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
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精选6篇)
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1篇
某某家畜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专业合作社章程。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对合作社成员,执行理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合作社宗旨:以服务成员为宗旨、遵循成员以农民为主题。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资源、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原则。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销售、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合作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适应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诉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合作社经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经营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合作社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合作社名称:某某家畜养殖专业合作社。第六条、合作社住所:某某县
三、业务范围
第七条、合作社经营范围:家畜、家禽养殖、销售。
四、合作社注册资本
第八条、合作社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入社成员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整。
第九条、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应当在财务年终了的三个月前向执行理事或成员大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终了时终止。
第十条、合作社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本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经成员大会全体入社成员表达一致通过、增加和减少。
五、入社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一条、凡持有本合作社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合作社成员,成员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驶成员权利。
第十二条、合作社在册成员共6人,自然人成员6人,自然人成员目录:
1、成员姓名:XX 住
址:XXXXXXXXXXX县
认缴出资:55万元整,占合作社注册资27.5% 认缴时间:2016年3月24日
2、成员姓名:XX 住
址:XXXXXXXXXXX县
认缴出资:20万元整,占合作社注册资10% 认缴时间:2016年3月24日
3、成员姓名:XX 住
址:XXXXXXXXXXX县 认缴出资:25万元整,占合作社注册资12.5% 认缴时间:2016年3月24日
4、成员姓名:XX 住
址:XXXXXXXXXXX县
认缴出资:40万元整,占合作社注册资20% 认缴时间:2016年3月24日
5、成员姓名:XX 住
址:XXXXXXXXXXX县
认缴出资:30万元整,占合作社注册资15% 认缴时间:2016年3月24日
6、成员姓名:XX 住
址:XXXXXXXXXXX县
认缴出资:30万元整,占合作社注册资15% 认缴时间:2016年3月24日
第十三条
1、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出资证明书编号。
3、成员的出资额。
4、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5、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合作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明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会仪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有权在合作社解散清算时按照出资比率分配剩余财产。第十五条、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5、在合作社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合作社章程所定份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成员补交其差额。合作社设立时的其他成员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成员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他成员(出资人)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合作社成立6个月内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七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2016年3月24日缴足资金,未缴足额出资的成员向缴足出资的成员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由所在地政府验证并盖章,经合作社登记机关登记后,合作社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合作社成员。
八、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十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合作社的成员。
第二十条、成员在合作社出资为成员后,合作社专门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第二十一条、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成员需退社的,按本章程第九条规定提出和退出。
第二十二条、成员入社后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规定,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九、组织机构及其生成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一)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利机构,成员大会由合作社全体在册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成员名单:XX。XXX、XXX、XXX、XXX、XXX。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成员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4、批准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做出决议。
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8、对合作社成员退社、除名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成员大会分为成员年会和临时成员大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结束后,一个月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召开。
第二十六条、成员大会由执行理事召集,(首次成员大会由出资额最高的成员召集、主持),执行理事于会前1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成员,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仪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成员大会由执行理事主持。
第二十八条、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第二十九条、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三十条、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十一条、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由本社成员表决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未能满足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时,会议延期十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成员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成员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三十一条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成员大会会议记录应作记录,经出席成员(或代理人)签字后,由合作社保存。
