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处罚条例心得体会
党员处罚条例心得体会(精选11篇)
党员处罚条例心得体会 第1篇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两个《条例》,切实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应该与其具体工作和生活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经常抓、反复抓,在潜移默化中规范干部的行为。开展“日思、月省、年律”活动。
“日思”,就是号召和提倡领导干部要做到“吾日三省吾身”,即每天要抽出一定时间,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不准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党政纪条规,从衣食住行等日常工作、生活入手,回想一天的行为,对一天来的情况进行反思:是不是进了不该进的地方?参加了不该参加的邀请和宴席?做了哪些不该做的事情?收了哪些不该收的东西?有没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行为?有没有不良思想趋使下的不良作风。每位科级干部要做好廉政日记,把一天来的廉政情况记录下来进行认真反思。
“月省”,就是要求所有科级干部在每月月底回顾一个月来的自身廉洁和廉政工作情况。要对一个月来的学习、工作、生活情况进行小结:本月内读了多少提高政治思想修养的书?写了多少心得体会?有哪些好的做法?还存在哪些不足?有什么不检点的行为?要对自己不廉洁的行为进行反省,敢于揭摆自身存在的问题。注意了解全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全国各地的廉政动态,浏览网站登录的重大典型案件,从中汲取教训,写出体会。
“年律”,即按照“月省”的轨迹,年终剖析一年来的廉政情况,要做到“三看”:一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得是否正确,思想当中有没有不健康的东西;二看工作作风是否扎实,生活作风是否俭朴,有没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习气,是否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想问题、办事情是不是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有没有奢侈腐化的问题?三看廉洁自律的规定是否得到落实,有没有反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否得到切实贯彻?有没有不廉洁的行为,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抓得如何?科级以上干部要写出廉洁自律材料,找出差距,深刻挖掘思想根源,提出改进的办法和措施,制定出下一年的廉政计划。并随年终述职报告一同在述职大会上和群众见面
党员处罚条例心得体会 第2篇
加强内保建设,群防群治,夯实治安承诺。在工作中认识到,要提高单位治安控制力,必须加强以内保组织为核心的群防群治建设。一是加强了内保组织建设。
建立内保机构,配齐、配强专职保卫人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内保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二是加强了规范化建设。
内卫机构有档案、有台帐、有规章制度、有治安信息队伍。每月总结汇报上月工作情况,接受新的工作部署和安排。三是发挥职能作用。内保组织认真履行法制宣传、安全防范、调解纠纷和落实帮教等方面的职责,积极做好预防和管理工作。
避免因纠纷调解不公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真正形成了以责任区民警为依托、以保卫人员为骨干、以职工联防为基础。
党员处罚条例心得体会 第3篇
1 控烟条例中行政处罚主体
行政处罚, 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处罚的主体指国家行政机关。目前我国控烟规定的主管部门有四种类型:以卫生行政部门做为主管部门;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 教育、文化、公安、交通、商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控烟工作;由爱国卫生管理委员会为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作为主管部门。例如《广州市控烟条例》中就规定设置安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控烟进行宣传、检查工作。
《天津控烟条例》兼取上述各种模式所长:第四条规定“设立健康促进委员会”, 第五条规定“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控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控烟实施监督执法”包括了教育、人力、文化、体育、公安卫生、民政等。也就是说, 《天津控烟条例》中的行政主体主要有三个:健康促进委员会、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政部门。是一种卫生部门主导、其他部门协助、专门部门协调的多元化行政主体指导方式。我国吸烟的人数庞大, 仅仅依靠一个部门根本无法起到管理控制的效果, 《天津控烟条例》的这种做法将行政主体范围扩大, 有利于开展全市的禁烟工作。
但是, 这种多元的模式必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配, 做到各司其职但又要加强分工配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是行政执法的前提, 通过研究《天津控烟条例》可以看出, 其对各部门的职责划分并不是十分明确。对于哪一个部门进行宏观指导、哪一个部门进行微观控制, 在不同的控烟范围内哪一个部门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权, 如果梳理不当, 很容易造成各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重复处理等一系列问题。
2 控烟条例中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 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行政处罚执法主体, 是指行政处罚活动的承担者。这里的行政承担者是组织而非个人。在控烟的实施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行政主体执法的工作。哪些行政执法人员具有控烟行政处罚权、控烟处罚应当遵循怎样的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承担怎样的行政责任, 本人认为这些都是禁烟条例中应当涉及的内容。
