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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压器变更协议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变压器变更协议(精选17篇)

变压器变更协议 第1篇

变压器变更协议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有限公司

兹有甲方将变压器两只(编号:);400KVA变压器壹只(编号:)过户给乙方。

为明确甲方、乙方用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过户原因

乙方按国家税策规定需发票入账。

二、过户协议

1.所有关于变压器维修保养、安全事项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2.乙方按电表及时交付电费,电费发票直接开予乙方。

3.乙方根据实际用量按月开票给***有限公司。

4.变压器过户到乙方前,乙方需将账户余额结算给甲方,并交约一个月电费用量押金给甲方作为保证金。

三、甲方承诺

1.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变压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有关规定。

2.甲方在过户变压器前的电费和其他费用已交清。

四、其他

本协议生效后,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电规则》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2012年 月 日

变压器变更协议 第2篇

甲方:济南天义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三庆玫瑰苑业主代表 丙方:济南嘉义物业公司

兹有甲方将315KVA 变压器一只过户给乙方。

为明确甲方、乙方用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过户原因

乙方单独核算电费。过户协议

所有关于变压器维修保养、安全事项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按电表及时交付电费,电费发票直接开予乙方。甲方承诺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变压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有关规定。

甲方在过户变压器前的电费和其他费用已交清。其他

本协议生效后,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电规则》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丙方:

变压器变更协议 第3篇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变更公证缺乏理论前提

首先,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 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看,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原有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完全满足上述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构成要件, 故在订立时已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不应随意撤销或变更。若要撤销或变更一个已成立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则需存在下列两种情形之一:1、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而离婚当事人均为成年人, 其离婚时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完全是在相互了解、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为的, 基本上不存在上述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情形。其次, 从协议的标的看, 离婚协议关于财产的分割是基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这说明财产分割的前提是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由离婚协议的属性决定的, 离婚协议是以婚姻关系解除为前提的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等方面的约定, 是特殊的复合性的合同。这种特殊性在学理上可定性为离婚协议系数个在效力上具有关联性的身份法律行为的结合[1]。正是离婚协议的这种身份法律行为属性, 使得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而简单地认为只要是当事人双方合意达成即可变更协议。原有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协议中对财产的归属已明确, 若再对该财产进行变更协议, 就性质而言, 应该是不具有夫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就已属于各自的财产与对方签订变更所有权的协议。若变更财产所有权是无偿的, 则是赠与性质的变更所有权协议;若变更财产所有权是有偿的, 则是买卖性质的变更所有权协议。也就是说, 离婚双方新订立的财产协议是一个赠与性质的协议或买卖性质的协议, 而非所谓的离婚财产分割变更协议, 协议的标的物是所有权属于其中一方的财产, 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 从理论上讲也就不存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变更公证这一说。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变更公证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首先,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以及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由此可见, 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 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 而非向相对人作出, 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实现必须借助于法院仲裁机关的裁断[2], 因此, 有效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要变更也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 而非向公证处申请变更。其次, 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 夫妻离婚时双方可对财产分割进行协商并订立协议, 所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无特殊原因, 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 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也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 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 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时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变更。这里的法定事由也就是须满足最高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两个条件:一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二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即便满足上述两个条件, 当事人要变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也应向法院起诉而不是由公证处进行变更。第三, 来公证处申办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变更公证的往往是要求对不动产的归属进行变更, 因为财产标的若是动产, 则当事人在离婚协议生效后一般就已交付占有使用, 就不存在变更离婚协议的问题, 即使要变更, 也只要直接交付占有使用, 而无需办理所谓的变更公证。而财产标的若是不动产, 则常因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或规避政策的需要等, 在离婚协议生效后未去办理变更登记, 这时, 可能就会有人认为依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产、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为离婚协议生效后未去办理变更登记而致使协议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无效, 那么自然就可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变更。对于这种观点, 笔者认为其忽略了该条款的除外规定, 也就是《婚姻法》的上述相关规定。而且, 在基于夫妻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而引起的物权认定上, 《物权法》的规定是一般规定, 《婚姻法》则是特殊规定。从法理上讲,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因此,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具有人身属性的协议, 适用的是《婚姻法》, 在离婚协议签订时即生效。故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的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约定, 也并不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而是与夫妻之间取得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的所有权一样, 不动产所有权的确认也是基于夫妻关系的变化而自离婚协议生效时随之完成。

