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
湖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精选13篇)
湖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 第1篇
湖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1月22日讯(编辑:袁知安)从2006年开始,不少老乡纷纷向湖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以及本网编辑部咨询有关异地(深圳)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问题。本网也多次发表了相关的报道.也多次和湖北省公安厅沟通,但由于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涉及到很多社会问题,所以,湖北省公安厅也多次南下深圳,和湖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相关负责人一起沟通,协商,最终,于本月20日解决了异地(深圳)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这一难题.笔者为此专门咨询了省公安厅户政服务中心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介绍了异地(深圳)办证流程和办证手续。
一、申领:
请“二代证”申办人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原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到异地办证受理点申请办理。
二、信息审核确认:
工作人员按照申办人提供身份信息核对湖北省人口户籍信息。审核准则如下:
l 对重证号人员、重记录人员、人口信息库无图像或图像不清晰以及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能办证的人员,不予受理;
l 申领人本人情况与人口信息库的人口主项信息、图像或户籍证明一致的,予以受理登记;工作人员对户籍信息逐项审核,如户籍信息有此人,详细填写“二代证”申请表(申请表分上下联:上联存档,下联交给申办人),可以制证;否则,不予受理。申请表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签字。若申办人提供信息与户籍信息不符,申办人需按规定到原籍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后,再办理“二代证”。
三、照相:
“二代证”申办人手持申请表,按照顺序照相。
“二代证”相片要求:
*正面免冠, 不着制式和浅色服装,常戴眼镜的居民应配戴眼镜;
*相片为彩色,色彩自然,无明显色彩偏差;
*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白色背景,无边框;
*相片无斑点、瑕疵、脸部无局部亮度(亮斑);
*相片分辨率为350dpi、像素为358*441、宽长为2.6cm*3.2cm。
四、收费:
根据国家收费标准,首次办理“二代证”统一收取普证工本费20元整,申请补领40元整。同时,工作人员开据专用发票,并将“二代证”申请表下联交给申办人。
五、取证:
按照规定时间,申办人凭专用发票和申请表下联到异地办证点领取本人身份证。上班时间:早上9:00-11:30,下午2:30-5:00周六周日休息
咨询电话:29216852
带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前往湖北大厦一楼商务中心处照相办理二代证,只收取工本费20元。
湖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9003号湖北大厦16楼
电话:0755-83566052 83566366-71611
湖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 第2篇
江西省江苏商会:
欣悉贵会正式成立,在商会成立大会即将召开之际,我们江西省人民政府驻江苏办事处,谨向“江西省江苏商会”的成立表示最热烈的祝贺。
赣苏两省同饮一江水,地缘相连、人缘相亲,交往历史悠久。长期以来,在江西的江苏籍各界人士为赣功两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我们衷心希望商会的成立,为促进两省之间的联系、交流、沟通和合作,为推动两省经济和社会的快速、持续、协调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祝大会~成功,商会蒸蒸日上,事业兴旺发达!
江西省人民政府驻江苏办事处
本刊驻各地通联站(办事处) 第3篇
广州市花都区公益路1号骏微广场
桂苑M座3B邮编:510800
电话:13392641879
宁波市通联站站长周银
宁波市市府东大院武警楼401室
邮编:315000
电话:057487285181 13777065667
江苏苏南通联站长沈国兴
无锡市叙康里311号503室
邮编:214026
电话:0510-82689110
辽宁鞍山通联站长高建青
鞍山市工商银行东楼13层1303室
邮编:114000
电话:13904925751
江苏滨海通联站长顾震球
江苏滨海县公关协会邮编:224500
电话:0515-84231186 4106918
张家口通联站长雷桂明
张家口市宣化区南大街57号
邮编:075100
电话:0313-3012964
河南豫西通联站长常向珍
三门峡市崤山路76号203室
邮编:472000
电话:13938106598 0398-2678598
江苏省苏州通联站长陈佳珠
苏州市友联一村59栋103室
邮编:215007
电话:051261883159
乌鲁木齐通联站长付东娟
乌鲁木齐市中环路198号宏大花园
东10-2-102室邮编:830002
电话:0991-26909221
浙江省湖州通联站长徐美珍
浙江省湖州市塔下街122号(十二中内)
邮编:313000
电话:0572-2970976 13819291228
青岛市通联站长董澍
青岛市香港西路6号
邮编:266071
电话:0532-83897273 83870876
山西忻州通联站长赵黄锁
034000忻州经济开发区忻州职业技术
学院1007室邮编:034000)
电话:13935031998 0350-3806523
温州通联站长陈钦赐
温州市信河街天窗巷25号201室
邮编:325000
电话:15905771009 0577-81896629
合肥通联站长何自鸿
合肥市长江中路39号省委西楼701室
邮编:230001
电话:0551-2609081 2609082
济宁通联站长刘成林
山东省济宁市浣笔泉路17号
邮编:072000
电话:0537-2357890 2328366
辽宁省通联站长李明秋
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36号509室
邮编:110032
电话:13998148787
安徽芜湖通联站长杨俊
芜湖市香樟花园18-3-202
邮编:241000
电话:0553-2219598 13095491758
吉林通联站长王雅琴
长春市北十条36号
邮编:130051
电话:0431-2861288 2862288
西安通联站站长宿育海
西安市大兴东路88号
邮编:710016
电话:029-84418325 84419131
江西新余通联站长华梦雨
江西新余市北瑚路老干中心1楼
邮编:338000
电话:13607906560
重庆通联站长陈伟
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28#D幢17-4
邮编:400700
电话:023-63525726 13983777259
湖北省通联站长周涧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世纪中商百
货A座9楼邮编:430071
电话:027-87260216 13986262080
陕西宝鸡通联站长王建民
宝鸡市火车站广场音乐喷泉处三和专
修学院邮编:721000
电话:0917-3233030 3973193
江西萍乡通联站长敖云萍
江西省萍乡市府前路市政府大院7号楼
(民盟萍乡市委)邮编:337000)
电话:0799-6832035 13197999797
广西柳州通联站长李振琼
柳州市广场路6号迎宾馆1幢1单元202
室邮编:545001
电话:0772-6099526 2803550
河北通联站长宋新红
石家庄平安大街乐模大厦2单元1507室
邮编:050000
“驻×办事处”弊多利少应当撤销 第4篇
看来李金华对于一些地方政府驻京办的作用还是熟悉的。一些省市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往往派驻一些能说会道、善于公关的人,还互相攀比,看谁能通过这个“办”办成更多的事,要到更多的钱。
在上级所在地设办事处是各级政府传統的工作方式。这种办事处并不只设在京城,“驻省办”“驻市(地)办”也不罕见。这办法在计划经济时期曾发挥过积极作用,那时由于通信、交通等极为不便,在上级所在地设一个办事处,有利于开展工作。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这种办事处的社会功能已经异化,有的活动给上下级交往带来了弊端,一些不良风气和腐败行为开始侵入办事处。如有些办事处的活动破坏了国家的分配原则,跑来的项目、资金往往不是国家计划安排的,国家有限的钱物不是按原则分配,而是按人情分配,腐蚀了官员。办事处跑项目跑资金是要带上“包”的,也就是常说的“吃小亏占大便宜”,这种交易诱使官员进入腐败行列。政府工作被引入“关系”歧途,办事处通过拉关系、走后门,办成了一些通过正常渠道难以办成的事,使官员误认为这是行政的“捷径”,容易取得“政绩”,于是将大气力花在拉关系上面,而不愿艰苦创业。
办事处还有一项重要任务:接待到办事处所在地办事、观光的要员及其家属。这方面每年的费用都不小,也是地方政府的一大负担。
