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精选7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1篇
十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纪、违规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给予记过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
(四)共同违纪为首者;
(五)纠集校外人员违纪者;
(六)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者;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者;
(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者;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者;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第十条 经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第十一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受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先资格;一年内不得享受奖学金、助学金;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的应免职;
(二)造成经济损失者,应依法赔偿;
(三)受处分者,毕业时能否授予学位,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授予学位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或通过其他手段,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它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进行宗教、迷信活动,或宣传、参加邪教组织的。第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刑事处罚或送劳动教养者,视情节轻重,可以开除学籍;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者:
(一)视金额大小,情节轻重,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共同盗窃、诈骗,为首者从重处分;
(三)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提供帮助者,比照作案者处理。第十六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危害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七条 肇事、策划、参与打架、提供伪证、提供凶器、持械斗殴、结伙斗殴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结伙斗殴,持械斗殴者从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赌博或变相赌博者:
(一)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赌资较大者,或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九条 侵犯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非法扣留、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者,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蓄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敲诈、勒索、抢劫、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冒用学校名义,侵害学校利益,损毁学校名誉,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未经学校允许,擅自组织学生进行非法打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学生造成人身财产侵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正常校园秩序,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起哄、高声喧哗、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起哄过程中燃烧杂物,掷砸物品,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直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自拉接电线、使用热得快、电热毯、功率转换器等违规电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在宿舍打牌、下棋、奏乐器或使用电话、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工具和手段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留异性在宿舍同宿或在异性宿舍住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租借房居住,或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携带或藏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 酗酒者:
(一)酗酒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酗酒引起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
(一)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对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学校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二)破坏电源线、广播线、网络、电话等公共设施的;
(三)因成绩、评优评奖、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闹事的;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的;
(五)男女交往行为举止不文明,有损校风,经劝阻无效的;
(六)提供伪证、伪造或涂改证件、证明、证书等弄虚作假者的;
(七)破坏绿化、环境卫生,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
(八)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
(九)在接受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五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时,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
(二)散发恶意信息或信息垃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
(三)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
(五)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的;
(六)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的。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中,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由他人代写毕业论文(设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无故旷课者,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考试违纪者,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根据处分管理程序,由学校讨论决定,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下,学校可参照本细则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加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的违纪处理;教务处负责本、专科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试纪律的处理;学生处负责本、专科学生除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试纪律外的违纪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报校主管领导批准,由学校印发处分决定书。
