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区管理规定
办案区管理规定(精选8篇)
办案区管理规定 第1篇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院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确保办案安全,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文明、规范进行,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获取视听资料等专门的工作区域。为各办案部门提供办案、食宿场所、基本医疗保障等服务,包括值班室、监控室、讯问室、询问室、医务室、律师会见室和卫生间等。
第二条
警务部门负责办案工作区的日常管理,看管被讯(询)问人,维护办案工作区秩序和办案工作区的安全警戒。检察技术部门负责对办案工作区内监控、电脑设备及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操作、维护和录音录像资料的整理工作。办案部门负责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等工作。
在办案工作区内,被讯(询)问人的看管及安全工作有执勤法警负责;在讯(询)问过程中,被讯(询)问人的安全工作由办案人员负责。
第三条
办案部门需要使用办案工作区时,应当提前填写《办案工作区使用申请表》,经申请部门及办案工作区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通知办案工作区管理人员,由其安排使用事宜。
录音录像设备的操作等事宜由办案部门通知检察技术部门进行。
其他检察院办案需要使用办案工作区的,由本院协查部门提前填写《办案工作区使用申请表》,经办案区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要求办案单位提供相关法律文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相关功能用房。
第四条
被讯(询)问人进入办案工作区后,执勤法警应关闭办案工作区对外通道,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保密检查,填写《办案工作区安全检查登记表》,由办案人员、执勤法警在登记表上签字,其随身携带物品放入储物柜由执勤法警保管。
第五条
对进入办案工作区的被讯(询)问人要进行例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及其他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涉案人员,医生必须告知办案单位负责人全程关注其健康状态,提供必要的治疗,并协助办案单位与医院进行沟通,打开绿色通道,做好可能急救的准备工作。办案工作区内配备必要的应急药品和简易救护设施。
第六条
检察技术部门在接到使用通知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到场,严格按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定执行。技术人员在工作中应严守案件秘密,自觉遵守检察院人员纪律。
第七条
办案人员在讯问中,需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通知司法警察部门安排警力。警力不足的,办案部门应当安排专门人员配合法警看管。看管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离岗、脱岗,严防被看管人逃脱、自杀、行凶、串供、毁灭证据等。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其他涉案人员时,司法警察应当在值班室待命。
第八条 办案人员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遵守办案时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在办案工作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逮捕后,必须及时转移看守所羁押,严禁将办案工作区作为羁押、留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的场所。
司法警察应当对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实施监督,对办案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提醒或者制止,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办案人员对司法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办案工作区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纪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办案部门进入办案工作区办案,应自觉遵守高检院、省院、市院有关规定要求。办案人员应自觉遵守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规定,爱护公共物品和设施,维护环境卫生,服从管理。
第十条
法警部门应做好办案工作区使用情况的记录。定期对办案工作区内的设备、设施、卫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请相关部门处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我院法警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案区管理规定 第2篇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
试题及答案
1、《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主要有()等有关法律和规定。A、刑诉法 B、治安管理处罚法
C、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D、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
2、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是指()
A、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安全检查、信息采集、讯问、询问、继续盘问、辨认等办案活动的专门区域 B、包括公安机关派出所和内设机构设置的专门办案区域 C、包括公安机关设置的供两个以上执法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办案中心
3、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案区从事办案活动,应当做到()
A、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 B、依法履行职责
C、强化安全意识 D、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责任 E、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办案民警应当()A、立即将其带入办公区 B、除经办案部门副主任批准,起赃、辨认现场或者尸体以外,不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出办案区
C、组织调解、听证,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以再接待区进行
5、(1)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作出刑拘、逮捕或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决定的,应当()
A、按照规定时限将其送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
