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精选8篇)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 第1篇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机关事业单位工资
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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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本月12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去年,国务院对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养老保险制度出台了政策,今年6月底前,各地工资调整一定要落实到位。
人社部此前表示,对于完善工资制度,各地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来拟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据媒体报道,湖南省目前已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进行调整。辽宁省人社厅刚刚形成初步实施意见,并报省政府研究。广州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此前也透露,已为工资改革预留资金。
此次调整是配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并非孤立进行,而是为配合已落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014年12月23日,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所做报告中指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1个月后,国务院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破冰。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是决定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今年1月19日,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配合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实要完善工资制度。他透露,国务院办公厅为此转发了关于公务员基本工资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及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三个实施文件。
在今年1月2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指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实行退休费制度,个人是不用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实行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统帐结合的制度,要实行个人缴费。但是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中没有考虑个人缴费的因素,而且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已经多年没有调整。
“在推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国家决定适当提高基本工资标准,以尽可能使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个人缴费后的当期收入不降低,为顺利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创造条件。”李忠说。
基本工资比重增加津补贴额度减少
依据人社部此前透露的信息,此次调整并非简单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涨工资,而是着重体现对于工资结构的优化,提高基本工资比重,规范津补贴的发放。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在上述新闻发布会上,李忠指出,此次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将通过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并将部分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适当提高基本工资的比重。在基本工资标准提高的同时,规范津贴补贴要按相同的额度相应减少,这部分收入并没有增加。
对于增加的基本工资,李忠表示,大部分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的改革成本。考虑这些因素,实际增资幅度并不大。按全国平均水平计算,月人均实际增资300元左右。
李忠指出,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工资收入水平较高地区的部分人员,此次增加的工资可能不足以完全弥补个人缴费,当期收入还会有所下降。这是由于基本工资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因各地工资水平的不同存在差异。
他强调,在完善工资制度的同时,冻结规范津贴补贴工资增长,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今后要通过建立基本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等措施,逐步实现基本工资在工资中占主体。
将建立乡镇工作补贴制度
在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中,有五分之一都在乡镇工作。工作条件相对艰苦,工资水平普遍相对偏低。此次调整将进一步体现工资待遇向基层倾斜的特点。
李忠表示,为落实中央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稳定基层工作队伍,鼓励人员向基层流动,通过建立乡镇工作补贴制度,适当提高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在5月12日的会议上,李克强特别提及基层公务员“很辛苦,收入也不高”。西部某乡镇正科级公务员告诉记者,他每月工资到手3200元,比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少270元。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也表示,有的在乡镇工作了三四十年,工资才2000块左右。这跟公务员的人力资本、社会地位和承担的工作不匹配。
李克强强调,既要坚决堵住“偏门”,解决公务人员以权力参与分配、牟取不当利益问题,也要打开“正门”,建立健全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使其收入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保障他们的合理待遇和应有的尊严。
有评论指出,公众应理性看待公务员涨工资,它既是适应时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提升公务员社会责任担当的重要方面。当然,作为公务员须摆正自身位置,常怀“为民服务”之心,并提高技能更好地为民服务,只有廉洁自律劳有所获,才不会为社会诟病。
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配合,全国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将在今年上半年调整到位。
(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 第2篇
事关河南人就业、收入、职称等多重切身利益的《河南省“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简称《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并印发。 《规划》中都有哪些看点?一起来看吧!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 第3篇
机关事业单位“五险”都将并轨
养老保险只是社保当中的一种, 公务员在其他保险上会不会也和企业并轨?
胡晓义: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 就社会保险而言是5个险种, 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现在除了养老保险之外, 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在1998年国务院就作出了制度改革的决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普遍参加了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 所以你说的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 在制度上是没有障碍的。
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方面法律上都作出了相应规定, 我们正在推进这些工作。所以这次的改革重点放在养老保险方面。实际情况是, 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过去没有完整的制度设计和政策框架, 而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专门授权国务院对公务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提出方案。所以这次也是落实《社会保险法》的一个举措。
改革后, 由于没有基金的积累,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会不会“吃”企业养老保险基金?
胡晓义:这个问题非常实际, 我注意到前一段网络上的评论也比较关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比较长, 从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进行。改革的范围从原来的国有企业, 逐步扩展到其他所有制企业, 还有城镇其他一些劳动者, 包括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范围很大。到去年底已经覆盖了总量3.4亿人左右。这些年基金规模不断扩大, 现在总的基金积累已经到了3万多亿元。
而国务院决定机关事业单位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改革, 这是一个新举措, 过去确实没有基金积累。那么会不会出现改革之后, 机关事业单位去“吃”这3万多亿元呢?我可以明确回答, 不会。
国务院《决定》第六条中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 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改革之后,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模式和基本规则是和企业统一、一致的, 但基金单独统筹, 不和企业的养老保险基金混用。
这样规定, 一方面是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供款渠道是明确的, 主要是财政资金的供给, 所以各级财政还是要负重要责任。另一方面, 是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抚养比 (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比例) 比企业高, 现在企业的抚养比大致是3∶1, 而事业单位抚养比就高得多, 我印象中大概是2.5∶1, 机关更高, 大概是2∶1。考虑到抚养比的不平衡, 更不应该和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混用。
所以, 落实国务院《决定》, 就不会出现改革之后“吃”企业结存基金的情况, 大家不必担心。
“代际赡养”模式消解资金压力
养老金并轨后公务员过去工作年限将视同缴费年限, 专家认为财政短期内将承受巨大变化, 这么多钱将怎么筹措?另外, 公务员养老保险并入社保之后, 养老基金盘子越来越大, 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有什么新举措?
