的利益。

3.2 防范金融风险依靠人民,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

在行为金融学中,黄明先生认为:人在不确定条件下的决策过程中并不是完全理性的,会受到过度自信、框定依赖、锚定和调整、损失规避等信念影响,出现系统性认知偏差。防范金融风险实际上依靠广大投资者,要关注广大投资者的心理和行为的变化,不但要让广大人民认识到金融市场的复杂,也要认识到自身知识技能水平的局限,必须提高人民自身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

目前,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金融发展从量的积累向质的提升转变。金融发展如何与社会需要相适应,这就需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金融改革科学合理需要人民群众的智慧,金融发展平稳运行需要人民群众的行动,将人民主体思想贯彻于中国防范金融风险事业中,推动金融改革不断前进,人民群众是中国防范金融风险的创造者。

参考文献:

[1]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333.

中外金融监管体系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位置之重要性,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管,为其构建国际化的监管模式与规则,即形成一个全方位的监管模式与规则,包括事前规避、事中防范、事后补救以及国际合作协调的整体监管模式。

关键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监管模式;国际合作协调

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之概念界定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机构之中处于极其重要的位置,对其之监管对于国际金融机构的稳定有莫大助益,对于“系统重要性”的定义,金融稳定委员会给出这样的解释:“由于规模、复杂度与系统相关度,其无序破产将对更广范围内金融体系及经济活动造成严重干扰的金融机构。”然而不同的国家的理解具有一定差别,一些监管当局关注的是对金融体系的冲击,而另一些监管当局关注的则是对实体经济的最终影响,由于各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与构建的完善度不尽相同,[1]因此对于何谓“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有着本土化的理解。在2009年10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稳定委员会以及国际清算银行认为所谓的“系统重要性”是指当金融服务流或者业务流中断时导致:(1)全部或者部分金融系统瘫痪;(2)对实体经济有严重的潜在负面影响。[1]这样的制度配置,显然是综合考虑了各个监管当局的不同关注点,形成了广泛之概念认识,较之前的认识更进一步,显得更为合理。

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国际金融监管模式

1.美国。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即是金融发达国家的次贷危机,可见其对金融机构尤其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的不足,但美国在危机后进行了监管措施的改革,先后出台了多部金融监管改革文件和法案,[2]构建了一个“高度重视系统性风险、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监管模式,主要包括:(1)高度重视系统性风险,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2)改革对问题机构的救助和处置机制。(3)扩大美联储权力,同时加强对美联储的审计,将美联储纳入国会的家督之下。[3]

2.欧盟。欧盟的成立试图在该区域内部形成金融合作、经济合作的高度统一化,这样的目的亦可看作是为了防止金融危机的大面积爆发与扩散,减轻世界性或国际性金融危机的波及效应,然而在这一次金融危机之中,欧盟的实体经济遭受了最大之重创,其严重不亚于美国的程度,危机充分暴露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因此欧盟在危机之后也同美国监管当局一样颁发了诸多有关金融机构的监管法案,尤其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之构建

从世界范围内已经公布的各项研究成果以及出台的各项监管政策来看,构建解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问题的监管模式和规则或者主要措施大致可以分为四个不同类型,即:

1.事前规避。事前规避是指通过推行简约金融模式,从根本上不免“大而不能倒”、“太重要而不能倒”、“太关联而不能倒”的问题的发生,例如美国监管当局采取的 “沃克规则”,其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其一是那些吸收联邦担保的储蓄或有权从美联储借贷的商业银行将禁止拥有、投资或资助对冲基金或私募基金,进行只为银行自身盈利的高风险行为;其二是对银行的规模做出限制。构建事前规避之模式必须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规模及业务复杂度,因为控制金融机构规模及业务复杂度,推动金融机构简化内部结构,是防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风险的基础环节,防止过大、过于复杂的金融机构的出现与膨胀,从而达到对金融机构的事前监督。

