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精选8篇)
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1篇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3/ 2169—2015《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13/ 2169-2015相比主要技
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和轧钢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增加了厂界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环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伟、张仲成、沈绍进、李士雷、王徐涛、贾新艳、王家强。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DB13/ 1461-2011--DB13/ 2169-2015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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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 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7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DB13/ 2169-2015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3/T 2376 固定污染源废气 颗粒物的测定 β 射线法
2016年 第1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钢铁工业
本标准所指钢铁工业包括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轧钢等生产工序。3.2现有企业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产企业或设施。3.3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生产企业或设施。3.4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标 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5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3.6企业边界
钢铁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有企业2020年10月1日前执行《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2169-2015)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6年第1号)中规定的排放限值,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表1~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
4.2 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限值 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表5规定的限值。
铁精矿等原料,煤、焦粉等燃料以及石灰石等辅料的储存建设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喷淋、清扫等抑尘措施,料场路面硬化,出口设置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厂内铁精矿等大宗物料及煤、焦粉等燃料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封闭式输送装置。各生产单元在装卸、加工、贮存、输送物料时的扬尘点,烧结(球团)设备,炼铁出铁场的出铁口、主沟、铁沟、渣沟等,以及炼钢铁水预处理、转炉兑铁、电炉加料、出渣、出钢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序应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
4.3 烟气林格曼黑度要求
钢铁企业生产尾气确需要燃烧排放的,其烟气林格曼黑度不得超过1级。4.4 排气筒(烟囱)高度要求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5 基准含氧量要求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烟气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含氧量16%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炼钢石灰窑、白云石窑以及轧钢热处理炉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含氧量8%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在国家、省未规定其他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标识。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烧结、电炉二噁英类指标每年监测一次。
5.4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HJ/T 397、HJ 732 规定执行。5.5 厂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采样点设在生产厂房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并选浓度最大
值。若无组织排放源露天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烟(粉)尘排放源 5m,最低高度 1.5m 处任意点,并选浓度最大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采用任何连续 1h 的采样计平均值,或在任何 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4 个样品计平均值。
5.6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等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5.7 厂(场)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监测方法执行 HJ/T 55 的规定。
5.8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选取表 6 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现行相应标准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排放限值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执行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6.3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2篇
美国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制定我国锡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启示
摘要:在分析美国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和排放标准法制化管理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锡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中应注意的事项.并指出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不适合用标准化管理,应借鉴美国的经验,走法制化管理的道路,通过健全的法律机制,保障锡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作 者:聂蕊 宁平 曾向东 NIE Rui NING Ping ZENG Xiang-dong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云南,昆明,650093期 刊:环境科学导刊 Journal:ENVIRONMENTAL SCIENCE SURVEY年,卷(期):,29(2)分类号:X32关键词:污染物排放标准 法制化管理 锡工业
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3篇
关键词:地方标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是钢铁、水泥、电力、玻璃四大行业, 以秦皇岛市为例, 秦皇岛市共有44家废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1]。钢铁行业一直是, 《河北省地方标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3/1461-2011)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2-2012) 等系列国家, 标准相继颁布实施, 但河北省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比较混乱。