胡晓义:机关事业单位现在在职职工3000多万人, 退休人员1500多万。改革后, 既要为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筹资, 又要保证已经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资金的需求量确实很大。
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实际通过多年改革已经摸索了可行的路径, 就是把集中的问题分散来处理, 用时间的推移来逐步解决这个问题。
如果要同时筹措1500多万人的养老保险基金, 还要筹措单位缴费、个人缴费, 都积累起来, 显然这两块相加, 负担非常重。实际上, 现在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模式是现收现付, 部分积累, 主要是代际赡养的模式, 工作的一代缴费来供养已经退休的一代。所以实际上不完全是看上去那样同时筹措两笔巨额资金, 而是可以做财务上的转化。
当然, 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剧, 将来的负担会越来越重, 这需要做长期的制度安排。但就现实财政能力而言, 我们完全可以安排好现在的在职职工缴费和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 目前, 财务安排上不存在问题。
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 正是要长期谋划的一个政策重点。要解决老龄化高峰期的财务平衡问题, 需要采取多种措施, 一个重要选项就是要进行结存基金的投资运营, 实现保值增值。这个问题已列入养老保险顶层设计的总体方案中, 有可能尽早提出一个具体方案, 供中央决策。
三类工资调整方案已下发各单位
有观点认为, 用财政的钱缴纳职业年金会造成制度上新的不公平?您怎么看?有媒体报道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已经下发, 消息是否属实?
胡晓义:《决定》中有几个重要的政策, 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改变模式、改变待遇确定机制、待遇调整机制, 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方面也作出了重要的改革举措—建立职业年金。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包括了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实践中, 企业补充的养老保险以企业年金的形式正在发展, 企业年金现在有2200多万职工参加, 积累了7400多亿资金, 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这次改革如果只是改基本的制度还是不完整的, 所以引入了职业年金的设计。
说到制度公平的问题, 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引导企业年金更快的发展, 使更多的企业职工能够不但有基本养老保险保障, 而且有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保障。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企业年金的有关新规定, 不仅个人缴费部分延交个人所得税, 而且在投资收益进入到个人账户的部分也是延交个人所得税, 这是积极的信号。当然这需要一个发展过程, 因为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
网上在讲国务院办公厅发了文件, 我也注意到了这个信息。配合这次改革, 确实要完善工资制度。国务院办公厅为此转发了三个实施方案, 一是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 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 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这套方案已经发到各单位。
缴费细化到月体现职业生涯贡献
对于一个公务员来说, 改革前和改革后退休的, 养老金领到的标准有什么样的变化?
胡晓义:我先说宏观, 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到底改了什么?第一, 改了一个制度模式。原来是单位保障模式, 现在变成了一种社会化的制度安排, 这样单位退休抚养比不平衡就被分散掉了。第二, 改了计发办法。原来参照退休前一个月的工资和工作年限, 改革后是按照缴费年限和缴费的工资来计算, 细化到每一年甚至每个月的缴费, 体现了一个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
到底哪个高哪个低?具体到每个人会非常细致。从政策设计上, 我有这样的信心, 对绝大多数人来讲, 如果不是极特殊情况, 待遇水平都会有所增加, 至少是不降低。坦率地说,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实际运行中, 确实有一些企业和个人有这样那样的想法, 觉得我缴费, 现实的收益少了, 即期的收入少了, 所以千方百计地规避缴费或者降低缴费基数, 实际上这是对自己长期和未来利益的损害, 大家一定要明确这一点。所以如实、及时的缴费, 是对自己利益的最好保障。
老人退休之后养老待遇保持不变
《决定》中明确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 并执行新的待遇调整办法。这句话怎么理解?很多自收自支单位已经退休的老人, 他们的养老金以后由谁来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 第4篇
关键词:工资;事业单位;机关;改革;制度;思考
一、引言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发展,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措施。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是一牵一发而动全一身的改革活动。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公职人员基数庞大,加之机关事业单位中处在一定的等级矛盾,这些因素都严重掣肘我国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落实与推进。在和谐社会建设要求的牵引下,进行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为了保证改革措施科学有效且能够有效矫治弊病,那么我们首先应该透过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含义分析,从而过渡到具体的策略分析上。
二、落实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含义
现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尤其是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改革,进展颇为客观,在新一轮的改革中主要矫治了事业单位用人终身制,制定了严格的考核制度,将岗位制用人制度落到了实处。如此改革的意义在于,用人制度是以岗位要求为重点,按照严格的要求对事业单位员工进行科学的考核,敦促有关人员在其职谋其事,换言之这样的用人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机关事业单位办事效率不高的怪象。当然为了配合人事制度改革,自然也应当实施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因为人事制度改革的意义在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整体的办事效率,这样的改革制度是具有约束性,但是从本质上讲人事管理应该做到张弛有度、奖惩严明,因此为了配合人事制度改革就应该积极推进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因为按照传统的工资分配制度,事业单位工资分配一般按职称和资历分配,而机关单位则按照等级分配,如此工资分配原则,缺乏对工作效率及业务能力的考核,因此从某种角度上讲是有失公平的,同时也不能有效提升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由此可见,为了契合时代发展要求,做好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主要包含以下几点重要的含义:
首先,事业机关单位实施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是契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灵活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合理工资上浮空间是激发事业机关单位职员积极进取的源动力。其次,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是明确职责的必要措施,在传统工资分配模式下,同一部门相同等级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职责很难得到合理的划分,遇到工作问题时推诿现象严重,严重降低了工作效率。最后,落实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并将业绩考核纳入工资分配审计中能够积极有效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的服务水平,全面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应该注意的几点问题
综上文所述,现阶段我们应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以此契合时代的发展需求。但是从整体上讲,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也受到诸多因素阻碍,这主要是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理念已经相对固化,实施工资制度改革就很容易造成新旧观念的冲突。加之我国公职人员数量庞大,工资制度改革涉及人数众多,在改革中需要考量的问题很多,这些问题都值得引起关注。通过研究,笔者认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应该考量以下几点问题:
(一)人事改革制度与工资改革制度配套进行
众所周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长期以来都是采取的编制人事制度,在这样的用人制度影响下,公职人员大多都习惯了手捧”铁饭碗”,吃着“大锅饭”的工作现状。这就导致部分公职人员工作态度比较散漫,这也是造成我国“办事难”怪象的主要原因。在这样的现状下,实施工资分配制度,并不能刺激“传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神经,在固有思维的影响下,有关人员仍然有可能持有得过且过的消极对抗心态,在工作中依然“跟风学习”跟随大流不思进取,这就会给业绩考核造成很大的困扰。由此可见,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改革制度,首先就应该突破固化薪资分配理念的束缚。要达到这样的效果就应该积极实施人事制度改革,打破“终身制”用人制度的束缚,用人制度实施落实岗位化改革措施,严格按照考核制度完成员工聘请辞退工作。只有实施科学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才能够有效转变公职人员的固有思想,以此配合并逐渐推进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
(二)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量控制
实施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薪资合理浮动刺激机关事业单位职员工作积极性,从而全面提升有关部门的服务效率。但是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时由国家财政部分划拨,实施工资分配改革制度后,各个单位的工资总量也应该存在一定的浮动,如何合理控制单位工资总量也是应该引起高度重视。一般原则下,单位工资总量应该与各个单位的经济效益密切关联。但是这样的工资分配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很多机关事业单位除了财政拨款外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那么我们就很难判定其经济效益,因此如果对这样的单位实施“工资总量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就难免有失公平。为了保证社会资源分配公平,那么财政部门就应该制定相关办法,严格控制各个部分工资总量存在合理差异的同时,也应该对收入较为弱势的单位进行一定的财政补贴,以此落实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实效性,并激发各个单位职员的工作热情。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快实施工资分配改革制度,有助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契合市场经济用人机制,以此提升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合理的工资分配改革,不仅利于突出事业单位各自的特点,同时也可以培养优秀的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现阶段,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应的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其具体实施效果还有待观察,但是总体方向良好。这种分配制度经过不断的调整,对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作者单位: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考文献:
[1]陈旭. 关于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理论与政策研究[J]. 现代经济信息. 2015(03)
[2]赵春玲. 试析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要点[J]. 时代金融. 2014(08)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 第5篇
取暖补贴发放标准的说明
各行政事业单位、各镇(办):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工资结构发生了变化,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暂按以下执行:职工个人月基本工资加生活补贴300元。
个人基本工资标准为:行政人员已调整工资和级别工资计算;行政未调整工资的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加预发数(科级以下150元、科级200元、处级300元。以后正式套改调整后再多退少补)计算;行政工人按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计算;事业单位人员按职务工资和薪级工资计算。
财政局 2007年11月8日
附:补充要求
补充要求:
1、各单位参照11月份工资表,按财政关于职工冬季取暖核算要求,于11月13日将职工取暖的花名册交教育局财务科。
2、请八中、二十五中、二十七中、四十三中、四十九中、105名册。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 第6篇
摘要:机关事业单位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工资分配制度是健全国家公务员制度,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创新变革的重要载体。在近几年相关文件的推出、国家政策的指引下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改革步伐逐渐加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序发展,但是仍旧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需进一步加强分析与探究,构建适合机关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实现机关事业单位的科学化与制度化。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 工资分配制度 问题 对策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关系到工作人员的自身利益,是健全国家公务员制度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事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建立新中国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先后进行了三次重大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下,传统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已经无法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需顺应时代要求,构建切实有效的工资分配制度,以此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新阶段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工资水平生产力发展水平脱节
现阶段虽然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进行补贴,但是因受到地域差异的影响,导致各地工资水平存在非常大的局限性。另地区补助数额较少,无法起到弥补差异的作用,长此久往则导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脱节的现象。除此之外,在追求全国统一的基础上忽略了生产力发展的分配制度,致使工资分配不公平。在此发展背景下诸多地区政府为进一步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的稳定,依据实际情况出台各种福利津贴政策,在互相攀比中导致工作人员因编制不同而待遇不同的不良现象。
(二)忽略市场调节的重要作用
现阶段各个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均进行了改革,实施了政事分开、事业分类、考核晋升等措施,但是从整体角度分析,在制定工资水平与调整的过程过分强调国家计划调节,对市场调节作用有所忽略。如此一来,则会导致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水平与平均水平相互脱节,会形成经济发达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较低的现象,长此久往则会打消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三)缺乏健全的考核制度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对员工晋升工资档次加以确定,并再一次强调工资晋升时需要按照业绩与共享进行考核。然而在考核的具体操作之中,因为欠缺统一的考核指标体系,导致不同岗位、不同职级的考核人员均使用同一考核标准,很多考核仅仅是凭印象、靠感觉,考核趋于形式化。与此同时,在几十年前工资的调整是按照年限划杠,而现在都变成人人均可享受的普通工资,无法起到工资调整的激励作用。
(四)缺乏合理的工资结构
从当前机关事业单位所采取的工资分配制度中因为过分重视全国的统一性,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地方的特殊性,工资结构呈现出不合理、不科学的发展趋势,并且当前的工资分配制度中并没有反映出不同职级人员所承担职责的大小差别,无法让工作人员承担更大的职责,无法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另外,当前很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虽然设置了津贴制度,但是因受到传统工资分配制度的影响,吃大锅饭的思想仍旧存在,很多员工对津贴制度缺乏认识,甚至认识津贴制度是自己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发展背景下津贴工资无法发挥出激烈作用。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措施
(一)工资分配制度与机关事业人事制度统筹推进
应全国十八大有关健全公务员制度的要求中得知,需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考核与分类管理。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另外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还需要推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采取聘用制度与岗位管理制度,搞活内部分配,实施分类指导,制定切实有效的配套措施,构建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实践表明,积极深化公务员制度,实现工资分配制度与机关事业人事制度的统筹是具有时代意义的一项举措。
(二)构建切实有效的工资水平平衡比较体系
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中需依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对国家总体经济水平与行业生产力水平加以分析,积极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国家需要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进行宏观控制,依据实际发展的情况制定分配政策法规,对地区加以宏观调控。与此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需要与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相互关联,构建切实有效的工资水平体系,促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能够伴随经济发展而不断增长。如此一来则可以构建统分结合的工资管理体制,能够化解地区生产力水平与工资水平之间所存在的矛盾。
(三)制定完善的考核制度与晋升制度
在新时期我国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制定完善的考核制度与谨慎制度,在调整工资水平的时候需要依据当代经济的发展,且工资的调整需要严格按照员工的绩效考核成绩。首先我国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并按照不同岗位的特点制定岗位说明书,保证考核指标的量化;其次需要构建科学的考核形式,对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考核程序加以调整,避免在考核中出现以偏概全的现象;最后,需要将考核的结果与个人工资职务晋升相互关联,比如考核职称以上的人员才可以享受晋升,对于不称职的工作人员需给予惩罚,从而发挥激励作用,提高员工的积极性。机关事业单位还需要构建完善的政策法规,积极完善国家宏观调控方法,采取经济、法律等手段实现对工资分配的控制与整合,保证工资分配的规范性与完整性,在新时期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资分配制度。
参考文献:
[1]庞革英.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思考[J].金融与经济,2004,07:62-63
[2]刘艳.关于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思考[J].理论导刊,2007,01:29-30
[3]朱恒鹏,高秋明,陈晓荣.与国际趋势一致的改革思路――中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述评[J].国际经济评论,2015,No.11602:9-28+4
[4]郭素娟.浅谈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J].人才资源开发,2010,No.23308:17-18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 第7篇
这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和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客观要求,更是深化社会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任务十分艰巨。为了方便广大工资工作者理解和掌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我们编写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解读。由于时间仓促,疏漏难免,敬请谅解,具体操作以文件规定为准。
做好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广大工资工作者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扎实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不辜负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期望,为维护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陕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解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其中,依法登记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的人员,在小构改革中按照规定办理了提前离岗手续且未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工勤人员实行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二)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按照规定增加离退休费。
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规定。
1、实施范围限定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2、对地、市(厅、局)级以上干部中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暂时留任的,或需要安排到人大、政协任职的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的,可以留任。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离休或退休手续。
3、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案或停职受审查人员结案后,经审查没有问题的,仍从2006年7月1日起套改和补发工资。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公务员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构成。