(2)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的,应当()
A、与执行机关做好交接工作
6、公安机关应当明确办案区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A、办案区由一个办案部门单独使用的,该部门为办案区管理部门
B、由两个以上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指定一个部门作为管理部门
C、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办案区日常管理工作
D、公安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区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E、装备财务、后勤保障、科技通信等部门应为办案区使用管理提供保障和支持
7、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办案区使用管理登记制度()
A 设置专门台账,载明违法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案由、进出办案区时间,以及办案部门、承办人、看管人、使用的功能室等信息
B、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对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
8、(1)可以借用办案区的条件有()
A 因违法犯罪嫌疑人数量较多或设备故障等原因,本单位办案区无法满足办案需要的
B 或者到异地执行传唤、据传、拘留、逮捕后需要立即开展审讯工作的
C、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商有关执法办案场所负责人同意的
(2)由于上述原因,新县公安局借用光山县公安局办案区办案的,关于借用办案区说法正确的有()
A、光山县(出借单位)应当安排工作人员予以配合 B、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看管由新县公安局(借用单位)负责,光山县公安局予以配合
(3)公安机关应当对本辖区内()作出统一安排。A 相邻执法办案部门公用办案区 B借用办案区
9、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办案区使用纳入()A、民警教育培训内容
B、对新入警人员,应当进行岗前教育培训
10、(1)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办案区后,应当首先()A、对其人身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2)检查时要做到:
A对妇女的人身检查由女民警进行
B对检查情况,依照办理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有关规定制作笔录
11、(1)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对被检查人员进行()
A 全身检查
(2)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A 是否藏匿危险物品
B 是否藏匿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 C、体表有无外伤
(3)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明显外伤的,应当()
A 拍照 B对外伤及时进行处理
C、对伤情以及处理情况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12、(1)检查中发现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文件,应当()
A 依照办案规定及时收集、固定
(2)发现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品,应当()
A 予以扣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3、检查中发现嫌疑人携带或使用的物品与案件无关,应当如何处理()
A、除生活必需品且不影响执法安全外,应当告知违法犯罪嫌疑人委托家属或其他人员领回,不得随身携带
B、具有《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第五条 对涉案人员随身财物,除生活必需品且不影响执法安全的以外,应当告知涉案人员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
(一)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家属领回可能有碍侦查的;
(二)无法通知涉案人员家属或者其他受委托人的;
(三)涉案人员拒绝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代领的;
(四)受委托人拒绝代领或者未到公安机关领取的;
(五)需要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一)项规定中,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及时通知涉案人员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随身财物。)
14、进行安全检查后,应当()
A、根据办案需要,按照操作规范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信息采集
B、对采集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库进行核查、比对,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1)讯问、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进行。A、讯问在讯问室、询问在询问室 B、违法犯罪学嫌疑人较多,不能满足办案需要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对讯问室、询问室调剂使用(2)下列情形可不在询问室、讯问室进行()
A、紧急情况下必须在现场进行讯问、询问的
B、对有严重伤病、残疾、行动不便、正在怀孕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进行询问、讯问
C、对已近送交看守所羁押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询问的
16、在办案区内询问被害人、证人的,应当()
A 保证被害人、证人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有效隔离 B 防止见面或者接触
17、询问、讯问时,办案民警应当()
A 不得少于2人
B 一人因故暂时离开,应当由其他办案民警接替或者暂停询问、讯问
C 严禁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单独留在询问室或者询问室
18、在询问、讯问过程中,办案民警应当注意()
A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 B 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举止 C 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表情
D 遇有可疑或者突发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报警装置,及时处置
19、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录音录像,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对所有讯问或者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A 讯问过程
20、对讯问、询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
