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水污染治理政策
京津冀水污染治理政策(精选6篇)
京津冀水污染治理政策 第1篇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社会实践作业课题
协同治霾:京津冀协同治理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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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协同治霾:京津冀协同治理大气污染
近几年,大气的污染,在我们国家,特别是京津冀地区,已经成了屡见不鲜的事情。或新闻、或茶余饭后,人们谈论的,也多了这么一个污染的话题。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小组进行了几次讨论,以及查阅了相关的资料,以下便是我们小组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和分析。
我们小组的六个同学,其中有两个同学来自我国的南部城市。根据他们的描述,在我国稍微偏南部一点的地区,在大气污染的问题上都明显要好于京津冀地区。他们的家乡,一个处于长江中下游流域附近,一个靠近我国东海海域,都是环境优越,空气质量十分好的城市,蓝天白云随处可见,他们十几年的生活,从没有遇到过雾霾,也就是说在到天津上大学之前,也未曾接触到“雾霾”这个词语。
这张图片是长江中下游流域的一张照片,没有经过任何的后期处理,只是随机拍摄下来的一张,足以证明当地的空气质量是非常好的。
另外下面这两张:
这两张是福建省厦门市的两处景色的图片,同样也是万里无云的,相对于天津的环境,他们的评价是在生活与学习的这段时间,只有一天遇到过这样类似的天气。蓝天白云随处可见,在现在的生活中,似乎成了一种奢望。
我们小组另外的四个同学,则都是来自河北省,也正为我们小组选择的这个课题提供了一些很有价值的分析和看法。
“雾霾”的解释:
把“雾霾”分开就是“雾”与“霾”,“雾”是指空气中的湿度较大,水汽的含量比较多,而“霾”则是指由空气中的灰尘、硫酸、硝酸、有机碳氢化合物等粒子组成的。在两个南方组员的印象里,雾确实是出现过的,表现出来的也只是白茫茫的一片,而并非是雾霾所造成的灰蒙蒙的一片。“雾”和“霾”相同之处都是视程障碍物。但“雾”与“霾”的形成原因和条件却有很大的差别。“雾”是浮游在空中的大量微小水滴或冰晶,形成条件要具备较高的水汽饱和因素。出现雾时空气相对湿度常达100%或接近100%。雾有随着空气湿度的日变化而出现早晚较常见或加浓,白天相对减轻甚至消失的现象。出现雾时有效水平能见度小于1KM。当有效水平能见度1-10KM时称为轻雾。
“雾霾”出现时,空气都比较混浊,颗粒物污染较为严重,空气质量较差,特别是霾和浓雾的天气,因此应尽量避免在此期间进行户外活动。雾霾对人的危害主要是集中在呼吸系统这一方面,引起或加重慢性咽炎以及慢性支气管炎的出现,其他方面则因为浓雾天气压比较低,人会产生一种烦躁的感觉,血压自然会有所增高。此外,由于雾天光线较弱及导致的低气压,有些人在雾天会产生精神懒散、情绪低落的现象。还会更容易引起交通事故的出现。
雾霾天气时,近处街景的状况:
雾霾天气时,城市鸟瞰的状况:
以上总结了雾霾形成的原因和危害,也展示了部分南北方城市空气质量的照片,就雾霾这个话题来说,真正造成这样的主要原因还是我们国家在发展的时候,对污染物的排放过多以及排放不合理。
针对雾霾的治理,我们讨论分析以后,总结出以下内容: “减少污染源,削减大气污染物是解决雾霾的根本之道。”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研究员王庚辰说。北京市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李洪说,据《关于北京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在重点排减企业中,北京共有58家企业实现了停产,完全切断了污染源;41家企业通过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污染供需,实现30%以上的污染减排;强联水泥、平谷水泥二厂等均实现全部停产,水泥行业也实现了30%以上的减排任务。
为了最大限度降低市区汽车车轮和路面尘埃的接触频率和面积,应将花圃和路肩做得比汽车通行的路面低,这样雨浆水和污染洒水就会从马路中间流向花圃下的土壤。然而遗憾的是,我们在350座城市很少观察到这种防范颗粒型扬尘污染的设计。
同样,为了最大限度隔绝城外车辆和施工车辆带来扬尘,可以在城外带尘车辆(运煤车和其他长途车等)入城时在城市关口收费站边设立喷水清洗轮胎、底盘的环节,在城内施工车辆进入马路时设立遮盖和清洗轮胎、底盘的环节,但很多城市往往只有入城后的终端罚款机制而没有入城时的清理预防机制。可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缺乏扬尘构造治理要求,缺乏预防机制的行为才是构成雾霾形成的第一源头,施工工地和经济发展数量及规模仅仅是二阶污染。
我国不少城市环境治污目标仍然偏离颗粒性雾霾治理。多年来,我们在环境治污方面向西方标准看齐,如长期把欧
2、欧
3、欧4甚至欧5标准付诸监管细则,不符合上述排污尾管标准的车辆不能出厂,不达标的烟囱推倒、迁移,但这些管理细则只是对气体性污染有效。对于颗粒性污染大户——黄土平高原地区污染构造形成的任何理解,几乎仍在我们城市管理部门的理解能力之外。
同时,雾霾的出现还在于在深层制度的缺失。长期以来,我国城建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招投标过程都是“手拉手”式的场外交易,招来招去都是那几个关系实体,外部先进的管理和竞争技术以及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观念进不到这种半公开式的双边交易过程来。雾霾其实是这种深层制度缺失后长期累积的外观现象。
治理雾霾不能单是环境保护部门的任务,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都应该尽快建立符合中国地理现实的防治颗粒型污染通则和落实细则,督促城市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按照标准落实,并尽快将上述细则落实到城市建设、园林绿化招投标过程中,开放相关关联要素市场,推动施工单位、部门按照环保理念施工建设。最后,为普通老百姓修好的提案、建议也应出现在两会代表、委员的视野当中,带动社会从细微处着手治理雾霾。
治理雾霾是持久战而不是运动战。
持续高发、频发、连片、且越来越严重的雾霾,使城市空气污染问题成为公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漫天的雾霾,让不少人感受到了一种无力的焦虑和无解的迷茫,不知道怎么去消除。这种“雾锁霾困”之下的无力感使上上下下痛定思痛,高层重视、公众呼吁和随时可能再来的雾霾的倒逼下,地方政府开始采取各种措施治理雾霾,有的着力治标,有的着力治本。