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工资套改、正常晋升工资、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的规定。
这次改革,将公务员现行基本工资结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构成简化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构成。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1.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 标准。
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即“一职一薪”。为体现岗位职责的差别,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职务工资标准。
对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前言
这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和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客观要求,更是深化社会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任务十分艰巨。为了方便广大工资工作者理解和掌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我们编写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解读。由于时间仓促,疏漏难免,敬请谅解,具体操作以文件规定为准。做好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广大工资工作者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扎实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不辜负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期望,为维护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陕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解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其中,依法登记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的人员,在小构改革中按照规定办理了提前离岗手续且未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工勤人员实行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二)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按照规定增加离退休费。
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规定。
1、实施范围限定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2、对地、市(厅、局)级以上干部中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暂时留任的,或需要安排到人大、政协任职的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的,可以留任。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离休或退休手续。
3、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案或停职受审查人员结案后,经审查没有问题的,仍从2006年7月1日起套改和补发工资。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公务员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构成。
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工资套改、正常晋升工资、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的规定。
这次改革,将公务员现行基本工资结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构成简化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构成。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1.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 标准。
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即“一职一薪”。为体现岗位职责的差别,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职务工资标准。
对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解读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5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是,列入事业机构序列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含按照规定办理了提前离岗手续且未到达退休年龄人员)。
(二)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的收入分配制度,按照规定增加离退休费。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改革实施范围。
解读:本条是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
l、实施范围限定为列入事业机构序列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2、下列人员暂不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出国出境学习、探亲等逾期未归的人员;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受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至2006年6月30日处分期未满的人员;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正在劳动教养而保留公职人员。上述人员,其复职或处分期满后,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工资。立案或停职受审查人员结案后,经审查没有问题的,仍从2006年7月1日起套改和补发工资。其他人员则按新聘职务或岗位确定、执行相应工资。
3、对地、市(厅、局)级以上干部中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暂时留任的,或需要安排到人大、政协任职的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留任的,可以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臵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臵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臵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
1.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臵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臵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省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省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臵进行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我省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臵实施意见。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的实施意见,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具体实施。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臵65个薪级,对工人设臵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
解读:本条是关于薪级工资的套改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不能按管理岗位的任职年限套改薪级工资;同样,执行管理岗位工资的,不能按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套改薪级工资。
例1:A某,同时受聘到中级职称岗位和科长岗位。套改年限29年,中级职称任职年限15年,科长任职年限12年。如果组织明确其中级职称为主要岗位,则套改为:岗位工资为专业技术人员10级680元,薪级工资为29级673元,合计l353元;如果组织明确其科长为主要岗位,则套改为:岗位工资为管理人员7级720元,薪级工资为28级643元,合计l363元。
1.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1)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l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如果工作人员有间断工龄的,须扣除间断年限。具体扣减办法为:工作时间间断满半年不满1年半的,工作年限扣减1年;满1年半不满2年半的,工作年限扣减2年;依此类推。
套改年限=工作年限(2006-参加工作年份+1-间断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年)-l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2)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3)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仅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学习年限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因个人原因休学、留级等延长学习的时间不能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非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的学习时间不能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解释是: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或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全日制在校学习,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2.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聘用的人员,如实际聘任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2)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其调动后聘任职务(岗位)没有变动的,调动前后的聘任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安排了低职务的,其原聘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也可与现聘任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从企业调入人员的任职年限,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3)军队转业干部在地方安排了相当职务或较低职务的,其任职年限可以与在部队担任相当职务的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4)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5)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高校讲师到研究机构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3.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4.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例2:B某,套改年限39年,副处长任职年限2年,科长任职年限15年(含副处长2年)。如按副处长套改薪级工资为34级;如按科长套改薪级工资为35级。那么B某薪级工资执行35级。
