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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起草常识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会议纪要起草常识(精选7篇)

会议纪要起草常识 第1篇

起草合同常识

集团公司或工商管理部门推荐的标准合同文本,合同相对较完善。公司或个人自己起草合同,往往由于起草人合同知识不足等多种原因,合同内容就显现出不足,留有隐患。起草一份完善的合同是减少合同风险的首要行为。

另外,每一份合同本身由起其自身的特点和背景,只有充分了解才可以达到最佳的目的。

一、合同起草权的争取

这一点极为重要。一般情况下,起草方在起草合同时能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无标准合同文本可依或认为不适宜采用标准合同文本,在谈判过程中就要尽量争取到合同的起草权。

二、合同一般条款

《合同法》第十二条列举的合同一般条款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起草合同时应注意不能遗漏一般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个人姓名应与身份证一致,不能用绰号;个人住址应与身份证或户口本规定一致。如个人经常居住地与身份证或户口本中登载的地址不一致,可以用经常居住地为住址。单位要写全称,不能用简称,企业法人名称及住址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二)标的标的体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没有标的或标的不明确的,合同不能成立。比如买卖合同标的是货物,在起草标的条款时,不仅要有货物名称,必要时还须加上货物牌号、商标、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生产厂家等。(具体明确到无法有任何变动的空间)

(三)数量

不要使用“包、箱、袋、捆、打”等国家没有计量标准的数量单位。如一定要使用,也要明确每“包”、每“箱”、每“袋”、每“捆”、每“打”的具体数量。

根据标的特点,有些还需注明标的毛重、净重、正负误差、合理磅差、自然减量、超欠幅度等。

(四)质量

本条款是最复杂、最易产生争议的条款之一。要明确质量标准、质量验收内容、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

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写明标准名称、代号或编号。

质量验收有三种形式:按产品说明书验收、按样品验收、按抽样验收。按产品说明书验收的,说明书要真实、明确,包含所需技术标准和其他技术条件。按样品验收的,要明确对样品的共同提取、封存和保管。

对质量提出异议期限和方式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具体约定)

(五)价款或报酬

实行市场价格的,按公平合理原则确定价格。要明确单价和价格总额及履行合同的其他费用如包装费、包装物回收费、保管费等由谁承担;要明确价格计算方法、货币种类、支付时间和方式。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要明确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或报酬时间。需分期或分批履行的,对每一期的履行期限也要作出规定。

会议纪要起草常识 第2篇

无论是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都需要通过召开大大小小的会议来安排和交流工作。会议是各单位各部门间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工作方向的重要平台,因此作为办公室工作职员,必备的公文技能之一就是会写高质量的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要求简介、清晰、明了,让与会人阅读后能够迅速领会通知意图,并且了解会议要求。那么,如何起草一份简洁明了的会议通知呢?笔笔在这里与各位朋友分享一下起草会议通知的经验。

工具/原料

会议相关资料,会议议程

方法/步骤

1

【标题和起始语要醒目干练】

会议通知的标题,一般要醒目而干练易懂。一般来讲,会议通知的标题都应由单位、会议主题两部分组成,即“**单位关于召开***会议的通知”。标题下方要注明接收单位或个人称谓。起始于要说明召开会议的原因、背景,以及提挈接下来的会议要求。

2

【时间地点要一目了然】

会议通知中,一定要首先列明会议时间和会议地点,这是能够成功召开会议的最根本保证。当草拟会议通知前,一定要确定好会议的时间地点信息,在会议通知中以精准的表述呈现出来,地点要具体到楼层门牌号,时间要具体到某天的某个时刻,这样才能做到一目了然。

3

【培训会议内容要详细】

作为一次培训会议,草拟通知时培训的内容必不可少。只有列清楚培训会议的内容和培训方向,才便于参会单位选派合适的人员、携带合适的设备来参加培训会议。一般来说,培训会的内容按照会议流程方案清晰列出即可,需要使用电脑、U盘等自带工具的,需在其中标明。

