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图书室借阅制度
单位图书室借阅制度(精选8篇)
单位图书室借阅制度 第1篇
借阅制度
一、公司所有图书、工程档案、设计软件锁、各类光盘等档案由公司指定的档
案管理员负责管理。所有图书、工程档案、设计软件锁、各类光盘编号登记入册,并编制目录,供本公司在职员工查阅。
二、公司所有图书、工程档案、设计软件锁、各类光盘等档案借阅者仅限公司
在职员工,概不外借。
三、借阅办法和要求:
1、借阅公司图书、工程档案、设计软件锁、各类光盘等档案须填写借阅单。
2、每人每次限借二本图书,软件锁限借二个,分册及分卷书籍、工程档案可一次全套借阅。
3、借阅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
4、借阅期限为30天,到期应及时归还,倘有特殊事由需续借者,可办理续借手续,以一次为限,续借期限不得超过30天。
5、借阅图书、其他档案时,应当面详细检查,如发现有圈画、批注、撕页、污损等现象,及时向档案管理员声明,由档案管理员做出标记,否则,归还时发现上述情况,由借阅者负责。
6、员工如长期请假或离职,应将所借图书全部归还后方可办理休假或离职手续。
单位图书室借阅制度 第2篇
一、凡本校师生均可在本室借阅图书。教师每次借书不得超过2册;学生每次可借阅1本。工具书、珍贵书、未登记书籍均不外借。
二、为提高本室图书的利用率,各年级学生以班为单位统一专人负责办理借书手续,所借图书册数不得超过班级人数。
三、为了加快图书的流通,教师所借图书不能超过1个月(教学用书一个学期),学生个人借书均不得超过2周。
四、读者借阅图书时应仔细检查书内是否有圈点、勾划、缺页等情况,如发现则应立即向图书管理员报告进行处理。严禁在图书上圈点、勾划、撕、挖。若发现损毁图书者,除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全校外,还要按有关损坏书刊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处以原书价三倍的罚款,并取消其借阅资格一学期。
五、借阅到期必须及时送还。如需继续使用可办续借手续。长期不归还者停止借阅权利,若丢失图书,应购买同版图书赔偿,若无法买到,则按原书价的五倍赔偿。
六、遗失赔偿:读者所借书籍不慎遗失,或者读者无法归还的书籍按遗失处理,读者应付赔偿责任。赔偿办法原则上按原价两倍赔偿。有关读者在赔偿后一个月内如找到了遗失的书刊,可持找回的书籍和赔偿收据到本馆还回原书籍,同时办理退款手续。
七、损坏赔偿:
损坏按四种程度:轻微损坏、严重损坏、损坏、故意损坏进行赔偿处罚。
1、轻微污损:书籍有水、食物、油污、折皱、撕毁、划破、涂写、剪裁等情切轻微的,按书价20%赔偿。
2、严重损坏:如以上损坏较严重的按书价50%赔偿。
3、损坏:损坏程度重,以致不能流通的按原价进行赔偿。
4、故意损坏:凡有故意损坏行为,不论损坏程度,按原书价进行赔偿,并全校通报批评。
5、损坏和遗失的书籍同时有逾期的应缴纳超期罚款。
九、偷窃惩罚:
1、凡偷窃本室图书,除没收所窃书籍外,对当事者予以下列惩罚:责令书面深刻检查;馆内或校内通报批评;同时按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被窃书籍的3倍。以上惩罚措施同时执行。
3、利用非本室库藏书籍偷换本室库藏书籍者,除没收全部书籍外可按本条之1“偷窃惩罚”管理规定进行惩罚。
4、借书时应自觉遵守纪律,不得拥挤,不得高声谈话,保持室内安静,服从管理。禁止随地吐痰和乱丢果壳和纸屑。
十、赔偿、罚款交费办法:
1、由本室开具赔偿、罚款通知单,说明罚款事由及具体金额;
2、凭通知单到校总务处出纳员处交纳罚款,若金额不大则先从押金扣除;
3、到本室办理罚款完毕手续。
十一、教职工调动工作及学生毕业、转校时,应在离校前还清所借的图书。否则,学校不予办理手续。班主任在每学期结束前半个月,班主任有责任配合图书室清还本班学生借书。若学生假期需借阅图书,必须交押金由班主任担保方可。
对图书馆借阅制度改革的思考 第3篇
一、借阅权限的设置应最大限度保障读者的平等借阅权
1. 借阅册数不受限制。
“给读者所有的书”是上世纪30年代印度图书馆学家阮冈纳赞提出的, 这个观念确立了图书馆与读者的关系, 视读者为图书馆的主角和最活跃的因素, 最大限度满足读者需要是图书馆的基本职责。取消借阅册数的限制是最大限度保障读者借阅权的有力举措, 也是提高图书馆文献利用率的有效办法。2005年9月厦门大学图书馆开始扩大读者借阅量的尝试, 将借阅量进行调整, 原借阅量为本科生普通外借5册加短期外借3册、教师和研究生普通外借20册加短期外借5册, 调整为:本科生普通外借40册加短期外借5册、教师和研究生普通外借40册加短期外借10册, 大幅度提高外借册数, 同时, 保证教师、研究生和本科生在普通外借册数上一视同仁。新借阅制度的实施, 不仅扩大了读者借阅权限, 而且有效地提高了各类文献的利用率。厦门大学图书馆馆长萧德洪曾经提出过借阅册数不受限制的设想, 这在国内是一种崭新的理念, 而在西方国家早已开始实行。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各图书馆对各种类型的读者均没有借阅数量的限定, 康奈尔大学图书馆的校内读者比如教师是可以借阅册数不受限的。
