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修应急预案范文
检修应急预案范文(精选6篇)
检修应急预案 第1篇
1 总 则
1.1 供热突发事件风险
冬季供热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供热设施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供热行业突发事件的风险除了供热设施本身突发事故造成的停热影响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外,还有极端天气或持续低温天气以及复杂社会矛盾对正常供热的影响,并由此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1.2 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常备不懈的应急工作方针,以确保冬季安全稳定供热为核心,充分发挥供热行业的力量和资源,建立信息互通,技术协作,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排查、协调、解决影响冬季稳定供热的各种矛盾和隐患;以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为目的,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速”的供热事故、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全面提高北京市应对供热事故、事件的能力。
1.3 基本原则
(1)统一指挥。在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组织和协调下,开展供热事故、事件隐患排查、应急处置、抢修抢险、救助、恢复供热等各项应急工作。
(2)属地管理。依靠区县政府和区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总体要求,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挥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事故、事件。
(3)分级负责。各区县、供热企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制定和完善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对供热事故、事件的准备工作,并参与供热事故、事件处置工作。
1.4 编制目的
为提高本市应对供热突发事件的能力,科学、有效、快速处置冬季供热突发重大事件,预防和减少供热突发事件对居民正常采暖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冬季供热安全,在总结本市供热应急管理和处置突发事件实践的基础上,编制本预案。
1.5 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北京市临时调整采暖期时间程序规定的通知》、《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依据,制订本预案。
1.6 适用范围
1.6.1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和处置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影响正常供热的突发事件,对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驻华使领馆供热突发事件可参照本预案进行处置。
1.6.2本预案规定了本市在遭遇极端天气或持续低温天气情况下,市政府决定临时调整本市采暖期时间、室温标准等而做出的各项响应和采取的保障措施。
1.7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应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按照企业主体责任的原则,各供热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专业应急预案。
1.8 供热突发事件等级
依据供热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发生供热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事件等级。
1.8.1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首都社会稳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首都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包括:
(1)预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的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各类停热事件;
(2)因天然气、煤炭、燃油、电力等能源供应中断或短缺,严重影响全市正常供热的;
(3)本市冬季遭遇极端天气或持续低温天气的影响。
1.8.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较大区域内的社会稳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导致重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县和有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包括:
(1)预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产生严重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各类停热事件;
(2)因供热设施出现故障、遭受外力破坏、遇自然灾害侵袭等原因,导致非正常停热,面积达500万平方米以上并预计24小时内无法恢复的;
(3)因供热单位拒绝供热或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影响区域25万平方米以上并导致群体性聚集或上访事件,对公共秩序、公共交通等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因其他严重事态导致供热运行受到重大影响的。
1.8.3较大突发事件(Ш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社会稳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导致较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度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县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包括:
(1)预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产生较大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各类停热事件;
(2)因供热设施出现故障、遭受外力破坏、遇自然灾害侵袭等原因,导致非正常停热,面积达100万平方米以上500万平方米以下并预计24小时内无法恢复的;
(3)因供热单位拒绝供热或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影响区域5万平方米以上25万平方米以下并导致群体性聚集或上访事件,对公共秩序、公共交通等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因其他严重事态导致供热运行受到较大影响的;
(4)单处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区域,居民用户集中反映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采暖温度标准,且经协调未果的;
(5)困难群体居住相对集中,采暖费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力保障正常运行的;
(6)影响重点地区和重点用户正常采暖的。
1.8.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社会稳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单位和区县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包括:
(1)因供热设施出现故障、遭受外力破坏、遇自然灾害侵袭等原因,导致非正常停热,面积达100万平方米以下,预计12小时内即可恢复的;
(2)因供热单位拒绝供热或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影响区域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并导致群体性聚集或上访事件,对公共秩序、公共交通等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或因其他严重事态导致供热运行受到影响的;
(3)单处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区域,居民用户集中反映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采暖温度标准,且经协调未果的;
(4)因供热单位拒绝供热或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经协调未果,影响区域5万平方米以下的,视为发生一般等级的突发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是供热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政市容委主任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市容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市容委主任担任。
2.1.2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
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内组建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1)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协调本市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对供热应急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下达应急指令,紧急指挥调用社会资源,协调各部门工作;
(3)协调、指导区县、供热企业(单位)开展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区县、供热企业(单位)相关工作。
2.1.3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办公室
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热应急办”)设在市市政市容委供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供热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市供热应急办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编制、修订北京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区县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2)组织排查、协调、消除供热突发事件的安全隐患;
(3)收集、分析和上报有关供热突发事件信息;
(4)具体组织指挥全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5)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黄色、橙色、红色的供热预警建议;
(6)分析总结全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组织建设供热应急救助体系;组织建立市级供热应急队伍、技术支持系统;开展全市供热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落实供热应急保障资金;
(8)联系本系统专家顾问组;
(9)与供热突发事件相关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2.2 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开展供热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舆论调控工作。
(2)市维稳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本市供热燃料的总体平衡和应急储备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处理因发生供热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5)市监察局:负责对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6)市民政局:负责做好所管理对象的供热救助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供热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8)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协助做好所管理对象的供热救助工作。
(9)市环保局:负责协助解决因煤改清洁能源引发的供热问题。
(10)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协助处理因拆迁、建设开发、物业管理等引发的供、用热纠纷。
