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点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精选8篇)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点 第1篇
2012年荆州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点
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局):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安排部署和《荆州市2012年畜牧兽医工作意见》(荆牧医﹝2012﹞1号),2012年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要以“促发展、保安全”为目标,坚持“夯实基础、提升能力、强化监管、全面履责”的原则要求,努力在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机制改革、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条件保障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在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监管模式创新、监管信息平台建设、风险分级管理等方面取得新进展,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市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狠抓关键环节,全面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一)强化养殖环节动物卫生监管。突出抓好产地检疫,继续推进动物检疫申报体系规范化建设,完善县级动物检疫申报中心,延伸设立与畜禽养殖规模、地理交通特点相适应的乡镇或区域性动物检疫申报点,每个县市区要建立5个以上达到部、省规范要求的检疫申报点。要统一设立公示牌,公布全县(市区)和区域性检疫申报电话,畅通传真、网络等其他动物检疫申报渠道,构建高效的动物检疫申报网络,实现产地检疫监管覆盖面达到100%。严格产地检疫程序,推行《动物检疫申报单》制度。官方兽医凭《动物检疫申报单》受理开展检疫,认真查验畜禽养殖档案记录、畜产品安全检测报告等农业部规定的有关资料,到现场或者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到现场检查强制免疫、耳标佩带、健康状况,填写《动物产地检疫现场检查情况表》,做好检疫记录,规范出证行为,杜绝坐堂开证、隔山开证,确保产地检疫率达90%以上。强化养殖行为监管,继续推行“分区包片、签约到场、责任到人、定期巡查”监管模式,进一步抓好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登记备案。对5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要实行签约式检疫管理,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建立统一规范的畜禽养殖档案,督促指导完善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增强养殖场综合防控能力。监督畜禽规模养殖场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项措施,重点加强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实行生猪发病死亡报告制度和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制度,按日常执法检查记载、养殖档案信息、发病死
亡报告、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记录等相关资料,认真做好规模养殖场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数量的核查登记,填写《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并由养殖场(小区)负责人和监管人员双方签字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强化养殖场“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自检责任意识,开展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从源头上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二)规范屠宰环节动物卫生监管。进一步规范屠宰检疫室的标准化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在中心城区和屠宰量较大的乡镇定点屠宰场设立检疫检测化验室,添置检验检测设备,提高屠宰检疫科技含量。加强生猪屠宰检疫管理,严把生猪入场关。所有的中心城区屠宰场、具备条件的乡镇定点屠宰场都要建立规范的生猪入场查验制度,认真核查进场生猪检疫合格证明、生猪标识、生猪贩运记录,做好溯源登记管理。严格屠宰同步检疫,做到有宰必检,依法监管,确保检疫合格出场上市持证率达100%。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严格监督屠宰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同时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开展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认真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18号)文件精神,全面督促指导屠宰企业做好 “瘦肉精”自检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抽检,抽检比例不小于4%,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安全。
(三)加强流通环节动物卫生监管。继续探索建立活畜禽、未定点屠宰畜禽、冷冻产品“定点交易、集中检疫、分散经营”的检疫监管模式,对大型冷库、畜禽交易市场要派驻官方兽医,做好流通环节的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工作,督促建立动物及动物产品购销台帐。加强大型宾馆饭店、学校食堂等使用动物产品的监管,督促建立健全动物产品进货记录,实施溯源管理,确保消费安全。加强动物经纪人的备案管理,严格按照省所的相关要求,对所有动物经纪人统一备案,制作电子档案并制发备案卡,在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等重点场所公示动物经纪人的备案相关信息,设立监督举报电话,规范动物经纪行为。加大对重点市场、冷库等场所的监督巡查力度,及时发现、查处各类违法行为,重点打击贩运、屠宰加工、经营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维护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秩序。
二、加强投入品监管,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全程监管。开展学习宣传月活动,组织召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培训会议,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建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制度,做好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记录。督促规范建立饲料生产企业、养殖场自配料中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的购进使用记录,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加强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质量日常监管,规范饲料标签使用。组织开展饲料经营门店摸底登记排查,督促建立完善饲料购销台帐,杜绝饲料拆包销售行为,规范饲料经营秩序。严厉打击“三无”饲料产品和非法添加“瘦肉精”、“苏丹红”及超标使用微量元素等违法行为。
(五)规范兽药经营行为。督促指导兽药经营企业实施GSP改造创建,对到期仍未达到兽药GSP经营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经营。坚持实施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台帐制,对建立台帐不完善和仍未建立台帐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经营使用禁用兽药、假冒兽药、人用药品、原料药等行为。紧紧围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推行自行采购国家强制免疫生物制品申报备案制度,重点查处非法经营强制免疫生物疫苗、非法制售兽用生物制品、超范围经营使用区域性实验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
(六)加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力度。认真完成部级、省级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饲料兽药监督抽检任务和国家例行监测采样送检任务,扎实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自行检测工作。针对性地做好投诉举报、检查发现可疑兽药、饲料产品的监督采样送检工作。充分做好检测结果的运用,对检测合格的要及时送达公布,对监督检测不合格及国家例行监测通报的假劣兽药、饲料产品全力进行追踪查处和清剿,并逐级上报查处情况。
三、深化体制改革,着力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保障能力
(七)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28号)精神,梳理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各项职能和职责,组织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状况评估和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执法能力检查考核,全面分析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风险,大力宣讲动物卫生监督在履行政府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责定位,积极争取推动落实动物卫生监督所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建立健全资源整合、职责明确、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动物卫生监督所,并在乡镇设立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分所,确保能够全面履行和落实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法定职责。