纵观国内外的控烟立法, 控烟行政执法主体总共有两类:一是设立场地管理者作为执法主体。《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8条要求各国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室内公共场所建立全面无烟环境, 相应地, 可以建立各企事业单位、交通部门负责人和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为场地管理者的控烟模式。二是设立控烟专员。沈阳市设立“爱卫会聘任禁烟监督员”, 重庆市设立“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爱卫会设立禁烟专 (兼) 员”。《天津控烟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确定控制吸烟流动执法人员”也是采用了设立控烟专员的执法模式。
控烟处罚应当遵循怎样的执法程序, 是应该纳入控烟条例的, 否则就会进入重实质轻程序的误区。《广州市控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 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将执法程序纳入到控烟条例中, 这是控烟立法的一个进步。而在《天津控烟条例》中却没有这方面的执法流程的规定。笔者认为, 这是今后控烟条例制定应当加强的部分。
3 控烟条例中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在控烟条例中的行政相对人主要是指违反控烟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8条的相关规定, 要求各国通过有效的措施防止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 适当时包括其他公共场所”内接触烟草烟雾。明确了控烟禁烟的适用范围。
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指导下, 我国控烟条例的适用范围可分为绝对禁烟区和相对控烟区。绝对禁烟区指禁止吸烟的区域, 在此区域也不得设立吸烟室和吸烟区。相对控烟区指限制吸烟, 除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自行规定全面禁烟外, 应当设立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吸烟。《广州市控烟条例》第五条以及第六条分别规定了绝对禁烟和相对控烟的范围。《天津控烟条例》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第六条规定了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吸烟室的设立条件。
虽然我国各省市都规定了绝对禁烟区, 但也提出了保留, 建立了相对控烟区, 这主要受限于我国烟草市场发达、吸烟人群庞大。在遵循《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的国情, 采取了循序渐进的策略。
4 控烟条例中行政处罚方式
行政法学理论将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四大类, 即人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申诫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天津控烟条例》第二十条到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是行政处罚及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内容。如第二十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可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天津控烟条例》中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条款不尽完善。首先, 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根据情节进行区分, 控烟条例中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在这些场所吸烟带来的危害是不同的, 《天津控烟条例》只规定了对单位罚款5000元, 对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 不分情节的笼统立法, 势必会导致执法过程中执法过轻或过严的问题。
其次, 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也过于狭窄, 只在二十条和二十二条仅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两种处罚手段。我认为可以增设处罚种类, 对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警告, 对情节较重的单位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而且, 对于处罚模式, 《天津控烟条例》中采用的是既处罚单位也处罚个人的双罚制。该种模式为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立法通例, 同时亦为北京市、重庆市、杭州市、沈阳市等多数地方控烟法律规范所采。既能对吸烟场所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又对吸烟者个人予以适当的警示和处罚, 利于控烟法规的实施和推广。《天津控烟条例》第九条中规定了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 并规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却对控烟负责人的权利规定的模糊不清, 我认为, 应当赋予控烟负责人一定的权利, 如有权要求吸烟者提供真实姓名、地址。和身份证或者有权驱逐、对于要求缴纳入场费的场所不予返还入场费。这样才能便于控烟负责人开展控烟活动, 也能够减少控烟中不必要的纠纷。
摘要:在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指引下, 我国广州市制定了第一个控烟法规。随后, 哈尔滨、天津等城市也开始了禁烟条例的起草工作。但天津控烟条例因立法没有通过而被搁置。以天津市控烟条例为例, 在行政处罚的相关理论的基础上, 对控烟法规中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
关键词:控烟条例,行政处罚,行政主体,处罚方式
参考文献
[1]刘畅.我国控烟行政处罚法立法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2010:24.