A 对每一次询问、讯问过程均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B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从民警进行询问、讯问时开始,到违法犯罪嫌疑人核对笔录并签字、捺指印后结束。
C、录音或者录像应当保持全程不间断录制,不得剪接、删改或者选择性地录制。
D 笔录中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录音或者录像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21、公安机关应当()
A、保证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B、并将情况如实记录在讯问、询问笔录或者相应台账中。
22、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可以在办案区设置等候室,用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等候、休息。关于等候室说法正确的有()
A 等候室的建设标准按照候问室标准执行。
B 对于等候讯问、询问的,或者讯问、询问结束后,需要继续查证或者等候处理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办案民警应当将其送入候问室或者等候室休息、等候。
23、办案区门禁管理应当做到()
A 应当安装门禁系统
B 无人出入时,门应当保持关闭状态;有关人员出入后,应当立即将门关闭。
C 除检查、维修、保洁等工作需要,并经办案区管理负责人批准的以外,与办案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办案区。
24、办案区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做到()
A 应当覆盖全区域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B 区域内光照亮度应当满足监控要求,C并与网上监督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D办案区使用时,应当开启视频监控设备,E 并由专人值守。
25、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的管理应当()
A 应当保存不少于三个月
B 并对其进行分级授权管理,严格设置使用权限等级,不得越权浏览、调阅、复制、拷贝相关声像监控资料;
C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同案案卷的保存期限相同。
D 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在接入网上监督信息系统时,应当对音频、视频数据进行分流处理,E音频数据不得进入网上监督信息系统,防止案情泄露。
26、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等候、休息时,应当()A 安排工作人员不间断看管。
B 遇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民警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27、为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饮食时,应当()
A 提供安全餐具和不含骨、刺等可能引发危险的成分的食品;
B 不得允许犯罪嫌疑人食用自带、亲属提供或者其他来源不明的食物。
28、违法犯罪嫌疑人如厕时,办案民警应当()
A在其往返途中及如厕时进行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9、下列物品禁止存放着办案区()
A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B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C 其他可能影响执法安全的物品
30、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办案区相关应急预案,()
A 为办案区配备应急电源、消防等设备
B 遇有停电、火灾、技术故障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31、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办案区使用管理的监督和视频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执法办案单位、办案民警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制止。
A 警务督察部门 B法制部门
32、办案区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纳入所在单位案件审核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A进行案件审核时,应当结合办案区声像监控资料,审查是否依法进行讯问、询问。
B 对违反规定的,及时责令整改,并在执法质量考评中扣分。
33、对于违反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对()予以批评或者处分。
A 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 B办案民警
34、讯问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进行,除适用看守所的有关管理规定外,有关讯问要求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A 看守所讯问室内
35、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备案。
A 上一级公安机关
36、本规定自()施行。
A 2014年1月1日起
办案区管理规定 第3篇
解答: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办案时效:仲裁裁决一般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办案区管理规定 第4篇
一、办案过程的特殊性
办案行为是检察人员执法行为的一部分,是检察人员处理案件相关行动的总和,包括案件的受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案件事实的认定、案件处理意见的决定等等。办案过程则是具体办案行为和期间的结合体。办案行为和过程是检察人员代表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表现。
对办案行为和过程的评价标准是一个多元的体系。通常来讲,评价行为的最直接标准是行为的结果,这一点对于办案来说也是适用的,因为案件的结果是办案行为和过程的成果,行为和过程的特点大多通过成果表现出来。但如果仅限于这一个标准,显然不行。办案行为和过程的好坏,还要看其是否合法、是否及时以及行为的实效性、安全性、效率乃至办案行为的文明程度。这些都不是案件处理结果所能体现的,而且对检察业务来说又是必须考虑的因素。
由于办案行为需要用相应的法律文书加以固定,办案过程有相对固定的环节,这使得办案过程具有某些流程性的特点。这为对办案行为和过程实施过程控制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从而为检察业务管理的实施提供了相应的平台。
但我们也必须看到,这种流程性特点为检察业务管理所提供的空间和余地是有限的,因为办案的过程和生产的流程有很大的区别。
首先,案件的办理具有很强的创造性和灵活性,需要专业经验和资历,基于检察业务的特殊性和检察机关的组织原则,需要赋予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以相对的独立自主性。因此,管理对办案行为和过程的控制度必须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套用质量经营战略进行全面控制,更不能不留余地。
