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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保护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继承保护范文(精选11篇)

继承保护 第1篇

继承权是自然人享有的重要民事权利, 但对继承权是否包含继承期待权, 学者看法不一。当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继承权包括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期待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既得权 (1) 。与此相反, 另一种观点认为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够成期待权, 即继承权不包含继承期待权, 主要理由是:这一法律地位不具有期待权所要求的确定性;这一法律地位未课以被继承人任何义务;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这一法律地位具有很强的人身性, 不得转让, 亦不会发生赠予或继承, 因而不具有独立的权利功能, 不具有流通价值 (2) 。其中, 第一种学说为我国学界通说, 笔者同意通说的观点。

笔者认为, 继承期待权与继承既得权不是两种完全独立的权利, 而是继承权在不同阶段的权利表现形式, 将继承期待权从继承权中分离出来, 认为继承期待权不是现实的权利, 不确定, 无流通价值, 不具有保护意义的观点是片面的。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的法律地位非常薄弱, 没有实现的确定性保障。但此观点的代表性学者申卫星教授是以我国现行《继承法》未对继承期待权作出明确规定为论证前提的, 因此从完善立法角度考量, 以当前立法不完善导致继承期待权保护不周全来否定继承期待权的存在是对申卫星教授观点的曲解。实际上继承期待权是权利人继承既得权的延伸保护, 将继承期待权排除在继承权之外, 不利于继承既得权的全面保护。例如:被继承人甲发生意外后下落不明, 甲失踪前未立遗嘱也未签订遗赠协议, 乙为甲唯一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丙拿出一份伪造的遗嘱, 要求在甲下落不明达到法定宣告死亡时间后继承财产。若继承期待权不属于继承权的内容, 在法定宣告死亡期限届满前, 乙无法诉诸法律途径来阻止丙侵害自己将来继承既得权的侵权行为。而在宣告死亡期限届满前遗产并未被处分, 甲的财产代管人无法以丙侵害甲的所有权来保护乙的继承权;同时, 甲的财产代管人并不能完全取代甲的民事主体地位, 无法代表甲要求确认此份遗嘱无效。再如对特留份继承人继承权的侵犯, 如果不承认继承期待权, 将难以实现对特留份继承人的保护。可见, 继承期待权是继承权的必要组成部分, 《继承法》在修订过程中, 应明确规定继承权包括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期待权和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既得权。

二、继承权法律保护方式的立法缺陷分析

当继承权受到侵害时, 继承人可分别依据继承回复请求权和侵权责任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 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指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 继承人得请求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 以恢复期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回复之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请求确认继承人的合法继承资格, 二是请求返还继承人应得的遗产。而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由于《侵权责任法》未将侵害继承权规定为特殊的侵权行为, 故侵害继承权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即侵害继承权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包括过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此外, 侵害继承权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当然地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虽然《民法通则》、《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继承回复请求权和侵权责任两种法律保护方式。但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欠缺操作性、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 导致继承权的两种法律保护方式难以全面发挥作用, 对继承权的保护不利, 具体有:

(一) 继承回复请求权不适用取得时效

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类, 但我国未规定取得实效制度, 因为有学者认为取得时效的建立有违传统道德, 有违公序良俗, 且不动产登记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及公示公信原则的建立使得取得时效制度无存在的必要性 (3) 。这一观点被现行立法所采纳。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 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不少学者认为《继承法》第八条规定了继承回复请求权, 且继承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从《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来看, 《继承法》修订中, 将继续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4) 。但学者多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不适用适用诉讼时效, 因为继承回复请求权从回复继承权的本意来看, 类似于物上请求权, 二者存在许多相似之处,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虽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 但将物权请求权排除在外, 主要理由是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包含在物权权能之中, 只要物权存在, 物权请求权就存在, 而物权是绝对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 故物权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因此在性质上非常类似于物上请求权的继承回复请求权就应亦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5) 。此外, 继承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会导致诉讼时效届满后, 实际继承人丧失遗产继承权, 而遗产占有人亦无法依据取得时效取得遗产, 致使遗产一直处于无权占有状态。

在现行立法未规定取得时效的情况下, 若不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将不利于保护已建立的新财产秩序和交易安全, 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 有学者建议, 为了从速确定继承关系, 以维护交易安全, 应为真正继承人享有的继承回复请求权设定一个除斥期间 (6) 。由于取得时效比诉讼时效时间长的多, 即遗产占有人需持续占有遗产达到一个较长年限才能取得遗产, 因此无论继承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还是适用除斥期间, 其在继承权保护上的时间优势丧失了。

(二) 司法实践有条件地适用概况承受制度

概括承受制度是指继承开始后, 由继承人全体概况承受遗产上的权利和义务, 遗产分配与遗产承受权利人名下时, 取得单独的权利, 明确了只有继承人全体才是遗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概况主体。 (7) 《继承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物权法》第29条规定, 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 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由于《继承法》未规定继承权概况承受制度, 导致实践中继承权存在争议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并不能实际享有遗产的物权, 致使《物权法》和《继承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法衔接。因此新的《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建议明确规定继承概况承受制度, 从而使《物权法》和《继承法》的规定相衔接。在概况承受理论的支持下, 由于法律推定全体继承人概况承受遗产, 在继承权受到侵害时, 继承人仅需证明自己具备继承人资格, 便可依据继承概况承受制度, 对全部遗产享有权利。

然而, 司法实践并非完全采纳继承概况承受制度, 只是在继承人身份无争议的情况下, 有条件的采纳了继承概况承受制度。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及司法判例来看, 享有继承权的自然人身份有争议的情况下, 才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 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之间并无继承权有无的争议应当按照共财产析产的法律关系处理 (8) ;遗产未分割且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此时继承已经完毕、继承权已经实现, 其后的房屋遗产权纠纷是物权纠纷而非继承权纠纷, 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 (9) 。由于继承概况承受发生于继承开始后即被继承人死亡时, 当表见继承人、自命继承人取得遗产后, 若身份有争议的权利人仍能以继承概况承受制度享有全部遗产继承权, 即权利人在法律上视为取得遗产, 此时存在的是所有权纠纷并不是继承权纠纷, 造成逻辑混乱。因此, 司法实践有条件地采纳了继承概况承受制度, 在继承人身份存在争议的情况下, 并不适用继承概况承受制度。由于司法实践将身份无争议的“遗产”纠纷定性为所有权纠纷, 只是将身份有争议的遗产纠纷定性为继承权纠纷, 但不适用继承概况承受, 造成以继承回复请求权保护继承权无需举证的优势不存在了。

(三) 继承权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不明确

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将继承权视为民事权益的一种, 并作为侵权法保护的客体, 但并未规定就侵害继承权作出具有操作意义的具体规定;而《继承法》对以侵权责任保护继承权则只字未提。由于继承权内容复杂, 侵害继承权的实践类型多样化, 在法律未对以侵权责任保护继承权作出明确的、具备操作意义规定的前提下, 继承权侵权责任在保护继承期待权及赔偿范围更广的优越性难以发挥。司法实践中未出现以侵权责任保护继承期待权的案例, 也未出现司法机关判决侵权人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案例。当前立法中对以侵权责任保护继承权的原则性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继承权法律保护方式的立法建议

侵害继承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 作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专门法律, 《继承法》应对继承权的两种法律保护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 应在《继承法》第一条立法目的后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继承权包括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期待权和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既得权。

第二, 设立专门的继承权法律保护条款:继承开始前, 侵权人侵害继承权的, 继承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纠纷, 继承人既可依据继承回复请求权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保护合法继承权。上述条款中的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继承回复请求权自继承开始后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三, 全面确立继承概况承受制度, 规定:继承开始后, 视为全体继承人概况承受全部遗产权利和义务, 继承人可以要求遗产的非法占有人或其他继承人返还其应取得的遗产。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未分割遗产的, 全体继承人对全部遗产形成共有。

摘要:继承权应包括继承期待权和继承既得权;《继承法》应对以继承回复请求权和侵权责任保护继承权的作出明确规定, 以实现继承权的全面保护。

关键词:继承权,法律保护,继承回复请求权,侵权责任

参考文献

[1]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0:574.

[2]申卫星.期待权基本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76.

[3]王利民.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探讨[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2, 60, 2-4.

[4]杨立新, 杨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2, 5, 17.

[5]余延满.论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J].时代法学, 2012, 10 (4) , 44.

[6]孙毅.继承法修订中的理论变更与制度创新[J].北方法学, 2012, 5, 71.

[7]汤文元, 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 2010, 2, 55.

