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岗位职责表范文
企业会计岗位职责表范文第1篇
1.会计主管岗位基本职责内容和要求
(1)具体负责本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的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本企业的各项财务与会计制度,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3)编制本企业的财务成本计划、资金筹措计划,并监督其落实。
(4)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企业各项固定资产的投资方案和流动资金定额。
(5)负责企业各种税费的计算和缴纳工作。
(6)负责企业各项财务分析工作。
(7)参加企业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参与有关经营预测、决策和各部门业绩考评工作。
(8)参与拟定和审核经济合同、协议和其他经济文件。
(9)负责向本企业领导和职代会报告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查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10)领导交办的其他与财务、会计有关的管理工作
2.出纳岗位基本职责内容和要求
(1)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办理各种票据的收付业务。
(3)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票据备查簿。
(4)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5)填写支票、本票和汇票,并在会计主管核准后加盖企业印鉴章。
(6)具体办理各种税金的申报和扣缴业务。
(7)其他与现金、银行存款收付有关的业务。
3.总分类账会计岗位基本职责内容和要求
(1)审核原始凭证。
(2)登记总分类账。
(3)编制各种会计报表。
(4)根据各月工资结算表和职工福利费提存率,编制“工资及职工福利费分配表”。
(5)根据各月电费结算凭证,按耗电部门、用途和定额耗电量编制“电费分配表”。
(6)定期进行财务成本完成情况的分析。
(7)领导交办的其他与总账业务有关的工作。
4.明细分类账岗位基本职责内容和要求
(1)根据审核过的会计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2)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保证账实相符。
(3)办理各种债权债务往来款项的有关结算业务。
(4)根据领料凭证和材料明细记录,按领用部门和用途编制“材料费用分配表”。
(5)计提每月各类固定资产折旧额,编制“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算分配表”。
(6)根据各项待摊费用明细记录和摊销计划,编制各种待摊费用分配表。
(7)根据各项预提费用的预提计划,编制各种预提费用分配表。
(8)归集和分配各车间的制造费用。
企业会计岗位职责表范文第2篇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相关税法同时规定,总承包人在扣缴营业税的同时,还要一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总承包人以从发包单位取得总收入扣减分包方合同收入后的余额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总承包方在扣缴税款后,应该向税务机关提供分包协议等资料,要求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其中有一联次是分包人的,分包人可以据此开具发票(不再重复纳税)提供给总承包方,分包方和总承包方据此发票作为收入和支付凭证。因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总承包人在合并结算工程价款时,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总包合同收入) 贷:工程结算(总包合同收入与分包合同收入之差,即自营收入) 应付账款(分包合同收入)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款) 贷:应收账款(实际收到款)
开票确认收入和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自建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自营收入)
计提本单位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时(自营收入乘以相应税率)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扣缴相关税费时(分包合同收入乘以相应税率) 借:应付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转交扣缴税款凭证后,分包单位开来发票支付结算价款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分包单位应以开具发票的收入作为本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并以扣缴税款完税凭证作为本单位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支付凭证。
二、分包业务扣缴税款的账务处理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08年甲公司承包了某标段公路5000万元的工程建造业务,由于技术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甲公司又将土石方路基、路面等1000万元的业务分包给当地一建筑施工单位乙公司。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负有代扣代缴分包业务营业税及相关税费的义务。对此,甲公司(总承包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开具建安发票,并缴纳税款。对分包出去的工程,根据分包合同,以分包合同作为付款和入账依据,同时将总承包甲公司已开具的建安发票记账联和完税联复印给分包企业乙公司,作为分包企业入账的依据。请问该处理是否正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
(二)分析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相关税法同时规定,总承包人在扣缴营业税的同时,还要一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你单位在支付给分包人1000万元分包工程款时,应该代扣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3万元(10003.3%)。你公司虽然从发包单位取得总收入为5000万元,但分包出去1000万元,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为4000万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该确认主营业务收入4000万元,因此应按实际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132万元(40003.3%)。你公司虽然是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的,但是将分包合同作为付款和入账依据及将总承包已开具的建安发票记账联和完税联复印给分包企业,作为分包企业入账的依据,是不正确的。因为按照规定,总承包方在扣缴税款后,应该向税务机关提供分包协议等资料,要求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其中有一联次是分包人的,分包人可以据此开具发票(不再重复纳税)提供给总承包方,分包方和总承包方据此发票作为收入和支付凭证。因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你公司合并结算工程价款时,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50000000贷:工程结算收入40000000应付账款10000000。
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50000000贷:应收账款50000000。
开票确认收入和成本时(假设自建成本为3500万元),借:主营业务成本35000000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000。
计提本单位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时,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32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200000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84000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36000。
扣缴相关税费时,借:应付账款33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00000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1000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9000。
转交扣缴税款凭证后,分包单位开来发票1000万元支付结算价款时,借:应付账款9670000(10000000-330000)贷:银行存款9670000。
分包单位应以开具发票的收入1000万元作为本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并以扣缴税款完税凭证作为本单位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支付凭证。