其次,办案行为和过程的可控度是非常有限的,不像生产流程那样具有很强的可操控性。这主要是因为办案过程中可操控的环节有限,实践中案件管理部门可操控的一般是案件的“进出口”、办案的期限以及相应的文书和表格,更多的办案环节是管理部门无法控制的,也不应该控制。
其三,对办案行为和过程的管理控制对案件处理的结果所产生的影响有限。即便是那些可控的环节,对案件处理结果并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只是辅助性的。就像学者们指出的那样,“从根木上说,办案质量不是检查出来的,而是检察官工作的结果。检察官职业能力的充分发挥对办案质量具有决定性作用。”[1]
检察业务管理中,由于办案环节的流程性和某些环节的可控性,不少检察机关探索引入产品质量管理模式的某些合理做法,这对提高检察业务来说是一种非常有益的探索,但也必须注意办案过程与生产流程的差异性,对办案“流程”的控制并不能起决定性作用。
二、办案质量的评价标准
办案质量包括办案的行为质量、过程质量和结果质量。其中办案的结果质量,是指案件处理结果的优劣程度,也称之为案件质量。由于检察业务的目标既要追求实体的公正又要兼顾程序的公正,因此对办案工作不仅要进行行为结果的评价,而且要对行为过程进行评价。故而用办案质量这一概念更能体现检察业务的这一特点。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各地检察机关制订的标准除了案件质量标准之外也都全部包含了办案过程标准。关于办案的质量标准,以下几点必须要有明确的认识。
一是办案质量评价标准的复杂性。评价办案质量标准涉及办案工作的诸多方面,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体系。首先,评价办案质量的标准是多元的。既包括了实体性质量标准,又包括有程序性质量标准;既有体现社会对检察机关要求的外部标准,又有检察机关自己制订的内部标准。根据评价的依据划分可分有政治标准、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根据办案环节和流程划分,又分为侦查质量标准、侦查监督质量标准、公诉质量标准、审判监督质量标准、刑罚执行检察监督质量标准、控告检察质量标准、刑事申诉检察质量标准等等。[2]其次,多元的质量评价标准之间有相互冲突的地方。如实体性质量标准和程序性质量标准,实体和程序之间的冲突和协调必然会反映在两类评价标准之中。又如外部标准和内部标准,“由于社会对检察机关办案质量的要求具有多面性、多变性,检察机关制订的办案质量标准与社会对办案质量的要求之间往往存在既相互矛盾又要相互适应的关系。”[3]
二是办案质量评价标准的局限性。办案质量标准的作用是有限的。首先,案件质量管理的理想模式是为每一个业务部门量身订制一套质量标准。但制定这样的标准需要专业背景,如何保证标准的合理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由于办案质量标准具有引导作用,如果不合理则会误导办案,甚至扭曲法律程序,违背立法宗旨。如批捕率、不起诉率、撤案率、改判率、无罪判决率,其影响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并不完全取决于检察人员的办案行为,很难说预先设定什么样的幅度就是合理的。其次,对办案质量标准的描述本身存在困难。如办案的效果,有的把是否受到投诉、是否受到社会各界的批评或好评作为衡量办案效果标准的依据。且不说列举出的依据是否合理,但就周延性而言,也是有欠缺的,可以体现办案效果的这类依据还有很多,几个条文是很难列举穷尽的。再次,案件作为检察业务工作的“产品”,通常无法分割,多人、多业务部门协同办案现象普遍,一个案件须经几个环节不同的人经手,其中办案行为和过程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认。最后,绩效管理模式需要以精确的量化为前提,但办案质量标准难以量化。调查中我们发现,许多地方把确定的办案质量指标再设定相应的分值,但又很难说出设定这些分值的基准是什么,具体依据是什么。即便办案质量从技术上可以量化,以量化的形式表现办案质量是否适宜也是值得怀疑的。
三是办案质量最低限度标准。应当肯定的是,评价办案质量必然有一定的标准可循,实践中我们可以设定一些基本的标准。但由于评价标准的复杂性和局限性,这些标准并一定能真正全面反映办案的质量,因此也必然会制约案件质量管理模式作用的发挥。为了解决评价标准的可行性问题,我们有必要引入办案质量“最低限度标准”的概念。所谓最低限度就是指办理案件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满足这些标准确立的条件是办好案件的必要条件,而不一定是充分条件。实践中,做好一件事情的上限是不容易确定的,但好与不好的界限是可以确定的。办案也是如此,如办案期限问题,只满足办案期限的要求未必就能办好案件,但超期办案是确定违法的。对检察人员办案而言,这种最低限度标准通常包括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要求和检察机关系统内部确定的纪律规范等等。就检察业务管理而言,管理部门确定的办案质量标准应当是最低限度的、保障性的标准,这样才能保证其确定性和可行性。
三、办案质量的评价
在办案质量评价中,评价的主体和评价的方式至关重要。评价主体是由谁来评价的问题,评价方式是如何评价的问题。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很多地方是成立了专门的案件流程管理机构,负责案件的考评。评价的方式包括检查、统计等方法。案件质量评价必须处理好两个问题。
一是评价者与办案者的关系问题。评价者就是通常所说的案件质量检查人员,是对办案行为和结果进行评价的人员。检查人员不仅要有客观、公正的心态,而且要具有专业知识,评价者的专业水平越高,结论越具有权威性。随着立法的发展,法律进一步变得复杂,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办案难度进一步提升,对质量检查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当检查人员与办案人员对案件的认识和观点不一致时,必须妥当处理,如果难以确定,便会产生矛盾。另一方面,檢查人员行使的是业务管理职能,不是行使检察职能,因此不能与检察人员的职权发生重叠和冲突。检查人员不能因为检查而参与或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
二是评价的方式问题。通常使用的评价方式是案件质量检查和数据统计。检查一般是随机抽样,不能保障对每一个案件都进行全面检查,一次两次的检查并不能起到监督的效果,需要通过次数来弥补其缺陷。但多次数的检查会占用办案人员的精力,因此必须把检查的次数进行适当的控制。统计的方法通常是通过对办案的几个方面数据进行统计,来反映办案的质量。采用这种方法时,一方面设定的统计要点必须合理,能最大限度反映办案质量;另一方面,还要注意防止办案人员完全围绕统计数据做文章。不难看出,两种方式都有其优越性,也有其不足,所以办案质量的评价方式不能仅限于一种或两种,而必须
探索运用多种评价方式。
注释:
[1]谢鹏程:《论检察机关办案的质量管理》,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5期。
办案区管理规定 第5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激发广大民警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争先创优的工作热情,全面完成上级机关安排布置的各项公安工作任务,根据武都区公安局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派出所案件侦办中队民警。
二、考核方式
(一)网上考核与抽查、倒查相结合。
(二)主要数据以录入甘肃省警务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数据及纸质卷宗数据为准。
(三)办案区“四个一律”及甘肃省警务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五个统一”是否符合要求。
(三)年终按照采集信息(指纹数据、DNA数据)和案件破获的数据排名。
三、考核期限
考核期限为上一的12月21日至本的12月20日。
四、考核项目
一、利用甘肃省警务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办理刑事案件情况考核记分标准(30分)
(一)刑事案件办理情况考核记分标准(10分)
