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研究
农民合作社研究(精选11篇)
农民合作社研究 第1篇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应始终坚持尊重农民意愿, 遵循“民力、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做到四个强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1 要强化宣传引导。要从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 切实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引导。要认真学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广泛深入宣传加快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普及合作知识, 倡导合作理念。要多向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宣传合作思想和运作方法, 真正把基层干部和农民发展合作社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当前要在工作中注意纠正两种思想倾向。一是在基层干部中防止和克服畏难情绪和无所作为的思想, 发展合作社既不能搞强迫命令, 一哄而上, 又要积极引导, 防止随意无序, 任其自生自灭。要深刻认识到抓合作社就是抓发展, 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积极推动这项工作, 不仅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更是抓住了农业农村工作的长远和关键。二是要消除农民“谈合色变”的疑虑。各地要在合作理念、合作内涵、发展模式、民主管理、政府法规方面加强宣传引导, 澄清认识, 打消疑虑。要通过多层、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 逐步培养一批有合作思想上、懂经营、善管理的合作社带头人和业务干, 依靠他们影响和带领广大农民走合作社发展道路。
2 要强化用血、规范合作社, 一是在品牌创建和产品认证上提供服务, 引导合作社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会, 提高特色产品知名度, 积极帮助合作社申请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认证, 注册登记和民事调解。二是在生产技术和产销信息上提供服务。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制订特色农产品生产标准, 大力推广标准化生产, 提高农产品质量;建立农业技术服务制度, 为合作社免费提供生产技术咨询、指导等服务, 定期邀请有关专家对合作社成员进行培训;建立农业信息服务网络, 落实专人收集农业信息, 免费提供给合作社。三是在建章立制和规范运作上提供服务。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专门队伍, 帮助合作社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 健全财务管理、市场管理、利益分配、风险承担等细则, 促使合作社在规范中求发展, 发展中求规范, 步实现产权明晰化、管理民主化、财务规范化、服务优质化、经营效益化的目标。
3 要强化政策扶持, 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市、县、乡三级财政要步增加资金投入, 重点支持合作社为农户提供培训, 技术、信息服务以及新品种、新技术, 引进推广等, 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要给予适当贴息, 对能带动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的合作社各级政府要在资金上给予重点支持。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创新信贷担保手续和担保办法。探索和完善政府与银行联手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区域合作模式, 要支持合作社依法用地, 支持合作社依法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要规范注册登记手续。市、县工商民政部门要实行对合作社免费注册登记, 简化程序规范服务, 现金出资免验资, 年检免收费、行政审批前置尽量减少环节, 减化手续, 减免收费, 工商部门要做好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变更工作, 实现法律实施后的手续过度。
4 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尽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摆上重要日程, 切实加强领导, 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 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 要强化目标考核, 实现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 开展绩效评估, 形成一级抓一级, 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市县要依托农经部门成立合作社工作机构, 加强辅导培训, 落实工作经费, 扎实开展指导培训。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 研究制定扶持促进合作社发展的配套实施办法, 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农业、林业、农业开发、农机等部门要立足产业发展, 加大项目支持力度, 为合作社提供服务, 粮食、供销系统要充分发挥自身行业优势, 积极牵头或参股兴办合作社。各职能部门要热情支持合作社开展经营服务, 扶持合作社发展。
参考文献
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管理研究 第2篇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风险类型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业为产业,农业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相互交织的属性,使其成为典型的风险积聚型行业,这些都会顺势传递给其经营者。除此之外,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运行,经济规律和法律与政策的变迁等因素都使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诸多风险的袭扰。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面临以下六类风险。
(一)自然风险
自然风险是指因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产生的现象所导致的危害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活动、物质生产或社员生命安全的风险。自然风险主要表现为气象灾害风险、地质灾害风险、环境灾害风险和生物灾害风险等。
(二)社会风险
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包括过失行为、不当行为和故意行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和社员生命安全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如盗窃、抢劫、罢工、暴动等。
(三)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有关因素变动或估计错误而导致经营失败的风险。经济风险主要表现为管理风险、决策风险、财务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四)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一种新型的风险形式,是近年来才凸显的风险种类,一般是指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而发生的风险。技术风险主要包括技术研发、技术引进和技术流失风险。
(五)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颁布新的法律和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等原因而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风险。
(六)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信用与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内部会员违规和外部龙头企业违约两方面。内部道德风险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因诚信观念淡薄,受有限理性的支配而做出拖欠会费、违规生产、合同毁约行为等所带来的风险、外部道德风险。该风险是指在“订单农业”中,龙头企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格时,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事先已经进行了化肥、农药、农业机械设施及种植养殖知识等大量专用性投资为要挟,压低价格或者直接从市场上收购,从而损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风险。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成因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和经营过程中风险的多样性,来源于其成因的错综复杂。风险成因中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人为因素,既有内部因素,也有外部因素,往往是各种因素综合交织的结果。
(一)农业的弱质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业为产业。农业受自然环境和自然条件的约束较大,自然界的各种自然灾害都会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从而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然风险。
(二)市场调节的滞后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近乎完全竞争型的市场结构中从事农产品的生产,市场调节的滞后性和农产品市场信息非对称性,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时常陷入价格的波峰浪谷,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丰产不丰收。
(三)法律与政策的不确定性
当前,我国正进行社会转型,新旧体制交织造成政策与法律的不确定性,同时也使人们的心理和价值观念也发生复杂的变化,引发犯罪滋生,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时常面临社会与法律风险的袭扰。
(四)组织机制不健全
健全的内在机制是组织有效运行的基本前提和防范风险的重要保障。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组织不健全,运行不规范,从而为经济风险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五)成员素质较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是农民,合作社的领导与经营管理者也主要是由合作社内部人员担任,其文化知识、经营管理能力、技术水平等相对较低,由此引发合作社的技术、管理、道德等风险。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对风险的措施
依据风险管理理论,借鉴国外合作社风险管理经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采取以下四种策略应对风险。
(一)回避风险
回避风险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拟选项目进行风险分析与评价后,如果发现风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大,又无其他有效的对策来降低风险时应果断放弃,从而避免潜在损失的方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对风险的策略,首先考虑到的是避免风险,应当借鉴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经验,建立投资项目评估审查制度,对合作社的设立或合作社欲投资的项目事先邀请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在完成项目风险分析与评价后,如果发现项目风险发生的概率很高,而且损失可能也很大,又没有其他有效的对策来降低风险时,应采取放弃项目、放弃原有计划或改变目标等方法,使其不发生或不再发展,从而避免可能产生的潜在损失。
(二)控制风险
控制风险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风险不能避免或在从事某项经济活动势必面临某些风险时,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控制风险发生,如何减少风险发生,或如何减少风险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控制风险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控制风险因素,减少风险的发生;二是控制风险发生的频率和降低风险损害程度。实施风险控制策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制定防范措施。防范措施得当,可以有效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理念,围绕合作社的经营决策、利润分配、安全生产、产品销售、财务管理等方面制定详尽和严密的防范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和监控。endprint
2.开展多种经营。分散风险是指将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损失的风险单位分离,减少风险的承受面,即“不要把全部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从而达到缩小损失幅度的目的。为分散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做好主营业务的基础上,审时度势积极开展多种经营。
3.开展互助保险。实行集中风险的途径是在合作社联盟或联社内部开展互助保险。合作社联盟内部各成员单位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金,由合作社总部统筹管理使用。我国农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成立合作社联社,统筹管理使用保险金以补偿局部或个别合作社遭受的风险损失。
4. 加强教育与培训。应对风险,机制重要,但人更为关键。鉴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风险认知水平普遍不高的现实,合作社必须积极主动地采用各种方式和途径,加强全员的培训与教育,增强一线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培养和提高他们的风险处理能力,努力将风险管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养痈遗患,防止蝴蝶效应。
(三)转移风险