4

【培训参会人员要明确】

参会人员是培训会议通知的重要内容。一般来说,如果参会人员性质相同,则可归为一类,不需在内容中详细列出,只需在会议通知后附上详细参会人员单位名单或个人名单即可。

5

【会议要求要严肃认真】

草拟培训会议通知时,一定要认真对待会议要求,用严肃、明快的`口吻表现出该次培训会议的重要性,督促各单位或个人按时参加会议。一般来说,在会议要求后要注明下发会议通知单位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和电子邮件地址,方便与会人员在特殊情况下请假或联络。

6

【通知结尾处要标明单位和时间】

培训会议通知属于公文写作的一种,它有着自己固定的格式,即在通知正文写完后,结尾处需注明发送通知的单位和时间,格式为居右,时间落款应在单位名称正下方居中。

7

【附件要详细罗列内容】

作为会议通知的附件,一般内容均为罗列参会人员或单位的名单。名单要准确到各个单位,注意单位的排序,一般按照职能或者笔画数来排序,切莫乱拍错排。完成以上7个步骤,一份简洁明了的培训会议通知就完成了。

注意事项

起草会议纪要应注意的八个方面 第3篇

一、准备要充分。

认真听会、做好记录 (最好录音) , 占有较多的材料 (包括在会上印发的材料, 以及与此相关的文件、领导讲话等) , 吃透会议精神, 以便对材料正确取舍。

二、意见要统一。

会议对具体问题的讨论必然意见纷繁, 想法多种多样, 不能把这些意见都纳入会议纪要之中, 而要根据会议的中心目的, 以会议主持人的意见为依据, 适当补充分管领导意见。

三、概括要真实。

忠实于会议的实际内容, 不能随主观意图增减或更改会议的内容, 或借题发挥、添枝加叶, 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地表达会议内容。要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是内容要正确、合规。符合上级政策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不越权定事、越级安排工作 (尽量不要有组织机构等人事方面内容) 。二是牢牢把握关键词语。如某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时间、负责部门、资金数额、工作量等, 千万不能遗漏。三是上下 (文中) 内容必须一致。

四、内容要精炼。

应围绕会议主旨及主要成果来整理、提炼和概括。重点应放在介绍会议的成果, 而不是叙述会议的过程, 切忌把纪要写成记录。关注三点:一是要言简意赅, 避免拖泥带水。二是一般不能有附件、表格等。三是精炼要有度。话要说全, 让未参加会议的人能明白其中的意义。

五、结构要合理。

会议纪要的正文, 包括前言 (开头) 、主体、结尾三部分内容。开头部分要注意三点, 一是时间和地点问题。时间说具体、地点不用过细。二是主持人问题。一般情况下与会的职务最高的领导为主持人。三是参加人员问题。放在正文后面, 空一行。

主体部分是会议纪要的核心内容, 主要反映会议情况和会议结果。写作时要注意紧紧围绕中心议题, 把会议的基本精神, 特别是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 准确地概述清楚。主体部分需掌握四个技巧。一是主体部分的第一部分一般突出会议的指导思想, 简要介绍会议基本情况 (如, 会议认为、会议指出、会议强调等, 这部分内容站位要高) 。然后再接“会议研究决定”。二是一般在第一个问题说原则通过什么方案或意见。切忌把方案再全部说一遍。三是每部分的标题若不好概括, 则用中性词较好。四是要归类合并, 相同内容放在同一部分, 一般情况下不超过十个大方面。不便归并同类项的可放在最后一部分。

六、条理要清楚。

对会议讨论的意见要分类、分层、分序, 使人感到任务清楚、条理清晰、问题明显。把握三点, 一是解释的内容不需重复再说。二是一事一段, 清楚明了。三是责任单位放在段末。如一段内讲两件事, 且由不同部门负责, 则不能放在段末, 因不便表述。

七、语言要严谨。

使用公文语言, 用语要专业、精练、到位。做到明白、准确、直接、朴实、简练和庄重。一是不用口头用语。二是不用请、建议、应该等词语。三是话从正面说。四是不应带有描述性的词句。如, 热烈的讨论, 充分发表意见等。

八、行文要规范。

会议纪要起草常识 第4篇

This will help your concentration. It also helps the otherparticipants in the conference. They will not be disturbed bybackground noise from your location.This is important whensecond-language speakers from different parts of the worldare involved. Background noise can really interfere with ourunderstanding of each other.