(11)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开展工作;指导各区县供热主管部门的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做好供热能源生产、采购、调配和供需年度平衡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供热煤炭储备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供热燃料应急救助工作。
(12)市交通委:负责协调解决供热事故抢修时的掘路、占道等问题。
(13)市农委:负责协助区县及相关部门处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建设农民自住楼房的供、用热纠纷。
(14)市审计局:负责对供热应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5)市政府外办:负责供热突发事件中涉外事务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16)市社会办:负责指导、协调区县社区管理机构配合供热主管部门、供热单位处置供热突发事件。
(17)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做好监管范围内国有破产企业和特困企业职工的供热救助工作。
(18)市质监局:负责供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
(19)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供热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
(20)市民防局:负责协调涉及人防工程内供热事件的处理工作。
(21)市信访办: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指导、协调和处置工作。
(22)市气象局:负责天气变化情况的`监测和预报,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供暖气象保障专题会商。
(23)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影响正常供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4)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协调供热燃料运输车辆、抢修车辆的通行保障以及处置供热突发事件时的交通维护疏导工作。
(25)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协调解决相关中央驻京单位的供热问题。
(26)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协调解决驻京部队的供热问题。
(27)市热力集团:负责城市热网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28)市房地集团:组织所属供热单位、供热区域内的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9)市燃气集团:负责做好燃气供应,协助处置因燃气供应中断、短缺导致的供热事件,配合做好采暖用气的实物救助。
(30)市自来水集团:负责做好自来水供应,协助处置因自来水供应中断、短缺导致的供热事件。
(31)市电力公司:负责做好电力供应工作,协助处置因电力供应中断、短缺导致的供热事件,配合做好采暖用电的实物救助。
(32)北京市金泰恒业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天泓贸易有限公司:负责建立市级煤炭30万吨、燃油3000吨应急储备以及5万吨中转应急保障,保证冬季供热用煤、用油的紧急调配和实物救助。
(33)各区县政府:按照供热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保障本辖区正常供热;协调解决供、用热纠纷;制定本辖区相应供热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3 供热单位职责
供热单位应在保障正常供热基础上,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要求办理备案;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按本预案要求,对供热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快速处置。
2.4 组织体系框架图
2.5 专家顾问组
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聘请专家,成立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为首都中长期供热安全规划、保障全市供热安全稳定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供热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方案、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为处置特别重大、重大供热突发事件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3 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措施
3.1.1市、区县市政市容委应当定期检查供热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应急救援机制的情况,要求供热单位加强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排查各类风险隐患,及时控制和消除影响供热运行安全的因素。
3.1.2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10月31日前完成当年用户发展、设施改造维修、作业人员到岗、打压试水等工作,具备随时启动供热的条件。
3.1.3供热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供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通讯保障和突发事件处置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组织应急演练。进入采暖期后,确保应急队伍随时处于救援状态。
3.2 监测机制
3.2.1市、区县市政市容委应当进一步加强热、电、气联供联调平台的建设,利用信息化和互联网技术逐步完成对重点设施设备、重点部位和区域、重要岗位以及影响生产作业安全的环境状态的监测,建设并完善视频监控、远程监测、自动报警、智能识别等安全防护系统。
3.2.2供热单位应当加强生产运行调度的建设,结合实际情况,对循环泵、应急补水等主要供热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并增加超温超压预警装置,不断完善调度系统的智能监测、智能预警和智能控制方面的技术措施,同时,加强需求监测,尤其是大用户的管理,避免因供电、供热负荷变化对供热管网运行产生破坏性的影响。
3.2.3针对持续低温天气对本市正常供热的影响,市市政市容委、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并对天气的变化趋势做出判断和预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3.2.4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要与各供热企业(单位)保持联络畅通,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掌握供热情况和动态。市供热应急办依托供热信息平台实时监测全市供热动态。
3.3 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供热突发事件,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4 预警报告
出现下列可能影响正常供热的情况时,有关部门、区县和供热单位应立即作出分析判断,并开展先期处置。如需上报,要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性质和预计影响的程度(受影响用户数量)、影响时间以及应对措施报市供热应急办。
(1)因供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遭受外力破坏等,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2)因天然气、燃油、电力、煤炭、自来水等能源供应中断或短缺、供应系统出现故障事故,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3)因极端天气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4)因其它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3.5 预警发布和解除
3.5.1法定采暖期的前15天(当年的11月1日),全市即开始进入供热突发事件蓝色预警期状态,并于法定采暖期结束后15天(次年的3月31日),蓝色预警自动解除。不再另行发布和解除预警。
黄色预警由市供热应急办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授权区县发布和解除。
橙色预警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红色预警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5.2区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供热应急办及市有关部门备案。
3.5.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5.4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5.5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6 预警响应
3.6.1发布供热突发事件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工作组成员单位应依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分工立即做出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1)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进入供热蓝色预警后,供热单位要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确保安全稳定供热。
(2)发布黄色预警后,由市供热应急办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区县政府和供热单位会商相应的措施。
(3)发布橙色预警后,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召集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区县政府和供热单位会商相应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市应急办。
(4)发布红色预警后,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召集工作组成员单位、区县政府和供热单位会商相应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市应急办。
3.6.2供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极端天气或持续低温天气应急响应
4.1.1临时调整采暖期时间
(1)时间范围:因气候情况对居民用户启动供热时间为不早于11月1日,结束供热时间为不迟于3月31日。
(2)气候依据:经过气象会商预测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五天低于5℃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启动供热;预测3月15日之后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五天低于5℃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延长供热。
除室外平均气温影响因素外,遇强降雪、寒潮等可能对居民生活采暖产生重要影响的天气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也可对居民用户提前启动供热或延长供热。
4.1.2提前启动供热响应程序
(1)市气象局根据中期天气趋势分析,提前七天向市市政市容委发送启动供热准备的书面报告。
(2)市市政市容委接到启动供热准备的书面报告后,应当立即部署启动供热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随时启动供热的准备。
(3)市市政市容委、市气象局、市财政局进行专项会商,提前五天向市政府提出启动供热的具体时间建议。
(4)接到市政府下达的启动供热指令后,市市政市容委应当立即向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下达启动供热的指令,并向社会公布。
(5)各供热单位接到启动供热的指令后,应当立即予以响应,并在指令下达后的五日内实现居民用户室温达到规定标准。
各供热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拒绝执行启动供热的指令。
4.1.3延迟结束供热响应程序
(1)市气象部门应当根据中期天气趋势分析,提前五天向市市政市容委发送延迟结束供热的书面报告。
(2)市市政市容委接到延迟结束供热的书面报告后,应当立即部署延迟结束供热的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向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下达延迟结束供热的指令。
(3)市市政市容委、市气象局、市财政局进行专项会商,提前三天向市政府提出延迟结束供热的具体时间建议。
(4)接到市政府下达的延迟结束供热指令后,市市政市容委应当立即向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下达延迟结束供热的指令,并向社会公布。