中国很多问题的“解”都是这么被现实“逼”出来的,看得见、躲不了、无人能幸免的雾霾迫使政府将“治理”提到了最重要的议事日程。比如辽宁开出了“雾霾罚单”,对雾霾严重的城市开出罚单,以罚促改;北京将开展人工消减雾霾试验,用人工降雨等物理方法消雾;石家庄治雾霾一天拆除18家水泥企业,据称将减少大约64个火车皮的粉尘排放;雾霾较严重的省份河北省明确表示,要削减近三分之一钢铁产能来治理大气污染。同时,专家也建言献策,提出发展核电可解决雾霾。
雾霾问题能上升到一个如此的高度,足以证明它的危害性,所以关于京津冀协同治理大气污染的计划是非常有必要而且亟待实施的。
在谈霾色变的当下,严重雾霾的不时侵扰,不断凸显出治霾的紧迫性。
而据相关媒体从北京市环保局了解的情况,日前“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调处”已正式设立,主要负责“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的文电、会务、信息等日常运转工作。
根据市环保局官网上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调处”的介绍,“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调处”受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的委托,主要承担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联防联控的具体联络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文电、会务、信息等日常运转工作。据了解,市环保局同时增设的还有“应急管理处”。该处将承担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同时负责本市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修订环境保护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和应急值守;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以及跨区域污染纠纷的应急处置等工作。
政策关注治霾目标已经明确。
3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来到沈阳铁西区远大科技创业园考察,其对企业自主研发的PM2.5过滤、脱硫脱硝设备非常关注,并详细询问了技术推广实用以及成本投入情况。李克强总理鼓励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尽快推广应用新技术,一方面治理雾霾天气,同时带动发展环保产业,一举两得,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身上。
事实上,早在去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并提出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奋斗目标和政策举措;紧随其后在同年的9月16日环保部又印发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也正是基于这一实施细则,未来京津冀大气污染的治理目标跃然纸上。
据悉,该通知提出,经过五年的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具体到任务方面,一是要实施综合治理,强化污染物协同减排,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二是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幅度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三是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其中,电力、钢铁、水泥、有色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要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确保按期达标排放。到2015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新建和改造燃煤机组脱硫装机容量5970万千瓦,新建和改造钢铁烧结机脱硫1.6万平方米;新建燃煤电厂脱硝装机容量1.1亿千瓦,新建或改造脱硝水泥熟料产能1.1亿吨;电力、水泥、钢铁等行业完成除尘升级改造的装机容量或产能规模分别不得低于2574万千瓦、3325万吨、6358万吨。同时,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到2014年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到2015年底,石化企业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到2017年底,对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的559家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该通知还要求统筹城市交通管理,防治机动车污染;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严格产业和环境准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不得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不再审批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临近京津冀的地区)不再审批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
此外,还要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到2015年底,北京市、天津市各建设3个国家直管监测点,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济南、青岛等城市各建设2个国家直管监测点,其他地级城市各建设1个国家直管监测点,逐步建成统一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
治理雾霾是一项艰巨而又漫长的过程,需要的是所有的人共同承担起这个责任,我们有权利生存,就有义务去保护好我们的生活环境,就有义务去维系好我们的生态平衡。无论是京津冀协同治理还是区域性治理,我们都必须认识到雾霾影响的严重性,不只是京津冀需要治理,我们全国各地都需要治理和防护,空气是大家的,希望若干年后,我们的子孙后代吸进肺部的是新鲜干净的空气,而不是我们前人留下的雾霾颗粒!
