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子商务合同的几点法律思考
对电子商务合同的几点法律思考(精选6篇)
对电子商务合同的几点法律思考 第1篇
对电子商务合同的几点法律思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电子商务在西方国家已经十分普遍,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等新新型交易方式彻底改变了传统商业运转模式电子商务合同作为电子商务运转的重要基础和工具也被人们广泛运用,极大的推动了数字经济的发展。个人、公司、政府等处理事务以及其他商业活动已经离不开电子商务合同。但直到现在中国还没有一部对电子商务合同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和因特网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法的制定必将成为一大任务。本文试图从电子商务领域中的核心——电子商务合同作一初步探讨。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及形式
一般认为,电子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拟定的合同,即达成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协议或者契约。其实现过程就是用户将有关数据从自己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传送到有关交易方的计算机方信息系统的过程。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示范法中对EOIF定义为“将商业和行政事务(transaction)按一个公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计算机方信息系统的过程。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示范法中对EOIF定义为“将商业和行政事务(transaction)按一个公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信息处理和信息数据(message)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数据传输。通俗的讲,是经过电子数据通信网络,在交易伙伴的计算机应用系统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和自动处理。
电子合同对传统合同法提出了挑战,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电子商务与现有的合同法之间的矛盾无疑将推动合同法的修改,以适应新事物的发展。关于合同的形式问题,《合同法》第10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样,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笺、数据电子(包括电极、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
容的形式。这样合同法把电子合同实际上纳入了“书面形式“之内。这一做法和国际贸易委员会EOI工作组在1992年提出的解决办法有相似之处。扩大法律对“书面”一词所下的定义,以便把电子合同也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0条已经作了这样的规定,承认以电话、电传或其他快速通信方法进行要约,实际上我国《合同法》已经初步实现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接轨,这必将对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
传统的合同形式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在法律上有着许多明显的区别,有着许多新的特点。
1、邀约承诺通过互联网进行,合同双方当事人都通过网络在虚拟的市场上运转,其身份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字所代替。
2、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的定立、变更、解除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传统的 形式有书面和口头的两种,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电子合同的订立没有严格的形式要求,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标的额小,关系简单的交易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
3、传统合同和电子商务合同在合同成立的地点上有着明显的不同。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电子合同根据不同的情况有着不同的规定,一般做法是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在电子合同中也需要具备要约和承诺这一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此规定明确了承诺的生效和合同成立之间的关系。
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对当事人有着重大的意义它不仅涉及到合同在何时生效和法律关系的确定,也涉及到双方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诉讼管辖。一般来说,有两种观点,大陆法系采取“到达主义”即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相反,英美法系则采用“邮箱规则”,即以投入邮箱的时间和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由于电子合同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内完成订立的,电子数据可以在任何地点发出。如果采用英美法系的邮箱规则,则会导致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举个例子来说明:一方在火车上用笔记本电脑向对方发出承诺,我们又该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地点呢?