一、标准发布实施情况
2011年11月15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河北省地方标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3/1461-2011) , 并与2011年11月30日实施。[2]2012年6月27日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2-2012)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3-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4-2012)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5-2012)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6-2012) 等一系列国家标准 (以下统一简称“国家标准”) 。并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存在的问题
(一) 法律法规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 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由于地方标准发布在先, 国家标准发布在后, 河北省钢铁工业出现了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少于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有的宽于国家标准, 有的等于国家标准, 有的严于国家标准。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5号令《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 即行废止。”环境保护部第9号令《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二) 新制定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所以说, 国家标准发布以后, 地方标准应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否则就会引起标准混乱。
(二) 标准混乱影响环保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
从河北省环保厅公布的《2013年第三季度废气国控企业主要污染物监督性监测结果》可以看出, 省内各地环保部门执行标准不一致。从公布的结果中每个设区市选出1~3个典型的监测结果, 根据“标准限值”推断出该监测项目是执行国家标准还是地方标准。
从公布的结果可以看出:
1. 不同地市执行标准不一致
从各钢铁企业的烧结机机头二氧化硫执行标准可以看出, 石家庄、秦皇岛、沧州、承德、廊坊五个市执行国家标准GB28662-2012, 标准限值为600mg/m3;从涞源县奥宇钢铁有限公司等企业的烧结机机头二氧化硫排放标准限值为650mg/m3, 可以看出保定市执行地方标准DB13/1461-2011。其他地市的情况比较复杂, 分别描述。
2. 同一地市不同县区执行标准不一致
同处邯郸市的武安市和邯郸县的烧结机机头二氧化硫排放执行标准不一致, 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东山冶金有限公司烧结机机头二氧化硫标准限值为600mg/m3, 执行国家标准, 邯郸县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烧结机机头二氧化硫排放标准限值为650mg/m3, 执行地方标准;同处唐山市的滦南和古冶的炼铁热风炉排放执行标准不一致;古冶区的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热风炉颗粒物浓度为17.9mg/m3, 执行地方标准的标准限值20mg/m3, 判定达标;滦南县的唐山市荣程钢铁有限公司热风炉颗粒物浓度为22.71mg/m3, 执行国家标准的限值50mg/m3, 判定也是达标。
3. 同一企业同种生产设施执行标准不一致
同处张家口市宣化区的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铁厂, 两座不同型号的烧结机, 机头二氧化硫排放执行标准不一致。“360烧结机机头脱硫出口”二氧化硫标准限值为600 mg/m3, 执行国家标准, “86平米机头”二氧化硫排放标准限值为650mg/m3, 执行地方标准。
4. 有行业标准, 不执行行业标准依然执行综合标准
邯郸县的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烧结机机尾废气烟尘 (颗粒物) 执行标准依然是《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标准, 明显是不合适的。
5. 小结
综上所述, 河北省钢铁工业废气排放执行标准已经到了最混乱的时刻了。不同地市执行标准不一致;同一地市, 不同县区执行标准不一致;同一企业同种生产设施, 不同型号的生产设施执行标准不一致;有行业标准, 不执行行业标准依然执行综合标准。
三、对策建议
(一) 临时应对措施
根据上述三个时期排放限值的比较可以看出, 整个2014年期间, 地方标准全面严于国家标准。河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下发通知, 要求河北省所有钢铁企业烧结 (球团) 、高炉炼铁、炼钢、热轧生产单元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开始执行DB13/1461-2011中的新建企业标准, 冷轧、铁合金生产单元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
(二) 一年内修订地方标准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国家标准, (本标准严于特别限值的执行本标准) 。根据地方技术、经济条件尽快修订地方标准, 均要严于国家标准, 并于2014年底之前实施。并对地方标准排放限值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预测钢铁行业的达标率, 预测对地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贡献率。
(三) 标准体系
国家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分为铁矿采选、烧结、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六个标准。按照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相一致的原则, 修订过程可以把一个地方标准修订成多个标准。
参考文献
[1]张永利."十二五"期间秦皇岛市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的对策[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
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4篇
据环保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于1985年首次发布,1996年、2004年分别进行了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与现行标准相比,新标准扩大了适用范围,在原有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生产的基础上增加了散装水泥中转站;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适用于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标准重点提高了PM、NOx排放控制要求。根据除尘、脱硝技术进步情况,新标准规定的PM排放限值由现行标准的50mg/m3(水泥窑等热力设备)和30mg/m3(水泥磨等通风设备)收严至30mg/m3和20mg/m3:新标准规定的NOx排放限值由现行标准的800 mg/m3收严至400mg/m3,促进水泥企业采用工艺控制(如低氮燃烧器、分解炉分级燃烧、燃料替代等)和末端治理(目前较为成熟可行的是SNCR技术)相结合的措施,有效控制NOx排放。新标准还增加了氮(NH3)和汞(Hg)控制指标,强化了臭味扰民和重金属污染的防治要求。综合考虑现有企业脱硝和除尘设施改造情况,以及国家调整过剩产能、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要求,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现有企业则执行原标准至2015年7月1日过渡期结束。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同时强调,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外,还应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GB 30485-2013遵循全过程污染控制原则,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污染节点分别提出了对应的控制要求,包括允许协同处置废物的种类控制、废物中有害元素的投料控制、投料点的选择、烟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等。为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环保部还配套制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具体规定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全过程的环保技术要求。
