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精选10篇)
黑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1篇
黑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年8月23日 11:28来源: 黑河政府采购网作者: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字号:大 ¦ 小
黑市政办字〔2009〕44号
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解决违规采购造成财政资金损失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采购范围,坚决实行依法采购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要严格按照黑河市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对纳入黑河市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资金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由预算单位申报采购计划,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程序,履行申报、审核程序;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需要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由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和结算。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二、严格控制采购项目,认真执行协议供货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加快政府采购实施进度,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协议供货范围内的电视机、冰箱、摄影摄像器材、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空气调节器等项目,单次在5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可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产品;单次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履行集中采购程序,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三、完善政府采购程序,规范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行为
根据《黑河市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的规定,凡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外专户管理的资金、政府性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绿化和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勘察、设计、监理等,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时,要严格执行“先评审、后采购”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审批程序,要根据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和预算,提交工程施工图(设计图)、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招标预算清单等资料,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工程量清单并做出预算控制价,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采购方式后进入招标投标程序。使用自筹资金与财政资金配套的建设工程,需将自筹资金预存到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政府采购专户。在申报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同时,对涉及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监理等项目也要同时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擅自转包和指定供应商。工程设计需要变更时,应由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资金后,由采购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财
政部门共同商定。其中建设工程项目变更工程预算数额超过工程招标数额10%的,需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对变更内容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采购人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方案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因工程量变化所增加的资金。
四、编制部门采购预算,按时申报采购计划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的,从2010年开始要按照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列出工程、货物、服务的详细情况和具体规格、指标要求及相关参数,由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批复。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临时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的采购计划报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采购资金来源及金额,同时填报《黑河市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报表》,送采购办审核并确定采购方式,同时将采购资金转存到财政支付中心政府采购专户,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2009年暂按填报临时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的方式,执行政府采购计划。为保证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的按期实施,各负责市政建设项目的承建单位(指挥部)要早筹划、早准备、早实施,并提前2个月向市采购办提交相关工程项目采购预算、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资料,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能有充裕的时间发布公告,广泛邀请优秀的供应商来黑河参加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以确保工程项目的采购工作能在每年的4月20之前完成,5月1日前中标方进场开始施工。
五、采取灵活采购方式,加大公开招标采购力度
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应该公开招标而申请采取其他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写出详细说明及变更理由,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并备案。各单位不得擅自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违反者将依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的相关条款处理。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而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或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将依照《招投标法》的相关条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认真制作招标文件,并由采购办审核、采购人签字后发售(应在公告中注明价格);对于参数复杂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经专家小组论证,以提高招标的成功率。
六、建立随机抽取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作用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并不断完善专家库日常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组建专家组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提出拟抽取专家的类别和数量及需要回避的要求,并在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由采购人在开标当天随机抽取产生。因特殊情况需在评审专家库以外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应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将推荐的项目专家名单报政府采购办,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本级专家库不能满足评标要求的,由市采购办从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七、维护采购合同严肃性,加强采购合同履约监管工作
