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控机制范文
调控机制范文(精选12篇)
调控机制 第1篇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
山地麻蜥,均采自北京郊区,共用68只,体长38~60mm。
1.2 实验方法
将68只蜥蜴分为2组。1组:对蜥蜴尾部只损伤不折断尾,受伤处不作任何处理(53只),其中:(1)原生尾损伤实验34只(尾长66~102mm),包括损伤至皮肤肌肉断裂11只,损伤至皮肤肌肉椎骨断裂,割断脊髓13只,既损伤至皮肤肌肉断裂,同时又断尾3只,既损伤至皮肤肌肉椎骨断裂、割断脊髓,同时又断尾7只;(2)再生尾损伤实验19只,包括再生尾处在生长早期(再生部分长4~11mm)损伤至肌肉断裂的9只,再生尾生长停止后(再生部分长11~52mm)损伤至皮肤肌肉断裂的4只;既损伤至皮肤肌肉断裂又断尾的6只。2组:对蜥蜴尾部损伤不折断尾,受伤伤口内塞入纱布团或棉团,阻止受伤尾前后组织正常愈合接触(15只)。其中:(1)12只原生尾部损伤伤口内塞入纱布团实验,包括损伤至皮肤肌肉断裂的4只,损伤至皮肤肌肉椎骨断裂割断脊髓的2只,既损伤至皮肤肌肉断裂,或割脊髓,又断尾的6只;(2)再生尾受伤伤口内塞入棉团实验3只(再生部分5~7mm均处在生长早期)。
2 结果
2.1 受伤部位伤口不作任何处理的再生情况
53条尾部受伤不断尾处均是愈合伤口,不管受伤于皮肤肌肉或椎骨脊髓,伤口修复后即停止再生,受伤愈合时间为3~45d(见表1)。在原生尾上既受伤,同时又断尾时,其断尾处均能长出再生尾,其再生尾长度为4~19mm(表1)。再生尾既受伤又断尾时,其断尾处也能第二次长出再生芽基或再生尾,第二次再生尾最长可达19mm(表1)。
2.2 受伤伤口塞入纱布团或棉团后,受伤部位再生情况
15条蜥蜴伤尾的伤口内塞入纱布团或棉团,经过7~42d脱掉,伤部愈合(表2)。在12条原生尾中,伤部前后肌肉愈合者2条,伤部平整;伤部前后肌肉各自愈合,其中间形成凹陷者8条;在这8条蜥蜴尾中有4条尾从凹陷的伤处(已愈合)长出侧芽或侧尾,其长2.5~11mm(表2);另4条伤部凹陷处,经修复长平。最后2条尾从受伤处断去长出再生尾,其长11.5~14mm(表2)。在3条再生尾中,有2条伤部前后肌肉各自愈合,伤尾并斜向一侧,其再生尾均从伤处再次长出再生尾,其长9~17mm(表2)。另一条再生尾伤部前后肌肉愈合在一起,使伤口长平,但无第二次再生尾长出,其再生尾增长到9mm时,表面鳞化停止生长(表2)。
2.3 受伤再生芽基形成及生长过程
原生尾受伤愈合后在愈合凹陷处的前部皮肤内向后长出侧芽基1~2mm(表2),所需时间在愈合后的5~16d。侧芽基经过15~45d再生出2.5~11mm长的侧尾或侧芽(表2),其中早期生长11~13d,芽基增长2~8mm,后期生长0~15d,芽基增长0~1mm,侧尾(芽)表面鳞化后生长停止。再生尾受伤愈合后,在5~6d内从伤处前断面向后再次长出再生芽基与原再生尾一并生长,经过33~35d生长出二次再生尾长9~17mm(表2),其中早期生长25~27d,芽基增长6~14mm,后期生长6~10d,芽基增长2mm,二次再生尾表面鳞化后生长停止。
注:原生尾受伤部位和断尾部位均从肛孔后测量,再生尾受伤,断尾部则从尾与再生尾交接处。
注:原生尾受伤,断尾部位均从肛孔后测量长度,再生尾从原尾与再生尾交接处量测量。
3 讨论
3.1 再生规则与再生细胞来源
3.1.1 受伤愈合、断去、再生规律的普遍意义:
山地麻蜥尾部在受伤不折断时,不管伤至皮肤肌肉断裂或椎骨脊髓横断,其伤部都是愈合修复伤口。断尾则可长出再生尾或第二次再生尾(表1)。这种损伤再生现象在丽斑麻蜥[1,3]、无蹼壁虎[4]尾部同样具有。据实验观察,东方蝾螈肢体在受伤至皮肤肌肉肢骨横断,尾部在受伤至皮肤肌肉椎骨断裂后,其伤部均是愈合修复伤口,在断肢或断尾处均可长出再生肢或再生尾。说明:受伤愈合,断去(丢失)、再生作为器官再生的基本规律,在整体调控愈合与再生关系,防止异常再生上具有普遍意义。
3.1.2 再生调控机制与异常再生:
山地麻蜥尾部受伤后,在伤口内塞入纱布团或棉团时,有的原生尾在伤处可再生出侧尾或侧芽,再生尾在伤处第二次长出再生尾(表2)。从受伤再生过程看,伤口塞入的纱布团或棉团使受伤部前后肌肉组织不能正常愈合在一起,致使受伤断裂开的肌肉组织以各自伤口截面愈合,中问形成凹陷,导致原生尾受伤再生出侧尾(芽),再生尾受伤再生出二次再生尾。说明机体受伤愈合、断去(丢失)、再生基本规律的调控机制是损伤处前后肌肉组织是否正常愈合接触为信号基础的。即损伤愈合过程中如有伤口前后肌肉组织接触,再生愈合修复伤口后就停止,若没有肌肉组织接触,只能损伤截面自愈,再生愈合后就在截面形成再生芽基,长出再生器官(尾),对于损伤断去(丢失)的蜥尾愈合接触已不可能,故损伤截面愈合后形成再生芽基,长出再生尾或次再生尾是必然的;对于损伤不折断的蜥尾,受伤伤口一般都可正常愈合接触,所以伤口愈合后就不形成再生芽基,没有再生尾长出。关于受伤伤口由于某种原因(如纱布团堵塞或伤口过大使伤尾斜向一侧),使伤口前后肌肉组织无法愈合接触,只能伤口截面自愈。对损伤伤口截面而言没有前后肌肉组织愈合接触信号,就如同断去(丢失),在这种情况下伤部出现再生,实际上也是遵循受伤愈合、断去(丢失)、再生基本规律进行的,只是伤尾由于没有完全断掉,通过愈合与再生尾或二次再生尾并存,才形成畸形尾。这种情况自然界中也有发生的可能,使某些个别蜥尾再生出侧尾(芽),形成分支、分叉现象[2]。另外,外界因素也可诱导器官异常再生发生,如丽斑麻蜥再生尾在生长早期割伤肌肉,伤口内移入另一只蜥尾部脊髓时,有的再生尾在移入处长出侧尾[3]、蝾螈或蜚蠊的左右肢(脚)在同部位截断,进行互换背腹倒置移植,在移植接口处长出侧肢(脚)[5],这些受伤再生形成的侧芽基,由于没有违背再生第二、第三个基本规律[6],侧芽基携带着的仍是尾或肢的遗传信息,按时间程序进行表达。生长受时间限制进行有限度的生长,再生(分化)出尾或肢即停止生长。这种异常再生除再生出多余的尾或肢,造成机体肢或尾畸形外,对机体生命不会造成危害。若违背第二、第三条基本规律就成为危害生命的无分化、无功能、无限生长的肿瘤[7]
3.1.3 损伤位置与再生信息:
由受伤尾部侧芽基形成的部位均是从伤处前断面向后长出,再由侧芽基生长分化出侧尾。而伤处后断面向前没有一条长出芽基的。再有蝾螈肢和蜚蠊脚左右截肢后,互换背腹异位移植处长出的侧肢和侧脚,均是截肢伤口后面的形态和功能[5]。证明机体器官再生时其芽基形成、芽基携带遗传信息包括形态和功能、生长出的器官是有位置方向的,即从损伤部位(位置)截面顺其末端方向至所有器官[8]。
3.1.4 再生芽基组织细胞来源:
再生芽基形成是机体器官再生能力的标志,也是机体再生出(失去)器官的基础。从受伤再生侧芽基形成看,原生尾伤其皮肤肌肉或椎骨脊髓都有侧芽基形成,侧尾(芽)长出(表2)。根据蜥蜴断尾愈合后在其截面皮肤内部形成再生芽基[9,10];再生尾在生长早期没有皮肤、椎骨分化时断尾愈合后,均二次形成再生芽基,长出二次再生尾[3,10]。原生尾在剥去皮肤或剔去椎骨愈合后,再在无皮肤或无椎骨处进行断尾,其截面愈合仍有再生尾长出[11],说明蜥蜴尾部再生芽基组织细胞来源于其损伤截面的肌肉组织。
3.2 再生研究的医学意义
试论经济调控机制的选择依据 第2篇
试论经济调控机制的选择依据 不同国别、不同区域、不同环境条件下的现实的经济调控机制,按照调控主体的不同,大致可归为两大类,一类是市场调控机制,一类是政府调控机制。这两类经济调控机制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依据何标准对它们进行选择方为适宜?这既是国内外经济学家长期争论不休、至今未能彻底解决的重要理论课题,也是亟待解决的重大实践问题。
一、市场调控机制与政府调控机制的可替代性与不可替代性
市场调控机制与政府调控机制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市场调控机制,其作用基点是各个微观经济主体经济利益的独立性、差异性;调控信号是包括工资、利率、产权价格、生产资料价格与产品价格等在内的一系列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信号;调控方式是各微观经济主体在获利目标的驱动下,根据变动着的价格信号所提供的市场供求信息,对自身经济活动作出调整,进而引起经济资源在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之间流动,使经济资源的宏观配置趋于均衡。简言之,市场调控机制作用的本质在于各微观经济主体活动的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与相互协调所表现出的整体的合目的性。从这种意义上说,市场调控机制,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内在的、自动的自我调控机制。由于价格信号所提供的供求信息往往是即时信息、短期信息,便决定了市场机制对经济生活的调控结果具有即时均衡、短期均衡的性质。
政府调控机制,其作用基点是各个微观经济主体经济利益的共同性、一致性;调控信号是政府、各级经济管理部门特别是计划部门发出的各项行政指令与法律部门发布的各种法律条文;调控方式是各个微观经济主体出于对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的认可与维护,按照政府部门的指令、指向及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对自身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整,进而引起各种经济资源在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之间流动,使经济资源的宏观配置趋于均衡。在政府调控机制下,政府是作为一个凌驾于一切微观经济活动之上的国民经济总体利益的代表者实施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组织、协调与控制,因而政府调控机制不是经济活动的一种内在的自动的自我调控机制,而是一种外在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非自我调控机制。经济资源宏观配置趋于均衡,在政府调控机制下,使经济资源宏观配置趋于均衡,则必然离不开事先设定的调控目标。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政府调控是一种事先的自觉调控。由于政府调控目标是事先设定的,这一目标不过是作为调控主体的政府对经济发展的可能性空间及其长期变动趋势的预测与自觉意识的外化,故政府调控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长期调控,而非即时调控、短期调控。
市场调控机制本质上是各市场微观经济主体的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关系,经济资源宏观配置均衡是这种机制运作的必然结果,因此,市场调控机制是市场经济与生俱来的,其存在的必然性是毋庸置疑的。至于政府调控机制,虽然伴随着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与市场调控机制的完善,政府对经济生活的调控作用曾一度减弱,并退居为充当守夜人的角色,但不能由此得出市场调控机制可完全替代政府调控机制的结论。历史的辩证法是:伴随着商品经济更高阶段的发展,市场调控机制的缺陷、局限性正在充分地暴露出来,而政府调控机制得以发挥作用所必需的条件与手段却日趋成熟。人类的经济生活正步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在这个阶段里,市场调控机制与政府调控机制各以对方的存在作为自己的补充,从而实现二者有机的辩证的融合。二者的相互补充性,也就是二者的非相互替代性。从市场调控机制与政府调控机制二者作用的最终结果看,二者都是实现经济资源宏观优化配置的方式、手段,故表明二者又存在一定的相互替代性。市场调控机制与政府调控机制的不可替代性,才决定现代经济的调控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也正是因为两种调控机制具有可替代性,才存在一个经济调控机制的选择与配置问题。因此,对市场调控机制和政府调控机制的选择,不可能是非此即彼、或非彼即此的选择,而只能是二者不同组合的选择。
二、对经济调控机制进行选择与配置的标准
对经济调控机制的选择,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依据的标准不同,选择的结果也必然存在差异。我国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下,推崇政府调控机制,贬低市场调控机制,其重要的原因,是人们对经济调控机制的评价与选择,依据的不是经济标准,而是政治标准或伦理标准,认为市场调控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两极分化与贫富差距,有悖于广大劳动阶层的利益,故必须摒弃。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人们逐渐认识到,对经济调控机制的选择,必须符合经济的本性及其发展要求,依据政治标准或伦理标准对经济调控机制进行选择的做法是不足取的。由此人们开始从对经济发展利弊得失分析的角度去寻找选择经济调控机制的依据。这种做法显然是正确的。但由于这种利弊得失的分析尚停留在定性分析层次,未能深入到定量分析层次,故仍难为经济调控机制的选择提供科学明晰的依据。
笔者认为对经济调控机制进行科学选择与合理配置的依据,只能从经济调控活动相关的成本与收益量的对比分析中去寻找。人们要对各种经济活动进行调控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资源宏观配置的均衡,以获得尽可能高的宏观经济效率。由经济调控活动所带来的宏观经济效率的提高,可视为是经济调控活动的产出或收益。进行任何经济调控活动,都要有一定的投入,这种投入是为获得经济调控收益而支付的经济调控成本。经济调控收益扣除经济调控成本后的余额,即为经济调控净收益。对经济调控机制进行科学选择与合理配置的实质,就在于找到一种经济调控机制组合,通过其运行,使所获得的经济调控净收益最大。
为了进行经济调控成本与收益分析,有必要引进市场调控成本与政府调控成本、市场调控收益与政府调控收益、等调控成本线与等调控收益线三对范畴。
市场调控成本,即采用市场调控机制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控所付出的代价。由于市场调控机制的本质在于各微观经济主体的相互作用,经济资源宏观配置的均衡不过是这种相互作用的结果,因而市场调控成本必然包括各微观经济主体间的交易成本(比如纯粹流通费用、信息费用与契约费用等)和市场调控损失(比如由信息的不完备性、短期性与调控时滞的存在所造成的经济波动性损失,由市场的过度竞争所导致的人力、物力与财力的浪费等)。
