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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流转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集体林权流转范文(精选12篇)

集体林权流转 第1篇

为了实现森林资源的盘活、农民收入的增长、生态环境的优化, 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集体林权改革的制度和政策。改革意见指出林地改革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落实林地的承包权问题, 二是要释放林地的经营权, 林地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流转。林地作为重要的资源, 林权的流转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由于目前林地流转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 造成资源的流失和浪费, 因此, 如何规范林权流转成为当前集体林权改革的重点问题。到目前为止, 规范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法规还未颁布, 因此, 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流转问题的做出研究探讨, 对于促进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权流转的规范化进程, 提供了理论依据。

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2.1 林权流转的政策法规存在滞后性

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与林权流转相配套的政策法规, 没有行之有效的外部拉动政策, 林地流转相关的法律法规存有严重的滞后性, 阻碍了现代经济活动快速发展的需要, 造成很多地方林地流转无法可依, 无章可循, 其最终结果致使林地流转随意性大、流转行为不规范、操作有失公平性、合同不合乎法律依据等现象。

当前很多地区林地的价格都是由村委会自行目测估算进行确定的, 加之政府的行政干预, 致使公众利益受到极大损失。多数地区没有建立林地流转评估机构和中介机构, 缺乏信息发布平台, 林地流转消息无法得到正常流通, 造成现有林地无法进行公开竞拍。

2.2 林地使用权流转行为不规范

很多地方的干部和农民群众对于林地的流转尚且认识不足, 加之没有健全的林地流转制度, 使得林地流转行为相当不规范。不规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在对承包政策不十分了解, 对经营制度不十分明确的情况下, 片面的强调林地流转的作用, 夸大强调林地集体所有权的好处, 利用权力强力推行。把林地承包权的短期内不变更同林地流转进行对立。为谋取政绩和利益, 将林地流转片面的定性为是壮大本村经济, 增加收入的主要途径, 把流转得来的收益私自留归本村。对于私自进行林地转包的行为, 不加干预, 不予制止, 致使集体的林地被不合法侵犯, 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2.3 林地使用权流转程序混乱

林地进行流转没有相关的正规程序, 流转手续不够齐全, 给后期的管理带来隐患。很多地区林地的流转只是口头协议, 没有合同文本, 即便有合同文本, 其中的条款也不规范, 权利义务划分不清, 没有明确的违约责任。承包者认为在其所承包的年限里, 对于林地可以任意为之, 私自将林地再转租给第三方;个别地区利用林地流转的名义, 对林地的用途私自更改, 用于修建一些固定设施、建立一些工程项目等。

2.4 林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不成熟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只关注林地一级流转市场的培育, 即林地根据使用途径依法将使用权分户到林农, 但是我国林地流转的二级市场还不成熟, 致使林地的二次流转受限。部分地区已建立的林地的流转中介机构, 但是尚且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从某种程度上, 阻碍了林地流转市场的发展。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林地流转评估服务、林地流转管理和经济仲裁等机构, 林地流转的登记备案和变更登记相对滞后。很多地区在进行林地使用权转让时没有专业的评估机构, 对树木的存活条件、地理环境、交通条件等缺乏调查, 不能够通过科学的方式对价格作出合理的评估, 致使近似的林地地块价格悬殊很大。同时, 林地的流转价格在估测时没有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问题, 致使对集体的资产造成大量流失。很过林地由于没有评估机构给予专业的评估, 致使林地因没有资质得不到认可, 给其流转带来困难。

2.5 林地使用权流转中出现倒卖现象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明确要求集体林权要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开拍卖, 使本村所有的农民都可以有机会进行参与。但是在实际进行公开拍卖时, 由于普通农民的资金有限, 没有足够的实力同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和非本村的投机者等外部人士进行竞争, 因此后者通过提高筹码获得了大片的林地使用权, 之后再用高价转手进行倒卖, 从中赚取高额利润。

有部分人借助职权和雄厚的资金实力, 假借促进林权流转的名义对林地进行兼并, 扰乱了正常的流转秩序, 加大了林业的风险投资。有些人通过林地的频繁流转, 迅速的发家致富, 造成林业资源的部分流失, 使林业资产成为个人的私人财产, 各地出现很多非法的林业大户, 他们的倒卖行为破坏了林地的有序流转, 埋下了林业投资的风险隐患。

3 对策与建议

3.1 建立健全流转制度, 对林权流转实行规范管理

政府要在尊重林权自由交易的基础上, 做好政策引导, 帮助林农对于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做出合理的选择, 避免林农因盲目选择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对于林地使用权流转要做好规范登记, 制定规范管理的法律条例, 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规范林地流转合同制度, 以此提供法律保障, 防止出现违约现象, 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完善林地流转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维护林地所有者的经济权益, 保障林地的保值增值效益, 规范林地的流转行为;制定科学的评估制度, 建立林地评估机构, 对评估人员进行统一的专业培训, 以此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操作能力, 在此基础之上, 确保林地流转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为确保林地流转交易的信息发布的通畅, 建立林地交易网络中心, 为林农提供咨询业和服务, 办理相关的林地产权交易手续, 确保林地产权交易的合理性、公正性和公开性;规范林地的流转的审核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3.2 建立林权流转服务信息平台

建立林地流转办公室, 指导农民的林权流转, 使其具有规范化的管理, 调解因林地使用权流转所引起的纠纷。大力培养林地流转中介机构, 加快完善林业服务体系, 建立有序、公开、公正、规范化的交易平台, 搭建林权流转交易的信息网。对外发布通过各种渠道搜集的林地流转的供求、价格信息, 使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和掌握真实的流转信息, 为林地流转的有效达成创造良好的条件。加强对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管理, 通过林业部门的合法登记, 予以承认, 给发证书, 当权属身份发生变化时, 要依法给予证书更换, 对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给予法律的保护, 加强林地的保护, 杜绝乱砍乱伐现象。

3.3 推进林权流转制度的辅助性功能

(1) 加快林业农民劳动力的再就业。建立有偿的林地流转政策, 对于下山移民和需转移就业的农民给予适当的补助, 有助于引导和鼓励农民进行林地流转。建立林地有偿使用权的市场, 将生态性弱的分散性经营的林地 (例如:闲置的高山林地、产能低下失管的林地) , 流转到懂技术、会管理、有资金、能经营的专业林户手中, 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的林业经营, 促进现代林业技术的推广, 推动农村产业化的进程和经济结构的改良。

(2) 政府需通过实行各种优惠政策培养符合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经营主体, 壮大各种林业协会和林业合作组织, 鼓励社会各界进行跨地区、跨行业的林业投资, 确保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推进建立失地失林农民的生活保障机制, 保护农户的流转利益, 健全农户的救济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 有效地确保农户在林权流转之后没有后顾之忧, 以基金的方式作为农民林权流转后的生活保障。

(4) 制定林权流转的法律制度, 确保流转行为有法可依。尽快建立林业承包和流转的法律制度, 规范林业的生产技术、投资行为, 防止缺乏能力和对林地从事不正当经营的人对林地资源造成浪费或谋取暴利, 对于林地的承包、流转、转让、出租规定最低面积标准。

摘要:指出了我国为加快林业的发展先后制定了的有关集体林权改革的制度和政策, 探讨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流转出现的问题, 提出了相关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林权流转,规范建议

参考文献

[1]樊喜斌.关于林地流转问题的探讨[J].林业资源管理, 2008 (4) :17~18.

[2]徐秀英, 石道金.浙江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的调查研究[J].林业资源管理, 2008 (5) :37~38.

[3]周新玲.林地使用权流转的调查与分析——以湖北省为例[J].中国农村经济, 2007 (5) :55~56.