按照《黑河市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强化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的严肃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实行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参与组
织验收、委托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验收方式。验收合格后填制《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按合同约定及时申请拨付供应商资金。未经采购单位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市采购办不予确认,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不予支付资金。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经市采购办确认,可签订补充合同,同时补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但不得超过原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并由采购人按规定时限报市采购办备案。中标(成交)供应商要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相关条款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严禁将中标(成交)项目非法转包或分包;擅自放弃中标(成交)项目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项目主体部分或重要关键设备,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将项目转让他人的,或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项目主体部分或重要关键设备分包给他人的,转让、分包无效并处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八、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加强公务用车编控管理,严禁超编超标准购车。认真执行中央和省规定的公务用车配备数量和标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除公安、防火、防汛、防灾等特殊业务用车以及新成立机构所需公务用车外,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其他公务用车一律实行收旧编增新编,按照规定标准配车。严格执行“先定编,后购买”的小汽车申报审批程序,对擅自购买或配备超标小汽车的,财政、公安交警部门不得办理审批和落户手续。
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一些单位和部门故意肢解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擅自自行采购后补办审批手续及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的行为,并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要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相互串通、泄密、不公正和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要加快供应商库和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要坚决制止一些单位和部门在政府采购中存在的相互攀比,追求豪华装潢、高档办公家具、名牌高配置电子设备等奢侈浪费的采购行为。
二○○九年七月八日
黑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2篇
区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采购工作的计划性,提高采购效率,增大采购规模,降低采购成本,更好地满足采购单位的使用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定期采购制度
1、定期采购是指将不同采购主体的采购时间相近、类别相同或相似的采购项目或同一采购主体的不同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有计划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申报,由采购中心将其合并,统一安排集中采购,从而达到增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效率的一种操作方法。
2、我区定期采购具体实施项目、申报和采购时间安排等内容见附件。
3、凡属我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以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含预算内、预算外和自筹资金部分),请各采购单位对照附表规定的申报及采购时间安排,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及时完成申报工作,超过规定时间完成申报的则推迟至下一批采购。
4、我区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工作的详细要求参见本中心2004年3月1日发出的深龙采[2004]0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申报工作的通知》。
5、定期采购从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二、对未实行定期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加强计划性管理
1、对未列入定期采购的集中采购项目,按照先受理、先安排采购的原则执行;
黑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3篇
8月4日,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 继之前的棚改定向微刺激以及住宅金融事业部的成立后, 再次对棚改工作进行加码。
《通知》中不仅强调棚改的数量和任务, 还针对棚改中存在的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等问题, 提出了相应要求。
“棚改数量达到要求基本不是大问题。之前棚户区在改造中所表现出来的安置房选址偏远、配套设施不到位等问题直接影响了棚改的质量。棚改的质’是现在需要着力解决的”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赵路兴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提质棚改
近年来, 棚户区在改造过程中, 经常会出现安置房选址不合理、配套设施不完善、住房质量缺乏监管等问题。
此次国务院印发的《通知》明确提出, 要完善住房选点布局, 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 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这些要求, 在赵路兴看来, “以往的政策主要强调开工套数、建设进度, 而这次印发的《通知》将棚改的相关问题进一步具体化, 针对性更强。《通知》涉及了当前棚改的薄弱环节, 包括项目前期、建设中期、改造后期的问题都做了具体细化”有助于提升棚改的含金量。
在安置房选址方面, 《通知》要求棚改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 以原地安置为主, 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 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 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之前的一些棚改, 有的地方政府实际上是看中了棚户区的地块, 把居民安置到城市边缘后, 用腾挪出的土地搞商业开发”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研究员袁崇法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分析, 这样做的后果是, 虽然居民的居住条件有所改善, 但因位置偏远, 交通成本和财务成本均提高了。
此次印发的《通知》, 正是看到了这一现实问题, 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要求。“《通知》在这方面的强调, 可避免棚户区改造后, 居民出行、就医等生活的不便利, 特别是就业、就学的不便利”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刘福垣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说。在他看来, “棚改最好是就地改造。另外, 城市中心区要把大户型需求向外疏解, 在居住条件便利的地方建50-70平方米的小户型公寓来安置居民”。
在袁崇法看来, 棚户区居民应该分享因地价上涨而产生的红利, 这具体体现在配套设施的完善和安置房质量的提升等方面。《通知》在这两方面亦有明确表述。
在配套设施方面, 《通知》要求配套设施应与棚改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过去棚改安置房位置相对较偏, 公共交通和服务配套没有延伸过去。有些安置房建好后, 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没有直接跟上, 居民入住后严重影响生活, 这类案例不少”赵路兴告诉记者。此次《通知》的明确要求, 将从根本上改变旧有的“不同步”问题, 棚改工作在新阶段将迎来“质”的提升。
《通知》不仅在配套设施规划布局方面提出要求, 还在确保配套建设用地上提供了政策保障。如强调棚改安置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 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
而在安置房质量方面, 《通知》要求, 要强化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全面推行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要开展已入住安置住房质量安全检查。
