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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保护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农产品保护范文(精选12篇)

农产品保护 第1篇

规范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 充分发挥引导生产、稳定市场、规避风险的作用。

《规划》指出, 当前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 出现了新变化, 主要农产品供求进入紧平衡阶段。随着人口总量增加、城镇人口比重上升、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及农产品工业用途不断拓宽, 保障主要农产品供给特别是粮食安全的压力越来越大, 部分农产品品种结构和地区结构不平衡的矛盾突出。农业生产进入高成本阶段, 农资、农机、土地等费用呈上升态势, 人工成本提高, 导致农业生产成本加速上升, 必然推高农产品价格。

为此, 《规划》提出了“十二五”发展的一些目标: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8.18亿亩, 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4 000万亩, 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5.4亿吨以上,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棉花、油料、糖料、肉类、禽蛋总产量分别达到700万吨以上、3 500万吨、1.4亿吨以上、8 500万吨、2 900万吨。

为了实现以上目标, 《规划》要求建立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确保各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 保证财政农业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逐步提高农业研发投入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健全农业补贴制度。扩大补贴范围, 提高补贴标准, 完善补贴办法, 增强补贴实效。进一步完善粮食直补政策, 逐年增加农民种粮补贴。在现有粮食作物良种补贴范围的基础上, 逐步扩大良种补贴覆盖范围。加强农业生产成本收益监测, 完善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挂钩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

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云南农业 第2篇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产权的象征,具有一定的专利性质.在中国,特色农产品的`地理标志申报非常严格,对地理标志的研究也是一个新的领域.首先对地理标志作简单介绍,然后阐述地理标志的意义,通过列举目前云南省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保护地理标志的政策建议.

作 者:林郁 李茂萱 作者单位:林郁(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信息研究所,云南,昆明,650205)

李茂萱(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云南,昆明,650221)

中原粮仓,保护农产品安全在行动 第3篇

河南是人口大省、产粮大省,又地处连接东西、贯通南北的战略枢纽,在中华文明发展进程中占有重要地位。河南,自古以来就有“得中原者得天下”之说。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中原更加出彩。

2014年5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来到河南省尉氏县张市镇,走进一片高标准粮田,看麦穗灌浆,问农田建设。伫立田间,总书记殷切地寄予希望:河南粮食播种面积在全国是第二,小麦是第一,占全国小麦面积1/4,把河南粮食、小麦抓在手里,全国粮食丰收就有了基础。这是河南的贡献、对国家粮食安全的贡献,也是奉献。

2009年,河南省被确定为国家粮食战略工程核心区,用占全国1/16的耕地生产出了1/10的粮食,养活了1亿多人口,为粮食安全作出了重大贡献;2011年年底,中原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全省振奋,中部狂欢;2013年3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得到国家批复,一举成为带动河南省经济发展的龙头。2013年7月,在河南省委常委扩大会议上,省委书记郭庚茂在关于下半年经济工作安排和部署中指出,要着力落实粮食核心区、中原经济区、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大战略,打造河南经济升级版。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永苏认为,三大战略目标指向一致,相互之间内在协调,有机统一。落实粮食核心区战略是打造河南经济升级版的基础和保障。

近几年,河南省上上下下充分发挥粮食优势,一方面积极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另一方面发展创新粮食从田间到餐桌的全产业链模式,将粮食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推动实现富民强省目标和中原经济区的跨越式发展。而如何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关系到农业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复杂问题,这些问题对于农业打破国际贸易技术壁垒,开拓国内外市场,保证中原地区农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农产品安全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与老百姓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更关系着社会的发展与稳定。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强调,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必须正本清源,首先把农产品质量抓好。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今年1月8日,农业部把2014年定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坚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中原大省的河南既是农业大省、更是农产品加工转化大省,保障农产品安全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在河南,有这样一群人、一帮企业,正在默默地倡导农产品质量安全。河南省农产品质检中心主任陈丛梅常年为宣传好“三品一标”到处演讲、无偿地送宣传资料,办培训班,她希望所有的企业都能够规范生产,她更希望每一个产品都是绿色的无公害的,让百姓吃得放心身体健康。河南省畜产品质检中心主任班付国也是为畜产品的饲料添加剂检测费尽了心血,不辞辛苦,只为让百姓吃上放心肉、喝上放心奶。

雏鹰农牧集团董事长侯建芳说:“做食品就是做良心,安全是最重要的,而要做到安全,就必须时刻绷紧‘质量这根弦。”秉承“让国人吃上安全肉”的核心发展理念,雏鹰农牧积极探索生态养殖新模式,打造以生猪养殖为基础的全产业链战略布局,正收获着越来越多的赞誉和信任。

黄河岸边的河南太平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贺保禄更是率先使用无害化处理设备,有效防止禽畜尸体等对水源、空气、环境的污染,并能变废为宝,沼气发电,对减轻当地水质污染,改良土壤环境,改善生态环境,大力发展有机农业,推进农业良种工程、生态农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河南黄河稻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用高品质快速占领市场,在首届中原农产品安全与发展高层论坛上,参会代表对黄河稻夫把历史与现代结合起来的品牌意识和九道安全生产防护工程赞叹不已。

河南柳江生态牧业有限公司和河南三高集团都是把鸡放养到山上,生产出生态蛋,深受消费者的喜爱。

民权九鼎葡萄酒有限公司总经理朱和平为了适应市场,带领员工自己动手种植各色葡萄,培育研究比较,选择适应黄河古道生长的优秀品种,目的只为酿造出好的葡萄酒;仰韶酒业董事长侯建光亲自调酒,九粮九蒸八十一道工序力争酿造地道的生态白酒,让消费者信服。

河南奈安生物科技公司董事长党永富二十年如一日致力于研究治理农药化肥次生灾害,以保粮食安全,把课讲到了联合国的讲台上。他已在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等地治理了2000多万亩因除草剂残留造成的“癌症田”,累计推广预防隐形药害8000多万亩次。

……

为进一步增强河南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质量安全意识,推进农业品牌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不断提高河南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几家媒体不约而同地走到了一起,在农村农业农民杂志社的倡议下,2013年5月,首届中原农产品安全与发展高层论坛在黄河岸边原阳县成功举办,政府的认同,企业的热情参与,体现着媒体的担当与责任,中宣部出版局副局长纪存双在会上说,作为农业大省河南更应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论坛开到全国去,唤醒大众的安全意识,让国人都吃上健康食品。今年,农村农业农民杂志社全体同仁又信心满满地出发,再次联合大河网、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河南日报农村版、中原农民出版社将于10月12日~13日在郑州举办第二届中原农产品安全与发展高层论坛,旨在持续研究探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一步搭建起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展示各级政府的监管力度和树立企业诚信生产理念,保障人民群众餐桌安全,确保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

今年,论坛组委会将筹备启动中原农产品安全联盟,倡议各生产企业共同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约,勇担起安全质量的第一道防线,作一个有良知的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把住生产环境安全关,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号召生产经营企业树立以质取胜、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诚信为本,自觉守法经营;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和行业内部约束,大力培育农产品品牌,用品牌保证人们对产品质量的信心,防范和杜绝农产品质量重大安全事件发生,促进河南省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联盟将指导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约协调组织;推动行业安全经验交流与技术共享的平台;建立完善的农产品安全保障体系;建立企业内部诚信分级分类机制;建立企业农产品安全信用“档案”等。

本届论坛的主题是:“生态农产品安全”,次主题为“绿色崛起:农产品市场契机”。主题和次主题分别紧扣中国和河南农产品安全“产”“管”发展大局,为全国及区域农产品安全管理及农产品市场发展出路凝才聚智,建言献策。

论坛活动以高端、权威、客观、科学,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题,有针对性地对造成农产品不安全因素进行研讨,准备开启网上投票和专家推选老百姓信赖的安全品牌和农产品安全守望人物及农产品安全示范基地的活动,宣传好的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或人物以传递正能量,树立河南农业大省的农产品品牌形象,提升中原农产品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我国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的研究 第4篇

1 我国农业产业及农产品贸易的现状和问题

1.1 在对外农产品贸易方面,

我国农产品进出口方面一直是双增长,但是出口增速不如进口增速,去年至今年我国农产品贸易已由顺差变为逆差。我国农产品今年在国际市场上频频遭遇质量门,有进口国对我国产品歧视及抵制的原因,也有我国食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原因,部分农产品如大豆对外依存度较高。

1.2 在农产品价格方面

由于我国农业供应主要是保障国家利益,农产品价格相对于国际市场偏低,农业生产能力尚不能支持扮演国际农产品供应者。在国际市场农产品价格急剧攀升之际,一方面国家为了稳定国内市场价格,控制价格上涨的幅度;另一方面国家为了控制出口只能提高关税,造成了大量走私,农业生产者既不能从国际市场的价格上涨中获取收益,又要承受由于国内市场其他产品涨价带来的更高的成本。在国际市场涨价时,我国农业生产者不能从中获利,而一旦遇到国际市场农产品价格下降,我国农业生产者又要遭遇不利竞争,承受价格下降带来的损失。

