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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行政处罚案卷封面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环保行政处罚案卷封面(精选6篇)

环保行政处罚案卷封面 第1篇

房地产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汇报材料

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 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黑建房[2011]18号)的文件精神,我局于2011年6月20~6月27日在全市认真深入组织开展了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做法

为保证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切实抓好这次整治工作,我们着重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领导重视,行动迅速。

6月18日,住建局召开了局属机关、股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会议,传达了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意义、内容和有关要求,并对这次执法检查活动作了具体的部署和安排,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2、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我局对房地产销售市场执法检查工作非常重视,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由叶君福局长亲自带领,抽调局机关、股室执法检查人员组成专项检查组,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推动检查工作有序、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为这次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3、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工作简报等各种新闻载体,采取在媒体跟踪报道、分发宣传资料和上街法律咨询等形式,广泛深入的开展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营造了大家都来关注、参与房地产管理的良好氛围,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为搞好执法检查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自查情况与取得的主要成效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开发投资稳步增长,住宅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居民住房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房地产交易市场日趋活跃,开发物业管理逐步规范,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1、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工作:

2011年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为18个,4930户,总面积为29.56万平方米,目前完成房屋征收户数4190户,已完成房屋征收面积26.35万平方米,棚户区保障性住房开工4437套,开工面积28.84万平方米,开工率为90%。廉租房配建项目9个,800套,总面积4万平方米。目前9个廉租住房项目已全部开工。

我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把解决住房问题作为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连续两年把此项工作列为“十项民生”工程。在棚户区改造中实行了“两统一、四公开、一保障”,即由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实施统一拆迁;在充分考虑区位、结构等因素基础上,将拆迁政策、标准、拟拆迁区域、回迁情况全部向社会公示,实施全程透明操作。对困难群众实行不足40平方米的房屋回迁时补足40平方米,对低保户和残疾人给予特殊补助政策。同时,切实加强拆迁工作监管,确保了“一把尺子量到底”,使拆迁工作真正做到了公平、公正、透明,赢得了群众普遍的理解和支持。我市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了《富锦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推进方案》,对工作任务目标和保障措施进行了明确。强化责任追究。层层签订了责任状,确保任务按时完成。制定规划目标。我市制定并下发了《富锦市棚户区改造五年规划2009-2013》,确定我市棚户区改造的总体目标任务。力争从2009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我市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2、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升级工作

为全面提升我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化建设水平,如期完成“佳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全面完善现有登记业务,我们对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全面升级。

本次升级开发的目标,主要包含以下四个部分:  原有数据库系统的改造  原有业务系统的改造  原有网络系统的改造

 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开发与运行

以上四项工作完成后,还需要对原有的业务数据进行修正,以保证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查询结果的准确性,确保2011年10月末完成与佳市的信息联网工作。

3、三是商品房预售环节的经营行为

我们采取了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方式,严格按照检查工作的要求对城市规划区内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公司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了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就预售商品房或以认购、预定、排号、收取诚意金等形式变相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2、反本销售、售后包租的行为。

3、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囤积房源、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

4、外地中介机构未在当地备案,销售人员无证上岗的行为。

5、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销售许可证、以及销售价格、销售状况等的公示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分项目逐个进行登记,责任到人,限期整改,检查工作专班要跟踪管理,加强督办,使之整治工作落实到实处。从检查的情况来看,这次检查工作基本改变了以前只查不究、重查轻究的现象,加大了依法行政的力度。

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

房地产经纪行业在盘活存量房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有效运行,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们针对信息隐瞒及披露不充分等问题,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息公示和告知义务;针对业务委托不规范问题,明确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行为;针对房地产经纪服务违规收费问题,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针对交易资金安全问题,规定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针对各种各样的不规范经纪行为,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

三、存在的困难和下步打算

一是建设保障性住房任务仍然较重。我市人口基数大,低收入人口相对较多,申请保障住房的人数较多,以目前国家投入标准难以保障困难群众的住房需求。

二是征地拆迁面临的困难较大。由于房屋征收工作时间要求紧,任务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推进速度,导致有些棚改项目无法按计划开工或开工较晚。

三是经纪行为不规范。目前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不规范行为主要有:发布虚假的房源信息,不告知不利于成交的房屋真实状况,诱骗或者强迫消费者交易;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隐瞒房屋真实成交价格,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房地产交易税费;通过违法违规的代收代付方式,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等。以上问题是我们今后一段时间内重点监控、查处的对象。

