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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支取须知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南京住房公积金支取须知(精选12篇)

南京住房公积金支取须知 第1篇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支取须知

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支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私房;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职工住房在规定面积标准内的租金支出,超出职工家庭月平均工资收入10%以上部分;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支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二、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购房的,须凭有售房单位盖章的《南京市公有住房买卖契约》或有鉴证章的《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买二手房的凭《房地产交易登记凭证》和《完税证》;购买公房承租权的,须凭《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合同》、《公有住房租赁合约》;配偶一方在外地购房的,须提供外地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的契约;不得用同一契约重复支取;在契约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支取有效。

2、建造自住房、翻建和大修私房的,须凭《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支取有效。

3、职工离休、退休的,须持离休、退休证书或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结论、或市级(含市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如《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书》)。

5、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须凭户口迁移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6、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详见宁房基[2001]15号文《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规定》所述。

7、用于支付房租的,须凭《房屋租赁证明》、《职工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审批表》(此审批表在单位交公积金的建行网点领取填写,经出租单位、本人及配偶单位盖章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审批,一年办理一次)。

8、职工死亡的,须凭死亡人的户口注销证明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

三、办理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本人办理支取:

职工凭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按规定审核后,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现金支票》→职工携带身份证、上述凭证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单位交公积金建行网点支取。单位集中办理支取:

各支取人将有关证明材料及身份证集中交单位→单位按规定审核→单位经办人将支取人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支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盖有单位公章的《支取清单》、汇总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现金支票》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送所属建行网点审核后集中办理支取→单位经办人员将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及时发给各支取人。

对于购房、建房、大修私房、住房公积金还贷以及支付房租的支取,为保证职工支取后的帐户仍能正常缴存,凡拾元以下的尾数仍存在职工帐户内。支取后下月仍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下列情况目前暂不予以支取:

1、虽有购房行为,但未取得合法有效的“买卖契约”或“买卖契约”的买方栏中没有其姓名的(配偶除外);

2、翻建、大修私房的产权不是本人和配偶的;

3、装修、装饰、非大修私房的;

4、逾期不缴存且未办理“缓缴”手续而被封存帐户的单位(购房、归还购房贷款除外);

5、购、建、大修私房的证明材料的签订日期超过一年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请咨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咨询电话:4708265。

南京住房公积金支取须知 第2篇

一、申请范围

(一)购买商品房

(二)购买二手房(含现房)

(三)购买经济适用房

(四)柜面偿还本中心公积金贷款

(五)柜面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六)租住商品住房

(七)离休、退休(八)出境定居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十)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

(十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

(十二)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十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

(十四)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十五)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十六)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

(十七)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

二、办理要件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2、首付款发票;

3、结婚证(单身声明);

4、户口簿或社保缴纳材料(异地购房提供);

5、身份证;

6、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二)职工购买二手房(含现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不动产权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3、结婚证(单身声明);

4、购房发票或主贷人个人信用报告(异地购房提供);

5、户口簿或社保缴纳材料(异地购房提供);

6、身份证;

7、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三)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市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

2、付款发票;

3、结婚证(配偶提取提供);

4、身份证;

5、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因拆迁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其提取总额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四)柜面偿还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贷款证明(本行可不提供);

2、身份证。

(五)柜面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贷款银行开具的《贷款证明》;

2、主贷人个人征信报告(明细版);

3、结婚证(单身声明);

4、户口簿或社保缴纳材料(异地购房提供);

5、身份证。

(六)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婚职工按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200元计算,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按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2400元计算)

1、结婚证(单身声明);

2、身份证;

3、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七)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离退休证;

2、身份证;

3、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八)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境外定居材料;

2、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

3、身份证;

4、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材料;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文件;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若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全部到场,且协商确定继承份额并签字确认的,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若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法全部到场,须办理公证明确继承权。

(十)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个人账户需封存半年以上),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外地户口簿(户口迁移证);

2、身份证;

3、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十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 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材料或市总工会制发的特困职工证书;

2、身份证;

3、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十二)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医疗费发票(社保统筹支付合计超过6万元);

2、提取职工与患病人关系材料;

3、身份证;

4、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十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登记证》);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

3、身份证;

4、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十四)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残疾人证》或人社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

3、身份证;

4、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十五)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不动产权证书》(翻建提供);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在地城建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4、结婚证(配偶提取提供);

5、身份证;

6、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中心(分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审核后,职工携带相关材料到缴存银行网点办理。

(十六)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不动产权证书》;

2、城建部门同意大修的材料;

3、结婚证(配偶提取提供);

4、身份证;