2.Avoid rustling papers

You will probably have a pile of papers in front of youduring the call. Try not to shuffle them noisily as you look forthe right document. The sound will seem to be magnified overthe phone.

3.Use quality headsets

Avoid using mobile or cordless phones.They can create a background buzzing or tinnynoise that can also be disturbing.

4.Don't multitask

It's very tempting to answer e-mail on your laptop during a telephone conference—after all, no one can see you, and you can stilllisten. But don't do this! First, you might misssomething important, and second, it's rude.If the others hear the tapping of your laptopkeys, they will resent it enormously.

5.Announce when you leave or return

Make sure the other participants knowwhen you enteter, leave or return to theconference. You need to tell them, because theycan't see when you come and go.

6.Ask for breaks

In long telephone conferences, ask for bio breaks or for "quickstretches". We are not just ears. The rest of our body needssome attention, too. Short breaks help concentration and giveeveryone time to reflect on how the call is going.

7.Speak slowly

Speak at the speed you want to be spoken to.Give a goodexample to native speakers, who may then try to mirror thespeed of the other participants. This is less tiring than having to ask people to slow down.

8.Speak clearly

Everyone has an accent. Your accent may be difficultto understand if the others are not used to it. Accents areexaggerated over the phone, so speak clearly. Get some feedbackon how you sound on the phone. If you have a strong accent,slow down and articulate your words.

9.Be enthusiastic

怎样起草会议文件[范文模版] 第5篇

召开大中型的工作会议,如全国或全省、全市会议或全国、全省、全市会议,在领导集体讨论、议定会议主题后,通常情况下,都会责成综合部门收集材料,准备会议文件,主要是会议开始时的领导讲话稿(或报告稿)。

一、会议讲话稿的性质、作用

会议开始时领导的讲话或工作报告,是召开会议的主要领导,代表领导集体就会议要解决的问题,如何解决,以及有些什么方针、政策、措施等等,提出一个比较全面的意见,供与会代表作为讨论的基础。实际上,这就是领导机关对一个时期或一项任务所作的总体部署。因此,这个讲话稿或工作报告稿必须写成文件,经过会议充分讨论后,加以修改定稿下发,就成了有行政效力的指导性文件了。

会议讲话稿或工作报告稿具有相当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的;同时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无论是局长会议,都需要从实际出发,全面地分析一个时期的斗争形势,准确地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针对性地提出本系统、本地区的任务、政策、措施;要能够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使与会代表接受,从而统一思想,统一步调,为贯彻实施会议确定的任务、政策、措施而努力。

二、会议讲话稿的基本内容

各种会议情况不同,会议讲话稿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其基本内容大体上是四个方面。

(一)回顾、总结前段工作。一次工作会议的召开,往往标志着一个新的阶段(或工作周期)的开始,会议所要解决的问题,就包括检查、总结前段工作任务的执行、完成情况,作一简明、概括的回顾或总结。对于取得成绩、工作进展,要实事求是地加以充分估价和肯定;同时也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失误及其原因。然后联系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加以简要分析,归纳、总结出几条可供今后工作借鉴的经验或体会。

(二)分析形势,主要是敌情、社情和我情。这是统一思想,制定任务和政策、措施的重要出发点和依据。要把当前治安形势、本身的状况,放到全国、全省的经济、政治大背景中去进行分析、估计,预测其发展的趋势。

(三)提出任务,规定目标。这是会议讲话稿的中心内容。一般都在回顾、总结工作,分析形势的基础上,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工作总的任务、要求,然后确定几项具体任务,预期达到什么样的要求。一般不提硬性的指标。