针对上述问题,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大廉租房配建力度。依据《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意见》(佳政发[2009]23号)的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在新建住宅项目中按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二是严格落实相关政策法规。特别是依据《黑龙江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10]42号)的文件精神,推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方式,以缓解地方财政压力。三是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将棚户区税费减免相关政策落实到位,调动开发单位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四是实行司法前期介入制度。由法院、司法等机关组织人员,在开展征收工作之前,即先期进入棚户区进行政策宣传和讲解,提供优质快捷的法律服务,使广大被征收人理解征收工作,支持棚户区改造。五是通过这次执法检查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引导,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完善相应措施,对顶风作案违规预售的要按政策法律予以顶格处罚,并向社会曝光,严厉查处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六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可处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对未取得预售许可项目的楼盘一律取缔咨询中心,予以关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切实搞好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严重违法违规案例公开曝光。七是加强对房地产各类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合同管理,推行房地产开发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推广使用《商品房买卖示范合同文本》,依法查处房地产市场合同欺诈行为,切实保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

富锦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2011-9-8

环保行政处罚案卷封面 第2篇

一、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1.在行政执法机关职权范围内实施处罚;

2.处罚种类合法;

3.处罚幅度适当;

4.对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定性、适用法律和处理公平、公正。

二、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1.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执法,执法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其条件和期限合法;

3.检验、鉴定等结果告知相对人,并听取意见;

4.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有准确记载;

5.行政处罚时,有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情况的记载;

6.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听证程序合法,严格遵守相关期限规定;

7.告知文书中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印章准确;

8.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在法定期间内送达。

三、行政许可听证符合规范

1.符合听证范围的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前,有准确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告知文书;

2.有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文字记载;

3.听证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听证时间、地点、主持人、告 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时间等;

4.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签名、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

5.听证意见书内容规范。包括听证报告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记录人、主持人,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对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的质证、辩论记录,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等。

四、违法事实认定

1.违法主体认定清楚、准确,卷内有违法主体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2.违法时间、地点、行为清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定性准确;

3.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文书材料中记录的时间、物品名称、数量、基数等内容准确合法;

4.违法经营金额、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认定或者计算准确。

五、适用法律正确

1.违法事实的认定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一致。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用全称;

3.适用法律条款全面完整,条、款、项准确;

4.符合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等法律适用原则。

六、案件执行

1.全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2.逾期未履行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无擅自减免、变更、停止执行情况。

七、案卷管理

1.装订规范,卷内目录不混乱,有逻辑性,一案一卷;

2.案由书写规范、准确。案卷材料签名完整、齐全;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第3篇

(2005年11月制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准确评价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为行政处罚实体内容评查标准和行政处罚案卷文书评查标准两部分。

第一部分 行政处罚实体内容评查标准

实体内容评查标准是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基本标准和基本要素,主要包括:主体是否适当;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处罚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对于实体内容的评查,不设具体分数,凡是各基本要素有一项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评定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一、主体合法。即被处罚主体确认准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具备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印章使用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案件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正确,表述准确;有相关证据证明;

三、处罚依据正确。即对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引用正确;

四、程序合法。即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主要包括:先调查取证后决定处罚;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要求的举行了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符合法定程序以及符合其他法定程序等;

五、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即给予行政处罚,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对涉嫌犯罪应移送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二部分 行政处罚案卷文书评查标准

案卷文书评查标准,是反映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的基本因素和重要依据,是反映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告知、送达、执行以及案卷归档等各个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的主要标准。进行评查时,首先要区分该案卷是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卷还是按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卷。属于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要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评查标准,采取百分制记分方法对案卷文书的各个项目要素逐项评分;属于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要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评查标准对案卷文书的各个项目要素逐项评分。具体计分方法是:对不符合或缺少项目要素之一的扣除项目分,将各项目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即为总得分,但由于法定事由(比如,告知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的案件,当事人放弃听证的,该听证项目的分值不予扣分)缺少项目要素的,该项目分值按规定的分值得分。

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卷评分标准:(100分)(一)立案(共6小项,每项2分,共12分)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应当建立立案文书,并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名称、住所地等;

2、案件来源。即案件是来自自查、举报、移送或交办等;

