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与征管个人所得税论文范文
制度与征管个人所得税论文范文第1篇
内容提要:在加入WTO后,我国的税收法律体制面临着新的要求和挑战,为了进一步适应WTO的原则和法治化要求,适应全球经济和我国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应该加快税收法制的规范化,完善税收立法,实施依法治税。但是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结构单一,未能与国际接轨,特别是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等税种征收的制定上,与WTO的相关原则不符;我国税收法律立法级次较低,税收立法呈现出行政化的趋势,因此要加快立法的进程,完善各种税收法律;进一步贯彻WTO透明度原则,加大依法治税的力度,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同时转换法治观念,大力改革,使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更加适应WTO的要求。
关键词:WTO 透明度原则 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立法体系
WTO经过多年协调和发展,在多边贸易体制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上达成了国际共识。综合起来,主要有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鼓励发展原则等。其中,透明度原则提出了各成员国的法治化要求,即法律政策稳定与法律政策公开,各成员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有关法规、条例和决定,其成员所有与投资有关的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应该以迅速、透明的、随时可以取得的方式加以公布。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前尚未完善,现行的税收法律体制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由此而产生的震动、冲突和摩擦是避免不了的。因此,适应加入WTO的法治化要求,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应该根据WTO的相关原则,针对目前我国依法治税环境不佳、税收法律透明度不够的现状,进一步加快税收法制的规范化,完善税收立法,实施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监管,构建一套立法完整、执法严格的社会主义税收法律体系。
一、我国税收法律体制的现状
我国税收法律体制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狭义的税收法律体制仅指由正式法律构成;广义的税收法律体制包括各个层次的规范性税收文件。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制,是在宪法的规定下,通过税收法律、法规对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征纳关系中所涉及到的税收财产关系、税收行政关系、税收刑事关系的专门调整和规范所形成的相对完整的税收法律制度的总称。 这是一个既包括对各具体税种加以规定的税收法律,又包括对税收征收管理加以调整的税收法律,还包括对涉税犯罪,税务行政执法等领域加以规范的系统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了,它是以统一税制、简化税种、降低税率、合理负担为原则,以《宪法》为核心,以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主体,规章相配套而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各单行法之间,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界限分明而又相互衔接、协调、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法律体系。
经过多年逐步的改革和完善,我国建立起来的税收法律制度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最近八年来,我国国民经济连续多年保持了8%左右的稳定增长,综合国力的世界排名在逐年提升。就改革之初前三年的统计,全国财政收入的年增量都在1000亿元以上,有力地实现了税收聚集财政收入的功能;通过改革,统一了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税负和税率,初步实现了公平税负,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为入世后与国际惯例接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伴随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新规则、新变化日益增多,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暴露出许多缺陷和不足,滞后于经济形势的发展的要求。因此必然要求税收法律体制不断改革、完善,构建符合WTO原则要求的税收法律体系。
二、加入WTO后我国税收法律制度需要调整
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与WTO所体现的透明度原则有冲突之处,具体而言主要是改革和调整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关税等;规范和完善税法立法体系,完善税收一般性规范、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等;加大依法治税的力度。
(一)改革和调整税种 。
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实质上是市场经济规则在世界范围内的运用和发展。按照WTO的原则,我国以下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亟需加以调整、修改。
1.现行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和调整。我国现存的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有悖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必须尽快将两套所得税制合并统一。另一方面,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将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所得税税负上的不公平,不利于我国企业同外国企业在同等条件的国际竞争,不利于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所以,加快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改革重点,应尽快按程序通过全国人大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此外,对目前存在着的一些外资企业税率优惠过多等问题, 也需要按照产业政策的导向进行适当的调整。
2.现行增值税的改革和调整。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即对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允许抵扣。我国的增值税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中所含的增值税税款。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鼓励企业投资和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国外生产同类产品的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可以抵扣,它的税收负担就小,不利于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当前,消费增值税已经在我国东北地区进行试点运行,但是增值税的完善之路还任重而道远。
3.改变关税和我国进口环节流转税减免的不适当办法。目前我国进口商品由海关代征增值税,如果关税减免,代征增值税也要随着减免,这就背离了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征收国内税上要实行同等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按国际惯例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退增值税。而我国进口时是与关税同步减免,出口退税却不彻底、不到位,退税政策也不统一。其他税种都不能退税,因而使国内同样商品处于不利地位,为此应该实行增值税全额退税,同时扩大退税税种范围,增强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4.继续降低关税水平,优化关税结构,扩大税基,保障关税收入。我国关税减免制度过于繁琐,关税的优惠政策过多,实际税负参差不齐,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企业公平竞争。从国内看,企业承担的进口关税负担不平等,地区之间的税负也有很大差距,导致了资源的不合理流动。这既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国外进口商品的平等竞争。因此,那些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规律的关税减免税优惠政策要停止或调整;同时, 要更好地发挥关税的保护作用,将优惠的重点逐步倾斜到国家重点扶持的支柱产业上来,按照“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注意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关税政策上的平等待遇;调整减免税政策,扩大关税税基,保证关税税率下降后税收收入的不减少。
(二)适应加入WTO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税法立法体系。