政府调控成本,即采用政府调控机制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控所付出的代价。政府调控活动是一种通过行政指令而实施的调控活动。就某一调控活动的全过程而言,政府调控成本包括指令的拟定与发布费用;指令的传递与接收费用;对指令执行的监督、协调控制与激励费用;指令执行反馈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费用四大部分。政府调控成本还应包括政府调控损失,比如由于政府官员的主观原因或决策信息的不完备而发布错误指令所造成的损失;由于指令在传递过程中的失真或不能正确地被理解所造成的损失;由于指令的强制性而对指令执行者创造性、主动性
的抑制所造成的经济效率的损失等等。市场调控收益,即采用市场调控机制对实现经济调控总体目标所作的贡献。
政府调控收益,即采用政府调控机制对实现经济调控总体目标所作的贡献。
市场调控成本与政府调控成本之和为经济调控总成本。在经济调控总成本既定的前提下,市场调控成本与政府调控成本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就一般情况而言,由于市场调控成本、政府调控成本分别与市场调控力度、政府调控力度正相关,故市场调控成本与政府调控成本的此消彼长,便意味着市场调控力度与政府调控力度的此消彼长。假设总调控成本为E,市场调控力度为X,为维持单位市场调控力度的成本支出为a,政府调控力度为Y,为维持单位政府调控力度的成本支出为b,则Z=aX+bY。等调控成本线就是Z=aX+bY在平面直角坐标系中的投影,亦即经济调控总成本既定前提下的市场调控力度与政府调控力度不同组合的轨迹。同一直角坐标系中可以有无数条互相平行的等调控成本线,等调控成本线越远离原点,总调控成本额越高;反之,等调控成本线越接近原点,总调控成本额越低。
市场调控收益与政府调控收益之和为经济调控总收益,即市场调控机制与政府调控机制综合运行对经济调控总目标实现所作的贡献。等调控收益线,就是在总调控收益既定的前提下,市场调控力度与政府调控力度的不同组合点的轨迹。经验事实表明,市场调控收益(或政府调控收益)与市场调控力度(或政府调控力度)呈非线性相关变动。具体说来,随着市场调控力度增强(在经济总调控力度既定的情况下意味着政府调控力度减弱),其边际市场调控收益递减(边际政府调控收益递增);反之亦然。故此,等调控收益线是一条从左上方向右下方倾斜,且凸向原点的曲线。这条曲线的斜率-family:“TimesNewRoman”“>ΔY-family:”TimesNewRoman“”>ΔXΔY表示政府调控力度增量,-family:“TimesNewRoman”“>ΔX表示市场调控力度增量)是处处不相等的。它表明对应于不同的市场调控力度与政府调控力度组合,市场调控力度与政府调控力度具有不同的相互替代率。随着市场调控力度(或政府调控力度)的增强,单位市场调控力度可替代的政府调控力度(或单位政府调控力度可替代的市场调控力度)越来越小(越来越大);反之亦然。在同一直角坐标系中,同样可以有无数条互不相交的等调控收益线。等调控收益线越远离原点,总调控收益越高;反之,等调控收益线越接近原点,总调控收益越低。
对经济调控机制进行经济分析的目的,在于确定市场调控机制与政府调控机制的最佳组合。所谓最佳组合,或者是可使获得等量调控收益所支出的总调控成本最小,或者是可使支付等量调控成本所获得的总调控收益最大。根据等调控成本线与等调控收益线的关系,可找到这一最佳组合点。经济调控目标一经确定,所要获得的调控收益值及等调控收益线也就随之确定。这条等调控收益线必然与同一直角坐标系中的无数条等调控成本线中的一条相切,其切点就是使既定经济调控目标得以实现的市场调控力度与政府调控力度的最佳组合点(见图3)。
在图3中,R为等调控收益线,它与等调控成本线C1、C2分别相切与相交。E2与E1点由于位于同一条等调控收益线上,故其代表的市场调控力度与政府调控力度的两种组合均能实现所设定的调控目标,但E2组合所需支出的总调控成本无疑高于E1组合所需支出的总调控成本。E3与E1点由于位于同一等调控成本线上,故其代表的市场调控力度与政府调控力度的两种组合所需支出的总调控成本是相等的,但E3组合所获得的调控收益却低于E1组合所获得的调控收益。唯有等调控收益线R与等调控成本线C1的切点E1所代表的市场调控力度与政府调控力度组合,才是以最低的调控总成本实现预定的调控目标的最佳点。设市场的边际调控成本与边际调控收益分别为MCm与MRm,政府的边际调控成本与边际调控收益分别为MCG与MRG,维持单位市场调控力度所需支出的成本为ACm,维持单位政府调控力度所需支出的成本为ACG,总调控成本为C,则最佳组合点E1满足下列条件:ACmX+ACGY=CMRmMCm=MRGMCG线性也就是说,市场调控机制与政府调控机制的最佳组合点是在总调控成本既定的前提下,增加支出一单位货币所获得市场调控收益与政府调控收益相等的点。
在对经济调控机制进行经济分析时,应该注意由于不同类型的经济活动或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同类型经济活动因其自身的性质与所依存的环境条件的不同,对同一力度的市场调控或政府调控,往往会作出不同的反应。换言之,不同类型的经济活动或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同类型经济活动的等调控成本线与等调控收益线是各不相同的,进而两种调控机制调控力度的最佳组合点也是各不相同的。有鉴于此,在对市场调控机制与政府调控机制作用的利弊得失进行评价与对其组合作出选择时,切忌一概而论,而必须针对不同类型的经济活动或同类型经济活动的不同发展阶段作出具体分析。
三、几点结论
1相对现代经济活动而言,市场调控机制与政府调控机制是两种既具有一定的可替代性又不可完全相互替代的经济调控机制,因此,对市场调控机制与政府调控机制的选择,就不是一种非此即彼或非彼即此的互斥选择,而只能是对二者调控力度最佳组合点的确定。
2无论是市场调控机制,还是政府调控机制,都有其利弊得失。它们既不是只获益无需支付成本代价的,也不是只有成本代价而无益处的。因而,对经济调控机制的选择,应树立经济观念,严格遵循经济合理性原则,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选择的依据只能是使达到既定的调控目标所付出的成本代价最小,或支出既定的成本代价所获得的调控收益最大”。背弃经济合理性原则是不科学,不足取的。
3市场调控机制或政府调控机制的利弊得失相对不同的调控客体,有不同的情形,抽象地评价市场调控机制或政府调控机制的利弊得失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相反,却有可能把人们的认识引入歧途。故对经济调控机制作用的评价及其选择,均应针对具体的调控对象作具体分析,不应先入为主,妄下判断。
4冲破传统观念的樊篱,从经济的本质及其客观要求出发,遵循经济合理性原则,通过客观的、科学的经济分析,对经济调控机制作出合乎规律的选择,本身就是一场深刻的变革。没有这一变革,科学、合理、高效的经济调控机制就无法确立,现代化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健全就会成为空谈。
房价调控的长效机制 第3篇
这两年,因地下金融资金链出现断裂危机而一直处于风口浪尖的温州,近日又因对在调控政策中扮演重要角色的“限购令”做出调整,重上媒体主要版面,坊间为之议论纷纷。
中央不会出面干预微调
“以户为单位,只要名下住宅未满2套,还可购买”——此为温州市官方口头发出的新政内容,由于是新一届政府上台后,首宗松绑限购措施的作法,故备受市场关注。
目前外界在冷眼旁观的是:中央会否有所表态?如果出手喊停,说明虽然政府换届,但仍然坚持“调控不动摇”。如果未出面制止,便意味着各地可依据自身发展需要与判断,自行调节中央调控的相关规定。如同温州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人士所强调:这一微调并未突破国务院的调控界限,况且市场环境已经变化,不太会因此重新抬高房价,助燃炒房。
我揣测中央不致干预温州的限购新规,倒不见得是“人走茶凉”,而的确“事过境迁”。
不只考虑到温州房价在70个大中城市中,是唯一出现房价连续数月下滑的城市,也因为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已然发生剧变,房地产的角色扮演大不同于往昔(之前已多次评述,在此便不赘述),况且国务院正研议房地产调控的长效机制,目前已形成初步草案,并在有关部委、协会等小范围内征求意见。据悉,该草案对于现有的财税、土地政策、金融体制等,都会有所改革,其中包括:房产税试点扩容、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等。
以长效机制取代限购令
换言之,在长效机制隐然成形的情况下,限购令逐步退出市场已成定局,温州只是“先行一步”而已,似无横加阻扰的必要。加之该市2011年3月出台的“限购”之严厉,连北京都自叹弗如——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名下住房不足二套的,只可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房),且无论买后是否卖掉,都不能再购买房屋。而当时多数城市的规定是本市户籍未达两套仍可购房,并无要求“不管购房者是否有房,只能新购一套”。
这就难怪温州官方会指出,政策微调之后,将有两类人群受惠:限购后买了首套房,后来卖出,因限购无法再买的无房户,及限购后买首套房,因限购无法再买大户型的改善型需求者。
“锯箭”之后,隐患仍在
虽然有号称“知情人士”透露,中央对待房地产的态度已从“强调调控”转化为“建立长效机制”,以避免此前在体制不顺的情况下,以行政手段“治标不治本”所带来的弊端,但在我看来,后续发展的可能演变,恐怕不会这么的“理所当然”。
之所以做出如此悲观判断的原因,在于综观其内容均不涉及10年32次调控总以惨败告终的核心障碍——土地财政所催生之地方卖地冲动及其融资平台的无限扩张。亦即按目前所看到的方案执行,并不能真正有效解决房地价非理性飙涨,充其量仅是使贪腐资金以更隐秘的方式进出楼市,或阻挡部分国内外热钱过度炒作房产而已,堪称:华而不实的“锯箭疗法”。
地方政府拼命为房价“护盘”
不久前国土部曾发出警示:土地出现过度融资现象。显示除了房企之外,地方政府已自我矮化为上市公司,为“股(地)价”护盘不遗余力。因为透过土地储备机构,地方政府早就把手中土地拿去向银行质押借款,为了避免抵押物贬值及额外创收,地方政府会基于本能不断哄抬房地价,这也正是一些不肖的伪学者、专家“应运而生”,趁势狂吠“房价愈低的城市愈丢人”之谗言谬论的本质原因。
总体言之,凡是不触及解构利益集团的任何房地产政策改革之所谓“长效”机制,其最终的宿命,都无法避免历次调控一样结局,以无效告终。
企业基因表达与调控机制研究 第4篇
一、企业知识基因的确定
企业知识是指在企业经营活动中, 能够参与价值创造的各类知识。这种知识包括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各类显性知识、隐含知识以及有这些知识所产生出来的新知识。企业的知识主要有以下三种来源; (1) 由企业的信息系统所捕获的信息; (2) 本企业的已有知识所产生出的新知识; (3) 在企业最佳实践活动所产生的经验成果。
从知识的角度来看, 企业的知识是决定一个企业性状的最根本因素之一, 正如生物体的性状由基因决定一样, 企业的性状是由其知识决定的。由于企业知识分布广泛, 并非所有知识都对企业的生命活动发挥作用而影响其生物性状。因此, 企业基因定义为对企业生命活动及其性状起表达作用的专有知识。企业基因就是一个企业生命体中某些具有遗传功能的能够影响和制约企业发展的元素的片段, 每个片段都可以独立起作用, 也可以几个片段综合起作用, 进而影响制约甚至决定企业的生存与进化。
二、企业基因的表达调控
生物体内每个细胞都含有该物种的一整套基因, 基因通过复制把遗传信息传递给下一代, 从而使后代表现出与亲代相似的性状, 遗传学上把这一过程叫做基因的表达。生物体内的基因之所以能够有序的表达, 是因为生物体内存在着对基因表达的调控机制, 这种机制是生物体内所不可缺少的。
企业基因同样具有表达与调控机制, 企业基因复制是指专有知识在企业中被表达、传授和保持, 也就是专有知识被企业内员工共享、被企业记录下来, 有的知识甚至能够被企业精确地复制。有了企业基因组的复制, 构成企业核心竞争力内核的专有知识 (主要为默会知识) 则不会随经营环境变迁、员工流动等而改变, 企业核心竞争力将具有稳定性和复制性。
麦当劳的餐饮帝国, 背后隐藏着一套完整的企业基因复制表达与调控的机制。同时, 这种机制在麦当劳这样的连锁企业中得到了最典型的实现。目前, 麦当劳在118个国家设有31062家餐馆, 每天服务顾客4700多万人。企业基因通过连锁复制, 各个分店表现出与原店一样的企业特质。下面我们将深入探讨连锁经营企业的基因是如何进行复制的。
麦当劳培训是麦当劳企业基因表达机制传递路径, 其基因表达机制如图所示。麦当劳在世界上有5所大学, 教授来自世界各地, 教学设备先进, 芝加哥的汉堡包大学时对分店经理和重要员工培训的基地。企业基因有BOC、BMC、IOC、AOC、OMC等。BOC包括产品制作方法;生产及质量管理、营销课程、作业和资源管理、利润管理等;AOC包括QSCV (Quality, Service, Cleanness&Value) 研究、提高利润方法、房地产、法律、财务分析、人际关系等;专题管理技巧、现场监督、市场评估等。
麦当劳特许连锁经营是麦当劳基因表达调控机制。麦当劳有一套严格的基因复制和调控程序和标准, 严格的申请基因复制标准和复制要求。具体步骤:一是分店的建立, 每加一家分店, 麦当劳总部都要派人选择地址、组织安排店铺的建筑、设备安装和内外装饰, 确保复制店面风格一致;二是特许费。特约经销商一旦与公司签约, 须先付一笔2.25万的特许使用费其中一半现金支付, 另一半以后支付;以后每年按当年销售额上交公司一笔特许权使用费 (3%) , 房产租金 (8%) ;三是合同契约。公司为特许经营者承担下列责任:公司在汉堡包大学培训员工;开展管理咨询;协助经营, 负责广告宣传、公共关系和财务咨询;提供培训所需的阅读材料、教具设备;向特许店提供供货优惠;四是货物分销。公司不直接现代特许店提供餐具、食物原料, 而是与专业供销公司签约, 再由他们向分店送货。
三、从企业基因的视角看, 企业基因及其载体层面的成功复制是连锁行业成功的前提
企业拥有很好的体系能够把企业的基因完整无缺的进行精确的复制, 不断地累计优秀的企业基因, 并且反复执行而获得效益, 企业基因的复制机制起着基础性作用。正是由于企业基因在遗传复制中, 将企业与另外的企业相区分的性状保留下来, 企业的成长是通过企业基因复制完成的, 保障了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稳定而有序的状态得以持续存在和发展。