1.3 在国内农业生产方面

我国税费负担依然较重,农药、化肥、种子涨价、运输昂贵。虽然消费价格有一定幅度的增长,但是农民的收入并未明显增加;另外,由于近年一系列负面事件,如北方桔子蛆虫恐慌、三聚氰胺牛奶等,都对相关的农业产业造成重大损失。这些事件也反映出我国在质量监管,有序竞争,农业渠道服务上存在重大缺陷。

以上暴露出来的问题,反映出我国保护政策和管理的薄弱。正因为我国目前对农业支持的力度不够,造成农业成本过高;又由于我国对农产品价格特别是粮食价格进行控制,造成生产者往往采取非法手段降低成本,影响了产品质量,造成了恶性竞争;而由于我国的质量监控不到位,往往等到问题暴露,才来进行治理,所以产生的损失和耗费更多。

2 入世后我国农产品贸易面临的不利环境

我国是世界上主要的农产品贸易国,仅次于欧盟、美国、加拿大和巴西,是世界第五大农产品出口国,主要出口劳动力密集型农产品,如蔬菜水果,水产品及加工制品。但入世几年来,农产品贸易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不具竞争优势的资源性农产品和原料性农产品的净进口大幅增加,而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的净出口增长较为缓慢,从而使得我国农产品贸易从顺差逐渐转变为逆差,给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受阻,中国参与区域/双边自由化进程滞后。截至2003年底中国还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几个没有参与多边或者双边自由贸易区(RTA/FTA)的WTO成员之一,到2006年,中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也为数不多,因而向主要国家出口农产品遭遇较高的关税,出口不易。

农产品关税壁垒依然严重,农产品非关税壁垒的阻碍性影响凸显,虽然乌拉圭回合农业谈判对部分非关税壁垒进行了关税化和约束,但是各国依然采用了诸如技术性贸易壁垒、检验检疫措施等非关税壁垒限制农产品进口,同时反倾销严重影响中国农产品出口。据统计,我国有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造成每年损失约90亿美元。

3 我国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的建议

3.1 出口实行支持鼓励政策

我们要调整出口支持方式,建立以出口组织措施为主的农产品出口支持政策,采取应对非关税壁垒的措施,并改革出口补贴的方式。因此,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3.1.1 加强出口组织方面的组织措施

这是我国出口支持政策的重点。政府要成立有关促进出口的组织,在信息提供和营销支持方面提供援助。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外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市场容量的大小、竞争对手的基本情况、商品进入的可能的营销渠道、国外的绿色壁垒等。在营销支持方面,政府要协助我国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一方面可对先期进入新市场的企业提供一定的资助;另一方面要提供营销活动的支持,并制定联合的、集中的出口市场促销计划,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3.1.2 采取应对非关税壁垒措施

一方面要提高产品质量,加强检验检疫要求;另一方面建立出口商会,提高出口企业的组织与联合程度。建立出口商会,对于抑制出口企业之间压价、分散出口市场、提高出口企业的实力是很有必要的。出口企业压价,容易受国外反倾销与反补贴的起诉;出口市场过度集中,又有可能使进口国采取过渡期特殊保障机制限制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3.1.3 改革出口补贴的方式

虽然直接的出口补贴不允许,但我们可以采取一些间接的出口补贴方式,例如出口信贷、出口退税、减免铁路运输基金等。当前,我国出口信贷对农产品出口支持不足,农产品的出口不能足额退税。因此,应加大出口信贷和出口退税的支持,增加我国农产品的价格竞争力。

3.2 进口实行保护管理政策

入世后,我国传统的进口保护手段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对于关税措施,由于其透明度较高,且我国已承诺大幅度降低关税,因此以关税手段保护的作用将很小。建议采取以下非关税壁垒措施:

3.2.1 实行比例配额制

对饲料加工厂等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出规定,在其所购入或使用的原材料当中,必须有多大比例来自本国的生产。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会限制进口原料的使用,从而间接限制了国外农产品的进口。

3.2.2 采取必要的SPS措施

SPS协议第3条允许各国政府在履行义务时有两种选择:一是政府可根据相关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标准、指南和建议采取措施;二是如果有科学理由的话,或根据该协议第七条所列的标准,进行风险评估后认为这种保护是适当的,那么这些措施可以定在更高的保护水平上。

3.2.3 采取技术壁垒措施

虽然我国的技术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但技术水平差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利用技术壁垒,也可以利用别的优势建立起中国特有的壁垒,即使只能在个别领域制定出本国特有的、并且是国际领先的技术标准,也将极大地增强中国保护本国市场的能力。

3.2.4 加强进口农产品的国内流通管理

首先,政府应该加强立法,对从事进口贸易的企业的准入进行严格的规定,从而限制进口企业的数量。另外,对进口农产品在国内的流通渠道、销售方式也要作一些规定,如转基因农产品销售时必须作标识等。

3.3 农业生产实行扶持创新政策

3.3.1 收入政策创新

我国过去对农民的补贴主要是生产资料的补贴,这是一种对农民的间接补贴。近几年才实行取消农业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等,现在中央提出提高农民收入,所以还应该增加一些新的补贴。如农业结构调整补贴;农业保险补贴;生产投入补贴等。

3.3.2 价格政策创新

我国仍然要采取支持价格政策,但是水平不能太高。虽然支持价格对于生产有一定的扭曲,但是它对于保障供给还是很有效的。由于我国粮食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因此支持价格还是要存在的。

3.3.3 结构政策创新

加大政府对农业的一般服务支持,如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培训、推广和咨询服务、检验服务等。同时要加大西部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给予当地农牧民生态保护补贴。加强对落后地区农牧民的扶贫工作。扩大所有农户经营规模,建立农业合作社,促进农业产业化。即建立起由全体农民参加的、由村镇县省中央各级联合的农协。这就要求对我国当前的各类合作社进行改革。

参考文献

[1]刘苗苗,贸易自由化下的日本农业保护政策[J].商场现代化,2007(6):15.

[2]倪洪兴,农业贸易政策选择应注意的六大误区[J].农业经济问题,2008(6):27-32.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细则 第5篇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该地区,其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主要取决于当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并在该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

(三)原材料部分或全部来自其他地区,其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主要取决于产品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并在该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

第八条地理标志产品类别一般包括:种植、养殖类产品及初加工产品、加工食品、酒类、茶叶、中药材、工艺品及传统产品等。

第九条申请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1.产品知名度不高;

2.申请保护对象不明确、不具体;

3.对环境、生态、资源、健康可能产生破坏或危害的;

4.产品地理名称已经在特定地域之外广泛使用的;

5.拟保护的产地范围与实际产地范围不符的。

第二章申请及受理

第十条产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职责是:

(一)组织地方有关部门组成拟申报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二)负责准备拟申报产品的有关材料;

(三)申请机构在拟申报产品获批后应当转换为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申请机构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当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材料;

(二)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关于划定拟申报产品产地范围的正式公函;

(三)该申报产品现行有效的专用标准或技术规范。在总局批准公告发布前不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的地方标准。

(四)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产品名称、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2、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如地方志等。

3、产品的`理化、感官指标等质量特色及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联性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资料,包括生产或形成时所用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安全卫生要求、主要质量特性、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其它旁证资料。

第十二条省级质检机构负责对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查形式要件,不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不进行公示。初审合格的,向质检总局出具关于初审意见的函,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总局管理机构。

第三章审核和批准

第十三条总局管理机构负责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对同类别初次受理的产品或地域范围较大的产品等,总局管理机构可组织专家进行审议。形式审查合格的,在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由总局管理机构向省级质检机构下发形式审查意见反馈通知。。

第十四条一般遵循属地原则调解异议。在发布受理公告后规定的异议期内如收到异议,(一)责成有关省级质检机构对异议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二)特殊情况由总局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借鉴专家论证意见进行调研;(三)跨省的异议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协调。

第十五条对异议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调解完毕的申请,总局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六条评审准备。总局发布受理公告后,做如下准备工作:

(一)申报机构准备专家审查会的相关文件,包括:该产品的陈述报告、质量技术要求等;

(二)省级质检机构以文件的形式向总局管理机构提交关于拟制订的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层级(省级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等)的建议函;

(三)申报机构准备就绪后,由省级质检机构以公函形式向总局管理机构提出召开专家审查会的申请,并提出评审地点及时间的建议;

(四)总局管理机构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七条总局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家库。

第十八条专家审查会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一般由法律、专业技术、标准化、检测、地理标志等方面的人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奇数,一般7人以上,但不超过11人;

第十九条技术审查遵循如下原则进行审核:

(一)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二)产品的品质、特色和声誉能够体现该地区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有一定知名度,并具有稳定的质量,生产历史较长;

(三)加工的产品采用特定工艺;

(四)其产地保护范围是公认的或协商一致的,并经所在地方政府确认的;

(五)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同类产品的强制性规范的要求。

种植、养殖的产品须满足上述(一)、(二)、(四)、(五)项的要求;其它产品须满足上述全部项目要求。

第二十条专家审查会按照上述原则对申报方的陈述和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等进行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技术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并函告申请人。颁发《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批准证书》。

第四章标准制定及专用标志使用

第二十二条产品获得批准后,申报方按照总局批准公告的要求,完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技术文件,并报总局管理机构审核备案。技术文件包括生产过程规范和产品标准两部分,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标准应制定为省级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生产过程规范可制定为技术规范或省级地方标准。

第二十三条获得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的生产者应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机构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出具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省级质检机构对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后,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及电子方式上报总局管理机构,由总局发布核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核发《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第109号公告的要求印制专用标志。

第二十六条专用标志的使用及监督管理

(一)可直接加贴或吊挂在产品或包装物上;

(二)可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的,由当地质检机构指定印刷企业、派专人监印,并将印刷数量登记备案。

(三)对特殊产品,应申请人的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标示方法。

总局批准公告明确的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必须控制专用标志的使用数量,建立产品的溯源体系。

第五章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经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予以复检。

第二十八条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消费者、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可监督、举报。

第二十九条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获得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应在产品包装标识上标明“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以及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总局批准公告号等,并施加专用标志。

第三十一条总局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列入监督抽查的目录;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须将本省一定数量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列入地方监督抽查目录。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每年须对辖区内一定数量的出口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进行检查。各级质检部门依照职能,对假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省级质检机构须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辖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情况及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报总局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使用者可向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质检机构报总局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审核不合格的,取消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到期不申请的,有效期至届满为止。

第三十五条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申报工作应节约、高效,杜绝不必要的开支。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要求上报的文字材料一式两份,印刷装订.同时将申报材料及申请表格的电子版发送至总局管理机构。

农产品保护 第6篇

【关键词】 国际贸易;新贸易保护主义;农产品出口

我国作为以出口导向型经济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受到了严重的贸易压力,从近年来出口商品遭遇国外新贸易主义壁垒的情况看,已经涉及到肉、禽、食品、水产、蔬菜、纺织服装、玩具、机械、电子、中草药及保健品。特别是农产品、食品(因为农产品大部分用作食品,以下所提农产品包括食品)对发达国家的出口频频受挫。

一、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由来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形成,源于世界性的贸易危机或者说是价格危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贸易量的增长速度非常快,远远超过生产的增长。随着国际分工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为世界市场而生产已成为普遍现象,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全球性的生产过剩、价格危机在短期内是解决不了的。生产过剩致使贸易中的进出口失去了平衡,各国的进口大量减少,出口极为困难,整个经济链条遇到了严重的障碍。面对全球性的贸易危机,各国政府都采取了许多对策。主要有:一是扩大内需政策;二是贸易保护措施,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市场,同时力争扩大出口。正是在这样的国际贸易全球性危机的大背景下,发达国家纷纷构筑起自己的各种“贸易壁垒”。1988年美国国会修订并通过了《综合贸易及竞争办法法规》,从法律上标志着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形成。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形式

1.以环境保护为名筑起“绿色贸易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又称环境贸易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某些国家借保护自然环境、生态资源,以及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之名,对外国商品制定过分高于国际公认或大多数国家所能接受的环保标准或制定比本国商品更高的环保标准,即所谓双重标准,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的进口,成为贸易发展的障碍。

2.凭借技术优势构建“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这里所讲的是狭义上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世界贸易组织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1991年乌拉圭回合文本而设置的世界性贸易政策)是指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制定的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标准。提高产品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3.对外贸易管理和反倾销

新贸易保护主义另一表现形式是把“反倾销”作为控制进口的有效而便利的手段,恣意滥用,为所欲为。新贸易保护主义运用反倾销战略,将受指控方原本符合公平竞争原则的比较利益优势消除殆尽,彻底违背了世贸组织关于反倾销协议所规定的准则。

三、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困境和原因

我国有限的土地资源,首先要用于保障口粮供应,其次要保证饲料粮供应,很多土地密集型产品的大规模生产会受到土地资源的限制。我国同美国等国家相比在土地密集型产品方面不具有比较优势。我国的农业资源总量大,但人均相对不足,分布不均,多数的资源质量不高,开发利用难度大,垦殖程度较高,土地资源承受压力大。

长期以来,由于耕地与人口的矛盾,我国农业生产以追求产量最高为主要目标,大量使用化肥、农药,甚至使用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的农药。盲目引进发达国家转移的高耗高污染产业,盲目发展采矿业、化工业、造纸业等。县工业及乡镇企业点多面广,科技含量低,工业污染物排放量增多,毁坏资源。城市大型工业企业排污治理差,“三废”直接排放,导致水资源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甚至蔓延到广大农村地区。造成部分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偏高,硝酸盐和亚硝酸盐及重金属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严重,动物疫情防治体系不健全问题也令人担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为农业发展的一个主要矛盾,使其比较优势无法转化为竞争优势。

四、相关对策

1.依靠技术进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1)充分采用高新技术成果生产高品质和特色农产品。要积极开发、研制和引进“现代农业技术”为开创农产品出口新局面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这些现代农业技术包括:优质、专用、高效农作物育种技术及新品种选育技术、现代农业节水技术、优质特色畜禽和水产品专门化品种培育及快速繁殖关键技术、优质高抗专用牧草新品种选育技术、现代农业信息技术与精准农业、绿色农产品生产与检测技术、可控环境农业高效节能生产技术、农业相关食品新型制造技术及产品开发、动植物无特定疫病害生产技术等。同时,加强农业科技推广和应用,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2)实施技术创新产品升级战略。目前我国农产品出口额增长主要还是依赖农产品出口数量增长。这种出口贸易模式,导致农产品出口额增长幅度有限,容易受到国外的抵制。应该借助于科技力量,切实提高农产品生产技术,开发和推广具有高品质、高价值的农产品,实现我国农产品出口额较快增长。

(3)建立农产品质量监控体系。产品质量取决于生产过程,并非来源于检验过程要从生产源头抓好产品质量。我国应参照国外农业生产管理的模式,根据有关国际标准,制定企业的产品内控标准,加大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的投入,并以此为依据建立起一套农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从生产过程来保证农产品质量;按照产品质量管理要求,科学选用种子、化肥、农药、兽药、饲料等,科学改良土壤和改善水质,运用科学方法和检测仪器鉴别产品质量,将农产品质量控制在设定的范围内。

2.实施绿色农业战略

绿色农业战略是指以生态农业为基础,以高新技术为先导,以生产绿色产品为特征,树立全民族绿色意识,进行绿色生产,产出绿色食品,开辟国外绿色市场。

(1)发挥绿色农业战略的资源禀赋优势。我国农业自然资源具有多样化特点和发展绿色农业的资源禀赋优势。自北至南跨越九个热量带,地域辽阔、多山多草原、生物资源种类繁多、品种丰富。东部绝大部分地区虽遭破坏,但处于低工业污染或尚未达到难以逆转的化学中毒地步。

(2)生态农业试点为绿色农业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环保和生态农业的研究及试点工作,从1980年开始已有20多年历史。我国已建立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生态农业建设试点2000多个,并取得可喜成绩。

(3)发展绿色农业的对策。制定具有我国特色的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和绿色农业发展战略;加强资源保护及农业资源综合立法,对自然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制定和完善支持政策,建立绿色农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绿色农业与绿色产品指标评价体系和绿色资格认证及环境标志产品制度。

3.积极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

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一个涉及面广且极其复杂的问题,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应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思想,政府和企业共同寻找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途径。同时依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宗旨与原则,参照欧美等国的商品防卫机制,制定我国的国际贸易防卫法,以法律手段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

参考文献

[1]冯德连.突破绿色贸易壁垒:政府策略的定位与细分.财贸研究.2006(4)

[2]余敏友.欧共体贸易壁垒条例评述.外国法译评.2003(1)

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评价 第7篇

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强度看, 保护水平最高的当属专门法模式。专门法保护模式强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位与功能, 充分考虑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特殊性, 保护方式清楚明了, 保护水平较高, 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全面完善, 且便于操作, 因其赋予了产地范围内特定经营者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专属使用权和禁止他人使用权, 所以能够很好地保护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利益;其登记注册制度既将地理标志范围内的特定使用者即权利人具体化, 又对权利人的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当然, 专门法模式也有自身的缺点, 比如这种模式行政干预多, 其制度建设需要耗费国家大量的行政资源, 但是对于我国这样农产品地理标志众多而且历史悠久的国家尤为适合, 值得仿效和推广。