第三十五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相关职能部门、院主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按照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权限,有关职能部门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调查,原则上应在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涉及多个院、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在院、系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分意见,并按处分管理权限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纪学生的违纪行为调查完毕后,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处理意见,同时,应当书面告知违纪学生,学生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违纪学生应当在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如不签字,视作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如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公告下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按处分管理权限在院、系范围内张榜公布处分决定。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所在院、系把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及一名相关工作人员签字证明,院、系办公室记录在案。如有必要,可将学生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学生家长应当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及其它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中所指的“以上”处分,均包括本数或本处分档次。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处理学生,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违纪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违纪处分。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违纪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六条 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及其他反动言论和行为者;有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教育能改正错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给予法律制裁。
第七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冒领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总价值在500元之内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作案总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影响较坏、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犯偷窃、诈骗或偷窃、诈骗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窝赃、销赃者其所得赃物价值按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规定处分;
五、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敲诈勒索者,按第一至第三项规定加重一级处分;对团伙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主谋或为首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偷窃、诈骗、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者,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者,移送司法机关,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携带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不主动上缴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有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架斗殴、毁坏公私财物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妨碍案情调查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按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盗窃、损坏公共图书资料者,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于下列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餐馆、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掷)瓶子等物、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擅自在其他宿舍留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留宿异性及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四条 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批准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对赌博和以打牌、打麻将娱乐为名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下列处分:
赌博,均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为首聚众赌博者;
2.多次参加赌博活动者,屡教不改者;
3.明知他人赌博而提供赌具、场地者;
4.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
第十六条持有、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声像制品和浏览色情网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凡有吸毒、贩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其行为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进入设有密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并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其他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互联网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
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故意泄露国家机密和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嫌疑人员尚未构成犯罪者,视其具体情况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将校徽或证件转借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视情节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纪行为,违纪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按零分计,可参加补考,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违反考试规定携带有关书籍、笔记本、参考资料等参加考试者;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4.未经监考人员批准在考试过程中擅离座位或考场者;
5.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具有监考或巡考人员认为属于违纪的其它行为,经核准确认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考试作弊行为,作弊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按零分计,不可参加补考,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发现本人考试课桌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或公式;
2.不按规定就座,且不服从监考老师整理者;
3.考试过程中偷看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材料等获取信息者;
4.看他人试卷或将试卷给他人看者;
5.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者;
6.在考场内使用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辞典,移动电话等设备者。
7.具有监考或巡考人员认为属于作弊的其它行为,经核准确认者。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前盗窃试卷者;
2.替考者和被替考者;
3.组织作弊者;
4.作弊后对有关老师无理取闹并威胁者;
5.其他作弊情形形严重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上课、实习、实验等按实际学时计算,一学期无故旷课累积超过一定学时者,视其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达1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达25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达4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8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达5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10天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达6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2周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减轻处分(降低一个处分等级):