[4]徐秀英, 沈月琴.林地流转市场的政府干预行为研究[J].林业经济问题, 2008 (4) :35~40.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2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权流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加强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结合全国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范围内的集体林权流转,适用本办法。国有林流转,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集体林权权利人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合作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转移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给他人的行为。出让人是指拥有林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职责。

集体林权流转 第3篇

关键词 集体林权;林权转让;制度;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F326.22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

传统林权多为集体制,对其改革目的在于盘活经济,让林权所有者收益提升。但就目前林权制度改革效果而言,“望林兴叹”现象仍旧存在。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制度以及实施方式两方面。林木流转制度的变革是集体主义林权制度改革的关键内容,在国家相关制度的接连设立下,改革的两个阶段(承包权以及经营权)已被指出,林权流转的规范化成为相关研究者长期研究的主题。笔者就目前流转及规范问题提出了几点看法,希望对我国集体主义林权制度的优化提供借鉴。

1 林权流转问题分析

1.1 流传行为方面

流转行为的不规范主要在于对相关制度的解读存在偏差方面,加上制度并不健全,造成林权流转中存在一些难以管理的隐性行为。这种不规范主要在于承包政策及经营政策上,政府单纯强调流转作用及集体管理的优势,在权力下强制推行来提升本村经济。在这种个别行为下,集体林地可能被侵犯,林地私自转包情况在不被政府干预与制止下难以消除,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集体经济利益。

1.2 政策法规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制定一套完善的林权流转法律法规,直接导致部分流转行为无法可依。在流转存在随意性背景下,无章可循的流转只会造成林地价格、所有人的混乱。在林地价格方面,目前尚存在部分地区采用目测估算方式,公众利益受损情况较严重。且多数地区在中介机构以及评估机构的设置上并不完善,信息发布平台无法确保每位村民或林地所有者了解信息,造成信息传播通道的闭塞,林地流转消息缺乏正常流通通道,自然无法实现公开程度的竞拍。

1.3 流转程序相对复杂

虽然理论上流转程序为提出申请、相关机构受理并审核、异议期公告、签订合同及发证登记,但在实际操作上涉及部门盖章签字较多,对农民而言是一项复杂事务。以提出申请为例,林权转让申请对象为林权所有者或发包方,所有者包含村委会、乡镇政府、村民小组等组织机构,审核通过才可流转;若流转属于非转让方式,也应向其报告并有效备案;集体流转时需提前召开村民大会,大会决策通过后才可签订流转合同。林权流转本是一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有力举措,但若由于规章制度的复杂性阻碍了村民办理流转手续的积极性,这些规范的设立将毫无用处。对于林权而言,流转是增加其财富值的关键,其效率与资产增值程度息息相关。因此优化流转通道、减少不良阻碍是完善林权流转相关制度的必然趋势。

2 林权流转制度规范化措施

2.1 加强地区间沟通,保障交流有效性

我国土地辽阔,各地区之间对林权的管理方式必然存在较大不同点。在相关制度的规范化方面,虽然地域及管理方式存在差异性,但所表现出的典型问题多为相似,即林权流转与规范。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首先应加强地区间交流,将处理方式一致化,相互之间取长补短的解决问题。就目前林权流转与制度设定而言,就已经有部分地区之间开始了交流合作,在对待规范问题及流转问题上可达成基本共识。另外,在这种群策群力思考下,问题的收集与解决可参照头脑风暴模式,在沟通交流下有效将问题解决,对于林权所有者与国家而言有益无害。

2.2 提升管理规范性,健全林权流转制度

在林权流转制度的管理方面,政府首先应做好引导工作,在尊重交易自由基础上合理选择流转方式,减少盲目性造成的不必要损失。在使用权转让方面,登记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政府应设定具体政策管理流转登记环节,在严谨的政策环境下避免违约现象出现。同时,政府需加强监察力度,保障林权所有者利益不受侵害,可通过增设投诉渠道来实现。另外,对于林权流转及政策制定涉及到的人员须做好培训工作,利用专业化培训增强其实际操作能力及专业化理论水平,以此来保证林权流转科学性与规范性。

2.3 优化处理模式,建立网络管理平台

在流转信息(各方面信息,例如流转政策变化、交易信息等)发布方面,可建立网络发布平台,让林农足不出户便可了解相关政策及现状,同时通过网络即可享受到咨询服务。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在网站中增设业务办理二级页面,让林农能够方便办理交易手续,减少复杂手续造成的积极性下降问题。这种处理方式不仅能够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起到强有力支撑作用,还能够让林地产权交易更为公开与公正,有利于管理的规范化。

3 结语

林权流转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创造林业价值的有效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流转制度及健康有序的流转规范需要相关研究者不断加大研究力度,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完善。在流转与规范问题方面,政府还可从优惠政策以及保障机制两方面着手,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王瑞,刘彦.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法律问题[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12,(12):57.

[2] 罗家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存在问题与探讨[J].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06):97.

[3] 孔凡斌,廖文梅,郑云青.集体林权流转理论和政策研究述评与展望[J].农业经济问题,2011(11):78.

[4] 陆琴雯,雷敏.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改革与制度完善——以云南林权流转改革实践为例证[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07):67.

(责任编辑:赵中正)

收稿日期:2014-01-11

集体林权流转 第4篇

1 林权流转问题分析

1.1 流传行为方面

流转行为的不规范主要在于对相关制度的解读存在偏差方面, 加上制度并不健全, 造成林权流转中存在一些难以管理的隐性行为。这种不规范主要在于承包政策及经营政策上, 政府单纯强调流转作用及集体管理的优势, 在权力下强制推行来提升本村经济。在这种个别行为下, 集体林地可能被侵犯, 林地私自转包情况在不被政府干预与制止下难以消除,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集体经济利益。

1.2 政策法规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制定一套完善的林权流转法律法规, 直接导致部分流转行为无法可依。在流转存在随意性背景下, 无章可循的流转只会造成林地价格、所有人的混乱。在林地价格方面, 目前尚存在部分地区采用目测估算方式, 公众利益受损情况较严重。且多数地区在中介机构以及评估机构的设置上并不完善, 信息发布平台无法确保每位村民或林地所有者了解信息, 造成信息传播通道的闭塞, 林地流转消息缺乏正常流通通道, 自然无法实现公开程度的竞拍。

1.3 流转程序相对复杂

虽然理论上流转程序为提出申请、相关机构受理并审核、异议期公告、签订合同及发证登记, 但在实际操作上涉及部门盖章签字较多, 对农民而言是一项复杂事务。以提出申请为例, 林权转让申请对象为林权所有者或发包方, 所有者包含村委会、乡镇政府、村民小组等组织机构, 审核通过才可流转;若流转属于非转让方式, 也应向其报告并有效备案;集体流转时需提前召开村民大会, 大会决策通过后才可签订流转合同。林权流转本是一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有力举措, 但若由于规章制度的复杂性阻碍了村民办理流转手续的积极性, 这些规范的设立将毫无用处。对于林权而言, 流转是增加其财富值的关键, 其效率与资产增值程度息息相关。因此优化流转通道、减少不良阻碍是完善林权流转相关制度的必然趋势。

2 林权流转制度规范化措施

2.1 加强地区间沟通, 保障交流有效性

我国土地辽阔, 各地区之间对林权的管理方式必然存在较大不同点。在相关制度的规范化方面, 虽然地域及管理方式存在差异性, 但所表现出的典型问题多为相似, 即林权流转与规范。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 首先应加强地区间交流, 将处理方式一致化, 相互之间取长补短的解决问题。就目前林权流转与制度设定而言, 就已经有部分地区之间开始了交流合作, 在对待规范问题及流转问题上可达成基本共识。另外, 在这种群策群力思考下, 问题的收集与解决可参照头脑风暴模式, 在沟通交流下有效将问题解决, 对于林权所有者与国家而言有益无害。