继火电、钢铁等行业排放标准之后,此次发布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同期发布的6项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也专门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照环保部2013年第14号公告,“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新建企业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扩大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和要求,加大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力度。
2010年~2011年发布的《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铜、镍、钻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和《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等6项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此次发布的标准修改单根据上述各有色行业的产排污特点规定了不同大气污染物项目的特别排放限值:铝工业规定了PM、SO2、NOx、氟化物、沥青烟等5种;铅、锌工业规定了PM、SO2、NOx、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Pb)、Hg等6种;铜、镍、钴工业规定了PM、SO2、NOx、硫酸雾、氯化氢(HCI)、氯气(Cl2)、氟化物、砷及其化合物(As)、镍及其化合物(Ni)、Pb、Hg等11种:镁、钛工业规定了PM、SO2、Cl2、HCl、NOx等5种:稀土工业规定了PM、SO2、硫酸雾、氟化物、Cl2、HCl、NOx和钍、铀总量等8种:钒工业规定了NOx、PM、SO2、Cl2、HCl、硫酸雾、Db等7种。
鉴于有色金属行业排放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主要附着在颗粒物上排放,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总体部署,此次发布的特别排放限值重点收严了PM和SO2的控制要求,对于原标准未规定NOx排放限值的增加了NOx控制指标,其他污染物项目在原标准基础上相应予以完善。
鉴于国际上有色金属工业行业采用袋式除尘(Fabric filter)技术可以将PM排放浓度控制在10mg/m3以下(甚至可以达到5mg/m3以下),6项有色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规定PM特别排放限值为1 0mg/m3,为现行标准中新建企业排放限值的6.7~50.0%,与《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矿山开采、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等工艺环节的PM特别排放限值一致。
鉴于国际上有色金属行业采用湿式碱洗塔(Wet alkaline scrubber)或半干碱洗塔与袋式除尘联合控制技术(Alkali semi-dry scrubberand fabric filter)可以将SO2排放浓度控制在50-200mg/m3以下,6项有色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规定SO2特别排放限值为100mg/m3,为现行标准中新建企业排放限值的25~50%,与《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的SO2特别排放限值一致。
除上述标准外,同期发布的还有《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这2项新排放标准对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收紧了现有和新建电池企业铅、汞、镉、镍、锌、锰、银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以及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明确了不同类型电池企业的特征污染物控制指标,增设了特别排放限值。新标准依法要求各地采取制定实施地方标准、提高环评要求、强化敏感区环境质量监控等措施,并明确规定企业应加强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切实提高电池行业环境风险防控水平。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明确了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废水排放应重点控制的总氮、氯离子等特征污染物项目指标,并根据行业水污染物治理技术发展情况收紧了排放限值和基准排水量指标。新标准全面实施后,在优化产业结构的同时,将促使一批生产装备落后、工艺技术水平不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小而弱的企业被淘汰出局。
河北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5篇
(一)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二)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垃圾填埋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三)完善集中供热、供气等工程;(四)推广电能、太阳能、天然气、沼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
(五)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
(六)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发展循环经济。
第十一条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禁止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燃煤电厂、钢铁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和畜禽场、养殖小区等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二条 实行主要污染物减排台账和统计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污染源新增量、削减量和环境统计排放量台账。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量、替代量等情况定期报送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实行主要污染物减排预警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市属重点企业不能按期完成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工作计划和控制措施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发出预警通知。
被预警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接到预警通知后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整改措施。未能完成的,市人民政府予以警告,并可以暂停审批被预警部门和单位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实行减排目标责任制和减排考核评价、奖励惩罚制度。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制定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执行情况作为对所属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减排目标责任的部门和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对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排污单位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成效显著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经费,用于保障主要污染物减排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并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制定并实施有利于主要污染物减排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激励措施,引导社会资金用于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污染监控系统联网,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出现故障时,排污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修复。
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并可以将所属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核实确认的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执法的依据。
禁止擅自拆除、损坏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采用下列方式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一)将未经处理超过规定标准的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或者通过污染物处理设施排入环境;