京津冀水污染治理政策 第2篇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在巩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的基础上,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完成2018 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 年10 月1 日至2019 年3 月31 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3%左右。
实施范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含河北省定州市、辛集市,河南省济源市)。
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以推进清洁取暖、公转铁、企业提标升级改造为重点,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狠抓柴油货车、工业炉窑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加强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严格督察问责,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严控“两高”行业产能。各地加快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2018 年12 月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城市建成区钢铁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钢铁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应重点向区外转移。唐山、邯郸、安阳市不允许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禁止省外钢铁企业搬迁转移至该地。
加大钢铁、焦化、建材等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力度,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2018年,河北省钢铁产能压减退出1000 万吨以上,山西省压减退出225万吨,山东省压减退出355 万吨。在确保电力、热力稳定供应基础上,区域内完成38 台共277 万千瓦燃煤小火电机组的淘汰任务。河北、山西省全面启动炭化室高度在4.3 米及以下、运行寿命超过10年的焦炉淘汰工作;河北、山东、河南省要按照2020 年底前炼焦产能与钢铁产能比不高于0.4 的目标,加大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
2.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各地要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18 年9 月底前,各地完成新一轮“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对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整合搬迁类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
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整治工作,改变“脏乱差”生产环境。
3.深化工业污染治理。自2018 年10 月1 日起,严格执行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继续推进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2018 年12 月底前基本完成。
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化有组织排放控制,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 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200 毫克/立方米;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厂内所有散状物料储存、输送及主要生产车间应密闭或封闭;实施清洁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水路、管道、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汽车等方式运输。鼓励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各地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各类开发区整合提升和集中整治力度,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按照“一区一热源”原则,推进园区内分散燃煤锅炉有效整合。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套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4.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2018 年12 月底前,各城市完成陶瓷、再生金属等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将错峰生产方案载入排污许可证。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2018 年10 月底前,各城市要将相关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严厉依法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5.有效推进清洁取暖。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各地应按照2020 年采暖期前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务要求,制定三年实施方案,确定年度治理任务,兼顾农业大棚、畜禽舍等散煤治理工作,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和集中式生物质利用;坚持突出重点,优先保障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天然气需求,优先推进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大的地区散煤治理;坚持以气定改、以电定改,各地在优先保障2017 年已经开工的居民“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用气用电基础上,根据年度和采暖期新增气量以及实际供电能力合理确定居民“煤改气”“煤改电”户数;坚持先立后破,对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
根据各地上报,2018 年10 月底前,“2+26”城市要完成散煤替代362 万户。其中,北京市替代15 万户,平原地区基本实现散煤“清零”;天津市替代19 万户,力争2019 年10 月底前基本完成散煤替代工作;河北省替代174 万户,力争2019 年10 月底前基本完成北京市以南、石家庄市以北散煤替代工作;山西省替代28 万户、山东省替代45 万户、河南省替代81 万户。各地要以乡镇或区县为单元整体推进,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散煤复烧。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散煤符合相关煤炭质量标准。
6.开展锅炉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加大燃煤小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制定并落实供热衔接方案,在确保供热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等清洁供暖方式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2018 年12 月底前,北京、天津、河北省(市)基本淘汰每小时3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山西、山东、河南省淘汰每小时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各地开展排查工作,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
2018 年10 月底前,天津、河北、山东、河南省(市)基本完成每小时65 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 毫克/立方米。2018 年10 月底前,北京市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任务;天津市完成改造222 台、5908 蒸吨;河北省完成353 台、8028 蒸吨;山西省完成17 台、100 蒸吨;山东省完成182台、409 蒸吨;河南省力争完成278 台、1450 蒸吨。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7.大幅提升铁路货运量。各省(市)要制定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方案,提出大宗货物、集装箱及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铁、铁水联运、绿色货运枢纽建设实施计划,明确运输结构调整目标。充分发挥已有铁路专用线运输能力,增加铁路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量。加大铁路与港口连接线、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投入,加快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尽量采用铁路、水路或管道等绿色运输方式。