摘要:采用类比法, 比照生物学中基因的有关概念和理论从新的视角探究了企业基因复制的问题。建立了基于知识的企业生物概念体系, 较为深入地研究了企业基因 (企业专有知识) 的表达调控机制, 并以麦当劳连锁经营为案例, 研究企业基因复制和调控路径。
关键词:企业基因,基因复制,企业知识,连锁经营
参考文献
[1]薛亮:野中郁次郎的知识转化理论综述[J].北京师范大学经管学刊2005 (6) :75~~76
[2]吴洁云赵阳阳:麦当劳:温情征服世界[M].北京:中性出版社, 2004
[3]雷海民:企业生命工程基础理论的研究[M].大连大学2005:80~81
调控机制 第5篇
关键词:资产价格;金融危机;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微观调控。
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我们再次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但是,金融危机往往更大程度上是资产价格非理性波动引发的,而并非金融机构违规操作所引起。然而,传统金融监管的重点是金融机构行业准入、持续经营和行业退出的合规性监管,防范的是金融市场交易一方金融机构的违规操作,即目标是平衡金融市场交易双方的力量以达到均势和公平。但诸如金融资产价格泡沫是金融交易双方的非理性交易结果,需要的是对市场交易双方非理性交易行为的矫正。金融危机往往源于金融资产价格泡沫,传统资产价格泡沫研究所提出的对策往往寄希望于宏观调控政策、货币政策,然而我们认为,通过金融监管和微观调控措施更能节约调控成本。因而,我们有必要结合金融资产价格理论和金融监管理论重新审视金融监管的目标体系和监管内容、监管方式。
传统监管理论主要强调对金融机构行为的监管,出于金融市场交易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垄断等所形成的市场不公平交易及不能反映真实交易信息的价格,没有系统提出对市场非理性交易价格的监管,即实际应是对交易双方的监管,对非违规行为的监管,或对个体和集体非理性交易行为的监管,也没有系统提出针对这种情形监管者能够采取的适当策略选择集。而我们认为,金融市场交易价格的判断基于预期,即便在充分信息条件下,交易的主观性也很高,主观判断受到太多客观因素的影响以及情绪的影响,很难做到理想的理性承担,因而金融市场的过度预期(包括过度乐观、过度悲观预期)条件下的非理性交易行为是导致金融市场波动的重要原因,也往往会因此通过传导效应导致实体经济受到影响和更大范围的经济秩序不稳。这种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在没有交易者违规条件下并不是传统金融监管和调控的对象,但是其对金融市场稳定的威胁是现实的,并且通过具有时质性的宏观调控措施予以较高的成本。因此,我们认为,应使金融资产价格监管成为金融监管机构新的重要监管内容,并研究相应的具体监管方式,通过微观调控措施减少对宏观经济的影响,降低调控成本。
一、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金融危机与市场失灵。
从 20 世纪 30 年代世界经济、金融危机到 2007 年起始于美国并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从 17 世纪荷兰郁金香事件到最近的次贷危机,每次的金融、经济危机都存在资产价格波动和价格泡沫因素的影响。尤其是信用经济条件下,资产价格泡沫与资产抵押信用相结合,从而使资产价格泡沫与信用和金融体系联系在一起。因而,资产价格泡沫问题也成为众多金融学者、经济学者关注的焦点。对于金融资产价格及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的研究主要关注金融资产价格产生机理,一般认为资产价格泡沫是金融市场的一种常态。最初的研究认为资产价格泡沫产生于投资者的理性预期与投机行为(Diba &Grossman,1988;De Long,1990)。比如,当部分资产供给弹性有限时,其供给将有可能在特定时期出现短缺,在理性预期驱使下其价格可能出现泡沫性上涨,甚至高于其替代资产价格(Blanchard &Fisher,1998);理性预期相关的资产价格泡沫也可以用市场投资者的数量和投资者生命预期进行解释,如具有无限市场投资者和有限投资者生命预期条件下,资产价格存在理性泡沫的可能性(Tirole,1985;Weil,1989)。但是,我们发现理性泡沫的概念更多地是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因为其对许多现象缺乏解释且实践中较难检验基础价格与价格泡沫的差异。非理性资产价格泡沫理论则从新的视角考察资产价格泡沫产生的机理。
非理性金融资产价格泡沫可能源于投资者对于社会热点投资预期收益的过度乐观情绪及其相互影响、激励(Summers,1986;Shiller,1990);也可能源于噪声交易者对投资收益预期的过高估计(De Long & Shleifer,1991);或者源于投资交易者“买涨不买跌、卖跌不卖涨”的资本市场价格正向反应交易特征(De LongJ.B.,Shleifer A.,Summers L.H. & Waldmann R.J.,1990;JonesS.,Lee D. & Weis E.,1999);或者源于“从众”交易决策所导致的价格波动(Topol,1991;Lux,1995);或者源于投资者对于收益预期过度乐观的传递作用(Scheinkman & Xiong,2003)。从信息经济学以及博弈论的角度也可以对金融资产价格波动或泡沫的产生做出解释(Allen & Gorton,1993;Hong & Stein,2003)。另外,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兴起的系统论、非线性科学与复杂性科学为金融资产价格波动问题开辟了新的研究视角,许多学者开始从协同论、突变论等角度分析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Frankel & Froot,1986;Brock & Hommes,1998;Carl Chiarella,Roberto Dieci & Laura Gardini,2006)。
通过上述关于金融资产价格波动或泡沫问题研究的认识,我们发现,尽管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产生机理的解释存在差异,但上述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理论均认为在金融市场运行过程中,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是一种常态,在不违反现有交易规则的前提下仍然会产生金融资产价格泡沫,即现有交易规则并不能有效防范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这也从一个侧面解释了尽管自 20 世纪 30 年代金融危机以来针对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不曾间断,但是金融危机仍然呈现周期性的现实。只要资产价格泡沫产生与消失的演化过程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之内,就不会引起金融、经济大范围的波动;但是,一旦资产价格泡沫得到较长时期和较大程度的积累被大幅度地放大,并且不能或没有得到有序释放,而是通过短时期、突发性的方式破灭,则会引起较大范围和较大程度的波动。而且由于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与破灭无论源于理论或是非理性因素,都是金融市场自身运行的结果。因此,我们认为在没有交易者违规条件下金融市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金融资产价格泡沫是导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市场在控制泡沫产生过程中存在市场失灵,而市场失灵恰恰是金融监管介入的原因。
宏观经济调控机制面临转型 第6篇
预计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各项重大改革举措的逐步有效推进,我国经济发展必将呈现新气象和新格局,今年经济运行仍将持续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
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内外经济运行环境仍充满变数,需要我们积极沉着冷静地应对。美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退出、欧洲经济复苏脆弱、日本政府债务可持续性风险加大、新兴经济体出现分化减速迹象等对我国宏观经济决策将提出新的挑战。
从国内因素看,人口老龄化加速、资源环境气候等中长期制约因素短期内难以有效克服;部分传统产业产能过剩、新兴产业培育乏力等现实矛盾对创新驱动提出更高要求;新型城镇化发展格局的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布局调整对农业现代化、对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提出新的挑战。
有鉴于此,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各项方针政策,针对我国今年经济运行和中长期发展,笔者认为,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机制应考虑如下两大转型:
第一、由需求调控向供给政策转型。
我国长期以来沿用凯恩斯主义需求管理宏观调控政策,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我国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历史性的巨大作用。但也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部分产能过剩、政府债务风险累积、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不能得到充分发挥等负面影响。
面对国外经济运行新形势和我国改革发展新要求,在继续有效发挥需求调控政策的同时,要更多依靠体制机制创新、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等供给学派政策,逐渐树立供给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主导地位。供给学派政策的核心理念对应于当前中国经济转型现实相当于改革政策。因此,在宏观经济政策制订中,应考虑把统筹推进政府治理与市场化改革的相关举措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
要通过深化基础产业等领域的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市场公平有效竞争;通过财税体制改革调整和完善市场准入便利,进一步降低各类创新创业企业的税负,为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驱动战略注入新的动力;通过深化金融市场化改革、统筹城乡土地资源环境综合配套改革,促进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借鉴中国台湾经验,探索土地入股等资源配置方式,激发市场运行效率和活力;通过国有资本补充社会保障资金,完善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制,创建公共财政框架下的应急预算规范化管理体制,激发消费潜力,促进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康。
当前,尤其要考虑通过财政金融改革,运用债务重整、资产证券化等资本市场创新手段防范并缓解地方财政可持续性风险。
第二、 注重国内外开放协同转型。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是注重国内经济改革发展转型的客观现实,有针对性地采取财政金融等宏观经济政策组合,有效促进了我国经济实力发展壮大和国际经济地位的显著提升。与此同时,我国经济对外开放和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当前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宏观经济政策不可避免地受到国际因素的影响,面临独立货币政策、相对稳定的汇率、国际资本流动三者不可兼得的“蒙代尔不可能三角”(本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汇率的稳定性,国际资本流动不能同时实现,最多只能同时满足两个目标,而放弃另外一个目标。)
针对当前我国由经济大国转向经济强国的现实需求,我们应站在新的历史高度,顺势应变,将宏观经济政策调控思路由简单内向调控模式,转向积极有为的内外协同的新型调控模式。
首先,鉴于我国汇率机制不够灵活,国际资本流动又是大势所趋,货币金融政策独立性和有效性受到一定程度制约的现状,进一步深化汇率机制市场化改革,提高汇率变动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的敏感度和灵活性,宏观经济政策内外协调的自主性和有效性。
其次,我们应当抓住国际货币结构性格局调整的重大历史机遇,在国际经济金融竞争中占领制高点,将人民币国际化作为中长期重要战略部署,并积极稳妥有效推进。积极开拓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积极稳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下可自由兑换,提升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水平。同时要加强国际资本流动的监控能力建设,最大限度地减低双向流动对宏观经济造成的负面冲击,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