一、事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三、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者。
第二十四条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理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九条的,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学工处和有关系(部)配合, 并由保卫处认定其性质;犯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会同系(部)调查并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认定其性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执行下列程序:
一、学校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般由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其处分材料由系(部)负责归档,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备案;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九条的同时报保卫处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同时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四、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由系(部)根据保卫处、学生管理部门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查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其中,记过处分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此类处分材料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归档,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五、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系(部)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在察看期内表现突出者,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实际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察看期又犯同类错误或犯应当给予警告处分以上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期满并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解除察看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系(部)根据其表现及班级评议,及时提出意见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
学生毕业时留校察看期不满半年者,作结业处理,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的,学校可以解除留校察看,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学生按规定限期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处分学生必须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如学生本人对处分依据的事实持有异议,有权向认定处分依据事实的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认定学生违纪事实的部门应认真复核,及时处理,并将复核结论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近条款,但须报经校务会议核准。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中的“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指学生工作处;“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指教务处。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3篇
一、体育专业学生特点
我国社会体育专业学生的特点较为明显, 他们的主要优点:一是专业技术水平较高, 多次在国内重大比赛中为学校争得了荣誉;二是上进心强, 有拼搏竞争意识, 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三是思想比较活跃, 容易接受新事物。但由于体育系学生比其他系科同学更多的时间用在训练上, 文化基础较薄弱, 思想上存在不足。因此, 认识事物较为肤浅。只相信自己的认识和理解, 不能听进别人的意见。体育专业学生思想活跃, 头脑聪明, 有一定自立意识, 但缺乏协作精神。
二、我校社会体育专业违纪处分学生频出的原因
从我校社会体育专业学生的整体状况来看, 我院社会体育专业学生的整体素质较之其他院校还是有一定差距, 这既有学生的原因也有老师的原因。
首先, 从辅导员的配置上。社会体育专业在我校属于刚刚起步专业, 2007年刚刚招收第一届学生, 在2010年之前没有专职辅导员, 负责管理社会体育专业学生的老师是学院任课教师, 这导致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上的投入的力度不高。
其次, 规章制度上。体育学院在之前为学校的体育教学部2010年底升格为体育学院, 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学生平时基本没有学生活动, 使得学生内心的激情没有地方可用, 导致很多打架事件。
第三, 学生干部队伍建设上。体育学院学生干部的培养处于较低的水平, 学生干部大多不知道自己该做些什么, 学生干部队伍建立的相对不健全。
第四, 课程设置培养计划上。由于社会体育专业刚刚起步, 学生和教师在课程学习和教学上较为混乱, 学生对将来就业充满迷惑。
三、社会体育专业违纪处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
由于体育专业受处分学生十分敏感, 如果不注意教育方法, 很容易造成教育无法真正收到效果。因此, 为了达到良好的教育目的, 我们给出了一下几个教育方法:
(一) 以学生为本, 关心学生成长
从目前受处分学生的现状来看, 大多在低年级就受到处分, 辅导员要关心、爱护, 要鼓励受处分学生放下思想包袱。另外, 尊重体育专业被处分学生, 从他们的主体需要和自身发展规律出发, 高度重视被处分学生的全面发展, 摒弃过去以强制管理为主的思想政治教育模式, 在营造关爱氛围的同时, 使他们尽可能地与教育者建立起相互信任的良性沟通关系。
(二) 结合体验式培训
体育的教育功能和社会化功能使得体育成为一个教育人的主要手段, 只是目前大多思想政治教育者没有充分利用好体育这个有效的手段。体验式培训是我院社会体育专业学生学习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体验式培训的游戏项目的设置过程中, 有意的加入对受到处分或者违纪的相应惩罚和分享使得学生能够在游戏的过程中接受自己有违纪行为就应该接受处罚的思想, 并加入让学生通过努力而改变或者减轻自己所受处罚的元素和努力方向, 这些体验式的训练无形之中就为我们教育受处分学生提供了帮助。
(三) 勤走访、长谈心
辅导员在对违纪处罚学生教育的过程中要突出两个字:“勤”、“长”。勤就是要求我们要勤走访, 了解违纪处分学生的生活情况, 如果条件允许, 最好能够深入违纪处分学生的家庭, 了解他家庭的具体情况, 违纪学生的成长环境等;长就是要求我们辅导员在做违纪学生工作的时候要经常与违纪学生进行谈心。通过谈心, 首先, 可以及时了解学生近期的状态, 避免违纪学生心理和行为上产生不良的状态, 其次, 在谈心的过程中做好记录, 可以成为将来违纪学生成长还改变的有效记录。第三, 在谈心过程中要经常性德给予违纪处分学生相应的学生和发展的建议, 并为他们提供一定的发展平台, 为其在大学更好的发展出谋划策。
(四) 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
学生干部是辅导员得力助手, 在众多学生工作中, 学生干部都会发挥不可磨灭的作用, 发挥好学生干部对违纪处分学生进行管理的良好作用, 也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体现。在应对违纪处分学生的时候, 应该让学生干部主动关系和联系相应的学生, 对违纪处分学生的平时表现和行为要及时主动的向辅导员汇报。另外, 在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的时候要注意一定的分寸, 要让学生干部真心的去关心和帮助受处分学生, 不能让受处分学生感觉到老师在让学生干部监视他们。
(五) 完善相应的制度
良好的制度, 是有效管理的开始。因此, 在应对受处分的学生时候, 应该有一定的制度和规定, 应该建立允许受处分学生改正的和免除处分的响应奖励制度。建立受处分学生谈话和记录相关制度, 以及应对受处分学生的响应流程。
摘要:运用文献资料法、访谈法对社会体育专业违纪处分学生的特点和频出原因进行分析, 认为辅导员配备不齐、制度建设不完善、学生干部队伍培养力度不够等原因是导致社会体育专业违纪现象频出的原因, 并针对性的给出要以学生为本, 关爱学生、结合专业特色、加强走访调查等方法对违纪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关键词:体育专业,违纪学生,体验式培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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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庄亮.高校体育专业学生管理的影响因素及对策研究[J].体育科技文献通报, 2010 (10) :68-70.
[3]李卓声.体育专业学生的人本管理[J].科技咨询导报, 2007 (10) :234.
[4]康宁.教育理念的反思与建设[J].教育研究, 2003.6.