2018 年12 月底前,环渤海地区、山东省沿海主要港口和唐山港、黄骅港的煤炭集港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提升疏港矿石铁路运输比例,鼓励通过带式输送机管廊疏港;加快唐曹、水曹等货运铁路线建设,大力提升张唐、瓦日铁路线煤炭运输量;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增长10%以上;建设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
8.加快车船结构升级。各城市要制定营运车船结构升级三年行动方案,确保2020 年城市建成区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80%。制定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提前淘汰计划。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
自2018 年10 月1 日起,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车辆等基本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济南、郑州市制定2020 年底前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各地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9.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降尘考核,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 吨/月·平方公里。自2018 年10 月起,生态环境部每月向社会公布各城市降尘监测结果,各省(市)每月公布区县降尘监测结果。
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2018 年10 月底前,各城市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各地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各地要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10.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全面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
11.严控秸秆露天焚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密切监测各地秸秆焚烧情况,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在大气强化督查和巡查过程中强化秸秆露天焚烧检查,自2018 年9 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五)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2.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2018 年12 月底前,各省(市)对新生产、销售的车(机)型系族全面开展抽检工作。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各地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依法取消地方环保达标公告和目录审批。
各城市要形成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沿海沿江港口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各地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 制度)建设工作。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年度全覆盖,重点核查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 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里程低、残值高等具备改造条件的柴油车深度治理,并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确保治理效果。有条件的城市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
13.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2018 年12 月底前,各城市要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控制区、港口码头和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出现冒黑烟的地区、港口和机场等,向社会通报并责成整改。对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定期开展抽查。加大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力度。
推动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新建码头(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加快现有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
14.强化车用油品监督管理。2018 年10 月底前,各地要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国省道、企业自备油库和物流车队等为重点,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黑加油站点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
各城市开展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常态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存储和使用不合格油品行为。天津港、唐山港、黄骅港等船舶排放控制区内开展船用燃料油使用监管,打击船舶使用不合规燃油行为。
(六)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5.全面排查工业炉窑。各城市要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涉及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企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 类,开展拉网式排查。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于2018 年10 月底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自2018年11 月1 日起,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一经发现,立即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
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
16.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修订完善综合标准体系,加严标准要求,严格执法监管,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
17.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
2018 年12 月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有色行业基本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 毫克/立方米;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 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18.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 毫克/立方米执行;自2019 年1 月1 日起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鼓励各地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
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
(七)实施VOCs 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9.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 专项整治。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 治理。鼓励各省(市)编制重点行业VOCs 污染治理技术指南。2018 年12 月底前,各地完成重点工业行业VOCs 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北京市重点推进石化、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 治理升级改造,全面推动实施餐饮行业达标治理改造,完成VOCs 治理任务61 家;天津市重点推进石化、塑料、橡胶制品、家具等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 综合治理,完成VOCs 治理任务293 家,持续推进餐饮油烟深度治理和机动车维修行业涂漆作业综合治理;河北省重点推进石化、焦化、制药、橡胶制品、塑料、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 综合治理,完成治理任务640 家;山西省重点推进有机化工、焦化、橡胶制品、工业涂装行业VOCs 综合治理,完成治理任务79 家;山东省重点推进石化、制药、农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 综合治理,完成治理任务364 家;河南省重点推进煤化工、农药、制药、橡胶制品、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 综合治理,完成治理任务126 家。