党员处罚条例心得体会 第4篇
【关键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问题;解释制度
【中图分类号】R1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0796-01
1994年9月1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了医疗市场秩序,医疗安全得到相应保障。但该条例实施至今已有19个年头,受制于当时的医疗体制和社会经济水平,一些条款设计不够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现结合实际工作,就执法监督和行政处罚过程中该条例的法律适用困难做进一步探讨。
1 问题的主要表现
1.1 概念界定不严谨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养老院、门诊部、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该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第二条进一步规定,“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可以理解为,适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必须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前提条件[1]。那么打击涉及无证行医的“黑诊所”便无法套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与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罚则缺失
在民营医疗机构,有一种现象较为常见。某医务人员的胸牌上标注职称为“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该医生仅为医师职称。这种虚假标注胸牌内容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但是该条款并无对应罚则,所以卫生监督部门只能在《监督意见书》中责令立即改正,无法做出行政处罚。在检查中还常出现一种情况,即发现医疗机构在其大门处私自悬挂未经认证的牌匾招牌,比如,发现一所肝病专科医院大门外擅自悬挂有一块“某某肝病研究中心”牌匾。违反了《条例》细则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机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细则并无与之对应的处罚性条款,所以也只能责令改正。
1.3 处罚金额不适应经济发展
实施《条例》的时间是1994年,距今已经近20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行政处罚金额普遍在3000元以下,明显不适应今天的经济水平[1]。除了由于时间跨度大造成的罚款数额偏低,法律威慑力差等问题,我们必须留意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条例》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第一项规定,只要機构超范围执业的违法收入累计超过3000元就必须吊销执照。可见3000元的界限成为吊证与否的关键,但是,随着医疗技术不断发展,医疗服务价格不断上涨,很多外科手术一例的项目收费就已经超过3000元。由于3000元标准的易达性和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严苛性,造成法律上限与下限之间缺乏有效过度,不仅从法理上违背法律设置原则,更给卫生监督员在实际行政处罚过程中造成压力。
2 建议与对策
2.1 完善立法
一部运行良好的法律,立法是关键。《条例》及其细则从1994年实施至今,只在2006年由卫生部对《条例》细则的第三条进行了相关修订。所以,由于时间跨度久,法条相对滞后,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一次全面修订,甚至是使其法律化,提高法律效力。从立法层面进一步丰富《条例》的内容设置,完善处罚金额的设定,处理好同《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增强该项法规的适用性[3]。
2.2 强化法律解释制度
时效性是法律的典型特性之一,近几来,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深入进行,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办医模式多样化的特点,《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带来新问题新困惑,许多新医疗模式无法套用原规定,或者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矛盾,此时法律解释无疑成为一种有效手段。涉及卫生领域的法律解释主要分为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对此国家应该做好“两个严格”,一方面,应当严格司法解释的主体,保障司法权独立。另一方面,严格控制行政解释权限,避免行政解释成为新法创立。
2.3 出台《医疗机构服务监督管理规范》
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4],此举将放宽市场准入,加大医疗服务领域开放力度。由于《条例》所涉及的罚则多针对医疗机构执业资质条件不达标,并没有将关注重点放在医疗服务质量上,所以,现阶段有必要形成一部《医疗机构服务监督管理规范》[2],就医院乱收费,收取病人红包,病历处方管理混乱引起医疗纠纷等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法律约束,配合《条例》,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赵莉.对医疗卫生监督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J].现代预防医学,2009,36(14):2661-2662
[2] 沈志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中行政处罚与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J].医学动物防制,2007,23(6):445-446
[3] 张果.医疗卫生监督中的相关法律问题[J].现代预防医学,2007,34(20): 3959-3961