2 农产品地理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评析

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 是将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竟争行为进行约束和制裁。德国、日本、瑞典是这种保护模式的代表。如日本《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将假冒商品原产地名称的行为和使用使人误认商品出处的标志的行为, 作为使人产生混淆或误认的不正当竟争行为而加以禁止。因该行为而可能使营业上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人, 可以要求制止该行为, 如实施此行为的人是故意或有过失的, 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和采取恢复信誉措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的特点如下:①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保护正当竞争者的利益,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其主要价值取向。更多体现了社会本位主义。这区别于上述以保护权利人的个体经济利益为主要价值取向, 更多体现个人本位主义的知识产权法。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建立在禁止与诚实信用管理相悖的基础之上, 而不是建立在专用权利保护上。②地理标志的相关权利人、其他进行正当竞争的经营者以及消费者都享有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这与前述只有地理标志的权利人才有权依据知识产权法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不同。③不直接赋予相关主体一项明确、具体和积极的专用权, 而是仅从消极方面, 对侵权行为进行禁止, 并责令侵权人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虽然反不正当竟争保护模式充分考虑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经济法性质, 从社会本位出发, 维护了公平竞争的秩序, 但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私法性考虑则不到位, 不利于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利益, 同时该保护方式没有授予农产品地理标志或任何积极的权利, 它所规定的是一种消极的权利, 即禁止权。作为地理标志所指向的地理区域内的生产者而言, 他们使用这一标志并不意味着其产品有着独特的品质、其他特征或声誉, 也即是说, 这种使用只是在产品的来源标记的意义上使用的, 而不是在地理标志的意义上使用的。反不正当竟争法既不能解决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之间的冲突, 也不能达到TRIPS协议所要求的保护水平, 特别是TRIPS协议对特殊地理标志的特别保护及要求就地理标志的国际注册进行强制谈判的规定, 因为用反不正当竟争法保护地理标志根本谈不上对地理标志进行注册的问题。因此, 以反不正当竟争法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并不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现今世界上的国家也很少采纳此种立法模式。

3 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模式的利弊分析

商标法模式是实行普通法的国家主要采取的一种模式。美国是这种保护模式的代表国家, 通过将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实施保护, 其中又分为三种情况:①通过注册集体商标的方式来保护, 如德国商标法;②通过注册证明商标的方式进行保护, 如英国商标法;③规定当事人可通过选择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进行保护, 如美国商标法、瑞士商标保护法。。

这种模式的特点如下:①农产品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体系, 运用已有的法律资源进行保护。②并非将地农产品理标志作为普通商标进行保护, 而是将之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进而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 一般以证明商标保护居多。③各国往往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 一般是具备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法人组织, 通常表现为行业协会。④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需提交有关的管理规则。在获准注册后, 由注册人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进行监测和监督。⑤证明商标权和集体商标权归注册人所有。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 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使用该证明商标, 只能依据经批准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规则, 授权符合使用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使用该地理标志。⑥在权利受到侵犯时, 商标注册人和地理标志有权使用人均得提起诉讼, 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商标法模式。该模式的优点是根据商标法兼容性的特点, 将与商标基本功能相同的地理标志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既无需任何其他附加资源的投入, 又可有效避免因主管机关不同而引发的冲突和纠纷。采用此模式的国家一般都有较为完备的商标法。商标法保护模式的缺点是:虽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基本功能与商标, 尤其是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具有相似性, 但相似毕竟不是相同, 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对于商标而言, 有其特殊性, 不充分考虑地理标志作为一项特殊知识产权的特点, 势必影响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4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模式选择

目前, 国内学者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立法保护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两种模式上:由商标法保护模式进行保护、专门立法保护。通过对上述两种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比较分析, 笔者认为专门法的保护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

(1) 以商标法为主要保护途径有很多弊端。

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性质不同, 不宜采用同一个法律规范进行保护。此外以商标法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保护还有其它不足:产地内生产同类商品的不同生产者众多, 如法国拥有“香槟”原产地名称的企业酒厂有400多家, 若他们均将“香槟”作为商标, 则不能区别该产地内酒的不同生产者, 势必引起混淆, 丧失商标的基本识别功能。TRIPS协议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 均应能够构成商标。”区别不同企业的产品是协议的总体要求, 因此协议禁止把原产地名称直接注册为商标, 只允许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作为注册商标的构成部分。对于注册商标而言, 欲想取得长期保护, 须屡经续展程序, 方可保有其权利的持久性, 而原产地名称“永远不能被认为有通用性而且永远不能成为公产”即不能落入公共领域。根据商标权之效力, 只能禁止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而TRIPS在第22条第2款中禁止的是“不论以任何方式, 在商品的名称或表达方面, 明示或暗示有关商品来源于并非其真正来源地”。如法国的伊夫圣洛良公司为其生产的香水注册了“Champagne” (香槟) 商标, 若依据商标法对此不能加以禁止。所以商标法保护水平达不到TRIPS协议要求。

(2) 专门法的保护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

专门法的保护模式能够实现我国利益最大化。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模式选择, 必须要从本国的最大利益出发。在贸易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之争, 归根到底是各国的经济利益之争, 知识产权只不过是各国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甚至政治目的的工具。符合本国经济利益是本国利益最大化的一个最主要的方面, 也是利益最大化的直接表现。欧盟和美国作为在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上的对立双方, 它们之间的矛盾实际上主要就是经济利益的对立。在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上, 发展中国家从前见性接受发达国家的商标范式开始到根据自己的判准构筑专门立法强式保护的理想图景;从对国家利益进行内部检省着手到开始寻求诉诸普遍主义的全球接纳, 无不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理性自觉的开始。

对于我国来说, 我国有着5000年悠久的历史, 有着960万平方公里的广阔地域, 造就了一大批的地理标志产品, 同时作为一个农业大国, 也有着很多的由特殊环境形成的地理标志农产品, 如库尔勒香梨、西湖龙井茶等。这些地理标志产品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从国际范围来看, 地理标志有可能成为我国知识产权的“长项”之一, 而不像专利、驰名商标等, 在很长时间内一直是我国的“短项”。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专门法保护, 因为这样更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 更能实现我国利益的最大化。

专门法的保护模式能更好的实现实效兴农。从国际范围来看, 和地理标志有关的产品多是农产品和食品, 只有极少数工业产品在某些国家受到地理标志的保护。由于地理标志和农产品联系密切, 所以通过地理标志来振兴相关的农业产业被人们寄予了厚望。从国外的实践来看, 农产品地理标志也确实起到了兴农的显著效果, 例如欧洲国家的葡萄酒、奶酷、火腿, 印度的茶叶、香米等, 地理标志的保护给相关产业的农民带来稳定和较为丰厚的收入。目前我国也面临着如何使农民增收的公共政策难题,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为振兴农业提供了极具价值的思路, 我国党政机关明确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问题提高到了使之服务于农业问题的高度, 这也是前所未有的。但是农产品地理标志如何才能取得兴农的实效?这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 也是保护模式选择上必须考虑的问题。从我国已有的实践来看, 商标法保护模式的效果显然远逊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 所以我国应选择专门法保护模式。

我国采用专门法保护模式要与国际保护协调一致, 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方面应当遵守TRIPS协定的规定, 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我国选择专门立法模式, 《里斯本协定》实际价值更大, 我国就有必要加入该条约 (我国还不是里斯本协定成员国) , 因为这样更有利于我国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除了与国际保护协调一致以外, 我们还必须协调好我国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的关系, 避免它们相互冲突。

参考文献

[1]董炳和.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制度研究——构建以利益分享为基础的权利体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2006.

