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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计算机软件保护(精选12篇)

计算机软件保护 第1篇

随着当前社会发展中, 各种技术手段不断的应用在当前计算机软件体系当中, 成为当前企业发展的重点, 更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主要措施和方法。大多数国家一开始都认为计算机软件是一种思想方法, 使得其在计算机保护的过程中对各种法律意识不够高, 法律不够完善, 以至于在计算机技术发展的过程, 使得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各种不法分子容易钻法律空子进行产权的掠夺, 因此随着当前社会发展的日益加快, 对法律要求逐步的提高, 逐步的形成了当前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

1 概述计算机软件与知识产权法

1.1 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1.1.1 各国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世界各国目前并没有达成一致的定义。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参考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对计算机软件定义的基本原则和理念, 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加以修订。

1.1.2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

《中国大百科全书》对计算机软件所做的解释是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和有关的文件。程序是对计算任务的处理对象和处理规则的描述;文件是为了便于了解程序所需的资料说明。《计算机发展简史》中提到, 所谓计算机软件, 是指使用计算机和发展计算机效率的一套程序系统和文件。它包括计算机各种语言、汇编程序与编译程序、诊断程序、管理程序与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程序、各种维护和使用手册、程序说明和框图等。软件是用户和计算机硬件之间的接口与桥梁。

1.2 计算机软件的特征

计算机软件除了具有知识产权的一些共同的特性外, 还具有其自身独特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 在理解和掌握计算机软件这一概念时, 应注意以下基本要点和特点:

1.2.1 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呈现出其作品性, 可以通过不同的语言、代码、符号以及不同的固定载体来表现。

伴随着新技术的不断涌现, 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也将会日新月异。

1.2.2 计算机程序具有创作开发的高技术性。

软件的创作开发一般是经有组织的群体按照精细的分工协作, 借助现代化高技术和高科技工具生产创作的, 自动化程度高。计算机软件是人类的智力成果, 它凝聚了人们潜心钻研与开发的时间和精力。计算机软件具有开发复杂、工作量大、周期长、投资额高等特点。

1.2.3 计算机软件的思想与形式互相渗透, 难以分割。

它不仅是人类思维所形成的作品, 而且也是一种技术方案, 是兼备同文字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与实用工具的功能这两种特性的统一体。

而且,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蓬勃发展, 软件的更新周期将会越来越短。知识产权共同的特征在于其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

1.3 计算机软件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

计算机软件是固定在一定介质上为计算机所认知并执行的指令序列或者语言表达, 软件的开发需要开发者通过大量的脑力劳动、创造性思维才能实现, 其本质是人类创造性智力成果, 是经验与智慧的结晶, 并且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等知识产权特性。

1.4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既然计算机软件是知识产权客体的一种, 则关于计算机软件的权利就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其权利义务关系理应受知识产权法的调整, 其权利自然可以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

1.4.1 计算机软件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国际上关于知识产权的条约主要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

1.4.2 计算机软件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根本依据是《宪法》, 基本依据是《民法通则》, 而特别针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包括: (1) 、著作权方面立法; (2) 、专利方面立法; (3) 、商标方面立法; (4) 、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立法; (5) 、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

2 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2.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取得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软件条例》以及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基本原则,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来说, 只要软件一经开发完成就会自动取得著作权 (即版权) , 而不论其是否发表, 也不论是否办理了登记。

新的《软件条例》第7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可见登记并不是强制性的, 也不是软件著作权取得的必备条件, 更不是软件获得司法或行政救济的前提, 而仅仅是一种权利的初步证明。所以, 登记不是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必要条件。

2.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我们研究一种权利的归属应该先明确此种权利所保护的客体。对于软件著作权来讲其客体就是计算机软件, 它包括程序和文档。

2.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 又称著作权人, 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作者与著作权人的概念是不同的, 一般的作者就是指创作作品的公民, 通常情况下作者就是作品的著作权人;然而著作权人, 不仅包括了作者, 还包括其他依法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结束语

随着当前社会发展中, 计算机软件行业的日益发展和利用, 其在发展的过程中对软件保护的要求不断的提高, 完整的法律体系逐步成为当前计算机产权保护的有力武器, 更是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维护自己权益的关键措施和手段。

摘要:计算机是当前生活中的主要应用方式和设备, 随着当前社会发展, 各种科学技术手段的提高, 使得计算机在当前社会中逐步应用在各个角落和生产模式之中。计算机软件作为计算机系统中的重要组成成分, 其在发展中随着计算机行业的发展飞速发展, 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环节和形式。然而由于我国计算机软件行业起步晚, 其中各种不足之处较为严重, 使得在计算机软件行业发展中存在着各种混乱状态, 如何改善这种混乱状态是当前计算机行业探索和追求的主流, 更是社会发展的关键。

计算机软件保护 第2篇

国务院决定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 根据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六条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七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

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第九条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第十条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 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 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 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第十一条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条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第十三条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第十五条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网络环境下的计算机软件保护 第3篇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环境;计算机软件

中图分类号:TP393.08

1 计算机软件的概述

1.1 计算机软件的界定

对于计算机而言,计算机软件主要是指相关的程序和文档。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编码序列的指令执行装置由计算机信息处理能力,等等,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符号指令代码序列是一个序列的指令或象征性的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和目标程序。相同的源和目标文本应被视为一个工作。指的是高级语言源代码或汇编语言程序,目标程序是指一个程序源代码编译或解释处理后可以由计算机直接执行。所谓的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手册。

1.2 主要构成要件

在目前的计算机软件中,不管是相关的程序还是必要的文档,都是计算机相关软件中的非常重要的保护对象。在计算机软件中,有着自身的需要条件:第一,原创性;也就是说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有自己的独立完成者,在设计以及编码的组合等各个方面都是需要独立的完成者;第二,固定性;对于计算机软件而言,那些受保护的软件都需要在某个物体上进行固定。这里提到的有形物体主要是指存储介质,主要包括图表、卡片等。

2 计算机软件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相关的保护意识薄弱

由于计算机的兴起与西方国家相比,我们的时间更短,而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相对较弱。一方面,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我们专有的计算机公司很少理解,采取适当的政策研究和开发活动完全保护,这势必影响到我们的电脑相关行业进一步发展,阻碍他们参与国际竞争。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目前大多数从业者在计算机领域的意识来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也很冷漠,不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大量的研究。

2.2 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一方面,在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中,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在目前知识产权制度的条件下,计算机软件的诸多内容都不能很好的得到保护。在一些法律中,比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法律中,相关的保护条例没有体现出来。

另一方面,在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相关方面,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政策存在很多的不配套性,这一问题的存在极大的减弱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这一问题的存在倘若不加以改善,必然在国内、国外市场上很难保护自身的利益,同时也会出现计算机软件开发程序的不完善,也必将存在出现中国计算机软件市场的损失。

3 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措施

3.1 提高自身计算机软件研发能力

应加强技术开发软件的能力,适当调节经济管理,快速增长的新技术推广和应用软件。只有自力更生,获得保护的最坚实的基础。增强软件技术的发展不仅需要优化资源配置的能力,而且中国的科学的发展,教育、文化、卫生等高度复杂的任务。培训人员的经济发展是一切智慧的源泉。合理的调整经济管理、协调的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相互合作,促进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和使用的计算机软件,使国家软件经济快速发展。

3.2 采取灵活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由于版权保护限制,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推广,涉及一系列的相关产品和方法的使用,可以申请专利保护。即计算机软件本身仍然是受版权保护法律依法,但相关的核心技术,生产的产品或方法专利保护可以形成一个三维的保护模式。灵活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从而最大化由于各种各样的计算机软件,并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