(三)制定具体对策和措施。一般的工作会议,都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对原来执行的政策、措施作某些调整,或制定新的对策、措施。对策、措施要尽力能具体、扎实,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便于下边贯彻执行。

三、起草讲话要注意的问题

(一)学习、掌握有关重要精神。起草人员在起草之前,要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当地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重要文件,领会重要精神,同时也要弄清本机关领导的意图和会议的主题;有目的地进行一些调查研究,听取各地的意见,收集各种必要材料、数据,加以分析、研究,然后动手起草。

(二)材料和观点要统一。要求掌握的材料、情况要真实、系统。就是材料、数据的内容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反映事物的本质和主流;而且比较全面系统,有连贯性,能够看出事物发展的概貌。有了事实而系统的材料,就可以从中提炼出观点和带规律性的东西来。要把观点和材料融合一起,避免有材料无观点的现象罗列和有观点无材料的空泛说教。使观点鲜明、材料精当,说理、分析清晰有力,能有说服力。

会议纪要起草常识 第6篇

如何写作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召开工作会议期间,一般会在听取会议报告、开展分组讨论等议程后,安排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代表围绕会议主题进行表态发言。如何作一个精彩耐听、令人振奋的工作表态发言?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为您解答。

一、要弄清为什么表态的问题

弄清为什么表态,这是在酝酿起草表态发言时需要弄清楚的首要问题。明晰了这个目的,表态发言的思路和框架才好搭建。

一是让发言单位进一步明确工作方向、咬定任务目标,就如何响应上级工作部署发出自己的声音并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二是让与会人员在听取表态发言的过程中进一步领会会议精神、凝聚会议共识,从而促进工作落实。

二、要明确表什么态的问题

会议表态发言的重点是“表态”,也就是代表本单位向上级或与会人员就某项工作、某个问题表明自己的立场和决心,作出郑重承诺或表明行动态度。写好表态发言稿,就要明确表什么态的问题。

一是表身份之态。一般在开头介绍表态人身份,让受众知悉你是代表谁、哪个单位发言,并表达感谢上级单位和各兄弟单位的支持、祝贺会议的胜利召开等礼节性意思,特别重要的会议可站在本单位的角度阐述此次会议的重要意义。时间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简要谈谈听取会议的感受与体会,紧接着切入正题。

二是表行动之态。这是表态发言的核心内容,简而言之就是阐明为完成某项工作本单位打算怎么做。重点对本单位如何深入贯彻执行上级安排部署和会议精神,下一步如何推动各项任务目标在本单位的实施进行阐述。

在对具体行动的选取提炼方面,可以按照惯常思路和传统表态法来组织语言,如“一是思想认识上坚决与省局要求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工作举措上迅速落实省局要求部署,三是组织保障上切实加强领导与考核督查”;也可采取归纳概括法来对举措进行“量化”,比如“坚决做到三个突出”、“着重抓好四项保障”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要多用大众话语、简短句式,点到即可,不必展开阐述,更不可像作报告似的长篇大论、喧宾夺主。

三、要掌握怎么表态的问题

表态发言稿是目的性、针对性很强的应用文书,需要看菜吃饭、量体裁衣,相应准备,确定表态发言的口吻、内容和篇幅等。

一是看受众、场合来定口吻。会议表态发言要明晰对象,即向谁表态,面向的受众不同,其发言侧重、表态口吻、讲话语气都是不尽相同的。例如,同样是总经理作表态发言,在上级工作会上表态,是以下级组织的身份向上级组织表态,应阐明将如何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任务目标和工作指令,一般用坚定的语气表达出不折不扣落实要求的态度;在本单位工作会上表态,则是以单位负责人身份向全体员工或员工代表表态,阐明如何团结班子、带领团队全面达成预期目标,用务实的精神、自信的语调展现出不达目标誓不罢休的决心,让员工看到希望和奔头。