(二)擅自停止使用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
(三)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
(四)违反水污染物处理工艺,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水污染物;
(五)其他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整顿。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应当采取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使污染物的排放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
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增加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限期治理期满或者限期治理任务完成后,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治理效果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气象、工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当大气污染超过预警控制线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二十一条 城市集中供热区域内,应当逐步淘汰供热用分散燃煤锅炉和其他燃煤设施,或者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向大气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设施,采取先进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控制技术。
第二十二条 本市办理注册、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阶段性机动车尾气排放控制标准。
第二十三条 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
鼓励实用清洁车用能源和优质车用能源,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垃圾的,应当采取封闭、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施工工地地面、车辆行驶道路应当进行防尘处理;
(三)施工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驶出作业场所;
(四)在道路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避免泄露、散落。
第二十五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或者不配备一次性用品。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鼓励生产、使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农用薄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领导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发放、变更、吊销排污许可证的;
(三)对造成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不制止、不责令限期治理的;
(四)对应当受理的举报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或者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测设备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治理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或者关闭。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前款规定的对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决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什么是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6篇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对不同行业或公用设备(如汽车、锅炉等)制订的`通用排放标准,各地区原则上都应执行这一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于当地的环境条件等因素,当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尚不能满足地方环境质量要求而制订的地方控制污染源的标准。
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7篇
2018/07/01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代替GB 3552-83 2015/07/01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
2015/07/01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 2015/07/01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2015/07/01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 2014/03/01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
2014/03/01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 2013/07/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13代替GB 13458-2001
2013/07/01 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0-2013代替 GB 19430-2004
2013/01/01 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8-2012 2013/01/01 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7-2012 2013/01/01 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6—2012
2013/01/01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代替GB 4287-92
2012/10/0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代替
GB16171-1996
2012/10/01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
2012/10/01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代替GB 13456-1992
2012/10/01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 2012/01/01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 2012/01/01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 2012/01/01 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877-2011 2012/01/01 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470.3—2011 代替GB 14470.3—2002
2011/10/0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 2011/10/01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 代替 GB 15580-95
2011/03/01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 2011/10/01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 2011/03/01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2010
2011/01/01 水质 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的测定 碘-淀粉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94—2010