风险转移策略是指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通过一定方式,有意识地转移给他人承担,避免自己受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转移方式有以下几种:
1.财产转移,是指通过将存在风险的财产通过承包或租赁给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经营,这样既利用了他人的特长和技能,又脱离了风险。
2.保险转移,是指通过投保方式转移给保险公司,这是风险转移的主要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中,可以将其固有的或可能造成的损失用小额的保险费用固定下来,避免风险损失。保险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保险合同亦为格式合同,为实现投保利益的最大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深入研究险种及其条款,选择适合自身的最优保险方案。
3.合同转移,是指通过契约的方式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能遭受的风险转移给合同的另一方。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契约的方式转移风险主要是发展订单农业。由于龙头企业具有开拓市场、引导生产、创新科技、深化加工、配套服务等综合功能,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依托信誉好、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来转移风险。
4.衍生性工具转移,是指利用期货、期权合约等工具规避资产价值波动所引起的价格风险,用于资产保值。为规避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合理利用期货、期权等衍生性工具进行套期保值交易,转移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的风险,以获取稳定的收益。当然,利用衍生性工具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运用不当也会造成额外的损失,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根据自身情况,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入市模式。经济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自身承受风险的能力,在充分做好套期保值方案的基础上,可以直接进入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尚处起步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采取与期货交易经验比较丰富的企业进行合作的方式参与期货市场,在合作的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实现由间接参与向直接参与转变。
(四)承担风险
承担风险也称风险自留,是指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又不能完全控制和分散的风险承受下来,自己承担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接受策略的处理方式为:一是将损失计入经营成本,损失发生时用收益以补偿。二是建立专项风险基金,专门用于风险接受的损失补偿。风险基金可以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额盈余中按比例提取,逐年积累,形成抗风险的有力后盾。
【本文系河南省政府决策招标课题“中原经济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服务效能研究”(2012B451)的阶段性成果】
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研究综述 第3篇
1 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产生原因方面的研究
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产生, 是有着必然性的。大量涉及信用合作方面的文献, 都对信用合作的产生原因作出了简单的介绍。
第一, 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从世界各国来看, 这是一种普遍做法。付琼 (2013) 认为基于专业合作社的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是我国农村经济形态诱致变迁的产物。周立 (2006) 也认为农村资金互助属于较高层次的合作, 建立在充分的社区信任与良好的制度框架基础上, 经过长期的生产合作、购销合作最终发展到金融合作。刘勇、田杰、余子鹏 (2013) 通过对专业合作基础上发展资金互助社的路径分析, 指出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背景下, 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渐有了专业合作的需求, 农户就自发的组建了专业合作社, 然后农业产业化水平不断提高, 增加了农民收入, 农户有了日益强烈的金融需求而不能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满足, 于是, 在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 开始产生农村资金互助社。
第二, 信用合作是应对资金缺口问题产生的。徐旭初 (2011) 认为, 由于正式金融机构面临着交易成本、益贫性和可获得性三大问题而难以满足农村的金融需求, 大部分农民合作社较为现实的选择就是在其内部开展信用合作。赵慧峰、赵密霞, 李彤 (2009) 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 使得农民合作社迅速发展和规范,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资金缺口难以解决, 而国际普遍做法就是采取信用合作。薛桂霞, 孙炜琳 (2013) 通过对信用合作的背景及必要性的分析, 认为正是由于外部金融供给的严重缺失, 使得我国农民合作社不得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合作机制, 开展信用合作。并且, 两人从金融抑制到金融排斥给出了信用合作产生的理论解释。王建英, 陈东平 (2011) 基于农民合作社不同发展程度的考察, 提出农民合作组织开始在内部发展资金互助, 是为了缓解社员农户的生产资金困难 (多为季节性) , 以及满足扩大再生产的投资需求和遭遇自然灾害的恢复性生产资金需求。
第三, 信用合作是应社员的要求而产生的。郑有贵 (2012) 认为农民合作社是基于成员的强烈需求, 而自发的开始了信用合作的实践探索。其实这从本质上看也是基于资金供求缺口的。
2 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可行性方面的研究
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是可行的, 学者们对这个问题也有着三方面的论证:
一是政策制度方面, 国家的允许和支持对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王曙光 (2014) 通过解析2014年一号文件对“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提出的一系列要求, 认为目前中央鼓励发展的信用合作形式有两种, 一种是农民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合作, 另一种是供销社发起的合作金融。郑有贵 (2012) 认为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要“有序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 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对农民合作社来说是一个新的发展机遇, 有着更高的发展要求。徐旭初 (2011) 则强调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在给予农民发展金融自主权方面取得了重大的突破。
二是农民合作社自身优势方面, 薛桂霞、孙炜琳 (2013) 认为信用合作能够发展的一个基础就是农村中的“关系型”信用 (利他主义和相互信任) , 这种关系是在农民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建立的, 有着能够相互提供担保、充分利用农户之间信息资源的优势。并且, 通过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相比, 发现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在灵活性、覆盖农户范围、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民资金需求、运营成本方面更具优势。付琼 (2013) 认为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具有较强的内在稳定性和自我风险管理能力, 便于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容易获得批发性的外部融资。郑有贵 (2012) 认为, 农民合作社即是经济实体又是市场主体, 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 由它来兴办资金互助组织有利于资本金的形成和积累以及其经营业务的开展。王建英、陈东平 (2011) 通过调查分析安徽省凤阳县燃灯社区黄张资金互助社和浙江省瑞安市农合畜禽产销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 认为内生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互助社具有切实的组织优势。
三是社员具有合作意愿。楼栋、方晨晨、林光杰 (2013) 以浙江、山东部分农民合作社社员的调查数据为基础, 通过对社员参与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结果表明55.3%的社员愿意参与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 也证实了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具有可行性。
3 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模式及特征方面的研究
在我国的农民合作社范围内, 专业合作基础上发展信用合作的模式已悄然兴起, 发展较快, 引起了社会各界与许多学者的关注 (楼栋等, 2011;夏英等, 2010;薛桂霞、孙炜琳, 2013;何广文, 2009;苑鹏等, 2009) 。同时, 他们选取了不同的划分标准, 从发展路径、合作形式、业务内容、业务范围、资金用途、股金来源等不同的角度对农民合作社行用合作模式进行了细分 (具体见表1) 。
4 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方面的研究
我国农民合作社的信用合作运行过程中, 也日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 学者们也进行了原因分析, 并提出对策建议。大部分的研究都认为信用合作发展不规范问题的根源在于制度层面的政府监管缺乏、支持不足。汪小亚、帅旭 (2012) 认为依托农民合作社形成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法律属性不明, 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 这对于其健康发展有着很大的挑战。同时, 两人从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资金来源不足与业务扩张需求、法律不健全与规范标准多样、财税激励不足与政策套利等矛盾分析其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付琼 (2013) 也提出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存在着缺乏监管主体和政府隐性担保的问题。
田雅卉、张存彦、王彩荣 (2014) 以农民合作社资金互助发展现状为出发点, 着重从农民合作社自有资金、内部互助金制度保障、金融机构贷款支持、保险服务等方面分析其资金互助业务存在的风险, 并提出创新农民合作社内部管理机制、试行农业金融内部化、政府协助建立有效担保机制等解决办法。
王曙光 (2014) 通过对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的分析, 发现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面临着诸多问题:一是有些农民合作社扭曲合作金融的目的和宗旨, 吸收社会资本, 有着强烈的逐利动机;二是农民合作社普遍存在治理机构不合理的问题;三是一些农民合作社只开展信用合作, 缺乏产业基础的保障等。随后从我国历史经验教训和国际经验借鉴方面提出为合作社信用合作免费登记注册、参照巴塞尔协议建立风险机制、创新金融监管机制等建议, 并警惕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现象。李海平 (2011) 也提出要防止某些企业领办的合作社的内部信用合作演变为企业的乱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徐旭初 (2011) 强调, 在资金互助业务中, 要特别关注限定资金来源、借贷对象、借贷用途, 主张将借贷对象限定于社员, 吸收社员股金替代储蓄等原则。
李秋阳 (2012) 以安徽砀山县农民合作社为研究对象, 发现其在信用合作发展过程中存在政府支持力不足、与当地正规金融机构对接不够、资金筹集方式单一、合作形式单一等问题, 并且从外部环境和内部建设两方面提出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政府支持、加强合作社内部建设等对策。
5 结论
通过对已有文献研究的梳理发现, 对于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研究主要是理论研究, 实证分析方面的研究很少;有着广泛的定性分析, 少有定量分析。这既是与信用合作业务刚刚起步, 数据资料较少有关, 又是与国内对该问题的理论研究仍在进一步的深入进行相呼应。对于信用合作中风险控制问题较少有研究, 即使有, 也多是风险描述的分析, 很少有具体研究如何构建一个有效防范风险的框架, 以及如何对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风险进行评价。这些都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与思考。
参考文献
[1]王曙光.构建真正的合作金融:合作社信用合作模式与风险控制[J].农村经济管理, 2014 (05) .
[2]薛桂霞, 孙炜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 2013 (04) .
[3]田雅卉, 张存彦, 王彩荣.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风险的分析[J].黑龙江畜牧兽医, 2014 (06) .
[4]李秋阳.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研究—以安徽省砀山县为例[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 (12) .
[5]赵慧峰, 赵密霞, 李彤.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管理刍议[J].中国农业会计, 2009 (08) .
[6]王建英, 陈东平.内生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互助社运行机制分析—基于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考察[J].金融理论与实践, 2011 (02) .
[7]付琼.基于专业合作社的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研究[J].当代经济研究, 2013 (11) .
