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市文化范文
南京城市文化范文(精选6篇)
南京城市文化 第1篇
金陵十二钗金砖套装
“金陵十二钗”是名著《红楼梦》的别名,是《红楼梦》里太虚幻境“薄命司”里记录的南京十二个最优秀的女子。小说作者完美塑造了她们在书中的人物形象,将她们的个性特征表现的淋漓尽致,同时阐释了“周易”理论中的十二地支的轮回关系,体现了《红楼梦》一书的主旨所在。
金一文化以传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文化为己任,倾力打造此款《金陵十二钗金砖套装》。产品雕琢精美,风格统一,正面主要选取了“金陵十二钗”为设计元素,以大观园中的特色建筑圆形拱门图案及中国古典的窗棂图案加以点缀,十二女子或生动优雅、或多愁善感,透过窗栏,金陵十二钗的唯美形态通过贵金属完美呈现,给人近在咫尺的感觉,更具透视美和空间美;背面选取了梅花和描写的金陵十二钗的诗词为设计主体,梅花是南京市花,象征着南京,金陵十二钗的诗词则述说着“金陵十二钗”各自的命运。
《金陵十二钗金砖套装》全套十二枚,共含Au.9999纯金120克,由江苏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行,绝世珍品,弥足珍贵。
金陵十二钗银砖套装
“金陵十二钗”是名著《红楼梦》的别名,是《红楼梦》里太虚幻境“薄命司”里记录的南京十二个最优秀的女子。小说作者完美塑造了她们在书中的人物形象,将她们的个性特征表现的淋漓尽致,同时阐释了“周易”理论中的十二地支的轮回关系,体现了《红楼梦》一书的主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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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报恩寺塔银条
大报恩寺,位于南京城南古长干里,即今中华门外的雨花路东侧。明清鼎盛时期,其范围达“九里十三步”,曾与灵谷寺、天界寺并称为金陵三大寺。大报恩寺塔华美高耸,塔内壁布满佛龛,琉璃塔门装饰有狮子、白象、飞羊等佛教题材的五色琉璃砖。金碧辉煌的大报恩寺塔被誉为“南京瓷塔”,代表着佛教文化与中国传统建筑的完美融合。
金一文化以传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文化为己任,倾力打造此款《大报恩寺塔银条》。产品雕刻精美,古朴华丽,正面选取大报恩寺塔的主体图为设计元素,采用先进的镜面工艺将寺塔的恢弘气势加以完美呈现,四端以蝙蝠纹饰点缀,寓意八方纳福,福运亨通;背面以祥云及蝙蝠纹饰点缀,并叙写了其塔的概况,言简意赅,记载其不朽之盛名,让人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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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报恩寺塔金挂件
大报恩寺,位于南京城南古长干里,即今中华门外的雨花路东侧。明清鼎盛时期,其范围达“九里十三步”,曾与灵谷寺、天界寺并称为金陵三大寺。大报恩寺塔华美高耸,塔内壁布满佛龛,琉璃塔门装饰有狮子、白象、飞羊等佛教题材的五色琉璃砖。金碧辉煌的大报恩寺塔被誉为“南京瓷塔”,代表着佛教文化与中国传统建筑的完美融合。
金一文化以传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文化为己任,倾力打造此款《大报恩寺塔金挂件》。产品雕琢精美,古朴典雅,正面选取了大报恩寺琉璃塔门为设计主体,塔门上的佛教题材图案栩栩如生,浸透了岁月的痕迹,透过琉璃塔门,华丽高耸的大报恩寺塔映入眼帘,金碧辉煌的建筑通过贵金属完美呈现;背面用代表吉祥如意的卷草纹加以点缀,刻有成色、克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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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报恩寺塔金挂件
大报恩寺,位于南京城南古长干里,即今中华门外的雨花路东侧。明清鼎盛时期,其范围达“九里十三步”,曾与灵谷寺、天界寺并称为金陵三大寺。大报恩寺塔华美高耸,塔内壁布满佛龛,琉璃塔门装饰有狮子、白象、飞羊等佛教题材的五色琉璃砖。金碧辉煌的大报恩寺塔被誉为“南京瓷塔”,代表着佛教文化与中国传统建筑的完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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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城市文化手册
金陵,建业,建康,集庆,江宁(艺术化字体加以体现)
南京,简称“宁”,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省会、副省级城市。南京是“中国四大古都”之一,有“六朝古都”之称。南京位于长江下游沿岸,是长江下游地区重要的产业城市和经济中心,中国重要的文化教育中心之一,也是华东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
虎踞龙蟠
千百年来,奔腾不息的长江孕育了南京这座美丽的江南城市。南京依山傍水,风景秀美,古迹众多。大自然的鬼斧神差让这座城市积聚了灵气,拥有了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气度不凡的风水佳境。这样优越的条件让南京自古就为帝王所重视。
六朝古都
春秋战国时期楚威王筑城于石头山,置金陵邑,南京始称“金陵”;三国时期吴主孙权定都秣陵,改名建业,这是南京作为都城的正式开始;1356年,朱元璋攻克集庆,改集庆为应天府,其后明朝定都南京城,“南京”的名称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1912年,孙中山在南京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以南京为中国首都,建立了亚洲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政权。
魅力南京
人文荟萃的南京历史悠久,在这里山、水、城、林相映成趣,浆声灯影的秦淮河缓缓流淌,述说着河畔曾经的繁华鼎盛;金陵毓秀的钟山蜿蜒起伏,浸透着历史的痕迹。在这里处处渗透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南朝石刻,匠心独运;晋代书法,传承百世;文学巨作《红楼梦》演绎了江宁织造府的繁华;鸡鸣寺、大报恩寺等名刹传承了江南佛教文化;绚丽多姿的云锦美若天上的云霞,汇聚了历代织锦工艺艺术的精华。造物主的巧夺天工将这块美丽的土地装点地美轮美奂,独特的文化底蕴为它增添了不少灵秀之气,大自然赋予的瑰丽随着古老的建筑以及传承的文化沉淀在这块土地上,承载了古老历史,延续了不朽文明。
古韵
南京之美,妩媚华丽,秦淮河畔的琴声留存了南京城千年的风韵。十里秦淮,六朝金粉,她像一个粉墨登场的花旦,美艳动人,一颦一笑都散发着永恒的魅力。这里有着江南的空朦烟雨,油纸伞、青石板沉醉在烟雨之中,古朴典雅中透出江南水乡的古韵。在暮色中渐渐明亮的灯火散发着迷人的光晕,含着羞、透着幽,一圈一圈像少女脸上的红霞,淡淡的月光洒在地上,如披上一层薄薄的纱衣,与灯光相衬,更显妖娆。有微风,轻吹过,有树叶,飘飘落,在风中微微摇曳的流苏,浸透在若有若无的香气之中,让人陶醉。这里仿佛是为才子佳人营造的风月佳境,飞檐漏窗,雕梁画栋,画舫凌波,才子佳人畅游其中,吟诗作对,游戏赏灯,一幅如梦如幻的画卷在无声的岁月中缓缓展开。
