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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街道日常巡查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河道街道日常巡查(精选7篇)

河道街道日常巡查 第1篇

梅林街道河道日常巡查监管制度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持环境卫生,共同创造良好而和谐的生态环境,特制订河道日常巡查监管制度。

一、河道巡查监管工作由负责,每周不定期进行巡查;

二、日常巡逻主要沿各自负责河道进行,做到巡查到位,无视线死角。

三、每次必须全面检查本岗所负责的巡查路线,注意河道内、河道两岸的环境卫生等情况,并做好书面巡查记录;

四、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如遇不听劝阻,自己不能处理的,要第一时间报告该河段河长或者段长,并及时向街道主要领导报告;

五、遇到突发事件(如大面积污染等),首先要制止事态的发展,并迅速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报告。

六、要认真做好河道日常巡查工作,街道要不定时地进行检查。

河道街道日常巡查 第2篇

一、社会效益分析

(一)、沿黄群众法律意识提高

通过河道巡查、水行政执法和水法宣传教育的有机结合,特别是重视以案说法、以点带面的水法规宣传,我局管辖范围内沿黄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

我们在河道巡查过程中首先向群众中广泛宣传水法规,在群众中牢固树立水法意识,让他们知法、懂法,这样群众违法的事件就会大大降低。这比先让群众犯法,再去严格惩罚效果好得多。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的看法,对现行法的理解、解释、态度和情绪,对自己和他人权利、义务的认识,对人们行为的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的知识和修养等。在实际生活中,每个群众是否都能自觉遵守,这与群众的法律意识水平高低有很大关系。

群众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提高其守法的自觉性,积极利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减少或预防水事违法行为。群众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增加与水事违法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能够增强群众同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斗争的勇气和决心。当群众有了法的知识,有了较强的法律意识,有利于提高群众与水事违法行为做斗争的责任感,学会运用法的武器,不仅自己不违法,而且主动地同一切水事违法行为作斗争,积极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培养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水平,必须坚持人性化得普法宣传教育理念,把法的本质和意义同群众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同群众的实际利益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配合河务部门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提高

在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同时,我局水政人员加强了自身的业务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通过深入理解理解法的本质、作用和目的,弄清各种法的规范的真正含义和内容,深刻领会法的精神、法的含义,提高水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真正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外树立水政监察人员的良好形象。

(三)文明执法,树立河务部门的良好形象

水政监察人员是河务部门的对外窗口,水政监察人员在河道巡查和水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表现,直接关系河务部门的对外形象,关系行政相对人对水行政执法的认识问题。我局水政监察人员严格按照《水政监察人员工作守则》、《水政监察人员行为规范》、《水政监察工作纪律》等制度的要求,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办事,不吃法、拿、卡、要,文明执法,以理服人,依法服人,使行政相对人充分意识到我们执法不是为了经济处罚,而是为了挽救行政相对人,从而使行政相对人自己认识错误并自觉改正错误。通过水政监察人员的文明执法,树立了河务部门的良好形象,在河务部门需要帮助的时候,沿黄群众都意识到河务部门是在为他们做好事,积极的配合河务部门进行工作,保障我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设立水政工作征求意见卡,为河道巡查、水行政执法创造良好和谐的外部环境

执法环境是困扰当前水政执法的难题。为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根据专管与群管结合的原则,我局水政水资源科与有关职能部门、沿黄沿堤各派出所和行政乡镇等部门建立了齐抓共管的水法规宣传和水法贯彻落实运行机制。定期向沿黄沿堤各乡镇派出所、村委会及县相关职能部门发放征求意见卡,征求对我们水行政执法、水事案件查处、违章建筑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管等工作的意见。设立水政工作意见卡,不仅可以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还可以在征求意见的同时向他们宣传水法规,实现水法规宣传与贯彻落实的有机结合,争得了各部门的配合为水政执法活动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通过设立水政工作征求意见卡,水政监察人员可以及时了解情况,最有效的遏制水事违法行为的发生,实现事前监督与事后处理的有机结合。

二、经济效益分析

(一)河道巡查与工程监管有机结合,防止危害防洪防汛安全的违法施工现象的发生。

在河道建设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办好以后,我局及时将施工许可证和相关材料送达申请单位并向其负责人告知施工以后的注意事项,提前预防危害河道安全、影响防洪安全等事件的发生,做好事前监督预防工作。施工开始后,水政人员在河道巡查的同时定期、不定期的对工程建设进行检查,发现不按照审查同意书和施工许可证组织施工的,要求建设单位立即进行整改。