20.加强源头控制。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 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 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 克/升。北京、天津、河北省(市)严格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加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2+26”城市中其他城市自2019 年1 月1 日起参照执行。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 含量的涂料,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 含量不高于540 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 克/升。
21.强化VOCs 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工业企业VOCs 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2018 年10 月底前,各地建立重点行业VOCs 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
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 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2018 年12 月底前,石化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率控制在3‰以内。全面开展化工行业LDAR 工作。
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 且小于76.6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 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含VOCs 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 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 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
22.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8 年10 月底前,各地要对工业企业VOCs 治污设施,开展一轮治污效果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市场不规范行为;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 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
23.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 治理。2018 年10 月底前,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积极推进储油库和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
(八)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4.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强化省级预报能力建设,2018 年12 月底前,省级预报中心基本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 天预报能力。统一区域应急预警标准,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各城市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确保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相关城市迅速响应、有效应对。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生态环境部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各相关城市要据此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25.夯实应急减排措施。2018 年9 月底前,各城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 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九)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6.因地制宜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各地重点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采暖期错峰生产;根据采暖期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
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包括: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的,采用电炉短流程炼钢生产线的;焦炉炉体加罩封闭、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脱硝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 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在资源有保障前提下,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电解铝、铝用炭素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 毫克/立方米)的,氧化铝企业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各省应制定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各城市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2018 年10 月底前,省级相关部门将错峰生产方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
27.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各地要针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保留至2019 年4 月30 日。
(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8.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2018 年9 月底前,各省(市)要在国控监测网基础上,进一步将省控、市控和县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统一联网。全面推进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各城市至少建成一套环境空气VOCs监测站点。继续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颗粒物组分和光化学网能力建设。
29.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2018 年10 月底前,生态环境部出台VOCs 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各地要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 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监控要求,未达到的予以停产整治。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 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地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2018 年12 月底前,钢铁等重点企业厂区内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等管控情况。
建设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2018 年12 月底前,各城市完成10 套左右固定垂直式、2 套左右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设工作,各省(市)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国家、省、市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数据三级联网体系,实现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
30.强化科技支撑。继续推进实施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加强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重点专项等科技项目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2018 年9 月底前,各城市要完成PM2.5 源解析更新工作。推广“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机制,深化“边研究、边产出、边应用、边反馈、边完善”工作模式,对研究形成的成果和共识组织专家统一对外发声。在重污染期间,组织专家解读污染成因机理、污染过程、应急措施及应急效果等。