6、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中心(分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审核后,职工携带相关材料到缴存银行网点办理。

(十七)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向中心(分中心)提供有关部门的材料。中心(分中心)审核后,职工携带身份证、相关材料到缴存银行网点办理。

三、提取程序

(一)职工提供身份证及相关材料;

(二)职工携带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银行、分中心)申请提取;

(三)银行或中心(分中心)审核;

(四)银行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卡)。

南京住房公积金支取须知 第3篇

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工工作年限内,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月交存一定数额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长期储蓄,专项用于住房支出。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和已在住房制度改革试点中按标准价优惠购买住房的职工,不再建立住房公积金。

住 房 公 积 金 办 理 流 程 图

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需提供材料及办理支取手续:

一、支取所需提供材料

1、购买自住房屋:身份证明复印件,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或购房协议和购房

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可以只复印包含买卖双方名称、住房面积、购房金额和有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内容的部分),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主买房人的支取记录单复印件,如配偶未建公积金,需单位开证明;

2、大修、翻建自有房屋:身份证明复印件,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

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自建自有住房:身份证明,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

件,购买材料及其它施工费用的明细发票。

4、房租(超过家庭收入5%的部分):身份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房地局备

案),房租发票或收据,承租人夫妇双方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及身

份证复印件。

6、购买二手房支取:完税证明、二手房交易合同或协议、土地出让金缴纳通

知单(非商品房)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销户所需要的材料:

1、离退休:身份证明,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户口迁出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3、出国定居: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外国定居证明。

4、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5、丧失劳动能力并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三、所有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

注:

1、员工如支取住房公积金,部门助理需将上述材料收齐后于每月1日至10日

之间交到人力资源部。

2、住房公积金每年只许支取一次。

3、写支取记录单所需信息和要求:

a)基本信息:除“变更情况”外其余必须填全;

b)可累计支取住房公积金限额:由夫妻双方协商,交得多的一方可多支,但二者累积支取住房公积金限额不能超过房价款。

c)如配偶没有住房公积金,必须由配偶单位开具证明(加盖公章),本人可支取房价款总额。

d)如发票不是本人名字,发票人先支取。本人支取时,需出具对方的支取记录单。

e)如夫妻双方中一方不支取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城分中心出具支取记录单,另一方可支取房价款总额。

住房公积金新支取程序 第4篇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只需提供包含买卖双方名称、住房面积、房屋座落地址、购房金额和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内容的部分)(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5)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6)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如未建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出具证明或档案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如产权人是两人(无婚姻关系)或多人需公证处出具的产权分割证明;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1)拆迁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5)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6)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如未建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出具证明或档案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如产权人是两人(无婚姻关系)或多人需公证处出具产权分割证明;

(三)购买二手房:(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5)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6)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如未建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出具证明或档案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如产权人是两人(无婚姻关系)或多人需公证处出具产权分割证明;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1)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

(5)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6)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如未建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出具证明或档案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如产权人是两人(无婚姻关系)或多人需公证处出具产权分割证明;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1)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大修证明的原件(2)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4)提取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5)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6)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7)如配偶方为产权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产权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如未建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出具证明或档案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如产权人是两人(无婚姻关系)或多人需公证处出具产权分割证明;

(六)自建自住住房:(1)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须是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规划、房管部门开具的)(2)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明细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5)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6)如配偶方为产权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产权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如未建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出具证明或档案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如产权人是两人(无婚姻关系)或多人需公证处出具产权分割证明;

(七)偿还住房贷款本息:(1)贷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合同的复印件(3)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4)提取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5)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6)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7)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如未建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出具证明或档案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如产权人是两人(无婚姻关系)或多人需公证处出具产权分割证明;(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提取一次;贷款购买商品房的一年支取一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

贷款的,一年提取一次)

(八)支付房租(超过家庭收入5%的部分):(1)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2)房租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承租夫妇双方收入证明的原件(4)提取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5)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一年提取一次)

(九)离退休:(1)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无退休证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5)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5)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

(十一)出境定居:(1)户口注销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4)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

(十二)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1)《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4)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每月提取一次)

(十三)死亡、被宣告死亡(1)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公证部门对该职工遗产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3)继承人的银行储蓄卡号。(4)继承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5)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6)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

(十四)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1)户口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4)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

(十五)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1)人民法院判决书(2)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4)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

(十六)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1)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由突发事件所支付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4)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每月提取一次)

(首次办理购房、建房、修房、支付房租等提取业务时应提供上述资料,同时开具支取记录单;以后提取只提供盖章有效的支取记录单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及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即可)

二.说明

1.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提取业务,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统一使用A4 纸复印,作为原始资料存档;