(二)执行理事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因成员少、规模小,故不设理事会,只设一名执行理事,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执行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执行理事的每届任期年限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理事任期未满前,成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合作社现任执行理事为:XXX 第三十七条、执行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成员大会,并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3、制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方案。
4、制定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5、拟定合作社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的方案。
6、决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聘任、解聘合作社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合作社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制定合作社基本管理制度。
9、签署出资证书。
10、成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三)监事
第三十八条、本合作社因人数少、规模小、故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是合作社常设监察人员,对合作社的执行理事,高级职员进行监督,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界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满前,成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合作社现任执行监事为:XXXX 第四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合作社财务。
2、对执行理事、经理执行公务是违反法律、法规、合作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理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合作社利益时,要求理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四)合作社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四十一条、合作社的日常经营活动由执行理事授权经合作社经理负责。
合作社经理由执行理事聘任和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职员由经理提名,执行理事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二条、经理对执行理事负责行驶下列职权
1、主持合作社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理事的有关决定。
2、组织实施合作社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4、拟定合作社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合作社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由执行理事聘任或解聘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合作社的执行理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执行理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清偿。
6、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法官、检察官、警官等。
合作社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理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四十四条、合作社执行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并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担保。
3、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4、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执行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执行理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合作社秘密。
第四十六条、合作社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不得违背成员大会决议,不得超越执行理事的授权,若因此而给合作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合作社经理及其他由执行理事聘任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60天报告执行理事。执行理事在接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决议,允许请求辞职的高级职员在15日内辞职,在批准此之前合作社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合作社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为合作社执行理事,法定代表人代表合作社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合作社的利益。现任法定代表人:XXX
十一、合作社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九条、合作社营业期限为一十五年,自营业执照签字签发之日算起。第五十条、合作社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予解散。
1、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成员大会认为不再继续存在的。
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5、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第五十一条、合作社依照前条规定解散哦,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制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第五十四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进行登记。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合作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合作社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合作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合作社参与民事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6、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在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五十七条、合作社因章程第五十条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五十八条、清算期间合作社不得展开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九条、清算组在发现合作社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按有关程序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十条、合作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六十一条、合作社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合作社其他各项债务。
第六十二条、合作社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成员出资比例分配给成员。以上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函实施。
第六十三条、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六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合作社破产适用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益债务后,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十二、合作社财务、会计
第六十六条、合作社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十七条、合作社的理事长或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六十八条、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分别进行核算。第六十九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七十条、合作社应当于会计结束后15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成员。