31.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加强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将烟气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加强市场整顿,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公开,实行联合惩戒。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监督有关部门和地方落实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健全责任体系,组织实施考评奖惩。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省(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
各城市要在2018 年9 月底前,制定本地落实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措施,落实“一岗双责”。要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十二)强化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和大气专项督查。
将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甚至恶化的地区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结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重点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
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专项督查,抽调全国环境执法骨干人员,采取定点进驻和压茬式进驻、随机抽查与“热点网格”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实现全覆盖。重点检查各地在产业、能源、运输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方面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散乱污”企业整治、散煤治理、燃煤小锅炉淘汰落实不到位和死灰复燃等问题;企业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未完成提标改造、工业炉窑治理不到位、VOCs 专项整治不落实等问题;柴油车管控、公转铁推进落实不力等问题;以及扬尘管控不到位、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
(十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建立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联动机制,调动地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积极性。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将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范围扩展至“2+26”城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和改造、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锅炉替代、环保能力建设等领域。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
完善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 个小时以上,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出台港口岸基供电优惠政策,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鼓励各地加大对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经营的补贴力度。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提升铁路货运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灵活的运价调整机制,降低铁路运输成本。落实好对高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支持各地进一步提高加价幅度。各地要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
(十四)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和调峰能力建设。加快2018 年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建设,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地方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上游供气企业要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确保突出重点,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各地要建立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地方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和天然气互联互通管网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
中央企业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加大投入,确保气源电源稳定供应。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要积极筹措天然气资源,重点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倾斜,要加快管网互联互通和储气能力建设。国家电网公司要进一步加大“煤改电”力度,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加快建设一批输变电工程,与相关城市统筹“煤改电”工程规划和实施,提高以电代煤比例。
(十五)实施严格考核问责。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针对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污染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恶化的地区,强化督察问责。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实施量化问责。综合运用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压实基层责任。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月排名、季考核,各地每月5 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每月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和区县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城市和区县,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和区县,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六)加强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
各地要高度重视攻坚行动宣传工作,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每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通报攻坚行动进展情况。及时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积极协调地方电视台在当地新闻节目中设立“曝光台”栏目,自2018 年11 月1 日起,每周一至周五报道突出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播出时长不少于三分钟。组织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活动,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围。
京津冀水污染治理政策 第3篇
随着工业快速发展, 环境污染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而土壤重金属污染正以区别于水体污染和空气污染的隐匿形态, 悄然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近年来, 随着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的方针政策的实施, 环境污染问题已然成为阻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
重金属作为一类持久性无机污染物, 与其它无机或有机污染物不同, 难以迁移或降解, 持续累积导致污染逐渐加重, 最终可通过水、植物等媒介进入人体, 威胁健康[1]。基于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 人们长期以来对农业土壤和农作物中的重金属积累更为关注, 然而, 许多研究表明, 城市土壤中重金属元素已有不同程度的积累, 且重金属含量要大于附近郊区及农业土壤[2]。
1 京津冀地区土壤重金属污染源解析