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第2篇

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教学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遗产继承的范围 遗产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 遗嘱继承的法定条 教学重点:遗产继承的范围、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教学难点:遗嘱继承的法定条件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教具使用:投影教学过程设计:复习提问:合法财产的持有者对他的财产拥有哪些权利?在这些权利中哪一项我们称之为决定财产命运的权利?请同学举例说明财产所有者怎样决定财产的命运。新课导入:归纳学生的回答,公民不仅能决定自己在生时对财产的处分,还能在生前就决定自己死后财产的命运,为自己的财产找到新的合法的继承人。这就涉及到遗产继承的有关知识。这节课,我们就来学习这个内容。阅读课本思考问题:一、“对号入座”陈某有一子陈甲在外地工作,有一女陈乙与其一起生活,陈某之妻早逝。陈某有3间私房、5万元存款、1辆摩托车,并持有1万股某公司的股票,他还借给朋友2万元。陈某原住在单位租给他的公房里。陈某立遗嘱时把3间私房全部留给女儿,其它财产未处理。陈某死后,其著作出版后有稿费5000元。陈甲与陈乙为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后,告到法院,陈某一侄儿陈丙也提出继承要求。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作出判决:3间私房归陈乙所有,其它遗产由陈甲与陈乙平分,驳回陈丙的继承要求。1)、 材料中陈某在法律上称为什么人?(学生回答过程中可以深入提问,比如陈某没死时能否称之为被继承人?如果他死后没有留下任何财产能否称之为被继承人?加深对概念的理解。)2)、材料中陈甲和陈乙又称为什么人?3)、陈某的遗产包括哪些?陈某住的公房能作为遗产吗?陈某死亡后所获稿酬能作为遗产吗?(从学生回答中强调遗产的范围)阅读课本,然后回答什么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继承,而是由法律进行直接规定,又叫无遗嘱继承。换一句话说,谁能继承、谁先继承、怎样分割遗产都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不能随意更改。阅读材料思考:二、请你来当法官王某和弟弟从小父母双亡,后被李某夫妇收养。长大成人后,王某承担起了赡养李某夫妇的主要责任。后来,王某娶妻张某并生有二子一女,女儿王甲出嫁后,经常回娘家料理家务,照顾老人生活,儿子王乙婚后另过,对父母从不尽孝道,儿子王丙是弱智儿童。,王某因病去世,留下6万元存款,一幢二层楼房。在分配遗产时,李某夫妇、张某、王甲、王乙、王丙、王某之弟均提出了继承要求。1)、对王某的遗产继承应适用哪种方式继承呢?为什么?2)、哪些人属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3)、这些法定继承人可以不可以一起继承遗产?为什么?4)、根据法律规定,谁能继承遗产呢?5)、请你判一判: 通过对前四个问题的回答加强学生对课本知识的了解。第五个问题以讨论的形式,可以发表不同意见,在总结学生回答的过程中以板书形式给出遗产分配的原则:一般均等原则,照顾原则,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协商原则。 学生对该案的判决不尽相同,老师不作简单的对错评价,强调要求做出怎样的判决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如果公民去世是留下遗嘱,那又该如何继承呢?阅读教材,了解遗嘱继承的有关内容。三、律师咨询:尊敬的某律师:你好!我母亲早逝,大学毕业后我一直在外地工作。父亲和弟弟一起生活。去年我回家探亲,父亲身体不好,拟立遗嘱让我和弟弟在他死后共同继承他的.遗产,弟弟极力反对,不许父亲订立遗嘱,后来在亲友们的批评下勉强同意,但又提出,必须将大部分遗产留给他继承,否则将不再照顾老人,父亲无奈,只好按弟弟的要求订立了遗嘱。我想请教您:1)我弟弟阻止父亲立遗嘱的行为合法吗? 2)我父亲最后订立的遗嘱有效吗? 此致 敬礼小林小林: 你好!来信收到。特为你解答如下: 首先,你弟弟的行为是 。因为-------------------------------------------------------------------------------------------------------------------------------------------------------------------------------------------------------------------------------------------------------------------------------------------------------------------------------其次,你父亲最后所立遗嘱是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所以,你父亲所立遗嘱是--------------------------------------------------------------------------------最后,我建议你:--------------------------------------------------------------------------------此致 敬礼律师 通过学生的回信总结遗嘱继承的法定条件,可以适当补充遗嘱无效的一些情况,扩大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学生提建议的方式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小结所学新课内容。巩固新课:四、考考你:回到材料一:1)、材料中陈某的遗产继承采取了哪些方式?2)、陈甲继承3间私房是什么继承方式?3)、陈甲和陈乙平分其他遗产符合遗产分配的什么原则?4)、法院为什么驳回陈丙的请求?5)、如果陈某在遗嘱中指明把摩托车留给陈丙,这是否有效?这属于继承遗产吗?

财产继承中债权人权利的保护 第3篇

关键词:财产继承;债权人;权利保护

一、财产继承中债权人权利保护的相关知识

(一)财产继承

财产继承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财产继承权。

(二)债权人

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在罗马法中,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债权、债务不得转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换关系的复杂,债权债务逐渐可以转让,允许第三人享受债权或者履行债务,所以债权人的严格的人身信任性质则远远超过了过去。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情况下进行创分的,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二、我国财产继承中债权人的权利保护现状和建议

(一)现状

1.债权人缺乏保护意识

由于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型国家,以及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原因,导致我国公民普遍缺乏法律意识,所有权得到保护,债券必须履行等法律原则,无法成为社会成员共同认可和遵守的行为准则。债权人在维护自己权利的时候,往往缺乏对自身的保护意识,遇到权利侵犯,没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意识,相关法律知识不健全,一味采用暴力等方式解决问题,最后酿成悲剧。

2.遗产范围规定不明确

我国采取直接继承制度,即从继承一开始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就概括地转归继承人。这意味着被继承人的债权由继承人收取,债务由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只能向继承人行使权利,债务人只能向继承人清偿债务。因此,必法定财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须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使继承关系确定下来,以便尽快了结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我国继承法却规定,自继承开始以后至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实际上都不确定,继承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在今年来我国的《遗产法》中,虽然各个条例已经紧跟时代,但是还是有很多地方说明不明确,在债权人权利受到侵犯直至上法院对决时,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而不了了之,给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带来了不便。

(二)建议

1.提高自身法律法规意识

没有法律知识做基础,谈法律意识,就如空中楼阁,只是幻想,不切实际。作为大学生既要具备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又要努力学习与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只有这样啊才能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做到有的放矢。对自己的有效管理,是每个人都必须重视的问题。一个人只有管理好了自己才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试想,一个人都管理不好,何谈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呢。

债权人在遇到问题时,要善于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提高法律法规意识,不要等到问题来临时候才对簿公堂,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力度,利用各种方式把法律法规建设与当前时事特点结合起来,尽可能的引导广大债权人树立正确的理念和法律法规意识。每隔一段时间召开相关会议,听取各方经验,共同建设和维护好《遗产法》,为债权人谋利益。我国对于债权人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不够重视,就如明确规定债权人只有先向主要当事人提出偿还债务的要求,当主要当事人无法实现债权人这要求时,债权人才能向其他担负连带责任的债务人提出偿还债务的要求,但是实施起来并没有相关的明确法律法规。

三、結语

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是当今社会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我们强调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因为现行继承法在这个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当我们强调这个问题时,必须注意把它放到适当的位置。一个人死后,他的遗产应当首先用于解决依靠死者生活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生活之所必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非常合理的,因为,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应当放在最优先的位置。即使被继承人活着时对其进行破产,也必须为他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这可以说是基本人权对债权的限制。债权人的保护问题还困难重重,我们必须依靠法律武器,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

参考文献:

[1]史尚宽.《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

[3]郭明瑞等.《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出版社,2003

[4]马原,高胜平.《继承法及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5]孙若君.《继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6]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出版社,2003

继承保护 第4篇

关键词:古籍,古籍保护,古籍修复,敬畏

我们的祖国是一个文明古国, 有着五千年的悠久历史。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 我们的祖先给我们留下了灿烂辉煌的历史文化。这种文化一直延续到今天, 使我们成为了富有特色的中华民族而独立于世界之上。在全球化背景下, 如何继承祖先遗留的文化, 达到“爱祖先血脉, 强中华魂魄” (费孝通语) , 这是我们中华民族需要认真思考的严肃问题。

古籍是记载一个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古籍文献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历史见证, 同时也是传承文明的一种重要形式, 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 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要想继承中华民族的魂魄, 对古籍文献的保护工作是重中之重。被称为“江北修书第一人”的董书承先生说“古籍是先辈们留下的宝贵财产, 中国之所以成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 是因为博大的中华文明一直在代代相传、从未间断, 而书籍在这种文化传承中起到了其他任何事物都无法替代的作用。因为书籍的不可再生性, 我们现在的任务就是要保护好这些宝贝, 使其能够继续传承下去。保护古籍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但是, 我们可以看到古籍的现状令人堪忧, 尤其是从事古籍修复工作的人员甚少。国家图书馆善本特藏部主任张志清介绍说, 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 全国图书馆古籍修复人员不足100人, “国图所面临的问题也正是几乎所有图书馆古籍修复工作所面临的问题, 人员数量严重不足、职称低、年龄老化、后继无人, 另外综合素质较低也是很严重的问题国外从事古籍修复工作的人员至少要大学毕业, 比如在英国大英图书馆工作的古籍修复人员, 就都是由伦敦的两所大学专门负责输送的。”针对此种情况, 我国已经启动“中华古籍特藏保护计划”, 它是由文化部在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下主持开展的国家重点文化工程。保护计划以保护中华古籍, 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为目的, 第一期10年 (2006年-2015年) 的任务将完成对全国公共图书馆古籍品种、数量及保存保护状况的普查, 修复一批破损严重的珍贵文献, 分层次培养国家急需的古籍修复人才, 建设国家级文献修复保护中心, 改造全国公共图书馆书库现有的古籍保存条件, 对文献保护实施标准化建设, 从而使我国的古籍保护事业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而这第一期所要完成的任务正是中国古籍保护工作当前所面临的严峻问题。

古籍的保护离不开修复, 而古籍的修复对于工作人员来说是一项十分艰巨和复杂的工作。比如在古籍修复过程中, 对不同年代常用的六七十种纸质要熟记于心, 基础的版本知识也要了解, 历朝历代的装订形式、不同年代的不同风格、相关的绘画知识都要懂一些, 还要了解版画、图录、雕刻等很多方面的东西, 内容非常繁杂。但这些也都是从事古籍修复工作所要具备的基础性常识。其实, 对于修复古籍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热爱古籍, 对其有一种神圣、敬畏之感。这正是对中华文化的热爱和对继承中华文化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董书承先生说:“每次看到损毁的古籍, 就像看到自己的孩子生病了一样。我相信所有古籍修复技术人员都会有这种感受”, “古籍都是存在成百上千年的东西, 它们的生命力非常顽强, 让人看了就会油然生出一种敬意。看着他们完整, 就觉得心里愉悦, 看着他们从濒临损毁到被修复完好, 就像看着自己的孩子大病初愈一样, 心里太美了。也许只有作了父母的人才能理解古籍修复的人的感情。”国家图书馆馆长詹福瑞也认为只有“欣赏古籍, 热爱古籍, 才说得上保护古籍”。同时, 古籍的修复工作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并且这也是一项非盈利的工作, 即要求古籍修复人员要耐得住寂寞, 守得住清贫。而这只有热爱中华文化、关心中华文化, 能够继承中华魂魄的人才能做得到的。有了一颗热爱中华文化的心, 我们的古籍保护工作就能顺利的开展, 中华民族的魂魄也能得以继承绵延下去。

