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部竣工验收规定
基建部竣工验收规定(精选10篇)
基建部竣工验收规定 第1篇
会议纪要
时间:2014年7月11日 9:30
地点:基建部办公室
主题:水稳层验收规定的学习
主持人:贾雄
参加人:翟卫波、钟亮亮、吴祯发、贾雄、王智锋、刘娜、杨浩、刘景全、李锡楠、宋厚彬
会议内容:
纯粹的砂砾遇水后强度不会降低,但因为很离散,状态不稳定,加点水泥就可以使砂砾结成块,再压实,使之不易滑动,这就是水稳层。目前正处于厂区内道路施工的重要阶段为更快更高效的完成道路建设。基建部特组织全体现场管理人员对公司《水稳层验收有关规定》进行系统的全面的学习。学习内容如下:
1、施工技术要求:
(1)水泥稳定层的配合比设计应先在试验室内进行配合比试配,以确定水泥掺量和粗细集料的比例,同时确定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率以及7d无侧限抗压强度。施工可用人工、平地机和摊铺机等方法,在水泥初凝前用压路机压至设计压实度,施工完成后应对水稳层进行洒水养护。由于可被水泥稳定的土的范围相当广泛,同时水泥剂量越多,水泥稳定土混合料的强度越高,因此,水泥稳定土的强度可以在大范围内进行调整,以适应不同等级道路以及不同路面结构层位(基层或底基层)。
(2)水泥稳定土可适用于各种交通类别道路的基层和底基层,但水泥
土不应用作高级沥青路面的基层,只能用作底基层,在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上的水泥混凝土面板下,水泥土不应用作基层。水泥稳定土用作基层时,应控制水泥剂量不超过6%。必要时,应首先改善集料的级配,然后用水泥稳定。水泥稳定层的施工期最低气温应在50℃以上,在有冰冻的地区,并应在第一次重冰冻-3—-50℃到来之前半个月到一个月完成。在雨季施工,应特别注意天气变化,勿使水泥和混合料遭受雨。混合料配合比组成设计方法:制备同一种土样,应做5个以上不同水泥剂量的水泥稳定混合料。确定各种混合料的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至少应做三个不同水泥剂量混合料的击实试验,即最小剂量,中间剂量和最大剂量。按工地预定达到的压实度,分别计算不同水泥剂量的试件应有的干密度。按最佳含水量和计算得的干密度制备试件进行强度试验时,作为平行试验的试件数量应符合细粒土6个,中粒土9个,粗粒土13个的规定,如试验结果的偏差系数大于规定的值,则应重新做试验,并找出原因,加以解决。试件在规定温度下保温养生6d,浸水1d后进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并计算抗压强度试验结果的平均值和偏差系数。试件养生规定的温度:冰冻地区20±2℃,非冰冻地区25±2℃。不同交通类别的道路上,水泥稳定土的7浸水抗压强度应符合下类规定:水泥稳定土的强度标准表层位 公路等级二级和二级以下公路一级和高速公路基层(MPa)2.5-3.0;3.0-5.0底基层(MPa)1.5-2.0;1.5-2.5。根据上述的强度标准,选定合适的水泥剂量。此剂量试件室内试验结果的平均抗压强度(R)应符合以下公式的要求:R ≥Rd /(1-Za Cv)、式中:Rd ——设计抗压强度; Cv ——试验结果的偏差系数(以小数计)Za ——
标准正态分布表中随保证率(或置信度a)而变的系数: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应取保证率95%,此时Za =1.645;一般公路应取保证率90%,即Za=1.28。
(3)影响水泥稳定层混合料强度的关键因素:
1、养生温度的影响养生温度对水泥稳定土的强度有很明显的影响,养生温度越高,水泥稳定土的强度就越高。
2、延迟时间的影响。
3、所谓延迟时间是指从加水拌和到碾压终了的时间,延迟时间对水泥稳定土混合料的强度和所能达到的干密度有明显影响,延迟时间越长,混合料强度和干密度的损失就越大。
经过对《水稳层验收的有关规定》的学习,基建部现场管理人员对水稳层现场施工有了更加明确的控制项目和管理思路,工作上更加得心应手,大大提高了部分工程的施工效益。
基建部
2014年7月11日
基建部竣工验收规定 第2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基建部竣工验收规定 第3篇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直辖市建委 (建设交通委、规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保证工程质量, 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2013年12月2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 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 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 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 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 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 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 对于住宅工程, 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 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 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工程完工后,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 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 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 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 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 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 待意见一致后, 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 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 施工许可证。
(二)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 本规定第五条 (二) 、 (三) 、 (四) 、 (八) 项规定的文件。
(四) 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责令改正, 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的规定, 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 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 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基建部竣工验收规定 第4篇
【关键词】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验收规定;质量监督;分户验收;验收办法
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重要环节。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作为建设工程竣工和交付阶段的重要程序,意义重大!因此,相关人员务必熟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内容和程序,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
业内人士对下面的内容不会陌生:根据建设部发布的[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核验制改革为备案制。沿用多年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工程进行质量等级核定改为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通过办理备案手续得到确认。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印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以下简称为《验收规定》),自2013年12月2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009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1.对《验收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变化的认识与思考
1.1 《验收规定》的主要内容
《验收规定》指出,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验收规定》明确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符合相关要求的工程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包括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等11个方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2 《验收规定》的主要变化
与验收暂行规定相比, 《验收规定》规定取消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及“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等两条规定,不再将规划认可文件和消防、环保准许使用文件作为竣工验收的必须条件:增加了工程竣工验收需具有”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的要求,“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的规定。