2.2 提升管理规范性, 健全林权流转制度

在林权流转制度的管理方面, 政府首先应做好引导工作, 在尊重交易自由基础上合理选择流转方式, 减少盲目性造成的不必要损失。在使用权转让方面, 登记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政府应设定具体政策管理流转登记环节, 在严谨的政策环境下避免违约现象出现。同时, 政府需加强监察力度, 保障林权所有者利益不受侵害, 可通过增设投诉渠道来实现。另外, 对于林权流转及政策制定涉及到的人员须做好培训工作, 利用专业化培训增强其实际操作能力及专业化理论水平, 以此来保证林权流转科学性与规范性。

2.3 优化处理模式, 建立网络管理平台

在流转信息 (各方面信息, 例如流转政策变化、交易信息等) 发布方面, 可建立网络发布平台, 让林农足不出户便可了解相关政策及现状, 同时通过网络即可享受到咨询服务。在条件允许情况下, 可在网站中增设业务办理二级页面, 让林农能够方便办理交易手续, 减少复杂手续造成的积极性下降问题。这种处理方式不仅能够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起到强有力支撑作用, 还能够让林地产权交易更为公开与公正, 有利于管理的规范化。

3 结语

林权流转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 也是创造林业价值的有效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流转制度及健康有序的流转规范需要相关研究者不断加大研究力度, 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完善。在流转与规范问题方面, 政府还可从优惠政策以及保障机制两方面着手, 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效性。

摘要:林业在我国发展潜力较大, 但由于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 我国林业发展长期处于不兴旺状态。在我国近年来大力加强集体林权政策改革背景下, 流转中存在的问题逐步浮现。基于此, 简单阐述林权流转规范化的意义, 分析现如今流转中存在的典型问题, 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几点应对策略。旨在规范化林权流转制度, 提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效性。

关键词:集体林权,林权转让,制度,规范化

参考文献

[1]王瑞, 刘彦.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法律问题[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 2012, (12) :57.

[2]罗家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存在问题与探讨[J].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 (06) :97.

[3]孔凡斌, 廖文梅, 郑云青.集体林权流转理论和政策研究述评与展望[J].农业经济问题, 2011 (11) :78.

集体林权流转 第5篇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和中共思茅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及中共孟连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孟连县景信乡作为全县试点,首先开展了以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一、主要做法

景信乡是孟连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点乡,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县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会议精神和重要讲话精神,此次改革是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主要新农村建设步伐,是农业、农村工作的重点,把全乡干部职工思想统一到市、县作出的重大决策上来,认识提高到以抓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加快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上来。把行动统一到市、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坚决克服困难,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党和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扎实有效地推进这次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全县林改全面铺开,探好路子、摸出经验奠定基础。

(一)健立机构,加强领导,明确目标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及时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乡长为常务副组长,副书记、副乡长为副组长,相关

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处理林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一室三组(办公室、政策法规组、林权确认及纠纷调解组、业务技术指导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抽调县、乡、村干部86人组成了林改工作队。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全面动员

通过半年多的宣传发动,技术规范操作等一系列实施工作,到2006年底,全乡共完成可均山到户的集体商品林地159宗,面积23657.9亩,产权明晰率100%,为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利”的目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2007年初,全乡五个村的林改工作通过了市县的检查验收,基本完成了林改任务。但是,在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在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过程中,涉及森林资源流转及价值评估等问题尤为突出。

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有利于集体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发展,有利于国家增税、集体增财、农民增收,有利于实现最大限度提高林业生产力的目的。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为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程序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景信乡林改试点工作启动之初,乡党委、政府、林业站协同县林业部门积极深入各村组、林地,对全乡林业资源状况进行实地勘察,并查阅“两山一地”划界相关资料,对照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资料调研,认真分析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多次综合分析,修改的基础上,根据市、县下发的林改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景信乡深

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业务技术操作规范》和《景信乡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时间安排表》,各村结合实际制定了《村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村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时间安排表》,《林改工作队员管理制度》,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为开展好“林改”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的重要性

景信乡位于孟连县东北部,南和西面与娜允镇接壤,东和北面与澜沧县东回乡、拉巴乡毗邻,总面积182平方公里。乡政府驻地回俄村,海拔1090米。全乡辖5个村民委员会,62个村民小组,3182户,12588人,其中农业户2931户,农业人口12028人,2005年全乡国民生产总值4308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083元。根据2005年森林资源调查显示,全乡林业用地面积为111236亩,其中国有林地面积为9410亩,集体林地面积为101826亩,集体林地中:生态公益林地59821.8亩、商品林地42004.2亩(包括9604.6亩经济林和2317.5亩的竹林)。全乡森林覆盖率41.0%。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尤其是边远山区,集体林80%以上由村集体统管或委托村民管理,存在林木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突出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林业“三定”政策实施,确定了林业生产责任制;通过实施造林绿化工程,集体林业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集体林业经营主体的地位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影响了集体林区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生产力发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是对集体商品林中没有异议但尚未明晰的林地和林木进行产权明晰,落实经营权;二是对已明晰产权的自留山和

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竹林、经济林等及租赁造林的林木所有权等应给予确权落实,发放林权证。三是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因此,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增强林业活力,加快林业发展,进一步调动林农耕山育林的积极性,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需要。

森林资源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一种具有再生能力的自然资源资产。森林资源流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森林资源的资产界定,既要界定森林资源资产的物质内涵,即哪些是森林资源资产,哪些不是森林资源资产,又要界定森林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既要确定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就是林权制度改革的明晰产权。其次是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以森林资源资产为对象,进行市场价值的判断。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据有关规定对产权明晰的集体所有的林地及商品林中的森林或林木,在以招标、拍卖、转让等形式确定其经营权时,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二是利用林权证进行银行贷款担保、参加保险等都需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第三林改最终建立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必须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

(四)严格程序,把好质量,狠抓落实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必须积极稳妥,确保质量扎实推进。

1、深入林地,认真做好林业宗地区划工作。

2、尊重历史,顺应民意,妥善解决林权林地纠纷。

3、严格程序,制定村民小组均山到户承包方案。

4、严把质量关,认真组织实施。

三、取得的经验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措施有力,是林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组织保障。

(二)、宣传到位,林改政策深入人心,群众积极参与,是林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

(三)尊重历史,顺应民意,充分发挥老党员、老干部的余热,妥善解决林权林地纠纷,是林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环节。

(四)县、乡林改办通力协作,驻村工作队员扎实苦干,是林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保证。

(五)精心抽调林改队伍,培养林改业务骨干,为全县铺开林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六)正确引导,加大扶持,积极开发林下资源,发展林业产业。

四、存在问题

1.森林资源资产及产权界定不确定因素多且法律依据不足

在林改过程中,森林资源资产及产权界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实际确认中不确定因素多且法律依据存在不足。一是集体林资产形式多种多样,产权关系复杂,现有集体林山林权属缺乏有效凭证。二是个别经营者对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与林地使用权的界定认识不清。三是在林地资源中哪些应认定为林地资产,哪些暂时不能定为林地资产,由于经营和权属状态不确定,资产就无法确认。四是林木资源按其功能主要可分为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五种,由于产权关系、可及度、经营条件、林分质量等因素 的不确定,就无法进行林木资产确认。

2.森林资源的数量与质量确认结果常与实际不符

目前基层林业站所使用的数据都是森林资源建档数据,由于集体林区地形、权属复杂,小班数量多,许多小班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现有小班一览表数据基本上是原来“二类调查”的数据,或者是建档理论推算数据,造成基本理论数据与实际不符。在林权制度改革中,基层林业站技术人员严重不足,在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中,无法对辖区内需要林改的小班进行全面调查,更没有专业队伍的调查,难免有误差,有的甚至与实际严重不符。价值评定程序简单化,受伪因素干扰,易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形式进行山林转让经营或承包经营的改革模式,林权单位采取“简易评估”,即由村民自治组织成立评估小组,进行实地评估,缺乏合法评估程序和评估主体以及适当的评估方法,以致造成评估价值相差很大,在这大程度上容易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如有的地方林地使用费评估时,在立地条件和经营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相近的山场最少的7.5元/公顷/年,最多的75元/公顷/年,相差10倍之多。林木价值评估也是如此,相同树种相同林分相同年龄和经营条件相近的情况下评估值也相差3-5倍。

