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问题范文
暴力问题范文(精选12篇)
暴力问题 第1篇
一、精神暴力的界定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 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伤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里以殴打、捆绑、伤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暴力, 在当时或之后会伴随一定的精神损害, 这个不是精神暴力, 仍然是身体暴力, 它只不过是身体暴力造成的后果, 因为身体暴力在前, 精神损害在后。而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暴力是单纯的精神暴力、单纯的精神攻击, 精神暴力在前, 精神损害在后。对于什么是精神暴力, 有观点将精神暴力分为精神侮辱和精神胁迫。精神侮辱通常指以嘲笑、辱骂、奚落等手段打击受害者的尊严;精神胁迫通常指以身体上的伤害相威胁、以受害者的隐私或非常在意的事由相威胁, 达到对受害者精神上的控制和折磨。从其分类上, 这两种精神攻击, 均带有杀伤力, 符合精神暴力的要素。因此, 精神暴力实际上就是精神侮辱或精神胁迫。司法实践中以下行为能否界定为精神暴力? 有待探讨。
( 一) 以作为方式的毁坏家什、虐待宠物的行为
国外学者将暴力分为四类, 1. 最狭义的暴力, 指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量且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2. 最广义的暴力, 指不法行使有形力量的一切情况, 包括对人暴力与对物暴力[1]。而家庭暴力中的“暴力”属于狭义的暴力, 只能直接针对人身, 因为无论是身体、精神还是性的权利都是专属于人的, 而不可能及于物。据此, 针对以破坏家什或有意损坏受害者财产、殴打宠物等方式伤害对方, 笔者认为不属于精神暴力。
( 二) 以不作为方式的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对方的行为
近年来, 在学术期刊、报纸杂志、文艺小说、电视媒体上出现了“冷暴力”字眼, “冷暴力”的主要特征是不作为, 如不理不睬、冷淡疏远、轻视放任、漠不关心、拒绝敷衍等, 这些行为多出现在有文化的知识分子或领导家中。“冷暴力”的“冷”重点在于“不使用武力、不野蛮行为、不理不睬、不作为, 即非暴力。”这种非暴力与作为方式的经常性谩骂、恐吓的精神暴力相比, 不能说是“一种暴力”。从其表达上讲有混淆视听之嫌, 从其内涵上来讲, “冷暴力”否认了精神暴力的特有内涵。精神暴力是主动而为, 具有攻击性; 而“冷暴力”则是消极的不作为, 不具有攻击性。如果把这种不理不睬, 没有紧迫人身威胁的“冷暴力”纳入法律调整, 将会导致法律干预与伦理道德调节产生冲突, 实际上是一种泛暴力现象。
现实生活中, “冷暴力”的提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危害性。由于性别、体力等差异, 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在家中多采用诸如不说话、不理睬等一些消极的不作为方式, 男性则多采用一些诸如武力的积极作为方式。若这些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被认定是精神暴力, 很容易造成一种误解, 即一方采用“冷暴力”, 另一方采用“热暴力” ( 即身体暴力) , 双方都采用了暴力行为, 均负一定法律责任。甚至还有可能, 男性认为女性先使用暴力, 责任应该大于男性, 从而抵消男性使用“热暴力”的法律责任。这样的结论明显谬误[2]。所以, 这种以不作为方式的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对方的“冷暴力”行为, 根本就不是一种暴力, 当然也不是精神暴力, 更谈不上违法所在。
但这种“冷暴力”会给当事人、未成年子女带来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 使受害者造成精神和心理疾患, 家庭矛盾难以化解。长期面对“冷暴力”的未成年子女易造成行为怪诞、性格孤僻、心理不健康。笔者认为受害者面对这种“冷暴力”的救济方式有两种: 第一, 利用本土资源, 如向妇联及其他社会组织寻找劝导途径; 第二, 当事人之间进行沟通、交流、理解, 认识到“冷暴力”并不能有效解决家庭矛盾, 反而激化矛盾。“冷暴力”是一种不作为方式, 但与虐待中不作为方式的非暴力行为 ( 如歧视、经济控制、不给付生活费、患病不给治疗等) 、“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二年” ( 如拒绝交流、漠不关心、拒绝同居等) 以及夫妻生活中短暂的“一方或双方不理不睬”有本质的区别。虐待是一种违法行为;“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二年”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 夫妻生活中短暂的“一方或双方不理不睬”不应当视为是一种伤害。
( 三) 精神暴力有别于一般家庭纠纷
精神暴力的认定必须遵循传统侵权“四要件说”, 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从主观过错上, 要求施暴者应为故意; 从违法行为上, 应是作为;从损害后果上, 应出现“一定的伤害后果”。即所谓“心理问题躯体化”, 也就是精神暴力中出现的躯体症状。如: 心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睡眠障碍、精神分裂、不明原因的头痛或浑身酸痛等。从因果关系上, 施暴者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受害者的精神损害应由施暴者的精神暴力所为。精神暴力具有周期性和持续性, 而一般家庭纠纷是指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执, 一时之气引发的言语辱骂, 其基本特征具有偶发性和节制性。精神暴力引发的原因和施暴者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控制受害者, 一般家庭纠纷不存在意图以暴力手段控制另一方的目的, 双方不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另外, 在区别一般家庭纠纷与精神暴力时, 应结合伤害程度、暴力频率以及受害人感受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因此, 笔者认为精神暴力是“身体暴力”之外的一种暴力, 指对受害者的精神施加暴力, 使受害者的身心造成伤害的行为。其主要特点: 1. 非武力方式; 2. 具有攻击性; 3. 行为方式是作为。大多如恶意诋毁、讽刺、辱骂、侮辱、威胁、恐吓、奚落等言语上的暴力。
二、精神暴力的举证
目前, 我国没有专门对精神暴力作出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涉及精神暴力案件的证据规则仍与普通民事案件相同, 采取“谁主张, 谁举证”的规则。精神暴力一般发生在相对封闭的家庭内部, 具有隐蔽性。对于欠缺保留证据意识的受害者来说, 面临着举证困难的问题。受害者在向法院主张存在精神暴力时, 往往只有当事人陈述, 其他证据极少, 这会导致受害者处于不利地位。对此, 我国学者提出主张, 法官可以基于一些事实, 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 即如果受暴一方提出一些基本事实, 可以证明其受到暴力, 如医院的病历记载及其他相关情况的证实, 那么另一方有义务证明其对该伤害无过错或者与其无关, 此时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但也有反对观点认为, 精神暴力案件无需举证责任倒置: 第一, 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第二, 另一方举证责任倒置后同样可能面临举证难的问题, 这对另一方也不公平和不公正。因此法官可以基于一些基本事实, 对精神暴力的举证责任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合理分配, 将有利于保护精神暴力受害者权益的实现, 避免过于机械, 也做到了法律体系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连贯性。
精神暴力案件的举证责任可以分配如下: 1. 由受害者承担受侵害事实和伤害结果的举证责任。鉴于受害者的举证困难, 可将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妇联、工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村 ( 居) 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受理精神暴力投诉的材料、接受投诉单位不愿出庭作证的经办人的证言和未成年子女的证言等证据, 纳入“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的证据”范围, 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2. 受害者若完成上述举证后, 施暴主体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 由其承担反证责任, 证明自己非施暴者。如果证明不了, 推定为施暴者。虽然这时精神暴力实施还处于不明状态, 但精神暴力不存在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3. 行为人承担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行为人若证明不了, 推定为故意。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行为人自己最清楚, 由其举证相对容易[3]。
( 一) 可采证据的法定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1. 当事人的陈述; 2. 书证; 3. 物证; 4. 视听资料; 5. 电子数据; 6. 证人证言; 7. 鉴定意见; 8. 勘验笔录”。应当作为精神暴力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接警记录、出警记录、处警记录、询问笔录, 以及保存的调解书、保证书、担保书、物证等, 医疗机构保管的诊疗材料、病历、鉴定等。可以作为精神暴力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受害人近亲属、庇护机构、救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小学、幼儿园学前教育机构等知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未成年子女提供的涉及精神暴力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当的证言以及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施暴者出具的告诫书等。
( 二) 强化证据收集法律意识
鉴于精神暴力的隐蔽性、随意性和无物质痕迹性, 所以受害者收集证据不易, 其他人得到证据更难, 这就需要受害者增强法律意识, 注意用各种方式收集所有可以证明自己受到精神暴力的证据。具体有: 1. 当遭到辱骂、讽刺、恐吓等形式的精神暴力时, 及时向街道司法科、妇联、公安机关投诉或报警, 请求他们帮助, 做好笔录。这些机构留存的报案记录或询问笔录, 以后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 2. 一旦发现精神、心理有问题时, 尽早到医院检查治疗, 并留存好就诊报告和资料, 同时到法定机构进行精神损伤鉴定等, 以便日后诉讼时使用; 3. 在精神暴力发生时, 尤其是言语暴力, 可以使用科技工具进行录音录像。只要录音录像资料获得的手段合法, 内容又不涉及他人隐私,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把每次所遭受的精神暴力用日记记录下来并秘密保存, 可以将自己记日记的习惯告诉信赖的亲朋好友, 以便日后拿来作为证据; 5. 抛弃要面子的顾虑, 尽量让邻居、居 ( 村) 民委员会、对方或自己的亲戚、朋友、同事知道自己正在遭受精神暴力, 让他们帮助或阻止精神暴力的继续或升级, 日后求其作证。[4]。
最后, 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统一的“精神损伤鉴定标准”, 对未达到严重精神损伤程度的受害者可以采取自诉方式、达到严重精神损伤的受害者可以通过公诉方式获到法律救济。这样更利于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受害者也能摆脱恶境并得到相应医治和保护, 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
摘要: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构成精神暴力, 精神侮辱和精神胁迫符合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 属于精神暴力。精神暴力不同于“冷暴力”, 区别于一般家庭纠纷。精神暴力案件的举证责任应合理分配。掌握可采证据的法定范围, 强化证据收集法律意识。国家应尽快出台统一的“精神损伤鉴定标准”。
关键词:精神暴力,界定,举证
参考文献
[1][日]前田雅英.刑法各论讲义[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 1995.
[2]罗杰.防治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 2013.