2.对《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及变化的认识与思考
2.1 《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
《管理办法》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2 《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
《管理办法》对原《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文件中删去”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规定,增加“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规定。对原“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规定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对原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3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对竣工验收与竣工备案、质量监督定义与差别的认识与思考
3.1 竣工验收、竣工备案、质量监督的定义
GB50300一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中对“验收”做了“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定义。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合格、有关的资料文件完整外,还须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进行检验资料的复查、对主要使用功能进行抽查、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验收规定》与《管理办法》中的“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监督”,是按行政区域分级负责的宏观质量监督。
3.2竣工验收、竣工备案、质量监督的差别
竣工验收是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确认,主体是参建单位,客体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是建设单位将工程建设和竣工过程中的资料文件向行政机关存档备案,主体是建设单位,客体是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验收规定》规定中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对对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竣工备案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参建单位验收、规划、消防等专项行政许可或审批文件,竣工备案的文件资料主要是为追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监督报告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监督的成果文件,是监督机构监督过程的记录文件,是工程项目文件的一部分,也是竣工归档备查文件的一部分。
4.对规划、消防、环保、电梯验收规定的认识与思考
4.1规划、消防、环保、电梯的验收
工程建设管理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为了突出重要性,保证安全性,规划、消防、环保等还有专项的行政管理。建设行业对建筑的勘察、设计、施工、竣工、使用等过程实施行业管理,而规划、消防、环保、电梯等对建筑的特性实施专项管理。规划、消防、环保、电梯等的专项检查要求在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基础上,申请行政管理机关检查。竣工验收过程中,参建单位对该部分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确认合格与否。规划、消防、环保、电梯行政管理机关再进行“专项验收”,对参建单位验收内容的核查,是一项重复的专项检查。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及“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属于行政审批和许可文件。规划、消防、环保涉及公众利益,行政审批和许可具有强制性,必须按照规划、消防、环保、电梯的要求申请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才能准许投入使用。消防、电梯是建设工程质量的一部分,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对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安全承担完全责任,行政管理机关只承担渎职责任,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并不替代参建单位的验收,是代表政府实施的检查。规划、消防、环保等不作为竣工验收条件,但作为竣工备案条件。《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机关
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可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核查提交文件的完整性。
4.2消防、电梯的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
消防安全贯穿于建筑、结构、设备等各分部分项的质量,电梯是建筑中独立的分部工程,均与安全紧密相连,与建筑工程无法分割。消防和电梯管理部门有着独立的检测机构进行功能试验,专项功能检测合格是检验建筑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参建单位应当先对消防、电梯进行必要的功能试验和检测,在合格的基础上由独立的检测机构对事关安全的重要功能进行专项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的合格检测报告是竣工验收确认工程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和条件,《验收规定》中增加的“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包含了消防、电梯等专项检测和试验资料。尽管检测是准许使用的条件之一,消防和电梯检测机构不是行政管理机关只对检测报告承担责任,不等同于行政许可,要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后才准许使用。
5.对住宅分户验收办法的认识与思考
竣工验收合格是竣工交付使用的前提。《验收规定》中增加了“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规定,对住宅交付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分户验收是指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住宅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通过行政干预手段,给每位购房的业主把住质量关,避免整体验收和抽检造成的遗漏,避免交付使用后的扯皮现象。
6.结束语
总之,竣工验收与竣工备案是建设工程竣工和交付阶段的重要程序,相关人员应从理解竣工验收、竣工备案的定义与规定,规划、消防、环保、电梯的验收规定,质量监督与备案关系,竣工验收与交付使用关系入手,使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人员熟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内容和程序,与时俱进,以便使工作做得更到位。
参考文献:
哈尔滨竣工验收规定 第5篇
有关建设单位:
按照省计委《黑龙江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尽快投入使用,并发挥作用,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城建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竣工验收范围及依据
(一)验收范围
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股份占50%以上的新建、扩(改)建城市建设项目。
(二)主要依据
1.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2.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可研报告;
3.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4.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概算及其它有关文件;
5.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竣工验收规范。
二、竣收标准
(一)已完成设计文件规定的建设内容,能满足使用功能;
(二)满足规划、设计和规范要求;
(三)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做出评定;
(四)环境保护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
(五)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查和审计;