2010/10/01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 2010/10/01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 —2010 2010/10/01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 —2010 2010/10/01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 2010/10/01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 2010/10/01 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3-2010 2010/10/01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2-2010 2010/10/01 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 2008/08/01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2008
2008/08/01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 2008/08/01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2008 2008/08/01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 2008/08/01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 2008/08/01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 2008/08/01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2008 2008/08/01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 2008/08/01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 2008/08/01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1-2008
2008/08/01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代替GB 3544-2001
2008/07/01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08 2006/10/01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2007/01/01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2006/01/01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2006/01/01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 2004/04/01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1-2002004/04/01 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0-2004
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8篇
目前, 我省正处于工业化中期, 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未得到根本转变, 随着贵州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建设战略的实施, 对环境的压力将不断加大, 对环境管理的要求也不断深化, 现行标准已不能满足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为了适应“十二五”期间贵州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建设战略的发展节奏, 有必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 对其进行修订。新的《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已修订完毕, 正在按照相关程序报批, 预计将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现结合工作体会, 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例, 谈谈修订现行《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思考。
1 标准修订的原则
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强制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根据国家法律制定, 具有强制效力。本次标准修订工作结合本省实际情况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持续性和连贯性原则。考虑到标准的持续性和连贯性, 保持原标准的基本框架, 对其中不适应现状的定义、技术内容 (包括受纳水体分类、标准分级、污染源时间段) 和标准限值等进行修订。
(2) 指标选取补充性原则。由于本标准是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包括行业标准) 配套执行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因此选择特征污染物 (国家标准中没有规定的, 但在贵州境内排放量大, 排放单位多, 或虽排放量与排放单位少, 但其本身毒性强, 对环境影响大且持久的污染物的指标作为修订对象。
(3) 指标设置科学合理原则。修订后标准的各项定义严谨、明确、清晰, 标准的适用范围、分级、污染物控制指标设置与污染物浓度限值设置更为科学、合理。
(4) 管理可操作性与技术可行性原则。既要从我国现有经济技术水平和污染治理能力出发, 以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先进的治理技术所能达到的排放水平为基础, 又需考虑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相关方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具有管理可操作性与技术可行性。
(5) 符合国家关于制订地方排放标准规范要求。
(6) 通过修订标准编制体例、格式, 使之符合GB/T 1.12000《国家标准化导则》及环保部要求。
2 主要修订内容
2.1 受纳水域分类与标准分级调整
现行标准根据污水排放去向, 与水环境功能类别挂钩, 按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分级执行排放标准, 不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不利于公平竞争, 造成处于不同功能区的相同企业排污控制不一致;而某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甚至随意改变水环境功能区的类别标准, 使流域污染趋势加重、污染范围扩大。为实现水质目标, 确保水环境安全, 维护生态平衡, 保障饮用水安全和人体健康, 修订标准将所有水域划分为禁止排放区和允许排放区。
禁止排放区:指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Ⅰ、Ⅱ类水域、Ⅲ类水域中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游泳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排放区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和直接排入污水。已有排污口的排水应确保水质达标排放, 并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 以保证受纳水域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允许排放区:指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类 (划定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除外) 、Ⅳ类、Ⅴ类水域。允许排放区水域允许设置污水排污口, 但必须做到达标排放。
由于允许排放区的污水排放标准不与水环境功能区类别挂钩, 因此标准修订后的污水受纳水体为允许排放区, 也可理解为排污控制区, 这就要求九个市 (州、地)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本辖区内各类地表水执行的水质标准类别, 提出本辖区禁止排放区、允许排放区的划分方案, 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划定类别的, 按照现有水质对应的排放类别执行。
修订标准中污水排放标准不与水环境功能区类别挂钩, 因此直接排入受纳水体的污水, 一律执行本标准中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禁止排放区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和直接排入污水。已有排污口的排水必须满足受纳水体功能水域类别的水质标准, 以体现处于不同级别功能区排污项目的公平性, 同时也避免了水体功能级别越低, 排污要求越低, 导致水体污染越重、水质不断恶化的恶性循环。也能有效防止个别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为了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不顾环境质量, 放宽排放标准, 随意改变和降低水域功能区级别的状况。
修订标准调整污染物分析为: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分级。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排水去向分为一级和二级, 其中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的污水执行一级排放标准, 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2.2 现源、新源分时间段执行的调整
