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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品安全储存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化学危险品安全储存(精选7篇)

化学危险品安全储存 第1篇

针对以上问题的发生,本人结合多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实践,谈几点粗浅看法供大家批评指正。

一相关背景情况

(一)基本概念

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基本上都属于危险货物。

(二)涉及的主要部门及相关职责

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 公安机关: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4.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5.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6. 卫生主管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

7.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8. 邮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另外,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等部门在物流业的发展规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管理方面也负有相应职责。

二危险化学品物流中的仓储现状

危险化学品物流涉及运输、装卸等6个环节,涉及10多个政府管理部门。限于篇幅,本文仅对涉及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与物流管理关系密切的危险化学品仓储环节加以分析。

(一)仓储业发展相对滞后。

我国危险品仓储企业主要分布在长三角、珠三角、渤海湾和东南部沿海港口城市,约占总量的60%;中部大中城市约占25%;西、北部地区约占15%。危险化学品仓库严重短缺,这在我国各地是个普遍而突出的问题。据调查,缺口在20%左右,在某些城市和化工产业发达的地区更为突出,缺口在30%以上。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石油化工产业发展迅速,而危险化学品仓库发展缓慢,远远跟不上需求。二是老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多在城区或近郊,由于周边环境问题,国家政策法规对其予以制约,限制其储存品种和数量,不允许扩大和发展,有的强行外迁或关闭。三是由于新建危险品仓库选址征地等准入门槛较严,仓库设施设备技术条件较高,投资大,投资者比较慎重。

(二)人才匮乏,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偏低。

一是一线人员业务技能水平普遍较低,农民工占比重较大,他们只能从事简单的货物收发业务和装卸搬运工作,根本谈不上采用科学管理和养护技术;二是企业对从业人员只重视安全教育培训,而忽视专业操作技能培训;三是缺乏既懂化工又懂仓储管理的复合型管理人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磨合周期长,多数需要专业“充电”,短时间内难以满足要求,老一点的人才由于行业发展快,跳槽频繁,不够稳定。

(三)产业布局调整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散乱状况没有完全解决。

为适应危险化学品发展需要,减轻仓库严重短缺的压力,不少地区开始规划建设专业化工园区,为危险化学品仓储物流业发展打造平台。如,随着我国中西部石油化工产业的快速发展,一批具有特色的化工物流园区和仓储基地、仓库码头、储罐库区等相继产生,如新疆储备基地、四川商业石油储备库、宁夏东宁化工物流园区、重庆长寿化工物流园区和新兴的西南云贵磷化工基地、广西北部湾三大化工物流园区等。广州等物流业发达的地区也按照“产业聚集,集约用地,确保安全”的原则,积极推进化工原料仓库区(危险化学品储存专区)的规划建设,以解决城市危险化学品仓库紧缺问题。但目前从全国总体情况来看,散乱状况依然存在,如广州市61家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分布在全市8个区。

(四)储存企业监管还存在薄弱环节。

安全监管部门通过经营许可对仓储企业进行了有效监管,但由于危险化学品仓库短缺,一些非法经营者大肆发展“黑仓库”无照经营,部分地区仍然存在企业非法存储危险化学品或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现象。这些仓库设施简陋,管理混乱,规模不大,数量不少,分布在各个角落,给城市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

(五)行业标准体系不健全。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行标准老化,多年没有修订,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二是许多仓储环节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如仓储作业流程标准、货物堆码技术标准规范、入库验收标准规范)。

(六)“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等新兴经营模式出现。

进入21世纪,我国的危险化学品流通市场非常活跃,危险化学品的物流运营渠道也比较纷乱,给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全带来许多不利因素。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许多城市开始尝试新的经营管理模式,天津、上海、广州、重庆、成都、常州、张家港等许多城市都建立了“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如,经天津市政府2006年批准,由一商集团投资兴建的天津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通过几年的运营,基本上形成了集购销、仓储、运输、配送等为一体的多功能物流供应链模式,实现了“集中交易、专业仓储、统一配送、安全监管”的科学管理效能。

三几点思考与建议

(一)加强危险品仓储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

一是积极推动相关主管部门加快修订《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解决标准规定距离过宽难以有效执行的问题。二是不断完善行业标准化体系建设,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要与承担者专业对口,避免出现片面性,使行业标准更具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