借阅册数不受限制使馆藏文献的使用达到最大化, 并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读者对借阅册数的最大化要求。值得一提的是, 国内恐怕一时难以接受这种理念, 既有对未知情况的担忧, 而更多的则是对急剧增加的流通工作量的畏惧。图书馆应克服传统思想的束缚, 转变观念, 真正将读者利益放在首位, 目前, 可先尝试厦门大学图书馆的做法, 增加借阅册数, 观察实施效果, 再逐步放开借阅册数的限制。
2. 借阅期限不受限制。
借阅期限不受限制并非指读者可以无限制地占有文献, 而是在保障读者基本借阅期限的前提下, 以其他读者的借阅需求作为还书的要件。在基本借阅期限内, 读者权利受到保障, 不因其他读者对该书的借阅需求而丧失, 在超过基本借阅期限后, 当其他读者有该借阅需求的时候, 就应当及时归还。这种借阅期限是弹性的, 如果没有其他读者对该书提出借阅需求, 借阅期限可以一直延伸, 比如, 规定基本借阅期限为15天, 超过基本借阅期限后, 如果有读者预约, 该书必须在2天内归还, 借阅期限的算法就该如下:如果在读者借出第5天时有其他读者预约了该书, 那么该读者的实际可借阅期限就为15天, 如果到第15天仍没有其他读者预约, 该读者可以不必归还, 如果在第30天时, 有其他读者预约了该书, 该读者必须在2天内归还, 该读者的实际可借阅期限为32天, 总之, 在任何情况下, 实际可借阅期限都会≥基本借阅期限。这种方法其实是借阅权透支, 在西方一些国家早已开始实行, 如康奈尔大学图书馆教师借阅期限不限, 一旦有人预约, 必须归还。
这种方法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读者对借阅时间的最大化要求, 同时不对其他读者的借阅权限造成损害, 这正是传统图书馆固定借阅期限的缺陷所在, 如果要求读者在规定的期限内还书, 而该书并没有其他读者需要, 致使还回的书闲置在书架, 而读者很可能没有阅读完该书, 这样, 实质上是图书馆对读者借阅权的侵害。
这种方法的实施, 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以预约作为还书的要件, 图书馆必须做好宣传工作, 让所有的读者了解这项制度, 否则会对不用预约功能而有借阅需求的读者造成一定的损害;二是要做好催还提示工作,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 当有读者预约时, 系统立即自动通过邮件或短信向读者发送提示或催还通知, 当读者将书还回后, 系统自动向预约读者发出到流通服务台取书的通知, 当图书借出时间达到基本借阅期限时, 系统自动发出提示, 提醒读者做好随时还书的准备。
二、处罚措施应合法合理
1. 改革经济处罚措施。
超期罚款制度作为一项图书借阅保障手段在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并且在长期的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这也是目前我国图书馆普遍采用的超期借阅处罚制度, 而且由来已久, 民国年间的图书上就有“本书借期2周, 逾期罚款铜元四枚”的启事, 然而这项制度在近年来一直遭到指责, 罚款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目的性受到非议。图书馆为寻求法律上的依据, 展开了图书馆与读者关系的诸多讨论, 至今尚无定论, 超期罚款仍在各种质疑和非议声中, 在绝大多数图书馆尴尬地继续。如果超期罚款制度短期不会废除或即使以后具有合法性, 都有必要对其做些改革。如, 设置罚款的上限, 参考图书的赔书额作为超期罚款的上限是一个比较科学的应用标准, 而直接给所有图书设定统一的超期罚款收取上限是一个比较容易操作的方案, 这个上限可以根据不同图书馆的各自情况进行设置, 一般可取近些年来采购图书的平均价;设置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归还, 免受处罚;设置免责规定,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还图书的读者, 如能提供有效证明可视具体情况处理。尽管是处罚措施, 也应体现人性化, 如美国著名的大学图书馆对借期较长的文献一般不进行超期处罚, 就算有也很少, 并且都有最高限制, 其超期罚款主要针对被预约文献和保存本文献;墨尔本大学图书馆所有图书单册最高罚款额为15澳元, 本校学生每学期享有15澳元用于交付超期罚款的额度, 学校直接将15澳元打入学生证, 每学期自动重置, 这种做法和理念值得我们思考。
2. 创新超期限权措施。