很明显,若采用英美国家的邮箱规则是不利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管辖法院和如何法律的选择。如果采用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一缺陷。我国《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实际上这款规定在承诺生效的时间上,采用了大陆的到达主义。《合同法》第2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而该款规定的具体内容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但这却未指明数据电文的范围和计算机系统的范围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另外,我国《合同法》也没有对电子合同的地点作出任何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考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有关规定,其详细的规定了收到和发出数据电文的时间地点:
1、除非发端人和收件人另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他进入发端人或者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
2、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以下的办法确定:
A: 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
(1)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
(2)如 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B: 收件人并未收到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3、即使设置信息系统的地点不同于根据第四款规定所视为的收到的数据电文的地点,第2款的规定仍然适用。
4、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为其收到地点。就本款的目的而言
(1)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又如果
(2)并无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
(3)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消
在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约的撤回和撤消是十分复杂的问题。我们必须区分对待,有学者认为,由于数据电文的传输速度实在太快,使得对其撤回和撤消几乎变的不可能(事实上的)。也有学者认为法律贵在严密,即使要约能撤回或撤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不应完全忽视它。笔者认为应视所采用的通讯方式而定,在通常情况下,电子传输的速度很快,要约的撤回在技术上不易达到。但对于撤消在电子网络的某些环境下是可以实现的。如果要约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一份可撤消的要约,受约人受到要约后并没有马上作出承诺,那么要约人可以发出撤消通知,但前提是要约人撤消其要约的通知在受约方答复之前到达对方。总之,应该根据不同的传递方式作出灵活的规定。
五、电子合同的证据问题
根据传统的证据法学理论,任何定案的根据都要有客观性、合法性、真实性。但是在网络领域里这一原则受到了极大的挑战。电子证据是人类社会进入网络时代以后必然要面临的一个问题。
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的规定,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或传真。我国目前并没有对电子证据的具体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的证据依次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数据电文被排除在证据清单以外,即目前在我国电子证据还不具有合法性,和国际上的立法还有较大的差距。许多学者认为应该把数据电文纳入视听资料的范畴,因为电子数据同样可以显示为可读形式,因而它也是可视的。笔者认为,不能将数据电文视为视听资料,因为:数据须经人们重新组合、分析才能被人们使用,为适应网络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应把数据电文单列为证据种类的一种。
关于电子合同的证据力,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有着具体的规定,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列理由否定一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1、仅仅以它是一项数据电文为由
2、如果它是举证人按合理预期所能得到的最佳证据,以它并不是原样为由。第11条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显示。如果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第12条同时规定:就一项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和收件人之间而言,不得仅仅以意旨的声名或其他的称述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认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可见,联合国《电子商务法》在较大程度上承认了数据电文的证据力,基本上是按照直接证据对待的。
由于电子证据非常容易被修改而且可以不留下任何的痕迹,所以当事人请求采用通过拨号上网的方式或其他方式接入国际互联网收集证据有极大的风险性。为保证电子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当事人在起诉前最好的办法是向公正处申请证据保全。]
六、简短结语