第七十一条、合作社分配当年税后盈余时,在盈余中提取10%列入合作社法定公积金,并提取盈余5%-10%列入合作社法定公益金,合作社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合作社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克不再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就、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七十二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具体分配办法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1、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数额不低于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2、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七十三条、由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必要时,成员大会以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十三、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经合作社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作社应将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作社章程修正案送合作社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向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的订立时间为2016年3月24日。全体成员签字盖章:
二0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2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搞活经营权,提高土地产出率,促进农民增收,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宗旨: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承包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及社员两个积极性,保护农民长远利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
第三条 名称:xx市xx镇xx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四条 地址:xx市xx镇xx桥村。
第五条 性质:股份合作。
第六条 经营范围及方式:从事农业生产,实行规模经营。
第七条 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民主管理的机制。
第二章 股份设置和管理
第八条 本社社员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入股经营,实行“民办、民营、民受益”的管理方式,年终以股权分配红利。
第九条 本社对入股土地所有权和认定以该土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据。
第十条 享有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农户以xx市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认定的农户为依据,以农户签字土地确认,现有记载的承包面积数为准。股份份额以该户农户流转给合作社的土地面积多少来确定。合作期限将不超过集体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一条 本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社员共206户,总入股土地1010.12亩。入股农户以户为单位,每亩承包土地折算股份一股,折合总股份1010.12股。其中一组27户,入股土地166.19亩;二组16户, 入股土地84.64亩; 三组32户, 入股土地136.11亩; 四组20户, 入股土地121.88亩; 五组17户, 入股土地108.56亩; 七组22户, 入股土地62.4亩; 八组33户,入股土地146.07亩;二十五组16户, 入股土地66.95亩; 二十六组23户, 入股土地117.32亩。(每户持股数量详见附件一:xx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各组股东名单)
第十二条 土地股权在承包期限内可以继承,但不得转让、抵押,入股协议期内不得退股。
第十三条 土地入股完毕,本社对持股者签发股权证书,采取记名形式,作为股份持有者的股权证明和分红依据。
第三章 社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社员应遵纪守法,遵守村规民约,有良好的文明道德形象。
第十五条 本社社员享有的权力: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社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等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4)依照章程规定获取股利;
(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
(6)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按规定入社社员必须自愿流转土地给合作社,以其入股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分担经营风险;
(3)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董事会的各项规定,维护本社形象,积极为本社的发展尽职,不做任何有损本社利益的活动;
(4)参加合作社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5)社员不得随便抽回入股土地;入股协议到期后,退股土地必须服从统一规划与调整;
(6)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和机构
第十七条 本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本届社员代表共设30名,社员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拥有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农户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定工干部为当然社员代表,社员代表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遇特殊情况或半数股东代表提议,可以召开社员代表临时会议,合作社的经营方针、重大经营决策、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预决算和年终分配方案,都需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八条 董事会是合作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社员代表中选举产生,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村委会定工干部为董事会的当然董事,董事长由村书记兼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职权
(1)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和实施合作社发展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审定合作社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报告。
(2)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坚持实行社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3)审议董事长关于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的报告。
(4)任免和确定管理人员的劳动工资、生活福利等实施原则。
(5)制定合作社利润分配方案,决定收益红利分配方案。
(6)决定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提出合作社章程的修改。