农民合作社研究 第4篇
摘要:近年来,由于政府的大力提倡与引导,尤其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后,全国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了井喷式发展。但在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问题也不断出现,“空壳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便是其中之一。“空壳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诞生与政府的市场准入政策、扶持优惠政策、审核监管政策、绩效考核政策等有着密切关系,可以说是政策诱变的结果。因此,各地政府必须通?^政策调适,适当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改善扶持优惠政策、强化动态监管、调整绩效考核指标等,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走上健康规范发展之路。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化;对策
基金项目:2016年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校级课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成立起来的,将一家一户单独进行同类生产或服务的农户组织到一起,进行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据统计,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达140多万家,然而,光鲜统计数据背后,却是另一番截然不同的景象,那就是“空壳”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而真实地存在。为充分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真实状况及运行中出现的空壳化问题,近期笔者在河北省赵县进行了深入调查。
一、赵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概况
赵县是河北省梨果生产大县,全县梨果面积25万亩,以历史久、面积大、品质优、产量高而成为全国闻名的梨果生产大县。近年来,在国家各种支农惠农政策的支持下,特别是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进一步促进了赵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赵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上呈现规模扩大和类型多样化发展格局,据统计,截止2013年7月末,在工商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达到386家,位列石家庄市第一,其中,种植类330家,养殖类40家,其他类16家,入社农户7810户,社员出资总额3.4亿元。在赵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梨果专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占50%以上。梨果专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对整个梨区,乃至赵县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在对赵县东部梨区的谢庄乡、范庄镇等产梨乡镇的梨果专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走访调查中,我们发现,虽然这里几乎每个村都有2-3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甚至在范庄镇、大安村等比较大的村子里成立着各种名目的梨果专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达六七个,而且这一数字还在不断增长。但是真正发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户,进行统一生产,规范经营的屈指可数。这里9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只是为了享受国家的资金支持等政策,或者利用规模化的优势,从中收取各种“服务”费用,或者赚取梨果销售的差价,并不存在任何实际的经营行为。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化”的表现及其危害
我们实际调研中发现的梨果专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化”乱象,主要可归结为以下几种。
(一)注册登记后没有实际运营的“空壳”农民专业合作社
走访中我们发现,赵县梨区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实际上并没有相应的场所、设备、资金、人员,也不开展实质性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交的资料完全是一纸空文。这种纯粹的“空壳”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所有“空壳”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在赵县梨区所占比例并不太高,但是它的危害却最大。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这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有政府部门主导成立的,也有其他组织或个人牵头成立的。这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是政绩考核和套取补贴催生出的结果,由于其目的不正当,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较大。政府出于政绩需要而支持或默许成立的“空壳”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有损政府的信誉,引发更严重的政府信任危机,而且会给社会其他群体和成员形成示范效应,加上本就存在的套利机会,使得其他组织和个人也效仿成立虚假的“空壳”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中牟利。不仅如此,它也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能够注册这种“空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多半是些“能人”或有一定权势之人,利用自己的人脉疏通关系,从而造成权利寻租等问题。
(二)有名无实的“空壳”农民专业合作社
这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是,挂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牌子,也有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并不具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有的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也不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和原则开展活动。我们对赵县的调查中,发现这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占比例高达80%以上,也就是说该地区绝大多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这种类型。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都是依托在该地建立大型的冷库而建立起来的。他们所谓的“经营方式”只不过是利用自己的规模贮存优势,把几十家甚至上百家农户的梨产品统一存放,然后利用集中优势统一出售。不可否认的是这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确实能发挥规模效应,通过农产品的统一出售,使农产品更具有价格优势。但是,由于这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相应的组织框架和规章制度,通常都是进行“家庭式”管理。绝大多数农户,只是扮演了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储户”(即储放农产品的农户),并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社员身份。因此,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售的价格“剪刀差”实际上都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控制者“私吞”了,并没有使广大社员受益。这类被冠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个人冷库,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角度来说,便只是一个空壳,其危害性在于侵占了国家资产,掠夺了真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享有的财政扶持资金,也降低了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任。
(三)运营中难以为继的“空壳”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也有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初衷是好的,或是政府怀着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升农业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等美好愿望而推动建立的;或是农户等想借合作实现规模效益,改变自身市场弱势地位和经济贫困状况而自发成立的。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中经营困难,发展难以为继,逐渐成为名存实亡的“空壳”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部门统计数据时虽然将其包括在内,实质上徒具空壳而已。这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虽不占很大比重,危害也远不及前两种“空壳”农民专业合作社严重,但它的存在一是让我们看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真实发展面貌,加剧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繁荣的虚假表象;二是容易使农民丧失信心,打击他们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化”的治理对策
在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空壳化”问题必须得到有效解决。否则,愈演愈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乱象,势必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使真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生存。因此必须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相应的调整与修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
当前,不能再一味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准入门槛,应对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标准或者起点进行相应的提高。首先,应增加“工商部门实地勘验“这一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不经实地调查勘验,或经调查发现不符合条件以及提供和编造虚假材料的,一律不予登记。另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提出一定的要求,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和农民平均年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出资总额的最低限度。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想持续发展,自身至少要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单纯依靠成立后的国家财政扶持,发展的可持续性是难以保障的。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优惠政策的调整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极大地诱惑了一些企业资本进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幌子,或实际控制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套取补贴、逃避税费,增加企业的利润空间。因此,对现有的财政支持政策应予以调整,尽可能减少直接资金补贴。首先,注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础条件的培育,坚持“授人以渔”,而非“授人以鱼”。其次,不能仅侧重于对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补助或补贴,而要转向对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息、科技、人才、培训等服务的公共平台的有效支持上,由“输血式”补贴,向“造血式”支持转变。第三,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用奖励这种事后的支持取代事前的补贴,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规范化的道路上健康发展。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管惩治政策的调整
加强政府监管对治理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乱象极为必要。除了上述的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外,最重要的是要强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动态监管,并且对弄虚作假、违法经营等活动加大惩罚力度。如规定通过编造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发起人若干年内不得再作?榉⑵鹑硕懒⑸昵肷枇⑴┟褡ㄒ岛献魃纾?也不得作为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发起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其他成员则一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按章程运营,侵犯农民利益的,三年内的任何项目申报、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等都不予通过。三是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解散退出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应到工商部门进行一次年审,如果不进行年审,经过一定期限后即可对其进行注销,以此减少“空挂”现象。在动态监管过程中,一旦发现有成立不合法、运行不规范、发展无活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先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拒绝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可撤销其营业执照,将不合格“空壳”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理出去。
(四)政府绩效考核政策的调整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已遍地开花,但良莠不齐,真假并存,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政府疏于监管、放任自流,甚至政府直接参与制造虚假的“空壳”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这又归因于当前“以数量论英雄”的绩效考核政策。因此,必须予以调整,再不能单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数量的多少或数量的增长速度来考评政府绩效,而应将评价指标重点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质量和发展的规范性水平上,以及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引导、扶持、培训、信息提供、技术引进等公共服务的内容和水平上,使考核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同时,由于各地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条件不同,即便同一个省内,不同市县在经济发展程度、农业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农民思想观念等方面也存有差别,因此,对政府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也应有所区分,不能搞“一刀切”,否则一些地方政府将会迫不得已地弄虚作假,以完成它实际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结语
本文主要梳理了当前形势下,河北省一些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空壳化”问题,并提出了笔者的几点建议。需要说明的是,河北省赵县梨果专业合作社存在的“空壳化”问题,并不仅仅是个例,这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化”会严重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资本具有逐利的本性。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因此,为了适应当前的新形势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步伐,如何杜绝“空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这需要所有研究者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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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惊鸿.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属性反思及法律制度创新.政法论丛,2016(02)
作者简介:
农民合作社研究 第5篇
一、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论综述