超期限权措施是在经济处罚措施遭到质疑的背景下诞生的一种创新举措, 所谓超期限权, 就是采取限制读者借阅权的方式来处罚超期行为, 限权分为限制借阅册数和限制借阅时间两个方面, 具体的限权措施根据各馆的具体情况来设置。目前这种超期限权措施已在一些图书馆实施, 如湖南科技学院图书馆于2009年2月取消实行多年的超期罚款制度, 改而实行超期限权措施, 规定如果读者的可借图书为4册, 若该读者有1册图书超期10天未还, 即有1册10天的侵权行为, 在其图书未还期间, 停止享受图书馆的一切服务, 归还后, 在未来10天内, 其可借图书册数将减少1册为3册, 即要求承担侵权1册10天的责任, 10天后恢复4册的可借册数。这种制度从读者满意度和读者借阅率上升的情况看, 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能否有效减少读者的超期行为, 能否成为保障读者平等借阅权的切实可行的措施, 还有待观察。同时, 也有不少学者对这种限权措施持反对意见, 认为图书馆没有权力限制读者的借阅权。但无论如何, 这种创新思路值得提倡。另外, 也有学者提出建立诚信制度, 做义工, 参加强制培训等超期处罚措施。处罚不是目的, 但制度必须建立, 不管是哪种处罚措施, 都应该建立在合法和合理的基础上, 并且切实可行。
不可否认, 现存的借阅制度的确存在诸多弊端, 可喜的是, 图书馆已经开始意识到这种不足, 并开始了积极的改革探索之路, 而尽可能地站在读者立场去研究借阅制度, 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 这不仅是图书馆读者服务理念的具体体现, 也是建立人性化借阅制度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阮冈纳赞.图书馆学五定律[M].夏云等译.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 1988.
[2]戴鹭涛.扩大读者借阅量的成功尝试[J].大学图书馆学报, 2007 (6) .
单位图书室借阅制度 第4篇
关键词 公共图书馆 借阅证 押金 弱势群体
分类号 G252.3
DOI 10.16810/j.cnki.1672-514X.2016.07.006
Borrowing Card System of Public Library and Right Guarantee of Vulnerable Groups
Zhao Xin
Abstract Using the method of surveys on Internet, this paper investigates 30 public libraries’ borrowing card system and its preferential objects. The result shows that there are still libraries charging when users apply borrowing card, ranking users’ rights by the amount of deposit, and many people with economy difficulty are excluded by the covering scope of preferential service. It points out that public library should deduct or exempt deposit, abolish ranking users’ rights, enlarge the coverage of preferential objects.
Keywords Public library. Borrowing card. Deposit. Vulnerable groups.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步入城镇化。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也存在着许多贫困者。对于图书馆而言,弱势群体不仅包括许多残障人士,还包括经济贫困人群以及其他不方便利用图书馆的社会成员。在贫富差距日益加大的今天,如何保障与援助弱势群体,不仅是政府需要考虑的问题,图书馆也应当尽其所能地对他们进行援助。
在针对图书馆弱势群体的研究中,由于本次研究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笔者采用网络调查法,通过首都图书馆网站的“图书馆导航”链接登上各公共图书馆网站,而且由于公共图书馆的文化服务、社会教育等职能多由市一级公共图书馆承担,故主要对首都图书馆、上海图书馆、成都图书馆、广州图书馆、杭州图书馆等30家市、区级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服务项目进行了调查。
