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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分析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分析(精选12篇)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分析 第1篇

必须有政府支持合作经济组织, 因为这既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举办各种事业的基础, 也是政府通过合作组织兴办公益事业、落实相关政策的保障。有关各级部门应该认识到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也就是在扶持农业、农村、农民, 把相关扶持政策扩大到合作经济组织范围。

(1) 增加财政扶持力度。

结合扶持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农业标准化、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信息化项目等, 为了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特别是对于运作规范、带动能力强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各级财政部门需要在支农资金中制定一定比例,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每年市里应该从农业产业化资金中安排出一块来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2) 增加税收和金融支持力度。

在税收上, 要给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要给予合作社所需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贷款更多的优惠和支持;给予合作组织增加投资设施、扩大经营规模的支持, 对合作社组织及社员个体的难以贷款的问题要切实解决。

(3) 优惠运输政策、降低市场的准入门槛。

由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还不成熟, 在市场准入上采取较为灵活的方式, 提供便利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等级注册。当下, 我省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还比较低,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速度还比较慢, 这已经是制约湖北省农村经济发展的因素。为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我们必须首先从理论上解决“如何对传统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改造”、“如何选择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模式”、“如何形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民主性”等重大问题。

(4) 促进农村经济体制的创新, 营造良好体制环境。

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前提是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 特别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 围绕进一步发展专业化生产, 采用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的模式, 实现劳动者的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 组建农村合作组织新的运行体制和新的管理机制。和当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从而出现更加多样化的农村合作经济形式。合作组织能够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要求, 使得农村资金、资源、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得到更好的配置, 是分散的农村生产力聚合到一起, 更加合理的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 从而达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的。

目前不同类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别属于不同的部门管辖, 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根据国内外合作经济组织运行的经验, 根据农民自愿的原则, 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主要形式是专业合作社。根据经营和监管相分离的原则, 由管理部门对农村经营市场进行执法监管, 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农用物质及农产品等商品的购销经营和服务, 分散的农户通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到市场之中, 迎接挑战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 达到发展壮大, 更好的为促进农民增收。

2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在机制建设

2.1规范内部管理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越规范, 组织成员对组织的就越认可、越信赖, 农户参与合作事务的积极性和热情就越高, 就能更明显的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优势。为了更好的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一定要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民主化:第一, 使合作社民主管理的细则更加完善。合作社的理事会、蔗园大会、监事会要在会前经常沟通、会议的主要内容做到格式化、会议的安排做到制度化、会议组织要规范, 避免主观性和随意性;第二, 促进合作组织的民主管理机构更加完善。建立与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理事会等机构, 明确其权力、责任;第三, 坚持社员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情的原则;第四, 制定岗位责任制度, 对在合作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实行经济利益与经营、管理、服务挂钩的责任制, 以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 调动积极性, 促使其做好本职工作;第五, 建立健全财务、人事、劳动、营销、物质等各个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 并且严格执行这些规章制度。

2.2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互惠互利共同体, 它是以利益为纽带, 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得到的利益以及参加合作的要素得到的利益决定了其生命力。因此, 各要素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作用一定要明确, 首先要将利益分配机制完善:第一, 合作经济组织内部之间的产权关系要明晰, 要将不同利益主体区分开;第二, 按股分红原则要合理, 利益分配机制一定要完善;第三, 坚持最主要的分配原则是按交易额分配, 在社员之间进行盈余分配。其次要使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监督机制更加完善:第一, 制定合作组织中每个岗位的责任细则, 确定合作经济组织内每个岗位的工作人员的分工和责任, 为岗位监督与考评提供确切依据;第二, 实行社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制度, 使合作事务的透明度更高, 防范暗箱操作和灰色交易;第三, 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严格监督合作经济组织活动特别是财务活动,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 充分发展广大社员的监督作用, 尤其是对一些规模比较小的合作组织来说, 为了降低组织成本所以降低监督成本, 不设立专门监事会, 最有效的监督是广大社员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监督。

3加快人才培养和招商引资力度

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 培养和引进高级管理人才, 其中包括:进行普遍的合作理念教育, 管理者为社员服务的奉献精神的培养, 提高管理者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抵御各种腐败的能力, 提高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水平, 加强合作管理培训, 调整合作经济组织管理队伍的结构。培训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 其中包括管理人员、经营人员等。利用农村夜校、农闲时间对农民进行集中教育, 对广大农民进行的很重要的培训形式是课堂教育培训。

政府和主管农业的部门, 应该重点关注人才培养和招商引资, 要给予资金上的支持。各农业部门应着重培养好带头人, 以他们为核心带领和推动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在招商引资和产品推介上, 各级政府要推出优惠政策, 认真组织各类专业合作组织走出市门、省门、国门, 利用网络进行产品介绍和推销以及招商引资活动。

3.1从实际出发, 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拓宽合作领域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立足于实际情况, 随着农业结构调整不断的深化和效益农业的发展而发展。多样化的实践经历应该包括进行调查和研究、对于典型进行总结、提高认识、做到扶持推动、逐步规范的过程。武汉市的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起步阶段, 因此这一点对于武汉市来讲非常重要。发展合作经济组织要从实际出发, 认真学习先进地区的经验, 按照本地农民的具体要求以及根据市场经济所处的发展水平, 采取循序渐进的发展方式。对于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要在坚持发展原则的基础上, 积极创造条件加以推进, 决不能照搬硬套, 不要急于求成, 以防产生坏的结果。

要鼓励合作制企业的发展。现在的龙头企业, 不是合作经济组织的龙头, 都是商业龙头, 他们一次买断农民的初级产品, 农民分不到利润。合作社自己连接起产业链条, 赚取的加工、销售利润, 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农民, 这才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最终的目标。自办龙头企业, 由配角变主角, 才能给农民带来更大的利益。

3.2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近年来, 全国各地非常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多数省 (市、自治区) 出台了不同层次的政策文件。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当前的工作重点, 应当尽快着手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使合作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按照服务、指导、监督、协调的要求, 在规范组织建设、提供经营服务、组织辅导培训、保护合法权益等方面, 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参考文献

[1]彭杰.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深层探讨[J].农业经济导刊, 2006, (11) .

[2]黄祖辉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 2002, (3) :12-13.Elijah18:41:35.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分析 第2篇

南涧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分析及对策

作者:李鹃梅

来源:《新农村》2011年第04期

摘 要:分析南涧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就这些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发展 思路 措施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市场农业的条件下,农业专业化分工不断深化的基础上,农民为谋求和保护自身利益,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标准,抵御市场风险,按照自愿、平等、合作的原则和共同商定的规则,建立起来的对外共同参与市场竞争、对内提供自我服务的新型经济组织。它以对成员服务为宗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纽带,以标准化生产和拓展市场为手段,以维护成员利益、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体现了合作的精神,是农民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一种组织形态。

南涧县属于山区贫困县,农民群众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认识不足,所以发展起步晚、发展不均衡,近年来,随着新农村的推进,党在农村的投入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南涧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也开始呈现加速化、健康化的态势。

一、基本情况

南涧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到130个,带动农户约29148户。其中: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57家,专业协会73个,成员总数达16647人,都是农民成员,其中:女性981人。成员获社会职务及荣誉称号84人次,获财政扶持资金的专业合作组织达10个,扶持资金总额是55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人均纯收入明显提高,较非成员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高出18%以上。南涧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以下发展特点:一是发起人以农民为主。在130个产业合作组织中,由农村能人领办的有128个,占98%,由事业单位人员领办的有2个,占2%。二是涉及领域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涉及种植业、养殖业,服务业。其中种植业专业合作组织有84个,占64.6%,种植业中有粮草、林果等;养殖业中有养猪、牛、养禽类等;服务业中有农机、农资等;三是合作内容全。合作涉及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四是发展步伐逐步加快。五是发展和规模不断扩大。六是组织运行逐步规范。

二、取得的成效

一是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当地的资源优势,围绕特色产业,优势农产品组织成员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有效地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出现了蔬菜村、药材村、养殖村、茶叶村等。二是促进了新技术推广,提高了经济效益。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

市场竞争力,提高成员的经济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开展适用技术推广、培训和服务,如引进优良品种先进种植技术、管理技术等。三是提高了农民素质,培育了新型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人员经过锻炼,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合作组织通过市场。接受市场经济千变万化的考验和锻炼,培育了一批能驾驭市场经济的农民,合作组织按市场要求组织,农户进行标准化生产,农民逐步懂得了标准化生产的重要性,在农村形成了学习农业科技的氛围,加速了新型农民的培育。四是挖掘农业内部潜力,增加了农民收入。合作组织通过合作,规模效益明显凸现;农民收入增加速度加快。

三、存在的突出问题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时间不长,有的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不论是数量,还是质量,与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形势的需要,与农民群众的愿望,还有不小差距。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突出问题存在如下:

1.认识不一

有的干部和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性质、作用认识不清,缺乏合作意识和管理经验,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导致合作组织资产不清,成员责权不明,发展后劲不足,农民积极性不高。

2.实力不强

目前,虽然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呈快速发展态势,但是75%的合作组织出资少,覆盖农民不到25%。截止目前,我县争取到扶持资金只有55万元,县级目前还没有单列扶持资金,大多数组织由于规模小、实力弱,更是贷款无门,导致专业合作组织在发展道路上越走越难。

3.档次不高

大多数合作组织处于起步阶段,只开展一些简单的信息传递和临时组织协调的业务,做中间商,“口头”买卖,“一锤子”买卖,在技术引进、产品加工、产销对接、终端市场培育等关键性、深层次产业开发上的作为不明显。

4.缺乏独立性

我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经验不足,主要反映在依托部门是村委会、公司企业、基层农技推广部门等。

5.经济实力不强

我县的群众经济基础弱,投入生产的能力有限,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带动面缓慢。

6.群众文化素质不高

接受科学技术的能力有限,需要进一步加强科技培训。

四、主要对策

1.积极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的氛围

为了营造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通过有效宣传,提高各级各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认识,增强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合作“闯”市场的理念,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与规范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

2.加强指导扶持,培育典型,促进规范发展

针对部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章制度不完善,合作层次低等问题,重点抓典型的培育。通过典型示范作用,推动面上规范发展。加强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帐目,加强会计核算,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办公场所;积极开展经营服务,围绕社员在产前、产中、产后遇到的难题,积极开展农资、技术、产品销售等经营服务;正确处理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成员的经济利益关系。在农资服务、产

品销售、盈余分配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成员的经济利益关系,达到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办社宗旨。通过国家扶持、重点培育典型,着力推进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

3.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人员多数来自农民,有创建热情,但没有管理经验,为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应高度重视管理人员的培训,一是积极参加省州的各种培训,二是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培训。通过各种培训学习,人员的综合素质明显提高,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又快又好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4.加大科技、资金扶持力度,帮助排忧解难