需要注意到,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 房屋的质量尤其是安置房的质量并没有得到同步发展。“棚改更容易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因为棚改安置房的造价有严格控制。部分开发商和工程承包商为了多盈利, 在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 降低建造标准, 很容易产生质量问题”。袁崇法认为, “推行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 不仅应用在安置住房, 还应该推广到所有建筑”。
金融输血
“质”的进一步提升和落实, 需要政策层面的不断推动, 更需要资金方面的强有力支撑。“资金问题不应该成为降低棚改质量的借口。资金问题有资金问题的解决渠道”袁崇法强调。
棚改除了财政直接拨款, 主要资金来源渠道包括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企业债券产品。《通知》强调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住宅金融事业部, 重点支持棚改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债券创新, 支持承担棚改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 优化棚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 研究推出棚改项目收益债券。
目前国开行贷款已经成为地方棚改的主要资金来源。山西省金融办银行机构发展处副处长李峰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由山西省住建厅牵头的山西省棚户区改造投融资公司正在组建中, 未来将专门承接国开行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
商业银行也在逐渐发力
以北京为例。中国农业银行新闻宣传处周园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 农行北京分行推出了棚改专项信贷产品, 与国家开发银行联手开展西城百万庄棚改项目银团贷款。此外, 还探索了非银行银团贷款的组合融资模式, 为首都棚改项目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支持。
中信银行宣传部甄世宇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也介绍, 近期中信银行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中信银行将集中优势资源, 对朝阳区包括城镇化建设和现代服务业在内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 如CBD东扩项目、棚改项目等, 提供综合金融支持。
尽管如此, 商业银行在棚改贷款上的支持力度仍显不够。“关键问题不在商业银行没有足够的资金, 而是棚改工程如何让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介入, 棚改工程的透明度有待提高”国际评级机构惠誉 (香港) 有限公司联席董事张安杰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分析道。
对于企业债券的试点和多种金融产品的创新, 李峰乐观估计, 企业债券会成为棚户区改造融资的重要手段。“在目前经济下行以及债券兑付风险加剧的情况下, 银行间债券市场对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核比较严格, 但是棚改项目融资是由地方财政作保障的, 应该没有很大的兑付风险”。
“棚户区改造项目发行债券, 对解决棚户区改造资金问题是一个金融创新手段。企业发债会成为有力推动”国际金融投资家联合会主席孙飞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说。《通知》中把棚户区改造能够运用的融资手段进一步强化, 多次提到“支持”、“鼓励”等词汇。在他看来, “《通知》下发后, 企业、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参与积极性会提高”
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土地资源与房地产管理系主任赵秀池看来, “对于推进债券创新, 要加强棚改项目债券的收益设计, 对于投资收益和期限的设定是吸引社会资金的重要条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工作的通知 第4篇
各分公司、省黄页分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完善离退休工作体系,规范离退休工作行为,促进离退休工作发展,根据省公司党组解放思想、创新务实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电信离退休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达到四项要求
1、领导高度重视。各单位党政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关于离退休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把老同志的待遇落到实处。要切实把离退休工作纳入工作议程,定期研究离退休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责任,建立在职领导联系同级离退休老同志、向老同志通报企业发展和重要工作的制度。要关心离退休人员两项待遇的落实,关心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要不定期地检查各单位的离退休工作,查阅工作记录,进行询问调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省公司领导汇报。
2、组织基本统一。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全省电信各单位离退休管理部门不够规范,给工作的有序开展带来一定的影响。考虑到离退休工作的实际,为了更好地执行离退休政策,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工作,决定在全省电信各单位(除单设专职工作机构的单位外)由人力资源部作为离退休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在宏观上管理,在具体的工作中进行指导。
3、人员相对专业。离退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服务性都很强的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同志高龄、高发病期已经到来,服务任务极为艰巨。截至2005年7月,全省电信(含实业)共有离退休人员和内退员工8607人,其中:离休干部105人;退休干部1208人;退休工人5065人;内退员工2229人。
面对着如此庞大的离退休(含内退,下同)人员群体,经研究,除南昌分公司继续保留专职机构外,在赣州、九江、宜春、吉安、上饶、抚州市分公司专设1名专职工作人员,其它设区市级分公司、省公司直属单位和县(市)分公司配备1名以离退休工作为主的兼职工作人员。专、兼职工作人员应热爱离退休工作,对老同志有感情,服务主动,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热情诚恳,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的能力,基本熟悉和掌握党的离退休工作政策和内退规定,善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够正确地反映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之间搭起沟通和理解的桥梁。在各单位完成配备人员的任务后,及时报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省公司将举办培训班进行工作和业务培训。
4、经费确保落实。要确保离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退休局级每人每年800元的管理活动经费,和省公司(江西电信离退[2002]197号)文件确定的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落实(标准为:退休处级每人每年400元、退休科以下干部每人每年300元、退休工人每人每年200元,内退员工以内退前身份按以上标准执行)。在以上经费的基础上,设区市级分公司(含所辖县、市)离退休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单位按20000元、500人至999人的单位按15000元、499人以下的单位按10000元制定经费预算,用于离退休党支部、老科协、关工委和老年体协等老年组织的活动。经费由离退休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控制使用,不得发给个人。
二、坚持从优原则,创新工作思路
5、各单位要把做好离退休工作同建设和谐平安企业紧密结合起来,活化老同志的具体工作,保持老同志队伍的稳定,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要关心离退休党组织和其它老年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老年群体中的重要作用。要与时俱进地搞好老同志活动室的建设,就地、就近、小型、多样地组织和开展好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6、对于明确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各单位要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在有不同标准的政策时,要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于文件未规定、但也未禁止的待遇,有条件的要从宽掌握执行;对于老同志有要求,而文件明文规定不能做、或现有条件不够成熟的,要做好老同志的解释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7、各单位要加强与老同志的情感交流,密切与老同志的联系。在涉及老同志利益、活动场所等问题做出变动前,应听取和尊重老同志的意见,并做好解释工作。要相信和依靠老同志,调动老同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离退休工作氛围。
三、增强服务意识,注重求真务实