(八)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地要综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范围、本地养殖业发展水平和各环节监督执法工作量等因素,科学测算所需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人员数量,及时申报落实人员编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官方兽医身份转换工作。创新建立动物卫生监督专项执法能人机制,每个县市区都要着力培养专业水平高、法律条文精、办案能力强的各专项执法带头人。推行建立辅助官方兽医执法人员队伍,采取签约、聘用等有效形式,指定部分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村级动物防疫员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动物检疫及畜产品安全监管等执法辅助工作。组织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业务培训,结合《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开展执法行为自查整顿和履职情况的检查考核,全面提升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九)大力落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保障。积极参谋建议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协调本级财政,争取将人员经费及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人员培训、畜产品安全检测、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等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加强与计划发展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争取项目投入,强化执法办案、现场快速检测、调查取证工具等仪器设备建设和动物检疫申报点、派出机构、定点屠宰场检疫检验室、公路动物监督检查站、隔离检疫、信息化监管平台、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等基础建设,全面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管理和应对突发重大畜产品安全事件的能力。
四、创新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
(十)加强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基础建设。全面建立畜禽养殖场、动物经纪人、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等管理相对人相关信息电子档案,规范养殖、贩运、屠宰、加工储藏等环节的各项记录,做好溯源的基础工作。学习借鉴外地动物卫生监督网络信息化管理经验,开展动物卫生监督网络信息监管平台建设试点,逐步推行动物检疫电子出证。
(十一)严格信息报送和证章标志管理。各县市区要设立专职信息报送员对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及时进行网上填报,上报的数据要详实可信、准确及时。各地要建立健全购领、发放、使用、存根回收和专人专库等制度,加强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及印章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向省动物检疫证明管理系统报送领用信息。全面规范使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在执法办公场所、交通工具、证件、证书、执法服装、宣传材料、公示栏、监管重点区域等方面要规范张贴、使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宣传展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形象。
(十二)建立风险等级评价机制。对全市范围内的动物养殖、屠宰、经营、运输、加工储藏等相关企业和场所的疫病防控、畜产品安全、公共卫生,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等方面,分析风险构成因子,设定风险系数,测算风险类别,确定风险等级。并依据风险等级制定规范的监督检查程序,确定重点监管内容和监督检查频率,实施风险管理,有效降低动物疫病及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十三)推行诚信责任体系建设。依照法规,明确任务、分解目标、自上而下逐级分类签订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承诺,确保动物监督执法职责到位,任务落实。同时,同管理相对人签订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管理责任书,强化其主体责任意识。推动养殖场、动物经纪人、屠宰场、兽药饲料生产企业签订《守法生产经营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提高守法生产经营意识。
(十四)开展执法办案经验交流。组织召开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年会,结合实践案例开展案卷评析、法律解读和执法办案经验交流,努力做到执法人员办案流程清晰、程序规范、证据完备、法理清晰,提倡敢于办案,善于办案,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对本部门法律法规认知水平和执法工作水平。
五、开展法规宣传,努力营造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谐环境
(十五)重点学习宣传《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修订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执法人员学习例会制度,不断提高法律法规通晓、应用和执行能力。组织开展管理相对人的宣传培训,使其掌握法规的基本内容和最新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和设立宣传咨询点、编写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和畜产品安全知识,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点 第2篇
2011年,我县动物卫生监督及兽药管理工作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畜产品安全为目标,认真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目标、夯实责任、狠抓落实,较好的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实现了全县无重大疫情和畜产品安全事故发生,开创了全县动物卫生监督及兽药管理工作新局面,确保了全县畜牧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现将一年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2011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疫情监测工作得到稳步推进。一年来,我局扎实有效的以开展“瘦肉精” 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强化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措施,确保全县无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安全事故发生。一是我局与局属单位及各镇站签定2011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目标管理责任状;二是进一步完善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方案;三是完善动物防疫、产地检疫包抓责任制,组织得力人员深入镇,进村、入场,开展各项动物卫生监管工作;四是组织各职能单位抽调人员,深入农贸市场、畜牧龙头企业等相关经营、销售、加工与运输环节,开展兽药、饲料、屠宰加工厂(点)、畜产品安全等专项整治活动。五是加强疫情管理。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严密注视疫情动态,消除疫情隐患。做到 “六到五不漏”即:通告到村、责任到人、冷链到底、疫苗到员、台帐到户、标识到畜;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
(二)、产地检疫及监督效果明显。为加强对产地检疫的监管,切实提高产地检疫率,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与各镇站签订了《产地检疫
目标责任状》。为促进产地检疫工作顺利开展,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所与各镇站开展了动物检疫包抓责任联合执法,对资源和人员进行合理调配,成立了领导小组,合理调配得力人员组建3个工作组,分东、南、北三区,深入村组农户实地开展动物产地检疫监督工作,为提高产地检疫工作效率作出了有力保障。全县共计开展产地检疫21.3万头(只、羽),产地检疫率显著提高。
(三)、屠宰检疫及监督成效显著。为切实加强屠宰环节的监管,严防染疫、死因不明畜禽加工、上市,我局从加强驻场检疫人员管理、严格执行监管制度、严格落实检查制度和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入手,加强对全县生猪屠宰场及禽类屠宰加工厂的监管力度。选派理论知识丰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实施驻场检疫和监督;严格执行定点岗位责任监管制度和例行性监督检查制度;加强了对其动物防疫条件标准化建设的审核;与屠宰场鉴定《动物防疫安全责任书》积极组织集中排查活动和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通过严格把关,严格执行凭证、凭标入场,认真做好三证回收及无害化处理工作,从而确保了上市肉品质量。在实际工作中,检疫人员严格执行凭证、凭标入场,同步检疫、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环节,确保上市产品全部检疫合格,全年办理动物卫生案件8期,处理不合格动物4头,销毁不合格肉875公斤,罚款1200元,口头警告肉部动物检疫员5次,有效保障了上市肉品质量。
(四)、饲养场、市场等流通环节监督有序开展。加强规模养殖场进行详细登记备案,认真审查其动物防疫条件,及时了解饲养动物的种类、数量及健康状况,养殖档案的建立情况、动物的免疫情况,出入场检疫情况。针对市场及运输环节这一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的难点,积极
采取巡回监督检查强化流通环节的监管,坚持标本兼治,强化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上市肉品的安全。全年出动执法人员100多人次,检查市场30多次,产品储藏场所5余次。
(五)、畜产品安全监察工作扎实有力。
1、开展兽药、饲料市场专项整治,加强市场监管。为规范兽药、饲料市场秩序,保障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对照涉嫌《非法兽药产品目录》,对全县兽药、饲料经营企业进行拉网式清查。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涉嫌非法兽药产品行为,现有经营企业无禁药物出售,无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一年来,共出动执法宣传车46车次,抽调58人,严格要求,在全县范围内逐户清查,检查养殖场67户,检查兽药经营企业178户,取缔无证经营8户,查获超过保质期等劣质兽药案件11起。为全年无重大畜产品安全事件发生奠定了坚实基础。