(7)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9人组成,监事长一名。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从社员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村干部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人员和董事会成员不得相互兼任。其主要职责是:列席参加董事会,检查监督合作社的经营和财务活动,检查监督集体资产不受损失,检查监督董事会的经营活动,保护社员合法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财务制度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坚持股权平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积累共有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按照现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制度,建立规范的合作社会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贯彻勤务俭办社,民主理财的方针,开支要有预算,严格审批制度,正确处理积累和分配的关系,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杜绝铺张浪费。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的收益来源于土的出租收入,支出主要有本社在组织管理中应承担的水电费、排涝费、机房、配电箱、线路等维护费和沟渠、旱洞、闸门等整修维护费用。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本社的总收入减去总支出的余额,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给入社社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股份合作社执行省市农村承包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并履行各项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是,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董事会。
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3篇
我受大会主席团的委托, 向大会作关于修改《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章程》的说明。
一、修改章程背景
总社现行的章程是2004年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的, 是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为法律依据, 对原章程的一些重要条款进行了修改。从六年的实践来看, 修改后的章程对深化城镇集体企业的改革, 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 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 保障集体资产的完整, 促进集体经济及各级联社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六年来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 总社和各级联社体制、机制、组织机构也发生了较大变化, 现行章程中部分内容与新形势和客观实际要求存在着不全面、不适应的问题。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 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 指导成员单位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加快发展方式转变, 加快调整结构, 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实现集体经济转型发展, 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有必要以现行章程为基础, 依据形势的变化和客观实际工作需要, 与时俱进, 对章程中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适当修改, 补充完善。
二、修改的具体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总框架结构没有变化, 仍是八章四十条。主要是对章程中十三处的具体内容予以修改。
(一) 关于总则
根据ICA章程规定, 凡加入其分支机构 (CICOPA) 两年以上的单位可自动升级为ICA成员, 2009年8月总社成为ICA正式成员单位。为此, 将第一章第七条修改为“总社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 (1CA) , 为其成员单位。”
(二) 关于工作任务
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总体要求, 第二章第九条 (四) 修改为“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加快发展方式转变, 加快调整结构, 促进工业转型升级, 提供营销、技术、信息、教育、资金融通、咨询等各项服务。”
(三) 关于成员单位
主要是对成员单位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是扩大成员单位的范围, 二是对成员单位的权利及义务进行适当修改。第三章第十条增加了部分地级市各类城镇集体工业联社、手工业合作联社、生产服务合作联社可成为成员单位。第十一条成员单位权利 (五) 修改为对总社工作进行监督, 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成员单位义务 (七) 删除了按规定缴纳互助合作事业基金、管理费或服务费。
(四) 关于理事会
主要是对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调动、更换、替补程序进行了规范和统一, 不再设立名誉理事。第五章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理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会中推举产生。”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从团体成员中选举产生的理事、常务理事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其所担负的职责时, 实行单位替补制, 可由其所在单位提名, 经理事会确认后, 予以更换或增补。”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理事会可设特邀副主任、名誉主任和顾问, 由理事会聘请有关领导和专家担任。”
(五) 关于监事会
第六章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监事会监事由总社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五年。监事会设主任一人, 副主任若干人, 由监事会在监事中推举产生。总社理事会理事不能兼任监事。”
(六) 关于资财管理
根据客观实际情况, 对总社资财管理、资金来源等相关内容进行了适当修改。第七章第三十五条总社资金来源 (一) (四) 删除了成员单位按规定缴纳的互助合作事业基金、管理费或服务费。删除了总社借款单位缴纳的资金占用费。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授权总社主任办公会进行资财管理;审定总社资财管理制度办法;决定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删除了第五章二十二条 (三) 的相关内容。
(七) 关于附则
第八章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本章程经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各位代表, 以上是这次修改《章程》的简要说明, 请大家结合新修订的《章程》, 予以审议。
谢谢大家。
合作远非章程约定那么简单 第4篇
当前创业和上市都不再遥不可及,很多企业为了能够快速发展,比较喜欢企业之间合作的模式,因为合作可以借力使力、取长补短、发挥优势、扩大规模。但是自古“生意好做,伙计难搭”,合作总是成功的少,失败的多,很多人也想不明白为什么会失败。合作有很多种,包括人与人(合伙人)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企业和政府合作的PPP项目(如BOO、BT、BOT等)之间,大公司或成熟公司之间的兼并、收购、重组,中小企业之间等,本文所述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
目前,中国还不具备很成熟的商业环境,民营企业野蛮生长的现实状况不容忽视,这些都是我们合作时必须要考虑的。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没有规则意识,对公司章程少有概念,自我意识很重,相互之间缺乏信任环境,使得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充满太多的变数。 如此,中小企业之间想要更好、更长久地合作仅仅依靠制定完善的章程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是必须建立在法制健全的基础上和合作双方都能自觉遵守规则的基础上的,而我们目前并不具备这样的商业环境,所以中小企业间不要为合作而合作,还要考虑合作的风险和磨合的成本等诸多因素,从商业的本质出发,让双方共赢,让合作持久。
从商业的本质去考虑,多业务合作,
少股权合作
现在,市场已经相对饱和,所以任何一个企业都应把握一个原则,那就是用最少的钱做最大的事,专注一个细分领域,做成行业领袖。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由于各个方面资源的限制更要专注一个领域,去做强而不是做大,能用市场解决的就不要自己去投资,自己去经营,比如原材料,甚至生产,还有分销渠道等都可以交给市场,自己只专注于在价值链中适合自身特点的最有价值、最有优势的环节,其他环节交给市场去解决。 经济学家科斯说,企业要根据交易成本最小化的原则,把部分交易交给市场,把部分交易留给企业内部。 也就是说哪个方式成本低就应该选择哪个方式。比如香港利丰集团,作为采购业的“沃尔玛”,几乎没有自己参股或控股的工厂,都是与代工厂合作,但是其采购额度都占到代工厂30%—70%的产能,不仅让自己有一定的谈判能力,也让代工厂保持一定的市场竞争力,用最低的成本实现了合作双方的共赢。
其实这种方式和人性是有矛盾的,因为人性的一面是贪欲,是对名利的追求,而商业的本质是专注、专业、专一。当人性中的贪欲和商业的本质产生冲突时,人往往抵抗不住自己的欲望,就会放弃商业的本质,放纵人的欲望,特别是穷人家孩子出身的老板,特别喜欢用规模来证明自己,比如人前人后吹嘘自己有多少个公司或控股多少个公司等等。而背离商业本质的行为是成就不了企业的,只会让企业死得更快,这些年跑路的老板,都是想把企业做大的,没有想把企业做小的。
从文化的角度考虑,共同经营需要磨合成本
当自己的能力不足时,合作是最好的模式,但是合作一定需要经历磨合的过程,付出相应的成本,就像夫妻间相处融洽也是需要经过磨合的圆融之后才可获得一样。但是企业之间的磨合会比夫妻之间的磨合难得多,因为夫妻之间有太多共同的目标和关注的事情,最重要的是夫妻之间都有百年好合的美好愿望,企业之间却往往只有利益这一条纽带,而这条纽带在今天的企业之间非常脆弱,所以企业间的合作更有难度,更加考验人性,也就不难理解“生意好做,伙计难搭”的古语了。