2010年河道巡查工作总结 第3篇

一、健全各项制度,大力开展水法宣传

我局水政水资源科认真执行《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和《河道管理巡查制度》,并将制度装订上墙。水政监察大队长每月带队巡查不少于一次,水政监察人员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并认真填写巡查记录登记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赋予的权力依法对辖区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维护河道持续,保障工程安全。

水政工作人员在第十六届“世界水日”和二十一届“中国水周”到来之际,3月22日,本局组织水政人员在县广场设立水法宣传站,围绕“涉水卫生”和“发展水利、改善民生”为主题,进行水法宣传。面向社会宣传《水法》、《防洪法》等法律知识,提高沿黄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行为的发生,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

二、河道巡查情况

(一)春季是河道违章种植案件的高发期。为杜绝黄河河道内新生片林、乱耕乱种和违章建筑的发生。坚持经常巡查、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河道巡查力度。3月6日,水政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铁桥下凹里村民徐云亮在河道管护范围内乱耕乱种行为,我局水政人员及时制止,办理相关手续。

(二)“五一”长假来临之际,为确保节日期间河道及防洪工程设施的完整,针对春季偷盗七里村工程树木、偷盗工程地面铺设的花砖、在河道范围内非法乱垦乱占滩地行为,4月30日水政科全体人员组织了一次联合河道巡查。

(三)2010年8月17日下午,水政人员在防汛、工程巡查中,发现山西高速公路集团公司大桥管理处未经河道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河道管护范围内栽设电杆,架设录像监控设备时,立即进行了阻止,责令其立即停工,办理相关手续。

三、采取的措施

(一)对凹里村民在河道管护范围内乱耕乱种行为,我局水政人员采取宣传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以增强沿河群众的法制意识,提高遵守水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同河务局签订了滩地管护协议,服从我局统一管理。

(二)在联合巡查过程中,在沿黄村庄采取入户调查、多方打听、散发传单、说服教育等多种方法对所辖范围进行全方位的执法巡查,防止各类水事违法活动的发生。由于管辖段河道,面广线长,任务艰巨,针对管辖范围大、巡查人员少的特点,我局结合实际,一是建立以水政科为主体,运行观测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巡查体系,充分调动巡查人员的积极性,分工协作,联合进行巡查。二是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深入沿黄村庄宣传水法规,向当地群众发放水法规宣传资料,讲解水利法规知识,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水法规,保护河道和防洪工程设施,检举揭发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三是严格按照《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加大巡查密度和次数,确保巡查到点、到位。四是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对巡查时间、巡查范围、发现问题及处理措施等进行详细登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维护节日期间辖区内正常的水事秩序。

(三)对山西运速公路集团公司大桥管理处未经河道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大桥南端河道管护范围内栽设电杆,架设录像监控设备,我局水政人员立即进行了阻止,责令其立即停工,办理相关手续,对方已停止了违法行为。

河道街道日常巡查 第4篇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为做好河道巡查的自查工作,我局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其他局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河道巡查自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次河道巡查自查工作。此次自查采取“自上而下”、“平级建议”、“回头看”的方式进行,认真听取基层巡查组织、工程养护人员、局属各单位、局直各科室对河道巡查的建议。

二、主要经验

1、长垣河务局管辖范围内,简易水事违法行为特别是近堤取土现象相对严重,较大以上水事违法案件较少。基于水事违法案件发生的规律和实际情况,我局加大巡查力度和深度,采取经常性巡查、不定期巡查和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巡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河道巡查与河道内建设项目的监管有机结合,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

3、结合长垣实际制定了河道巡查网络图。

我局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查处并有效预防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局实际情况制作了长垣《黄河河道巡查工作网络图》。该图直观、整体、清楚明白地表现出了地理关系和级别关系,并明确表示出了各级负责人、责任人、责任段、职责范围,进一步增强了水政执法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了黄河河道监管水平。

4、结合长垣实际制定了水政工作征求意见卡。

巡查执法环境是困扰当前河道巡查和水行政执法的难题。为保障河道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根据专管与群管结合的原则,我局水政水资源科与有关职能部门、沿黄沿堤各派出所和行政乡镇等部门建立了齐抓共管的水法规宣传和水法贯彻落实运行机制。定期向沿黄沿堤各乡镇派出所、村委会及县相关职能部门发放征求意见卡,征求对我们河道巡查、水行政执法、水事案件查处、违章建筑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管等工作的意见。通过设立水政工作征求意见卡,水政监察人员可以及时了解情况,最有效的遏制水事违法行为的发生,实现事前监督与事后处理的有机结合。