第三,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在促进跨国投资与国际资本流动中,应考虑更多运用收购兼并等市场化运作手段,有利推进经济资源的全球优化配置。促进国内部分过剩产业的跨境转移,积极与发展中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构建利益共生共享战略关系;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高科技与现代金融等服务业领域,面向发达经济体要采取战略主动,克服贸易与投资壁垒,建立竞争合作新型战略关系,打造和提升我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动态比较优势,支撑经济大国迈向经济强国。
5-羟色胺参与血糖调控的机制 第7篇
1 5-HT生物学特点
5-HT又名血清素, 是体内重要的单胺类神经递质, 由Ersparmer和Vialli在1937年首次分离。5-HT是由体内必需氨基酸色氨酸 (Trp) 在色氨酸羟化酶 (Tph) 的作用下合成的。Tph是其主要合成限速酶, 分Tph1和Tph2两种亚型, Tph1是外周5-HT合成的限速酶, 而Tph2主要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其合成代谢路径是:首先, L-Trp在Tph羟基化作用下形成5-羟色氨酸 (5-HTP) , 5-HTP再在左旋氨基酸脱羧酶结合必须辅因子维生素B6、维生素B3、Mg2+的催化下形成5-HT, 进而发挥其生物学功能。整个合成过程是一个级联限速反应, 氧、四氢蝶啶是整个合成过程的重要始动因子。而未被利用的5-HT经单胺氧化酶 (MAO) 转化为5-羟吲哚乙酸 (5-HIAA) 分泌入尿液排出体外。
外周5-HT不能透过血脑屏障, 而5-HTP和5-HIAA可以自由通过。95%的外周5-HT由胃肠道的肠嗜铬细胞合成, 并释放入血液, 由位于血小板上的5-羟色胺转运体 (5-HTT或SERT) 迅速摄取并储存在血小板致密体内, 外周循环中的5-HT主要来源于血小板致密体;在中枢神经系统, 5-HT以分泌颗粒的形式释放入突触间隙, 与突触后膜上的5-HT受体结合发挥生理功能, 而后再由5-羟色胺能神经元突触终末上的5-HTT重摄取至突触前膜使其失活。
2 5-HT与血糖
2.1 5-HT与糖尿病
早期研究证实5-HT与胰岛素共同储存在胰岛β细胞的β颗粒中, 当胰岛细胞受到葡萄糖的刺激后, 二者同时从β颗粒中以胞吐的形式释放出来, 这种共同存在与共同释放的生理意义在糖尿病的发生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尚不明了。后续研究报道T1DM患者的血浆5-HT水平是低下的[1]。用STZ诱导的T1DM大鼠中枢神经系统5-HT水平低于正常[2]。Herrera等[3]研究显示, 儿童T1DM患者5-HTP的合成前体L-Trp游离片段的水平低于正常。Ramakrishnan等[4]一项研究结果显示, 糖尿病大鼠不同区域脑组织内伴有不同程度的5-HT水平改变。Kino等[5]也发现, 糖尿病大鼠脑内5-HT低于正常水平。以上这些都说明5-HT与糖尿病之间存在某种内在的联系, 但如何参与诱发糖尿病的确切机制, 目前尚不清楚。
2.2 5-HT与血糖水平
目前就5-HT与血糖水平之间的关系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具体表现在5-HT对血糖的双向作用效应:一些研究结果显示5-HT具有降低血糖的作用:动物实验研究表明, 往肝门静脉内输注5-HT或5-HTP都能增加净肝葡萄糖摄取 (NHGU) , 且能抑制餐后高血糖, 提示5-HT和5-HTP可能都能降低血糖[6,7]。Furman等[8]研究显示, 5-HTP能诱发剂量依赖性低血糖, 同时伴有免疫源性胰岛素 (IRI) 升高, 考虑低血糖的发生可能是由于IRI升高所致。Yamada等[9]的研究也表明, 5-HT能诱导正常小鼠低血糖发生, 同时也伴有IRI释放增加。同样, 日本研究者[10]发现, 5-HT能够诱导正常小鼠剂量依赖性低血糖发生, 同时增加血浆胰岛素水平;而且5-HT能显著抑制外源性葡萄糖诱导的高血糖, 同时增加葡萄糖刺激的胰岛素释放量。台湾学者[11]的研究结果也支持上述观点。而另外又有一些研究成果表明5-HT具有致高血糖效应, Hsiao等[12]的研究结果也支持这一观点。就目前各家研究成果而言, 大部分更倾向于5-HT具有降低血糖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利用免疫组织化学和放射免疫技术发现, 5-HT能促进正常大鼠胰岛释放胰岛素同时抑制胰高血糖素释放, 而在糖尿病大鼠却是抑制胰岛素释放, 刺激胰高血糖素释放[13]。提示5-HT可能确实具有降低血糖的作用, 但在糖尿病状态下, 5-羟色胺能系统代谢紊乱, 进而产生负面作用, 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同时这可能也解释了不同研究成果得出5-HT对血糖双向作用。
3 5-HT调控血糖的可能机制
3.1 5-HT与SERT
5-HT本身不能单独发挥作用, 必须结合相应的5-羟色胺受体, 进而诱发细胞内一系列级联反应来行使其功能, 而其失活主要依赖于细胞膜上或神经突触前膜上的5-羟色胺转运体蛋白 (SERT) 的重摄取作用, 这主要发生在神经元细胞上, 而在血小板、肠嗜铬细胞或其他内分泌细胞上的SERT主要起到一个通道或转运载体功能, 并非使其失活。SERT对5-HT主要在时间和量上即摄取效率上产生影响。Homberg等[14]研究发现, SERT基因敲除大鼠 (SERT-/-) 在给予高脂高糖饮食喂养一段时间后, 其血浆葡萄糖水平并没有增加, 而在对照组野生型大鼠是增加的, 这给我们一个提示:SERT缺乏即重摄取5-HT的能力缺失, 这必然会导致5-HT在突触间隙或细胞外液堆积, 而SERT-/-大鼠血糖并未升高, 这间接说明5-HT具有降低血糖的作用。Viau等[15]妊娠期糖尿病患者胎盘绒毛滋养层组织SERT蛋白表达量显著低于正常妊娠者 (P<0.05) 。Unal等[16]研究显示, 胎盘绒毛膜癌细胞在高糖环境 (25mmol/L) 培养下, 5-HT摄取率比在低浓度组 (5.5~15mmol/L) 明显降低, SERT蛋白表达在高糖浓度组是下降的。Gonçalves等[17]研究显示Caco-2细胞短期暴露在高糖 (30~40 mmol/L) 环境下, 发现5-HT摄取率下降20%~30%。可见, 高糖环境可能抑制SERT进而影响5-HT的功能, 提示糖尿病患者的5-羟色胺能系统代谢是紊乱的。
3.2 5-HT与5-HTRs
前面提到5-HT必须结合相应的5-羟色胺受体 (5-HTRs) 才能发挥生物学功能。5-HTRs主要存在7个家族, 定义为5-HT1~7。其中每一个家族又可分为多个亚族。5-HT1A受体激动剂8-羟基-2- (双-正丙胺基) -四氢萘满 (8-OH-DPAT) 能升高大鼠血糖, 应用5-HT1A受体阻断剂可以拮抗这种效应, 提示5-HT1A可能参与升高血糖[18]。Gilles等[19]研究结果显示, 5-HT2阻断剂酮舍林能够降低健康人的胰岛素敏感度 (P=0.047) , 其原因可能是参与调控骨骼肌摄取葡萄糖的5-HT2A受体受到抑制。5-HT2C能够显著提高鼠类葡萄糖耐量, 这一过程需要下游黑皮质素受体 (MC4Rs) 的激活并协同参与[20]。但药物不良反应调查结果表明, 与5-HT2C亲和力高的抗抑郁药与高血糖的发生相关[21]。Heimes等[22]研究显示5-HT3受体参与抑制胰岛素的释放, 其作用可以被5-HT3受体拮抗剂托吡西隆抑制。往雄性wistar大鼠第三脑室内注射5-HT3激动剂能诱发血糖升高[23]。5-HT4受体激动剂莫沙必利能显著降低T2DM患者空腹血糖、糖化血红蛋白和果糖胺浓度[24], 这在动物实验ob/ob小鼠[25]中也得到了相似的结果。另有研究显示, 5-HT通过增加β内啡肽激活下游阿片受体, 以增加外周葡萄糖的利用率而实现降低血浆葡萄糖水平, 而这一个过程可能由5-HT7介导[11]。可见, 5-HTRs从多方参与血糖调控, 不同受体对血糖的影响是不一致的, 以上可能为治疗糖尿病找到一个新的治疗靶点。
3.3 5-HT与Tph&Ca2+
Tph1作为外周5-HT合成限速酶, 其缺乏必然会导致外周5-HT合成急速减少。研究显示[26], Tph1-/-小鼠其血浆5-HT水平仅仅只能达到野生型的10%, 这种小鼠空腹血糖、糖耐量试验都是受损的, 且有明显的胰岛素抵抗。Tph1-/-小鼠在糖负荷之后立即给予5-HTP, 发现胰岛素水平较未给予5-HTP组小鼠高 (P<0.05) , 结果显示这种改变是通过增加细胞内的5-HT水平实现的。糖尿病大鼠模型显示Ca2+依赖蛋白激酶Ⅱ (CaMKⅡ) 参与吲哚胺 (5-HT和5-HIAA) 介导下的血糖调控[27]。利用膜片钳技术对体外培养的Tph1-/--β细胞实验研究[26]发现, Ca2+起重要信号转导作用。可能的机制是:Ca2+首先激活下游信号通路中的转谷氨酰胺酶 (TGases) , 活化后的TGases介导β细胞内的5-HT和Rab蛋白家族 (主要是Rab3a和Rab27a) 结合, 这一过程称之为“血清素化”。形成后的活性复合体促发β颗粒中的5-HT和胰岛素同时出胞。当细胞外5-HT达到一定浓度后, 通过结合细胞膜上的5-HT1A受体对胰岛素分泌起负反馈调节作用, 细胞膜上的SERT主要调控细胞内外5-HT的浓度, 将胞外5-HT转运到胞内。当细胞外[5-HT]e远大于细胞内[5-HT]i的浓度时, 胰岛素释放下降, 反之, 胰岛素释放增加。在整个信号通路中, 细胞内5-HT起主要作用。
综上小结, 5-HT参与调控血糖不是一个单一的机制, 而是一个多机制、多通路的反应体系。
4 选择性5-HT再摄取抑制剂与血糖控制
选择性5-HT再摄取抑制剂 (SSRIs) 是一类广泛应用于临床的新型抗抑郁药物。SSRIs对5-HT具有高度选择性, 其作用靶点主要是SERT, 通过选择性抑制突触前膜吸收突触间隙的5-HT, 使5-HT在突触间隙的浓度增高, 进而提高5-羟色胺能神经的传导。其药理作用特点说明5-HT浓度的改变可以直接影响其发挥功能。临床应用上, SSRIs治疗单一精神病患者、糖尿病抑郁症或伴有其他精神系统疾病中时有低血糖发生, 亦有高血糖案例报道。回顾性研究[28]分析认为, SSRIs在治疗抑郁症合并糖尿病时能够改善患者的血糖。荟萃分析[29]显示SSRIs具有致低血糖的作用, 尤其是对患者空腹血糖的影响。药物不良反应研究调查表明, 与SERT亲和力较高的抗抑郁药物与低血糖的发生相关[21]。Derijks等[30]巢式病例对照研究发现:受试对象应用与SERT亲和力高的抗抑郁药物具有发生低血糖高风险性, 发生严重低血糖的风险随年限的延长而增加 (OR:2.75 (95%CI1.31~5.77) ) 。近期前瞻性研究得出应用抗抑郁药物能明显提高对糖尿病合并抑郁症患者的血糖代谢紊乱的控制[31]。Knol等[32]研究得出应用SSRIs可以减少糖尿病患者的胰岛素用量。以上这些研究成果都说明SSRIs可能导致低血糖发生, 而SSRIs是最终通过影响5-HT的浓度而发挥作用, 这间接支持5-HT具有致低血糖的作用, 而这种改变是通过改变5-HT的浓度实现的。但SSRIs主要作用中枢神经系统, 推测中枢5-羟色胺能系统对外周血糖是有影响的。临床研究认为应用SSRIs会加剧糖尿病患者低血糖的发生频率, 其原因可能是削弱了血糖反调节激素 (CRR) 的作用。但Sanders等[33]证实SSRIs能加强CRR对低血糖的反应。Briscoe等[34]研究表明健康人给予SSRIs一段时间 (6周) 之后, CRR对用高胰岛素诱导的低血糖反应较对照组 (安慰剂组) 明显增强 (P<0.01) 。显然, SSRIs削弱CRR反应强度而导致低血糖发生的观念是不成立的。这再次表明起主导作用的可能仍然是5-HT。
5 问题与展望
调控机制 第8篇
关键词:叶酸,神经干细胞,Notch信号通路,Erk信号通路
神经干细胞 (neural stem cells, NSCs) 因具有多分化的潜能而成为近年来神经科学研究的热点。传统观点认为, 中枢神经系统成熟的神经元很难或不能再进行分裂和增殖, 创伤和病理过程引起的神经元丢失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然而, REYNOLDS等[1]于1992年在成年小鼠纹状体中分离得到具有不断增殖和多向分化潜能的细胞, 并提出了神经干细胞 (NSCs) 的概念, 自此, NSCs的研究成为了神经科学领域的研究热点。NSCs是中枢神经系统中能自我更新, 并足以提供大量脑组织细胞的细胞群。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增殖、迁移并分化为神经元、星形胶质细胞和少突胶质细胞[2,3]。神经营养因子对中枢神经系统和周围的神经元均有支持其生长、发育和功能完整性的作用, 因此研究神经营养因子对NSCs的影响, 找出可诱导NSCs增殖分化的外来因素, 将为神经退行性疾病和脑损伤的治疗开辟新的途径。据此, 通过研究初步观察了叶酸对体外培养大鼠NSCs增殖分化的影响及其相关的作用机制, 为使用叶酸治疗神经系统相关疾病提供科学依据。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
1.1.1 实验动物
孕14~16 d的Sprague-dawley (SD) 大鼠购自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实验动物中心心。取24 h内新生SD大鼠的脑皮质进行神经干细胞 (NSCs) 原代培养。
1.1.2 试剂及药品
IMDM培养基、B27、N2购自Gibco公司, 表皮生长因子 (EGF) 、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 (b FGF) 购自Perotech公司, 兔抗p Erk1/2多克隆抗体、兔抗Notch1多克隆抗体购自CST公司, Notch1 si RNA、小鼠抗β-actin购自Santa Cruz公司, 辣根酶标记山羊抗小鼠Ig G、山羊抗兔Ig G、兔抗小鼠FITC荧光二抗、羊抗兔TRITC荧光二抗购自北京中杉金桥科技有限公司购自北京中杉金桥公司, 叶酸 (Folate) 、甲氨蝶岭 (MTX) 、四甲基偶氨唑蓝 (MTT) 、二甲基亚砜 (DMSO) 、5-溴-2-脱氧尿嘧啶 (Brd U) 均购自Sigma公司, 胎牛血清 (FBS) 购自Hyclone公司, 小鼠抗大鼠巢蛋白 (Nestin) 一抗及Brd U一抗购自Chemicon公司。
1.2 实验方法
1.2.1 NSCs原代培养