2、兽药使用环节监督、确保畜产品安全。一是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充分利用3、15消费者维权日、电视媒体、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增强农民识假辩假的能力及维权意识。二是加强证照管理,建立健全经营档案。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经营档案。认真填写兽药购销记录,进货渠道和销售记录清楚。规范兽用处方药用药登记制度,严禁超范围经营,在指导科学用药的同时,签订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明确使用责任。三是监督指导规模养殖场(户)建立用药记录制度和用料档案,加大对养殖场(户)兽药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加大执法和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直接使用原料药、人用药以及来历不明、标签说明书内容不全的兽药,严查代购代销兽药、与畜禽种苗搭配销售等行为,强化了兽药使用环节
监管,确保了畜产品安全。一年来共检查规模养殖场67个,对其中3家养殖场的防疫台帐、免疫记录进行了整改规范。
二、几点体会
(一)、领导重视是前提。一年来县局领导班子对动物卫生监督及兽药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定期听取汇报,并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推动了工作顺利开展。
(二)、夯实目标是基础。明确目标责任到部门、到单位、到个人,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层层分解任务、人人肩上有担子,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格局,为动物卫生监督及兽药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狠抓落实是关键。工作的有效开展重在于行动,行动的关键重在于抓落实。在动物卫生监督及兽药管理工作中,我们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典型培育和教育引导,充分发动干部主观能动性及聪明才智,激发干部工作热情,凝心聚力,把干部思想统一到深入一线抓落实中去,使工作在一线得到落实,问题在一线得到解决,实效在一线得到体现。形成了九牛爬坡个个出力的抓落实浓厚氛围。
(四)、督促检查是保障。成立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进行工作督促检查,出台并制定了考核奖惩办法;有效的解决了在工作中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没两样的弊病,为确保动物卫生监督及兽药管理工作有力度、有深度、有效果的开展提供了保障。
三、存在的问题
一年来,我们虽在动物卫生监督及兽药管理工作中取得了一点成绩,但与兄弟县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市场监管工作力度还不够,部分镇、村干部对监管工作支持较差,认识不足,认为此项工作是兽医站的事;二是兽药经营企业内部管理不够规范,经营人员守法意识和相关专业水平有待提高;三是执法经费不足,执法手段落后等状况未得到改变,致使监督检查工作不能经常化、制度化;兽药使用环节监管还比较薄弱。
四、2012年工作要点
2012年是“十二五”规划的第二年,也是加快发展现代化畜牧业关键之年,安排和部署好2012年动物卫生监督及兽药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畜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动物防疫、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今年我县动物卫生监督及兽药管理工作工作总体思路:以中、省、市、县农业和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畜牧业健康发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和兽药管理执法为突破口,加强执法队伍培训,强化技术规程(制度)落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管理水平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县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以动物产地检疫、防疫为重点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加强以投入品监管、“瘦肉精”专项整治为切入点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进一步加强以打击销售假劣兽药和使用禁用兽药为抓手的兽药经营和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进一步加强以执法培训
为支撑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素质明显提升;实现县域内无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二)、工作重点
1、突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规章制度,加强宣传,积极动员,为推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营造浓厚的氛围;二是督促并指导各乡镇站严格按农业部《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要求,做到申报点三到位(设备到位、工作到位、人员到位);三是继续实行规模养殖场(户)签约式产地检疫办法,力争签约率达95%以上;四是实行过错追究责任制。严格要求,规范行为,确保动物产地检疫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2、强化动物屠宰检疫工作。继续实行驻屠宰场检疫办法,推进动物屠宰检疫工作有序开展。一是驻场检疫执法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规定,做到公正执法、不徇私情,确保出场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率达到100%;二是严格执行动物屠宰检疫八项制度,规范填写四种文书,认真做好六种表格登记,切实加强动物屠宰检疫档案管理。
3、加强动物调运管理工作。按照《陕西省跨省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程序》和《安康市生猪调运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动物调运审批管理,严格坚持调运前报批、调入报检、观察管理制度,避免因盲目调运动物引发疫情。
4、狠抓畜禽产品监管工作。重点抓好投入品监督管理,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以投入品经营和牲畜养殖企业、牲畜经营加工为切入点,严把“养殖、贩运、销售、屠宰”等环节,扎实推进各个环节整治,维护好畜牧养殖安全和消费安全。
5、深入开展兽药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对《陕西省兽药经营管理规
范实施细则》的宣传培训,在重点区域,重点街道创建示范企业(门店),为全县创建提供样板。二是加强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兽药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经营假劣、抽检不合格兽药和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三是加强对兽药经营企业和养殖大户科学用药,建立健全购销、用药记录的监督检查,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6、全面做好执法管理工作。一是加强行风建设,打造一流队伍。结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建全人员档案,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努力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重点抓好一线行政执法队伍管理,严明纪律、杜绝违法违规操作,继续实施行风建设一票否决制,确保干部职工爱岗敬业、依法行政,主动作为想干事、攻坚克难干实事。二是定期对动物及其产品饲养、生产、经营、运输等环节开展防、检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动物防疫、检疫违法案件。三是进一步规范《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四是建立健全票、证、章使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及时上报业务各类报表。
新的一年,新的起点上,我们坚信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有市动卫所的大力支持,有各乡镇站的紧密配合,我们一定不会辜负大家的期望,恪尽职守、勤奋务实、奋发图强,以坚忍不拔、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开拓动物卫生监督及兽药管理工作新局面,为我县畜牧产业又好又快发展贡献力量。
提高动物检疫监督执法的工作要点 第3篇
1 完善监督执法体系
提高动物检疫监督执法水平, 能够有效的保证动物产品的质量, 也能够保证人民的健康。在动物检疫单位中, 应该建立起完善的监督执法体系。动物制品的安全关系到人民的安全, 而人民的安全是社会能够稳定发展的保证。各个地区的动物检疫单位, 都应该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 科学合理的设置监督执法部门, 强化每一个工作人员的监督执法意识。动物检疫单位要积极的联合诸如卫生部门、工商部门等, 做好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的普及。
2 明确经营者的责任
动物制品的经营者, 是影响动物制品安全的重要因素。科技水平的提高也给了动物饲养多种多样的方法, 有的经营者为了短时间内得到发育成熟的动物, 就会购买激素或者其他药品进行注射, 这些激素在动物死亡后仍然会残存在动物体内, 被购买者使用后, 会产生很大的健康问题。做好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 也要经营者明白自己的责任所在。给经营者普及健康养殖的概念, 严禁在养殖中使用激素, 保证饲养环境的干净整洁, 做好动物的健康保障工作。如果在生产中出现问题产品, 监督执法工作人员应该禁止这些产品走向市场。
3 提高监督执法队伍的素质水平
监督执法人员是工作中的中流砥柱, 一些素质较低的工作人员, 对于养殖户的非法行为, 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造成不健康的动物制品流向市场。所以, 要对工作人员进行知识和法律方面的培训, 提高整体素质水平, 更好的进行监督执法工作。
4 结束语
动物防疫工作的难点和要点分析 第4篇
关键词:动物防疫工作;难点;要点;分析
中图分类号:S85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4)10-0078-01
现阶段动物的防疫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但是,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难题,所以在工作中要把握其要点。为了促进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笔者对动物防疫工作中的难点与要点进行了简要分析,为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提供参考。
1 防疫工作中的难点分析
1.1 动物疫病存在较大的传播风险