例3:C某,套改年限29年,高级工程师任职年限2年,工程师任职年限l9年(含高级工程师2年)。如按高级工程师套改薪级工资为27级;如按工程师套改薪级工资为29级。那么C某薪级工资执行29级。
5.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例4:D某,l997年任副处长,2005年聘任为科长,套改薪级工资时,岗位工资执行管理人员7级(正科)的岗位工资,D某任职年限可从1997年开始计算,为l0年。
6.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例5:E某,2003年三年大专毕业参加工作,2004年转正定级,聘为技术员(或办事员),套改薪级工资时,套改年限为7年,任职时间为3年,套改的薪级工资为4级;而见习期满后,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那么E某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1.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上级工资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2.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3.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方案按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增加薪级工资和岗位工资的办法。(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满的当年可作为考核。新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其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与本单位同类人员同步进行。截至当年l2月31日按规定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1.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2006年7月1日后岗位变动的人员,先以2006年6月30日,聘任岗位套改工资,再按照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的办法进行变动。
2.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各专业技术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39级,二至四级岗位25级,五至七级岗位16级,八至十级岗位9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5级,十三级岗位l级。各管理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46级,二级岗位39级,三级岗位31级,四级岗位26级,五级岗位2l级,六级岗位l7级,七级岗位l 2级,八级岗位8级,九级岗位4级,十级岗位l级。各技术工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26级,二级岗位20级,三级岗位14级,四级岗位8级,五级岗位2级。普通工岗位的起点薪级为l级。
例6:F某,套改年限9年,科员任职年限3年,套改薪级工资为7级。如果F某2006年l0月聘为副科长,副科长(八级岗位)起点薪级工资为8级,因为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F某2006年11月执行八级岗位起点薪级工资8级。2006考核合格,2007年1月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仍为8级。
例7:G某,套改年限15年,中级职称任职年限5年,套改的薪级工资为l7级;2007年1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为18级。如果2007年11月聘为副高职称,其执行的薪级工资l8级高于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副高职称)起点薪级l6级,所以G某2007年l2月薪级工资不变,只变动岗位工资。
3.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4.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岗位变动的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聘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这次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这类人员包括两种:即由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和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
四、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2006年6月30日未转正定级及见习期未满的人员,按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标准执行。
我省以前规定的五年制医科等长学制专业的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工资待遇可直接按见习期满后的工资确定的政策不再执行,应执行见习期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在国家和省上岗位聘用有关规定出台前,暂按下列办法确定岗位工资。即:专业技术岗位,中专、高中、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十级岗位工资。管理岗位:初中、中专、高中、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
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大中专毕业生薪级工资高定1级,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薪级工资高定2级。
我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共59个)。榆林市:定边县、米脂县、佳县、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横山县、靖边县、绥德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延安市:延长县、延川县、子长县、安塞县、志丹县、吴起县、甘泉县、富县、宜川县;铜川市:宜君县、印台区、耀州区;渭南市: 白水县、蒲城县、合阳县;咸阳市:永寿县、彬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宝鸡市:陇县、太白县、麟游县;汉中市: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西乡县、洋县;安康市: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白河县、汉滨区、旬阳县;商洛市:商州区、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洛南县、丹凤县。
调离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后,高定工资不再保留。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 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学徒工第一年540元、第二年560元、第三年580元;熟练工560元;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徒期580元。学徒期、熟练期的年限,按现行规定执行。学徒期、熟练期满后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执行技术工五级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执行2级;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执行1级。
2006年6月30日学徒期、熟练期未满的人员,仍执行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其学徒期工资标准为600元;学徒期满后,其岗位工资执行技术工五级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大专毕业生执行3级,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执行4级。聘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获得大中专以上学历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满后,大中专毕业生薪级工资高定1级,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薪级工资高定2级。调离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后,高定工资不再保留。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明确岗位后,确定其工资待遇。
2006年7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的复员战士,其工资待遇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确定。
五、加强收入分配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工资专户开户手续仍按照•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2]1号)的规定办理。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市、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六、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中等专业学校转换工资序列执行高等效育系列工资标准后,原工作人员工资中提高的l0%部分和教龄津贴不再保留。(二)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水科技人员向上浮动一级薪级工资,浮动工资满8年后予以固定并继续浮动,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后实行浮动工资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其中,原享受浮动工资待遇且固定了一档或两档职务工资的,薪级工资可高定1级或2级。
解读:本条是关于浮动工资的政策规定。
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和水利第一线科技人员按照国发[1983]74号和国办发[1983]40号文件执行浮动工资政策。上述工作人员调离后,未固定的浮动工资即予取消。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的,只保留一个薪级。
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县以下(不合县城关镇)基层气象台站科技人员按照劳人薪[1986]l05号文件规定,地质勘探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强体力劳动的工人按照人薪函[1992]7号文件规定,设在城镇以外的麻风病院(村)的工作人员按照劳人薪[1985]41号文件规定,向上浮动一级薪级工资,浮动工资满8年后予以固定并继续浮动,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后实行浮动工资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其中,原享受浮动工资待遇且固定了一档或两档职务工资的,薪级工资可高定l级或2级。工作人员调离后,未固定的浮动工资即予取消。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的。只保留一个薪级。
我省曾经将设在城镇以外的麻风病院(村)的工作人员浮动转固定年限放宽到5年,这次将严格按照浮动8年转固定的规定,重新算可固定的职务工资档次,在套改薪级工资时予以高定。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例8:H某,套改年限39年,l996年任副团长,2000年转业,现职务为科长,工资待遇执行三级职员(副处级),因为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根据其现执行副处级工资待遇对应的六级管理岗位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军队转业干部按地方同等条件人员进行套改,原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对原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时,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所占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这些单位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这些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增资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按实际工资构成比例计算的津贴),工资收入需加上改革后纳入绩效工资中继续发放的部分。