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过程中,应克服地方政府没有出台政策、没有工作经费等困难,履行好部门职责:抓好法律宣传、政策次询、业务指导、试点培育、项目申报、统计备案、辅导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合作组织会计培训、指导、监督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资金扶持力度,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做大做强,帮助它们解决资金难题、市场难题、信息难题。

5.进一步规范管理运行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的探讨 第3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原则;种类;措施

中图分类号:F321.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5-0015-1

1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条件和基本原则

1.1条件

有明确的发起人和一定数量的成员。一般发起人要5人以上,农户、经济人、专业生产大户均可以发起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坚持以人为本,能人牵头的原则,要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懂市场经济规律,乐于奉献的人担任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要采取自我推荐、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选举本组织的领导及成员。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户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可自愿加入;有共同的专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具体的合作内容。在购销、加工、储运、技术,资产及农业机械等一个或几个环节上开展互相合作:有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有一定的经营要素。例如资金、技术、设备以及土地,建筑物等经营要素。

1.2基本原则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会员是独立的财产主体,对发展生产经营具有自主权和所有权;坚持农民自主自愿加入,自由退出的原则。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各有关部门做到推动不强迫,扶持不干预,积极引导,大力扶持,搞好服务;坚持民主管理,实现自我服务,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原则。重大事项“一事一议”并实行一人一票制;坚持专业突出的原则。经济组织要有共同的专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具体的合作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围绕农产品专业生产经营项目组织起来,各个环节上开展互助合作,确定适宜的项目作为载体,通过项目组织实施,使本组织成员的共同经济需求得到满足;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其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多种形式的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追求其成员利益的最大化;坚持依章管理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比较规范的章程;有~定的经营要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技术、设备以及土地、建筑物等经营要素。参加合作经济的成员一般以现金入股,也可以以经营要素折股,或其他自行商定的方式筹集集体组织的活动经费;坚持合作制的分配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的盈利和积累归成员共同所有。

2农民专业经济组织的种类

2.1能人或专业大户带动型

具有一定发展规模的种、养、加、全省大户,围绕某一产业为会员开展技术、资金、生产资料产品销售等信息服务。

2.2产销协作型

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队伍的作用,在市场与农民之间建立一条利益联结的纽带,通过订单的方式,形成松散型合作模式。

2.3龙头企业带动型

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组建产业协会,引导基地户以会员的身份加入协会,形成“公司+合作组织+农户”的模式。

2.4市场集散型

立足特色产品生产,通过协会和经纪人把特色产品打入市场,在一定区域形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优势。

2.5综合服务型

这类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办单位为政府职能部门和各乡镇综合服务部门,主要是及时、快捷、免费为农民在生产技术,信息和农村政策法规等方面提供综合服务。

3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采取的措施

3.1各级政府要善于总结典型进行示范引导

齐齐哈尔市在总结龙江县华民乡辣椒协会、龙沙区养鸡协会、泰来县水稻协会和梅里斯区洋葱协会的基础上,及时召开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经验交流会,在全市得到广泛认可和推广。

3.2强化指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扶持。自2002年以来,市委市政府把该项工作摆上了位置,纳入议事日程。制定并下发《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导意见的通知》,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坚持的原则,扶持的有关政策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保证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發展。

3.3要召开现场会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为使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规范运作,需要召开现场会加以推进。市农委组织全市各协会会长参观了齐市大豆协会、市洋葱协会,市养鸡协会,黑岗乡养牛协会。介绍了经验作法。通过现场看、实地学,促进了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蓬勃发展。

3.4明确责任制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市农经总站负责对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设立的审查、登记、行业管理。为协会建立和完善协会章程和管理制度,为其发展搞好服务。充分利用宣传媒介,宣传报道农民专业协会经验。

3.5搞好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技术培训

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培训、向农民讲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和协会管理制度,以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关技术。

3.6加大资金投入数量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理论分析 第4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约因素,解决措施

1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外部制约因素

(1) 法律体系不健全。2006年10月31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并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一专门法规的出台有利于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的诸多问题。但还没有出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配套实施办法。

(2)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干预。作为一种政府主导性的制度安排,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一开始就与各级政府部门衍生出十分复杂的关系。有别于西方各国以宽松的政策环境来支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我国各级政府更多地采取了行政介入方式。这种行政式的介入不可避免的产生了许多问题, 例如:政府在扶持过程中行政介入太多、力度过大, 在管理上没有尊重农民的意愿, 或者不加干预也不加扶持, 任其自生自灭, 从而导致事与愿违。

(3) 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制度不完善, 扶持力度小。据调查, 当下国家财政部给予其扶持的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项目资金一般为20万元, 农业部为10万元, 省约3万元, 到市、县一级政府大约1万元。其资金来源主要以农民自筹和各种形式的混合出资为主, 由于社员不稳定, 所筹集的股金远不能满足需要, 导致在设备技术引进和改造、农产品质量检测和标准化、市场开拓和信息收集等方面与专业化的大公司差距太大。政府没有自己的销售网络, 难以单独拓展市场, 很难向农户提供有效的服务, 使农户对组织缺乏信赖, 两者联系不紧密。

(4) 宏观经济、教育制度对其发展存在诸多不利因素。一是国家垄断粮棉等大宗农产品收购体制和农用种子、化肥等专营制度, 限制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法涉足这类物资购销的权利。农地流转制度改革滞后也制约了土地资源的适度规模集约经营, 从而影响了农民生产的商品化程度, 削弱了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二是对农民合作知识培训、教育制度不健全。农民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不够, 同时, 也缺少这方面的专家, 全国还没有农业高校设置合作经济专业, 而缺乏有较高合作经济理论和实践水平的人才, 难以向广大农民进行教育和宣传, 对其实践进行指导。

2 政府相应的解决措施

(1) 加快立法建设, 优化法制体系。责任明确、法律形态清楚是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的本质要求。农民合作经济组建运营必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这既是组织本身发展的需要, 也是政府有效维护农村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由于非农业领域中的合作经济组织尚未普及, 综合立法基础缺乏, 因而无法将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供销社、信用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纳入一部法律。而且在已经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情况下, 国务院等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该法的实施办法, 从制度上明确合作组织的性质、法人地位、产权制度、成员资格、登记程序、运行机制、分配方式等, 以满足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迫切需要。同时, 各级政府要尽快明确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金融支持和服务以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民合法经济权益、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2) 规范政府行为, 合理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政府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关系主要体现在2个方面:一是农委、科协、农技站、经管站、供销社等职能部门和实体, 往往通过兴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效行使其职能;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与运行需要政府在财政、管理等各方面的支持。基于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现实, 行政组织的介入与影响是可以理解的, 也是需要的,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 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建和发展过程中, 政府部门对自身角色定位的认知和介入方式的把握。我国政府应始终坚持采用“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和“扶持不干预, 引导不参与”的基本准则来规范政府行为。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分析 第5篇

丰城市地处江西省中部,总面积为2845平方公里,人口130万,其中农业人口97万,辖31个乡镇(街办)。全市耕地面积132.93万亩,林地119.54万亩,牧草地8.28万亩,可养殖水面15.03万亩,是全国商品粮基地县,是全国瘦肉型商品猪生产基地和全省“鹅、鸭工程”重点实施县(市)之一。盛产粮食、蔬菜、茶叶、甘庶、大豆、花生、油茶、西瓜、芝麻、荸荠等。2006年,全市粮食生产面积达246.7万亩,粮食总产达88.49万吨,生猪饲养量达125.35万头,其中出栏77.35万头,家禽饲养量达3350万羽,其中水禽饲养量达2650万羽,水产品达7.6万吨。随着市场经济步伐的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加速,近年来,我市一直把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搞好农产品流通服务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加强乡村建设,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一项主要工作来抓,并取得了明显效果。

一、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基本情况

据统计,全市有31个乡镇(街道)成立了农村民间流通协会,528个村成立了农民流通组织,从业人员达3.4余人,年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上的流通大户有3000余户,年贩运水果10万斤以上的流通大户有150余户,年外销蔬菜10万斤以上的流通大户有300余户,年外销畜牧、水禽、水产万斤以上的流通大户有200余户,其主要形式是:乡村社区服务组织、公司加农户、民间集贸市场、能人牵头的运销联合体。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要做法

1、加强宣传,提高干群认识,促进思想观念的转变。历年来,我市广大干部和群众一直重生产,轻流通,为了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我市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舆论媒体,以及通过会议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大力宣传通过参加合作组织发展致富的典型事例,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使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要性和必要性,使全社会都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2、分类指导,积极发展,逐步规范。我市先后成立了袁渡蔬菜流通协会、秀市葛根流通协会、水禽养殖协会、隍城黄桅子运销合作组织、杜市蚕桑协会等组织,为了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后稳得住,我市积极引导这些合作组织向实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方向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自我发展机制、利益分配机制、风险调节机制和民主管理机制,做到边发展边规范,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发展。同时,并为守诚信、懂经营的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户和专业合作组织发放“绿色通行证”。

3、加大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为了使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够正常运转,我市以农村信贷体制改革为契机,积极协调金融部门为运作规范、经营效益好的农产品协会提供一定的信贷额度。例如:为一品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45万元的信贷;又如筱塘乡、淘沙镇成立信贷担保中心,分别为水禽养殖协会和沙田柚协会提供一定数额的贷款,确保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资金上能够正常运转。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取得的效果

1、干群观念得到了转变。过去乡村干部重生产、轻流通,爱用行政命令指导农民生产和经营,忽视市场的作用。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办,让广大干部和群众深深地认识到要搞好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必须围绕市场转,跟着市场变,要发展生产,一定要把重视流通作为大事来抓。

2、产生了经济效益。据统计,2006年我市粮食生产88.49万吨,销售40万吨,占45.2%。生猪125.35万头,销售30万头,占23.9%。家禽3350万羽,销售1675万羽,占50%。水产品7.6万吨,销售4万吨,占52.6%。水果6万吨,销售3万吨,占50%。蔬菜60万吨,销售32万吨,占53.3%。

3、建了一批生产基地。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头连接市场,一头连接农户,为我市农民搞好农业生产提供“助推器”。我市先后在张巷、淘沙、杜市等乡镇建立了4万亩的标准粮田基地,在杜市镇建立了千亩蚕桑基地,在段潭乡建立了5000亩的荸荠基地,在小港镇、拖船镇、袁渡镇、白土镇分别建立了万亩蔬菜基地,在孙渡、石滩、剑南等乡镇(街办)建立了水禽养殖基地,这些基地的建立,有力地推进了农民致富步伐。

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深远意义和有益启示

1、深远意义:

一是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二是有利于推进农业的产业化经营。

三是有利于提高农民自身的素质。

四是有利于改善政府对农业的管理。

2、有益启示

一是要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坚持民办性质,减少政府干预。

二是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调动农民创办合作组织积极性。

三是要优化发展环境,开辟“绿色通道”

转变观念,加快发展步伐。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分析 第6篇

由于合作社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为其提供更加全面、精准的扶持,是打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升级版”的当务之急。