3.3 基于法律的角度有效保护

由于计算机软件的自身特点,决定了软件保护法律形式的多样性。它可以采取以下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3.3.1 著作权法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要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必须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计算机软件的独创性体现在与他人不同的技巧和独特的表现思想,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创意的表达形式,只有固定在存储介质上方被感知,可复制性表现在将一个软件转载到另一个载体上只需在计算机上完成。因此,通过著作权保护软件已成为国际共识。我国现采用专门的由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软件条例)进行保护。但软件著作权保护存在着不能保护作品的创意和不能排斥他人独立完成相同或相近似的软件作品的缺陷。

3.3.2 专利法的保护

专利法保护正好弥补了软件著作权保护所存在的缺陷。专利法能有效地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创意,也能排斥相同或相近似的独立完成的软件作品,专利的保护期限完全可以满足软件的生存周期。但并不是所有的软件都能获得专利权,因为专利法并不保护抽象的数学公式、算法和逻辑推理。也就是说,软件必须是具体的技术方案,且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3.3.3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合同法的保护

如果说著作权、专利权保护存在一些缺陷,那么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合同法的保护可以弥补二者的一些不足。只要软件的创意不为公众所知,可通过合同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来保护,既能保护作品的“创意”即技术方案,又能保护创意的“表达”。但亦不能有效排斥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作品。

3.3.4 商标法的保护

对于大量投放市场的软件,也可采用商标保护的方式。像其他商标一样,软件产品的商标也代表了一种信誉。复制者为了让顾客相信其产品为正宗原件,也会将商标一同复制,而复制商标则会侵犯商标权。

4 结束语

伴随着目前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计算机中的软件保护的相关问题逐渐的暴露,尤其是在目前网络环境的影响下,提高计算机软件问题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文章从不同的角度分析计算机软件保护的重要性,希望夠不断的提高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应明,孙彦.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2]鲍永正.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

[3]王超.网络侵权责任及其规制规则——兼谈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理解与适用[J].科技与法律,2011(03).

作者简介:陈建宇(1993.07-),男,内蒙古人,本科,研究方向:软件开发。

简析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第4篇

计算机软件, 是指计算机程序以及解释和指导使用程序的文档的总和。[1]计算机软件具有作品性和工具性两重属性, 因此不能简单的把它看作为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 它自身的特殊性要求给予相应的法律地位。1, 因为各类软件在开发难度、创新性要求和保护核心内容等方面是不同的, 所以采用单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是困难的。2, 随着科学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 软件更新周期会越来越短, 运转周期和淘汰速度越来越快。目前软件的使用价值在10年左右, 有的软件只有3、4年的寿命。3, 软件复制成本极低。在当前网络环境下, 盗版问题则更为严重, 且不易被察觉和惩罚。

二、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为加强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健康迅速发展。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计算机保护条例》。1992年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作为计算机软件的登记主管机关又发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0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书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年后出台了现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我国把著作权法作为软件保护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优势是:

(一) 简便易行, 保护及时且广泛。软件著作权在软件完成之时自动产生。只要是独立完成的软件就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二) 容易取得国际保护。国际上有现成的版权保护公约, 通过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 可以很快的在国际上获得广泛有效的法律保护。

(三) 较好的保护软件开发商的利益。对软件开发商最大的威胁就是软件的复制和盗版。采用著作权保护软件才能相对有效抵制这类软件的侵权活动。

虽然著作权法取得了软件保护的主导地位, 但软件毕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文学作品。正因为计算机软件有其自身的特点, 所以著作权法保护软件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 著作权法保护软件有保护范围;只保护软件的外部“表达方式”, 不保护其“思想内容”。软件的构思技巧和技术方案是一部计算机软件成功的关键, 也是其最优价值的部分, 权利人希望对这些构思技巧和技术方案享有较长时间的专有权。可是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 使其他开发者能够轻易地使用这些“思想概念”开发出表现方式不同的软件, 这对原软件权利人是极不公平的。

(二) 权利人没有专有使用权, 没有关于禁止使用的规定, 与软件以使用权为核心相矛盾。计算机软件的价值在于其使用性, 而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 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为合法。这是有悖于软件性质的。由于软件具有易复制性, 其在私人之间的传递使用, 必然造成计算机软件市场销售份额的减少, 从而损害软件权利人的利益。

(三) 保护主体是软件开发者, 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利欠缺保护。著作权法对精神权利的保护不利于软件的发展, 突出体现在“公开”和“修改”上, 一方面计算机软件不必公开就可享受版权保护, 但是这样就会导致大量的源代码不被公开, 限制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软件作品的作者有权保持作品的完整性, 不允许他人未经授权的修改。软件合法用户虽然享有一定的修改权, 但也限于为自己的使用而修改, 并且不能把修改后的软件提供给他人使用。 (2) 因此在一定的程度上不利于软件的交流和沟通, 加大了软件开发的成本。

(四) 计算机软件侵权认定困难。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是:证明原告是合法软件的著作权人, 被告的软件和原告的软件存在着实质性的相似, 被告曾经接触过原告的软件。但是此标准主观性太强, 而且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也较重, 维权难度较大。

(五) 保护期限太长, 著作权法50年的保护期限不适应软件更新换代的特点。时至今日, 仍无法证明一个程序的自然生命周期能超过50年。

三、国外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一) 美国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从整体上说, 经过了初级保护 (此阶段主要涉及计算机程序能否享有版权保护, 什么形式或者什么类型的计算机程序能够享有版权保护) 过度保护 (指对软件版权保护范围上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越来越宽和不断深入扩大的趋势) 回归正常保护 (指美国软件的版权保护客体范围再逐渐缩小) 三个阶段。 (3)

(二) 欧洲在应用软件方面有很强的开发能力, 但是欧共体成员分别属于不同的法系, 欧共体成员国有不同的版权保护和理念。为此, 2002年2月20日, 欧盟理事会拟颁布欧盟《软件专利法》, 对计算机软件通过多种法律进行综合性的保护。

四、对我国计算机保护的建议

(一) 充分认识我国软件产业的现状, 将保护水平定在一个合理位置, 处理好十大关系的平衡, 不能为了保护而保护, 超越世界水平的保护只会损害我国利益。

(二) 借鉴专利法的经验应在怎样提高软件开发者积极性的问题上做一些切实可行的鼓励创新的规定。

(三) 将保护期限限制在合理的时间内, 以适应当今飞速发展的网络世界。

(四) 软件专有权人的专有权是否能延及最终用户, 延及到何种程度应作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定, 从而更好地平衡专有权与大众使用权的关系。

(五) 严格规定网络内容服务商的侵权责任、网络连线服务商的侵权责任和网络用户的侵权责任。做到严格区分“合理开发”、“合理传播”、“合理使用”的范围。

(六) 计算机软件专门法律保护是一项十分艰巨的法律系统工程, 无先例可循, 很多发达国家也处于不断探索之中, 对我国来说更是一个崭新的法学课题。

参考文献

[1]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M].京图书馆出版社, 2006年.

[2]吕彦.计算机知识产权保护研究.[M].法律出版社, 2005年.

