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蜂业协会章程
吉林市蜂业协会章程(精选6篇)
吉林市蜂业协会章程 第1篇
吉林市蜂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本会全称为:吉林市蜂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性质:本会是由吉林蜂道馆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吉林珠琦川东山白蜜资源保护开发有限公司、舒兰市天蕴养蜂专业合作社、哈尔滨维实生态蜂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发起,由从事长白山蜜蜂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或为上述企业服务的实体企业所组成的区域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协会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和自律作用。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会接受吉林市畜牧业管理局指导、吉林市民政局监督和管理。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吉林市高新区创业园A-504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开展蜜蜂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
(二)为会员企业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
(三)帮助会员单位整合资源,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四)帮助会员吸引国内外资金,提供合作和市场信息;
(五)组织会员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沟通信息,疏通销售渠道,研究销售策略,为会员提供进入市场的各项服务,为会员争取更多的商机;
(六)制定会员行为规范,加强对会员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会员的自律性,提高会员的整体形象和素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承认且能遵守本协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一)从事蜜蜂养殖、蜜蜂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国内外实体企业和养蜂户;
(二)已经从事为蜜蜂养殖、蜜蜂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国内外企业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实体企业;
(三)虽目前尚未从事蜜蜂养殖、蜜蜂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国内外企业,但有从事本会所规定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计划,且具备人、财、物条件的企业。
(四)能够遵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且具有团结奉献精神的企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企业、个人情况简介;
(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享受协会与任何地区和组织所签订的一切优惠待遇;
(二)选举和被选举担任本协会职务;
(三)推荐和被推荐担任本协会对外代表;
(四)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经济活动;
(五)对协会有建议和监督权;
(六)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若会员退会时有与协会未履行完的合同或商议,则必须履行完后方可退会;会员退会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再以协会成员的身份从事社会活动。如因此给协会带来的经济和名誉损失则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团结和合法权益;
(三)严格按照本会制定的技术和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和其它约定的费用;
(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七)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积极为本协会工作出谋划策;
(八)认真履行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如有不遵守本会章程,或不执行本会决议,或不履行会员义务,或有其它损害协会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将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或除名处理。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的方针、计划、任务;
(六)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吉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十)对协会重大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十一)代表协会与各级政府和国内外企业或相应团体进行往来;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国同行业中或地区内有较大影响;
(三)有极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
(四)有真心实意为协会努力工作的精神。即要有才、有德、有奉献精神;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吉林市民政局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七条:协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协会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按照协会章程规定调动和支配协会资金;
(五)任免协会秘书长以下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和管理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机构中普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发起单位投入的开办费;
(二)会费;
(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资助、捐赠;
(四)主管部门和行政部门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协会会费、国家或社会资助、捐赠的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人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执行《民间非赢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民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代为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员退会或除名,不退所缴会费及捐赠财物。
第三十八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吉林市民政局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小组,清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吉林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为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吉林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第八章:附则
****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吉林市蜂业协会章程 第2篇
[2010年4月11日召开设立大会,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等13人发起,于2010年4月11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蜂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或成员选举产生。本社住所地:****郁山镇白池村一组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供蜂业产品的销售,精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蜂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组织本社成员发展蜂产业,推广应用蜜蜂养殖,选配选购优质蜂种,开展养蜂更新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为成员组织养蜂所需专用配件、材料供应。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国家政策直接补贴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依比例量化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政策补贴形成的财产以成员实际经营
规模统计量化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产业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员
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组织蜂业发展和经营,推广优良品种,研发养蜂新技术,并承认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可为本社成员。第十条:本社成员权利