[3]刘晓霞, 王丽丽.反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第2篇
摘要:日前,一则关于疯狂英语的创办者李阳的家庭暴力新闻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也将“家庭暴力”一词推到了风口浪尖。实质上,在中国,家庭暴力现象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引发人们的关注和思考。本文将从家庭暴力的定义、产生的原因、危害、应当采取的解决措施以及社工干预措施入手,较为全面的解析家庭暴力问题。
关键词:家庭暴力
社工干预措施
反家暴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从这一规定看来,我国法律上对家庭暴力采取了严格界定,认可的主要是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身体及精神暴力,对于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冷暴力等更为隐秘的行为暂时还没有认定。
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语言暴力以及其他方式造成的精神折磨。另外,性暴力和冷暴力也逐渐被人们所关注。家庭暴力的对象不仅包括妇女,也包括子女和老人,甚至包括家庭内部的男子。但在我国家庭暴力中表现最突出、最普通的还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因此,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对家庭暴力进行研究和分析有助于推动我国反家庭暴力的进程。
二、研究背景
目前,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己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对妇女的生存权益、家庭稳定、子女教育等诸多问题都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
一、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在我国,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并且家庭暴力主要表现在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近年来,家庭暴力普遍存在,妇女投诉不止。学者研究的深入,人们对于性暴力和冷暴力的认识越来越深刻。
二、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
目前,我国大多数人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在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上,同样存在普遍的认识不足,许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事,忽视了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有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也就是说,很多人没有把家庭暴力上升到被侵权的高度去认识。
前很难把它纳入法律范围来解决。同时,传统的道德约束力也因社会流动性的加强、异质性的增强而下降,不足以遏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社会工作干预家庭暴力,可以整合分散的、潜在的非正式社会资源为系统的、正式的社区干预服务系统;变单一调解功能为多元化服务功能;强化专业培训使社区支持更规范、有效;变单一的援助为家庭成员的自助。更重要的是激发家庭的动机和意愿,发现改变的潜在可能性,达到增强受害者行动能力的目的。这样把帮助家庭解决问题与引导家庭成长结合起来,鼓励家庭成员共同设计一个改变的目标,发掘家庭资源,引进外部资源,协助家庭找到一个解决的方法。作为一种实践的社会工作在长期的实践中所形成了特有的“助人自助”和“用生命影响生命”的专业理念。在解决家庭暴力中,社会工作可以通过对施暴者的行为修正,使其抛弃原来的行为模式,不再施暴;通过对受害者的救济和治疗,使其个人获得发展;社会工作还可以填补家庭制度的不足,调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工作的这些特殊功能使社会工作在介入解决家庭暴力上具有一定的优势。
由于社会工作的专业性以及它对受助者的尊重、保密等原则,在解决有关个人困境,特别是案主不希望别人知晓的问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社会工作帮助案主实现自身发展,挖掘个人潜能以实现其“自助”,实现个人和家庭的福利和幸福。因此社会工作的这种功能也正好符合大多数中国人在发生家庭暴力后的“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为社会工作介入解决家庭暴力提供了可能性。
此外,社会工作不但可以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解决家庭暴力问题,而且从更深层次上预防和消除家庭不安定的因素,从而达到维持家庭秩序的效果。家庭暴力的发生从某种角度上讲是家庭自动平衡状态被破坏或被打乱的危机状况,社会工作介入是通过一系列的调整和问题解决过程来维持家庭相对稳定的自动平衡状态。同时由于社会工作者在介入解决家庭暴力的过程中,深刻观察和分析家庭结构、家庭成员不合理的互动模式以及家庭规则等,比起简单的思想说教和法律硬性解决,更能从深层次上改变家庭成员的互动模式,干预或修改家庭原有规则等来维护家庭的长期健康、稳定、和谐。这些都使社会工作介入家庭暴力的干预成为可能。
如何解决暴力伤医问题 第3篇
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发生多起患者及家属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恶性案件。例如,2月17日,黑龙江一位医生出诊过程中被打身亡。2月18日,河北一名医生被人用刀割破颈部。2月20日,浙江一名护士被殴打导致流产。2月25日,江苏一名护士被殴打至瘫痪。3月21日,上海一名医生、两名护士被打伤。近年来暴力伤医案件频发,平均每所医院每年高达27起,致医生死亡的情况时有发生。医院成为社会暴力的宣泄口,超越了人们所能承受的道德底线,危害了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根本利益,直接影响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暴力伤医不是简单的医患关系问题,而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暴力伤医案件频繁,与医患关系恶化有直接联系。从根源上看,它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滞后、医患对立情绪长期积累、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尚未缓解造成的。因此,应疏堵结合、标本兼治,一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医患沟通,促进理性就医;另一方面加快医改步伐,维护公共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从源头上解决暴力伤医问题。
一、医患关系恶化的根源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滞后
我国医务人员社会形象受损,最初是由于医疗保障覆盖面不足、医疗费用上升、药品回扣盛行等原因造成的。2009年以来,新医改实现了医保全覆盖,基层医改基本完成。但是,由于公立医院改革滞后,大量公立医院实际上仍是营利性机构,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医保全覆盖之后刺激了医疗总费用上升,看病拥挤、过度治疗、药品回扣等问题没有根本解决,部分大医院还比较严重,导致患者预期和现实形成巨大反差,医患关系进一步紧张。具体表现在:
第一,医疗机构的创收行为造成医疗费用上升过快,加剧了医患之间普遍不信任的社会氛围。我国公立医院主要靠自身盈利创收维持运营,推动医疗费用不断上升。卫生总费用从2006年9843亿元上升到2012年约28914亿元,年均增长19%,远高于居民收入和医保报销标准增长速度。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13年~2014年进行的中国居民入户调查统计,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三种医疗保险的实际报销比例只有53.8%、44.9%、38.0%,远低于能有效分担风险的水平(70%~80%),患者实际负担仍然较重。费用上升的主要原因是医疗机构“以药补医”利益机制固化,少数医务人员和药商形成利益共同体,大处方、过度检查治疗的现象仍未根本扭转。因此,很多患者对医院不信任,在付出高额费用和得到有限治疗效果之间产生巨大落差,医患对立情绪增强。甚至有人在网上评论:“只要医生拿回扣,我就能理解屠杀医生的患者。”这种极端认识经一些媒体放大,极易误导群众。
第二,健康知识教育覆盖面低,导致患者不能理性就医。过度诊疗不仅有医生的原因,也有患者的原因。一些患者长期形成对过度医疗的依赖,以至于有时不肯接受医生正确的建议。以抗生素滥用为例,我国人均消费抗生素138克左右,而美国仅为13克。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多次警告,如果中国不解决这一问题,将来再遇到“非典”那样的新病毒,就将无药可用。近年来,卫生部门采取措施控制抗生素使用,这本是有利于患者长期健康的,但是由于部分患者对医生不信任,以为支付了高额费用就应该用“好药”,反而加剧了医患冲突。公共健康教育覆盖面低、患者普遍缺乏用药常识的现状亟须改变。
第三,分级转诊体系失灵,增加了医患冲突的风险。分级转诊是医疗卫生的基本制度,其目的是合理配置医疗资源,避免医疗服务集中于大医院。我国由于各级医疗机构在利益动机下各自为政、无序竞争,原有的三级转诊体系被完全打破,难以协调,患者集中于大医院的状况没有缓解。主治医师出门诊,普遍要从早晨八点工作到下午一两点,中间连去洗手间的时间都没有,严重影响医患沟通和诊疗质量,也增加了医患冲突的风险。
第四,医疗保障和服务水平地区差异大,加重了患者的对立情绪。2008年以来,城镇居民个人医疗卫生支出占消费的比例略有下降(从2008年7.0%下降到2012年6.4%),但农村居民个人医疗卫生支出占消费的比例仍在上升(从2008年6.7%上升到2012年8.4%),表明农民看病的负担仍在加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东部地区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相对摊薄了报销比例。这些发达地区有大量农民工和低收入群体,他们面对快速增长的医疗费用和较低的保障水平,容易感受到落差,产生心理失衡。
第五,医院内部收入分配不合理,间接影响医患关系。当前,公立医院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医生的合法收入无法体现其劳动力价值和承担的风险。通过药品、检查开单提成,成为普遍现象。这一方面腐蚀了医务人员的医德,造成患者负担加重,另一方面造成医院内部有开单权的医生和年轻医生之间收入差距很大。据我们对部分医院的走访了解,有的科室主任与年轻医生、护士之间的收入差距达10倍以上。年轻医生工作负担重、收入低,超负荷运转,生活压力大。在这种状况下,他们对患者的服务态度不可能尽善尽美,也容易诱发医患冲突。
第六,部分媒体的宣传导向加剧了医患对立情绪。一些医患纠纷经部分媒体渲染放大,给读者造成误导。还有一些媒体以“健康讲座”等形式推销药品,给患者传递错误的健康知识,造成不理性的就医预期。
总之,医患关系对立的根源,主要在于当前医疗体制机制造成的医患之间直接的经济利益冲突,加上保障水平不高和医疗卫生资源分布不合理。医生和患者都是这一体制的受害者。那些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的一线医务人员,往往成了某些患者的出气筒。医学是一门尚不成熟的科学,哪个医生能做到万无一失?因此,确保医患之间的高度信任与合作是医改的重要目标。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肯尼斯·阿罗所曾经说过:“利润是否定信任关系的信号。”在医疗卫生这样一个信息不对称、充满风险的领域,一旦患者认为“医院要不择手段赚我的钱”,那么医患隔阂必然会扩大。一旦发生医疗差错或意外,甚至一点语言冲突,就可能演变成暴力案件。
二、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暴力伤医案件多发的势头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暴力伤医问题的形成是有深刻根源的,只有改变利益关系、就医意识、医学模式和社会氛围,医患矛盾才能从根本上得到缓解,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近期应采取一些有效措施,遏制暴力伤医案件多发的势头,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赢得时间、创造条件。
一是建立多种形式的医患直接沟通平台。部分医患纠纷是沟通不及时、不顺畅造成的。卫生部门和大型公立医院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把医患沟通工作做在前面。一些医院坚持密切联系患者,通过医患沟通恳谈会、患者投诉剖析会、医疗纠纷听证会、医疗缺陷质询会、服务案例分享会等方式,直接听取患者意见,化解潜在风险,和谐了医患关系。这些经验值得推广。