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变更公证不具实际可操作性

从公证实务操作上看, 要审查一份协议是否可予以公证, 首先要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而离婚协议在离婚时订立, 当事人双方在离婚时应该已经充分考虑了各种情况并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订立。若由于离婚后情势变更导致当事人对关于子女抚养或财产归属产生新的意思表示, 则如上述所言, 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婚姻的解除而不存在, 因而子女抚养完全可以变更;动产若要变更也只需直接交付即可变更, 无需公证, 当事人也不会就此申请公证;只有不动产归属变更因为存在物权登记这个形式要件, 当事人才会考虑要通过公证绕过物权登记这一形式要件来确定协议效力, 这时, 当事人的变更真实目的就难以考证, 极有可能是为了规避法律或地方政策甚至是为了逃避债务而要求变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因而公证处无法准确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其次要审查一份财产协议是否可予以公证, 还要审查当事人对协议标的是否有处分权。显然, 原有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已明确了财产的归属, 不论其是否完成了物权登记, 当事人一方已是事实物权人, 对该财产才有处分权, 而另一方则失去了处分权, 因而也就无权再对离婚财产进行变更约定, 不能办理变更公证, 只能如上所述签订买卖合同或赠与合同。

综上,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时已发生法律效力, 不应当非因法定事由及法定程序而发生变更, 不能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变更公证。

摘要:公证业界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变更公证持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不能办理;另一种则认为可以办理。本文从三个方面试分析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变更公证的不可行性: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变更公证缺乏理论前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变更公证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变更公证不具实际可操作性。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变更

参考文献

[1]许莉.离婚协议效力探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1 (1) .

变压器变更协议 第4篇

变压器变更申请 第5篇

甲方:x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x有限公司 协议内容:

甲方将变压器变更为乙方

1、变更后变压器产权归乙方所有

2、变更后电费由乙方交纳

3、变压器维护及出现纠纷由乙方负责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2010年8月16日

委托授权书

兹我公司现委托王新欣办理公司相关变压器变更业务特此证明

青岛通力电缆销售有限公司

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客户变更) 第6篇

甲方:变更前客户

乙方:HR公司

丙方:变更后客户

甲乙双方于200 年月日签署《xxx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____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及服务费。因情况变化,经甲方、乙方及丙方同意,决定由丙方取代甲方的合同当事人地位,甲方在原合同中的一切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丙方。

一、甲乙丙三方就原合同主体变更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丙方承诺已知悉原合同的全部内容,并将其合法营业执照等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乙方备案。

2、甲方应办理与合同转移相关的各种手续,乙方和丙方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办理。

3、原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自年月日起转移给丙方,乙方依照原合同应提供给甲方的各项服务,自转移之日起改向丙方提供。

4、自甲方办理完毕原合同项下其权利义务与丙方的交接且甲方不存在未承担的违约责任之日起,甲方即不再承担根据原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及法律责任,但如与转移有关的手续尚未完成,甲方仍应予以配合及协助。

5、丙方自转移之日起,取代甲方在原合同中的地位,享有甲方在原合同中的权利并承担原合同中甲方向乙方所承担的全部义务。

二、甲乙丙三方就原合同汇款帐号变更做如下协议:

自_200 _年____月__日起,如丙方再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费用,应汇入本协议乙方指定的帐号。即: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本协议只涉及合同主体的变更,原合同所涉及的费用、期限及权利义务等其它合同内容均不发生变化。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样机协议变更协议(下线客户) 第7篇

之变更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授权代表于【2013】年【10】月【29】日签署:

甲方:北京普天太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1)甲乙双方于2012年5月就三星手机样机的购销、展示、管理回收及翻新事宜签署了

《三星产品样机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

(2)甲乙双方对于三星手机样机翻新的相关约定有所变更;

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主协议中样机翻新相关约定的变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变更内容:

原协议第10.3条修改为:“三星工厂在翻新过程中仅接收样机机头进行翻新,翻新完毕后通过甲方交予乙方,翻新机性能与正常销售机基本一样,串号为新串号。乙方应负责在产品外包装上加盖“演示翻新样机”字样的公章,与正常销售机加以区别。乙方不得以正常销售机名义违规销售翻新机。乙方销售翻新机时应履行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买方或消费者其销售的产品为翻新机。如因乙方未加盖“演示翻新样机”字样的公章或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买方或消费者投诉、甲方或三星因此涉入诉讼、索赔或其他司法程序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及三星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并就甲方及三星遭受的商誉损害在受损范围内为甲方及三星消除不利影响。”

2.本协议自2013年10月1日起生效,至甲乙双方全部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之日失效。

3.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即成本主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本协议与主协议、补充协议一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北京普天太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企业名称变更后 原订协议仍有效 第8篇

江西某家具建材有限公司(2012年8月10日更名为江西某特种门业有限公司)(乙方)于2012年8月6日,与江西某建设集团公司下属的南昌红谷滩总部基地项目部(甲方)签订《防火门分包协议》。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合同义务。2012年12月24日,经双方结算,确定结算总价款为269792.50元。甲方只支付了5万元。2013年4月28日,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备案。依据合同约定,除5%的质保金13489.63元外,其余防火门款项206302.88元应一次性付清,但甲方至今未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江西某特种门业有限公司诉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江西某建设集团公司支付原告防火门欠款206302.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计算,从2013年4月28日起算至付清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防火门分包协议是江西某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与顾某签订的,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防火门分包协议的相对方是顾某,签订合同是顾某的个人行为,与本公司无任何关系。江西某家具建材有限公司明知道本公司没有授权顾某,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诉请206302.88元缺乏相应证据,且工程款亦未确认,本公司没有参与双方结算,故原告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0日,江西某家具建材有限公司经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名称为江西某特种门业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江西某建设集团公司南昌红谷滩总部基地项目部签订的《防火门分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涉讼防火门工程的发包人江西某建设集团公司南昌红谷滩总部基地项目部系被告江西某建设集团公司下设的分支机构,并非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依法应由被告江西某建设集团公司承担。原告已依约履行安装防火门工程的合同义务,且其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被告已支付工程款5万元,扣除5%的质保金13130.08元,被告尚须支付原告工程款199471.61元及查档费、交通费292元、鉴定费1万元。为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西某特种门业有限公司防火门工程款199471.6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12年7月3日起至付清款日止)。

二、限被告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西某特种门业有限公司查档费、交通费292元,鉴定费1万元。

[点评]

股权变更协议 第9篇

甲方:临安市琦翔灯笼有限公司(法人:孙文琦)乙方:孙飞翔(股东)

兹有乙方孙飞翔在临安琦翔灯笼有限公司有40%的股权,在公司成立到现在为止肆万元股金一直没有拿出。经双方协商,乙方(孙飞翔)退出40%的股权,今后100%股权归孙文琦。公司里帐一切已清。以后临安市琦翔灯笼有限公司的责任、权利、义务跟乙方没有任何关系。特此申明!