党员学习《条例》心得体会 第5篇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条例》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是制度的与时俱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也是我们党最大的优势”。在档案管理工作上,我们要严格按制度办事,仔细审核,做到精细,不能马虎。通过定期开展学习培训、完善配套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等方式将《条例》落在实处。
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把它放在单位干部队伍建设的高度来对待,并将其纳入议事日程;人事部门要注意加强干部档案工作队伍建设,选择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党员从事干部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技术水平;要不断完善档案管理的制度建设,结合实际和社会现实需要,从工作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入手,配置相关设备设施,使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行,既给人事档案事业带来了挑战,也提供了在改革中创新和前进的机遇。我们应该抓住时机,不但要从制度上更新,还要从观念上更新,按照人才市场发展的基本趋势,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探索档案现代管理模式,从而走出目前人事档案所存在的制度困境。
党员学习《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出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对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具有重要作用。《条例》坚决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要求,扎紧规矩制度“笼子”,将干部人事档案真抓真管、严抓严管、常抓常管、全程监督落到实处。
职责明确,确保归档材料精准。《条例》提出了5项工作原则,其中一项分级负责、集中管理划定了档案管理的职责,也是首次明确提出。根据《条例》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严肃填写,严格审核,确保归档材料的真实准确。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也要结合实际,依照《条例》精神制定完善配套制度、细化有关措施,将《条例》各项要求落细落实、落地见效。
纪律严明,确保管理环节规范。干部人事档案包含了建立、接收、保管、转递、信息化等管理环节,每一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确保环环相扣、相互印证。《条例》还主动适应新时代顺应新要求,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让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融入信息时代特征。同时《条例》针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出“十一严禁”的纪律要求,划出工作底线,标明工作禁区,竖起警戒栏杆,杜绝了干部人事档案出现“年龄越填越小、工龄越填越早、学历越填越高、身份越造越假”的种种怪相。
使用严格,确保选人用人准确。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的基础数据源,真实反映了干部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全方位情况,有效确保党在正确选人用人上更加精准,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条例》还专门明确了干部人事档案的利用范围,工作要求和程序,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借)阅、复制和摘录等。对干部人事档案审核范围、内容和问题处理等进行了规范,全面落实干部人事档案“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凡转必审”要求,进一步营造了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监督到位,确保人事档案权威。《条例》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下级机关(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职责,构建上级监督、自我监督、内部监督、其他部门监督、社会监督等全方位多维度立体化监督体系。《条例》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等作出规定。所谓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只有让人事档案成为选人用人的“带电高压线”,才能从根本上铲除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等问题存在的土壤和条件,树立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是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基础。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好《条例》,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作风、严格规范的操作,切实发挥干部人事档案的服务功能,为从严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干部提供基础保障,为新时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护航”。
关于党员学习《条例》心得体会
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该条例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要从严管理干部。《干部人事工作条例》不仅是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举措,更是激发干部动力的一个抓手。
掌握规律,收集材料求“全”。全面完整地收集材料,是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起点和前提。完整的材料才能使干部人事档案比较客观地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全貌。