8、要明确服务的范围。省公司要重新拟订离退休工作条例,各单位要制订工作细则,对老同志实行标准化服务。要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计划,妥善制订活动的时间安排,使老同志包括刚退休的同志能够明白享受的待遇,每年活动的安排以及离退休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等事项。
9、要服务好担任过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各单位要定期组织老领导看文件、听报告,经常组织走访慰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老领导的活动要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确保安全。在本人申请、身体许可(75周岁以下,体检未发现心、脑血管、肢体等影响外出的疾病)、家属同意、组织批准的情况下,原则上,省公司老领导每年组织一次、设区市分公司老领导每3年组织一次、县(市)分公司老领导每5年组织一次出省参观考察。考察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10、要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了解老同志思想、生活、家庭等变化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老同志多办实事。各单位对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和已故老同志的遗属,要采取特殊的方法给予帮扶。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心和照顾好为江西电信辛勤工作几十年的离退休老同志,让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是全省电信各单位的共同责任。省公司要求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常怀尊老之心,恪守敬老之责,善谋利老之策,多办助老之事,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把党的温暖和组织的关怀送到老同志的心坎上。
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
黑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5篇
吴效办〔2010〕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打造阳光政府,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一项重要举措。近期,市效能办和政务公开办联合对全市各地各部门一季度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进行了在线检查,发现了不少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整体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此次主要检查“中国吴江”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内10个镇(区)和44个行政事业单位一季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重点检查了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发布和各单位机构设置、领导分工、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工作总结、业务 1
文件、工作动态等版块信息的更新情况。从检查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信息公开不及时。一是报告未及时公布。被检查的54个单位中,有15个未按要求在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200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二是机构设置未及时调整。一些年初机构改革中涉及职能归并和领导职务变动的单位,机构名称、职能、领导分工等信息至今仍未调整。三是动态信息未及时更新。被检查的54个单位中,有21个单位至今未公布2009工作总结和2010年工作计划,有15个单位今年一季度中未公开任何信息。
2、信息格式不规范。2008年,我市已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格式进行了统一和规范,但从这次检查情况来看,仍有少数单位未按要求编写索引号、撰写内容概述。一些单位将信息公开在本部门网站上,未按“一网公开”的要求,与“中国吴江”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造成部门网站与“中国吴江”门户网站“两张皮”现象,给群众查询带来不便。
3、文件报送不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档案部门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进一步健全信息送交机制,我市已于2004年在市档案局设立了“现行文件中心”,并下发专题文件对送交内容、方式、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但从这次检查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单位落 2
实不到位,一季度54个单位中只有10个单位按时向“现行文件中心”报送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转变机关作风、服务群众企业、提高行政效能的一项重要措施,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对照检查,整改落实,推动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单位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监督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每年要制订公开工作计划,并对照落实,消除阶段性、应付性思想,切实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2、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到位。各单位要根据本次检查情况,认真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委市政府《2010年吴江市机关效能评估工作实施意见及考核细则》的有关要求,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及时性、格式的规范性、查看的便捷性等方面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查漏补缺,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3、完善工作制度,加强长效管理。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监督小组要加强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今后各单位凡通过党政信息网下发的可公开文件,自发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必须在“中国吴江”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向社会公布,属于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须同时报送市现行文件中心。市政务公开办和效能办将按照市委、3
市政府《2010年吴江市效能建设工作意见》(吴发[2010]9号)中政务公开“季查季报”制的要求,定期对各单位党政信息网发文情况与“中国吴江”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对未及时公开或逾期不公开的单位,将严格对照《2010年吴江市机关效能评估工作实施意见及考核细则》进行扣分,进一步推动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轨道。
吴江市行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吴江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黑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6篇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工作,在制度建设、机构建设、组织实施采购等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但是,由于这项工作起步时间不长,政府采购还存在规模小、范围窄、缺预算、少计划、采购随意性较大,以及管理机制不健全、运作不规范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力度,加快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步伐,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必须重视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管理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监察部、财政部和审计署《关于2000年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把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掌握和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好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加大对下级政府和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力度,不断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