二是用信息化手段优化大型医院的服务流程。部分大型医院人多拥挤的环境,使医患双方都感到疲惫和焦躁不安,矛盾一触即发。只有健全三级转诊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近期,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大型医院优化流程,加强医院之间、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进一步拓展网上和手机预约挂号的范围,促进患者有序合理流动,缓解大医院拥挤状况;还可以在大型医院设立或增加社会工作师岗位,负责预约管理、患者沟通、纠纷调处和预警等工作。
三是加强和改进媒体宣传,合理引导患者预期。在公共媒体、城乡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各级学校等场所,广泛开展以“理性就医、合理用药”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实现重点人群全覆盖。减少对医患冲突的渲染性报道,防止由于“破窗效应”导致更多人模仿。主流媒体加大对优秀医务工作者的宣传力度,提高对医疗保障政策、就医流程等常识的知晓度,帮助患者形成合理预期。
四是加强立法,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调处机制。当前我国医疗纠纷调处机制职能分散、力量有限,社会知晓度不高。应尽快推广部分试点地区经验,建立完善第三方医疗纠纷调处机制。国家通过立法,确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门组织的法律地位,整合现有资源,形成一个权威的鉴定、调解、处理机构。修改《执业医师法》,明确医疗机构执业安全受法律保护的地位,同时坚决打击扰乱医疗服务公共场所的不法行为。
三、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从根本上化解医患矛盾
医患之间发生直接的经济利益冲突,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特别是广大医务人员,都不愿意直接从患者身上挣钱,而是想通过改革,堂堂正正地靠本事挣钱,体体面面地增加合法收入。当前医保制度已经实现全覆盖,应当抓住机遇打破医药流通环节利益链,把医务人员从依靠卖药创收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让公立医院成为真正的公益性机构,从根本上化解医患矛盾。
一是加大医改力度。当前医改正处于关键时期,打破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既得利益难度很大,应进一步加大力度,攻坚克难,特别要对公立医院改革做出部署,加快取消“以药补医”机制,扭转医院创收动机,遏制医疗费用过快上涨的势头。打击查处一批典型案例,给患者和公众树立信心。
二是制定《非营利医院管理条例》。按照医院分类管理办法,公立医院和民营非营利医院属非营利性质,盈余不得自行分配,财务要接受审计。但是由于缺乏管理抓手,上述要求无法落实,大部分医院成为实际上的营利性机构,应制定有关法规加强对这类医院的财务管理。
三是提高医务人员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认真研究制定符合医务人员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在取消“以药补医”机制、取缔红包、回扣等非法收入的基础上,按照社会平均工资3~5倍的水平核定医务人员平均工资,把降低药品支出节约的医保费用直接作为工资发放给医务人员。同时,推进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真正做到多劳多得,鼓励更多的医务人员积极支持医改。
四是把控制卫生总费用过快上涨列入医改的长期目标。明确卫生总费用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要控制在合理水平,明确居民负担水平,明确统筹所有医疗资金管理并控制医疗总费用的部门责任。
关于教师语言暴力问题的分析 第4篇
关键词:教师,语言暴力,沟通
一、概念界定
在普遍的观念中,对于“暴力”的理解一般便是使用武力对对方的肉体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然而,如今西方社会对于“暴力”有着不同的理解,“暴力不必总意味着身体暴力,它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形式,可以表现为用语言伤害一个人的情感和尊严”那么作为日常交际的语言可以作用一种暴力的形式存在吗?教师的语言在什么样的程度可以成为语言暴力?本文将对此进行进一步阐述。通过对暴力及语言暴力概念的界定之后,可以得出运用暴力和语言暴力的人是在社会上或是评价体系中拥有一定的权力及地位的。而在我国悠久的师生观中,教师作为施教者,在面对学生时,无形中便拥有了一定的权利及地位。同时,教师之所以为施教者,便是因为其在资历上、学识上、年龄上均上高于学生的,因此教师相对处于权威的地位。虽然我国有一系列相关的教师与学生的权利及义务,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给予一定的保护。但是,我国在教师所行驶的权利上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以明确的限定,特别是在教师的惩戒全中,出了体罚这一项被法律明令禁止外,其他超越肉体的惩罚的方法以及界限还存在一定的盲区。因此,教师存在权力滥用的情况也多有发生。张雪梅通过列举教师语言暴力的具体表现把它定义为:教师使用嘲笑、侮辱、诽谤、诋毁、歧视、蔑视、恐吓、谩骂这种类型的言语,使得学生身心收到一定程度的伤害。
从语言学来看,教师的语言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有声语言,另一类是无声语言。有声语言是教师教育、教学的主要媒介。眼神、表情、态度等体势语言是一种无声语言,是教师语言中最重要的辅助语言。因此,“恶语伤人”是一种教师语言暴力,用冷漠的眼神、态度孤立弃置学生的“冷暴力"也属于一种教师语言暴力。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
(一)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在教师语言暴力的研究方面以校园暴力为主。国外学者的研究著作主要有:[德]哈贝马斯著,沈清楷译的《话语伦理学与真理问题》;法国乔治·索雷尔著,乐启良译的《论暴力》;英国米歇尔·艾略特著,新苗编译小组译的《反校园暴力101招》;美国伊文斯著,宋云伟译的《语言虐待》等。挪威作为世界上最早关注校园暴力问题并将此上升为国家的政治层面问题的国家。挪威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全世界各类人士广泛的关注,其中有三位学生因遭受到了校园暴力事件而自杀。这使得校园暴力成为挪威政府极度关注的问题之一。1985年的日本,16位小学生因受到校园暴力伤害而集体自杀。这个事件震惊了全世界,然人们在痛惜悲愤之余的同时也在反思校园暴力这一令人发指的问题。自此,校园暴力伤害问题已然从学校教育领域的问题上升为重大的社会问题,此后学术界也开始了进一步对校园暴力问题的研究。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中小学生暴力事件问题(推荐) 第5篇
正社会转型与变迁、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都给中小学校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中小学校不断出现各种令人触目惊心的暴力事件。学校是青少年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这个场所环境的好与坏决定了青少年的身心能否健康发展。近年来,校园暴力不断发生,校园暴力虽然不是学校文化的主流,但对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发展带来很人的负面影响。校园暴力也给学校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分析校园暴力的特点、成因,探索预防和控制校园暴力的有效途径,对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预防和控制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有利于维护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以及校园的和谐和社会的和谐。近年来,校园暴力由于其尖锐性和严重性,已成为当今校园安全的主要威胁。
一、校园暴力的概念界定及呈现趋势
(一)校园暴力的概念界定
“校园暴力”在西方被称之为反学校文化,指的是与学校主流文化相对立的一种文化,它所倡导的价值标准与行为规范是与学校的主导价值规范(包括形式上与实质上的主导价值规范)相违背的。而在中国,校园暴力主要是指在校学生之间、学生与社会其他人员之间、师生之间发生在校园内及校园周边的具有敌意的欺凌、体罚、伤害等性质的暴力行为。由于校园暴力行为的施暴者和受害者多数是青少年在校学生,并且暴力行为发生在校园内或校园周边,因此大家习惯称其为校园暴力。校园暴力诱发或直接导致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危害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损害了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给学生个人、家庭、学校乃至整个社会带来巨大且长久的危害。
(二)当前校园暴力呈现的主要特点
1、显性化:即由隐性转为显性,突出的表现是由内在的心理状态的消极对抗,转变为公开的带有攻击性的对抗。这种对抗即表现在与教师的关系上,也表现在与学校其他成员以及既定的规章制度上。这种变化既有文化上的原因,也有独生子女人格特征上的原因。青少年暴力案件的增加是和现在普遍存在于青少年中的暴力倾向密不可分的。现在孩子的暴力倾向最简单的例证随处可见,比如说,过去几岁的孩子斗嘴时最爱说“我打你”,现在的口头禅变成了“我杀了你”!最近我看到一个调查,当问及一些小学生遇到被同学打时作何反应,有45%的孩子毫不犹豫地回答“打他”,因为他们从上幼儿园起家长就向他们灌输不能吃亏、以牙还牙、以暴制暴的观念。
2、多样化:即由单一转为多样,突出的表现是从原有对抗学校单一的形式,形成为当今多种多样的形式。目前在一些学校校园里或周边地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如有的向学生索要钱财,不从便拳脚相加;有的为同学间的一点小事就大打出手,伤害他人;有的以大欺小、以众欺寡,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影响了学生和家长的安全感。
3、强烈化:即有柔和转为强烈,突出的表现是原有反学校表现并不突出,形式也不激烈,但当今反学校文化反映出的激烈程度越来越令人吃惊。有新闻媒体在报道青少年犯罪时提出了“十五六岁现象”,报道中引用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另外,还有媒体称,据全国公安部门的抽样调查:在全国犯罪总量里有一个“17岁现象”,就是说17岁左右的犯罪特别多。在整个青少年犯罪中,18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率达80%以上。
4、长期化:即由暂时转为长期,突出的表现是由于反学校文化是自发形成的,一般说来,随着学生年龄的增长,这种反学校文化会转化为其他文化形式,但从现在来看,学生的这种反学校文化正在以“团伙”、甚至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的形式呈现一种向成人阶段发展的倾向。
比如,2002年3月份,西安警方就破获了一个以绑架、抢劫、伤害为手段连续作案的青少年黑社会团伙“山合社”,这个团伙自2001年11月份成立以来已作案20多起。他们还有所谓的“山合社”章程,里边有11条组织结构和纲领。据被捕的6人交代,他们经常看暴力录像,他们的组织就是模范香港某影片成立的。
5、低龄化:即由高年龄段向低年龄段蔓延,突出的表现是反学校文化一般较明显地发生在中学高年级阶段,但现在在初中阶段以及小学高年级也有了较突出的表现。
二、导致“校园暴力”愈演愈烈的影响因素
(一)青少年特有的身心发展矛盾 1.青少年生理发展与心理发展之间的矛盾
现在的孩子由于家庭条件好了,身体发展比较快,会体会到自己的力量。就像一部充满动力的火车,他们精力旺盛,喜欢新生事物,对外界事物充满了好奇。但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并未得到与之相应的协调发展。他们有了一定的思想和自主判断能力,但并不成熟,对事物的判断不客观。他们的控制能力不强,面对刺激,他们极易冲动,往往做出强烈反应。有时对好坏良莠缺乏全面正确的判断,在缺乏良性诱导的情况下,就会在好奇心的驱使下随心所欲,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道
路。在一些青少年共同犯罪中,相当一部分青少年并没有完全认识自己的所作所为,只是随其他成员盲目干事,人云亦云,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
2.青少年个人需要与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
随着生理、心理的发展和个人活动范围、内容的扩大,青少年的需要开始变化。比如获得威望与尊重的需要、强烈的独立与自主需要;与同龄人建立亲密友谊的需要。但由于一些家长的“棍棒教育”和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歧视差生的做法,使他们的自尊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或由于家庭生活条件等各方面的因素而无法交到要好的朋友。当他们内心郁积的困惑或不满无法释放时,在感情的冲动下,就可能会通过暴力达到目的。