湖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 第5篇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文号】浙政办发〔2010〕109号
【发文时间】2010-08-16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保留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为省政府派出的正厅级综合性办事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对我省各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工作的指导。
(二)加强公共服务职能,为我省在京和赴京企业、经商人员、就读学生和赴京群众服务。
(三)增加协助我省各市政府加强驻京办事机构廉政建设的职责。
(四)增加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对我省在京流动党员的管理和党建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在京中央企业、科研院所来浙投资合作的联络和服务的职责。
(六)增加与在京浙籍及在浙工作过的领导、浙籍“两院”院士及学部委员的联系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做好我省与中央国家机关及北京市有关部门的政务联络工作。
(二)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送重要政务信息。
(三)负责我省在京和赴京企业的协调工作,为我省在京经商人员、就读学生及赴京群众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服务。
(四)负责我省各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工作指导,协助各派出地政府加强驻京办事机构廉政建设,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加强我省在京流动党员的管理和党建工作。
(五)负责省领导赴京公务活动、出席全国性会议和学习培训的联络和服务工作,负责我省在京举办大型活动的会务工作。为省直机关干部赴京公务和培训提供服务。
(六)负责与国家信访局、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联系,处理和劝返我省赴京信访人员和其他需要处理的人员,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在京中央企业、科研院所来浙投资合作的联络和服务工作。
(八)负责在京浙籍及在浙工作过的领导、浙籍“两院”院士、学部委员的联系工作。
(九)负责办事处(含原省政府驻山西、天津、沈阳办事处)国有资产的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办事处设置以下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协助办事处领导抓好机关自身建设和行政管理,办理领导交办的事项;承担党组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及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秘书工作;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办事处(含原省政府驻山西、天津、沈阳办事处)国有资产的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联席会议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联系各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
(二)组织人事处。指导我省驻京机构加强党的建设、纪检监察、思想政治工作和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办事处机关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和老干部管理工作;协调工会组织、团组织相关工作;负责办事处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联系共建单位;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
(三)联络处。负责与中央国家机关、北京市有关部门政务联络工作;负责在京浙籍和在浙工作过的领导、浙籍“两院”院士及学部委员的联系工作;负责在京中央企业、科研院所来浙投资合作的联络和协调工作;协助做好省领导赴京公务活动的联络工作;负责我省在京举办大型活动的会务工作;负责办事处机关信息化建设和政务信息的采编报送工作。
(四)接待处。负责省领导赴京公务活动、出席全国性会议和学习培训的接待服务工作;做好省直机关干部赴京公务和培训的有关服务工作;负责办事处车队管理、车辆调度和交通安全工作。
(五)群众工作处。负责联系和协调北京市有关部门,做好我省在京和赴京企业的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为我省在京经商人员、就读学生及赴京群众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服务;配合省驻京信访工作机构有关工作;负责《在京浙江人》编辑部工作。联系北京浙江企业商会。
四、人员编制
办事处行政编制25名,其中:办事处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中1名兼任省信访局副局长);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 第6篇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6〕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发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作用,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等规定,我部制定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6年11月24日
—1—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充分发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的作用,明确专员办监督责任和权力,规范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政府债务。专员办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所在地政府债务实施日常监督。
第三条 专员办监督内容包括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预警、应急处置,以及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
第四条 专员办应当综合运用调研、核查、检查等手段,建立常态化的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机制,必要时可延伸至相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等单位。
专员办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专员办发现跨地区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当向相关地区专员办及时反馈。
第五条 专员办应当重点加强对政府债务高风险地区的监督,定期评估风险。专员办开展地方政府债务专项检查,应当遵循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
第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配合专员办工作,及时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专员办延伸检查时,相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融资合同、担保凭证、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省本级和市县政府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新增限额,—2—
以及编制地方政府债务月报、年报和风险事件报告,应当抄送专员办。
第二章 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和风险应急处置监督
第七条 专员办对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一)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情况。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新增一般债务余额、新增专项债务余额应当分别控制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一般债务限额、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之内。
(二)地方政府债务年末余额情况。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年末一般债务余额、专项债务余额应当分别控制在财政部下达的一般债务限额、专项债务限额之内;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债务(以下简称外债转贷)应当控制在财政部下达的外债转贷额度之内。