国内一些学者早就对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研究。应瑞瑶等(2002)、任大鹏(2004)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成为对农民实行补贴和对农业进行扶持的有效载体。张晓山(2005)认为合作社不可能超越阶段跨越式地发展;在我国当前,政府扶持合作社不失为一种理性选择,但是应该逐渐淡化部门和行政色彩。范水生(2007)指出合作社存在着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困境;对合作社要宏观引导,加大投入,实施“有限政府”扶持政策。王正谱(2004)认为财政支持合作社首先要注意三个具体问题:扶持对象要明确,先规范后扶持;扶持重点要突出,财政资金应重点扶持信息服务、组织标准化生产等环节;扶持规模不宜过大,要有所差别。李扬(2005)建议在投入机制方面,各级地方财政要比照中央政策配套投入,合力扶持,并且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乘数效应;在运作机制方面,通过出台示范规章、制作标准文本等手段,规范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费制度、财务制度和机构运作。在合作组织步入正常运作后,财政应逐步退出,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影响,尽早制定合作社法:在约束机制方面,应监督检查机制化,推行阳光工程,重视激励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孔祥智等(2007)指出,财政扶持的重点是培育合作社自身开拓市场的能力。唐华仓(2008)认为,从长期看,如何构建资金进入合作社的程序化通道,使合作社资金链进入自我循环至关重要。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对国外财政支持合作社的做法进行了介绍。德国政府对合作社第一年补贴管理费用总额的60%,第二年补贴40%,第三年补贴20%。补贴总额要达到合作社生产性建设投资总额的25%;德国政府每年还向本国高等合作学院(系)拨款,培养合作社人才(张明生,1997)。法国政府对遵循“一人一票”原则和合作社分红原则的合作社免税;如果合作社与其他非合作社会员有业务往来,往来部分按法国企业通行的33%税率纳税,其余部分免税(李先德,1999)。日本政府对农协采取了很多优惠措施。在补贴方面,对中央管的事业费和一些项目给予补贴,每年扶持农业的资金约3兆日元,占财政支出的6%—7%;在税收方面,对农协长期实行低税制;在信贷方面,制定政策鼓励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促使合作金融组织与其他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相互融合,开辟为一般合作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稳定渠道(李显刚等,2001)。归纳起来,国外政府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具体做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定减税、低税、免税政策或补贴政策;二是鼓励信贷扶持,帮助合作社发展各项互助合作金融和保险事业;三是宣传倡导合作社价值和精神,培养专业化管理人才。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继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来出现的又一次农业生产组织的创新,它的产生和发展对农业、农村、农民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1.为小规模经营农户和大市场架起了桥梁。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坚持生产经营主体的独立性和多元性的前提下,把农业生产的农户联合起来,形成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农民组织起来整体进入市场,可以及时获得市场信息和降低市场进入费用,以联合的方式,提高农业生产的集约化程度和市场化程度,增强农户抗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
2.提高了农业产业化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弱者地位的独立劳动者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而自愿联合起来的一种经济组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它的组织功能作用十分明显。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分散的农户从育种、生产、加工、贮藏,直到流通、消费,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和利益共同体。在农民自己建立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合作组织中,实行分户生产合作加工,农民既是农产品的生产者,又是加工、销售企业的主人,形成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有效地提高了农业产业化水平。
3.密切了政府与农户的联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很难对广大分散经营的农户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和指导,难以实施区域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政府调控和指导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了组织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中介组织,可以加强政府与农民的沟通和联系,以维护政府的指导、保护农民的利益。农民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把自己的要求和农村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政府,大大增强政府指导农村经济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4.保护了农民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通过合作社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可以有效抑制生产资料涨价和假冒伪劣生产资料对农业生产的损害;通过合作社可以组织农民进入大市场,提高农民在市场上的谈判地位,有效地分享市场交易利益。除了在种养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加农民的收益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还通过直接办加工企业或向加工企业投资入股,获得农产品在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农民专业合作社既能提高经营效益,也可以保护农民自身利益。
三、我国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分析
目前,我国财政支持合作社的依据主要是2007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其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财政支持合作社政策的落实,在我国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降低了合作社生产经营成本,扩大了合作社生产规模,提高了合作社的专业化和标准化水平。然而,财政资金支持合作社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支持资金的规模小、方式单一。 首先,资金投入的总量偏低。由于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处于创办初期,一般只有农户入股的小额资金,注册资本很小,除去开办费、场地租用费、聘用人员工资支出等,用于经营的资金并不多。而合作社扩大生产、购置设备以及收购农产品等需要大量资金,仅仅依靠合作社的自有资金,开展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比较困难。虽然财政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扶持,但支持力度不大,扶持的数量较少。即使得到财政支持的合作社,也认为支持只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合作社的发展问题。资金投入总量难以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县乡财政困难的状况使得配套资金难以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后这一问题显得更为突出。
其次,国家财政资金支持合作社方式单一。现阶段国家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方式大多限于资金无偿拨付,很少通盘考虑各种支持措施协调运用,比如采用以奖代补、配套金融政策等。以奖代补方面,一些地方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各地因实际情况不同,还没能有效推广。
另外,税收政策需要完善。财政部财税[2008]81号文件对合作社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按13%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此通知没有对其他相关流转税和所得税给予明确优惠措施。实际上,不能只关注税收的标准问题,还要关注对合作社征税引起的税收转嫁问题。由于农产品市场具有同质性,且属于完全竞争市场,就单个合作社而言,其面临的需求市场具有较大的需求弹性,而对合作社的生产单位农户而言,其供给则是缺乏弹性的。这表明当政府要对合作社征税时,合作社很难将税收转嫁给消费者,更多地只能是转嫁给生产者即合作社的社员。而且如果税率过高,还会如拉弗曲线描述的那样造成税收无效,这与合作社的公共性、弱质性和税收的公正、效益原则以及财政支持的目标是相冲突的。
2.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分配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方面,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不明显,没有带来示范效果。这一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政资金的投入没有产生“蝴蝶效应”,吸引社会资金的持续投入。这可能是由于合作社是新生事物,政策宣传不到位或者是投资主体预期不稳定造成的;二是财政资金的投入没有体现在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标准与认证、技术服务等重点公共环节。这可能与资金投放后无对接措施及合作社的资金匮乏和管理混乱有关。另一方面,财政资金分配不公,从而有损其社会功能。这一点体现在两个层次:一是在合作社间的分配不平等。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绩效目标不一样。地方政府发放财政支持资金时全面撒网或是只扶大扶强不扶弱,没有统筹规划该优先扶持哪一类合作社才更合理,致使一部分带动性强、有发展潜力的合作社没有得到支持;二是合作社内部的分配不到位。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应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实际上政府的扶持资金不仅形成一块共有财产,同时还会产生一块机会收入。据调查,实际中由于合作社成立时产权不清及责、权、利关系不明确,以致管理混乱和信息不对称,很少有社员知道财政资金支持及运营的情况,致使代理人在缺乏激励约束的情况下产生不正当的利益索取。
3.财政支持资金拨付和监管环节出现漏洞。在资金拨付环节,存在相关部门截留国家支持资金的现象。财政资金在拨付和流转过程中,由于采用自上而下、层层落实的方式,所以常会因资金管理的多环节和资金投放的多重去向而使支持行为失效。更严重的问题是财政资金没有投到合作社。在资金管理环节,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缺少有效监督。从合作社外部环境看,有的基层政府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合作社在上报数据时有虚报以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现象。从合作社内部监督层面上看,财务制度流于形式,缺少一套完善的监督制度。
四、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建议
1.财政资金直接支持的同时,应加大财政配套金融的支持。在财政资金直接支持的同时,还要鼓励金融部门大力扶持合作社。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抵押、无担保,贷款难的问题,政府可以通过担保或安排风险抵押金等多种形式,鼓励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信贷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
2.财政资金支持要突出重点环节。财政资金安排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在重点扶持典型合作社的同时,要大力扶持带动性强、具有发展潜力的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合作社。
3.财政资金支持方式要灵活多样,坚持多渠道、多层次投入。财政资金除了直接补助外,也可通过支持开展培训活动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智力投资,对运行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以奖代补。
4.相关部门要建立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在鼓励扶持合作社发展的同时,要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对财政支持的资金进行必要的审计与稽查,杜绝各种占用和挪用现象,使财政资金发挥效率。
(课题组成员:
李英民:通榆县扶贫办
杨红春:通榆县农机局
陈 涛:通榆县财政局
马仁福:通榆县财政局
李元吉:通榆县财政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效率研究 第6篇
1 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效率的界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效率源自公司治理效率, 郑红亮认为, 所谓有效率的公司治理, 就是利用一套制度安排最大限度地降低代理成本。周清杰认为公司治理效率是在既定的制度背景下, 治理机制能在多大程度上降低各利益主体的治理成本, 以使这些主体在企业运营中获得各自应有的报酬。本文认为, 合作社治理效率是在既定的制度环境下, 合作社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解决代理问题的效果, 是合作社治理成本与治理收益的比值。有效率的合作社治理应是在治理成本一定时治理收益最大, 或是治理收益一定时治理成本最小。
合作社治理成本主要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时产生的成本, 综合国内外学者对治理成本的论述, 本文认为合作社治理成本主要包括信息成本、集体决策成本、监督成本、激励成本和剩余成本。有效的合作社治理是在治理收益一定时各类治理成本总和最小。
本文认为合作社治理收益是在各类治理成本投入下, 普通社员利益保护及合作社价值增长目标的实现程度。社员利益保护是通过一系列权力分配, 确保普通社员的利益不被核心社员或管理者侵害, 体现在社员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及退出权等权力保障。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企业, 是弱势农户的自助组织, 承担着为农户提供服务、提高农户素质、促进社会公平、协助农村治理等方面的社会功能[1];同时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 需要参与市场竞争, 因此还要追求改善农户收入水平、提高合作社盈利能力、提升合作社品牌价值等方面的经济功能。因此, 合作社既要承担社会价值, 同时还要追求经济价值。
合作社治理最优化应当是在治理收益一定时, 治理成本总和最小, 或在治理成本一定时, 治理收益最大。
2 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效率特征
2.1 组织宗旨和原则是造成合作社治理效率较低的组织诱因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 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当社员异质性不断增强时, 社员对合作社服务的需求也变得多样, 合作社对多元化服务需求的识别、提供和评价难度增加, 成为治理效率较低的诱因之一。合作社组建和运行体现了追求公平、民主、平等的思想。公平、平等和效率在经济学看来, 具有一定的替代关系, 过分强调公平和平等会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2]。合作社一人一票的决策原则, 无益于优化决策效果, 只会延长决策时间, 增加决策成本, 造成合作社决策机制的低效率。基于惠顾额的盈余分配原则使得合作社管理者人力资本价值没有得到体现, 在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契约下, 很可能会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合作社管理者利用信息优势和实际控制权损害广大社员利益, 最终导致代理成本增加, 造成激励机制的低效率。由于合作社法对于监事会和监事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以及任职资格的详细说明, 使得很多合作社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素质较低, 无法实现有效的监督;同时由于普通社员存在搭便车心理, 对于合作社管理者缺乏监督积极性, 监督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 导致监督机制效率较低。
2.2 产权特点是造成合作社治理效率低的制度诱因
我国合作社的产权属于复合性产权, 既有界定清晰的社员个人产权, 也有大量尚未清晰界定的共有产权, 如合作社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及其他捐赠。合作社共有产权将导致财产利用的低效率, 出现加勒特.哈丁所谓的“公地的悲剧”, 即社员对共有财产的过度使用, 同时造成老社员缺乏对合作社投资的积极性以及新社员的搭便车行为[3]。波斯纳 (1973) 提出有效率的产权制度的三个标准:产权的全面性;产权的排他性和产权的可转让性。合作社社员的个人产权是以对合作社惠顾为前提, 主要表现为对合作社的部分所有权 (仅限于出资额) 、使用权、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社员的个人产权不能转让和交易, 降低了社员及外部市场对管理者监督的积极性, 加大了代理成本, 造成合作社治理的低效率。
2.3 合作社的组织属性和治理目标使得治理效率评价具有复杂性
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 以服务社员为宗旨, 谋求全体社员共同利益的经济组织。合作社既承担着为农民社员提供服务、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协助农村治理等社会功能;同时合作社作为经济组织需要参与市场竞争, 因此还承担着提高合作社盈利能力, 最终改善农民收入水平的经济功能。因此, 对于合作社治理收益不能仅仅从合作社盈利等经济方面评价, 更重要的是从合作社对农民社员服务需求的满足, 农民组织化程度和自身素质的提高等社会方面的评价, 这也是合作社治理评价与公司治理评价根本的区别[4]。全文分析得出合作社治理的最终目标是对内维护社员之间的公平民主, 对外追求合作社的经济利益, 从而更好地为社员服务。公平民主、社员服务满足程度等评价也属于社会评价范畴。社会评价由于评价指标和标准不确定, 以及指标量化问题, 与经济评价相比更为复杂。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效率是合作社治理成本与治理收益的比值。组织宗旨和原则是造成合作社治理效率较低的组织诱因, 产权特点是造成合作社治理效率较低的制度诱因, 组织属性和治理目标使得合作社治理效率评价具有复杂性。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效率,效率评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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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付建龙.我国农民合作社制度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 2013.