(二)统筹规划专业的危险化学品仓储用地。

建议地方政府在制定规划时,应明确提出工业用地中危险化学品仓储类用地的份额和地点,确保仓储类企业能够满足当地危化品的储存需求,避免仓储企业无法搬迁的尴尬局面。

(三)对仓储企业采用阶梯式管理政策。

建议有关部门按风险等级对危险化学品仓库进行管理,不搞一刀切,对于风险较低的危险化学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使用现有仓储设施,满足当地储存需求,避免为降低固定危险源风险而导致运输风险的增加。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储管理的专业操作技能培训。

建议无论是新企业还是老企业,凡是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都应进行专业技能培训,通过考核认证,持证上岗,并将其作为一项制度定下来。

(五)加强安全监管。

一是建议有关部门持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非法经营的“黑仓库”坚决取缔,对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立即予以纠正。二是建议充分利用“危险化学品部际联席会议”这个平台,发挥各部门联合监管的合力优势,强化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运输全过程的动态监控。三是建议各地对辖区内的危险品仓储企业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和登记,根据本地区危险品仓储市场供需状况,制定发展计划,安排布局规划,着重缓解仓库短缺供不应求的状况。四是建议市场管委会设置专门机构,配备有关人员,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于入住集中交易市场的企业,统一办理经营许可,对于入住集中交易市场的不带仓储设施的经营企业,取消经营许可证。督促交易市场进行统一的日常安全管理,提高单独小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六)建立区域性危险化学品交易中心。

实现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专业储存、统一配送、安全监管”的物流供应链管理模式,掌控生产、运输、储存、购销、使用等各环节以及危险化学品在流通过程中上下游之间的动态动向,做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防止非法经营者进入危险化学品领域,使危险化学品经营达到有利购销、方便监管、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绩效。

(七)建立联合管理机制。

建议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职能,例如:统计、年检、登记、职业培训、资质认证、开展经验交流、推广新技术等,随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了解行业运行状况,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向企业宣贯法规、标准,不断提高行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附危险化学品分类

目前,我国已公布了3个涉及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分类的国家标准,它们是: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

其中,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将危险化学品分为8类。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毒害品;第七类:放射性物品;第八类:腐蚀品。

危化品具体名录可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其安全备案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以下简称“储存单位”),是指本省区域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业仓储单位和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专用储罐(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储存单位,非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及辅助储存单位,以及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对储存单位实行安全备案管理的内容如下:

(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物理和化学性质、储存单位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以下简称“储存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储存单位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第四条 储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活动,开展安全评价,依照本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手续,并对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条件及安全对策措施,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工作。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工作。

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储存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并督促储存单位整改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及其配套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设立前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章

储存安全要求

第八条 储存单位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的城市和经济发展规划。第九条 储存单位(装置、设施)与周边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十条 储存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标注中文名称、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并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储存单位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十二条 储存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通讯、监控、报警等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三条 储存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安全主任)。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有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储存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对相关场所、设施及其温度、压力、浓度等主要技术参数实行监控。

第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还应当符合《条例》的有关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三章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的要求,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十七条 储存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十八条 储存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九条 储存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危险、有害程度和规模等实际情况,自主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储存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试生产(使用)前编制或重新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储存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或启动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时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第四章 安全评价及备案要求

第二十一条 储存单位应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储存安全进行评价。并将储存情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评价报告一并报所在地的备案机关进行安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储存单位应当依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实施计划,及时对存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确保安全储存。

第二十三条 储存安全备案由承担储存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的法人单位提出。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式2份):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另附Word电子文档1份);

(二)储存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三)储存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配备的批准文件;

(四)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租赁场所的单位还应提供租赁安全协议;

(七)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安全评价报告(现有储存单位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储存单位首次提出储存安全备案的,提交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

(九)备案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储存区域平面布置图、照片等)。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备案机关应在接到储存单位备案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向储存单位出具《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同时抄送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

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书》应载明备案的范围和期限。

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告知书》有效期为1年;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告知书》有效期为2年。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书》,应指出存在问题,告知储存单位认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后重新提出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符合备案条件: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或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

(三)评价报告提出的或安全检查发现储存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四)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要求的;

