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问题研究论文范文
证券公司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内部控制审计作为上市公司委托代理问题解决方案——财务报表信息披露的补充契约,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被投资者和监管部门赋予很高的期望。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现予印发,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从2006年起证券交易所的鼓励使我国上市公司陆续开始发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审计意见。然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一直为市场和监管者所质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表面化和形式化,对于内部控制缺陷信息较少,同时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一直都是标准无保留意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和审计的信号作用难以发挥。2012年3月21日—3月27日,沪深两市共有43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1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其中沪市主板31家,深市主板8家,中小板3家,创业板1家。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类型看,42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1家上市公司(新华制药)被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成为我国第一份上市公司非标准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本文希望通过对新华制药否定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案例进行分析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失败及内部控制审计责任的分析和研究。
案例回顾
新华制药被信永中和出具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原因是其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信永中和在内控审计报告中指出,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信永中和认为,新华制药内控存在两个重大缺陷。
一是,新华制药子公司——山东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医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多头授信无明确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医贸公司的鲁中分公司、工业销售部门、商业销售部门等三个部门分别向同一客户授信,使得授信额度过大。
二是,医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对客户授信额度不大于客户注册资本,但医贸公司在实际执行中,对部分客户超出客户注册资本授信,使得授信额度过大,同时医贸公司也存在未授信的发货情况。
上述重大缺陷使得新华制药对山东欣康祺医药有限公司(简称“欣康祺医药”)及与其存在担保关系方形成大额应收款项6073万元,同时因欣康祺医药经营出现异常,资金链断裂,可能使新华制药遭受较大经济损失。
欣康祺医药因涉嫌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于2011年12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欣康祺医药等五家公司欠新华制药子公司的货款6073.1万元也很有可能就此打了水漂。公司对此已进行坏账计提准备。按80%比例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合计4858.5万元,占该公司全年利润总额的52.12%,导致公司2011年度增收不增利。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审计过程中发现该上市公司的大客户某医药公司及与其存在担保关系方形成大额应收款项,而以前年度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很小,存在很大的不合理性;同时在检查该上市公司的授信流程时,发现其子公司2011年授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导致对大客户某医药公司赊销额度过大,在该客户经营出现异常、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会使该上市公司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虽然该上市公司作为多年的A+H股公司,在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方面有较好的基础,该事项属于2011年度的偶发事项,但该缺陷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按内部控制审计的相关标准应当认定为是重大缺陷。根据《企业内部控制指引》的相关要求,内部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重大缺陷,应当对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由于内控审计标准没有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类型,因此对该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内控责任归属
新华制药内部控制否定审计报告案件中让市场争论较大的不在于新华制药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问题,因为在美国“萨班斯法案”推进第一年接近15%的上市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信息,并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新华制药内部控制否定审计报告案件引发的争论更多的是集中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责任及内部控制审计责任的探讨上,本文希望通过法规梳理及实务操作角度,分析新华制药内部控制否定审计报告案件中多方在内部控制责任的认定问题。
1、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新华制药内部控制否定审计报告案件中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存在是基本确定的,因而第一个内部控制责任认定分析应该从企业内部控制缺陷责任开始。在各国内部控制相关法规规定中,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有效性的责任主要落实于董事会和高管,如美国“萨班斯法案”302条款和404条款都明确公司董事会、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维护和评价负有责任,我国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也同样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因此,在新华制药内部控制否定审计报告案件中董事会及高管首先必须对于新华制药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存在重大缺陷负有责任;其次,在新华制药内部控制否定审计报告案件中还必须注意到的是新华制药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上,出具的是标准无保留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而在事后被认定是和新华制药内部控制真实情况不符合的,因此新华制药董事会及高管还必须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虚假披露程度负责。