2.事中防范。在构建了事前规避的监管模式后,在现有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业务或者金融活动的范围内,提高机构的存续状态下稳健经营的概率,降低其破产可能性。在事中防范监管模式中,采取监管措施减少对手方关系产生的相互联系、金融市场即机构的风险关联度,证券及衍生产品激增是导致金融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该产品急剧扩散增强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联系性,导致“太大而不能倒”、“太关联而不能倒”局面的出现,因此可以附加资本要求,例如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关于银行监管的资本要求等。

3.事后补救。金融危机是难以避免的,需要的是防范及降低其危害范围与力度,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出现困境存在两种可行方案:一是进入传统公司破产程序;二是一夕之间对濒临破产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采取大型的政府救助避免其实际破产。[4]然而这两种的方案都不符合金融市场发展,前者过于死板,机制不够灵活、关注视角过于狭隘,存在对破产第三方影响关注不足等缺陷,而后者财务成本和政治成本都较高,因此有必要建立有序的处置机构,解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潜在破产风险,例如暂时维持机构核心业务,进行市场锁定、实现资产抛售最小化以及安抚股东、进行管理权转移等等。

4.国际协作。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让金融活动的影响力超越了国边界,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可以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的大面积受灾,因此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并非是一个国家或一片地区可以独立完成,尤其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一般都是跨国公司或组织,其影响力也是全球性的,故而在当前金融危机的频繁的时代,国际间有效合作协调是极其必要的,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分区域的金融监管合作体系。

参考文献:

[1] 陈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标准的构建[J].西部金融,2012(1):69-74.

[2] 李扬等.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改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45-52.

[3] 黄孝武等.国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实践及借鉴[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6):54-60.

[4] 王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监管及在我国的应用[J].财经问题研究,2013(2):60-61.

中外金融监管体系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作为金融科技发展产物的加密数字货币如今受到人们的追捧。而目前仍然是私人数字货币占据主要的数字货币市场,私人数字货币与法定数字货币因发行主体不同也有较大区别。在目前的加密数字货币投资市场中,它具有币值不稳定性导致的较高的投资风险,无国家信用背书导致的适用范围的局限,匿名使用下导致的洗钱及非法融资活动以及私人数字货币的首次代币发行导致的融资风险等风险特征。政府主体也应从防范加密数字货币金融泡沫,打击匿名制下的非法使用,以及制定完善的首次代币发行的发行主体设立市场准入制度等方面加强对加密数字货币的管理。数字货币监管需要加强国际间合作,完善相关法律,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关键词】数字货币;金融科技;ICO

一、数字货币的介绍

1.数字货币的定义

数字货币是以数字化为表现形式,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流通及价值储藏等职能的货币。与现在普遍使用的电子货币不同,数字货币可以匿名交易、离线交易、点对点交易。数字货币是金融与科技发展的产物,代表了未来货币数字化的发展趋势。自2008年《比特币:一种点对点式的电子现金系统》发表后,数字货币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比特币是一种私人加密数字货幣,涉及密码学、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由计算机程序计算发行流通的一种货币。目前,市场上私人数字货币以其所依赖的技术分为不同的种类。

为了跟上金融科技发展,使本国数字货币发行走在国际前沿,各国央行也在积极研究数字货币,即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有国家作为信用背书,类似于现金的数字化。因数字货币天然的去国界性,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在抢占国际数字货币市场上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私人数字货币与法定数字货币的比较

在近些年私人数字货币的投资热潮中,它们货币价值与部分货币价值也逐渐显现出来。目前,市场上有将近9000种数字货币,拥有超过1.7万亿元的市值。但因绝大多数加密数字货币币值的不稳定性,且无信用背书,许多人认为私人数字货币更像是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金融科技产品。

与私人数字货币相比,由一国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有国家信用作为支撑,中心化发行,具有稳定币值和无限法偿性,一经发行,必然能迅速在市场上流通。然而,现在的国际市场还未有一款国家真正开发的能够流通的法定数字货币,而私人数字货币的流通在一定程度上会抢占部分法定数字货币的市场,且因其分布式账本与区块链技术使得国家难以对其实施监管措施。因此,在法定数字货币开发过程中,各国仍然要加紧对私人数字货币的风险管制。