土壤功能区划对土壤重金属污染分布影响显著, 总体而言, 重金属污染由重到轻依次为工业区、居民区、商业区、风景区[3,4], 其中工业区以Cd、Pb污染为主, 而居民区和商业区则主要是Cu、Zn等污染物的积累。
1.1 大气污染跨界转移
通常, 金属冶炼、交通运输、能源热力和建筑材料生产都会排放颗粒物和污染气体, 重金属 (除汞以外) 多以气溶胶形态进入大气环境并迁移, 因降水或自然沉降到达土壤浅层。
金属冶炼方面, 京津冀地区钢铁冶金类企业相对集中, 且地区产量位居全国之首。钢铁生产流程中主要以烧结等高温工艺易于产生颗粒物及气态污染物, 重金属也随之排放进入大气环境。以首钢旧厂地区表层土壤重金属的研究[5]为例, 平均含量超出当地背景值的重金属元素包括Pb、Cd、Zn、Hg, 其中Cd含量的最大值超出当地背景值7倍, Hg含量超出近38倍。
交通运输方面, 大型运输车辆超标排放和城市道路拥堵导致的车辆怠速排放对大气污染的贡献尤为突出, 包括汽油、发动机、润滑油、轮胎等因燃烧、高温或磨损释放出Pb、Cd、Cr、Cu、Zn等重金属, 污染物呈带状分布, 与排放源距离呈线性分布, 且沿公路延长方向两侧污染强度减弱。
能源热力方面, 普通燃煤中含有Pb、Hg、Ce、Ti、Cr等, 石油中含有Hg, 燃烧过程中, 重金属可挥发伴随悬浮颗粒排放进入大气, 距离排放源10km的范围内的沉降数量可达近30%。在城市土壤中累积的重金属, 将对人体健康、城市生态及环境保护产生长期效应[6]。
1.2 水体污染跨界转移
重金属水体污染跨界转移主要源于缺水地区农业污水灌溉。作为全国水资源最为缺乏的大城市之一, 天津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低于200m3, 而农业用水资源更为紧缺。因污灌已形成大沽、北塘和北京三条排污河流, 进而成为天津市近郊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最主要来源, 导致某些地区土壤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 污染物主要为Hg、Cd和Cr。研究表明, 污水经过时, 土壤对重金属污染物进行截留固定等作用, 超过90%的Hg被土壤吸附, 通常累积在土壤表层并呈自上而下的递减规律。土壤中Hg的最高含量可达1.93mg/kg, 显著超过1mg/kg, 已经造成重度污染。Cd易于吸附在水体中的悬浮物上, 污染范围较小, 但易导致局部土壤污染较重。污水中的Cr一般以Cr3+或Cr6+形式存在, Cr3+易于被土壤吸附固定, 而Cr6+可被土壤中的有机质还原为Cr3+后固定。
1.3 固体废弃物污染扩散
固体废弃物种类繁多, 成分复杂, 主要包含工业固体废弃物与城市生活垃圾两个方面。工业活动所产生的废渣是重金属的重要载体, 尤其是一些金属冶炼厂, 废渣中的重金属含量极高[7], 无处理堆放或直接混入土壤, 对土壤环境造成潜在危害。一些工业固体废弃物因含有某些特定成分而被资源化用于农业土壤改良, 如磷石膏因含有一定量的正磷酸及含磷化合物而用于酸性土壤改良, 导致土壤中Cr、Pb、Mn、As含量增加。包括电子废弃物在内的城市生活垃圾有组织或无组织堆放, 因降水或潮湿等环境条件易导致重金属元素以辐射状向周围土壤环境中扩散, 形成局部土壤重金属含量积累乃至超标[8]。
土壤重金属污染的严重性及其环境行为并非由其数量决定, 而更多的取决于污染物的化学形态。主要化学形态包括硅酸盐结合态、氧化物结合态、有机结合态、残渣态及水溶态 (即活性态) , 活性态重金属相对易于迁移和被植物吸收。较农业土壤而言, 城市土壤重金属活性态比例高, 生物有效性高[9]。
2 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控技术对策
2.1 污染源排放控制
由上述污染源解析中可以看出, 土壤重金属污染来源广泛, 对于工业“三废”应倡导先减排后处理的方式, 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过剩产能, 通过先进工艺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及合理的产业布局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降低土壤环境风险;尽量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 污染物减量化后进行资源化处理, 循环利用, 发展生态型产业。对于交通运输应推行汽油无铅化、高品质化, 减少机动车Pb的排放。对于能源热力应推行清洁能源、适当调整能源结构与供给方式, 遏制劣质煤的使用, 推广天然气等污染物释放较少的能源, 也是减少城市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有效措施。
2.2 污染场地修复
污染场地修复方法主要包括物理法、化学法、微生物法、植被/矿物修复法等。
物理法主要是以热处理法为主, 使挥发性重金属 (如Hg、As等) 从土壤中解吸出来或转变成与土壤颗粒粘附固定的形式[10], 该处理方法虽然工艺简单, 但操作控制性差且能耗大、费用高、适用的污染物种类有局限性。
化学法主要是利用石灰、污泥或离子交换树脂等修复剂, 通过酸碱调节使重金属离子被固定或交换, 此外还有针对Cr6+的还原处理法, 使其形成难溶性或毒性小的物质, 实现土壤修复, 但被固定的污染物可能随着土壤条件的变化重新释放进入系统, 存在一定的土壤环境风险。
微生物法[11]主要是特异型细菌群落通过吸附/吸收、代谢等途径固定或减少土壤重金属, 从而降低重金属毒性或危害。此外, 一些由细菌产生的特殊酶对锌、镉、铅、铜等具有亲和力, 并且有一定的还原作用, 也可降低土壤环境风险。
植被/矿物修复法主要是通过非食用植物或稳定型矿物对土壤重金属进行吸附/吸收从而富集、固定, 降低土壤重金属含量, 但由于富集驱动力较小, 一般作用周期较长, 同时可一定程度地调整土壤酸碱度、养分等相关生态因子, 相对投资较小。
3 京津冀区域政府协同管理对策
3.1 完善地方政府应对环境污染合作治理的法制体系
跨地区地方政府间应对环境污染的合作治理体系必须具备完整的法制依据, 从而形成低交易成本而有约束力的合作治理关系及合作机制。首先, 建立健全有关政府合作的行政法和组织法法律法规, 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垄断, 同时有效限制和划分地方政府的权限, 合作纠纷处理也应有法可依, 使达成司法公平;其次, 建立健全区域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体系, 责任划分和执行体系明确、完整、可操作。
3.2 以合作行政制度促进地方政府关系转变
如果说纵向的政府间关系主要具有政治与行政意义的话, 那么横向地方政府间关系主要具有经济意义[12]。合作治理需要制度创新来协调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关系。
首先, 建立制度化的合作治理组织体系。组织机构是地方政府合作治理的重要保障, 由地方政府牵头组建区域环境污染防控管理委员会, 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子领域或子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控管理机构, 建立跨区域横向管理与垂直管理相结合的网状管理体系。
其次, 完善地方政府间的协调管理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机制体制等多层次管理系统, 实现政府间合作政策体系、信息化互通联动机制、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协作联动机制、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及合作治理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3.3 转变政府职能适应协同环境治理需求
政府职能转变应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步。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 也环境治理的主要承担者, 地方政府应对公共服务目标加以明确, 然而, 地方政府因层级不同所承担的环保职能也是有所区别的, 因此更需要清晰的职能定位与责任划分。同时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等多元社会力量的支撑作用, 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公共事务, 形成多中心治理的合作范式。
摘要:随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及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政策的实施, 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逐渐受到关注。本文在京津冀地区土壤重金属污染源解析的基础上, 从技术和管理两个层面上提出土壤重金属污染的防控对策, 拟为今后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控提供技术和管理科学依据。
关键词:重金属污染,京津冀地区,土壤修复,合作治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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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治理污染不能各自为政 第4篇
2015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发布《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未来几年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目标、六大重点任务、生态保护五大区域等。
《规划》为目前迫在眉睫的PM2.5治理划出了红线,提出京津冀地区近期的空气质量底线:到2017年,京津冀地区PM2.5年均浓度应控制在73微克/立方米左右;到2020年,京津冀地区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64微克/立方米左右。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大气治理”这两大热点关键词的双重推动之下,《规划》发布后,迅速引发舆论关注,并且经历了多次传播高峰。
从2015年12月30日《规划》发布后至2016年1月11日监测期结束,相关新闻出现了三次明显的报道高峰。
截至2016年的1月中旬,随着地方两会的陆续召开,大气污染治理成了不少地方政府“十三五”的重要目标,也令《规划》相关的关注度再次回升。