(七)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有不符合《条例》有关要求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储存单位应当对存在问题和隐患限期进行整改。经县(区)安全监管局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符合安全备案条件的,储存单位将整改复查情况报备案机关并重新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第二十七条 已经通过审查备案的储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储存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原备案机关提出重新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

(一)储存单位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且不符合安全要求需要进行整改的;

(二)储存单位发生改建、扩建、迁建的;

(三)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储存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发生较大变更的;

(五)储存单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原通过安全备案范围的;

(六)《告知书》有效期限届满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不符合安全备案条件的,由储存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发出整改指令书,督促限期进行整改。

对经整改复查仍达不到安全备案条件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责令其停业或予以关闭。

第二十九条 备案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储存安全备案情况通报储存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机关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储存安全备案情况汇总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查。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对本行政区内储存单位的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已安全备案的储存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当责令储存单位立即进行整改。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生效之前已依法建立的储存单位,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本办法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储存单位,应当在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物品。

专业仓储单位,是指专业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业务的单位。

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作为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试剂等生产用途的危险化学品,不包含文教、卫生、科研、国防、交通运输、人民生活等领域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国家《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工程项目设计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的式样为推荐性文书。

化学危险品安全储存 第3篇

危险化学品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商品, 其具有很高的危险性, 因此, 在生产、储存以及运输过程中都要对安全问题进行重视, 危险化学品出现安全事故非常常见, 这样给人们的生命以及财产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对社会稳定发展也有一定的不良影响。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科学技术水平较低是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多发, 而且后果非常严重的关键因素, 为此, 要提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科学技术水平, 同时, 在安全监管手段方面也要有所改进。近年来, 科学技术发展速度非常快, 在这种情况下, 信息技术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领域上得到了非常广泛的应用,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很大影响。对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进行分析, 能够在安全方面找到更好的解决措施, 对生产企业的固定危险源以及移动危险源实现实时监测, 在生产、储运以及运输过程中能够更好的防范事故的发生。

1 系统构成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以及运输监控系统的构成如图1所示:

在这个系统中,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运以及运输监控实现了一体化, 系统能够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库房以及运输车辆安全参数能够进行采集和处理, 在安全参数出现违反安全操作的情况能够及时进行预警, 运输过程中实现了全程跟踪, 在出现预警和事故的时候能够及时进行响应, 在生产、储运和运输过程中能够避免出现恶性事故。

安全监管中心可以利用互联网对系统进行连接, 这样能够实现政府监管职能。企业在生产车间以及库房中可以利用无线传感网络建设无线监测子系统, 子系统中, 主要由生产车间、库房各种传感器以及无线端机和基站端设备组成。在每个无线端机中都有一个WSN的节点, 每个无线端机是可以连接八个传感器, 同时也能对生产车间以及库房的安全参数信息进行收集。无线端机的数量可以根据传感器的总数和传感器以及无线端机的远近来进行确定。一般情况下, 要将传感器集中布置在一个无线端机上。传感器在进行选择的时候要保证生产车间和库房的防爆要求。

在对生产车间和库房的信息进行监测时, 主要是对生产工艺和储备过程中的安全参数信息进行监测, 主要包括温度、压力、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浓度。和有线监控技术相比较, 无线传感技术不需要进行停产安装和重新布线, 这样能够减少不必要的施工成本, 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可以降低事故风险出现的几率。在运输方面, 车辆都装置了车载控制器、存储器以及全球定位模块, 这样能够对车辆温度进行感应, 保证危险化学品的防爆要求。

2 系统软件架构与功能设计

2.1 软件架构

系统软件在架构总体上分为数据层、应用层、服务层和用户层, 其中数据层中包含着高分辨率遥感技术、矢量数据库和监控信息数据库。在多个系统应用进程中实现了相互之间的通信, 这样能够更好的完成业务处理方面的服务功能。在信息软件开发中, 对空间数据、属性数据以及传感器数据实现了统一管理, 利用大型数据库能够对各类数据进行保存, 然后对空间数据进行开发, 这样能够使用统一的形式对不同数据库的数字进行管理。

2.2 软件功能

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运以及运输过程中, 安全监控系统软件要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运以及运输进行监控, 然后采取预警报警, 对事故出现的可能进行模型分析, 这样能更好的利用这些功能保证危险化学品在生产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2.2.1 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运输监控功能。