“弱势群体”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主要有三种类型:生理性弱势群体、自然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生理性弱势群体是指残疾人,老人,儿童和长期患病者等;自然性弱势群体是指贫困地区的人民,受自然灾害的灾民等;社会性弱势群体是指无依无靠的孤寡者,无固定职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等[1]。经济贫困可算作多数弱势群体的一个共性,而借阅制度是公共图书馆最基本的服务,且涉及到收费问题,这一制度从根本上影响了人们对于图书馆的利用程度,所以笔者从图书馆最基本的借阅证制度入手进行考察。
1 公共图书馆借阅证制度现状
笔者经过调查发现,各公共图书馆的借阅办法种类多样,有些极为复杂。其中广州图书馆的读者证分为个人读者证和家庭读者证,杭州图书馆和兰州图书馆等还有集体读者证,为保证调查一致性,仅调查其个人读者证。具体情况如下:
部分图书馆实行免证阅览,读者到馆后不用再办读者证便可进行阅览,但仍有一部分图书馆需要凭借读者证或阅览证才能进入,如上海图书馆、重庆图书馆,但这些证件均可免费办理。而在借阅方面,只有成都图书馆和杭州图书馆实行了外借中文图书免押金的制度,广州图书馆实行基本借阅免押金,参考外借押金300元,但可凭《广州市低收入家庭困难证》或残疾人证免押金,并且这三个公共图书馆均可凭借身份证、社保卡等证件作为借阅证开通文献借阅功能。其他图书馆的借阅证均需押金,并且多数图书馆的借阅证还分了多个等级,每个等级的押金数额不等,具体情况见表1。
由表1可知,除成都图书馆、广州图书馆、汕头图书馆、佛山图书馆、顺德图书馆以及杭州图书馆外,其余图书馆的借书证均需要押金,押金最低为50,最高为3000。此外,许多图书馆的借书证还分出了不同的等级,不同等级押金数额不等,所能借阅的图书范围也不相同,基本上等级越高,所能借阅的图书越多,范围越广。其中证件种类最少的,除成都图书馆等六个图书馆均可凭借身份证开通文献借阅功能的图书馆外,是浦东图书馆、兰州图书馆、大连图书馆、济南图书馆和湛江图书馆,种类最多的(优惠借阅证除外)当属首都图书馆和中山市图书馆,已达到九种之多。
并且还可由表1看出,大部分图书馆都对残障人士及老年人等开通优惠借阅服务,在借阅证押金上有所减免。但只有广州图书馆一家表明了对贫困人群的优惠,其余图书馆的优惠大多只针对残障人士与老年人。统计情况如表2所示:
表2所统计在内的图书馆只以是否在借阅证押金上有优惠为标准,而青岛图书馆只有盲文借书证,且押金为100,与通用借书证最低等级的押金一样,深圳图书馆只表明60岁以上老年人及残疾人可优先办理,西安图书馆的优惠读者卡虽然包含了65岁以上老人与残障人士,但押金仍为100,与普通读者卡并无区别。因此笔者未将这三家图书馆统计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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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共图书馆借阅制度中的问题
我国公共图书馆自诞生之日起,多有收费项目,而至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全国的公共图书馆都先后实行了免费服务。这是一种全面的免费服务, 在阅览室(早期图书馆一般只提供阅览室阅览, 很少开展外借服务)实行阅览免费, 读者无须再购置阅览券, 甚至无须出示任何证件, 而只要签名登记, 便可入室阅览[2]。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多次调整,公共图书馆最终确立了免费服务的原则。但由上述调查结果可知,大多数公共图书馆在办理借阅证方面仍要收取押金,并且很多图书馆的押金数额并不少,虽然押金在退证时予以归还,但对长期拥有借阅证的读者来说,押金便几近于一种收费了。
2.1 公共图书馆借阅证的优惠人群
结合上述调查结果来看,大多数公共图书馆借阅证的优惠对象只有残疾人、老年人,部分图书馆还将13岁(含)以上未成年人包含在内,但对于经济贫困人群,只有广州图书馆一家提供了减免押金的服务。图书馆弱势群体不仅包括行动不便的残障人士与老年人,还包括数量庞大的贫困人群。伴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不仅有日益拉大的贫富差距,还有不断上涨的物价,而在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城市,贫困人口不仅要面对着高昂的物价,还有子女上学、赡养老人等压力,能够用于自我提升、进行学习的精力已然不多,而图书馆还要在借阅证上再设一道门槛,为他们的知识学习设置重重阻碍。虽然大部分图书馆在进馆阅览上实行了免费阅览,但对贫困人群而言,可供他们进入图书馆进行长时间阅览的时间并不多。