总包单位只是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时,总承包人到税局开票时,需开具《总包单位开具建安发票申请表》,并在此申请表上详细提供转(分)包单位明细,包括转(分)包单位名称,转(分)包工程额。项目办根据上述资料向总承包人开具《已代扣代收税款证明》。总承包人向转(分)包人提供《已代扣代收税款证明》,转(分)包人据此至项目办开具发票,项目办对此不征收税款,并将《已代扣代收税款证明》收回。
三、建筑安装劳务的税务处理
(一)建筑安装业务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
目前建筑安装业务分包、转包营业税纳税问题,在实际经营中的确给企业带来了很多困扰,具体集中在建筑安装业劳务分包转包的重复纳税、甲供材料的重复纳税、甲供材料财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差异等问题,目前营业税政策对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主要有如下规定:
1、扣缴义务及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又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即:
(1)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2、建筑业分包、转包营业税差额纳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建筑安装劳务纳税地点的规定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4、建筑安装劳务发票使用的规定
《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动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的发票,否则需持有关资料到建筑业劳务发生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2)执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
(3)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4)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二)从事跨地区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确定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业务的拓展,会有很多建筑安装企业到机构所在地以外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等相关规定,到外地经营的纳税人,需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并到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外出经营超过180天的需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开展建筑安装业务,多是以总公司名义与建设方(甲方)签订建筑安装合同,而具体从事建安工程的业务单位情形有
1、是总公司下设的不在经营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2、总公司下设的不在经营地进行工商登记的临时项目部(没有法人营业执照)但在财务上却独立核算;
3、其他无建筑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所靠挂组成的工程项目部。
针对以上情况,建筑安装企业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
1、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据此,对于办理了外出经营证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对于没有办理外出经营证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2、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活动。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依据上述规定,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但有的省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对外省建筑企业,一律就地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河北省冀地税函[2007]255号规定,对来冀施工的外省建筑企业,无论其有无《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一律就地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应税所得率由县级地税机关在5%至15%的范围确定。
(三)转包安装业务收入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一条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时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四)“甲供材料”建筑业务的税收处理分析
1、“甲供材料”建筑业务的概念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问题,应该将在政策上是比较明确的。但是由于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票的问题,以及随着而来的其他税收问题。
2、甲供材征税的相关政策规定
甲供材征税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甲供材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包含以下几个项目:①建筑、②安装、③修缮、④装饰、⑤其他工程作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将①建筑、③修缮、④装饰这三个项目中的甲供材都纳入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剩余的两个是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对于其他工程作业,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因此,剩余的就是”安装“项目了。从实际看,安装项目涉及甲供的主要是设备,材料较少,但是实务中,安装工程中涉及到甲供材的,税务机关一般也是要求并入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因此,总结下来就是一句话,无论建设方和施工方如何进行结算,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以上是对甲供材征收营业税的一些最基本的政策规定,近几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甲供材征收营业税问题又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规定:
(1)安装工程中甲供设备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安装工程,如果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不作为工程产值的,不征收营业税。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且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行列举。这里说的是设备,和我们甲供材有什么关系呢。实际关系还是很大的,对于甲供物资,有些是材料,有些是设备,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设备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材料要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界定材料和设备的区别。这个看似简单,但在实务中往往很困难。比如象光缆、线缆,以前大家可能都将其视同为材料,而16号文则界定为设备。而且16号文授权了省级地方税务局进行设备的认定,这对于解决纳税人对材料和设备的认定上的争议很有帮助。 (2)装饰工程中甲供材不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因此,在“建筑业”税目中只有“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项目中的甲供材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3、甲供材的会计处理及相关的问题
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的甲供材如何开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务问题。为更好的分析甲供材的会计处理问题,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
案例:某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
我们主要是分析建设方也就是这个企业对于甲供材的会计处理问题。