博爱
南京之美还如同它的城墙一样,给人以厚实凝重之感。它见证了风云的变幻,将坚贞不屈的精神和高风亮节的品格融入在城市的血液之中。梅花吐蕊,傲雪迎春,是种自强不息、百折不挠的精神;心胸宽广、互助互爱的博爱精神更是南京的一个象征。这里的千年文化点缀了一个美丽的城市,更孕育了一个城市的灵魂,如春风化雨,渗入到这个城市的每一个角落,它像一位睿智的长者,品一壶浓茶,知春秋交替,晓岁月甘甜,述说着南京悠久的历史。
包容
南京以其宽广的胸怀包容着一切,沉稳,大气。千百年来的荣辱沧桑,都积淀在它雨花石般的纹理中,融合成它的珍奇瑰丽。无论是湮没在古老城墙上的民间传说,还是街头巷尾香气扑鼻的鸭血粉丝汤,抑或是老一辈韵味十足的老南京话,这些都是南京的味道。淡淡的味道散发着南京质朴、厚实的气息,它的历史,就是这么延续下来,也将这么延续下去,任风雨变迁,博爱永存。
南京城市文化 第2篇
民盟江苏省委直属三支部 程路
【摘要】:本文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层面阐述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与提升城市品质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改革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有效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推进城市管理现代化、科学化的对策,提出应从科学规划城市布局、改善和优化城市投资环境、推进城市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城市综合管理体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全面提升南京市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和国际化人文绿都的品质
关键词:城市管理;城市品质;南京
近年来,随着南京经济社会事业迅速发展,城市经济的外向度和城市开放度不断提高。南京市经济日益国际化,有力地促进了城市的现代化;城市的现代化,也积极推动了城市经济的国际化。在相互交织、相互促进的发展进程中,我市的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在取得重大突破的同时,也面临社会信用缺失、困难群体扩大、违章建筑屡禁不止、交通营运混乱、市容市貌差、市场竞争无序、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等问题,影响了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和谐,给城市管理带来许多新难题和新挑战。
管理力是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构成部分,城市管理水平是政府行政能力的体现,强化城市管理是政府的永恒主题,城市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进自主创新,创新城市管理模式是树立践行科学发展观的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是适应推动城市现代化发展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随着我市大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三个发展”、“三个提升”的战略实施,对城市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我们认为,对城市管理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应走出“重建设轻管理”、“先建设后管理”,重视经济效益、1
忽视社会效益,重视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的误区。政府在城市管理中坚持运用必要的行政手段同时,还应综合运用法律、市场、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和有效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现代化。特别是主要抓好城市的规划布局、城市的投资环境、城市的经济结构、城市的信息化建设、城市的管理体制、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等几方面的工作。具体地说:
一、科学规划城市布局
南京市的城市规划应着力于以主城为核心,突出南延东进,加强沿江开发,加紧推进江北地区整体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初步奠定“江在城中、山在城中”的现代都市框架,总体上形成主城、都市发展区、市域三个层次的城市发展格局。其中:主城应是发挥南京中心城市功能的重要基地,重点要发展科教、文化、金融、贸易、交通、信息、管理等第三产业和部分都市型工业,增强现代服务能力和市政公共管理能力,体现鲜明的时代感和地方特色;都市发展区是由主城及其周边地带构成的高度城市化地区,包括雨花、栖霞、浦口、六合等区域,都市发展区以城市新区、产业发展基地和生态环境调节圈为发展方向,逐步建成具有区域特色、充满发展活力、与主城合理分工、相互呼应的现代化新区,如雨花现代制造业基地、浦口药谷以及六合化工园区等;市域是南京全部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地区,重点是发展县城、中心城镇和各具特色的小城镇,加速农村城镇化进程,逐步形成合理的城镇体系。
二、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
我市在经济发展国际化的过程中,与国际交往和联系更加频繁密切,城市发展中资金、技术、产业、经贸、人员、机构等方面的国际性因素在增多,必然使城市内部基础设施、流通设施、文化与服务设施等方面要向国际水平靠拢,城市经济运行规划也要向国际惯例接轨,这是现代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现代科技进步与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建议南京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以对外交通、城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为重点,使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由初步适应型向适度超前型发展;强化南京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加大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力度,努力把南京建成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商贸流通中心、科技研发中心和现代服务中心,全面提升城市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并把开发区培育成南京最主要的经济增长点、高新技术创新基地及外向型经济发展的主要基地,进一步改善城市投资软环境,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南京的建设和发展;围绕经济国际化、城市现代化的目标,坚持市场在结构调整中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加强自主创新,大力发展信息软件、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积极扶持石油化工、现代制造等支柱产业,调整改造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传统产业,积极发展适合南京环境要求、市场需求和就业需求的都市型工业,在产业结构升级和优化的基础上,重点调整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增强品牌意识,增强经济整体实力,促进南京的经济国际化和城市现代化。