参考文献

[1]张志清:《“大国学”与中华古籍保护》, 《光明日报》, 2009年9月12日。

[2]王辉:《修复古籍, 要有一颗出世的心》, 《中国民族报》, 2008年7月1日。

[3]刘伟红:《保护中华古籍维系文化根脉——关于古籍保护的现状、难题及措施分析》, 《丝绸之路》, 2009年4月。

[4]苏品红:《实施古籍保护计划若干问题的思考》, 《图书馆工作与研究》, 2008年2月。

继承保护 第5篇

——对“拉魂腔”艺术继承、保护与发展的几点思考

(临沂市艺术创作研究室助理馆员 杨扬)

相传在清乾隆年间发源于山东南部的“拉魂腔”,因其唱腔独特、丰富的花腔和独有的拖腔翻高,深受苏、鲁、豫、皖四省数千万群众的喜爱。“拉魂腔”在二百多年的发展演化过程中形成了东、南、西、中四路,因地域文化的不同,在不同的地区又有了柳琴戏、泗州戏、淮海戏等名称,但是“拉魂腔”一词却超越了历史、地域的限制,虽然随着时代的变迁而跌宕起伏,但却始终源远流长。从最初的“周姑子调”到广为流传的“拉魂腔”,再到今天的柳琴戏、泗州戏和淮海戏,已经成为中国戏曲百花园中的一朵奇葩,绽放出绚丽的色彩。本文就以“拉魂腔”流布于临沂地区的一个分支——柳琴戏的发展现状和创新情况来谈一下对“拉魂腔”艺术的继承、保护与发展的几点思考。

曾经的辉煌

“柳琴戏”这个名字,是新中国成立后依据其主要伴奏乐器柳叶琴而定的。《中国戏剧志•山东卷》认为,柳琴戏形成于临沂、枣庄及江苏新海一带,流行于鲁苏豫皖四省交界地区、与江苏的淮海戏和安徽的泗州戏有血缘关系。在临沂、郯城、苍山一代深入人心,影响久远。柳琴戏在长期流传与发展中,涌现出大量优秀的剧目,如:《喝面叶》、《打干棒》、《秦香莲》等深受群众们喜爱,从流传的民谚俚语中我们就可见一斑:“拉魂腔一来,大闺女跑掉鞋;拉魂腔一走,闪倒了十九”、“为听拉魂腔,多跑十里不冤枉”。当时群众对唱拉魂腔的演员也像现在崇拜歌星影星一样痴迷,张金兰、李春生就是当时在临沂一代颇具名气的柳琴戏演员,曾流传着“看戏不看张金兰,白花两毛钱;台上不见李春生,白搭一天工”的民谣。听老人们说,在当时每逢四月十五日举行的鸿福寺庙会上,庙门前就搭起戏台,唱起老百姓最喜欢的柳琴戏。大戏连唱三天,台下人山人海,水泄不通,有老人也有小孩子,那时的盛况甚至比春节中秋还热闹。老百姓们更是人人都会唱上几段拉魂腔,甚至七八岁的毛头小子也能依依呀呀的拖出点拉魂腔的韵味来。

当前的困境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已经进入到多元文化时代,各种新兴的文化娱乐形式不断涌现:有线电视、因特网的普及使我们坐在家里就能获得海量信息,电影院更是大片不断,相比之下传统的柳琴戏显得古老和单调。加之中西文化近年来的不断碰撞融合,快餐式文化娱乐项目更能得到现代人的垂青,KTV,酒吧,茶餐厅,游艺场所成为青年一代的首选。在他们眼中,柳琴戏是遥远而陌生的,仿佛是专属于中老年人的娱乐方式。从世界范围来看,戏剧因多元文化的冲击而日渐衰落是大趋势,柳琴戏也毫不例外地进入了一个市场逐渐萎缩,观众群体流失严重,专业剧团生存和发展艰难,经典剧目传承困难,保护创新机制缺失的困境。

从临沂地区的柳琴戏发展现状来看,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人才问题,青黄不接、人才断层,后续人才培养困难。

人才问题是柳琴戏传承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由于柳琴演艺市场的不景气,各地柳琴剧团的财政状况普遍吃紧,剧团人员收入普遍不高,很多人才不甘留在剧团,纷纷转业谋求新的发展。这样只出不进的人才流失反过来又使剧团的创作力量和节目质量大幅度下降,致使市场更加萎靡。以临沂市柳琴剧团为例,后继乏人、难以为继的困境已经凸显,《王祥卧鱼》中王祥的扮演者已经年逾四旬。随着老演员已退休或即将退休,临沂市柳琴剧团现有在编演职员仅存33人,叫得响、知名度高的尖子演员寥若晨星,编、导、音、美等创作人才大量流失,懂艺术、善经营的管理人才也缺乏,很多有价值的传统剧目很少有人去挖掘,台柱子”式的人物更是没有。提起当年的张金兰、李春生以及柳琴戏的盛况,上了年纪的柳琴戏老戏迷无不遗憾地说:“可惜,如今像张金兰、李春生这样的名角已难觅芳踪了。” 此外,在后备人才的培养方面也形势严峻。培养柳琴戏人才,需要从娃娃抓起,但现状是大多数家长和学生不愿报考这类学校。以致现阶段专业学习柳琴戏表演的青少年更是凤毛麟角。

通过对临沂城区的几家艺术类学校实地调查可以发现,这几家艺术学校都因师资、生源问题取消了柳琴戏专业。这种境遇相对于近些年招生火爆的舞蹈、器乐类专业反差鲜明,究其原因还是柳琴戏发展保护体制不完善,年轻一代柳琴戏专业人才就业前景和发展前途不乐观。

二是政府投入不够,剧团管理制度还存在着诸多弊端。政府对柳琴戏的发展传承无论是从财政投入方面还是政策扶持方面都还很有限,甚至很多剧团面临演不起的尴尬局面。在临沂市区租借影剧院或人民会堂进行演出,一晚上就要上千块钱,再加上服装、音响、劳务等基本费用,少说也得几千块钱,就算买门票收费,上座率达100%也是入不敷出。临沂市柳琴剧团现在属于差额事业单位,财政按基本工资的70%核拨,还是分次拨付,没有其它经费来源。由于经费紧张,办公、排练费用仅靠微薄的演出收入支撑,演职人员生活条件较差,每逢开展大型活动便捉襟见肘。演出时依然在使用多年前购买的道具服装,损坏的灯光音响也得不到及时维修更换,更别说拿出资金请名家创作好的剧本了。而作为民间自发形成的柳琴戏演出团体的境遇就可想而知了。

柳琴戏演出团体作为传承和发扬柳琴戏的最重要阵地,在管理体制上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剧团的发展和柳琴戏剧的传承:

(一)机制不活,管理僵化。在一些剧团中还存在着用人论资排辈,人才捆绑管理,交流性差。缺少市场经济下的激励机制,演多演少一个样,演好演坏一个样,严重制约了广大演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更打压了年轻人的优秀人才,从总体上严重限制了剧团的发展,更制约了柳琴戏的发展和传承。

(二)缺少创新意识,反反复复几个老掉牙的剧目,无法开辟和占领文化市场。试想一下,多年来只要提起柳琴戏,印象中就只有那几张老面孔哼唱着一成不变的“大路上来了我陈士铎”,就算再有热情的观众,估计早就厌烦了。

对今后传承发展的思考

俗话说:“穷则变,变则通”,柳琴戏出路在哪里?临沂著名柳琴戏艺术家张铁民老师曾在一次研讨会上说:“柳琴戏之所以处于发展困境,究其原因,是留了枝叶,却丢了根基;保其形表,却失了神魂。在多姿多彩的现代社会里,柳琴戏要拓展生存与发展空间,只有融合当代人的审美情趣,才能焕发出青春活力。” 铁老的一番话产生了广泛的共识:更新观念,应时而变,推陈出新。由此可见,答案就是传承与创新。我们要以崭新的思路来寻求出路,解决问题。

适逢当前新一轮全国性的文化体制改革已全面铺开,十七大报告已把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尤其是在2006年5月20日,在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柳琴戏”被列为传统戏剧类遗产。柳琴戏“申遗”的成功是国家对这一历经数以百年的不断发展的地方剧种的认可,更是一个崭新的历史契机。柳琴戏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在保护和传承,婉转的唱腔里面蕴含了多少代艺术家的智慧和结晶,我们要乘着柳琴戏申遗成功的东风,只有紧紧把握住“传承”和“创新”这两个走出困境的关键点,才能真正实现柳琴戏的复兴。该如传承和创新呢?