我国现行的《宪法》和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都对我国的税收立法权有过一系列的阐述,但是这两部法律在规定中更多只是强调了行政法规的地位与作用。我国行政机关成为税收立法的主要机关,税收立法呈现出行政化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税收立法级次较低的缺憾,出现了“法律倒置”的倾向。目前,除《税收征管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农业税条例》等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外,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都是由国务院及各主管部门制定。据不完全统计,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暂行条例30多个,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90多个,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只有4个,造成税收法律体系的构成严重不合理。 我国税收立法中这种行政主导立法在根本上是与税收法律主义相违背的,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与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税收立法有差距。为此,加入WTO之后,要主动地加快我国税收的法制建设工作,加快推进税收立法进程。当前,应着重研究解决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1.加紧制定我国的税收基本法。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税收基本法,但税收基本法的制定对于完善我国的税法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国际税收法律的经验,加紧建立起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能够促进税收实体法的立法进程,规范税收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提高税收执法和司法的法律效力的税收基本法。特别是在加入WTO之后,基本法的出台将使我国的税法体系有一个稳定的法律框架,以利于我国税收基本法与国际的标准相接轨。
2.改进税法立法工作,提高税法立法水平。
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中,立法准备阶段存在着很多问题,税法起草工作比较仓促,立法的透明度和公开化程度不高,立法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因此,我们必须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成立专门的立法委员会,引入民主决策机制,立法过程也要经过充分的酝酿。最重要的是要重视对立法技术的研究,提高立法技术含量。
3.明确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法》的出台,明确规定国家的立法机关。但是,对于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问题,迄今为止尚无一部法律对其做出完整的规定,只是散见于若干税收法律、法规中,尚有待于建立起税收基本法做出统一的规定。
4.充实税收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二章第一节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因此,主要的税种都应该采取正式的法律形式,以“税法”取代“条例”来提高各实体税法的法律级次,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例如:在我国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增值税立法的经验,加强对其立法的研究,这对我国增值税法的早日颁布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燃油税的启动要找到合适的契机;根据税收生态理论,改革资源税,着手排污费改税的工作。
5.完善税收程序法、健全税收监督法律体系。
要使《税收征收管理法》成为名副其实的税收实体法的程序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规范的《税务代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纳税人权利保护法》,保障税收工作的正确性。
税收监督是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具有的引导、组织、管理以及对纳税义务情况所具有的监督制约等内在功能。税收能够引导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向着有利本国民经济整体协调发展的方向发展。因此,加大税收监督力度,并健全完善税收监督法律体系,把执法监督贯穿到税收征管的全过程,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系统、科学的操作规程和制约机制,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三)贯彻透明度原则,加大依法治税的力度,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
贯彻透明度原则要求一国税收法律公开,税收执法公开,虽然我国近年来在税收法律的透明度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同世贸组织透明度原则的要求相比较还有一些差距。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工作的基本职责、基本出发点、落脚点、基本方针都是依法治税,最终目标也是依法治税。即要求税收工作要建立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贯彻法治原则。我国依法治税的社会大环境依然不尽理想,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随意减免税,收“人情税”、“关系税”或暗箱操作的问题屡禁不止。税务机关内部,个别税务机关和干部法制观念较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而且在执法过程中不注重证据的收集,程序违法、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等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贯彻透明度原则,加大依法治税力度的对策在于:
1.要真正的贯彻新的《税收征管法》,建立健全严密的执法监督机制,强化内外监督。
2.坚持依法行政,诚信征税,严惩涉税违法行为。
3.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积极稳妥地推进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改革,努力实现征管体系现代化,征管手段网络化,完善税源监控管理机制。
4.完善税收立法,加强税法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总之,加入WTO对我国税收法制的建设,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入世促使我国税制、税法与国际接轨,我们必须严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彻底将税收法治思想从人治、权治向法治的根本转变。重新审视、调整、修改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使其适应入世的需要,适应我国的国情变化, 市场经济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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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征管个人所得税论文范文第2篇
制度与征管个人所得税论文范文第3篇
(一) 有利于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
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核心是构建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而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可最大程度地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其他政府部门及第三方机构等联系起来。因此, 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的采集不再局限于纳税申报资料等, 更多的可通过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获取, 减少个人所得税征管成本的同时提高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的利用效率。此外, 将信息技术引入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等环节, 也可极大地节约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成本, 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 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 有利于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
个人所得税作为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 涉及的纳税人众多, 且分布相对分散, 涉税信息难以获取。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居民收入形式和收入来源的多样化, 个人所得税的涉税信息更是复杂多样。因此, 基于传统征管模式的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 在个人所所得税的征管中一直处于信息劣势, 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而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可利用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全面地获取纳税信息, 极大程度地解决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三) 有利于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监管
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在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同时, 也有利于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监管, 促进“信息管税”。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利用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完成涉税信息的采集、传递和共享, 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对涉税信息进行处理和分析来充分挖掘信息的利用价值, 加强了业务与技术的融合, 完善了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体系, 极大程度地提高了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监控能力。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