3.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不规范

一是改革没有严格按程序规范操作,没有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二是林改后,呈现出林业主体多元化、经营形式多样化、林权结构分散化的新格局,随之也出现抵御风险能力低、经营投入融资难等新的实际问题。由于没有常设林地林木流转管理机

构,林地林木再次流转受到制约。

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森林资源流转程序

1.明晰所有权,落实经营权,正确界定森林资源资产范围。

一是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体制,将林地使用权、经营权落实到户,到联户或其他经营实体。

二是在界定中必须对各项森林资源资产的内容构成进行仔细的分析与认定,对产权归属明确,具有使用价值,可作为经营对象,数量明确,可以用货币进行度量,以及可作为商品在市场中进行交换的森林资源界定为资产。

2.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程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必须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程序。一是集体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调查,必须具有资格的调查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定进行调查确认;二是现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中组建单位和个人“双持证”的森林资源资产专职评估机构,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进行评估核准、评估委托、资产核查、资料搜集、评定估算,提供评估报告书、验证确认、建立档案等工作;三是专职评估人员根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进行林地林木资源资产评估,用材林林木资源资产分别不同龄组、不同经营类型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评估,幼龄林采用重臵成本法评估,中龄林和近熟林采用收获现值法评估,成过熟林采用木材市场价倒算法评估;

经济林采用重臵成本法、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竹林采用重臵成本法、年金法、现行市价法评估,林地资产采用林地期望价法评估等等。通过规范调查和有效的评估,使林木、林地价值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确认,符合客观实际,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四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森林法》。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依法征求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意见。

3.深化林业管理方式的改革,实现政府部门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突出产权“明晰”。一是对那些原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中问题较多,程序不合法,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且群众反映强烈的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妥善加以处理;二是对权属已明晰,但所形成的技术资料登记发(换)证工作不相衔接的应依照有关程序进一步加以规范和完善。以期达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

建立市、县两级林地林木流转管理机构,扩大服务功能。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意识,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建立林权流转平台,即:成立林权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市场)。

一是对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处臵权的权属登记、变更和林地征占用后的注销、新林权证的换发等林木、林地权属的登记和动态管理;二是对森林资源交易等林权流转管理;三是提供林权抵押管理和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以及林业科技推广服务等。

[参考资料]

[1].云南林业(论文集);

[2].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 [3].孟连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4].景信乡情;

[5].景信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6].景信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

内 容 提 要

摘要:通过分析景信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的重要性、主要做法及取得的一些经验和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森林资源的流转程序。

关键词:林权制度;改革;森林资源;流转

1、引言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的重要性

3、存在问题

祁县林改后对林权流转的探讨 第6篇

【关键词】集体林权改革;林权流转;流转对策

祁县是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县,于2009年6月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祁县在集体林权改革中,坚持核心在“分”,关键在“放”,一放到底,一分到底,彻底把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全面落实,把林木所有权下放到老百姓手里。放活林地经营权,建立以农户为主体的微观林业经营主体,充分尊重经营者的意愿,由其自主选择经营方式,其次,落实处置权,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前提下,经营者可自由采伐,探索建立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允许森林资源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进行流转。最终目的达到确保收益权,取消各种税费政策,建立林权流转适度流转办法,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对集体林地的流转确保林农的知情权,保障林农的利益。

此次林权改革实实际上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在林业领域的实现和延伸。家庭承包责任制一方面解决了劳动监督问题,激发了农户的营林热情,另一发面业带来了林地的细碎化和小规模经营,不利于林业的规模化经营和管理。2008年9月30日,胡锦涛视察安徽农村改革发展情况时强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在保持家庭承包制框架不变的条件下,推动林地适度流转,提高林地的经营效率,成为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鉴于林地的重要生产资料特性,慎重解决林权流转带来的问题,对于保护林区的稳定和农户的利益意义重大。

1.林权流转的内涵

林权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森林和林木使用权按一定程序,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有偿或无偿地由一方流转给另一方的经营行为。以市场为主配置林地资源,重要是明确林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承认林地的商品属性,培育林地市场,以地租,地价调节林地供求,为林权流转提供市场机制。

2.现行林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2.1林权流转的立法相对滞后

林业立法的相对滞后是造成林权流转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现行的林业法律指导思想仍没有过渡到以生态建设为主的轨道上来,从而严重束缚了林业健康有序发展。在立法上《森林法》并没有对林权有偿转让作出完整和系统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在实践中出现许多不规范的林权流转以及国有、集体资产大量流失现象,从而影响了林业发展。2003年颁布的《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要求:“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2008年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也同样要求在有国务院批准的前提下尽快出台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的具体办法,但迄今为止该办法尚未颁布。然而,林权流转活动却在这种立法格局的大背景下在各地展开,从而使林权流转陷入“无法可依”的漩涡之中。

2.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不完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在实践中,林权交易,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以及多样化的林业经营模式等现象大量涌现造就了林权评估越来越重要。从我县目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中来看,任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出台一部专门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法规,从而造成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

(2)我国现行的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存在缺陷,期待进一步完善。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依据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以及政策上仍为空白。林权交易收费出于混乱的境地。

(3)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其政策没有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违规承当何种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

(4)在评估中缺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专业评估人才,因此在林权交易中,行政机关对森林专业进行简单评估。这种评估既缺乏合理的评估程序,又缺乏合理的评估方法,存在大量人为因素的干扰,致使评估价值严重失真。

2.3林权流转的中介服务机构尚不健全

流转市场信息不畅通,原因在于林权流转缺乏高效的林权流转信息平台,然而,流转市场信息的不畅通,通常则会造成有需要流出森林资源的经营者难以寻找到合适的受让者。同时又有需要林地经营的经营者找到合适出让者极其困难的现象。从而导致林业资源无法合理的优化配置。目前,我县还没有建立林权流转交易中心及林权流转信息共享平台等中介机构,为了搞好森林资源流转,需要有健全的中介组织机构为林权流转提供服务。

3.林权流转对策

3.1建立和规范林地流转程序,确保林权流转健康有序

林地是山区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林地流转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从政策法律和行政管理两方面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森林资源适度流转的办法,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在林权流转合同中应列明林地转出者可以收回林地使用权的条款,严格规定流转期限,流转期限不应超过剩余承包期限。流转后的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不得转变林地用途。避免因一次林地地流转而使农民永远失去林地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3.2政府必须加强监督,引导林地合理流转,防止林地过快过渡流转

一方面避免土地通过盲目流转,使林地集中到少数人手中,造成巨大贫富差距。损害林农的长远利益。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确保转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土地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后,一些人为实现更高收益,不合理的种植,如果大量出现此种现象,会威胁到国家的生态安全。政府须加强监督,引导林地合理使用,使林地流转与林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质上是在山区实行的森林资源的家庭承包,便于农户配置劳动资源。受集体地权制度的制约,家庭承包责任制无法克服自身缺陷。为提高林地的经营效率,在保障现有产权制度不变的前提下,提高林地的可交易性和可流动性。促进林权流转,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林权制度改革后的创新方向。林地适度流转,提高林地的经营效率,成为林权制度改革后重要的配套措施。在市场化的流转环境下,一方面要加快林区人口向城镇转移,培育林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建立和规范林权流转程序,确保林地流转健康有序。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加强监督,引导林地合理流转,妥善解决林权流转引发问题,对于维护林区稳定和林区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樊喜斌.关于林地流转问题探讨[J].林业资源管理,2006,8(4):29-33.