2.提取书需单位盖章联必须加盖单位的预留印鉴章;

3.办理任何业务,所填写的金额大小写必须规范,如有不规范或有涂改不能办理;

济南公积金委托支取还贷业务须知 第5篇

一、申请委托提取还贷的范围:

在济南行政区域内通过建设银行缴存公积金且在建设银行办理购房贷款、贷款本息尚未结清且还款期超过3年(含)的职工及其配偶和同一户口直系亲属。

二、委托提取公积金还贷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和同一户口直系亲属。

2、借款人信用良好,申请委托提取还贷时贷款没有逾期。

三、申请委托提取还贷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如配偶参加提取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同一户口直系亲属身份证、户口簿);

2、还贷银行卡(折);

3、借款合同;

4、购房合同;

注:

1、2两项要求的证件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四、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人签订《协议》后,不再到公积金窗口提取还贷,同意每年提取公积金的时间、方式均按照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一要求。

2、每年委托提取公积金还贷的金额以上一年借款人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为上限。借款人及其配偶(同一户口直系亲属)同时参加委托提取的,如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足够提取先从借款人账户提取,当借款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再从配偶(同一户口直系亲属)账户提取不足部分,双方每年提取的公积金转入指定账户内。如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按账户余额取百元整数提取。

3、借款人应自行确认还款额及公积金账户余额情况,不足须及时向还贷款账户存入补充资金。

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第6篇

准金额栏内,两者相符的可不填。③未批准的,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因。④本表一式两份,单位和省中心各一份。 共 页 第 页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公积金账号:

第 一 联 单 位 留 存

批准金额栏内,两者相符的,可不填。③未批准的,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因。

共 页 第 页

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明细表)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公积金账号:

第 二 联 中心记账

批准金额栏内,两者相符的`,可不填。③未批准的,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因。

共 页 第 页

填表说明:

住房公积金支取承诺书 第7篇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因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特向贵中心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公积金银行联名卡复印件等证明性资料。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如有错误或虚构造假,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承诺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公积金银行联名卡号:

二〇一三年 月 日

证件粘贴处

身份证正面(粘贴处)

银行卡(折)正面

2017南京公积金支取-流程单 第8篇

★购房、还贷、租房提取公积金,需附加以下资料:已婚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原件,其房产证有

多名产权人,需提供关系证明;本地已有房,异地再购房需满足户籍或工作地在当地,需出具户口本或工作证明)。

一、购买商品房,且购房时间在一年以内(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

1.《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 2.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3.身份证原件; 4.建设银行卡

二、购买二手房,且购房时间在一年以内(以缴纳契税时间为准):

1.《房屋所有权证》; 2.契税发票; 3.《存量合同》或《买卖契约》 3.身份证原件; 4.建设银行卡

三、购买经济适用房,且购房时间在一年以内(以经济适用房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1.《南京市经济适用房住房买卖契约》正本; 2.付款发票或收据; 3.身份证原件; 4.建设银行卡

四、柜面转账还贷(于2016年起所有偿还商业贷款的,需提供主贷人的《征信报告》 1.本地偿还贷款:①贷款证明(30日有效期); ②身份证原件

2.异地偿还贷款:①贷款证明(30日有效期); ②借款合同; ③购房所有材料原件(房产证、合同、发票等); ④身份证原件;⑤建设银行卡;⑥异地贷款一切以银行初审为准,复核有难度的,将由银行报备管理中心再审。

五、支付租房:

1.支取条件:连续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南京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且租赁住房。

(银行系统与房管局联网,会直接查询到夫妻南京名下是否有房)。2.支取额度:未婚,每月提取金额900,封顶12个月,全年最多提取10800;

已婚,每月提取金额1800,封顶12个月,夫妻合计全年最多提取21600。

3.租房提取次数为每年一次,提取额度取决于目前员工公积金账户的余额,至少保留一元。4.未婚:身份证原件、建设银行卡; 已婚: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建设银行卡。

六、解除劳动合同,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满2年且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身份证原件; 4.建设银行卡

七、职工出境定居:1.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或取得永久居住权的证明; 2.身份证原件 ;3.建设银行卡

八、退休: 1.《退休证》原件 2.身份证原件 3.建设银行卡

九、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 非本市户口:

1.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 2.异地缴纳社保的凭证(当地社保局盖章)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凭证; 3.异地单位参保需提供劳动合同; 4.身份证原件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户口注销证明; 2.死亡证明;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4.身份证原件

★注意事项: ○

1、提取公积金办理时间:每月1-23号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 00)

2、职工提取金额超过10万,将由银行初审、公积金管理中心再审。

由于本单位月底最后一个礼拜申报 为所有职工缴纳当月公积金,当月公积金汇缴账户钱未到账期间,单位整个账户属于冻结状态,故24号至31号避免前来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敬请谅解!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12329 地址:太平北路51号 南京易才 公积金开户银行:建行中山东路支行 地址:中山东路145号

以上材料的提供根据《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中摘要,供参考!