㈠、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㈡、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㈢、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㈣、查阅本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簿; ㈤、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㈥、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㈦、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㈧、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㈠、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㈡、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㈢、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经营,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㈣、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养蜂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㈤、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㈥、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权,抵销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㈦、承担本社的亏损; ㈧、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㈠、主动要求退社的; 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㈢、死亡的; ㈣、被本社出名的。
第十四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终结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终结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该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决算后1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
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十五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本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3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㈠、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㈡、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㈢、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的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该对本社出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㈢、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㈣、决定成员的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㈤、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㈥、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㈦、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㈧、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业务报告;
㈨、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对外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㈩、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抄,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本社每年召开两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3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㈠、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㈢、理事会提议;
㈣、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十五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㈠、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㈡、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㈢、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㈣、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㈤、代表本社签订合同;
㈥、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四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一人。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㈡、制订本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㈢、制定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㈣、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㈤、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㈥、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㈦、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㈧、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3名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本社设监事会,由一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㈡、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㈢、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㈣、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㈤、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㈥、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㈦、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卸任理事卸任一年后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该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八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本社的蜂业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㈡、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㈢、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㈣、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九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作监事。
第三十条:本社理事长、经理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㈡、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㈢、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㈣、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章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25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会计和出纳不得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三条:会计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四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㈠、成员出资; ㈡、未分配收益; ㈢、国家扶持补贴资金;
㈣、每个会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㈤、其他资金。
第三十五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第三十六条: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七条:为实现本社全体成员的发展实际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八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九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补贴,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帐,作为本社的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四十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㈠、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赢余的百分之之二十;
㈡、按前款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帐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补贴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帐户中。