二、积极采取措施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政府采购制度是国家管理财政购买性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它对规范政府分配行为、提高财政部门理财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各地政府采购范围和资金规模与财政支出改革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各地区要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统一的政府中采购目录,积极采取措施,依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资金规模,确保政府采购资金规模占本地区国民生产总值和财政支出比重逐年增长。
三、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
政府采购预算是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环节。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办法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各地区必须抓紧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办法,使本地区所有政府采购活动都纳入财政预算或计划管理。已经实行部门预算的地区或单位,要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还没有实行部门预算的地区或单位,应当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门按品目归类汇总编制本地区政府采购计划,保证政府采购按计划实施。
四、依法规范政府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新事业,各项规章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地区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工作,加快制定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进程。重点是在采购程序、预决算管理、采购资金管理、支付办法、监督检查、采购机关财务管理等方面,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和制度规定;有条件地区要通过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使政府采购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五、认真执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
为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财政部已经建立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各地区要认真做好向财政部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的同时,相应建立本地区的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确保各
级政府的采购信息编报渠道通畅。
为统一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财政部下发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并且已经明确《中国财经报》为全国性指定媒介,各地区要按照规定执行。
六、积极推行政府采购管理的新机制
政府采购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还不能适应和满足改革发展要求,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勇于探索政府采购管理的新机制,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凡是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其资金都应尽可能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分散采购活动中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也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同时,从管理机制上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政府采购统一市场、中介组织和供应商准入、分散采购的监督和政府采购纠纷仲裁等科学管理办法。
七、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
监督政府采购活动是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从两个方面形成监督制约机制。一是,要把政府采购工作与反腐败工作结合起来,重大政府采购活动要请当地纪检监督部门参加,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二是,要按照《意见》中“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分开设立”的规定,健全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切实做到管理监督职能与采购执行职能相分离。要协调好财政部门内部工作关系,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干部队伍建设
黑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7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12‟10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全国文物工作会议及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文化强市建设,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具有重庆地域特色和历史底蕴的文化遗产,推动重庆文物博物馆事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文物政发„2011‟12号)、•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渝委发„2009‟1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保护利用、传承发展作为文物工作的主题,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生态效益,建设具有重庆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体系。到2017年,实施大足石刻、革命遗址、抗战遗址、大遗址和古建筑、三峡后续文物保护五大工程,国家级、市级、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达到60个、500个、2000个,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四有”达标率100%,各区县(自治县)文物管理所达标率100%;建设历史、革命、工业、自然和科技、抗战五大博物馆群,全市80%的区县(自治县)有博物馆;形成“一圈”(主城)、“两片”(大足石刻、合川钓鱼城)、“两线”(长江三峡库区、渝东南地区)文物保护工作格局,各类文物得到全面有效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充分彰显,文物对经济社会的贡献率明显提升,建成西部文物博物高地。
—1—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
巩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抓紧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市和区县(自治县)分别核定公布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开展工业遗产、二十世纪遗产、文化线路、文化景观、乡土建筑等新型文化遗产专项调查,并纳入文物范围加以保护;开展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摸清可移动文物“家底”。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市文物和规划部门编制完成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特别是世界文化遗产和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并严格落实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作为项目审批依据;各区县(自治县)依法编制本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推进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备案工作,完成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建设;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保护,各区县(自治县)严格按照批准的保护利用规划推进各项工作,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的行为,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
文物部门要抓紧编制全市地下文物保护规划,划定地下文物保护控制地带,报市政府批准公布,为经济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各建设单位要主动报请市文物行政部门对项目所在地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发掘,将所需经费纳入工程预算。发展改革、国土、城建、规划、交通、园林及各类园区主管部门在大型建设工程和涉及地下文物保护控制地带、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工程项目立项、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审批时,应依法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立项、审批依据。