24 h内新生SD脱颈处死, 用75%乙醇浸泡15 s, 无菌操作的条件下, 开颅取出脑组织, 在体视显微镜下, 去除脑组织的血管和脑膜, 放入装有IMDM培养基的无菌培养皿中剪碎, 反复吹打, 以无菌滤网过滤, 800 r/min离心, 5 min, 收集细胞, 以含EGF 20μg/L、b FGF20 20μg/L、L-谷氨酰胺2 mmol/L、2%B27、青霉素和链霉素100U/m L的IMDM培养基重悬细胞。台盼蓝计数后, 每个培养瓶中接种5×105个细胞, 置于37℃、5%二氧化碳饱和湿度的培养箱中培养。培养3~4 d进行细胞传代, 传至第3代时, 将原代和培养至第3代的神经干细胞接种到6孔板中的盖玻片上, 加入少量培养基在培养箱内继续培养, 4 h后取出培养板, 进行NSCs特异性蛋白巢蛋白 (Nestin) 免疫细胞化学染色鉴定, 荧光显微镜拍照。
1.2.2 实验分组
依据参考文献选择叶酸调控神经干细胞增殖分化的剂量[4]。在正常培养条件下, 分为4组: (1) 正常对照组 (Control) ; (2) 叶酸缺乏组 (MTX) , 添加甲氨蝶呤0.4μg/m L; (3) 叶酸低剂量组 (Folate-L) , 添加叶酸4μg/m L; (4) 叶酸高剂量组 (Folate-H) , 添加叶酸40μg/m L。培养的第6天收集1/2的细胞, 以蛋白提取裂解液裂解细胞;剩余细胞加入含太牛血清的培养基继续培养6 d, 诱导细胞分化, 第13天收集细胞。
1.2.3 MTT法测定叶酸对神经干细胞增殖的影响
取培养第6天的新生SD大鼠NSCs, 用无血清培养基制成单细胞悬液, 于96孔培养板中每孔接种1.0×104个细胞, 加入MTT 15μL, 继续培养4 h后吸出上清, 加入150μL DMSO, 震荡10 min, 用酶标仪于490 nm波长下测定OD值 (分别于接种后的0、24、48、72、96、120和144 h测OD值) 。并以时间为横轴, 光吸收值为纵轴绘制细胞生长曲线。
1.2.4 免疫荧光双标染色
于第6天收集原代细胞, 并吹打制成单细胞悬液;于24孔板中放入经多聚赖氨酸处理过的载玻片, 细胞滴加在载玻片上;继续培养6 d后, 吸尽培养基, 于24孔板中加入4%的多聚甲醛, 固定30 min;随后以0.3%Triton X-100破膜;2N HCl 30 min, 硼酸冲洗2次, 每次10 min;滴加10%驴血清封闭液室温封闭30 min;吸去多余血清, 加入一抗 (小鼠抗Brd U、兔抗GFAP) ;将24孔板置于湿盒中, 4℃过夜, 隔天以PBS冲洗3次, 每次5 min;加入相应的二抗 (山羊抗小鼠FITC荧光二抗, 山羊抗兔TRITC荧光二抗) , 室温孵育2 h;PBS冲洗3次, 每次5 min;90%缓冲甘油封片。对照组以PBS代替一抗, 在共聚焦显微镜下观察并拍照。每组随机选择10个视野计数, 计算双标阳性细胞阳性率。神经元免疫荧光双标:同星型胶质细胞免疫双标, 只是标记神经元的一抗用的兔抗大鼠β-Tubulin-III。
1.2.5 细胞总蛋白提取
上述细胞用冰PBS洗涤2次, 400×g离心5 min;弃上清, 细胞沉淀混匀, 加入蛋白酶磷酸酶抑制剂和100μL Cyto Buster蛋白提取试剂, 高速涡旋细胞裂解混合物25 s, 室温放置15 min;将细胞裂解混合物低温高速离心 (4℃, 12 000×g, 15 min) ;所得上清部分即细胞总蛋白, 除留部分样品检测蛋白浓度外, 其余分装15μL/管, -80℃冻存。
1.2.6 BCA法测定蛋白浓度
按说明书倍比稀释标准品BSA;按体积比50∶1混合试剂A和试剂B制备工作液;96孔板中, 每孔加入200μL/孔工作液, 随后加入25μL倍比稀释的标准品或待测样品, 每种样品设置3复孔。37℃孵育30 min后在波长562 nm处测定OD值;根据标准品的光密度值和浓度梯度绘制标准曲线, 根据标准曲线及待测样品的OD值推算各蛋白样品浓度。
1.2.7 Western-blot
等量的提取蛋白经10%SDS-PAGE分离胶和5%浓缩胶分离后, 半干转印至硝酸纤维素膜上, 以含5%BSA的TBST室温封闭1 h, 加入一抗4℃过夜孵育。第2天用0.1%TBST洗膜3次, 每次5 min, 加入相应的HRP标记的二抗, 室温孵育1 h。0.1%TBST洗膜后, 硝酸纤维素膜以Supersignal West Femto HRP敏感化学发光底物对条带进行显色。Actin作为内参对照。所有实验至少重复3次。
1.2.8 Erk信号通路阻断试验
培养基中加入Erk信号通路阻断剂U0126 10μmol/L。
1.2.9 统计学分析
结果均以均数±标准差 (±s) 形式表示。采用SPSS 15.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 两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 多组间比较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
1.3 结果
1.3.1 神经干细胞的鉴定
显微镜下观察显示细胞折光性好, 呈球形生长, 培养经3~5 d可见神经球形成 (图1A) , 原代细胞和培养至第3代的细胞经Nestin免疫荧光染色后呈现绿色的荧光 (图1B) 。提示, 分离培养的细胞为NSCs。
A:神经球;B:神经球Nestin免疫荧光 (40×10倍)
1.3.2 叶酸对正常条件下新生SD大鼠NSCs增殖作用的影响
如表1及图2所示, 同对照组和叶酸缺乏组相比, 两叶酸组NSCs增殖明显加快 (P<0.01) , 且高剂量叶酸组NSCs增殖速度较低剂量叶酸组NSCs增殖速度快 (P<0.05) 。
注:1) 与正常对照组相比, P<0.01;2) 与叶酸缺乏组相比, P<0.01;3) 与叶酸低剂量组相比, P<0.05
1.3.3 叶酸对正常条件下新生鼠NSCs向星形胶质细胞及神经元细胞分化的影响
对各组NSCs于分化第7天进行Brd U+GFAP或Brd U+β-Tubulin-II免疫荧光双标染色, 共聚焦显微镜下观察, 每组随机选择10个非重叠视野进行双阳细胞计数, 结果如表2所示, 与叶酸缺乏组相比, Folate-L组和Folate-H组Brd U+GFAP双阳细胞百分率显著升高, 差异具有显著性 (P<0.01) , 且Folate-L组Brd U+GFAP双阳细胞百分率显著高于Folate-H组 (P<0.01) 。Folate-L组和Folate-H组Brd U+β-Tubulin-III双阳细胞百分率与对照组和叶酸缺乏组相比差异不具有显著性。
注:1) 与正常对照组相比, P<0.01;2) 与叶酸缺乏组相比, P<0.01;3) 与叶酸低剂量组相比, P<0.05
1.3.4 叶酸对正常条件下新生鼠NSCs中Notch和Erk蛋白表达的影响
叶酸诱导新生鼠NSCs增殖时, 同对照组和叶酸缺乏组相比, 两叶酸组神经干细胞中Notch和Erk蛋白表达显著升高, 且高剂量叶酸组神经干细胞Notch和Erk蛋白表达较低剂量叶酸组神经干细胞Notch和Erk蛋白表达高。而在叶酸诱导新生鼠NSCs分化时, 同对照组和叶酸缺乏组相比, 两叶酸组神经干细胞中Notch蛋白表达显著降低, 而Erk蛋白表达显著升 (见图3) 。
1.3.5 阻断Erk信号通路对叶酸诱导NSCs向星形胶质细胞分化的影响
如表3所示, 阻断NSCs中Erk信号通路后, 叶酸诱导NSCs向星形胶质细胞分化百分率显著降低 (P<0.01) 。
注:1) 与U0126组相比, P<0.01;2) 与叶酸低剂量组相比, P<0.01
A:叶酸诱导新生鼠NSCs增殖时NSCs中Notch和Erk蛋白表达;B:叶酸诱导新生鼠NSCs分化时NSCs中Notch和Erk蛋白表达
3 讨论
叶酸是维生素B复合体之一, 在神经系统的正常发育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体内, 叶酸在叶酸还原酶的作用下生成具有生物活性的四氢叶酸 (FH4) , FH4是体内重要的一碳单位传递体, 其参与嘌呤和嘧啶合成等生理过程。体内叶酸缺乏可导致一碳单位传递受阻, 进而使得核酸合成及氨基酸代谢均受到影响, 而核酸合成及氨基酸代谢是细胞增殖分化、组织生长的物质基础, 因此, 提示叶酸可能在调节NSCs的增殖分化中也具有重要作用。研究证实叶酸可通过激活神经系统的生长和分化而有效地预防神经管畸形 (neural tube defects, NTDs) 的发生[5,6]。COMELIU等[7]的研究发现, 鼠妊娠晚期膳食中缺乏叶酸能够减少胎鼠脑中祖细胞的数量, 并促进其凋亡。
目前研究认为, Notch信号通路和丝裂原活化蛋白激酶 (mitogen active protein kinase, MAPK) 信号通路在哺乳动物中枢神经系统发育以及调节NSCs增殖分化中均具有重要的作用[8,9]。当Notch信号通路被激活时, NSCs分化受到抑制而进入增殖状态;当Notch信号通路被抑制时, NSCs进行分化, 产生功能细胞。细胞外信号调节激酶1/2 (extracellularsignal regulated kinase 1/2, ERKl/2) 作为MAPK家族成员之一, 在中枢神经系统中高度表达。当神经递质、生长因子、激素等与NSCs表面的受体结合时, 可导致ERKl/2信号分子的磷酸化活化, 活化的ERKl/2进入细胞核, 激活转录因子的表达, 参与细胞的增殖和分化[10,11]。
本研究通过原代培养获新生大鼠神经干细胞 (NSCs) , 经MTT法检测显示叶酸可促进NSCs增殖。用含10%胎牛血清的培养基进行分化培养, 结果显示叶酸可诱导正常条件下新生鼠NSCs向星形胶质细胞分化, 而对正常条件下新生鼠NSCs向神经元细胞分化无影响。进一步的Western Blot结果显示, 在NSCs增殖时, Notch信号通路和Erk信号通路均被显著激活, 而在NSCs向星形胶质细胞分化时, Erk信号通路仍被显著激活, 而Notch信号通路的活化受到显著抑制。阻断Erk信号通路后, 叶酸介导的正常条件下新生鼠NSCs向星形胶质细胞分化被显著抑制。据此, 本研究结果为使用叶酸治疗神经系统相关疾病提供了一定的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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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机制 第9篇
关键词:高管忠实义务,刑法调控机制,立法缺陷,完善思路
公司法忠实义务规范是现代公司的核心制度。因此, 公司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的犯罪, 就是害中之害, 刑法对这些行为进行调控, 就是重中之重。然而, 现有刑法对公司高管忠实义务的调控机制, 尚存不少缺陷, 应该加以完善。
一、公司高管的忠实义务及刑法的调控机制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 公司高管负有以下忠实义务, 违背这些义务情节特别严重的, 可以运用刑法进行调控。
1. 不得获取非法利益
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 高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第149条第1款第6项规定, 高管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有。违背这项义务, 国有公司高管构成受贿罪 (刑法第385条、第386条) , 而其余公司高管则构成单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163条第1款、第2款) 。
2. 不得侵占、滥用公司财产
高管有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 (侵占公司的财产) 、149条第1款第1项 (挪用公司资金) 、第2项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3项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高管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规定的侵占、滥用公司财产的行为, 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272条第1款) 、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第1款) , 如系国有公司高管则可能成立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384条第1款) 、贪污罪 (刑法第382条、第383条) 。
3. 禁止与公司开展同业竞争
大陆法系的公司法理论, 通常把高管不得擅自经营与所任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业务, 称之为高管的竞业禁止义务, 并作为独立的义务形式加以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5项,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 高管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目前, 我国仅规定了国有公司高管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刑法第165条) 。
4. 禁止与公司从事自我交易
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4项对自我交易禁止义务作了明确规定:高管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在目前的刑法著述中, 论者较多地论及自我交易禁止义务与大陆法系背信罪的关系, 而基本未见到认为自我交易禁止义务与刑法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有着联系的观点和见解。
5. 禁止篡夺公司交易机会
篡夺公司交易机会, 是指公司高管把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转归自己并从中获利。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5项规定, 公司高管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篡夺公司交易机会通常是竞业禁止的要件。因此, 国有公司高管篡夺公司交易机会, 可能构成刑法第16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6. 禁止泄露公司秘密