1、本办理的立、破刑事案件流程信息录入甘肃省警务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比例达到100%的,得满分10分,其中立案满分为7分、破案满分为3分。
立案的刑事案件流程信息录入考核标准为网上呈请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否审批结束;破案的刑事案件流程信息录入考核标准为网上呈请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是否审批结束;呈请报告和法律文书制作是否完善、法律条款是否应用得当;是否严格按照甘肃省警务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五个统一”的要求网上办案。
刑事案件办理的基数以上内勤室提供的刑事案件立(破)案统计报表为准。
(二)案件网上办理及时性情况考核记分标准(10分)
1、对于拟作为刑事案件受理的警情,在接警后24小时内完成呈请接受刑事案件报告网上审批比例达到100%的,得满分5分,录入率每降一个百分点减0.05分。
2、对于需要立案的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受案报告审批完成后48小时内完成呈请刑事案件立案报告审批比例达到100%的,得满分5分,录入率每降一个百分点减0.05分。本项不考核积案、隐案和行政转刑事案件的立案及时率。
(三)抓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人员资料录入情况及案件信息录入考核记分标准(10分)
抓获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人员资料信息全部采集录入甘肃省警务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得满分10分,录入率每降一个百分点减0.1分,录入人员信息资料每缺一项扣0.1分。
抓获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基数以内勤室提供的采取刑拘、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传五类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合计数为准,实际录入的抓获犯罪嫌疑人数,以在甘肃省警务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中进行了各类强制措施呈请报告的网上流转、并详细录入了强制措施执行信息的人员资料数及是否严格按照办案区“四个一律”的流程审查犯罪嫌疑人为准。
二、利用甘肃省警务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办理行政治安案件情况考核记分标准(50分)
1、本办理的行政治安案件流程信息录入甘肃省警务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比例达到100%的,严格按照甘肃省警务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五个统一”要求流转案件的,得满分15分,其中受案满分为10分、结案满分为5分。
受理的行政治安案件流程信息录入考核标准为网上呈请受案决定书是否审批结束;结案的行政治安案件是否审批结束;呈请报告和法律文书制作是否完善、法律条款是否应用得当。
行政治安案件办理的基数以上内勤室提供的行政治安案件统计报表为准。
(二)案件网上办理及时性情况考核记分标准(25分)
1、对于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警情,在接警后24小时内完成呈请接受行政案件报告网上审批比例达到100%的,得满分10分,录入率每降一个百分点减0.05分。
2、对于在办理案件期限内办理的行政治安案件,在受理案件后30天内或因案件侦查需要延长30天完成的案件比例达到100%的,得满分15分,录入超期限办案一起扣0.5分。本项不考核积案、隐案的及时率。
(三)抓获行政治安案件违法行为人人员资料录入情况及案件信息录入考核记分标准(10分)
抓获的违法行为人人员资料信息全部采集录入甘肃省警务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得满分10分,录入率每降一个百分点减0.1分,录入人员信息资料每缺一项扣0.1分。
抓获的违法行为人基数以内勤室提供的采取行政拘留、罚款、警告、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的人员合计数为准(包括治安调解的违法行为人),实际录入的抓获违法行为人数,以在甘肃省警务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中进行了详细录入了信息的人员资料数及是否严格按照办案区“四个一律”的流程审查犯罪嫌疑人为准。
三、案件侦办侦办中队队伍管理及工作奖惩措施的考核计分标准(加分上不封顶)(20分)
1、办案中队民警每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事假每请假一次扣0.1分;全勤满分5分;
2、每提供信息抓获吸毒人员并办理一起禁毒行政治安案件(程序完善、信息完整、法律文书齐全)加0.5分;
3、每抓获一名上网逃犯(包括提供信息抓获)加1分;
4、各被考评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参加年终评先评优的资格:
(1)因处置不当、执法过错或警令不畅等,造成重大过错、影响社会稳定的,在较大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2)队伍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3)执法质量考评未达优秀的;(4)其他应“一票否决”的情形;
(5)办案期间协助社区民警治安管理查处治安案件一起加0.1分,采集录入一条信息加0.1分。
四、本考核办法由###派出所“绩效办”负责解释。
五、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六、本绩效考核办法为试行办法。
办案工作区规定 第6篇
反贪安全办案规定
一、为增强反贪办案人员的责任心,进一步完善设施、落实制度、强化职责,防止在办案中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处反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实行由科长负总责,办案组长直接领导,具体承办人员直接负责的制度。
三、科长和内勤对办案场所和办案用品等硬件环境的安全保障落实到位,负责与办公室等部门协调,办案人员应及时反馈办案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以便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四、科长在布臵线索时应对办案中的安全措施有针对性地对办案组长提出要求。
五、承办人员接受办案任务后,应当制定《安全防范工作预案》并签订《办案安全责任书》,报经主管处长批准后实施,并对预案的落实负全面责任。
六、办案组在开始线索初查前,应检查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可能涉及的办案场所和办案用品是否安全可靠。
七、初查一般不接触被调查对象,必须接触的应当报经处长或主管副处长批准,同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严禁在初查阶段以任何方式限限制、剥夺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自
由。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
八、办案人员亲自通知并将涉案当事人带到本院或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办案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并且在带人途中办案人员应采取二人挟带的方式,合理保障其安全。
九、询问涉案当事人应在专用办案工作区进行,同时办案工作区应配备常用的一些药物,防止突发情况的发生。
十、询问涉案当事人应由办案人员负责进行,并且保证询问场所始终不少于二人在场,如被询问对象是女性,应保证至少有一名女办案人员在场。