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研究综述 第7篇
在理论研究方面, 关于合作经济理论的研究视角越来越广泛, 很多学者从产权、契约、博弈、代理、交易费用、资本市场等视角对合作社的组织进行了合理性的解释。Emelianoff (1942) 、Enke (1945) 将经典厂商理论应用于合作组织, 将合作组织视为一种厂商类型, 建立了一套有效的合作组织的分析方法, 使合作经济开始作为社会科学中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 并推动了农业合作经济理论的发展。Ollila (1994) 认为农业合作社是作为垂直一体化的一种形式, 兼有了一体化和独立体的优势;Fuotln (1995) 从产权理论的角度对合作组织存在的原因进行了解释, 他将所有权的理论运用到合作组织中, 认为一个生产过程涉及两种投入即:农业产出和加工服务。如果加工服务的质量是高度可变和难以预测的, 组织生产的最有效的法就是使这些服务的所有者成为剩余索取者;Cook (1995) , 用交易费用的理论来分析农业合作社的问题, 丰富了合作社理论;斯韦恩奥莱博根 (2001) 研究了成员之间的信任对于合作社的重要性;吉奥瑞贝罗、乔斯卡尔戴思和马努尔特谢拉 (2002) 以葡萄酒合作社为例研究了合作社如何提高经济效益、怎样通过整合经营战略来解决产权共有和发展视野的问题。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概念
2.1 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义
2.1.1 政策定义。
人类自有社会经济以来, 就存在着合作关系, 但合作社是一个历史范畴, 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 人们为了目前和长远利益, 在自愿、民主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合作占有的经济组织方式。合作社的经济本质可概括为:经济弱者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服务性经济组织;不改变社员经济独立的联合性组织。合作社的社会本质可概括为:社员的自由团体、社员的民主团体、社员的自主团体、社员的社会团体。我国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定义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 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 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同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的经济属性, 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基本特性。
2.1.2 学术定义。
伴随着改革开放后合作组织在我国的兴起, 国内学者对合作组织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由于相关的理论方面不够规范, 不同的学者就合作组织的定义给出了各自不同的理解。
牛若峰认为农业合作社是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起来, 维护和发展成员利益, 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
米新丽认为农业合作社是由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民自愿组成的、以互助互利为基础的自治性生产经营组织。
杜吟裳认为, 合作社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 是农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走向产业化经营的必然结果。它有效地连接了农户和市场, 为农户提供资金支持、生产资料采购、农产品贮藏和加工、运输等一体化服务, 增强了农民的市场竞争力, 取得了规模经济, 扩大了盈利空间。
2.2 合作组织的类型研究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种类繁多, 良莠不齐, 目前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本文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过程中的发起方式及服务内容的不同出发, 对合作组织进行分类。
依据发起或组织方式的不同:赵继新认为有能人带头型、农民自发组织型、涉农部门 (主要包括农技推广机构、基层供销社、基层科协组织) 推动型等三种类型;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为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 (草案) 》提供的参阅资料里, 把乡镇干部领办单独作为一种类型列出。其实依据发起形式的不同, 笔者认为我国当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可划分为能人带头型、涉农部门推动型、农民自发组织型、经济实体带动型和政府带动型等五种类型。
依据合作社服务内容的不同:赵继新认为有科技服务型、购销服务型、信息服务型、运输服务型和一体化服务型等五种类型;而赵凯则依据经营范围的不同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分为流通领域合作社、加工型合作社和服务型合作社三种。比较后可发现, 不论怎样划分, 合作社都是在产前、产中、产后为社员提供信息技术或运输销售等方面服务的经济组织。
3 合作组织发展的必然性研究
随着我国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进, 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改革和发展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 其中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必然性的研究也很多。研究发展必然性的角度有很多, 如应对WTO的严峻挑战、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适应市场经济需求、推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等。
邸焕双 (2004) 指出国内外农民合作组织的实践有力地证明了农民合作组织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不仅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且拥有其他社区组织所无法比拟的功能, 并通过比较研究论证了农民合作组织是实现农村现代化的有效组织形式之一。
武爱玲 (2007) 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农民脱贫致富的有效载体, 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它对推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 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建立健全这种合作组织, 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积极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
4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义研究
4.1 对“三农”发展的意义
当前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 应该进一步深化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 把它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 以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契机, 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又好又快发展。肖红叶、毕美家在《发展合作经济是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基础》 (2007) 一文提出在新形势下要重新审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经济价值, 应该认识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依托力量, 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张灵妙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几点认识》一文中提到:农民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起到载体作用。
4.2 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义
当前国内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义很多研究都定位在对农业产业化发展上面。例如秦斯、黄云志 (2007) 在《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调查与建议》中提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是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中的重要环节, 也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发挥纽带作用、为农户提供技术信息服务, 密切了产销关系, 丰富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容, 从“公司+农户”提高为“公司+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模式, 提升了农业产业化的整体水平。刘美菊 (2009) 在《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中提到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购买生产资料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 通过直接进入市场流通促进农产品增值增收, 通过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生产拉长和拉紧了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 增加了农民收入。除此之外, 国内还有很多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研究对象的硕士论文, 并且很多研究涉及到专业合作组织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义。
4.3 在政府职能转变方面的意义
姜明伦 (2007) 在《基于新农村建设视角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与发展研究》得出这样的结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绩效实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经济工作, 将原来基层政府面对千家万户的调控农业方式, 改为基层政府面对合作社, 政府指导和管理农业有了新的组织载体, 使国家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得以快速有效的落实, 同时大大降低了政府的组织管理成本, 改善了干群关系。
5 总结
通过对不同文献资料的查阅, 虽然国内有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虽然比较广泛, 但仍存在下列问题:
一是由于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起步较晚, 国内的研究存在这样的特点:定性描述多, 定量描述少, 个案调查多, 系统分析少。这也是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系统化分析是下一步进行实证和理论结合的重点之一。
二是当前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在规律性的研究不够深入, 并且在研究过程中未考虑到对合作组织的分类研究及地区差异化研究。结合地方资源及文化特色这也是下一步对合作组织研究的方向之一。
三是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外界的关系研究得多, 多数的文献资料行政语言色彩过浓, 缺乏对实际情况的调查取证, 得出的相关结论对操作执行性不强。
四是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研究得多, 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来进行规范意义上的研究还不多见, 尤其是缺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运行机制的研究。
因此, 在当前新农村建设及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 三农的发展需要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参与市场竞争需要合作经济组织。如何让当前的合作经济组织更加系统化、规模化的发展, 在发挥自身的特色的前提下为农民争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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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程研究 第8篇
1.1 西方的合作主义思想和合作社的诞生
合作主义思想最早兴起于19世纪中叶西欧的空想社会主义运动中。合作主义者认为, 人类社会并不存在阶级差别, 只有生产者和消费者之分, 他们主张建立合作社把消费者联合起来, 本着自助互助的精神, 以协同合作来确保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 并幻想通过合作社的办法来解决社会问题, 取消利润, 消除剥削, 消除两极分化, 最终使资本主义自行灭亡。
在西方, 近代的合作主义主要以两种形式发展起来:一是消费合作社, 二是信用合作社。1844年的罗虚代尔先锋社被公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在近代合作史上曾留下成功的经验, 并制定出流传至今的合作社原则, 至今仍为各国合作社效法, 因而, 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成为合作社起源的标志。
1844年, 世界上最早的合作社罗虚代尔先锋社诞生, 因为它诞生在英国早期的工业中心曼彻斯特附近的罗虚代尔镇, 所以命名为罗虚代尔先锋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在近代合作史上曾留下成功的经验, 并制定出流传至今的合作社原则, 其要点为:一是入退社自愿自由;二是一人一票制;三是在纯收益中留有公共积累;四是利润的二次分配 (返还) ;五是在退出时不能带走形成的公共财产。至今仍为各国合作社效法。
而另一种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则起源于德国。德国雷发巽组织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 开创了世界农村信用合作运动的先河。雷发巽 (18181888年) 是农村信用合作的创始人, 出生在德国汉姆。雷发巽创办的信用合作社, 目的是使农民免受高利贷剥削, 并促进农业生产和防止农业灾荒。贷款期限较长, 利率较低, 希望农民都来入社, 同时很注重社员的道德品性。他的理想是让农民从信用合作社出发, 逐渐将农村的一切事业, 都以合作方式举办, 然后可以改变农民的生活。他希望设立一个管理中枢, 指导监督各社, 定期将农民全部结合起来, 形成经济上的一大势力。
这两种合作社都获得了成功, 到19世纪末期, 罗虚代尔先锋社已经发展到12000多名社员, 每年有100万英镑以上的交易额。消费合作社达到1500多个, 社员有1200多万。德国也有了上千个雷发巽式信用合作社。[1]
1.2 合作主义在中国的传播
20世纪早期, 西方的合作主义通过留学生和社会主义学者传入中国, 当时中国的报刊将合作社称为“协作社”、“协同组合”、“协社”。早期介绍合作主义的有覃寿公、汤苍园、朱进之、徐沧水等人。1919年, 曾经留学美国的薛仙舟将“cooperative”一词翻译成“合作社”, 从此这一译名就成了标准。因为这一译名在意义上更加接近中国传统的民间组织合会, 因而广为流传。
此后几年, 留学生发表了40多篇有关合作社的文章。这些文章大多数是从外国翻译而来。从日本留学归来的徐沧水认为:中国的城市需要消费和信用合作社运动, 以减轻城市平民的贫困。覃寿公也指出, 中国最需要的是雷发巽式的合作社运动, 因为中国到处都是贫困的小农, 信用合作社可以使他们免受高利贷剥削。[2]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程