现行标准以标准实施日 (1999年12月31日) 为界限, 分现源 (1999年12月31日前已建项目) 和新源 (2000年1月1日之后新建项目) 分别执行两个标准, 其原因是原来的标准限值较低, 按原来的标准限值建立的污水处理设施可能达不到现行标准的要求。这种分时间段方式的缺陷是现源执行较宽松的标准, 且无督促改进污染源排放达到新源排放标准的措施和时间节点, 已不适应目前贵州省污染管理的要求。在修订标准中, 考虑到分级标准和功能区水域范围都与现行标准有较大区别, 设置现源和新源时间分段会使修订标准的实施和执行很困难。因而修订标准不再按项目建设时段分成已建项目和新扩改项目, 已建、在建和待建项目的污染源执行同一标准, 对已建源给予一定时间作为过渡期, 过渡期后与新 (扩) 建源执行相同限值。同时对排放限值进行了合理的调整, 这主要考虑了两个方面:一是已建项目与新建项目限值取得一致, 体现了公平性原则;二是符合此标准限值的排水, 更加接近于环境质量标准, 对地表水环境质量的影响将会减小, 有利于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改善。
2.3 筛选污染物控制指标及修订最高浓度限值
2.3.1 污染物控制指标的筛选
在筛选污染物控制指标时, 首先要分析贵州省主要工业产业现状和近期涉及我省发展定位的重要文件和规划《国发[2012]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 (黔府发[2010]16号) 、《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五规划》等, 了解现阶段和未来我省重点发展的行业, 并对这些行业可能涉及的污染物进行分析、罗列和筛选;同时调查我省近年污染物排放现状及现行标准执行情况, 将在我省具有较大产生量 (或排放量) 并广泛存在于环境中, 或具有较大毒性, 或在水中难于降解、在生物体内易于积累的污染物作为控制指标参与筛选, 初步确定污染物控制指标。
查阅截止2012年国家已经颁布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是否涵盖了筛选出的指标, 同时对比现行标准中涉及指标是否有新的标准替代, 如有则去掉与国家标准相同的指标。在满足上述条件下, 还要考虑所选指标作为污染控制指标是否具有可执行性, 有没有检测所需要的手段、必要的技术和设施, 或者在可预见的时间内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 如果现有的技术不能稳定可靠的检测该项目, 那么这个指标就没有可执行性, 这样的标准限值毫无意义。
通过上述分析, 对现行标准指标修订情况为:删除水污染物控制项目甲胺磷;保留其中与锑相关的规定;修订钡及其化合物、甲醇、铁及其化合物、氯化物等控制项目排放限值, 详见表1。
2.3.2 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的修订
制定排放标准的目的在于控制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 防治污染。因此, 排放标准应突出对污染物排放行为的控制, 其核心内容是排放限值及监控排放行为的措施。制订排放限值不仅要紧密结合行业生产工艺特点, 更要充分体现环境保护标准公益性, 体现国家相关法律、产业政策的要求, 提出的排放控制要求应具有先进性[1], 能够代表行业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2,3]。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17号《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对新设立污染源, 应根据国际先进的污染控制技术制定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对现有污染源应根据较先进技术制定排放控制要求, 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要达到或接近新设立污染源的控制要求。能耗大、物耗高、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 不能作为编制标准的技术依据。”也就是说,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限值, 对新建企业或新设立的污染源应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对现有企业或污染源应基本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但也不应一味追求先进, 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我省省情,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合适的排放限值;如果排放限值定得过于严格、绝大多数企业努力后仍难以达到, 标准就有可能会变成几页“废纸”。
本次修订最高允许浓度限值是在充分调研各指标涉及的排放现状、排污企业工艺水平、现行标准执行情况、各污染项目的主要治理技术与研究进展, 参考国内外其他相关标准、满足技术可行的基础上进行经济可行性分析, 综合考虑经济是否合理、环境承受能力范围内、大多数企业是否具有达到指标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对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作相应修订, 具体见表2、3。
3 建议
3.1 加大地方标准的宣传和执行力度
环境保护部周生贤部长在2010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指出, “天下之事, 不难于立法, 而难于法之必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属强制执行的技术法规, 制定得再严格, 如果不能执行到位, 等于一纸空文, 无法起到其应有的作用。目前, 由于监督执法体系尚不完善, 导致“守法成本高, 违法成本低”, 排污单位只顾眼前利益, 不顾长远利益而超标排污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必须建立起完整有序的国家监察体系,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强化“超标即违法”的理念, 才能真正发挥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作用。
3.2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管理需求修订
贵州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从第一次修订至今已13年。这期间随着省内经济高速发展, 污染治理投入、治理技术水平和环境管理水平都发生很大变化, 标准滞后问题较为突出。建议环境标准管理部门根据环境管理实际需要, 制定出标准修订周期表, 以5年左右为一个周期定期修订标准, 解决标准滞后问题, 也对企业进行持续污染治理提供约束。
3.3 结合总量控制环境容量制定特定敏感区标准
本次修订标准主要针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含行业标准) 未作规定同时又是我省特征污染物的项目进行排放规定, 是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补充。但对水环境较为敏感的区域, 建议在结合总量控制和环境容量的基础上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区域环境标准。如赤水河流域属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已建成了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个国家级森林公园。赤水河良好的水热条件、丰富的物种和生境, 在我国乃至世界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具有重要地位。同时, 赤水河流域还是以国酒茅台为代表的中国优质白酒生产基地, 也是贵州经济重要的增长点。目前贵州酿酒业主要集中在赤水河流域, 其余仅在铜仁市、黔北、黔西南、黔东南有零星分布。毕节金沙县、遵义仁怀县、习水县等酿造业发达的县 (市、区) 均位于赤水河流域上游, 遵义市茅台集团还是全省年产值百亿元酿造企业。其他酿造企业产值都在1亿元以下, 且企业小而散, 整合度不高, 竞争力不强, 产业总体投入不足。对于酿酒业国家虽已发布相关行业标准GB 276312011《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但鉴于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极为敏感, 建议在充分研究总量控制和环境容量基础上制定特定区域环境标准, 为该区域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4 结论
通过本项目, 使修订的《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能应用于贵州省的污染防治工作中, 促进高污染及落后生产工艺淘汰、促使企业采用先进污染治理措施, 对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引导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发展等发挥重要作用, 从而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1]孙蕾, 黄懿, 胡军, 等.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原则与依据[J].中国环境监测.2009, 25 (6) :54-58.
[2]张传秀.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J].冶金动力.2010, (6) :75-78.
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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