当代的青少年,由于营养充足、动物蛋白食品的增多,受图书、期刊、电影、电视等传媒的影响,加之开放的社会环境,使其在性意识的觉醒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早熟、生长加速现象,这在女生身上表现突出。进入青春期的学生体力充沛,精力旺盛,争强好胜,崇尚武力,有时还会有超常的性心理体验,加上好奇心强,自控力差,反抗权威意识浓烈,缺乏独立评价能力,极易受外界渲染恐怖、暴力、艳情的“另类”文化的诱使而激发冲动,并使用暴力手段,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人际关系的因素
儿童的人际交往以垂直关系为主,学龄前期关系最密切的是父母,进入小学以后对教师的信任超过了家长。而随着生理、心理的发展,青少年将出现“成人感”,人际关系发生质的变化。他们要求独立于家长、教师的愿望逐步增强,而与同伴、同龄孩子的交往日益增多,朋友、伙伴的影响甚至会超出父母和教师的影响。这时,同龄人的交往就显得尤为重要。进入青少年期,父母、教师不再是青少年模仿的对象,而朋友则成为主要模仿对象。同学的行为方式、服饰、爱好、言语、娱乐等,基本都源于朋友间模仿而来。同龄人交往是学生归属的需要。与同伴交往多了,学生就希望自己为同伴所接纳,他们希望自己的行为、知识、能力等都能为同伴重视并接受,在群体中有自己的位置。在他们看来,没有什么比能够归属于同伴群体更重要的了。因此,他们不再一味顺从家长、老师的管教,力求与同伴保持一致,紧紧融入同龄人群体。可是青少年往往思想还不成熟,是非能力不强,理解友谊难免产生偏差,一旦择友不当,极易受其同伴的影响成为校园暴力的施暴者,轻则越轨,重则违法犯罪。
(三)法制观念淡薄
实施校园暴力的青少年大多数道德水准较低,是非美丑不分,法制观念淡薄。他们在实施校园暴力前缺少法律常识或不把法律当回事,根本意识不到对自己的行为所要承担的责任。一些年龄稍大的青少年认为侵害了低年级的中小学生无所谓,即使严重一些,自己年龄还小,也不会承担什么责任。CCTV-2曾报道一位五年级的学生因“急需”50元“上机费(游戏机)”而持刀抢劫同学的钱物,致使该同学致残的暴力案件。当记者采访该学生时,他竟天真的问道“叔叔,我给他(致残同学)道歉可以吗?我可以回家吗?我的作业还没做完呢。”
(四)家庭环境的影响因素。
家庭是青少年的首要课堂,对青少年成长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家庭环境恶化、家教功能的失效都会影响到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根据2005年11月国内调查发现,大部分老师们普遍认为校园暴力发生的根源是家庭教育的失败。“因为只有良好的家庭教育、人文化的校园教育、良好的社会风气、学生自己的努力四者合一才能从根源上杜绝校园暴力的发生,而良好的家庭教育又首当其冲,是主要原因。”河北大学教育学院的张老师说。有两个形象的说法,需要引起我们的警觉。
一是“6+1综合症”:在家庭里,有些“独苗”被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6个大人争着宠、捧着爱,这种“6个大人宠1个孩子”的现象,专家称之为“6+1综合症”;6+1的家庭结构导致独生子女被过分溺爱,使得其心理成熟期推迟,自控能力差而好奇心强,容易情绪激动争强好胜,甚至养成惟我独尊、自私狭隘等不良性格。
二是“5+2=0”:学生一周里在学校接受5天教育,双休日在家无人管教或者教育不当,5天来的那点教育效果就化为了泡影。一项关于流浪学生危害校园的调查显示,30%的老师认为校外一些流浪学生成了校园暴力的主要制造者,而这些学生多半没有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或单亲家庭、重组家庭等),在学校又因成绩差而受到冷落,过早地流浪社会和一些不良社会青年混在一起。这些同学一旦自己受点委屈就勾结校外的社会青年对同学进行殴打报复制。片面追求升学率在学校里仍占有很大的市场,学生的学业负担普遍较重。教师作为学生学业负担的“执行者”,很容易成为学生的对立面。在一次与教师的座谈中,我们了解到:绝大部分教师认为,学生对自己的满意与否、优点和表现等的认定都与学业有关;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也把学生的学业情况作为最重要的根据而过分强调。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学业成绩相对较差的学生常常成为学校中的边缘群体。每个人都渴望被关注、被接纳,当这些学业较差的学生得不到应有的关心时,部分学生就采用暴力来报复老师和同学,他们认为对物质的占有、对他人的伤害,都是对自我感觉、自我力量的肯定,可以因此重新使自己获取老师的关注和同学的‘认同’。
(五)学生群体文化的兴盛。
作为解决所面临的共同问题的一种方式,作为学校结构矛盾的集中反映,学生自身的文化越来越鲜明,这种文化与教师文化越来越疏离。
其一,从学生自身来说,在中学阶段,由于自我意识增强,活动范围扩大,各种成人特征出现,他们希望和教师、父母和其他成人一样获得平等的独立生活权。他们开始对教师、父母的权威怀疑,甚至出现反抗行为。在一份中学生“流生”调查报告中,14岁至16岁的流失学生,有23.8%是因为与教师、父母意见不一致,一气之下出走流失的。
其二,教师尤其是高中教师的年龄结构老化也是导致学生亚文化崛起的重要因素。与学生的年龄差别小的教师容易与学生沟通,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由于社会环境变化较快,现在已逐渐步入信息化社会,许多中学生通过互联网接触到的世界,无论从广度和深度都有了质的飞跃。由于在与学生交往时缺乏共同语言,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威信也随之下降,削弱了教师对学生心理发展的积极影响作用。
对于这些暴力现象我思考了很久得出以下几个措施: 其一:净化网络媒体。前一段时期,国家对网站进行了清理,我以为太有必要了。网络中的黄、赌、毒对学生的危害是及其巨大的,不少学生暴力事件都是对网上暴力的模仿。对于电影、电视中的血腥场面,我个人认为,国家也应对其进行管理和约束。
其二:家长应承担起防暴的责任。家长切不可向孩子灌输以暴制暴的思想,更不能对孩子进行暴力示范教育。暴力征服不了人,暴力的后果极有可能是被暴力报复,俗话说,免子急了还咬人呢,何况是人。因此,家长对孩子进行暴力教育的最终后果很有可能让自己的孩子吞下暴力的苦果,最后也成了暴力的受害者。教育孩子在蒜皮小事面前宽容妒忍让,有退一步海阔天空的境界,在蒜皮小事上争强好胜往往会酿成大祸,这样的事例我想家长会容易找到相对应的事例的。
其三:学校应发挥预防和教育的主阵地的作用。
首先,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关注学生的品德培养与人格的健全,要着眼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要把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切实摆到教育的首位,切实摆脱应试教育的束缚,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转变教育的方式方法。其次:要有暴力预防和教育的组织保证,制度等措施。学校应成立预防和教育领导小组,制定相关的制度,比如说,对暴力预防和教育的课时、形式、方法等进行具体的规定,同时还要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第二:多方位、多角度、灵活多样持之以恒对学生进行暴力预防和反暴力教育。
多方位是指要发动多方面力量对学生进行反暴力教育。聘请法制副校长,让法制副校长用活生生的事例对学生进行反暴力教育。我校常年聘请法制副校长,定期为学生举行法制讲座(每学期两次),均收到良好效果。定期召开家长会,父母的言行对孩子有着极大的影响,但父母的素质又是参差不齐的,学校可以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等形式向家长宣传暴力危害,引导家长放弃以暴制暴的思想,向家长宣传强者不等于暴力。同时要求家长要更多和孩子进行思想交流和沟通,及时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更重要的是引导家长以身作则,身都重于言教。
多角度是指从学生的不同角度进行反暴力预防教育。比如学生青春期教育,早恋教育,对离婚单亲家庭子女和孤残学生的心理疏导教育,这些教育看似与暴力没有多少联系,但如果不加以教育就会成为暴力的诱因。
教育的方式方法要多种多样。法制宣传教育可定课时,法制讲座可定学期,法制宣传也可以定期出宣传栏。有一种方法我认为必不可少,而且效果显著,那
就是就刚发生的一些事件,组织学生进行讨论,让学生在讨论中体会暴力的危害。比如,报纸上有一则报道,有一从警20多年的警察与一供电公司职工为停车这件小事发生争执,最后警察掏枪射杀了那位职工。,利用这个事件,我校就要求各班进行讨论,为什么小事会酿成大祸?学生讨论热烈,有的认为供电公司的了职工不应该先动手打人,有的认为警察再怎么样也不掏枪杀人等等。通过讨论,使学生意识到,遇事特别是小事要冷静,在蒜皮小事面前要大度,要宽容,使用暴力的结果只会两败俱伤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
反暴力预防和教育要持之民恒,有一位教师进行爱心教育的方法值得我们借鉴,她在上课之前坚持用二分钟时间为学生讲一个有关爱的故事,我们也可以模仿这位教师,每周为学生讲述一个国内外校园暴力事件(可利用班会),每个月开一次家长会,为家长 也讲讲国内外校园校园暴力事件,这样也许会让家长和学生警钟长呜,对预防暴力的发生起到一定的作用。
总之,反暴力教育应成为系统工程,只有全社会共同承担教育的责任,学校暴力事件才会越来越少。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论城管暴力执法的问题和对策 第6篇
摘 要 近几年来,城管违法暴力行政形象频频被媒体曝光,政府公职人员社会评价日益低下,公众对政府产生了信任危机,非常不利于中国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城管暴力执法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也受到学界的普遍关注。本文将从城管行政执法的现状和问题出发,分析城管暴力执法的成因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城管 暴力执法 制约因素 对策
一、城管行政执法的现状与问题
(一)城管及其行政执法的概念
1996年,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16条做出如下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自治区、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从而为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从1997年起陆续批准在一些城市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2年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实行相对集中处罚权有助于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等问题,有助于提高执法效率,有助于改变政府的形象。目前,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通常都由新设立的城市综合执法局来承担。但是,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实施了这么多年来,是否又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呢,我们在下文中进一步的来分析。
(二)城管行政执法的现状与问题
1.城管执法的现状
2008年1月17日,因填埋垃圾问题,湖北省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50多名执法人员与当地的农民发生了冲突,天门市水利建筑公司总经理魏文华此时从旁路过,见此情景,便停下用手机进行现场录像,结果被执法人员发现,更未曾想到的是,接下来短短的时间内,他被围拥过来的执法人员群殴致死。
天门事件让天门市城管长期使用暴力、粗暴简单的执法方式暴露在全社会的关注下,也将社会对城管的批判推到极致。城市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这种不和谐的对立态度造成部分公权力的失信,暴力事件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地方政府的形象。
2008年11月17日,因为不满城管队员在执法中采用暴力手段,南京金陵中学一名高中生前去劝阻,反被在场的30多名城管执法队员围殴近10分钟,期间没有任何停止的迹象,以致该高中生脑震荡。
2009年12月18日,三亚市民吴昌刚从农垦医院出来,见几名城管人员将一个背有小孩的地摊妇女拖在地上殴打,便拿出手机拍下当时的场面。城管见有人拍照,上前抢夺手机并打了他。
通过上述案件反映了城管执法领域里存在相当多的暴力执法、野蛮执法的问题。且近年来,虽然媒体一直在对城管违法行为进行报道,可城管违法事件仍在我国许多城市频频上演,且无论数量或者强度,都呈现上升的趋势。
2.城管执法存在的暴力问题
城管违法暴力行政形象频频被媒体曝光,致使政府公职人员社会评价日益低下,使公众对政府产生了信任危机,也非常不利于中国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城管暴力执法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也受到学界的普遍关注。
城管执法存在的暴力问题重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执法行为的暴力化。在城管执法的过程中,最常见的是对执法对象的财产侵害,在执法对象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往往会上升到人格侵犯和暴力侵害,这样的现象较为普遍,也成为城管违法行政的显著特征。