三、加快推进城市信息化的建设
南京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要加快推进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把南京建成全国重要的信息枢纽和信息产业基地,并在此基础上,推进制造业、流通业、金融业、交通业等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断提高企业的生产、管理、经营、决策的效率和水平,促进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建议南京积极推进信息网络互联中心建设,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努力建成规模容量、技术层次和服务水平居国内城市前列的信息通信网络,完善和改造现有信息基础网络,逐步实现电信网、广电网、计算机网的“三网融合”,推进信息网络互联中心建设,形成各类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加快电子政务工程、电子公务工程、电子商务工程的建设,规范系统建设,形成一批高效、实用的基础数据库,加快推进城市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便捷、高效的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促进南京城市管理向网络化、数字化的方向发展。
四、建立和完善现代化城市综合管理体制
政府有关部门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中,重点把握好综合化、规范化、市场化、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建立高效、长效的城市管理机制,形成市政府统一领导、区(县)政府具体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城市管理新体制。突出重心下移,在事权、财力方面向基层倾斜;突出群众参与,有效发挥基层社区的管理、服务功能;按照科学有序、协调高效的要求,成立统一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变多头管理为统一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效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着力解决“越位”、“缺位”、“错位”问题,把应由市场和社会承担的职能交给市场和社会,集中精力管好自己该管的事。此外,还应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的法规制度体系,使城市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加快推进城市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便捷、高效的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可操作的城市管理考评、监督体系,确保城市管理目标的落实。针对当前严重影响南京城市管理和城市形象的几大“顽症”,建议市政府应加大综合治理的力度:一是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加快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建设,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二是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交通、市容市貌、市场秩序等专项整治,特别是抓好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医疗等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商业欺诈等违法经营行为。三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重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高度重视可持续发展
南京是一个正在迈向经济国际化、城市现代化的城市,城市管理更要注意立足长远,实现经济和社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高度重视经济与文化协调发展,妥善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充分发挥山、水、城、林交融一体的气度恢弘的城市特色,从整体上综合考虑保护环境风貌、城市格局、文物古迹、建筑风格和发掘历史内涵等,建立完整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我市有关部门应坚持以人为本,秉承统筹、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努力打造国际化人文绿都的对外开放新形象,合理开发资源,加强城郊土地的集约合理使用,讲究生态效益和环境保护,严格审批基建项目,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保护城市水资源,以举办2014年夏季青奥会为契机,向全世界展示更加美好的新南京。
南京城市文化 第3篇
在知识经济时代, 文化力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彰显。文化以其深厚的底蕴与潜在的爆发力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城市是区域经济与文化的中心, 城市的影响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由多重因素决定, 其中, 文化底蕴与历史传承资源极为重要, 决定并提升城市的品质。历史文化资源有两种基本的存在形式:其一是历史文化资源的实物遗存。可分为古都遗址、石刻岩画、名人故里、古墓古建筑、博物馆等文物群, 以及山川河流、湖泊、湿地、森林等自然群类。其二为无形存在, 即历史文化资源蕴含的文化内涵, 主要指以精神形态存在的历史文化资源, 这是宝贵的无形资产。城市是历史文化资源两种形态的主要载体。