甲方:

乙方:

抄送办中心变更

变更协议书 第10篇

乙方: 李××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20xx年6月27日就乙方租赁甲方位于上海市××区××路××弄××商业广场商铺签订编号为0306600商铺租赁合同书(以下简称“原合同”),因甲方急需使用该处商铺,向乙方提出收回该商铺,另行为安排乙方在该广场一层其他面积不小于原面积的铺位,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原合同达成以下变更协议:

第一条 双方同意:将原合同第1.1条约定的“甲方同意将位于上海市××区××路××弄××广场(下称“商业中心”)一层75号商位、套内建筑面积为118平方米的商铺(以下简称“该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变更为“甲方同意将位于上海市××区××路××弄××广场(下称“商业中心”)一层113号、114号、121号和122号,建筑面积合计为208.87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23.5平方米)的商铺(以下简称“该物业”,见本协议附件一产权证附图中的红色区域所示)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因甲方对上述变更后的租赁标的物即××广场商业中心一层113号、114号、121号和122号商铺目前暂不能交付给乙方使用,需到20xx年年底前才能交付乙方,故双方同意:

甲方将位于××广场商业中心一层052B号、套内建筑面积为80.1平方米的商铺(D号位置)(见本协议附件二产权证附图中的红色区域所示)作为临时过渡商铺,安排给乙方使用至甲方于20xx年12月30日前将变更后租赁标的物即××广场商业中心一层113号、114号、121号和122号商铺交付给乙方为止。

第三条 双方确定:甲方在20xx年2月28日前将上述××广场商业中心一层052B号(D号位置)的临时过渡商铺交付给乙方;乙方在受到该临时过渡商铺后日内将原合同中的75号商位交还甲方。临时过渡商铺的租金标准按本协议附件三《关于租金、综合管理费及物业服务费支付的附件》的约定执行。

第四条 甲方承诺:最迟于20xx年12月30日前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变更后的租赁标的物即××广场商业中心一层113号、114号、121号和122号商铺交付给乙方使用;若甲方逾期交付,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若逾期一个月不交付,视为甲方单方面无理由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

第五条 双方确定:甲方将变更后的租赁标的物即××广场商业中心一层113号、114号、121号和122号商铺交付给乙方后,乙方的租金支付标准按本

协议附件四《关于租金、综合管理费及物业服务费支付的附件》约定的标准(含两个月免租期)执行;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延长至20xx年12月30日;乙方租金支付方式仍按原合同约定的方式执行。

甲方同意:租赁期内,乙方使用该物业期间,若因该物业的位置、环境等因素致乙方经营效益不佳,难以维持经营时,甲方须接受乙方的委托以甲方的名义将该物业按乙方决定的租金标准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且甲方须按转租收取的租金与按双方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收取的租金之间的差额向乙方作出补偿。

第六条 双方确认: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原租赁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若原合同条款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除本协议约定的变更条款和特别约定外,原合同继续有效,双方须严格执行。

本协议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其他约定:

第八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一式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份,内容相同,具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代表人: 代表人:电话:电话:

设计变更补充协议 第11篇

设计人:常德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发包人与设计人于8月26日就湘西北商贸城二期工程设计事宜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以下称原合同)。

根据发包方整体工程设计范围进一步完善的要求,在原合同约定设计内容的基础上,补充增加部分设计内容,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补充设计项目内容及要求: 湘西北建材商贸城二期红星美凯龙常德店工程设计项目,建筑面积约50575平米。该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满足发包人及红星美凯龙常德店经营管理方面的设计要求。

二、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

序号 资料、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电子(只读版) 纸质 1 初步设计图纸 达到报建要求 月31日提交 按照国家、湖南省以及行业规范要求提供。 2 基础施工图 1 8 年11月4日提交 3 施工图图纸 1 8 2014年11月15日左右提交

三、本协议价款:

1、本协议设计费估算为人民币柒拾伍万捌仟陆佰元整(¥758600.00元)。

2、本协议设计费(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配合及竣工验收配合等),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的形式,设计单价为15元/O,设计面积按实结算。

3、上述设计单价为固定单价,已包含设计费、人工费、咨询费、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不可预见费等设计人为完成本合同项下的设计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

四、付款方式: 依据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8.1条第二部分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条件。

五、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发包人执两份,设计人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 设计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变压器变更协议 第12篇

变更协议书 第13篇

乙方:

丙方:

鉴于:

1、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________商铺租赁合同》 ,约定由甲方将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的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__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2、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甲方与上述房屋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

3、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甲方与上述房屋产权人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承租人(甲方)变更为丙方。

各方经协商一致,就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商铺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变更为丙方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商铺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变更为丙方。从变更之日起,《________商铺租赁合同》中出租方的全部权利义务转移至丙方,具体的权利义务以乙方和丙方新签订的《________商铺租赁合同》为准。

二、各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房屋所在人民法院管辖。

四、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丙方: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变更协议书 第14篇

乙方: 李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20xx年6月27日就乙方租赁甲方位于上海市区路弄商业广场商铺签订编号为0306600商铺租赁合同书(以下简称“原合同”),因甲方急需使用该处商铺,向乙方提出收回该商铺,另行为安排乙方在该广场一层其他面积不小于原面积的铺位,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原合同达成以下变更协议:

第一条 双方同意:将原合同第1.1条约定的“甲方同意将位于上海市区路弄广场(下称“商业中心”)一层75号商位、套内建筑面积为118平方米的商铺(以下简称“该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变更为“甲方同意将位于上海市区路弄广场(下称“商业中心”)一层113号、114号、121号和122号,建筑面积合计为208.87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23.5平方米)的商铺(以下简称“该物业”,见本协议附件一产权证附图中的红色区域所示)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因甲方对上述变更后的租赁标的物即广场商业中心一层113号、114号、121号和122号商铺目前暂不能交付给乙方使用,需到20xx年年底前才能交付乙方,故双方同意:

甲方将位于广场商业中心一层052B号、套内建筑面积为80.1平方米的商铺(D号位置)(见本协议附件二产权证附图中的红色区域所示)作为临时过渡商铺,安排给乙方使用至甲方于20xx年12月30日前将变更后租赁标的物即广场商业中心一层113号、114号、121号和122号商铺交付给乙方为止。

第三条 双方确定:甲方在20xx年2月28日前将上述广场商业中心一层052B号(D号位置)的临时过渡商铺交付给乙方;乙方在受到该临时过渡商铺后日内将原合同中的75号商位交还甲方。临时过渡商铺的租金标准按本协议附件三《关于租金、综合管理费及物业服务费支付的附件》的约定执行。

第四条 甲方承诺:最迟于20xx年12月30日前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变更后的租赁标的物即广场商业中心一层113号、114号、121号和122号商铺交付给乙方使用;若甲方逾期交付,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若逾期一个月不交付,视为甲方单方面无理由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

第五条 双方确定:甲方将变更后的租赁标的物即广场商业中心一层113号、114号、121号和122号商铺交付给乙方后,乙方的租金支付标准按本

协议附件四《关于租金、综合管理费及物业服务费支付的附件》约定的标准(含两个月免租期)执行;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延长至20xx年12月30日;乙方租金支付方式仍按原合同约定的方式执行。

甲方同意:租赁期内,乙方使用该物业期间,若因该物业的位置、环境等因素致乙方经营效益不佳,难以维持经营时,甲方须接受乙方的委托以甲方的名义将该物业按乙方决定的租金标准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且甲方须按转租收取的租金与按双方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收取的租金之间的差额向乙方作出补偿。

第六条 双方确认: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原租赁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若原合同条款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除本协议约定的变更条款和特别约定外,原合同继续有效,双方须严格执行。

本协议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其他约定:

第八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一式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份,内容相同,具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代表人: 代表人:电话:电话:

公司变更协议 第15篇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该表中);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压器变更协议 第16篇

2011年8月1日,祝甲从毛乙处借款15万元,借款后未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2012年9月3日,毛乙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对祝甲所有的A车申请诉讼保全。法院缺席判决祝甲归还毛乙借款15万元及相应利息。2012年11月9日,毛乙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1月12日,法院在案外人祝丙处将由其使用的A车依法扣押。