第四十一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的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
人帐户中记载的财务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帐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二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员 本社的日常财务交换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三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用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四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务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外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㈠、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㈡、成员大会决议解释;
㈢、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㈣、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㈤、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荐三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解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的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十五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相关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八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同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㈠、与他人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㈡、所欠本社成员其他债务; ㈢、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㈣、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吉林市蜂业协会章程 第3篇
会议审议了《吉林省动物保健品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吉林省动物保健品协会章程 (修改草案) 》、《吉林省动物保健品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修改<吉林省动物保健品协会章程>的说明》。参会的会员一致通过。
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杨福合当选为第二届理事长, 王玉平当选为常务副理事长, 耿树良、曲庆红、孙树忠、张中洋、杨俊清、王永富、赵福德、当选为副理事长, 庄秀良当选为秘书长。
吉林市园艺特产协会 等 第4篇
联系人:吕春正
电话:13019277608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段吉四社
黑龙江省宁安市江南乡大唐村青霖苗圃
经营范围:正宗龙丰基地主要经营龙丰苗,并大量批发龙丰果。兼营各种树苗、绿化苗(大量紫穗槐、水蜡、紫丁香、各种规格大果树低价出售)各种彩叶、杨柳、葡萄苗。出售:九月中旬到十月一日有大量龙丰批发。
联系人:李海博 夏文静
电话:15945371536 15174687501
黑龙江林龙花木公司
经营范围:红皮云杉、紫 红 白丁香、核桃秋、东北连翘、青白扦云杉、金叶红瑞木、火炬树、金雀锦鸡、小黑14、银中杨、榆树球、桃叶卫矛、垂暴109、迎春五号、榆树苗、木秀球、大叶金丝垂柳、钻x俄、毛樱桃、金老梅、金枝柳、红王子锦带、冷杉、风箱果、白桦、针叶福禄考、四季丁香、山葡萄、金叶榆、紫叶风箱果、多季玫瑰、荷兰菊、榆叶梅、珍珠绣线菊、黄玫瑰、珍珠梅、金山、金焰、红瑞木、八宝景天、石棒绣线菊、柳叶绣线菊、沙地柏、金娃娃、紫穗槐、金叶犹、偃伏莱木、马连草、水蜡、地锦、红花忍东、射干、莆梅、王簪、四季锦带、萱草。
联系人:于荣(经理、园林大专) 于晓佳
电话:15945364888 13904842233 传真:0453-3430219
地址: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局龙爪苗圃 邮编:157618
黑龙江省伊春市佰翼种苗繁育场
经营范围:林木种子苗:红瑞木、红松、云杉、冷杉(臭)、茶条槭、忍冬、山桃稠李、稠李、白桦、小桃红、暴马丁香、山丁子、黄菠萝、蒙古栎、水曲柳、山梨、紫椴。绿化树苗有:云杉落地冠1-4米、柳树4-12公分、各种野生树、樟子松营养杯30-70公分三十万。出售各种山野菜、木段、木耳。
联系人:宋佰翼
电话:18604580883 13845860600 13039674333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
吉林市蜂业协会章程 第5篇
吉林市婚庆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文名称为“吉林市婚庆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JILIN WEDDING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JLWT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吉林地区从事结婚文化、婚庆服务、婚介服务、婚纱摄影、婚宴服务、婚礼音像、婚车租赁、礼仪庆典等结婚服务和研制、生产、销售结婚用品的婚庆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同行业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吉林市商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市民政局。本会同时接受吉林市商务局和吉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吉林省吉林市北京路4号长城大厦1009室 活动地域:吉林地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职能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业务范围
本会业务范围:本行业调研、技术培训、资格认证、标准规范制定;编辑出版会刊、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维权和争议调解等。(涉及到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开展业务)
吉林市婚庆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七条
本会以行业代表、行业规划,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交流、行业服务为基本职能。
第八条
本会根据需要从事下列活动:
(一)代表本行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或受政府委托举办有关听证会、论证会。
(二)了解和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三)制定并监督执行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内的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质量标准、服务标准等,并组织实施;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本会可代表行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六)本会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行业惯例、商业惯例,以及其他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备案。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依据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作出查处建议。
(七)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检行评、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评估论证、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审核、行业评比及定期或不定期向公众发布行业信息等行业管理工作。
(八)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编辑行业刊物,举办会展招商及行业产品或者服务推举等活动;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九)组织参与科技成果鉴定,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吉林市婚庆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十)组织会员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职能,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规则;
(三)志愿加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吉林市婚庆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享有监督权;
(五)对本会的各项工作有建议权、知情权;
(六)对本会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处理决议有申诉权;
(七)对本行业及本会的违法或不恰当的事项有投诉权或检举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积极履行会长、理事及会员职责,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真实资料、报表;
(五)自觉遵守或履行本会会员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一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理事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标准;
吉林市婚庆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授权理事会行使职权;
(七)撤销理事会或会长的不恰当决议、决定。