电子商务是我国合同领域中的一个新兴种类,在现代人们生活中广泛应用。我国虽于1999年制定了《合同法》,但其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却是少之又少,并且规定的不是很详细,有几处还极为混乱。《合同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和国际立法趋势有相当的差距,我国立法必须加以解决否则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许多问题,并且影响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上文分析的仅仅只是电子商务的诸多问题中的几点基本问题,还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有些对政府、企业、甚至法律界来说都是新问题,我们期待着我国的《电子商务法》能早日诞生,对我国的电子商务合同领域作出必要的规范。
参考文献: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RAO)《电子商务示范法》(MODEL LAW)汤叶霞《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问题》 饶宏斌《电子商务合同及几点相关法律问题》 上海大学 吴小玲:《论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证据》 陈志华《无法证明的证据:电子邮件能作证据吗》原载《CHIP新电脑》2000年第10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郑成思、薛虹:《国际上的电子商务立法情况》,《电子知识产权》2000年第10、11期 于静:《电子合同中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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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商务合同的几点法律思考 第2篇
“法律进社区”作为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新的重要举措,自活动自开展以来,已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综观全国各地,纷纷推出新举措来强化“法律进社区”活动,以增强其实效性。笔者认为,在推进这项必须长期坚持的活动中,应当及时进行思考、总结、归纳,在现有的基础上推陈出新,不断完善该活动的各项举措,更进一步推动其社会效用。
一、“法律进社区活动”的宗旨和现状
“法律进社区”活动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普法教育,进一步推进社区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一直得到各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素质,推进社区依法治理进程,建设文明祥和的社区是该活动的应有内涵。因而,“法律进社区”不仅是一句动人的口号,重要的是要有具体的内容和切实的举措,要使活动深入人心,让居民真正从活动中受到教育,得到启发,对法律有正确的理解和认识;同时,要将“法律进社区”活动持之以恒,把社区法制宣传、普法教育等内容作为一项长期细致的工作深入进行下去,以达到预期的良好效果。
该项活动初期的主要内容是在各社区开展“四个一”建设,即“每个社区建一个法制宣传栏,建立法律学校或者每季度上一堂法制课,每个社区配一套法律图书,建立一支法律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当前,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的各个社区都能满足这几项条件或者在尽力完善过程中。但是由于各个社区的工作环境、繁多的事务管理工作以及其他因素,有些社区对此项活动的效用认识不能非常到位,对该项活动没有提到应有的重视程度。尤其是一些新成立的社区管理工作者,对这项工作还不够熟悉,或者工作为能到位。这些都是日后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应当尽快解决的事项。
从“法律进社区”开展情况来看,各社区、各部门单位还结合实际,对“法律进社区”中法律宣传、依法治理等内容能都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法律进社区”活动的长远和近期规划、保障体系、考核评估体系、监督检查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
二、“法律进社区”工作的重要性和综合性
新的形势要求普法宣传的手段方法与时俱进,有所创新,“法律进社区”活动即是普法宣传手段的一项重要创新。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一些具有普遍性的社会纠纷也会必不可免地产生,比如与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劳动工资、商品房买卖、医疗保障等。由这些问题引起的法律纠纷日渐增多,这不可避免的会带来一定的社会矛盾,但其中也有缺乏法律知识,不能获得高质量法律服务的原因。这些问题如果通过法律手段很好的解决,就会有效的减少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国家的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进社区活动”大有可为,同时也必须紧扣社区群众的各种各样法律需求。
我区××街道××社区的“法律进社区”活动实践充分体现了社区民主法治、社区法律服务的社会效用。其创建民主、法治社区的良好效应更说明了深入持久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的重要性,以及在创建文明和谐社区的法律保障作用。*年来该社区未发生一起黄赌毒重大刑事案件,无一起集体上访,无一起×××等邪教组织滋事事件,社区“四个民主”真正得到落实,社会面貌有了明显好转,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干部群众依法办事的观念明显提高,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
综观其他地区和我区的“法律进社区”实践,将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咨询、依法治理和普法教育等各项内容作为该活动的支撑点,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能取得更大的实效。这几项内容在进社区中能互为补充、互为依托。这也是司法部整合法律服务各项职能积极推进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开展的精神的体现。
三、关于进一步增强“法律进社区”活动实效性的几点思考