“平等”是公认的公共图书馆的一项服务精神,表面看来公共图书馆在收取押金上确实做到了一视同仁,但实际上,对于不同收入等级的人来说,100元的价值大小不能一概而论,尤其对于贫困人群而言,图书馆收取的押金仍不能算少。这种事先收取押金的办法,“严重妨碍读者利用图书馆,将付不起押金的读者挡在馆外,剥夺了他们利用图书馆的权利”[3]。公共图书馆因穷人而产生、存在和发展[4],公共图书馆作为知识中心,一座没有围墙的大学,在帮助公民学习进步上,公共图书馆本应不遗余力,而不是像现在这样,设置重重障碍将部分读者拒之门外。在“平等”原则之外,“以人为本”也是图书馆应当遵守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图书馆在保证对所有人平等服务的前提下,对于那些因为经济的、文化的、自身能力的限制而不能正常利用图书馆的人,有必要提供特殊的服务,这样才能确保所有人能够有效地利用图书馆的服务”[5]。
2.2 人为划分借阅证等级与读者权利
不少图书馆都有多种借阅证,根据押金的多少划分了不同等级的借阅证,实施不同的借阅权限(可借阅书籍的册数、种类、期限等)。调查结果表明,对借阅证进行等级划分的图书馆多达12家,占到总数的40%。图书馆,尤其是公共图书馆应当面向所有社会公众开放,“应不分年龄、种族、性别、宗教、国际、语言或社会地位,向所有的人提供平等的服务” [6],这是国际图联早在1994年就表明了的。但在笔者看来,图书馆如此做法已违背了平等服务的原则,依据金钱的多少将读者划分为三六九等,有钱就多借没钱就少借,如此做法何有平等可言?《图书馆服务宣言》中明确表明:“图书馆向读者提供平等服务。……图书馆在服务于管理中体现人文关怀。图书馆致力于消除弱势群体利用图书馆的困难,为全体读者提供人性化、便利化的服务。”[7]《宣言》颁布前后各界对图书馆读者权利的讨论也如火如荼,但七年后的今天,公共图书馆在借阅制度方面进步甚微。如果说当年争取的是普通读者的权利,那么现如今要争取的则是弱势群体的权利。
3 图书馆现存借阅制度原因反思与对策
公共图书馆在收取押金方面自有其成因,无非是担心读者借书后不还而造成的损失。范并思教授认为“任何一个钱的数目,都构成一道门槛……公共图书馆的收费服务,哪怕收1元/N年,它也使那些付不起这1元或者不愿意付这1元的公民失去了获取信息的机会”[8]。2008年杭州图书馆并未制止乞丐入馆,此事于2011年经网络传播后引起热议,图书馆平等、包容的思想深入人心。但是真正的平等并不是不制止乞丐入馆就达到了的,更深入的平等还体现在所有用户平等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上。尊重并维护读者权利是图书馆义不容辞的责任,而很多图书馆的种种措施则表明,他们对于读者的行为是存疑的。这种“事先收取惩罚性补偿金”的做法更是将所有读者都置于失信者的地位,是从假设所有读者都可能偷窃、撕毁、借书不还的人性恶角度出发的,是对读者人格的不尊重[4]。这种心理固有其产生的社会原因,伴随三十多年改革开放而来的还有人与人之间诚信的缺失,媒体上报道的欺诈案屡见不鲜,但正因如此,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图书馆更应当做出表率,予读者以信任,扭转当前普遍存在的信任危机。
针对上述问题及原因,笔者认为公共图书馆具体可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1)减免借阅证押金。纵使各图书馆尚不能做到完全免押金借阅,但可参照杭州图书馆和成都图书馆的做法,做到部分免押金借阅,对用户予以信任;或者减少押金,取消借阅证中的不同等级,真正做到所有读者一视同仁。
(2)扩大优惠服务对象。在城市广大贫困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没有城市户口的外来务工者,并且各种保险并不完善,这些人群却正是图书馆应当帮扶的对象,针对这些人图书应当有相应的优惠政策,诸如减免借阅押金,提供知识援助等。
信息公平制度对于民主社会的建设是不可缺少的,一旦有人因为贫困或其他原因而失去了自由获取信息的机会或渠道,那么他们就将失去可以真正参与社会管理的可能性,民主的原则也就被破坏了。同时,如果社会中有某些人群因为贫困而失去了享受基本精神产品的权利,那么他们的不幸福可能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9]。
4 结语
本次研究囿于时空限制,故以网络调查为主要研究方法,未能亲临各图书馆进行实地调查,是为不足。但通过网络仍可得知,目前我国公共图书馆在为弱势群体服务方面,书刊借阅押金仍然很多,且被人为划分了等级,有悖于图书馆平等服务的原则;优惠对象多以盲人读者为主,有些图书馆兼顾老年人,但对于经济困难人群帮助较少。残障人士在我国并不少,由于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许多残障人士的经济水平与社会地位仍有待提高;中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逐年增加;经济贫困者的数量仍有很多。图书馆弱势群体权利的实现不仅需要图书馆本身的努力与服务,还需要制度、法律层面的保障。图书馆为弱势群体提供服务以促进、帮助其自我发展依然任重而道远。
图书室借阅制度 第5篇