(八)决定其他各项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经三分之一的理事或四分之一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具体按照《议事规则》办理。理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在二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依据《议事规则》增补理事。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吉林市商务局审查并经吉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授权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吉林市婚庆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吉林市商务局审查并吉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吉林市商务局审查并经吉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吉林市婚庆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200元/年。
会费标准须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并报吉林市商务局审查和吉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吉林市婚庆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以及每一会计,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吉林市商务局审查同意后,报吉林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吉林市婚庆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吉林市商务局、吉林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吉林市商务局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吉林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吉林市商务局、吉林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行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需经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吉林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心理协会章程 第6篇
第一章总则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心理协会是由热衷于心理健康教育的学生组成的学生社团,隶属于我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接受学院党委和团委的领导,在学院社团联合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活动。
第一条 宗旨与原则: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心理协会以“自解困惑,帮助他人”为宗旨。通
过了解心理健康的相关理论,提高自身心理素质,同时宣传和普及
大学生心理健康知识。运用心理学理论提高广大在校学生的心理健
康意识和心理素质。
第二条协会主要工作:
举办与心理健康相关的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向广大同学宣传心理健
康知识,并协助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工作。具体工作包括:
(1)协助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各系二级心理辅导站完成新生入学适应
性心理素质拓展训练。
(2)负责心理文化月和5.25心理文化周活动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
心理电影展播、拓展训练、现场咨询与测试、心理沙龙、心理漫
画大赛、手语操比赛等)。
(3)协助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做好心理健康教育相关讲座。
(4)对各系心理协会分会进行指导和帮助,使其能够顺利完成心理健
康教育中心安排的各项大型活动。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一条协会主席团、常委与部门设置:
(一)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组成协会主席团。主席团是协会的最高职能机构。
(二)各职能部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组成常委,接受主席团的领导和监督。
(三)协会设秘书部、组织部、外联部、学术部、宣传部和网络信息
部六个常设职能部门。各部门在完成在完成部门内部工作的基础
上积极配合,负责处理好协会的各项具体事务。
(四)会长职责:
1、会长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领导协会的全部工作,统筹安排协会的日常事务。负责协会团队的整体建设,努力使协会内部形成积极向上、相处和谐、团结互助的良好氛围。及时与指导老师
进行沟通,接受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最新工作部署。
2、副会长积极协助会长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及时与会长、各部门
部长进行交流沟通,全面了解协会工作动态,作好记录,并做
好上传下达工作。
第二条部门职能:
(一)秘书部:
1、协助会长搞好各部之间的协调监督工作,并在协会各部门分派专
职秘书。
2、负责安排协会的日常例会并做好协会各项会议记录。
3、负责活动宣传稿、通知、新闻报道等文字稿件工作。
4、对协会成员的出勤情况进行考评统计。
5、负责整理及保存协会的档案资料。
(二)组织部:
1、主要负责对协会的活动进行策划,并按时呈交书面策划书。
2、按照策划完成前期场地、物资等的布置,保障按照活动流程顺利
举办活动及后期的收点物资等工作。并妥善处理活动中的突发事
件。
3、策划并组织联系各部之间的活动,协助会长营造良好的氛围,增
强团队建设。
(三)外联部:
1、负责管理并详细记录协会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处理协会的全部
对外事务。例如活动场地、器材的借用,协会所需物资的购买等
事务。
2、处理好协会与学院各部门、各兄弟社团及老师的联络工作。
3、负责与校内外一切有益于协会的合法团体和个人的联络的等事
宜,以扩展协会的影响力并促进共同发展。
(四)学术部:
1、做好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值班工作,接听电话并做好详细记录。
2、负责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相关资料的收集和积累,用于
网站建设、《心理导航》及日常培训。
3、协助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老师开展心里文化月和心理文化周的现场
咨询与测试。负责策划心理文化月及心理文化周相关的活动。
(五)宣传部:
1、负责活动宣传,包括宣传板、海报的设计和场地布置等工作。
2、负责协会会标、会徽、会服、纪念册等的设计,塑造协会整体形
象。
(六)网络信息部:
1、负责发布秘书部移交的新闻稿,及时(原则上在活动举办的次日)
对活动情况进行网络上的报道。
2、负责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网站、心理协会博客的日常更新和维护工
作,负责活动所需的PPT制作和音效管理。
3、部门设摄影队,负责协会日常活动摄影以及图片的后期处理工作,并定期进行摄影培训。
第三章会长、部长及干事条例
第一条会长、部长及干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道德素质良好,组织纪律观念强,有责任心,乐于奉献。
(二)工作踏实严谨,不怕困难,富有开创精神。
(三)学习成绩优良,原则上不能挂科(如有特殊情况需写出书面的情况说明)。
第二条会长、部长及干事的产生:
(一)选拔遵循先自愿报名,后经初试和面试选拔产生的原则。
(二)会长、部长及干事的任用,都必须报经秘书部备案。
第三条协会管理制度:
(一)协会选聘会长、部长及干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协会各成员的工作情况应由秘书部进行必要记录,供组织考评
参考。
(三)到会制:
1、原则上实行每两周一次的例会制(遇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处
理)。
2、例会实行签到制,由秘书组负责人员签到、会议记录并存3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档。、无法到会的与会人员必须事先向上级请假,无正当理由者将被记录并要求检讨说明情况。一学期三次无故缺席者,按自动退会处理。第四章会员条例 会员基本要求:热心于心理健康事业,遵守协会章程的本院学生。会员基本权利:会员基本义务:
(一)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协会形象。
(二)会员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会员选拔办法及管理原则:
(一)每学年秋季学期按照社团联合会的统一安排,进行会员纳新。申请会员时需详细填写《心理协会会员申请表》,经审核个人信息无误后,由院心理协会秘书部统一备案生效。会员由所属的系心理协会进行管理。
(二)各系心理协会分会可以自行纳入会员,但需报经院心理协会
(一)接受心理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在协会内有提出合理建议的权利。
(三)对协会工作和协会成员工作有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秘书部备案。
(三)会员选申请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经费制度
第一条: 经费来源:
(一)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统一支配和发放的活动经费。
第二条:
第一条
第二条
下,不针对校外商业机构筹集赞助。经费使用原则: 以尽可能少的资源费用获得尽可能大的收益。经费使用情况将向全体会员通报,并坚持如下几项原则:
(一)健全制度,规章管理。
(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三)量力而行,合理使用。第六章附 则 本章程经心理协会常委会议通过并报经指导老师批准,从即日起开始生效。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心理协会主席团。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心理协会 二零一零年九月
吉林市蜂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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