(六)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投入使用,也要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按设计安排投资,限期完成。
三、验收要求
(一)项目全部完工并基本达到验收标准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验收手续。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二)项目建成后,长期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或达到验收条件却又不申报或拖延申报验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追究项目法人责任。
四、验收准备
竣工验收一般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编制工程竣工图。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二)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三)工程质量、设计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四)环境保护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五)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质量等相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小组,对准备验收的项目进行预验收。
五、验收需提报的资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建设监理和甲乙双方主要合同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
(五)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及初验报告;
(六)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
六、验收程序
(一)主持验收单位在接到项目法人单位申请验收报告15日内,应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建设单位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二)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1.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专业组及负责人名单;
2.听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综合报告;
3.听取监理单位监理及预验情况的报告;
4.听取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检查评定报告;
5.验收委员会成员检查工程现场;
6.分专业组评议,并书面提出小组验收意见;
7.听取各专业组汇报,研究各专业组未能解决的问题;
8.讨论、修改,宣读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9.验收委员会委员在鉴定书上签字;
10.颁布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七、验收组织
(一)主持部门
由哈尔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主持人一般由主持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二)验收委员会
由主持验收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的项目确定成员单位。
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市建委、发改委、审计、财政、环保、交通、交警、规划、城管、档案、质量监督和投资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需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
八、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并审查竣工综合报告和初验报告;
(二)对工程建设和运行、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做出评价;
(四)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
(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六)项目固定资产移交。
九、归档工作
(一)被验收单位应向验收委员会提供备查档案目录,同时将档案资料陈列在指定地点供验收委员会查阅,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查阅工作。
(二)经验收委员会审查后的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使用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管。
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规定 第6篇
1.工程竣工验收的前提
1)原则上应在单位工程按设计施工图全部施工完成后进行。
2)已通过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的自检且符合规定。
3)涉及验收应准备或提供的图样、记录、证件(如证明使用材质合格的证据)交验方已备齐。
4)竣工验收时水、电、消防、煤气、智能化及电梯等配套工程应安装完成并开通。
5)单位工程建筑物外2.0m范围内场地应基本平整,室外道路应畅通。
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按规定整理完成并经质监站审核、确认。
2.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1)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2)适用的法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3)有效的设计图样、设计文件及变更通知单。
4)相关合同。
3.工程竣工验收要提交的资料不同的工程项目,其在竣工验收时要提交的资料也不尽相同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复印件一式一份)。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附复印件一式一份)。
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
6)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8)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9)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0)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附复印件一式一份)
11)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12)规划验收合格证(附复印件一式一份)
1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附复印件一式一份)。
14)环保验收文件(附复印件一式一份)。
1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附复印件一式一份)
16)工程质量保证书
17)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8)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包括: 燃气工程验收文件(附复印件一式一份)。
电梯安装部分工程质量验收证书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附复印件一式一份)。
单位工程竣工安全评价书(附复印件一式一份)。
4工程竣工初验的规定
1)监理单位总监须督促施工单位在完成设计图祥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项目并自检合格后,提前五天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初验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主要内容)
2)监理单位总监须在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初验申沟报告”后两个工作内,根据该报告审签“工程初验方案”并报工程管理部经理、工程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
按照工程副总经理及总经理于两个工作日内批准同意的“工程初验方案’’由监理单位总监组织本单位专业工程师和工程管理部并会同质监,设计,施工,物业管理等单位及开发商相关部门的人员对申请初验的工程项目予以检查初验,同时审验施工单位提交的各类工程竣工资料。
4)监理单位会同工程管理部组织召开工程竣工初步验收会议,汇总并整理初验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形成“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整改意见”后,由监理单位总监下发给参与工程初验的有关各方,同时项目监理成员督促相关施工单位按限期进行整改。
5)施工单位按“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整改意见”的内容整改完成后,由监理单位总监及时向工程管理部经理、工程副