2、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与内部控制建设和评价缺陷责任较为清晰不一样的是,在新华制药内部控制审计中责任是该案件中比较难界定的。第一需要界定的问题即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和边界问题。在美国“萨班斯法案”之后推行的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和边界就曾经发生过激烈的争论和修订。“萨班斯法案”内部控制监管开始推行时及美国公众会计师监督委员会PCAOB的第二号准则AS.2中规定,将审计师对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和对象分为两部分:一是上市公司高管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有效性,即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计;二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即对上市公司内控体系有效性进行审计。然而,由于AS.2中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执行及审计要求太严格导致了两个问题,一是大量上市公司无法承受巨额的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成本,选择不上市或私有化退市,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二是审计师发现自身无法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审计,缺乏足够的胜任能力,特别是在一些行业风险和管理判断上。争论中最为严重的观点,源自于纽约资本市场专家甚至认为过严的监管削弱了美国的国家竞争力。之后美国公众会计师监督委员会PCAOB在召开多次论证会之后修订了内部控制审计要求,将审计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审计要求剔除,只要求审计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编制的基础及合理性与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美国“萨班斯法案”被成为全球最严格的监管法案,对于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仅仅为财务呈报内部控制(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Statements Reporting),主要指向财务报表编报过程的程序和证据,这远远低于我国五部委提出的全面内部控制及证监会发文要求的财务相关内部控制的范围。在我国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指出,审计师在进行内部控制审计项目中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根据中注协2012年3月3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2011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新华制药被信永中和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永中和事务所在新华制药内部控制否定审计报告案件中引起争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内控缺陷存续及审计胜任能力问题上。
内部控制缺陷按性质可分为设计缺陷和执行缺陷。企业内部控制设计缺陷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如果公司的内控制度并没有发生变化,一般情况下都不是短时间内存在,即2011年存在某项内部控制设计缺陷,则之前该项内部控制设计缺陷应该是持续存在的。如果是执行缺陷则较为复杂,其理论上持续性难以确定,但在实际执行中持续性也是较强的,其与企业对控制规则认可度和企业执行力相关。内部控制设计缺陷审计是较为简单的,在于就企业内部控制措施设计与内部控制规范要求进行对标而确认。内部控制执行缺陷则需要通过一定样本量内部控制执行痕迹的随机抽样审计进行确认。
在新华制药案例中,审计师出具的否定意见是针对财务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的。市场上很多人容易把对控制缺陷识别及否定意见给出时间过晚问题,归结于审计师的不作为和与企业勾结问题,甚至有些学者对审计师喊打。这其中有部分原因在于对于审计工作的专业性不熟悉导致。在新华制药案例中,审计师需要对控制设计及风险评估两部分内容进行审计。在控制设计相关的问题时,如果新华制药现有的内控制度与财务报告的披露是一致的,也就是说,现有的制度体系能有效保证最终的财务报告能直接公允地反映他们的经营管理状况,所有发生的业务都是真实的,可以追述到源头,重点是能保证股东不被欺骗。这一点审计师通过严格的审计程序是可以确认并给与评判的。然而另外一个问题,即风险评估问题,如新华制药销售管理制度存在,也严格执行,但由于对客户风险评估不准确,授信过大,导致最后坏账。这一点审计师即使作为专业人士,由于没有亲自参与企业经营,是无法进行有效评判的。
然而,在企业风险评估内容上的审计责任在我国内部控制规范中没有给予明确界定。其一方面导致了审计师行为界定变得困难,另外一方面使得公众对于内部控制审计的理解和预期可能产生偏差。二者皆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开展。
当然,新华制药案例中审计师是否存在过错还有待检查确认。新华制药案件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其发生也存在市场环境原因。比如内部控制审计在中国刚刚开展,上市公司很多都是第一次做内部控制审计,存在内部控制有效性时间延续问题,有可能存在上市公司以前年度的问题没有全部消化掉,在时间点的确认上很难按法定要求一次到位。
同时,新华制药案件也告诫我们审计师要意识到现在面临的风险与责任比以前大很多,所以在工作方法与思路上要有所调整,以前做预审的时间通常在11月,现在应该大大提前,而用从报表出发看问题也很难及时发现问题,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严格审计程序和完善的审计底稿是保护审计师和事务所的基本要求。
相关市场反应
欣康祺医药因涉嫌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于2011年12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欣康祺医药等五家公司欠新华制药子公司的货款6073.1万元也很有可能就此打了水漂。公司对此已进行坏账计提准备。按80%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合计4858.5万元,导致新华制药2011年度增收不增利。年报显示,新华制药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29.38亿元,同比增长12.3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602.4万元,同比下降21.83%。来自欣康祺医药的打击,不仅对新华制药的业绩造成实际损失,二级市场上新华制药股价也受到严重冲击。自2012年3月15日新华制药发布公告,新华制药A股股价一路下滑,从3月15日的5.71元/股跌到了2012年3月30日的5.26元/股。因此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监管虽然在我国已经开始起步,但在监管过程中具体的推进规则程序还需要社会各界一起不断完善起来。