从历史文化资源沉淀于城市的历史发展轨迹看, 南京正是这样一座容纳了深厚历史文化的城市, 它所拥有的、得天独厚的“六朝文化”资源因其完整的历史延续性及其丰富的史、情、景意蕴, 是中国四大古都之一的历史名城。南京有2500余年的建城史, 并且先后有十个朝代在此建都。为江南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开发与发展创造了机遇, 使以长江中下游为基础的江南经济中心形成。经济的发达必然会引发文化的繁荣, 几千年的历史在南京沉淀成俯拾皆是的历史文化遗存, 名人佚事, 传说典故, 文人墨客的优美诗篇, 以及一种积淀丰厚且延传至今的深邃旷远的文化心态, 两种形态并存, 源远流长, 名实并茂。这些要素的合力将南京塑造成为中国南方最富特色的历史文化名城。
城市历史文化资源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属性, 所以是构成城市生产力软要素。一种资源的使用价值越大, 越宽泛, 越久远, 说明这种资源所代表的生产力越大。南京历史文化资源极为丰富, 其中, 六朝以来文化的历史遗存及其文化内涵堪称翘楚, 形成了经济学所谓的资源价值。南京的历史文化资源中, 六朝以来文化不仅被用做南京城市的象征, 而且作为一种稀缺的文化资源, 还成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要素之一。六朝以来文化资源不仅是构成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现实要素, 而且还蕴涵了巨大的经济潜力。因此, 深入研究六朝以来文化资源的发展潜力, 必定会进一步促进南京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和城市品质的极大提升。
二、历史分析———解读六朝文化资源
本文从发挥资源最大价值的角度, 探讨“六朝文化资源”的内涵与外延, 提出“六朝文化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
1.“六朝文化资源”的广狭之义
狭义的“六朝文化资源”仅指六朝这一历史时段, 即东吴、东晋和南北朝时期的宋齐梁陈, 在以京都建康为中心的地域范围内而形成的, 包括物质、精神、心态和制度兴亡等多方面在内的文化资源遗存。例如, 从物质形态看, 六朝祭坛, 南朝陵墓石刻, 王谢故居, 孙权墓, 灵谷寺, 王羲之、顾恺之的笔墨绘画遗迹等;从非物质形态看, “两东一南”的朝代更迭的历史记载, 特别是南北朝时期的政治、军事、文化、宗教 (佛教) 、音乐 (玉树后庭花) 等;甚至还包括民间传说 (如莫愁女) 、饮食习惯 (如一日三餐, 围桌坐位就食, 沿用至今) 等。所有这些, 都属于狭义六朝文化资源的范围。
如前所述, 文化的有形存在形式是可以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被毁灭而不复存在的, 但其无形存在形式却具有强大的传承力和持久力。因此, 仅仅利用狭义的“六朝文化”概念去宣传南京城市形象, 还不能充分挖掘这一历史资源的深层价值。有必要从大历史视角对“六朝文化资源”的广义内涵再行考量。
广义的“六朝以来文化资源”是从史学、文学、哲学等思想层面思考、归纳和演绎在六朝时期所呈现出的历史和文化特征, 从而形成一种以反映六朝以来文化精神为核心的文化。
这种核心既不是有形意义上的文化形式, 也不是无形意义上的一般形式, 而是指最能反映那个时代以来主旋律的精神层面。此精神层面竟为何物?从理论上分析, 南京的六朝以来文化重要表现的是一部悠久的兴亡史。六朝的兴亡, 特别是与豪华相伴的亡国恨, 家国之忧思, 不仅是那个时代主旋律的真实写照,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给以后历朝的文人墨客、政治家思想家深深打上永无熄灭的时代烙印, 让人们的内心深处始终凝结着剪不断、理还乱的伤感之情。东吴、东晋、南朝奠定了根基, 唐、两宋及元明清乃至民国年间, 后之诗人笔下的怀古作品, 多借南朝事寄概言志。伤感之情, 溢于言表, 且与世沉浮, 经久不衰, 从而成为历朝历代忧国忧民者的共同意识。这种起源于六朝、滋生于南京而后来代代传承并在华夏大地蔓延开来的共同意识, 理所当然具有广义的内含。它对后世以至于近现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形成了深沉纯美、遗恨无穷的独特的城市文化资源。
2. 赋予兴亡内涵的六朝以来文化资源的原始积累
六朝始于东吴, 吴主孙权称帝, 金陵王气弥漫江东八十一州, 展现了堪与曹刘争雄匹敌的吴国霸气。公元280年, 晋武帝司马炎下令兴师伐吴, 吴主献城而降, 吴国随即灭亡。对此, 刘禹锡说“王浚楼船下益州, 金陵王气黯然收”, 表达了六朝之首的吴国亡国命运的象征。
公元317年, 琅琊王司马睿建都建康。“衣冠南渡”在找回金陵的王气, “淝水之战”似乎又一次上演气吞万里如虎的霸气。公元420年, 宋武帝刘裕代晋称帝, 历史宣告“王气终”的周而复始, 给后人留下无限伤感。北宋词人周邦彦如此演绎:“想依稀王谢故里, 燕子不知何世, 向寻常巷陌人家相对, 如说兴亡斜阳里。”
六朝进入第三个发展阶段即宋齐梁陈时期, 公元589年, 隋灭陈, 结束了长达369年的魏晋南北朝, 但它给后代的文人骚客、忧时伤今者多少感慨和多少咏叹。它化作唐宋作家的无限伤感。“念往昔, 繁华竞逐;叹门外楼头, 悲恨相续”和“至今商女, 时时犹唱, 后庭遗曲” (王安石) , 最为沉痛地渲染了《玉树后庭花》, 淋漓尽致地表达了六朝文化为兴亡文化的属性。
3. 赋予兴亡内涵的六朝文化资源的后来发展
六朝止于陈, 但六朝兴亡之悲的基调在南京从来没有停息过。南唐, 李氏父子都金陵, 荒于政, 痴于情, 闺愁深而国祚浅。公元975年, 宋灭南唐, 面对故国, 李后主无限伤感, 发出“流水落花春去也, 天上人间”的无奈之叹。
六朝文化随着历史的推移不断演绎着自己的兴亡史。1279年秋, 文天祥不幸被俘, 在被送往大都 (今北京) 的途中经过金陵, 抚今思昨, 触景生情, 留下了寄托亡国之恨的著名诗篇-《过金陵驿》:“山河风景原无异, 城郭人民半已非。满地芦花和我老, 旧家燕子傍谁飞?从今别却江南路, 化作啼鹃带血归。”
朱元璋得天下, 都金陵, 立志重建霸业。然而, 明朝的历史最终未能摆脱六朝文化的兴亡循环, 到了明清之交, 又得到分外的渲染。公元1644年清军入关, 大明灭亡, 次年南明亡。辗转时间虽短, 离乱遗恨却长。明末清初文人多出于江南, 他们的作品流出的是江南的血脉。“借离合之情, 写兴亡之感”。
充溢着“史、情、景”的六朝文化步入近现代的时空, 再次使南京演奏着一曲慷慨激昂又无可奈何的兴亡旋律。1912年孙中山先生在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 宣告中华民国成立, 结束了长达数千年的封建帝制。但是, 民国的历史一直演绎着内忧外患和所谓安内攘外的不幸。民国政府政治腐败, 致使南京遭受近半个世纪的战乱与离乱, 直至最终抹去做国都的资格。这段沉重的历史足以使那个时期的诗人感同身受, 少不了抚今追昔, 油然而生悲恨相续的六朝情结。
三、现实意义———倡导古为今用, 打造城市品牌
当今世界, 发展理论已经告别了单纯注重GDP的物质增长, 而把幸福、快乐等人文关怀放在了显著的地位, 体现了经济理论与审美学的融合。体验经济、娱乐经济、文化产业、休闲产业、旅游产业、情感消费……越来越多的产业渗入了审美的因素, 越来越多的审美活动渗入了经济的因素。日常生活审美化甚至影响到国家政策, 。因此有人提出“国民幸福指数”GNH, 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共鸣。国外学者认为, 经济审美化的逻辑起点是快乐, 快乐既是经济学概念, 又是美学概念, 它是串联起经济活动与审美活动的纽带。