(2)执法手段的非人性化。在执法过程中,城管所采用的执法手段单一、粗暴和不科学,损害人民利益,在执法时主要采用剥夺执法对象生产资料的方式,采用强制手段迫使其停止经营,以达到执法目的。在执法的方式上,丝毫不考虑执法对象的生活境况、合法权利,市民的购买需求、生活需求和执法的成效。
(3)执法程序严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而言,处罚公正原则具体表现在:一是行政处罚必须过罚相当;二是行政处罚必须合法合理;三是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回避制度;四是行政处罚必须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这就要求执法机关做到“三公开”,即依据公开、身份公开、处罚公开。但由于部门利益、管理不善和监察机制的缺失,在当前的城管工作普遍没有做到 “三公开”,在执法过程中对程序的无视,导致城管可以肆意根据自己的意志来执法,也导致了很多暴力问题的产生,更加深了执法对象和社会的质疑和不满。
二、制约城管行政执法程序的因素
随着城管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现象的逐渐增多,明显危及到和谐社会建设。其原因也很复杂,一般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执法人员素质低下
这主要是城管选拔、录用、激励和培训机制的缺陷造成的。因为选拔的标准不够严格,导致执法队伍构成复杂,人员教育水平、素质水平普遍不高,城管里除了在编的正式队员外,协管员已成了执法行为的主体。这部分教育水平,素质水平不高的城管,普遍存在执法能力较差、法治观念淡薄、态度粗暴、作风霸道、以权代法的现象。
(二)利益驱动
我国许多执法主体即使由政府财政拨款维持,但为了鼓励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增加部门收入,提高单位自收自支能力,而制定了许多与罚没收入指标挂钩的奖励措施,甚至为数不少的地方政府也给这些部门下达罚没指标,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这种利益的驱动无疑会给城管执法时形成诱导,使城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时将执法的程序、手段、目的放在一边,而随意提高罚款标准,增设收费项目,执法非人性化,挤压甚至剥夺低收入群体的生存空间,造成执法与抗法矛盾剧增。
(三)制度缺陷
一是法律法规赋予城管机构自身的职能职责过于宽泛,究竟哪些部门需要城管来管理,法律制定不明确,而如果联合执法又会使职权界限更加不明,这是导致城管人员权力越位的根本原因。二是监督约束机制不力,致使滥权、越权等违法行政行为得不到制止和纠正,相关执法人员的违法责任得不到追究,因为会给他们这样一种心理,纵然违背法律、违反程序,也不会受到任何的追究,这样往往会纵容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三、防范与治理城管暴力执法措施和途径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从1997年实施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已经进行了十多年,目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依据主要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对处罚程序做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尽管如此,在城管执法职能、执法范围、执法手段等方面尚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这一方面导致执法人员很可能无法适从,暴力执法现象攀升,另一方面也导致城管执法的合法性屡受争议。
所以借鉴国内外行政程序理论成就和立法实践经验,依照立法权限,中央应出台更为科学和完善、细则更为明确、可操作性更强的关于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城管的特殊性,建立一个科学、完备、可操作性强的城管法律体系。在针对城管暴力执法补救问题上,应该严格依照我国民法、刑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范处理,对城管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给人民群众造成的损失应该进行民事赔偿或者国家赔偿,涉嫌犯罪的执法人员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现执法理念和方式的规范化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二个方面去加以改进:
1.转变执法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执政为民,以人为本”要求城管执法必须体现人性化,执法就是服务,并不是高高在上的强权压制,要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权、人格,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始终牢记执政为民的宗旨。而转变执法理念,就需要政府在纳入城管时,必须要对他们进行系统的培训和教育,在教育中形成执法规范化及以人为本的理念。
2.将合法、合理原则融入执法过程中,要求执法行为在达到执法目的的前提下,面对多种可以选择的手段,尽可能选择对相对人利益损害最小、消极影响最轻微的手段。
(三)切实抓好城管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设
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录用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进入执法队伍,同时严格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完善的内部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社会考核制度,使评议考核制度成为对执法者的一种强有力的约束。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健全问责制度,对执法过错和违法违纪现象进行严查,强化执法过错的防范和责任追究。
(四)完善行政救济制度
现实中,城管暴力执法侵犯行政相对人权益后,城管不仅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也往往得不到保障,除此之外,城管会因为没有受到惩罚而在下次执法过程中更加肆无忌惮,因此完善行政救济制度也是防范城管暴力的途径之一。行政救济的主要内容是: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时,或可能受到侵害时,法律所提供的防卫手段和申诉途径,也是通过解决行政纠纷来纠正、制止或矫正行政侵权行为,使权益受到损害者的权利得到恢复,利益得到补救。完善行政救济制度将会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以此来调整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使之在某种程度上取得相应的平衡。
总之,要通过综合性建设,最终建立一支思想过硬、作风过硬、执法能力高超的执法队伍,为公众提供良好的社会秩序、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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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家庭暴力问题及法律救助 第7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 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有以下分类: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两种。按其形式可分为三类:
(一) 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 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二) 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 从而引起他人痛苦。
(三) 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
目前,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象较多, 是极为普遍的严重的社会问题。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 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 在北京市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 因家庭纠纷就占22000余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 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家庭暴力受害者中绝大多数为家庭妇女, 施暴者绝大部分为家庭成年男性, 约占96%。
三、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
任何家庭暴力犯罪不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 而是主体内外因素综合动力作用的结果, 它既有历史因素的影响, 也有社会因素的影响, 还有经济因素, 生理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 从而构成了复杂的原因系统。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因素有:
(一) 传统文化因素。
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 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但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中根深蒂固。特别是在封建观念较深的农村, 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 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
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 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 社会压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外加上大量独生子女的存在, 使得很多家长都对子女提出过高的要求。我国总体教育水平低, 很多人不能接受高等教育。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很容易演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三) 其他因素的影响。
家庭暴力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
1.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
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 但都缺乏认定和制裁的标准, 原则性规定有余, 操作性不强。
2.夫妻之间的经济水平差异、教育水平、主体的个体因素等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
随着社会的变化, 很多家庭收入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 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 很容易强化男性在家庭的控制角色。而女性一旦与这种控制角色发生冲突, 就容易发生家庭的暴力。同时, 家庭暴力还与施暴者的教育水平有着直接的联系。《中国妇女报》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的调查, 55% 的调查对象归因于男性的素质差, 文化教育水平低。
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 在分析个案的家庭暴力时, 应当在充分了解上面这些因素的基础上, 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和遏制这种丑恶的行为。
四、遏制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 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 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惩治家庭暴力, 是实现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 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
(一) 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 。