合作社面临发展“瓶颈”

在漳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不一,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十分明显。大部分合作社经济实力不强,而真正上规模的,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合作社占的比例不高。现有合作社大多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生产资料的采购服务等初级合作内容为主,而在加工、销售等农民希望的,对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提高经济效益作用更大的合作内容,由于受经济实力的制约,或市场风险的影响,开展得比较少。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发展初期,经济基础薄弱,共同积累少,得到项目扶持的合作社只是极少数,因此多数合作社可用资金主要来自成员出资。但不少合作社当初为了不影响农户入社的积极性,出资金额定得都比较低,有些只是象征性地收取了一些。而且由于合作社的资产普遍无法评估,缺少有效抵押物,较难从银行获得信贷支持,只有部分合作社的农民社员以个人名义在信用社获得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难,融资难,严重影响着合作社的业务做大做强。

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缺乏专业人才也是制约漳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因素。

目前,该市合作社的参与者基本是农民,其知识结构、经营管理水平相对较低,而合作社的自身条件又难以吸引到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参与到合作社中来。以漳浦县为例,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负责人文化程度达高中以上的不足20人,约占全县合作社总数的22%。面对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经营人员和管理者的合作社发展越来越力不从心。

此外,起步阶段的合作社还普遍存在着内部管理不规范的“软肋”。

虽然各合作社都制定了章程,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等必要机构,但有些还流于形式,很少组织活动;个别合作组织内部运行上,往往由个别人随意操作,社员很难参与管理,没有严格执行“一人一票、按交易量返还”等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意识差。

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在发展与提高并重的关键时刻,应加大力度,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全方位、多层次的指导、扶持和服务,打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升级版”。

首先,落实扶持措施,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

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在支农资金中的比重。财政安排的各类农业专项和基本建设项目,可以优先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发挥其在新品种引进、新技术推广、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等方面的组织优势和带头示范作用。二是落实优惠政策。认真执行中央、省、市政府在税收、注册登记、用地、用电和产品流通等方面给予的优惠政策,让广大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三是信贷支持。要协调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问题。

其次,重视人才培养,增强发展潜力。

政府部门既要支持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农技人员到合作社任职,更要加强对合作社发起人、带头人的教育与培养,以提高合作社的发展潜力。要科学制定培训规划,可依托农业院校、农科所、技校等,按照分类指导、注重实效、方法灵活的要求开展培训。同时,充分利用政府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网络体系,结合农业技术普及推广工作,对广大农民开展合作经济知识、经营理念和管理技能培训。

第三,加强管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奠定基础。

要指导合作社规范建账,加强财务核算,组织开展财务审计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大力推动社务公开、财务公开和民主决策,健全内控体系,完善监督约束机制,防止把合作社办成纯盈利性企业或少数人受益的经济实体。要大力倡导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经营品牌化,协助指导合作社制定科学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开发创建一批名头叫得响、市场潜力大的农产品品牌。

最后,创新平台载体,提高示范带动。

一是搭建帮扶平台。建立部门联系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包村联户”活动,每名合作组织党员与合作组织内外的群众结对帮扶,为他们提供致富信息、实用技术、生产发展资金。二是搭建资金平台。制定符合条件的社员的贷款免担保政策,采取资金投入、贷款贴息、技术扶持等方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的产业大户进行重点扶持。对符合标准、达到要求、业绩突出的合作组织,实行“三优先”,即优先享受贷款政策、优先享受贴息政策、优先享受财政专项补贴政策。三是搭建科技平台。加大技术、信息培训力度,运用远程教育站点,组织开展技术下乡等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分析 第7篇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各种从事专业化活动的组织与个人之间, 根据各自需求实现交换。就农产品的生产与加工来说, 企业与合作组织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各取所需、相互发展、共同谋求最大利益的关系。企业与合作组织之间构建起信任关系, 企业借助外力会因此更加壮大, 一般说, 企业在信任关系中充当着重要的引导者和协调者, 对与合作组织之间的共生合作起着非同小可的作用。

构建企业与合作组织之间发挥协同作用的主体关系, 形成以协同作用为内核的管理模式, 也就是供应链模式。供应链伙伴间相互信任关系是供应链管理的灵魂与基础。信任关系作为一个重要的关系资本, 在供应链中充当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在真正的交易中, 由于环境的不稳定性和合同的不完全性, 而企业作为一个协调者, 供应链中很多的活动都没有办法依靠合法的合约被管制, 如果能依靠关系资本进行管制, 那么就能实现供应链的潜在价值。研究企业与合作组织之间的信任关系变得尤为重要。本研究以信任作为研究的切入点, 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视角探讨农产品供应链内企业与合作组织间的信任维度划分、形成机制, 进而探索出提升企业与合作组织信任的途径。

1 企业间信任的概念界定及其分类

1.1 信任的定义

广义的信任是指相信别人, 所以敢于托付别人。对于企业来说, 如果同合作伙伴间存在一定的信任关系, 必定能使彼此之间的信息传递更加畅通, 更加有效积极地履行彼此之间的义务, 提高合作效率, 获取更大的利益空间。所以社会学家卢曼认为, 面对社会和环境的不确定性, 人类需要简化合作机制作为生存策略, 而信任就是人类面临合作的有效简化机制。

关于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之间信任关系, 以某牲畜屠宰加工龙头企业与牲畜养殖合作组织为例, 合作组织要按质按量地完成龙头企业所需农产品的供应, 或者以更加苛刻的条件来说, 对于某种特定的农产品, 一家合作组织有可能只为一家企业提供, 毫无疑问, 就一般关系而言, 合作组织这种类似于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行为是充满风险的。所以, 这种行为的前提必须是该企业可以出示一定的“担保”。比如说:出资扶持社员来修建圈舍、定期免费为其进行技术培训并为牲畜提供防疫治病, 以及对于那些特别优质的牲畜, 企业可以用适当高于市价的价格来收购等。这些能够降低合作组织风险以及生产成本的举措会使得合作组织不会将鸡蛋放在多个篮子里。而这些前提也就说明了该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之间已经是一种信任关系。

1.2 信任的维度

信任的维度划分有很多的, 不同的学者依据自己的标准对信任的维度进行了各种各样的分类。有学者认为, 在不同的交换中就会相应有不同的信任关系, 所以可以分为三类:弱信任、半强信任、强信任。对于弱信任来说, 它的前提就是机会主义的有限性, 对方不会利用我们自己弱点的信任, 也就是说在这个交易活动中, 我们自身没有暴露太大的弱点。而半强信任就是指自身与对方在交易活动中都暴露出了明显的弱点, 那么双方可以运用治理机制的方法限制机会主义, 因此半强信任也被认为是一种“治理信任”, 以此类推, 当自身与对方在交易活动中都暴露出了不可忽视的弱点时, 而且也没有合理的治理机制去限制, 双方完全信任对方, 这就是最终极的信任关系, 也就是强信任。

还有学者将信任分为:计算型信任和关系型信任。所谓的计算型信任, 简单来说就是取决于这种信任关系确立后, 自身所获得的利益是否大于损失。如果利益大于损失, 那么信任关系就此确立。还有一种就是关系型信任, 在很大程度上, 这种信任关系的确立就是感性作用大于理性作用的结果。比如说, 基于自身对某人的熟识度以及理解程度而决定是否确立信任关系。

2 龙头企业与专业合作组织间信任的经济效应分析

有合作的地方就有信任, 信任是合作的基础。肖渡、沈群红等 (2000) 认为, 在构成企业竞争优势的企业能力组合中, 企业借助外部资源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合作能力” (或称合作优势、联盟能力) 是不可忽视的, 这是企业对外进行合作经营所必须具备的素质和潜力。要达到良好的合作目的, 信任的建立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龙头企业与专业合作组织间信任的经济效应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信任的建立有利于信息共享, 节约交易成本

随着当今信息技术的发展, 信息渐渐变成了一种重要资源, 在供应链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信息论的创始人Sannon认为:“信息是不可确定量的减少”、“信息是消除随机不确定的东西。”在供应链中的信息量十分庞大,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 交易中常常会有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发生, 并且不同的组织与企业之间掌握着不同的信息, 所以如果企业与合作组织间能在合作中得到互惠, 双方就能建立信任关系, 相互进行信息的交流传递, 实现信息共享。对于企业来说, 信息共享程度越高, 就能使双方之间的合作渠道越稳定。由于基于伙伴之间的信任关系, 为了共同的利益会自觉地避免机会主义行为以维持这种合作伙伴关系, 从而避免由于机会主义而带来的交易成本的增高以及监控成本。

2.2 有利于缓解企业间矛盾, 实现双赢

企业组织之间在交易竞争下, 因为双方各自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很容易发生摩擦, 双方就会产生一种相互不信任、相互排斥的心理, 而这种心理就会使给双方的交易带来不必要的阻碍。如果企业能够相互进行沟通交流, 增强对对方的信任, 那么就能使信息分配更公平, 信息共享更合理, 更有利于加强双方的业务合作, 提高合作效率, 从而改善合作效绩, 减少不必要的利润损失。

在双方建立信任关系之后, 在交易过程中, 每个企业都有它的优缺点, 信任能使企业之间取长补短, 相互支持, 实现各方资源的最优配置, 进行信息、人才、技术等各方面的广泛交流。充分利用关系资本, 发挥协同作用, 不仅有助于已发生的冲突的解决, 而且能加强相互合作, 从而减少潜在冲突的发生, 实现双方的最大利润, 取得双赢。

2.3 信任的建立有助于促进规模经济

规模经济理论是指在特定时期内, 企业产品绝对量增加时, 其单位成本下降, 即扩大经营规模可以降低平均成本, 从而提高利润水平。

在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中, 互相信任是基于龙头企业相信合作社能够提供好的有一定规模量的农产品以供其加工并统一销售, 和合作社相信龙头企业能够提供大量资源和好的销售渠道以及盈利回报两个方面。一旦达成两者之间的互相信任, 就能够提升双方在人才、资金、技术等各方面资源的共享度, 使得合作关系不再是单线获益而是互相支持和全面双赢, 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实现规模经济, 提高利润水平。

3 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间信任的影响因素

3.1 合作组织的特征

合作组织的特征包括能力、声誉等方面。能力是合作组织价值的一种重要体现, 也是龙头企业在选择合作组织时首要考虑的因素。除了所提供的货物的质量高低外, 合作组织的能力还包括交货效率, 能否及时交货、货物的价格是否具有竞争力、是否能对市场的不确定性具有应变能力以及是否能对龙头企业提出有价值的业务上的建议等。

一方面, 合作组织的能力越强, 龙头企业与之合作的风险就越小, 在减少生产、运营成本的同时也会减少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双方的信任成本, 有利于双方合作的建立。另一方面, 合作组织的能力越强, 龙头企业与之进行合作的意愿也越强, 对合作组织的信任度也就越高, 从而更能有效地促进长期交往与合作。这些都能促进关系型信任关系的产生。