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和运输过程中主要的监控对象包括移动危险源, 例如运输车辆。对固定的危险源进行监控也非常必要, 例如对生产车间和库房进行监控, 在进行监控的时候, 主要的功能如表1所示。

2.2.2 危隐化学品生产存储运输预警报警功能。

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以及运输预警报警功能主要包括对移动危险源和固定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参数进行预警和报警, 最主要的功能如表2所示:

2.2.3 事故模拟分析与辅助决策。

利用系统中的GIS定位功能能够对危险源的具体位置进行确定, 对危险源进行事故模糊分析, 同时, 也能展现预警预案。对危险化学品的扩散模型进行确定, 能够在事故发生的时候对影响范围和疏散距离进行确定, 同时, 可以利用系统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3 结束语

为了更好的解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以及运输方面的安全隐患, 对安全监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利用安全监控系统能够对安全参数进行收集, 然后对出现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预警, 在整个运输过程中能够进行全程的跟踪, 对出现的事故可以进行及时的处理, 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控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 这样能够预防和消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以及运输过程中出现重大的事故, 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以及运输信息进行智能分析和预警, 这样能够避免出现更大的事故, 减小事故发生的程度和范围, 提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实现企业内部的信息交互和共享。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监控, 要做到能够促进企业文明生产,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在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 要借助政府的职能, 对企业的事故处理进行干预, 这样能够更好的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参考文献

[1]李合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和废弃中安全问题及对策[J].石油化工安伞技术, 2006, 22 (6) :10-15.

化学危险品安全储存 第4篇

总结

为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精神,深刻吸取“天津滨海新区瑞海国际物流公司危险品仓库爆炸事故”教训,根据《***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发[2015]17号)文件要求,我镇认真开展了危险化学品专项检查,现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一是我镇对“专项行动”高度重视。我镇专门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组,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二是制定了实施方案,对专项行动进行了部署,要求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检查方案,突出重点,深入一线开展专项检查

二、突出重点,狠抓治理,确保实效。

此次“专项行动”检查重点突出对我镇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重点检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消防设施、设备、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排查治理工作等情况。重点检查了加油站,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现场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三、强化督查,严格执法,严格管理。

“专项行动”期间,镇安管办、派出所、城管中队等组成了“专项行动”督查组对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进行了督查。共出动检查人员16人,并针对督查中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对有关企业进行了查处。对“专项行动”检查中查出的少数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业主安全管理存在漏洞、部分企业消防设施配备不足等问题,我们将在下一步的“专项行动”中继续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努力探索安全管理长效机制,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1、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

3、加大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力度,提升安全操作水平。

化学危险品安全储存 第5篇

关键词:烟花爆竹,危险性,安全对策措施,经营储存

烟花爆竹的主要成分是黑火药, 其化学组成为硝酸钾、硫黄和木炭等, 因此它的危险性主要存在于药剂中, 根据烟花爆竹药剂在烟花爆竹制品中的适用功能, 分为动力药剂、照明剂、有色发光剂、燃烧剂、延期药剂、哨声剂、爆音剂、烟雾剂、点火剂、摩擦剂。这些药剂多数是有机物和无机物, 一般满足以下特点: (1) 有适当的火焰感度, 大部分烟花爆竹均用火焰进行点燃及传火, 所以要易于点燃。 (2) 适当的燃烧热, 药剂反应时放出足够的热量, 保证达到一定的声响、彩色发光、彩色轨迹图案及动力效果。 (3) 适当的燃烧速度及适时的燃烧转爆燃, 有足够的爆炸输出。 (4) 较低的机械感度, 是影响产品安全性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指标性能。 (5) 良好的物理、化学安定性, 能够保证良好的有效期。

因此, 烟花爆竹药剂受热、撞击、摩擦时极易发生爆炸, 一定条件下也可能转化为爆轰, 在某种程度上比炸药更易燃烧和爆炸。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有严格的要求, 在这里重点研究的是经营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对策措施。

一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

第一, 加强经营存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使之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 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和业务素质培训, 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 杜绝违章操作。

第三, 定期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 并做好记录。

第四, 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 禁止带入明火。

第五, 加强搬运人员穿防静电服等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六, 安监部门应尊重客观事实加强监管, 努力在规范零售经营户的经营行为、提升临时存储条件、在提高应急能力等方面狠下功夫。