目前, 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通过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式进行, 且以源泉扣缴为主。源泉扣缴主要是通过支付单位向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来实现的, 这种征收方式在简化征管手续, 降低征纳成本的同时, 造成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来源较为集中, 过度依赖于工资薪金所得税目, 限制了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功能的发挥。自行申报方式主要是在年收入超过12万元、在中国境外有两个以上 (含两个) 收入的个人, 或者在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存在的情况下使用的, 这种征收方式依赖于纳税人有自觉纳税意识, 但从我国的实践情况来看, 每年自行申报的人数严重不足, 纳税人主动纳税申报意识淡薄。因此, 在具体实践中, 这两种征收方式并未发挥其有效性, 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问题严重, 每年的流失率在50%左右, 这说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很大问题, 需要进一步地加强和完善。
(二) 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1) 代扣代缴存在缺陷。目前,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更多的是通过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来实现的。这种征收方式虽然简化了征管手续, 降低了税收成本, 但同时也存在很大的弊端。一方面, 在这种征管模式下, 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及自己的纳税信息缺乏了解动机, 不利于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形成。另一方面, 这种模式虽便于实现对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的征管, 但对于其他税目却无法实现有效监管, 影响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发挥。
(2) 税源监控不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相对于其他税种来说, 人口众多且来源于不同的行业, 收入形式和收入来源也各不相同, 分布相对分散, 涉税信息较为复杂, 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难以实现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有效监控。特别是近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居民收入形式的不断变化, 支付工资不再局限于传统形式, 而是更加新颖多变, 收入来源渠道也在不断增加且更加隐蔽, 这进一步加大了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的难度, 税务机关无法实现有效地监控。
(3) 信息化程度不高。首先, 税收征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不足, 技术人才不充备, 不能满足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基本需求。其次, 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尚未实现信息化管理。从纳税信息的采集来看, 目前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且质量相对较低, 未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的基本信息。从信息的传递和共享来看, 信息共享体系尚不健全, 税务机关无法有效实现与其他政府部门、第三方机构的信息共享, 无法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利用信息资源。从纳税信息的处理、分析和利用来看, 税务机关不能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来挖掘现有信息的利用价值, 造成资源的浪费。
(4) 稽查和处罚力度不足。税务稽查和税务处罚是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和步骤, 是防止税款流失, 堵塞征税漏洞, 打击逃税的有力手段。但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 税务稽查和税务处罚并未发挥其有效性。一直受重企业轻个人的观念的影响,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更注重对企业纳税人的监管, 而对数量众多、纳税数额相对较少的个人纳税人的监管较少, 税务稽查力度不够, 这也就弱化了税务稽查和税务处罚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作用。对于税收违法案件, 往往存在执法不严, 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 造成个人所得税的违法成本较低, 个人偷税漏税现象屡禁不止, 难以形成良好的自觉纳税环境氛围。
(5) 个人纳税意识淡薄。目前, 我国居民的纳税意识较为淡薄, 尚未形成纳税人自觉主动申报纳税的良好氛围。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普遍缺乏对税收职能、税收制度以及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基本认识, 未能激发起自觉纳税意识。二是我国税收征管手段比较落后, 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发现符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未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的问题, 也就不能对存在或可能存在偷逃税行为的纳税人起到惩戒和警示的作用。
三、信息化背景下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建议
(一) 强化代扣代缴制度
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中, 代扣代缴的质量不高, 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现象严重。因此, 应强化代扣代缴制度, 进一步明确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加大对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法律责任的处罚力度。同时, 积极推行双向申报制度。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和同一收入所得中代理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情况作详细的区分, 从而建立个人信息的双向申报制度。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在双向申报制度之下, 可更好地促进双方纳税意识的提升, 有效堵塞征管漏洞。
(二) 创新监管模式, 加强税源监控
为顺应信息化时代的发展趋势, 税务管理工作也应向信息化方向发展, 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监管, 特别是对于收入高或者是收入较为分散的人群的监管。要加强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信息实施管理, 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体系, 实现对个人所得税税源实时、有效、动态监控。
(三) 加强信息化建设
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税务机关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纳税人信息的采集和处理, 并进行档案管理和税源分析。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个人收入数据处理中心并组合成一个全国性的个人收入管理信息系统, 实现对个人所得税税源实时动态监控。同时, 完善信息共享平台, 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税务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和机构的联系, 建立良好的合作共赢机制。
(四) 加大稽查和处罚力度
税务机关应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稽核系统, 重视对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稽查。首先, 加大对金融、电力、烟草、影视等高收入行业重点人群的稽查力度。其次, 建立税务稽查联动机制。税务机关应同工商部门、金融机构等联合起来, 加大税务稽查力度。最后, 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群众对偷税漏税行为的举报。税务机关还应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完善相关法律的同时, 严格依法执行, 将法律落实到实处。
(五) 提高个人纳税意识
首先, 加大税法宣传。税务机关可通过互联网等手段利用新媒体、新形式普及税收知识, 提高社会群众对税收的认识, 促进社会群众养成自觉纳税的意识。其次, 税务机关可建立适当的激励和惩罚机制, 通过奖罚分明来引导纳税人自行申报主动纳税。最后, 税务机关可借助于个人社会信用体系。将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在信用档案中, 并定期向社会公开。一旦纳税人出现偷逃税行为, 将会影响其社会信用, 从而提高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成本, 督促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摘要:随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不断深化, 税收征管模式也应不断加强, 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是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本文从信息化建设对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作用出发, 全面透彻地分析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进一步提出信息化背景下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信息化,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参考文献
[1] 刘盾.大数据模式下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研究[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8 (1) .