(三)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偿还存量政府债务、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化解存量政府债务等应当符合制度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化解存量政府债务行为;存量或有债务转化为政府债务,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规定并报省级政府批准,及时置换成地方政府债券。
第八条 专员办对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编制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一)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债转贷应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应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存量政府债务应当按照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三)地方政府债务还本付息支出、置换债券发行费用支出应当列入年度预算,并按财政部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报;
(四)存量或有债务按照规定转化为政府债务后,其还本付息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专员办对地方政府债务预算调整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一)新增政府债务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二)新增政府债务应当有明确对应的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利息和发行费用安排应当符合规定。
第十条 专员办对地方政府债务预算执行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3—
(一)新增政府债务应当用于预算批复的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新增专项债务资金应当按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科目列报,调入的专项收入应当用于偿还对应的专项债务本息;
(三)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应当履行规定程序,置换债券资金应当用于偿还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底的存量政府债务,以及按规定转化为政府债务的存量或有债务;
(四)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利息支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付,不得通过一般债券资金支付;
(五)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利息支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调入专项收入等支付,不得通过专项债券资金支付;
(六)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当遵守发行制度规定、履行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如实、完整披露债券发行信息等;
(七)地方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专员办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一)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与应急处置制度;
(二)列入风险提示或预警范围的高风险地区,应当制定并落实各项风险化解措施;
(三)发生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事件的地区,应当按照国办函〔2016〕88号文件规定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按照规定实施财政重整的地区,应当执行拓宽财源渠道、优化支出结构、处置政府资产等措施。
第三章 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监督
第十二条 专员办对地方政府融资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一)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债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及参与设立
—4—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各类基金时,不得承诺回购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本金,承担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的损失,或者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最低收益;
(三)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进行抵押融资;
(五)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政府债务对应的资产重复融资。
第十三条 专员办对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一)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应当履行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不得将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二)只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或运营任务、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以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抵(质)押或作为偿债来源进行融资(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产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各种形式);
(三)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债务应当由企业决策机构决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四)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益目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专员办应当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及时制止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融资行为。
第四章 监督处理
第十五条 专员办开展地方政府债务日常监督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以及收到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移交或反映的线索,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或检查工作。
—5—
第十六条 专员办查实地方政府债务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其中属于依法应当追究有关政府及部门、单位人员责任的,专员办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财政部要求专员办参加全国性地方政府债务专项检查,应当纳入年度检查计划。
第十八条 专员办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纳入专员办财政预算监管业务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九条 专员办应当按季度向财政部报送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情况的书面报告,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
http://y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guizhang/201612/t20161220_2485417.html
湖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 第7篇