第七, 批发商应充分认识烟花爆竹存储量过大, 给零售经营户带来的潜在安全风险。要努力提高配送能力, 强化配送控制, 采取少量、多批次分散供货。

第八, 由于烟花爆竹销售具有季节性强的特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绝大部分采取的是兼营销售。他们在销售烟花爆竹的同时, 还从事着其他副食品的销售。总体来看, 这些经营户硬件设施欠缺, 对市场消费的引导能力也不强。因此, 安监部门应鼓励开设经特许的烟花公司直营店、镇中心门店和专营店来销售市场需求大且危险性较大的B级产品, 使专业销售逐步成为烟花爆竹零售的主渠道。

第九, “一证一点”是行政许可的基本要求。因此, 对少数经营户出现“一证多点”销售的违法行为, 安监部门应坚决制止;同时, 经营户可以利用换发证之际, 在充分考虑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经营地址变更申请。

二经营与储存场所的安全对策措施

第一, 烟花爆竹须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不燃仓间内, 仓间的温度不应超过30℃。

第二, 增设储存场所的通风窗口, 并加强门窗看管工作, 防止明火窜入。

第三, 远离火种、热源, 防止阳光直射。

第四, 杜绝混储、混放现象。

第五, 严禁在库房内拆箱、钉箱和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的作业。

第六, 全体零售经营户应清楚认识烟花爆竹的本质是爆炸危险品, 应自觉根据实际销售能力进行备货, 尽可能减少库存数量, 主动加强安全自查力度, 降低潜在危险因素。

第七, 相邻经营户之间的安全间距不小于50米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作为安监部门必须认真执行。

第八, 有固定的保管员和仓库守护员。

第九,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 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三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属高危行业, 尽管从设计、施工到经营的各个环节采取了一切可能的事故防范措施, 但事故风险并不能完全消除, 即绝对安全是达不到的。因此, 经营储存过程中应考虑的另一个重要问题便是一旦事故发生后将如何降低事故后果。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五款指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切实减小事故的损失, 对事故发生频率高或事故危害后果严重的危险因素, 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并进行定期演练。也就是说, 烟花爆竹在经营储存过程中针对危险有害因素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 并进行必要的备案、演练。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特殊作用

通过必要的技侦手段排查打击非法窝点;建议利用乡镇成立城管中队的机遇, 逐步建立由乡镇安监中队为主导, 城管中队和其他政府监管力量为支撑的综合监管力量, 共同提高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的本质安全。

参考文献

[1]王显政.安全评价 (第三版) [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 2005

[2]郑瑞文.危险品防火[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2

化学危险品安全储存 第6篇

2014年5月7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13号公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 (试行) 》 (以下简称《可接受风险标准》) 已经2014年4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公布。《可接受风险标准》用于确定陆上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在役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其中, 包括我国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值表和我国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图, 附录给出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推荐方法。

化学危险品安全储存 第7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新“条例”) 2011修订版的实施, 完善了我国危险化学品储存审批制度, 明确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的责任, 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的审查、批准程序和期限等, 由此增加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区内危险货物监管的内容和责任。

鉴于新“条例”涵盖的内容更多, 对监管的要求更加具体化, 新“条例”实施一年来, 为了解其实施情况, 推动港口大型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建立, 笔者调研了部分港口, 发现了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2 对集装箱码头的调研

目前全国共拥有集装箱海港码头243个, 达到一定规模的集装箱码头其运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下图是对某港调研数据对比。

总体来看, 新“条例”的实施对集装箱港口储存、运输影响不大, 调研中虽然也发现今年某港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发生了事故, 但分析事故原因, 显然是危险货物集装箱管理不善造成, 与新“条例”修改无关。

多年的努力, 大部分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管理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措施, 在集装箱操作、堆码、场地管理, 危险货物理货员工作职责、安全防火职责, 危险货物场地交接班, 危险货物场地消防器材管理, 危险集装箱喷淋降温, 性质不相容货物隔离,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进出口业务等方面达到了制度化, 每项规定都对责任人、职责、操作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如所调研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出口业务流程图如下。

根据流程图, 港口划清了责任, 属于哪个环节出现问题, 就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

