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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培训项目合同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合作培训项目合同(精选12篇)

合作培训项目合同 第1篇

合作培训项目合同

甲方:

乙方:

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于年月日在签订的合作培训合同,合同条件如下。

一、合同内容及范围

1.甲方与乙方合作培训酒店服务员工。由甲方负责培训事项,乙方负责学员的就业安排事项。

2.甲方负责按乙方的要求负责培训学员,培训的后的学员素质必须符合乙方的要求,同时,必须遵照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

3.甲方培训学员完毕后,所有员工将由乙方负责安排就业,就业合同在培训完毕当日由乙方与学员单方签订。

二、培训合作方式

培训方式由双方合作完成,其中所有因培训所需涉及费用均由乙方支付,而甲方主要负责培训的具体事项,包括以下内容:(请潘老师完善培训的具体内容)

三、费用及支付条件

1、培训所需费用包括如下内容:

2、乙方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向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一次性支付培训费,自培训招生事项完毕之日起一周内完成转帐事宜。

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为:

四、保证及索赔

1.甲方保证在合作期间在按照行业的一般标准培训出合格的酒店员工供乙方业务所需

2.乙方保证在甲方按照要求完成培训学员事项后,负责安排学员的就业,并保证按照所有培训之学员的培训内容安排就业,绝不用作其他用途或做他类就业。尤其不能将所有培训之学员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3.如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两万元)人民币;如乙方未及时支付培训费导致甲方无法正常安排培训事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两万元)人民币;如果乙方未能在培训结束后安排学员就业,应向甲方支付信誉损失费,合作风险费等违约金20000元(两万元)人民币。

五、诉讼

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诉讼解决。

2.甲乙双方约定因本合同所引起的一切争议由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2006年9月25日签订。合同签字之日即为合同生效之日。

2.从合同生效日算起,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

3.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及补充,需由双方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此文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甲方法人代表乙方法人代表

合作培训项目合同 第2篇

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参与研究开发 项目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规定, 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本合同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1. 技术目标:

2. 技术内容:

3. 技术方法和路线:

第二条 本合同合作各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分工承担如下工作:

甲方:

1. 研究开发内容:

2. 工作进度:

3研究开发期限:

4. 研究开发地点:

乙方:

1. 研究开发内容:

2.工作进度:

3研究开发期限:

4. 研究开发地点:

丙方:

1. 研究开发内容:

2. 工作进度:

3研究开发期限:

4. 研究开发地点:

第三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作各方确定,采取以下方式对研究开发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 合作各方确定,各自为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和条件:

甲方:

乙方:

丙方: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五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及其他投资:

甲方:

1. 提供或支付方式:

2. 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

3. 使用方式:

乙方:

1. 提供或支付方式:

2. 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3. 使用方式:

丙方:

1. 提供或支付方式:

2. 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3. 使用方式:

第六条 以提供技术为投资的合作方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合作一方或多方因实施该项技术而侵权的,提供技术方应当

第七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合作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向其他合作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其他合作方应当在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八条 未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合作一方或多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不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转让的具体内容包括:

合作培训项目合同 第3篇

本刊讯截至4月14日,菏泽市兴业农机专业合作社在社长徐兴业带领下,早规划,早行动,带领社员代表北上南下,考察跨区作业市场,了解掌握跨区作业信息,已签订农机作业合同1.3万亩。与河北保定、河南沈丘签订跨区作业合同各1500亩,与本村及周边乡镇签订10000亩,与河南驻马店、河北天津的作业合同正在洽谈中,预计签订作业合同超过2.5万亩。合理确定了跨区作业服务半径,提高了跨区作业的规划性和目的性,为增加机械化作业收入奠定了坚实基础。