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4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实训、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轻微不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同时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下处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被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于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 1
分;
(四)被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由于身体、精神等疾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纪的,不予处分,但是应当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违纪的,应当给予处分,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饮酒后违纪的,应当给予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他人违纪行为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对有关人员无理纠缠、侮辱、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违纪后,蓄意隐瞒事实或者为调查设置障碍的;
(三)多次违纪,或者受处分后再次违纪的;
(四)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五)群体性违纪为首的;
(六)其他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以下限制:
(一)该学年不得评定奖学金、助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
(二)该学年已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的,停发或追回该学年奖学金、助学金和取消荣誉称号;
(三)取消公派留学、交换学习、保送研究生等资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校园稳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颠覆国家政权、故意破坏国家安定团结局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煽动或传播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组织、参与、煽动罢课、聚众闹事,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
看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参与、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非法书写张贴标语、图案、大字报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故意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在校园传播宗教思想或从事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有极端宗教思想、与境外宗教组织勾结或聚众从事宗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在校园传播封建迷信或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贩卖含淫秽、暴力、恐怖等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音像或者其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破坏国家和学校正在发生效力的公告、通告、封印等文书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报假案或者作伪证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节 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寻衅滋事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致伤或者致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致轻伤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致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持械或者多次殴打、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教唆或者故意提供器械,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其他寻衅滋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侮辱、诽谤、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窥探或故意侵犯他人隐私,情节恶劣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酗酒肇事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偷盗、敲诈、骗取国家、集体、他人财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次作案总价值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次作案总价值500元以上的,或多次作案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协助他人偷盗、敲诈、骗取,或者包庇、故意窝藏赃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故意毁坏、非法占有或处理国家、集体、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故意违反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等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给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损害学校名誉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在商务用品、商务活动、大众媒介等方面使用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学生组织等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以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学生组织等名义,组织、参加活动,发布公告、新闻,或者作出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其他损害学校名誉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印章、证件、证明文书等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伪造、变造、借用、冒名办理他人证件,或者故意转借本人证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者其他侵犯知识产权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节 违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经教育不改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课程考核纪律,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教育教学活动的,视为旷课,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1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0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时数计算办法:以学期为处分区间统计时数;在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内,行课日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教学实习、实训、考察、社会实践等,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第三十五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离开学校的,视为不假离校,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假离校3~5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不假离校5~10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不假离校10~15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不假离校15~20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不假离校20天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不假离校天数计算办法:以学期为处分区间统计天数;按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内的自然天数计,包括未按时返校、国家法定节假日未请假离校天数和教学实习、实训、考察、社会实践等未请假离开天数。