首先必须有一个更加科学的态度。妥善处理好传承与创新的关系。要在传承中发扬,在发扬中创新。首先要明确:对柳琴戏精粹的传承是柳琴戏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传承不是墨守成规的照搬,而是为了真正把握柳琴戏艺术规律的精粹和基本规律,把握进行新的创造的原则。创新也不是意味着毫无顾忌的改变、肆意地把柳琴戏改的面目全非。我们创新不能改变柳琴戏固有的神韵,柳琴戏源于民间的说唱,兴盛于大众,土生土长、土腔土韵,是地地道道的乡土戏,它的全部生机与活力,植根于孕育它滋养它的广大民众之中,因此在创新的时候要注重发扬柳琴戏原生态的灵活小巧、乡土气息浓郁的特色。“地方性、群众性、独特性”便是柳琴戏的赖以生存发展的“魂”与“根”。这里的“地方性”绝不等同于“粗俗”。有人说地方戏要得就是那个“土”味,甚至把民间粗俗迷信的东西也当成了艺术搬上舞台,如把“跳大神”、泼妇骂街等掺杂到柳琴戏创作之中。我们所提倡的“土”,是源于生活的,是对生活中有价值的东西的艺术再现,是对现实生活的一种本真的还原和塑造,让广大观众在听柳琴戏的同时能够找到自己的影子。其次在创新的过程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要留住柳琴戏的民间性。我们翻开“拉魂腔”一路发展直到今天的柳琴戏的历史就可以清楚的看到,柳琴戏作为植根于民间尤其是鲁南苏北土生土长的乡土艺术,散发着浓厚的乡土气息,流露着浓重的农民色彩,反映了民众最直接的价值观念和人生态度。而当今一些戏曲创作者们往往忽视了地方戏的民间性,片面的附庸高雅,却往往到头来遭遇曲高和寡、艺术兴于民间而毁于庙堂的尴尬。

二、柳琴戏的发展创新应该依据自身的艺术特色。俗话说“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越是有特色、有个性的艺术就越具有价值性、观赏性。《喝面叶》等一批脍炙人口的经典剧目正是因为取材于当地老百姓的真实生活场景,表达了他们热爱生活、追求幸福的乐观精神和善良品格,符合了鲁南苏北农民多年来早已形成的传统审美的心理定势,所以深受老百姓的喜爱被广泛传诵。在当前多元文化冲击的形势下,我们要传承和发展柳琴戏艺术,首先要守住最本真的精粹,留住其民间性的本质。越是前行就越不能疏离传统,在传承和创新过程中,不能改掉或抹杀柳琴戏最本质的东西,若不注意这一点,加入的一些现代元素若违背了柳琴戏最核心的艺术本质规律,那只能搞的“不伦不类”、“变了味”,观众们看完后一头雾水,不认可,那创新就是失败的。因此在创新过程中要多多探索,找出既有自己特色,又能得到观众承认、接受的真正有艺术价值的东西才行。

三、多创作为广大观众喜闻乐见的优秀剧本,创新柳琴戏的舞台表现形式。剧本是一个剧种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没有了剧本,音乐、舞蹈、唱段、舞美等一切戏剧艺术的表现手段都将失去依托。而一个好剧本,通过艺术家二度创作,就能打造出一部精品戏。大型新编历史柳琴戏《王祥卧鱼》就是成功的范例。柳琴戏的传统舞台表现形式无非是一桌二椅。但是这种传统的简单舞台形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人的审美需求。特别是年轻的欣赏群体。所以,柳琴戏在舞台上表现形式上要有所创新。如大胆运用声光电等现代的科学技术和现代的舞台艺术元素,增强柳琴戏的视听表现力,提高柳琴戏的艺术感染力。让观众心情愉悦的接受柳琴戏这一古老而又新鲜的艺术。

四、培养柳琴戏的优秀人才,使柳琴戏艺术的传承进入良性循环。振兴柳琴戏,培养优秀人才是支点。以前柳琴戏在人才培养上是师傅对徒弟进行唱念做打的言传身授,而当前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健全一个完整合理的人才培养体系,实施人才兴文战略,从招生体制上下功夫,从学历到就业各方面解除家长的后顾之忧。在人才教育方面,除了专业艺术学校的培养外,还应把全社会现有的柳琴戏剧专业人才资源有机整合起来,比如建立临沂市柳琴艺术人才专家库,让走出艺术学校大门的学生继续接受专业方面的教育,有登台实践的机会,充分发挥现有柳琴专家的传、帮、带作用,逐步培养新一代年轻柳琴人才,通过举办柳琴票友会、戏曲比赛等形式,挖掘社会上的柳琴爱好者,把他们中的优秀人才吸引到队伍中,充实壮大整体实力。让柳琴戏走近现代观众,走近年轻观众,才能够吸引更多的人喜欢柳琴戏,学习柳琴戏,才能够使柳琴戏艺术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实现柳琴戏的繁荣振兴。

五、柳琴戏《王祥卧鱼》的全面成功彰显打造精品工程,走名牌路线的重要性。

优秀文艺作品是一座城市的亮丽名片。近年来,临沂以深厚的文化底蕴为依托,在文艺创作上树立精品意识,创作、排演了一大批优秀作品,柳琴戏《王祥卧鱼》、大型水上实景演出《蒙山沂水》、红色影视作品《沂蒙六姐妹》、《沂蒙》等让临沂被更多的人所知晓。做好精品工程,对树立城市的文化新形象,打造地方特色文化品牌,提升城市的知名度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大型历史故事柳琴戏《王祥卧鱼》正是一次柳琴戏精品化和市场化运作的成功范例。它创造性的把妇孺皆知的二十四孝中最出名的“王祥卧冰求鲤”的故事和柳琴戏这两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完美融合,紧紧抓住“孝文化”做文章,达到了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的高度统一。在剧本创作过程中,凝聚了三位著名剧作家的智慧:张彭,原山东省艺术创作室主任;张铁民,原临沂市戏剧创作室主任;李应该,日照市艺术研究室主任,我省著名剧作家,通过三位剧作家的反复论证和探讨,剧本经过前前后后十几次的修改、论证才定稿,使《王祥卧鱼》在思想内涵和艺术表现方面已经达到相当高度。在导演、唱腔设计,舞美灯光各个方面都由省内外著名专家担纲,整台戏整合了临沂最优秀的人才,资金方面也在市委领导的牵头下进行了项目推介,使《王祥卧鱼》在打造过程中得到山东江泉集团50万元的资助,成功实现了文企联姻,形成了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个人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这些因素都为把这部戏打造成精品力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尤其是该剧在反映传统文化的同时,切入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内容,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

该戏自2007年推出以来,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在文化部等单位主办的“中国柳琴戏艺术周暨柳琴戏论坛”上,《王祥卧鱼》一举获得13项大奖。2008年6月21日至25日应文化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邀请,作为山东省唯一一台“迎奥运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剧目展演”剧目晋京演出。2009年5月应邀赴宁夏慰问演出,在银川、石嘴山、固原三市连演三场。每场演出都座无虚席,不时爆发出热烈的掌声,获得了极高的评价。目前,该剧已在城镇、社区和农村演出60余场,观众近20万人次。弘扬了柳琴戏艺术,促进了区域性文化交流,更为构建和谐家庭,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拉魂腔”艺术的传承、保护和发展是一项伟大的文化事业,其分支柳琴戏、泗州戏、淮海戏是系统的一盘棋,怎样才能下的精彩是我们每个艺术工作者必须去思考的问题。党的十七大已鲜明地提出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根本目标。相信通过柳琴艺术家们的不断奋斗,社会各界的呵护和支持,柳琴戏这一瑰丽而迷人的艺术之花,必将在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中绽放的更加绚丽多姿。

限定继承原则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第6篇

关键词:限定继承;债权人;权利救济

一、现行继承法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和不足

限定继承,谓继承人限定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之制度,或以如此保留而为继承承认之意思表示。《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继承人如果继承了若干价值的遗产,则应承担相对价值的债务,债务的承担限额以其继承的财产为限。

如何平衡继承权和债权,是民法和继承法都应该关注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很明显,我国只规定了在继承制度中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相关权利义务,而忽略了通知和催告债权人的有关规定,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旨在保护遗产继承人的权利,对债权人的相关利益保护则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二、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的原因

1.现行继承法立法背景的局限

现行继承法制定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至今没有修订过,随着时代的发展,当今社会经济与制定继承法时已经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出来的是社会关系的多元化,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并不活跃,人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心相对简单,今时今日人们之间经济关系的复杂,转移财产,隐瞒财产等多样化的手段也是当时立法者考虑不到的。法律应当是与时俱进的,当时背景下制定的继承法已经不能完全用来规范指导现在的社会关系。

2.被继承人侵害债权人的权利

我国传统自古就有“父债子还”这样的俗语,几千年来也被中国人当做约定俗成的规定遵守着,若违反,则要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承担一方为“父”,债权人无权要求“子”来承担相应的履行义务。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人以其继承的份额为限承担债务,超出的部分则不再承担。现实中,被继承人生前转移、隐匿财产的案例不胜枚举,比如曾经有一个案子,债务人王某欠债权人张某5万元,王某去世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之子小王代替其父偿还该债务,但是,张某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小王继承了王某的财产,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事实上,王某不过是使用了一招“瞒天过海”,就成功了规避了该笔债务:首先,王某把自己的名下值钱的财产赠与给自己的弟弟,王某过世后,王某的弟弟再把相关的财产“赠与”给小王,事实上,这种变相的继承就使得小王不再需要为父亲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可是债权人张某的权益却受到了无辜的侵害。

三、关于完善我国《继承法》限定继承的建议

1.建立有期限的继承方式选择制度

继承人在概括继承、限定继承、放弃继承中作何种选择,其实是继承人对自己与债权人建立何种法律关系的选择。通过上述分析论证我们得知,无条件的限定继承及无期限的放弃继承制度,使遗产债权人无法及时查知遗产确切情况和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向确定的继承人主张权利。而继承人却可以利用制度的纰漏为损害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不当行为。因此,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使继承关系确定下来,以便尽快了结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完善概括继承、限定继承、放弃继承的选择制度,是解决这一症结的最佳方案,继承人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在概括继承、限定继承、放弃继承中恰当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继承方式,以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如果继承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做出选择何种方式的意思表示应确定为概括继承。