二、私人数字货币的风险研究

1.币值的不稳定性

私人数字货币在现在的金融市场上投机性较强,很多种私人数字货币的市场价格大幅增长,这到底是在数字货币投资热中所形成的金融泡沫还是其在时代发展中所具有的内在价值,目前还未能下定论。不过值得研究的是,虽然私人数字货币在很多层面上已经显示了其货币职能,但其价格的大幅波动已经违背了币值稳定的货币特性。

过热的金融产品投资易使投资者失去理性,人们在数字货币市场上投资时,需谨慎“拉高出货”的投资陷阱和金融泡沫。以Dogecoin为例,Dogecoin创始之初,仅仅为了开玩笑,用户可以在允许使用的平台使用它来打赏与捐赠。Dogecoin的发行数量没有上限,一枚币的价格也很低。但在2021年初由于WSB Chairman及特斯拉CEO马斯特在公共平台上的几条发文,在几日内反复涨跌近十倍。其背后暴涨的原因暂不分析,但投资者在其价格波动中受到的损失是不可挽回的。

在2019年6月,Facebook推出了名为Libra的加密数字货币。与目前市场上大多数私人数字货币不同的是,Libra注重货币的实际购买力,并以国际货币市场上部分主流的货币作为抵押物。尽管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政府禁止Libra进入市场,但因Facebook作为一款社交软件在全球的高使用率,使得它在软件上所推行的Libra在未来很有可能能够广泛使用。这也体现了私人数字货币在币值方面的创新。

2.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私人数字货币在其适用范围方面有很大的局限性。如上文提到的Dogecoin与Libra,如无国家准许流通,他们始终只能在各自所允许的网络平台上流通。即使是现在拥有最高市值的比特币,在全球拥有超过15000个商户可以接受其作为支付货币,但放眼整个市场,这个数字依然极为渺小。目前还没有国家明确表示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偿性,甚至部分国家市场对私人数字货币采取全面禁止的政策。这就导致了它们的流通范围受限,难以被人们信任。

但私人数字货币一旦超出了它可用范围的局限,很有可能对现有的国际货币体系造成极大的威胁。Facebook发行的Libra交易简便,只要交易双方同时有Facebook社交账号,即可实时支付,跨境支付也不受限制。但Facebook该项目被美国、法国等国家屡屡叫停。现有的货币监管体制无法对Libra进行很好的管控,因此它一旦上线,很有可能对各国货币体系以至于全球货币体系造成很大冲击。在Facebook发行的白皮书2.0中新增了有关Libra支付体系安全规制,这在一种层面上也是对使用者财产安全及对世界支付体系的一种保证。

三、加密数字货币的监管建议

1.防范加密数字货币金融泡沫,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已上市投资的加密数字货币中,监管主体应重点关注那些存在制造噱头、“拉高出货”的投资行为。市场上大多投资者在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加密数字货币产品时,因为信息了解不全面,会出现羊群效应。且在一些利益驱动的不合格投资者煽动下,市场会对产品的未来价值信心大幅提升,该效应更加明显,加密数字货币产品中被注入过多泡沫,一旦泡沫被刺穿,大多数投资者利益都会受到损害。因此,应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减少信息不对称性,让投资者了解所投资的数字产品更全面更有效的信息,以制定合理的投资选择,防范风险。借鉴股票市场上的“熔断”机制,在投资过程中价格大幅波动时给予投资者冷静期,减少因紧急决策而造成的损失,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合理使用金融监管措施,在防范金融泡沫的同时谨防监管过度,给金融科技提供一个适当的发展空间。

2.严格管控匿名制下的不法使用,打击金融犯罪

加密数字货币匿名制特点下引起的洗钱、非法融资等现象是监管的重点之一。政府法律部门应尽快完善加密数字货币反洗钱、反恐、非法融资等相关法律,并纳入监管体系。加大对非法使用加密数字货币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打击不法分子非法使用加密数字货币,以法律的强制性和规范性禁止此类现象的发生,以保障金融体系稳定发展。而在利用加密数字货币洗钱的过程中,通常利用国与国之间外汇市场来洗钱,这就要求各国政府也要加强国际间金融监管合作,制定相对统一的加密数字货币管理规章,明确各国对于跨国金融犯罪的监管范围。发展金融监管信息技术,开发高新技术来增强对这些金融犯罪的针对性监管,更及时地发现监管漏洞,提高监管效率。