该企业从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是比较明确的: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这里假设该企业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在该企业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我们这里讨论的关键。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
(2)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模式一: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模式二: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模式一是一样的。
因此,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模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模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模式。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模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说到这里,似乎问题已经比较明确了,无论建设方是采用模式一还是模式二进行甲供材的会计处理,对于施工方缴纳营业税而言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在理想状态下),只是开票金额的差异,模式一,施工方按1200万开票,模式二按1000万开票。但问题还远远没有完,我们考虑了建设方的问题后,就要考虑一下施工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了。
模式一,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200万元
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这里,对于施工企业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解决方式:
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式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在模式二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监管的范围。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模式一也是比较好的。因为,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如果采用模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如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因此,模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模式二似乎更优。但我们说过了,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
企业会计岗位职责表范文第3篇
二、负债类 会计科目名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外埠、存出投资款短期投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应收票据:商业、银行承兑汇票
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包含交易性金融资产中的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贷增借减预付账款应收补贴款
在途物资:实际成本下货款已付在途的各种材料、商品
原材料:计划成本用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用在途物资
材料采购:计划成本下先通过本科目核算,借方实际成本,贷方计划成本、与成本
差异是对比账户 材料成本差异:贷方为材料采购借方转入,借记节约的成本,贷记超支的成本
周转材料-包装物
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用-在库-摊销:贷增借减,摊销到制造费用,摊销结束结转在用成本
自制半成品
库存商品
商品采购:商贸企业款已付,货物尚未到达产品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
存货跌价准备:贷增借减,借或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待摊费用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直接计入
-成本:权益法下借增贷减:取得时的价格加上相关税费
-损益调整:借增贷减,确认投资收益和宣告现金股利的调整科目-其他权益变动:借增贷减,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长期债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和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结转。
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不得转回-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固定资产
累积折旧:固定资产调整科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会计科目名称 短期借款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预收账款 代销商品款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福利费 -社会保险费 -非货币性福利 -工会经费
应付股利
应付税费-应缴增值税:贷方记销项;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
借方记进项;已交税金
-应缴消费税: 其他应交款 其他应付款 预提费用 待摊资产价值 预计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递延税款
实收资本 已归还投资
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权益法下处置长期股权投资,需结转 盈余公积:结转固定资产盘盈 本年利润
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
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性房地产租金收入、处置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收益 补贴收入
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清理收益
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按月折旧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结转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支出
研发支出-费用化指出:计入无形资产的自行研究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
-资本化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自行研究支出转入无形资产 营业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
待处理财产损益:借亏贷盈,期末无余额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出售时成本结转、公允价值转出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结转固定资产清理的正常损失-非常损失:结转固定资产清理的非正常原因损失-盘亏损失:转销固定资产盘亏损失 所得税
以前损益调整:固定资产盘盈贷记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益借损、处置时将公允价值变动转入投资收益科目,无余额
投资收益:贷益借损,记长期股权投资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收益和亏损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借记其他业务成本投资性房地产资产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下取得
-成本:公允价值模式下成本计入
-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模式变动损益
企业会计岗位职责表范文第4篇
2011年9月23日
二、具体业务交接
1、库存现金:现金日记帐年月日,余额元; 实存现金元,帐实相符;现金日记帐余额与总帐余额相符。
2、银行存款日记帐余额元。经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相符。
三、移交帐簿票据
1、本现金日记帐本。
2、本银行存款日记帐本。
3、空白转帐支票张。
4、现金支票张。
5、本银行对账单及调节表一份。
四、以上交接事项经交接双方认定无误。
五、本交接表一式三份,交接又方各存一份,存档一份。
移交人:
接管人:
监交人:
新开路财政所
企业会计岗位职责表范文第5篇
岗位说明书编制调研表(岗位分析表) 岗 位 基 本 信 息 所属部门(科室) 岗位名称
直接上级
岗位编号 由医院统一编号,不需要填写 直接下级 任 职 资 格 学历要求 专业要求
职称要求
执业资格
工作经验要求
关键知识 核心技能 工 作 职 责 概 述 关键职责 任 务 描 述 完成时限 1. 2. 3. 4. 1. 2. 3. 4. 1. 2. 3. 1
4. 1. 2. 3. 4. 1. 2.