很多人误认为“有钱即快乐”, 。这个伪命题的经济学含义是:快乐依附于效用, 有效用就有快乐;只要效用最大化, 快乐就最大化。可现实是, 许多富翁并不快乐。针对工业化时期效用与快乐的本末倒置, 卡尼曼提出“回到边沁”的主张。开宗明义地区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效用, 一种是作为理性经济人假设价值基础的效用, 包括基数效用与序数效用;一种是边沁原意上的效用, 即反映快乐和痛苦的效用。卡尼曼把后者称为体验效用, , 并把这种效用作为新经济学的价值基础。这是经济学200多年来最大的一次价值转向。
经济发展理论的古典回归, 似乎传递一种信息, 城市发展势必要摆脱单纯注重GDP的物质增长挚肘, 而应将把幸福、快乐、历史文化等人文关怀置入其中, 使之成为题中应有之义。据统计, 南京现有世界文化遗产1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387处、488个保护点。其中, 国蒙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7处81个点, 省级文保单位100处.107个点。可谓是较好地保住了老祖宗给我们留下来的历史文化遗产, 做成了一批文化项目, 使古城南京的历史风貌和文脉得到延续和传承。但是, 南京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 其价值优势并不仅仅以埋在南京城地下的存量或从从地下挖掘出来的数量为标志, 发现遗存或集中展现只是资源的空间移动, 而不是资源的转换过程。还不能充分体现挖掘和弘扬南京历史文化资源价值的伟大意义。
南京六朝以来文化资源虽然不断地演绎着“千古兴亡多少事”的无限伤感, 但是, 这种别具风格的悲恨相续无疑是一幢幢流动着的景观建筑群落, 具有深远沉郁的美学价值和潜力巨大的市场价值。作为美学意义上的流动建筑, 自然体现欣赏价值, 因此招来如织游客;作为经济学意义上的流动建筑, 会把伤感转化成为南京城市的品牌, 激发城市旅游业的异军突起。故国情结一旦注入鲜活的元素, 不仅一改人们对南京“短命王朝、偏安朝廷、悲情城市、伤感之地”的城市印象, 而且它更能够增加城市产出能力, 形成核心竞争力, 因此, 它对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是积极的, 而不是消极的。城市的历史积累不是前进的羁绊, 而是给以缅怀的宝贵的思想财富。
四、政策建议———传承历史文脉, 提升城市品质
1. 传承历史文脉, 发挥城市软实力
延续古都文化内涵, 秉承南京六朝以来文化遗脉, 挖掘其“史、情、景”相融的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相统一的资源价值。做大做强六朝文化, 就是要从“史、情、景”的大视野入手, 借得历史之悲发怀古之幽情, 供给物质遗存令人赏心悦目, 从而较好地协调经济与社会、现实与历史与未来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将以六朝以来文化为主题的南京历史文化资本“力图用好, 使其产出能够实现最大的价值”。作为六朝以来资源的生产力要素对南京城市的综合素质的贡献, 可以通过多方面得以实现。
经济学认为, 资源虽然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 但资源的价值所在在于它向财富转变的转换过程。财富的形成过程就是资源的配置过程, 最终在有用形态上为人类所占有, 从而成为有价值的财富。南京六朝以来文化资源具有“史、情、景”融合价值, 史事沉重, 感情凝重, 景物厚重。从转换过程和结果看, 其作为“兴亡”本质的南京历史文化具有完整的历史延续性, 而由兴亡引发的“悲恨相续”则构成了中国历代文人学者思想深处的群体意识。从实际应用来看, “史、情、景”的综合资源有利于使用价值的打造和市场价值的创造。南京人要重新认识自己城市的历史, 推崇使用价值意义上城市历史文化, 提升交换价值意义上的城市历史文化, 发挥城市软实力优势, 做大做强城市历史文化的城市品牌。
2. 大力挖掘六朝以来文化中昂扬向上、雄阔积极的内容, 振奋城市精神
历史上的南京留给我们的不仅是悲情和兴亡之感, 更不仅是“六代豪华”和“秦淮烟粉”, 南京六朝同样有金戈铁马的阳刚之气和兴王图霸的慷慨英豪。如谢安运筹帷幄, 决胜千里, 淝水之战杀得前秦数十万大军一败涂地, “草木皆兵”;东晋末年, 大将刘裕率师10万两次挥师北伐, 一次灭南燕, 二次灭后秦, 收复洛阳、长安。
再如六朝之后, 南宋初年, 岳飞在牛首山大败入侵金兵, 收复建康, 雄师直指汴京;明初朱元璋派徐达、常遇春大军北伐中原, 占领元大都 (北京) , 逐残元于漠北。而宋杨邦义面对外敌强虏, 剖心明志, 忠肝义胆;明方孝孺面斥燕王夺嫡, 身灭十族, 浩气长存。
我们要大力挖掘六朝以来文化中昂扬向上、雄阔积极的内容, 有意识地大力增强这方面的历史文化景点展示, 用这些积极向上、有着较大正面意义、鼓励人生、激励人心的历史文化来振奋南京的城市精神。
3. 用六朝文化兴办旅游业, 推动城市经济增长
旅游业发展的原动力就是依托在文化背景下的。南京六朝文化不仅是精神产品, 也是物质产品。六朝的山水诗和文论, 唐宋的金陵怀古诗篇和南唐词家绝唱, 明清的戏曲和长篇小说, 书圣王氏父子、画绝顾恺之等文人遗墨, 成为中华文学宝库中的瑰丽奇葩;齐梁殿、明城墙、南唐二陵、朝天宫、明故宫、明孝陵、江南贡院、煦园、瞻园、甘熙故居、总统府、中山陵、阅江楼等名胜古迹构成可供游人观赏的历史人文景观。
资料显示, 2011年, 南京旅游业收入超过千亿元人民币, 成为南京市的重要经济增长点之一。南京为何能成为国内主要旅游目的地呢?历史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是重要因素。我们要把历史遗存与诗情画意结合起来, 把人文景观与加工提炼结合起来, 把各种历史文化因素融入相关建筑、景观、公共或民间设施中, 形成具有浓郁历史文化氛围的旅游城市。
4. 六朝以来文化与今天人和自然的协调发展
中国文化历来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 信奉“天道循环, 善恶承负”, 提倡“天人和一”。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南京山、水、城、林相映成趣, 景色壮丽秀美, 是中国著名的风景旅游城市。有高山、有深水、有平原, 三种天工, 钟毓一处, 在世界大都市中, 难觅如此佳境。六朝以来文化不仅是兴亡文化, 也是表达人与自然相亲相爱相融的文化。大诗人李白一生足迹东南, 驻金陵, 望吴越, 对南京的自然景色更是倾情投入:留下“三山半落青天外, 二水中分白鹭洲”, “解道澄江净如练, 令人长忆谢玄晖”, 等诸多名句。晚唐诗人杜牧《江南春绝句》“千里莺啼绿映红, 水村山郭酒旗风。南朝四百八十寺, 多少楼台烟雨中”, 更是一幅绝美的金陵风景画。
南京探索城市“共治” 第4篇
此时,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南京城市治理条例》尚未“满月”,张保军和同事们正忙于新条例的各种宣讲活动,包括和网民的互动,以期能在短时间内扩大这部新条例的影响和认知度。
“我们看到很多属于城市治理范围的东西,但是并没有认真处理,有关部门也没有承担任何责任,这个方面应该对老百姓有个说法。”这天下午,在龙虎网、中国南京网举办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网络访谈直播活动中,网友“无事佬”向张保军直接“开炮”。
张保军花了5分钟时间从六个方面介绍了条例所涉及的监督环节,不过,“无事佬”并不买账,继续追问,“如果某个地方渣土车经常撞死人,某个地方经常违建、经常小摊小贩占道经营,这部条例有没有办法对‘不作为的部门问责?”