[2]王娟.浅谈我国林地使用权流转[J].法制与社会,2008(16):101-103.

[3]王志清等.林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思考[J].绿色财会,2008(1):7-10.

关于辽宁省集体林权流转情况的研究 第7篇

关键词:林权流转,流转,法律法规

1 辽宁省集体林权流转现状

据初步统计,辽宁省集体林权流转宗地数累计达28.6万宗,流转面积达1116.2万亩,流转林木蓄积量达4077.8万立方米,流转金额达58亿元。2010年,在国家林业局的大力支持下,辽宁省的清原、本溪两县列入国家林业局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全省林权抵押贷款面积231.8万亩,贷款金额达39.6亿元,其中农户抵押贷款面积193.4万亩,贷款金额达26.3亿元,涉及农户2.7万户。全省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28个,其中24个为发改委物价部门审批成立。有资质的评估师达307人,初步满足了全省森林资源流转价格评估需求。为了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2010年4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7号),从五个方面提出了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

2 辽宁省集体林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法规出台滞后,没有规范的管理办法。

1998年新修订的《森林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规定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或称林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流转,截至目前为止,从国家层面尚未制定一部规范林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对林权流转缺乏规范的、操作性强的法律约束。

2.2 有关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流转尽管有所规定,因无罚则难以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但对于发包方不按上述规定发包,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使得在林改前大量的暗箱操作留下的隐患难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2.3 林权流转管理不规范。

由于没有规范的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中,很大一部分林农流转时私下交易,不履行合同备案程序,林权转让不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也不及时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权证变更登记,有的虽签订流转合同,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流转期限不明确;有的在流转时没有现场勘界,四至不清,面积不符,等等,造成一些违法的、不规范的流转,再加上林权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林农对政策的不了解和经济利益的驱使,致使大量的林地以转让的方式集中到个别林地经营大户手中。

2.4 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虽然辽宁省目前已建立40个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但有一些县区没有争取到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机构没有正式批复,规格也没有达到副科级,人员也没有批编,资金来源不明确,服务中心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得不到保障,省林业厅虽然筹措了一部分资金,但对服务中心的长期运营来说,只是杯水车薪。造成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不稳定,不利于林权管理服务职能的长期发挥。

2.5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渠道不畅。

一是管理职能不明确。2006年以前,遵循国务院的第412号令,评估机构由国家发改委归口管理,省归口物价主管部门管理。2007年国家林业局与财政部联合出台了评估管理办法,明确归口林业局和财政局管理,但是,关于评估师资格的确认、建立评估机构的程序等,一直都没有明确规定,使得这项工作处于盲目无序的工作状态,已建立的中介评估机构由于得不到行业主管部门的有效管理,评估队伍专业性差,出具的评估报告质量不高。二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方法。已经开展的林权流转中资产评估,多为由各方代表参加的合议性的评估,虽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合理性,但缺乏准确性和科学性。

3 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对策

3.1 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林权流转。

林权流转就是要实现林地、林木资源配置市场化,从而落实林农的处置权和收益权。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作保障。因此必须制定和完善林权流转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办法,明确流转的原则、方式、程序、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罚则等。

3.2 加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正确引导林权流转。

要进一步加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建立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机构长效机制,稳定工作人员队伍,加强组织培训,完善服务内容,把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列入财政一般预算。国家应加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力度,把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资金扶持长态化,并建议把扶持资金纳入财政专项经费,用于完善服务中心办公软件方面的建设,建立规范的林权流转交易平台,提高服务质量,正确引导林农依法合理交易。

3.3 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科学指导林权流转。

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一要尽快畅通渠道,明确职能,使基层工作有章可循;二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细则,规范和完善评估技术、评估方法;三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认证办法,解决目前有关资质规定与实际工作要求相脱节问题;四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队伍管理,提高评估质量。

3.4 加强林权流转合同管理,监督完善林权流转。

林权流转合同管理是林权流转管理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明确林权流转管理机构,明晰林权流转的组织、指导、服务、管理、监督等职能,避免职能交叉给工作带来的不良影响,充分、合理地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依法建立集体林权流转和流转合同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制定林权流转登记簿,做好流转合同登记备案,把林权流转合同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确保林权流转规范、科学、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沈文星,吕祥熙.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研究[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01).

[2]朱春燕,孙双义.林权流转中的风险监察制度与政府监管[J].林业经济,2010,(07).

集体林权流转 第8篇

云南省云龙县位于横断山南端澜沧江纵谷区, 毗邻大理、保山、怒江3个州市结合位置。东部同洱源县与漾濞县相接, 南部同永平县、保山市相接, 西部同怒江州泸水县毗邻, 北部同剑川县、怒江州兰坪县相接。该县总面积达4 400.95 km2, 常住人口是22万, 下辖7乡4镇, 共有86个村民委员会1 443个村民小组。该县是云南省一个重要的林区县, 共有林业用地32.67万hm2, 目前实有林地28.20万hm2, 其中集体林24.73万hm2, 林木积蓄量达到了2 377万m³, 全县森林覆盖率64.8%。该县于2009年实现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2 林权交易现实状况

截至2016年上半年, 该县共计11个乡镇进行了6 751宗林权流转交易, 涉及土地达到了1.37万hm2, 涉及资金达到了15 757.29万元。

3 林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3.1 不断强化林权流转政策方面的指导

干群对于林地流转缺乏足够的认识, 很多时候没有认识到林权的重要价值, 把集体的林地与林木低价转让给私人企业或个人, 导致集体与农民利益受损。

少数私企或个人借助信息方面的不对称以及政策制定方面存在时间上的滞后性等弊端, 钻政策空子进行林权流转, 使得集体与农民利益遭受损害;借助非正当方式虚假宣传, 错误引导公众或是非法集资损害公众利益[1]。

3.2 林权交易中政策执行不到位

为了推动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 依照有关政策规定, 凡是依照法律获取集体商品林林地使用权的经营方, 无论属于个人或是组织, 都应及时缴纳相应的林地使用费用。这一费用的标准为30~60元/667 m2, 其中80%用于村民小组公益性事务上, 20%交予村委会作为集体公益性事务所需费用。但是, 绝大多数村组并没有收取这笔费用, 使得交易过程中未有效执行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

3.3 林权流转后的监督工作滞后

因为林业主管机构对于林地流转以后的事项缺少监督管理, 作为取得林地使用权的一方, 为了最大程度地获得短期利益, 很多时候滥采滥伐进行牟利, 却并不投入足够资金进行生产, 甚至有一些个人与组织拿到了林权之后主要是为了套取贷款, 一旦拿到贷款就不知去向, 贷款也不知用在何处, 导致金融风险剧增。

4 应对策略

4.1 建立好林权流转事前引导体制

积极指引成立林业合作社、股份制林场等相应的经济合作组织等, 扶持林农及相关企业共同进行植树造林;支持短期流转;支持进入林业产权服务平台进行流转[2]。

4.2 依照规定收取费用, 通过林权流转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林权改革不但需要保证林农利益, 而且要照顾集体利益, 适度地保有一定面积的山林有助于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保障农村基层组织平稳运转[3]。

对于集体统一经营林地林木进行流转, 所取得的转让金能够交予村民大会商议之后依照相应比例将其中一些款项划归村组集体适用, 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其余资金交予村民分配。

对于责任山林地的使用费收取提留有关费用, 用在集体经济发展方面。并且相应的费用应在林地进行流转时一次完全收清, 并且基层政府应加以监督, 划入村组集体账号, 用于公益性事务中。

4.3 强化动态监管

林业主管机构强化对于流转环节的监管, 从主体资格、范围、程序和收益分配等方面强化监管。强化流转之后的监管, 对于流转两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履行, 林地是否转变使用途径与生态保护等状况强化追踪监管。利用法律武器, 从严惩处各类损害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行径, 有效地保障经营方正当权益, 维护林权有序流转。

参考文献

[1]王玲.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现状及对策[J].四川林业科技, 2010 (2) :87-89

[2]谢彦明, 刘德钦, 曹超学, 等.云南省集体林权流转现状及对策[J].林业调查规划, 2011 (6) :39-43.