3. 4. 1. 2. 3. 4. 1. 2. 所需权限 3. 4. 5. 应 知 法 律 法 规 应 知 核 心 制 度 2
提示:任务描述的句式结构为:表述权限或参与方式的动词+工作所指向的对象+完成时限
各岗位人员在填写岗位分析表时,请认真阅读涉及到本岗位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以及管理规范等,以使编制出的《岗位说明书》内容全面、详尽。 列举相关岗位要求供参考(其他岗位人员请参阅本岗位的相应要求): 一.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62号)对静配中心人员任职资格的基本要求:
(一)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责任心强,有一定管理能力。
(二)负责静脉用药医嘱或处方适宜性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临床用药或调剂工作经验、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负责摆药、加药混合调配、成品输液核对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从事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定期接受药学专业继续教育。
(五)与静脉用药调配工作相关的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或患有精神病等其他不宜从事药品调剂工作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
二.卫生部关于印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0号)对急诊医师的要求:
(一)除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外,急诊医师应当具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具备独立处理常见急诊病症的基本能力,熟练掌握心肺复苏、气管插管、深静脉穿刺、动脉穿刺、心电复律、呼吸机、血液净化及创伤急救等基本技能,并定期接受急救技能的再培训,再培训间隔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二)三级综合医院急诊科主任应由具备急诊医学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二级综合医院的急诊科主任应当由具备急诊医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
(三)急诊护士应当具有3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经规范化培训合格,掌握急诊、危重症患者的急救护理技能,常见急救操作技术的配合及急诊护理工作内涵与流程,并定期接受急救技能的再培训,再培训间隔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四)三级综合医院急诊科护士长应当由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任职资格和2年以上急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二级综合医院的急诊科护士长应当由具备护师以上任职资格和1年以上急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 3
(五)急诊医师应掌握的技术和技能 1.独立处理各种急症(如高热、胸痛、呼吸困难、咯血、休克、急腹症、消化道大出血、黄疸、血尿、
抽搐、晕厥、头痛等)的初步诊断和处理原则;
2.掌握下列心脏病和心率失常心电图诊断:室颤、宽QRS心动过速、房室传导阻滞、严重的心动过缓等; 3.掌握创伤的初步诊断、处理原则和基本技能; 4.掌握急性中毒的诊断和救治原则; 5.掌握暂时未明确诊断急危重症的抢救治疗技能; 6.能掌握心肺脑复苏术,气道开放技术,电除颤,溶栓术,动、静脉穿刺置管术,心、胸、腹腔穿刺术,腰椎穿刺术,胸腔闭式引流术,三腔管放置术等; 7.熟练使用呼吸机,多种生理监护仪,快速床旁检验(POCT)技术、血糖、血气快速检测和分析等。
(六)急诊护士应掌握的技术和技能 1.掌握急诊护理工作内涵及流程,急诊分诊; 2.掌握急诊科内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原则; 3.掌握常见危重症的急救护理; 4.掌握创伤患者的急救护理; 5.掌握急诊危重症患者的监护技术及急救护理操作技术; 6.掌握急诊各种抢救设备、物品及药品的应用和管理; 7.掌握急诊患者心理护理要点及沟通技巧; 8.掌握突发事件和群伤的急诊急救配合、协调和管理。 三.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1号)对病理科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 病理科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出具病理诊断报告的医师应当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并具备初级以上病理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过病理诊断专业知识培训或专科进修学习1-3年。快速病理诊断医师应当具有中级以上病理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有5年以上病理阅片诊断经历。 病理技师只能负责病理技术工作,不得出具病理诊断报告。 病理科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病理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长期从事临床病理诊断工作;三级医院病理科负责人应当具有副高以上病理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4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五.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23号)规定:
(一)新生儿病室医师应当有1年以上儿科工作经验,并经过新生儿专业培训6个月以上,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等基本技能和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控制技术,具备独立处置新生儿常见疾病的基本能力。
(二)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负责人应当由具有3年以上新生儿专业工作经验并具备儿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负责人应当由具有3年以上新生儿专业工作经验并具备儿科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
(三)新生儿病室护士要相对固定,经过新生儿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掌握新生儿常见疾病的护理技能、新生儿急救操作技术和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控制技术。
(四) 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护理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2年以上新生儿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护理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2年以上新生儿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 六.《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规定: 急诊科主任由具备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 急诊科护士长由具备主管护师及以上任职资格和5年以上急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 急诊医护人员全部经过急诊专业培训,能够胜任急诊工作,考核达到“急诊医师、护士技术和技能要求”,有考核记录。 若设急诊监护室,则固定医师与护士均经ICU专业培训,技能考核合格。 医用氧舱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卫生部指定的机构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医用氧舱的维护和维修工程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特种设备局认证合格,并持有有效期内的上岗证。
《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卫生部颁布)有关岗位职责的示例 一.检验科主任 1. 科主任是科主任负责制的行为人(责任者),是本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和持续改进第一责任人,应对院长负责。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并完成本科的临床检验、教学、科研、继续医学教育及行政管理工作。 2. 制定本科工作计划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按期总结汇报,使达到医院的目标和标准。
3. 按医院要求,参加或组织院内外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治工作,并接受临时指令性任务。
4. 在工作中贯彻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思想,负责本科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和国家发布的有关民法、刑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教育。
5. 贯彻执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必要时,可组织制定具有本科特点、符合本学科发展规律的规章制度。 6. 抓好科室质量管理工作,按照实验室标准化操作规程,不定期检查科内人员的工作质量,努力开展各项实验室质量控制工作。
7. 制定不同层次人员的再教育计划。领导本科人员的业务训练和技术考核,提出调动、任免、晋升、奖惩意见。 5
8. 组织本科人员学习、运用国内外先进经验、应用新技术,开展科学研究。积极督促本科人员申报各级各类基金课题,并协调医疗工作与科研人员之间的关系。
9. 确定本科人员的轮岗和值班。 10. 管理并合理使用医院指定部门保管和使用的各种设备和器械,避免造成不应发生的损失。 11. 检查安全措施,严防差错事故。 12. 与临床科室联系,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13. 科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在科主任长期外出时,经院长或主管副院长同意,负责科室全面工作。 应具备的条件和任职资格:
(一)工作资历: 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临床实验室工作满3 年。 具有副高技术职称,从事临床实验室工作满6 年。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临床实验室工作满10 年。
(二)工作能力: 熟悉临床实验室的常规检验及管理工作,有较强的组织与管理能力。 二.主任(副主任)检验师 1. 在科主任领导下,指导本科的检验、教学、科研工作,并负责实验室人员的医德医风及医疗安全。 2. 参加部分检验工作,协助科主任检查、提高科内的检验质量及检验技术水平,重点解决检验技 术上的复杂疑难问题。 3. 负责本科科研项目立题、论证、组织实施并总结汇报;指导下级人员的科研工作,参加部分试验 工作;发表相关论文及申报成果。