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层水政队伍的物质基础薄弱,客观制约着河道巡查工作的开展。河道巡查、水行政执法、普法宣传教育是三位一体的,三者的有效开展必须需要良好的物质基础支撑。但基层承担河道巡查重任的水政队伍的物质基础令人担忧。基层河道巡查队伍缺乏充足稳定的经费来源,交通和执法装备性能差且长期得不到更新,这很难满足河道巡查和处理水事违法行为快速反应,快速处理的需要。物质基础的薄弱也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处理较复杂水事违法案件的需要。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主要通过河道巡查发现并由水政部门处理。但基层执法队伍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先进的通讯、侦查装备。物质基础的薄弱极大的制约了河道巡查工作的的开展。以我局为例,我局水政科9人,但只有一台电脑办公,一辆快被淘汰的昌河车同时没有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勘测工具。这样的物质装备极大的制约了我局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的及时性,客观上增加了收集证据的难度,不利于河道巡查工作的开展和水事案件的查处。

2、河道巡查的责任归属不清。基层养护单位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清,思想上不重视河道巡查工作。在工作实际中,承担河道巡查的基层养护单位思想上认为河道巡查不是自己应有的职责,自己是帮助水政部门做事,自己不承担河道巡查的责任,因此思想上不重视,行为上不积极,对发现的水事违反行为不上报、不及时上报或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

3、我局所辖临黄堤42.764公里,太行堤22公里,贯孟堤11.8公里,6座涵闸、虹吸,4处控导工程,点多面广,河道巡查易留死角。

4、“夜间现象”和“周末现象”。水事违法行为人为规避巡查和处罚,通常选择在夜间和周末进行水事违法行为。

5、水政制服的不统一,导致在巡查过程中着装各式各样,缺乏正规性,导致执法威信的下降。

6、水政队伍缺乏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流域水政队伍缺乏与地方政府、公检法、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机制,信息资源缺乏共享。在流域利益与地方利益发生冲突时,难以及时有效的执法,难以保证河务部门的合法利益。

五、对发现问题的建议

1、上级领导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巡查的物质装备保障和经费问题,探求稳定的经费来源。建议在水行政事业收费中提取河道巡查活动的专项经费,专门用于河道巡查、办案、执法、改进物质技术装备,真正实现水事违法案件的快速反应。

河道街道日常巡查 第5篇

第一条 为加强达拉特旗境内河道管理,预防和及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水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达拉特旗境内黄河干流(毛不拉孔兑至吉格斯太梁家圪堵扬水站)管理范围内河道及10条一级支流(十大孔兑)及其所有支流的河道管理服务的巡查。

第三条 达拉特旗水务局负责所辖范围内河道巡查的组织、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所辖范围内负责河道巡查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达拉特旗防汛办黄河堤防管理所、罕台川河道管理所、哈什拉川河道管理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河道巡查的具体组织和管理。

各管理所应当明确划分所属各站的管理范围,并明确其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巡查职责。

第五条 河道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违法案件或水事纠纷的行为。

第六条河道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未经审查同意或违反审批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拦河、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道路、渡口、管线、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未经审批同意或不按审批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

(三)未经许可在河道上扒口、架泵或堵坝等修建临时设施擅自取水的行为;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垦河道或围湖造地;

(五)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设施的行为;

(六)在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挖塘、采砂、采石、取土等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七)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

(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垦荒地,破坏生态植被的;

(九)未经批准在河道内建设旅游设施,从事旅游开发和养殖活动的或者超出设定的水域从事旅游开发和养殖活动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河道巡查采用经常巡查、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经常巡查:各管理所每星期对所管辖河道进行一次巡查,汛期主要险段每天巡查一次,其他三天巡查一次。洪水期应酌情增加巡查次数。

定期巡查:局水政监察大队,每个月对所辖重点河道巡查一次,同时对各管理所河道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不定期巡查:局水政监察大队或各水管所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所辖河道的重要河段;靠村庄及容易产生水事纠纷的河段;重要工程设施;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渡口、管线、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涉河非防洪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巡查。巡查次数及组织形式视情况进行。

第八条 河道巡查实行登记和报告制度。

水政监察大队应建立巡查登记制度,做好巡查后的登记记录工作,记明有关事项。水政监察大队、各管理所应指派专人负责河道巡查记录的登记和河道巡查档案的管理。

各管理所应在巡查结束后将巡查情况报局水政监察大队。定期巡查应写出专题报告,专题报告于二日内报局领导。报告内容包括巡查人员组成、巡查时间、巡查范围、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措施或建议。

第九条巡查中发现的重大或有特殊影响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在发现后6小时内由水政监察分队上报至局领导(报