1.加强执法力度, 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
控制家庭暴力事态应多渠道和多角度地运用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职能, 充分发挥他们的威慑与教育作用。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做法, 对施暴者的制裁应从重从严, 让其付出沉重代价, 以训诫那些用强制力满足占有欲的愚昧、野蛮行为, 使家庭暴力无法作为“家务事”躲藏在不受控制的空间。
2.发挥调解功能, 促进社会和谐。
在处理涉家庭暴力案件时, 人民法官应广开渠道, 邀请资历威信较高的亲属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或基层组织、妇联到庭参与调解, 或让当事人在庭前或法庭上进行单独交流等方法促成双方和好。若确无法调和的, 法官要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让施暴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 以促进社会和谐。
(二) 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
1.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认知水平。
要加强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括动, 扭转“打老婆孩子不犯法”“清官难断家务事”等错误观点, 使大家都认识到家庭暴力问题也必须要用法律来处理, 在家庭内要发扬民主, 借助教育、舆论的力量, 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
2.加强家庭成员的自身素质教育。
惩治家庭暴力加害者, 救助被害妇女是家庭暴力发生后社会应该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虽然很重要, 但只能说是在治标, 不是治本, 实现人权平等才是治本。因此, 一是要提高家庭弱势群体的经济、社会地位, 这才是反家庭暴力的物质基础;二是要提高家庭弱势群体“自尊、自信、自主、自强”的观念, 增强家庭弱势群体的独立人格意识;三是要提高家庭成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解决家庭矛盾的能力, 家庭弱势群体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
(三) 建立多层次的家庭暴力救助渠道 。
1. 密织维护家庭弱势群体权益之网。
家庭暴力是家庭、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和打击力度, 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 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 从司法、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严密维护家庭弱势群体权益之网。村委会和居委会要关心每一个家庭。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 克服“清官难断家务事”, “夫妻打架是私事”的旧观念, 完善执法监督系统。
2.尽快建立社区制止家庭暴力的体系。
加强农村和社区防范和化解矛盾的作用是保护家庭弱势群体人身权利的第一道防线。为此, 村委会和居委会应尽快使反对家庭暴力行动有组织地实施起来, 可在农村和社区中逐步建立有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构 (街道) 、公安派出所、群众团体组织 (妇联、团委) 、社区居民自助组织 (居委会、村委会) 、专业机构 (医院、鉴定机构、律师、法院) 组成的“反家暴”网络, 建立被害人寻求庇护和物质帮助的机构或场所。
3.及时对施暴者进行心理治疗。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 实施家庭暴力是当事者的一种发泄行为, 而这种发泄行为主要来源于内心的压抑或其他因素。如缺少自尊、不成熟、精神分裂症等, 这导致他背离非暴力的行为规范。因此,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我们有必要对施暴者及时进行心理疾病的治疗。
五、结语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把家庭暴力问题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畴, 通过道德教育、舆论宣传、社会救助、法律规范等一系列系统工程, 才能达到预防、制止、消灭家庭暴力现象的目的, 消除家庭暴力, 构筑和谐家庭, 共建和谐社会, 我们有理由相信, 通过我们的努力, 社会一定会变得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1].卫华, 王鑫.家庭暴力[M].济南:济南出版社, 2004
[2].董云虎.中国的妇女人权[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5
[3].刘国奎.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及对策探析[J].政法论丛.2004, 1
大学生网络语言暴力问题浅析 第8篇
近些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网络语言在大学生日常生活中的出现频率愈发频繁。但是教育部近日发布的《2014 年度中国语言状况报告》指出,网络语言呈现出粗鄙化、低俗化的发展态势。这些低俗的网络“杂质”、“废物”逐渐形成一种无形的暴力,人人都可能成为它的受害者。作为网络语言的主流使用者,大学生网络语言暴力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与思考。
二、网络语言暴力的内涵
所谓“语言暴力”就是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歧视性的语言,致使他人的精神上和心理上遭到侵犯和损害,属精神伤害的范畴。由此推理,网络语言暴力即大量网友针对某事件中的具体对象所发表的一系列具有歧视性、谩骂性、侮辱性的言论,严重影响到当事人的正常生活与工作,并且给其带来一定程度上的精神和心理伤害。简单来说,网络语言暴力可谓是一种无形的社会软暴力,既是语言形式上的一种霸权主义,又是语言暴力在网络领域上的延伸与扩展。由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语言暴力比传统的语言暴力更具攻击性与伤害性。
三、大学生网络语言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
1、肆意使用具有攻击性和侮辱性的语言
这其中包括了两种情况:(1)当事人并无过错,却因谣言而无辜遭受到大量网友的肆意辱骂,例如:台湾嫩模杨又颖因不堪网友对其的无端污蔑,最终选择以自杀来结束生命,远离舆论的压力。还有被无数网民用“丧尽天良”、“禽兽不如”等极具攻击性语言所唾弃的“史上最毒后妈”,最终经过调查,只是子虚乌有的虚构而已。(2)当事人确实犯有过错,但是网友对其的谩骂、攻击程度远远超出了事件本身的严重程度,让当事人承担了超额的舆论压力,如郭敬明的“抄袭”风波,在网上可谓引起了千层骇浪。
2、散播谣言
大学生将网络上某些未经事实验证的消息,通过身边的各种途径传播、发布出去,给当事人造成名誉上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危害性之大,不可小觑。
3、滥用人肉搜索
所谓“人肉搜索”是通过集中网民的力量去搜索信息和资源的一种有效方式,就其本身而言并无好坏之分,并且在运用合理的情况下,具有极大的正面效应。但是近些年来,有些人利用网络进行恶意的人肉搜索,随意泄露他人的私密信息,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危害到了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四、大学生网络语言暴力的成因
大学生网络语言暴力形成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它们都与社会环境、网络环境和大学生自身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首先,大学生自身素质不高是网络语言暴力泛滥的根本原因。由于大学生社会经验较少,认知能力较弱,主观自制能力较差,容易受到新奇事物的吸引及外界因素的干扰,而且面对繁重的学业压力与激烈的社会竞争,他们往往会选择逃进虚拟的网络社会,躲避现实的残酷,这些无疑都促使大学生参与到网络语言暴力的事件中。
其次,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和隐秘性是大学生网络语言暴力盛行的客观因素。网络空间模糊了现实与虚拟世界的界限,在网络构筑的虚拟社会中,个人的身份是随意创造出来的,这使现实生活中的道德准则与社会规范失去了原有的约束力。
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虚拟性和隐秘性,各种未经过滤的信息出现在大学生的视野里,而绝大多数网站又不需要实名制,在这种无拘无束的语言环境中大学生可以肆意地发表言论来宣泄自己的情绪,完全不需要顾及后果及其将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三,网络媒体的煽风点火是大学生陷入网络语言暴力的重要原因。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网络大战中,传播媒体往往为了提高自身知名度和影响力,增加“卖点”,追求点击率,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背弃道德准则与社会责任,发布一些具有煽动性的言论来吸引大学生的眼球。在这种情况下,缺乏认知能力和自控能力的大学生往往会失去理性思考,无意识地加入到网络语言暴力的阵营中,对他人进行言语上的攻击。
第四,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是大学生网络语言暴力愈演愈烈的原因之一。虽然在2000 年国务院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但也只是从法律的角度对网络传播内容进行了约束限制,并没有明确指出在网络上违法后所应该承担的责任,根本无法对那些违法者进行法律定罪。这促使那些隐藏在电脑前的大学生更加肆无忌惮地发表过激言论,毫无后顾之忧。
五、大学生网络语言暴力的预防措施
1、让大学生认识到网络语言暴力的危害性。大学生作为网络使用的主力军,自然也是网络语言暴力的主要群体。必须要让他们认识到网络语言暴力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让他们知道那些键盘上随意敲打出的文字可能会在人与人的关系间埋下“毒瘤”,只有从根本上转变大学生对网络语言暴力事件的态度,提高他们的认知能力,让他们用日常的行为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网络行为,管理自己的网络语言,才能杜绝大学生网络语言暴力的蔓延,从根上得到解决。
2、高校多多开展校园文体活动。高校可以根据当代大学生的兴趣爱好,积极开展一些具有社会实践性或者趣味性的文体活动,减少大学生沉溺在网络世界的时间,逐渐培养他们形成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不再让微博、QQ、论坛等网站成为他们闲暇时光的主战场。
3、加强网络监督管理的法规建设。当前我国的网络舆论监督体系尚不健全,对个人私密信息的保护及相关立法仍然存在较大的欠缺,针对网络上的人肉搜索以及提供人肉搜索的平台仍然没有相关的法律来明确他们应承担的责任。这种法律真空的状态,为网络语言暴力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所以需要加强网络监督管理的法规建设,用法律法规来约束大学生的网络言行,为净化大学生的网络语言提供强有力的外在动力。对于那些故意策划或者参加策划网络语言暴力的媒体机构,要给予及时、严肃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同时还可以通过IP地址管理、上网账户管理、上网权限管理、网络实名制等方式,来限制规范大学生网络语言的使用。
4、加强对网站媒体的管理力度。要促进大学生传播健康、绿色的网络语言,就必须加强对门户网站的网络道德教育,设立文明网页。第一,网站要建立并加强其审核管理机制,定期监控、检查网络语言,抵制、禁止带有辱骂性、攻击性的词汇在网站上出现。第二,加强对网络编辑人员的语言教育培训。目前一些网站编辑的业务素质不高,一味追求“爆点”,博取点击率,为网络语言暴力的滋生与蔓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网站需要加强对其编辑的语言文字培训,提升其语言文字修养,提高其语言文字编辑能力,使用健康文字,倡导绿色语言。第三,提升网站技术管理。如设计网络语言“过滤器”,将那些不规范的网络语言暴力自动排除在网站之外。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俨然成为大学生学习各种知识,广泛结交朋友,表达个人情感的重要媒介。但是,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虚拟性和隐秘性,其空间充斥着各种语言暴力内容,在极大程度上干扰了大学生的日常学习与生活。本文将就大学生网络语言暴力问题进行探讨,以引导当代大学生正确使用网络语言,避免“语言暴力”伤己害人。
关键词:网络语言暴力,大学生,表现形式,原因,预防措施
参考文献
[1]郭爱涛.大学生网络暴力行为分析[J].扬州大学学报,2012(16).
[2]崔岚.高校学生网络语言暴力的整治与网络法律意识地培养[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3(10).