[2] 郏祥弟等.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思考[J].税务研究, 2017 (10) .
制度与征管个人所得税论文范文第4篇
1 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 (Electronic Commerce) , 是指在国际互联网 (Internet) 上进行的商务活动, 即利用互联网技术而形成的新的商业交易模式, 其主要功能不仅包括网上电子广告、定货、付款、货物和服务递交等电子交易内容, 而且包括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算、生产调度、物资调配等电子商业内容。电子商务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 将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电子化和网络化, 极大的提高了商业交易效率, 降低了商业交易成本。电子商务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 其雏形是电子数据交换 (EDI) 和电子资金传递 (EFT) 。进入90年代以来, 随着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的日益发展和融合, 尤其是Internet的普及和应用, 一种崭新的商务形式以Internet为应用平台的电子商务, 作为商业贸易领域中一种先进的贸易方式而风靡全球, 它必将成为21世纪最具潜力与活力的贸易载体。
与传统的贸易相比, 电子商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1 交易虚拟化
从事网络贸易的贸易双方从贸易磋商、签订合同到支付等, 无须当面进行, 均通过计算机互联网完成, 整个交易完全虚拟化。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带来一定好处, 作为进行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不用担心店址的好坏影响销售, 不需要雇佣大量的员工, 无需过多的仓库, 而且作为厂家也可以将货物直接发到消费者手上而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中间环节, 使生产者和消费者均从中受益。
1.2 交易成本低廉化
网上进行信息传递的成本相对于信件、电话、传真的成本而言是较低的;买卖双方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活动, 无须中介, 减少了交易的有关环节;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产品介绍、宣传, 节省大量广告支出;电子商务使得无库存生产和无库存销售成为可能, 从而使库存成本为零。
1.3 交易快捷化
电子商务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 而且无须人员干预, 加快了交易速度。电子商务实现“无纸贸易”、“无纸办公”提高了信息传递效率, 节省了时间。
1.4 交易效率高
由于互联网将贸易中的商业报文标准化, 是商业报文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从而使各种交易在最短的时间便能完成, 依靠计算机自动处理, 原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与销售、银行汇兑、保险及货物托运等过程均无须人员干预, 在最短的时间内便能完成。
1.5 交易透明化
买卖双方从交易的洽谈、签约以及货款的支付、交货通知等整个交易过程都在网络上进行。通畅、快捷的信息传输可以使各种信息彼此核对, 有效防止伪造信息的流通。
2 现行税收征管方式应对电子商务所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 一方面促进了贸易, 增加了税收;另一方面又对税收制度及其管理手段提出新的要求, 传统的税收征管制度已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2.1 会计记账凭证基础受到冲击, 税务审计难度加大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传统的记账凭证逐渐被电子票据、电子账册、电子报表所代替, 而保留在计算机内的电子凭证容易被不留痕迹的修改而且可以被多重密码保护, 使得税务部门征管稽查的难度加大。此外随着在线交易的发展, 传统的发票管理制度将不再适应电子交易流程。同时, 由于难以取得合法的发票凭证, 用户如何记账、如何列支费用也成为一个征管问题。在目前难以实行以票控税、以票扣税的条件下, 要求我们根据在线交易的特点调整发票管理规程。
2.2 网上交易性质难以分辨, 征管难度加大
在传统贸易中, 商品、劳务、特许权很容易区分。然而, 对于数字产品的在线交易, 税务机关较难掌握交易的具体信息, 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例如, 一个用户要购买50本同样的书, 可以通过从网上下载的方式购买一本数字化的原版书, 并取得复制另外49本的权利。这一交易性质是商品销售还是特许权转让就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此外我们虽然可以通过银行控管电子商务的资金流, 但却难以认定交易的性质是商品还是劳务, 是何种商品或劳务, 从而加大了征管难度。
2.3 纳税人经营场所流动性、隐蔽性较大, 容易造成漏征漏管
在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下 (代扣代缴除外) , 通常要知道纳税人的经营场所或住所, 才能对其依法征税。在电子商务条件下, 纳税人通过个人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 不需要固定的经营场所, 服务器很容易移动, 交易地点难以确定, 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控管, 因而纳税人可能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容易产生漏征漏管, 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2.4 课税环节减少, 增大了税收流失的风险
传统交易下, 商业中介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 包括长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 课税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 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 在课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 消费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 税务机关难以控管, 可能导致大量税收流失。
2.5 税源分布发生变化, 国内税源分配可能面临争议
目前, 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做出明确规定, 为了实际操作方便, 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造成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 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例如发达地区企业通过互联网直接向其他地区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其纳税地点在发达地区, 其他省市难以向过去中间环节取得收入。这样必然导致税源分布向发达地区集中, 使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平衡。
2.6 服务器设立地点可以任意选择, 国际避税问题加剧
互联网交易是通过网络在服务器上实现的, 而服务器的设立只需移动一台电子计算机, 一个调制解调器和申请一种联网方式即可, 这种便捷的方式大大促进了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功能一体化, 公司的职能可以以更便捷的网上交易的形式分散到各国的子公司。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意图也容易实现。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 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从而规避某些税收。因此,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 传统的转移定价调整方法必须做出相应调整。
3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的对策
3.1 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相关法律制度
3.1.1 完善税收实体法律制度
法治社会要求依法治税, 为了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 更好地解决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给税收带来的问题, 应该在现行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规范性条款。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的税种的情况下, 完善现行税收实体法, 重点修改与电子商务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
3.1.2 完善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其他法律
完善金融和商贸立法, 修订我国现行的《票据法》, 或制定相应的《电子资金划拨法》, 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国际金融结算的规程, 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律保证, 以保证电子商务中支付和结算顺利进行。
完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立法, 以保障网络安全和商务安全, 从而防止网上金融风险和金融诈骗、金融黑客等网络犯罪的发生。要实现电子商务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
完善《会计法》等相关法律, 针对电子商务的隐匿化、数字化等特点, 会导致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问题, 可在立法中考虑从控管网上数字化发票入手, 完善《会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明确数字化发票作为记账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
3.2 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系统
3.2.1 建立专门的网络商贸税务登记制度