告格式见附表2)。经确认属重大水事案件的,应及时报水政监察支队。

第十条对巡查中发现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分为一般、较大、严重、重大四类。

(一)一般水事违法案件:指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内;工程管护范围内取土方量在20立方米以下;河道内非法耕种不超过100亩;违章建筑不超过200平方米等影响不大、损害较小的案件;

(二)较大水事违法案件:指经济损失在1000-10000元;工程管护范围内取土方量在20-100立方米;河道内非法耕种在100-200亩;违章建筑在200-300平方米等影响较大、损害较重的案件;

(三)严重水事违法案件:指经济损失在10000—50000元;工程管护范围内取土方量在100-200立方米;河道内非法耕种在200-300亩;违章建筑在300-400平方米等案情复杂、损害严重的案件;

(四)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指案件特别复杂,影响重大,损失在50000元以上;工程管护范围内取土方量超过200立方米;河道内非法耕种超过300亩;违章建筑超过400平方米等案件。

上述损失是指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遭破坏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十一条 一般水事违法案件:由水政监察人员现场及时处理,并报市局水政监察市备案;

其它水事违法案件:水政监察人员应在2小时内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填写有关文书和调查报告,及时报水政监察大队领导,由水政监察大队领导审查后报局领导决定是否立案并确定调查处理人员。

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局属各级单位对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应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不得隐瞒不报。

第十三条 对在河道巡查工作中做出下列显著成绩的水政监察人员或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工作成绩突出的;

2、及时处理水事纠纷,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3、及时发现、报告、查处重大水事案件,或消除、制止重大水事案件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河道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及主管领导通报批评或政纪处分:

1、对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报告或隐瞒不报的;

2、对上级的巡查指令未能及时组织安排落实或拒绝组织安排落实的;

3、对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处理,出现行政处罚错误或败诉案件的;

4、巡查中发现问题不作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5、其他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制度的行为。

河道街道日常巡查 第6篇

青浦区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巡查报告制度

为加强中小河道水面保洁和管理养护工作,贯彻落实《青浦区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实施办法》,保持河道水面清洁、设施完好,充分发挥中小河道长效管理的效益,创造优美、整洁的水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一、巡查体系及责任

中小河道水面保洁和管理养护巡查“以块为主,分级负责”,构建“突出重点、网格化全覆盖”的三级管理体系:一是网格化全覆盖巡查;二是重点河道水上巡查;三是重要交通干线区域河道巡查。

(一)网格化全覆盖巡查

网格化全覆盖巡查就是以块为主,由各镇(街道)建立巡查队伍,以每行政村设立一名巡查员,对辖区内的市、区、镇、村四级河道进行巡查,并建立报告网络,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镇(街道)中小河道管理养护机构报告。镇(街道)中小河道管理养护机构落实巡查员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复核和抽测,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告区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办公室,区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水利科。

(二)重点河道水上巡查

重点河道水上巡查由区河闸所建立四支水上巡查队伍,分片 1

定期对全区市级、区级河道进行水上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和台帐,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向区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办公室报告。

(三)重要交通干线区域河道巡查

由区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办公室成立巡查组,按线路分组设点,定期对全区重要交通干线河道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市、区级河道由区河闸所整改落实,镇村河道由相应镇管理部门整改落实。

巡查结果将计入各镇(街道)、区河闸所中小河道管理养护日常考核。

二、巡查内容及巡查频率

(一)巡查内容

巡查中发现水面、陆域保洁达不到要求、河道设施维修养护不到位,以及在河道上或养护管理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等有下列情况的应及时报告。

1、水面出现成片漂浮物(包括绿萍、水葫芦)的;

2、堤岸、护坡和防汛通道发现垃圾、渣土、废弃物堆积和违章搭建,没及时清理的;或造成垃圾、渣土入河,堵塞河道的;或堵塞防汛通道的;

3、河道栏杆、亲水平台、绿地及铭牌、警示牌等设施受损毁或遗失,没及时修复或恢复的;

4、堤防、护岸出现塌陷、裂缝,造成安全隐患的;

5、因污水排放、沉船等造成河道严重污染的;或因船舶碰撞、下河游泳等造成堤防坍塌、人员伤亡突发事故的;

6、其他影响河道河容河貌的。

各级巡查机构在发现上述情况时,应及时、准确、逐级向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办公室报告情况发生的地点、问题性质和程度、处理建议。