四、结语

数字货币的流行是建立在互联网与数字化时代的必然趋势,在经济发展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加强国际间合作对于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监管是必不可少的一环。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也是一个国家占据国际货币市场的一个重要步骤,积极推动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从私人数字货币风险管控中借鉴学习,吸取教训,完善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条例。

参考文献

[1]张苗.数字货币监管制度研究[D].重庆大学,2019.

[2]许多奇.从监管走向治理——数字货币规制的全球格局与实践共识[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02).

[3]柯达.论区块链数字货币的非法集资刑法规制[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06).

[4]夏诗园.数字货币风险及监管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20(09).[5]张焞.加密数字货币风险及规制[J].证券市场导报,2021(02).

中外金融监管体系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船舶碳排放;监管体系

我国作为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第一大国承受着巨大的国际减排压力。2020年12月1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气候雄心峰会上发表重要讲话,郑重承诺“到203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25%左右”。全球即将步入碳中和时代,各国都要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我国彰显大国担当,承担了艰巨的减排任务,为完成减排承诺,各行各业均需全力推进减排工作。

航运业承担着全球80%贸易的运输任务,航运碳减排已成为全球航运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欧盟推进的船舶二氧化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MRV)法案及IMO推行的船舶燃油消耗數据收集系统(DCS)均已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我国90%以上的外贸货物需通过海上运输完成,航运业碳减排的进程,不仅关乎国际公约的履约责任,且直接影响全国CO2减排目标的实现。相比国际航运碳排放已有国际公约、法案的约束,国内船舶运输(包括沿海船舶运输和内河船舶运输)碳排放监管相对空缺,现有的监管手段尚未形成体系。

1我国船舶碳排放监管现状

1.1国际航运碳排放监管履约情况

为协助船东和公司同时满足欧盟法规和IMO的相关要求,提高我国国际航运碳排放监管的履约能力,中国船级社(CCS)开展了我国水上运输碳排放核查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课题研究,发布了《船舶二氧化碳排放监测、报告和验证实施指南》。该指南为建议性指导性文件,可指导船东或公司按欧盟MRV法规以及MARPOL公约附则VI修正案要求编制和实施船舶CO2排放监测和燃油消耗数据采集计划,统计年度CO2排放报告和燃油消耗报告,并为计划审批和报告验证提供指导。中国船级社作为船旗国授权组织,为适用MARPOL附则VI修正案的船舶提供《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计划》审批和《船舶燃油消耗报告》验证服务。CCS于2017年3月15日正式发布实施了《水运企业船舶碳排放核查技术规范》,该规范适用于CCS对水运企业船舶的碳排放进行的外部核查。CCS还研发了船舶CO2排放监测、评估和报告通用管理系统,便于船方采集单船航次数据,评估数据质量,统计和报送航次和年度报告,便于船公司对船队航次数据的采集、管理,提高报送数据质量和管理效率。为保证监测和报告的数据真实、合理,减少和避免不实陈述的发生,CCS对现有船舶能效管理系统进行整体升级,增加了MRV监控、报告和核查功能。

欧盟MRV法规及IMO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和报告规定正式生效以来,我国航运公司履约的重要记事如下:

2017年7月18日,“中远葡萄牙”轮获得了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签发的MRV监测计划符合证明,这是中国船级社签发的首张MRV监测计划符合证明。

2017年10月,浙江省海运集团公司的“浙海1”“浙海2”两艘船舶获得了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同时符合欧盟航运二氧化碳监测报告和验证法规(EU-MRV)和国际海事组织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第二部分(IMO SEEMPⅡ)的《监测计划》符合性确认书,这是中国船级社颁发的首张同时符合EU-MRV法规和IMO SEEMPⅡ的MRV证书。