(5)各供热单位接到延迟结束供热的指令后,应当立即予以响应,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拒绝执行延迟结束供热的指令。
4.1.4临时调整采暖期对供热单位的补贴
供热单位根据市政府指令调整采暖期而增加的居民供热运行成本费用,由市市政市容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具体办法,由市、区县财政对供热单位予以补贴。
对趸售热能的经营单位和供热单位为非居民增加采暖期的,不予补贴。非居民采暖用户调整采暖期增加的成本费用,由供热、用热双方协商解决。
4.1.5当出现持续低温天气时,在全市天然气、煤炭、燃油、电力等能源供应正常的情况下,供热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工况连续运行,在确保供热系统安全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提高供热出力保障供热。
4.2 信息报送
4.2.1发生供热突发事件后,知情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拨打市、区县两级供热服务热线或供热单位电话,报告供热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影响范围等信息。
4.2.2市、区县两级供热服务热线或供热单位接到信息后,立即报告或通报事发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单位),区县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事态情况分析判断,属一般事件的,自行组织处置,并报市供热应急办备案;属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立即报市供热应急办和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3市供热应急办和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态情况分析判断。属一般事件的,由市供热应急办督促、指导相关区县政府和供热单位组织处置;属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市应急办,详细信息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上报。
4.2.4发生在重要时期、重点地区的事件信息报告,不受分级标准的限制。市、区县两级供热管理部门要立即上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
4.2.5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的供热突发事件,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情况报市应急办,并同时通知市台办、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市外宣办等部门,视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4.2.6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市属各大型供热企业、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区县供热中心、市属大型热电生产企业、市燃气集团、市自来水集团、市电力公司、北京市金泰恒业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天泓贸易有限公司,应当按要求向市供热应急办提供本单位应急负责人的手机、办公电话等通讯信息,并在信息变化时及时更正。采暖期内,确保通讯畅通。
4.3 启动处置
4.3.1发生供热突发事件后,供热单位及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人、区县市政市容委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调解矛盾、控制局面,并依据供热突发事件级别,及时向区县、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向有关采暖用户通报供热突发事件情况。
4.3.2区县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根据供热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启动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指挥协调本地区、本系统的抢修抢险队伍实施抢修抢险或实施应急救助,尽快恢复供热。
4.3.3现场指挥部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根据事件级别及时向市供热应急办报告。市供热应急办根据事件级别和种类进行果断处置,需调动有关人员和市级抢修抢险队伍参与处置时,应立即调动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
4.3.4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件,市供热应急办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并根据市应急办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4.3.5市供热应急办根据发生供热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4.4 指挥协调
4.4.1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Ⅰ级):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长或分管副市长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区县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具体指挥与处置工作。
4.4.2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Ⅱ级):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市政市容委主任)或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具体负责指挥和处置工作。
4.4.3较大供热突发事件(Ⅲ级):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事发区县,启动Ⅲ级响应,以事发区县政府为主进行协调处置,区县政府负责人应赶赴现场,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4.4.4一般供热突发事件(IV级):由事发区县启动IV级响应,并全权负责指挥处置。以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供热企业(单位)为主进行协调处置,必要时,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市市政市容委分管负责人或市供热应急办派人到现场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4.4.5遇有国家及本市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节假日期间发生的供热事件,按原事件分级顺次提高一个响应级别。
4.5 处置措施
4.5.1供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遭受外力破坏或发生管线泄漏需启动应急预案的,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由属地政府和供热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情况制定处置方案,负责指挥现场处置、抢修抢险等作业,落实后勤物资保障、通信联络等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处置情况,同时向采暖用户通报事件处置情况;
(2)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公安交管等有关部门要保证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应急抢修作业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按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急抢修;
(4)对难以恢复的故障,现场指挥部要组织力量向采暖用户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具备条件时,对老、弱、病、残、孕、幼用户实施临时性过渡供热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5)对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可以拆除、迁移;
(6)按照资源共享,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现场指挥部可以向有关的邻近单位紧急调用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设备和相关人员,被调用单位应当服从;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区县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5.2因供、用热矛盾纠纷导致出现聚众或群体性上访事件,对公共秩序、公共交通产生严重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由事件发生地区县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5.3出现天然气、煤炭、燃油、电力等能源供应中断或短缺,严重影响全市正常供热的,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批准,按照“有保有压”即“保居民、压公建”的原则,采取限量保供措施。
4.5.4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5.5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部门、区县政府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5.6发生涉外供热突发事件时,市政府外办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为现场处置和抢修抢险提供必要条件。
4.6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6.1较大以上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本市相关应急预案,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由市城市公共设施应急指挥部指派专人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4.6.2供热突发事件新闻发言人负责拟定新闻通稿、新闻发布会的组织、现场采访的管理,其他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新闻发言人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经初步核实的情况和政府已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公众防范提示信息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6.3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供热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应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市政府外办等部门共同组织。
4.7 应急结束
4.7.1供热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7.2特别重大和重大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分别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或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4.7.3较大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区县宣布应急结束。
4.7.4一般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区县宣布应急结束。
4.7.5供热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的成员单位和区县,必要时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5 应急接管
5.1 适用范围
采暖期间原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或者拒绝向其所服务的居民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对其供热设施进行应急接管。
5.2 接管程序
上述情况经过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无效后,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时,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于拒绝应急接管的供热单位,如果出现影响人民群众采暖利益和社会稳定的行为,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为实施应急接管提供保障。