谨防利用合作合同欺诈 第4篇

一、劳保手套加工合同欺诈

这类信息多出自山东临沂等地,有时在同一报刊上可看到几家类似的加工合作信息,再看地址,竟然在马路东头一家、西头一家,或在马路两边对门。烟台人杨某据广告提供的加工信息,与“临沂某某劳保用品厂”签订了劳保手套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厂免费提供加工设备和原料;产品全部由该厂回收,现金结算付给加工费,批结批清;回收手套的质量标准是眼看手模,没有瑕疵即可;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收取杨某数千元的押金。杨某认为,厂方免费提供设备和原料,收取押金也在情理之中,厂方不会不讲信用,万一……,还有厂方的设备和原料在押着。于是,杨某就如数交付押金。但等杨某送交产品时,该厂以产品不合格为由拒绝回收,杨某与之理论,说手套质量没任何问题,该厂仍坚持说不合格,要求解除加工合同。后来,在工商部门对该厂依法查处时发现,该厂提供给加工户的是劣质设备和原材料,按其收取的押金作价,比市场价格要高出许多。其目的是通过订立手套加工合同,设置合同陷阱,高价推销劣质设备和原材料,非法谋利。

二、联营合作合同欺诈

山东莘县某某贸易公司,在报刊上发布联营合作的广告信息,条件较优惠。张某看到后,经过联系洽谈,与该公司签订了合作生产打气筒、颗粒机的联营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免费提供原材料;张某利用现有厂方和设备进行加工生产,并交纳合同定金;产品全部由该公司按双方商定的价格回收。张某认为,该公司免费提供原材料,交付定金也不会有多大风险。可是,在张某交付定金后,该公司以张某不能出具银行担保、其设备不能生产合格产品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将定金非法占有。后该公司被莘县工商局依法查处。

三、蜗牛养殖合同欺诈

山东滨洲王某发布蜗牛养殖的虚假广告信息,称蜗牛是含高蛋白质的营养食品,在大宾馆、酒店是上等菜肴,供不应求,养蜗牛成本低,易管理,利润大,成品蜗牛全部按价回收,短时间即可收回蜗牛种款投资。以此引诱多人与其订立蜗牛养殖收购合同,每人收取蜗牛种款6000多元。待养殖户按标准交回成品蜗牛时,王某以蜗牛达不到回收标准为由拒绝回收,并携款逃走。后经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责令其退回骗取的种牛款,为养殖户挽回了部分损失。

项目合作合同 第5篇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 果品批发 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以果品批发项目为投资主,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乙方占出资总额的___%。

第二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第三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

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 _____年__月__日

舞蹈培训合作合同 第6篇

甲 方:

乙 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舞蹈教学合作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作内容:

拉丁舞和瑜伽培训项目的招生及教学

二、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三、合作方式:

甲方负责舞蹈招生、提供教学场地。乙方负责舞蹈教学。共同经营蔓姿艺术学校拉丁舞和瑜伽类培训项目。

四、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提供相应的舞蹈训练教室及舞蹈培训所需的硬件设施,满足乙方正常舞蹈授课,并承担房租、水、电及物业等费。

2.负责日常事物及培训机构外围行政协调工作。

3.负责培训机构的招生推广工作。

4.负责学校所有工作安排、工作计划,(至少一个季度制定一个文案),经双方同意后配合执行。5.所提供的培训教室、场地,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培训教室类装饰要求的相关规定。

6.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如有违反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一切损失。

(二)乙方责任:

1.负责舞蹈授课的全部内容,定期做公开课向学生家长汇报学生成绩。

2.负责少儿舞蹈培训的教学任务及汇报演出(每季度制定教学大纲,每月做教学计划及教学方案)。

3.负责正常授课,不得随意取消授课,如有变动需提前与甲方沟通联系。

4.配合甲方的招生推广工作,遵守培训中心的相关管理制度。

5.根据甲方制定的文案内容,制定相应的工作文案,双方同意后配合执行。

6.应全身心投入教学,并要有计划的进行教学活动,不得无故违约、旷课或迟到。

7.不得私自向学生及学生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欺诈、蒙骗学生及其家长,否则乙方将为此承担一切后果。

8.乙方到甲方所在地的交通费、通信费、伙食费由乙方自理,如因教学需要在甲方所在地住宿,住宿地由甲方提供。

9.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如有违反本合同,应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五、利润划分

1.收取学生报名费并由甲方保管,按照舞蹈类实际招生人数学费总金额分成,甲方占学费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乙方占学费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甲乙双方按照整月结算,次月3日对账,双方确认同意后5日按照合同比例正常分成。