4. 随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的新进展、新技术,指导下级工作人员改进检验技术。 5. 有计划地对青年检验人员开展“三基”、“三严”训练,配合科主任培养提高下级工作人员的工 作能力,建立合理的人才梯队;提高科室的学术地位及本行业中的影响力。
6. 指导并督促下级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7. 配合科主任完善科室行政管理,负责编写科室各岗位的标准化操作文件,逐步达到“标准化实验室管理”水平。
8. 完成科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9. 副主任检验师协助主任检验师负责相应工作。 应具备的条件和任职资格:
(一)工作资历: 1. 副主任检验师:担任主管检验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检验工作不少于40 周,任主管检验师满 5 年。 2. 主任检验师:担任本专业副主任检验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检验工作不少于35 周;任副主任检验师满5 年。
(二)工作能力: 副主任检验师: 1. 能为临床在某一检验学科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特别在试验选择、结果解释上提出指导性意见,为临床合理解释试验结果,提供正确的信息,积极参与有关疾病的诊断、疗效观察、预防。
2. 熟练准确地解决本专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如变异菌种鉴定、血液骨髓细胞及寄生虫的识别、各种重要试剂质量鉴定及临床应用性评估;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检验误差;能进行室内、室间质量控制的分析总结等;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6
3. 根据专业熟练掌握下列专科技术:如血液及骨髓的检查技术、临床免疫学检查技术、分子生物学检查技术等。参加部分技术要求较高的检验工作,无责任事故。 主任检验师: 1. 能为临床在实验诊断学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特别在实验选择、结果解释上提出指导性意见,为临床合理解释试验结果提供正确的信息,积极参与有关疾病的诊断、疗效评估、预防等工作。
2. 在医学检验领域中有丰富的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要点,能解决复杂或重大的技术问题,能帮助临床医师掌握新的诊断方法,能结合患者病情及时向临床医师提供疑难、危重病例检查项目结果及分析判断的意见。对本专业的工作具有全面的领导、组织、管理能力。
3. 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并结合临床病情进行会诊,如查房及疑难病症解析等。 三.ICU 护士长职责 1.在护理部、科护士长的领导及科主任的指导下,是本科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和持续改进第一责任人,应对护理部、科主任负责。负责本病房的护理行政管理和业务工作。 2.督促护理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检查各项护理措施的实施,严防差错事故。 3.主持晨会交班及床头交接班,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合理调配护士工作。 4.随同科主任、主治医师查房,参加科内会诊、疑难危重症及死亡病历讨论。 5.组织并参与危重症患者的抢救。 6.定期检查仪器、急救物品、贵重药品,保证仪器性能良好,药品齐全并记录。 7.定期检查各项表格记录,保证其完整性与准确性。 8.定期检查各种消毒与灭菌物品并记录。 9.负责护士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定各级护理人员培训计划,负责组织护理查房、护理会诊。 10.组织本科护理科研工作,积极参加学术交流。 11.积极听取医师及患者的意见,不断改进病房管理工作。 12.负责科室临床教学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13. ICU 护士长资质基本要求与能力
13.1 由主管护师及以上人员任护士长 13.2 经过ICU 专业培训,并在ICU 临床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ICU专业护理知识,有一定 的管理和教学能力,并经过护士长岗位培训。 13.3 每天24 小时、每周7天能够随时可在病房从事ICU 临床护理及管理工作,或是授权一名具 有同样资格的主管护师承担上述工作。 13.4 具有与各临床与医技科室间协调的能力,能参与检查、评价ICU 护理质量管理的情况。
企业会计岗位职责表范文第6篇
直接上司:销售部经理
主要工作:协助销售部经理完成销售部门日常事务工作
岗位职责:
1.协助销售部经理和销售人员输入、维护、汇总销售数据
2.进行成本核算,提供商务报表及部门销售业绩的统计、查询、管理
3.依据统计整理的数据资料,向主管提交参考建议与方案,用于改善经营活动
4.整理公司订单、合同,跟踪记录执行情况并归档管理
5.协助公司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6.内部收支、往来账核对等账目处理
7.接待来访客户及综合协调日常行政事务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位要求: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能够独立解决客户的问题
◆熟练使用办公软件
◆学习能力强,有责任心
企业会计岗位职责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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