如果确定自己的公司独立开展业务能力不足,又不能从市场上通过交易解决或者购买价格比较贵,是可以考虑开设公司的。如果自己独立开公司,100%控股自然没有问题,而如果需要和别人合作,就必须要考虑两个公司之间的合作成本,因为两家不一样的公司,特别是不大按套路出牌的中小企业,做事风格、规则意识、文化背景是完全不一样的,需要付出相当的时间和精力磨合,这种情况下就会做得身心疲惫,结果通常是闹掰,最后连朋友也做不了。济南有一家我熟悉的企业,有自己的技术,想要开拓东北市场,就在吉林和一个企业合作成立了一家新公司,共同经营,希望借助那家企业在当地的市场开展业务,结果却很快就闹掰了。共同经营,愿望很好,却总是会因为两家公司在管理理念、管理风格上的差异不能相互融入,最终难以继续合作,所以企业间的合作最好由一方控股,完全拥有经营权,在经营层面让一方完全说了算,另一方在重大决策上保留否决权即可,这种合作方式成功的胜算就要大得多。我的一个学生公司,也是出技术和另一个公司合作,他采取的方式是每年只收取一定的技术服务费,经营完全交由对方去做,目前双方合作得非常愉快,今年已挂牌新三板。类似这样的模式其实很多,比如连锁、加盟模式等都是不错的选择。
从风险的角度考虑,
控股也不一定就是说了算
大多数人通常会很自然地认为只要控股就能说了算,但是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即地域因素。如果是在异地合作开公司,即便是你控股,另一方说了不算,作为控股方也要考虑到对方不遵守规则怎么办,如果对方不遵守规则,起诉似乎是很好的选择,但是自古有云“强龙压不住地头蛇”,所以最终结果可能还是得不偿失,倒霉的还是自己。我有一个学生在外省和一家企业合作成立新公司,双方共同出资,我的学生占51%的股份,结果业务还没开展,出资款就被合作方以莫名其妙的理由挪用了,新公司不了了之。我们大多也都会听到类似的案例,比如以前的中外合资企业,双方一旦有了矛盾,肯定是中方赢的居多,最后很“自豪”地把来自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司赶跑了。
所以,企业之间的合作能用业务合作就不要用股权合作;即便是用了股权合作,也要考虑在不成熟的商业环境下的磨合成本,经营权最好由其中的一家公司掌握;即便是控股,也要在能接受出现最坏结果的情况下进行合作。
合作最关键的是合作双方对权利、责任、利益、风险的平衡,既要考虑在理性的情况下,也要考虑在非理性的情况下,如何确保双方共赢,如何通过合作更大地发挥双方优势,提升各自的竞争力,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争得你死我活。在合作程度上也不要头脑发热一竿子到底,即使有必要深度合作,也要逐步地由浅入深,从经营层面到参股再到控股,一步一步地来,以避免两败俱伤。
农村股份合作社章程 第5篇
第一条 为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增加股东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由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本社的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本社名称:xx村农业股份合作社
第四条 住 所:xx市xx镇xx村
第三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本社宗旨
第六条 经营范围:机械化种植、规模养殖、农机具修理制造、小型农产品后续加工、发展旅游服务业。
第四章 本社的设立方式
第七条 本社的设立方式:新建
第五章 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合作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合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查阅合作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
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认购本本社新增股本;
7、本社终止后,依法分得本社的剩余财产;
8、同等条件下,优先进本社就业。
第九条 合作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本社债务;
3、本社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本社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章 本社的注册资金、股份种类、各类股金的总额、每股金额
第十条 注册资金:100万元
第十一条 股份的种类:现金
第十二条 各类股金的总额:200万元
第十三条 每股的金额:2万元
第七章 合作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十四条 合作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第十五条 合作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本社成立后,向合作股东签发股权证书。
第八章 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七条 本社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合作股东公布账目。
第十八条 本社税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按照本社章程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积累基金;
(五)向合作股东分配股利。
第十九条 本社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本社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社当年没有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职工积累基金。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按照股份比例量化为每个股东所有的份额。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益金、职工积累基金用于本村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四条 股金分红中相当于储蓄利息部分,企业按有关规定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九章 本社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合作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二)审议批准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本社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审议批准本社股份调整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增减注册资金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社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七)决定修改本社章程;
(八)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合作股东大会实行一股一票制。合作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作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理事会,成员为5人,由合作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对合作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本社的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二)确定本社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批准本社的规章制度;
(四)听取并审查经理的工作报告;
(五)审查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本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分立、合并或者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和财务主管;
(八)决定对本社经理、副经理和财务主管的奖惩;
(九)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社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权负责本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组织实施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拟定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四)提出本社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置及规章制度草案;
(五)提出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副经理及财务主管,任免本社其他管理人员;
(七)决定对本社副经理(不含本社副经理和财务主管)以下的员工的录用、辞退和奖惩;
(八)列席理事会会议;
(九)本社章程或者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社设监事会,成员为3,由合作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半数以上成员由职工股东出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理事、经理的工作;
(三)检查本社经营和财务状况;