案外人祝丙提出执行异议称,2010年9月,祝甲因无力支付按揭款,将刚办理按揭贷款购买的A车与自己达成口头换车协议:祝丙将其所有的价值12万元的B车与祝甲的A车互换,祝丙再补给祝甲差价26万元(其中代祝甲归还其欠王丁20万元债务,支付祝甲现金6万元),A车的按揭款由祝丙缴纳。之后该车由祝丙使用至今,该车的按揭款一直由祝丙缴纳,车辆的各种保险也由祝丙投保。

案外人祝丙认为,祝甲已将A车以置换的方式转让给祝丙,双方对车辆完成了交付,祝丙也按协议的约定交付了按揭贷款,双方仅仅没有办理该车的过户登记;法院对该车辆采取强制措施损害了案外人的利益,请求确认案外人对A车拥有所有权,并中止对该车辆的执行。

【裁决】

法院经听证审查后认为,案外人祝丙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案外人与祝甲订立口头互易协议、从祝甲处换购得A车的事实,祝丙也按协议以祝甲的名义支付按揭贷款,车辆也确实完成了交付;但法律规定机动车转让应当办理过户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案外人祝丙与祝甲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车辆所有权仍属于祝甲所有。案外人祝丙的异议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裁定:驳回案外人祝丙的异议。

【评析】

一、口头互易协议的效力。

《合同法》第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互易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可口头、可书面)等属性,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买卖合同。互易包括等价互易和不等价互易两种形式:等价互易仅是标的物的交换,无需价金的支付;而不等价互易除了完成标的物的交换,差方尚需就差价负担金钱补足义务。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告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后生效与否,非依当事人主观决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签之合同无效;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违法合同无效。

本案中,祝甲与祝丙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口头的不等价车辆互易协议,由祝甲实际占有祝丙的标的物(B车)、祝丙实际占有祝甲的标的物(A车)并补足相应差价(给付现金6万元,代还债务20万元,代缴后续按揭贷款)。此口头车辆互易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在祝甲与祝丙间产生了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即祝丙自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并实际交付车辆之时起代替祝甲就A车享有相应权利、负担相应义务。

二、机动车物权变动的效力规则。

在各国民法立法例中,物权变动在学理上有三种模式:一是公示对抗主义模式,认为物权变动是债权合同的效果,交付和登记仅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二是公示要件主义模式,认为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直接以登记或交付为条件。三是折衷主义模式,认为物权变动除了债权合同,还需具备登记或交付等要件。在我国民法理论上,物权依客体不同可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二者在所有权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和变动效力等方面有所区别。对此,《物权法》第9條、第23条、第24条分别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我国,不动产物权采公示要件主义模式,动产物权原则上采公示对抗主义模式。但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是个“例外”,采折衷主义模式,具体规则为:有效合同+交付+登记>第三人,即此类物权虽具有效合同并已交付,非经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本案中,祝丙基于车辆互易协议,虽已实际占有A车,却因未遵照法律规定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导致权利瑕疵,对善意第三人未产生公示对抗效力。根据物权独立性的原理,祝丙与祝甲间仅基于互易协议产生债的法律关系,未实际产生物的法律关系,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结论】

综上,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扣押A车于法有据。案外人不可就自己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过错要求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其异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因车辆被强制执行产生的相关不利后果由案外人自行承担。上述车辆虽未经公示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案外人祝丙与祝甲间订立的口头互易协议仍有效并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由此产生的纠纷可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另寻求途径予以救济。

主体变更补充协议 第17篇

甲方: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丙方: 住所地: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于2018 年 01月 01 日签署了

2、《 》(协议编号:_ _),以上统称“原协议”,现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决定原协议执行主体更改为甲丙方,即由丙方代替乙方执行原协议,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原有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丙方,原协议的执行主体变更为甲丙方。

丙方账户信息: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纳税人识别号:

本补充协议自2018年 05月 01 日开始正式执行,与原协议有效期一致。除本协议约定外的其他内容以原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日期:

乙方:(盖章)日期:

变压器变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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