十一、询问开始前办案人员应查清被询问人有否携带可能自杀、自伤、自残的危险物品如打火机、戒指、钥匙等,对发现的危险物品应暂时封存,待询问结束后归还。
十二、涉案当事人自行书写供述时,办案人员应提供办案专用书写用笔,并陪同在场。
十三、接受询问的涉案当事人的饮水,进食应使用专用纸杯、纸碗和塑料汤匙,并注意饮用水应为凉开水,食品应保证卫生,应为软性或流汁、半流汁,不含可能造成危险的骨头、鱼刺等食物。
十四、接受询问的涉案当事人上卫生间时,应由办案人员不少于二人紧密陪同,寸步不离,并且不得离开视线,以确保安全。
十五、办案人员在对涉案当事人询问过程中应保持警惕,注意当事人的情绪变化,防止发生自杀、自伤、自残或侵害办案人员的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妥善排除。
十六、对涉案当事人的询问应严格执行刑诉法的规定,不得超过24小时或变相连续询问。
十七、重要涉案当事人在本院或指定场所接受询问完毕后,办案人员应及时通知其家属或单位派员将人领回或由办案人员以专车送回,同时填写《离开检察院证明》并由相关人员签字,以确保安全。
十八、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应当在讯问室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参照本规定中关于询问涉案当事人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十九、办案人员在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除执行相关的提审、还押规定外,还应提高警惕,防止在提审过程中发生自杀、自伤或伤害办案人员的行为。
二十、办案中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工作应当交由司法警察或明确专人负责,实施看审分离、专人看守,不得出现脱节、脱岗等情形。
二
十一、严禁将讯问室当作羁押室,不得将犯罪嫌疑人、证人留臵、留宿,防止发生意外。
二
十二、讯问结束后,符合拘留、逮捕、监视居住条件
并有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必要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拘留、逮捕、监视居住手续,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执行。严禁私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拘留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二十三、配合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拘留时,办案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并使用专用警车和械具,确保安全,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逃跑或伤人。
二
十四、在本院或指定办案地点对犯罪嫌嫌人执行取保候审的,办案人员应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单位派员到场,在办理完相关法律手续后由交由家属或单位人员领回。
二十五、办案人员根据案件需要,经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办公场所、住宅或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时,除遵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搜查的规定外,还应做到参与搜查的办案人员及在场见证人不少于二人,在搜查前分析被搜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可能遇到的阻碍,防止在搜查中发生当事人自杀、自伤或暴力阻碍的事件。
二
十六、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应爱护本院专用询问室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能熟练操作有关安全防护装臵和技侦设备。
二十七、全体办案人员应提高警惕,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注意自身和亲属的安全,防止打击报复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二十八、因违法违规办案、玩忽职守导致涉案人员自杀、自残、脱逃的,应当分清责任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办案人员根据领导安排协助外地检察机关办案时,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
工商行政管理所办案程序规定 第7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建设,适应小局大所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工商所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工商所办案程序,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所是其所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
第三条 工商所实行属地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日常巡查监督,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查处,对市场秩序中发生的重大事项要快速反映、及时处置。
第四条 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其所属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工商所在其所属派出机关的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内所有经营者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工商所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其具体权限是:
㈠警告;
㈡罚款20000元(含20000元,下同)以下;
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0000元以下。
第六条 工商所承办第四条规定的案件,应严格执行《工商行 1
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罚没款在50000元以上的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必须经所属派出机关案件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
第七条 工商所承办第五条规定的案件,除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适用简易程序查处的案件,应当当场收集必要证据,做出笔录,填写由工商所预编号并盖有公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立案由工商所所长批准,并指定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由法制员核审;
(三)罚没款在10000元以上的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必须经工商所案件评审小组集体讨论;
(四)工商所所长对经核审或评审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分别做出行政处罚、销案、不予处罚或建议移送有关机关等处理决定;