2.建立遗产清册和遗产管理制度

前已论及当继承人未作选择时,默认的适用无限继承。在无限继承下,遗产与继承人的固有财产发生混同,被继承人的债务也转变成继承人的债务,由继承人以其继承的财产和其固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所以不需要制作遗产清册,可以节省许多有限继承下的程序成本。在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良好的情况下,承人选择无限责任继承方式,是最佳、最节约成本的选择。而当继承人对在被继承人的财产与债务掌握不清的情况下,继承人选择有限继承则是最好的选择,既可以免除如果被继承人财产资不抵债时以自己固有财产清偿遗产债务的风险,又可以确保遗产在清偿遗产债务后剩余部分的继承权利,但为此他必须付出的代价就是制作遗产清册,承受法律为其设置的程序成本。遗产清册能使遗产的范围被明确具体地确定下来,遗产范围的精确确定是确保遗产债权人利益的核心,建立遗产清册制度,能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了。制作遗产清册期限应以两个月为宜,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和债权债务关系情况复杂可向法院申请延长。此外,还应建立遗产管理制度,此制度能使债权人主动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债权。在债权人认为继承人的行为可能危及自己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直接向主管机关申请,请求由主管机关对遗产实行管理。以使遗产和继承人相分离,继承人即丧失占有遗产的权利。这种制度可确保遗产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从而确保遗产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3.建立遗产债权申报催告程序

遗产清册完整清晰地记载了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状况,不仅详细地记载了被继承人的积极财产,同时也必须完整地记载被继承人的消极财产(债务),对于被继承人遗产债务状况,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未必知悉。笔者建议我国继承法应建立遗产债权申报催告程序,按公示催告程序催促遗产债权人申报遗产债权,以确保其利益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史尚宽.继承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优士丁尼著.徐国栋译.法学阶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蓝秀璋.继承与赠与[M].北京:台湾书泉出版社,1984:115.

作者简介:

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第7篇

一、对债权人的界定

债权人是指在债务关系中承担着债权关系, 有能力要求对方做出一定法定行为, 而遗产债权人是指对法定继承者享有债权关系的人, 可以在继承之后, 要求继承者行使一定行为的人。根据社会中的认知中, 债权人主要是指过世者生前产生的债务纠纷已经在继承者开始继承后产生的一系列债务情况。

二、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方法

在国际上对债权人的法律支持主要在于直接继承制度和间接继承制度, 虽然在具体操作上有不同, 但是在根本上都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将债权人的保护放在重要地位给予考虑, 梳理好债权人与继承者之间的管理, 保证利益分配的和平合理。

对于直接继承机制来说, 指得是被继承者过世之后, 所有的权利与义务都转移到继承者身上, 及被继承者的债务也完全转嫁到继承者。为了能够顺利的继承财产, 保证继承者财产的完整性。通常会首先利用被继承者的财产偿还债务, 之后再进行遗产的分割。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难严格的区分, 同时又利用有限继承为理由拒绝支付被继承者所遗留下来的债务。在国内中, 无论是利用有限继承或者是利用无线继承都是为了重点保护债权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国家还规定对债权人可以对被继承者的遗产进行管理请求,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给予了他们更为有利的法律保障。

三、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的表现

在现阶段的继承法中, 对债权人的保护范围主要体现在被继承人生前以及继承人继承财产之后, 但是很多国家都将这个范围扩大, 将被继承人生前和继承人的债务问题也都包括进来, 这样才能更为广泛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受到侵害的事件还是屡见不鲜。

(一) 生前侵权

这种方式指得是被继承着生前人为逃避债务, 减弱自己偿还债务的能力, 企图拖垮债权人。这样的做法是死者过意而为之的, 手段也非常隐蔽, 比如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的赠送给别人, 或者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等, 通常都是要等到被继承人过世, 在清点遗产时才能表现出来, 这样使得债权人无法在死者生前得到应有的债务利益, 陷入死无对证的尴尬境地。

(二) 普通侵权行为

作为最普遍的侵权行为, 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 继承者为了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 非法的侵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普通侵权的行为主体很繁多, 可能是某个继承者, 也可能是利益集团。其侵害的手段与生前侵害很相似, 但是知道财产的清算偿还完毕之前都有可能存在侵害情况, 其持续时间长, 侵害手段多样化。普通侵害的普遍性是与我国的现行继承法制度相关, 继承者经常利用其中的漏洞去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如被继承者死亡之后, 财产可以直接划归到继承者名下, 使得债权人无法清楚的知道遗产的详细情况。并且当继承者本身存在问题, 资信方面经常入不敷出, 或者濒临财政危机, 他就会将被继承人的财产去偿还自己的债务问题, 使得原先的债权人无法得到死者生前的债务偿还。

(三) 规避侵权行为

这种行为主要是继承者有意逃避自己的债权责任, 这里既包括法定继承者, 也包括遗产赠予者, 他们或者单独或者集体采取手段逃避本该属于自己的债务责任, 通过财产的转嫁, 使得债权人无法从法定继承者那里得到应有的债务利益, 而继承者通过转嫁, 逃避债权责任, 获得非法不合理的经济利益。

四、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的原因

债权人经济利益得到侵害, 这是我国经济方面不健全的一个主要表现, 也体现着我国法律体系不完善, 其主要的原因包括:

(一) 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自国以来我国都是人治大于法治的一个社会, 当公民的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 无法通过法律渠道争取自身的利益, 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得到保护等法律条文无法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 使得有些人可以有机可图, 造成他人经济利益的损失。

(二) 相关部门的不作为

社会或者政府并不愿意插手他人的继承活动, 这使得债权人缺少重要的法律权威部门作依托, 面对继承者以及家族的干扰, 常常力不从心, 陷入旷日持久的拉锯战, 导致损失得更多。

五、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

针对目前越来越发达的经济水平, 债务问题也常为一种常态。国家应该及时修正陈旧的继承法, 明确规定遗产以及遗产债务的范围, 严格遵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在得到遗产的同时也应该主动承担被继承者的债务问题, 在对被继承者遗产划分的时候, 将财产进行合理划分, 优先保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

六、结语

我们在强化债权人的经济利益的时候, 也要知道是由于现行的法律制度存在明显的欠缺, 应该将债权人的利益摆放在一个合适的地位上, 保证继承者与债权人地位的平等, 这要是现代继承体系的标准要求。

摘要:对遗产的继承是对一个家族财富的正常维系, 有了良好的法律保护可以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 稳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体现着一个国家法制性程度, 在现阶段的我国, 更倾向于对继承者的利益保护, 而对债权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纸面上, 在实际问题中, 债权人很难利用现行的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其频发的法律问题体现着这类事件在继承法中还有待于改善。本文主要针对这一现象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 寄希望有关法律部门能够吸收合理建议, 及时修正相应的法律文献。

关键词:继承法,债权人,继承者

参考文献

[1]张玉敏.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J].现代法学, 2012.2.

[2]杨立新, 朱呈义.继承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3.

继承与保护壮族武术文化的理性思考 第8篇

1 壮族武术概述

1.1 壮族武术的发展概况

壮族武术在广西源远流长。壮族人民在长期的狩猎中,观察各种野兽蹲伏、奔驰、闪展腾挪的姿态和特征,从这些动物的自然属性中,悟出豹的快捷,猴的灵巧,蛇的柔性,鹤的轻盈,虎的雄姿,把其揉入到技术动作中,逐渐形成了壮族武术的雏形。秦汉以后,壮族武术不断发展,由简单到复杂,由一种变成多种,其内容也不断充实提高,形式更加丰富多彩。宋朝时期,南下汉人将士,皆贬称壮族武术中的壮拳为“南蛮拳”,著名的壮族义军首领侬智高精熟此拳械,并将它广为传播。

明清时期是我国武术的大发展时期。此时的广西壮族武术得到进一步发展,并逐渐形成多种徒手和器械套路。壮族抗倭女英雄佤氏夫人将古老朴实的壮拳揉进了北长拳功架,使后来的壮拳兼备大架子。抗倭名将戚继光、俞大猷曾吸取壮族武术中的技术动作训练军队,可见当时壮族武术在军事战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在战争中得到完善与发展。

19世纪30年代,崇左龙州镇壮拳拳师应越南武术界邀请,组成“少武团”,经镇南关(现友谊关)往凉山、同登、河内表演传艺,把新的壮族武术套路传入越南。壮族武术作为一项富有民族特色的传统体育项目,对锻炼身体,强筋壮骨,提高武艺有显著作用。目前在广西的南宁、柳州、百色、崇左一带仍有传人习练。

1.2 壮族武术的分类

壮族武术具有独特的民族风格,分布于广西各个地方,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现存的徒手拳术套路有擒功大王拳、霸王锤、梅花桩拳、踢打四门、打虎拳、天字功、飞天字功、阴阳定妖、小太极、插拳、小反步、跌马归栏、山林伏虎、龙腰虎背、猴子挂南山、板狗杠、捆椿、十八椿、擒椿、白鹤晒翅、凤凰抓地、乌鸦晒翅、水牛站堂、龙头凤尾、莲花拳等35种。器械套路有杀弓、铁尺、铁线棍、九子连环棍、三春秋大刀、三指铗钯、鱼尾标、长板护身凳、飞砣、竹篙枪术等14种。对练套路有八卦榔棍对练和三耙头对棍两种。