3、涉嫌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4、适用的法律依据。即处理该案件所援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

5、承办人、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名;

6、立案时间。

(二)调查取证(共32分)

1、两名(含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案卷中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记载或在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6分)

2、调查询问笔录(共6小项,每项1分,共6分)(l)有调查询问的时间;(2)有调查询问的具体地点;(3)有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内容完整;

(5)调查询问笔录有被调查人员签名;

(6)调查询问笔录中涂改之处有被调查人盖章或签名。

3、调查取证与证据保存(共7小项,每项2分,共14分)(l)注明被调查取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有调查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应注明提取物证的具体时间和物证所在地);

(3)有物品性状描述(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4)有物品保存期限和地点;

(5)需要登记保存的,应有登记保存依据、登记保存清单和领导审批记载;

(6)有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取证人员应注明情况并签字);

(7)有物品处理决定记载。

4、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审批文书)(共6小项,每项1分,共6分)(l)有案件来源记载;(2)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3)有违法事实和证据;

(4)有明确的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5)有承办人、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6)有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三)审查决定(共39分)

1、告知和申辩(共5小项,每项1分,共5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4)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额度;(5)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及印章。

2、听证(共5小项,每项1分,共5分)(l)依法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

(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书应注明当事人名称、告知当事人权利、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通知时间、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及印章等);(4)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 内容、听证人员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

(5)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听证员行政处罚建议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3、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共2小项,每项4分,共8分)(1)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2)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有案件讨论的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讨论内容、讨论结论及参加人签名等。

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记载以下内容:(共7小项,每项3分,共21分)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及印章;(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四)送达和执行(共3小项,每项3分,共9分)

1、送达文书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有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送达方式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2、给予罚款的处罚应使用合法的罚款票据;

3、没收财物应有没收财物的合法票据和物品清单。(五)案卷档案(共8小项,每项1分,共8分)

1、一个行政处罚案件建立一个案卷;

2、案卷卷皮应当统一;

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

5、卷内材料有页号码;

6、装订整齐;

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

8、卷内文字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复印。

二、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卷评分标准:(100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处罚案卷评分标准,只适用评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卷,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前提下,对公民当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案卷具体评分标准是:

(一)使用预定格式和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8分)

(二)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8分)

(三)有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8分)

(四)有证明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8分)

(五)有罚款金额或警告内容;(8分)

(六)有行政处罚依据(条、款、项);(8分)

(七)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罚款的规定;(8分)

(八)有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8分)

(九)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和盖章;(8分)

(十)有当场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或印章;(8分)

(十一)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8分)

(十二)当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有明确备注;(7分)

行政处罚案卷制作实用提醒 第4篇

案卷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有效载体,是执法水平的直接体现。但在制作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不规范问题,一些细节方面的错误,笔者结合工作实践总结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制作需注意的“11注意”,以此提高案卷质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注意“涉嫌”两字要写明

从案件发生到案件调查终结之前,也就是案件未定性前,所有的案卷文书中的案由都要加注“涉嫌”两个字。如果案件已定性,在《案件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报告表》等文书中案由就不再写“涉嫌”两字,切记关键点就是案件是否已定性。

二、注意“陈述权”的中“述”字要正确书写

目前在审查案卷时发现有案件承办人在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时,将“述”写为“诉”,一字之差意义大不相同。“述”与“诉”都是指说话,但“述”指讲话和陈述,偏向于叙述,是一个中性词,而“诉”侧重诉求、控告,感情色彩比较强烈。陈述权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适当,陈述自己对事实的认定以及主观的看法、意见,同时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要求。在这里更多的是强调当事人的叙述案件的权利,为自己及时申辩的权利。而只有在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与复议的权利时,这里才用“诉”。

三、注意“案由”要写清

在案卷中几乎每项文书中都涉及“案由”一项,但发现在《责令整改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文书中,出现未写案由的问题,如只写“X年X月X日在X街X店的行为违反了XXX条款”,只写清楚了案发的时间、地点未写案由,也就是未写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此一定要注意,没有案由就没有将案情表述清楚,也是一种不规范行为。

四、注意“日期”要一致

案件中的日期是整个案件发生、案件调查、案件结束的一个详细记录与体现。一定要在书写时注意写对,注意前后文书中的日期是否一致、是否符合逻辑。如案发时间是5月22日,《询问笔录》里案发时间写成5月21日。同时要注意案件各阶段的法定办理时限。如调查取证要在30日内完成,立案要在7日内完成等,不可超时、过期,注意法律效力。