(一)“上”“下”一致,做好反馈评估机制。“上”是指由上而下的法制宣传教育。一是固定宣传,主要是利用社区现有的法制宣传栏和社区图书管法律角进行宣传;二是定期宣传,每个社区要做到在每周或者每个季度例会上组织干部或者社区居民在法律学校进行普法学习;三是规模宣传,结合专业法律法规宣传和“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在社区内组织居民、成员单位开展规模宣传,送法律常识小册子、宣传资料和法律书籍;四是文艺宣传,发挥社区自身优势或者邀请其他单位,开展社区成员单位及居民喜闻乐见的法制文艺演出。“下”是指由下而上的社区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体现在“法律进社区”活动中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检、法及行政执法部门人员进社区开展“以案释法”活动等活动中的社区群众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在“法律进社区”活动中,由上而下的法制宣传教育必须紧扣社区居民的法律需求,对不同年龄群体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对特定时期的一些热点法律问题着重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这些法律宣传的效果能够通过由下而上的途径进行反馈,从而达到一种评估的作用。只有紧扣社区群众的法律需求,做好反馈工作,“法律进社区”活动才能有的放矢,才能脱离只管宣传不管实效的局面。
(二)总结经验,增强重视程度。各单位、部门要将“法律进社区”工作纳入重要的议程,镇、街及区直有关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镇、街司法所要将法律进社区工作当作首要任务来抓,尽量能够有长远目标、近期规划的指定,同时也应有考核评估体系和监督检查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要注意总结归纳经验,抓好人员调整、队伍建设、经费投入。由区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定期对“法律进社区”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三)健全完善“法律进社区”组织网络和工作制度。鉴于“法律进社区”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必须形成上下联合、各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和联系网络,才能真正做到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工作网络应当形成以居委会、调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为基础,法律服务所、志愿者队伍等基层群防群治组织为依托。
应当作为标准的是,每个社区都有一个确定的法律宣传、法律服务站点,定期或持续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社区居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同时该站点尽量与拥有一定的法律宣传资料、通俗易懂的法律图书的社区法律图书角配套,使得社区居民在有法律疑难时能够自己主动去学习充实法律知识。该图书角与社区法制学校也能够相互依托,使得课堂普法的效用能够在不上课的时候发挥效用。根据目前的活动情况来看,各个社区必须不断完善法律图书角,充实资料,在用好用足《法制日报》等宣传民主法制的法制类媒体的同时增添必要的法律数目和法律法规文本,有条件的可以向社区居民推荐法制网站和网上法规查询。
在法律服务提供方面,法律服务工作站和社区法律顾问不光普及法律、法规,还帮助调解纠纷,预防矛盾激化,维护社区稳定。其职能包括“解答法律咨询,依法调处疑难民间纠纷,代理诉讼事务;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帮助基层进行民主法制建设”等。当社区居民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得到专业律师的咨询帮助,情形会很不相同,很多时候可以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及时化解了矛盾,避免了上访案件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起到止纷息争的作用。对于律师群体来说,社区法律服务更显示出公益性,并不被非常重视,因此各相关单位应当能定期组织一定的专业法律服务进社区。如果条件许可,可以指导社区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共建机制,能够根据社区的需求提供一定量的法律解答、咨询。
对会计法律责任的几点思考 第3篇
关键词:会计法,法律责任,会计责任
一、当前我国会计法律体系中存在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的情况
第一, 我国现行的《会计法》在会计的法律责任方面主要规定了三方面的责任:一是账簿的设置、凭证编制、账目登记、会计人员任用、内部控制制度运作等会计工作基础环节上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二是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以及授意、指示、强令他人从事上述行为。三是财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的行为。在会计的法律责任方面最注重的是追究行政责任, 同时在必要的时候予以刑事责任处罚, 从而形成了以行政责任为主, 以刑事责任为辅, 很少关注民事责任的会计法律责任现状。
第二, 这种以行政责任为主的会计法律体系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会计法律法规作为一种经济法律, 作为一种市场经济的调控手段, 其性质是一种衡平法, 应当把对市场主体各方的利益平衡作为首要功能。同时市场经济的性质也要求强调市场主体的自治性, 这就要求以民事责任的追究为主。同时我国的行政裁判权又存在很大的主观随意性, 现实中往往造成重复处罚, 因此不宜作为会计违法行为的主要处罚方式。这种弱会计民事责任的法律现状也不利于建立防治会计舞弊行为的机制。会计从业者违法行为的动机一般离不开利益二字, 而追究其民事责任可以使会计违法行为主体的不正当得利返还给受害者, 使其被侵犯的财产权得到赔偿, 这就提高了利益受损者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积极性, 通过对违法者的有效惩罚和对受损者利益的补偿, 实现了社会公平。
二、认定会计法律责任的几个难点
(一) 影响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的外部因素