2 继承与保护壮族武术文化的意义

“信仰是人对世界的一种能力的把握,是一种辩证的动态运作过程,由这种运作过程而构成的人类信仰活动是在人类精神生活领域中占据核心地位的一种文化价值活动。对一个民族而言,它是构成凝聚国民心智的民族精神。”壮族武术作为壮民族的优秀文化结晶,是古代先民留给后人的丰富遗产,它不仅是一种简单的搏击术,而且凝聚着壮族人们的千年情感,承载着壮民族文化历史,体现了壮民族勤劳、勇敢、不畏强暴的优秀品质,同时也是壮族人民产生民族信仰的文化支撑物。既集中反映了壮族人民的文化特色,又深深烙印着壮族的文化个性特征,也正是这些丰富的壮族武术,构成了壮族人民主要认同的文化体,孕育了壮族人民的精神信仰。对壮族武术文化进行继承与保护正是出于文化安全的需要,维系民族精神信仰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需要。因此,继承、保护、发展壮族武术文化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3 继承和保护壮族武术文化所面临的问题

3.1 壮族武术文化的挖掘、整理工作缺乏力度和有效引导

挖掘、整理工作是继承和保护壮族武术文化的基础。由于缺乏政府部门的有效引导和资金、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对壮族武术的挖掘与整理工作无法展开,导致一些技术动作和文字资料流落于民间,仅仅局限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传承,无法为广大人民所熟知,缺乏一定的影响力,给继承和保护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3.2 保护机制不健全,缺乏规范化管理

完善的规章制度是继承和保护壮族武术文化的保证。在继承和保护壮族武术文化的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与学术界对继承与保护工作不够重视,缺乏对壮族武术文化价值的科学评估;另一方面,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完善的保护机制,无法从制度层面对壮族武术文化加以规范化管理,进而导致保护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3.3 受外来强势文化的冲击,生存空间不断缩小

目前壮族武术文化的生存状况令人担忧,在文化全球化的背景下,由于外来强势文化的渗透和挤压,壮族武术文化受到不断冲击,逐渐被挤出人民的生活领域,从而导致民族文化的自我削弱。而文化、体育、教育等相关部门对壮族武术教育及活动开展不够重视,尚未建立相应的教育及人才培养体系,传承渠道不畅,使壮族武术逐渐远离了家族间的传承和学校体育教学,广大人民尤其是中小学生因此对壮族武术文化越来越陌生,其生存空间正逐渐缩小。

3.4 缺少武术传人,导致壮族武术文化特性不断流失

壮族武术传承中的封闭保守性与中国的家族制度有着内在的联系,具有血缘化倾向。壮族武术大多在广大农村流传,主要依靠民间拳师在家族内部加以传承,一些老拳师相继故去,使得壮族武术后继无人。由于缺少了传统的言传身授的活态传承,再加上没有较为详尽、规范的文字资料可以参考,导致壮族武术文化特性不断流失,其技艺乃至绝招面临消亡的危险,这大大影响了壮族武术的继承与保护。

4 壮族武术文化保护对策

4.1 应用现代技术进行挖掘与整理,构建壮族武术文化保护体系

高度重视对壮族武术的深入研究,加快对壮族武术资源的挖掘与整理。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保障,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将壮族武术文化表现形式用文字和录像资料通过数字化技术进行处理,使文字资料和录像资料得到永久性保存。此外,在挖掘整理的基础上还需构建完善的壮族武术文化保护体系,加强壮族武术文化保护工程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组织精通专业理论且又有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构建一套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的比较完善的保护体系,为壮族武术文化的继承和保护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咨询,从而促进保护工程快速有效地向前推进。

4.2 加强对壮族武术文化的规范化管理

壮族武术文化的继承与保护,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和相应政策的扶持。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适应壮族武术文化保护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运行机制,以便实现科学的决策、协调和监督,从根本上扭转壮族武术文化在继承与保护过程中所面临的危机。

各级体育部门要制定出相关的保护管理制度,做好壮族武术的认定、登记和指导工作,对壮族武术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同时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采取有效措施,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使之得到科学保护和利用。

4.3 积极申报并加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列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看,壮族武术具备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具有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生存空间四个要素。而且少林功夫、武当武术、回族重刀武术、沧州武术、太极拳等一些地域文化特色鲜明的民族武术项目已经被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壮族武术的申报和加入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4.4 发挥媒体作用,加大对壮族武术文化的宣传力度

继承和保护壮族武术文化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壮族武术是壮族先人遗留下来的宝贵财富,如果没有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就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壮族武术文化所面临的生存危机,这就需要媒体宣传和舆论发挥作用。通过媒体这一渠道,加强舆论宣传,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使人们重新认识保护壮族武术文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在广大青少年儿童中间的教育与宣传,将壮族武术教育引入、推广到各教育教学体系中,以增进学生对壮族武术的认识,引起在校学生的高度关注。从而面向广大人民群众,以学校、社区为舆论阵地,形成传播壮族武术文化的生态圈。

4.5 拓宽壮族武术文化表现形式及生存空间

壮族武术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要想生存与发展必须要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和生存空间。随着竞技武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武术技击性看法发生偏离,再加上缺少专业人士的正确引导,使得真正能够体现壮族武术文化特色的表现形式很难在广西地区找到活动痕迹。因此,必须对壮族武术进行适当的改编,做到既保持原有的风格特点,又能符合不同群体需要。同时深入挖掘壮族武术的技击动作,丰富其对抗形式,提高技击性,充分展示出壮族武术特有的地域文化特色。另一方面,要从发展的角度出发,开发一些适合壮族武术发展的活动形式,如定期举办壮族武术比赛,使壮族武术文化表现形式和活动开展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彼此结合促进对方,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拓宽壮族武术文化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表现形式和生存空间。

4.6 结合地方特色,多种途径培植壮族武术文化传人

壮族武术最有效的传承是以人为载体的活态、动态传承。农村村落拳师是壮族武术最主要和最直接的传承人,对现有的民间拳师要给予资助和扶持,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鼓励他们继续言传身授壮族武术。还可以通过老拳师培养年轻的壮族武术传人,为以后壮族武术的传授及可持续发展储备力量。

壮族武术进入学校是保护壮族武术文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学校作为教育场所,分布广泛,有着独特的教育优势和传播资源,有利于壮族武术的继承与保护。各地中小学可以结合地方特色,把壮族武术中具有代表性的拳种或器械作为学校校本体育课程内容,通过学校体育教师、教练来推广壮族武术;各级学校要根据条件,资助体育教师、教练学习壮族武术,再由他们通过学校教育对学生进行传授,逐步扩大壮族武术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地方性师范院校体育院系、武术馆校是专门培养武术人才的教育场所,要发挥自身的教育优势,把壮族武术纳入必修课内容,着重对学生进行壮族武术的教育,为壮族武术培养更多的传人。

5 结语

壮族武术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武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壮族人民智慧的结晶,充分展现了壮族人民的文化特色。但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壮族武术已经处于濒危的边缘,对其进行保护显得尤为迫切。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从维护国家和民族文化安全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保护壮族武术文化的重要性,切实做好各项保护工作,共同参与到继承和保护壮族武术文化这一伟大工程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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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德琼.壮族传统体育活动特征与发展趋向[J].广西民族研究,2000(2):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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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晓.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若干思考[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7(1):72-75.

继承保护 第9篇

一、传统艺术发展的现状

在当今社会, 传统艺术的保护与发展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国内各民族文化的融合;再有外来文化的不断冲击;人们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失衡以我国教育教学对其重视不足等等。

(一) 国内文化的同化对传统艺术的继承与保护的影响

众所周知,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共同发展的大家庭。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经济、科技的不断进步, 人们的距离越来越近, 交流、融合也更加频繁, 尤其是汉族对其他少数民族文化的同化, 当然也有少数民族之间文化同化现象 (本文主要讲汉族与少数民族的文化同化现象, 其少数民族之间文化同化的现象再次不在赘述) 。民族文化的同化包括语言、服饰、生活习惯、传统风俗等等, 而艺术正是在这些因素孕育而发的, 这不仅影响着其民族特色的艺术形态, 而且影响着其特色艺术的发展。然而, 这些文化的悄然变更, 我们却没有足够重视, 而是顺其自然、任由发展。其实, 这恰恰是我们担心的, 我们想想一下当人们穿着现代服装去跳篝火舞是一个什么情形;在大山里不再是隔壑而呼, 那么那些高亢嘹亮的山歌又有多长的生命力。这不仅对生活习惯、语言方式有很大影响, 甚至世代传承的风俗习惯、文化素养也在悄然渐变。如蒙古族, 那种游牧迁徙的生活显得那么的黯然失色, 固定居住也慢慢成为一种习惯, 尤其是长调民歌、蒙古呼麦, 也不是逢节必唱了;还有陕西的信天游, 西北的花儿等等, 其生命力也没有之前的那样旺盛。尤其是居住混杂区, 其变化更加明显, 这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 我们不应该被动的适应这种融合, 而是应该在保护与继承本民族特色文化的基础之上去融合其他文化, 其本质就是矛盾特殊性与普遍性, 只有妥善处理好这层关系, 才有可能更好的发展本民族的特色文化。

(二) 外来文化的冲击对传统艺术的继承与保护的影响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 各民族特色文化正在经受着外来文化的挑战与冲击。随着经济、科技的不断发展, 文化的传播方式越来越多样化, 电视传媒、网络推广等, 把世界各地区的文化融聚到千家万户。人们开始接触外来文化, 一方面来说, 它开拓了人们的视野, 使之能够了解外来文化精华;从另一方面来说, 一些低俗的文化糟粕也在冲击和影响着民族文化的发展。