2019年1月11日,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远海运人马座”轮获得了中国船级社颁发的排放报告符合证明,这是中国船级社颁发的首张满足欧盟MRV法规的排放报告符合证明。

1.2国内航运碳排放监管情况

船舶碳排放清单方面。发展改革委发布的2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中未包括航运企业。CO2在我国并未认定为大气污染物,环保部发布的《非道路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也不适用于船舶碳排放清单编制。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了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报告主体的水路运输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指南研究,但目前尚未发布实施。

船舶碳排放限额方面。我国发布了行业标准《营运船舶CO2排放限值及验证方法》(JT/T 827-2012),从船舶设计角度对营运船舶的CO2排放,提出了规定及验证程序,建立了拟投入营运船舶的市场准入机制,对提高营运船舶整体能效水平,促进水运行业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但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目前仅内河标准船型强制执行。

船舶碳排放等级评定方面。交通运输部已组织开展了营运船舶能效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等级及评定方法研究,课题已完成验收,相关标准尚未公开发布。

船舶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方面。目前行业尚未有对内河船舶、沿海船舶碳排放的监测、报告、核查要求,但在船舶能耗统计监测方面具有一定工作基础。2018年11月,中国海事局印发了《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办法》,要求进出我国港口的4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填报能耗数据。船舶应当通过海事信息平台报告相关数据,海船按航次填报船舶能耗数据,内河船按年度填报能耗数据。另统计局系统要求航运企业依据《运输邮电业统计报表制度》和《能源统计报表制度》填报能耗数据。水运行业的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制定《交通运输能耗监测统计报表制度》,要求重点监测水路货运企业按月度上报内河货运船舶、海洋货运船舶运输及能耗调查表。

1.3我国船舶碳排放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船舶碳排放监管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二氧化碳未列入法定大气污染物,且无碳减排的专门法律。碳排放控制的相关立法多以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发展清洁能源、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等方式间接达到控制碳排放总量的目的。然而,《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相关法律关于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内容较为宽泛,且略显陈旧。

监管工作系统性不强。我国已在船舶碳排放清单,船舶碳排放限额,船舶碳排放等级评定,船舶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等方面具有一定工作和研究基础,但尚未形成完善的船舶碳排放监管体系。监管时间范围上未覆盖船舶入市、营运管理到退市的全生命周期,監管内容范围上未全面覆盖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监管手段也较为单一,监管工作总体上看系统性不强。

对在用船舶排放缺乏有效监管。我国对船舶碳排放及大气污染控制仅局限于新建造船舶,并未针对在用船舶提出降碳及大气污染控制的限额要求。目前船舶检验主要为安全检验,除远洋船舶需要满足国际公约的排放要求外,内河及沿海船舶尚未开展碳排放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检验。

监管分工协作不明确。我国的政府监管通常是根据管理对象进行划分的。针对某一特定行业,一个监管部门往往集中了所有权力,对管理对象实现全面的管理。这就存在管理部门之间管辖权的重叠,形成一些管理空白。船舶碳排放既与装备制造水平相关,又与船舶运输管理相关。因而,船舶碳排放监管势必涉及到工信、交通、海事、船检等部门。目前,各部门在船舶碳排放监管方面的分工尚不明确,也未建立起协作管理机制。

标准规范不健全。为加强绿色交通标准化工作的统筹规划,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绿色交通标准体系》。其中,规划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船舶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方法技术规范、交通运输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技术要求等船舶碳排放清单编制,船舶CO2排放监测、报告、核查等相关的标准规范。但目前尚未发布实施,行业自我管理及监管仍缺乏标准规范依据。

监管技术手段缺乏。对于监管工作,要将技术手段与行政监管并重,好的技术手段需要依托行政监管落地,行政制度也需要技术手段支撑。在如今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监管的信息化是更经济、高效的方式。