(二)巡查频率

1、全覆盖网格化巡查频率至少每日一次。

2、市、区管河道水上巡查频率至少每周一次。

3、主要交通干线巡查频率至少每月一次。

三、报告方式和报告时间

(一)报告方式

各镇(街道)中小河道管理养护机构在报告上述情况时,应对镇村河道报告处理意见和措施,完成时间,报告内容汇总后经分管领导审核,由信息员通过专门设立的电子信箱报区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办公室。办公室对镇(街道)和区河道水闸管理所上报内容汇总审核后,由信息员通过专门设立的电子信箱分别上报上海市水利管理处。对突发事件报告时,应同时报告应急措施。报告事项涉及水务执法、堤防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二)报告时间

1、常态管理巡查报告时间。

1)各村巡查员应于每日下午4:00时之前记好巡查台帐并电话报告镇(街道)中小河道管理养护机构,镇(街道)中小河道管理养护机构进行汇总、备案,并于每月20日前报告区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办公室。

2)区河闸所应每月做好巡查记录台帐并于20日前报区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办公室。

3)区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办公室于每月25日前报市水利管理处。

2、特殊情况巡查报告时间。

巡查中如遇下列情况的必须立即报告上一级管理机构,并由镇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办公室或区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办公室报告区相关管理部门。

1)水污染事件。

2)河道违法事件。

3)发生河道设施突发损坏现象。

3、特别时期巡查报告时间。

蓝藻、水葫芦、绿萍或其他水生植物暴发期间需每天报告。

四、保障措施及巡查考核

(一)保障措施

1、各镇(街道)组建巡查队伍,以行政村为单位(年龄小于50周岁)。区补标准:每村200~400元/月。(根据巡查监督考核结果,以优秀400元,良好300元,合格200元的相应补贴标准发放各镇街道)。

2、区河闸所组建水上巡查队伍,巡查运行费用由市管河道、区管河道管理养护经费中列支。

3、区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办公室组建主要交通干线巡查组,巡查组均为原在编人员,全额财政预算。

(二)巡查考核

区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办公室负责对巡查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考核,根据巡查工作的考核结果,对各镇(街道)巡查经费的区补标准将实行激励机制,同时将监督考核情况纳入各镇(街道)中小河道管理养护日常考核范围,并及时予以通报。

河道街道日常巡查 第7篇

巡查计划

河道管理所执法队,现有水行政执法人员10人,担负着蓟县境内的一级河道蓟运河、州河、泃河及二级河道一级管理的兰泉河右堤的水行政执法及巡查工作,2009年,我们要加大水行政执法巡查力度,并根据不同季节,有针对性地进行水行政执法工作。执法队对执法范围内的堤段,每月执法巡查不少于两次。充分发挥巡堤员,群众举报的作用,做到对水事违法案件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和查处。只要是巡堤员报告和群众举报,执法人员保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及时向蓟运河管理所通报情况。下面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执法巡查计划:

一、日常巡查1、1至3月份重点是对非法采砂、采石、取土的查处,对堤防、滩地批准砍伐林木的监督、检查。

2、4至5月份,是违章建筑非法取土、河滩地植树的高发期,重点放在对上述水事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制止,对少数在堤坡开荒耕种的也要予以关注。

3、6至9月份已进入汛期,除了做好防汛的各项准备外,对超载车辆在堤顶违章行驶,阻水障碍,阻水鱼具等的查处与清除,确保

汛期安全。

4、10至11月份,对违章建筑,非法采砂、取土的制止与查处。5、12月已进入冬季,重点放在对非法采砂、采石的巡查及执法。

6、非法采砂、采石、取土,堤防乱堆乱放、倾倒垃圾每天都有可能发生,是我们全年执法巡查的重点。

二、重点巡查堤段

1、非法采砂堤段

州河左堤:东河套段、西河套段、礼西庄段、养家套段:

州河右堤:马圈头段、上窝头段、东赵各庄段、北宋庄段、张庄段:

泃河左堤:红旗庄段、桑梓段、辛撞段、大卢庄段

泃河上游黄崖关至泥河段。

2、非法取土堤段

三条一级行洪河道所有沿堤村。重点是泃河左堤的马道段、西桥头段、南周庄段、栗庄子段、娘娘庙段、老宋庄段。

3、堤防及堤坡倾倒垃圾:

三条一级行洪河道所有沿堤村。重点是州河左堤管城段、西卢庄段、下仓段;州河 右堤马圈头段;泃河上游黄崖关段。

4、违章碾压堤顶:

泃河 左堤辛撞段。候三八至栗庄子段。

5、违章建筑

三条一级行洪河道所有沿堤村。

6、河滩地植树

州河左、右堤、泃河左堤红旗庄至咀头段有河滩地堤段。

河道管理所执法队

河道街道日常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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