影响一个单位会计工作的因素除了这个单位内部有关人员, 往往还有单位外部有关部门和人员, 特别是上级部门的授意、指使、强令, 使下级部门、单位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的现象相当普遍。现实中, 下级单位的负责人的上岗、升迁等往往与上级单位负责人息息相关, 下级单位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常常陷入难言的困境, 其违法要求, 有时用语言, 甚至用暗示表示, 很难获得直接有力的法律证据, 如果要追究具体的法律责任, 可能会形成与各责任人之间互相推诿, 使会计法律责任无法具体。因此, 会计法规怎样就影响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的外部因素作出相应的约束规定, 明确法律责任, 以防止这类现象的发生是会计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二) 网络会计快速发展, 会计法律制度滞后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会计电算化的普及, 现有的经济法规不适应网络会计的发展, 法律制度的滞后性表现在缺少使计算机确保自身安全、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现在很多单位和个人都使用网上银行, 网上支付业务是以编码印签作为安全支付保证, 而传统的支付方式是以传统的印签作为安全付款保证, 《票据法》仅对传统的印签作了明确具体规定, 所以一旦出了问题, 银行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还存在问题。对客户而言, 使用网上银行得到的原始凭证又不同于传统的银行回单, 在财务处理时, 特别在进行销项税金抵扣时能否得到财务等监管部门的认可, 所以这些都会制约网络会计日后的发展。在立法方面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 有关法律制度存在规定过于简单化的问题, 应结合当今时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 吸收国外管理软件先进的管理理念与开发技术, 深刻分析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对传统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的影响和冲击, 确定新的会计模式。
(三) 如何细化和落实会计法律责任
任何违背会计诚信的行为, 目的都是获得非法的利益, 如果《会计法》不能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只有笼统的责任规定, 不具备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那么法律执行起来, 就会大打折扣, 降低了会计造假者的社会风险和成本, 以此为样本, 后来的造假者还会层出不穷。如《会计法》中关于会计信息失真责任的规定就有一些不足之处, 主要有:责任主体不明确, 责任内容不具体, 法律责任规定的可操作性差, 尤其是执行惩罚主体的规定, 形同虚设。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者怎样承担会计法律责任, 如何处分、处罚, 在法律与法规的规定上都很模糊。现行《会计法》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一般会计人员以及单位的外部关系人 (如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注册会计师等) 都是会计责任人, 形成层层制约的会计责任体系, 但是具体会计法律责任如何确定?会计法律责任如何免除?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 有的人甚至认为一旦出现会计法律责任问题, 有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等人在前面, 一般会计人员不用再承担会计法律责任了, 这是一种对法律的误解, 其实修订后的《会计法》加强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但并未否认、或减轻会计人员的责任, 不依法办事, 也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的履行
新《会计法》突出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会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所以如何切实履行新《会计法》所赋予的职责, 规避因违反新《会计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风险, 是每个单位责任人都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一) 单位负责人必须履行的会计责任
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责任。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如果出现问题, 单位负责人首先要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设置会计机构, 配置会计人员的责任;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责任, 单位负责人是一个单位的最高管理者, 必须对本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当然对会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责任;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 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依法接受监督的责任。
(二) 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责任、防范法律责任风险的措施