此外, 许多学者的经验研究表明, 合作组织的良好声誉是降低合作组织毁约的可能、减少采用机会主义的行为等的必要条件之一, 能降低龙头企业的合作风险。声誉是合作组织在过去的经营活动中的能力、效率、经营理念等多方面得到的评价体系, 是其核心价值的一种体现。合作组织的声誉越好, 则证明其在过去的经营活动中能力、效率等越高, 因此龙头企业与之合作的风险也越低。所以龙头企业会更加愿意和具有良好声誉的合作组织合作, 对其信任度也越高。

因此, 我们认为合作组织的价值是影响信任的重要因素, 对龙头企业的信任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合作组织的价值越高, 龙头企业对合作组织的信任度就越高。

3.2 合作组织所提供产品的特性

合作组织所供给的产品特性, 即产品的重要性和质量高低, 都会直接影响龙头企业对其的信任程度以及与其的合作意愿程度。合作组织产品的重要性包括合作组织所提供的产品占龙头企业产品价值的比重、成本的比重、是否很难替代以及技术是否难以模仿等。对于龙头企业来说, 合作组织产品越重要, 越能引起龙头企业的重视, 产生的信任也会越多, 因为违约的后果会带来更大的损失。另一方面, 合作组织产品的重要性越大, 龙头企业对合作组织提供的产品的依赖性就越强, 在计算成本利益时会对合作组织产生更大的计算型信任。但由于违约的后果会带来更大的损失, 在对合作组织有计算型信任的同时, 又不敢完全信任, 而需要通过合同、契约等方式去维系双方合作, 以至于很难产生过多的关系型信任。

同样, 合作组织的产品质量可以体现出合作组织的实力。合作组织的产品质量越高, 公众对该合作组织的产品则越青睐, 龙头企业与其合作的风险则越小, 因此会产生更高的信任度。

所以, 我们认为合作组织的产品与龙头企业对合作组织的信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合作组织的产品越重要, 质量越高, 龙头企业对其产生的信任也越多。

3.3 对合作组织负责人的信任

中国这个大的文化背景下, “人脉关系”往往占据着很大的一部分。在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的交往中亦是如此。企业间的信任可以由人际间的信任会转化而来。对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信任关系进行经验研究, 其结果表明, 人际间信任与企业间信任不仅存在相关 (r=0.442;P<0.01) , 而且还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r=0.546;P<0.01) , 即人际间信任会在很高的程度上转化为企业间信任。

在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负责人接洽时, 若合作组织负责人能采取最合适的洽谈方式, 并展现出合作组织的优势和自己的个人魅力, 便能与龙头企业建立良好的人脉关系, 从而更好地取得龙头企业的信任, 最终转化为龙头企业对合作组织的信任。

因此, 本文认为对合作组织负责人的信任会转化为对合作组织的信任, 龙头企业对合作组织负责人的信任度越高, 则龙头企业对合作组织的信任度也将会越高。

3.4 企业与合作组织的行为互动

无论是从个人、组织还是企业间, 信任与行为互动无疑是相互促进的。合作组织与龙头企业在合作过程中, 良好的行为互动如沟通、相互依赖等不仅能促进双方信息的共享, 而且能增加对双方行为的可预期性, 使双方的信任大大增加。

合作组织与龙头企业的沟通包括共享一些信息、日常来往密切等, 能够更好地了解和把握对方的时事信息, 能够有效地降低信息的不对称, 增强双方的相互信任。同时, 在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的沟通中, 信任也会随着时间的积累而不断地积累。双方的企业文化将在长期的交往、信息的交流、人员的相互培训中互相渗透, 任何一方都认为自己的行为方式和对方是一致的, 并可据此推断对方的行为, 这时就可能产生基于认同的信任。在这个时候, 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就会大大的增加, 信任的预期风险就会降到最低。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与合作组织的沟通越多, 龙头企业的信任风险会越低;能使彼此更加了解, 使行为的可预期性更大, 而这些又能促进信任的增加。

此外, 在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的不断沟通中, 双方将产生相互依赖性。根据人际间的依赖性理论, 企业间依赖性是指:企业A对企业B的依赖性越高则企业A为了实现目标对企业B进行的投入也越高。若合作组织与龙头企业在双方的合作关系上投入的专有物资和专有人力资产越多, 就使得更换合作对象的转换成本大大增加。但依赖性是相互的, 双方的信任程度只有在双方的依赖性都很高的时候程度才是最高的。当依赖性有一方较弱的话, 总体的信赖度、信赖度就将是不对等的。故本文提到的依赖性分为了两部分, 一个是龙头企业对合作组织的依赖性, 另一个是龙头企业感知到的合作组织对龙头企业的依赖性。

当龙头企业对合作组织的依赖性非常高时, 龙头企业就处于被动位置, 相对地位变低, 这时如果出现机会主义行为, 则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会更大, 由于风险的加大, 会对供应商的信任降低。当合作组织对龙头企业的依赖性非常高时, 龙头企业就成为该合作组织必不可少的客户, 这时合作组织的相对地位变低, 合作组织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就会明显减小。因此, 这时更易预测合作组织的行为, 降低交易的风险, 也使得龙头企业可以信任合作组织。

可见, 良好的行为互动伴随着信任的建立。所以, 我们认为与合作组织与龙头企业的行为互动对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间的信任有着重要的影响。合作组织与龙头企业之间的行为互动越多, 质量越高, 他们之间的信任也会越高。

4 结论及对策建议

中国是一个“人情”的社会, 人情、关系对人际间、组织间信任的建立影响很大。合作组织的能力、声誉、所供应的产品的重要性、负责人员的信任度、交往经验、沟通和互相依赖性都会对龙头企业合作与信任产生的影响。

对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间信任关系进行分析, 发现在交易合作过程中, 存在一个选择“信任”和“不信任”的策略学习过程, 而且这个过程是一个长期反复博弈的过程。构建信任的关键因素在与信任的主体 (龙头企业) 自身的认知和行为, 毕竟在双方合作中龙头企业一般占优势地位。从龙头企业的角度讲:企业要培养自己的合作精神, 树立主动信任的意识;企业要有长远的战略眼光, 重视农户和合作组织的作用, 形成战略伙伴关系, 视合作组织为企业延伸出去的一部分;建立健全的风险保障机制, 在信任机制的约束下还有合同的法律约束。

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间只有加强彼此间的协调与沟通, 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 把信任变成一种自动的规范机制, 才能推动对“信任”策略的选择, 从而使合作不拘泥于规范性极强的合同和契约, 提高整个渠道网络的柔性

摘要:随着当今的中国市场经济快速的发展, 企业间的“信”却面临着一系列非常严峻的考验, 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 企业已经越来越难以做到更重视信任, 把利益摆在第二位, 多数企业“唯利是图”。但是, 在市场化、信息化的今天, 只有正确地建立企业间信任合作关系, 才是企业健康发展的保证。探讨了影响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间信任的因素, 以期为加速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用先进的供应链管理思想来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 提升龙头企业竞争力, 推进农业产业化提供理论指导, 同时为龙头企业经营管理实践提供有价值的理论贡献与支持。

关键词: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关系资本,信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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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分析 第8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我国特有的概念, 对应于国际合作经济界的“合作社”概念。“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的人们, 通过其联合拥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 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及理想的自治联合体”。即合作社是社员联合所有、社员民主控制、社员经济参与并受益的企业组织。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国家对“三农”工作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 作出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明确了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和政策措施。本文以此形势为背景考察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的变迁, 通过与日本和韩国的比较, 从分析制度变迁的环境因素出发, 重点从农业经济发展路径、组织化程度、信息传递和土地规模四个方面探究约束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变迁的因素。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变迁即制度创新。徐旭初 (2005) 认为制度总是处于演变之中, 制度演变是制度的替代、转换和交易过程, 它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林毅夫 (1989) 把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主要是各种民间主体在外部利润诱导下自发进行的需求诱致性创新, 由于民间主体既无力也不可能独自承担高昂的创新成本, 必然在实践中呈现出局部性、不稳定性、异质性和滞后性, 无法满足社会对于合作组织的制度需求。从理论上讲, 应该等待农民自己觉悟, 自行组织起来, 但市场不会因为农民还没准备好而降低风险, 减少竞争。所以, 应该在遵循合作社基本原则的前提下, 由政府适时地进行制度供给, 提供核心制度安排, 在自组织的基础上以他组织的模式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变迁条件是:逐步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制度基础, 农民成为了真正的市场主体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社会条件, 农业生产专业化和商品化的发展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经济条件、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尖锐矛盾激发了农民合作的需求, 农产品具有市场特性且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其产业基础。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变迁的环境分析

(一) 宏观环境

1.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确立。

十四大确立了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地位, 经过多年的发展, 市场经济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农民与市场的问题逐渐突显出来, 独立的家庭经营方式已很难适应农业的发展, 生产与市场的矛盾就开始潜在发生。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 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农产品市场格局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急剧转变, 农产品供给相对过剩, 农产品买方市场特征越加明显, 农业发展已从单纯的受自然资源的约束向受自然资源与市场需求的双重约束转移, 再加上加入WTO带来了农产品市场的整体开放, 独立的家庭经营方式已很难适应现代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政策支持体系逐步完善。

目前, 全国已有29个省 (区、市) 制定了专门文件, 明确了财政、税收、信贷、用地、用电、人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2003-2007年, 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5.15亿元, 对270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了扶持补助。据不完全统计, 2004年以来, 各省级财政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已超过4.6亿元。

3.法律地位得到重视。

政府积极主动地促进农民组织的建立, 国家政策对农民的支持和优惠是必要的, 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 当前我国农民的组织化还是难以稳步地推进。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 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对于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法律颁布实施以来, 各地采取多种形式, 广泛开展送法下乡、普法宣传活动, 法律精神逐步深入人心。

(二) 微观环境

1.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潜力和空间巨大。

国外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直接原因多是在经济危机或农业发展面临困难时产生, 并得到快速发展的。这也反映了合作社是弱者团结互助的组织这一本质。同时, 国外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民文化素质和民主意识的提高。假如这些条件具备, 政府对农业合作社稍加引导, 甚至不用政府引导, 就会顺利发展越来, 如美国、德国;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 就需要政府较大力度的推动。日本战后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就是这样。相比较而言, 中国和日本、韩国在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动力方面有点类似, 即都是通过政府的大力推动。现阶段中国的农村经济发展迅速, 加上新型工业化的大力发展和国家政策的大力倾斜, 特别是三大产业之间的互动日益加深, 无形中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

2.农民文化有待开放。

为大力促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变迁即创新, 农民固有的文化保守性需要打破。尽管当前中国的农民文化越来越来开放, 但是保守性的一面, 尤其是对一种新的生产经营组织的保守性在相当多的农民身上仍然保留着。为此要大力创新合作经济组织相关的机制, 及时为农民提供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功范例, 因为良好的制度变迁若能给农民带来实际的利益, 使他们相信这种制度变迁对他们是有好处的, 不会给他们带来风险和损失, 那么农民势必会大力支持。