提高质量,鉴别整理求“细”。对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学历和身份等进行认真校核,发现差错按照程序予以纠正。对不符入档要求的材料分别进行了处理,并对缺少的材料进行追缴。在整理中,力求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严格把好质量关。一是在材料鉴别上,注重真实性。二是在材料分类上,注重准确性,做到档案分类准确无误。三是在材料装订和外表上,强调整齐美观。
发挥《条例》的“靶向治疗”功效,关键在于哪里薄弱补哪里。是制度执行不力,还是纪律监督没有跟上,各级党组织既要对“森林”心中有数,更要对“树木”了如指掌。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要与时俱进,善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等新技术,必须要让“篱笆”难钻、“洗白”无门。要强化日常监督,在关键节点做到“凡进必审”“凡提必审”,发挥上级监督、自我监督、内部监督、其他部门监督、社会监督等方面的合力,让造假行为在“十目所视”下无处遁形。
党员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第6篇
党的以来,以同志为的党中央,着眼统筹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眼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突出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加大纪律审查力度,强化巡视监督,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和执行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今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大成果。《准则》对党员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线;《条例》划出了不可逾越、不可触碰的底线,《准则》和《条例》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安排、治本之策和基本遵循,既是全体党员干部的行为规范,又是从严治党、依规管党的科学依据。《准则》和《条例》的颁布,对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纪律建设,强化党内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准则》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三部分,主要内容体现为“四个必须”和由“四个坚持”“四个廉洁”组成的“八条规范”。导语部分重申关于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等“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强调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员廉洁自律规范部分围绕正确处理公私、廉腐、俭奢、苦乐关系,要求做到“四个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针对从政、用权、修身、齐家等方面,提出了“四个廉洁”的更高要求。《条例》共三编、十一章、一百三十三条,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总则共五章,分别对条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对违纪概念、纪律处分种类及其影响等作出规定,对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作出规定,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出规定,对预备党员违纪及违纪后下落不明党员的处理以及处分决定的执行等作出规定;分则共六章,分别为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各在原条例基础上增加了一些违纪条款,内容更全面、更有广谱性,处分更严肃、更有杀伤力,后果更严重、更有震慑力;附则明确了补充规定等的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以及条例的施行时间和溯及力等内容。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把党章中的有关要点突出出来,是对党章的具体化。两部法规指向明确,既树立高尚的道德追求,又严明党的纪律戒尺,从原来仅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修订为涵盖8700多万全体党员,就是要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权威。《准则》规定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追根溯源,在党章中都能找到相关依据或者原则要求。比如,关于党员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和“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的内容,就体现了党章第二条、第三条对党员的有关要求;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的内容,主要体现了党章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有关党员领导干部的规定要求。《条例》同样也是如此。比如,根据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的要求,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规定了“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和“对抗组织审查”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十条关于“四个服从”要求,在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中规定了违反“四个服从”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等。