大城管的穷途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学研究所所长莫于川是《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主要起草人之一,在他看来,南京在全国的“首创”之处在于,通过地方性法规首次将“城市管理”改为“城市治理”,并建章立制来推动市民参与城市管理。
“城管体制在十几年前确立的时候,有个最大的问题是,中央没有一个部委来管,是作为地方事务在推进,因此很不规范,体制五花八门。”莫于川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近年来,中国城市里的城管队员经常被以负面形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甚至被刻意“妖魔化”,“城管打人”“城管被砍”“城管执法遇袭”的新闻从来不曾止息。
“有人调侃城管部门是非法组织、非法存在、非法活动。这是一种误解,但城管和人民群众关系紧张是事实。”作为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城管专业委员会的委员,莫于川一直在关注该领域的问题和改革,也多次参与城管局长和学者间的探讨,双方都苦于没有“治本之策”。
“各地有很多探索,包括‘大城管体制,南京前两年也搞过,建立了一个‘城市管理委员会,但连一次会都没有开过。”莫于川说,大城管搞不下去,说到底是部门之间体制和职权交叉没有解决。
2010年,南京市进行大部制改革,原任南京白下区区长的许卫宁接下了城管这块“烫手的山芋”,“说心里话,当时我不是很愿意接这个差事。”许卫宁说。
“当时南京市市长季建业给我提了一个要求,要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律,但我没有答应。”已担任南京市城市管理局局长的许卫宁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当时没有领“军令状”,是因为城市管理条例到底怎么搞,“自己心里也没有数”。
许卫宁走马上任后,面对的依然是“城管”体制下一堆老大难问题:管理与被管理者的矛盾,运动式、突击式执法成为执法工作中的常态,甚至作为探索方向的“大城管”体制也开始“失灵”。
“从管理角度,大城管并不是一种扁平化的管理,会让管理者多一个婆婆,多一只手来干预工作。”许卫宁说,虽然有各部门参与,但往往既不能解决思路问题,也不能解决决策问题,更像一个“虚架子”。
莫于川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此时,国务院法制办一直在寻找解决城管体制难题的路径,而南京市的“大城管”体制探索已经走到“穷途”,需要在制度上走出新路子,“双方决定共同在南京搞点探索”。
立法的争论
“市民都需要城管,但对城管又都不满意。”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夏公喜如此描述城管的现状。
夏公喜也是《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的推动者,“从管理到治理,一字之差,但反对意见很大,大家认为全国各地都是‘城市管理条例,南京为什么要标新立异?”
全程参与立法起草的莫于川也深有感触,“过去城管体制把市民群众看成执法打击对象,忽视市民在城市治理中的作用,就像是猫和老鼠的关系,永远走不出怪圈。”
莫于川回忆,当时的一个细节揭示了立法课题组矛盾、犹豫的心态,“通过调研后,我们提交了两份报告供南京市领导取舍,一份叫城市治理,另一份叫城市管理,但在立法理念上有较大差别。”让他欣慰的是,最终南京市领导拍板,支持搞城市治理条例。
与过去相比,另一个明显的变化是增设“城市治理委员会”这样一个法定机构。“过去‘大城管改革也成立了城市管理委员会,但那不是一个法定机构,没有法定职权。”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钟连勇说,新设立的城市治理委员会作出的决策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部门都要服从。
而另一个争议也随之而来,究竟该如何定位“城市治理委员会”这样一个新设机构。根据《条例》规定,“城市治理委员会”由公务委员和公众委员两部分组成,且公众委员比例不低于50%。该委员会作为全市城市管理领域的议事协调机构,同时还可“依据授权”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由此带来的问题是,这是否有“公权私授”的嫌疑?“当时法律咨询组的专家也提出,公权力授予市民和社会法人,是否妥当,是否违法?”夏公喜说,经过反复论证后认为并不违法,“公众委员的作用主要在于反映民意、参与决策,但不是最终拍板的。而这个委员会作出的决策,也是经过市政府授权的。”
“自然人和社会法人能行使公权力吗?严格意义上说是不能的。”夏公喜坦言,这其中确实有一点矛盾,但作为探索,可以先行先试,有问题再做调整,“任何改革都是要突破现有规章和制度,否则还叫什么改革呢?”
如何防止公众“被代表”
对南京城市的分析 第5篇
截至2009年末,全市总户籍人口629.77万人,市区户籍人口545.97万人,其中江南八区户籍人口309.61万人。
南京市现有南京站、南京西站、中华门站、南京南站4个客运站,南京东站1个编组站。
南京为中心,有宁沪、宁滁、宁连、宁通、宁合、宁马、宁高、宁靖盐、宁淮、宁蚌、宁常、宁杭等高等级公路呈放射状通往本省及周边省市。
市域构筑“中心城—新城—新市镇”三级城镇等级体系,南京要形成以“主城为核心,以放射性交通走廊为发展轴,以生态空间为绿楔,多心开敞、轴向组团、拥江发展的现代都市区总体空间结构”,这样的空间结构能够适应南京城市发展需求。
南京规划将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入工业园区,腾出的城市空间将因地制宜统一规划,有的用做公园绿地还给市民、有的留做发展现代服务业,其中一部分厂房将变身科技创业孵化器。
通过对主城内工业企业的搬迁,城市赢得了生态,通过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切断改变了无锡城区商业居住和工业企业混杂合处的原有格局,极大地优化了城市空间布局。对搬迁企业腾让土地进行绿化改造、公共工程建设和商业开发后,更可以大幅提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强完善城市主题功能。
随之工业的迁出,就业人员会随着工业迁到市区中心外,一定程度上实现人口压力的舒缓,为市区用地紧张的状况起到缓解作用。工业想城市外转移,中心区用地混杂得到缓解。
在城市交通机动性比较低的非机动交通时代,城市地租曲线斜率很大,中心区能够服务到的空间范围比较小,但交通可达性高,中心区在交通机动及范围内的土地的交通可达性相差不多,一旦超出了交通工具的合理使用范围,交通可达性急剧下降。为了能够分享中心区的服务,城市内各种土地利用必须高密度地混杂在一起。
非机动时代的大城市空间规模一般都在居民非机动交通工具的出行范围之内,步行和自行车就可以到达城市的每个地方,这就决定了非机动时代城市范围内土地利用基本相当,城市空间范围内的地租曲线基本上没有扭曲,城市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基本上是按照地租曲线表示的理想的城市空间布局,中心服务设施集中在城市的中心,居住、工业以及其他用地地圈层布局。
随着城市交通机动性的提高,城市中心区和边缘地区的地租提高,城市有了扩张的能力和动力,城市地租曲线斜率变缓,居住、工业等开始迁移出中心区,到适合地租的地区,而随着城市扩大带来服务需求的增加,中心区居住、工业迁出的空间被新服务设施所填补,来适应中心区的地租提高。
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 第6篇
(2012年10月31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制定 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宜居城市和幸福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治理,是指为了促进城市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增进公众利益,实行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依法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设施、市容环卫、道路交通、生态环境、物业管理、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综合服务和管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前款所列城市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组织、监管和服务的活动,是城市治理的基础性内容。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四条 城市治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服务优先、公众参与、共同治理、柔性管理、最小损害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执行国家政策和专业标准,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负责、分工协作、规划先行、建管并重的城市治理工作机制,将城市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治理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合理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力量。
第六条 城市管理、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园林、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治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城市治理工作实际需要,依法下放涉及城市管理的行政权力,并加强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开展城市治理相关工作。第八条 相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风景区、火车站等窗口地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范围内日常城市管理工作,并可以接受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委托行使相关职权。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治理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城市治理工作,协调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之间以及和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城市治理委员会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城市治理重要事项作出的决议,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十条 城市治理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市民代表、社会组织等公众委员共同组成,其中公众委员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城市治理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
城市治理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或者延期召开。公众委员应当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产生。具体产生办法以及城市治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城市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治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城市治理的监督考核工作,提出奖惩方案,报城市治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引导和协调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相关工作;
(三)召集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四)完成市人民政府、城市治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参与城市治理的权利,以及维护市容整洁和公共秩序的义务,有权对损害或者破坏市容环境、公共秩序等行为进行劝导或者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宣传与城市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引导、鼓励和支持公众对城市治理的投资、捐赠和志愿服务行为,对在城市治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公众参与治理
第十三条 公众可以通过专家咨询、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网络征询、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治理活动。
公众委员参与城市治理决策前,应当就会议讨论事项事先深入开展调研,听取和汇集公众意见。政府、城市治理委员会和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开有关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裁决、行政监督等城市治理的信息。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书面告知相关公众,为公众参与提供必要条件,并应当认真研究公众提出的意见,采纳合理可行的建议。鼓励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创新机制,吸收公众参与城市治理,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与社会组织之间建立经常、有效的沟通和联系。
第十四条 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区服务、市政养护、环卫作业等转移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推进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参与社会服务,发挥示范作用,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企业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公用事业经营、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讯、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承担社会责任,配合做好城市治理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参与城市治理,促进行业成员与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合作,提供公共服务,并对行业成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志愿者组织参与城市治理,在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等领域以及大型赛会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中介组织参与城市治理,在市场准入、监督、公证、纠纷解决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城市治理工作,承担事务性管理工作,承接政府委托的公共服务项目,发现、报告社区内城市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调处矛盾纠纷,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居民、村民参与相关城市治理活动。
第十八条 新闻媒体参与城市治理,履行社会责任,宣传城市治理工作,并对城市治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提供物质和制度保障。公众依法参与城市治理活动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救助或者补偿。
第三章 城市管理事项
第二十条 编制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各项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城市长效管理的需要,科学论证、民主决策,征求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意见,听取公众意见。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优先安排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管理和养护。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属于城市治理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应当提请城市治理委员会论证、决策。
第一节 建(构)筑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查处违法建设指导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查处中的突出问题以及重点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问题。