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7项规定, 高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故意泄露公司秘密的行为, 完全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往往与违反公司法其他义务的行为联系在一起, 其中以与公司开展非法的竞业经营行为为泄露公司秘密之目的, 并形成牵连行为为常态;其他如因受贿而故意泄密, 因与公司进行非法自我交易, 为亲友谋取非法利益而故意泄露公司秘密等违法行为的行为形态, 也是经常发生。
7. 不得违反与忠实义务相关的其他义务
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8项以兜底条款的形式, 规定了高管不得实施“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比如, 原公司法第81条规定了国有公司高管低价处分国有资产的禁止义务, 相应地刑法第169条规定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新公司法废除了第81条的规定, 相应的内容完全可以纳入违背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之中。刑法第169条之一规定的违背忠实公司义务操纵上市公司罪, 其忠实义务亦可认为来源于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8项的兜底条款。
二、现有刑法调控机制的缺陷分析
1. 刑法规定的缺漏与激进
(1) 刑法的缺漏, 即对公司法认为是违法的并以忠实义务规范予以禁止的行为, 而刑法不认为其应该被规定为犯罪。①x刑法并没有规定高管“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3项) 的刑事犯罪;②对高管违背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行为, 以职务之便, 公款私存, 并获取非法收入的, 被吸收为职务侵占罪;但单纯的公款私存行为以及公款私存未获利或获利额未达职务侵占罪追诉标准的, 则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③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 是各主要国家刑法所着力控制的犯罪形态, 但我国刑法未将其犯罪化。
(2) 刑法的激进, 即刑法在缺乏公司法忠实义务规范为前提和根据的情况下, 将那些尚未被公司法规定为违法的行为甚至是公司法许可的民事行为, 规定为犯罪。①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4项, 并未将高管亲友以及亲友经营管理的公司、企业、单位与本人实施的间接自我交易规定为禁止性行为, 而刑法第166条规定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②刑法未区别公司法上忠实义务所规范的禁止性行为的具体形态和程序, 对忠实义务规范行为中那些已经公司认可或同意的行为, 一并规定为犯罪, 不恰当地扩大了犯罪面, 形成与公司法之对立与冲突 (参见公司法第149条第3项、第4项、第5项与刑法的相应规定) 。
2. 有违平等性原则
(1) 所有制歧视。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和非法自我交易禁止义务, 适用于各种所有制性质的公司。而刑法第165条和第166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则限定在国有性质的公司之内, 这意味着非国有公司性质的高管违背该两项忠实义务的行为则不为罪。
(2) 以身份定罪量刑。同一公司中, 同样实施违反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和第149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危害行为, 则有是否从事公务的本质区别, 国有高管因从事公务, 依照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 而非国有高管却不是从事公务, 构成单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这导致法律适用上存在着实质上的不平等。
3. 过分突出犯罪数额的作用
(1) 数额的性质。刑法第165条, 以“获利”为犯罪结果要件, 造成刑法禁止行为的策略重点与公司法所禁止的行为 (以损害公司的方式获利) 存在分歧和差异, 易被公司的不良高管利用。
(2) 数量的标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失数额, 究竟属于直接利益的损失还是预期利益的损失, 刑法没有规定, 就造成了法律技术上确定损失标准的复杂性。
4. 法律与现实冲突
刑法调控机制的缺陷与不足, 不仅表现为与公司法的法律冲突诸现象, 还表现为与违法犯罪形势的不相适应, 即法律与现实的冲突。
(1)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存在着严重的利用控制权地位与上市公司进行不公平的自我交易, 其交易的主要形式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侵占、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资产, 或利用上市公司资产为关联公司进行连环担保。公司董事等高管的决策, 是此类行为据以发生的根据。当上市公司高管在一系列损害公司利益的自我交易的决策中, 纯系听命于控股股东意旨, 未以获取个人利益为目的时, 如何判断与决定其犯罪化的根据?实践中已出现多例以现有罪名 (如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追究公司高管刑事责任而终因货不对板而不了了之的案例。
(2) MBO, MBO是典型的自我交易行为。MBO以国有资产和公众投资者资产利益为损害对象, 危害极大。除非实施MBO的违法行为牵连到其他犯罪, 否则, 刑法是束手无策的。
三、完善刑法调控机制的思路
1. 刑法调控应与公司法相协调
对公司高管忠实义务的法律调控机制, 分为民事调控、行政调控和刑事调控。刑法调控是否缺漏和激进, 取决于它与民事调控、行政调控是否相协调。2005年公司法取消了对公司高管的行政调控,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 (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高管忠实义务除了由公司法调控外, 主要由刑法加以调控。目前, 刑法调控高管忠实义务, 所存在的激进与缺漏, 缘于刑法与公司法规定的对立与冲突。所以, 强调二者的协调性, 就是刑法在调控涉及公司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时, 应以公司法义务规范所确立的规则与价值为基础、根据和前提, 这意味着, 犯罪以违法为前提, 高管只有实施了公司法忠实义务规范所禁止的具体行为时, 刑法才能将之转化为犯罪, 否则刑法调控就是刑法的滥用 (激进) ;另一方面, 刑法应将高管违背法定忠实义务的严重利益冲突行为, 全部无一遗漏地入罪, 否则就是刑法的失职 (缺漏) 。无论刑法的滥用, 还是失职, 都有损于刑法的公正性。因此, 犯罪构成要件的设置, 应根据以忠实义务规范为主的公司法律调控机制的要求与特点, 符合违法行为的规律与结构形态。值得注意的是, “公司同意”不能成为高管违法的阻却事由, 所以刑法要考虑如何适应公司法的限制性机制, 实现公司法对利益冲突合同或交易的实质公平性的法律控制要求。
2. 实行平等保护原则
我国正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从本质上说, 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 即各种经济主体通过市场竞争来发展经济。市场竞争必须遵循公开、平等、标准统一等原则, 其中特别重要的是市场主体在竞争中处于平等地位, 这便要求法律平等地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因而, 刑法在调控公司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的犯罪行为时, 必须放弃以所有制区分法益保护的歧视规定, 放弃以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区别定罪的规定 (可保留特殊主体的刑罚区别) , 按照宪法原则和民法、刑法基本原则, 对公司法益实行平等保护。
3. 充实情节要件
(1) 以损失数额为危害后果的基本要件, 非法获利数额为辅助或替代要件;同时, 明确损失的计算, 以间接损失 (预期利益) 为基础计算方法, 不以实际损失的数额发生为必要。
(2) 借鉴英美和大陆法系刑法的通常经验, 弱化数额在犯罪构成中的要件作用, 充实和细化犯罪情节在犯罪构成中的要件作用, 使结果犯向行为犯过渡。
4. 增设背信罪
公司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 实质上就是背信的行为。目前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普通的背信罪, 只规定了特殊的背信罪, 这样的立法模式难以包容公司高管极具社会危害性的严重不法行为, 使刑法的缺漏成为常态。为更有效调控公司高管的忠实义务, 有必要增设背信罪, 一是填补刑法第165条、第166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构成存在的缺漏, 将高管违反公司法上第149条第1款第4项、第5项忠实义务的行为全部规定为犯罪。藉此取消现行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的规定。二是可以解决违反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2项、第3项的主要违法行为形态入罪, 即将实施非法借贷、公款私存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为背信罪, 而无须设立针对该三种行为类型的具体犯罪。三是为已经发生或将会发生的背信性行为, 即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刑法调控扩展空间。如, 目前极为猖獗的上市公司董事等高管出于图利或加害目的而实施的以上市公司资产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 为股东挪用和借贷上市公司资金以及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均符合背信罪的构成要件。并且, 即使发生新的背信性行为或现有犯罪行为出现形态变化, 亦不出刑事法网之监控。
参考文献
[1]李燕兵:上市公司高管职务犯罪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6:318
调控机制 第10篇
关键词:高校食堂,竞争机制,最优策略,柔性管理
一、引言
1999年11月2日, 全国第一次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正式召开, 从此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拉开大幕。经过十多年的发展, 如今高校后勤社会化已经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 但纵观欧美日等发达国家高校后勤的发展现状, 我国高校后勤发展仍然任重道远。
近年来, 随着高校扩招步伐进一步加快, 学生群体不断壮大, 高校食堂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关于高校食堂的研究也正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热点, 许多学者从高校食堂的内部管理入手, 针对具体管理工作的细节, 强调搞好食堂部门卫生安全问题的重要性, 以及提高高校食堂社会属性的方法, 同时不降低其经济属性。部分学者提出了新的食堂管理模式, 如“六T”管理、精细化管理、快餐化经营等, 给出了可行性分析和有益的管理实践探索;也有学者分析了高校食堂周边环境的影响, 以及物价上涨造成的影响等等。以上文献并未涉及高校食堂的经营管理体制问题, 没有从根本上考虑高校食堂社会化改革的途径和方法。徐友飞在研究中将竞争机制引入高校食堂管理, 通过搭建高校食堂公平化竞争平台和规范化监督管理平台, 探讨高校食堂的长效保障机制。商珺等运用竞争理论和市场均衡理论, 分析了高校后勤市场结构和生活服务产品的经济学属性, 认为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应坚持市场化大方向和现代企业之路。现代企业是在充满竞争的市场中生存发展的, 当处于垄断地位的高校食堂引入竞争机制后, 如何保证这种引进能发挥调控平衡作用, 真正有益于高校食堂体系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而不是出现相互对立甚至恶性竞争的结果, 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垄断造成社会整理福利水平下降, 是经济学的基本结论。高校食堂一家专营, 势必造成垄断的产生, 从而降低学生的福利水平, 有悖于高校教育的大方针和根本目的。将竞争机制引入高校食堂体系是一种必然趋势。本文以经济学的社会福利理论和市场竞争理论等相关知识为基础, 研究将竞争机制引入高校食堂体系后, 高校管理部门合理应对竞争机制的策略, 以期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调控作用, 助推高校食堂的社会化改革进程。
二、社会化改革与竞争机制
据《文汇报》载, 德、英、法、美等国高校的后勤事务包括食堂在内, 很大比例由社会团体和企业承担;特别是法国和德国的高校, 不设立后勤部门, 所有学生后勤事物均由专门机构负责, 或由高校与专门机构共同负责。比如法国所有高校食堂均由具有国家行政性质的公立机构承办和管理;日本高校食堂是学校与社会团体共同承办, 由相关部门统一管理;美国高校学生食堂也分为校方自办餐厅与社会引进餐厅两种经营方式。社会化程度高是这些国家高校食堂所共有的特征, 食堂一般具有福利性质, 政府对学生给予一定补贴。