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版权保护的界定 第5篇

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版权保护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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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也称为计算机软件还原工程,是指通过对他人软件的目标程序(可执行程序)进行“逆向分析、研究”工作,以推导出他人的软件产品所使用的思路、原理、结构、算法、处理过程、运行方法等设计要素,作为自己开发软件时的参考,或者直接用于自己的软件产品中。其目的一般是分析研究程序的功能特性、诊断和排除原程序中存在的错误、开发原程序的附属产品或兼容产品(包括功能相似产品),再就是分析某一程序是否侵害其他程序的著作权,提供研究报告,供法院裁决时参考等。

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的合法性,一直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从国际版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来讲,只有计算机软件思想、概念的表达形式(Expression of idea)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不是思想、概念本身。从他人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中还原出的思想、概念,再以该思想、概念为基础进行新的表达,原则上应当不构成对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问题在于这两种表达之间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相同或相似。事实上,还原工程较难做到只利用原软件的思想和概念,而不利用思想和概念的表达,这就是导致争议的关键所在。

事实上,在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过程中,为了保障计算机系统的兼容机会,就同一功能进行移植性开发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就他人计算机软件产品进行反向工程进而分析其功能、算法、结构等设计要素,把它用于自己准备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拓展思路、发现问题和进行成本核算等,在计算机软件业是常见的行为。计算机软件的反向工程如果运用得当,还可以为计算机软件产业的法律诉讼提供技术支持。

目前,法律界有人主张,未经授权,对他人计算机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将构成对该软件著作权的侵害。其主要观点是:

(一)把他人计算机软件的目标程序通过反编译和反汇编(Decompilation)还原成该软件的源程序,并打印在纸张上以便阅读分析,是反向工程不可避免的步骤,它构成对该目标程序的复制行为;

(二)通过反向工程对他人计算机软件源程序进行分析,将获得该程序的处理过程和流程图,而处理过程和流程图是该程序的演绎作品,这是演绎他人作品的行为;

(三)从反向工程对他人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行为的目的和后果来看,具有明显的商业性且严重影响该软件的市场销售和使用价值。

也有人认为,应该不禁止人们通过反向工程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分析而得到其思想。既然计算机软件是作品,反向工程实际上只是计算机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对其进行阅读和理解的使用方式,其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谨慎地运用反向工程,可以推动创新、打破垄断、活跃经济,帮助维护经济社会的进化规则。

最初确认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的合法性是在1991年5月14日欧共体通过的《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欧共体委员会在起草《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过程中一直意图尽可能充分地保障计算机系统的兼容机会。《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第6 条明文规定,为了获得必要的信息来独立开发出兼容的程序,合法用户可以对程序进行复制和编译(Translate and& nbspedit),而无须经过权利人的同意。但该条同时对用户的行为作了如下限制:

(一)只有合法用户或“以合法用户的名义”才能进行反向工程;

(二)“必要的信息”不能从其他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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径轻易取得;

(三)只能对生产兼容程序所必要的那部分程序进行反向工程;

(四)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信息不能用于非兼容程序的目的,不能扩散给对开发兼容产品不必要的第三人,也不能用于开发、制作或销售表达形式类似或有其他著作权侵权因素的程序;

(五)反向工程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正当利益或妨碍计算机程序的正常使用。这条规定很值得我们借鉴。需要强调的是,美国也作出了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反向工程合法的判例。在Sega公司诉Accolade公司一案中,1992年4月,初审法院美国加州北部地区联邦法院认为,出于开发和生产兼容性程序的目的,未经许可对目标代码程序进行反汇编或反编译是侵犯版权行为。同年10月,二审法院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理由是不能错误的借用版权法锁定硬件平台,即锁定软件的运行环境。

一直以来,国外学术界对反向工程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的 Pamela Samuelson教授和Suzanne Scotchmer教授合作发表的关于反向工程的研究专著《反向工程的法律和经济》(《THE LAW nbspECONOMICS OF& nbspREVERSE ENGINEERING》),被认为是对反向工程里程碑式的研究总结。其开篇

第一段话这样说道:“反向工程是一种从人造物品中提取技巧和知识的过程,这种做法被接受和实践已经有很长时间。律师和经济学家认可反向工程是获取这些信息的恰当手段,即使其意图是制造一种产品并从被反向工程的厂商手里夺取客户。既然有这一共识,过去几十年里反向工程所遭受的非议是令人吃惊的。”这说明学术界已经接受了反向工程。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㈠项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按照这一解释,笔者认为,计算机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对源程序进行反向工程。但其目的应受到限制。即反向工程是否构成侵权应该主要看反向工程的目的。如通过反向工程对源程序进行分析、了解后,只是吸取其设计思想,就不应该认为是侵权。如果将反向工程获得的信息应用于以下方面:

(一)用于独立开发计算机软件取得兼容性以外的目的;

(二)传播他人,除非为取得独立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的兼容性所必须;

(三)用于开发与该计算机软件的表达形式具有实质性相似的计算机软件或为任何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则构成著作权的侵权。

即使这样,一般情况下,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也是违法的。理由是:

(一)一般商家都会在其销售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包装盒上印有版权信息,其中含有禁止用户采用各种形式对该计算机软件进行反向工程的条款,用户一旦购买,就意味着要接受所有条款,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受合同法保护。因此,再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就会违反购买软件时承诺的合同义务。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探讨 第6篇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 版权保护 专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02B-0140-03

计算机技术的实现以计算机硬件和计算机软件为基础,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计算机硬件可以与传统产品同等看待,但计算机软件则有着自身的特殊之处,其特殊性使得其在法律保护问题上让人们争论不休。美国是计算机和计算机软件的诞生国,目前也是世界上最大的软件生产国,它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领域内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会影响整个世界。从美国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历程来看,软件是否具有可专利性,是否应当用专利保护计算机软件,显得不是很重要。为此,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问题已经成为目前国际上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与特征

计算机软件(Computer Software)是指计算机系统程序及其相关的文档,其中程序是计算任务的处理对象和处理规则的描述,文档是为了便于了解程序所需的阐明性资料。

计算机软件在表现形式上具有作品特征,而在功能上却具有工具特征,可见,计算机软件具有作品和工具双重特征。

二、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现状

随着计算机软件行业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以及应用,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既要保护我国公众及软件企业的利益又要考虑国际大环境的状况。

(一)计算机软件以版权保护为基本保护方式

计算机软件表现形式上具有作品特征,在功能方面又具有工具产品特征,作为作品应当受到版权法保护,作为工具我们可以探讨它的专利保护问题。

1.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优势

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版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潮流,经过多个国家几十年的实践表明,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是很有成效的。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优势有如下几点:

(1)对软件权利人利益的首要威胁是擅自复制其计算机程序代码和擅自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品,而版权法正是制止这种侵权行为最适合的法律,其版权保护是最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

(2)各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基本上都把计算机软件列为版权法的保护客体,这样就保护了软件权利人的最基本的利益。

(3)软件版权的取得比较容易。

2.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弊端

由于计算机软件具有双重性,使得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存在一些弊端。

(1)版权所保护的作品通常是内心思想感情的表现,供他人阅读或欣赏以满足他人的一种精神需求,其目的是促进文化的发展,而计算机软件不论其程序还是文档都不符合这一点,都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功能而不是供他人欣赏之用,其目的是促进经济的发展,很难说它是作品。

(2)在版权中“改编权”的适用范围很广,这种“改编权”用于计算机程序时必将妨碍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

(3)软件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序上依赖于对已有的成果的借鉴,太长的保护期不利于软件行业的发展。

(4)版权只保护“表现形式”,并不保护“构思”本身,计算机软件程序的设计属于构思,但得不到版权保护,而在实际中却存在着侵犯他人程序设计构思的情况。

(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计算机软件是否应当用专利加以保护的问题在世界各国闹得沸沸扬扬,美国虽然未明确把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写进成文法,但在实际中美国是承认了软件的专利保护的,并且这种专利保护力度在加大,保护范围在扩大。我国也紧随世界潮流,在以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为基础下,并不排除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专利审查指南》同样在第九章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的范围。