集体林权流转 第9篇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质就是要落实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归属, 盘活森林资源资产, 为森林资源资产进入要素市场创造条件, 为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奠定基础。随着新一轮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 林业产权交易、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和林业经营形式的多样化等业务将大量出现, 彰显出林权评估变得越来越重要。

1.1 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快速发展的推动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 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资产的转让、拍卖等林业产权交易行为逐渐频繁, 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呈快速发展趋势, 林业产权价值评估服务需求不断增长, 这必然推动林权评估工作的发展。

1.2 林业经营形式的转变, 需要有一个较发达的林权评估环境

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完成后, 林业经营形式呈现多样化发展。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股份经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已经成为林业经营的主要形式, 这些经营形式, 要求明确投资各方的产权和投资价值, 因此, 对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成为实现各种经营形式的一个重要环节。

1.3 林权抵押贷款和森林保险业务的促进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 农户开始积极投身于林业生产经营, 由于大部分农户都是地处偏僻之地, 生产经营资金有限, 随之而来的林权抵押贷款已经成为林农获得经营资金的重要手段, 也是林业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

2 我县集体林权改革后林权流转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宁强县位于陕西省西南部, 汉中西部的秦巴山区, 是一个以林为主的林区县。全县国土总面积3246.7平方公里, 其中林业用地面积238319公顷, 占总面积的73.4%。现有集体林地面积222923.4公顷, 全县林木绿化率65.3%, 森林覆盖率58.5%。现辖21个镇, 269个行政村, 1715个自然村, 总人口34.1万人, 其中林改涉农人口298336人, 81127户。

2.1 林权评估工作尚未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目前, 我县集体林权改革主体任务已经完成了99%以上, 即将进入收尾阶段。针对这种情况, 县上还没有正式成立林业产权管理服务机构, 林业产权流转评估工作尚未提上议事日程。摆在我们面前将要进行的各项林业配套改革, 如山林转包、租赁、拍卖等产权交易工作将会严重滞后。

2.2 没有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

林权评估要求客观、公正、真实, 然而目前部分林权评估活动中没有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 评估的技术和方法不完善, 受人为因素干扰较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实行) 》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供了评估测算和核查的技术和方法, 但该规范仍较粗糙, 主要是针对用材林的林木资产和林地资产, 对经济林、竹林、防护林等其他林业资产尚未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2.3 价值评估程序简单化易造成林权评估结果失真

对于集体拥有的山林, 通过招标、拍卖形式进行山林转让经营或承包经营而发生的资产评估, 林权单位通常采取“简易评估” (即由村集体成立评估小组进行实地评估) 。这样的评估缺乏科学的评估程序和适当的评估方法, 以致造成评估价值差异很大, 在很大程度上容易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的需要, 行政命令林权流转, 评估程序简化, 出现了贱卖低估森林资源的现象, 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流失, 易引起群众上访。

2.4 评估中介组织缺乏且专业评估人才不足

林权评估不仅涉及到会计学、资产评估学, 同时涉及到森林经济学、林业经济学、造林学等专业学科, 在实践中, 既懂林业又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专业人才严重不足。

3 解决集体林权流转评估工作的几点思考

3.1 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为了进一步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胜利成果, 促进林权配套改革的顺利进行, 县上应及时建立健全林权流转评估机构, 固定专职的林权流转评估人员开展工作。要把林权流转评估工作作为林权配套改革的前提和突破口, 切实引起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全面推进林权流转评估工作, 广泛宣传, 通过多种渠道提高认识, 转变观念, 使大家切实树立起森林资源的资产观、价值观, 充分认识进行林权制度改革与资产评估工作不可分割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3.2 建立科学的林权评估体系

要结合实际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 森林资源资产与其他资产一样, 评估的的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这些评估的基本方法虽然计算公式各不相同, 但他们并不是完全割裂的, 只是从不同角度来表现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在开展评估工作中, 他们互相配合, 互相验证, 从理论上来讲, 甚至可以互相替代。如果条件允许, 对同一项目, 在评估目的既定的情况下, 评估人员因尽可能地使用多种方法, 互相修正, 以形成合理的评估结果, 综合确定评估价值。如进行林地林木资源资产评估时, 用材林林木资源资产分别按不同林组、不同经营类型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评估;经济林采用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竹林采用现行市价法、年金资本化法、重置成本法;林地资产采用现行市价法、林地期望价法、年金资本化法、林地费用价法。

3.3 建立规范、合理的林权评估程序

规范的林权评估程序是促进林权流转和林业发展, 提高资产评估业务质量的重要保证, 以防止资产的流失, 维护所有者、投资者、经营者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建立公平合理的产权交易市场有着重要的作用。

3.4 加强林权评估管理, 大力培植中介组织和培养评估人才

3.4.1 建立林权评估准入机制。

针对我县目前还没有设立专门的林权评估资质的机构的现状, 可借助集体林权改革的历史机遇, 建立林权评估准入机制, 明确由政府、林业、财政及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审核批准林权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及资质等级, 复责组织林权评估资格专业考试, 核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证书, 资格年度审核等管理工作。

3.4.2 组织人员参加全省或全国性的林权评估技术培训。

邀请国内、省内专家、教授来县上进行专业培训,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林权评估队伍。由于评估人员要求必须既要熟悉林业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又要熟练掌握或精通财务会计、资产评估等专业知识, 评估人员必须通过考试取得评估资格证书, 因此, 建议开展有关技术培训, 加强评估人员的教育工作, 举办各类与林权评估有关的培训班, 以提高林权评估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

3.4.3 注重林权评估人才的培养, 建议可以在一些林业院校开设此类专业, 培养林权评估的专业人才。

随着林业配套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在林业资产评估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增加林业及林业资产评估的相关课程, 使学生既掌握林业知识, 又掌握资产评估知识并取得相关资格证, 更好地为林业产业发展服务。S

摘要:随着集体林权主体改革的完成, 集体林权流转评估工作刻不容缓。本文阐述了集体林权流转评估工作的重要性, 揭示了集体林权流转评估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思路和对策。

集体林权流转 第10篇

1森林资源流转相关概述

1.1 林地流转方式

政府和相关部门一般采用拍卖、租赁和股份合作等方式, 对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进行流转, 流转期限一般为30~70 年。首先, 农民可以通过林地流转进行抵押和还债, 比如, 农民无力偿还贷款可以用林权进行抵偿, 有利于银行和农民双方利益的实现。其次, 林地也可以被用来租赁经营。个人和相关单位可以将其名下的林地进行出租, 通过收取租金获取效益, 一般林地的租赁期限为30~50 年不等。第三, 家庭承包经营。家庭承包经营是将林地资源按家庭成员情况进行分配, 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书面合同, 以家庭形式进行林业的承包和管护等。第四, 股份合作经营。股份合作经营是指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或者农民与农民之间进行合作, 共同承担风险, 实行利益分红等[1]。

1.2 参与主体

参与林权流转的主体, 一般包括农民、城镇居民、国有职工以及私营业主和相关单位等, 农民参与林权流转相对较多。近年来, 私营业主和国有企业等也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林权流转中。无论是私营业主, 还是国有企业, 参与林权流转的积极性都比较大, 并且他们参与的林权流转面积也相对较多。参与主体不同, 获得林权的方式也不同。农民一般是以拍卖的方式获得林地使用权, 而国有企业和私营业主等通过租赁和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林地使用权的参与。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森林资源流转成效