①不断增加的动物疫病的种类,不断的出现新发病,增多了传播的途径。②一些大型动物疫病病源变异,增强了毒力。③随着全球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动物产品与动物的市场交易量和商贸流通不断提升,范围不断扩大,疫病来源复杂。
1.2 动物疫病的防控难度提升
①农村畜禽养殖通常是散养,防疫条件差、饲养的水平不高,加之防疫意识不强,不配合、不支持防疫工作,低价出售病死动物和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的情况还经常发生。②周边国家的口蹄疫、疯牛病、禽流感等动物疫情经常出现,疫情防控形式比较严峻。
1.3 基层免疫工作难落实
免疫与千家万户都有联系,工作量极大,特别是一些重大疫情的免疫。由于一些养殖户采用放养的方式,加之没有充分的认识免疫工作,尽管工作人员提前通知,但是到现场工作时,放禽出笼的现象还时常发生,这样加大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难度,加之频繁的异动,要将防疫工作落实好难度较大。
2 防疫工作中的要点分析
2.1 强化动物防疫工作中的领导意识,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一定要充分重视动物防疫工作,将防疫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和规范性提升上来,不断提升防疫工作的水平,对动物防疫工作从领导上进行强化。对新形势下的动物防疫工作进行不断的适应,对疫苗的运送、保存和应用等程序上要不断的进行规范。
2.2 强化动物防疫工作的检测、诊断和监测工作
对流行疾病的调查予以强化,充分发挥防疫控制机构的作用,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科学的信息依据,把它当做动物防疫工作的核心。对动物防疫从体制及机制上进行完善,明确任务与责任,此外,在流行病检验报告的工作上要做到位,不断完善基层防疫站的建设。
2.3 完善防疫工作体系
专业防疫人员、宣传员、治疗员和报告员是动物防疫工作队伍中的主要成员,在防疫人员队伍的建设上要不断进行强化,对动物防疫员的工作体系也要不断进行完善。将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效提升上来,由政府来承担其工资,在管理上由动物监督机构统一进行。对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要定期进行检验。
2.4 强化动物卫生监督力量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点 第5篇
2011年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业务部门的紧密配合下,调动全所执法人员的积极性,齐心协力,努力工作,依据‘动物防疫法’和赤峰市关于做好‘瘦肉精’专项整治的通知精神,我单位按照上级领导要求,精心安排部署,狠抓落实,对全县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查监督,严厉打击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违法行为,通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圆满的完成了2011年动物食品安全工作,现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全所人员明确分工,每个执法人员定岗定责,并签订责任书,为把动物食品安全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步骤,有成效的开展,成立由分管局长及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各镇组成的畜产品安全及;‘瘦肉精’整治领导小组,使动物产品安全工作有组织按步骤积极开展工作。二,加大宣传力度
宣传工作十分重要,我们采取边检查,边宣传,边处理的方式进行工作,2011年印发‘动物防疫法’和畜产品安知识告知书,以及农业部6号,7号部令3万余份,出动宣传车500多台【次】,印制‘畜产品安全及瘦肉精’整治宣传单2000份,对全县集贸市场,饲养厂,屠宰厂,兽药经营门市进行重点宣传,通过宣传,增强了消费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三,工作完成情况
【一】,产地检疫,其中;猪11337 口,牛2828 头,羊59387只,禽6497羽,马 117匹,【二】屠宰检疫,其中;猪 10456口,牛羊6489头只,禽9990羽,【三】无害化处理;猪57 口,【四】瘦肉精检测;猪459 口,羊 牛 200头只。
【五】查处违法案件;2011年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和‘兽药管理条例’案件4起,立案4起,结案率 100%。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现状 第6篇
一、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现状
(一)检疫工作已基本实现了运输检疫向产地检疫、市场检疫向屠宰检疫的根本性改变。
全州设立了128个产地检疫报检点,对出栏的动物进行产地检疫,屠宰畜实现了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疫工作的到位率和准确率大幅提升。
按照农业部的规定,西部地区,每个乡镇要建设2-3个动物报检点。我州目前乡镇数量为86个,应建设动物报检点为172-258个动物检疫报检点。
(二)定点屠宰检疫相对规范,农村散宰检疫有待改善。
我州43个动物定点屠宰达到了集中屠宰、同步检疫等农业部相关屠宰程序要求。
农村个别偏僻村落存在无定点屠宰场所,离城镇距离远,存在不规范屠宰情况(极少数)。
我州个别定点屠宰场设立的无害化处理设施不达标,应加强监督监管,促使定点屠宰场负责人建设标准化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动物产地检疫率比前几年有明显提高,达到了90﹪左右。
目前,禽类分散饲养有一定的比例,由于规模不等,数量不一,分布过散,出栏时间不统一,报检率普遍不高,一定程度影响了产地检疫。
我州上市及流通领域的猪、牛、羊、马等动物产地检疫率达到99.9%,散养鸽、鸡等禽类的产地检疫率一直影响着动物产地检疫的总体水准。
(四)逐步实现了动物卫生监督联合执法。
根据州食安办文件要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节假日联合公安、工商、卫生监督等部门开展了联合大检查。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目的:
一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
二是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
三是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实施检疫的法定主体:
《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这两条明确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此规定确立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唯一的检疫执法主体。动物实施检疫的法定范围: 《动物防疫法》第三条明确了动物的种类和动物产品的类别。
动物包括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动物产品包括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一)检疫申报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臵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检疫申报点产地检疫程序
①货主申报----②审查申报材料----③受理----④检疫人员到场、户、点实施检疫----⑤查验临床健康、耳标、免疫档案等----⑥实施现场检疫----⑦合 格---⑧监督消毒,出证。在这程序中不受理则说明原因。检疫不合格则无害化处理。
(二)产地检疫 动物产地检疫的概念
—是指动物及其产品在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官方兽医所进行的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的检疫。
2014年1月至截至目前,全州共产地检疫畜禽 172.7 万头(只),其中生猪11.5万头、牛2.4万头、羊44.5 万只、禽114.3万只,其它动物0.0682万只。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产地检疫程序:
(1)报检:动物产地检疫实行报检制,动物在出售或调出产地前,畜主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前报检。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种用、乳用或役用动物提前15天,因特殊需要出售、调运或携带的动物可随报随检。官方兽医接到报检,对动物实施临栏检疫。
(2)查验相关证明进行疫情调查
了解当地疫情,确定动物饲养地是否非疫区。查看免疫档案,查验畜禽标识。检查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必须强制预防接种的项目(口蹄疫、禽流感、鸡新城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动物必须在免疫有效期内。
(3)临床检查
对动物实施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
(4)检疫后处理
经检疫不合格的不予出证,发现动物传染病时,隔离动物,并立即县畜牧兽医局报告。按照国标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对患病动物实施生物安全处理。对污染场地、用具实行严格消毒。
检疫合格即被检动物来自非疫区、临床检疫健康、免疫在有效期内、规定的实验室检验项目结果为阴性的,由官方兽医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三)屠宰检疫 动物屠宰检疫的概念:
动物屠宰检疫是指对被宰动物所进行的宰前检疫和在屠宰过程中所进行的同步检疫。其中,宰前检疫是对待宰动物进行活体检查;屠宰的同步检疫是在屠宰过程中,对其胴体、头、蹄、脏器、淋巴结、油脂及其他应检疫部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施的检疫。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014年1月至截止目前共屠宰检疫畜禽232.1万头(只),其中生猪 11.3万头、牛羊30.04万头(只)、禽 190.8万只,其它动物0.0052万只。
屠宰检疫程序:
一、宰前检疫
屠宰畜禽由产地运到屠宰厂(场)后的宰前检疫,一般分为三个步骤:
1、入场检查。畜禽到达屠宰点后,在卸车前,由官方兽医实施检查和监督。
(1)查验收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核对畜禽种类、数量,检疫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出证机关是否合法、是否有官方兽医签字。
(2)核对猪、牛、羊等动物是否佩带畜禽标识。
(3)向户主询问运输过程,了解运输途中病畜禽健康情况。(4)对运载的畜禽作群体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初步检验,确认无重要传染病的前提下卸车,发现可疑畜禽及时做好标识并赶入隔离圈,进行详细的个体临床检查,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查,确认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5)对运载工具清洗、消毒后准予出厂。
2、待宰检查。对不同货主、不同产地畜禽要分圈存放,在留养待宰期间尚需随时进行临床观察,发现可疑,转送隔离圈,进一步检查。
3、宰前复检。在正式屠宰前再做一次以群体检查为主的健康检查,经过检查,认为健康合格者,准予屠宰。