对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其改革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
(六)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的人员,按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前的岗位和任职时间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并以套改后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控规定比例计发生活费。
(七)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高定一个薪级;获得两次及以上荣誉称号的高定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工资。高定工资在工资套改结束后,由各市、各部门汇总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高定工资的规定。
省部级以上劳模和先进工作者高定工资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一是文件明确享受劳模待遇并高定工资;二是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三是目前仍保持荣誉。
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l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已高定了职务工资档次的,这次工资套改时,薪级工资高定l级。
我省以前曾规定,对连续三年考核优秀人员,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及以上奖励且当年考核优秀的人员,“双万工程”、“支教”下派干部,援藏干部等,适当给予了高定职务工资档次,这些政策将不再执行。
为了确保工资套改工作顺利进行,凡符合省部级以上劳模和先进工作者高定工资条件的,在各市、各部门工资套改审批结束后,由各市、各部门按要求汇总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执行。鉴于工资制度已经改革,凡以前审批过的,也要按新的工资标准套改上报审批。另外,国家要求对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行政纪律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适当低定工资。我省的具体规定是: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的,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受行政降职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1级;受行政撤职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2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被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受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戒毒、羁押等行政处罚的人员薪级工资低定4级;受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刑事处罚的人员薪级工资低定5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例9:K某,套改年限18年,2004年曾受取保候审行政处罚,助理级职称聘任年限15年,套改的薪级工资为l8级,低定4级为l4级,高于助理职称起点薪级5级,所以K某本次套改薪级工资为 l4级。
七、组织实施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人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
省直事业单位(含中央驻陕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审批程序:单位填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审批汇总表和工资套改审批名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审批。今后,省直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工资确定和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属财政统发工资的,报省人事厅工资与离退休费审核中心审批;其他事业单位,报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审批。各市的审批程序由各市确定。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该解读由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负责解释。
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解读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离退休费计发办法新的规定。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全额计发,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按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1)关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退休(退职)人员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问题:
公务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l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不满l0年的,按50%计发。机关技术工人退休时工作年限满l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机关普通工人退休时工作年限满l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l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50%计发。工作年限满l0年不满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退职人员是指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
(2)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工作年限以满年计算。折算工龄可以和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计发退休费比例的工作年限。
(3)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对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继续按国发[1978]l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文件规定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项: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我省下发了陕政发[1983]32号文件,将国家提高比例规定进行细化。具体规定为:全国劳模、先进工作者,退休时继续保持荣誉称号的,退休费标准提高l5%。省部级劳模、先进工作者,退休时继续保持荣誉称号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复员转业到地方退休时继续保持荣誉称号的,退休费标准提高l0%。以上各类人员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二项:根据国发[1983]14l号和劳人科[1983]l53号文件精神,我省下发了陕人险发[1991]63号文件,将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规定进行细化。鉴于国家和省上奖励名称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我省将完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政策规定。
第三项:根据国发[1978]l04号、人函[1996]295号文件精神,我省下发了陕人办发[1997]12号文件,对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比例规定作了细化。具体规定为: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后,本人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即被评定为特等、一等残疾(按新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被评定为一至四级)的人员,在国家现行规定的最高退休费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退休费比例l0%;被评定为二等甲级残疾(按新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被评定为五级)的人员,在国家现行规定的最高退休费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退休费比例5%。以上各类人员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四项:根据国办发[1982]36号、劳人险[1982]32号文件精神,我省下发了陕劳险发[1982]220号文件,对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待遇作了规定。具体内容为:曾经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l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l0%。以上各类人员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如本人曾经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后又调到其他省、市、自治区工作,就地退休的,其退休费标准仍可按上述规定执行。我省以前出台的有关与国家文件不一致的提高退休费比例和享受退休荣誉金的政策不再执行。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解读:本条是关于这次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规定。
1、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从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按国务院国发[1978]l04号文件和•公务员法‣规定执行。
(1)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l0年的;⑦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l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③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①工作年限满30年的;②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③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3、经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规定:“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各市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一政策。
(一)离休人员按适当高于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标准为:行政管理人员,正厅级1220元,副厅级940元,正处级670元,副处级490元,乡科级及以下职务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0元。对离休前无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仍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离休人员比照职务的办法增加离休费。
l、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前担任(聘任)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离休时计算离休费的工资对应的职务增加离休费。
2、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其离休时,既有行政职务,又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离休时计算离休费的工资对应的职务增加离休费。