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企业形态将发生很大变化, 出现虚拟的网上企业, 这就要求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在办理商贸网络交易手续前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税务登记, 填写《电子商务纳税登记表》, 并提供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电子银行帐号等网络商务交易的有关材料, 特别是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 逐一登记, 并建立严密安全的企业密钥管理办法, 保证密钥的正确使用。
3.2.2 启用电子发票, 完善网上申报制度
电子商务发票, 是以一连串电子记录方式表现的纸质发票的电子映像, 电子发票的启用不仅可以极大的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而且会给整个税收征管带来质的飞跃。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申领发票的有关项目进行预先填写, 以防电子发票被转移使用;并且必须对电子发票添加防伪标识, 使企业开具完毕的发票只能以“只读”的方式打开阅读, 而不能以“读写”方式进行修改;另外企业填写完毕的发票必须经过税务机关备份后才能传递给交易方进行正常交易。
3.2.3 加快征管软件开发, 搭建网络税务平台
电子商务征税的技术性要求很强, 必须专门组织技术力量集中攻关来研制开发的智能征税软件。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可以将有形的征管空间有效拓展至无形的网络世界, 网络税务登记、网络税务申报、税款缴纳以及网络税收宣传等网络税收征管功能才有可能实现。特别是建立综合性的网络税务认证中心, 是网络税收征管的中心任务。有了这个综合性的认证中心, 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发票真实性、是否按期申报、是否偷逃税收等一切涉税情况进行实时的在线核查, 从而避免税收征管的盲目性。
3.2.4 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构筑信息共享网络
立足金税工程, 加紧税务系统计算机网络体系建设, 迅速增加税务系统“信息高速公路”总里程, 抓紧形成覆盖全国税务系统的计算机广域网。加强与财政、金融、外汇、外贸、统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海关、公安等部门或行业的协调配合, 共同研究电子商务运行规则及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法律法规, 并通过建立定期情报交换机制和纵横交错的管理信息网络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 使税源监控更为严格。
3.3 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 防范电子商务国际避税
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的时间概念和空间限制, 表现出全球性特征。要防止网上跨国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 一方面我国要关注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税收对策;另一方面应加强同外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 在税收的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与国际接轨, 协调一致。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互换税收情报和相互协助监控, 不断加强税收信息交流, 才能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 使税收征管稽查有充分的依据。
3.4 强化现有税务机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
继续抓紧全员计算机基础知识培训和普及型教育, 以此促进全员素质的提高。采取相应措施, 稳定现有的信息技术队伍。改革、加强培训方式。改变过去封闭式培训为开放式培训, 采取“走出去, 请进来”的方式充分吸纳先进经验和知识;改变过去单一的培训方式为全方位、交叉式的培训方式, 以增强对税收政策掌握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注重培养懂经济管理、税收业务、税收法律、计算机、WTO、英语知识的复合型管理人才, 做到培养高层次人才与专业型、普及型人才相结合;改变过去单纯依靠系统内的横向培训方式为与之相结合依托各类院校不同层次的人才培养的纵向培训方式。
摘要:电子商务的普及是新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 是现代企业经营发展的一大趋势。电子商务可将一次交易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用电子方式实现, 在商业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实现交易的虚拟化、无形化、无纸化, 使其具有高度的开放性、流动性和隐匿性等特点, 使企业的贸易活动往往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经营场所等有形机构来完成, 进而买卖双方更容易隐匿或取消固定经营地点, 使税务的审计和征管难度加大, 国际避税的问题也日益加剧, 给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 从而造成国家的税款大量流失。因此, 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 结合国家的现行税制, 以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为研究基础, 坚持税收公平、中立性原则, 并在不阻碍电子商务自身发展的前提下, 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机制的具体内容, 以加强税收征收和管理。
制度与征管个人所得税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在其建立、发展和演变的过程中大体经历了制度、模式和体系三个较大的发展脉络。每个发展阶段都凸显其时代烙印,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其不同的特点。从20世纪50年代的全职能、粗放型的管理制度到90年代末期的税收征管模式的提出与实施,从2003年的丰富了税收征管模式的内容到正在构建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建设,阐明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与模式的确立是一个嬗变过程,对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实施效果不佳展开理性分析,并积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征管体系,以进一步促进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关键词〕税收征管改革;税收征管制度;征管模式;征管体系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的。这个变化过程由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循环系统中发挥其职能和作用。共和国成立之初和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在税收征管方面实行过多种征管制度安排和征收方式。在新形势下,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应对之进行较为深刻的变革和创新,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指导税收的征管工作。
一、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与模式的确立与嬗变
一般来说,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1]税收征管制度包含着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征纳双方应共同遵循的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法令、政策等涉税规程和行动准则。而模式“一般指可以作为范本、模本、变本的式样。……是研究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的理论图式和解释方案……”。[1]税收征管模式是把解决征管问题的方法总结归纳到理论图式和解释方案,即是征管模式。我国税收征管改革,除离不开其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管理体制、税收制度、征管对象的选择等外,更与税收征管制度与模式密不可分。凡是范围和规模较大的税收征管改革,都直接或间接渗透着税收征管制度的调整与完善、税收征管模式嬗变与梳理的过程。
1建国初期的税收征管制度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为了恢复国民经济、稳定金融物价、平衡财政收支,国家采取统一税政,对税收实行统一管理,建立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体制。1950年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规定全国统一征收的14种税,其管理权都集中在中央。这种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权限是当时特殊历史条件下所必须的,对建国初期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之后,由于受“大跃进”和“文革”的影响,处于“放权”与“集权”的游离不定之中。当时,为了适应统一财政体制和税收管理体制,在税收征收模式上,对纳税人特别是国有企业推行“专管员进厂,各项税收专管,征管查集于一身”的征管模式,税收管理的主要目标是适应当时的国家政策的需要。比如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对私有经济和公有经济就采取“宽严不同,繁简不同”的措施,减少公有制企业的缴税程序,对私有企业也按照其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态度,采取了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由于当时的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虽有所调整,但一般来说仍比较单一,税收的主要课征客体是占公有制绝大部分的国营企业,由于国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中央政府调控,采取统收统支,企业少缴税的情况也比较少。由此可见,税收制度单一,征收对象范围较窄,而且偷、逃、抗、骗税现象较少,税收管理的任务侧重于“征”和“管”,相比较来税,税务稽查的工作量和征管要求较少,“专管员进厂,各税归口管理,信息不对称、征管查集于一身”,存在专管员“一言九鼎”、权力较大的弊端[1]。