3.农民增收的需要。

近年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农村各类要素市场也活跃起来, 其中农民收入有所提高, 农民人均纯收入1978年为133.6元, 2007年上升到4140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78年为343.7元, 2007年上升为13786元, 为合作组织的资本联合提供了资金保证。1978年全国劳动力为4亿, 其中乡村劳动力为3亿, 占全国76.3%;2006年全国劳动力为7.6亿, 其中乡村劳动力为4.8亿, 占全国的63%。农民素质不断提高, 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以上的占50.4%, 给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人力资源保障。但农民的收入水平仍低于其他产业的从业人员,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农民是弱势群体, 无力保护自身的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够通过集体联合, 降低单位购销成本, 扩大产品市场份额, 可以为家庭经营提供更多的发展条件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我国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变迁的约束因素及与日韩对比

(一) 我国农业经济发展路径及与日韩对比

我国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纷纷建立, 农村生产力在合作组织中得到提升。但自市场化进程开始以来, 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却呈现出与日本和韩国不同的路径。日韩等国的通常路径是农民先进行初级农产品购销层面上的横向联合, 而后进行价值链的纵向延伸。而我国则是在推行农业家庭承包制十多年后, 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开始了农业的产业化运动, 在90年代中后期开始发展合作经济组织, 即先纵向联合, 后发展合作社。日本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全称为“日本农业协同组合”, 这里的“协同”是“合作”的意思, “组合”是“组织”的意思。日本的农业尤其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和影响, 农民作为弱小的经济个体要面对自然灾害的困扰, 为了生存和发展, 一家一户的农民不得不组织起来, 建立代表农民利益的合作组织, 以集体的力量共同抵御频发的自然灾害, 为此就产生了日本的农民合作组织。韩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简称为韩国农协, 自1961年组建以来, 经过四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 已成为保护和推动韩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经济组织。韩国的农协不同于日本和中国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是对农产品流通业的大力保护, 即统一收购和出售农民的各种农产品, 扩大经济效益, 确保从收购至上市阶段中的各种流通设施, 以节省流通环节中支出, 抑制不法商人在流通中的交易, 保护和控制农产品价格, 提高农民收入。此外, 通过巡回收购, 为偏僻山区的农民提供农产品销售渠道。

由于与韩国和日本在发展农村经济组织方面的路径不同, 必然导致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起步方式和发展路径不尽相同, 从而造成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轨迹和目标的不同, 有可能制约我国合作经济组织的平稳变迁。

(二) 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化程度及与日韩对比

日本和韩国的合作经济组织, 有统一完整的体系, 就日本的农村合作经济模式而言, 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即农协的组织结构可分为两部分, 一是上下隶属关系的各级农协组织, 即农协的纵向组织结构;二是按合作经济活动内容来区分的农村各合作经济组织, 即农协的横向组织结构。纵向组织结构分为三级组织体系:一是农协的全国性组织;二是农协的县一级组织;, 三是农协的基层组织。横向组织结构按其承担的职能来分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直接围绕农生产的合作小组;二是围绕产前、产后的服务小组;三是辅助的合作小组。这种组织结构不仅能降低交易费用, 提高合作经济组织的谈判能力, 维护农户的利益, 而且能提高合作经济活动的规模效用, 加强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分享信息。韩国的农村合作组织是韩国农协。其组织化程度随着韩国民主化政治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1984年制定的《农协法》规定中央会长由会员组合直接选举产生, 会员组合长由组合员直接选举产生。进入21世纪农协又与畜产品、人参协会合并, 运作机制由自上而下改为自下而上, 并且增添了会员组合独立运作和扩充通业的运转机制, 从而使韩国农协在协调全国农村各种合作组织方面的效率。

对照日本和韩国的合作经济组织组织化程度, 目前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尚处于农民的自发成立的阶段, 缺乏完备的体系, 而且合作经济组织之间也缺乏联系与协作, 不能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最大功效。当前中国要学习日韩在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方面的经验, 政府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首先要在法律制度上作出规范, 确立农民组织的法律地位, 要提高中国农民组织化程度, 立法必须先行。有了法的规范和保障, 才能促进中国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目前《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为以后相关法律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学习日本和韩国举国上下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做法, 在资金、财政、税收和其他政策上对农民组织进行优惠和扶持。因为无论是欧美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还是日韩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都离不开政府资金和政策的支持。就日本而言, 农民平整土地为主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90%来自政府的补贴, 购买大型农机具, 国家给予50%的补贴, 而这些补贴都是通过农协来完成的, 此外, 政府还给与农协各种业务上优惠的政策, 对农业的补贴也正在逐步加大。

(三)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信息传递与日韩对比

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言, 信息传递的畅通与否直接关系到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层次和水平。日本为了更好地提升信息传递的质量, 农业协同组合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 提高农业协同组合职员的业务和技能水平。只有职员的业务水平提高了, 才能更有效地把农民组织起来发展农村经济, 让农民感受到合作经济组织的优越性。农业协同组合采取了在农民当中开展各种形式文化活动的方式, 满足农民的精神需求, 只有这样, 农业协同组合的各种经济活动才能真正深入人心, 得到广大农民的支持和参加。韩国为充分调动组合成员参与经济组织的热情, 其合作经济组织即农协通过各种媒介, 比如电视、广播和出版宣传小册子等多种形式加强信息传递和宣传活动。此外, 还通过农业博物馆收集、整理和展示农业发展史, 向农民开展教育。从日本和韩国的农村合作经济来看, 日本和韩国的农民参与农协的程度相当高。以日本为例, 日本的每个村都有基层的农协, 几乎把村庄的所有农户都组织起来, 使之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几乎99%的农户都参加了农协, 而且有的是一户参加几个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中国目前对于有关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较以前有了很大提高, 但力度还不够, 况且方式较单一。对于许多偏远农村, 农民对合作经济有关制度了解甚少, 主要是信息传递不到位。不仅如此, 包括一些基层的政府官员对真正的合作社制度也缺乏最起码的了解和认识, 他们担心目前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会导致农民组成利益集团, 连基层政府都有这样那样的顾虑, 向农民及时和有效宣传国家对农村的一些政策可能困难重重。这些信息传递失真的后果客观上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普及和发展起着微妙的副作用。我国农村目前农民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普及率不高, 在于我国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不够, 农民没能认识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四) 我国土地规模与日韩对比

土地经营规模大小严重制约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的发展。土地规模小不利于农业机械的采用, 从而限制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市场化水平的提高, 我国的土地经营规模小的状况较日本和韩国都更加严重, 为此我国在选择农村合作经济模式方面必须正视这方面的现实情况。日本、韩国都有着各自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而且各国的农村合作经济又有着各自的特点, 但是总的说来, 各国的农村合作经济模式都与本国的农业国情相适应。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亚洲型农业经济, 其特点为人均耕地面积少, 日本为每户1.47公顷, 韩国为每户1.26公顷, 土地的经营面积小, 而且农户多进行兼业经营, 以日本为例, 20世纪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初期, 日本农户的兼业化率达到88%左右, 到了1990年兼业化率虽然回落到85%, 但是兼业的程度却加深了, 即非农业为主的第二兼业类型的农户明显上升了。以日韩为代表的农村合作经济模式, 其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几乎覆盖了农业经营的所有领域, 不仅涉及传统的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农产品的销售等领域, 而且还涉及了农产品的加工、生活资料的购买, 甚至还包括农村金融、保险、医疗、保健等非传统领域。通过从事多种业务的经营, 从而获得较高的收益。

从我国的农业资源来看, 我国虽然农业资源丰富, 土地广袤, 南北气候差异大, 可种植的作物品种繁多, 但是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大国, 农业人口众多, 人均农业资源贫乏, 就可耕种土地来看, 我国平均每户0.5公顷, 较日本、韩国都少, 因此, 受到我国的农业资源禀赋限制,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讨价还价的能力将不会很强, 这无形中大大减弱了农民组织和参与合作社的热情和积极性。

我国的农业国情与日韩的情况极其相似, 人均耕地少, 土地细碎化经营, 农民普遍兼业经营, 土地生产率低, 属于典型的亚洲型小农经济农业模式, 而在小农经济农业模式下取得成功的只有以日韩为代表的模式, 因此, 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模式, 不可能走欧美的高度专业化的道路, 借鉴以日韩为代表的综合性农村合作经济模式是一条可行的道路。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的变迁既有客观因素又有主观因素。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分析我国合作经济组织变迁的环境因素, 认为当前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环境日趋成熟, 发展潜力巨大。与日本和韩国在农业经济发展路径、组织化程度、信息传递和土地规模四个方面的比较, 我国借鉴以日韩为代表的综合性农村合作经济模式是一条可行的道路。

关键词:专业合作,制度变迁,组织化,信息传递

参考文献

[1]王新利, 李世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 2007 (3)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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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同顺.中国农民组织化研究初探[M].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3:99-125.

[4]黄祖辉.农民合作:必然性、变革态势与启示[J].中国农村经济, 2000 (8) :4-8.

[5]苑鹏.现代合作社理论研究发展述评[J].农村经营管理, 2005 (4) .

[6]张开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的困惑与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 2007 (5) .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分析 第9篇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分析

功能即事物所能发挥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㈠组织功能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组织载体, 能够将众多分散的农民吸纳到一起, 从而改变他们在生产生活中单打独斗的状况, 形成一个集体去参与外界活动, 如在市场上进行购买和销售, 或是向政府部门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等。我国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在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的同时, 也使广大农民形成了一种原子化的分散格局。随着我国的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向纵深发展和加入WTO后全球一体化市场的形成, 面对着瞬息万变的国际国内市场, 无论在购买生产资料还是销售自产农产品时, 一盘散沙的小农都显得孤立无援, 只能成为市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 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差, 市场经济的一个小浪花就有可能将他们彻底淹没。另一方面受封建臣民政治文化影响所导致的对政府、政权、官员的敬畏心理和对自身权利的忽视, 使个体的农民不愿或不敢与政府机关面对面, 导致自身的利益要求没有相应的渠道进行表达, 权益受损时也无力去进行维护。因此农民迫切需要依托一个组织, 通过团体的力量去改善自己的生存状况,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是顺应这一形势和需求而诞生的。通过加入合作组织, 农民便获得了集体成员的身份, 以后与外界打交道的就是合作组织而不是农民个人。