[2]王笑冰.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农产品保护 第8篇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 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 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1]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是地理标志所指定区域的全体农民。

经过静宁县质监局和县果业局以及甘肃省质监局等相关部门的努力工作, 2006年5月31日, 国家质检总局于以[2006]77号公告通过对静宁苹果形式审查, 进行受理公告;2006年9月4日发布了2006年第125号公告, 正式确认“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对李店河流域的仁大等9个乡镇和葫芦河流域甘沟等11个乡镇生产的苹果予以保护, 保护总面积达30.2万亩。并于2007年9月30日发布2007年第150号公告, 进行专用标志公告。从公告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至今已经5年多的时间, “静宁苹果”地理标志的保护、使用、监管情况到底如何, 是政府相关部门、研究机构以及广大果品企业和农户关心的问题, 也是作为本省农业推广专业研究生真正应该关心的问题, 因此, 在甘肃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农业产业化、标准化背景下的甘肃省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研究》的支撑下, 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 拟定调研计划, 于2011年7月23日至27日对甘肃省静宁县

林业局、质检局、静宁苹果产销协会、静宁县格瑞苹果专业合作社、苹果销售加工企业陇原红果品有限公司以及“静宁苹果”保护区种植农户进行了调研, 调研采取座谈、走访农户、发放问卷 (问卷发放100份, 回收100份, 有效问卷94份) 等方式, 获得了很多宝贵的资料, 对“静宁苹果”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有了比较系统的认识, 也发现了许多问题。

2“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涉及的主体主要是政府职能部门, 如质监局、果业局, 专业合作社和协会, 加工销售企业, 农户等。因此, 对“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保护中的问题以主体为线索进行梳理。

2.1 政府方面

2.1.1 管理机构交叉, 多部门共同管理

政府是苹果产业化发展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在苹果产业化发展中具有总揽全局的重大作用。但通过走访静宁县林业局、质监局以及果业协会发现, 现在保护监管地理标志申请的有工商、质监、农业三个部门, 多部门交叉工作, 导致部门利益矛盾凸显, 无形中增加了地理标志和商标的争议纠纷, 不利于地理标志的使用与保护。同时, 因为管理不到位, 导致地理标志被假冒使用, 不是本地的产品, 却打着该产品的地理标志销售, “搭便车”的现象屡见不鲜, 严重影响了公众对真正地理标志的判断与认可, 损毁了口碑。

2.1.2 服务体系尚不健全、对地理标志宣传力度不够

地理标志产品有专门的技术标准, 这需要配套的技服务团队。通过调研发现, 静宁县果业局共有技术人员40个, 而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保护区就有李店河流域9个乡镇和葫芦河流域甘沟等11个乡镇, 静宁苹果种植面积80万亩, 测算下来一个乡镇2个技术人员, 显然技术人员是不够的,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静宁苹果的品质。静宁苹果尽管是甘肃省名优农产品, 知名度很高, 但农户对“静宁苹果”地理标志却很陌生, 通过调研发现许多人不知道该地理标志的监管、保护部门, 说明政府相关部门的宣传还是欠缺的 (见表1) 。调研也发现, 该地理标志的宣传方式一般都是果协顺带进行宣传, 政府相关部门日常工作繁忙, 也没有专门的宣传人员, 如林业局的苹果产销协会本身人员就很少, 面对庞大的种植农户, 很难召集进行宣传, 而农户的文化水平一般都较低, 用宣传册又不现实, 所以, 能进入乡村的系统全面的宣传活动基本没有举办过 (见表2) 。

2.2 果业协会与专业合作社方面

果业协会是果农自发成立的民间组织, 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实行会员制, 入会自愿, 退会自由。在运作上基本采用“协会+农户+市场”的模式, 为广大果农提供全方位服务, 包括产前的生产资料服务, 产中的技术指导、管理方法以及产后的销售服务。协会的发展有助于苹果产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发展。根据静宁县林业局提供的资料, 静宁县目前注册的果协 (合作社) 有48家, 但真正能够规范运作的不多, 而申请使用“静宁苹果”专用标志的仅静宁县格瑞苹果专业合作社1家, 而且许多合作社都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从调研中不难发现, 目前果业协会存在许多共性问题 (见表3) 。

首先, 缺乏资金与政策上的支持, 使得注册用标的协会很少, 因为地理标志商标的制作成本总体较高, 使用标志会增加协会的开销。从走访的几家典型的果业协会了解到, 协会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是资金。因为果协不代表全体果农利益只代表会员的利益, 其服务对象首先是本会会员, 其次才是其他果农。虽然果协数量众多, 但由于会员少, 而且会员只是交少量的会员费, 因此资金缺乏, 覆盖面并不大, 这样就制约了协会对地理标志的使用与保护。

其次, 缺少管理人才, 运行不规范, 使得地理标志无法按标准规范使用, 更使一些“搭便车”的商贩有机可趁, 打着协会的旗号擅自使用地理标志, 以次充好, 影响了真正地理标志的品牌效益, 损毁了“静宁苹果”地理标志的声誉。

3 果品销售、加工等龙头企业方面

静宁县与果业相关的企业有十几家, 如陇原红果品有限公司、鼎元纸制品公司、通达果汁厂等, 但是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只有静宁县麦林果业有限公司、静宁县陇原红果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静宁县常律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三家, 但他们在使用地理标志中也存在很多问题。首先, 是人才的缺乏, 尤其是管理方面的人才、拥有相关学识的人才很少, 据陇原红果品公司办公室主任介绍, 现在他们员工里面中专以上学历的员工约占总员工的13%, 所以公司在管理、运营方面存在问题, 使得仅有的人力、物力等得不到合理利用, 工作效率等得不到保障。而农产品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 是一项软科学, 没有相关知识文化等背景很难认识到其潜在的价值和蕴含的市场前景, 因此也就很难真正重视其保护。其次, 地理标志的使用上也存在很多问题。虽然该公司获准使用地理标志, 但是真正用标的果品不是很多。用标多半是在外包装上, 规范的的单个果品用标很少, 原因有二:一是单个贴标成本较高, 每个标要几分钱, 总的算下来就是一大笔开销;二是单个贴标很费劳动力, 农户一般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做。所以, 即使是用标企业, 用标率也很低。

4果农方面

果农作为苹果的生产者, 是苹果产业化发展链条上最基础的一环, 也是地理标志保护链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如果果农产不出符合地理标志标准的苹果, 就谈不上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获准保护的地理标志就失去其价值。通过调研发现, 农户方面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农户对地理标志的认知度低 (见表4) , 保护意识淡薄。

而“知道”和“听说过”的人, 对地理标志的具体内容了解的寥寥无几, 都说知道就是名牌的意思, 能卖好价钱。其次是果农的文化程度普遍都较低, 所以对新技术、科学种植、修剪、管理难以掌握, 大大降低了果品的质量和合格率。就更谈不上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了。值得欣慰的是果农本身很愿意接受地理标志方面的知识 (见表5) , 也很想知道它和自己究竟有什么关系, 能给自己的苹果种植和销售带来什么样的好处。

3 解决“静宁苹果”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的途径

3.1 政府整合管理部门, 明确地理标志工作分工

针对多部门交叉工作, 管理混乱等问题, 政府应该进行部门分工, 明确责任。例如, 农业局主要做好潜力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发现与统计工作, 工商部门主要做好地理标志的申请与注册工作, 而质监部门主要负责地理标志申请后的使用标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这样依部门性质分段管理, 合理分工, 有利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其次, 政府应针对地理标志产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对使用地标的协会、企业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与优惠, 真正做到亲民的地理标志为民所用, 为民牟利。第三、制定行业标准, 针对静宁苹果曾遭受“水泥箱”危机, 制定纸箱包装规范标准, 减少其他地区冒用“静宁苹果”地理标志和外包装的纠纷, 更好地保护当地产品和农户利益。这样才能多方位对“静宁苹果”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3.2 果业协会与专业合作社引进高层次管理人才, 规范地理标志使用

协会主要是为会员与其他果农服务的, 所以要引进高层次的管理人才, 解决管理混乱、运行不规范的现状。让协会做一些诸如果业知识普及、技术指导与培训、邀请知名果树专家为果农答疑解惑等方面的实际工作, 使果农种植出符合地理标志保护要求的产品, 同时做好地理标志宣传和规范使用工作, 让农户从使用地理标志中获取应得利益, 提高农户使用地理标志的积极性。

3.3 龙头企业率先使用地理标志, 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甘肃省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普遍存在重申请轻使用的情况, 这也是政府工作的难点, 而地理标志只有广泛使用才能发挥其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针对使用难的问题, 我们认为在地理标志推广使用的初始阶段, 应该先从龙头企业抓起。质监部门、果业部门不仅要主动联系龙头企业做工作, 而且要在工作方式方法上下功夫, 找问题的突破口。企业是以盈利为目标的, 这就是突破口, 目前企业不愿意使用的一个原因是地理标志成本高, 而使用后在短期内又看不到明显的效益。对此, 政府可否考虑给用标的企业在初始阶段给予一定的补贴, 降低用标成本, 等经过一个科学的使用周期, 企业从用标中获得高于不用标企业的经济社会效益后, 再以正常价格让企业用标。因为在这样的一个环节中, 企业看到了用标的效益, 自然会主动用标。

3.4 提高果农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

一方面提高果农的整体知识水平, 尤其是果树方面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要对果农进行地理标志知识的宣传, 有助于果农对各种信息的认知与筛选, 更好地为种植服务。宣传时应该考虑宣传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方法的选择。方式上, 可以是进村集中宣讲、写宣传语、田间地头的技术指导;也可以是手机短信资讯、农家广播、网络宣传。时间上, 集中的宣讲应采取农闲时节, 现场技术指导要和果树生长周期结合, 农家广播要和农民的作息时间对应。此外, 利用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暑假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 让专业领域的师生进行技术服务和相关宣传。

摘要:通过对“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保护现状的调研, 发现在地理标志的申请、监管以及使用中存在多部门申请、重申请轻使用、监管难等问题。文章立足调研数据资料, 综合相关文献, 对“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提出政府明确职责、完善注册管理制度;行业协会与合作社参与组织配合;龙头企业支撑;农民支持等一系列保护对策, 以提高该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实效。

关键词:“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保护

参考文献

[1]《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农业部发布.