二是据实际情况来定内容。每个单位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即便是处在同一个会议场合,围绕同一个主题或目标作表态发言,也需要结合各自实际,站在不同的角度来思考、阐述自身所要发挥的不同作用以及贡献的不同价值。

要事先充分了解和掌握此次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的背景资料,具体的表态发言内容需要结合本单位、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和此次专项会议通知中的有关要求来拟定。切忌千篇一律,套话空话连篇,要让表态发言具有本单位特色。当然,在发言内容的权衡问题上,无需太过细碎,也不可事无巨细一股脑儿摊出来讲。对于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当通过会下沟通协调,不宜在会上过度涉及。

会议纪要起草常识 第7篇

起草小组成立会议上的发言

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高级顾问裘企阳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融资租赁法》起草小组的成立大会,这表明,《融资租赁法》的起草,不仅已经列入了人大财经委的立法规划,而且已经正式启动。

在接到担任顾问的邀请后,我一直在想一个问题:为什么要制订《融资租赁法》?下面,请允许我讲一点具体想法。

融资租赁是一种存在于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经济活动。在我国,对某种经济活动立法,不外乎有两类目的:一类是为了保护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这类法律属于私法的范畴;另一类是为了对从事某种经济活动的机构以至行业实施监督管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这类法律属于公法的范畴。也有这样的法律,是同时兼顾上述两类目的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那么,《融资租赁法》的立法宗旨应该是什么呢?在这里,我们很自然地首先会想到,是为了保护融资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谓“融资租赁当事人”,我这里是指各类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就对它们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而言,我国从1999年10月1日起就已经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第十四章就是【融资租赁合同】这样的列名专章。也就是说,这个课题在我国的法律上并非空白。相反,在许多经济活动在我国的法律上仍是空白,例如我国还没有“电信法”以及在合同法的分则中也还没有“电信合同”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是合同法中仅有的十五个列名合同之一这一点,不能不认为,是立法部门对融资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已经给予的认真关注。非但如此,早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就草拟了针对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初稿》,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在这样的背景下,就从立法的角度保护融资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言,我们还应该做什么 呢?如果现在打算起草的《融资租赁法》的宗旨是保护融资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是不是意味着,单就这个课题而言,要用这部新的法律取代合同法中的融资租赁合同专章呢?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我的问题是,第一、融资租赁合同专章本身到底有多大瑕疵,以致必须推倒重来?第二、即使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粗了一些,难道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征求意见的司法解释不能予以细化吗?第三、对融资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把它从合同法的分则中独立出来、通过专门法的颁布,才能保护吗?

对上述问题,我个人的回答都是否定的。第一、我没有看到融资租赁合同专章本身有多大瑕疵。反之,我个人认为,其立法质量是高的。合同法实施以来,在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指引下,业内出租人同承租人之间新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文本的制订,得到了有力的指导,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据我所知,自从合同法实施以来,近三年多内,就新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而言,似乎很少有由于融资租赁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模糊,而导致的诉讼事件,以及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1

而导致法院裁决融资租赁合同诉讼事项的困难。所以,如果《融资租赁法》的立法宗旨是要把合同法中的融资租赁合同专章推倒重来,那我看不出这里有什么站得住脚的理由;第二、即使融资租赁合同专章需要完善、需要细化,那么,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初稿》也已经承担起了这个任务,并且正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也就是说,这个课题并非不在议程上;第三、由合同法以在分则中列名合同的方式,规范某类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为此单独立法,并不影响上述立法宗旨的效果。最明显的例子是我国并没有买卖法,而是只有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专章,但是这似乎并未影响我国的买卖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四、如果一定要以新制订的《融资租赁法》来取代合同法中的融资租赁合同专章,那就必须同时还有另外一个立法规划,即,对合同法作重大修改,删除其中的融资租赁合同专章,以及,中止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进行的制订相关司法解释的进程。而且,还有一个如何同即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衔接的大问题