(五)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经工商所所长批准后,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听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进行,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法制员担任,记录员由工商所长指定。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七)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正确适用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定的办案文书及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办案文书编号办法。
第八条 工商所应积极推进行政处罚案件入网,实行网上办案、分类监管,不断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
第九条 派出工商所的机关,负责办理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条 工商所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越权行政、滥用职权或不作为。派出工商所的机关应加强对工商所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发现工商所处罚的案件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应按照《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严肃追究工商所长及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办案区管理规定 第8篇
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下简称“高检院”) 于2010年2月5日下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 以文件形式要求开展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又于2011年7月16日专门下发《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意见》, 具体部署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 其中特别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督促检查, 各级检察院可根据实际情况, 明确一个部门负责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2012年, 高检院在《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风险评估是案件管理部门开展案件评查的内容之一。以刚性文件形式, 将案件管理部门确定为风险评估的监督检查部门。这些规定为研究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管理机制提供了制度依据。
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之管理机制的实践及比较分析
(一) 实践中的几种管理机制
经查阅2011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现场推进会上各地检察院的交流材料, 发现各地检察机关和我们所在检察院 (课题组系“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 对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开展的管理机制不尽相同。首先, 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管理机制中, 其建立一个专门机构——“风险评估办” (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管理工作办公室) , 主要职责是对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 对确定风险等级案件的评估情况和处置方案进行审查, 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 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预警, 通报风险种类、等级、处置预案, 协调各相关责任主体共同开展矛盾化解工作, 并对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和处置工作进行督查等。在建立《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办法》同时, 配套建立了《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管理办公室工作规程》。其次, 如河南省汝洲市人民检察院的管理机制中, 检察长亲自协调组织, 主持研究奖惩、保障、协调等重大问题;其他7名党组成员对各自分管部门的风险评估具体负责;7个办案部门承担风险评估职责;控申部门承担组织协调、督办考评、建立奖惩、台账管理、信息通报等职责;案件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全程跟踪监督职责。再次, 如湖南省株洲市、福建省龙岩市、陕西省宝鸡市、山东省及龙口市等人民检察院的管理机制, 主要是由信访领导小组或者成立风险评估预警领导小组负责领导, 控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或是检务督察办公室负责督察。如江苏省苏州市和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的管理机制, 其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信息化管理, 研发了独立软件创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平台, 或是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增设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模块。专门的管理软件具有信息汇集、监控、预警、共享等功能。最后, 本院关于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之管理机制, 经历了探索到不断成熟的过程。探索之初从有利于化解信访矛盾角度考虑, 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由院信访领导小组负责领导, 控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经过一年多的实践, 又进行了完善。其中对负责风险评估预警领导、组织协调的主体作了调整。当时正值案件管理职能从控申部门脱离出来, 单独设立案件管理部门。最终形成了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 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这一工作模式加强了对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督促检查, 提高了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执行力。
(二) 几种管理机制的比较分析
综观上述几种管理机制, 笔者认为有几个方面不一致, 而这些不一致中, 各有优劣, 详述如下:
1. 领导者不一致。