《准则》和《条例》分别明确了崇德向善的高线、划定了不可触碰的底线,是自律与他律的互补、高标准与守底线的兼顾。《准则》体现了以德治党的柔性规范,《条例》体现了依规治党的刚性约束。二者紧密结合,是德与规的“联姻”、扬与抑的融合、柔与刚的相济,突出了管党治党的全面性,实现了维护纲纪的多维性。
学习党员条例心得体会 第7篇
一、新《准则》和《条例》的出台是对党员意识的一次重新唤醒
毋庸讳言,现如今,广大党员干部的党员意识逐渐淡化。有些党员入党的目的出现偏差。不是为信仰、为信念,简单地说,有些农村党员入党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手中的选票;有些单位同志入党只是为了面子,为自己进步、晋升多一个噱头,党组织在考察吸收新党员时也只注重工作,而不重思想。有些党员对党章里的党员要求理解不深不透、对自身要求不严。党章是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党规、党纪是党员必须要坚守的底线,我们的党员对党章认识模糊,理论上不深入学习,实践上认为遵纪守法,就是一个党员的要求,以至于对自己所加入的组织的各种要求理解不深不透,平时的工作行为等同于一个普通群众,甚至做一个普通群众的尾巴。有些党员知行不一,对党规、党纪的执行不彻底。受不良思潮影响,受不良现象诱惑,明知党规、党纪不允许,但屈从于个人私利、亲情关系等,在工作实践过程中,公权私用,禁不住诱惑,执行不彻底,甚至出现腐败现象。
新《准则》和《条例》的出台,正是对党员意识的一次重新唤醒,我们应该反省入党动机、深层次理解党章的要求,严格遵守党规、党纪,真正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性,只有人人意识增强了,党的建设自然就会得到加强。
二、结合教育工作实际,使新《准则》和《条例》在广大党员和教职工中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而推动教育改革发展
近两年来,全县教育工作者痛定思痛,披荆斩棘,破解难题,奋力前行。巧借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之东风,以大力深化教育改革为突破口,教育发展也呈现出利好的三大转变。教育质量稳步提升。直观的就高考重点上线人数来说,我县高考重点上线人数从的140人,到的171人,再到的208人,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教师精气神不断提振。我们始终坚持以质量为中心、以业绩论英雄的理念,通过绩效工资改革、恢复各类评优评先、加强教育科研活动、争取教育专项奖励资金1000万、启动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等方式,给教师搭建成长平台,加大激励措施,校长以校为家、教师爱岗敬业的精神重新呈现,初步形成了以名师、名校长为追求的价值取向,争先进位蔚然成风。校容校貌发生巨变。学校基本建设不断推进,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校园文化建设不断深化,也顺利地通过了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
教育的悄然变化,最主要原因就是教育局党委带领局机关干部、全县中小学校长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守底线,依规处事,敢动真格。首先,全面梳理并公开教育系统各个环节廉政风险隐患,加强预防,即知即改,接受监督。其次,坚持问题导向。一是推进局机关科室整合、人员精简xx人;二是开展校长瘦身行动;三是责成城区学校顶岗挂职xx名教师全数回归;四是狠抓吃喝风、麻将风、有偿家教风等三股歪风,加大惩处力度,1位校长因大操大办被免职,1位校长因公款旅游被警告处分,1位校长因工作失误被记过处分,7位教师因吃空饷等被辞退,因吃空饷、公款旅游等个人退款至廉政账户达xx万余元,等等。第三,依规处事,施行阳光行政。新教师考录按照成绩从高到低优先择岗、教师调动公开交流岗位进行调动、校长提拔实行公示制,推行阳光人事。义务教育充分考虑就近入学读好书的愿望,实现阳光招生;普通高中招生严格按照划定分数线进行招生,规范招生行为。学校实行食品配送,率先推行政府为师生食品安全保险买单,食堂管理实行师生同菜同价,推进 明厨亮灶工程,打造阳光食堂。学校基建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公开招标,建立学校法人负责制和月报督查制度,推行阳光基建,等等。
党员学《条例》心得体会 第8篇
一、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一是8月27日广州日报刊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法警支队党支部立即把报纸复印,做到人手一份,结合正在开展的20__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于8月29日召开全体党员大会逐条学习了《条例》,分院党组成员、副巡视员陈雄同志还对重点章节和新增条文进行了详细解读。随后,大家结合自己的思想、工作、生活进行了热烈的学习讨论。大家一致表示,要结合法警工作,深入学习《条例》内容,严格执行《条例》要求,在执法办案和日常生活中要坚持严管就是厚爱,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划出红线,严守底线,不碰高压线,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为推动新时代法警工作创新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以法警党支部微信群为载体,及时发送检察日报、共产党员、广东检察等新媒体编辑的各种新修订《条例》权威解读,做到随时看,随时学,随时悟,使大家搞清楚《条例》为什么改,改了什么,把学习的过程变成进一步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意识的过程。
三是将《条例》分则政治纪律部分共26条与巡视整改暨坚决彻底肃清李嘉、_恶劣影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行再部署、再动员,务必使全体党员认清在党的六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全面彻底肃清李嘉、_恶劣影响是当前重点政治任务,坚决杜绝“七个有之”,牢记“五个必须”,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每名党员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坚持常抓不懈、久久为功,继承和发扬党建工作的优良传统,推动《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确保办案安全