5.3 保障措施
5.3.1对依法采取应急接管处置措施的供热突发事件,有关区县市政市容委和接受委托执行接管任务的供热单位,遇到阻碍时,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确保被接管区域内实现稳定供热。
5.3.2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5.3.3接管单位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行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垫付,被接管单位负责足额偿还。接管单位接管期间临时垫付资金经审核后发生的净损失,经人民政府批准,市、区县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6 调查评估与总结
6.1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按事件级别由市、区县供热应急办组织开展供热事故损失、支出等核定工作以及对应急救助做出评估,制定事后恢复计划并尽快实施。
6.2必要时,组成供热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小组,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处置结束后,按要求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市应急办。
6.3参与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的单位要收集并妥善保存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6.4事件处置对本预案的完善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由市供热应急办提出完善、修改本预案的工作建议。
6.5冬季供热期结束后,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对本采暖季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市应急委。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本市依法建立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供热保障联动协调机制,对供热隐患进行排查并协调相关工作,确保正常供热。
7.2 抢修抢险队伍保障
本市组建市、区县两级30余支供热应急抢修、抢险作业队伍,服从市、区县供热应急指挥部门的调动。抢修抢险队伍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作业人员具有丰富的抢修抢险经验,执行国家和本市有限空间作业规范,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定期开展岗位技术练兵、预案演练、业务技术培训。
各供热单位均应当具备一定的供热事故自救能力。无能力自救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供热企业负责应急处置。
7.3 物资保障
各供热单位必须组建供热突发事件抢修抢险队伍,建立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机动车、电焊机、气焊工具、电动试压泵、汽油抽水泵、电动抽水泵、工程照明警示灯、便携式流量计、红外线测温仪、数字燃气检测仪以及各种规格的管材、阀门和水暖件等抢修抢险物资器材。
7.4 技术保障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组建成立全市供热行业专家技术组,及时处置和指导责任单位处置突发事件。
7.5 资金保障
7.5.1市、区县政府负责建立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并会同市、区县供热管理部门制定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相关使用办法。
7.5.2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5.3市、区县供热应急处置部门所需的供热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7.6 培训和宣传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对本预案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和使用本预案,进一步增强预防和处置供热突发事件的能力。
各区县政府负责全面组织本辖区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对本预案及应急知识的培训,丰富一线工作人员业务知识,提高供热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能力。
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单位内部刊物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供热突发事件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7.7 演练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市应急演练管理有关要求,适时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供热突发事件演练,进一步检验预案,磨合指挥协调机制,加强各单位间的协调配合,确保能快速有效处置供热突发事件。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冬季供热的极端天气或持续低温天气:是指法定采暖期之外预测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五天低于5℃,或者法定采暖期内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9℃时;除室外日平均气温影响因素以外,本市遇强降雪、寒潮等可能对居民生活采暖产生重要影响的天气。
8.2 预案管理
8.2.1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部门和单位职责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并报市供热应急办备案。
8.2.2预案审核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组织审核。
8.2.3预案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和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8.2.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京应急委发〔〕9号)同时废止。
检修应急预案 第2篇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应对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以下简称供热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平度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度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但影响我市集中供热,应由我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供热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政企联动,专业处置;军地结合,公众参与;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1.5风险评估
城市集中供热目前总体形势严峻,我市供热发展较早,供热设施年久老化现象严重,因缺乏改造资金、综合管位路由选址难等问题制约了改造的进度,致使目前部分老旧供热锅炉和管网尚在运行。
城市集中供热运行过程中,受行业自身和外界因素影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因素:热源点锅炉、换热站压力容器存在爆炸风险,容易引发人员伤亡和导致供热中断;老化的蒸汽管网和高温水管网存在破裂泄漏风险,容易引发人员伤亡和导致供热中断;极端恶劣天气引发热源供应不足,导致供热中断;自然灾害、煤炭不足、停水停电、施工破坏、人为因素、其它行业事故等导致供热中断。
1.6事件分级
供热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
1.6.1一般供热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造成1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
1.6.2较大供热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
1.6.3重大供热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
1.6.4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48小时以上的。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
成立市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气象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总工会、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的分管领导,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青岛金泉热力有限公司主要领导。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供热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组织指挥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青岛市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
(3)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4)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
(5)根据供热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6)承担我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
(2)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
(4)建立供热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供热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5)负责组织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6)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2.3专家组
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由供热、应急等相关方面的专家以及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为成员的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
(1)为本市城市集中供热应急体系建设与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指导和参与供热应急预案的修编、演练评估等工作;
(2)参与现场处置,对供热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方案;
(3)参与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4)参加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的其他有关应急处置活动。
2.4成员单位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供热突发事件有关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等工作。
(2)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供热设施的应急抢修;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抢修信息;负责收集、报送供热突发事件信息;参与供热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协调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对受损道路及其他工程设施进行抢修恢复;组织有关供热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3)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做好事件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负责事发地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送伤员和救灾人员、物资、装备的车辆优先通行;负责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4)市融媒体中心:协助做好供热突发事件预警、处置等信息的发布工作。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输保障, 协调事件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