五、注意“骑缝章”要加盖

目前,发现部分单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未加盖骑缝章,这也是一种不规范行为。骑缝章的加盖能防止案卷掉页、被抽页、丢失证据等情况的发生,保护案卷的完整性,因此一定要加盖,如果单位没有章,可以用行政处罚机关的公章代替,但一定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六、注意“证据”要签名按手印

证据是行政处罚案件中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资料,但在复制、提取证据时发现部分案件承办人只将证据复印件粘贴在了《证据复制(提取)单》上,没有任何说明,这就没有法律效力。不管采取哪种方式取得的证据,只要是复制的都要在复印件上加上当事人的手印与签名,并要注明“与原件一致”。如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货发票等。同时建议证据提取尽量在现场进行,这样更有说服力。如果出现文书记录有误,在修改后一定注意加按手印,以确保信息的准确、合法。

七、注意“数据”要准确

在行政处罚案卷中一定会涉及到数字问题,如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等文书中都会出现卷烟品牌、数量。但在实际操作中发现存在不同文书中数据不符的情况,如近期在案件审查时发现查扣了5条假冒卷烟,《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的卷烟也是5条,由于有1条进行了抽样签定,案件承办人在没收物品收据中开据了4条,前后数据不一致。因此案件承办人员在开据票据、填写文书时一定要核对清楚数量,如遇到特殊情况要及时与部门负责人沟通,提高准确性。

八、注意“人称”要统一

随着办案信息平台的使用,现在部分单位用电脑打印文书代替手工填写,但随之也出现了人称先后不统一的问题。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在写违法行为基本情况时使用的人称是“你”,而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权利时使用的人称是“当事人”,同一文书前后人称不统一,案件承办人一定要注意这一细节。

九、注意“执法证”要有效

目前,在《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证据复制(提取)单》、《先行登记保存处理通知书》等文书要求注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而且要2名以上人员。现在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中聘用员工占据一半,而这部分人员的检查证件有效期一般为两年,因此一定要注意证件的有效性,否则会出现程序上的不合法,影响行政执法效力。

十、注意“印章”要与行政执法机关一致

经过近期的案卷合法性审查,发现有部分单位文书的落款与印章不符,如行政执法单位落款为“清徐县烟草专卖局”,而印章为“山西省清徐县烟草专卖局”两者不符,没有使用全称。虽然是同一个执法部门,但只有印章具有法律效力,且受法律保护,因此,希望各部门在制作案卷时落款一定要按印章全称来写。

十一、注意“两人签名”要写全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第5篇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号令)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处罚的案卷。

第二章 基本标准

第三条 主体合法

1、处罚主体合法: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组织为依法能够独立行使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机关。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1)被处罚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在案卷中应有证明被处罚主体资格的村料;(3)被处罚主体必须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3、法律文书中,处罚主体和被处罚主体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对外使用的文书必须使用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条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法律文书所述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2、法律文书应当准确记载违法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3、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第五条 适用法律正确

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2、法律文书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列条、款、项、目;

3、当事人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 程序合法

1、在一般程序的实施阶段上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

2、在时间顺序上案卷应按照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记载;

3、在形式上每一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当在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

4、在行为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出示执法证件;(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5)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备案;(6)法律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时限、方式、案卷中必须有相应的回执;(7)依法应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第三章 具体标准

第一节 立(销)案

第七条 立I(销)案审批。法律文书有:立案报告表、撤销立案报告表。

1、立案报告表基本内容

(1)涉嫌案由。涉嫌案件的主要性质;

(2)案件来源。在检查或办案中发现的案件应注明检查的时间、地点。属于举报的应写明举报方式,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写明举报人。交办或移送的,应写明交办、移送机关及其意见;

(3)案情摘要。应注明发生涉嫌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简要情节,及承办人对涉嫌违法事实、情节的判断;

(4)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建议立案的意见,两名以上承办人签名及日期。在引用法律依据时只引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名称和主要条款,不必引用处罚条款,也不必提出处罚数额;

(5)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2、撤销立案报告表基本内容

(1)简述案情。应注明调查取证的情况和结果;