【发布文号】深府[1997]183号 【发布日期】1997-06-11 【生效日期】1997-06-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外省市
自治区办事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1997)183号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外省市自治区办事处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外省市自治区办事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驻外省、市、自治区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的综合职能,规范对驻外办事处的管理,把驻外办事处建成精干、高效、多能的政府工作机构,更好地为深圳市的政治、经济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受市政府委托,管理深圳市各驻外办事处。市经协办负责驻外办事处的人事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第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驻外办事处的业务联系和指导,支持驻外办事处的工作。驻外办事处在对外交往中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
第四条 第四条 驻外办事处应主动接受驻地党政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 第五条 驻外办事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各种规章制度。
第二章 性质和任务
第六条 第六条 驻外办事处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行使其职权。
第七条 第七条 驻外办事处列入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其人员编制以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复为准。
第八条 第八条 驻外办事处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介绍深圳市的发展情况,密切与驻地及周边地区政府之间的联系,促进深圳与兄弟省市之间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二)根据中国共产党深圳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决策目标的需要,及时、准确地提供驻地及周边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重要信息。
(三)协助做好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政务活动、专项考察和其他重要活动,以及深圳与内地间的对口扶持和经济协作等工作。
(四)管理深圳驻当地单位的党组织,建立健全深圳驻外单位的党委。切实抓好深圳驻当地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建立和健全基层党组织,做好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对深圳市在驻地及周边地区的企业和办事机构进行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为深圳企业在驻地投资提供服务。掌握驻地企业的主要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六)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为深圳市党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在当地开展政务、业务活动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方便。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一节 工作制度
第九条 第九条 驻外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进行重大决策时,应注重民主化、科学化。
第十条 第十条 驻外办事处在处理政策性强、影响面较广和涉及到省市间关系的重大事情时,应事先报告市经协办,必要时可直接请示市有关领导。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实行驻外办事处领导外出报告制度。驻外办事处领导离开驻地三天以上时,要事先报告市经协办。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驻外办事处应按期进行半年工作小结和工作总结并书面报告市经协办。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驻外办事处应建立与我市及驻地及市党政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互通情况。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市经协办根据具体情况,每年组织召开一至两次驻外办事处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工作,交流经验。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驻外办事处应制定三至五年的发展规划,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规划进行修改、调整。驻外办事处要建立大事记,对发生的重大事情进行文字记载。
第二节 人事管理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在编人员的调配(包括录用、交流、辞职、辞退),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权限按我市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在编人员的任免: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市委审批;办事处正处级职务的任免,由办事处提名,市经协办考察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办事处副处级职务的任免,由办事处提名,市经协办审批,报市人事局备案;其中属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报市人事局审核后由市经协办任免。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任免,由办事处审批,报市经协办备案。职务任免应符合职数要求。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在编人员的管理: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其他人员分别由市人事局和市经协办管理。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非在编人员的聘用,由驻外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并报市经协办备案。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按照深圳的有关规定,实行考核制度。市经协办负责组织实施驻外办事处人员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和市经协办按照深圳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驻外办事处在编人员的离休、退休享受深圳市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待遇。
第三节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驻外办事处为市财政一级拨款单位,其财务开支按深圳市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驻外办事处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当地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各驻外办事处预算表送市经协办加具意见后报深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审批,重大项目的投资由市经协办加具意见后报深圳市计划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驻外办事处在编人员的工资福利按深圳市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经市经协办和有关部门审定后执行。聘用人员工资标准按市财政局规定,结合当地工资水平确定。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驻外办事处每季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和市经协办报送财务报表。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建立驻外办事处的财务汇审制度。每年举行一次由市财政局、市经协办和各办事处参加的财务会审。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各办事处要在每年年终向市经协办报送本各项基建拨款及固定资产投资的使用情况,和年终决算报告。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实行驻外办事处主任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节 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国家及我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驻外办事处在决定有关基本建设中的建筑设计、工程装修等重大项目时,应按深圳有关工程招标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有较大物业的驻外办事处要成立物业管理公司,聘用专业人员管理。