浅谈新媒体环境下的文化暴力问题 第9篇
我们所谈论到的新媒体文化暴力的目的在于在各种意识形态博弈中取得主动权, 进而使异化合法化, 以期从意识形态上实施文化暴力并达到控制的目的。为了更清晰地解释这个问题, 我们以美剧 (中国人对美国电视剧的简称) 的网络输出为例子。传达信息传播文化的载体有很多, 如古代的竹简、报纸、书籍等等, 进入媒介时代之后, 电视是大众媒介中受众率较大的一个媒介, 电视剧可以说是国家文化的良好载体, 能很好地反映与传播一个国家和民族的价值观、思维模式、审美等因素。因此, 电视剧的跨国传播本身就是一种文化输出。美剧在传播过程中肩负着推行、传播美国文化的任务, 美剧在传达的过程中保持“中立”态度, 传达了美国视角下的意识形态, 借此扩大了美国理念在全球的影响。美国意识形态的核心内容是坚信美国民主政治的优越性, 认为美国制度是最优越的, 其他国家需要美国的帮助。在美剧里, 不乏拯救世界的剧情和形象, 带有拯救世界的情结和理念。美剧中还伴随着很多缔造美式英雄梦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念和理想。同时, 我们在剧中可以体会到, 美国是一个自由又民主的乐土, 在这里, 我们只要付出努力, 就会收获成功。美国梦之所以会引起共鸣, 是因为它内含进取精神, 但是, 这种进取精神不是美国人所独有的。每个人都希望依靠自己的奋斗改变命运, 这也是美剧能够传达这种意识形态的前提。在这种被重新包装的美国个人主义的影响下, 隐含着的美国式的观点, 那就是一个人的贫穷或者失败不是社会体制的问题、不是别人的问题, 而是自己不够努力, 与社会无关, 与他人无关。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人们不再反抗, 因为它把有些社会体制问题推脱在个人的身上。同时, 也粉饰了美国的太平, 宣扬了美国是一个何等自由、何等民主又公平的社会。美剧使得文化意识形态的职能突显, 利用文化手段影响并且塑造大众的世界观, 并使之服从于现存的社会和政治秩序, 不再反抗。与此同时美剧中的娱乐性和商业特征导致美剧显露出享乐主义的气息。美剧中的享乐主义不单单是纯粹的, 还会宣扬个性、性解放等西方观念, 由此会造成一些盲目崇拜和奢侈消费等负面影响。美剧中显现了一片和谐、奢侈享乐的消费社会, 物质虽然极其丰富, 实际上人们的精神世界却非常空虚。虽然事实如此, 美剧还是把这种消费主义、攀比的观念传达给了受众, 并且得到大家的认同。在美剧中, 特别是美剧中的青春偶像剧, 更是到处充斥着消费享乐影子。在观看美剧的过程中, 受众先是喜欢美剧, 接下来就是模仿主角的语言、行为以及思维方式, 最后就自然而然地接受了美剧传达的消费主义并且影响其自身行为。我国受众接触美剧主要是通过电视传播, 电视属于传统大众媒体, 具有单向传播的特点, 通过电视传播的美剧需要通过审核部门的审核再经过删减才能够出现在观众面前, 所以说, 电视传播中的把关人可以掌握主权, 选择对大众有利的内容进行播放, 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传播的质量。但是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大力发展, 互联网的使用和普及程度越来越高, 人们观看美剧不再是通过电视, 而是即搜即看的网络, 这为美国文化暴力的实施开辟了新的道路。美剧之所以能够在网络上越来越风行, 并带来越来越多的负面影响, 主要是由于网络独特的传播特点造成的。一方面, 美剧的随处可看主要是由于网络开放性的特点;另一方面, 人人都可以使用网络, 受众的观看不再有限制。受众在被美剧充满诱惑力的特点所吸引的同时, 文化暴力也在潜移默化地进行着。受众在接受美剧的传播过程中, 美剧中所讲诉的生活习惯及方式、审美趣味、价值观等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中国受众, 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冲突和碰撞, 会对中国观众的意识形态、消费价值观以及语言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新媒体文化暴力具有互联网所赋予的广泛性、强制性、隐蔽性和渗透性等特点。因此, 要有效地规避这类文化暴力带来的负面影响, 需要我们思考在受众提升媒介素养的背后, 新媒体及其文化道德需要如何进行强化。同时互联网所推进的媒体技术的巨大进步消弭了国境线, 同时也改变了政治现实, 新媒体技术既能妨碍信息控制, 反过来也可以用来加强信息控制。然而, 一味地封锁信息只会对政府和媒介公信力造成打击, 不利于良好的政府国际形象的构建。因此, 应当利用好外宣网站, 使网络媒介和政府形成良性互动, 构建一个正面的政府国际形象, 塑造国内外良好的舆论, 增强国际软实力, 以此来更好地抵御新媒体文化暴力带来的意识形态控制。
摘要:互联网的不断发展, 已经对人们的思考方式和行为方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在新媒体环境下的也存在着文化暴力, 要更好地维持新媒体的秩序以及使其获得更好的发展, 需要我们对新媒体文化暴力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关键词:互联网,新媒体,文化暴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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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视角下的校园暴力问题探析 第10篇
关键词:教育法,校园暴力,学生
近几年来校园暴利事件频繁发生, 严重危害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影响了学生的健康成长, 学生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未来, 但是他们自我保护能力较差, 很容易受到侵害, 教育法作为国家律法的一部分, 对于校园暴力的发生有干预的作用, 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保护, 这就需要不断完善教育法律法规, 需要社会、学校、家庭全面动员起来, 防范校园暴力的发生, 为学生提供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 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一、教育法对校园暴力的防范干预作用
教学法的完善与实施能够有效的抑制校园暴力的发生, 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首先, 教育法具有规范性。教育法属于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包括了与教育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 同样也具有法律法规的基本特征, 也就是规范性。无论何人违法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教育法的完善可以规范教职工、学生、家长以及社会成员在校园中的行为, 从而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其次, 教育法具有指导性。教育法的制定为处理校园暴力事件提供了指导性依据;最后, 教育法具有保护性, 国家律法是国家强制力的重要保障, 教育法是国家律法的一部分也同样具有国家强制性, 教育的实施可以保护学生能够接受教育的, 同时又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不管是校内外人员只要触犯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都必然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从法律层面上最大程度的保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校园暴力的表现形式
校园暴力按照行为模式可以划分为显性暴力行为与隐性暴力行为, 显性暴力行为主要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抢劫掠夺、性暴力以及性骚扰等比较显性的行为, 隐形暴力行为有恐吓、骚扰等具有隐蔽性的暴力行为, 校园暴力行为可能发生在学生之间、师生之间以及社会人员与学生之间。具有代表性校园暴力行为, 有以下几种:首先, 故意杀人, 也可以称之为校园凶杀, 这是最为严重的校园暴力行为, 在校园中发生的概率不高, 但是一旦发生将会造成很严重的社会影响, 比如说:校园凶杀出现之后, 会给受伤害的家庭带来影响, 会危害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可能影响到学生接受教育, 甚至会给学生带来心理阴影, 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其次, 故意伤害, 最常见的是打架斗殴, 这类校园暴力发生的概率非常高, 学生心智发展不够成熟, 处理问题的方法比较简单, 甚至可能由于一句话不和就会拳脚相向, 再加上受电视、电影、网络以及游戏等影响, 有些学生会刻意模仿这些暴力行为, 从而导致校园暴力事件频繁的发生。校园暴力尤其是学生对学生之间的校园暴力, 不仅会影响受害人身心健康成长, 对施暴人来说也会受到很严重的影响;再次, 校园敲诈勒索, 这也是校园常见的暴力行为, 一般是由高年级学向低年级学生敲诈钱财或者是校园外人员一威胁恐吓的方式向学生索要钱财, 如果目的没有达到, 可能引发校园伤害行为, 会给学生带来很大的心理影响, 需要引起重视;最后, 校园性暴力, 这也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校园暴力行为, 特别对女生而言, 性暴力行为出现, 对受害者的身心影响是非常严重的, 这种影响可能跟随其一生。
三、校园暴力出现的原因
随着校园暴力的频繁出现, 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给校园暴力的受害者带来很大的伤害, 校园暴力的产生原因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一) 社会原因造成的校园暴力
首先, 社会结构变化成为校园暴力发生的根本原因,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 社会机构的变化会影响学校结构发生变化, 教育模式的变换, 会导致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相处模式有所变化, 如果师生相处模式不当就会激化师生之间的矛盾, 矛盾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升级为校园暴力;其次, 社会文化与社会思想的复杂化, 成为引发校园暴力的重要因素,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网络科技的普及, 一些不良的思想思想逐渐对人们加大了影响的力度, 如受西方不良思想的影响, 衍生出以金钱为上、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等, 而学生的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形成时期, 他们的分辨是非的能力不足, 经不住各种诱惑, 导致他们盲目的攀比, 稍有不顺心可能会冲动行事, 加大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几率。
(二) 学校原因造成的校园暴力
学校是人才培养的基地学生大部分的时光都在学校校园中度过, 校园暴力的产生与学校有着很直接的关系。首先, 与学校的教育制度不合理, 学校设定的教育制度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 学校不关心学生个体差异, 采用程序化的教育方式, 并为了追求升学率, 忽视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培养。教师为了提升教学效果, 一直沿用传统的教学方法, 不能推进素质教育的发展, 这就无法养成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 为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埋下了隐患;其次, 学校的管理方式不当。
(三) 家庭原因造成的校园暴力
家庭因素也是导致校园暴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首先, 家长的素质对学生的影响, 父母是学生的第一任教师, 父母的行为直接影响学生的行为, 有些父母家庭相处总存在着暴力行为, 学生在家长长期的感染下也会有暴力倾向, 有些家庭的父母虽然有较高的文化素养, 但是以自我为中心, 自私自利等都会造成学生在心理上产生缺陷, 这种心理缺陷成为校园暴力行为出现的隐患;其次, 家庭环境导致学生能够的校园暴力。家庭不良环境包括家庭暴力、父母离异或者是吵架等都有可能对孩子的心理成长产生阴影, 造成学生的心理偏激, 很可能产生校园暴力, 还有些家庭的收入水平较低, 而诱发了学生通过暴力索取财务的心理, 从而出现校园暴力。
(四) 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校园暴力
首先, 学生缺乏法律意识。学生把主要的时间与精力放在对文化知识的学习上, 对课外知识的汲取不够, 尤其是法律相关方面的知识, 他们的法律意识也就不会很高, 再加上学生好奇心强, 对于社会出现的信息的信息不论好坏全面接收, 这就导致他们形成一些不良的社会习气, 而又对自身行为产生的后果不能理性处理, 很容易发生校园暴力行为;再次, 不良的学习与生活习惯造成的校园暴力, 长期的校园学习中, 学生受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会形成一些不良的习惯, 比如说:抽烟喝酒、小偷小摸等, 这些不良行为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 很有可能成为校园暴力行为的隐患。
四、教育法视角下的校园暴力的防范措施
解决校园暴力问题的根本所在的是提前进行预防措施, 这些需要全社会、学校、家庭以及学生自身共同努力, 才能更好的达到目标, 进而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维护社会的稳定。
(一) 完善教育法律的防范体系
首先社会要加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并对社会成员进行普法教育。政府的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比方说在广场、学校、社区等场所进行宣传并定期开展教育培训, 还可以通过新媒体媒介对校园暴力的现实状况、危害、处罚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等内容进行广泛宣传, 从而增强社会大众对校园暴力的认知, 积极动员社会大众力量对校园暴力事件进行干预预防, 进而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其次, 完善教育法立法体系, 法律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 有必要调整与规范教育立法, 从而有效的对校园暴力进行有效防范干预。目前, 规范社会文化市场以及关于校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完善, 因此国家的立法机构应当制定关于校园暴力方面的立法, 从而为防范与惩治校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另外, 还要考虑到各地的差异, 根据各地方的具体情况制定更加精细的教育法以及防范校园暴力的规范, 进而对校园暴力进行更好的干预。再次, 对教育法的执法进行调整, 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整治能有效防范校园暴力犯罪发生, 社会治安相关部门要积极对校园以及周边治安进行严格管理, 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学校以及周边的治安进行整治, 加强治安巡逻、开展安校护校相关活动, 从而净化社会环境, 减少校园暴力违法事件的发生, 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保护学生的职责, 充实学校安保力量, 及时排查校园安全隐患, 同时在执法部门执法中积极配合, 从而预防校园暴力违法事件的发生。文化执法部门, 应该加大对不量文化的打击力度, 查处不健康印刷制品, 打击涉黄涉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切断关于暴力文化的传播途径, 同时大力弘扬我国传统文化, 让广大学生能够接触积极健康的文化, 预防校园暴力犯罪发生;最后, 加重对校园暴力犯罪的处罚力度;对于涉及到校园暴力的犯罪事件, 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相关规定, 对参与暴力事件的社会闲杂人员加大惩处的力度, 从而预防社会人员的校园暴事件的发生, 对于校园学生可以采取从宽处理, 给予学生改过自新的机会, 对于惯犯与累犯要坚决从严处理, 进而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为学生提供一个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二) 学校要落实法律防范