总经理报告。同时,由工程副总经理提请规划、消防、环保、质监、城建档案、燃气、民防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工程进行专项验收。
6)项目工程专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须由项目监理成员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下发“专项工程验收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通过后取得的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由监理单位总监督促各专项施工单位提交给监理单位,并报工程管理部。
5.工程竣工核验的规定
1)工程管理部经理须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初验及专项验收问题整改完毕后10天内,向开发商提交“工程竣工核验申请报告”(须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项目部章)。
2)工程管理部经理须在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核验申请报告”后3 个工作日内,根据该报告组织项目监理成员编制“工程竣工核验方案”并报工程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
3)按照工程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同意的“工程竣工核验方案”,由己管理部经理及时组织工程管理部并会同质监、设计、监理、施工、物业管理等单位及开发商相关部门的人员对申请竣工核验的工程项目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同时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各类工程竣工资料的完整性与合法性。
4)工程管理部经理组织召开工程竣工核验会议,形成“工程竣工核验整改意见”后,责成监理单位下发给相关施工方。
5)工程管理部相关专业工程师及项目监理成员督促并跟踪相关施工单位按“工程竣工核验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6)施工单位按“工程竣工核验整改意见”的内容整改完成后,工程经理应及时向工程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报告,由工程管理部经理及时组织项目监理成员对整改结果予以终验。终验合格后,工程管理部须督促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按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会同工程管理部经理组织项目监理成员和施工单位对验收工程项目作质量等级评定,并填报相关质量评定表格。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7篇
(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基建部竣工验收规定 第8篇
12月1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在北京召开了住建部专题项目《建筑业10项新技术修订研究》验收会。项目负责人王清勤介绍了项目的整体情况, 各章负责人分别对各章技术进行汇报。专家组认真听取了汇报, 通过质询、讨论与交流, 认为成果中各项技术在建筑行业现阶段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成熟性与可推广性的特点, 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能够进一步引领企业技术升级和更新, 将会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验收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验收。项目组将进一步完善《建筑业10项新技术 (2016) 》内容, 并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 (2016) 应用指南》的编制工作, 为我国建筑工程技术进步提供重要支撑。
住建部两重点课题验收通过 第9篇
在评审会中,各课题负责人通过幻灯演示手段,向评委汇报了課题的完成情况和取得的成果,并对专家评委的质询进行了详细的解答。专家组认为,课题组花费了大量精力,调动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做到了理论分析与实地考察相结合,课题达到了预期目标,符合课题任务书的要求和标准,对促进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准予验收通过。
针对“建设工程管理模式创新研究”课题,专家组认为,课题立项和立意很好,课题研究对整个行业的指导很有意义。通过实际调研及相关信息的研究,课题剖析了当前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问题,提出了工程项目的数字化管理模式,并针对工程项目数字化管理实践,提出了政策建议以及完善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专家组希望可以进一步增加投入,补充更多的国际研究成果,继续开展对具体模式和工具的后续研究,强化行业指导功能,研发可以投入产业中的相关数字化模型和工具。
针对“建设工程管理模式创新研究”课题,专家组认为,项目的立项和立意很有意义,研究的技术路线可行,理论指导实践,同时有许多实地调研去验证理论;同时管理模式的研究有创新,构建了一个能指导工程建设的管理规则;报告指导思想明确,资料内容比较充分,分析了建设工程项目的概念、特点、分类、组成和国内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研究范围、特点和内容,创新性设计了立体全程模式(3DA模式)。专家组建议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进一步通俗化,深化模式操作层面的研究;进一步加大对管理模式的标准化研究,争取主管部委的更多深入支持,继续开发管理评估和人才评价模式。
据了解,此次课题的验收专家组成员由住建部信息中心、北京项目管理协会、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项目管理技术杂志社、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福州大学、国家外国专家局等单位的主力专家学者组成。
作者均系中经联盟管理学院调研助理
基建部竣工验收规定 第10篇
第 21 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局 长
郑国光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
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八条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
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第三章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二)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三)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
防雷装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附表: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初步设计)〔略,详情请登录气象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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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施工图设计)〔略,详情请登录气象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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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略,详情请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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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略,详情请登录气象局网站〕
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初步设计)〔略,详情请登录气象
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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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施工图设计)〔略,详情请
象局网站〕
7.《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略,录气象局网站〕
8.《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略,详情请登录气象局网站〕 9.《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略,详情请登录气象局网站〕 10.《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略,详情请登录气象局网站〕
11.站〕
基建部竣工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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