2.1 国外合作社发展史
1895年, 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 它的成立对指导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995年, 在曼彻斯特举行的“国际合作社联盟100周年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 重新确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合作社运动的基本价值, 进一步修改了合作社原则, 以指导21世纪合作社运动的发展。
到今天, 合作社思想经历了近200年的演变和不断丰富, 国际合作社运动也经历了170多年的历史, 合作社几乎遍布世界各地。亚洲的合作社运动也在这样的国际大环境下蓬勃发展。到20世纪后半叶, 亚洲合作社的发展可以与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合作社的发展相媲美。虽然合作社发源于欧洲, 但目前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成员中亚洲国家占了一半以上。日本农协是亚洲合作社的成功典型之一, 1992年10月, 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第一次离开欧洲到亚洲的日本东京召开。
总结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历史, 由于根植于西方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竞争的土壤中发展壮大, 在实践中迅速找到了自己的定位, 探索出了正确的发展路径。根据国际合作联盟章程, 基层合作社是建立在自助、自主、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的基础上的, 以全体社员民主管理、公开参与为特征的经济互助合作组织。合作社的这一准确定位和管理原则保证了合作社组织的长期发展。[3]
2.2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曲折道路
2.2.1 萌芽阶段
鸦片战争以后, 随着西方的文化与科学技术的传入, 现代农业在我国开始萌芽, 同时也传入了合作社的农业组织的理念与经验。早在20世纪30年代,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苏区, 完成土地革命之后便建立了劳动互助合作社、粮食合作社、犁牛合作社, 并颁布了相关的法规。一些从国外回来的知识分子, 也在农村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社。
2.2.2 初步发展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 全国范围内实行的土改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 解放了生产力。当时的农业是“私有私营”。之后便把农民组织起来, 走上了互助合作的道路。从临时性、季节性互助组到固定性、常年性互助组, 进一步发展到以土地入股为特征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及相应的供销合作社与信用合作社, 有力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被称为“半社会主义”, 这时是“私有公营”。但时隔不久, 在初级农业合作社尚未巩固的情况下, 急速把初级合作社改变为以土地、牲畜、大型农具无偿转为集体所有的高级农业合作社, 使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不匹配, 陷入空想农业社会主义, 持续了20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农村为突破口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 农民以极大的勇气, 突破一个又一个“禁区”, 实行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 使人民公社解体, 在建立乡镇政府以后, 由农民创造了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在这种情况下, 由于在干部中存在“谈合作色变”的思想顾虑, 未能把真正的合作社建立起来。[15]
2.2.3 蜕变及发展阶段
改革开放后的19802005年, 我国供销合作系统经历了痛苦的蜕变阶段。
随着人民公社运动的失败, 合作体系被作为“一大二公”的思想代表, 一同被丢弃到垃圾堆中。同时被丢弃的还有具有生命力的合作思想。
合作社系统内的机构进行了三个方向分解。从国家到省、市、县级合作社逐渐演变成为当地说不清、道不明的多余行政事业单位。有的县级社和绝大多数县级以下社被承包给个人。国家级和省级系统原有经营单位部分成为国有或集体企业。行政化、私有化、利益小集团化 (企业化) 都不是合作社真正的发展方向。在任何一个被分解的机构中, 都缺少实际执行的自主、互助经济特征;民主管理成为空想。
2000年以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开放, 特别是加入WTO以后, 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以家庭承包为特征的土地经营制度面临难以适应大市场的困境。以自发联合为特征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逐渐再次兴旺起来。[4]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首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此, 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发展起来。到目前为止, 全国共有专业合作社50多万个, 入社农户4000多万, 占农户总数的16%。其特点为:一是涵盖农林牧渔各个产业, 具有当地自然与人文资源特色。二是跨社区发展, 包括跨乡镇、县、市、省, 甚至跨国。三是“从田头到餐桌”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 也就是农工商一体化经营, 增加了农业附加值。四是与城市以及国外的“三资”企业合作, 建立“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紧密型利益共同体。五是在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成立县及县以上的联合社。在更大的范围内联合起来, 优化资源配置,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市场竞争力、抗御自然风险能力以及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六是健全内部治理机制, 实行民主管理, 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七是坚持土地“三不变” (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农业用途) 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促进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形成适度规模经营, 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八是推行生态农业, 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 确保食品安全, 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与良性循环。九是在合作社内部, 实行以工哺农、建农、促农的措施, 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改善生产条件, 增强抗灾能力。十是解决农业剩余劳动力就业与出路问题, 增加工资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15]
3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3.1 现状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 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 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 更为合作社创造了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明确了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增效, 为农民增收, 为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广阔的前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 据农业部统计, 截至2011年年底, 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50.9万个, 比2010年年底增加15.7万个, 增长44.7%, 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成员达3444.1万个 (户) , 比2010年年底增长26.6%, 平均每个合作社有近70个成员;通过合作社带动非入社成员5366万户, 比2010年年底增长26.4%, 平均每个合作社带动105户。
总体上看, 发展态势良好, 呈现四个特征:一是创办主体多元化。既有种养业大户、经营能手牵头, 又有龙头企业带动;既有基层农技干部和原供销社职工领办, 又有村干部领办。二是运作不断规范化。绝大部分合作社按规定制定了比较规范的《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 组建了“三会三部”等内部机构, 基本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60%的合作社已按照“一法一条例”进行登记。三是产业分布区域化。合作社大多依托当地的蔬菜、生猪、大枣樱桃、西瓜、小麦杂粮等特色产业、优势产业而成立, 呈现出明显的区域化布局的特点。四是服务范围一体化。合作社服务领域由过去单纯的农业技术咨询、服务, 向组织供应农资、农产品加工、运输储藏销售兴办实体等全方位服务转变;由“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 服务范围逐渐延伸。
3.2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3.2.1 外部环境条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制约
研究者们大多数同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支持的观点, 同时认识到当前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中还有诸多不合适的地方, 阻碍了合作社的迅速发展。廉高波认为基层政府对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存在过多的干预, 使合作社的发展缺乏自主性和生命力[6], 马彦丽则通过对政府具体扶持政策的分析, 得出许多优惠措施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的结论, 如针对合作社项目建设的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难以监督, 税收优惠的操作存在漏洞, 贷款优惠名难符实, 亟须农村金融市场的改革等[8]。
3.2.2 自身运行管理方面的问题
赵凯认为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体制还不甚健全[5], 廉高波也持相同观点, 并且认为这和合作社的产生方式有关, 由于合作社的发起人是当地的“能人”或村干部, 依靠的是家庭或村落的亲缘和地缘关系, 造成相当一部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成立时没有章程, 或者只有简单的章程, 责权利不明确, 缺少符合合作经济组织应有的规则。另外, 内部管理机构也不健全, 使内部事务民主化管理成为空话[6]。赵慧峰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前的主要问题归结为产权不清晰和缺乏自我发展机制, 合作组织中缺乏富有奉献精神又有经营能力的管理队伍[7]。
3.2.3 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存实亡
刘滨、陈池波、杜辉认为部分合作组织的社会化服务功能和带动社员增收的能力与发展潜力不强[9], 甚至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基于基层政府政策要求而突击建立的。而据中科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发现, 有4%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空壳, 23%的组织仅提供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服务[10]。
3.2.4 小农意识的根深蒂固
王宁认为传统的“熟人社会”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内部信任。目前由农民自发成立的合作组织是极少数, 多数还是由外来资本或者政府力量发挥主导作用的。因此, 难以建立农户与合作组织之间的信任关系。小农意识使农民不愿突破现有经营方式。传统的农民普遍缺乏民主意识、奉献精神和自助互助观念, 而这是合作社发展的基本理念。“搭便车”偏好使农民更愿意对合作社采取观望态度。在不明白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何物、不熟知合作社运行机制的情况下, 农民更愿意对这种新兴的合作经营方式持观望态度[11]。
3.3 应对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学者们主要从政府的行为方面探讨了当前应当采取的措施, 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的应对缺乏有效、深入的研究。多数研究者认同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观点, 但同时也提醒政府不应过多介入合作社的内部事务, 要保持合作社的独立性, 使合作社成为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
3.3.1 政府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迅速发展创造条件
郭红东、应瑞瑶等认为, 政府的作用主要在于立法规范、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12]。冯飞则指出政府还应着力改善农村公共交易设施, 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为农民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 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 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13]。在政府的资金、税收、信贷等具体扶持方式上, 学者们普遍认为还应有所改变。如山东社科院课题组建议在扶持资金的使用上不能盲目追求“短、平、快”的扶持项目, 对于扶持项目的选拔、论证以及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应当加强, 不能将扶持手段简单化, 政府应当花大力气宣传合作竞争, 普及合作社运作的知识, 通过各种渠道为合作社培训专门的人才[4]。一些学者侧重于强调政府不应过多干涉大方面, 如赵慧峰认为政府不能进行利益分享, 公务员不能作为理事长等。
3.3.2 合作社内部的应对措施
首先, 合作社的领头人应加强学习, 包括现代的经营管理理念和国家各项政策法规,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向规范的运行之路, 坚决制止血缘、地缘关系对合作社成长的制约, 同时引导农民社员转变经营观念, 树立竞争、合作意识。其次,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内部体制机制, 真正的建立起以社员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各个机构, 把民主落在实处, 使专业合作社在规范运行中不断发展、进步, 把它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5]。最后, 要积极争取政府对合作社的各项扶持政策, 如对合作社发展提供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争取政府下放给合作社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 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壮大, 真正为农民社员带来实惠[6]。
3.3.3 加强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