首先完善学校制度。学校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 制定适合校园暴力预防制度, 明确预防校园暴力的主体地位, 坚持定时检查, 促使学校干预工作逐步制度化与规范化;其次, 学校加强普法宣传力度,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作用, 可以开设相关法制课程、聘请司法部门人员到学校进行法制辅导, 还可以通过模拟法庭以及法律竞赛等多种途径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 促使学生了解法律知识并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最后, 学校要加强执行力度, 经常性的开展校园清查活动, 对于有暴力倾向行为的学生及时纠正指导, 对于已经产生轻校园暴力行为的学生给予处分, 对于已经实施并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要送到公安机关处理;学校教师还要经常与家庭进行联系, 对于问题学生以及家庭比较贫困的学生要及时的给予关爱, 并建立档案, 定期对这些学生进行联系教育以及帮扶, 从而在第一时间发现矛盾, 消除不安全的隐患。
总之, 除了社会以及学校要及时对校园暴力进行预防以外, 家庭也应该积极的参与其中, 在教育法的视角下, 家庭在校园暴力的防控工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家庭为学生提供了人生第一个课堂, 承载着对学生进行普法宣传、学法以及用法的责任, 家长要与学生共同学习法律知识, 让学生充分认识到法律与自身利益的密切关联, 从家庭源头上对校园暴力行为进行防控, 同时家长要给予学生充分的关爱, 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从而预防学生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另外, 学生自身也要不断提高预防校园暴力的自我干预意识。社会学校家庭以及学生共同努力, 才能真正的江华学校校园, 使校园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乐土。
参考文献
[1]王笑妍.校园暴力及其心理干预探析[J].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2013,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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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市管理中的暴力执法问题 第11篇
摘要:近年来,伴随着城市化带来的问题,城管部门在城市管理方面不断取得成就,但是同时执法过程中的问题也仍存在不足,特别是暴力执法问题愈加严重,暴力执法事件屡见不鲜,不仅侵害了执法相对人的利益,也损害了执法者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影响了社会稳定,分析暴力执法行为可以了解暴力执法的根源,从而化解暴力执法,建设服务型城管、服务型政府。
关键词:城市管理;暴力执法;危害;原因
近几年,我国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但同时管理中的暴力执法事件呈上升趋势;经济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问题也逐渐增多,城市管理责任愈加重大,在这个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与摊贩之间的冲突愈加严重,对暴力执法的研究并提出对策已刻不容缓。
一.暴力执法相关研究综述
暴力执法狭义上是指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是对相对人实施的违法的强力袭击或强制行为,广义上是指公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一切强制行为,包括合法和非法的强制行为。本文中所说的暴力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违背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则执行法律,对管理相对人进行辱骂、殴打、围攻、强行扣押没收物品等伤害行为。城管暴力执法案件主要发生在摊贩治理以及拆除违章建筑与处罚违章停车行为两个领域。
近几年学术界对暴力执法进行了一定的关注,针对城管暴力执法的研究,在国内主要集中在暴力执法的案例研究、原因、危害以及对策分析等方面。但因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还属于新生事物,因此不管是从理论或实践上都仍处于摸索阶段,对于如何解决城管暴力执法还缺少全面、权威的研究,还不够全面和系统;而国外的城市治理模式与我国的不同,是由警察来当任行政执法的任务;在研究方面,主要体现在城市管理机制科学、高效、公开方面。因为体制和发展过程的差异,我们不能照搬国外的管理制度,要结合国情,根据实际探索我们自己的解决方式。
二、城管暴力执法的危害
在城市管理的暴力执法中,不仅危及当事人的利益以及双方的生命安全,同时对法律以及社会的发展带来更多的不稳定因素。
(一)引发执法相对人的暴力抗法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与摊贩之间的关系很难调和,被粗暴对待、执法人员待人不公、生计物资被没收等因素,使得执法相对人与执法者之间的矛盾易被激化,双方极易爆发冲突,引发暴力事件,近几年城管暴力执法中,摊贩围殴或伤害执法人员的案件屡见不鲜,执法人员的行为往往带来的是相对人的暴力反抗,而处于弱势群体的摊贩易引起周围群众的同情而引发较大的群体暴力事件;暴力执法以及暴力抗法威胁着双方人员的生命安全,威胁着城市的稳定发展。
(二)导致执法经济成本的提高
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为了防止管理相对人额反抗、提高执法效率,逐渐在硬件设施上进行投入,针对一般的执法并不需要配备大量的武器装备,但是在城管执法中,为了压制管理相对人的反抗,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大量占用资源,使得经济成本不断提高。
(三)破坏执法者形象
执法者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是法律的执行者和捍卫者,但是部分城管执法人员的粗暴的执法方式使得公众对城管有了偏见,而城管执法人员对于这部分偏见由于其对自身地位的不正确认识而引发更严重的暴力执法,如此的恶性循环使得公众对执法者的偏见愈加深刻。执法者代表的是法律的执行,而暴力执法本身就是对依法执法、对法律的践踏,暴力执法就是对自身形象的贬损,更让自己走到公众的对立面。
三.城管暴力执法的原因
(一)暴力执法是我国社会转型和现有城市管理理念的必然结果
暴力执法大多表现在城市管理、市场秩序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等执法方面。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失业人口摊贩化、摊贩群体弱势化、摊贩经营非法化等问题不断出现,使街头摊贩管理、弱势群体生存问题成为城市治理的难题。而一些政府部门盲目追求“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一些弱势群体的生存和生活方式被看作影响城市的现代化,成为重点“整治”、“整顿”和“打击”的对象,暴力执法的对象多数就是这类弱势群体。
(二)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忽视了执法过程的正当性
现阶段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尤其是有些执法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同时,大量的编外人员的存在,其素质普遍不高,甚至还不具有高中学历,或是社会上的闲杂人员充当“临时工”,很难保证执法的质量;其次,暴力执法是以暂时的效果换来执法的不公,而引发的纠纷恰恰会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得不偿失。
(三)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现今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虽然一些法律法规对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有所规定,但是不够具体和完善,导致执行困难,在一定程度上使行政执法缺乏合理的法律标准;同时,自主裁量权过大,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容易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导致管理相对人不满处理结果而引发的双发的冲突。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是规范行政执法的重中之重。
城市化进程中,城市人口急剧膨胀,在促进城市发展的同时带来了住房、就业等压力,无业人员、下岗人员等转换为摊贩谋生,带来了更多的城市问题,为了改变城市面貌,在城市管理中双方的利益角度原因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在创建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作为政府主要职能之一的城市管理,其行政执法在创建服务型政府中扮演着重要地位。我们应该加强服务型城管的建设,同时不断加强对暴力执法的对策研究,加快城市建设的同时,促进摊贩的规范建设,减少暴力执法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莫于川.城管执法工作法治化的基本路径[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
[2]孙为新,张德宝.浅析城管执法中公务化暴力的成因及对策[J].绥化学院学报,2007(4).
[3]刘卓芳.服务型政府视角下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J].社会科学家,2009(8).
[4]张耕.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的博弈[J].城乡建设.2006(10).
暴力问题 第12篇
一、辽宁省城管暴力执法案例引述
据《沈阳晚报》讯, 2009年5月16日, 正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路口摆摊的小贩夏俊峰被城管队员查处, 随后其被其带入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进行殴打, 在遭到殴打的过程中, 夏俊峰用随身携带的刀具进行还击, 造成城管队员两死一伤。辽宁省高级法院于2011年5月9日做出终审宣判:夏俊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判处死刑。夏俊峰案在社会中引发了激烈的讨论, 我国法学界也对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暴力执法问题产生广泛的关注。著名法学学者滕彪律师指出: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法律地位不清、权力制约不力的制度下,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暴力习惯, 也就成为城管制度的需要, 成为这种制度的一部分。
二、辽宁省城管暴力执法问题的法制分析
(一) 相关法律缺失, 致使城管法律地位与执法权限不明
辽宁省尚未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相关事项进行专项立法, 而各市城管系统所遵循的法律法规依据内容庞杂, 从《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到地方政府规章种类繁多。这种分散立法情况, 致使同一省份中不同城市城管队伍的法律地位存在差异, 同时由于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尚无专门法律规范, 城管借法执法成为必然, 而在这种执法权限尚不明晰的情况下, 城管依法履职, 文明执法实属无稽之谈。
(二) 城管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 致使程序违法严重
首先, 辽宁省目前尚无一部统一完整的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工作设立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其次, 城管执法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调整, 当前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执法机制与监督机制尚未分离。监督机制缺位势必造成行政权力的滥用, 进而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程序法定性、公开性以及公正性产生严重破坏, 势必造成对相对人正当权利和利益的损害。
(三) 客观制度不健全, 致使城管执法观念落后
缺乏系统全面的法律规范、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及缺乏合理完善的执法手段, 使得部分城管人员在执法理念上依旧停留在人治层面, 进而造成权力意识凌驾于法制意识, 使得依法行政流于形式。而这种观念的落后, 势必使得公务暴力化成为常态与习惯, 使得行政执法者与行政执法相对人之间关系紧张, 使得暴力执法成为弥补城管执法效率低成本高问题的手段。
三、辽宁省城管暴力执法问题的法律规制
(一) 重视《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意义和作用, 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平衡统一
在《行政强制法》出台以前,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仅仅以《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为基础展开, 而这种只强调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行使, 忽略规范行政强制的行政执法方式, 致使城管在执法活动实施强制措施的过程中面临种种合法性的质疑, 加剧社会矛盾。现如今, 《行政强制法》的实施, 对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律履行职责,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与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辽宁省应以此为契机, 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促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过程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的平衡与统一。
(二) 抓紧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立法工作, 统一和规范城管执法资格、行为以及权限
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过程中暴力执法问题, 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 就是解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问题。辽宁省应以较早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并完成专门立法的省份及城市为借鉴, 展开体制改革与省级地方立法, 尽早制定规范本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 明确城管执法过程中的执法权限、执法资格、执法职能、执法行为、执法手段等一系列问题, 主动回应社会对于城管执法更加人性化、文明化、正当化的合理诉求。
(三) 建立健全明确责任与限制权力任意扩张并重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机制
首先, 辽宁省应创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工作的专门性法律规范, 使行政监督工作独立于行政执法主体, 明确监督机关与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的权力义务关系。其次, 将国家行政系统内自我监察与人民群众的诉求与监督相结合, 在确立辽宁省城管执法监督机制的同时, 适时的创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考评机制与追责机制, 加强对于行政执法相对人权益的救济和保护, 真正建立健全行使权力与承担责任相对应的执法体系。
(四) 增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人本执法观念, 培养法治意识
想要处理好城管暴力执法问题, 重要的一点是, 转变当前城管队伍所固有的落后的执法理念。确立依法行政的理念是实现城市管理法治化的基础, 城管人员要坚持加强法治意识、坚持依法履职, 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观念, 以实际行动消除人民群众对于城管人员执法的偏见。
参考文献
[1]王楠.城管暴力执法案件反映的行政法问题[J].法制与社会, 2009, (6) .
[2]金燕.上海市城管执法研究[D].复旦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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