(6)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救治及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7)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
(8)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负责事故期间污染事件处置的统筹协调、监督及调查。
(9)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供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安置,视情组织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及其监督使用;对发生火灾、伤亡事故的突发事件,负责组织参与救援。
(10)市财政局:负责供热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落实及使用监管和评估。
(11)市商务局:协调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现场处置人员餐饮等生活必需品保障工作;负责现场处置人员餐饮等生活必需品保障工作;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调控。
(1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助主管部门做好限制、暂停有关工业企业用热的组织工作;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供热突发事件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1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为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责任单位做好伤亡人员及亲属的赔偿工作。
(14)市总工会:协助有关部门做事故调查、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15)市发展和改革局:协助主管部门做好限制、暂停有关工业企业用热的组织工作。
(16)市供电公司:负责供热突发事件相关的供电保障工作。
(17)各街道办事处:会同供热企业负责做好本辖区内供热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负责抢修现场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受影响区域人员的信息通知、疏散、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工作。
(18)供热企业:负责本公司职责范围内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研判、先期处置等工作,按照操作规程组织抢修;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参与其他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19)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参与救援抢险。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建立完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机制,依托各级值班室和举报投诉电话,通过专业监测、视频监控、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对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及时进行预警,对发布的气象、地震等预警信息进行传播,提出防范应对要求。
3.3预测
在信息监测的基础上,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历年突发事件情况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等,对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已发生的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4.1预警分级
依据供热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势态和紧迫性等因素,结合城市集中供热实际情况,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4个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1.1蓝色预警(四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蓝色预警:
(1)可能造成1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
(2)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4.1.2黄色预警(三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黄色预警:
(1)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
(2)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4.1.3橙色预警(二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橙色预警:
(1)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
(2)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4.1.4红色预警(一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红色预警:
(1)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48小时以上;
(2)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4.2预警发布
4.2.1预警发布主体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
4.2.2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4.2.3预警发布的形式
预警的发布和传播可运用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4.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态势,及时做出响应;加强值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3.1蓝色预警响应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向受影响的用户发布有关信息,及时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短信等宣传防灾应急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5)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3.2黄色预警响应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的措施外,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对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件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
(2)按规定发布可能受到供热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3)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做好供热供应中断的应对工作;
(4)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供热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
(5)指令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6)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4.3.3橙色预警响应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的措施外,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受影响范围居民应急供热的准备工作;
(2)加强对热电厂、锅炉房及换热站等重要供热设施的安全保卫,提高上述设施、场所的警戒级别;
(3)做好上级领导或工作组来平指挥的相关准备工作。
4.3.4红色预警响应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款规定的措施外,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做好限制或停止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热量的准备工作;
做好启动应急热源等其他应急供热措施的准备工作。
4.4预警变更、解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和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接报的街道办事处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并15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信息,40分钟内上报书面材料。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供热突发事件信息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也应在30分钟内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进行报告。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上级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也应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告,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进行报告。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xx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调动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接报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6.2分级响应
(1)一般供热突发事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街道办事处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2)较大供热突发事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街道办事处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3)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6.3指挥协调
(1)一般供热突发事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市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其它相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赶赴现场配合处置。
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市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配合处置。市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处置。
(2)较大供热突发事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市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先期处置,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配合先期处置。市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先期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根据事件情况和处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先期处置。
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先期处置。
(3)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先期处置。