第五节 附属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驻外办事处组建的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驻外办事处作为公司的主管单位负责公司领导班子和财务人员的任免,对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分配和财务情况实施监督,并为公司的经营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驻外办事处招待所的主要任务是做好深圳市领导或有关人员的接待服务工作,必须以服务为宗旨,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驻外办事处对招待所的工作人员选聘要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要加强岗位和技能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对驻外办事处附属单位的人事安排,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各驻外办事处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协办负责解释。
湖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 第8篇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甘肃省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征收和监缴管理工作,规范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程序,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4]15号)及财政部印发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整(试行)》(财监[2005]8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非税收入是指甘肃省内的中央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应缴中央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以政府名义捐赠的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第三条
专员办根据财政部授权依法对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专员办对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实施监督管理主要采取就地征收、就地监缴、专项检查的方式。
第五条
甘肃省内各中央非税收入征收部门、缴纳单位、执收执罚单位、代收金融机构和国库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有关征缴办法,做好征缴、入库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以及应缴不缴、少缴中央非税收入。各有关单位应按财政部要求,主动接受专员办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有关中央非税收入征收部门、缴纳单位、执收执罚单位、省内各级财政部门、国库及代收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专员办的工作联系、分工协作,支持、配合和协助专员办依法实施对中央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细则中中央非税收入征收部门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负有征收(含代征代收)入库职责的单位;缴纳单位是指负有直接申报缴库义务的单位;执收执罚单位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定收取行政性收费、有权做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单位;代收金融机构是指按国家罚缴分离的规定代收行政性收费、罚款的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二章
票据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按照财政部规定,专员办负责中央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专员办对甘肃省内中央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就地监督核销。
甘肃省内有关中央单位领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财政部规定保存期满五年以上需要销毁时,应当统一造册报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由专员办负责监督销毁。在核销工作结束10日内,专员办对核销情况抄报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
第十条
专员办对就地征收中央非税收入所使用的票据,建立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定期向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提供票据购取、使用、结存情况。征收使用开具的票据存根,专员办按财政部规定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登记造册,经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方可销毁。
第三章
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管
第一节
就地征收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规定,专员办依法负责对甘肃省内以下中央非税收入就地征收缴入中央国库:
(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二)库区建设基金;
(三)烟草商业税后利润。
第十二条
专员办负责征收中央非税收入实行申报缴纳制。各有关中央非税收入缴纳单位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专员办申报缴纳。上缴中央国库后,各中央非税收入缴纳单位将“一般缴款书” 第四联经代收银行盖章后返专员办。具体申报缴纳办法如下:
(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库区建设基金由甘肃省电力公司汇总全省电力企业两项政府性基金应缴数,按月申报,在每月终了后五日内申报、十日内持填专员办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就地上缴中央国库。申报表按本文附表一、二填制。
(二)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由甘肃省烟草公司汇总全省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企业的税后利润应缴数,按季度申报预缴,在每季终了后十日内申报、十五日内持竹专员办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就地上缴中央国库。申报表按本文附表三填制。
各缴纳单位申报缴纳中央非税收入时要报送申报缴纳表、同时附报中央非税收入报表和申报期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
专员办对申报资料实行经办人初审、处长复核、办领导终审的“三级审核”制。对收到的申报资料在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缴纳单位开具 “一般缴款书”。缴款书的填写方法如下:“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按财政部制发当年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中央非税收入有关预算科目填写。2005年预算科目: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入、类80、款8002;库区建设基金收入、类84、款8406、项840602;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收入、类80、款8013。