(一)抓教育,提高思想认识。通过制定年度学习计划,系统组织法警学习有关办案安全文件精神,对近年来发生的办案安全事故,不定期召开办案安全学习会,进行案例剖析,查找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法警对办案安全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从警示中引以为戒,从教育中受到启发,不断增强确保办案安全的自觉性、责任感,把安全意识贯彻于每一次执法办案的全过程。
(二)抓落实,加强督促检查。明确责任,加强督促检查是贯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办案安全的关键。对此,我们确立了“责任到人、看审分离、不离视线、步步紧跟”的办案安全工作原则,并采取以下措施,强化办案安全工作。一是在两级院实行“警务一体化”工作机制,由支队统一调度,合理配置,解决重大案件警力不足的问题;二是压实主体,建立办案安全防范责任人制度,并根据个案情况,制定、落实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预案;三是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四是加强警械具和武器的使用管理,执行警务任务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三)抓重点,加强环节管控。针对容易出现办案安全事故的重点环节,如犯罪嫌疑人体检、就医环节,在长期的实践中,我们坚持做到“四个想到”和“四个做到”,有效加强了环节管控,确保了体检、就医环节的安全。因为采取了上述措施,以来法警支队没有发生任何办案安全事故。
三、保障机关安全
(一)领导重视,完善安保制度。省院党组成员、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赖德贵高度重视机关安保工作,对加强机关安保工作提出要求。分院党组成员、副巡视员陈雄带领支队法警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进行调研走访,学习了解其先进的安保措施、制度。针对新的安保要求,支队组织法警对机关办公大楼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方位的、彻底的巡查,了解掌握各楼层、部位的详细安保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机关安全保卫值班、执勤行为规范》《机关安全保卫值班执勤“八要八不要”》《司法警察机关安全保卫值班规定》等规定,形成了《机关安全保卫工作手册(试行)》,为分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规范。
(二)明确职责,层级管理高效。日常工作中,保安在支队的指导下,负责开展机关办公大楼的防火、防盗、防灾害等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以及开展机关办公大楼的安全保卫、巡逻、站岗、人员进出登记和代收邮件等各项安全防范日常工作。迁址至今,支队已联合物业公司召开了5次联席会议,组织法警、保安和物业公司安保经理、主管等学习分院安保规定,查找不足,堵塞漏洞,总结经验,并邀请物业公司消防主管讲解消防安全知识,进行消防器材实操演练,提高了扑灭初级火灾的能力。确保了法警、保安和物业公司经理、主管之间工作职责明确,三方配合默契,保证工作不缺位、不越位。
(三)强化督查,确保措施到位。为确保安保措施落实到位,支队进一步强化督查工作,加强了安全检查,提高了应急处置能力。一是支队值班法警坚持每天到值班室督促保安员熟悉单位的日常工作和指导开展各项安保工作。为便于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支队给保安员配备对讲机、防暴盾牌、防暴钢叉、防割手套、金属探测门、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等装备,大大提升了法警处理突发事件等问题上的应急处置速度。二是为树立检察机关严肃认真的良好形象,支队报请院领导同意后,为保安员购买了新式的特勤服,并要求其按规定着装,保持干净整洁、仪表端庄。
党员学《条例》心得体会 第9篇
一是要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不忘初心。党员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带头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性,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纪律和各项党内法规执行到位,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永葆共产党员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二是要坚守职责定位,忠诚履职尽责。人无德不立,官无德不为。党员干部必须从严要求自己,带头讲政德、立政德、养政德。做人要一身正气,强化自律意识,从一点一滴做起,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慎独慎初慎微慎欲,增强拒腐防变免疫力。为官要一尘不染,自觉在党内政治生活的大熔炉中锤炼政德,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铲除“码头文化”“圈子文化”“好人主义”的滋生土壤,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用权要一丝不苟,严格履行从严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增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是要坚守法律法规,清正廉洁。这就要求我们不越雷池一步,不碰红线一下,自觉遵从党章、忠诚捍卫党章,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坚持杜绝“七个有之”、做到“五个必须”。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发展壮大的重要法宝,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所在,也是新形势下治国理政的客观需要,我们的党员干部要坚持吧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自觉将党章党规和系列讲话作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廉洁奉公。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持之以恒学好新条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