作为文化代言人的艺术, 对于文化同化与融合, 表现的尤为敏感。无可非议, 外来文化的融入、冲击, 对于我国特色文化的发展与保护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科技的发展, 社会的进步, 人们的生活质量大大提高, 电视网络也进入千家万户, 即便一些偏远的山区, 也慢慢的步入了信息化的时代。而外来文化也随之涌入到他们的生活, 虽然这改善人们生活质量, 开拓人们文化视野有很大的帮助, 然而, 一些低俗、糟粕的文化也随之进入到人们的生活, 这对当地文化生活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我们也不能若无其事的对待这种“单向输入”的现象, 而是应该正确的对待外来文化, 取之精华、去其糟粕, 使自身文化健康和谐的发展。举个最简单的例子, 就是流行音乐、电子音乐等现代化音乐文化对我国传统音乐艺术文化影响与冲击是非常大的。就现在的很多年轻人而言, 提及流行音乐都可以哼唱或是了解一些, 而说道我国传统音乐艺术却哑口无言了。所以如何处理好个文化之间的关系, 对于保护继承我国优秀的传统音乐艺术文化尤为重要。

二、对于传统艺术继承与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 改变“单向输入”模式

一直以来民族文化在我国主要是“单向输入”的模式, 我国特色民族文化艺术走出去的则是凤毛麟角。随着外来文化的大量涌入, 直接影响着我国传统艺术的保护与发展。威胁到了我国的“文化安全” (指的是民族国家对自身文化遗产、行为方式、价值观免于他者文化侵蚀, 因为拥有自身文化身份和文化特征而获得的一种“安全感”1) 如何使各民族特色艺术得以保存并得到长期的发展, 如何才能真正的做到“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改变这种“单向输入”模式迫在眉睫。季羡林先生曾经说过:“今天, 在拿来主义的同时, 我们应该提倡送去主义, 而且应该定为重点……但我们绝不会把糟粕和垃圾送给西方。不管他们接受, 还是不接受, 我们总是要送的。2当然, 这与不是朝夕可变的“单向输入”模式,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政策扶植以及国民由心的珍视。政策的扶植也是很重要的, 因为对于特色文化艺术的保护与继承, 尤其是对那些频临灭绝的文化艺术的抢救更是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 这就需要国家政策的倾斜扶植, 运筹帷幄的组织与协调, 紧靠个人是无法实现完成的。第三个方面, 国民由心的珍视则是尤为重要的。这是一个国家精神层面的象征, 设想一下, 如果所有国民都不珍视其先辈们所流传下来的优秀文化艺术成果, 而是愚昧的“拿来、拿来”, 那么, 这个民族早晚会沦为其他文化的信徒。所以, 我们要珍惜这些优秀的传统艺术, 学会保护它、继承发展它, 改变这种“单向输入”模式了, 让高亢的山歌再次嘹亮起来, 豪放的的舞蹈再次舞动起来, 特色的乐器再次回响起来。而在大数据时代的当下, 平台的构建趋于多样化、简单化, 我们不能仅仅依靠外出巡演来传递特色文化艺术, 这对于我们改变“单向输入”模式只是杯水车薪。我们应该利用现代化、科技化的数据网络传输, 使这些优秀的传统特色文化艺术遍布“地球村”的每个角落, 让每个人们都能够欣赏、领略它们的风骚。

(二) 传统艺术进入高校教育

艺术的传播方式是一个方面。把传统艺术纳入到高校艺术教育中也是十分重要的一步。令人欣慰的是, 在我国已经有一部分高校已经开设了有关课程, 如引进传统戏曲、民歌、舞蹈等等, 进入到大学生的课堂里, 不仅能够让学生领略到传统艺术的魅力, 而且能够使学生进一步的了解我国传统艺术所蕴含的传统文化精华。“高尚的情感必然包含着深刻的道理, 深刻的社会道理必然也蕴含着丰富的感情, 情理相对应但最终又能统一。中国传统艺术恰恰体现了这一本质特征。”3不言而喻, 艺术是美的, 人们通过审美, 潜移默化中可以领悟艺术品内所蕴含的美与真理, 进而影响一个人的发展, 起到净化育人的作用。席勒曾说过:“人性失去了它的尊严, 但艺术拯救了它。”4黑格尔也说过:“艺术并不是一种单纯的娱乐、效用或游戏的勾当, 而是要把精神从有限世界的内容和形式的束缚中解放出来, 要使绝对真理显现和寄托于感性现象, 总之, 要展现真理。这种真理的展现可以形成世界史的最美好的方面, 也可以提供最珍贵的报酬, 来酬劳追求真理的辛勤劳动。”5随着传统艺术不断的融进高校教育课程之中, 同学们不仅可以领略我国几千年的文化艺术的风骚, 也可以了解到一些人物历史、风俗习惯等文化状况, 更重要的是, 潜移默化中, 会受这些优秀的传统文化艺术真、善、美的熏陶, 起到悦耳悦目、净化升华的育人作用。另一方面, 学生通过对传统文化艺术的认识、学习、领悟, 有力的保障了传统文化艺术的继承、弘扬与发展。何乐而不为?

(三) 坚持特色, 适当“拿来”

事物的发展总是一个矛盾体, 如何才能和谐健康的发展, 处理好矛盾的特殊性与普遍性显得尤为重要。其实传统艺术的发展与继承就是一个矛盾体, 那么如何才能使传统艺术和谐发展呢?和云峰教授在《中国少数民族民间音乐技艺的继承与保护》中指出“在中国少数民族民间音乐技艺的传承与保护中, ‘禁变’不是一种好的理论, 更不是我们唯一的选择。‘渐变’应该理性相待, ‘突变’应予坚决制止。”6这与笔者所讲的坚持特色, 适当“拿来”的原则不谋而合。所谓特色就是传统艺术区别其他艺术文化的特殊之处。只有特色才有特殊, 如果各文化、艺术都是“大同而与小同异”, 那特殊就无从谈起了, 这也是为什么要坚持特色的原因。为什么要提倡适当“拿来”呢?其实很简单, 因为事物的发展并不是孤立存在的, 每一民族同其他民族的变革都有依存关系, 最后, 狭隘地域性的个人为世界历史性的、真正普遍的个人所代替。”“各个个人的世界历史性的存在意味着他们的存在是与世界历史直接联系的”。7如果一味地愚昧的坚持传统的艺术形式, 那么其生命力也不会长久, 只有在保持“特色”的基础之上, 适当地“拿来”其他优秀的艺术形式的精华, 填充自身的文化空缺才可以真正意义上做到对传统艺术的保护与继承发展。

三、结语

在文化同化与外来文化不断涌入与冲击的今天, 传统艺术的保护与继承显得那么的紧迫、重要。而传统艺术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代表, 很多艺术形式都频临灭绝, 甚至已经消失, 这些我们都应该深思反省。我们要学会继承与保护我国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艺术, 抢救与发扬那些频临灭绝的文化艺术成果, 使之能够永久流传。而教育政策的改变与倾斜, 对于传统文化艺术的保护与发扬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 如, 传统艺术进高校等一系列的教育活动都应该形成一种体制, 这样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益;同时我们也要学会冷静的审视外来文化, 采用适当“拿来”, 在自身文化艺术底蕴的基础上填充、丰富自己。

注释

11.吴瑛.《文化对外传播:理论与战略》.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9:21.

22 .季羡林, 张光璘.《东西文化议论集》.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 1996:78.

33 .戈晓毅.《论中国传统艺术在高校审美教育中的作用》.江苏高教, 2007 (6) :120-121.

44 .席勒.《审美书简》.中国文联出版社, 1986:62.

55 .黑格尔.《美学 (第3卷下) 》.商务印书馆, 1995:335.

66 .和云峰.《中国少数民族民间音乐技艺的传承与保护》.民族艺术研究, 2012 (2) .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研究 第10篇

(一) 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

1. 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 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是指全体继承人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当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处分其财产或遗嘱无效时, 应按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又称为非遗嘱继承。

2. 特征

(1) 是遗嘱继承的补充。目前, 我国继承法上,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同为继承方式, 是一种主要的继承方式。

在适用效力上, 法定继承的效力低于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在继承开始后, 被继承人如果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则优先适用遗嘱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时, 才适用法定继承。因此, 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2) 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在法定继承中, 法律的规定是对被继承人意志的推定, 但在遗嘱继承中, 遗嘱不能违背法律的限制性规定。

特留份制度即被继承人必须在遗嘱中为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 尽管遗嘱继承适用在先, 法定继承适用在后, 但同时, 法定继承也是对遗嘱继承的一种限制。

(3) 法定继承中法定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确定的, 法定继承是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

(4) 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

3.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又称为法定继承人的顺位。继承顺序的特征:

(1) 法定性。是由法律依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关系的亲疏程度、密切程度直接规定的。

(2) 强行性。法律规定继承顺序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不同情况继承人的继承利益的, 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擅自更改。

(3) 排他性。法定继承中, 继承人只能依法定的顺序依次参加继承, 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总是排斥后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4) 限定性。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我国继承法依据我国的国情和继承法的原则, 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分为了两个顺序, 其根据有二:一是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亲属关系的远近;二是相互间扶养关系的亲疏。具体顺序如下: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和基础关系。夫妻之间有着最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无论从血缘关系上还是从扶养关系上看, 子女都应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由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所以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是根据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与公婆、养父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而确认其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法》第12条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 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 应由第一顺序人继承,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 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 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以继承遗产。

3.适用范围

被继承人死亡后, 有遗赠抚养协议的, 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其次是遗嘱, 最后是法定继承。依照《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来办理: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继承人死亡;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到的遗产;6.遗嘱未予处分的遗产。

(二) 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适用范围

1. 遗嘱继承的概念

所谓遗嘱继承是指法定继承的对称, 是指于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根据遗嘱中对其所应当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等规定, 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遗嘱继承是一种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继承方式。其中, 立遗嘱的人叫遗嘱人, 根据遗嘱规定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叫遗嘱继承人。

2. 遗嘱继承的特点

(1) 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构成包括两个法律事实, 即被继承人的死亡和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遗嘱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只要有遗嘱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不须征得他方的同意。遗嘱继承还须有被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