2我国船舶碳排放监管体系构建研究

船舶碳排放的特征不同于工业、生活排放源等,需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船舶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船舶碳排放监管能力和水平。本研究提出按照“组织保障体系+监管制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的思路构建我国船舶碳排放监管体系。监管体系以健全的组织保障体系为基础,落实监管责任,核心是覆盖船舶全生命周期、系统的船舶碳排放监管制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是支撑船舶碳排放监管制度落实的技术保障。

2.1组织保障体系

梳理国家、省级层面船舶碳排放监管的职权划分,研究建立以事权主管部门为监管主体,航运企业为落实主体,相关咨询机构提供技术支撑的组织保障。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对船舶能耗及排放工作事权的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营运船舶能耗及碳排放的监督管理,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船舶能耗及碳排放数据汇总和信息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船舶能耗及碳排放数据收集、报告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航运企业是船舶碳排放管理,采取碳减排措施的具体落实主体。船舶碳排放监管体系的运行也离不开相关技术支撑单位的专业服务,如航运公司碳排放监测计划和排放报告的核查、船舶CO2排放等级评定、船舶CO2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等。

2.2监管制度体系

从船舶全生命周期考虑,研究提出船舶碳排放监管制度清单,见表1所示。

在船舶建造阶段,基于EEDI及我国行业标准《营运船舶CO2排放限值及验证方法》(JT/T 827-2012),提出船舶CO2排放准入制度。对船舶在进入正式运营阶段前所必备的条件和需要达到的要求进行规范,从而实现船舶源头进行CO2排放监管。主要对象为新建船舶、从国际市场购置的二手船舶、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外国籍船舶、国内市场其他用途转为营运的船舶等。

在船舶营运阶段,建立船舶CO2排放监测、报告、核查机制,提出监测计划要求、规定合规的监测方式、提出报告指南及程序要求、明确核查机构及方式。通过掌握船舶碳排放基础数据,促进航运碳减排措施有的放矢,为可能采取的市场减排措施奠定数据基础;考虑船舶碳排放MRV工作基础情况,适时推进航运业纳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研究制定航运业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管理制度,明确航运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要点、碳排放总量分配方案、碳定价机制、交易方案、航运企业碳排放交易监督管理措施等;提出营运船舶CO2排放等级评定制度,规定等级评定机构、等级评定依据、评定结果应用等。交通运输部已组织开展了营运船舶能效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等级及评定方法研究,课题已完成验收,虽相关标准暂未公开发布,但已具备开展国内营运船舶CO2排放等级评定工作的技术条件;建设船舶CO2排放监测平台建设,一方面对上报的船舶能效及碳排放数据进行信息化管理,形成船舶碳排放清单数据库。另一方面,以重点区域、重点航段为主开展船舶CO2排放在线监测,监测数据可与排放达标情况检查工作相结合,加强船舶营运期的监管;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制度落实情况监管,提出船舶CO2排放达标情况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机关、检查依据、相关要求及检查方式。

在船舶退市阶段,基于我国行业标准《营运船舶CO2排放限值及验证方法》(JT/T 827-2012)及机动车排放市场推出机制经验,提出船舶CO2排放退出制度,明确管理机构、退市标准及程序等。

2.3技术支撑体系

为支撑船舶碳排放监管制度的落实,提出建议研究制定的标准规范及需突破的关键技术清单,见表2所示。

3建议

建立稳健的船舶碳排放监管体系,可准确掌握船舶活动CO2排放数据,把好市场准入、运营管理、市场退出关,且可为实施排放标准、采取有针对性的减排技术措施及市场措施等提供坚实的基础。航运碳排放监管的国际形势已是步步紧逼,为兑现减排承诺,各行业减排压力大增,为加强对航运碳减排工作的监管,增强减排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需加快建立我国船舶碳排放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于巧婵,高惠君,骆义等.运用可监测、可汇报、可核查机制提升我国营运船舶能效管理水平[J].水运管理. 2015(11):26-28.

[2]丛岩,宋立国,潘新祥等.营运船舶主机能效和碳排放等级评定方法[J].中国舰船研究.2019,14(1):114-119.

[3]周振阳.船舶碳排放监测手段及限制方法研究[D].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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