本市建立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平台,利用和整合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卫星遥感监测、电子政务网络、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第二十二条 首先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首查责任机关。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处理;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在处理决定做出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责任机关。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地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第二十四条 发现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实施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确定公安机关、违法建设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配合单位的职责。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清理财物,当事人拒绝清理的,应当将当事人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
第二节 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垃圾联合整治管理机制,研究分析建筑垃圾运输动态情况,指导协调全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执法工作,督查考核各区、县建筑垃圾运输整治情况,指挥全市建筑垃圾运输重大整治行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建筑垃圾的,受纳单位应当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将建筑垃圾交由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承运。
第二十八条 运输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和监测等管理制度;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符合要求的驾驶人员;
(四)承运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喷印所属承运企业名称、标志及编号,车身颜色相对统一;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系统;具备完整、良好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合格。
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一)运输车辆严重违法,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
(二)伪造或者涂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三)将建筑垃圾承运证件出借他人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参与招投标,而不实际从事处置活动的;
(四)承接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项目,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
(五)将建筑垃圾倾倒在规定场地之外的;
(六)在运输中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有暴力抗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第三十条 承运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速度,全密闭运往指定的处置场地。
承运砂石、工程渣土、工程泥浆、预拌商品混凝土等运输业务的工程车辆,应当参照承运建筑垃圾车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建筑垃圾处置行为:
(一)未经许可处置建筑垃圾;
(二)未经申报登记回填建筑垃圾或者回填、处置量与申报不符;
(三)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弃置场地;
(四)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五)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运输建筑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补缴建筑垃圾处置费,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每车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对车辆驾驶人员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三节 物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优先适用物业合同以及业主大会制定的规章制度。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逐步实行物业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或者影响他人正常使用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住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维护建筑物安全,降低装修施工噪音,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工程开工前,应当就有关事项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第三十五条 住宅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区域内的设施和环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乱扔垃圾等影响住宅区环境卫生;
(二)擅自采摘、砍伐、移植花草树木;
(三)占用公用绿地种植蔬菜、果树;
(四)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五)擅自在外墙上开门、开窗或者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大小;
(六)擅自占用建筑物内楼道、分割地下停车场和公共车棚等业主共有区域;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和举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节 市政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设置城市环卫设施应当合理布局,并符合城市环卫设施设置标准。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环卫设施布局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建设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周边单位和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新增上述环卫设施对周边已有单位和住宅区居民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予以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区的销售现场公示周边环卫设施的设置情况,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明确告知购房者相关信息。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配建的周边环卫设施,应当在住宅区主体工程交付前完成。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设施移交前或者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的,由有关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建成或者验收后三个月内不移交的,财政不再拨付养护管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地下交通、垃圾处理、电力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市政设施的行为:
(一)移动、损毁路牌和城市桥涵设施;
(二)在桥涵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拉、吊装;
(三)在路灯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者地下管线安全地带堆放物品、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渣);
(四)违法堵塞、占压、拆卸、移动、挖掘城市排水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在桥涵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在路灯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者地下管线安全地带堆放物品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节 道路交通管理
第四十条 附建于城市道路的各类地下管线设施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地下公共管廊。城市既有道路和旧区改造,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地下公共管廊。
严格限制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掘路施工计划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平衡各类掘路施工计划,优先安排综合掘路工程。
除抢险救灾和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以外,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型翻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挖掘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设计公交运营线路,方便市民出行。公共客运经营者应当在高峰时段和人流量大的地段及时合理调度车辆。
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制度,采取集中治理、联合执法等措施,打击非法营运活动。公安机关对不听劝阻,妨碍、阻挠、围攻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四十二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二)在店铺门窗垂直投影之外进行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等活动;
(三)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清洗机动车辆;
(四)机动车辆清洗场(站)清洗后的废水未经过沉淀,排入排水管道。
违反前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违反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占用城市道路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停止挖掘,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在长江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内挖掘道路,危及长江桥梁隧道安全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其社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节 停车设施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控机动车规模,通过行政管理、经济杠杆等方式引导机动车停放。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应当做到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停车指引标志清晰、醒目,收费标准合理、公开。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临时停车泊位。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警示标志。第四十五条 供本单位、本住宅区居民专用的配建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单位、本住宅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配建停车设施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公众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第四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实时公布停车信息。大中型商场、酒店餐饮、文化娱乐等场所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四十七条 禁止下列违反停车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将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挪作他用;
(二)公共停车场停车信息不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违反前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节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
第四十八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行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划定禁设区、控制区和展示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区域建设和城市建设相协调。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所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不得影响所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纪念性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和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或者在上述建筑的控制地带内的;
(二)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
(三)利用行道树、绿化带的;
(四)绕城公路围合范围内利用高立柱方式的;
(五)利用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的;
(六)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七)法律、法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第五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交车辆、公交站场、候车亭等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许可,应当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取得。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产品展销、节日庆典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提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第五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设置技术规范、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保证设施安全和牢固。涉及公共安全的大中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二年的,设置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
第五十二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应当符合街景容貌和规划要求,并按照一店一招的原则设置。写字楼楼体外侧和高层楼宇楼顶不得擅自设置门头店招、标识标志。
第五十三条 禁止下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件;
(三)未采取招投标、拍卖等方式利用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商业性广告;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或者未履行安全防范义务;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门头店招、标识标志;
(六)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小广告传单。