2.1 造林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投资结构的社会化

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林地流转的方式进行森林资源的开发和发展, 很大程度上拓宽了林业投资主体。森林产业的发展不再依靠政府的扶植和单一投资主体, 而是融合各方利益主体的投资。契合了当今社会背景下我国森林产业的发展形势, 有利于我国森林产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相关调查表明, 我国的林业产值一直处于增长趋势。

2.2优化林地资产, 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采取林地流转的方式, 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分配给农民, 以森林作为农民的产业进行发展, 很大程度上鼓励了农民在林业发展过程中投资的积极性, 实现了林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森林产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比如, 农民参与到林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 在林下种植山野菜和林下参等, 优化林地产业, 并且通过林下产业的快速发展, 逐渐拓宽农民的增收渠道。通过林地流转, 实现了森林产业的快速发展, 从根本上促进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

2.3 扩大林地面积, 增加林业收入

近年来, 我国森林资源的乱砍乱伐现象严重, 将森林资源流转应用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 改变了森林发展和管理的混乱局面。同时, 通过森林发展过程中经济形式的多样化, 扩大林业面积的同时, 也促进了森林产业收入的增加。首先, 改变了森林发展过程中盲目种植的现象, 科学合理地选择植树和林下经济物种, 实现了森林产业形式的优化。比如, 农民积极学习林业相关知识, 结合林业发展状况, 将中草药种植和食用菌种植等应用于林下产业发展过程中。其次, 农民参与到森林改革中, 获得了相应的利益, 逐渐增加林地种植面积。

2.4 促进森林生态环境的改善

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用于我国森林产业发展过程中, 逐渐培养了农民的生态意识, 有利于促进他们改变传统的林下种植方式和林下经济产业的发展模式, 减少了对林木的采伐。并且针对不同的林下种植品种, 采取不同的种植模式, 减少了水土资源的流失, 避免了对森林制备和土壤的破坏, 使森林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 适应了当前社会背景下经济的快速可持续发展要求[3]。

3促进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政策建议:基于主要问题的解析

3.1 政府补贴制度不健全, 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

政府补贴能够很大程度上提高林农的生产积极性, 政府要进一步健全相关补贴制度。将集体林权制度应用于森林资源的发展过程中, 虽然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满足了我国森林产业的发展需求, 但是木材需求和环境改善仍然是森林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国家应该增加公益林补偿资金, 以鼓励人们对公益林进行投资。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公益林的实际发展状况对公益补偿资金进行分配和发放, 以保障人们的基本利益和公益林的生态效益。比如, 政府建立完善的公益补偿资金征收制度, 与水路运输和森林旅游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 从中征收一定份额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等。

3.2 林地使用权流转交易成本较高, 建立相关配套服务机构

目前, 我国林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的制度不够完善, 信息沟通渠道相对比较窄, 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交易信息系统。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结合我国林业的实际发展状况, 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渠道和相关配套服务设施。让人们对林地产业有更加明确的认知和了解, 并且能够全面了解林地流转信息。同时, 建立完善的林地和林木价值评估机构, 从根本上降低林地使用权流转交易成本。比如, 相关林业部门可以建立中介服务组织, 为人们提供全面的林业流转信息, 并对林地使用权流转中的组织协调和林地流转后的相关服务进行跟踪等。成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务所, 对林业资源进行相关评估, 以提高交易的可靠性[4]。

3.3 林地产品管制比较严, 必须采取宽松政策

木材是森林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 我国实行了严格的森林限额采伐制度。经营者需要申领采伐许可证, 才能进行树木的采伐, 计划采伐能够对我国森林资源进行保护。但是, 从林业经济层面进行分析, 它不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结合我国森林产业的具体发展状况, 对相关政策进行改革, 允许林地使用流转背景下的森林进行正常的市场交易, 从根本上促进森林产业的快速发展。

4结语

森林资源流转是当前市场经济背景下, 我国森林资源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重视集体林权改革, 将新型林业经济发展理念应用于森林产业的发展过程中, 促进我国林业经济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勇.本溪县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经营措施研究[J].辽宁林业科技, 2014 (1)

[2] 周华生.森林资源流转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J].农业与技术, 2014 (6)

[3] 吕杰, 黄利.辽宁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宏观绩效评价[J].农业经济, 2010 (7)

集体林权改革 第11篇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这份作为指导我国集体林权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把这项与13亿国人息息相关的改革定性为:“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

“之所以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突破,是因为: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集体林地一直没有涉及产权制度改革这一重大问题。现在,根据我国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实行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是一个重大突破,改革的范围已经远远突破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原有范围。”

从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的这段话中,可以找到此次集体林权改革对中国社会经济改革的战略意义所在。土地是非常重要和特殊的生产资料,我国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土地的变革和调整,“这个事情处理好了,人民就安居乐业,社会就稳定,政权就巩固。”他说。

1978年开启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被誉为自土地改革以来“第二次生产力解放”,就是对土地的调整和变革。现在,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土地制度调整力度之深刻,将会启发我国社会发展新一轮的生产力解放“大潮”。

“林权制度改革以及衍生出的一系列其他方面改革,对推动整个农村综合改革的深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解释说,“林权制度改革本身涉及产权制度、组织制度等一系列改革,包括怎么去改革政府管理制度,怎么去改革要素市场,等等。”而这些改革已远远超出了林业所涉及的改革内容。

也因此,贾治邦提出,“必须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农村改革的重点全面推进,以全面解放和发展整个农村生产力。”

中央党校教育长李兴山告诉记者,“我们国家的改革是从‘大包干’为核心的农村制度创新肇始,改革开放30年后又通过林权改革这个制度创新再次从农村改革出发,将可能形成中国生产力解放的更大场面。”

用产权冲破束缚

上世纪80年代,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广大群众把这次改革称为解放以后的“第二次土改”。但从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那次改革主要是耕地的联产承包,受益的主要是种地的农民。而对于广大的山区和林地来说,虽然也曾实行过“三定”,但收效不大。

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从广度上讲,改革由平原推进到山区、由农民涵盖到林农、由农业深入到林业;从深度上来说,这是一次从承包责任制到产权制度的改革,从生产经营到市场交易的改革,从放权让利到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广大山区农民把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称为是“第三次土地改革”。

“农村生产力的解放,关键还是要调整生产关系。”李兴山介绍说,在我国,山区是整个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山区面积占整个国土面积的69%,在全国2100多个行政县、区中有1500多个山区县。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山区经济社会发展严重滞后,目前全国500多个国家级贫困县,有490多个在山区。

从全国的总体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薄弱的环节在农村,而农村发展最薄弱的环节在山区。如果能下决心推行林权制度改革,同时通过各种配套措施,把更多生产要素引向山区、引向林业,就能为山区致富、林农增收提供可靠的保证。

关于这一点,已在先行推动集体林权改革的一些省得到了充分证明。其中,江西省从2004年到2006年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仅两年时间,就新增社会对林业的投资48亿元,新增林业从业人数50.63万。农民人均林业总收入两年共增加了278.72元,增长幅度为69%。

李兴山调研中发现,林权制度改革以后,由于林农有了山林的经营权、处置权、受益权,这就不但使他们把山林看成是自己的生存和致富之本,而且把植树造林看成是在山上“办银行”,是为子孙后代留财产,“不但能自觉地制止乱砍滥伐,而且对可持续发展也有了内在动力。”

据江西省的统计,仅从2004年实行集体林权改革以来的两年时间,全省的造林面积就由121.2万亩增加到273.3万亩,增长了125.5%。“由此可见,林權改革不但是一个改革问题、体制问题,还是发展问题、建设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把体制改革作为发展和建设的突破口,就会产生巨大的生产力解放。”李兴山说。

产权仍是农村改革突破口

近十多年来,我国城市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都有很大进展,而农村的制度创新则无太大的实质性进展。