南京****公司

南京住房公积金支取须知 第9篇

unjs网为您带来住房公积金支取方面的内容。

应提供职工本人、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管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证明及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复印件(装修自住住房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单位盖章)、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单位盖章)

[大修自住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材料?]

企业文员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第10篇

自2013年7月进入DD医院,不知不觉已接近3年余,在正和医院收获很多,包括工作的进步,同事的`情谊同时,工作中,我亦是兢兢业业,勤勤恳恳,近3年来,从无早退及迟到,与正和共同进步与发展,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亦想与长沙正和医院一起走下去。

虽然已经是有房一族,但这却成为阻碍与其他员工享受购买住房公积金的拌脚石,我内心觉得甚为不公,极其委屈,我与正和所有的员工一样努力工作,以正和的利益为我的利益,把正和当成我的家,当成我奋斗的操练场,因此,我觉得我应享有同等的待遇,从自身条件来说,买房,我是集亲戚朋友之力,举外债购一小户型作为母亲以后的栖身之地,我来支付房贷以尽我的孝心,我以后必定需要购房用来自己居住,所以,恳请院领导考虑我的请求,缓解我以后的房贷压力,我万分感激。

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书 第11篇

本人为(单位)职工,身份证号码,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本人或配偶)于年款万贷款银行行,还款帐户 自贷款之日至今未出现

一期逾期,并保证按期还款,现申请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请审批。

申请人: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实施细则 第12篇

为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提高社会知名度,更好地做好服务工作,适应工作任务发展的需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公积金管理工作中需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制订《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实施细则》。

一、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支取条件,持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的到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办理审批。

2、申请人在办理窗口领取并填写好“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连同相关资料交由中心或管理部工作人员审核,中心或管理部将根据支取条件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审批。

3、凭已审批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到承办银行支取。

二、按不同情况支取的条件以及办理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请携带相关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只需原件,需到经办银行打印最新缴存明细),代人办理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非按揭购买商品房办理支取需提供资料:

1、已办 “房地产权证”的: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办理支取手续。支取时在“房地产权证”空白处加盖“已支取公积金”印章。

2、未办 “房地产权证”的: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购房合同”办理支取手续,凭支取时在“契税完税证”背面加盖“已支取公积金”印章。

3、非按揭购买商品房必须在有效期内办理支取,有效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两周年内,只能支取一次,所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总房款,过期不予办理。

(二)非按揭购买二手房办理支取:

1.已办房地产权证的: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房地产权证”办理支取手续。支取时在“房地产权证”空白处加盖“已支取公积金”印章。

2、未办房地产权证的:凭“身份证、契税完税证及房管部门的收件收据、住房公积金专用折”支取。支取时在“契税完税证”背面加盖“已支取公积金”印章。

3、非按揭购买二手房必须在有效期内办理支取,有效期为“契税完税证”契约成立日期两周年内,只能支取一次,所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总房款,超过时间不予办理。

(三)购买商品房贷款的办理支取:

1.首次支取资料:一手房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与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加盖了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对账单(或本年的供楼存折)、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期房款发票”办理支取手续;二手房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与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加盖了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对账单(或本年的供楼存折)、契税完税证”办理支取手续。

2、首次支取数额:商业贷款还贷不满一年的,首次支取数额不超过首期房款;还贷一年以上的,首次支取首期房款加实际还贷金额(单方支取时在购房发票背面加盖“已支取公积金”印章,并注明支取金额,没有发票的,在购房合同尾页适当处加盖注明)。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须在供楼满一年后申请支取,首次支取数额为首期房款加实际已还贷金额。

3、其后支取:凭“身份证、加盖了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对账单(或本年的供楼存折)、‘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首次支取时领取,无需复印)”办理支取。其后支取每周年申请一次,每次支取额不得超过当年的还贷本息额,支取至还完贷款本息为止。最后一次支取不受时间限制,支取数额不得超过上一次支取时间至供楼最后一期的还贷额。

(四)建造自住房办理支取:

1.非按揭建造自住房的:(1)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房地产权证、工程造价预算书(或结算书,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办理支取手续;(2)未办“房地产权证”的,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竣工的提供竣工验收证明书)、施工通知书、工程造价预算书(或结算书,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办理支取手续。