第十四条
专员办在终了后4个半月内,按照国家有关中央非税收入征缴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和清算工作。
中央非税收入缴纳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的,有关缴纳单位必须及时向专员办提出延期缴纳申请,经专员办审核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延期缴纳。不按期缴纳的,专员办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延期缴纳申请表见本文附四表。
第十五条
专员办根据负责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征收数据,每年5月以前与国库部门进行一次收入对账工作。
第十六条
专员办征收项目和征收办法遇政策调整时,按财政部规定办理。
第二节
就地监缴
第十七条
专员办根据财政部规定,建立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监缴机制,指定业务处室、安排专人负责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缴工作,保证中央非税收入按时、足额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八条
鉴于中央非税收入涉及单位多和项目较多,内容复杂,为有效加强对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入库和上缴的监缴工作,应充分发挥中央非税收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与专员办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掌握和汇总所辖市(州)、县单位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和数据并及时报送专员办。
(一)甘肃省有关中央非税收入征缴单位要与专员办建立监管工作关系,专员办在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逐项建立中央非税收入征缴台账和基础资料数据库。
(二)甘肃省各项中央非税收入征收部门、缴纳单位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行业(系统)各单位中央非税收入有关数据(含集中汇缴中央主管部门)后,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按季度向专员办报送《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表》和所属各单位缴纳明细表,在甘无主管部门的中央非税收入缴纳单位直接报送。本季征缴情况变化较大时,要附简要情况分析说明。《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报表》式样见本文附表五。
(三)专员办根据甘肃省各项中央非税收入征收缴纳数据,每年4月15日前与有关国库、代收金融机构及有关财政部门进行一次收入对账工作。
(四)专员办根据日常监督工作情况,每年有针对性选择部分中央非税收入项目实施抽查。
(五)专员办将中央非税收入监管情况作为“中央财政收入监督分析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进行总结分析,按时上报财政部。
第十九条
有关中央非税收入征收部门、缴纳单位、执收执罚单位对政策界限不清的问题要及时向专员办反映,专员办按规定予以答复;专员办不明确的,要及时向财政部请示后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建立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专员办每年组织召开一次由国库、有关财政部门、有关中央非税收入征收部门、缴纳单位、执收执罚单位和其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
第三节
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根据财政部授权和安排,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情况,每年选择甘肃省部分中央非税收入项目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中央非税收入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央非税收入征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中央非税收入征收、缴纳和入库(专户)情况。
(三)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有关会计账务处理情况;
(四)银行账户管理情况;(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有关单位向专员办的检查工作提供以下资料:
(一)征收中央非税收入的文件依据;
(二)征缴中央非税收入的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
(三)银行账户资料;
(四)征收票据资料;
(五)委托地方代收中央非税收入的相关资料;
(六)缴纳单位网络化资料、信息;
(七)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专员办在检查中发现征收部门、缴纳单位、执收执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中央非税收入征收入库管理规定的违规违纪问题,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规定,依法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对发现的混库问题,将按财政部规定向有关国库发文并附《更正通知书》,有关国库应及时办理调库手续,并将调库凭证复印件返回专员办备案。对按规定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还要根据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员办对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要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四章
收入退(调)库
第二十六条
专员办按财政部规定负责办理中央非税收入退库事宜。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收入项目的退付按有关收缴管理改革的办法办理。第二十七条
属于下列范围的,专员办可以办理收入退(调)库:
(一)由于工作失误,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调)库的;
(二)实行预缴办法的,多预缴款需要退库的;
(三)政策性减免需要退库的;
(四)其他需要退(调)库的。
第二十八条
退(调)库程序。需要退(调)库的,由缴纳单位提出退(调)库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送专员办审核。申请材料包括:
(一)退库申请报告;
(二)中央非税收入退库申请表(见附表六);
(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专员办对退(调)库申请材料在5日内按照“三级审核”的要求审核完毕,按审核同意的退(调)库级次、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或“收入更正书”,送缴纳单位所在地人民银行国库办理退(调)库事宜。
第三十条
专员办在就地监缴、专项检查中发现国库部门、缴纳单位预算科目错列,错填,造成中央收入与地方收入发生混库的,应在发现问题后的2日内按规定开具“收入更正书”,国库部门收到“收入更正书”后2日内将调库手续办理完毕并向专员办进行反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专员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附表:
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缴纳申报表
二、库区建设基金缴纳申报表
三、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缴纳申报表(1、四、中央非税收入延期缴纳申报表
五、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表
六、中央非税收入退库申请表
湖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 第9篇
财驻苏监字[2005]71号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
为做好空头支票罚款收缴的有关工作,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协商,确定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作为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人民银行江苏辖内各分支机构应在当地选定一家农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作为代收空头支票罚款的经办金融机构。