㈡服务功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直接为农户的农业生产活动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一条龙服务, 这是合作组织的最主要功能, 也是合作组织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只有当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切实为其成员提供优质服务, 从而增进成员个人利益时, 新成员才会选择加入, 老成员也才会继续留下来。在产前,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为成员统一购进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投入品, 通过规模交易帮助成员降低购买成本, 同时保证产品质量;在产中,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科技能人、专业技术人员或科研合作单位可以为成员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等, 及时解决成员在种植、养殖等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难题, 从而帮助农民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在产后,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对成员生产的农副产品的初级加工或深加工实现产品增值, 组织成员因此获得相应的增值利润。当然除了上述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基本服务功能以外,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内容也可以扩展至更广泛的领域, 如维权服务、文化服务、信息服务以及社会保障服务等。总之,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项目越多, 服务质量越好, 对农民的吸引力就越强, 发展的后劲也就越足。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效益分析

效益即事物的功能作用发挥的结果。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所取得的效益可分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大方面, 以下结合蒙阴县文友家禽养殖合作社的成功实践对此进行分析。

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经济效益

第一, 增加了农民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效益首先表现在成本的节约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上, 反映在农民身上, 就是直接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这一点最能体现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价值, 也是组织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在加入合作经济组织之前, 农民是以个人身份参与市场的自由竞争, 这势必要付出极大的成本, 如果合作行为能为农民带来更多的“合作剩余”, 即与作者通过合作得到的扣除成本后的纯收益与不合作或有竞争情况下得到的扣除竞争成本后的纯收益之间的差额, 理性的“经济人”出于对自利主义的追求, 必定会选择继续合作[1]。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总成本构成为转型成本和交易成本 (或称交易费用) 。其中转型成本具体由三部分组成:劳动消耗、流动资本消耗和固定资本消耗, 而交易成本则包括信息的搜寻、发布、讨价还价、谈判、签约、监督、合约执行和违约等带来的一切成本。同样,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产品总成本构成也应该包括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两部分。对于这两部分成本来讲, 合作行为下的集体行动和规模效应都使得它们明显低于农民个人行为下所付出的成本。比如农业机械等固定资产的购买和使用上, 集体购买可以大大降低购买成本, 规模经营可使农机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最充分的利用, 这就减少了单位产品上固定资本的消耗。而就交易成本来讲, 合作经济组织最能体现出它相比农民个人交易的优越性, 我国出现的农产品“卖难”现象就主要是由于单个农民支付不起较高的信息、讨价还价等交易成本。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 使得新科技、新技术得以在生产中加以应用, 从而能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改善产品质量, 也促使成员的收入有所提高。

以“文友”家禽养殖合作社为例, 在节约成本上, 合作社通过与江苏省海门市裕达种禽有限公司签订每年480万只的鸡苗采购合同, 以每只低于市场价2角钱的价格供应给社员, 为社员节省鸡苗钱近百万元;通过与临沂市布恩饲料有限公司和六和集团平邑分公司签订2万吨饲料合同, 争取到低于市场15%的价格, 为社员每年节省饲料钱300多万元;通过与河北冀中药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每年为社员节省药品钱40多万元。在提高劳动生产率上, 合作社通过聘请技术顾问以及雇用专门的技术人员深入养殖户进行指导和示范, 帮助社员提高养鸡成活率, 使得全社社员的养鸡成活率都在96%以上, 每年可为社员增收百万余元, 许多农民因此摆脱贫困走上小康[2]。

第二, 促进了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基本特征是市场化、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一体化、集约化、社会化和企业化。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然对内以服务成员为宗旨, 但对外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其资源配置、生产要素组合、生产资料和产品购销等都必须依靠市场机制进行配置和实现, 因此生产经营活动必定以国际国内市场为导向, 同时生产经营管理企业化运作, 注重成本效益;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本就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聚合起来的组织, 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其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结果往往是整个乡镇甚至县市的农民都被吸引进来, 形成产品的区域化生产。

第三,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统一采购、统一加工、统一销售。既实现了规模化生产经营, 又使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服务实现专业化。

第四,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统一为成员购买生产投入品。用统一的规范和标准指导成员的生产过程以及统一组织对外销售, 从而将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 形成“龙”型产业链, 实现一体化经营和农业资源要素的集约使用;第五,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其社会化的服务体系, 对一体化的各组成部分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信息、技术、资金、物资、经营、管理等的全程服务, 促进各生产经营要素直接、紧密、有效的结合和运行。因此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途径, 一个地方常常因为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得以形成, 有效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文友”家禽养殖合作社在2004年成立之初, 就建立了如企业般的严格的管理制度, 召开成员大会, 选举产生了理事会、监事会, 制定了社员章程。理事会具体负责经营管理工作, 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社员代表大会有权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理事会和监事会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重大事项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合作社还聘请了两位财会人员做会计和现金出纳, 认真做好会计账务, 并把全社的往来资金, 社员养殖、销售、赢利情况, 鸡苗引进与成鸡销售时间, 饲料与药品的使用情况等录入微机, 实行微机化管理。同时, 围绕肉鸡的产供销各个环节, 实行“四统一”服务, 即统一供苗, 由合作社统一从正规大厂引进优质种苗, 供应社员;统一供料, 合作社统一从临沂富达、六合集团等饲料厂家购进饲料, 分发给各养殖户使用;统一疫病防治, 由合作社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养殖大棚, 为养殖户提供疫病防治服务;统一成鸡销售, 不管是市场鸡, 还是保价鸡, 由合作社统一外销, 防止社员个人盲目销售导致经济损失。同时按照合作组织的运作模式, 把全社所有养殖大户横向联合, 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 并与公司纵向联合、签订合同, 规范和制约双方的责、权、利, 共同抵御市场风险。合作社市场化的运作、企业化的管理、专业化的服务、规模化的经营不仅使合作社自身实现了快速发展, 也带动了当地及周边地区农民加入到养殖行业。目前, 合作社已发展社员360多户, 涉及蒙阴县11个乡镇及周边平邑、费县、新泰等县市, 产业化经营效果日渐显现。

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社会效益在我国, “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已是大家的共识, 因此“三农”问题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工作任务, 解决好“三农”问题, 才能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继续深化下去, 才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这样的特殊背景下,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更凸显出它的重要意义。作为一种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组织, 合作组织的发展不仅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也有助于缓解“三农”问题, 显示出显著地社会效益。

第一, 提升农民的科技和文化素质。首先农民普遍受教育程度低, 接受和掌握新科技知识的能力有限, 在农业生产活动中往往沿袭过去的经验, 靠天吃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其发展过程中, 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 改善产品质量, 增强市场竞争力, 经常通过各种渠道以各种形式对成员进行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授, 如现场示范、入户指导、集中培训等, 农民借此以较直观的方式学习到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 科学素质得到提升, 农业科技也由此在农村得到推广和应用, 实现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其次农民文化素质偏低, 体现在权利意识、民主意识、规则意识、契约意识、合作意识、责任意识、变革意识等的缺乏, 然而这正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所必须的思想条件。因为农民的思想状况和意识情态对以“人的结合而非资本结合”为内在规定性的合作社组织培育和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3]。所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倒逼式的加速农民树立起上述意识, 因为当农民看到少部分人真的从合作组织中得到好处后, 也会试着加入到组织中, 并按照组织的规则和制度履行各种义务, 以期享受组织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实惠。在组织内部合作文化的熏陶下和组织提供的经济利益的诱导下, 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合作意识等就逐渐内化到成员心中, 原本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变成了一种自觉行为。

“文友”家禽养殖合作社为解决养殖户在疫病防治中的困难, 聘请了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禽病学分会理事长、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研究员周蛟教授作特邀技术顾问。同时多次邀请国内知名畜禽专家为社员授课培训, 并有两名专业技术员常驻合作社, 经常深入养殖户做技术指导和养殖示范, 将养殖技术传播到众多农户家庭。除了专业技术上的培训, 文友合作社还组织社员进行合作社理论知识的学习, 并接受了工和国际的合作社理论培训。合作社还组织社员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十七大的报告精神, 要求社员认真做笔记, 号召社员晚上收看新闻联播和农业致富信息节目。通过这些活动, 社员们不仅对合作社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而且合作意识、契约意识、责任意识、民主意识也得到了强化, 同时对国家的有关“三农”政策也多了些了解, 综合文化素质大大提升。

第二, 架起政府、企业与农民沟通的桥梁。梁启超曾在《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中指出:中国旧思想“无公法、私法之别。国家对于人民, 有权利而无义务;人民对于国家, 有义务而无权利”。只享受权利和只履行义务造成的必定是两个不对等的主体, 政府与农民这种不平等的地位又导致在双方的互动中农民必定处于弱势, 如果是农民个人面对政府, 则更显得单薄无力, 因此, 对于自己的利益需求就很难由农民自己去向政府进行表达, 再加上可能要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等高昂的成本, 农民只能选择沉默, 当正当的利益需求长期隐埋在心里, 说不定什么时候就会一触即发的爆发出来;另一方面政府在面对众多分散的农民时, 也很难与他们进行沟通, 所以政府也缺乏渠道去了解农民的意愿和需求, 政府的政策也不容易向农民进行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凭借自己的组织优势, 可以发挥中介功能, 在政府与农民之间架起一座桥梁, 代表农民与政府谈判, 向政府反映农民的愿望, 同时政府的政策通过合作组织作用到广大农民。再从企业角度看, 农业企业主要进行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和农副产品的加工、仓储、运输和销售等, 要经常从农民手里收购产品或向农民出售种子、化肥等, 若直接和一家一户进行交易, 信息、谈判、时间等交易成本必定很高, 农民也很容易在交易中被压价, 如果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尽管面对的只是一个组织, 但联系的却是其后几十、几百户农民, 交易成本大大缩减, 交易中出现问题时, 无论是农民还是企业利益受损, 都可以由合作组织和企业按照双方的正式契约来加以解决。

“文友”家禽养殖合作社在其发展中很好的发挥了政府、企业与农民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合作社通过组织社员学习讨论将政府的农业政策、富农信息传递给农民, 政府通过对合作社的指导和扶持将党的富民政策落实到农村, 并通过合作社了解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如国家农业部和县农资局都曾对合作社提供过资金支持, 帮助合作社实现较快发展, 以带动当地农民致富奔小康。另外合作社与江苏海门裕达种禽公司、临沂布恩饲料公司、河北冀中药业公司等签订合同, 从它们那里购进鸡苗、饲料和防疫药品, 并与六和集团、正邦集团合作, 将农户养殖的成品鸡销售给它们。这样农民只管养鸡, 企业也只需按照合同与合作社打交道, 但双方的利益都能得以实现。

第三, 促进农村地区的和谐与稳定。农村稳, 天下稳;农村乱, 天下乱。农村地区的和谐与稳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 农村经济发展落后、社会保障欠缺、与城市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现状却又是不争的事实, 这无疑增加了农村不稳定的因素, 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潜在威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能有效改善这一状况, 促进农村地区的和谐与稳定。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带领农民致富, 使农民收入不断增加, 因此可以缓解城乡贫富差距过大导致的农民失衡心理, 避免出现一些过激行为引起社会的不安定;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不断提高农民的知识水平和文化素养, 可以推进农村的民主化和现代化进程;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避免了农民之间的无序竞争和互相残杀, 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同时也避免了单个农民因无力抗击市场风险而出现利益受损, 减少了农民因此报复社会的机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作为农民利益的代言人, 为农民提供利益表达和利益维护的组织渠道, 减少了农民无组织的行为, 有助于社会稳定;第五,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为成员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弥补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不足, 促进农村地区和谐发展。