(作者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
证券公司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一) 资产证券化 (Asset Securitization) , 是指原始权益人 (Originator, 即发起人) 将资产亦可称之为基础资产 (Underlying Assets) 进行打包集合, 转让给特定目的机构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 SPV通过一定的结构重组和特殊安排, 以实现分离、重组资产之风险与收益, 辅之以增信, 从而转化成以基础资产自身现金流为还款来源支持有价证券 (Asset-backed Securities) 在金融市场上以合格投资者为目标予以发售。资产证券化实质是一种交易的技术形式, 并非严格的法律定义。证券化在盘活现已为国内外众多金融市场参与者们所认识和运用的新型融资工具。
(二) 基础资产 (Underlying Assets) , 通常为虽短期内缺乏流动性然在远期可预见其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资产内在应具有一定同质之性, 属于法律上能够准确、清晰的界定的资产, 资产本身能够产生独立、稳定、可评估、可预测的现金流, 从而易于交易结构安排下, 实现对资产的再配置与风险重组, 如图1所示。
结合上述已发行的证券化产品看, 目前适合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类型:
1.债权类:企业应收账款、贷款、租赁债权;
2.收益权类:电费收入、供热费收入、污水处理收入、垃圾处理收入、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公路桥梁通行费收入、铁路运输服务费收入、公路隧道收入、景区门票收入等;
3.商业物业类:物业租金及管理费收益权、商业物业项目公司股权等。
(三) 真实出售 (true sale) , 原始权益人即发起人需将拟采取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有关的权益和风险抑或控制权一并转让至SPV, SPV据此有效取得并持续持有资产之合法权利。原始权益人如发生破产风险时, 前述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信用、其他资产相隔离。而SPV本身应避免出现破产等导致不能有持续有效持有基础资产的风险 (破产隔离Bankruptcy Remoteness) 。通常, 从审查的角度看, 一是针对基础资产合同 (未有限制转让之约定) , 二是针对资产性质 (资产本身的合法、有效性以及不属于法律禁止转让的资产、是否附带了权利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是否存在优先求偿权) , 三是针对履行方式 (资产转让对债务人的通知要切实依法履行, 法律法规规定转让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是否已完成登记, 资产附带担保权益等从权利的从权利是否通过转让行为完全转让) 。
二、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形态
(一) 公司形式
为防范出现“实体合并”的风险, 需要关注SPC自身是否有独立的名称、充足的资本、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与原始权益人发生资产混同等问题,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 独立性所糜耗的人力、财力成本, 以及从美国历年愈加紧缩的判例来看, SPC在国内的发展前景并不十分乐观。
(二) 信托方式
以信托形式建立的SPV成为特殊目的的信托 (SPT) , 作为受托人目前国内为有相应资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 这样原始权益人可将资产以信托的方式转移给SPT, 使之成为信托资产, 由受托人专门管理。SPT在英美法中归属于普通法上的商业信托 (business trust) , 如所图2所示。
(三)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常见结构结构
如图3所示。
原始权益人:选择组合资产。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通常为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设立的SPV。
外部增信机构:基础资产债项增信。
评级机构:发起人和服务机构评价、发行评级和报告、后续评级和报告。
现金流评估预测机构:现金流监理、促收欠账、提供财务报告。
监管银行:转付现金流、监督审查、保护投资方利益。
托管银行: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和受托机构指示, 转划或处理项目资金、定期出具资金托管机构报告给受托人。
会计师事务所:尽职调查与报告、与证券化业务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提供建议、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证券化项目提供咨询、现金流验证。
律师事务所:法律尽职调查出具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起草相关法律文件。
承销商 (通常为设立SPV的证券公司或基金子公司) :统筹协调所有交易第三方、资产入池标准设定、资产池的组建、建立现金流分析模型及产品设计、协助监管沟通、制作汇总备案材料、余额包销。
三、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与展望
(一) 监管动态
证监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 , 公告取消证券公司专项投资业务, 以专项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审批相应取消。并同步出台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信息披露指引》、《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行业内自律管理规则出台如下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办法》、《负面清单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通过负面清单列明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的形式, 进一步释放市场活性。
(二) 实践中的局限
资产证券化目前在国内尚属小荷才露尖尖角, 现有的交易模式上看, 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风控措施较为单一。从已发行的产品来看, 主要采取的多是保证担保 (通常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的外部增信措施, 其他的抵押、质押相对较少甚至尚未出现。内部增级来看, 结构化是主要采用的方式, 融资方认购次级单位。从实际情况看, 由于次级单位比例较小, 理论上对优先级投资者的保障效果并不是很有效。
2.法律框架不完备。SPV在法律完整性、税务中立性和会计处理明确性等方面尚不完备, 从而影响了证券化交易的基石“真实出售”的效力, 特别是“营改增”过渡期间, 各个主体间的税务处理也存在矛盾之处, 可能出现个别主体承担巨额税务成本的问题。