(三)推进文物保护重点工程建设。
实施大足石刻文物保护工程,重点是宝顶山千手观音、卧佛等保护工程,开展建设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体系试点,建成大足石刻博物馆、大足石刻文物保护中心。实施革命遗址保护工程,重点是进入国家规
划的湘鄂赣渝陕革命文物保护专项规划的项目。开展革命遗址抢救维修,推进歌乐山烈士陵园遗址区域封闭式管理。实施抗战遗址保护工程,重点是进入国家规划的涉台文物保护规划中的抗战遗址保护项目,打造15个抗战遗址风貌片区。实施大遗址和古建筑保护工程,重点编制•宋元古战场遗址群总体保护规划‣,开展合川钓鱼城、渝中区南宋衙署、奉节大白帝城等遗址考古发掘和保护修缮,建设考古遗址公园;开展一批重要代表性古建筑、会馆、寺观教堂的抢救维修和环境整治。实施三峡后续工作文物保护工程。开展地面文物、消落区地下文物保护;实施大遗址、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加强库区文物库房建设及文物征集、修复、保护工作。实施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程,推动涪陵白鹤梁水下题刻、合川钓鱼城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四)加强博物馆建设。
实施五大博物馆群建设工程,即:以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为龙头,建设体现巴渝文化、长江三峡文化特色的历史博物馆群;以重庆红岩革命历史博物馆为龙头,建设体现红色文化特色的革命博物馆群;以重庆工业博物馆为龙头,建设体现工业文化特色的工业博物馆群;以重庆自然博物馆、重庆科技馆为龙头,建设体现自然和科技发展特色的自然和科技博物馆群;以规划建设的重庆中国抗战大后方历史文化博物馆为龙头,实行总、分馆结合,建设体现抗战、统战文化特色的抗战博物馆群。
鼓励兴办各类民办博物馆,将民办博物馆纳入免费开放范围和鼓励民营企业、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支持范围,推动社区、生态、数字化等新形态博物馆建设。
加大可移动文物征集力度,重点是巴渝文物、工业文物、抗战文物、统战文物等;加强文物库房、展厅、保管装备、保存环境标准化建设;开展国有珍贵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的病害分析、健康评测和修复工作。筹建文物进出境鉴定机构,加强文物进出境管理。
(五)加强文物科技和文物利用工作。
加强文物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建设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
1个,建设金属器、纸质、石质3个市级文物保护科研基地,组建文化遗产保护、巴渝文化、抗战文物3个市级研究中心。整合利用全市高校科研单位和社会力量,形成文物保护科研体系。
加强文物利用。在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审批程序、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开展与自身性质、任务相适应,面向公众的服务类经营性活动;支持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开展与文物性质相关、社会认可的经营服务活动。积极促进文物融入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一批考古遗址公园、大遗址保护片区和历史文化传统街区,将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文物本体保护好、文化内涵挖掘好、周边环境整治好、服务利用质量好、群众生活改善好。积极推动文物与旅游深度融合,组建文化旅游产业集团,策划、实施和运营一批有震憾力的文化旅游开发利用项目。做大做强红岩联线。扩大文物对外交流,每年推出、引进文物展览10场以上,提高重庆文物影响力。积极活跃社会文物市场,鼓励创办文物流通领域的微型企业,发展文物经营企业,做大民间艺术品、收藏品市场。
(六)加强文物安全和执法。
加大文物人防、物防、技防力度,构建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联动响应、监管到位的文物安全监管体系,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市级部门联动定期抽查、区县(自治县)部门联合定期巡查和乡镇(街道)、村(社区)经常性巡查制度。加强文物开放、收藏单位安全保卫力量,安保人员数量应达到总人数的10%以上。推进文物安全达标建设,区县(自治县)文管所应配备安全巡查车。安防设施(设备)不达标、安防人员不到位的单位和场所,不得对外开放。强化文物执法,公安、工商、司法、海关、文化执法、文物等部门要建立联合办案机制,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损毁文物等破坏文物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查处建设工程中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破坏文物的行为和盗掘田野、消落区文物的行为;对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物破坏、被盗或流
失的责任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加强文物法制和宣传工作。
推动文物保护立法,适时修订•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制定白鹤梁、钓鱼城保护管理办法;开展博物馆管理、文物市场管理、抗战遗址保护、地下文物保护等方面立法工作。开展“六五”普法期间文物法制宣传,办好“文化遗产宣传月”。宣传、教育、文物等有关部门,文物保护机构和博物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文物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意识,形成文物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调整充实市文物委员会,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一协调全市文物工作。各区县(自治县)相应建立文物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协调当地文物工作,切实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区县(自治县)党政领导综合目标考核。宣传、文化、文物、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教育、科技、公安、国土、环保、规划、旅游、档案、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文物工作。
(二)深化改革,创新机制。
深化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突出公益属性和公共服务职能,明确服务规范,加强绩效评估考核;创新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行机制,增强文物事业发展活力;开展博物馆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龙头博物馆作用,探索旨在资源整合和共享的新型博物馆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增加投入,完善政策。
加大文物财政投入力度,继续设立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市级基层文化建设费和文化产业专项资金适度向文物博物馆倾斜。各区县(自治县)相应设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鼓励社会各界
出资出力,进入文物保护、维修、利用和博物馆建设领域。制定落实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建设在土地、城建、税费、水电气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城市开发建设中具有景观效果、实行原状保护的文物,文物建筑容积率不计入新建筑容积率;文物建筑占地面积不纳入绿地指标计算;对城市开发建设中保护下来的文物进行重新确权,所有权归国有,按“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给予出资方一定年限使用权;博物馆、纪念馆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消耗的水、电、气,执行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电、气价格标准。
(四)健全机构,充实人员。
各区县(自治县)应根据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需要,把区县文管所、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等机构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落实人员编制和运行经费。明确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综合文化站)的文物保护职责,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进一步健全文物保护志愿服务队、博物馆志愿服务队等群众性组织。加大人才特别是高素质专业人才、复合型人才和现代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引进力度。
重庆市人民政府
黑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8篇
一、充分认识节油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石油和电力是重要的能源资源。我国能源资源不足, 人均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 能源消费总量不断增加, 石油和电力供应紧张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今年以来, 一些地区石油、电力供应持续紧张, 亟须采取有效措施, 改善石油、电力供应紧张状况。
二、节油节电的主要措施