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应于每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汇总上一年全辖代收空头支票罚款实际缴入中央国库的总额,按0.5%的比例向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江苏专员办”)提出拨付代收手续费的申请,经江苏专员办审核后,开具收入退还书统一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
三、今后凡错缴和多缴的罚款,以及经行政复议后不应处罚的罚款需要办理退付的,人民银行江苏辖内各分支机构应逐级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经其审核后报江苏专员办审查批准办理有关退付手续。
附件: 附件: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附件: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5]29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做好空头支票罚款收缴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协商确定。代收机构应当是能够经办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代收机构应当将所收罚款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二、财政专员办向空头支票罚款代收机构拨付代收手续费。财政专员办于每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上年金融机构代收空头支票罚款实际缴入中央国库总额的0.5%,开具收入退还书,就地从中央国库退付给代收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向举报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银行(以下简称“举报行”)按每案罚款的10%支付协助执行手续费,协助执行手续费每笔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于每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上年应支付的协助执行手续费核付给举报行。
四、金融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代收空头支票罚款而获得的代收手续费收入、协助执行手续费收入均纳入“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中核算。
五、中国人民银行向举报行支付的协助执行手续费在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支出-手续费支出”账户中列支。
六、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三水县驻成都办事处 第10篇
关于招待所经营现状及其建议
三水县人民政府驻蓉办事处始建立于1994年,有一幢购买的四层楼房屋,房屋土地使用面积 400 m 2,建筑面积900m 2,一层有7间商铺,二层10间房,三层10间房,四层4套。底层7间商铺已退
2租两间,内院约有一间9m 房做值班室,二层一间做储藏保管室,出
租一间,四层工作人员各居住一套。剩余的22间房可容纳52人住宿。该房屋门庭由东向西,坐北向南,东宽西窄,底层高于地平面0.65m。地理位置居于原川西饭店(现佳荣商务酒店)背面文家巷后街,一环路东一段西外侧,东至文家后巷,南邻光荣路,北遥望光荣路北街,整个房屋东向西倾,位于约5000余 m 2的三角形半岛的小边上,距120 m 东南角是原金牛区生产资料市场,6年前已大部分迁离至金府路金府机电城市场,文家巷向南大约500m处营门口原老西门车站,在5年前已迁至三环路外侧的茶店子车站,该房屋为80年末90年代初建造的,设计理念差,观念落后,房屋为预制板层面砖混结构,房间大小不一,有的房间单纯过大,有的房间单纯过小,楼层间层面为预制板,外墙皆为主体承重墙,从底层通往楼层的进出通道压得过底,约2m左右,气势减弱。墙体表面早已腐蚀剥落,水网管件严重锈蚀,楼顶渗漏比较严重,东南西北四方墙体从顶至底层皆有渗漏,门老化,门锁陈旧,墙内暗置的线路截面过低,初设计时没有考虑旅馆业的电力载荷,到了冬冷时节房间内不能负载空调,惧烧毁线路引发火灾,有极大的不安全隐患。
10多年前,办事处刚开办住宿接待业务,适应了当时的需求和愿望,那时办事处邻近阿坝州驻蓉办事处、阿坝宾馆、西门车站。从办事处到营门口路的西门车站只有500m左右路径,又邻近一环路东一段,与二环路天府市场,花牌坊小世界相距不远,后来金牛生资市场也建在文家巷,在一段时期内体现了办事处优越的空间位置,办事处住宿招待所开办的前几年内,三水县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各部门单位、企事业、个体商贩等都愿到办事处住宿,几乎天天住满,常常提前预订。随着成都经济的迅猛发展,二、三环路、绕城路的建设,低排量、污染超标车辆、小货以上的车辆入城限制,车站、物流,商品批发市场逐步迁至三环路以外,西门车站,金牛生资市场搬迁到三环路外侧了,昔日旺盛的景象,一时斗转变换冷淡下来,目前成都商务酒店以低廉价格、良好条件吸收绝大部分的行政、事业、企业的单位在蓉出差人员,在车站、物流中心、批发等市场周边旅馆业如春笋般兴起,茶店子车站旁开了多家便利的旅店,金牛生资市场在5年前主体已迁至三环路南侧的金府市场内,预计在2008年6月全面撤除金牛生资市场,而今走进金牛生资市场内,虽然还有市场经营的气氛,但走出市场观察周边的街巷,冷落和萧条油然而生。金牛生资市场门外的文家巷已有9家商铺关闭,文家后巷(办事处所在位置)西面商铺已关闭13家,东面商铺已关闭11家,文家巷东街是文家后巷与光荣北街相通的小巷,80%的商铺都已关闭,已无一点商机气息。光荣路朝南面的商铺已有好几家长时间不开门,好在朝西走有一些面馆、烧菜饭馆招揽着一些人气,三水县办事处所处这个只有5千平方
米左右的半岛上,邻居是光荣办事处,光荣小区幼儿园,周边全是一些一环路内建设时拆迁安置的低收入类群,办事处恰处于一条巷内和光荣路的末端,如果把三水县办事处位置放在光荣路的西端或在北街的正道上,其商业的前景会大不一样。2007年10月份办事处低层7号商铺已退至今无人问租,值班室东面的1号商铺2008年2月29日满租后也已退铺,剩余的商铺皆提出降低租金或观望。
从交通上看,光荣路西端连接金沙路成“T”型,金沙路南接营门口路,北接沙湾路,从光荣路进入的车辆,从中段经光荣路北街径直驶入沙湾路,而文家巷就成了小区内的胡同巷。从办事处客房经营上看,14年至今的住房价格依然如故,经营成本确逐年增加,比如刚开业时员工的工资每月180元,到2008年初工资已增至800元,另加200元的生活费,工资几乎增加了6倍。即使这样服务员一旦成熟练工后就会产生辞职的念头,招聘新的员工,培训和熟练需要经历一个过程,这又影响招待所的生意和工作质量。客房本身就不是按照宾馆的功能及标准设计的,矩园不规,与古尔沟温泉那些以家带店的经营条件都够不上,如果把办事处按宾馆式管理,经营成本会更高,多年来服务员肩挑数职,登记收费、开门(沿用15年的前服务员用钥匙直接控制客房使用的传统方式)、早晨5点至17点烧送开水、昼夜值班、打扫卫生、保管寄存物品、现金,每日工作时间都在16小时左右,一天全满营业额的收入951元,连成都一般200 m 2左右小茶房的收入都不能相比。在2008年1月以来,招待所的生意有所好转,是因车站,物流中心,贸易市场周边的小旅店普遍上涨的原因。
综合上述三水县办事处住宿经营的现状,结合当前成都地区经济发展,如何提升和展现三水县驻蓉办事处窗口作用,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整体装修,改善功能设置,基本符合招待所客房标准。按照《成都市旅馆业基本功能与质量考核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全市内旅店业,招待所,进行整治,达不到相应标准要进行关闭。多年来,办事处招待所内最基本的设施条件都不够。(1)二楼、三楼的男女厕所,盥洗间,混淆难分。(2)没有晾晒棚,顾客却要一客一换,每天有大量的床单被套洗涤。一直在楼顶晾晒,上楼顶也没有梯道,四楼上有一孔洞,服务员极易发生不安全事故。成都的阴雨雾霾天气多,常常用电炉烤干没有晾晒的床单,其成本相应增加。(3)没有淋浴间,原一直使用底层楼梯西侧6 m 2左右房角,既是淋浴间,又是洗浴,厨房。屋顶搭的石棉瓦棚也有多年破败不堪,室内零乱。
(4)成本逐年增加,水电气费,物品,员工工资却在上涨,而房价依旧。收益极差,提出改建建议:(1)内外墙整体翻修。(2)改造线路增加较大截面的线路。能承受冬夏空调负荷并铺设宽带。(3)更新水网管道。由于多年使用水道已腐蚀层锈,墙体出现不明原因渗漏,墙面有很多地方起泡。(4)把具备条件的房改造为标间,或标间套办公室。(5)楼顶建晾晒棚,增设晾晒热能设备。(6)扩建值班室,把值班室与已退租的1号门面凿通。把登记、值班员寝室、寄存物品分离开,改变杂乱拥塞的现状,保障女服务员夜勤值班的安全。(7)拆除二、三楼简易棚单间。改建成盥洗间以解决顾客洗漱问题。(8)更
新室内设备。目前客房床、床垫、棉絮已有10多年之久。电热毯大多数已使用14年之久,已过安全保质期。电视机有多数老化,客房桌柜、板凳、梳妆台以不同程度损坏,现在使用的一般比较差的床单被套。(9)将门面改为客房全部安装空调,预计装修及添置设备所需资金在120万元左右。整体改建后。功能使用作如下建议:(1)继续经营住宿招待所,普通空调间收70元一宿,空调标间110元一宿。
(2)县各部委及乡(镇)人员到蓉出差。以文件形式规定到办事处住宿,实行财政转移支付。(3)县委、政府协调理县投资水电、旅游、工业等部门在蓉需设机构或出差的办事员到办事处租赁或住宿。
二、整体出租或转让拍卖