涉及我市两个以上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较大及以上供热突发事件,青岛、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综合协调组: 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和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及其他专业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供电公司、供热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参加。根据供热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制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迅速组织力量、设备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3)交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4)运输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输保障,确保抢险救援物资、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市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供电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和应急物资、设备等的筹集、调拨,确保应急处置物资供应;提供应急所需通信、电力保障及其他应急处置保障;提供应急救援现场人员办公、食宿的后勤保障等。
(6)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市城乡建设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研究制定新闻报道计划,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和发布工作,赴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管理,网络舆情的监测、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7)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伤员医疗救治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参加,负责对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按规定属国务院、省政府、青岛市政府调查处理的,由国务院、省、青岛市调查组确定参加人员。
(9)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事发单位等部门参加。负责事件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置事宜,安抚受灾群众以及对伤残人员的医疗鉴定、经济理赔和社会救助等工作。
6.5应急处置措施
6.5.1基本处置措施
(1)供热企业等专业队伍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如事件处置超出自身能力,按规定程序请求支援;
(2)因工程设施损毁或管网泄漏造成人员伤害事故的,应先抢救受伤人员,及时、有序、高效地清理现场,搜寻、急救与安全转送伤员,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
(3)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好现场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等工作,为现场提供抢修条件,必要时通过媒体进行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避免引发居民恐慌。
当城市供热面临大范围、长时间停供危机等特殊情况下,可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4)通过媒体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应急取暖相关工作,各单位、企业和家庭提前准备空调、电暖器等取暖设施;
(5)限制或停止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热量,先期保障居民用热;
(6)对重点用热单位或居民区,调配应急热源予以保障。
6.5.2分级处置措施
6.5.2.1一般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通知支援队伍做好备勤支援准备;
(2)调度或调集处置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赶赴现场;
(3)视情况进行交通管制与交通调流;
(4)视情况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5)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好现场人员疏散等工作,设置警示标志;
(6)必要时通过媒体进行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避免引发居民恐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6.5.2.2较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在采取一般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视情调度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参与处置;
(2)进行交通管制与交通调流;
(3)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应急取暖相关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6.5.2.3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在采取较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通知各单位、企业和家庭提前准备空调、电暖器等取暖设施;
(2)对非居民用户用热进行限供或停供,先期保障居民用户用热,对重点用热单位或居民区,调配应急热源予以保障;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6.6扩大响应
如果供热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我市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供热突发事件已经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主要领导同意,向驻平部队或上级请求支援。
6.7应急联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应健全与属地中央、省、青岛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8社会动员
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9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并恢复供热,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7.1信息发布
供热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供热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事发地地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7.2舆情引导
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组织开展供热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怃恤、补助或补偿。
8.2社会救助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3保险理赔
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8.4总结评估
供热突发事件结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分析和总结评估,10日内书面报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8.5恢复重建
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9.应急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9.1救援队伍及设备物资保障
各供热企业应当建立满足处置一般突发事件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以供热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先期处置为主。当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可请求专项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
专项应急指挥部依托于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青岛金泉热力有限公司等供热企业建立起满足处置较大突发事件需要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健全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完善物资储备,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派所属抢险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处置。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加强与有关供热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储备物资供应的联系,建立抢险队伍和物资共享机制。可与相关企业采取合同履约或有偿预约服务的方式,当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能力不能满足抢险需要时,确保发生突发事故时优先调用。
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权临时征用街道办事处或相关企业的物资,各单位应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落实到位。
9.2通信保障
市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融媒体中心等要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网络,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通信联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9.3交通保障
市交通、公路、铁路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应急保障体系,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交通、公安、建设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地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9.4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9.5后勤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要建立卫生应急队伍和保障体系,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类别选调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态势研判,提出抢险救援方案和建议,为突发事件的指挥和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市民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9.6经费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 由市、街道办事处分级负担。
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10.宣教培训与演练
10.1宣教培训
市城乡建设局、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供热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预案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预案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市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演练。各供热企业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总结评估报告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并按规定向市政府备案。各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预案修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平度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发布实施
应急响应预案编制与管理 第3篇
应急响应预案的内容应该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针对不同安全事件制定不同的应急响应预案。预案里的操作步骤要详细、可行, 每个步骤必须经过严格验证。