上述税收征管制度虽然在推行时,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但是,20世纪50年代的税收管理模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税收征管模式变化缺乏“顶层设计”,使征纳双方对新的征管形势很难适应;科学化、规范化程度及征管质量也难以提升;税收管理机制不能走出“重征管、轻稽查”的传统方式;税收专管员直接开票的税款征收方式,也不利于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和合法的税收权益的保护,使税收征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合理”状态,同时也弱化了税务干部人员配置,淡化了税务稽查工作职能,使税务机关主要业务部门之间出现工作效率低下的非均衡现象[2]。
2改革开放后的税收征管制度与模式
改革开放后,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对当时的税收征管模式进行反思并推动其改革。20世纪80年代初,先后实行了二步“利改税”,实行新的工商税制,税收收入在中央政府财政收入中的比重稳定增长,纳税人与政府的税收分配关系也逐步规范。但是,纳税人偷、逃、抗、骗税现象却增长较快,如果采取以前“专管员进厂”的模式明显不能符合新形势下的税源变化,创新税收征管模式已是大势所趋。在一些地方试点后,提出了“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或“征管、检查两分离”的管理方式[3],逐渐形成了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联系的税收征管新体制,解决了传统征管体制暴露出的不利于经济发展和中央财政收入增长的问题,为随之而来的税收管理变革奠定了基础。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又确立了“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模式。旨在放弃税管员户管制度,把纳税人申报纳税、中介机构的税务代理和税务机关的稽查管理有机结合,形成一个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整体[4]。
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实行了“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2003年,为适应当时征管改革的需要,针对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突出了“强化管理”的内涵,实施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5]的征管模式。这就是现行的“34字”征管模式。
3对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评介
从现行征管模式实施的实际情况看,与以往的税收征管制度和模式相比,“34字”征管模式的内容有以下不同。
(1)提出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税的法定义务。在传统的税收征管改革实施过程中,一般由税务干部上门征收税款,对一些单位尤其是重点纳税大户,都有专管员负责直接管理。“34字”模式取消了专管员户管制度,规定纳税人按照税法要求,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申报纳税。其初衷是要划清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逐步提高纳税人按期申报的纳税观念。与此相适应,全国各地逐渐形成了税务代理组织体系,税务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发展迅速[6]。
(2)确立了为纳税人服务的现代治税理念。在税收征管模式中,突出建立服务型政府或机关是与时俱进的理念。作为税务部门除了国家公布的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外,还要及时发布税收行政规章和税收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持续地宣传、辅导和答疑纳税人提出的有关涉税审批、办税流程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涉税信息和问题,按照集中、实用、方便纳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高效的办税服务场所,充分发挥实体办税服务厅和网络办税服务厅各自的作用,使登记、申报、缴纳税款、咨询、发票管理和复议诉讼等涉税事项可以集中办结,不断地为纳税人提供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服务。
(3)运用税收信息技术,逐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为适应征管改革的要求,总局组织设计开发金税一期、二期工程,现正在试点运行和开发金税三期工程。就征管模式提出的“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建立一个全国范围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达到充分遏止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目的,杜绝增值税的流失,有效保障现行增值税制度。同时,各级税务机关都自行开发、使用一些税收征管软件,进一步防止税收流失,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4)利用人机结合的税务稽查资源,持续加强税务稽查力度。原有的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着重征收、轻稽查的做法,在税务机关组织内部形成了强征收、弱稽查的格局。现行征管模式强化了稽查功能。各地税务机关利用人机结合的税务稽查力量,为税务稽查工作配备了素质更高的人员和优良的办公环境以及办案设备。在税务稽查部门内部,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环节设置职能,按岗位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逐步实施和完善稽查工作责任制、双查制和稽查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税务稽查工作力度不断增强。
(5)突出从源头治税,强化管理职能。为对原“30字”征管模式进行纠偏,凸显从源头紧抓税源,提出强化管理的工作内容。“强化管理”的初衷是为弥补原“30字”征管模式的不足而提出来的。因为原模式只强调“征收”与“稽查”,缺少“管理”的相关内容。新模式的提出,不仅仅是补充了原模式的不足,更重要的是发展和完善了新形势下税收管理的基本内涵。既是对税收管理方面的总要求,贯穿于税收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也是从征管查分工合作的基础上阐述的。税收征管要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的战略思路逐步形成。
二、对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实施效果不佳的理性分析
我们对税收征管模式是一个由浅入深、逐步认识和理解消化的过程。如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重视税务稽查工作等。但是,这个模式实施状况受到多方面的限制,直接对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率产生影响,最终表现出来的效果远远没有实现所希望达到的目标。
1“34字”征管模式未能明确体现纳税人自主申报的主体地位
“34字”征管模式只是单方面强调“自行”,而不是“自主”,没有完全体现税收上的“主人翁”地位,即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上的“当家作主”地位。在税务机关任务紧、工作量大、管户多且纳税人不及时申报的情况下,由于存在着对税务干部准期申报率的内部考核,往往有替纳税人申报之嫌疑;未能明确促进税法遵从的根本目标,过于强调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目标;未能整体体现信息化对征管的支撑作用,各自开发自己的外挂征管软件,信息化的利用效率大打折扣,而且也增加了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
2“集中征收”未能明确强调依法征收
“集中征收”原意是指办公场所(主要指办税厅)的集中,是特指场所和管理事项的集中。随着信息化发展,电子申报和缴税的普及,场所集中的概念已经淡化 。此外,“集中征收”是纳税人自行缴纳还是税务机关上门征收?这里的 “征收”是大概念还是小概念等,存在着模糊认识。我们认为,就其实质来说,这里的“征收”是征管程序中的具体概念,不是税收征收的大概念。而在国际上,具体征管程序中的征收一般是特指经评估和稽查后的强制征收。在操作上,在确定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的征管模式后,在具体的征管过程中,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税款占整个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绝大多数份额。在新型的征纳关系和信息化条件下,以税务机关为主体的征收概念发生实质性的转移。现征管模式中将纳税人自主缴纳的行为定义为征收,本身与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的提法存在矛盾。因此,不得不说该提法仍保留了以税务机关为主的管理理念的痕迹。
3“重点稽查”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问题
“重点稽查”旨在集中征收后,税务机关主要任务是实施税务稽查,并规定稽查人员要达到一线人员的一定比率(或40%)及以上[7]。但经过十几年的征管实践,这一要求不仅未能实现,而且暴露出一些诸如国地税重复稽查、大征管中的评估与稽查如何衔接与定位等问题。总之,税务稽查的威慑力还未充分发挥。
4体现“强化管理”的两项主要措施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税收管理员“一人管多户、各税统管”的属地化管户制度已不能适应纳税群体日益增长、经营方式日渐复杂的需要,尤其是难以对跨国、跨地区经营的大企业集团管理到位。税收管理员过多地承担了大量事务性工作,真正用于评估等税源管理方面的时间、精力有限。此外,由于管理员长期固定管户,也不利于从机制上消除“吃拿卡要报”的现象。二是对纳税评估定位不够准确、程序不够规范,至今也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之内容的评估规范性要求,仍然是难以突破“摸着石头过河”的传统思维和做法,未能有效发挥引导和促进税法遵从的作用。
三、积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征管体系
针对多年来围绕税收征管模式争论不休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反思。如果新的税收征管思路仍然沿袭着传统的思维定式而没有实行“顶层设计”;如果没有把税收征管系统看成是一个有机整体,仍片面追求用多少字推行税收征管工作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一般认为,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而构成的一个整体[1]。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征管体系就是要厘清新形势下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必要性,确立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的目标和基本内容,把税收征管视为一个系统工程不断完善。