当前要突出重点, 抓住汽车、锅炉、电机系统、空调、照明等应用面广、潜力大、见效快的关键设备和产品, 采取综合配套措施, 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加快高效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 提高用油用电效率。其他领域也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明确重点和关键环节, 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做好节油节电工作。
(一) 汽车节油措施。
一是严格执行车辆淘汰制度。二是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进一步扩大不同排量汽车消费税税率差距。三是完善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四是加强运输节能管理。五是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二) 锅炉 (窑炉) 节油措施。
所有火电厂 (包括新建电厂) 燃煤锅炉都要采用等离子无油、小油枪等微油点火技术和低负荷稳燃技术。继续把关停燃油机组作为关停小火电的重点。工业窑炉要逐步停用燃料油。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资金要加大对节约和替代石油项目的支持力度。
(三) 电机系统节电措施。
一是加快淘汰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二是推广高效节能电机及相关设备。三是加强电机系统节电管理。
(四) 空调节电措施。
一是加快推广高效节能空调。二是强化空调运行管理。三是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
(五) 照明节电措施。
一是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二是减少城市照明用电。三是加强照明节电管理。
(六) 办公节电措施。
一是扩大办公产品能效标识和节能认证实施范围。二是强化办公节电管理。
三、强化管理和监督
(一) 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 加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管理。
(三) 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
(四) 落实促进节油节电的价格政策。
(五) 加快节油节电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
(六) 强化监督管理。
(七)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四、加强组织领导
黑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9篇
一、总体要求(略)
二、优待项目和范围
优待对象为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地可因地制宜,在本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率先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实施优待,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拓展优待内容和范围。常住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各地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
2.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优抚对象、失独、高龄老年人人住。
4.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力‘式加大对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优先帮助解决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闲难的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5.各地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优先照顾贫困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6.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在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
7.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对代理的要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
8.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9.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
10.对有老年人去世的特殊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二)卫生保健优待。
11.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卜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设立家庭病床。
12.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加强护理院、康复医院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
13.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
14.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15.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
16.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三)交通出行优待。
17.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铁路、水路及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18.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服务。
19.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鼓励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乘坐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对落实老年优待工作的公交企业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0.各级政府要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倡导老年人自身投保其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对参保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按规定及时、足额理赔。
21.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座席数10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22.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23.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四)商业服务优待。
24.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25.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26.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設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五)文体休闲优待。
27.各级各类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老年人免费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
nlc202309031249
2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对老年人优惠开放,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适当安排而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29.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提倡体育及其它相关社会机构每年为老年人开展体质测定,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
30.提倡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对老年人提供优待。鼓励影剧院、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为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31.公园、旅游景点应对70周岁以卜^老年人实行门票免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优惠,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32.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六)维权服务优待。