白志刚认为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财务人员、专业大户、龙头企业代表、农户代表进行阶梯式培训, 帮助其及时了解现代农业发展趋势, 了解专业合作社相关的政策法规、合作方式、财务管理、信贷与投资等知识, 引导培养和发展一批熟悉农村政策、善于经营管理、乐于奉献的专业合作社带头人[7]。
3.3.4 强化试点示范, 致力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带动作用加快开展试点示范工作, 在巩固试点成果的基础上一批一批地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
首先, 规范试点运作,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要求, 明确合作社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会计等, 使合作社的发展从一开始就规范进行, 要求每一家合作社按照“一个章程、一个良好运行机制、一套管理制度、一个利益分配机制”的“四个一”标准进行规范建设。其次, 典型引路推进, 在条件成熟的乡村或地区先行试点, 按照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方针, 每年通过开展示范合作社评比等活动, 选择一批规模较大、带动能力强、农民增收作用明显、运行机制较好的专业合作社建设试点, 从资金上给予重点扶持。通过培育一批典型的农民专业领域, 总结经验, 形成比较完善的运行方法, 以点带面, 推而广之, 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4 结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完善研究 第9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本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本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构成。其中, 成员出资既可以是货币出资, 也可以是财产出资。
资本制度的灵活开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别于普通公司的重要特征, 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社员负担, 降低入社风险以更好地发展合作社。不可否认,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确实受益于该制度, 但从另一方面看, 灵活开放的资本制度降低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信度, 直接加大了交易相对人的交易风险, 最终影响了合作社的长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肩负着实现我国农业产业化, 专业化和规模化的使命, 而要实现农业产业的做大, 做深离不开雄厚的资本投入。从产业化的角度看,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要发展农业产业, 还要向农产品加工业, 农产品流通业扩展, 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保持具有一定深度的稳定的资本做支撑。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就包括要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却没有规定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低出资限额。因此, 为了保障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安全,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远发展角度出发, 应该对合作社的最低资本进行一定的限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产权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深受产权制度的影响。合适的、有效的产权制度对合作社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而不符合实际的产权制度则会阻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产权反映到法律上既包括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 更包括如何利用这种财产的问题。《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在第五章财务管理中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并详细规定了成员账户应记载的内容, 这就有效解决了合作社财产的归属问题。此项制度通过限制合作社成员处分其成员账户上的财产, 进而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可供统一支配的财产, 为合作社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提供了资产准备。合作社对外以成员的出资和积累作为责任财产, 而这些财产同时又被记载于各成员的账户之下, 并且账户中的财产只有各成员在退社时才能取回。即合作社各成员账户下的财产在产权关系上属于成员个人, 合作社作为法人, 对其成员处分账户下的财产进行必要的限制, 以维护其运作所必需的财产。虽然法律做了相关安排, 但实际上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仍然十分有限, 主要因为:我国农民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 可支配的资金有限, 能投入到合作社上的更是有限;国家财政补助与他人捐赠具有很大的随机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账户记载的金额, 是合作社成员的一项财产, 原则上他们有权自由支配, 参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 该法体现了成员对其财产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然而对成员财产权的转让却只字未提, 对此我们或许可以做这样的揣测:一方面法律允许合作社成员退社并取回其成员账户下的财产, 另一方面却不允许成员之间或成员与非成员之间进行财产份额的转让。
财产份额转让制度是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合作社成员财产转让方面规定的缺失, 可能会导致合作社成员在处分其成员资格时产生疑虑。因此, 从构建合作社完整的产权制度, 保障合作社成员财产权的角度看, 法律应该承认合作社成员权在一定范围内的转让。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主要由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部分构成。其中, 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 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监事会则承担合作社的监督职能。
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决策效率较低。根据法律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做出决议, 由于生产经营的专业性加上某些决策的时效性, 成员大会做出最终决定可能会使合作社错过发展的重大机遇。
其次, 监督成本过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主要依靠设立监事会或执行监事, 这无疑增加了合作社的运行成本, 而如果不设立监事或执行监事, 合作社的监督将从制度上陷于空白。
第三, 缺少激励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者为合作社的发展以及合作社成员的利益付出了大量的劳动与精力, 但在报酬上却与一般成员无异, 这种制度安排难以使合作社管理者主动发挥自身能动性和创造性为合作社及成员谋求更多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制度上的问题是由合作社的特征决定的, 它不可能被完全解决, 但通过制度创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其负面效应。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正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 很多从细节上暴露出来的组织制度问题还无法判断对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有何负面影响, 但从合作社长远发展的角度看必须对其予以规制改善。针对上述问题, 我们可以参照企业管理中的职业经理人制度, 雇佣职业经理人从事管理活动, 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长远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王玉梅.农民专业合作社之法理探究与实践[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12.
农民合作社研究 第10篇
关键词:农业资产;科目核算;财政补助;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 F30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10-11-1
1农业资产类科目核算
目前,很多合作社会计未能使用“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两个一级会计科目,并且核算内容不全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1农业资产产生费用核算
许多合作社会计没有按制度规定将幼畜及育肥畜的饲养和林木资产培育期间的费用资本化,记入 “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科目中核算,而是直接将这些费用记入了当年度的“经营支出”,从而加大了当期的经营支出。例:某专业合作社用银行存款购进苹果树幼苗500株(预计产果5年),货款10000元,运杂费1000元,用现金支付培植期间人工费3000元,水费1000元。
购入时:借:林木资产—经济林木—苹果树 11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
培植期间人工费等要作为林木资产成本记入“林木资产”账户的借方:借:林木资产—经济林木—苹果树 4000
贷:现金 4000
1.2对转换后投产的农业资产核算
按照《合作社财会制度》的规定:“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将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直线法分期摊销,预计净残值率按照产役畜、经济林木成本的5%确定,已提足折耗但未处理仍继续使用的产役畜、经济林木不再摊销。”但有些合作社没有按规定对农业资产进行摊销,而是在产役畜、经济林木不能正常生产时直接冲减农业资产,这样就造成了正常生产周期内生产成本偏低,处理农业资产时,当期生产成本过高的现象,正确核算举例如下:
例:接上例,此合作社开始摊销苹果树的成本。
苹果树的成本=10000(买价)+4000(培植费用)=14000(元)
每年应摊销的金额=14000×(1—5%)÷5=2660(元)
每月应摊销的金额=2660÷12=221.67(元)
编制当月成本摊销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经营支出 221.67
贷:林木资产—经济林木—苹果树 221.67
1.3对出售的农业资产核算
按规定,林木资产、牲畜(禽)资产出售,按销售的实际收入记入“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借方,同时记入“经营收入”科目贷方;并按销售时的实际成本,记入“经营支出”科目借方,同时记入相关资产科目的贷方。但是很多合作社出售时总是漏记后一笔,借:营业支出,贷:林木资产或牲畜(禽)资产。这样的核算错误,会造成农业资产可能存在账面与实物不符的问题。正确核算举例如下:
例如某合作社将育成的50头仔猪出售,收入25000元。
编制会计分录:
出售时:借:银行存款 25000
贷:营业收入 25000
同时结转成本:
育肥畜(猪)的成本=10000(买价)+12000(饲养费用)=22000(元)
借:营业支出 22000
贷:牲畜(禽)资产-幼畜及育肥畜-育肥畜-猪 22000
2接受财政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
在《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中设置“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资金;设置“专项基金”科目,核算合作社通过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转入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 但许多合作社收到国家的补助资金后,并没有按规定通过“专项应付款”核算,体现不出国家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的要求。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正确核算方法是:
2.1形成资产的国家补助资金
第一步: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到账,记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第二步:合作社使用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建造固定资产等,直接按照固定资产建造进行账务处理;第三步:固定资产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将使用的国家财政补助资金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到“专项基金”科目,借:专项应付款;贷:专项基金。例:某专业合作社收到“养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13万元,用于建造养猪厂房,工程款20万元,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存入银行时:借:银行存款 130000
贷:专项应付款 130000
固定资产完工验收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 130000
贷:专项基金 130000
2.2不形成资产的国家补助资金
第一步: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到账,记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第二步:使用国家补助资金时,借:专项应付款,贷:银行存款。
例:某专业合作社收到 “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和新技术开展技能培训项目”财政扶持补助资金10万元,存入银行,本年度支付技能培训等费用9万元。
收到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时: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专项应付款 100000
支付王×培训费等:借:专项应付款 9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
作者简介:陆盛梅,女,吉林省靖宇县人,吉林省靖宇县农村经济管理总站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农村经济管理。
网络出版时间:2013-6-8 9:56
农民合作社研究 第11篇
为了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新情况、新问题, 寻求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新途径和新方法, 2013年, 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作为湖南省惠农工作研究单位和农民工培训基地, 专门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调研小组, 在湖南省范围内进行了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抽样问卷调查, 统计结果显示, 目前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困难较多、问题较大, 发展现状不尽人意。为此, 撰写此文, 旨在为全国各地农村经济工作服务, 为实现全国各地“两个加快”和“两个率先”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1 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样调查统计数据
1.1 基本情况