2.合作期间如有商业演出,所得收入,除去学员的补助及其他杂费后,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分配,(即甲方50%,乙方50%)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附 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另行协商,需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之法律效益;

2.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即告生效;

3.如遇认为不可抗拒因素(如战争、地震等)双方可友好协商解除此协议;

4.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权利或义务以其他方式转让于他人,除非获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乙方代表:(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培训合作合同 第7篇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乙方:

法人代表: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签定本合作协议。甲、乙双方愿意遵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

一、总则

1、乙方在 区域内和甲方合作成立招生辅导点,从事建造师考前培训的招生和培训。

2、甲方在xx网上,列明乙方地址和电话,以证明乙方的合作身份。

二、利益

1、远程辅导学员(签约高通过学员除外):按当前甲方公布的对学员收费价格为指导价格,并以此为乙方 折的结算价格的计算依据。乙方每次结算开通尽量保持课程卡总数不低于10张(保过班除外),以节省费用。汇款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A:网络精讲班

课程指导价格

一级建造师公共课300 /科

一级建造师专业课 500/科

一级建造师报4门全科 1200/4科

二级建造师公共课 300元/科

二级建造师专业课 500元/科

二级建造师报3门全科 1000元/3科

B:网络串讲班

课程辅导时间指导价格一、二级建造师公共课约考试3周前200元/ 科一、二级建造师专业课约考试3周前300元/科

一级建造师全科约考试3周前800元/4科

二级建造师全科约考试3周前600元/3科

C:模考串讲强化班费用:

课 程辅导时间学费

公共课模考串讲强化约考试3周前900元/科

专业课模考串讲强化约考试3周前1500元

全科模考串讲强化约考试3周前3000元

注:①网络精讲和串讲不收取资料费,教材由学员自理,可以代购,邮寄费自理,请提前联系。

②一级或二级建造师培训同时参加网络精讲和串讲班的,一级学员合计指导价格1600元/人;二级学员合计指导价格1400元/人。

③乙方在一级建造师开始报名以后一个月内结算额低于3000元,本协议自动解除。

④乙方精讲和串讲班的最低结算额度为人民币15000元,考前20天为计算日期。否则甲方有权不与乙方合作高通过班。

对于强化学员按培训函明确的条款给予单退考试没有通过课程的强化费,并由甲方、乙方各自全额退出获得的相应强化费。

D:网络高通过班:

按当前甲方公布的对学员收费价格为指导价格,并以此为乙方 折结算价格的计算依据。

课程指导价格资料费

公共课《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500元/科150元/科

《建设工程经济》1500元/科150元/科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1500元/科150元/科

《施工管理》1500元/科150元/科

专业课《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2000元/科150元/科

《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2000元/科150元/科

全科一级建造师全科6000元/人600元/人

二级建造师全科5000元/人450元/人

注①.资料处理费:每科150元交给甲方,教材由学员自理,可代购,邮费自理,请提前联系。

②.由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协议样本以乙方名义和学员签定培训协议,对于考试没有通过的学员按样本协议的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乙方各自全额退出获得的相应培训费。学员培训协议的样本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③.网络高通过班培训总科目数不得低于20科,提供学员真实资料(姓名、电话、身份证号、学习科目等详见报名表)。

2、面授学员:乙方按照甲方确定的面授学员收费标准的 折和甲方结算。

3、甲方不承担开票税收,乙方在学员报名时负责消化税收费用。如需甲方开票,乙方按照开票额的5.55%承担税收。

4、甲方的新项目,乙方可以优先合作,须另行签定合作协议。

5、合同期结束后,可以解约或续约。

三、付款

1、付款方式:乙方将学员电子报名资料发送给甲方,并把实际的约定结算费用打入甲方指定的帐户内,甲方收到后必须在4个工作日内把开通的学习卡帐号、密码给予乙方,不得延误。

汇款指定账号:,户名:;银行卡号:

2、远程培训是电子虚拟服务产品,学习卡帐号开通后,不办理退学。

四、学员收费

乙方直接向终端学员提供服务时,必须按照约定指导价格销售,优惠幅度不得大于9折,集团报名优惠幅度不得大于8折。

五、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对本协议内容保守秘密,对因一方(含一方员工)对协议内容公开而造成的相对方经济和名誉损失,由泄露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不得违反本协议,被侵权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向对方索取由此造成的经济以及名誉损失的赔偿。

2、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执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当事人则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进行仲裁。

七、协议生效、有效期、续签、失效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2008年3月20日结束。

2、本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期满,如双方愿意继续合作,应在协议到期前30天内续签协议;如双方达成共识,结束合作关系之日起,本协议失效。

八、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进一步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2、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在甲方。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签字: 签字:

日期: 2007年3月22日 日期:

合作培训项目合同 第8篇

关键词:印尼作业合作 (KSO) ,效益,策略

作业合作合同 (以下简称K S O合同) 是印尼国家石油公司 (Pertamina) 或其所属上游企业 (PT Pertamina EP以下简称PEP) 与印尼境内外投资者签订的作业合作协议, 是目前Pertamina对外合作的主要形式之一。

一、KSO合同主要条款

第一, 合同期限:一般为15-20年。第二, 基础产量:基础产量属于印尼政府和P E P所有, 一般根据历史产量趋势确定。以合同签订时初始基础产量为基准, 按规定的年递减率得出每月的日基础产量。第三, 义务工作量:作业者必须在三个合同年度内完成规定的钻修井、地面建设等产能工作量, 如未按期完成, P E P有权终止合同。第四, 工作计划及预算 (W P&B) :作业者每年需向P E P上报工作计划和预算及单项工程费用核定单 (AFE) , 只有经PEP批复的WP&B和AFE的成本费用才能回收。第五, 可回收成本:可回收成本包括当年费用化支出、资本成本折旧及以前年度未回收的成本;当期可回收成本上限为当期增产油收入的80%, 未回收的成可向以后期间递延;如某一年度产量低于基础产量, 可选择递延至以后年度回收或是当年按照可回收成本60% (当年成本小于总销售收入) 或50% (当年成本大于总销售收入) 回收资金, 未回收部分不能回收。第六, 收益分配:可分配收益为增产油收入减去当期可回收成本的余额, 作业者按照规定比例享有可分配收益, 执行中的K S O合同, 作业者分成比例为原油16.6667%-26.7857%, 天然气31.6667%-53.5714%。第七, 国内义务油:当期可回收成本小于增产油收入时, 作业者需上交国内市场义务油, 数量为作业者分成油量的25%, 价格为当期原油平均销售价格的25%。第八, 资产所有权:PEP移交或作业者新购的资产属于印尼政府, 协议期满或终止后, 作业者须移走作业区内设施设备, 对井场进行复垦。第九, 银行保函及预存款:作业者应提供三年义务工作量概算10%等值的银行履约保函, 并在前三个合同年度内, 每年按义务工作量概算金额分期向共管账户预存资金。

二、与PSC合同异同

印尼的KSO合同与PSC合同本质上都是产量分成性质的国际石油合作模式, 具有该类合同模式的基本内容:

第一, 印尼政府拥有石油资源的所有权;第二, 印尼政府与作业者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分成;第三, 印尼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通常掌握管理权和监督权, 而日常管理由作业者负责;第四, 如果盈利, 应按照合同规定税率交纳所得税;第五, 合同区内资产所有权归属印尼政府;第六, 需要上交国内市场义务油, 政府按照10%、15%或25%返还国内市场义务油费。

但是, KSO又与PSC存在明显差异:

第一, 签约主体不同, K S O合同签约主体是PEP, 而PSC一般是与政府直接签订合同;第二, 区块性质不同, K S O合同区块一般为已进入开发中后期的老油田, 需要应用新技术进行增产, 而P S C合同区块多为勘探期的新区块, 需要作业者承担勘探风险;第三, 头份油/基础油不同:KSO合同不存在头份油且基础油不分成, 全部归属于印尼方, 而P S C合同多有头份油条款, 一般比例为总产量20%, 印尼方和作业者按照规定比例分成;第四, 项目运营模式不同, K S O合同的作业者在印尼注册非法人项目执行主体视同于PEP的分公司管理, 无需建立联合账簿, 主要由PEP审批年度计划和预算;P S C合同的作业者需要建立联合账簿, 直接由印尼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年度计划和预算。