农产品保护 第9篇

质量是保证

2010年12月, 有一名叫“木阳台”的博主在其博客中写道:“走进稻花香, 我们无不为这一座美丽的现代花园式工厂所叹服。绿树成荫, 鲜花争艳, 绿化面积占整个厂区的48%, 生产厂房和生活住宅, 错落有序, 高大明朗, 俨然一处都市花园。”

地理环境对酿酒业来说十分重要, 稻花香从创立之初, 就十分重视产品质量。稻花香集团所在地宜昌龙泉镇是一座活力四射的花园式酒镇, 那里地处长江中游地区, 依山傍水, 气候宜人, 雨量充沛, 湿度大, 三面环山, 一面靠水, 非常适合微生物的生长繁殖。

传承独特的酿酒秘方也是稻花香质量的保证。“华夏第一香”、“琼浆玉液稻花香”都是对稻花香的赞誉。酒香浓郁的稻花香采用的是传统的五粮酿造工艺, 选用优质红高粱、小麦、大米、糯米、玉米为原料, 取优质矿泉水, 用稀有的千年窖泥发酵, 通过混蒸混烧、深窖发酵、分层蒸馏等程序, 最终形成了“清澈透明, 窖香浓郁, 醇厚绵甜, 协调净爽, 回味悠长”的稻花香白酒。

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 稻花香狠抓严管, 从原料进厂、制曲酿酒、检测品评等过程都经过严格的监督和检测, 并建立省级科技中心和质量检测中心, 确保产品品质诚信。今年10月, 稻花香酒业公司加入中国白酒3C计划, 组织专家团队对白酒诚信管理体系、白酒生产准入细则、年份酒标准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营销是手段

提起稻花香的营销策略, 王心高是一个不可绕过的人。2002年, 时任江苏片区经理的王心高被集团董事长蔡宏柱点将, 开始全面负责“稻花香”营销战略的实施。2005年, 在对稻花香全国市场占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后, 王心高制定了“1+3”市场开发策略。即以宜昌、武汉为中心的湖北本土市场为根据地, 以“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唐三角”三大市场为主战场, 形成内、外线互为依托、分进合击的市场发展态势, 目的是“一年开发一个省, 两年成功一个省”, 逐步实现四大主力胜利会师, 进军全国。

2009年年初, 蔡宏柱又提出了“三华战略”的新思维, 确定华中的湖北、华南的广东为两个过7亿元的市场, 江苏、安徽、湖南、山东、浙江、重庆为6个过亿元的市场, 将河南、江西、广西定位为三大核心开发市场。

王心高迅速行动, 奔波于“三华区域”, 推进战略实施, 着力市场纵深开发。这一年, 初战大捷:湖北市场实现销售回款9亿元, 占公司总销售回款的35.63%, 比上年增长86%, 是增幅最大的市场。广东市场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 仍回款6.6亿元, 占公司总回款的26.54%, 比上年增长37%。“三华市场”实现的销售收入已经和许多以“全国市场”为销售区域的白酒品牌的销量不相上下。

在蔡宏柱“锤炼百亿集团”战略指导下, 王心高率领营销大军, 在全国市场频频开展区域化营销:在春夏之交白酒淡季, 以优势兵力、密集矩阵, 向浙江、福建、广东、安徽等重点市场发起攻击, 使这些区域的市场销量稳中有升;在秋冬黄金季节, 以“金九银十”为重点战略目标, 集中主力在湖北本土、江苏、广东等核心市场, 开展“秋季攻势”, 赢得了销售的满堂彩;在武汉市及周边地区发起“江城进攻战”;通过一系列有声有色的活动, 为最终实现“重振武汉”战略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根据蔡宏柱提出的“红色行动”, 王心高又亲率大军以全面布局核心战略市场的方式进行此项系统营销工程, 先后建立了多个“红色根据地”和“红色区域”, 并把“红色行动”作为集团公司扎实推进全国市场的一项基本方针。

稻花香藏酒洞

稻花香举办经销商培训班

为了稳固江苏市场, 王心高在江苏实行“一地一策、一市一策”的灵活营销策略, 稳扎稳打, 步步为营, 从而很快扭转了被动局面, 一举占领江苏46个县市, 使“稻花香”在江苏市场形成品牌强势, 创造了连续10年畅销不衰的业绩。

品牌是后盾

价值是一种地位, 经典是一种品位。稻花香集团董事长蔡宏柱说:唯有品质诚实、服务诚心、产业诚信, 才能不断推动企业实现更大发展。诚信经营对于企业品牌的建设更是有着不可小觑的力量。稻花香在发展过程中以标准化为手段, 以质量为核心, 努力争创名牌产品, 提出了“要像保护眼睛一样, 保护产品质量;要像珍惜生命一样, 珍惜企业品牌”。

贴近民生, 打造民生品牌, 让消费者共享发展红利。他们通过举办湖北名酒节, 召开全国健康饮酒研讨会, 在全国各大中城市举办品鉴会, 稻花香与消费者面对面沟通交流、真情互动, 着力倡导文明健康饮酒;建立“400”客服热线实行24小时全人工服务, 想消费者之所想, 诚心为消费者服务。

今年6月,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到稻花香集团考察时说, 稻花香“400”客服热线及时、快速处理全国市场客户和消费者反馈意见, 这种科学高效的售后服务在全国食品行业中难能可贵, 值得学习推广。

建立完善服务体系, 与经销商精诚合作, 实现厂商双赢。稻花香集团积极构建信息交流平台, 简化经销商办事流程, 高效快捷服务商家;从目标、效益、实际出发, 一地一策运作市场, 厂商共建良好市场环境。

年初以来, 稻花香集团在全国开展“乡镇喇叭响, 村村大铺市”活动, 与经销商协力打开终端市场, 为经销商带来切实利益。他们还在商学院举办经销商培训班, 邀请著名专家、教授、企业高管授课, 蔡宏柱也亲自授课, 现场为商家答疑解惑, 真正达到厂商交流无阻。

百舸争流千帆竞, 乘风破浪势如虹。现在, 稻花香正迸发出巨大的发展力与创造力, 充分彰显了振兴民族传统产业的前瞻性战略、恢弘气度和深厚的文化蕴藉。

农产品保护 第10篇

从我国产业结构来看, 农业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 我国农业发展演变历史悠久, 尤其是在近30年来取得了显著进步, 这得益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实行土地承包制, 加上科技发展迅猛,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 科学技术对于我国农业现代化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这种背景下, 农产品产地等基本属性日益受到社会关注, 以农产品地理标志为指针, 不断为农产品增加附加值, 成为发展地方农业经济、切实增加农民收入的“科技新元素”。

1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现状

当代科学技术向人类提供了可以全面深刻地认识自然的潜力和手段。在经济、技术全球一体化的今天, 各行业应把行业内领先的技术成果与科技资源进行融合并完成创新才能最终形成生产力和竞争力。地理标志作为团体性知识产权, 是发展知识经济的潜在宝库。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 农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 农产品种类丰富, 农业几乎覆盖了全国各地, 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非常丰富, 地方名优特产成为持续拉动地方农业经济增长的新动力。

一般来说, 地理标志产品在其质量、声誉等方面主要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因此, 影响产品这类客观因素诸如自然及人文因素, 在产品市场价格、知名度以及消费者认可度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例如, 万年贡米作为地理标志产品, 与其他米类产品相比, 自然有着其他产品无可比拟的特征:历史沿革方面, 万年贡米自南北朝起就成为进贡历代朝廷的“官粮”, 深受历代皇上的赞誉;从地理成因方面分析, 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曾在万年寻找到了原始野生稻, 并将这种野生稻运用到水稻杂交试验中;从其产品自身特征来看, 万年贡米蛋白质含量是其他普通米类的1~2倍, 颗粒大、体细长、香味浓厚, 用其做饭, 质软而不腻, 米质独特。截止目前, 我国有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农业部3个政府部门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 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数量呈现逐渐增加的趋势, 平均每个县分布3~5件。根据201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我国已拥有认证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9万多个, 在591个县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创建活动, 支持建设果菜茶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示范场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7288个, 农业标准化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从源头上提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 保护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有效途径

2.1 健全法规制度, 形成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保护途径

近年来, 随着国家政府对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高度重视, 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取得了一定成效, 逐步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 并与国际惯例接轨。1999年8月和12月, 国家职能部门先后制定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 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 也标志着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得到初步确定。此外, 国家检验检疫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则协议》等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 制定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对地理标志保护最直接的法律条文要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该办法自2005年7月15日开始施行, 对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保护工作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任何一部法典在施行的过程中, 都有其自身的特征, 如强制性、规范性、概括性以及普遍性。从长远利益来看, 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 既是进一步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保护工作的客观要求, 也是我国政府发挥职能作用、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既顺应我国农业由粗放型向知识密集型、科技集约型转变的趋势, 又满足发展农业科技、实施科技兴农战略的主体要求。因此, 建立健全法规制度, 有效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纳入到政府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中, 是形成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长效机制的强有力保障。