该章审查基准中提到五种类型的计算机程序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情况,分别为:

(1)涉及整体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又包含技术特征的计算机程序发明。

(2)涉及对计算机外部或内部对象控制或处理的计算机程序发明。

(3)涉及工业过程控制的计算机程序发明。

(4)涉及处理外部数据技术的计算机程序发明。

(5)涉及改善系统内部性能的计算机程序发明。

以上五种情况的计算机程序可以作为发明而申请专利,从而受到专利法保护。

三、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可行性

只要掌握了一项软件的设计,软件开发人员就不难编写出功能相同或相似的程序代码,这在软件界是公认的。因此软件权利人往往不仅要求自己的软件的表现形式不被擅自复制、传播,而且希望自己的软件中的创造性设计或者设计中的一些关键的创造性成分得到法律保护而不许他人擅自使用,这种想法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一)计算机软件程序算法的可专利性

计算机软件程序算法是指对数据进行的一串处理步骤,是对一定的数据结构进行一系列的操作,以解决特定的问题的方法和过程,是计算机软件程序设计构思中的至关重要的一部分。从形式上来看,一个抽象的程序算法被界定为没有任何物质实体的纯粹的逻辑似乎仅仅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然而软件在使用中通过对这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即算法的具体利用,并通过算法的运行最终使得软件获得了明确的技术效果,完成了明确的具体功能。可见程序算法往往是用来解决特定实际应用问题的技术性规则,计算机软件算法是一个计算机软件技术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把算法与数学公式,算法与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他们之间划等号确有不妥之处。因此,把可以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算法形成一种技术性方案纳入专利保护范围也是具有一定道理的。

(二)计算机软件拥有技术性方案的可专利性

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种新的技术方案必须是具体的,所谓“具体的”是指发明必须能够实施,能够达到一定效果并具有可重复性。

可见发明与技术密不可分,技术最终表现在产品实用工具身上,这一制度创设的本意就在于鼓励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社会发展。

从软件的研发过程来看,这一过程也是软件“产品”的生产过程,软件的程序设计的完成形成了一整套软件或软件的某个重要功能,这也就形成了相应的技术方案,通过软件的运行实施,也就能够产生明确的技术效果。

现在大型计算机软件的研发普遍采用了软件工程方法,也就是将一个软件的研发过程当作一项工程来看待,经过工程的逐步实施最终生成软件。软件工程把软件研发过程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软件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其目的不是解决问题,而是确定用最小的代价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

(2)需求分析阶段,其目的是知道最终面向的用户有哪些具体的需求,确定软件到底要做些什么。

(3)系统设计阶段,包括总体设计和详细设计阶段,在此阶段要用到形式化方法,所谓形式化方法就是描述系统性质的基本数学的技术,这个阶段也就是解决问题的算法攻艰阶段,是最能体现计算机软件构思的阶段。

(4)系统实现阶段,此阶段包括编码和测试两大部分,只要做好了前几步尤其是第(3)步,此阶段对于软件开发人员来讲是比较轻松的。

(5)系统验收与维护阶段,计算机软件在此阶段已经被开发成一个独立的软件产品。

在这一系列研发过程中,最重要的是第(3)阶段,此阶段的设计通过应用某种算法形成了一套解决具体问题的技术方案,而第(4)阶段则通过编码方式将某种技术方案形式化。现实中某些人或单位通过复制第(4)阶段开发的部分代码来获得他人的技术方案可以考虑是否侵犯了版权,但归要结底是这种复制或者通过某种方法变相抄袭,其实是侵犯了第(3)阶段的算法或者说构思,也就是侵犯了他人的技术性方案。

由此可见,计算机软件程序设计中的算法就是计算机软件的构思,它是一种具体的技术性方案,不然的话不可能依据它设计出特定功能的软件。计算机软件自身具有实用工具特征,也具技术特性,这就为软件的专利保护提供了必备的法理前提。

四、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对策

前面我们已经探讨过计算机软件具有作品和工具双重特征,具有作品特征的部分可利用版权法加以保护,具有工具特征可表现出技术性方案的部分应当采用专利法加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已经比较稳定比较成熟了,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则起步较晚,并且还处于探索之中,将来也许有一天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可以与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并肩前行。在此笔者对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提出几条建议:

1.不应当只一味追求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而忽略甚至排除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是最基本的法律保护,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是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好的补充,是计算机软件发展的必然趋势。

2.针对计算机软件的特点制定出科学详细的申请条件,明确审查标准和申请流程。在我国由于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条件不够清晰,导致很多真正的实用软件得不到尽快的申请,同时专利审查部门现在还缺乏对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而制定的专门的规则,使得计算机软件专利数量很少。因此有必要对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制定出详细的规定。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高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的规范性和准则标准,以便于与国际形成统一的审查标准。

3.要缩短计算机软件申请专利的审查时间,提高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效率。在我国,专利的申请审查需要等待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然而计算机软件技术进步飞快,过长的等待时间会导致许多软件的技术在等到专利申请过程中,已经不再新颖甚至过时,错过了最佳的研发时期。

4.要缩短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年限。当前,计算机软件技术迅猛发展,软件技术每隔几年就要更新换代一次,而我国专利法中规定的专利保护期长达 20 年,已远远超过了计算机软件生命周期,这不利于在它的生命周期内发挥其自身应有的作用。

5.明确“计算机程序算法”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区别标准,明确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性方案的认定标准。

6.将计算机软件作为发明专利加以保护并明确写入下次修订的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以著作权法为前提的,但现在专利法中并未提及计(下转第153页)(上接第141页)算机软件可以进行专利保护。可是算不上法律渊源的《专利审查指南》却允许计算机软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可以作为发明专利而申请,给人一种审查指南有越权行事的可疑行为,也无法体现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完善性。

7.目前我国还不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大国,但是,我国软件企业在迅速成长发展,不断追赶软件开发大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必然趋势是不可否认的。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应当以版权保护为基础,以专利保护为前导,版权保护主要防止软件复制等侵权现象,专利保护主要防止软件技术抄袭等侵权行为。目前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已经为成为我国衡量国家的综合实力的一个标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措施应当更完善和有效。我国在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方面已经达到世界发达国家水平,但在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方面还比较落后。因此,我国应重视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以激发软件开发从业者的积极性,为推动我国计算机软件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李琳.有关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问题与对策[J].信息与电脑,2010(1)

[3]陈峰.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问题研究[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0(23)

[4]孙玮.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探讨[J].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1)

[5]徐莉,连明伟.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12)

【作者简介】胡 明(1978— ),女 ,玉林市机电工程学校讲师,研究方向:计算机应用。

计算机软件信息软件维护和管理探讨 第7篇

计算机软件信息软件系统

1计算机软件概述

计算机软件(multimedia technology)是利用计算机对文本、图片、声音、图像。动画和视频等信息进行综合处理,以及建立逻辑关系等处理措施。在一般情况下,计算机软件可分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两大类。其中系统软件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维护、管理、开发和利用计算机的软硬件资源,并为客户提供方便的操作画面,同时,也要为应用软件的编制提供资源环境,系统软件主要包含操作系统、程序设计和处理及管理数据库系统等,其中整个系统的操作核心是操作系统,负责计算机全部软件的管理和、分配及调节。它连接了计算机与用户。程序设计是编程人员最常使用的软件,是一种特殊的语言,可用于数据处理。数据库管理系统也是计算机软件系统中重要的软件,因为数据量系统为应用软件提供了各类信息支持。与此同时,应用软件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某些领域的具体问题,由于其应用广泛,所以应用软件的种类也比较繁多(1)。