根据以上考虑,我认为,《融资租赁法》的立法宗旨不应该是取代合同法中的融资租赁合同专章。如果我的上述观点成立,那么,如果要制订《融资租赁法》,其立法宗旨就只能是为了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和行业进行或加强监督管理了。

一讲到监管,我们马上就会听到各种不同的声音或质疑。形形色色,莫衷一是。无非是问,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和行业有必要实施监管吗?我想,要回答这个问题,唯一的办法就是认清融资租赁业务或行业的性质。

我认为,租赁是以收取租金为对价而出让不消耗的有体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交易。租 赁同买卖的区别在于让渡的权利不同。租赁只让渡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而买卖则让渡标的物的包括处分权在内的完整的所有权。正因此,适合于买卖的标的物的类别范围,是远远大于适合于租赁的标的物的类别范围的。例如,水泥可以买卖,却不能租赁;股票也可以买卖,却也不能租赁。租赁同借贷的区别在于让渡的标的物的类别不同。如果标的物不是有体物,而是货币(一般等价物),那就是借贷。

融资租赁是租赁的一个类别。融资租赁同其他租赁的区别在哪里呢?就交易形式而言,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区别很明显。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不是出租人固有的,而是按照承租人设定的具体条件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的。就经济实质而言,《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第5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区别也很明显。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租赁物时,其所承担的风险和可取得的报酬,是同分期付款购买基本上相同的。显然,在界定某种业务或行业的性质时,所着眼的不应是其交易形式,而应该是其经济实质。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Financial leasing的不同译名,其区别于其它租赁的根本点就在于其金融业务的性质。

也就是说,在我看来,对于用户企业来说,融资租赁和其它租赁的功能是根本不同的。用户企业找经营一般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都是为了在一定的时间内占用、使用租赁公司的供出租用的资产。而用户企业找主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其目的又是什么呢?我认为,主要是为了占用租赁公司的资金。具体表现为,让租赁公司按企业用户的要求去购买、或者以其它方式取得企业用户所需要的动产或不动产,同时以租入的方式供自己占有和使用。企业则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偿还租赁物的取得成本及利息。请看,就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关系而言,面对用户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租赁公司,同提供设备贷款的银行,难道不都是起着提供资金,即融资的作用吗?正因此,把这种业务称为“融资租赁”或“金融租赁”并非偶然,而是非常科学和严谨的。

我知道,我的这个说法只是一家之言。有人是不赞成的。他们不承认融资租赁同其它租赁有

本质的区别,他们用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所谓“特殊性,” 来否认融资租赁的金融业务性质。

对此,我认为,最权威的观点应该来自我国政府正式签署参加的国际性法律文件的表述。具体见诸《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豁免清单》。其中的《F其它商业服务Other business services》包括,广告服务、管理咨询服务、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与农业、林业、狩猎和渔业有关的服务、相关科学技术咨询服务、近海石油服务、地质、地球物理和其他科学勘探服务、地下勘测服务、陆上石油服务、摄影服务、包装服务、会议服务、笔译和口译服务、维修服务、办公机械和设备(包括计算机)维修服务以及租赁服务Rental and leasing services。而其中的《7.金融服务Financial services》则包括A.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和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下面规定:“银行服务如下所列:a.接收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b.一切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c.金融租赁Financial leasing;d.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e.担保和承诺;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从上述归类可见,我国的合同法所称的租赁合同和租赁会计准则所称的经营租赁,在国际上都归为租赁服务,其中既有Rental services,又有 leasing services 中的operating leasing services,它们都是其它商业服务的一个类别。而金融租赁,则是金融服务的一个类别。

就我国自己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而言,1998年7月13日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7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称,“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可见,金融租赁公司是被视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什么“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机构被视为其他金融机构呢?只能有一种解释,即,融资租赁业务是金融类业务。