二、宰后检疫程序
1、动物屠宰后应在适宜的光照条件下进行同步检疫。
2、内脏检疫。重点检疫有无猪瘟、猪丹毒、猪副伤寒、口蹄疫、炭疽、结核、弓形虫等疫病的典型病变。开膛后,立即对肠系膜淋巴结、脾脏进行检查,内脏摘除后,依次检查肺脏、心脏、肝脏、胃肠等。
3、胴体检疫。重点检查有无猪瘟、猪肺商、炭疽病、猪丹毒、链球菌、胸膜肺炎、结核、旋毛虫、囊尾蚴、住肉孢子虫、钩端螺旋体等疫病。
4、摘除畜禽标识。读取畜禽标识信息,摘除畜禽标识并回收,检疫不合格的凭畜禽标识编码追溯疫源。
5、复检。上述检疫流程结束后,官方兽医对检疫情况进行复检,综合判定检疫结果,并监督检查甲状腺、肾上腺和异常淋巴结的摘除情况,填写宰后检疫记录,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四)运输检疫
跨省、自治区、自治州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自治州引进非乳用、种用动物,货主应当填写《跨省引进非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州、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符合下列条件的,准许引进:
(一)输出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的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三)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
(四)输出的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非乳用种用)动物应当在《跨省引进乳用种用(非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期内运输。逾期引进的,货主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014年1月至截至目前,全州疆外引进非种用备案羊5.6万只、牛6970头、猪1725口,动物产品803吨。处理动物卫生案件375件,总计罚没款84.70万元。
三、存在的问题
(一)设施设备不全,手段落后是制约检疫工作进一步提升的关键因素。
目前基层检疫人员基本上是靠着“一支体温计、一把检疫刀”进行一般性的常规检查,准确程度相对较差,而且只能检出常见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对潜伏期的疫病则难以发现。
(二)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不足,执法人员数量少,责任重,存在超负荷工作现象。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知识 第7篇
一、单项选择题
1.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到达时效最长不超过()天。A.1 B.3 C.5 D.7 答案:C(知识点:《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农医发[2010]44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到达时效:最长不得超过5天。)
2.出现下列哪种情况时,不得开具检疫合格证明。()A.被检动物在非疫区 B.检查健康
C.有免疫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D.实验室病原检测结果为阳性
答案:D(知识点:《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14条。)
3.下列哪种动物可以感染细小病毒病。()A.牛 B.马 C.猪 D.禽
答案:C
4.下列哪些动物产地检疫时不适用于《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A.牛 B.羊 C.马 D.鹿
答案:C(知识点:《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检疫范围 牛、羊、鹿、骆驼。)5.对不同启运地同一运载工具混装运输的动物,应由()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A.相应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B.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C.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D.输入地乡镇兽医站
答案:A 6.()主要用于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受理通知。A.检疫申报受理单 B.检疫处理通知单 C.检疫申报单 D.无害出处理通知单
答案:A 7.临床检查发现生猪出现高热,呼吸困难,继而哮喘,口鼻流出泡沫或清液;颈下咽喉部急性肿大、变红、高热、坚硬;腹侧、耳根、四肢内侧皮肤出现红斑,指压褪色,可怀疑感染下列哪种传染病。()
A.猪肺疫 B.猪丹毒 C.猪瘟 D.高致病性猪蓝耳
答案:A(知识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4.3.2.5。)
8.临床检查时,发现生猪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可怀疑感染下列哪种传染病。()
A.猪肺疫 B.猪丹毒 C.猪瘟 D.口蹄疫
答案:D(知识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4.3.2.1。)
9.临床检查时,发现禽只突然死亡、死亡率高;病禽极度沉郁,头部和眼睑部水肿,鸡冠发绀、脚鳞出血和神经紊乱;鸭鹅等水禽出现明显神经症状、腹泻,角膜炎、甚至失明,可怀疑为感染下列()传染病。
A.高致病性禽流感 B.新城疫
C.马立克氏病 D.传染性法氏囊病
答案:A(知识点:《家禽产地检疫规程4.3.2.1。)
10.在家禽产地检疫查验资料环节,官方兽医查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并要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在()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A.3 B.6 C.9 D.12 答案:B(知识点:《家禽产地检疫规程》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禽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1.一批拟出栏的肉鸭,产地检疫时需要检疫下列哪种疫病。()A.新城疫 B.鸭瘟 C.马立克 D.传染性法氏囊
答案:B(知识点:《家禽产地检疫规程》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
12.对生猪进行临床检查时,出现高热稽留,呕吐,结膜发红;粪便干硬呈粟状,附有黏液,后期出现下痢;皮肤有红斑、疹块,指压褪色,可怀疑感染()。
A.猪丹毒 B.猪肺疫 C.猪瘟 D.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答案:A(知识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4.3.2.4。)
13.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规定,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至少保存()。
A.6个月 B.12个月 C.24个月 D.36个月
答案:B(知识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14.一批种公山羊拟调出产地,实施检疫时发现其睾丸肿大,阴茎红肿,关节有炎症,可怀疑其感染哪种疫病。()
A、口蹄疫 B、结核病 C、布鲁氏病 D、炭疽
答案:C
15.急性猪肺疫又称“锁喉风”,其特征性病变是()。A.纤维素性肺炎 B.坏死性肠炎 C.脾肿大,边缘梗死 D.坏死性肝炎
答案:A 16.“虎斑心”是()的特征性病变。
A.猪伪狂犬 B.牛结核 C.猪口蹄疫 D.猪丹毒
答案:C 17.猪出现高热;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可怀疑感染哪种传染病?()
A、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B、猪肺疫 C、猪丹毒 D、口蹄疫
答案:A(知识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4.3.2.3。)
18.官方兽医实施蜜蜂检疫时,蜂群检查按照至少()的比例抽查蜂箱。A.1% B.3%(不少于3箱)C.5%(不少于5箱)D.10% 答案:C(知识点:《蜜蜂检疫规程》抽样检查,按照至少5%(不少于5箱)的比例抽查蜂箱。)
19.官方兽医拟对检疫合格的蜜蜂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到达时效为()天。
A.7天 B.15天 C.3个月 D.6个月
答案:D(知识点:《蜜蜂检疫规程》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20.经检查发现美洲幼虫腐臭病、欧州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的蜜蜂时,禁止外出流动放蜂,货主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临床症状消失()后,无新发病例方可再次申报检疫。
A.14天 B.21天 C.1周 D.1天 答案:C(知识点:《蜜蜂检疫规程》。)
21.老李拟出售犬12条,需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后申报检疫。A.7天 B.15天 C.21天 D.3个月
答案:C(知识点:《犬产地检疫规程》申报受理要求。)
22.产地检疫犬只时,发现犬出现行为反常,易怒,有攻击性,狂躁不安,流涎症状时,可怀疑感染()。
A.布病 B.犬瘟热 C.狂犬病 D.犬细小病毒病
答案:C(知识点:《犬产地检疫规程》4.3.2.1。)
23.产地检疫犬只时,发现犬出现眼鼻浓性分泌物,脚垫粗糙增厚,四肢有节律性抽搐等症状时,可怀疑感染()。
A.布病 B.犬瘟热 C.狂犬病 D.犬细小病毒病
答案:B(知识点:《犬产地检疫规程》4.3.2.4出现眼鼻脓性分泌物,脚垫粗糙增厚,四肢或全身有节律性的抽搐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瘟热。有的出现发热,眼周红肿,打喷嚏,咳嗽,呕吐,腹泻,食欲不振,精神沉郁等症状。)
24.产地检疫犬只时,发现犬出现呕吐,腹泻,粪便呈咖啡色或番茄酱色样血便,带有特殊的腥臭味等症状时,可怀疑感染()。
A.布病 B.犬瘟热 C.狂犬病 D.犬细小病毒病
答案:D(知识点:《犬产地检疫规程》4.3.2.5。)
25.产地检疫犬只时,发现犬出现鼻子(鼻口部)粗糙干裂、结节或脓疱疹,皮肤黏膜溃疡,淋巴结肿大等症状时,可怀疑感染()。
A.利什曼病 B.犬瘟热 C.布病 D.犬细小病毒病
答案:A(知识点:《犬产地检疫规程》 4.3.2.7。)
26.猫出现呕吐,体温升高,不食,腹泻,粪便为水样、黏液性或带血,眼鼻有脓性分泌物等症状的,可怀疑感染()。
A、利什曼病 B、猫泛白细胞减少症 C、布病 D、细小病毒病
答案:B(知识点:《猫产地检疫规程》4.3.2.2。)
27.下列哪种病不是兔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A.兔瘟 B.野兔热 C.布病 D.兔球虫病
答案:C(知识点:《兔产地检疫规程》检疫对象 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兔黏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28.兔出现体温升高至41℃以上,全身性出血,鼻孔中流出泡沫状血液等症状的,可怀疑感染()。
A.兔瘟 B.野兔热 C.布病 D.兔球虫病
答案:A(知识点:《兔产地检疫规程》4.3.2。)29.产地检疫兔时,发现兔出现腹泻,有时腹泻与便秘交替出现,尿频或常呈排尿姿势,后肢和肛门周围被粪便污染,腹围增大,肝区触诊疼痛等症状的,可怀疑感染()。