第四节 违反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和课外活动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创建、参与非法社团,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创建社团,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利用社团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组织、开展社团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组织募捐、商业展演等活动,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和课外活动规定,经教育不改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在学校指定宿舍以外住宿,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出租、转让床位给他人住宿,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留宿非本寝室人员,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留宿异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宿舍大声喧哗、打闹、吹拉弹唱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楼内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楼内私拉乱接电线、插座和使用违规电器、液化气炉等,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楼内燃点物品、乱扔烟头,向楼道或窗外抛扔物品、垃圾等,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楼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其他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聚众喧哗哄闹、故意敲打摔砸物品或者擅自使用高分贝音响设备等严重干扰正常办公、学习、生活秩序,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在交通要道、危险地段或者会演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遵守规定,打闹嬉戏、拥挤起哄、危言耸听,或者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擅自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特定场所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无证驾驶、违章驾驶、驾驶无牌无照机动车等,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攀爬、翻越围墙、阳台、窗户、护栏等设施,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私自下江、河、池塘等游泳,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四十五条 乱涂画、张贴、悬挂、摆放物品等破坏环境容貌,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在校园从事销售、租赁或中介服务等商务经营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四十八条 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四十九条 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节 违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行为和处分
第五十条 利用网络、通讯媒介编造、散播虚假、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 利用网络、通讯媒介从事侮辱、诽谤、敲诈勒索、色情服务等非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 故意窃取、泄露、传播单位涉密信息或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 创建、参与非法网站,或者故意浏览、下载非法网站内容,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四条 其他违反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五十五条 本科生违纪处分主管部门是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违纪处分主管部门是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第五十六条 学生违纪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查清违纪事实,收集证据材料,提出书面处理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学校主管部门。
第五十七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十八条 留校察看期限原则为1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负责考察;根据学生表现情况和学院(部、所、中心)考察意见,学校作出提前、按期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考察期间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开除学籍处分,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校发给学生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六十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的,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签收单上签字;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记录在案;处分决定书无法送达的,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可在一定范围内对该处分决定进行公示。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的违纪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西校〔2007〕246号)同时废止。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5篇
为做好纪检部检查工作,遵守学校有关规定,纪检部以百分制对各个班级进行量化考核,具体规定如下: 一. 迟到
纪检人员7:45进入班级进行点名,此后进入教室的同学视为迟到,每人每次扣1分。二. 旷课
纪检人员进入班级点名结束,离开班级时仍未进入教室的同学视为旷课,每人每次扣4分。三. 请假
如有请假的同学,班长应在点名结束后出示假条做为证明(假条需盖有院系或学校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如情况属实,再由纪检人员对检查结果进行修改,不可在检查过程中打断点名。四. 休学
各院系纪检部定时对本院系休学人员名单进行统计,并上交校学生会办公室(附带休学证明),如情况属实,检查过程中纪检人员将不再对休学人员进行检查。五. 体育训练
各院系纪检部与体育部配合,对本院系参加运动会训练名单进行统计,上交校学生会办公室(附带院系证明),纪检部将于校体育部提交名单进行对照,如情况属实,检查过程中纪检人员将不再对训练人员进行检查。说明:此条只适用于校运动会开展前,运动员需进行训练的时段。其他情况处理
一、不配合检查,故意与纪检人员发生摩擦,经调查属实,据情况扣2-4分,情节严重者,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罚,并上报所在院系。
二、出现替答到情况,答到者负连带责任,牵连人员每人每次扣4分;出现假条造假情况,取消所在院系当周纪检成绩。
三、出现重大违纪现象(如打架斗殴等)的个人或集体,一经发现,报请学校相关领导处理,并取消相应班级及院系当周纪检成绩。检查方式:
采取院系纪检自查和校纪检抽查结合的方式,以院系纪检自查为主,校纪检抽查为辅。校纪检对院系出勤进行抽查的同时,需一名院纪检负责人陪同检查,检查完毕后需院系纪检负责人及被检查班级班长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校纪检部每周根据检查结果,对院系进行排名公示。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请同学们积极配合,不得以不正当的理由阻挠检查,否则将依据有关条例进行处理。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校学生会纪检部所有。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学生会纪检部
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6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体现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五个等级: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察看期自动解除。察看期到学生毕业时不满一年的,察看期到毕业时为止。察看期内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期。
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三、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八条 违纪行为一年内未被发现,且在此期间未违纪的,不再处分。期限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及以上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一条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造成轻微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加群殴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使用工具、器械者,预谋、策划、召集者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有偷窃、骗取、抢夺等行为,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涉及金额不满2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达到200元及以上的,给予记过、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教不改或多次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公安机关确认为撬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团伙作案为首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盗窃自行车(累计价值不满200元),盗窃一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盗窃二辆的,给予记过处分;盗窃三辆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以无主自行车为名,拆卸、组装自行车的,参照上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损坏教学科研、生活服务、消防安全等校内公共设施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的,除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及以上的,除赔偿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破坏公共环境,在教室、图书馆、宿舍、实验室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在网络和通讯方面有以下行为,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短信或其它通讯手段制作传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有害信息的;
二、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的;
三、盗取他人IP地址;
四、侵入或攻击网络系统,造成后果的;
五、其它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造成后果的。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出租宿舍床位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从宿舍楼向外投掷杂物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校住宿管理其它规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组织、煽动闹事,干扰校园秩序,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侮辱他人或散布谣言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酗酒寻衅滋事,破坏学校正常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赌博数额较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散布淫秽言论、乱写乱画淫秽书画,观看、传播淫秽录像和光盘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或邮件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酿成火险事故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七条学生旷课、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剽窃或抄袭他人成果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为警告和严重警告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单位)研究决定;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单位)提出处分建议,再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单位)建立学生违纪行为情况档案;
二、违纪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或情况说明;
三、学院(单位)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和取证;
四、根据调查和取证的情况与学生谈话、核实,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说明学校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有关规定,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学生认识错误;
五、根据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依据本规定,经学院(单位)行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并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学生本人的情况说明或检查;
二、调查取证材料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材料;
三、学院(单位)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说明和做出的处分决定或提出的处分建议。
第二十一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学院(单位)上报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后,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审查学院(单位)提供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违纪处分规
定;
二、召开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部门会议,审查学院(单位)上报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不符合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学院(单位)重新研究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符合违纪处分规定的,处分决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处分建议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上报校长会议;
三、校长会议根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建议,讨论研究并做出处分决定;