2计算机软件信息软件的发展

计算机的发展可以说是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初期阶段,始于上世纪40年代,在此阶段中,计算机开发依据的是低级语言和技术,其效率很低,在很多领域具有局限性。二是发展阶段,随着技术发展,各类软件的效率有了明显的提高,同时,具有针对性的软件也相继出现。三是成熟阶段,从上世纪70年代至今,计算机软件规模应用不断增大,各类软件开发已成为首要任务,随之而形成的软件工程在不断的推广中已经获得巨大进步,很多软件已经逐步形成自动化、智能化、开发化(2)。

计算机软件系统常出现的故障

在计算机软件的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性质、用途和环境等因素的不同,所以产生的故障导致的后果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有些故障对产生的影响小,可以忽略。而有些故障却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所以,这类故障是在生活和工作中不允许出现的。通常这种情况下,就要求维护人员对这些故障进行分类,这样便于维护人员制定相关的措施,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损失。一般情况下,将其可以分为:一是费用损失状况,很据造成费用的损失多少来判断故障的复杂程度。二是服务功能缺失。

计算机软件信息软件维护和管理方法

1计算机软件的维护技术

根据计算机的运行状况和运行中出现故障的特点,对于在生活中常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技术主要有:一是改正性维护,改正性维护是指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对某一阶段进行测试能够检查出其中的错误,而这些错误会带到运行中,使得软件在运行过程中产生故障,针对这些错误进行纠正修改,从相关数据表明,有20%的维护技术属于改正性维护。二是适应性维护,随着计算机快速发展,各类环境发生着巨大变化,在运行过程中能够适应各种环境的变化而进行维护的方法。三是完善性维护,指软件在实际运用中,由于客户提出的要求,进行对软件的修改。四是预防性维护,为了增强软件的可靠性,早软件运行前进行的维护方法。

2计算机软件信息软件的管理办法

对于计算机的管理办法有很多,例如:(1)采用具有网络保护的硬盘保护数据的传输与应用。对所有安装软件的计算机作为发射端,其它计算机作为接受端,同时,这些软件都不能安装其它软件,从而发射端的数据能够完整有效的将数据发射到接受端计算机中,当数据完成后,硬盘上的保护卡会对数据进行自动保护,这种方法简单有效,应大力采取使用。(2)利用Ghost软件对数据进行备份。Ghost软件是面向通用型软件传输的一种软件,通过该软件对硬盘的备份,不仅能够实现系统的安装和恢复,还能利于管理和维护。这种方法常用于没有局域网的计算机中进行软件的维护和管理。

结语

随着计算机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多的人已经离不开计算机了。对计算机软件信息软件的维护和管理,不仅有利于保障安全信息,而且还能有利于计算机的优势发展,给人们带来更多有利的一面,所以,加强计算机软件信息软件的维护与管理师必要的,从而达到规范标准,提高计算机信息效率。

注释

1高月秋,浅谈计算机的维护与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3).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保护研究 第8篇

一、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模式

由于计算机软件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美国政府一直寻求软件法律保护的最佳模式。起初试图通过专利制度来保护软件, 但是获得专利授权的技术必须具有高度的创造性, 而且需要一定的审查期限, 加上软件企业的反对, 1965年美国总统专利制度委员会的研究报告主张对软件不予以专利保护。1974年12月31日美国国会设立的“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全国委员会”对计算机程序的复制和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调查, 并向国会提出报告。1976年、1980年, 美国国会先后对版权法进行了修改, 明确规定将计算机程序列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在欧洲的法国、德国、英国等相继在1985年对版权法作了修改, 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纳入其中, 采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在我国, 2002年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建立了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并于201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3条将计算机软件列入作品范围之内。

为了维护软件产业大国的利益, 美国政府极力推动全球的计算机软件立法纳入著作权保护轨道, 并于1993年与多国达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 》, 在Trips第10条中规定, 以源程序或目标程序编写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 (1971) 意义下的文学作品予以保护, 从而建立了通过著作权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制度。世界各国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 其合理性比较明显, 如通过版权保护的标准低, 获得著作权的程序简单, 在软件开发完成后自动获得软件著作权, 因此能够得到及时保护。

二、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保护

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版权保护, 由于版权保护限于软件作者创意的“表达”, 不能延及到软件所蕴含的“创意”, 所以, 其他人完全可以自由利用这种“创意”, 并可以在此基础上设计出新程序从而得到版权保护。因此, 软件著作权法无法保护软件中的构思和技术方案。因为软件著作权实行创意/表达两分法原则, 其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创意、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软件企业和一些软件大国的利益需要, 试图将计算机软件通过专利制度予以保护。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对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判断标准的变化, 只要一项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能够将其保护的客体纳入“方法”、“机械”、“制成品”或“合成物质”中任一种, 并且满足创造性和实用性, 就可以获得专利权。在最初的审查实践中, 欧洲专利局 (以下简称EPO) 对于用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完全不予以专利保护。随着美国逐步对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采取专利保护, EPO在1985年颁布新审查指南后将专利法的保护范围扩展到一部分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发明, 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 EPO通过对IBM案、养老金收益案所做出的一系列判决确立了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的可专利地位, 但是否具有技术性贡献仍然是判断能否授予专利权的一项重要基准。现在, 随着美国、欧洲、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先后承认软件具有可专利性, 并进而通过修改各自的专利审查指南将软件专利申请审查囊括在内, 学术界和专利界就开始不再注重软件可专利性问题的讨论。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 在2010年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中, 仍将计算机的语言及计算规则、计算机程序本身归入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 项的规定, 排除这些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原因在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 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 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但是, 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如果满足“二要素”, 则可以申报专利, 即如果为了解决技术问题, 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 通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 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而提出的解决方案, 则可以申报专利。

三、我国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专利审查

在我国, 任何发明创造如果通过专利权获得保护, 都要通过申请文件将其发明创造的相关内容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 使其技术方案充分公开。前已述及, 我国的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是指其中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如果要获得专利授权, 审查员应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主要内容如下。

(一) 对权利要求中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审查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或者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外, 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 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 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 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 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 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 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 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否则, 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二) 对权利要求中技术方案的专利性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如果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之外, 还要进一步对技术方案的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审查。

1.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新颖性审查

新颖性是指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 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 (含申请日) 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以下简称抵触申请) 。由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被授予专利权, 是一种独占性的排他权利。为防止将现有技术申请为专利加以保护, 从而侵犯了公众自由使用公知技术的权利, 故专利法规定了申请的发明专利必须具有新颖性标准。新旧都是相对而言, 因此在判断新颖性时必须规定一个时间基点, 在该时间基点之前公开的技术才为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以申请日为准, 如果享有优先权的, 则时间界限是指优先权日。我国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中, 将原先的相对新颖性标准改为绝对新颖性标准, 即没有同样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在申请日 (有优先权的, 指优先权日) 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不再对公开方式的地域作出限制。在审查新颖性中, 还要确定是否存在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相抵触的专利申请。目的是为防止重复授权, 禁止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多项专利权, 避免权利之间存在冲突。抵触申请是在申请日申请并在申请日以后公开, 因此不是现有技术。抵触申请仅指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 不包含在申请日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新颖性审查基准是指在上述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中没有与本发明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审查时, 是否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审查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与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相关内容相比, 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 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判断新颖性时, 对内容进行对比应当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进行比较, 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即判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适用单独对比的原则。

2.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创造性审查

创造性是指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 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专利法规定了创造性, 是基于新颖性一样的哲学, 为了避免将毫无创意的、平庸的技术方案甚至改头换面的现有技术授予专利保护。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 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 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发明有显著的进步, 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审查创造性时, 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 即结合对比。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则不再审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3.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实用性审查