(2)承办人意见。应注明销案的理由和建议,销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3)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销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八条 调查取证的法律文书有调查笔录、抽样取证文书、先行登记保存文书、鉴定结论、听证文书、调查终结报告。

第九条 调查笔录包括: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

1、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的基本要求(1)每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

(2)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或一个现场有多次被检查的,应分别制作检查(勘验)笔录;

(3)对案件当事人应表明身份,并告知证人有不得提供伪证或隐匿证据的义务。

2、询问笔录基本内容

(1)询问起止的时间和地点;

(2)询问人和记录人姓名;

(3)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等;被询问人是当事人还是证人必须记录清楚;

(4)询问内容。包括反映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及行为人、情节、后果等;

(5)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有“记录属实”的字样并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印章;

(6)询问笔录记录的被询问人回答的问题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压指印;

(7)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

(8)笔录中应有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记载(使用专门告知文书的除外)。并记录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辩解意见。

3、检查(勘验)笔录基本内容

(1)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是公民的,要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情况。被检查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记载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记载其姓名、职务情况;

(2)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

(3)现场情况。应准确、客观地记载违法事实或违法行为,包括有关的数据、位置、状态、情节、程度等。对现场情况附以图示或照片的,必须要有相应的文字说明。

(4)检查(勘验)、记录人员签名;

(5)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情况属实”的字样并签名或印章;

(6)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不在现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或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印章。

第十条 抽样取证文书包括抽样取证通知书和物品清单(通知书与物品清单的登记内容必须一致)

1、抽样取证通知书基本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2)取证的事由;

(3)取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4)取证的时间、地点

(5)取证的法律、法规依据,写明名称和具体条款;

(6)当事人签名或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清单上注明;

(7)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2、特品清单基本内容

(1)特品的数量、品级、名称、规格、型号、形态等;(2)特品所有人或持有人签名或印章;(3)应有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印章。

第十一条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主要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物品清单、物品处理通知书。这三种文书应配合作用。

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基本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

(2)登记保存物品的理由及法律依据;(3)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及数量、规格;(4)登记保存物品的方式、期限和地点;

(5)当事人、见证人、执法人员分别签名或印章,存根须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签注意见并签名,注明批准时间;

(6)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2、物品清单基本内容同本标准第十条第2项。

3、物品处理通知书基本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

(2)物品处理意见;

(3)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印章,存根须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签注意见并签名,注明批准时间。

(4)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第十二条 鉴定结论基本内容

1、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

2、申请鉴定的时间及内容;

3、结论性意见;

4、鉴定部门印章、日期及鉴定人员姓名

第十三条 听证文书主要有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记录、听证报告。

1、听证告知书基本内容

(1)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相应的条、款、项、目;

(2)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3)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4)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印章及日期。

2、听取通知书基本内容(1)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2)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3)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

(4)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3、听证公告基本内容(1)案由;

(2)听证的时间、地点(3)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4、听证笔录基本内容

(1)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

(2)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当事人、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电话、住址等基本情况。

(3)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陈述、申辩的内容。

(4)当事人签名。

5、听证报告基本内容

(1)案由;

(2)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情况;

(3)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及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

(4)主持人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 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审查决定的法律文书有案件处理呈批文书、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第十五条 案件处理呈批文书基本内容、案由;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要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记载其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3、违法事实。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后果、法律依据,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4、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员对该案处理适用的法律依据和意见,签名及日期;

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处罚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第十六条 案件集讨论记录基本内容

1、时间、地点;

2、案由;

3、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及职务;

4、承办人员汇报的案情;

5、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及签名;

6、结论性意见。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告知书基本内容

1、当事人姓名;

2、案由;

3、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4、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5、告知当事人的收到告知书后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期限及地点;

6、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要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记载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依据;

3、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及种类;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名称及日期(日期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决定处罚的日期为准);

7、行政机关印章。

第十九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基本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依据;

3、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4、罚款数额

5、不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6、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7、处罚的时间、地点;

8、行政机关印章;

9、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的执法人员签名。

第二十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基本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

2、违法事实;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名称及具体条款、项、目;

4、责令改正的内容及期限;

5、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改正情况的复查记录;

第四节 送达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送达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送达回证和执行文书。第二十二条 送达回证基本内容(适用于发生法律效力和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送达);

1、送达文书的名称;

2、受送达人的名称(姓名);