李兴山介绍说,城市先后建立了劳动力、资本等要素市场,而农村的要素市场不但无从建立,反而使大量资金外流,造成了“融资难”、“贷款难”等问题。

在他看来,农村改革要取得新成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从国外的一些经验来看,韩国之所以只向每村发放335袋水泥,就启动了全国的“新村运动”;以色列之所以在沙漠、荒山占国土2/3,50%的国土降雨量不到150毫米的情况下,却大量出口粮食、蔬菜、水果等,都不是因为国家有多大的投入或者具备多好的发展条件,关键是因为有一个好的体制机制。

他认为,各国好的机制和我国上世纪80年代农村改革经验类似,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既要在“多予少取”上尽力而为,更要在如何“放活”上多做文章,也就是产权上如何改革的问题。对此,李兴山指出,2004年以来推进的林权改革试点已经取得了许多重大突破。

“产权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抓住了产权制度改革就是抓住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李兴山认为,林权改革突出产权制度改革,从而破除了制约林业林区发展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充分发挥了市场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的各种功能,使过去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迎刃而解。

“改革也要坚持以人为本。”李兴山反复强调,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是改革得以继续的基本动力。江西省在这次林业体制改革中,就得出一个非常重要的改革经验,改革中把广大林农是否在改革中受益作为衡量改革成败的主要标准,政府管理部门不怕砸自己的饭碗,地方财政出钱自担改革成本,极大地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拥护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从根本上保证了改革的顺利进行。

相反,如果改革不是强调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是强化部门的既得利益;不是实行民主决策,而是政府包办代替,那就不可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改革也不可能取得成功。

最关键的一点是,“政府职能转变是改革攻坚的关键,政府既应是改革的领导者,又应是改革的带头者。”对这个判断,李兴山解释说,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中,政府职能转变是最根本的转变,政府机构改革是最关键的改革。所谓体制改革打攻坚战,最主要的“坚”,就是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机构改革。

农村生产力再解放

改革开放30年后,改革开放的动力再从农村寻找源泉,已经决定了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是简单的单一领域的制度创新探索。

比如,对下一步农村改革而言,此次林改提出的“还山于民、还权于民”,按照李兴山的理解,其制度意义已经超越了还停留在“放权让利”阶段的承包责任制改革,“林改抓住了产权改革这个核心内容,而且比承包制从性质上更加深入,不但考虑到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等问题,还进一步深入到产权交易。”

因此,从这个角度突破的改革,本质上来说,就是解决权利平等问题,在改革当中逐步消除城乡二元体制结构,使广大农民真正成为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进一步使之得到发展和解放,来推进农村改革。

他具体解释说,对于农村改革,不论是现在改革承包制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个出发点就是农民很苦、农村很穷、农业问题很严重。因此,往往把国家所采取的一系列“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措施仅看成是对农村、农民的“关怀”、“照顾”、“优惠”、“倾斜”或者“重中之重”,等等。

“其实,照顾优惠没必要,何况照顾优惠本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是不平等。目前,农民最需要的不是照顾而是权利的平等。”李兴山说,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不仅仅表现在经济方面、社会方面,还表现在体制方面、制度方面,已成为城乡差距不断拉大的重要表现和原因,“逐步消除城乡二元体制结构,不可能依靠对农民的同情得以解决,而需要权利地位的平等得以解放。”

如果能将林权改革在产权制度创新意义上实现的权利平等,借鉴到下一步农村整体改革当中,将会进一步调整农村生产关系、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解放。“当然,改革将是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但是这个方向必须明确和坚定。”李兴山最后说。

集体林权流转 第12篇

林权是所有权的范畴, 我国森林法按照法律主体的不同将林权分为国家林权、集体林权和公民林权。林权的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用途的前提下, 将林地的使用权、森林书目的所有权、使用权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 按照无偿或者有偿的方式进行转移的法律行为。在林权的流转过程中, 国家和集体的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并没有发生改变, 流转的只是林地、森林和树木的使用权, 以及森林和树木的所有权。和其他行业的市场化相比较, 林业市场法律建设则相对比较落后, 我国地方的林权流转法律规定还并不足够系统、规范。例如在林权流转立法中虽然都规定了其方式, 但是流转的程序却不甚规范。虽然, 规定了相应的环节, 但是并没有体现出林权流转程序的全部环节, 这影响了林权流转的改革和发展。特别是对于森林资产的评估和林权流转的登记, 还缺少比较明确的规定和管理方法。目前, 我国还缺少比较统一的林业流转法律, 不少地方的林权流转立法规定也大不相同。由于我国缺少专门的林权流转法律, 所以, 不少地方政府都进行了林权流转的改革探索, 并且提出了对应的立法规定, 而地方林权流转立法的规定, 为国家的立法流转提供了良好的蓝本。

2 法律规制分析

2.1 范围的规制

林权流转范围从物权法上也可以称之为林权流转客体、对象或者流转内容的范围, 一般指的是林权中哪些权利是可以流转的。在我国目前所实行的《森林法》中规定的林权流转范围只限于经济林、材林和薪炭林的林地所有权和林木所有权, 以及对森木采伐和火烧迹地的所有权。目前, 林权改革已经为林权的流转提出了新的要求, 而我国地方林权立法中可以看到林权流转的范围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别, 一些地方的规定和《森林法》的林权流转范围规定是相同的;还有一些地方上也规定了不在公益林范围内的林地所有权的流转;一些地方对于公益林的流转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并且在立法中进行了适当地放开, 可以发展为森林旅游业和森林种植业, 但是, 在流转过程中其公益林的性质不好发生改变;对于禁止流转的情况进行明确的规定。从地方立法中可以看到, 应当把一些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退耕还林地以及疏林地等划入到林地的流转范围中, 这能够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良好的借鉴。

2.2 规制

我国的《森林法》中对于林权的流转程序并没有进行专门地规定, 相关的林权流转法律规定则比较混乱。在地方林权流转立法中, 都专门规定了林权的流转程序。目前, 我国的林权流转主要有国有林和集体林的流转, 而两者之间存在比较大的不同, 在地方的立法中都对两者教学进行了不同地规定。对于国有林的流转来说, 不同地方的立法规定也不同。例如贵州规定国有森林树木、林地的流转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林业管理部门批准;江西省规定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首先要有县级以上的林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同时, 由其同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尽管不同地方的审批规定不同, 但主要还是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国有林业的审核、批准, 各级政府和上级林业部门进行监督。在流转方式的选择上, 各个地方都主要采用了拍卖和招标这种竞争性的市场方式。

2.3 管理规制

不同地方在立法的过程中对于林权流转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不少地方的立法中明确的规定了林权流转的管理措施和方法, 在一些地方立法中虽然没有进行分章规定, 但是, 都规定了和林权流转管理的相关内容。在不少地方立法中规定了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并且对合同所包括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规定。在林权的流转变更管理中, 各个地方的立法规定也不同相同, 例如一些地方采用了申请变更登记的部分, 另一部分采用了强制变更登记的办法。之所以其管理方式不同, 和林权的流转方式具有密切的关系, 不同的变动方式应当进行不同的管理。例如, 对于转让、互换、承包等流转方式导致林权发生变动的, 进行强制性的登记;对于转包、入股等流转方式, 可以考虑进行备案登记, 采用这些管理方式都是为了保证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3 结语

林业和传统的农业在产业特点和社会影响上都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环境资源日益紧张的情况下, 林权改革应当更加地慎重。国家在林权的流转中应当从范围、程序和管理制度方面着手, 提出针对的法律措施和规定, 保障林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摘要:我国《森林法》对于林权的流转规定已经不能够满足当前林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现实中的林权流转带来了较大困难。不少地方通过立法都对林权的流转进行了规定, 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通过对当前林权流转立法中的法律规制情况进行分析, 为我国的林权法律改革提供了依据, 对于林权的市场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集体林权流转范文

集体林权流转范文(精选12篇)集体林权流转 第1篇为了实现森林资源的盘活、农民收入的增长、生态环境的优化, 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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