2.2 严格审批环节, 形成技术审查落到实处的保护途径

严格审批环节, 将技术审查引入到农产品地理标志有效保护的重要环节, 这属于程序性保护。

目前, 国家质检总局对地理标志设立了严格的审查程序,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 应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提出。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后, 进行形式审查, 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 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地理标志是一种独立的、重要的、涉及农民利益的知识产权产品。只有严格审查, 充分研究, 形成权威的认定结果才能体现其价值。严格抓好“滥竽充数”等地域特征不明显的地理标志审批工作, 严格审批环节、抓好技术审查是落实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有效途径。

2.3 加强监督管理, 形成市场竞争有序的保护途径

对依法认定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加强监督管理是有效保护产品地理标志的工作。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无形资产, 要加强管理, 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避免资产流失。地理标志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 相关部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各环节, 如登记、认定、标准制修订、标志监管等管理制度和工作须进一步细化规范和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形成政府监管、行业监督和企业自律的统一模式, 并从统筹生产和流通来规范整个市场秩序, 促进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健康发展。

根据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对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 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保护地理标志有利于维护地理标志产品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有利于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的利益, 有利于保护地理标志产品消费者利益, 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持续发展。

3 保护地理标志的现实意义

保护地理标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保护地理标志, 宣传和推介地理标志产品, 实际上也就是在推介产地优秀的历史和文化。在“酒香也怕巷子深”的今天, 有良好的知名度就是提升了自身的发展潜力。[4]例如, 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旅游局在中央电视台投放的《江西风景独好》主题推介广告, 将江西景德镇瓷器、武功山等具有地理标志的地方特产、旅游产品进行了很好的推介。“江西风景独好”旅游品牌推广获选2011年全国十大广告营销传播经典案例, 并将在全国各大院校市场营销专业和广告界予以传播, 这既是江西有史以来第一次, 也是2011年全国旅游行业江西省唯一的入选案例。它的成功之处在于立足江西对外窗口, 极力提升江西在全国乃至全球的知名度、美誉度, 让全国全面了解江西的历史文化, 进而提升江西产品的对外销售量。

(2) 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传统知识和工艺。传统知识往往是代际之间口口相传或以文献实录方式传承下来的某些理解、观点或诀窍, 传统工艺是具有百年以上历史并按照完整工艺流程世代相传的技艺。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可以进一步保护产品原产地域所附加的声誉。如四川省的青神竹编成为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这不仅仅让青神竹编产品制作精良, 工艺卓著, 也对青神竹编的完整制作工艺有进一步的传播和保护作用。

(3) 保护地理标志,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护”在这里除了非破坏的含义之外, 还有一层意思, 就是动态保护———在开发中进行保护, 在保护中进行开发。地方政府通过健全发展机制、整合更多资源、完善保障支撑机制, 大力实施地理标志产品品牌战略, 引导地理标志品牌产品快速发展, 拓宽地理标志品牌产品的发展途径, 优化地理标志品牌产品的建设环境。据中国经济网2011年《第二次全国地理标志调研报告》的统计, 江西省的国家授权的地理标志数为67个, 占全国的3.44%, 排名第11名;产值349.76亿, 占全国的4.17%, 排名第10名;调研的地理标志中涉及农产品占调研总数的94.92%。因此, 地理标志其实是一个三农权益显著的知识产权, 保护与发展地理标志成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渠道。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重要意义不仅仅是知名的农产品对其产地的标示, 更重要的是从其产地衍生出的质量、声誉、工艺属性、人文历史、地域文化等附加属性。目前,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已经成为政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抓手和载体。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 不仅是知识经济与农业经济的完美融合, 还是有效实现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品牌战略的有效途径。

摘要:本文结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政策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专项工作的实践经验, 阐述了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有效途径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产品,地理标志,途径,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王寒, 陈通.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现状分析[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8, (04) :101-105.

[2]张维克, 刘振磊, 高大成.地理标志保护与名优特农产品的发展[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04, (04) :85-88.

[3]李海娇, 郑建平.地理标志保护与江西农业经济发展[J].中国西部科技, 2006, (35) :5.

企业内部产品保护政策的利弊分析 第11篇

关键词:内部市场 内部产品保护政策

1 煤矿企业非煤产业现状分析

①依托煤矿应运而生,产品结构单一,发展空间狭小,为煤而生,为煤服务。

②各自为战,重复性建设多,生产规模小而全,无法取得规模化生产带来的成本和价格优势。

③企业产权结构单一,国有或企业集体资产占比绝对,机制僵化,人浮于事,进取心、创造力不足。

④产品技术含量较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龙头产品匮乏,缺乏竞争力。

⑤产品质量瑕疵较多,由此导致的质量纠纷时有发生。

⑥调解争端机制滞后,调解纠纷不及时。

上述现状造就了当前煤企非煤产业的竞争劣势地位。面对非煤产业的不利竞争地位,各煤企出台非煤内部产品保护政策,为非煤产业发展壮大争取时间、市场和空间,同时也维护了职工的经济利益和矿区稳定和谐的局面。实施内部产品市场保护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非煤内部产品在煤企产品市场的份额,增加了非煤产品生产单位的产值和利润,为这类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以便成功打入外部市场赢得了时间。非煤产品生产(服务)单位充分利用政策优势,经过不断学习、创新,提高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铸造了一批优势品牌和龙头产品,有效降低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但非煤内部产品保护政策在具体实施過程中,也凸显了诸多问题,亟需研究解决。

2 内部产品保护政策实施过程的几点问题

2.1 价格问题。企业在采购(维修)产品过程中,通常采用货比三家的比价方式,按照同质价低者中标的原则进行。但是根据内部产品市场管理相关规定,对一般内部产品坚持“同质同价内部优先”,重点产品则实行必须从内部市场采购(服务)的原则。对违规外委外购产品(服务)等行为一经发现,则按照内部产品市场保护的相关政策给予违规企业按照购买支出费用1-3倍的处罚,同时扣除单位上缴的内部产品市场抵押金。这无疑为内保产品生产(服务)单位提供了变相垄断的空间。由于一成之规,企业在购买产品(服务)等工作时没有选择余地。内部产品生产单位由于其经营管理、用工方式,原材料采购等诸多原因,导致其产品(服务)价格大大高出外部市场。甚至有些产品(服务)竟然高出外部市场定价的20%-50%。

2.2 质量问题。安全是煤矿生产永恒的主题,贯穿于煤矿生产各环节全过程。煤矿购买产品或者需求服务时产品质量凸显重要。但有些非煤企业由于其经营管理、创新能力等因素导致其产品(服务)技术含量低,严重影响煤炭生产环节。甚至因质量问题导致生产事故的发生,给煤矿生产安全带来弊端,直接造成经营管理成本的增加,影响煤矿效益。

2.3 挂靠产品、搭车销售、外购内销、外包转包问题。矿井由于生产环节庞大,需要购置(维修)的设备数量众多,像综机设备等技术含量要求高的项目,获得内保企业资格的单位无法满足需要。但矿井在提出产品(服务)外委外购申请时,拥有签字同意权限的内保单位往往不予批准,甚至刁难。最终这些产品(服务)只能按照内部市场管理相关规定交给内部单位实施,而内保单位却转手将项目进行转包,从中渔利。甚至某些内保单位产品进行贴牌处理,做起了二道贩子。外包转包的问题也经常出现在矿井工程基建和工程车辆、厂驾车辆维修等项目中。

2.4 具体工作人员理解和把关尺度问题。内部产品市场目录中产品(服务)种类繁多,几乎涵盖了矿井需要的每个方面,涉及矿井综机、机电、货物运输、地质工程勘探、办公用品采购、基建工程、广告装潢、劳动防护等千余项目。而内保政策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专业性质等所限,在监督执行内保政策中理解偏差,尺度难以把握。

2.5 增加了使用单位的经营管理成本。内部产品市场保护政策的限制性,给使用单位带来了诸多不便。即使通过价格制约、比价等方式进行的合同谈判,内保单位也不愿降低价格,合同谈判极其艰难,而矿井生产亟需产品(维修)等项目不能久拖,势必让矿井在合同谈判中成为“鱼肉”,只能接受质廉价高的内保产品(服务),带来产品使用周期短暂,维护费用居高不下,矿井采购(维修)费用节节攀升的怪相。

2.6 违背了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部分内保企业就像生活在温室中的鲜花,在内保政策的大伞下,难以发展壮大。违背了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