A、兔瘟 B、野兔热 C、布病 D、兔球虫病
答案:D(知识点:《兔产地检疫规程》4.3.2.4出现食欲减退或废绝,精神沉郁,动作迟缓,伏卧不动,眼、鼻分泌物增多,眼结膜苍白或黄染,唾液分泌增多,口腔周围被毛潮湿,腹泻或腹泻与便秘交替出现,尿频或常呈排尿姿势,后肢和肛门周围被粪便污染,腹围增大,肝区触诊疼痛,后期出现神经症状,极度衰竭死亡的,怀疑感染兔球虫病。)
30.实施动物检疫行为的主体是()。A.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B.兽医主管部门 C.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D.乡镇畜牧兽医站
答案:C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负责。
A.检疫结论 B.货主 C.检疫证明 D.消费者
答案:A 32.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处理,处理费用由()承担。
A.货主 B.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C.处理人员 D.当地政府
答案:A 3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罚款。
A.五万元以下 B.一万元以下
C.三千元以下 D.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答案:D(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34.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罚款。
A.百分之十以下 B.百分之五十至一倍 C.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D.两倍
答案:C(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35.《动物检疫证明》中的数量必须用()填写。A.阿拉伯数字 B.英文 C.大写汉字
答案:C(知识点:《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壹佰羽。)
36.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检疫合格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A.兽医主管部门 B.野生动物保护部门 C.林业部门 D.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答案:D(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37.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罚款。
A.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B.一万元以下
C.三千元以下 D.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答案:A(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38.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A.输出地 B.输入地 C.运输途中 D.原产地
答案:B(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
39.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在到达目的地后,应在()内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A.12小时 B.24小时 C.48小时 D.72小时
答案:B(知识点:《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三条 输入本市的非屠宰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40.市外输入本市的种用、乳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按照规定进行(),并在此期间对隔离的动物进行规定疫病的检测。
A.隔离饲养 B.消毒 C.健康检查 D.隔离检疫
答案:D(知识点:《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三条。)
41.出现下列哪种情况时,官方兽医不得出具检疫证明()。A.被检动物在非疫区 B.临床检查健康
C.有免疫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D.实验室病原检测结果为阳性
答案:D 42.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A.检疫标志 B.检疫证明 C.品种证明 D.健康证明 答案:B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A.检疫员 B.监督员 C.官方兽医 D.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答案:D(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44.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A.1 B.3 C.5 D.9 答案:B(知识点:《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多项选择题
1.下例哪些是可以在省内使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B.《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C.《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D.《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
答案:BD 2.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时,产品名称栏填写正确的有()。A.猪肉 B.骨 C.皮 D.羊毛
答案:AD(知识点:《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农医发[2010]44号)。)
3.产地检疫中进行群体检查时包括()。A.静态检查 B.体温检查 C.动态检查 D.饮食检查
答案:ACD(知识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4.3.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省内调运商品猪,产地检疫时必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A.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B.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C.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D.临床检查健康 答案:ABCD(知识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检疫合格标准。)
5.下列哪些疫病属于牛的产地检疫对象。()A.口蹄疫 B.布鲁氏病 C.牛结核病 D.炭疽 E.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F.牛瘟
答案:ABCDE(知识点:《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检疫对象 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6.一批拟出栏的商品鸡,产地检疫时需要检疫下列哪些疫病。()A.新城疫 B.鸭瘟 C.马立克 D.禽痘
答案:ACD(知识点:《家禽产地检疫规程》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
7.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规定,下列哪些疫病属于生猪产地检疫对象。()
A.口蹄疫、猪瘟 B.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肺疫 C.猪细小病毒、猪伪狂犬 D.猪丹毒、炭疽
答案:ABD知识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8.生猪感染猪瘟后,可能表现出下列哪些临床症状。()A.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 B.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
C.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
D.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
答案:ABCD(知识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4.3.2.2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
9.下列哪些是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A.申报检疫 B.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C.消毒处理 D.临床检查 E.实验室检测
答案:ABDE(知识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
10.下列哪些疫病属于绵羊的产地检疫对象。()A.口蹄疫 B.布鲁氏病 C.绵羊痘 D.炭疽 E.小反刍兽疫 F.羊结核病
答案:ABCDE(知识点:《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检疫对象。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炭疽。)
11.奶牛感染结核病,可能表现出下列哪些症状。()A.渐进性消瘦 B.咳嗽 C.顽固性腹泻,粪中混有黏液状脓汁 D.乳房淋巴结肿大
答案:ABCD(知识点:《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4.3.2.3 出现渐进性消瘦,咳嗽,个别可见顽固性腹泻,粪中混有黏液状脓汁;奶牛偶见乳房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结核病。)
12.下列哪些传染病可引起出现母猪繁殖性障碍症状。()A.猪细小病毒病 B.猪繁殖障碍与呼吸综合征 C.猪支原体肺炎 D.猪伪狂犬病
答案:ABD
13.下列哪些是马属动物产地检疫对象。()A.马传染性贫血病 B.马流行性感冒 C.马鼻疽 D.马鼻腔肺炎
答案:ABCD(知识点:《马产地检疫规程》检疫对象 马传染性贫血病、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鼻腔肺炎。)
14.官方兽医对报检的蜜蜂须检疫下列哪些病。()A.美洲幼虫腐臭病 B.欧州幼虫腐臭病 C.蜜蜂孢子虫病 D.白垩病 E.蜂螨病
答案:ABCDE(知识点:《蜜蜂检疫规程》检疫对象 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蜂螨病。)
15.张某拟从A县运输兔子54只至B县,官方兽医须检疫下例哪些病。()A.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B.兔黏液瘤病 C.野兔热 D.兔球虫病