(三) 发展展望
1.公开发行与流动性提高。积极探索和研究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法律基础, 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公开发行。
2.与PPP等创新领域相结合。PPP模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将有助于划界政府性债务问题, 同时也担负着城镇化融资重任。随着PPP模式的大力推广, 资产证券化也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PPP项目在引入社会资本后可以将特许经营权或收费权进行证券化, 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解决PPP项目的投资、运营及回报周期偏长的难题。
期待未来国家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会计、税收制度、抵质押变更等相关问题, 推动完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顶层设计。
摘要:资产证券化作为国内新兴的融资工具, 具有企业资产存量, 对接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本文试从资产证券化之基本概况入手结合国内实践及最新的监管动态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浅谈资产证券化在国内的前世、今生、未来。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SPV,PPP
参考文献
[1] [美]斯蒂文西瓦兹.结构融资:证券化原理指南[M].李传全, 龚磊, 杨明秋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
[2] 洪艳蓉.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证券公司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内容提要 通过中介机构代理交易的证券跨国交易后,在外国登记公司就产生了间接持有的问题。如果中介机构破产,或用证券抵押贷款,就会引发第三方债务人与证券实际持有的矛盾。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关系到证券交易的全球化发展及证券电子化发展的前途问题。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正在积极研究和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将有关国际就此问题的进展和我国所面临的问题作初步研究。
关键词 证券 间接持有 冲突法
证券公司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农牧业的发展事关国计民生,是保证其他行业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纵观学术界的研究现状,大部分研究都集中在高新企业、机械制造等技术含量高的企业和房地产、白酒等利润丰厚的企业。本文从行业、报表、指标分析揭露出农牧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农牧业的发展具有指导作用。
[关键词]农牧业;财务报表分析;财务指标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9.02.003
1 公司介绍与行业分析
正邦科技公司是江西省上市农牧企业,主要业务是饲料、兽药、生猪的生产和销售。公司经营模式经过长期发展已日趋成熟,饲料业务已形成经销商、猪场直销和猪场托管相互协调的业务模式。养殖业务采取自繁自养和“公司+农户”“公司+农场主”相结合的业务方式。兽药业务以代理分销为主、地区客户部为辅,不仅解决了售后问题,也直接面向养殖户进行饲料和药品直销。3个业务板块形成了饲料到兽药、兽药到生猪养殖的紧密产业链关系。
1.1 PEST分析
(1)政治环境。①国家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养殖业进行整顿,环保压力持续加大。②加大对生猪价格的补贴力度。③生猪进口关税调低。
(2)经济环境。①猪肉供应过剩,价格近几年持续低迷,养殖困境重重。②原料价格上涨,养殖的利润空间缩水。
(3)社会环境。①人民消费观念多元化需求,对猪肉的健康、口感等要求不断提升,养殖业应对变化,及时提升猪肉品质。②绿色可持续发展成为潮流,政府、群众对养殖业的监督力度加大。
(4)技术环境。①生猪的养殖技术已经成熟。②绿色型养殖场成为趋势,环保技术融入养殖过程。③智能养殖进入尝试阶段,对生猪实行联网式实时管理
1.2 SWOT分析
(1)优势。①公司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股票价值近年来保持稳定。②公司的产业链紧密联系,在市场中的盈利和抗风险能力强。
(2)劣势。①公司近年来资金较紧张,且借款大多数以短期筹资为主,短期财务风险大。②行业竞争加剧,近几年存在一定数量的客户被“双胞胎”集团拉走的现象。
(3)机遇。①环保政策压力加大,众多散户退出,公司应积极合并,扩大规模,抢占市场份额。②智能养殖前景较好,公司应把握住机会,走在行业的前面,进一步提升行业地位。
(4)威胁。①进口生猪的关税调低,企业市场被抢占。
②近年来,与美国贸易战的不稳定变数,原料价格高且波动大,养殖成本高。③集中化养殖成为趋势,行业竞争加剧。④采购环保设备进一步提高了猪价。
2 公司财务经营状况
在公司营业收入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公司营业利润的增长情况却非常不稳定。利润的增长远远快于营业收入的增长速度,主要原因在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及原料费用占比较大造成的。2013-2017年,公司规模在不断扩大,股东权益实现了增值,所有者权益从149 728万元上涨至670 169万元,涨幅为347.6%,反映了公司经营取得了良好的业绩。企业资产中的负债资本和股权资本占比分别为59.7%和40.3%,而负债中又以流动负债为主,占总负债的72.1%,长期债务只占27.9%。公司运用了财务杠杆效应,但过多的短期债务也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而农牧企业需大量采购存货,经销商的账款大多为赊销方式,公司的流动资金会受到很大的限制,面临期债务偿还和经营生产的双重压力。公司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环节中的现金流入不断增加,经营活动扩大,业务量及筹资现金流出持续增长。
3 相关指标
3.1 正邦科技的盈利能力
盈利能力是反映企业价值创造活动中增加企业价值的能力。该指标越大,表明盈利能力也越强。盈利能力指标如表1所示。
正邦科技的各项指标在2013-2016年处于不断上升的趋势,2017年又集体出现下滑,最为直观的是,在2017年的集体下滑状态下,净资产收益率下滑最快,主要原因为成本不断增加,利润减少,而股权增加进一步减少了收益。通过报表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大量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以2017年为例,在销售费用6.7亿元中,除了工资福利3.5亿元外,运输费1.5亿元,差旅费1.1亿元,依次占比很大;管理费用9.2亿元中,除工资福利4.1亿最大外,折旧费、差旅费、运输费依次占比很大。表2为企业员工情况。
通过员工工资福利总额计算出的平均工资福利为44 719元,可见该公司的工资福利开支巨大,公司应该适当缩减工资福利支出。该行业为劳动密集型产业,生产人员占比也符合行业特点,公司各地开展经销业务扩大市场已经有很多年,而销售人员占比仍然很大,技术人员系生产设备维修,占比也过大,公司应该加强员工管理,精简人员,还有就是要加强差旅费和运输费用的预算和管理,减少这两项费用支出。