第一, 单位负责人必须转变观念, 充分认识到会计工作对完善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性, 真正树立起依法公正处理国家利益、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关系的信念, 不但认真学习《会计法》, 而且在工作实践中贯彻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第二, 依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并确保其真实、完整。认真组织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人员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只有单位的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全面, 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单位负责人才能正确履行其会计责任, 防范法律责任风险。
第三, 重视会计机构建设, 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坚持品质、业务双高的用人标准。
第四, 配合外部的会计监督。社会的有关部门如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单位负责人就必须积极配合这种外部会计监督工作的执行, 提供真实的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接受社会审计监督时,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
对电子商务合同的几点法律思考 第4篇
对电子商务专业的几点思考 第5篇
摘 要:无可非议,在我国,电子商务得到了飞速发展,无论是高校还是中职校都纷纷开设了电子商务专业。然而,电子商务在中职的现实教学中的实际情况是:中职学生普遍面临着学习的困惑,学生们不知道自己将来该干什么、能干什么。结合自己从事电子商务教学几年来的经验和学校的发展状况,笔者主要就中职学校电子商务教学情况和课程设置提出几点自己的见解和思考,从而试着探讨一下中职电子商务教学人才培养的市场定位和课程设置的问题。
关键词:电子商务、市场定位、课程设计。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社会化的到来,电子商务活动正在全世界各行各业广泛开展,电子商务的趋势和潮流业已形成。据统计,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B2C+C2C)总体交易规模达2388亿元,预计未来几年,这个数据还将保持35%以上的增长,市场空间巨大。网上购物历经十多年的发展,已是飞入寻常网民家,已不再是什么新鲜事儿,电子商务已成为网民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市场对电子商务人才需求缺口巨大,各高、中等院校也都纷纷开设了顺应时代需求的电子商务专业。然而,摆在我们眼前的现实是:电子商务专业的教学和就业都并不理想。这点,从我校电子商务专业历年的招生人数的变化就可略窥一斑:2006年,我校预计电子商务专业招生6个班,结果不得不增设至8个班,2007年招生降至6个班,2008年4个班,2009年3个班,2010年2个班。学生的流失说明了社会对于该专业信心的缺乏,学生不明白自己将来该干什么,能干什么,学习目标极其模糊。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并非计算机和商务的简单叠加,这一点很多学者都有共识。它要求有广泛的学科基础的理论训练和扎实的实践能力培养。并且,电子商务是一门文理结合、工管交叉的新兴学科,这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在提高了工作效率的同时,对人的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它的实施无疑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适合于经济发达的社会。有观点认为,整体的电子商务应包含四个层次。第一层:被称为网络硬件层基础上的电子商务。在该层上,计算机硬件知识十分凸显,如计算机知识、服务器、交换机、网络设计、安装、调试、维护以及局域网建设知识等。第二层被称为实施软件平台的电子商务。在该层主要涉及的知识包括服务器终端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电子商务系统的选择、安装、调试和维护等,如SQLserver,安全保证ISAserver等。第三层被称为应用层电子商务。主要涉及的内容有商务逻辑、网站产品设计开发等网页和图片处理方面的技能。第四层则
被称为运营、管理层的电子商务。主要涉及各类商务支持人员,如客户服务、市场调研、商贸、物流和销售等。从而可以看出,电子商务专业人才所应具备的知识和技术涉及方方面面,除掌握商业和商务技能外,还必须懂得网站设计、数据库、电子商务工具等等,是一个知识高度集中的复合型人才。但是,这种高度的复合型人才在培养的过程中是可以分解的,即技术服务型人才、一般管理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技术服务主要着眼于电子商务的技术方面,如网络建设、系统管理、程序开发等;一般管理人才队伍庞大,他们只需懂得如何在电子方式下开展工作、如何使用网络提供快捷方便的商贸服务即可;高级管理人才则主要面向企业和政府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我区中职电子商务教育的现状
(一)人才培养方向不够明确
随着电子商务在社会各行各业的广泛运用,我区各中职院校对电子商务专业的开设也如雨后春笋,遍地开花,但起初的教育教学并不理想。作为一门新兴的专业,无现成的模式可参照,各种教育教学工具、教材等均不规范,各院校在教学目标的定位上更是五花八门,直至目前,这样的状况并没有得到较大的改善。这也就造成了前面所说,学生不知道自己要干什么。而很多时候,我们的教师也很模糊,课程教材都是从计算机、经济、商贸、营销拼凑起来的,真正的专业核心教材很少;其次,电子商务的范畴太大了,根本不切实际。伴随着中职学生素质的下降,完成目标更是雪上加霜。庆幸的是,经过几年的摸爬滚打,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各中职院校对教学的培养方向也渐渐明晰,但方向的细化仍就不够,学生依然茫然,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二)试验实训不足
众所周知,电子商务是一门实践动手能力极强的科学,实践环节是整个教学进程当中很重要的部分。但在我中职教学的过程中,目前电子商务专业的实践性教学仍很薄弱,虽然学校下大力气、大投资,建立起一批专门的电子商务实训室,但和实际教学的实际需要比起来,效果并不明显。主要原因不在于硬件,而在于实训室里安装的软件模拟系统与电子商务的现实运用相差太大,并且更新滞后,很不利于学生的实战练习,现实没有固定走的模式,当然出去以后就很被动。其次缺乏必要的案例教学和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
(三)教师队伍的建设的专业化程度不高