33.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成立老年人维权法庭(或老年人维权合议庭)审理各类涉老案件。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需要先予执行的,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34.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降低老年人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而;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畅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努力推行法律援助联系卡、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快捷咨询、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35.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优惠服务。
36.各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和村(社区)基层组织对涉老纠纷案件要共同参与调解,为老年人排忧解难。
三、组织实施(略)
黑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10篇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0]99号 【发布日期】2000-05-29 【生效日期】2000-05-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0〕99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确保全省各类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一、充分认识加强水库管理的重要性
我省目前已有各类水库3700多座,为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近几年来,水库管理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水库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违规修建水库,工程老化失修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威胁水库的安全。水库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水库一旦失事,后果将不堪设想。各级政府和有关水库主管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对水库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监督,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二、二、进一步明确水库管理的责任
各级政府对所管辖水库的安全负总责,哪一级政府建设、管理的水库,由哪一级政府对其安全负责;各级水利、电力、建设、旅游、司法、林业等有关水库主管部门和水库业主,对所管辖水库的安全负责。
目前仍由乡(镇)管理的中型水库,一律划转县水利部门管理。乡(镇)、村所管辖的小
(一)型水库,其安全由乡(镇)政府和县水利部门共同负责,以乡(镇)政府负责为主。乡(镇)、村所管辖的小
(二)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山塘,其安全由乡(镇)、村共同负责,以乡(镇)政府负责为主。以私人投资、股份制等形式兴建的水库,其安全由水库业主负责。
水库防洪抢险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当地政府和有关水库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抢险措施,明确抢险责任人,并向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
三、三、强化对水库管理的行业监督
水库管理技术性强、要求高,必须加强行业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对水库安全实施行业监督。凡我省范围内已建、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的所有水库,其建设过程和运行管理,都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督,有关水库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水库管理单位、水库业主都要认真及时落实监督意见。
(一)新建水库要符合流域规划,建设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规划同意书。不论是哪个部门建设的水库工程,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都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建程序报批。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高30米以上的水库,要建造防汛管理用房和水文设施,配备报汛及报警系统,确保供电、道路和通讯畅通。水库必须通过蓄水安全鉴定,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各水库主管部门应对其所管辖的水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并将结果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安江、富春江电站大坝的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报告应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汛前,各水库主管部门要按省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安排,进行防汛检查,落实防汛措施。
(三)对各类水库要按规定编制控制运行计划,报水库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的控制运行计划报同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库要抬高汛限水位,须经同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在建水库工程的度汛方案按规定报批后,应抄送有关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水库管理单位或业主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控制运行计划、度汛方案和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调度指令。
(四)水库大坝必须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填库、建房、排污、弃渣;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开发利用水库旅游资源,应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旅游项目设置和旅游设施建设必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安全实施行业监督。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水库,由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
四、四、落实水库的管理机构、人员和管理经费
要根据水库规模设置相应的专管单位或专管人员。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高30米以上的水库,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单位。其他小型水库,有条件的也应建立管理单位,没有建立管理单位的必须落实专职管理人员。水库管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水库管理单位领导必须掌握水库工程及其管理的基础知识。各级政府要重视水库管理单位领导素质的提高,逐步使大型水库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型及小
(一)型水库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达到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库管理单位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各地要统筹解决水库的维护运行管理经费,水库的发电、供水等经济收入应优先用于解决维护运行管理经费的不足。对以防洪为主的水库,其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筹措解决。
五、五、继续抓好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水库病险的发生和发展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水库除险加固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水库主管部门要高度警惕水库病险问题,坚决克服麻痹侥幸心理,优先安排水库除险加固经费,一如既往地做好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要加强水库的安全检查,一旦发现水库病险症状,水库管理单位或业主要及时处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设计必须报水库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是没有除险加固的不安全水库一律不能蓄水,没有加固好的病害水库要严格控制蓄水。对在技术、经济上不值得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及灌溉等用水量已减小或已被替代的水库,经论证后应予降级使用或报废。水库降级使用和报废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玩忽职守致使水库失事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
黑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