近几年的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虽然处于上升趋势,但是缺乏稳定性,变动幅度过大,平均水平还处于较低水平,主要因為净利润过低所致,资产效益较低。综上,公司应该加强企业成本控制,避免不必要的成本耗费,降低过高的成本支出,切实提高正邦科技的盈利能力。
3.2 正邦科技的偿债能力
(1)短期偿债能力。从图1可以看出,公司除2014年和2015年流动比率略高于标准比率1外,其他年份均处于0.8的水平,在行业内横向来看,正邦科技的流动比率0.96远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2,且与其他同行存在巨大的差距。现金比率每年的波动幅度也很大,且年均水平在0.26左右,不难看出企业的短期还债能力非常弱。所以公司应该减少短期债务,同时加大货币资金的持有量。
(2)长期偿债能力。2017年,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为59%,明显高于行业的平均水平51.33%。正邦科技存在很多包括猪场、设备、厂房等在内的在建项目,其原因是近年来养殖散户退出企业扩张和环保政策设备采购,而企业货币资金不足只能大量举借长期借款。企业的利息保障倍数也處于一个波动上升的趋势,长期借款偿还能力较强。
在近年来生猪养殖行业下行的背景下,正邦科技应该加大内源融资和股权融资来调整资本结构,同时缩减利润分配,以缩减短期债务,减少公司短期内的偿债风险以度过风险期。
3.3 营运能力
(1)应收账款周转率总体上处于不断下降趋势,2017年有所回升。分析数据可以得知是因为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不断增加所致,企业收款能力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与同行业内同地区的双胞胎集团存在激烈的竞争关系,双方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区域存在重叠,加之近几年国家对猪肉价格进行调控,猪肉市场不景气,导致收款能力降低。
(2)存货周转率呈现不断下降趋势。由图2可以看出,营业成本的涨幅明显低于存货的增长,存货量的增长与业务量的增长不匹配,通过存货明细可以看出,存货量大量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消耗性生物资产(即存栏生猪)和原材料。生猪存栏量增加系市场上猪肉供给过剩,企业为弥补亏损大都采取存栏以掩盖市场供给过热的信息,以提升猪肉价格。原材料与近几年的猪肉价格并不呈现相同的下降趋势,主要原因是大部分原料的用途并非是指向型的。在此情况下,企业为防止原料成本上涨带来的损失,会在原料价格合理的时候进行采购,但此做法下库存会大量积压,导致存货周转率不断下降。
(3)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周转率均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流动资产售存货的影响和营业收入减少导致周转率也呈现下降趋势。固定资产周转率下降是因为企业在进行规模扩张时不断购置固定资产,但企业的营业收入并没有随之同步增长。在业务收入增长缓慢的情况下,企业扩大规模摊薄了资产收益。
综上分析,企业的营运能力处于不断下降的趋势,在猪肉市场价格不断下跌的情况下,企业应该加强应收账款的回收力度,签订原料供应合同,缩小生猪规模以提升存货周转率,并在拓宽市场、扩大业务量、增加营业收入的基础上扩大规模,协调产能与业务量的关系,如不能单纯扩大业务会导致产能过剩、资产效率低下。
3.4 发展能力
(1)资产增长远远高于营业收入增长。从表3可以看出,营业收入除2015年出现少许下降外,其他年份均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而与此相对应,总资产涨幅远远大于营业收入增长,这就说明公司存在产能过剩的现象,大部分资产没能产生实际的效益。
(2)净利润的增长波动大。在营业收入不断增长的情况下,甚至出现了负增长。通过分析数据发现,由于产品成本的增加及管理销售费用增加导致利润空间不断缩小。
(3)其他指标分析。所有者权益和资本保值虽处于不稳定的增长中,但都处于正常增长水平,企业应该充分发挥资产的效应性,提高资产的经济效益,同时加强成本控制管理。
4 基于杜邦分析法的综合绩效
杜邦分析法是在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为企业的战略决策经营提供信息支持和指导的绩效分析方法。正邦科技的杜邦分析表如表4所示。
4.1 资产收益率是净利润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2013-2017年,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变化幅度大,缺乏稳定的增长规律(与此相对应的营业净利率也呈现此特征),虽然自2013年以来没有出现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数的情况,但这种经营收益的不稳定性对企业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不具有指导性作用。通过表4可以看出,营业成本的变动幅度大是导致营业利润波动和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主要原因。2013-2016年,公司的权益乘数从4.0降至1.97,2017年出现回升。这表明公司的负债比例在减少(这也验证了企业存在财务风险的结论,此为公司调整持有债务的表现),但需要指出的是,公司目前的资本结构仍然存在较大的财务风险,应该继续调整资本结构,增加股权融资。
4.2 公司总资产周转率呈现不断下降趋势
由于公司存在大量的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饲料行业存在投资额大的饲料、兽药等生产设备,而此类生产设备价格高昂。同时,饲料养殖行业的原料、饲料等存货的需求量大且储存期相对较长(通过查找存货管理费用、仓储费印证了这一点),从而导致行业资产周转率进一步降低。
5 相关建议
针对农牧企业的营业总成本过大、盈利能力有待加强的问题,公司应该加强对原料、销售管理费用等的预算和控制,精简机构,加强职工管理,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支出,提升盈利能力。针对企业债务过多、存在较大偿债压力(尤其是短期偿债能力)的问题,公司应该增加股权融资、内源融资,通过减少利润分配增加货币资金的持有量,减少公司短期的偿债风险。同时,公司应该吸收股权投资,调整资本结构。针对公司总资产周转率过低、公司营运水平急需提升的问题,公司应该加强应收账款回收;在原料与猪价反向变动的市场行情下,存货方面要稳定原料供应商或签订原料采购合同减少原料库存,并及时缩减生猪规模,减少存栏量;要不断扩大营业收入,合理规划资产与业务量,谨慎进行扩张,发挥资产的最大经济效益,避免产能过剩。针对资产经济效益差、成本高等问题,公司要充分发挥资产的价值,并同时减少成本限制下利润不高的情况,从而才能拥有一个更加良好的发展前景。
主要参考文献
[1]李雪兵.中小医院内部控制制度构建探索[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7(4).
[2]曾维林.农林牧渔行业上市公司财务绩效评价研究——基于层次分析法的分析[J].南昌工程学院学报,2012(3).
[3]林雯雯.我国农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探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5(3).
[4]林志.财务视角下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可持续增长问题研究[D].南京: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9.
[5]彭玲.我国农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分析与对策研究[D].重庆:重庆理工大学,2014.
[6]刘雅洁,马骏.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欺诈问题研究[J].山东纺织经济,2014(1).