四、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校长会议的决定,拟定处分决定,经授权副校长签字后,由校长办公室制定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不论何种违纪处分的决定,应当制定处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处分的违纪学生。
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一式五份,由学生签字后,一份由本人保存,一份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一份由学院(单位)备案,一份由学生处备案,一份装入违纪学生的档案。被处分的违纪学生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字或无法送达的,由送达人记录该情况,予以公告送达,不影响处分决定的生效。公告期为15天。
第二十三条违纪处分决定的内容只涉及违纪行为的事实和做出处分决定的依据。不得涉及违纪学生及他人的隐私。
第二十四条处分决定自送达本人或公告期满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学生本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的学期内处理;涉及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在接到司法机关结案意见后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接受专业学位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网络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生效。原《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大学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7篇
学生违纪处分预警是指在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 学生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出现不良情况时, 学校及时提示, 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警示制度, 是学生违纪处理的新途径和新办法。
1 建立学生违纪处分预警制度的意义
1.1 有利于贯彻执行新《规定》的有关精神
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是法制社会对学生的基本要求, 是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新《规定》要求“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对其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违纪处理作为一种行政制裁, 既是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需要, 也是学校基于与学生之间的特殊关系, 完成法律所赋予的义务的需要, 同时还是学生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关系到每一位学生的切身利益, 关系到学生对学校教育的认同, 关系到教育目标的全面实现。新《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 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含休学) 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应对其给予退学处理;第四款规定: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生也应对其给予退学处理;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而旷课的学生, 学校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其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学生, 对其给予纪律处分。这些规定只注重了对结果的处理, 但从学生管理的角度来讲, 也应注重过程管理。例如, 当发现学生的学习成绩有下降趋势时, 或其心理出现问题时, 学校有责任也有义务对这类学生实行预警制度管理。通过收集相关信息, 对出现的情况进行分析, 尽可能地把出现的危机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只有这样, 才不至于让学生的问题达到不可挽救的地步[1]。
1.2 有利于促进建立和谐校园
构建和谐校园是构建和谐社会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建立和谐校园, 就能在无形中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 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和谐。和谐能够凝聚人心, 和谐可以团结力量, 和谐可以促进事业发展。通过建立学生违纪处分预警制度, 能促使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广大师生互相尊重、融洽相处, 在校园内形成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环境, 从而建立和发展平等、友爱、高尚、和谐的人际关系, 形成相互尊重、彼此关心的良好育人环境[2]。
1.3 有利于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
处分仅仅是手段, 教育才是真正的目的。学生违纪一直以来都是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虽然从总体上说, 违纪人数只占很小一部分, 但违纪事件在校内和社会上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却不可低估, 它影响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进步, 成为学校不安定的一种因素。因此, 在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同时, 要严格学校管理, 整顿校风校纪, 切实加强对违纪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工作。传统的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是采取当众、公开点名的办法, 这样既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 又起不到应有的教育作用。新的处理办法严格遵循“调查研究, 实事求是, 协调统一, 客观公正”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 依照校规校纪, 对违纪的学生采取处分前预警的办法, 根据“以人为本”的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从教育的宗旨和目标出发, 将学生的违纪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从而达到了教与学、教与管“双赢”的良好效果。
2 建立学生违纪处分预警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建立学生违纪处分预警制度的过程中, 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2.1 合法性原则
要根据“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的立法原则, 严格按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确立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管理规则, 明确和规范违纪处分的标准、程序、内容, 建立起有效保护学生权益的制度;对哪些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预警, 哪些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 要有严格的界限, 不可混淆, 且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范围。
2.2 教育性原则
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预警是对学生的一种特殊形式教育, 对学生的心理和行为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 要充分体现“育人为本, 德育为先”的基本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管理育人、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理念, 把纪律处分与思想教育结合起来, 使学生在受处分的过程中感受到关爱、真情和尊重。
2.3 规范性原则
一是指违纪处理预警制度的建立过程要规范, 要以新《规定》中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内容和制度为依据, 对原有的纪律处分制度进行全面的清理, 在此基础上覆盖、消化和扬弃原有的制度或政策, 履行起草、认证、审议、公示、通过、公布等程序;二是指文本体例要符合相应的规定, 以增强纪律处分预警制度的严谨性和权威性。