为营造良好学习氛围,丰富学生业余生活,提升学生文化素养,合理管理图书借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图书应由图书管理人员编号登记入册,及时做好图书登记、整理和借阅工作。每月月底彻底清查一次。
二、保持图书室内安静、清洁,请勿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不得将食品带进图书室。
三、在图书室中,必须服从图书管理员的安排。不拥挤,不扎堆,有次序的入座,不得随意挪动图书室的桌椅和其他设施。
四、爱护图书人人有责。选好书后,尽快回到座位阅读,不得在室内嬉戏、打闹。借阅者阅读完毕后放回原位,不得乱堆乱放,发现一次罚其清扫图书室一个星期。
五、在阅读过程中,应爱护书籍,不得在书中批改、圈点、划线、折角、涂写。凡污损书刊内容,但不影响阅读和保存,按书刊原价的10%-30%赔偿。
六、图书室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四下午14:30----15:10。
七、丢失图书以赔偿原书为主,如果赔原书有困难者,按原价二倍赔偿。
图书室借阅制度 第6篇
一、凡本校老师和一至六年级学生均可在本室借阅图书。工具书、珍贵书、为登记书籍均不外借。
二、为了加快图书的流通,教师所借图书不能超过1个月(教学用书一个学期),学生个人借书均不得超过2周,统一回收并重新换书。
三、读者借阅图书时应仔细检查书内是否有圈点、勾划、缺页等情况,如发现则应立即向图书管理员或老师报告进行处理。严禁在图书上圈点、勾划、撕、挖。若发现损毁图书者,除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全校外,还要按有关损坏书刊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处以原书价三倍的罚款,并取消其借阅资格一学期。
四、借阅到期必须及时送还。如需继续使用可向图书管理员进行申请。长期不归还者停止借阅权利,若丢失图书,应购买同版图书赔偿,若无法买到,则按原书价的五倍赔偿。
五、教职工调动工作及学生毕业、转校时,应在离校前还清所借的图书。否则,学校不予办理手续。班主任在每学期结束前半个月,班主任配合图书室清还本班学生借书
图书室借阅制度 第7篇
一、入室须知
1、严格遵守本室规章制度,一切行为务必做到文明礼貌。
2、注意仪表,保持安静。
3、爱护图书、报刊、设备等一切公共财物。
4、室内严禁抽烟,严禁随地吐痰,严禁乱扔纸屑、瓜皮、果壳等杂物。
二、借阅规则
1、每人每次借书不得超过两本,期限1周,到期不还者,下次不得借阅。
2、读者要爱护图书,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撕毁、污损涂写等,违者照价赔偿
3、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必须还清图书。
三、遗失、损坏图书报刊赔偿办法。
图书室的书刊是人类文明的伟大结晶,读者必须陪加爱护、妥善保管,不得污损、撕剪、圈点、批注、划线、印描、折叠或遗失。如有上述情况,除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外,均按本规定处理。
(一)凡遗失图书,应在一个月内以相同版本相同价格图书偿还。1、一般图书按原价赔偿。、各种业务专业书和孤本书,市场上难以购买图书,按原价的 2 — 3 倍赔偿。、成套多卷书,配套工具书,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者,按全套书价赔偿。
(二)、污损书刊,按其污损程度,照下列规定处理。、污损书刊,按其污损程度较轻,不影响书刊内容和纸质,对他人阅读无大影响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赔偿书刊原价的 30 — 50%。、污损严重(十处)以上,严重影响他人阅读或污损无法清除的,按图书遗失赔偿并交回无损图书。
(三)偷窃、撕毁书刊的处理。、凡偷窃、撕毁书刊中的资料、图片、数据、表格等可按原价的 10 倍乃至于更大倍数处于罚款。并视情节轻重、态度的好坏给予通
报批评。、隐匿书刊中的图表,附属物等不归还图书室的“以偷窃,撕毁书刊”论处。
四、阅览室文明守则。、图书室向全校师生开放。
2、图书室所有图书,借阅者可自行选取,借阅每次不得超过两本
古代图书借阅渊源考 第8篇