3、送达的时间、地点;

4、行政机关印章;

5、送达人签名;

6、收件人签名;

7、代收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委托送达的,受委托机关应在备注栏中盖上印章。

第二十三条 执行文书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缴款书、违法物品销毁记录表、罚没烟草专卖品指定收购移交单、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文书、加处罚款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全部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凭证。即制作行政处罚缴款书、罚没烟 草专卖品指定收购移交单,违法物品监销单等;行政处罚部分履行的,应制作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文书;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应制作加处罚款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

1、行政处罚缴款书由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按要求填写。

2、违法物品销毁记录表基本内容

(1)销毁违法物品的数量、品级、名称、规格、型号、形态等。

(2)销毁理由;

(3)监销人员签名或印章。

3、罚没烟草专卖品指定收购移交单基本内容(1)被指定单位名称;

(2)指定收购移交烟草专卖品的名称、产地、规格、数量、单价、分品种金额及总金额;

(3)移交单位及收购单位经办人签名;

(4)移交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或印章;(5)移交单位和收购单位印章及日期。

4、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文书基本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处罚决定书的名称及编号;

(3)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人民币大小写金额;(4)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理由及方式;(5)承办案件机构负责人的意见、签字及日期;(6)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签字及日期。

5、加处罚决定书基本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原处罚决定书的名称及编号;(3)加处罚款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4)应当缴纳加处罚款的人民币大小写金额;(5)行政机关限定加处罚款的最后缴款期限;(6)强制执行申请书基本内容。

6、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1)受文的人民法院全称;(2)当事人基本情况;(3)申请理由及法律依据;(4)申请机关印章及日期;

(5)附项。即应列明作出执行依据的处罚决定书或其他文件。

第五节 结 案

第二十四条 结案的法律文书有结案审批文书。其基本内容为:

1、案由;

2、案情;

3、执行情况;

4、承办人建议结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5、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第六节 指定管辖、案件移送

第二十五条 指定管辖文书基本内容

1、被指定管辖单位名称;

2、案由;

3、指定管辖的法律依据;

4、指定单位印章及日期;

第二十六条 移送文书主要包括案件移送函,移送物品清单。

环保行政处罚案卷封面 第6篇

一、基本要素问题。是指案卷违反案卷标准规定的基本标准,在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履行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存在基本要素问题1项以上的,不能评为优秀卷,即“一票否决”。

(一)主体资格问题

1、主要对外文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没有加盖执法机关印章。

2、主要对外文书(同上)加盖非法定主体(行政机关内设机构、非法定授权组织、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等)印章的。

3、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的(个体工商户认定为单位的需讨论)。

4、案卷中没有被处罚主体的身份证明,不能确认其身份(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合法有效身份的除外)。

5、有其它严重的主体资格错误的问题的。

(二)事实和证据问题

6、没有准确认定相关主要事实,导致违法事实不清的。

7、法律责任要求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以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作为处罚的幅度基础,而没有对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进行认定的。

8、卷内证据不足以认定违法事实和情节的。

9、有其它严重的事实和证据问题的。

(三)适用法律问题

10、没有准确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条文作为认定违法事实或者处罚依据。

11、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条、款、项、目错误(直接适用错误的)。

12、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处罚种类或者幅度范围的。

13、有其它严重的适用法律问题错误的。

(四)履行程序问题

14、立案、调查取证、审批、告知、送达、结案等主要程序没有相应文书记载的。

15、存在明显的程序倒置情况的(立案后直接审批、先决定后审批或告知、先执行后送达等情况)。

16、依法应当告知听证而没有告知听证的。

—1—

17、依法应当责令改正前置,没有实施责令改正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的。

18、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满三日即作出处罚决定的(非听证案件当事人三日内明确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但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适用此例外情形)。

19、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卷中无集体讨论记载的。20、有其它严重的履行程序问题的。二、一般要求问题。是指案卷违反案卷制作标准规定的一般标准,在案卷和文书制作规范上存在的问题。存在一般要求问题的,按照相应的内容扣分。扣分总数少于

分的可被评为优秀卷。

(一)非特定文书的问题

1、对复印件等传来证据没有确认说明的(每份0.5分,最高扣分不高于2分)

2、对作为证据的照片等没有说明的(每份0.2分,最高扣分不高于1分)