3、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前无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仍按l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离休人员比照职务的办法增加离休费。比照办法是:
离休的行政人员,l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副厅级;1937年7月7日至l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正处级;1945年9月3日至l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副处级。
离休的专业技术人员,l985年工改前执行技术六级以上工资标准或标准工资额为l49.5元及其以上者,比照教授;执行技术七、八级工资标准或标准工资为101元及其以上者,比照副教授;标准工资为69元及其以上者,比照讲师。
4、对离休前有职务的人员,如按原职务增加的离休费低于按比照职务增加的离休费,可按比照职务增加。
5、对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离休后经省委组织部批准提高了职级待遇(不合享受医疗、用车单项待遇)的人员,可按提高后的职级相应增加离休费;享受地厅级或县处级待遇的,分别按副厅级或副处级标准增加离休费。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增加退休费的标准为350元。
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前担任(聘任)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退休时计算退休费的工资对应的职务增加退休费。
2、事业单位中的退休人员,其退休时,既有行政职务,又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退休时计算退休费的工资对应的职务增加退休费。
3、l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人员,退休时无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下列比照办法增加退休费:
退休的行政人员,1985年工资改革前行政十八级或标准工资额为87.5元(六类区,下同)及其以上的行政人员,比照县处级;工作年限满30年的,比照乡科级;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比照科员办事员。
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l985年工改前执行技术六级以上工资标准或标准工资额为149.5元及其以上者,比照教授;执行技术七、八级工资标准或标准工资为l0l元及其以上者,比照副教授;标准工资为69元及其以上者,比照讲师。
4、l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人员,退休时有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如按原职务增加的退休费低于按比照职务增加的退休费,可按比照职务增加。
5、建国前参加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l00%退休费的老工人,是指符合•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中规定条件的老工人,即:建国前参范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l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
6、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和起义人员,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三)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按适当低于同岗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具体标准为: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315元,乡科级195元,科员及办事员130元;专业技术人员,副教授及相当职务28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9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30元;工人,技师19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30元。
退职人员是指按国发[1978]l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
对符合陕政办发[1998]l3号文件规定办理了离岗手续的民办教师,按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退职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的标准增加生活补助费。
三、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调整离退休费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人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更改或自行出台任何计发离退休费政策。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驻陕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程序: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汇总表和审批名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审批。今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调整离退休费,属财政统发的,报省人事厅工资与离退休费审核中心审批;其他机业事业单位,报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审批。各市的审批程序由各市确定。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该解读由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负责解释。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方案解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基本原则
1、科学评估。建立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指标体系对各地艰苦边远程度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基本依据。
2、合理调节。考虑现行范围和类别、政策性因素及地区之间平衡关系,对范围和类别进行适当调整。
3、动态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财力状况和调控地区间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津贴标准;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调整范围和类别。
4、加强管理。逐步实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这次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总体考虑是,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实施范围和类别,建立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扶持艰苦边远地区合理提高工资收入水平,鼓励各类人才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
二、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建立评估指标体系。依据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发展两方面指标评价县级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活环境的艰苦边远程度。
自然地理环境的指标为:
1、海拔,主要反映海拔高度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2、土被系数,主要反映土壤资源状况对生产生活的影响,考虑不同土壤类型的差异及土壤荒漠化和喀斯特地貌等因素。
3、水资源适宜度,主要反映水资源状况,考虑湿润度、降水量和河网密度等因素。
4、地表崎岖度,主要反映地形地貌对工作生活条件的影响。
5、人生气候指数,主要反映气候的适宜度,考虑气温高低、风速大小、太阳辐射强弱等因素。
人文社会发展的指标为:
1、边远性指数,主要反映边远程度,考虑交通、通讯等因素。
2、人文发展指数,主要反映公共服务的基本条件,考虑医疗卫生、教育文化、财政收入等因素。
按以上指标,国家对县级行政区域的艰苦边远程度进行量化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基本依据。
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是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核心和基础。为做好这项工作,国家在理论研究和采集分析有关数据的基础上,确定了评估指标体系和各项指标的权重,提出了量化评价艰苦边远程度的具体办法。各项评估指标的权重是:海拔因素占27.4%,土被系数因素占15.2%,水资源适宜度因素占12.2%,地表崎岖度因素占10.3%,人生气候指数因素占7.1%,边远性指数因素占16.7%,人文发展指数因素占11.1%。
(二)确定的范围和类别。
合理确定范围和类别是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关键。确定的范围和类别,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依据评估指标体系的量化评估结果,结合政策性因素,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列入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类别由现行的四类调整为六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
我省有48个县(区)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增加了40个),其中:一类45个县(区),二类3个县。具体名单见附件一。
(三)调整津贴标准。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整为:一类区月人均70元,二类区月人均130元,三类区月人均230元,四类区月人均400元,五类区月人均680元,六类区月人均1000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65元至130元,二类区每月120元至240元,三类区每月215元至380元,四类区每月370元至680元,五类区每月640元至1050元,六类区每月950元至1400元。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具体标准见附件二、三。(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各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发展变化情况,每五年评估调整一次范围和类别,从调整当年的1月1日起执行。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财政能力、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以及艰苦边远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类别和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有关政策
(一)根据评估结果需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从调整的次月起执行。新列入范围或类别发生变化的,按新确定类别的津贴标准执行;调整出范围的,停止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二)列入范围的县(区)行政区划发生变更后,由所在省人事厅报人事部会同财政部重新评估确定。
(三)离退休人员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办法。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按本人单位所在县(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的85%增加退休费。
l、这次改革后,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不再作为计发离退体费的基数,主要是为了避免原来因计入离退休费基数今后调整类别和标准不能再变的矛盾。
2、离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离休100%,退休85%)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加离退休费)。