2.两汉时期。西汉政府对所藏之书控制很严, 凡未经皇帝许可, 不得私借, 不得录制副本, 否则给予严厉惩罚[2]123。《汉书·霍光传》中记载宣帝时, 太常苏昌把国家藏书私借给大司马霍山抄写, 结果苏昌被罢官, 霍家欲“献城西第、入马千匹, 以赎山罪”。《汉书·宣元六王传》记载成帝时, 东平王来朝, “上疏求诸子及《太史公书》, 上以问大将军王凤, 对曰:臣闻诸侯朝聘, 考文章, 正法度, 非礼不言。今东平王幸得来朝, 不思制节谨度, 以防危失, 而求诸书, 非朝聘之义也。诸子书或反经术, 非圣人;或明鬼神, 信物怪;《太史公书》有战国纵横权谲之谋, 汉兴之初谋臣奇策, 天官灾异, 地形厄塞:皆不宜在诸侯王。不可予。天子如凤言, 遂不与。”东平王是成帝叔父, 求赐书也遭到了拒绝, 可见西汉政府对藏书控制得非常严格。诚然, 政府藏书除皇帝外, 允许太常、太史、博士这些掌书官员阅读, 还有因工作和研究需要, 经过皇帝特许的人员, 例如刘向刘歆父子等人员。私藏图书的流通氛围比较宽松, 在《汉书》的《贾谊传》、《司马相如传》、《朱买臣传》、《疏广传》、《陈汤传》、《息夫躬传》和《杨雄传》中, 记载这些人士少年时期喜欢读书、博览群书的情况, 他们所读的图书, 要么自己所藏, 要么向他人借阅, 这说明私藏图书流通率相当高。东汉政府沿袭西汉管理图书的制度, 严格控制借阅。但东汉政府先后召集许多著名学者, 利用国家所藏档案图书, 撰写国史, 例如班固、刘珍、李尤、崔寔、蔡邕等, 先后在东观, 利用藏书, 撰写《东观汉纪》。班固为兰台令史时, 还与学者陈宗、尹敏、孟异利用兰台图书, 撰写《世祖本纪》。这充分说明政府藏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作用。
3.魏晋南北朝时期。魏晋时, 国家藏书私人也可借阅。西晋人皇甫谧“眈玩典籍, 忘寝与食”, 人们称“书淫”, (《晋书·皇甫谧传》) , 他曾找晋武帝借书, 武帝送给他一车图书。晋代, 图书互借比较频繁。东晋政府在收集、整理图书过程中, 不时找私人借书。例如殷允、张尚文、桓石秀等人都是“多书之家”, 于是秘书丞王谧便让秘书郎“分局采借”, 即按每人专管一部来抄写, 以增加国家藏书。南朝藏书家也并非一味秘藏, 不少藏书家对好友、邻里均允许借阅, 如陆澄家有书万卷, 张率与其子少玄关系较好, 于是就经常到陆家借书。南齐的崔慰祖“聚书至万卷”, 邻里少年到他家看书, 他“亲自取与, 未尝为辞”。
4.隋唐时期。隋代皇家收藏的图书, 只有皇帝才能使用;秘书内外阁的图书, 秘书省的官员可以使用。例如窦威入唐以前, 在隋代拜为秘书郎, “秩满当迁, 而困守不调, 在秘书十多岁, 其学业益广”。他宁可在秘书省发愤读书而不肯升迁, 可见秘书省所藏图书的魅力。至于私家图书流通, 例如刘焯、刘炫借书于刘智海, 前后十多年即“以儒学知名”。私人之间的互借也是图书流通的一种形式。8—9世纪, 雕版印刷术改变了自汉以来手写书籍的状况, 加快了图书流通和知识的普及。《唐六典》卷九:“书有四部, 一曰甲为经, 二曰乙为史, 三曰丙为子, 四曰丁为集, 故分为四库, 每库二人, 知写书、出纳、名目、次序, 以备检讨焉。”唐御府图书有正本、副本, 只有集贤院、秘书省、弘文馆、崇贤馆等机构的官员有阅读的机会和条件。例如李敬玄于贞观末由马周荐入崇贤馆, 可以“借御书读之”。段成式为秘书省校书郎, “研精苦学, 秘阁书籍, 披阅皆遍”。因此, 唐代一些文人学士不肯到地方做官, 而更愿意创造机会进入秘书省、集贤院、弘文馆、崇贤馆等机构工作。私人藏书要么是学者, 如颜师古、柳宗元等, 要么是中央或地方的达官权贵, 如魏征、李袭誉等, 藏书借阅层次不一。例如开元时期杜暹教育其子孙要特别注意保护书籍, 他在每书之上自题:“清俸买来手自校, 子孙读之知圣道, 鬻及借人为不孝。”这说明自己聚书的艰辛和对子孙的期望, 固未可厚非;但末一句连借书与人都定为不孝大罪, 未免过于自私。更有甚者, 以书求官, 如宰相段文昌喜爱图书古画, 杨浑之“尽以家藏书画献文昌, 求致进士第”, 于是段文昌保荐他为官。
5.宋元时期。北宋时期, 政府藏书与私人藏书, 均对读者开放。政府藏书或宫廷内府藏书, 对高级官僚开放, 在殿试时集贤书库负责提供工具书;平时, 大臣子弟有在馆阁读书者。为了礼仪制度和政治外交的需要, 到馆阁查阅资料更为常见, 如沈括, 在出使辽国之前, 为外交谈判做准备, 就详细查阅了有关宋辽边疆地带的历史文献。可见, 图书还可以外借。至于秘阁藏书专供御览, 善本书画以及天文禁书, 则是秘而不宣。然而在检讨礼仪故事、整理馆阁图籍时也可参校。这说明图书流通, 是包括内府图籍和诸官司藏书在内的。馆阁图籍, 为了应付流通阅览, 专门有外借书库。负责借书的人称为“库字”。借书手续有“单子”, 在“监门”处检查后放行。国子监藏书也出借。“国子监崇文阁官书, 借读必须爱护。损坏缺损, 典掌者不许收受。”可见国子监藏书的借阅, 由书库———崇文阁典掌负责。地方州学藏书, 也有借阅者。《天禄琳琅》卷三记静江路学所藏北宋刻大字《资治通鉴》卷六前有朱文长木记:“关借官书, 常加爱护, 亦士大夫百行之一也。”政府藏书借阅过程中也存在违规行为, 丢失现象比较严重, 如沈括《梦溪笔谈》卷一:“官书多为人盗窃, 士大夫家往往得之。”私人藏书在利用方面做得最好的是宋敏求。朱弁《曲洧旧闻》中记载, 宋敏求“居春明坊。士大夫喜读书者多居其侧, 以便于借置故也。”当时, 春明坊一带的房租钱就比他处高出一倍。欧阳修曾向宋敏求借《九国史》, “承不为难”, 非常感激。另李公择曾留书九千卷于庐山僧舍, 供士子阅读。其他士大夫之间也乐于相互传录图书。南宋时期, 书院非常发达, 约二三百所, 且多为理学家主持, 富有藏书, 也雕印书籍。州县学藏书也逐渐恢复, 图书流通更加方便。随着宋室南渡, 和议告成, 私人藏书也有所发展, 文人学士有开始传录典籍, 收藏图书, 如晁公武藏书二万四千五百卷。元代出现了流动图书馆———秘书监分监。