借鉴发达国家高校食堂管理经验, 中国高校食堂的社会化改革, 主要是提升社会化程度, 吸引社会团体参与, 增加小规模的竞争机制, 达到相互平衡和制约的目的, 促进我国高校食堂长效稳定发展。在这个过程中, 控制承包方的“微利性”, 同时又能保质保量地提供饮食, 是高校及国家教育部门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事实上, 高校食堂向学生提供饮食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公共品属性和社会福利性质, 这就要求它区别于普通市场上的需求供给关系, 供给方必须充分考虑需求方的利益, 不允许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然而根据经济学中对经济人的基本假设, 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经营行为最大的动机和动力, 如果直接参与控制其利润空间, 可能无法调动其经营主动性, 有时候反而会达到相反的效果。
所以, 高校食堂在引入竞争机制后, 需采取一定的管理策略应对这种竞争机制, 充分调动其平衡调控高校食堂发展的作用, 在避免垄断局面的同时, 也不会产生恶性竞争的结果。
三、高校食堂应对竞争机制的策略
国内高校在引入第三方进入高校食堂体系时, 主要是提供硬件设备如场地、用餐桌椅及相关餐具等条件, 而正常的经营管理资金、人力和具体操作由第三方负责, 同时向高校缴纳租金。一般情况下, 高校将此类租金作为收入来源的一种, 同时在针对引入方的管理上, 也要主动参与其经营活动, 如饮食定价等方面。综合考虑, 高校管理部门主要可以选择以下几种对应策略:第一, 针对引入方收取一定租金, 同时主观上控制其饮食定价, 维持与自营食堂相同或相近的水平;第二, 针对引入方收取低租金或免租金, 同时主观上控制其饮食定价, 维持与自营食堂相同或相近的水平;第三, 针对引入方收取一定租金, 同时主观上不主动控制其饮食定价, 但将大部分租金收入补贴或以补贴的形式返给就餐学生。
当前, 大部分高校都采用第一种应对策略, 很少部分高校采用第二种策略, 而几乎没有高校采用第三种策略。但是, 高校食堂引入竞争机制时的租金所得不应被视为一种收入, 而应作为改善高校学生伙食状况的一种途径, 返还或部分返还学生;同时主动限制其餐饮定价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引入方的经营积极性, 不利于其发展。
分析各策略的利弊, 可以从中寻找高校管理部门的最优策略。将学校视为一个小型社会, 学生是社会的总消费群体, 高校管理部门是唯一决策部门且具有完全理性, 追求整个社会的消费者效用最大化。假定引入餐饮方的饮食质量和价格均高于自营食堂, 根据供需理论给出示意图, 如图1所示。
其中, p0表示高校自营食堂的平均价格水平;S线和D线分别表示高校收取一定租金后承包方自由定价状态下的饮食供给与需求曲线, E点表示供需均衡点, 此时的均衡价格和均衡量分别为p*和q*。
当高校管理部门采用策略 (1) 时, 承包方与学生的供需曲线均不变, 但餐饮价格限定为p0, 此时承包方只愿意供给q0, 但学生需求却达到q1, 供给小于需求, 出现供需矛盾, 学生可能会出现浪费时间精力去竞争这些饮食资源的情况, 如早退参加排队等等。
当高校管理部门采用策略 (2) 时, 将租金返还或部分返给承包方, 此时需求曲线不变, 但由于供给成本降低, 供给曲线右移至S1, 与需求曲线D交于E2点, 均衡价格和均衡量分别为p0和q1。
当高校管理部门采用策略 (3) 时, 将租金返还或部分返给学生, 此时供给曲线不变, 但由于学生的收入相对增加, 需求曲线右移至D1, 与供给曲线交于E1点, 均衡价格和均衡量分别为p1和q1。
如果控制价格p0和p1的差价为高校返给学生的补贴值, 则策略 (2) 和策略 (3) 具有一定的同质性, 即相对学生而言有相同结果。进一步考虑当高校返给承包方的租金比例较小, 而返给学生的租金比例较大时, 此时承包方将供应更多饮食量, 学生的需求也能得到最大化的满足。然而即使两种策略的结果相同, 但是因为当高校管理部门补贴学生而不是承包方时, 学生还有选择自营食堂的自由, 此时补贴可以被用于学生的其他开支, 根据消费者效用理论, 这增加了学生的整体效用。根据我们的假设, 即高校管理部门是完全理性的, 从而策略 (3) 是高校管理部门应对竞争机制的最优策略。
四、引入“柔性”管理机制, 实现高校食堂平衡稳定发展
在高校食堂引入竞争机制后, 管理部门应做到统一管理、区别对待。所谓统一管理, 是指在高校食堂执行的管理规章制度、食品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制度、意外事故问责制度等方面具有同一性, 无论是自营食堂还是引进食堂, 都应严格遵守, 不得例外。所谓区别对待, 是指在具体操作层面上, 应分别针对自营食堂和引入食堂作细化不同条款的规定, 或由两方自己规定, 如具体营业人员数量、饮食品种、服务时间长短等各方面。
高校管理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对承包方采用如下“柔性”管理策略。
首先, 控制承包方的原料供应商范围, 即承包方必须在规定的有资质的供应商处进行采购, 但不控制承包方的采购品种、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 让其做到真正的自主化经营。不主动控制承包方的饮食价格, 实现其自主定价;同时严格控制自营食堂的饮食定价, 并做到定价机制的透明性或相对透明性。
其次, 除去例行安全卫生检查外, 不单独针对承包方进行额外的安全卫生检查或突查;强调责任问责制, 特别是加大事故处罚力度, 达到如果出现意外事故, 承包方将承受比维持饮食安全付出的代价更高, 甚至无法继续经营并永远不得承包的代价;但不过多干涉承包方的正常经营和管理活动。
再次, 给予承包方政策上不同程度的优惠和便利, 实时动态调整针对承包方的管理策略, 等等。
如今, “柔性”管理已经是一个企业必备的生存之道。在高速变化的社会环境背景下, 一成不变的管理模式无异于会裹住前进的脚步。高校管理部门在应对竞争机制时, 运用柔性管理方式, 能保证竞争机制的有效性, 真正发挥其调控和平衡学校这个特殊消费市场的作用, 实现高校食堂的长期平衡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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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机制 第11篇
湖南凤凰大桥垮塌,浙江杭州地铁工地塌陷,再到最近的青海西宁商业巷工地坍塌和湖南株洲高架桥倒塌,以及此次上海在建楼坍塌等,接二连三发生的事故拷问着公共工程的安全。在问题工程倒塌的同时,一批贪官也随之“倒下”。
据统计,近年来查处的行贿受贿案件中,发生在工程建筑领域的占三分之一以上。从四川省交通厅长刘中山、贵州省交通厅长卢万里开始,已有新疆、广东、广西、湖南等省市区的17位厅长纷纷落马,河南省更是创下了连续三任交通厅长“前腐后继”的犯罪纪录。为何工程建设领域问题层出不穷?工程招投标缘何出现“过程合法、结果违法”的尴尬局面?刚刚在厦门召开的由国家预防腐败局和国务院纠风办组织的全国中介组织防治腐败座谈会,以及社科院《社会中介组织的腐败状况与治理对策研究》报告等指出了问题的核心。
中央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国务院纠风办副主任屈万祥在全国中介组织防治腐败座谈会上指出:“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对促进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进行了积极探索,但制约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依然存在,亟待解决。”社科院报告披露了社会中介腐败的三大行为,即行贿、洗钱、侵吞国有资产。为了盈利,招标代理机构不择手段利用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公关,听从、依附于招标人;而招标人为达到某些目的,自然选择有关系且听话的代理机构。两者互相勾结,搞虚假招标,甚至操纵整个招投标过程,侵占国家和单位资金。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协助招标人对项目进行分割,“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或者变公开招标项目为邀请招标,逃避监管。还有的社会代理机构协助供应商在招投标过程中采取围标、串标,以及低价中标后变更合同等手段,成为腐败的帮凶。如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虽然形式上有一套严密的决策监督程序,评标专家在最后24小时从人才库抽取后,名单被密封起来,但实际上招标代理机构等利益方能马上获取“内部信息”,并分头进行最后24小时紧急公关和“指导”夺标。这在业内被称为“24小时工程”。从形式上看,从选择代理公司到确定中标单位的招投标活动都是公开进行的,但实际上只是一场表面秀而已。幕后勾连使得公开招标成为变非法为合法的道具,成为腐败的遮羞布和逃避责任的最好托词。成了公开寻租的游戏。
中介组织的腐败行为,不但腐蚀了部分政府官员,引发国有资产流失、安全生产隐患、豆腐渣工程等问题的发生,更是无法落实政府扩大内需、支持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功能。我国公共工程招投标活动由社会中介代理完成,实际上是政府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力的让渡。由于监管的缺乏,使得这些中介组织出现专权的心态,理应为人民服务的公共权力成为满足一己私利的手段和途径。并且非政府公共管理能力不足已经是社会性中介组织的通病。面对公共工程招投标巨大的市场,良莠不齐的社会中介遍地开花,为了盈利生存,向官僚化与市场化转移,丧失独立性和公共性,根本不能承担起落实公共采购各项政策功能的职责。
如今,面对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国家万亿经济刺激计划的“大考”,清楚地认识到把公共工程招投标这一公权力让渡给社会中介所产生的严重问题,从国家和人民利益出发,站在更高的起点,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共采购机制显得十分迫切。
公共采购制度在西方已有200多年的历史。随着以强化公共服务为导向公共改革进程的加快,公共采购已成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为了执行政府公共政策,实现公共管理的职能,由具有较高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政府机构代表政府统一行使公共采购权成为国际通行的做法。如美国的联邦总务署(GSA),加拿大的公共工程与政府服务部,韩国的调达厅,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物料供应处等。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府采购机构作为公共采购的执行主体,克服了社会中介组织公益性不足、公共管理能力不足等先天性缺陷。政府采购机构作为公共部门,运用公共采购的公权力为公众服务是其基本职责;其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为公共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在公共采购过程中,政府采购机构能够主动、全面、有效地遏制各种不规范行为,筑起一道保护公共资源和国家干部的防火墙,有效杜绝了招标入与供应商之间的不合理要求及非法行为。如对采购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设置歧视性条款、指定品牌和型号、行政干预或诱导评标专家等不规范行为进行约束,制止供应商采取围标、串标等不正当手段竟标、不按规定履行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制约作用是社会中介不可替代的。同时,与社会中介仅仅参与招投标这一环节不同,政府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有一套严密的采购程序,包括审核采购预算、确定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方案、实施整个采购流程以及负责对专家和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等,各个环节紧密相连,缺一不可。程序的公正极大地确保了公共采购结果的公正性、合法性。并且,政府采购机构的集中采购行为,使得监管对象由多头转为单一,纪检、监察、审计,以及社会公众可阻对此进行全方位监管,改变目前监督依据不足、监督措施有限,以及“谁都能管,谁又都不管”的局面。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把公共权力放在阳光下运行,是保证公共资源不受蛀虫侵蚀,促使公共权力行使者勤政廉洁的一剂良药。
更重要的,与社会中介相比,政府采购机构是公共采购各项制度、经济、政策功能落实的主要承担者,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有力执行者。