实用性是指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 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能够制造或者使用, 是指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再现性。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是指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 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 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在审查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实用性时, 应当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 (包括附图) 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 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

四、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申请文件撰写

发明专利最重要的申请文件是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专利申请文件是能够获得授予专利权的重要条件, 它不仅充分公开发明创造内容、阐明保护范围, 而且是审查的原始依据以及判断侵权的依据。正如有人认为, 如果把一件专利比作一座建筑物, 那么专利申请文件就像是这座建筑物的地基。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好坏, 直接影响到专利的稳固和牢靠。因此,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专利申请文件同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2010年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对此也作了规定。

(一)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说明书撰写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除了应当从整体上描述该发明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之外, 在发明内容中将该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进行清楚地描述, 还必须在具体实施方式之中清楚、完整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设计构思及其技术特征以及达到其技术效果的实施方式。为了清楚、完整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主要技术特征, 说明书附图中应当给出该计算机程序的主要流程图。说明书中应当以所给出的计算机程序流程为基础, 按照该流程的时间顺序, 以自然语言对该计算机程序的各步骤进行描述。说明书对该计算机程序主要技术特征的描述程度应当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流程图及其说明编制出能够达到所述技术效果的计算机程序为准。

(二)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权利要求书撰写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 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 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无论写成哪种形式的权利要求, 都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并且都必须从整体上反映该发明的技术方案, 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而不能只概括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所具有的功能和该功能所能够达到的效果。如果写成方法权利要求, 应当按照方法流程的步骤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所执行的各项功能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如果写成装置权利要求, 应当具体描述该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 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

五、结论

计算机软件中的创意、处理过程、操作方法等技术方案的内容已经可以通过专利法获得保护。但是, 计算机软件开发都要经过功能限定、逻辑设计和编码三个步骤, 其中的逻辑设计是从结构、顺序、组织等方面来安排所选择和确定的软件功能的过程或步骤。这也成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最为重要的实质性内容, 这些内容非常复杂, 实践中如何在撰写申请文件中取舍这些的内容, 既可以满足发明创造内容充分公开, 又能够符合专利审查的专利性标准是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摘要: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主要是通过著作权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出租权等权利, 其并不保护开发软件所用的创意、处理过程、操作方法等。因此, 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先后承认软件具有可专利性, 将软件中的构思和技术方案通过专利法予以保护。我国亦将记载在申请文件中的软件发明创造通过专利性审查, 使能够解决技术问题、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并产生技术效果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授予专利权。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可专利性,专利审查,申请文件撰写

参考文献

[1]寿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M].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7:34.

[2]吕彦.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研究[M].法律出版社, 2005:51.

[3]刘春茂.知识产权原理[M].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2:387.

计算机软件保护 第9篇

一、计算机软件信息软件开发技术及其运用

(一) 常用开发技术

在开发中, 运用得较广的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包括以下种类。XML技术, 它包括了类似HTML的文本文件, 文件中能够存储结构数据和非结构数据, 并且其格式容易处理, 在软件开发中的应用较为普遍;Web Services技术, Web服务是XML后的产物, 可以描述数据和对象, 并保证文档数据有效, 在跨平台服务标准基本的格式中非常适用, 除了这些技术之外, 还有面向对象编程, Java、C++、C语言、VB.NET, Java Script、Regular Expressions、Design Pattems、Flash MX、Linux/Windows、SQL等, 这些开发技术各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 满足计算机软件开发的需要, 在实际应用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在软件开发时, 要根据具体需要合理选用, 以提高计算机软件开发效果, 满足用户的需求。

(二) 嵌入式技术

该技术能够将软件作为数字函数实现, 这些数据是被函数处理后所产生的数据, 嵌入式软件的核心就是这些函数本身所包含的意义, 它具有实时性和持续性的特征, 更能满足软件开发的需要。目前嵌入式软件的开发方法包括面向过程与面向对象开发方法、面向组件开发方法。进行计算机软件开发时, 应用嵌入式技术能够开发出性能非常好的软件, 并且与现实环境交互, 小巧灵活, 其应用潜力巨大, 发展前景广阔, 是较为理想的开发技术。

(三) 面向对象和构件化技术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软件开发面临更为复杂的环境, 市场竞争也更为激烈, 应用软件要求具备跨越异构平台的能力, 具有开放性的系统结构, 而应用传统开发技术会导致系统信息复杂化, 维护费用较高, 功能拓展困难等。而面向对象和构件化软件技术的应用, 提升了应用软件的互操作性、可扩展性、结构开放性等, 并且具有互操作能力和强大的可扩展能力, 给整个计算机软件开发带来新的变革。在实际应用中, COM、Jav Beans、CORBA都是以面向对象和构件化软件技术为基础, 适应性强, 应用效果良好。

(四) 网络通信技术

这种技术是近年来出现的, 主要以无线网和局域网为局部设施, 呈现数字化和信息化的特征, 在全球具有广泛的连通性, 没有统一的控制系统, 各节点具有较高的自治性, 同时互联网将各信息孤岛连接起来, 不仅整合了计算设备能力, 还拓展了分享范围, 对整个计算机软件运行有着重要的意义。除此之外, 新的计算机软件运行平台重视自治性和协作性, 提升了软件中间技术的发展空间, 拓展了计算机的应用量。随着软件开发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软件产业还需要进行创新, 向知识密集型转变, 提高其技术含量, 以更好的满足计算机软件开发的需要, 提高开发水平和软件使用效果。

二、计算机软件信息软件开发技术的发展趋势

(一) 软件开发技术的开放化发展趋势

指的是软件源代码的开放性和软件产品的标准化, 由于开发技术的开放化, 从而便利了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的交流与学习, 有利于促进工作人员的相互进步, 不仅能够提升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质量, 也有利于促进计算机软件的发展与进步。

(二) 软件开发技术的网格化发展趋势

指的是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的一种重要发展趋势, 网格化表示的是一种网络存在形式, 对促进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的交流和共享有着重要的作用。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各地的联系正一步一步增强, 网格化也是软件开发技术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 便利了提供各种服务, 促进开发技术的进步。

(三) 软件开发技术的智能化发展趋势

指的是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有着人们的思维和运行方式,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取得了快速的发展, 应用也十分广泛, 将来软件开发技术也将朝着这个方向发展。如果智能技术得到有效应用, 不仅便利计算机软件的操作, 对整个计算机软件开发也必将带来新的变革, 推动开发技术的创新发展。

(四) 软件开发技术的融合化发展趋势

随着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传统的电气化、机械化、自动化等软件将会升级, 转化为智能化、数字化、网络化, 并成为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的核心与关键, 这些技术的融合能够促进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的进步, 也有利于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其重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五) 软件开发技术的服务化发展趋势

指的是在开发中以客户为服务对象, 全面面向客户, 为客户提供优质、一流的服务, 在进行计算机软件开发的时候, 应用最先进的开发理念, 最先进的开发技术, 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以满足客户需求, 也为计算机更好的运行和工作提供保障, 提升使用效果, 更好的满足用户需求。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 计算机软件信息软件开发技术具有重要作用, 能够促进计算机正常运行, 提高计算机整体性能。今后应该重视开发技术的运用, 并把握其发展趋势, 推动计算机软件信息软件开发技术的创新发展, 从而更好的满足客户需求, 提高开发技术的运用效果。

参考文献

[1]刘凯英.浅谈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的应用及发展[J].无线互联科技, 2013.

[2]张旭.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的应用[J].硅谷, 2013.