王士点《元秘书监志》卷三“分监”条下:“车驾岁清署上京, 丞相率百官各奉职分司扈从。秘府亦佩分监印, 辇图籍在行间, 所以供考文备御览者, 视他职为华要。”据《元秘书监志》记载, 大德七年 (1303) 三月分监上都书籍有《太平御览》、《通史》、《事文类聚》等。秘书监分监表面是临时分支机构, 但年年如此, 便形成了制度。分监所需图书, 主要是政书和类书, 政治参考书有指定的书目, 有包装和专人押送, 所以秘书监中存在着事实上的流动图书馆。秘书监的藏书, 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流通, 但要求读者身份较高, 阅读手续较严。元代私人藏书也可以借阅, 如张柔从睿宗伐金, 入史馆取金《实录》并秘府图书, 当时金旧臣元好问以为“国亡史作, 己所当任”, 而金国实录在张柔家, 于是求借, 后虽然没有实现, 但可知私人藏书借阅的情况。
6.明清时期。明代因袭宋元以来制度, 国子监及府州县地方学校官书可供生员阅读[3]78。这种官书, 多印有“××学官书, 许生员观看, 不许带出学门”字样。但官府藏书量大的文渊阁藏书是不许一般读书人借阅的。这里的藏书, 主要是为了方便皇帝, “欲有所考, 立取立具”, 此外“独二、三元僚奉诏入门, 参几万、备顾问者”。一般官僚也无资格阅读。个别读书人, 如《五杂俎》的作者谢肇淛曾经通过有私人关系的大学士, 得见文渊阁的藏书。私人藏书的指导思想也多是藏重于用, 除了子孙阅读外, 一般不肯示人。如金华藏书家虞守愚“贮之一楼, 在池中央, 小木为彴。夜则去之, 榜其门曰:‘楼不延客, 书不借人。’”天一阁的藏书也不许外人借阅, 并订立严格的禁约。有的藏书家虽然准许外人借阅, 但条件极严, 与不准借阅差别不多。如澹生堂存书规定:“子孙取读者, 就堂检阅, 阅竟即入架, 不得入私室。亲友借观者, 有副本则以应, 无副本则以辞, 正本不得出密园外。”但也有一些思想开通允许外人借阅的藏书家, 如江阴李鹗翀“见图籍则破产以收, 获异书则焚香肃拜”, 而且与朋友共用, “遇秘册必贻书相问, 有求假必朝发夕至”, 认为“天下好书, 当与天下读书人共之”。吴县人杨循吉也是这样的开明藏书家, 他有《题书橱诗》说:“奈何家人愚, 心惟财货先, 坠地不肯拾, 断烂无与怜。朋友有读者, 悉当相奉捐, 胜付不肖子, 持去将鬻钱。”但这类开明藏书家太少, 没能改变私人藏书不肯借阅的风气。私人藏书家之间相互借阅、借抄也是图书流通的重要形式。清代前期, 许多藏书家都把借阅抄录作为丰富知识、扩大藏书的一种方法。清初黄宗羲, 家藏图书读尽之后, 先后至世学楼纽氏、澹生堂祁氏、千倾堂黄氏、绛云楼钱氏、天一阁范氏、丛桂堂郑氏、传是楼徐氏等著名藏书家处钞书, 且名其藏书室曰“钞书堂”。朱彝尊也以善钞书著称, 在明史馆供职期间, 曾因抄书而被罢官。乾隆时期, 藏书家彼此有无相宜、互相钞录成为风气, 各家藏书也因此而增加。此外, 《四库全书》修成后, 经乾隆帝批准, 江浙三阁之《四库全书》及翰林院之副本曾一度对士子开放。另外, 朝廷也多次颁赐图书于各地官学。所有这些, 对当时图书的流通, 不无作用。但在藏重于用的思想指导下, 南三阁和翰林院之官员对所藏之《四库全书》控制甚严, 能够看到藏书的只有很少一些人;而且为时不久, 其中三份《四库全书》便全毁于兵灾, 文渊阁之藏书也损失过半。这几份《四库全书》在抄写过程中投下的人力、财力和其在流通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极不相称的。至于朝廷向各地官学所颁赐之图书, 因为内容陈腐、数量有限, 在图书中的作用更是微乎其微。
综上所述, 无论官方或私人藏书家都把图书作为私有财产, 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广大基层民众的知识普及, 使得知识拥有者仅限于上层阶级。这种现象在先秦时期百家争鸣有所改善, 打破了学在官府, 知识得以在下层阶级普及, 但是随着统一的封建社会的确立, 知识又重新被垄断, 其间即使个别官府或私人藏书家允许借阅, 但仅限于少数读者, 对整个重藏轻用的发展趋势无济于事, 直到清末西方近代图书馆学引入中国, 图书馆读者服务新理念才逐渐在中国近代图书馆确立。直至今天, 古代图书重藏轻用的思想仍然在一些图书馆存在, 需要我们所有图书馆人认真思考这个问题。服务是图书馆存在的理由, 只有在重视数字信息资源建设的同时, 牢固树立“服务至上, 读者第一”的理念, 善待读者, 在服务上下功夫, 才能够改变图书馆的形象, 提升图书馆服务品牌。
参考文献
[1]曹喜琛.档案文献编纂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9.
[2]来新夏.中国古代图书事业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0.
单位图书室借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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