3、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或办案期限,卷中无上报审批记载的(2分)

4、没有按顺序装订文书的(0.5分)

5、按照文书格式要求页首应当标注有处罚机关全称,而没有标注的(每份0.2分,最高扣分不高于1分)

6、外部文书落款有印章但没有标注处罚机关名称的(每份0.2分,最高扣分不高于1分)

7、外部文书落款日期标注不规范的(每份0.2分,最高扣分不高于1分)

8、“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文书选择项,以及各种文书提示语,未做选择或未进行技术处理的(每项0.1分,最高扣分不超过1分)。

9、按照文书格式,应当注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而基本情况记载不全或记载错误(包括错漏字)的(每处0.1分,最高不超过2分)

10、整卷未使用农业部规定的统一文书格式的(扣5分)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11、案号编写不规范的(0.2分)

12、没有记载案由的(1分)

13、没有详细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的(每项0.5分,最高不超过2分)

14、没有对证据进行列举的(2分),或者已列举但并没有进行证据说明的(1分)

15、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没有写明理由的(2分)

—2—

16、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或者条、款、项、目不规范,但不会引起歧义的(每处1分)

17、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没有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原文的(每处1分,最高扣分不高于2分)

18、两个处罚种类依法应当并处而没有并处的(2分)

19、把非行政处罚种类作为行政处罚表述的(1分)

20、没有注明复议期限及复议机关,或者诉讼期限及诉讼法院、或者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或者告知错误的(2分)

21、没有注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的(2分)

22、有错别字、缺字、语句不通顺等错误,但不影响事实认定的(每处0.1分,最高扣分不高于1分)

(三)立案审批表

23、没有记载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姓名或者时间的(2分)

(四)询问笔录

24、一份笔录同时询问两名以上被询问人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2分)

25、执法人员没有签名或者只有一人签名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1分)

26、被询问人没有签署“记录属实”等意思表示的(0.5分)

27、没有记载询问时间或者地点的(0.5分)

28、被询问人没有逐页签名的(每处0.5分,最高扣分不高于2分)

29、笔录内容涂改未做技术处理的(每处0.1分,最高扣分不高于0.5分)30、文书空白处未注明以下空白等处理的(最后一行当事人已经顶格签字的除外)(0.5分)

(四)检查(勘验)笔录和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31、没有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和表明身份记载的(2分)

32、被检查人拒绝签署姓名,执法人员没有说明情况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2分)

33、检查(勘验)人员没有签署姓名的(1分)

34、没有记载检查(勘验)时间或者地点的(0.5分)

35、检查(勘验)的内容记载不规范的(根据实际情况裁量)(1分)

36、笔录内容涂改未做技术处理的(每处0.1分,最高扣分不高于0.5分)

37、(只适用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没有记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及财物清单送达、通知当事人到场、实施查封(扣押)过程、当事人陈述

—3—

申辩等情况的(每处1分,最高扣分不高于3分)

(五)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38、保存地点或方式不明确的(2分)

(六)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39、处理意见表述不规范的(2分)

4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依法应当处理而未处理,或者超过7日做出处理决定的(3分)

(七)授权委托书

41、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但无授权委托书的(2分)

(八)查封(扣押)决定书

42、查封(扣押)的依据错误的(适用《特别规定》为依据的要根据个案判断)(5分)

43、复议机关或诉讼机关告知错误的(1分)

(九)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44、没有解除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者超期限解除查封扣押的物品的(3分)

(十)案件处理意见书

45、没有记载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姓名或者时间的(2分)

(十一)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

46、集体讨论结论不明确的(2分)

47、没有记载参加人员意见或者签名的(1分)

(十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48、违法事实表述不清的(1分)50、告知处罚内容不准确的(2分)

(十三)送达回证

51、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超过法定时限的(2分)

52、送达回证的案由、受送达人、送达方式、送达单位等要素表述不规范的(每处0.2分,最高扣分不高于1分)

(十四)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53、罚没物品处理没有记录或者只有部分物品进行记录的(2分)

54、执行了罚没款而没有罚没款收据的(2分)

(十五)结案审批文书

55、没有记载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结果的(0.5分)

56、没有记载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姓名或者时间的(2分)

环保行政处罚案卷封面

环保行政处罚案卷封面(精选6篇)环保行政处罚案卷封面 第1篇房地产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汇报材料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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