“文友”家禽养殖合作社在其发展中, 除了帮助农民实现增收致富外, 还为农民提供了许多社会保障性的服务, 如教育、医疗、养老服务, 所需费用从合作社的盈余中支出。具体的盈余分配做法是。一是盈余的13%作为合作社的公积金, 用于合作社运转费用;二是盈余的8%作为公益金;三是盈余的79%作为社员的专项基金, 记入社员的个人帐户, 用做医疗、教育和养老的保障金。其中社员积累的教育基金直接用于社员家庭中学龄儿童的学杂费支出, 积累的医疗基金则直接用于医疗费用。合作社拥有自己的医疗站, 社员可在医疗站购买到平价药品, 看病则不收任何费用, 外出看病时的就医消费, 可从个人基金帐户上支付, 账户余额不够且家庭经济困难者, 还可以得到合作社里其他社员或全体社员的联合扶助。据合作社2008年的统计报表显示, 加入合作社的360户养殖农户中, 接受到合作社提供的子女教育经费的农户有120户, 助学费用总计56182.0元, 占当年累计的医疗、教育、养老基金93744.0元中的52.6%。同时社员中还有一人被面试录取到山东省高等农科院校学习。合作社还规划筹建老年公寓, 并为拥有养老基金的社员提供养老服务, 同时拥有养老基金帐户的老年人还可以按照国家标准从合作社支取养老费。此外, 合作社已建成了隶属于合作社的首家村级幼儿园。合作社社员的学龄前儿童可直接免费享受幼儿教育, 同时作为村里唯一的幼儿园, 非社员家庭在缴纳每月50元的费用后也可入园就读。为丰富农户的业余文化生活, 合作社还组建了秧歌队, 组织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在为本社社员提供经济资助和社会保障服务外, 合作社也通过多方筹资, 不定期走访慰问本村贫困户和五保老人, 并拿出一定资金资助特困生。文友合作社的所作所为, 不仅赢得了养殖户的高度信任, 提高了自己的声誉, 而且明显改善了当地农民的经济文化生活条件, 促进了农民之间的互助、互信, 使村民关系更加和谐。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组织和服务两大功能, 山东蒙阴县文友家禽养殖合作社的成功实践表明, 这两大功能的运行能够产生显著地经济和社会效益, 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提升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架起政府和企业与农民沟通的桥梁以及促进农村地区的和谐与稳定等。因此, 必须切实认识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作用, 并在实践中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功能,效益

参考文献

[1]黄少安.经济学研究重心的转移与“合作”经济学的构想———对创建“中国经济学”的思考[J].山东大学产权研究所, 2000, ⑸.

[2]临沂农业信息网.http://www.lyny.gov.cn/index.php?c=MTQ=&type1=47&sendId=3515.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分析 第10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的相互关系

在全球市场经济发展的历程中, 以往市场与政府两部门的两极关系逐渐演变为公民社会、市场与政府相互关联的三极关系。作为公民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非营利组织正日益成为现代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对于作为非营利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而言, 两者相辅相成。

(一)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

首先,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加强了对政府的监督和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广大农民提供了一种合法参与、有效制约的机制, 发育良好的合作社使政府决策向科学化、民主化方向发展。其次, 农民合作社承担了大量的原来由政府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 使得政府可以从大量繁琐的微观管理领域中退出, 集中精力搞好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 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性转变。再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府与社会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农民可以通过合作社表达他们的利益需求, 政府也可以通过合作社倾听来自农民的意见, 并以此作为政策制定的参考依据。

(二) 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角度来看

首先, 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一般认为, 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缺陷使农民产生对各种中介服务的需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其次, 政府职能的转变, 政府逐步还权于社会,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再次, 政府通过立法等程序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地位, 培育和保障其发展。政府通过制定各项法律法规, 具体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功能、经营体制等,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活动制定公开透明的行为规则, 并对其进行审查监督。

二、现行体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关系存在的问题

在现行体制下,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发生错位, 是一种依附性或从属性的合作关系, 这种关系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位不准、职能不明、体制不顺。合作社成了政府的附属物或半官方机构, “官民二重”可以说是政府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依附性合作的典型表现。这里指的“官民二重”实际上是突出其具有行政色彩的一面。

(一) 在登记注册上至今没有明确的注册登记部门

在登记注册上至今没有明确的注册登记部门有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有的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 有的在农业部门登记, 更有近6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直没有注册登记, 致使合作社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障。

(二) 在管理体制上,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隶属于不同的部门

在管理体制上,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隶属于不同的部门。如中国科协下属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被界定为农民的技术经济合作组织, 农业部亦负责指导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部、中华全国供销社总社和中国科协这3类垂直系统领办的农民合作社的大方向一致, 但由于各部门的条条领导及部门之间清晰的边界, 合作社的组织资源无法整合在一起发挥其整体效益。

(三) 资金不足制约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合作社资金来源主要是成员的入社费、各级政府的扶持金、公司的支持性基金以及银行贷款。目前许多合作社的会费是50元/人, 只是象征性地收取;政府的扶持金往往数量有限, 且通常是一次性投入;公司也主要是在销售层面和管理层面提供引导和帮助;而在银行贷款方面, 虽然有政府帮助, 但由于合作社本身盈利性低、风险较大, 存在着贷款难的问题。这些因素共同作用, 导致了农民合作社资金缺乏, 发展受到制约。

(四)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的人事任免权自治程度低

目前, 有近2/3的合作社管理人员或者直接来源于业务主管部门的派遣和任命, 或者由组织负责人提名并得到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这样使合作社丧失了对本组织人事的任免权, 这也间接地反映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和自治程度。

(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离开政府的“庇护”无法开展其职责活动

许多合作社内部管理欠缺、诚信缺失、自律性差、服务质量不够好、收费价格不合理, 因而不得不依靠与政府的关系开展活动, 以致出现了政府主管部门派遣业务员、提取业务收入等不正常现象, 这就扭曲了竞争机制。在这种情况下, 合作社在与民众打交道时没有足够的权威使民众信赖它, 而在与政府打交道时更没有足够的力量去影响和改变政府的决策和行为。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关系的重新定位

作为非营利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属于合作的伙伴关系。因为公共物品具有的非竞争性和非他性决定了个体在进行决策时, 合作而非竞争成为其最优的选择, 公地悲剧、囚徒困境博弈和集体行动的逻辑都从反面给出了最好的论证。具体原因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到来, 现代农村社会事务的多种属性、相互渗透性及其解决方式的复杂性与相互依赖性都决定着, 无论公共事务的政府单一治理, 还是私人事务的个人自主与市场自治都不可能有效。现代农村社会利益结构的复杂性以及利益实现的相互依赖性, 客观上要求各种利益行为主体在实现利益的过程中既要竞争又要合作。

第二, 就公共事务而言, 一方面是农村社会对公共服务需求的多样化与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政府在客观上越来越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另一方面是政府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 政府“唱独角戏”的局面在现代社会已难以为继。合作社作为社会的重要载体, 它不但能帮助政府节约行政成本, 遏制腐败, 而且能填补政府遗漏的“公益真空”。

第三, 就私人事务而言, 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私人事务只有依赖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才能有效解决;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私人事务日益呈现“公共”性质, 个人无力解决, 必须依赖集体行动。因此,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责任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 并通过与政府的合作来更好地处理自己的私人事务。

四、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合作关系的路径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既要保持自己的相对独立性, 又要与政府形成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可以从以下3条路径考虑来采取相关措施:

(一) 培育公民社会, 提高公民的政治主体意识

首先, 要通过政治社会化培育公民社会。政府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实质就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是公民社会发达的重要标志。只有发育起完善的公民社会, 才会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壤。其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还必须有人文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仅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其文化建设也是一个最重要、最根本的方面, 它和农民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的发展、人文精神的培植和公民社会的发育有密切的关系。

因此, 我们要培育公民社会, 提高公民的政治主体意识。政府应通过宣传教育、典型示范等多种手段, 对农民进行合作知识教育, 使其认识到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真正的组织。通过深入细致的教育工作, 唤起农民的合作意识, 培育农民自强、自治、合作的现代精神, 为合作社的发展打下思想文化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 在政府扶持和合作方面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是转变观念, 进一步放松对合作社的管制, 充分发挥政府的强制机制同合作社的志愿机制在实现公益方面的互补作用。二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从世界各国合作社立法的发展变化趋势看, 随着合作社的发展过程其立法是从综合立法向单项立法发展的过程。三是加大政策扶持,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地发展。四是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营化进程。农民专业合作社民营化是政府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适当的角色定位过程, 不仅可以削减政府机构内部的支出, 减少财政压力, 而且可以为合作社拓展必要的发展空间, 实现合作社的“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五是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垂直组织系统, 这是保持合作社自治、减少国家干预的重要一步。

(三) 从内部运作和治理方面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是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合作社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是所有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的分割和制衡, 即组织中的权力制衡问题, 也就是要解决在所有权、决策权和受益权分离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好委托-代理关系, 防止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二是树立理事会决策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有健全的理事会制度, 理事会由不同领域和阶层的农民组成。理事会对该组织的重大决策, 如使命确定、战略制定、组织规章、议事程序、操作行为准则以及分配原则等做出核心决策, 并行使监督职能。三是加强市场化运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化运作是指合作社更多地以市场化、商业化的手段筹资及相当程度上采用企业的成功管理技术、方法的运作方式。合作社要想真正摆脱对政府的依赖, 实现“自治”, 必须做到两件事:有自己的筹资渠道;提高自己的公益效率以赢得公众的信任。

摘要:文章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位于非营利组织, 拟从非营利组织的理论来探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问题。首先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的相互关系, 然后指出在现行体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关系的错位, 最后从公民社会培育、政府扶持和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运作和治理3个方面提出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合作伙伴关系的路径选择和相关措施。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合作伙伴关系,非营利性组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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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分析 第11篇

一、莒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

近年来,莒县把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突破点和着力点,不断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引导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快速发展。截至2013年12月,全县在工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347家,注册资金114759 万元,入社成员52723人,辐射带动12万农户。2013年“合作社”成员户均纯收入2.25万元,较普通群众收入增幅30%。目前,全县拥有国家级示范社3家,省级示范社20家,市级示范社25家,县级示范社36家。