证券公司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文章采用事件研究法,选取沪深两市中12个热门行业的股票作为研究对象,进行总体研究;以上市公司2004~2006年年报披露作为研究事件,对年报信息公布日前后,股票的超额收益率和累计超额收益率的变化进行分析,从而检验近几年中国证券市场的效率及其变化趋势。结果表明我国股市虽然整体还没有达到半强式有效,但在部分行业达到半强式有效。
关键词:资本市场 半强式有效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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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出资证明书在股东身份认定中仅起辅助作用,沒有决定性的效力,其形式上的推定力小于股东名册。
2.出资标准与股东资格认定。出资标准是指以投资人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作为确定股东身份的标准。有限责任公司兼有资合性质,故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取得正常的股权及股东资格的前提。从我国实行的法定资本制度看,出资与否才是确认股东身份的最主要标准。而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在采用法定资本制的国家,是以实际向公司缴纳出资为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必备要件。{8}如果股东没有实际出资也肯定其股东资格,就会使公司的资本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对公司资本的真实性、财产的独立性和交易的安全性带来巨大的隐患。从这一意义讲,不向公司出资,就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因此,实际出资应当成为确认股东身份的实质要件,这才符合股东设立公司的真实目的。
但现行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这也就意味着,法律并不要求股东出资与股东资格必然相联系,互为条件,或者说,法律允许股东出资与取得股东资格相分离。{9}并且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评估不实、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差额补交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对虚假出资的股东,工商行政部门可给予罚款、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由此可见股东不出资只会导致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身份。因此,是否实际出资显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在公司内部关系中,是否实际出资本身也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公司可通过调整股权结构或依法减资取消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未出资的股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时,公司可对其行使抗辩权。因此,是否实际出资不是股东资格的决定性条件,不能仅以未出资否定股东资格,也不能简单地认定实际出资者就是股东。当然,就原则而言,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获取正常股东资格的前提,而对公司现有合法的出资也是证明股东资格的实质性证据。
综上,就证明股东资格而言,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履行出资义务、出资证明书分别具有不同的意义。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它们的不同功能,综合判定股东资格以便处理相关法律问题。
三、股东资格认定中的实际问题
1.形式要件瑕疵情况下的股东资格认定。这里的形式要件是指能够证明股东资格的各种法律性文件,包括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以及出资证明书。一般来讲,在合法、规范的情况下,以上法律性文件应当是齐备且一致的,但实践中大多数公司都存在股东的相关法律性文件瑕疵或者相互冲突的问题。这就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根据各法律性文件的效力,对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认定:
(1)如果股东资格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由于工商登记只具有对外宣示的功能和证权的效力,故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如果股东名册记载存在欠缺情况,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证据证明的实际情况来做出认定。
(2)如果公司章程记载与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由于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确认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章程记载赋予股东之间相互抗辩、否定股东资格的权利,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抗辩、否定发起人股东资格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33条,“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规定可知,行使股东权的依据是股东名册,而不是章程。因此,这种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应按股东名册记载为准,如果股东名册记载存在瑕疵记载情况(如应变更记载但未变更),可以根据依据证明的实际情况来做出认定。
(3)如果股东资格的争议发生于股东与第三人之间,则应以工商登记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因为公司章程、股东名册都是公司内部的文件,不具有公示效果,也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工商登记有公示作用,具有公信力,如果公司以外的人如债权人需要确定谁是公司的股东以及股权信息,只能依赖工商部门登记的信息。因此,第三人可以据此对抗公司和股东,即使登记的内容存在瑕疵,善意第三人仍可信赖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可要求所登记的股东按登记的内容承担责任。
总之,尽管公司章程的记载、股东名册的内容、拥有出资证明书、、进行工商登记等法律性文件某种程度上都可以作为认定股权信息的依据。但由于这些文件都各有其设置目的和独特的功能,因此在涉及不同争议当事人时,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总的来说,股东名册具有权力推定效力、对抗效力和免责效力,在认定股权信息时最为快捷方便,并且比较准确,所以在处理公司内部股东事务时,一般依股东名册来处理;但当涉及第三人时,应由工商登记来进行确认。
2.出资瑕疵情况下的股东资格认定。公司股东出资瑕疵问题一直是公司领域比较多发的问题,实践中的出资瑕疵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未足额出资。(2)出资评估价值不实。即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高于其本身价额的情形。(3)虚假出资。即发起人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或未转移其出资的财产权,形式上出资,但实质上并未出资。(4)抽逃出资。即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抽逃但表面上仍然以原出资额出资并具有股东身份。{10}
出资瑕疵情形下,出资者能否取得股东资格呢?对此,理论界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11}但笔者认为,在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况下,能否认定股东资格,除了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还要根据瑕疵出资的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
(1)如果出资瑕疵严重,导致公司设立无效的程度,如具有虚报注册资本等行为,情节严重,导致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那么由于法人地位消灭的,股东资格也随着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而不复存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瑕疵出资人不应认定为公司股东,并应按照合伙关系对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存在出资瑕疵,但并未达到公司设立无效的程度,即使股东出资完全是虚假的或股东出资后又抽逃了全部出资,只要其仍然具备取得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已为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所记载,或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已履行了相应的登记手续,应当认定瑕疵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否则将会出现公司股东缺位,将不利于稳定公司运营、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但对于瑕疵出资者未严格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根据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当然,由于瑕疵出资人的出资并未全部到位,其股东权也应当受到限制,其股东权利只能在出资范围内行使,未出资部分不得行使。并且如果因出资瑕疵的原因严重影响到了公司的经营,或者对公司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可以仿效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或者中外合资企业关于出资规定,{12}也在我国公司法中设立除名制度,对于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其他股东可以通过合意和一定的程序将该股东除名。
3.瑕疵股权转让中的股东资格认定。这里所谓瑕疵股权,是指存在着出资瑕疵的股权。瑕疵股权转让即股东将瑕疵股权已转让给他人的情形。根据前述对出资瑕疵的股东资格认定的处理原则,既然对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可以被认定为具有股东资格,那么同理,瑕疵股权转让的行为只要不存在其他的无效因素,也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瑕疵出资人仍可享有其股权可转让的权利。对于瑕疵股权转让完成后,出资瑕疵之责任应如何承担?