答案:ABCD(知识点:《兔产地检疫规程》检疫对象 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兔黏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16.李某拟出售鹿100只,官方兽医须检疫下例哪些病。()A.口蹄疫 B.布鲁氏病 C.结核病 D.炭疽
答案:ABC(知识点:《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鹿: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17.杨某拟出售骆驼22峰,官方兽医须检疫哪些病。()A.口蹄疫 B.布鲁氏病 C.结核病 D.炭疽
答案:ABC(知识点:《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骆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18.下列场所中,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有()。A.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 B.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 C.动物隔离场所
D.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答案:BCD 19.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应当重新申报检疫。动物产品符合下列哪些条件,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A.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B.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 C.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
D.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答案:ABCD(知识点:《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
(三)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
(四)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20.运载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A.熏蒸 B.清洗 C.检查 D.消毒
答案:BD(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四条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2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目的是()。A.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 B.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 C.促进养殖业发展 D.保护人体健康 E.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答案:ABCDE(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2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下列属于动物产品的有()。A.生猪皮 B.羊精液 C.牛胚胎 D.猪腊肉
答案:ABC(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23.赵某因伪造检疫证明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一举查获,其已获得违法收入五千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的措施有()。
A.收缴检疫证明 B.没收违法所得 C.罚款三万元 D.罚款十万元
答案:ABC(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4.产地检疫合格的条件()。
A.被检动物来自非疫区 B.临床检查健康 C.免疫在有效期内 D.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答案:ABCD
25.根据农业部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实验室检测要求,跨省调运种猪时,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病种包括()。
A.猪瘟 B.口蹄疫 C.高致病性蓝耳病 D.布鲁氏菌病 E.猪圆环病毒病
答案:ABCDE(知识点:《农业部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3.4.2实验室检测疫病种类 种猪: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
26.根据农业部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实验室检测要求,跨省调运奶牛时,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病种包括()。
A.口蹄疫 B.布鲁氏菌病 C.牛结核病 D.牛传染性鼻气管炎 E.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
答案:ABCDE(知识点:《农业部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3.4.2实验室检测疫病种类 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
27.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可以对动物、动物产品采取()措施。A.采样 B.留验 C.封锁 D.抽检
答案:ABD(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三、判断题
1.同车启运,需要分销到不同目的地的动物产品,可按不同目的地出具多张相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答案:对
2.对同一货主、同一种类、同一启运地、同一目的地、同一运载工具的动物,出具一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答案:对
3.检疫滚筒印章和检疫粘贴标志都属于动物检疫标志。()
答案:对(知识点:《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农医发[2010]44号)原文:动物检疫标志分为检疫滚筒印章和检疫粘贴标两种。)
4.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时,牲畜耳标号只需要填写后3位,另附纸填写,无需盖检疫专用章。()
答案:错(知识点:《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农医发[2010]44号)原文 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顺序号的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5.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中的目的地必须填到具体的交易市场或超市。()
答案:错(知识点:《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农医发[2010]44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中的目的地填写到达地的市、县名。)
6.动物检疫证章标志涂改无效。()
答案:对(知识点:《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农医发[2010]44号)。)
7.《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用于跨省境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答案:错(知识点:《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农医发[2010]44号)。)
8.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实行“三专一机”管理,即专人、专帐、专库和微机化管理。()
答案:对
9.动物检疫证章标志进出库专用台帐和销毁处理记录应长期保存。()答案:对
10.动物检疫证章标志是动物检疫结果的法定凭据。()
答案:对
11.动物检疫标志是动物检疫证明的延续和补充,须同时配套使用检疫证明方为有效。()
答案:对
12.生猪产地检疫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答案:对(知识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13.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目的地。()
答案:对(知识点:《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农医发[2010]44号)。)
14.生猪产地检疫对象有5种疫病。()
答案:错(知识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15.实施现场检疫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前,货主不具备消毒条件的,检疫人员可代为消毒。()
答案:对
16.某鸭场拟出栏鸭子100只,产地检疫时必须检疫是否感染新城疫。()
答案:错
17.跨县级区域转地放养蜜蜂时,货主应在蜜蜂到达驻地12小时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答案:错(知识点:《蜜蜂检疫规程》 跨县级区域转地放养蜜蜂时,货主应在蜜蜂到达驻地24小时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18.蜜蜂检疫对象包括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白恶病、蜂螨病。()
答案:对(知识点:《蜜蜂检疫规程》检疫对象 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白恶病、蜂螨病。)
19.产地检疫临床检查对怀疑患有兔瘟和兔球虫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检测。()
答案:对(知识点:《兔产地检疫规程》4.4.1 临床检查对怀疑患有兔瘟和兔球虫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检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动物,不包括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答案:错(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21.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答案:对(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22.兴办动物饲养场所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答案:错(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3.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答案:对(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24.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在到达目的地后,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答案:对(知识点:《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三条 输入本市的非屠宰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2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答案:对(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26.禁止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