制定好应急响应预案后, 必须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使相关人员了解并熟悉故障恢复流程, 让应急响应预案得到理解并发挥实际作用。
俗话说“动口不如动手”, 要使预案能够真正得到验证并贯彻落实, 开展应急演练活动是最好的方式。下面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进行说明。
该案例的背景和前面文章所述一致, 在此不再赘述, 本次需要编制一份“联通Internet线路故障”的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预案, 下面将介绍该应急预案的要点。
编制应急响应预案
1.确定此次安全事故的具体处理人员;事故发生后, 由公司应急响应处理小组第一时间进行协调和安排, 本案例中的具体处理人员是网络管理员。
2.网络管理人员到位后, 要迅速判断故障节点, 查明故障原因。如果属于联通Internet线路局端故障, 则立即将业务流量切换到备用的电信线路上, 保障业务的连续性, 同时向联通大客户专线10019进行报修。如果属于防火墙、IPS等网络设备故障, 网络管理人员立即进行检测, 如果属于配置文件损坏, 可立即利用备份的配置文件进行恢复, 如果属于硬件故障, 则利用备机进行替换 (主要网关设备均有备机) , 并联系厂商进行报修。
3.故障修复后, 还需要网络管理人员将网络由应急状态恢复至正常状态。
预案演练
应急响应预案编制完毕后, 为检验其有效性, 必须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演练。下面将介绍此次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全过程, 演练中的角色包括用户、应急响应小组成员、应急响应小组组长和网络管理人员。整个演练流程如下。
1.用户发现无法访问Internet, 将故障反映给应急响应处理小组成员, 小组成员立即通知组长, 组长通知网络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2.网络管理人员立即赶赴现场, 先利用“traceroute-d 202.99.96.68”命令 (202.99.96.68为联通DNS地址) 判断故障位置, 如果故障点在核心交换机, 可登录Zabbix监控系统, 查看核心交换机的实时运行状态, 特别是CPU和内存利用率。如果运行状态正常, 则利用Telnet工具登录核心交换机, 查看其配置文件, 特别是路由的相关配置, 看是否遭受篡改, 必要情况下, 可利用TFTP工具重新导入备份的配置文件进行恢复。如果Zabbix监控状态异常, 比如CPU利用率过高, 则利用“monitor session”命令进行端口镜像, 然后利用Sniffer或者Wireshark抓包工具进行数据分析, 查看是哪些数据导致核心交换机状态异常, 然后联系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如果确定核心交换机硬件故障, 则迅速将备机上线, 同步相关配置, 恢复网络的正常运转, 同时联系供应商进行维修。
3.如果故障点在核心交换机的下一跳, 则需要确定到底是IPS故障, 还是防火墙故障。因为IPS是以透明桥接的模式接入网络, traceroute结果只能反映网络层的路由结果, 不论是IPS故障还是防火墙故障, traceroute的结果都是一样。这里可以采用物理隔离的办法进行判断, 即将IPS设备从网络线路中剥离出来, 看线路是否恢复正常, 如果线路恢复正常, 则可以断定故障点就是IPS设备, 直接向厂商报修即可。如果线路仍然未能恢复正常, 说明故障点在防火墙, 同样利用Zabbix监控系统查看其状态, 如果设备自身CPU利用率、并发连接数等异常, 则可以采取抓包分析的方式来定位故障源头。如果是配置遭到篡改, 可重新导入配置文件进行恢复;如果硬件故障, 则立即启用防火墙备机, 同步配置, 故障设备联系厂家进行维修。
4.如果故障点在防火墙的下一跳, 则说明问题出现在运营商局端位置, 此时需要将线路流量切换到备用电信线路上, 然后拨打10019电话进行报修。切换线路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所述。
首先登录防火墙修改默认路由, 将默认路由的下一跳IP由联通局端地址改为电信局端地址;在防火墙控制台输入命令“set route 0.0.0.0/0 interface ethernet1/1 gateway221.239.110.131”即可, 其中ethernet1/1为联通线路接口, 221.239.110.131为电信局端IP, 更改完毕后, 内网用户访问Internet的数据包都会从电信线路转发。
其次需要对防火墙的DIP设置做出更改, 原来的DIP设置是针对联通线路设置的, 目的是将Trust→LT_Untrust方向的数据包源地址都变更为联通外网地址。现在需要启用Trust→DX_Untrust方向的DIP设置, 目的是将内网通过电信线路转发至外网的数据包的源地址都转换为电信的外网地址, 这样才能保证用户通过电信线路访问Internet的合法性。
DIP设置的方法如下:通过Web页面登录防火墙, Network→Interface→ethe rnet3/3→Edit, 点击上方菜单“DIP”, 点击“New”按钮, 新建一个DIP实例, 按照要求填写对应的电信外网地址221.239.110.145, 点击“OK”保存即可 (其中ethernet3/3是防火墙上电信线路的接口) 。
DIP实例创建完毕后, 需要建立Trust→DX_Untrust的策略, 用来调用该DIP实例。点击菜单Policy→Policies, 选择“From Trust to DX_Untrust”方向的策略, 点击“New”按钮新建一条策略, “source”选择“Any”, “Destination”选择“Any”, “Service”选择“Any”, “Action”选择“Permit”, 然后点击页面下方的“Advanced”按钮, 进入高级设置。在NAT设置中选中“Source Translation”, 后面下拉框中选择刚才建立的电信DIP实例, 其他选项保持默认即可。最后点击“OK”保存并生效。
下一步需要将发布在联通外网的服务器切换到电信链路, 保证外网用户能够正常访问这些服务器。下面以IP为10.100.1.23这台服务器为例, 方法如下:在防火墙的Web页面, 依次访问菜单Network→Interface→ether net3/3→Edit, 点击上方的菜单“MIP”, 点击“New”按钮, 新建一个MIP实例, “Mapped IP”填写给该服务器分配的电信地址221.239.110.146, “Host IP”填写服务器的内网地址10.100.1.23, 点击“OK”保存。然后创建DX_Untrust→Trust方向的策略, 调用该MIP实例, 左边菜单Policy→Policies, 然后选择“From DX_Untrust to Trust”方向的策略, 点击“New”按钮新建一条策略, “source”选择“Any”, “Destination”选择“MIP (221.239.110.146) ”, “Service”选择“Any”, “Action”选择“Permit”, 其他选项保持默认, 最后点击“OK”保存并生效。若有其他服务器需要切换, 参照此步骤进行。
既然发布在外网的服务器的IP发生了变化, 下面就需要在公司外网DNS服务器 (Linux平台) 上修改对应的解析记录, 方法如下。
利用SSH连接外网DNS服务器, 然后使用root用户登录, 输入命令“vi/var/named/XXX.com.zone”, 进入XXX域的数据解析文件, 修改对应的A记录, 然后保存并退出该文件, 最后输入“rndc reload”使变更后的解析记录生效。
最后需要修改内网DHCP服务器 (Windows Server 2003) 下发的DNS地址, 需要从联通DNS改为电信DNS, 具体方法如下。
远程桌面登录DHCP服务器, 打开DHCP控制台, 点击对应的作用域, 然后选中“作用域选项”, 在右边的展示框中选中“DNS服务器”, 右键选择“属性”, 将DNS服务器IP改为219.150.32.132 (电信DNS) , 点击“确定”保存即可。如果有多个作用域, 重复此步骤, 全部修改完毕之后, 通知用户重启电脑或者网卡, 重新获取IP配置, 即可利用电信线路恢复上网。
5.上述步骤实施完毕后, Internet线路从故障状态过渡为应急状态, 各项重要业务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 但是由于备用线路带宽只有20Mbps, 如果并发用户过多, 很容易造成网络拥塞而导致业务系统访问缓慢, 所以在主线路没有恢复之前, 必须利用流控设备对重要业务做带宽保障, 对非重要业务做带宽限制, 保证有限的带宽资源用在“刀刃”上。
6.待联通Internet线路修复后, 还需要将网络从应急状态恢复到正常状态, 恢复操作的步骤相对简单, 只需要按照前五个步骤进行反向操作, 即操作顺序改为5→4→3→2→1、删除电信线路相关配置、添加联通线路相关配置, 这样就可回退到网络最初的运行状态。恢复操作完成后, 还需要利用Traceroute命令检测路由是否正确, 同时利用带宽测试工具来检测网络的质量, 保证网络状态恢复成功。
预案评估
对整个应急演练活动进行评估, 总结经验, 改进不足。演练活动结束后, 应急响应工作小组应该开展评估和总结, 并将评估的结果提交上级领导。
病友出游应急预案 第4篇
高血糖症
如出现口干、口渴、尿多时,应监测血糖,任何时候发现血糖高于16.7mmol/L,应咨询医生(火车站和机场一般都有医务室)或就近求医,按医嘱调整降糖药。高血糖症还可引起机体失水,神志清楚并能吞咽者应补充无糖饮料(如矿泉水)。部分糖尿病患者高血糖时并无口渴多饮,而是渴感减退,因此不能仅根据口渴饮水,应根据天气、出汗量、尿量综合评定。在温度较高或空气干燥的地区旅游应补充适量水分,以免发生脱水甚至高渗昏迷。多数糖尿病病友需每日饮1500毫升左右的水,分多次饮用,每次200毫升左右,一次饮用大量白开水会增加心脏的负担。坚持控制饮食,如果大吃大喝,不忌甜食和含糖饮料,必然造成血糖升高,甚至引起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或高渗昏迷。此外,旅途中兴奋、紧张、刺激等情绪,降糖药不足或漏服等均不利于高血糖的控制。
低血糖症
如出现心慌、手抖、出冷汗、饥饿、面色苍白、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钝、视物模糊、昏昏欲睡,甚至不省人事等任何反常的表现,均应测定血糖。血糖低于正常且能吞咽者立即口服含糖饮料及食物;昏迷者侧卧,肌注胰高血糖素,送就近医院静脉注射葡萄糖,不可喂食;不可注射胰岛素。如无条件监测血糖可先按低血糖症处理,15分钟内未恢复者应送医院。白天活动量大时,睡前应监测血糖,如睡前血糖低于6.0mmol/L,应少量加餐,以防夜间低血糖。低血糖症的发生与旅途中误餐或延迟进餐、活动量较平时加大、降糖药剂量未及时调整或应用不当(如胰岛素下肢部位注射使吸收加快)等有关。
心脑血管急症
如出现胸闷、气短、胸痛、呼吸困难、嘴唇发紫、手足发冷发绀、头晕、头痛、晕厥等不寻常表现,或测脉搏发现脉搏不规则、过快或过慢、强弱不等,特别是合并高血压病、冠心病者,应立即休息,有条件者吸氧,胸闷、胸痛症状在含服硝酸甘油数分钟内未缓解时,必须就近求医,进行常规心电图检查,必要时中止旅行。
下肢与足部损伤
长时间乘坐交通工具、身体缺少活动,可出现下肢麻木、肿胀。因此,乘车时应定时活动下肢,常变换体位,或站或走或坐,也可进行下肢按摩,促进血液循环。远足或者登山容易引起运动损伤,需特别注意保护踝关节和足部。穿合适的鞋袜;每天检查双脚,如有擦伤或水疱应及时处理;检查鞋内有无砂石之类的异物;每天洗脚后用尿素软膏均匀地涂抹在脚背、脚底、脚后跟,但不要抹在趾缝间,保持趾缝干燥,防止引起皮肤破损而导致糖尿病足等。
春天使人充满欢乐、向往和希望,江河解冻、冰雪消融、万物复苏、大地绽绿,让我们走进春天,成为大自然的伙伴。
检修应急处置预案 第5篇
大检修现场应急处置预案
编 制: 杨
宜
审 核: 李文革
批 准: 李文革
安全环保部
二0一四年三月
1.编制目的
为确保大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和控制装置在检修作业、开停车过程中,突发火灾、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安全事故,减少和消除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2.编制依据
本应急处置预案的编制以安塞华气LNG工厂《总体应急预案》为依据。
3.应急原则
3.1坚持抢救先救人后救物原则; 3.2重大火灾先报警后灭火原则; 3.3现场抢救确保自身防护原则; 3.4坚持控制态势损失最低原则; 3.5坚持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原则。4.组织机构
成立安塞华气LNG工厂大检修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时,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指挥部为中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如厂长不在企业时安全总监全权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厂长和安全总监皆不在企业时,由生产厂长负责人全权代理厂长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 安全环保部。
组长: 曹学荣 厂长 副组长: 李文革 安全总监
欧华锋 生产厂长 马立俊 设备厂长 陈 栋 副厂长
成 员:
严利明 综合办公室主任 李新军 安全环保部副部长 张 兴 生产部副部长 闫忠贵 设备部副部长 丁晓东 装车站站长 陈肖阳 安全员 杨 宜 安全员 徐志国 工艺技术员 马 玉 工艺技术员 李国海 电气技术员 刘 祥 设备技术员 董少弟 设备技术员 高晓琴 后勤主管 汪 佳 管理人员 张馨丹 管理人员 郎小兵 一班班长 白海军 二班班长 姚振江 三班班长 张冬宁 四班班长 5.适用范围
本应急处置预案适用安塞华气LNG工厂在检修期间、开停车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事故)的应急处置。
6.风险分析
6.1 检修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人员:检修作业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
(2)设备:对设备出现的故障未能及时排除,达不到预期控制和维护效果,在开车过程中导致设备出现跳停。
(3)环境:检修作业过程中由于对周围环境相关信息不清楚,在事故发生后短时间造成较大的影响;消防通道不畅通,造成救援车不能及时进入现场救助致使事故蔓延扩大。
6.2潜在的危险分析:
1)主要影响环境的危害物料包括:甲烷、乙烯、丙烷、异戊烷和氮气等。其中,甲烷、乙烯、丙烷、异戊烷等甲类物料的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流速过快,容易产生和积聚静电。蒸气比空气重者,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 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存在空气污染。