通过近年来的快速、规范发展,莒县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发展成四种类型:一是涉农部门服务型。由乡镇供销社、农技站、畜牧兽医站等涉农部门领办,以培训新技术、推广新品种、预测市场信息、提高农民生产效益为主。全县有15家。二是村集体组织创办型,311家。通常由村干部领办,组织村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土地由合作社统一经营,社员按股分红。三是农村经济能人领办型,852家。由种养大户、科技带头人、工商资本大户领办。四是龙头企业带动型,30家。以龙头企业为支撑,该类合作社目前已经成为企业与农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结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推进全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巨大作用。一是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了现代农业发展。合作社以当地特色产业为依托,通过服务、利益链条,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上连企业、下连农户,实行统一经营,既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企业货源供应,又带动了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结构调整,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加快了现代农业发展。二是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了农民增收。合作社用服务互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三条纽带,把农民组成“联合舰队”,能够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整合生产要素,有序进入市场,保证产品销路,竞争力明显增强。三是提高了农村社会化服务水平,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合作社把各产业购销、加工、技术专业大户联合起来,整合优势资源,积极开展信息、技术、销售等系列化服务,较好地解决了政府包不了、集体管不了、一家一户办不了的事,是对政府服务职能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四是提高了农民素质,促进了新农村建设。一方面,农民入社后,通过制度约束和教育培训,自身素质明显提高。另一方面,随着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合作理念更加深入人心,逐步延伸到自来水供给、沼气建设等社会事业领域,加快了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主要做法

(一)实施政府推动,优化发展环境。一是强化宣传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合作社先进典型,传播合作意识。同时,采取请进来、走下去相结合的方式,累计培训2700余人,激发了基层干部群众发展合作社的热情。二是强化政策扶持。县里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意见》,把合作社发展情况纳入乡镇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制定了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发展规划。同时,县政府每年评选10家对全县特色产业推动作用明显的合作社进行表彰,目前,累计表彰县级示范社36家。2013年,县委、县政府出台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提出了2013年合作社发展“行政村全覆盖”的目标。

(二)强化产业互动,筑牢发展基础。坚持把产业作为合作社的重要支撑,把合作社作为产业化经营的有效载体,协调推进、互动发展,由合作社联合农民群众,整合生产要素,推进产业向专业化、品牌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目前,全县合作社已涵盖瓜菜、果品、畜牧养殖等30多个产业,发展各类经济作物70余万亩,涌现出了陵阳瓜菜、峤山大姜、夏庄茶叶、库山中药材、小店绿芦笋等“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特色乡镇,争创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58家,“三品”认证累计达到98个,中国驰名商标2个。

(三)完善机制驱动,提升发展层次。一是规范管理机制。研究制定了《莒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示范文本》,进一步完善合作社组织机构,健全章程、制度,通过定期召开社员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形式,确保决策民主、管理科学、监督有力。二是明晰产权联结机制。发挥产权在合作社联系会员中的纽带作用,积极探索资金、股权等更高层次的联合手段,引导群众以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入股合作,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联结紧密的合作社。三是完善利益分配机制。积极推进合作社与龙头企业联合,加快向农副产品加工、销售领域延伸,拉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逐步实现种养加、贸工农、产供销一体化发展。引导合作社合理调节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利益分配,既采取低价供应生产资料、保护价收购等形式,保障社员生产环节的效益,又按交易量比例返还利润,使社员从加工、流通环节中得到更多的实惠。2009年以来共筛选117家合作社作为县乡规范培育对象,帮助指导规范发展,提高了全县合作社规范化管理水平。

(四)抓好典型带动,扩大覆盖范围。按照“发展—规范—提高—延伸”的思路,突出抓好典型培育,扎实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每乡镇选取1—3个合作社,实行政策倾斜、重点扶持。目前,莒县拥有国家级示范社3家,省级示范社20家,市级示范社25家,县级示范社36家。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松散,运营状况良莠不齐。从运营状况看,目前莒县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1208家,但有450家没有正常运营。从规模收益看,莒县的合作社普遍规模偏小,仅有社员51723人,占全县农村人口的5%,同时,年产值(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的合作社不足五分之一,过亿元的更为缺乏。运营中的合作社,超过15%的盈利状况不够理想,处于勉强维持状态。从发挥作用看,部分合作社服务功能单一、带动能力差,有的仅局限于集中收购、统一销售等功能,带动致富的能力有限,群众参社入社积极性不高。从管理水平看,部分合作社缺乏管理、技术人才,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对社员的要求约束弱,违规惩戒办法少,影响合作社的发展。

(二)政策趋紧,发展制约瓶颈多。目前全县正常运营的758家合作社中,获得银行贷款的仅有2家,多数合作社因资质条件限制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合作社融资仍停留在“民间借贷、入股凑钱”的模式上,致使合作社扩大规模、转变经营方式、提升发展层次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融资难、贷款难”已成为目前制约合作社发展壮大的首要因素。

(三)发展方式粗放,品牌化程度低。一是示范社较少。全县120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国家、省、市、县示范社共84家,仅占7%,全县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的合作社仅30家,示范带动功能弱。同时,多数合作社产品处于初加工、粗加工阶段,产品品种单、层次低、附加值小,对农民促进增收作用不明显。二是品牌化程度低。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商标的只有22家,占1.8%,省级以上驰名商标数仅有4家,占0.3%,绿色、有机认证产品占有量不足9%,绝大多数合作社发展方式单一,集约化、经营化、品牌化水平亟需提高。

(四)缺乏政府扶持,技术管理相对滞后。目前我县绝大部分合作社处于“单打独斗”、“摸索闯市场”阶段,缺乏政府部门的指导联系,在当前状况下,仅仅靠合作社自身,既难以获得外出学习交流的机会,又缺乏引进技术、管理等人才的能力,使合作社管理滞后、技术落后、发展潜力小。

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措施建议

(一)完善措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加大金融扶持。进一步拓宽信贷渠道,创新担保机制,尽快开展“试点”实验,逐步扩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投放力度。对管理规范、带动作用强、运营情况好、市场前景大的合作社予以积极帮扶,为合作社扩规模、调结构、加快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二是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完善良性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发挥纽带作用。

(二)强化引导,健全完善奖励机制。健全完善县级示范社奖励机制,落实奖励资金,增强争创“示范社”的吸引力,调动起合作社创新、创优发展的积极性。同时,建议上级有计划地组织合作社员“走出去”学习交流、“请进来”培训教育,帮扶合作社提供发展所需要的技术、管理、销售等方面的经验知识,提高合作社组织化、经营化程度,推动合作社向规范化、效益化转变。

(三)规范管理,推动合作社“品牌化”发展。一是着力提高合作社注册标准,强化合作社注册申请过程中的认定、审核,严密防范、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企业假借合作社名义进行产品加工开发、逃避税费的违法行为。同时,切实加强农业、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研究出台合作社管理办法,建立信用档案,加强对运营状况差、空头注册等类型合作社的监管整治,规范合作社运营发展。二是采取有效措施,扩大合作社的覆盖面。相关部门加大对合作社的指导力度,鼓励更多的农村能人和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创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更多的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合作社规模,增强辐射带动能力。三是指导各类合作社建章立制,引进现代先进管理模式,规范合作社经营、发展、转型。同时,引导部分条件成熟、管理规范的合作社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步伐,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延伸拉粗产业链条,提升产品层次和附加值,提高合作社吸引性和带动力,丰富农民增收渠道。四是指导合作社积极开展商标注册及绿色、有机产品认证争创工作,加快品牌化进程,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推动合作社向集约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县城阳街道财政所、莒县财政局)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第12篇

作为农业大国, 我国一直十分重视发展农村地区经济, 并通过建立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的方式来推动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 促进各地区农村经济的腾飞。因此, 对各地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来说, 要积极的行动起来, 做好各方面工作, 以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稳步发展。

一、做好引导和扶持工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各地要注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因此, 对各地区的各级政府部门而言, 要注意积极的学习会议精神, 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及自身的能力。做好相应的引导和扶持工作。例如, 东海县现如今已有产销合作型292家, 农村专业服务性279个, 加销一体型合作社253家, 龙头企业对接型37家, 且规模处于不断扩大的趋势。在发展和壮大的过程中, 这些合作经济组织需要政府的支持, 以获得更好、更快的发展。因此, 各级政府要注意积极的利用各种形式和途径, 深入到基层一线和各经济合作组织中去, 通过详细的询问和调查, 了解和掌握他们的各种实际需求, 包括技术和金融服务需求等。并及时的结合实际情况, 对其予以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以更好的促进其发展。尤其是在资金方面, 是影响和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 各地区一定要注意最大限度做好相应的资金扶持工作, 解决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资金问题。例如, 东海县即出台了《东海县星级合作社创建标准与工作准则》, 并由县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星级创建活动。统计结果显示, 2013年, 全县星级合作社数量已经达到185家, 且合作社规范发展态势良好。

二、提高发展的多样化水平

为了实现更好的发展, 要积极的实现发展的多样化。因此, 各级政府和部门可以引导当地农民拓展发展渠道, 通过各种形式谋求发展。例如, 将种植和加工以及销售等多个环节紧密的结合在一起, 建立综合性强的农业合作社, 或者采用当地龙头企业与农民联手的方式建立各种类型的综合性合作社。为了更好的开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工作, 还可以积极的开展示范社建设活动, 为各个合作经济组织树立起良好的学习榜样。例如, 桃林北芹蔬菜合作社、横沟三合蔬菜合作社, 年统一销售成员蔬菜总额在8000万元以上, 统一采购农资1600多万元, 即为合作社发展的典型榜样之一。另外, 各合作社还要注意不断增加和丰富服务内容, 拓宽服务面, 提高整体的服务能力。例如, 东海县桃林镇北芹村即在县委农工办指导下, 组建了东海县北芹蔬菜专业合作社, 并积极丰富服务内容, 实现了生产、销售、农资供应的一体化, 以更好的谋求发展。

三、发展特色加强培训

对于不同的地区而言, 受到各地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会呈现出各不相同的地方特色。因此, 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过程中, 各地要注意积极的从实际情况角度出发, 结合自身的区域特点, 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例如, 东海县不同乡镇都具有不同的格局特色, 具有各自不同的发展潜力和倾向。比如石榴镇的蔬菜和张湾乡的稻麦, 以及黄川镇的草莓, 石梁河的葡萄还有李埝乡的畜禽养殖等。因此, 各级政府要注意积极的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 做好针对性的支持和引导工作, 大力发展特色合作经济。另外, 还要注意积极的加强品牌建设, 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据统计, 全县已经拥有自主注册商标的合作社35家, 通过农产品“三品”认证认定的合作社19家, 创办自有加工实体的合作社150家。另外, 要注意加强培训和教育。例如, 东海县桃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即十分重视培训工作, 并坚持统一技术培训。合作社定期聘请各领域的专家、教授以及优秀的养殖户负责对社员进行多方面内容的培训, 从而帮助大家掌握更多的相关养殖知识和技术。自成立以来, 东海县桃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已经先后举办技术培训班30多期, 培训3000多人次, 有力的促进了当地养殖业的发展。

四、结束语

总之,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至关重要。因此, 各地各级政府要注意积极的营造良好环境, 更好地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作用, 处理好各方面的复杂关系。从而开创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新局面, 实现当地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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