2、已办理银行按揭建造自住房的:首次支取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竣工的提供竣工验收证明书)、施工通知书、工程造价预算书(或结算书,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加盖了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对账单(或本年的供楼存折)、借款合同”办理支取手续;其后支取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加盖了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对账单(或本年的供楼存折)、‘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首次支取时领取,无需复印)”办理支取手续。

3、建造自住房支取公积金必须在“施工通知书”批准日期后两周年内提出申请(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为新建日期后两周年内),非按揭的只能申请支取一次,所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自住住房的费用。已办商业住房贷款,供楼未满一年的,首次支取数额不超过首期,供满一年以上的,首次支取数额为首期加实际还贷额,其后每年支取一次,数额不超过当年还贷额,至还清贷款为止;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须在供楼满一年后申请支取,首次支取数额为首期房款加实际还贷金额,其后每年支取一次,数额不超过当年还贷额,至还清贷款为止。

(五)翻建、大修住房办理支取:

1.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房管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证明、工程预算书(或结算书,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房地产权证”办理支取。

2、翻建、大修住房办理支取必须在安全鉴定证明时间1周年内提出申请,只能支取一次,且所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六)租房自住月租金超过家庭月收入15%的办理支取:

1.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租房发票(或收据)、收入证明”办理支取。

2、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每周年支取一次,支取数额为当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部分。

(七)离、退休人员办理支取:

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离(退)休证”办理支取并销户。

(八)出境定居人员办理支取:

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出国护照和签证(或注销户口通知书)、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支取并销户。

(九)非本市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非本省户口的职工调动到外省工作的人员办理支取:

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户籍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工作调动证明”办理支取。省内调动的,公积金只能转移到新单位。

(十)失业、下岗五周年内未再就业,或女性满45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失业、下岗人员办理支取:

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已转到我中心封存户的,需提供已转封的‘住房公积金封存登记表’)、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或证明)”办理支取并销户。失业、下岗的时间以失业证登记的失业、下岗时间为准。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办理支取:

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劳动部门及医院的鉴定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或证明)”办理支取。

(十二)死亡或宣告死亡人员的继承人办理支取

凭“死亡人的死亡证明书、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公证机关出具的遗产继承公证书、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办理支取。

(十三)支取说明:

1、符合以上

(一)至

(六)项支取条件的申请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可销户全额支取住房公积金。

2、符合以上

(一)至

(六)项支取条件的申请人,以夫妻单方名义购房、建房、租房的,另一方如需支取公积金,需提供婚姻证明。

3、已发“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的,其后支取必须凭证办理支取审批手续,若遗失该证,需重新提供相关资料审核补发该证才能办理支取。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婚前婚后支取问题

婚前已支取过公积金,婚后申请支取需根据不同情况办理:

1、婚前单方一次性付款购房,婚后再购房的,已支取过的一方没确定婚前住房已出售之前不能再支取,另一方可以支取。

2、婚前双方各自一次性付款购房,婚后再购房的,未支取过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支取,支取过公积金的不能再支取。

3、婚前单方贷款购房已供完的参照第1点办理。

4、婚前单方贷款购房未供完的,可以继续支取还贷,另一方如果未支取过公积金,可以配偶名义支取,双方供完即止。婚后再购房的,双方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套住房办理支取。

5、婚前双方各自贷款购房的,婚后可各自按原支取方式支取公积金还贷,不可互补,直到还清住房贷款为止。

6、婚前随父母购买住房,婚后买房的,已支取过公积金的不得再支取,未支取过公积金的可以支取。

婚前婚后的自建房参照购房办理。

(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支取问题

1、没有支取过公积金的,购买第二住房可以正常支取。

2、已支取过公积金的必须有第一住房的出售证明(房管部门开出的查询证明、房屋转让的契税完税证或受让方房地产权证)。

3、异地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在肇庆市区范围内(包括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购买第二套住房支取公积金的条件参照第1、2点。而在肇庆市区外的任何地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必须有到该地区工作的单位证明,经查实确认后方可支取。

4、曾经支取过住房公积金但已补缴,并办理了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在第一套住房出售(以契税完税证时间为准)两年后,再凭契税完税证支取公积金。

(三)特困情况的特批问题

依据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重疾、意外重伤创的:凭“伤残鉴定或医院证明、缴费通知书”办理支取。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凭民政局发的《低保证》办理支取。

3、遇到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办理支取。

四、审批时限:三个工作日。

五、附则

南京住房公积金支取须知

南京住房公积金支取须知(精选12篇)南京住房公积金支取须知 第1篇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支取须知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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