(2) 遗嘱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愿

在遗嘱继承中, 继承人、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或者具体的遗产都是有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 按照遗嘱进行继承也就是充分体现尊重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的自由。

(3) 遗嘱继承实际上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在遗嘱继承中, 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

3. 适用条件

在被继承人死亡后, 只有具备以下条件, 才按遗嘱继承办理。1.没有遗赠抚养协议;2.遗嘱继承不能对抗遗赠抚养协议中约定的条件;3.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这是遗嘱继承发生的必备条件;4.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也未放弃继承权, 具有继承资格。

二、主要区别分析

(一)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 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2.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客体不同;3.行使方式不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表示的, 视为放弃受遗赠。遗嘱继承人自继承开始至遗产分割前, 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即视为接受继承。4.遗嘱人不能再指定受遗赠人, 而在遗嘱继承中, 遗嘱人可以于遗嘱中再指定候补继承人。

(二) 遗赠与赠与的区别

1. 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解除遗赠, 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是一种合同关系。赠与的成立、变更和解除都必须得到受赠与人的同意, 双方达成一致才能发生法律效力;2.遗赠采用遗嘱的方式, 由继承法调整赠与采用合同的方式, 由合同法调整;3.遗赠是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死后行为;而赠与是生前行为, 分为死因赠与和生前赠与生前赠与即因双方的协商一致以及动产的交付或者不动产的登记而成立。死因赠与虽然于赠与人生前发生法律效力, 但却以赠与人的死亡作为赠与财产发生转移的条件。在此之前, 受赠与人无权取得该项受赠财产。

三、遗赠与遗托, 以及遗赠的执行分析

(一) 遗赠与遗托分析

遗托是遗嘱人在遗嘱中对受遗赠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提出的须履行某项附加义务的要求。其实质是遗赠或者在遗嘱继承中所附加的义务。其特征:

1. 遗托具有附随性

遗托是附随于受遗赠权或者遗嘱继承权的, 受遗赠人、遗嘱继承人履行遗托义务的前提条件是其接受遗赠、遗嘱继承, 如果放弃则没有责任。

2. 遗托是必须履行的, 具有不可免除性

只要遗嘱人的遗托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 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又是可以履行的。接受了遗产的受遗赠人或者遗嘱继承人就必须履行遗托的义务而不得免除。

《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经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意见》第43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若干义务能够履行, 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 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接受遗产, 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

(二) 遗赠的执行分析

遗嘱执行人接受遗产后, 按照遗赠人的指示将遗赠的遗赠物移交给受遗赠人。遗赠执行的义务人是遗嘱执行人, 权利人为受遗赠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向遗嘱执行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 即享有请求遗嘱执行人依遗嘱将遗赠物交付其所有的请求权。当然,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四、遗赠抚养协议

(一) 概念以及意义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约定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 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为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我国人民群众在实际生活中的一个独创, 对于孤寡老人安度晚年很有好处, 是我国继承法的一大特色。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

1.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 扶养人承担扶养老人的义务, 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协议一经订立, 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均须遵守协议的内容。

2. 是诺成性的要式法律行为。

诺成性: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发生法律效力。扶养, 生前履行;遗赠, 死后履行。

要式,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好经过公证。

3. 是一种双务法律行为。

自协议成立之日起, 扶养人履行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扶养义务, 受扶养人要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

4. 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法律行为。

扶养人或供养人取得遗产以履行扶养、供养义务为其前提, 体现了双方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5. 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留财产的一种处置方式。

协议中有关遗赠的内容只能于受扶养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

遗赠抚养协议是具有我国特色的一种遗产转移的方式, 在现实中具有重要意义:

(1) 有利于更好地解决“五保户”的扶养问题。明确了“五保户”遗产的归属, 可以避免“五保户”死后发生遗产纠纷。

(2) 有利于保护老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3) 有利于减少国家和社会的负担。

(二) 效力分析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 当事人双方要确定具体的条款和内容, 包括扶养方面的内容和办法, 也包括遗赠方面的内容和条款。遗赠扶养协议中的遗赠人与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应当用书面形式签订为宜, 为其慎事, 办理公证为妥。

扶养人应当履行自己的扶养义务, 在受扶养人生前对其给予生活上的照料和扶助, 在受扶养人死后应当负责办理受扶养人的丧事。

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的, 受扶养的公民有权请求解除协议。如果未解除, 则可以请求法院酌情对扶养人受遗赠的财产数额给予限制。

受扶养人对协议中指定遗赠给扶养人的财产, 在其生前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但是不得擅自处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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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嘱继承的范围[J].农民文摘.2011 (09) .

[3]赵岩.怎样继承遗产[J].农家之友.1999 (05) .

[4]单国胜.遗嘱继承了父亲的公司公司债务谁承担[J].农家科技.2007 (10) .

继承保护 第11篇

关键词:群众文化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探讨

中图分类号:G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8-0017-01

一、群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首先提出是由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完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是区别于物质性、建筑性、遗址性文化遗产的不同概念,指的是由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其中表现形式可以包括民俗活动(礼仪、节庆等)、口头传统(包括可作为文化传统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民间自然知识和传统民间手工艺等);文化空间指与表现形式相关的特定时间和场所,具有空间性和时间性。而“群众文化”指的是满足人们精神文明需求为目的、以群众为主体、以娱乐文化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文化形式。二者既是人们在文化生活中产生的必需品也是文化进一步发展的产物,关系密不可分,群众文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重要方式与载体,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群众文化形成与发展的基础和重要表现形式。因此做好群众文化工作中的非遗传承工作是保护非遗文化的关键,也是工作的难点所在。

二、以“非遗继承”为目标的群众文化工作存在的问题

1.文化部门工作者对“非遗继承”理解的有失,重“保护”而轻“继承”。正如前一段时间我国的《南京大屠杀档案》正式申请为“世界记忆遗产”一样,很多时候我们能从新闻中看见某非物质文化被作为遗产保护起来的消息,却很少接触到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利用与传承的消息,这就揭示了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存在两个过程的脱节现象,重“保护”而轻“继承”。文化部门的工作人员多出身与文化专业,具有相当强的文化知识背景和文化保护技能,正是由于如此,一直以来我国对于文化遗产工作还一直处在讨论“如何保护”的层面,然而,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利用”和“文化传承”,其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更是艰难和关键。

2.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求过低、重视程度不够。目前,我国的不少公民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还不够全面,或者存在误区,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自己生活并无直接联系,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继承工作是专门的文化部门人员和文化传承人的工作,并没有意识到作为国家的一名合法公民,也具有对国家传统文化,尤其是无形的非物质文化也具有保护与传承的责任。这种对文化的冷漠态度是制约我国“非遗”发展和群众文化工作开展的一大心理宿敌。

3.国家缺乏完善的“非遗传承”法律保护与制度规范。据统计,我国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丰富,形式多样,是国家及民族文化建设的宝贵财富,也正是因为不同文化的差异性,其保护与继承在法律方面还存在盲点,没能够形成一套适用于我国文化建设的非遗保护利用体系,文化的过度保护和过度开发都时有发生。

4.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缺失。文化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基础,也是像“昆曲”这样的口头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和继承的必要条件。而在我国,由于纯粹的文化传承行业或是经验不足没有文化保护的意识,或是收入微薄难以维持生计,导致不少非物质文化缺乏继承人,面临着失传的绝境,很多时候还是政府出面进行文化的挖掘和保护。主要的原因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群众文化的结合不够密切,缺乏有心人和有能力者进行有意识的非物质文化的继承工作。

三、加强“非遗继承”群众文化工作的解决措施探讨

1.以“利用”为主要目的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对于文化部门工作者,在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及时的保护的同时,还应做好相应的文化宣传与继承工作:(1)准确认识到文化的多样性,善于从不同文化中发掘出适用于当代生活的各类文化的文化价值与作用;(2)运用电视、广播、多媒体、网络社区、新媒体等方式创新文化宣传的方式与途径对群众进行定期的文化宣传和教育活动,确保文化传播的准确度、文明度,杜绝过于商业化的非遗传承活动;(3)此外还需要通过文化讲坛、知识培训等方式进行文化工作者自我的文化修养的积累。

2.充分理解文化多样性,加强群众文化素质与消费观念的培养。群众作为群众文化服务的对象,首先需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正确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其次在群众中会有对某一部分文化有着强烈兴趣和专业度的人们,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与传承也至关重要。对于文化的传承者,应该善于将自己的传统非物质文化植入到当代人们的日常文化娱乐活动之中,在传承文化的过程中有意识的找到文化的精髓并且能够与人们生活联系找到相应的切入点就是成功的一半了。例如每年春晚饱受大众喜爱的赵本山东北式的小品,与传统的东北二人转相比,加入了表演和戏剧的成分,得到了大众的追捧。这种文化产品的转化发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与传承的方式,观众对此种文化的需求也逐渐产生,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相关文化活动的推广就能够赢得观众的亲切感和关注度。

3.加强政府领导,健全“非遗”保护制度和人才保护措施。对于政府部门,应该将非遗继承工作纳入到日常的工作中来:(1)健全“非遗”保护制度,结合不同文化的特点制定不同的保护与利用制度;(2)确立一定的奖赏制度,引导群众积极的参与到“非遗”保护与继承中来;(3)此外,政府还应重视“非遗”继承人的培养,制定非物质文化继承人的人才培养计划和人才保护方案,鼓励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群众文化的起源,群众文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演进和表现形式,因此在实践中应把“非遗继承”工作与群众文化工作相结合,在政府、群众、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二者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叶凌燕. 浅议非遗保护与群众文化工作结合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J].大众文艺(学术版).2014第24期:3-3.

[2]李俊.浅谈群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J].群文天地.2012. 06期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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