由于该房屋设计建造时,前瞻性差,位置不够理想,全面改建投资过大,房间少,经营成本过高,收回投资成本的周期长,经济效益差。加之所处地幅小,房屋建造时间过长,底层商铺地平高于街平面0.65m,商铺使用功能受到限制,如能将房屋整体出租,则管理便捷,收入稳定。办事处地处光荣路、光荣路北街、文家后巷的5千多m2的三角形半岛上,前景不广阔,如果重建,难已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还不如将其转让拍卖,盘活资金。
三、关闭办事处招待所或以转包、散租房
由于西门车站的搬迁、金牛生资市场另建、成都出现低廉价格的商务酒店,办事处已今不如昔了,往日的商业景象也就如办事处的空间位置一样退避死角了,房舍老、设备差,十几年来价格无法改变。吸纳了一些低收入或图便利的类群,其中夹杂了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素质低下的一些人在此居住。存在着极多不安全的刑事、治安、消防、疾病隐患。办事处招待所十几年来没有办理特业许可证、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一旦出现问题难以应对。每日客房全满的收入才951元,近四年以来,客房收入年年下滑,客房一年的纯收入在4万-5.5万之间浮动,而经营成本(水电气、维护、工人工资、设备添置等等)确要10多万元,所幸还没有税收,否则就入不敷出了,今年6月后金牛生资市场如全部搬迁,门铺退出后,难以完成下达20万元的上缴任务,近三、四年办事处收入门面租金9万余元,客房盈利的几万元,再抽取多年的帐上的积累填补才能完成任务。客房住宿部虽然小,确带来的事务繁琐,耗费很大的精力而直接影响办事处其它工作任务。住宿经营一年才几万元的收入就没有继续开办的必要,提出以下建议:(1)关闭、停办,(2)转包招待所,(3)关闭停办招待所后打零出租楼层房间。
四、改建三洞桥槐树街购置的闲置房为办事处办公机构。
游八路军驻西安办事处 第11篇
上午九点,大家都准时来到八办门口集合。大家怀着崇敬的心情进入了八办,一看到那历经沧桑的青砖灰瓦、整齐挺拔的白杨绿柳立刻感受到一种返回精神家园的亲切和熟悉,一种远离尘世喧嚣与浮躁的美。,似乎连墙外车水马龙的的喧嚣声似乎瞬间戛然而止。
在1936年的春夏之交,中共中央以德国*员,牙医博士冯海伯设在西安七贤庄一号院的诊所作为掩护建立私密交通站。为在陕北的红军购买医疗器械,并传播报社消息。
8月25日将秘密交通站变成半公开的八路军办事处,又租用了三、四,七号院。工作人员最多达200人。正因为其特殊的地理位置,让它成为了连接根据地延安,国统区和抗战前线的枢纽,所以被誉为“红色桥梁”。
由于国民党的迫害,办事处又在门前开垦了三亩菜地,既满足了自己的需求,有为周边的穷苦百姓送菜。在它的一旁是个篮球场,是工作人员锻炼身体的地方。办事处的周边当时藏有几千名特务,他们在此监视*员,并常常骚扰工作人员的工作。迫使*员只能在办事处内工作不得外出,连水井都得自己打。
在院子内有电台室,救亡室,会议室,厨房,理发师和汽车房等。由此减少工作人员的外出,以免遭到特务的干扰和迫害。汽车房中是一辆雪弗莱轿车,此车是为了不让特务盘查而专购的车,专门用来给延安地区红军送医药器械等物品。
馆内共收藏的文物有460多件,资料525件,回忆录623篇和照片3000余张。充分显示了当年八路军办事处中的工作人员艰苦生活,在那段时期*员受尽的迫害。
参观八路军驻兰办事处 第12篇
刚踏进纪念馆,崇敬和感动就从心中油然升起,纪念馆中一件件珍贵的文物、一张张泛黄的历史照片让我瞬间臵身于我党革命先驱那种无畏精神以及对职责的敬守、对革命事业的执着当中,真切地感受到了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军和无数革命先烈为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革命事业奋斗不息的风采。
兰州八路军办事处,多年前只是一座普通的旧式四合院,1937年的8月开始,当初这里是中共中央和红军在兰州的联络处,主要任务是营救流落在河西走廊的红军西路军将士,红军改编为八路军后,联络处更名为“八路军驻兰州办事处”。它是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设在兰州的公开办事机构,是领导甘肃抗日救亡、进行后方发动、实现全民族抗战的重要基地。兰州离中苏军境较近,所以许多革命志士从延安取道新疆去苏联,往返都要经过这里。1939年夏到1940年春,周恩来去苏联治病时途经兰州,和邓颖超、孙维世都住在这里。这里被周恩来亲切地誉为“革命的接待站,战斗的指挥所”。从1939年开始,办事处处境日益恶化,“皖南事变”后,1943年11月,兰州八路军办事处被迫撤销。在这六年零三个月里,办事处主要职责是宣传民族抗日统一战线,开展抗日救亡活动,输送进步人士到延安,指导和创建了一大批进步团体,向西北人民宣传解放思想和全民抗战的思想。
跟随讲解员走进纪念馆的陈列室,聆听革命先辈的英雄事迹,瞻仰革命历史遗物,深深感受到抗战时期,甘肃虽地处大后方,远离前线,但全省各族各界人民同仇敌忾,万众一心,共赴国难,积极奋勇投入到了抗击日寇、保卫国家的民族解放战争,陇原大地掀起了抗日救亡的高潮浓浓气息。同时更让我谨记了这段屈辱的历史,鞭策我刻苦学习业务知识和技能,学习先进的管理知识和理念,不断丰富和提高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必需的知识和本领。
这次的参观让我认识到,变革的时代留下了点点滴滴坚实的历史印记,而这些无一不是民族复兴的基石。我看到了祖国前进的艰辛历程,同时也能感受到今天中国的强大。我领会到了国富民安的道理,也认识到我们年轻一代所肩负的历史责任和民族复兴的重任。参观历史事迹,教育我从自身做起,严格要求自己,大力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发扬创新精神,学以致用,用以为民;坚持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充分发挥先锋模范的作用;激励我要以更饱满的精神投身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中,走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前沿,学习党的优良作风,提升时代责任感和求实精神。事实证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到了,才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活动结束了,我又一次的回顾了我党带领人民进行伟大革命斗争的历史,作为一个想要积极入党的普通工作人员,这要求我从自身做起,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始终保持党员的先进性,按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研究历史是为了现实和未来。历史虽不会重复,却往往有许多相似之处。其实质并没有过时,至今还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作为一名医护人员,我们要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发扬创新精神。坚持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紧跟时代发展潮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形成新认识,开辟新境界。此次参观带我们穿越历史的时空,在回顾中华民族走过的不平坦道路后,我们更深深地感到,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爱国主义都永远是中华民族排除万难、不屈不饶的精神源泉。而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更为重要的是时时刻刻将爱国主义精神融入工作生活当中,将对民族、国家的热爱转化为扎扎实实的行动。
农垦总局驻佳办事处责任状 第13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党委(扩大)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坚持安全发展科学发展观,促进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由总局驻佳办事处与你单位签订2011安全生产责任状。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要领导主持的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责任,认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四、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五、加强对本单位所属的安全设施(应急灯、疏散通道指示标志、消防报警器、消防栓、灭火器、防火门)以及供水、供电、监控摄像头、燃气锅炉等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管理,造成损坏丢失的,由本单位及责任人负责维修或赔偿。
六、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及贵重物品的安保管理,并对来访人员加强防范意识,避免发生人身伤害以及被盗案件的发生,否则后果自负。
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谁主管谁负责,对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领导和有关人员,佳办将建议相关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及行政处分;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领导签字:
驻佳木斯办事处
签状单位:领导签字:
湖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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