[3]袁建波.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的应用研究初探[J].电子制作, 2014.

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保护及恢复技术 第10篇

1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系统现状

计算机的保护主要有硬件和软件的保护两种, 硬件里的系统保护是在操作系统和硬件层之间进行的,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的计算机普通服务器在硬件的设置中都存在着避免对软件系统的非授权修改和用户对于各类资源的使用, 在这方面我国的计算机系统缺乏一些保护功能, 存在恶意破坏计算机的状况。软件系统则是在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中进行的, 在应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程序的冲突情况, 因此系统保护卡对于计算机的正常运行是十分重要的。

对软件的保护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 即防止对软件系统的非授权修改和尽可能减少对各种资源使用的限制。但是目前的计算机服务器在硬件设计中没有考虑这方面的功能, 只有一些简单的保护措施, 但是无法阻止故意的破坏, 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用户对硬盘资源和计算机软件的正常使用。计算机软件系统大致分为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 应用软件时为用户解决某些特定问题的而开发的程序软件, 通常涉及到相关领域的一些知识, 如财务管理软件等。系统软件属于管理和维护的计算机资源软件, 主要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程序设计语言、系统服务程序金额网络软件等。操作系统属于系统软件的核心部分, 关系到用户对各种软件和程序的应用状况。

2 系统保护卡原理以及发展缺陷

我国在计算机软件系统保护方面起步较晚, 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才开发出一些基于DOS系统的保护卡和软件, 这些保护卡和软件基本原理都是通过重定向DOS的写中断来将硬盘的写操作转变为假写, 以此来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系统保护卡实质上是一块微型设备, 被安装在ISA或是PCI上, 其核心部件是一块小型芯片, 这块小型芯片的容量在1-4MB之间。系统保护卡根据计算机插槽类型的不同分为ISA和PCI两种。PCI设备本身具有自动中断号及分配地址的功能, 因此硬件冲突的情况一般不会发生, ISA类的系统保护卡则会发生此类冲突, 一旦出现这种现象, 必须通过人工操作进行修改。为此, 市面上ISA类卡基本被PCI类卡所取代。

这些保护卡和软件的早期技术不够先进突出, 使这些产品都具有一些缺陷, 具体表现在:兼容性差, 仅适用于DOS系统;容易造成系统运行速度下降并且限制用户对硬件资源的使用;这类产品的最大缺陷是没有办法防止高级工具软件对磁盘格式化, 因此安全性相对较低;没有充分考虑到数据破坏之后的软件恢复问题。近年来, 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 越来越多的新型系统保护卡被研发出来, 这一代的产品在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等功能上有了很明显的提高。这些产品除了具备基本的保护功能外, 还兼具网络恢复功能, 因此被迅速地推广。系统保护卡的功能可以分为单一功能和多功能两种, 多功能系统保护卡实际上是一种带有BOOTROM芯片的网卡, 其芯片具备网络引导程序功能和系统程序保护功能。还有些芯片集成了网络管理程序和克隆程序, 这类系统保护卡已经成为了市场上的主流产品, 受到用户的喜爱。

3 计算机软件系统保护和恢复措施

3.1 Ghost软件的使用

Ghost软件是一款功能强大, 使用范围较广的软件, 可以实现硬盘与硬盘间的对拷、两个硬盘的对拷、两个硬盘分区的对拷和电脑与电脑间的对拷, 并且可以压缩信息成一个影像文件。对Ghost软件进行使用时, 要先进行系统分区, 通过C盘生成影像文件, 只要运行程序时把保存在非系统区的文件恢复到吩咐就可以了。在安装的过程中如果要把一台计算机的系统和软件安装好, 然后利用Ghost软件对系统或者硬盘进行备份, 再把备份恢复到其他计算机上以达到良好的效果, 避免重复劳动, 提高工作效率。

3.2 使用保护卡和恢复系统数据的办法

我国目前最比较流行的硬件数据保护和局域网数据恢复硬件是海光蓝, 这种硬件具有很强的独特性和新颖性。如果几台计算机同时发生故障, 用这种方式只需要恢复一台计算机的系统管理, 再将其他计算机系统进行还原即可。海光蓝具有针对性的自动连接、网络唤醒、数据同步传输和网络拷贝功能。它能够脱离对计算机系统的依赖, 能够应付更加恶劣的计算机问题。能够就有效地防止病毒感染或者操作不当造导致系统崩溃问题的出现。在海光蓝对计算机系统进行保护时, 需要对每一个计算机系统都设置密码以防多人使用中出现电脑数据丢失的情况而造成信息泄漏。

3.3 使用单机和多机系统的备份和恢复方法

通常情况下, 如果计算机的某些程序无法正常运行时, 只需要将映像文件恢复到C盘, 但是对于文件较大, 一般的软盘无法融入的程序来说, 就要在计算机的本体上安装硬盘保护卡以保护计算机系统安全, 有效的避免病毒的骚扰和进入。对于配置一样的机房多台计算机来说, 如果他们都受到损坏, 就要在一台计算机上安装系统软件再通过Ghost软件克隆岛其他计算机中以提高工作效率。另外还要增加对计算机保护功能的支持, 使用相关的杀毒软件来防止病毒的入侵, 提高计算机的安全性能, 保证计算机能够正常使用。

4 总结

计算机如今运用越来越广泛, 计算机技术也越来越成熟, 计算机软件系统也越来越完善。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保护和恢复是十分重要的, 能够有力的抵挡黑客的入侵。必须要在更多层次和更多方面对计算机系统进行研究, 提高计算机的安全性, 不断开拓思维, 让计算机能够更好的为我们服务, 更好的在学习工作中得到运用。

参考文献

[1]殷贤勇.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保护及恢复技术漫谈[J].科技资讯, 2013 (11) .

[2]姚渝春, 李杰.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保护及恢复技术[J].重庆大学学报, 2002, 25 (10)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分析 第11篇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 商业秘密 版权 专利权

中图分类号:TP31 文献标识码:A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直是学界不断争论的焦点。2001年国务院公布实施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定义了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具有文字作品性和技术功能性双重属性,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特殊的客体。一方面,计算机软件是一种表现为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的编程,可为计算机人员所读懂;另一方面,计算机软件具有功能性,是为解决特定问题而存在的,具有很强的功能性。于是,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而言,商业秘密保护作为一种消极的保护模式已逐渐摒弃,但是版权保护与专利保护却争论不断。

菲律宾开辟了世界范围内采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先例。上述已经提到,由于计算机软件实质上是由一系列编码写成,对于计算机人员来说,读取编码信息与读取一般文字作品在了解创作者意图上并无不同,也正因为此,版权保护模式成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主流。然而,随着对计算机软件的认识的加深,人们开始认识到对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不足。版权旨在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而非作者的思想,但对于计算机软件而言,对其保护的真正价值却在于版权所不予保护的思想即设计构思。一般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他人的源代码很轻易地就了解到作者的意图,继而不经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写出功能相同却源代码不同的程序,从版权法上说,这不是侵权,但这却是对权利人的极大的不公平,不利于作者的积极性和社会的创新;版权法只保护非功能性的表达,但于计算机程序而言,代码的表达目的正是为了实用性,这样就很难界定哪些是版权法所保护的范围,哪些是版权法中不予保护的惯常表达。