三、KSO合同收益分配模式

如图1所示, 以国内某综合性石油公司A公司与PEP签署的KSO合同为例, 每月原油总产量扣除基础产量得出增产油产量, 进而计算出增产油收入;首先以增产油收入80%为限先进行成本回收, 剩余部分是可分配收益, 作业者占25%;如符合条件, 作业者需要上交国内市场义务油并得到相应的费用返还;可分配收益扣除义务油加上费用返还计算得出应税收入, 按照合同规定的综合税率40%缴纳所得税后, 得出合作方的分成收入;作业者取得的成本回收与分成收益之和构成合作方税后总收益。

四、作业者效益分析

以A公司的KSO合同为例, 假设总产量120桶, 基础产量20桶, 油价1美元/桶, 当期可回收成本合计为80美元, 计算各方收益 (见表1) 。

按照表1计算方式, 在增产油收入不变, 可回收成本变动情况下, 各方收益变动见表2。

金额单位:美元

注:可回收成本大于80美元时, 超过80美元的部分需要结转到下一期间进行回收, 计算中方净收益时, 不考虑结转部分的成本。

根据表2, 中方总收益在增产油收入的12.1875%-83%之间波动, 中方净收益在增产油收入的0.1875%-12.1875%之间波动;同时, 中方收益与当年可回收成本成正向变动, 而中方净收益在当年可回收成本小于等于80美元时, 与其成反向变动, 因此, 项目效益主要受到产量、油价和可回收成本等因素的影响。

五、作业者经营策略

(一) 选择合理成本回收时间

根据经验, 作业者在接管油田后, 一段时间内产量可能会低于基础产量, 而针对该类情况, K S O合同规定作业者可以选择当年回收50%/60%或者递延回收。由于以后年度将会有较多增产油, 因此如判断累计可回收成本不会超上限, 则应考虑将可回收成本递延, 而不是在当年直接回收, 避免产生直接发生不可回收损失。

(二) 选择较为有利支出方式

由于费用化支出可计入当年可回收成本, 在不超上限时直接回收;而资本化支出需要先形成资产, 每年通过折旧方式计入当年可回收成本, 一次性投入大、回收慢, 而且资产所有权属于印尼政府, 因此, 采用租赁等费用化支出方式比购建资产等资本化支出方式更有利于加快回收。

(三) 采取一体化运作新模式

由于KSO合同本身对作业者的回报率不高, 因此应当通过油田开发服务一体化经营模式运作, 能够取得更好的效益。A公司以独有技术的提高采收率为依托, 带动了钻井工程、采油工程、工程建设、化学药剂出口等关联业务一起进入印尼市场, 不但可以通过服务队伍提前回收资金, 而且可以充分利用相关知识产权和技术优势, 合理、合法加大相关材料、设备等成本, 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

(四) 做好各类风险评估应对

印尼政府油气监管体系较为严格, 方案审核、采购招标等手续繁琐、链条较长, 并且雨季时间较长, 施工进度可能被延误;同时, 印尼政府一般仅给予外国投资者派驻的外方总经理工作许可和签证, 其他外方人员无法取得合法工作手续, 且与PEP沟通主要工作语言为印尼语, 因此需要较多依靠当地员工, 而印尼雇员工作效率相对较低。因此, 需要充分考虑印尼政府、PEP、当地员工和居民可能导致的相关风险, 预先评估风险和损失水平, 测算盈亏平衡点, 积极准备应对预案, 以确保项目不会发生巨额亏损。

(五) 强化项目日常运行管理

一方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业务, 使各项支出合法、合规, 能够顺利通过印尼政府和PEP的可回收成本审计, 确保所有支出足额回收;另一方面要优化方案设计、科学部署生产, 优先安排投入产出比大于1的产能项目, 提升生产精细化管理水平, 以“小投入”换取“大收益”。

参考文献

[1]王念裕.印度尼西亚上游油气产品分成合同成本回收的研究[J].企业研究, 2014 (6) .