违反前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未经许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清除广告传单,并可以对广告宣传单位或者散发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节 应急管理及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城市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大型社会活动主办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危险区域、危险源的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城市管理突发事件后,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响应,采取强制性措施、行政指导等应对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和绿化建成区域的保护,提高绿化覆盖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第五十六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台账,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由符合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处理场所进行处置。
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并签订相关经营协议。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落实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措施。第五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硬化进出口道路,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和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卫设施。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实施覆盖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冲洗保洁、洒水喷淋压尘。施工车辆未经冲洗离开工地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从事喷漆、车辆修理和清洗等可能污染环境的作业,应当采取防治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在城区的临街门面、道路、住宅区、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切割机等设备时,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庆典、集会活动应当避让学校、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区域。
第四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可以在相关开发区派驻执法机构,以市、区、县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名义,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区、县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可以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派驻执法机构,以区、县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名义,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管理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派驻执法机构的,应当建立健全派出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双重管理机制和评议考核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本市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相关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六十二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需要,采取公开考试、择优招聘的方式录用行政执法协管员。协管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可以在行政执法人员带领下承担宣传教育、信息收集、劝阻违法行为等事务性工作,其协助执行公务的法律效果和责任由所属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承担。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与协管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加强管理,规范协管员的工作行为。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管员证件管理制度。第六十三条 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集中行使市容环卫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及其调整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机关不得再行使同一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有关部门不得因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行使而擅自改变或者放弃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六十四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实施联合执法。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简、高效、便民的原则,调整与城市管理事项相关的部门职能和执法管理机构。
第六十五条 行政执法实行属地管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管辖。管辖区域相邻的区、县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实施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查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指定管辖。
市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对区、县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市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可以对社会影响重大的违法行为直接进行查处,必要时也可以组织相关区、县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共同进行查处。
第六十六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对收到的举报、投诉应当登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当事人;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在二个工作日内移送责任部门处理。
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的,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先予处理或者制止,并及时通知其他责任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节 执法协同
第六十七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移送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处理。移送案件涉及的非法物品等应当一并移送。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和相关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及时通报移送部门。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协助:
(一)独自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
(二)自行调查执行公务所需要的事实资料不能取得的;
(三)执行公务所必需的文书、资料、信息为有关部门所掌握的;
(四)法律、法规将有关部门的认定结果作为行政执法前提条件的。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提出商请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协助。因法定事由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请求部门并说明理由。
实施行政协助的,协助机关对协助行为承担责任;根据行政协助作出的行政行为,由商请部门承担责任。
第六十九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有关行政管理信息。经由信息共享机制获得的信息与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前款所指有关行政管理信息包括:
(一)有关部门实施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监督管理信息;
(二)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在执法中发现应当告知有关部门的信息;
(三)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专项整治行动信息;
(四)其他需要共享的重要信息。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询有关资料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不得收费。第七十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就专业和技术问题作出解释或者提供专业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市管理相关部门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有关部门提供专业意见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有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前需要城市管理相关部门补充资料的,应当在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城市管理相关部门,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第七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宣传教育、社区服务、执法调查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执行等方面支持城市管理相关部门进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第三节 执法措施
第七十二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与达到行政目的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方式,优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三条 行政执法中依法实施查封施工现场、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扣押的物品。被扣押的物品易腐烂、变质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二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在登记后拍卖、变卖;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在留存证据后销毁。第七十四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实施扣押后,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扣押的,应当解除扣押,返还物品。
当事人逾期不认领或者当事人难以查明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认领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认领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妥善处置,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作出查封施工现场决定后,当事人不予执行、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破坏查封现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七十五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利用其他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其门户网站和公告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门户网站网址和公告栏地址。
第五章 监督和救济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市治理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其监督。第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法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建立重大行政案件备案制度,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直接撤销其行政行为。
第七十八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城市治理活动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可以针对生效裁判确认的违法行政行为提出司法建议,由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研究采纳。
第七十九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接受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其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监督方式等,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依法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进行检举、控告。
接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核实处理,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城市治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请求国家赔偿。第八十二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将无管辖权的案件移送有权部门处理的;
(二)继续行使已经交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
(三)超越权限行使行政权的;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联合执法或者行政协同职责的;
(五)违法查封、扣押、征收、征用、没收财物或者违法所得的;
(六)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执法证件的;
(七)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的;
(八)故意损毁当事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他人财物的;
(九)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征收、征用、没收的违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十)对应当处理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十一)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因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赔偿相对人损失后,应当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第八十三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存在过错,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公开道歉。
第八十四条 参与城市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与政府、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施行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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