3 对液体化工码头的调研

全国共拥有原油海港码头84个, 拥有液体化工海港码头899个。新“条例”的实施对这些液体化工码头影响极大。过去, 港内的液体化学品储存区由安监部门监管, 新“条例”把责任划给了港航行政管理部门, 液体化学品储存罐不会孤立存在, 港内罐区延伸到港外的附属设备及港外罐区延伸到港内的设备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新“条例”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调研中发现, 一些地区的安监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很长时间理不清责任, 出现了监管“真空”。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厅水字[2012]4号, 以下简称“通知”) 后, 问题才得以初步解决。

目前, 难以理清关系的事项主要集中在管线监管等问题上。“通知”虽然强调了港区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储罐, 其直接连接码头前沿的管线或连接至码头公共管线阀门处的管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从港区外接入港区内的危险品输送管线, 从港区外至接入港区内第一阀门处, 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从阀门处至码头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若港区外管线所有人将管线延伸到码头前沿, 该管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研发现, 实际经营中, 企业希望整体由一个部门监管, 这与“通知”不符, 给监管提出了新的问题。

按照“通知”要求, 截至上半年, 全国已移交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储罐数量为5082个, 总罐容达5242.6876万m3。大量储罐监管移交港口主管部门后, 港口主管部门凸显缺乏管理经验, 人员编制不足, 专业人才较少等系列问题, 给监管工作带来隐患。

4 破解困局的思路

今年下半年,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启动, 为刚刚接手港内危化品储运监管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又增大了压力。当然, 这也是一个机会, 如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借此契机, 做好建章立制工作, 尽快建立港口危化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和规范标准体系, 必将推动港区危化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这需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完善有关审批、许可、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等方面的程序性规范及行业标准, 如:港口危化品安全条件审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评价、贯彻实施危化品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分级管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年度核验、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执业资格培训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办法。

针对企业希望监管由一个部门承担的问题,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还需要协调安监部门, 共同认可安全评价机构, 尽量减少企业负担, 让监管简单化、透明化。

编制不足、专业人员少是目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最大难题。与港口行政部门交流, 我们也发现了解决之路: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之际, 引入第三方专家团队, 利用专家参与监管的模式解决监管队伍建设问题。

港口危化品安全监管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涉及部门众多, 除安监部门负责危化品综合监管工作外, 还涉及发展改革、财政、经信、公安、环保、交通、质监、工商、气象等多个部门, 各部门职责又有一定交叉, 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可能独立完成监管工作, 不可能包揽一切, 必须互相协作、密切配合, 借鉴其他行业危险化学品监管的好做法, 建立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控体系, 定期会商, 联动执法, 隐患通报, 信息共享。一是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市、县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召集, 安监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筹备组织, 负有港口危化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单位参加, 通过联席会议, 进一步加强本辖区港口危化品安全监管的协调合作, 研究解决港口危化品安全管理深层次的问题, 总结阶段工作, 安排部署联控执法任务。联席会议可每半年召开一次, 也可视情况随时召开。二是确定监管联控目标和工作内容。牵头单位负责制定联控专项工作方案, 确定联控行动目标、重点和措施, 协调各单位统一行动, 按计划联合推进落实;各监管联控部门坚持“一盘棋”思想, 充分发挥监管主体作用, 根据各自职责确定监管内容, 制定监管措施, 落实监管责任, 完成监管任务。三是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制定联合执法制度, 定期开展监管联控统一执法行动, 每年不少于两次, 每次可根据需要确定牵头单位;制定隐患抄告制度, 各监管联控部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及时抄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合力整改, 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制定信息共享制度, 经常性沟通交流管理经验, 及时通报行业执法行动思路、重点和具体要求, 寻求有关监管单位协同行动;各有关部门的验收或评价意见, 可作为企业取得港口装卸、仓储经营许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的前提条件和企业资质审验的重要依据。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也为建立港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供了保障。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危险货物事故应急体系, 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 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储备, 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提高应急能力。各监管联控部门、各港口危化品企业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 编制各自的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二是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指导中小型危化品企业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港口集团、大中型化工企业建立联动机制, 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 实现应急救援资源共享,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三是依托大企业, 建立港口危化品专业救援队伍。

5 结束语

化学危险品安全储存

化学危险品安全储存(精选7篇)化学危险品安全储存 第1篇针对以上问题的发生,本人结合多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实践,谈几点粗浅看法供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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