2.4 实践性原则
要增强违纪处分预警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一是要处理好创新与继承的关系, 要采取扬弃的态度, 对原有制度中的合理部分加以保留, 对不合理部分进行全面调整和完善;二是要处理好一般化与个性化的关系, 在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的基础上, 形成与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一致的违纪处理制度;三是要明确定性依据、定量标准和实施程序, 克服含混不清、模棱两可的倾向, 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2.5 参与性原则
要让广大学生和专业法律工作者参与到学生违纪处理预警制度的制订过程中, 多方面听取意见和建议。
3 对违纪处分预警制度中几个关键问题的具体设计
学生违纪处分预警就是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学生的日常行为如考试、出勤、打架斗殴等即将出现的问题进行提示或预先告知, 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为了促使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建立相关的运行机制和系统程序设计, 其内容主要如下。
3.1 信息和数据等预警处理依据的设计
学生处分预警制度的建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学生相关信息的收集与整理, 这是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之一, 主要内容有学生基本数据库及相关信息的建立。信息管理设计有两个层面的工作要做: (1) 建立信息采集系统, 根据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 建立相应的信息采集系统, 通过各种渠道建立可靠的信息系统[3]。 (2) 信息加工系统, 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规定比较多, 且每项管理均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指标规定, 这就需要学生管理工作者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首先要建立实施处理的基本依据, 规定并告知学生应该坚持什么样的正确行为和避免哪些不良行为, 违反这些规定会受到什么处罚。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的基本内容和相关要求为依据, 制订《学生秩序管理办法》, 从报到注册、请假销假、课堂纪律、学生活动、公寓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做到既简洁明确, 又全面系统。学生违纪处分预警系统必须依靠具体数据的充实才能发挥作用, 但所用数据是非常庞大的, 所以, 必须建立依靠计算机辅助管理的数据管理系统。这个系统由数据库和计算机模块组成, 数据库的任务是完成数据的分类、录入、汇总、储存和更新;计算机模块则由学生的学籍、考勤、违纪、考试及德育素质测评等模块组成。
3.2 预警处理程序设计
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都有明确的量化规定, 学生违规达到什么程度, 就应对其给予相应的处理, 在新《规定》中, 对具体的处理程序未作明确规定, 这就需要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的管理实际加以明确。新《规定》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5种, 违纪处分预警制度就是在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间设置“违纪警示”, 对有较严重违纪行为, 但尚未达到纪律处分程度的学生给予违纪警示, 如对违反作息制度、放养宠物、穿着不雅、私自调整宿舍等违“规”不违“纪”、更不违“法”的行为给予警示。同时, 建立警示与处分之间的转换关系制度, 可以规定“连续受到两次违纪警示者, 对其给予警告处分”, 把违纪警示和纪律处分联系起来, 体现教育管理的渐进性。
3.3 对学生旷课的处理设计
目前, 大多数高职院校都没有实行完全学分制, 学校还在承担着“看护”学生和维护稳定的责任。但如果没有纪律规定仅靠思想教育, 对学生经常离校等外出的约束力就显得明显不够, 因此, 可以对学生不请假离校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加以限制, 规定对旷课达6学时的学生即给予违纪警示。这样, 通过违纪警示与违纪处分的转换机制, 给予了学生恰当的纪律处分, 增强了对学生不假离校行为的约束。
3.4 信息反馈设计
当学生的学习、生活出现问题时, 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者必须对信息进行反馈和沟通。辅导员、班主任等应及时了解情况, 发现问题, 加强对学生特别是某些学习、生活习惯不良学生的管理, 将可能出现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4 完善与强化学生违纪处分预警工作的措施
4.1 统一思想, 进一步加强学生处分预警制度的组织领导
学生处分预警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 是学校的基础工作, 需要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检查、有指导。因此, 必须统一领导, 统一认识。深刻认识预警工作对学生、家庭、学校和社会的重要性以及对提高学校声誉和形象的意义。做好预警工作的同时, 也转变了学风和教风, 教学管理者应对教学信息、考试信息、成绩信息、违纪信息等通过各种合理渠道给予及时反馈。
4.2 建立预警生档案和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实行跟踪管理
系部学工办同教务办, 对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思想 (心理) 素质等信息进行实时跟踪, 建立预警生档案, 实行跟踪管理。明确督促、帮助、引导学生充分认识学习是学生的工作任务和职责, 对不及格课程的累计临近试读或退学处分的学生提出警示, 对旷课时数临近6学时的学生提出预警, 根据警示情况, 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做好对学生的帮扶工作。
4.3 提高学生工作管理水平, 加强对预警生的学习指导, 提高被预警学生的转化率
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必须与时俱进, 加强学习, 更新观念, 紧跟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脚步。因此, 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必须重视自身学习的提高, 研讨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以求接受新信息, 掌握新知识, 吸纳新的教育理念[4]。在日常工作中, 管理者也要注意预防与转化的有机结合, 防止只预防而不转化, 并且要把转化放到更重要的位置。根据学生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跟踪调查, 从而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同时, 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必须加强责任心, 深入学生, 了解和获得学生日常表现的第一手资料。对于被预警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不定期开展包括学习目标、学习方法和专业思想教育的讲座、谈心、沟通等, 引导和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问题, 有针对性地为被预警学生制订具体的措施和办法, 做好被预警学生的转化工作, 提高被预警学生的转化率。
4.4 加强规章制度建设, 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校或本系的实际情况制订学生违纪处分预警制度的实施或管理办法, 在全校或全系范围内予以公示并严格遵照执行。
学生违纪处分预警是一个连续性、长期性的工作。帮助学生解决违纪危机只是一个开始, 要真正使学生化违纪危机为机遇, 从有关危机中得到警示, 从危机中得到成长, 这就需要教师后续的跟踪教育, 这不仅是对预警效果的保证, 也是促进学生思想素质提高的需要。因此, 要充分重视对出现危机迹象的学生进行跟踪调查和后续教育, 强化预警的转化效果, 从而有效促进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构建真正的和谐校园。
参考文献
[1]鲍勇剑, 陈百助.危机管理——当最坏的情况发生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3.
[2]刘茜.危机管理团队 (CMT) 与危机沟通:一个“释经阶层”的视角[J].中国软科学, 2005 (1) :78-83.
[3]薛澜, 钟开斌.科学应对危机[J].科学中国人, 2004 (2) :12-13.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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