首先,政府采购机构变分散采购为集中采购,变零星采购为规模采购,利用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从“二战”到20世纪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为解决国内有效需求不足所导致的经济危机,纷纷根据凯恩斯主义的乘数效应,利用高度集中的公共采购制度直接干预经济。研究表明,公共采购乘数效应大于税收乘数和转移支付乘数,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比税收和转移支付更为有效和明显。因此,在我国目前“扩内需”宏观调控政策下,国家4万亿公共投资中,属于公共采购部分的,由政府采购机构集中统一完成采购活动,再按照1:5的乘数拉动效应,将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其次,政府采购机构为国家统一公共采购方针政策的落实提供了组织保障。在具体公共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机构通过带有行政约束力和强制性的集中采购行为,通过对企业规模、产品产地、技术条件、品牌等的限制和选择,引导资源配置向需要重点扶持的自主创新产业、中小企业,以及节能环保企业等倾斜,实现国家优化产业结构、节能减排等宏观调控目标。并且,为了应对加入wT0《政府采购协议》的竞争和挑战,急需政府采购机构通过规范的招标活动、科学的管理方式和与国际接轨的运行模式,引导国内企业逐渐了解并适应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在提升民族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同时,充分发挥公共采购制度作为非关税壁垒的一个重要手段,保护民族产业和本国贸易利益。
调控机制 第12篇
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是指依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内部经济矛盾做出调节, 使国民经济健康、稳定、蓬勃发展。宏观调控主要以整体经济协调、持续发展为目的, 对经济形势和内容进行调整。从严格意义上来讲, 经济、行政手段同法律手段不能够割裂或者对立起来, 法律手段的缺失或者不完善则会导致经济、行政手段缺乏社会保障力度, 其作用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我国现阶段并未出台完善的宏观调控相关法律, 但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践过程中离不开法律的宏观调控手段。国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宏观调控, 主要表现为将经济规律直接表述为法律语言指导社会实践。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同样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 宏观调控的法律机制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民营企业提供了机遇和挑战。
1 我国民企在宏观调控下的发展现状
我国现行经济的宏观调控政策是以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为核心内容, 对经济所有制结构、经济区域结构、产业结构进行合理调整。国家的宏观调控为我国的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了机遇和挑战。主要体现为现行的经济体制及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制约民营企业进步两方面。十六大提出鼓励民营企业, 有一部分民营企业已经发展起来。但也还有一部分中小型企业受到自身经济环境、区域的限制, 并未得到充分的发展。因此, 宏观调控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还应坚持将改革深化下去。
民营企业同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相比较具有灵活性, 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发展转变的必然产物。在宏观调控作用下, 宪法中明确规定民营企业在法律上有了和国企一样的地位, 实行一体保护原则。这无疑是为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为其制度完善、经营规范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 国家的宏观调控也为我国民营企业提出了挑战。在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对国民企业要求严格, 实际上也对企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 就是要把产品和服务做好, 保证质量。国家的宏观调控要求民企要充分利用其灵活性的优势, 注重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此外, 必须注重国家的产业政策, 根据国家的宏观政策来调控经营策略。短期看, 这是宏观调控的客观要求, 从长期看, 可以帮助民营企业把基础打得更扎实。但在调控过程中民营企业受到巨大冲击, 是承受风险最大的部分。因此切实显现出我国民营企业所存在的一些缺陷, 导致企业缺乏竞争力。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1.1 缺乏针对民营企业的政府管理机构
我国中小型民营企业所占比例偏高, 然而缺乏统一的履行中小企业管理职能的专门政府管理结构, 是影响我国民营企业发展与自主创新的主要问题之一。政府管理中小企业的机构设置在经济发达的国家普遍存在, 如美国的参众两院都设有小企业委员会, 联邦政府设立了小企业管理局;日本中小企业厅是日本中央政府对中小企业管理的最高专门行政机构, 隶属于通商产业省, 地方政府还设立中小企业课, 形成了以中央为主导、地方为基础的中小企业行政管理组织系统等。
1.2 法律知识较为匮乏
现阶段民营企业涉及范围较为广泛, 民企的经营者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相对匮乏, 致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法律风险。宏观调控法主要是指刑法、民法、公司法、合同法、税法、担保法等。涵盖了因法律法规因素导致由公司承担的潜在的经济损失或损害的风险, 它通常包括经济损失、民事赔偿、因诉讼或仲裁而额外支付的费用、商誉损失等。由于法律涉及范围较广, 在融资、资产评估、劳资、债务、合同签署以及商业秘密保护过程中均涉及到法律因素, 进而要求企业管理者和员工对各项法律有所了解和掌握, 避免没有必要的企业内部以及企业间的矛盾纠纷。近年来, 我国民营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其地位也不断的得到改善。因此, 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环境有待进一步提高。
1.3 民营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
所谓宏观调控是为市场经济创造一个公平稳定的竞争环境, 进一步促进企业的规范化发展。在宏观调控过程中, 显示出民营企业普遍基础差、根基浅、抗风险能力弱等缺点。许多民营企业缺乏综合竞争能力。
我国的大多数民营企业规模较小, 以至于资金较为分散,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难以具有争夺市场资源和客户资源的竞争力。尽管宏观调控规定民营企业在法律上有了和国企一样的地位, 但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偏重性。宏观调控的行业大多数为钢铁、水泥、电解铝、电力等, 基本上是国有企业掌控垄断的, 利润丰厚, 对民企有很大的吸引力, 但民企在这些行业成功率很低。由此可见, 民营企业的发展受到了科学技术和企业内部管理的双重限制。在科学技术方面资金投入有限, 核心技术的开发和引用在民营企业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 没有形成自身的优势。另外, 民营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 不注重产权层面、治理结构层面的制度安排, 部分民企还存在家族化控制和管理经营问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 难以形成高效、优质的管理系统。以上问题进一步导致民企缺乏企业文化, 难以凝聚内部员工的力量发展企业。
2 宏观调控法律机制下我国民企的改革措施
2.1 切实关注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
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不仅仅是靠经营, 也需要与国家政策相结合。缺乏民营企业想要在大的市场环境中寻求发展, 必需时刻关注研究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民营企业家在脚踏实地做好经营的同时, 对国家经济发展形势有熟练的掌握, 真正做到审时度势, 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战略、加强风险防范。在此基础上, 进一步维护自身利益。由于我国民营企业缺乏政府管理职能机构, 这就要求民营企业家在社会中逐渐提高自身地位, 民营企业应该在人大、政协有自己的地位, 可通过参政议政等方式在政治生活中间反映其利益。
2.2 利用法律捍卫民营企业发展
宏观调控的重要行政手段就是依法行事, 严格按照法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签署劳动合同、合作合同等各项商业活动。这在企业的融资、资产评估、劳资分配、债务处理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 民营企业的经营者普遍存在着缺乏法律知识的掌握。要切实提高民营企业家的素质修养遵纪守法应从三个方面加以注意。首先, 对企业的管理者树立执法经营的观念。在企业内部形成良好的监督机制, 要加强企业内部的法律知识宣传, 同时对企业在经济安全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究其症结所在, 有针对性的进行改革和管制。其次, 建立完善的企业制度对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也有重要作用。这进一步要求企业建立合理的用工制度、财务制度, 以及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另外对企业内部和企业间的纠纷能够正确处理。最后, 加大防范风险投入, 为法律法规防范提供经济保障, 企业创造效益最经济的途径就是防范法律风险。在我国, 国有企业对重视法律风险防范尤为突出, 建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然而, 我国民营企业发展历史短、发展快的民营企业对防范法律风险的投入却还比较低, 这对民营企业的发展是大为不利的。
2.3 培育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
民营企业应切实加强自身能力的建设, 特别是在核心竞争力培育、发展战略选择上要花大力气。与国有企业相比, 对垄断行业和高科技技术含量产业的控制力较差, 以至于对行业的选择有所限制。对民营企业的发展来说, 宏观调控创建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对企业的总体实力提升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国家要重视产业制度的改造, 新的市场环境必须有一套新的、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统一的产业游戏规则, 有利于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一方面, 企业要重视核心技术的开发和引进, 实行技术创新。要实行技术创新, 除要加强学习外, 可以走合作、联盟之路, 实行知识联盟、技术联盟, 优势互补。在此基础上再加以创新, 形成自己特有的优势。也可以通过并购、资本运作方式, 取得核心技术。将现有产业在新的技术条件下进行融合并产生新的产业;现有的产业在新的发展需求状况下将升级换代;中国的产业体系、产业结构与产业组织将发生重大变革。民营企业应适应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 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 切实提高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 企业发展的根本就是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民营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的管理素质和职业技能尤为重要。重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加强管理创新, 创立盈利商业模式, 建设特有的企业文化。
在宏观调控的法律体制影响下, 民营企业发展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民营企业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对于民营企业如何优化利用宏观调控环境进行自我发展, 还有待于进一步分析。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 承担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还应坚持将改革深化下去。民营企业应进一步以区域结构和产业结构为基础, 调整自身企业形式以适应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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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机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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