经过上述多个节点传播,截至1月11日,涉及该《规划》的传统媒体报道量已达到3637篇,且从其整体传播趋势来看,由于相关内容与多个热点话题密切相关,未来仍具备较高的传播潜力。
众多评论表示,《规划》的意义十分值得肯定。但目前大气污染治理的难点主要在于问责机制尚不成熟,制定目标后的下一步需要具体责任落实,建立考核机制和问责机制,形成有效激励。
有专家表示,要彻底地调整产业结构,严重污染的行业应该放弃或者撤离。同时需要有比较严厉的惩处措施。在特定的时候是靠工作组下去,直接关锅炉能够见到效果,但是常态必须有规则,而且制度要常态化。
也有专家指出,2015年底整个华北地区的雾霾严重程度历史罕见,北京已经对此采取了非常多的措施,但是,就华北区域而言,并不是北京做到了,雾霾的情况就能够得到彻底改善。京津冀三地的生态环境利益是共同的,想要协同发展三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就一定要打破各自为政的传统治理思维模式,充分考虑区域的差异性和功能性,明确不同生态空间单元的功能,按照区域生态环境效益最大化的需要总体谋划政策措施。
此外,有媒体评论认为,要让制度改革成为激活环境治理的动力。改革创新,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对于生态环保体制改革来说,更是如此。2016年乃至整个“十三五”期间,改革的步伐只能加快,不能放缓。重中之重的是:要改革环境治理制度,提升环境治理能力,把生态环境保护的顶层设计和改革蓝图具体化为路线图和施工图。
美国水污染治理公共政策及思考 第5篇
美国水污染治理公共政策及思考
考察美国水资源管理机构的职能,对美国主要的水污染治理法律进行简要回顾,可以对水污染治理公共政策进行一些思考.
作 者:刘晓佳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刊 名:唯实英文刊名:TRUTHS AND FACTS年,卷(期):“”(8)分类号:F323.213关键词:水污染 公共政策 治理
京津冀水污染治理政策 第6篇
治理对策
目前,我国的大气污染问题非常严重,主要集中在大中型城市。但我国中小城镇和农村空气质量也有逐年变差的趋势。据有关文献报道,我国二氧化硫(SO2)、二氧化碳(CO2)、氮氧化物(NOX)和粉尘颗粒的排放量均位居世界前列。我国的140多个城市的空气质量都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属于严重污染性城市。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燃煤大国,形成了主要以SO2、NOX粉尘为代表的煤烟型大气污染。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数量的急剧增多,汽车尾气排放污染趋势加重,造成大量NOX的排放。同时政府相关环境部门执法不严也是造成大气污染物偷排超排的主要原因。
1、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造成的环境问题
大气氮氧化物和硫化物的排放会造成多种环境影响,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
第一,NOX与城市臭氧浓度和光化学污染紧密相关。光化学污染发生是因为碳氢化合物(HC)和NOX等一次污染物在紫外光作用下发生光化学反应生成二次污染物,产生的混合物生成的有害浅蓝色烟雾。我国很多交通干道尤其在夏季易发生光化学污染,对人呼吸道以及眼睛瞪都会造成很严重的危害。同样,在日照充足的高温天气条件下,NO2分子经过阳光照射,释放出氧原子,这些氧原子又去攻击氧分子,从而形成臭氧。一氧化氮能够与臭氧结合重新生成二氧化氮,此循环过程不断重复。
第二,NOX和SO2也是造成酸雨污染的主要物质。SO2、NOX等酸性气体进入大气后,造成局部地区中的SO2、NOX富集,在水凝过程中溶解于水形成H2SO3、HNO2和HNO3,然后进一步经某些污染物的催化作用及氧化剂的氧化作用生成H2SO4和HNO3,并随雨水降下形成酸雨。由于SO2、NOX在空气中的氧化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可以一起发生远距离输送,从而加速了区域酸雨的恶化。目前,SO2对酸雨的贡献较大,但随着汽车尾气排放量的增多,空气中NOX进一步增多,一些地方的酸雨污染性质已开始由单一的硫酸型向硝酸根离子不断增加的复合型转化。
第三,SO2、NOX还是城市细粒子污染的主要来源,成为我国大中城市普遍存在较为严重的大气颗粒物污染、特别是区域细粒子污染和灰霾的重要根源。排放到空气中的尘粒、盐粒或烟粒等气溶胶的集合体称之为霾,雾霾的主要成分包括粉尘、硫酸盐、硝酸盐、铵盐等,其中由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氨盐和挥发性有机物通过化学反应形成二次颗粒物占很大比例。
第四,SO2、NOX随雨雪降落在土壤或水体表面,污染地表水源,造成水体富营养化二次污染。
第五,SO2、NOX对人身体健康构成巨大的威胁。NO 与血液蛋白亲和力较强从而使血液输氧能力下降,人体急性中毒后出现缺氧症状,NO2可引起肺损害甚至造成肺水肿,慢性中毒可导致气管及肺部发生病变,SO2对眼及呼吸道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大量吸入可引起肺水肿、喉水肿、声带痉挛而致窒息。
2、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污染原因
第一,我国能源结构不合理。我国是全世界第一燃煤大国,除了取暖燃烧等燃煤之外,大部分燃煤用于发电。2012年,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66.6%,石油占18.8%,天然气占5.2%,水电、核电、风电占9.4%。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历年的环境公报,在SO2和NOX的排放源中火力发电厂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其排放量超过了我国相关污染物总排放量的 50%。并且,预计在将来的 20-40 年,我国电力工业中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格局不会改变。
第二,近年来各大中型城市包括小型城市,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大大超过道路建设速度,导致各个城市交通拥堵现象频繁发生,加大了机动车尾气污染程度。2009年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达到7 619万辆,而到了2011年末中国数字就达到了10 578万辆,增长速度和幅度极其惊人,汽车尾气排放成为大中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汽车排放的尾气中有CO、未燃烧的烃类(HC)、NOx、H2O、CO2、SO2等,还有少量的Pb。部分汽车由于使用年限较长,尾气转化催化剂已经不能有效的将尾气催化转化,进一步加重机动车尾气污染。
第三,一些地方政府变相对环保执法部门执法进行干预,一些建设期短经济效益好,但是资源能源消耗大,对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获得了批准建设。没有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盲目建设了许多布局不合理、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项目。还有一些地方的执法机构、人员不全或者执法经费不足,环境执法机构没有很好的开展对污染点源污染物的检测及排污单位的监理,这样就削弱了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和排污源的正常监督管理,结果就是没有污染治理设施的单位长期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或者有污染治理设施的单位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率低,污染物超标排放。
3、控制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排放的技术措施
对于SO2、NOX排放量较多的燃煤火电厂,尾气要进行脱硫脱硝处理才能排放。常见的脱硫工艺主要有九种:湿法烟气脱硫、烟气循环流化床一悬浮吸收法、烟气喷氨吸收法、喷雾干燥法、炉内喷钙+尾部烟气增湿法、海水脱硫、活性炭吸收、电子束脱硫技术等。其中,湿法脱硫中的石灰石一石膏法是目前所有烟气脱硫技术中最为成熟而且应用最广的。常见的脱氮工艺有低氮燃烧,包括低NO 燃烧器技术、烟气再循环技术、燃料分级燃烧技术、空气分级燃烧技术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燃烧技术,还有选择性催化还原(SCR)和非选择性催化还原(SNCR)。其中SCR是将氨、烃类等还原剂喷人烟道中,在催化剂的作用下将烟气中的NO 转化为无毒无害的N2和H2O,脱硝效果良好,而占我国全部脱硝工艺的93.31%。
汽车的尾气处理装置为三元催化转化器,能将尾气中的CO、HC和NOX同时处理净化。三元催化转换原理是利用排气自身组份的化学特点来促成反应。在三种有害气体中,HC和CO的还原性比较强.而NOX有一定的氧化性,在催化剂(铂,钯,铑)的作用下,这三者可发生氧化还原反应,使HC和CO氧化为H2O和CO2,使NOX还原为N2。但是三元催化转化器催化效率易受温度、发动机运行工况和与发动机匹配度等因素的影响。
4、结论
由于能源结构不合理,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部分环保部门管理和执法不严等原因,我国大气污染日益严重,SO2、NOX等大气污染物排放位居世界前列,不仅引起光化学烟雾、酸雨、雾霾等环境污染问题,对人民健康和生活都造成严重的威胁。通过对燃煤火电厂尾气实施脱硫脱硝工艺,以及对汽车尾气进行三元催化,将SO2、NOX等大气污染物吸收或转化为无污染的气体,从而净化空气。但是,由于当然技术发展和实际操作条件等因素的限制,我国SO2、NOX处理还不太理想。因此,在宏观管理手段上,要进一步对煤炭等化石能源使用进行总量控制,对燃煤燃油设施进行改造和排放总量严格控制,促进节能减排,化石燃料的清洁使用,同时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核电能等清洁能。在实际应用技术路线上,在燃煤火电厂尾气处理过程中,使脱硫过程使副产物最大资源化,解决脱氮过程催化剂再生的问题,寻找更加高效的汽车尾气催化剂等。从而实现SO2、NOX等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参考文献
京津冀水污染治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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