领导者是管理层次中的最高层, 是履行管理决策、指导职能的主体。在几种管理机制中, 担任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管理的领导者有几种角色:第一种是检察长直接管理。这体现了内部管理的权威性, 但是检察长管理的事务繁多, 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管理只是众多管理事务中的一粟, 事无巨细, 事必躬亲, 会牵制领导精力, 管理效率难以保证。第二种是由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在检察院内设立领导小组, 一般是临时性的、松散型的, 是为了某项短期工作或是较长时间内偶然性工作的需要而设立的, 且不一定是院内决策、计划的最有权威性的主体。第三种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宏观领导, 这是检察案件管理的机制, 具有管理的最高权威性, 因为是宏观领导, 下面必须设有一个管理职能部门作为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具体承担管理的职能。在这些机制比较中, 我们比较同意第三种做法, 即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宏观领导下, 由管理职能部门具体管理, 既减轻领导的管理工作量, 也符合检察管理的规律。
2. 管理职能部门不一致。
一种是把控申部门作为牵头部门或组织协调部门, 这种设置机构精简、节约成本, 且有利于增强社会矛盾化解的工作力度, 但是在刑事申诉案件、刑事赔偿案件的办理中, 控申部门承担着风险评估预警工作, 这样设置集管理者与管理对象于一体, 会导致管理监督程式化。再一种是把检务督察办公室作为监督部门。案件评查本身是检务督察办公室的职责, 但是开展组织协调工作没有抓手, 其能获取的有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信息都是被动的、事后的, 不符同步监督风险评估预警工作以确保, 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的要求。还一种是把案件管理部门作为管理职能部门。案件管理部门是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部门, 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负责案件管理的办事机构, 肩负着管理、监督、参谋、服务四大职能。相对控申部门来说, 它不是业务部门, 不直接参与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活动, 没有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嫌疑。相对检务督察办公室来说, 除了监督、参谋、服务职能外, 还有案件全程管理职能, 案件全程管理平台能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管理提供信息资源, 这就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管理提供了组织协调的抓手。我们同意案件管理部门作为管理职能部门, 还有一个原因是风险评估预警是案件办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理应纳入案件管理范围之内。
3. 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内容不一致。
管理学中, 组织是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形成系统性整体, 是管理的基础职责。协调是整合组织中各个分子配合适当, 是管理的核心职责。控制是引导各个分子朝着既定目标前进, 是管理的关键职责。创新是影响管理整体今后发展, 是管理的重要职责。管理的四项职责应用到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管理中, 各个检察院对管理职能部门设定的职责都不是很全面。我们认为, 除了领导的决策职责以外, 应该包括组织、协调、监督、评查、考核、调研等内容。
4. 制度建设不一致。
“没有规距, 不成方圆”。管理工作要顺利开展没有制度规范就没有约束力, 管理必须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才能体现管理力度, 才能确保实现管理目标。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单独制订管理工作制度的做法, 这更能突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可不受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制度篇幅、主次等约束, 尽可能完整、详尽地订立相关条款, 操作性更强。
三、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管理机制的构建
执法办案风险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 是一个有机整体, 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的管理机制来保证其运行。根据实践情况, 我们认为应该建立下几项管理机制:
(一) 建立组织协调机制, 确保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有序开展
为了使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经风险评估预警有效的防控风险事故, 我们认为,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对案件程序管理的有利条件担当起牵头部门, 将各个相关部门串联成一个风险收集、识别、评估、预警、化解的整体。首先, 案件管理部门是掌控着案件进出口的“阀门”, 在案件受理时, 要通知风险收集部门 (负责信访的控申部门、负责外宣的办公室、负责关押场所监管的监所科等部门) 及时提供风险信息 (如信访风险、舆情风险、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健康风险等信息) , 通知业务部门及承办人及时对案件有无风险进行评估;其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 如果有新的风险发生, 案件管理部门会通知业务部门应再次作出评估。再次, 对于业务部门评估有风险的案件, 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将业务部门制作的防范预案流转给协助防控风险的部门 (如控申部门等) 。最终, 在案件审结时, 案件管理部门通知业务部门、协助防控风险的部门反馈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建立信息传输机制, 保证风险评估预警相关信息的及时准确性
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管理与案件管理框架一样是矩阵式管理, 但它们又有不同之处, 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的管理信息共享部门更广、信息交流更频繁、信息产生具有不确定性。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决策需要掌握全局信息;案件管理部门开展管理必须收集信息;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需要风险收集部门提供风险信息, 并要向相关协助防控风险的部门发送防范预案;协助防控的部门要反馈处置信息, 最终, 信息交流形成了一个多点式的网格, 需要一个信息传输机制来将它固化, 确保信息传输及时、准确。因此, 制作一款涵盖上述功能的管理软件则可以作为固化传输机制的介质, 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案件管理部门、风险收集部门、业务部门、协助防控部门分别作为网格中的一个点, 配置相应的权限, 各自负责权限内的信息发布、反馈、监控或决策等工作。
(三) 建立监督评查机制, 促进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规范开展
办案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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