由于功能性是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核心,即便计算机软件的文本也不属于用来交流思想感情的“作品”,这种文本并不像普通作品那样用于向人揭示和传达算法思想,而是用于实现某种功能。当然强调程序文本的主要功能不是传输思想,并不是因为程序文本自身的难读或者不可读的特性,而是因为程序文本的最终功用性。专利法的特点就是以技术公开换取法律上一定时期垄断权。专利法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包括了软件思想和表达形式,专利法的保护模式使得开发者对于自己的编程有了很高的独占权,鼓励创作者对产品或方法予以改进。然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模式不足之处在于,正是因为专利保护模式赋予了创作者更高的独占权,因而不易把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另外专利法对于计算机软件从设计到思想的保护很容易使这种保护陷入对于思想的限制之中,从而阻碍社会的发展;再者专利法要求的申请客体必须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并非所有的计算机编程都具有这三性,因而要用此标准来评价计算机软件也具有不现实的因素所在。

正是由于版权法保护模式、专利法保护模式都有各自的弊端,不能对计算机软件予以全面地保护,因此有的学者提出用专门立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然而这并不是长久之策,试想每当一个新鲜事物出现,就用新的专门的法律来进行保护,那么随着新鲜事物的不断出现,法律将变的多么冗杂和无条理。美国在1978年在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上提出“二步审查法(two prongs test)”,所谓二步审查法是指在评定一项计算机程序是否可以取得专利保护时,首先审查该程序是否为纯粹的数学算法,如果不是,则可以成为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如果是,则进一步审查该数学算法是否与物理部分或是制造程序有关,如果有关的话,也可以取得专利。

可以说,美国的二步审查法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也对我们在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上起到了借鉴作用——分部分保护。即,既然不能从整体上对于计算机软件单纯的版权保护或者单纯的专利权保护,鉴于计算机软件特殊的文字性与功能性的并存,可以将计算机软件分成功能性的和文字作品性的两个属性部分来单独进行保护。从既保护形式又保护内容的要求来看,版权法和专利法结合的保护模式是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最佳渠道:依靠版权法可以保护软件的表达,依靠专利法可以保护具有创造性的设计构思。当然,对于计算机软件的这种分开保护还只是一个理论上的设想,在司法实践中会不会产生与理论上相吻合的结论,还有待实践予以证明。

参考文献

[1]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8(3).

[2]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 崔国斌.专利法上的抽象思想与具体技术——计算机程序算法的客体属性分析.清华大学学报,2005.3.

对计算机软件属性和保护方式的认识 第12篇

1 计算机软件的本质属性

1.1 计算机软件具有作品性与功能性的双重属性

计算机软件是软件工作者的劳动成果, 如同其它作品一样, 凝聚了软件工作者的智慧和辛勤的劳动, 同时编写软件不是单纯的思维逻辑过程, 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工业的生产, 要产生技术效果, 解决技术问题, 没有任何技术效果的软件也只能是一个摆设。同时, 软件不是用来欣赏的作品, 而是必须具有实用性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可以用版权法来保护, 具有功能性则可以用专利来保护。软件的作品性与功能性是软件兼有著作权和专利权客体双重属性的根本原因。

1.2 软件具有可执行性

软件的设计就是为了能够将软件应用来解决一定的问题, 其可执行性是软件的生命。各国对于软件的可执行性有不同的表述。美国版权法的表述是“直接或间接用于计算机”;日本著作权法的表述是“为使电子计算机发挥功能、并可运算”;我国软件保护条例指出, 程序必须是“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

1.3 计算机软件更新速度快

微软从20世纪90年代推出独立视窗操作系统w i n d o w s以来, 从w i n d o w S 9 5、window S98到wind。w SZ000、windowsxp再到最新的vista系统, 科技的进步让我们觉得电脑操作越来越简单易学, 越来越人性化, 这一过程仅花费了不到20年的时间, 平均更新周期也就是3、4年。相比较于系统软件, 应用软件针对的是不同问题的解决方案, 解决问题不同软件就不同, 解决方案不同软件也会不同, 因此应用软件更新更加迅速, 错综复杂。

1.4 计算机软件开发过程复杂, 复制改编较容易

软件的开发步骤较为复杂, 涉及的人、物等各种资源较多, 同时需要众多部门的协同配合和程序员的大量工作, 要选择适合的开发模式才能在控制成本的同时完成软件开发工作, 在软件开发完成之后, 有时还会追加许多变更和长期的软件维护。但是因为软件容易被复制改编, 软件开发人员的辛勤劳动成果可能一夜之间化为乌有, 如改编程序中的变量名, 加入一些无意义的语句等等方法都可以使程序本身大变模样, 但其功能基本不变。

2 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几点认识

2.1 贯彻单独立法, 扩大保护范围

2.1.1 计算机软件单独立法保护保护对象的范围应该广泛

保护的客体除软件的表达方式之外, 还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包括软件的思想, 从根本上体现对软件的价值保护。

2.1.2 计算机软件单独立法采取自愿登记制及审查制, 要求软件公开

为避免重复开发及有利于国家对软件行业的管理, 计算机软件立法应采取登记审查制。即计算机软件只有在经过登记并审查合格后, 才能获得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最终价值体现在其“功能性”上, 更接近专利意义上的发明创造, 也应该进行充分公开, 以促进新的软件的开发, 继而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

2.1.3 软件开发者有权选择商业秘密法保护计算机软件

根据软件的自愿登记制度, 要求将软件的相关资料公开。而一些软件开发者并不愿意这样, 他们认为公开软件容易使软件的秘密泄露出去。且因为软件时效性较短, 诉讼成本较高, 使他们不愿接受登记审查制。单独立法确立的自愿登记制满足了这部分软件开发者的愿望, 他们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进行登记, 以取得保护。在不进行登记的情况下, 软件开发者有权获得商业秘密法的保护。

2.1.4 计算机软件单独法的审查标准高于著作权法, 低于专利法

软件权利的取得方式可以是类似于专利的申请制, 但是审查的期限要结合软件的自身特点, 比专利审批的时间要短。审查的标准要放宽, 可以采取构成商业秘密条件中的“创造性”标准, 只要是独立创作并具备一定的创造性即可, 同时结合一定的“价值性”, 即软件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或经济价值标准就可以受到保护。而且软件不必同硬件结合, 就可以获得相应的保护。

2.2 打击盗版软件, 降低正版价格

据统计, 目前除政府机关已经全部使用正版软件外, 其他企业、个人使用正版软件的比例不到5%。为什么我们有如此完善的法律体系, 为什么我们采取如此得力的措施, 盗版软件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呢?有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利益的驱使。正版软件的价格是盗版软件的4~20倍, 甚至还要高, 况且, 盗版软件有很大的需求空间, 这使得盗版软件商获得了巨大的利润。虽然我国版权执法部门打击盗版的举措非常多, 组织专项行动, 对软件销售市场进行明察暗访, 没收销毁盗版光盘等等, 但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笔者认为更为关键的问题应该是降低正版软件的使用价格。如果正版软件的价格低到和盗版软件差不多, 就算稍高一点消费者恐怕都会选择正版软件。如果大家都不去买盗版软件, 那么就没有人再去冒违法犯罪的风险制造销售盗版软件了。

随着计算机技术在生产、生活等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 计算机软件所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举足轻重。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不遗余力的发展自己的软件产业, 以此带动其它产业高速发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法律保护己经是毋庸置疑的, 各国已经达成共识。在近年来的知识产权历史上, 软件保护一直是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本文只能粗浅地就相关问题做些论说, 尚有不到之处, 留待以后进一步关注与研究。

摘要:在今天的信息时代, 计算机的广泛应用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的各个领域带来了极大便利, 而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的灵魂和应用的关键。因此,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分析了计算机软件发展的时代背景和计算机软件所特有的属性, 对其保护方式进行了讨论, 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属性,保护方式,个人认识

参考文献

[1]张平.知识产权法详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 7 (第1版) .

计算机软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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