原料气预处理单元的脱酸性气体工序中,吸收塔顶分离气和脱硫罐中可能积聚少量的硫化氢气体。硫化氢属于火灾危险类别为甲类的易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同时,硫化氢属于毒性为高毒的有毒物品,属于强烈的神经毒物,对粘膜有强烈刺激作用。
2)存在的主要危险化学品包括:甲烷、乙烯、丙烷、异戊烷和少量的硫化氢等;循环水装置加药系统、除盐水系统和锅炉系统包括:硫酸、次氯酸钠、氢氧化钠和氨水等。(1)存在的主要危险化学品中甲烷、乙烯、丙烷、异戊烷和硫化氢均属于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物质,这些物质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花或高热能引起爆炸。泄漏后发生事故的后果与泄漏量的多少和泄漏时间的长短有关。(2)存在的主要危险化学品硫化氢属于毒性为高毒物质,硫化氢在脱硫处可能造成积聚,造成人员中毒事故。(3)存在的主要危险化学品硫化氢、硫酸和盐酸和氢氧化钠等属于腐蚀性物料,因此存在化学腐蚀和化学灼伤事故的可能性。
6.3 最大可信事故及后果分析
(1)涉及到的甲烷、乙烯、丙烷和异戊烷等危害物料,均属甲类易燃物,若发生泄漏,遇点火源可引发火灾。这些 物料同时具有爆炸危险性,且点火能均较低若发生泄漏后暂未燃烧,在与空气混合达爆炸极限时,遇明火、炽热表面或其他点火源极易发生爆炸事故。
而异戊烷的闪点低,液体又极易蒸发,其密度比空气大,一旦发生泄漏,大量物料气化,容易积聚在地面低洼处及地沟、管沟、下水道等处,且不易被风吹散,遇到点火源会立即发生爆炸事故。
(2)再生气加热炉属于明火设施,炉管在高温下发生烧穿损坏、原料气中的含硫介质造成炉管腐蚀损坏、炉管及弯头材质选错或连接部位有缺陷造成开裂损坏等均可能造成易燃易爆气体的泄漏,从而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燃料气带液可造成炉嘴结焦,风门调节不当可造成炉内混合气比例不当,采用人工点火可能出现误动作。这些因素均可能引起炉膛爆炸。
操作流程倒错,可能把系统的1.7MPa高压气导入炉管进气口,引起憋压,并造成损坏漏气。热媒炉燃料系统出现泄漏,且环境通风不良。
(3)吸收塔、再生塔、闪蒸塔等设备在不同压力下运转,在出现液位过低、联锁阀门失效等情况下,可能造成高压气串入较低压力容器,引发管线或压力容器破裂和可燃气体的泄漏,从而导致火灾、爆炸的事故发生。
(4)天然气液化工艺涉及的生产设备、管道等金属部件 在低温情况下会出现明显的收缩,在管道的焊缝、阀门、法兰、管件、密封及焊缝处,均可能出现液化天然气的泄漏和沸腾蒸发,如果泄漏情况不能及时控制,这些液化气体就会逐渐上浮,扩散至较远处,如果遇到潜在的火源,则可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5)存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如吸收塔、冷剂分离罐、LNG收集罐和再沸器等。使用过程中,有因压力容器超压,而引发物理爆炸事故的可能,由此产生的冲击波和爆破碎片会严重威胁周边人员和设施的安全。若发生爆炸的压力容器内部是易燃介质,随物理爆炸大量从容器破裂处涌出,在现场大量的可燃蒸汽,迅速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扩散过程中遇明火即可发生化学性二次爆炸。
(6)通过管道输送的液化天然气、乙烯、丙烷和异戊烷等物料,电阻率较高,容易积聚静电电荷,若流速过快或管道材料选择不当,易产生静电。当静电荷积聚达临界量时,将发生静电放电,引燃易燃易爆介质,造成输送管道的火灾爆炸事故。
(7)机泵的安装(检修)及操作不当等可造成部件和机械密封损坏,引起可燃物料泄漏;电气设备因接地设施失效、线路绝缘损坏、短路、接点接触不良和设备及线路、照明不符合防爆要求;调节阀等仪表出现故障,仪表信号受到电磁干扰,出现错误显示或产生误动作,DCS自控系统及自动联 锁保护系统功能出现故障,造成压缩机,脱碳(硫)塔及其他设备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的仪表指示失真;安全阀失灵,导致超压、超温、操作失控、物料溢出;LNG装车过程中,操作不当或机具故障导致天然气泄漏及装车现场可能遇车辆电气打火、排气管火星以及产品液流静电、人体静电和其他明火而起火;防雷防静电设施设置不当等均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7.事故类别
7.1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7.1.1事故发生
报警与接警:发生火灾事故后,应首先进行全力抢救,同时报告现场HSE管理人员、检修作业负责人、应急救援人员。
火警:0911-6575019 医疗救助:0911-6488039 7.1.2 应急处置
当检查现场发生火灾时,应急指挥部除及时报警并要立即组织检修现场义务消防员和员工进行扑救火灾,义务消防员选择相适应灭火器材进行扑救。扑救火灾时按照“先控制、后灭火;救人重于救火;先重点、后一般”的灭火原则,组织抢救伤员、隔离火灾危险源和重点物资,充分利用检修现场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灭火。
(1)在火灾初期阶段使用灭火器、消火栓进行补救。(2)根据情况确定疏散、逃生通道、指挥撤离并维持秩序和清点人数。
(3)根据伤员情况确定急救措施,并协助专业医务人员进行伤员救护。
(4)做好现场保护工作,设立安全警示牌,防止二次火险。
7.1.3 注意事项
(1)救火人员要注意自身保护,使用灭火器应站在上风口,防止浓烟大火熏烤受到伤害。
(2)火灾袭来是要迅速疏散逃生。
(3)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应尽量用浸湿的衣服披裹身体,用湿毛巾或湿布捂住口鼻或贴近地面爬行。
(4)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使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灾。
7.2 触电事故应急处置 7.2.1 事故发生
报警与接警:发生火灾事故后,应首先进行全力抢救,同时报告现场HSE管理人员、检修作业负责人、应急救援人员。
火警:0911-6575019 医疗救助:0911-6488039 7.2.2 应急处置
当检修现场发生有人触电事故,首先要尽快使触电人员 脱离电源,然后根据触电人员的具体状况进行对应抢救。
脱离电源的基本方法:
(1)将出事附近电源闸刀开关拉掉或将电源插头拔掉,以切断电源。
(2)用干燥的木棒或竹竿等绝缘物体将电源线从触电人员身上拔离或将触电人员拔离电源。
(3)必要时可用绝缘工具(如:带有绝缘柄的电工钳)切断电源。
(4)救护人员可戴上绝缘手套或在手上包缠干燥的衣服、棉布等绝缘物品拖拽触电人员使之脱离电源。
(5)如果触电人员触及断落在地上的的带电的高压导线,且尚未确认线路无电之前,救护人员不可进入断线落地点8—10米的范围内,防止跨步电压触电。
触电人员已失去知觉且尚有心跳和呼吸的抢救措施:(1)应使其舒适地平卧,解开衣服以便利呼吸,四周不要围观,保持空气流通,冷天应注意保暖,同时立即请医生前来或送往医院诊治。
(2)若发现触电人员无呼吸,立即进行人工呼吸。(3)若触电人员无心跳,立即进行胸外心脏挤压。7.2.3 注意事项
(1)未采取绝缘措施前,救护人员不得直接触及触电人员的皮肤和潮湿的衣服。(2)严禁救护人员直接用手推、拉和触摸触电人员,救护人员不得采用金属或其它绝缘性能差的物体作为救护工具(如:潮湿的木棒)。
(3)当触电人员位于高位时,应采取措施预防触电人员在脱离电源后坠地摔伤或摔死。
(4)夜间发生触电事故时,应考虑切断电源后临时照明用电问题,以便利救护。
(5)应急工具:绝缘手套、绝缘棒、电工绝缘钳、药箱、担架等。
7.3 物体打击事故应急处置 7.3.1事故发生
报警与接警:发生物体打击事故后,应首先进行全力抢救,同时报告现场HSE管理人员、检修作业负责人、应急救援人员。
火警:0911-6575019 医疗救助:0911-6488039 7.3.2 应急处置
(1)迅速确定事故发生的准确位置、可能波及的范围、设备损坏的程度、人员伤亡情况,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置。
(2)事故区域进行特定隔离,非救援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特定区域。
(3)抢救受伤人员时几种情况的处理: ①轻伤事故: A、立即保护现场,向应急指挥小组汇报;
B、对伤者进行消毒、止血、包扎、止痛等临时措施; C、尽快将伤者送医院进行防感染和防破伤风处理。②重伤事故:
A、立即保护现场,向应急指挥小组汇报;
B、立即对对伤者进行消毒、止血、包扎、止痛等临时措施,防止伤情恶化;如有断肢等情况及时用干净毛巾包好,放在无裂纹的塑料袋或胶皮袋内扎紧袋口,在袋口周围放置冰块等降温物品,不得在断肢处涂抹碘酒及其他消毒液。
C、如受伤人员骨折,注意搬动时的保护,对伤者可能伤及脊椎、内脏或伤情不详者一律用担架或平板搬动,迅速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断肢随伤者一起送往。
③死亡事故:
如人员确认死亡,立即保护现场,向领导汇报。7.3.3 注意事项
(1)事故发生时应组织人员进行全力抢救,视情况拨打120急救电话和立即通知检修现场负责人。
(2)重伤伤员运行应用担架,腹部创伤及脊柱损伤者应用卧位,胸部伤者一般采取半卧位,颅脑损伤者一般采取仰卧偏头或侧卧位,以免呕吐误吸。
(3)注意保护好事现场,便于调查分析事故原因。7.4 机械伤害事故应急处置 7.4.1 事故发生
报警与接警:发生物体打击事故后,应首先进行全力抢救,同时报告现场HSE管理人员、检修作业负责人、应急救援人员。
火警:0911-6575019 医疗救助:0911-6488039 7.4.2 应急处置
(1)迅速确定事故发生的准确位置、可能波及的范围、设备损坏程度、人员伤亡情况,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置。
(2)事故区域进行特定隔离,非救援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特定区域,迅速核实起重机上作业人数,如有人员被压在倒塌的设备下面要立即采取可靠措施加固四周,然后拆除或切割压住伤者的物件,将伤员移出。
(3)抢救受伤人员时几种情况的处理: ——如确认人员已经死亡,立即保护现场。
——如发生人员昏迷、伤及内脏、骨折及大量失血: A、立即拨打120,送往现场就近的医院,并说明伤者情况,为取得最佳抢救效果,还可根据伤者情况联系专科医院。
B、外伤大出血,现场采取止血措施。
C、骨折:注意搬动时的保护,对昏迷、可能伤及脊椎、内脏或伤情不详者一律用担架或平板,不得一人抬起。
D、一般外伤,视情况送往医院,防止破伤风;轻微内伤,送往医院检查。7.4.3 注意事项
(1)发生各种机械伤害时,应先切断电源,在根据伤害部位和伤害性质进行处理。
(2)根据现场人员被伤害的程度,一边送往医院进行急救,一边对轻伤员进行现场救护。
(3)对重伤者不明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不要盲目进行抢救,以免引起更严重的伤害。
7.5 高处坠落事故应急处置 7.5.1 事故发生
报警与接警: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后,应首先进行全力抢救,同时报告现场HSE管理人员、检修作业负责人、应急救援人员。
火警:0911-6575019 医疗救助:0911-6488039 7.5.2 应急处置
高处坠落造成的伤害有:颅脑损伤、胸部创伤(如肋骨骨折)、胸腔储器损伤、腹部创伤等。
(1)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时,立即保护事故现场;(2)救护人员迅速将伤员脱离危险岗位,转移到安全地带。
(3)救护人员注意保持伤员呼吸道畅通,发现窒息时应及时解除其呼吸道梗塞和呼吸功能障碍:立即解开伤员衣领,消除伤员口、鼻、喉部的异物、血块、分泌物、呕吐物 等。
(4)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必要的包扎、止血、固定措施,如判断为骨伤,应将伤者轻轻地放在平板上,不可在搬运时将病人身体弯曲或剧烈震动。应注意保护摔伤及骨折部位,避免因不正确的抬运使骨折错位造成二次伤害。
7.5.2 注意事项
(1)根据被伤害的程度,一边送往医院进行急救,一边对轻伤员进行现场救护。
(2)骨折:注意搬动时的保护,对昏迷、可能伤及脊椎、内脏或伤情不详者一律用担架或平板,不得一人抬起。
8.预案学习
8.1在检修工作前,安全环保部组织全员进行预案的学习。
更换皮带检修预案 第6篇
翻车机室最深处为负19m多,更换皮带困难,针对这种情况,需做好如下工作:
一、皮带更换的前期准备工作
1、对需焊制放置卷扬机平台及放置皮带的支架的皮带机,进行预先制作好。
2、备齐备足所需的皮带(B1200、B800,预先撕好胶接口)及更换皮带时用的卷扬机(5T),并预先吊运到翻车机室19m内的皮带机处放置规定点,以备更换皮带时用。
3、做好皮带更换的计划时间,提前与有关部门协调好检修时间,提前通知工段及检修方做好准备工作。
二、皮带更换工作的开展
1、皮带更换前对现场环境及检修通道情况进行确认,必须保持检修通道的畅通,及时清除积矿及杂物,保证检修时无阻碍。
2、要求检修人员备齐备足所需机具及用具并进行检查确认其性能好坏如:卷扬机、手拉葫芦、胶接皮带工具及材料、钢丝绳等。
3、组织检修人员、检修机具、吊具、用具及岗位操作人员及时到位并做好现场的安全交底的安全措施工作,确认好双方的停电挂牌。
4、更换皮带时现场要有工段负责人、电工、及操作工在场,随时配合检修方及应对特殊情况,并做好现场联系协调工作。
5、做好新旧皮带更换时的对接口工作,更换皮带时采用卷扬机放置在皮带头部的平台,利用卷扬机对新旧皮带进行拖拉,并对全程进行监控。
综-2管状皮带更换检修预案
综-2管状皮带机经上两次扭转后,变形严重,须做好更换准备,在更换皮带中需做好如下工作:
一、皮带更换的前期工作
1、需准备好拖拉皮带用的卷扬机(30T)。
2、备齐备足所需的皮带(B16000,预先撕好胶接口)及工具、用具、胶接材料等。
3、做好皮带更换前的计划时间,提前与有关部门协调好检修时间,提前通知工段及检修方做好准备工作。
二、皮带更换工作的开展
1、皮带更换前对现场环境及检修通道情况进行确认,必须保持检修通道的畅通,及时清除积矿及杂物,保证检修时无阻碍。
2、提前备好的皮带准备到位,放置到头部的拉紧装置处合适的位置。
3、要求检修人员备齐备足所需机具、吊具及用具并进行检查确认其性能好坏如:卷扬机、手拉葫芦、胶接皮带工具及材料、钢丝绳等。
4、组织检修人员、检修机具、吊具、用具及岗位操作人员及时到位并做好现场的安全交底的安全措施工作,确认好双方的停电挂牌。
5、更换皮带时现场必须要有工段负责人、电工、及操作工在场,随时配合检修方及应对特殊情况,并做好联系协调工作。
检修应急预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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