这方面的问题各中职院校的情况都差不多,在任教教师中,真正本专业毕业的教师并不多,甚至可以说很少,换言之即专业化程度不够。虽然经过几年的努力,很多教师也实现了所谓的转型,这有赖于国家、自治区等的专业教师培训的开展及教师个人的学习精神,但都不够扎实和精进,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仍很大。
三、几点思考和改进建议
(一)就市场定位和课程设置方面
如前所述,电子商务是一门综合程度极高的学科。作为中职教育,首先应该找准自己的位置,明确培养方向。作为中职教育,求大求全是不切实际的。前面我们分析了电子商务的四层次,这几年的教学实践让我逐渐认识到运营(推广)、管理层的电子商务是比较适合中职学生的,有能力的可以适当的扩展到第三层,重在理解,其余则作为了解即可,因为要做高级的技术支持,并非中职生所能完成。在运营、管理层上,我们学校更细化和注重了商务服务的环节,将电子商务和本系的物流、营销、会计等优势专业有机结合,注重培养学生的商务素养;在课程设计上遵守以就业为导向的原则,在保证电子商务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增设适合办公室文员、销售、生成内勤、助理、文秘的岗位需求的课程,同时拟开设选修课,进一步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的要求。但总体上,个人认为电子商务的气氛还不够浓,即:专业特色不够突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学生对专业认识的迷茫,有待改进。
(二)继续加大电子商务教学的实训实操比重
继续下大力气增加电子商务教学的实训实操比重。虽然经多方努力后,实训教学在电子商务教学过程的比重有所提高。去年我校就新建了两个电子商务实训室,购买和安装了大量实训设备,但要培养出优秀的电子商务人才,这仍然不够,软硬件要相互匹配才行,是否可以尝试应用校园网和服务器建设校园电子商务,将学生的日常消费纳入电子商务活动中,增加学生的实战动手的机会,同时可以让学生进一步熟悉商务流程,提升商业素养;其次,加强校企合作,为学生争取更多接近实战的练习机会,同时也为提升教师的业务实践水平提供良好的平台。再次,鼓励学生参加电子商务是企业认证,如:阿里认证,这些都是更接近实战和更具含金量的专业认证考试,都对提升学生实战动手能力和实训比重大有益处。
(三)加强教师的转型和培训
电子商务是一个综合性的学科,从各专业转型来的教师,虽说可以满足教师知识面广的要求,但也造成了电子商务基础知识薄弱、精进困难的问题,这一方面需要教师不断地学习,另一方面,各级各类的教师培训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培养方式,我的很多电子商务知识就是在去年暑假参加区级电子商务骨干教师的培训中获得的,受益匪浅。这对提升双师型教师的比例也很有帮助。
(四)加强对学生的引导,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标
中职学生他们年纪较小,心智不甚成熟,因此,教师的正确引导就显得非常重要。在入学之初就应该抓好学生的专业引导工作,让学生明白什么是电子商务,他将要学到什么,成为什么样的人才,做到心里有数,这对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明确学习目标很有益处,同时可以提升学生学习的自主能动行,让学生自主学习,促进自身成才。课程上应该一入学就安排一些可以教学的专业知识,而不必等到第二学期,这对学生的专业认识和自我认知何有帮助。
对电子商务合同的几点法律思考 第6篇
吴林(08716240)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 人口经济系,江苏 南京******)
摘 要: 中国的人力资源管理是在没有对手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劳资之间的力量差距越来越大,劳资冲突突出,社会两极分化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下,劳动合同法应运而生。中国在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方面还很落后,劳资关系管理非常薄弱。而在市场经济国家,人力资源管理最中心的内容是劳资关系的协调。现有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主要是成本控制,导致了劳动者对企业的忠诚度很低,员工流动率很高,劳动关系不稳定。所以,很多企业对新法要求签订长期劳动合同都不能理解,其实长远来看企业会发现其中的好处。中国人力资源管理历史转型过程中,面临着空前的挑战和全新的战略机会,劳动合同法对一个组织来说,即是挑战,也更是机遇。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影响
一、劳动合同法颁布的历史背景
《劳动合同法》产生的背景和原因,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常凯教授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经济原因、社会原因和政治原因。
1.经济原因。30年的经济高速持续增长,中国很大程度上发挥了劳动力价格低廉的比较优势,但这样的路不可能永远走下去。在经济原因上新法传递的信息是:国家引导、鼓励企业创新以保持经济持续增长,而不再鼓励企业仅仅是依靠劳动力价格比较优势保持经济增长。中国如果想保持经济的高速而又健康的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已经是急迫的,必须完成的任务。
2.社会原因。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全社会的财富大大增加了,但社会不公平的问题突出了。贫富两极分化引起的社会矛盾已经影响了全社会的经济稳定与和谐发展。以往中国宪法所规定的按劳分配原则,实际上已经被按资本、权力分配的趋向所替代,而且社会矛盾越来越尖锐。在社会原因上新法传递的信息是:企业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资本与劳动分配的差距,不能以过分牺牲劳动者权益的代价换取企业的财富增长。
3.政治原因。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要充分考虑大多数人的利益,如果大多数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那么社会主义的基础就会动摇,中国共产党的基础就会动摇。在政治原因上新法传递的信息是:国家不能容忍企业蔑视法律,不能容忍企业在对待劳动者的待遇上蔑视国家的权威,不能容忍企业损害国家的人力基础。
二、劳动合同法的新要求
《劳动合同法》在总结劳动合同制度实践经验和新形势要求的基础上,为解决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在法律层面上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在操作上予以更详尽的规定。