1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必要性
近年来,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税务系统“自上而下”大力推行税收专业化、信息化管理,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和信息管税工程建设。各级税务机关“自下而上”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实施了一系列加强管理的新方法、新举措,税收工作面临新的形势,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1)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对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出新的要求。逐步形成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要求,形成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的主体地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税收方面的体现就是构建新型的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使税收征管改革融入加强社会管理和创新之中。面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促进税收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服务。
(2)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适应税源状况深刻变化的迫切需要。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税源状况产生了重大影响。税源状况的深刻变化集中反映是纳税人的数量急剧增长。据统计,截止2012年第一季度,全国税务登记的纳税人3 353万户,全国税收管理员277万人,人均管户数量在100户以上,沿海发达地区甚至达到人均1 000户以上[8],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相继涌现。纳税人的经营方式、经营业务不断调整、日益复杂,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涉税诉求多样化、服务需求个性化的趋势日渐明显。这些都给税收征管工作理念、管理方式、资源配置等带来深刻影响。
(3)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顺应现代信息革命发展潮流的必然选择。当前,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方兴未艾,为我国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加强税收征管提供了重要机遇,也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更加严峻的挑战。企业经营和管理的电子化、智能化趋势日益明显,规模庞大、交易复杂的电子商务飞速发展,使税收征管的复杂性越来越强。虽然近些年来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但信息管税水平不高,现有信息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来源渠道还不通畅,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状况日益加剧。
(4)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推进我国税收管理国际化的必由之路。税收征管是税收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与世界经济已经成为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数量不断增加,税源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跨境税源管理成为新课题。
2确立税收征管体系的目标
确立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的目标是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具体来说就是要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 2012年7月,全国税务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在安徽合肥召开,会议提交并讨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
(1)提高税法遵从度。提高税法遵从度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共同的责任和义务。税务机关率先遵从税法,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税收管理权力,促使税法得到公正执行;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自主申报纳税的质量。通过提高税法遵从度,既要减少纳税人的税法遵从风险,也要减少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
(2)提高纳税人满意度。税务机关通过优质服务、规范管理,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增进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和满意,提高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服务与管理行为的认可程度。
(3)降低税收流失率。缩小税收实征数和法定应征数之间的差距,提高税收征收率,确保税收收入随着经济发展实现平稳较快增长,体现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遵从税法的程度,同时也反映税务机关服务和管理的水平。
(4)降低征纳成本。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在征管工作中,落实“两个减负”,即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和基层人员额外的工作负担,并提高税务行政效率。
3规范税收征管体系的基本内容
在税收征管目标确立后,针对现征管模式存在的不足,结合征管实际情况,应加强税收征管体系基本内容建设。
(1)进一步明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市场经济发展中“经济人”的要求,清晰界定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确立税收征纳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使遵从税法既是对纳税人义务履行的要求,也是对税务机关义务履行的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征管制度设计,开展征管活动。真正把纳税人看做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负有依法履行自主申报纳税的义务,享有税务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利。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征税,不能从事“保姆”式管理,更不能“越俎代庖”,而应通过建立税收征管程序,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2)强化税收风险管理。把风险管理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不是独立强调“集中征收”或是“重点稽查”,而是实行税收风险分析监控,依托信息技术平台,通过对涉税信息进行分析比对,识别可能存在税收流失风险的纳税人,进行风险等级排序后推送到相关部门进行应对,并对应对结果进行管理和评价。对税收风险不同的纳税人可采取风险提示、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和税务稽查等应对手段,识别和消除纳税人的税收风险,有效防范和避免税收流失。
(3)大力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对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管理权限、职责进行合理分工,对管理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税收管理的集约化水平。“34字”征管模式强调的“强化管理”更多关注的是“源头”管理和属地管理,而对征管流程中易出现的税收“跑、冒、滴、漏”没有从专业化管理的视角加以足够重视,因而应加强分类分级管理。分类管理是在按纳税人规模、行业,反避税、出口退税等特定业务的基础上,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纳税人按照纳税服务、税收分析、评估与稽查等涉税事项实行管理;分级管理是将管理职责在不同层级、部门和岗位间进行科学分解、合理调配,并相应设置专业化的机构,配备专业化管理人员。
(4)进一步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税收信息化是利用信息技术的先进生产力改进税收工作,实现税收管理的现代化[9]。在税收征管改革的过程中,应统一规划,克服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的“信息孤岛”,发挥信息技术的整体优势,即准确把握信息革命发展趋势,充分应用信息技术科学发展成果,大力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为税收征管提供有力依托,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此外,充分发挥信息化的业务引领作用,坚持征管业务与技术的协调发展,推动税收征管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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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淑丽)
制度与征管个人所得税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互联网和经济社会的不断结合,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影响。在“互联网+”时代的潮流压力下,税收征管的革新也在不断地与时俱进,严格实施“互联网+”,能够推动税制的不断革新,也是提高税收管理水平趋于现代化的关键方式。本文主要讨论“互联网+税收治理”革新与改变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互联网+” 税收 征管 改革
1 税收征管改革发展至税收治理的过程
简单总结税收征管成长过程,对于当今“互联网+”潮流冲击的认知具备重要价值。
1.1 新中国税法的建立及税收征管起步阶段