笔者认为,受让人继受取得瑕疵股权后,原出資瑕疵不消灭。对于出让人而言,其丧失了股东资格,同时其基于股东资格享有而承担的出资责任也就消灭了,但此时出让人产生了一个担保责任,即对公司担保其转让的瑕疵股权会得到填补。这是由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决定的。而对于受让人而言,出资义务为法定义务,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后,同时也就当然承担瑕疵出资股权上负担的出资填补责任。因为,股东资格的基础不是股东权的取得,而是对股东责任的承担。股东身份的取得并非基于投资人出资行为的完成,而是投资人对公司出资义务的承担。{13}并且从域外法上看,不少国家的公司法也直接或间接规定了出让人与受让人的连带责任。{14}
因此,瑕疵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则成为公司新股东,出让人即原股东的资格消失,但原出资瑕疵责任仍应由出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4.存在隐名出资情况下的股东资格认定。隐名出资人在实践中又称隐名股东,是指由一方投资人实际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材料等公示文件记载的投资人却为另一人的情形。因此,公司存在隐名出资人就必然还伴随另一相对主体的存在,即显名股东(也称名义出资人)。由于隐名出资人涉及到与显名股东的关系,故隐名投资是股东身份认定的特殊形态,认定其是否具备股东资格就不如前述股东形式要件存在瑕疵的一般情况那样简单,因而需要对其专门讨论。
(1)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隐名出资的现象在公司实践中普遍存在,有的是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关于投资限制的规定(如对投资主体范围、股东人数的限制)而采取隐名出资方式;也有的是出于不愿公开自身经济状况原因而采取隐名投资方式。无论属于哪种情况,从外观上看,隐名出资并不表现出直接违法性。
但笔者认为,隐名出资人不能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因为如果隐名投资人出于规避法律法规的目的,则在认定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时,要严格遵循制裁法律规避行为原则,即法律不应支持或者纵容违法行为,应当对法律规避行为加以规范和制裁,将非法的民事关系通过法律强制力恢复到合法状态,使当事人的不法意图无法得逞,同时也起到法律示范作用;如果是基于非规避法律目的,由于公司法、民法已经明确赋予民事主体投资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既然投资者放弃股东权利,而由他人作为其权利享有者的选择,作为其自身选择的结果,其应当承受由此导致的后果。且属于隐名股东的财产权利可以通过其与显名股东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得到相应保护,不存在不承认其股东资格就剥夺其民事权利问题。{15}
(2)名义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解决这一问题就涉及到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的内部关系。隐名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名义出资人和隐名出资人之间没有合意,即名义出资人被盗用名义而成为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从公司章程看,被盗名人未对章程进行签署,章程对其不具有认定效力;从公司登记材料看,登记材料只是具有形式推定力,如果与实际不符,当然应以实际为准。实际投资者盗用其名义并未得到其同意,且被盗名人不行使股东权利,故被盗用名义的出资人也不可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当然也无须对公司及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名义出资人和隐名出资人之间存在合意,即隐名出资是基于隐名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名义出资人可以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因为对于本应由隐名出资人享有的股东权利由名义出资人享有,或者本应由隐名出资人承担的责任而由名义出资人承担,是双方共同的选择,因此,产生的后果双方应当有所预见,按照显名情况认定公司股东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对双方应当说是公平的。但名义出资人和隐名出资者均不得以登记不实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释:
{1}《公司法》第25条
{2}《公司法》第28、29、30、32、36条
{3}{6}《公司法》第33条
{4}《公司法》第74条
{5}陈文岳,赵江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及相关法律问题。中国法院网
{7}庾焕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如何认定.无锡律师网
{8}于雪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认定初探.http://www.hljaic.gov.cn
{9}周友苏.试析股东资格认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法学,2006(13)
{10}高晓惠,顾琦.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中国民商法律网
{11}其中“否定说”认为,出资是股东的主要义务,如果股东没有出资或者出资有瑕疵,属于一种根本违约行为,当然不能取得股东资格;“肯定说”认为,股东出资瑕疵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否认股东资格。(参见潘晓璇:《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载于《法律适用》,2007年第4期)
{12}《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在拖延支付的情形,可以对拖延支付的股东再次颁发一项儆戒性催告,催促其在一个待定的宽限期限内履行支付,否则即将其连同应当支付的股份一并除名。该项催告以挂号信发出。宽限期必须至少为1个月”
{13}张昊,傅东红.瑕疵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判解研究,2007(2)
{14}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82条的规定,未支付股款的股东和相继的受让人对未支付的股款负有连带责任。《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6条第(3)项规定:“对于在申报时股份中尚未缴付的款项,购买人与转让人共同承担责任”。参见麦洁萍、吴行政《股权转让纠纷类型化分析及其司法路径研究》,中国民商法律网
{15}刘敏.股东资格认定中的三个问题.中国民商法律网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阳光学院 福建福州 350000)
(责编:若佳)
证券公司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一) 银行融资比率降低
到2014年末, 国家可贷标准值是50%, 而银行融资金额所占比例不到30%, 下降了10%, 能够看出银行的融资比率大幅度降低。
(二) 个别地方融资金额下降