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当地社员统一采购农业投入品的比重是36%;从事农产品的加工业务的比重是39%;有龙头企业 (公司) 参与的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重是21%;业务依托于当地重要农产品的比重是85%,
1.2 组织管理
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社员签订稳定购销合同的比重是47%;向社员提供农资有价格优惠的比重是81%;盈余按社员与本社交易量 (额) 返还社员的比重是36%;曾经获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优惠政策扶持和贷款支持的比重只有23%。
1.3 社员参与
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通社员占79%, 核心社员 (生产大户, 运销大户, 供销社) 占21%;社员愿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保持稳定的交易和投资关系的比重是53%;社员可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技术指导和培训占30%;优惠的农资供应价格占81%;稳定的产品收购占47%;优惠的收购价格占81%;按交易量 (额) 返利占36%;按股分红占100%。
1.4 社员评价
社员认为, 在业务增长速度和盈利能力方面, 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从事同类农产品经营的竞争者相比, 好一些的占21%, 好很多的占18%;在满足社员需求和提高社员收入方面的效果, 较好的占24%, 非常好的占13%;认可程度和满意程度较高的占23%, 非常高的占17%;在当地从事同类产品生产人员中, 社员的人均平均年纯收入与非社员相比, 好一些的占33%, 好很多的占25%;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积极影响, 显著的占33%, 非常显著的占17%。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突出问题
2.1 机制不够完善, 运行不够规范
在调研中发现, 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不健全, 管理水平欠缺, 民主意识淡薄, 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有的会计制度不规范, 盈余主要按投资额分配, 背离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交易量 (额) ”的分配原则;有的成员产权不清晰, 利益机制不完善, 缺乏合作的凝聚力, 成员只要求享受权利, 不愿意承担相应的义务;个别农民专业合作社甚至是为争项目、争资金而成立, 摆个空架子, 没有开展具体服务;有的内部管理不规范, 缺乏发展的长效机制, 管理随意, 经营混乱, 甚至名存实亡。
2.2 人才缺口较大, 素质普遍偏低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 成员科学知识、经营能力、管理水平普遍不高, 据调研, 湖南省8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不同程度缺乏管理、财会、技术和营销等方面的人才。大量农民工外出务工, 大学毕业生又不愿返乡创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样存在“招工难”。能经营、会管理、想创业的能手太少, 号召力强、管理水平高的复合型人才严重缺乏, 导致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水平很难得以提升。
2.3 融资渠道不畅, 生产经营受阻
尽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都在强调, 金融政策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但依然缺乏具体规定, 可操作性不强, 据调研, 真正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取得贷款的很少。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的是弱势产业, 风险较大且效益不高, 加上本身注册资金不多, 拥有的农产品、土地经营权、农用房屋等资产市场认同度低, 既缺乏符合贷款条件的抵押物, 又没有合适的贷款担保人, 很难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贷款额度。更为严重的是, 多数金融机构从农村撤出, 形成农村金融市场的真空, 直接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无门”。
2.4 政策难以兑现, 环境不够宽松
生产经营过程中, 有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遇到诸如税收、运输、用地、水电等问题, 仍然难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 落实优惠政策。在调研中发现, 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甚至连自己的办公场所都没有, 基本都是靠租房或者挂靠在村委会办公室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亟需上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扶持。
2.5 经营规模小, 组织化程度不高
从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体情况来看, 规模小, 辐射面不广, 组织化程度偏低, 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边远山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数量较少, 平均入社农户不到10户, 成员在100人以上的比重很低, 跨乡镇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更少。与此同时, 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投入不足, 总体实力不强, 产销衔接不紧, 基本停留在农资供应、生产管理、产品销售等环节, 服务内容狭窄, 合作层次较低, 重盈利轻服务, 社员之间的合作关系不够紧密, 抗风险能力依然较弱。
2.6 合作意识差, 互助共赢难落实
据调研, 大多数创办者掌握着资本、技术、市场等关键要素, 经营决策权控制在他们手里, 虽然普通社员能够分享一些收益, 但出于种种原因, 无心或无力参与到合作社监督、管理事务中来, “一人一票”的合作机制也就成为摆设。同时, 受传统小农意识的影响, 普通社员的合作意识淡薄, 不能正确认识应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普遍存在“盈则合、亏则散”的不良现象。
3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策建议
3.1 广泛宣传发动, 培养新型农民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特点、作用以及相关优惠政策, 培养社员互惠互助的合作意识, 引导农民群众组建、发展股份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紧紧依靠农民专业合作社, 通过联合与合作的模式, 联合大量小规模农民, 共同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 形成规模种植、养殖, 更好地满足经销商的要求;同时, 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科研单位结盟, 引进新品种, 推广新技术, 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 提高广大农民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 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养一大批转型农民。
3.2 加强组织领导, 工作统一协调
建议建立由农业、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协会等有关部门参与的示范社评审组织, 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着手研究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实现途经和扶持政策, 切实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排忧解难。全省各地区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的重要内容, 建议农业部门牵头, 安排专人负责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制度建设、民主管理、会计核算、盈余分配等方面的工作, 并会同畜牧、林业、水产、农机、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工商、国土、税务、金融、供电供水、交通运输等部门也结合行业实际,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便利, 给予政策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3.3 强化教育培训, 提高队伍素质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协会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人才培训 (重点对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技术营销人员) , 努力打造一支管理水平高、市场意识强、乐于奉献、素质优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军人才队伍。同时, 各级农业、供销、协会应培养一支政策理论水平高、业务本领强、热心合作事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辅导员队伍, 组织人员着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建设、生产技术、发展规划等给予指导与服务, 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和长远发展。
3.4 树立先进典型, 打造品牌示范社
为了起到“点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作用, 建议选择经营规模大、带动农户多、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标准示范社, 通过强化内部管理, 规范运作行为, 通过组织参观交流活动, 起到示范带动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过程, 就是政府搭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唱戏的过程, 所以在这项工作中, 政府要有一个正确定位, 要有所为, 有所不为, 在“树立先进典型, 打造品牌示范社”上下足功夫。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全局的高度, 在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的基础上, 科学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3.5 落实惠农政策, 加大扶持力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初始阶段, 有相当数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着规模小、带动能力差和发展资金不足等实际问题, 如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除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加强经营管理外, 离不开政府投入、部门扶持和全社会的关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深入贯彻落实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系列优惠政策, 重点解决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不足、人才匮乏、路不畅、用地难、电价高等实际困难。为此, 金融部门应降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抵押条件, 将财政支农资金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地应按农业用地管理制度和规定执行, 电业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应按照农业生产电价标准执行。总之, 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与服务, 全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3.6 完善运行机制, 提高服务水平
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 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 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重大事项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代表) 大会讨论决定, 坚持“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创办原则。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规范收支管理, 同时建立成员账户, 按照“利益同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对社员实行利润二次返还, 并适时予以公示。另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服务社员、服务群众为宗旨, 不断拓展业务范围, 把从单一的生产、销售, 向产前、产中、产后全方位服务方向发展 (诸如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种苗花卉生产、技术培训指导、病虫害防治、产品加工销售、市场信息、金融支持等方面) , 有效整合土地、科技、资金、信息、市场等农业生产资源,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实现规模经营, 带动广大农民增收, 让入社农户在生产管理上省心, 产品质量上放心, 市场销售上安心, 从而调动其入社投资和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4 结束语
据2012年10月8日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题新闻发布会报道, 目前湖南省已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1910家, 本调研小组将从中选取1%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实现抽样数目的必要性, 从而保证抽样推断的可靠性。同时考虑到农村调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和诸多困难, 如支持不够, 网络不通, 语言障碍, 文化差距等, 所以, 先通过广大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校友会 (毕业生) , 收集整理出省内各个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详细地址、主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再按地区、按类型, 随机抽取100家作为调查单位 (其中确定典型单位20家, 进行重点调查) 。在明确调查目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 制定具体调查方案, 设计和印制问卷调查表和统计分析表, 组织实地问卷调查。对所收回的100份有效问卷进行统计数据整理, 并结合对其中20家典型单位的重点调查结果, 总结出目前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所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上述一系列的对策建议, 旨在为全国各地农村经济工作服务, 为实现全国各地“两个加快”和“两个率先”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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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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