今年二月一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这一点,清楚地表明对任何类别的金融业务及机构的监管,是我国的国策。因此我认为,如果要制订《融资租赁法》,那么,其立法宗旨,就只能是为了加强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和行业的监督管理。在我们已经有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情况下,我理解,制订《融资租赁法》的意义,在于将国务院的分散的部门规章上升到统一的国家法律的地位。而在我们已经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情况下,我理解,制订《融资租赁法》的意义在于,为加强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这一特殊的金融类业务的机构和行业的监督管理,而设臵一部专门法。

就《融资租赁法》的内容而言,我想,至少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监管什么?二是由谁监管?对此,我在这里不作展开。

粗略地说,监管的内容应该包括市场准入,即许可证颁发、最低资本的设定、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的(至少是那些涉及审慎性标准的)业绩的评价、报告、审计和处罚。所谓“许可证颁发”,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未经监管部门审查合格因而领到许可证的任何机构,均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所谓审慎性标准,主要是:对单个客户的风险暴露程度、关联交易、不良资产率、准备金/储备金的提取和资本充足率,等等。

至于由谁监管,则我们首先面临的是同类业务多头监管这样一个不尽人意的历史遗留问题。金融租赁公司原先由中国人民银行、后来由银监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监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则由原先的外经贸部、现在的商务部通过《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监管。有人认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违反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因为后者是其上位法。对此,本人不敢苟同。因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是2001年8月14日发布的。而正是在2000年6月30日《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不久的2000年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在银办函[2000]616号文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的《关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的复函》称,“鉴于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由你部负责审批和监督,对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提出的该类机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资格问题,建议由你部研究回复。”也就是说,原先的外经贸部负责审批和监督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这一点,是中国人民银行所确认的。尽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外资入股”。换句话说,金融租赁公司未必不是外商投资的机构。

我这里要说的只是,时至今日,既然要制订统一的《融资租赁法》,那么,目前多头监管的状况是不是应该改变了?又既然融资租赁是非银行金融类业务,既然我们有负责对并非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那么,由银监会来统一承担对从事融资租赁的机构和行业的监管责任,是不是更为妥当呢?

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的出现已经二十多年,其间经历了极大的挫折,近年来才略现生机。据我所知,2003年,金融租赁公司正在开展业务的是10家,租赁融资额合计是169亿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正在开展业务的是11家,租赁融资额合计折合10亿美元。也就是说,目前正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一共只有21家,其2003年的租赁融资额一共是175亿元,是我国当年更新改造投资8,444亿元的2.07%。同当年证券市场通过发行、配售股票共筹集的资金1,358亿元或内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3,880亿元相差极为悬殊。

机构数量极少和市场份额很小这一点,必定也伴随着业务模式的不够成熟和政府部门对其监管经验的十分缺乏。例如,连什么可以是适用于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融资租赁的各种业务模式或类别如何定义这样一些最基本的课题,现在也还远远没有形成共识。按照《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租赁物是“各类机械设备及其附带技术”;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的规定,则租赁物是“固定资产”。两者大不相同。至于社会上的说法,那就更多了。人才可以租赁,股权也可以租赁。还有一些人士给租赁公司出主意说,你如果要逃避监管,就一定不要在合同中明示租赁物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承租人所指定的出卖人购买的,让它从合同法的角度,被视为是无须监管的其它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什么业务是合规的,什么业务是违规的这一点,是很难有定论的。另外,迄今没有适用于融资租赁合同的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本来是适用于金融租赁公司的。但是,遗憾的是,那里面只规定作为承租人的金融机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却没有规定作为出租人的金融租赁公司应该设立哪些会计科目,以及如何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在这种情况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各家租赁公司只能按照自己的理解设立会计科目。其结果是,所报告的财务信息没有统一的标准,给监管指标的制订和监管的实施带来极大的困难。例如,为了完善对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非现场调查,中国人民银行早在2003年1月就草拟了名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报告内容框架(修订)》的文件,开始征求意见。但是,由于上述原因,到现在也还未能定稿。

所有这些都使我感到,目前就来动手制定《融资租赁法》,恐怕时机尚未成熟,至少还有大量的基础性工作要做。

以上是我的一些肤浅的意见。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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