在全国范围内, 个别地方的融资金额不升反降。就如2013年银行融资金额为6.3亿元, 而在2014年, 竟降为2.1亿元。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苦难处境
(一) 不能参加同行的拆款
即便小额贷款公司早在2005年前就以出现, 至今已有些许年头, 并且获得一定的成就, 但相关管理制度方面仍然不够完善。究其原因, 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界定仍存在争议。中国银行业协会以及国家财政部将其定义为金融机构, 中国银监会却把它归为非金融机构。因此, 小额贷款公司究竟属不属于金融机构仍没有确切的说法。通常情况下, 我国把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非金融机构, 因此,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就要按照非金融机构的制度进行, 不得越过界限。我国明确指出非金融机构无法参加金融市场, 故小额贷款公司得不到银行业的同业拆款利率。由于受到此种束缚, 小额贷款公司就无法以较低的拆款利率来取得资金, 所以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成本极其之高。小额贷款公司去银行办理业务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 需抵押公司的资产。
(二) 融资规模受到限制
商业银行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重要融资渠道, 由于市场的开拓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量增大, 单独依靠商业银行是无法满足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需求的。据调查, 每一年小额贷款公司从商业银行获得的资金不到10%, 绝大部分是从非商业银行获得。因为小额贷款公司被界定为一类外部风险源, 因此, 想要与商业银行建力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各地政府都制定出了相关的政策来帮助中小企业的发展, 但政策的实行效率却不尽人意。从大体上看,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道路依旧充满困难与挑战。
(三) 市场竞争压力大
这些年以来, 互联网和电商快速发展, 一些企业也开始办理小额贷款业务, 这对传统小额贷款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就如阿里巴巴设有的借呗、花呗等, 给淘宝用户带来了一定的借款便利, 与其他小额贷款公司相比, 无疑人们更加信任马云, 更加信任他的企业。除此之外, 京东、苏宁、腾讯也开始办理小额贷款业务。据调查, 到2014年末, 1500余家相继建立网络贷款平台。相比于民间小额贷款公司, 电商能快速并且准确地了解商家的经营情况, 因此, 能够正确的对风险进行评估以及判断。总而言之, 电商的发展给小额贷款市场造成了一定的竞争压力, 也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三、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的出路
(一) 加强与银行之间的合作
民间小额贷款公司要进一步加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 才能开拓融资金额的渠道。即使小额贷款公司在商业银行获得的资金并不多, 但小额贷款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相关联, 因此, 两方的合作可能性还是很高的。总的来说, 一方面可运用“借贷”形式, 出资方为商业银行, 中介方则为小额贷款公司, 两者相辅相成, 相当于零售商与批发商的角色一样, 全部的管理以及风险都由零售商承担, 即小额贷款公司。一方面,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加入到商业银行当中, 成为其中的一部分, 也就是把小额贷款公司当作是银行内的一个信贷部门, 把相关的业务交给小额贷款公司办理, 盈利亏损均由小额贷款公司承担。实行这样的银贷模式, 既能够进一步开拓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 也能把银行在管理制度方面上的优势发挥出来, 进而提升管理的效率, 把风险降到最低。
(二) 拓展资金的渠道
就目前情况看, 我国小额贷款基金组织稀缺, 在这问题上, 可以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 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国家和各个地方的政府可以在小额信贷基金组织上投资, 并且委派正规金融机构管理小额信贷基金组织, 小额信贷基金组织再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小额信贷基金组织应与经营时间长、业绩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合作, 这样不仅能给予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上的帮助, 还能给予他们技术以及培训上的增援。与此同时, 倘若小额贷款公司能稳健发展, 同样能够带动小额信贷基金组织的发展。采取拓展基金渠道的方式, 对处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困难做出贡献。
(三) 与资产证券化公司进行合作
资产证券化究竟是什么呢?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含义是指以基础资产将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代支付, 通过改进结构进行信用升级, 在这基础上发布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资产证券化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更加有效、低成本的筹资渠道,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发布的证券相比于其他信用工具来说, 其拥有更高的信用等级, 等级越高, 小额贷款公司所要付的利息就越低, 从而降低筹资成本。未来小额贷款公司可与资产证券化公司进行协作, 这是寻求融资渠道的出路, 有着很好的前景。
摘要:随着市场的日益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是毋庸置疑的。由于市场的日益发展, 中小企业逐渐增多, 因此中小企业需要一个简便快速的贷款机构来取得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正好符合中小企业的相关需求。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以及相关制度还不够成熟, 将来小额贷款公司还要从融资渠道上找到出路。文章将重点介绍小额贷款公司渠道的问题研究, 并发表相关意见。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问题研究
参考文献
[1] 钱仁汉.资产证券化创新破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题对镇江优选小贷1号案例的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 2016 (5) .
[2] 杨福明, 刘锁贵.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的约束因素及纾解策略[J].中国流通经济, 2015 (11) .
证券公司问题研究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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