3 基于现行的内部产品市场保护政策的建议和思考

3.1 基于公平、合理、适时、适当的定价机制。内部矿井企业购置产品(服务)时,适当引入外部同类别供应商参与合同竞标。当内、外部产品价格比相差较大时,取消内保产品提供此次产品(服务)机会。适应外部市场价格变化波动频繁的现象,组织多部门参与内部产品价格的制定,要做到及时、公开透明,方便使用单位操作。定价机制把压力传递到内保单位,督促其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价格,提升产品(服务)竞争力。

3.2 提高产品质量,推行严进宽出和优胜劣汰的内部产品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针对个别内保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勒令限期改正,对屡犯拒不改正者,取消内保产品资格,体现保护先进,淘汰落后的原则。同时,积极推广质优价廉的内保产品,允许外部企业参与竞争,积极引入质量过硬、服务及时周到的企业,实行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3.3 严格考核,杜绝转包、外包从中渔利行为。从实际出发,严格考核内保单位的资质,实地考察内保单位的生产服务能力,坚决杜绝转包、外包、搭车销售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坚决实行内部市场退出机制。

3.4 资金扶持、技术攻关,形成拳头产品。对有发展前景且内、外部市场竞争优势明显的产品(服务)提供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政策扶持,组织科研攻关,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精产品、拳头产品,增强企业竞争优势。

农产品保护 第12篇

1 保护和发展地理标志是壮大县域经济的重要措施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在长期的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形成的地方优良物质文化财富, 对优质、特色农产品进行地理标志保护, 是合理利用与保护农业资源、农耕文化的现实要求, 有利于培育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并且农产品地理标志在发展和壮大县域特色经济已经体现出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1.1 带动产业迅速发展

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都是在县内具有质量品质好、声誉响亮、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标示, 深受广大消费者信赖和认可。注册地理标志后, 农产品产量都快速增加, 生产标准化程度迅速提高, 覆盖农户明显扩大。

1.2 发展道路长远

地理标志商标不仅在国内受到保护, 在国际上亦受到认可和保护, 随着地理标志农产品附加值的不断提升, 有效地保护了地方品牌和促进了特色产业的发展, 助推了国际国内品牌农业的产生和发展。

1.3 统一品牌形象, 形成合力, 提高产品竞争力

地理标志所标示的产品与特定的地理区域相关联, 独特资源在市场上具有比较强的“比较优势”, 甚至会形成“绝对优势”。地理标志可以将单个的散养农户凝聚起来, 形成一个整体, 以一个整体共同进入大市场, 参与市场竞争。地理标志在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和价格水平更加优越。

1.4 覆盖面广, 农民增收明显

虽然地理标志的注册人或持有人要求是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资格的机构, 但是地理标志在使用过程中体现的是具有特色的农产品, 农产品的来源只能是当地的农林种养殖户, 所以最大的受益群体仍然是最广大的农民, 通过地理标志的整体包装和宣传推广, 品牌形象提升产生的附加值增加促进农民收入见效快, 成效大。

2 城口县地理标志的现状

重庆市目前已注册地理标志商标117件, 其中我县有城口老腊肉、城口山地鸡、城口蜂蜜、城口核桃、城口板栗共6件。“城口老腊肉”是2007年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申请注册的重庆市第一件以集体商标形式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

“城口老腊肉”在2007年注册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2007年全年生猪饲养量36.7万头, 累计出栏商品猪16.3万头, 加工外销城口老腊肉500t, 实现产值1 200万元。2010年全年饲养量40.3万头, 累计出栏商品猪22.1万头, 加工外销城口老腊肉1 000t, 实现产值2 600万元。2015年全年饲养量43.2万头, 累计出栏商品猪24.6万头, 加工外销城口老腊肉3 500t, 实现产值近3亿元。“城口山地鸡”在2010年成功获得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原产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成为目前重庆市唯一获得原产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畜禽品种;2012年2月, 注册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城口山地鸡”在2007年城口山地鸡全年饲养量202.5万只, 累计出栏商品鸡105.9万只。2010年城口山地鸡全年饲养量624.9万只, 累计出栏商品鸡358.2万只。2015年城口山地鸡全年饲养量741.0万只, 累计出栏商品鸡422.3万只。“城口蜂蜜”在2013年申报了地理标志。2007年中蜂存栏2.2万箱, 年蜂蜜总产量达152.6t;2010年中蜂存栏6.1万箱, 年蜂蜜总产量达613.7t;2015年中蜂存栏13.1万箱, 年蜂蜜总产量达804.0t;“城口核桃”、“城口板栗”在2015年成功申报注册了地理标志。

通过我县地理标志农产品近十年的发展可以看出, 地理标志在产业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通过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使用, 消费者认可度高, 一是地理标志农产品数量增加迅速;二是农产品附加值提升很快, 示范带动作用较强, 产生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都十分明显;三是品牌形象提升很快, 消费者熟悉程度提升很快。

3 目前存在的问题

地理标志对当地农产品的整体推广和品牌宣传起到的作用很明显, 但是因为地理标志的注册、管理和应用涉及到的部门众多, 加上部分民众思维不够活跃, 认识不全面等因素, 造成了地理标志在实际应用和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3.1 当地政府对地理标志的管理和探索不够

申请地理标志注册保护之后, 实际上就将整个地域的相关企业联系在了一起, 也可以说是一荣俱荣, 一损俱损, 一个企业出现问题将会对整个产业造成严重冲击, 严重影响到整个产业的声誉。但是目前地方政府对地理标志的有效管理和发展探索明显不足, 导致了地理标志注册数量速度较快, 注册后的使用和管理不配套。

3.2 宣传推广不够, 用标意识淡薄

生产、加工、销售者存有一定的守旧心态, 尤其是许多小规模农户认为, 农产品只要能卖出去就行了, 有没有商标无所谓, 花钱在商标使用和宣传上不划算, 看不到证明商标的附加值能提高收入, 不愿在标识使用中投入资金。

3.3 商标被假冒侵权现象比较突出

由于一些证明商标在注册前已作为通用名称被长期使用和被消费者熟知。证明商标注册后, 不少从业者明知使用证明商标是有偿使用, 且商标使用要按照协议规范使用, 仍然公开半公开地冒用证明商标, 注册人深感法不责众, 当地工商部门在查处证明商标侵权行为时遇到相当大的阻力。

3.4 以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管理不科学

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是城口老腊肉行业协会注册, 只要是该协会的集体成员均可使用, 该协会以外的人员不得使用, 属于封闭的“俱乐部”型, 商标的使用管理更多地要依靠企业自律。协会会员都是加工销售企业, 在商标的使用管理方面一是不能客观公正地监督其他企业, 二是对使用不规范的行为缺乏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

3.5 后续资金投入不足, 后期宣传不够

政府在地理标志上后期投入太少, 缺乏必要的基础性研究, 对地理标志的典型特征特性没有深度挖掘, 缺乏权威的佐证资料, 造成企业在宣传过程中重点不突出, 特征特性总结和表达不全面, “比较优势”不明显。为了稳定市场占有率, 追求短期经济效益, 盲目迎合大众市场, 开发新产品缺乏创造力和生命力, 造成产品质量不稳定, 市场混乱, 消费者口碑下降的现象, 地理标志产品的传统特性越来越不明显, 甚至部分丧失。

4 切实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和发展, 推动县域经济壮大的建议

针对地理标志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为进一步管好用好地理标志, 促进农民增收, 农业增效, 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现对我县农特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4.1 加强农特产品地理标志制度监督管理

一是严格执行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范。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严格依照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 保证质量。对分散的种养殖地理标志产品, 行业协会、授权使用的组织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中的要求, 进行生产指导、技术服务和质量监管。二是认真落实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相关责任。

4.2 推进农特产品地理标志申请注册工作

一是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统筹协调机制。针对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主管部门多、涉及面广以及申报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强的特点, 理应建立政府统一领导,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牵头, 农业、工商、质检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互相配合的地理标志工作统筹协调小组。避免出现“重复申报、浪费行政资源, 又容易产生矛盾冲突而难以实施监管保护”等问题。二是加强地理标志资源的调查与规划。深入了解各农产品历史渊源、资源现状、分布区域、品质特性等基础信息。根据普查结果, 客观分析, 科学规划, 保护和培育有价值有前途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三是突出重点、分阶段稳步推进符合地理标志保护条件的农特产品的申请注册和使用管理工作。

4.3 强化地理标志的保护功能

一是规范地理标志产品标识的使用。对于已核准注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为保证已注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信誉, 避免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标识出现混乱, 相关部门应指导注册人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二是加大对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 维护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监管, 切实保护好农产品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侵权“冒牌”、“傍名牌”行为、利用广告抵毁农产品知名品牌行为、侵犯已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权益等违法行为, 公安、工商、质检和农业等部门应加大查处的力度, 切实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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