[2]金亚杰, 张蕾, 刘英博.印尼油田开发现状投资政策与合作机遇[J].国际石油经济, 2014 (1-2) .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若干问题探讨 第9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主体资格问题上规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可认定合同有效。2005年8月 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笔者对此有不同的认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地产开发资质,主要是审查有关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经济能力和技术能力。如果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在不具备经济和技术能力的情形下进行的,那么房地产经营活动如工程进度、质量又与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有关,所以在经营者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如工程质量低劣等情形的,即使经营者后来取得开发经营资格也无法改变以前工程质量低劣的事实。经营者属违法经营,未受到法律追究,反而可通过补办资格而合法化,这样势必存在负面作用,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故笔者认为,合同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即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合资与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区别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可以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通过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以合资方式开发经营房地产,一般是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或几方负责提供开发该土地所需的资金。各方的投入以股份的形式计算,组建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合资企业,由该企业开发经营作价入股的土地。企业的经营成果依照各方在企业中的股份进行分配。这种合资企业通常以项目公司形式组建。组建合资企业,其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非公司形式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通过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以合作方式开发经营房地产,同合资形式一样,也是一方提供土地,另外一方或几方提供资金,但是合作开发与合资开发最大的区别在于合作方式是合同型的,合资开发则是股权式的。在合作方式下,各方在开发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完全由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特别要约定,提供土地方的责任与提供资金方的责任,各方的收益分配比例,这个比例完全由各方商定,而可以不论其投入的多少。合作开发的经营,可以双方组建项目合作机构,也可以由一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如果是与外国投资组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开发,还应当遵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对合作行为的界定

由于现行立法没有对合作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从而导致在理论和实务中对合作行为的特征有不同认识。基于以往合作行为的实际做法和所形成的传统认识,多数观点认为,合作行为具有四个特征,即合作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即有明确体现。笔者认为,合作方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出资,共同出资作为认定合作的条件是毋庸置疑的,而且是必备的首要条件,但共同经营在目前的合作行为中已无足轻重,而且实际中许多合作方基于自身管理经验、能力等方面的不足,也是不参与经营的,而是由其他合作方独立经营,这也符合合同自由原则。考虑此现实情况,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因此,不应再将共同经营作为认定合作的条件。当事人可以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共同出资,但合作一方只享有固定利润,也不承担亏损和风险。

四、供地方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合建房屋,是否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关于这个问题,在我国的理论和实践中,多认为供地方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建房屋,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具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性质。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这是因为:第一,在合建合同中,供地方之所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合建房屋,主要原因是因开发资金不足所致。而建筑方之所以要与土地使用权人合建房屋则主要是因为没有土地使用权。所以,房屋合建合同主要是在一方有地而无钱,另一方有钱而无地的情况下产生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属于房屋建筑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因此,如果将用于合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视为转让,则必须要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而要达到这一法定条件,土地使用权人也就没有与他人合建房屋的必要了,他完全可以通过预售房屋形式筹集资金。如此,合作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第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入股,合作开发房地产。这里并没有将用于合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视为转让。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18条规定,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但这只是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以前的房屋合建合同发生效力,而对该法颁布之后的房屋合建合同并无意义。

项目(多方)合作合同 第10篇

项目合作协议由:项目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和项目运营、技术负责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

,身份证号:

,籍贯

乙:

,身份证号:

,籍贯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

项目,总投资为

万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

万元,乙方以项目总体运营及技术和客户资源。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

手续。

第四条 双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

第五条 企业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净利润的甲方

%、乙方

%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 企业债务按照甲方

%、乙方

%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 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每年项目总利润的 %进行固定投入。销售利润分红,一年结算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需要负责技术和市场开发及售后跟进,甲方负责管理及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三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

_________ 年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 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一方。第十四条

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第十五条

协议解除

1、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合作协议期满

3、双方同意终止协优议的4、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对企业有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双方可再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等本协议有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地址:

地址:

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

成项目合作合同 第11篇

关于《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北京鹏博士安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订立之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钟落潭新校区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合作

合同》的补充(修订)协议》项目的补充协议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原职务:总经理

乙方: 鹏博士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甲27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 李锦昆职务:董事长

鉴于乙方名称由 [北京鹏博士安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更名为

[鹏博士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详见附件工商部门证明),因此,有关各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生效前所签订的所有协议的乙方名称均变更为新公司名称。

第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使用旧公司名称向甲方履行合同义务及享有合同权利。

第三条 乙方承诺,如因乙方更名原因导致甲方损失,则乙方同意予以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项目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本协议使用的称谓和定义与原合同中所使用的称谓和 第 1 页 经办人页签

定义具有完全相同的含义。除本补充协议进行的修改外,原合同应维持不变并继续有效。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时,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五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以及相关合同中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本协议应由有关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及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本协议各方各执三份,各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甲方合同号:GDGZ01300354CN130

乙方合同号:

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北京鹏博士安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订立之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钟落潭新校区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合作合同》的补充(修订)协议项目合同

签字页

签署各方充分知悉且已理解本合同全部内容,于本页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各方均保证,本签字页之签名者已获有效授权并足以代表各方签署本合同。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鹏博士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项目合作开发合同 第12篇

合同编号: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项目名称: 甲

方: 乙

方: 中介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三、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甲方: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 系 方 式 通 信 地 址:

话:传

真: 电 子 信 箱:

乙方: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 系 方 式 通 信 地 址:

话:传

真: 电 子 信 箱:

中介方: 住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 系 方 式 通 信 地 址:

话:传

真: 电 子 信 箱:

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参与研究开发

项目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本合同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1.技术目标:

2.技术内容:

3.技术方法和路线:

第二条 本合同合作各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分工承担如下工作: 甲方:

1.研究开发内容: 2.工作进度: 3.研究开发期限: 4.研究开发地点: 乙方:

1.研究开发内容: 2.工作进度: 3.研究开发期限: 4.研究开发地点:

第三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作各方确定,采取以下方式对研究开发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

合作各方确定,各自为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和条件: 甲方: 乙方: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五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及其他投资:

甲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3.使用方式:

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帐号: 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3.使用方式: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帐号:

第六条 以提供技术为投资的合作方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不侵犯 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合作一方或多方因实施该项技术而侵权的,提供技术方应当

第七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合作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向其他合作方提出

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其他合作方应当在 日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2. 3. 4.

第八条

未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合作一方或多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不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 1. 2. 3.

合作一或多方可以转让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九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

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合作一方或多方损失的,合作各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承担风险损失: 1. 2. 3.

合作各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_________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合作一方或多方应在 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其他合作方产生损失的,其他合作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第十二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方式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甲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乙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合作一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 甲方:

乙方:

第十四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本合同最终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并由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第 种方式处理:

1.(完成方、合作各方)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⑴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⑵技术秘密的转让权:

⑶相关利益的分配权:

合作各方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并由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

第十六条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第 种方式处理:

1.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⑴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⑵技术秘密的转让权:

⑶相关利益的分配权:

合作各方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

第十七条 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并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阶段性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此阶段性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

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合作各方应以协商方式确定最终研究成果的完成人员名单。此研究人员享有在有关最终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 合作一方或多方利用共同投资的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

方所有。第十九条

合作各方确定:任何一方或多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造成其他合作方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应当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

1.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3.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乙方:

1.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3.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条

合作各方确定,任何一方有权利用本合同项目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完成方、合作各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第二十一条

为有效履行本合同,合作各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2.3.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作各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作各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因发生不可抗力和技术风险;

2.3.第二十三条

合作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四条

合作各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2.

3.4.

5.第二十五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合作各方以

方式确定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技术评价报告:

4.技术标准和规范: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6.其他:

第二十六条

合作各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年

中介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年

印花税票粘贴处:

—————————————————————————————

(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合同登记编号:

1.申请登记人:

2.登记材料: ⑴

3.合同类型:

4.合同交易额:

5.技术交易额: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印章)

经办人

合作培训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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