答案:对(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27.动物饲养场所应在入场处设立车辆及人员消毒场地,并配备相应清洗、消毒设备。()
答案:对(知识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章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28.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符合补检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补检,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答案:对(知识点:《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补检,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29.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在编在职人员都能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答案:错(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四、简答题
1.问:请详细叙述生猪产地检疫结果的处理。
答案:
一、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临床检查发现患有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二)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三)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三、生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2.问:简述规模养殖场的生猪(非种用)产地检疫合格标准。答案:
(一)规定的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合格。
(二)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三)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四)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五)临床检查健康。
3.出售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多少时间申报检疫? 答案:出售、运输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乳用、种用动物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提前15天申报检疫。
4.动物检疫需进行实验室检测时,哪些实验室可以进行检测?
答案:检疫规程明确规定: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
5.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动物检疫审批手续?
答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合法取得检疫证明。
(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
6.简述动物产地检疫程序?
答案:(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货主的申报检疫;(2)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并进行临床检查,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测;(3)官方兽医对于检疫合格的动物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进行相应处理。(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申报检疫及检疫的各项记录。
7.如何理解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
答案:是指行为人将合法获得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达到逃避检疫或强制免疫的目的,这是扰乱动物防疫秩序的违法行为。
8.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该如何处理处罚销售动物未附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
答案:销售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点 第8篇
1审核屠宰厂 (场) 的防疫条件
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 定点屠宰厂 (场) 应当符合的动物防疫条件是: (1) 场所的位置应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规定标准; (2) 生产区封闭隔离, 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 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 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 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 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经审查合格的, 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 限期整改。对拒不改进, 无证经营者, 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予以行政处罚。
2明确对定点屠宰厂 (场) 的监督内容
我市已进驻定点屠宰厂, 实行24h全程跟班监督, 监督内容包括:
2.1依据《动物防疫法》代表国家对动物屠宰厂遵守与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
2.2负责收缴、查验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运输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查验免疫耳标佩带情况, 回收免疫耳标。
2.3监督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做防疫消毒和其它无害化处理。
2.4发现疫情, 及时按规定逐级上报, 并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疫措施, 包括追查疫源, 指导消毒等。
2.5监督、检查厂内屠宰检疫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2.6检查产品检疫 (验) 证明的使用情况。
3制定屠宰厂的防疫消毒制度
对定点屠宰厂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是全厂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市对各定点屠宰厂制定了如下的消毒制度:
3.1待宰圈、屠宰车间出入口要设置消毒槽 (垫) ;3.2待宰圈每日清扫、消毒一次;
3.3每日屠宰结束, 对车间场地、用具进行洗刷消毒1次;
3.4批发肉类滑道、挂钩、肉品交易大厅每天消毒1次;
3.5病害肉处理间, 每批次进行1次清洁消毒;3.6冷库每月消毒1次;
3.7驻厂监督员对以上各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规范对定点屠宰厂的监督程序
4.1动物入厂监督
动物入厂, 监督员向货主索要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或运输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查验动物是否佩带免疫耳标及动物健康状况。对手续齐全, 证物相符者, 收缴检疫证明, 允许入厂;对无检疫证明或未佩带免疫耳标或检疫证明不合格 (证物不符或过期) 者, 不得入厂, 要求送原产地按规定免疫、检疫。如发现运输途中死亡或病弱动物, 排除恶性传染性因素后, 死亡及病弱动物分别送化制间和急宰间处理。发现确诊为患有恶性传染病的动物时, 依法限定车辆移动, 指导厂方将患病动物采取不放血扑杀后, 迅速用不漏水容器运至无害化处理间, 同群动物送急宰间急宰并高温处理, 污染场地、工具、人员衣物彻底消毒, 同时上报疫情。
4.2宰前检疫程序监督
动物卸车后, 对车辆由消毒员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并填写消毒记录;对卸下的动物由检疫员按宰前检疫操作规程进行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 检疫合格者入待宰圈, 签发准宰通知单。如发现可疑患病动物, 暂存隔离圈, 做进一步诊断。
对隔离圈的动物经进一步检查, 确诊为无碍肉品卫生的一般传染病而有死亡危险时, 由检疫员开急宰通知单, 送急宰间急宰, 急宰后按规定检疫。
宰前检疫发现有患恶性传染病的动物, 禁止屠宰, 采取不放血方法扑杀。同群动物送急宰间急宰后, 高温处理。并封锁现场, 对污染场地、工具、人员衣物彻底消毒。同时向上级监督机构报告疫情。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解除封锁。
4.3宰后检验程序监督
监督动物检疫员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检疫程序、方法、标准进行宰后检验, 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是否加盖验讫标记和出具动物产品检疫 (验) 证明。4.4染疫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督
宰后检验判定需无害化处理的肉尸及产品, 由检疫员当场扣留, 填写病害肉报告单和病害肉处理通知单, 经监督员签字后, 送无害化处理间, 根据国标 (GB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处理, 同时做好场地、用具、人员的消毒工作。
每日屠宰完毕, 监督员要填写驻厂 (场) 监督记录, 统计入厂动物数量, 屠宰数, 检疫出病害动物数及疫病种类, 每月形成报表交监督所。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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