“一五”阶段,是我国税收管理改革的初步发展时期,主张“保障需要、简化税制、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税收基本准则。20世纪50年代初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作为那个时期的基础税法[1]。我国也在那一个阶段开展了极其集中的财税管理制度,成立并补充了一套具有税种类多元化、以及重复征收特点新的复税制度,开始建设起了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
1958年~1978年这个时期,我国税收管理改革逐步处于搁浅的状况。于1975年修订后的《宪法》取缔了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中仅存的“公民有依法交税的责任”的税收条例,作为世界上罕见的完全不包括税收相关条例的宪法之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也逐步发展至一个新的历史时期。1982年制定的《宪法》还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缴税的责任”的税收条例。“非税论”的理念禁忌彻底被冲破,税收的用途被大众再次评价与关注,税法体制的革新也逐渐开始。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使我国税收管理具有单独以及一致法令法规,该举措被当做我国税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证明我国税收管理逐步与法律接轨[2]。1991年,我国开始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相互限制、互相协助的“征管查”三分离的税收征管形式,缴税人自觉申报交税和税务代理的试行工作逐步开展。
1.2 分税制革新推动税收法制建设的完善时期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本质以及改变的目的更加清晰化。从1990年代开始,依据税法一致、合理分配关系等主导思想的的带领下,我国成立了流转税法,该税法是以实施全面的增值税为关键,消费税以及营业税作为辅助税法,对《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暂行管理条例》做出了修订,是一次全新而又系统的改革。于1992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证明我国的税法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对于税法的实施做出有力的保障。为顺应分税管理制度的需求,把所有的税种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地方共享税三种,而且设立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总局两类管理机构。国家级的税务局主张“推动征管查的互相协助,以及专业化和信息化的融合,全方位进行深化管理”,其税收征收的形式是缴税人主动申请交税,而不是税务人员上门征收,每个阶级的税务管理机构都配备计算机互联网装备,地方税务总局还只是初级发展阶段。于2001年《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再次修改,对依法纳税的工作目标再次强化,推动依法税收的法律化进程[3]。
1.3 全方位推动财税体制革新后的新进步时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推动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水平的现代化,实现资源配置的合理性、保障市场统一、推动社会公平可持续发展、达到国家长治久安层次,对强化税制革新作出全方位安排,也为税收的现代化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为税收在服务发展中的展现用途指出了道路。税收体制是现代财政体制的核心组成要素,表现和承担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等多角度的基础联系。2014年中央政府通过《财务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对1994年分税制革新成果不断强化,并在此前提下进一步作出理论的改变以及应用的创新,也为税收制度的下一步发展提供了发展方向。
税收征管水平完整的展现了国家对税收治理的水平,对国家的治理有着更深远的影响。税收制度的不断革新和深化,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快速发展也是当务之急[4]。国家税务局主张建设完善的规范税法制度以及完整的税务制度系统,不断使服务体制更加方便快捷,建设强大稳定的信息系统以及高效廉洁的组织团体,力争在2020年初步完成税收现代化体系的任务。2015年9月“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表示,用更加开放包容的胸襟、改变与革新的勇气、协作双赢的理念,全面推动互联网与税收管理的结合。
2 “互联网+税收治理”改革的进展趋势
2.1 创新思维作为指导,明确税收治理的定位
“互联网+税务”高度结合,必须全方位审查税收工作,以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为原则,主动实现“互联网+”的乘数效果,完成税收工作全面转型创新。
(1)革新跨界协作,完成“行业+”。“互联網对传统行业”成立的新兴商业形式、全新的营销模式,也表明新的经济业态、新的经济税源的出现。税务部门能够改革体制制度,冲破现存的层级阻碍,充分使用互联网资源,以完成跨界协作。上下部门之间资源的内外整合(不包括国家税务与地方税务之间),寻求跨政府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及媒介机构与软件公司、电商平台、物流集团等协作,全面了解纳税人互联网时代交易状况、支付形式、交易模式等数据资源,合理纳入税收监控范畴,为深化税源治理、税收风险预测、税务稽查选案及税收政策的改变提供信息基础[5]。
(2)改变交易平台,完成“三维+”。一直沿用的办税方式是由纳税人主动到办税服务厅排队叫号窗口服务实施纳税,改为到自助终端装备查询纳税,在转变为自己登录税务机关网站进行申报的流程。不管是办税服务厅“一窗式办理”或者“一站式处理”,或者“同城办理”、银行受理转账,都会受到地区、时期和形式的制约。推动“三维+”,关键是为了冲破这些制约,创造出多元化、没有时间空间等条件制约的纳税服务平台,把互联网当做行政业务办理的一项基础装备,依据电脑、移动智能终端、APP软件等服务终端设备,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运用的前提下,让纳税人可以像自助购买火车票、充值话费、自助存取款一样便捷地缴纳税款及相关业务的办理,完成从税务登记管理、税款申请缴纳、电子发票的应用、交税凭条的开据等全面的多功能的电子税务局。
(3)改革纳税服务,完成“人文+”。为纳税人供应便捷的服务是税务机构的法定责任,同时也是创建服务型税务机构的必备要求。完成“互联网+税务”最核心的一个要素就是让纳税人认可。依据“起步于纳税人需要、以纳税人满意为基础、结束于纳税人遵守”的规定,完成“人文+”,一方面要提升纳税人的认可度,另一方面要提升办税人的幸福指数。强化优质的纳税体验,以纳税人需要为核心,不断补充政务信息公开化、税收法规政策库及办税流程模块,使其更加完整。研发简便操作的办税操作体系,使用电脑等移动互联网终端完成发票检验和审查、无线数据输送、在线寻求帮助、纳税人认可度调查等,让纳税人可以快速办税的同时,也实现税务人员移动办公。
2.2 严格实施规划,推动税收治理的发展历程
(1)不断补充税收立法,确定政策依据。在法定程序下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条例》,带动电子商务稳定可持续发展。第一,寻找创建电子税务登记的新登记形式,完成新办纳税人登记管理网络与信息化,简化行政审理与批准的标准,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网络经济进步。第二,拓展发票管理方法范围,确定电子发票的法律意义。使用数字证书、二维码等手段,创建统一的电子发票数据文件准则,高效缩减征纳双方发票审批印刷、采购运送、储存销毁等资金投入,逐渐完成纸质发票到电子发票的改革。第三,推动数据开放,确定第三方涉税信息互换和税务审查获取电子证明的合理性。在法律方面确定有关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规的惩罚等,依据法令制度的权威性对其进行限制,创建合理的电子税务系统。第四,推动产业革命的发展,制定符合社会发展的优惠措施,带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2)推动责任的调整,深化征管的革新。加强税收的威胁管理,提升缴税人的服从度。首先要明确“互联网+”时代的税收制度与管理体制的误区,推动线上线下的税收遵守,以大数据平台为基础,形成相应的体系。使税收的执法更加合理,强化对电子税务的审查。要清楚认识到税务审查的现代化发展对于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与治理的重要性,从思维模式、法规制度等方面进行改变与提高,模仿并创新西方国家的互联网监督手段,不定期抽检,以推动公平合理发展,完成税收职能的作用。
(3)强化对信息化的建设,保障网络安全。信息管税是对税收征管的一项关键举措,信息化技术手段能够实现网络信息准确、安全。此外,加大对互联网的管理与监督,对大数据平台要严加监管,避免出现漏洞以及病毒的共计,创建信息提取体制,与网络运营商进行密切沟通与协作,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4)实施业绩评估,不断加大对人才的建设。第一,模仿美国国内入署高效的业绩评价制度,不断加大对税务人员的考核以及税务系统的考核,不断完善互联网+税务的考核标准,提升税务体系的执行水平。第二,建设税收信息搜集部门,成立信息统筹风险治理与督查,提升对互联网+税务的最新信息的判断能力。第三,不断革新理念思想,借助于税务系统的劳动力资源以及外脑的智力帮助,创造出互联网+税务的作用和带动力。
2.3 借助社会合力,参加国际税收协作
(1)以政府为核心,实现多元管理的合力。改革是带动发展的首要驱动力,也是实现发展主旨的基础要求,互联网时期电子政务云的创建使政府每一个部门间的联合管理以及合作分工变为基本的工作模式。政府简化政权,对所属部门下放一定的权利,职能和结构的调整以及改革创新等角度开展,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创建,对互联网+具有更大的包容性。(2)共同协作,提升國际税收的作用。现阶段税源的稀缺,使竞争日趋激烈。在“互联网+”时期新经济逐步与国际竞争结合中,需要充分认识到市场的各个主体间的竞争与协作,依据国际经济协作和发展组织的的优势,不断完善我国逃税体系监控的系统,增加我国在国际的影响程度。
参考文献
[1] 袁显朋,赵联果,王玉.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发票发展探析[J].财会通讯,2017(04).
[2] 刘洁,蒋卫东.“互联网+税务”新模式探讨[J].财会研究,2016(11).
[3] 崔晨涛,崔玉亮.“十三五”期间促进县域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治理政策展望[J].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04).
[4] 张茜怡.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再造研究[D].云南大学,2016.
[5] “互联网+税收治理现代化”专题征文启事[J].税务研究, 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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