1.书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要求
《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
自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强化了书面劳动合同订立的责任及违规操作的后果,且有一定的弹性空间。这样既方便操作,又有明确的时间期限,避免了某些企业以短期雇佣劳动力为由逃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福利保障,从而切实保障了劳动者权益。
2.试用期的约定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还规定了试用期的最低工资标准。通过这些款项规定,《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完善了试用期的相关操作,避免劳动者在试用期长短、次数及待遇方面的不公平损失,加大了对试用期员工的保护力度。
3.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约,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的重大突破之一。它用法律手段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解决劳动合同、劳资关系短期化问题。
4.竞业限制的具体化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了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方面的限定。上述条款表明《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作了具体的规定,操作性更强。
5.裁员处理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及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时,应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企业裁减人员规章的细化既明确规定企业“应向工会或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的数量,也明确了企业裁减人员时应担负的社会责任。另外《劳动合同法》在“培训的服务约定期”、“违约金”等方面的规定更具体化,更便于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的操作。
三、《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1.促进企业的岗位设置精细化与人员选拔科学化
《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对企业岗位设置和人员选拔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岗位设置不科学,工作负荷不足,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人员选拔不科
学,不能及时识别人员能否胜任,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的人工成本会居高不下,人浮于事。为避免这一局面,企业需要科学地、合理地设置工作岗位,进行准确的岗位分析,确定任职者资格,按任职者资格要求进行招聘、选拔;在选拔中制定科学的测评方案以全面评价应聘者的能力,按需录用,即采用“严进”的方法,全面考察,再试用考核,择优录用。2.推动企业员工培训开发与人才培养系统化
毋庸置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的保护。假设,企业雇佣一批员工,在十年雇佣期内不对员工提供任何知识、技能培训,只简单重复再使用,员工在十年内知识、技能和能力增长不足。十年后,企业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重新雇佣新的劳动力,而且以更低的劳动力价格雇佣更年轻的员工;而工作了十年,技能和能力没有发展的员工则流失到社会。社会再就业的“三十五岁现象”就是这种情况的真实写照。《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任何企业不可能为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将所有员工在完成两个合同期后换人。因而若干年后,很多企业会出现一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如果企业不对这些员工进行合理培训或培养以提升其技能、增强其工作能力,员工终只能完成最初工作的基本任务,而企业则要长期雇佣这批员工,承担更长远的社会责任。如果企业能有预见性地培养员工,员工工作年限增长的同时,其知识、技能、能力也不断增长,能承担更多、更难的工作任务,从而直接促进企业的生产能力提高。
3.推动企业完善绩效管理机制
绩效考核是目前很多企业实施或尝试的一种有效管理和激励员工的方法,同员工的薪酬、培训、使用、晋升甚至淘汰相挂钩。王革提出,《劳动合同法》中过于严格、严密的关于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的相关规定,使绩效考核的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用人机制活力受到局限。这对于中国各类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的绩效管理环节无疑是一大促进,有利于实现其具体化、科学化、有效化。
4.促进企业员工激励与职业发展机制的完善
当前多数企业倾向于实施“扁平化”,压缩管理层次,造成晋升(垂直向上)机会减少。一定的员工激励机制能促进员工保持工作动力。如果员工发现自己处于“高原稳定状态”,不能晋升,且在一定范围内“做多做少一个样”,薪资水平与其工作结果没有挂钩,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会严重受挫,企业有可能回到“大锅饭”状态。因此企业开放薪酬机会,设置有效激励措施,量化工作结果与报酬的关系,针对不同水平的工作结果设置有吸引力的激励措施,区别对待不同表现的员工。同时,职业发展路线也需由传统的“向上”发展转为“多方向”发展。
对电子商务合同的几点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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