3、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和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和起义人员,按照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标准的85%增加退休费。
4、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l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当地技师津贴标准的85%增加退休费。
5、按国发[1978]l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按照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标准的60%增加退职生活费。
2006年6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已按国办发„2001‟14号文件中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增加离退休费、且
单位所在县仍在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内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和上述规定比例,从2006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离退休费。
2006年6月30日以前,我省有8个县已经按国办发[2001]l4号文件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这8个县的离退休人员,这次改革,其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增资额=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x规定的发放比例(离休l00%,退休85%,退职60%)-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x原计发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比例。
离退休人员单位所在县(区)被调整出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或异地安臵地不属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从次月起停止执行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的离退休费;如果单位所在县区)类别发生变化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重新计算离退休费。
(四)工作人员调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区)或在不同类别的县(区)间调动,从调入的次月起执行调入县(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区),从调离的次月起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受单位派遣,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区)工作六个月以
上的人员,期间可执行工作所在县(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新录用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县(区)的工作人员,其试
用期(见习期、学徒期)执行转正定级所确定的职务或岗位相应的艰
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五)中央、省、市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区)单位的工作
人员,按单位所在县(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六)列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县(市、区),原保留的经国家批准的工资区类别补贴、地区生活费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和地区性津贴,从本实施方案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区),不再执行l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保留的地差。
本实施方案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符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审批程序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审批程序相同。该解读由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负责解释。
附件二: 陕西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范围和类别名单
(共48个县、市、区)
一类区(45个)延安市:延长县、延川县、子长县、安塞县、志丹县、吴起县、甘泉县、富县、宜川县
铜川市:宜君县
渭南市:白水县
咸阳市:永寿县、彬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
宝鸡市:陇县、太白县
汉中市: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
榆林市: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横山县、靖边县、绥德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 安康市: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白河县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 第8篇
关键词: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
研究探索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绩效工资制度, 是建立健全工资正常调整机制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 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收入大体分为薪级工资、岗位工资及绩效工资等三部分。这是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在不断地趋于完善, 用现在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替换了以前的固定工资和活工资。而绩效工资也是代替了以前的各种津贴或是补助的各种奖金, 现在均是以岗位来定薪金, 因此绩效的考核成为了分配工资量的重要因素。岗位工资与不用类别、不同的等级岗位相互对应, 所以, 可以说“岗位”是与工资息息相关的。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从颁布到执行的一系列流程, 目前除教育部及国家公务员有确切的说明外, 其他事业单位暂时还是在探索阶段。绩效工资制度对于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着非常大的影响, 其中最直接的就是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不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因此这也要求国家的有关部门尽早去完善关于收入分配的方法, 以高效的运用到实际收入分配中。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完善也是决定事业单位发展好坏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它有着很实际的现实意义。
一、推行绩效工资制度的现实意义
首先是缓解了事业单位发展的矛盾冲突, 消除了一些弊病。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事业单位的门类也是越来越庞杂, 涉及到的工作人员越来越多, 因此会出现职能分工重复交叉、人员事业编制膨胀、事业单位之间的工资差距越来越大、垄断行业收入过高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的一部分原因是内部的机制问题, 另一部分原因就是事业单位收入的分配缺乏一定的稳定性与科学性。现如今国家对于事业单位常用的分类方式是从财政补助角度来划分的, 大体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全额的事业单位有科研单位、学校、卫生防疫等;差额事业单位就像医院等。除了这两种, 还有一类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也就是国家不对这些事业单位做任何的财政补贴。这几种常用的分类方式已经使用了一段时间,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事业单位的财政分拨问题已经存在着很大的矛盾, 也不能适应现在的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这些问题也是导致了一定的社会矛盾, 不仅仅是不同领域的事业单位之间有矛盾, 同一个事业单位之间也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推行绩效工资制度对于调解事业单位的收支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收入分配的合理化也能促使事业单位更好的为社会服务。
很长时间以来事业单位所遵循的工资制度都是表现出一种比较固化的模式, 这样的模式使得事业单位出现一系列的消极现象, 例如, 某些岗位人员过多, 又有些明显不足;服务效率低;发展不和谐。这些问题都迫切的需要推行绩效工资制度, 绩效考核工资是把岗位责任放在了首要的位置绩效工资就是以岗位责任为重, 以绩效考核为核心, 把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其工作岗位和绩效挂钩, 实行“以岗定薪”“薪随岗变”的工资分配制度。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分开, 绩效工资是直接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挂钩, 这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工作人员的热情, 激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大大提高了工作效能。同时对于事业单位的人员安排上也有了较大的改善, 具体岗位中的工作人员就是在不断的流动中得到了最优化的安排。
二、绩效工资制度的评价体系
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 在一定程度上是要求具有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所以首先要遵循的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科学”的原则, 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是在分配制度、考核制度、监督制度、奖惩制度等四方面都具有非常客观的可实施性。从分配制度来看, 这是关系到所有的工作人员的每一份收益, 因此分配制度的设定是要征求多数的工作人员的意见及建议, 在经过事业单位内部的会议讨论才能得出最终的结果, 这个结果也是在不断考量职责的基础上完成, 注重公平性与可实施性。其次, 是考核制度, 绩效评价体系中处于首要位置的应该就是考核制度。考核的过程及考核的结果都必须做以公示, 做到完全的公开化与公正化, 考核的准确性是需要每一位考核人员的认真对待取得的。
三、合理的奖惩制度
奖励方案分为一般贡献和突出贡献两类。突出贡献主要是指对能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特别贡献并能产生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要给与优厚的奖励;而对于工作不积极且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要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但是要明确的是, 设立奖惩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和奖励, 而是带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同时是对工作更加认真负责。最后是监督制度。事业单位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制度, 对绩效考核的整个流程进行认真“严格”有效地监督, 内部职工也应有权利对绩效考核的流程进行监督。合理的监督制度能够保证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体系的公平, 最终让绩效工资制度能够在事业单位中取得最优化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王继红.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分配探析[J].人力资源开发, 2008 (9) .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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