(四)必要时,建议召开临时合作股东大会;
(五)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 本社的理事、经理和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章 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合作股东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 本社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被依法撤销;
2、破产;
3、不可抗力;
4、合作股东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社终止时应按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工作所需费用;
2、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第三十四条 本社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合作股东的股份分配。
第十二章 本社章程修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本社章程,修改后的本社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合作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章 合作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社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社登记事项以本社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体合作股东共同订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3 份,并报本社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合作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农村)茶叶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茶叶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与运行机制,明确社员的权利与义务,促进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田桂兰等人发起,于3月28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黟县奕村茶叶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奕村村民组
第三条 本社是以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则,组建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其宗旨是通过成员之间的联合与合作,推动茶叶产业的组织化、专业化和规模化,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茶叶生产方面的生产、管理、加工、以及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茶苗供应、肥料、农药、生产机械);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苗圃、鲜叶、干茶);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或者出资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社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茶叶方面的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且种植规模达到1亩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凡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的农户及有关技术人员或单位,承认本章程,交纳不低于本社规定限额的股金(现金或实物),向本社提供出申请,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优先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信息、技术、教育、培训、购销等各项服务的权利;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三票的附加表决权。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茶叶生产、管理、销售等方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二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前款(一)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1、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2、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如遇特殊情况有三分之一以上社员要求,可召集临时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开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表决。
会议须有出席者的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业务工作(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投资、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九)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兼本社经理,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经理)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十六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 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 人。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和三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十八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长兼任。
第二十条 本社理事长(经理)、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三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四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和理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五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 股金;
1、成员在入社时交纳的股金分为身份股和投资股。
2、身份股是取得成员资格的必要条件,投资股由成员自愿交纳。
3、本社身份股每股定为10元人民币。若通过盈余分配加大身份股后,其投资股也要相应增加,
4、身份股和投资股同股同利。
5、身份股享有投票权,参与企业管理。
6、投资股不享有投票权,但可向理事会和成员大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7、成员退社时,身份股予以退还。
8、用资产入股的成员,其资产要进行评估并确定折旧年限,用评估的数额量化为投资股,在经营过程中,按年实际提取折旧费,折旧费付给入股成员,其资产净值要减少,即投资股要按资产净值再次量化,折旧完成后,其资产所有权归合作社所有。如果折旧没完成,成员要求退社的,按资产净值量化为投资股后予以退还。
9、投资股可以转让,本社成员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七十。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半个月内缴清。
第二十七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二十八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九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七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三十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三十一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洪星乡财经所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 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三十三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八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及其它债务;
(四)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五)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黟县奕村茶叶专业合作社负责解释。
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