党员两个条例心得体会 第10篇
我们应该坚持廉洁自律,树立马克思主义权力观,一心为民作为一种追求。党的领导权力是为人民的利益服务的,是人民群众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和愿望的一种委托形式。所以在无论做什么事时,都该用群众心中的秤来秤一秤,自觉抵制灯红酒绿的诱惑和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自重、自律、自警、自励,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长城。在大是大非面前,必须坚持原则。对不该办的事情,宁可伤感情,也坚决不能办。
从近几年来处理的一些象程维高、成克杰、胡长清、李真等一批腐败分子的案例来看,抵制诱惑的最好办法就是远离诱惑,防止侵蚀的最佳途径就是增强免疫力。要理直气壮地批驳“艰苦奋斗过时论”、“无私奉献吃亏论”等歪理;要培养高品位的生活情趣,切实把正气树起来,变牌桌为书桌,变酒柜为书柜,变玩风为学风。
我们应该把忠诚于党,献身党的事业作为一种追求,忠诚于党,言行一致是组织对每个党员的基本要求;忠诚于党,献身党的事业是理想和信念的体现,因此一定要增强与党“同呼吸、共命运”的政治责任感,以实际行动实践自己的入党誓词。如果没有对党的忠诚,没有与党同呼吸、共命运的思想境界,恐怕“忠诚”二字就无从谈起。因此,作为一名共产党人就必须从根本上树立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念,把党的发展壮大,把祖国的繁荣昌盛与个人的荣辱结合起来,献身于党的崇高事业。
党员准则条例心得体会 第11篇
期待加强党内制度建设从而强化从严治党。本次公布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会议议程中,最为让人关注的就是研究从严治党重大问题,即制定《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和修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体现着新形势下,我们党自我革新的勇气和决心。
在加强党内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制度建设要体现时代性。目前实施的一些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条例随着时代的辩护,“光芒”逐步褪去,我们需要根据时代发展,制定出适合党的发展实际的新制度。
在加强党内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制度操作要体现公平性。无论是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还是党内监督条例,都应在党内一视同仁,不能设“特权”,开“后门”,在执行的过程中,党内领导干部应自觉带头践行,以此凸显制度的公信力。
在加强党内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制度内容要体现可操作性。制度所规范的情形应该有具体指向,对现实问题的解决要有可操作性,对于不同的问题要尽可能的精准对接给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方案。
开启全面从严治党的新 篇章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是在全面深化改革、决胜全面小康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专题研究了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问题,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式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实现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注入新的动力,必将掀开全面从严治党的新 篇章。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思想。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思想。近年来,我们党反腐力度之大、反腐决心之强,为世人所瞩目,大批高官纷纷落实马。表面上看,这些高官是因为腐败问题、生活问题而被查处,但纠其根本原因还是在思想上、在政治上出现了问题。我们党大力开展群众路线、“三严三实”和“两学一做”教育活动,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坚定每名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补足精神之钙,筑牢思想防线,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头”问题。
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是保障。“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式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党内政治生活提出了明确要求,是每名党员干部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党的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内政治生活展现新气象,党内政治生态明显好转。但还存在少数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帮结派、结党营私的不正常现象。《关于新形式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出台,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扎紧了制度的笼子,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严起,从而进一步修复并巩固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环境。
全面从严治党重点是监督。监督的重点是领导干部。说:“准则稿、条例稿都强调以高级干部为重点,把这部分人抓好了,能够在全党作出表率,很多事情就好办了。因此,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必须首先从这部分人抓起。”因此,监督要从领导干部思想根源入手,帮助其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观念,守住基准底线,保持对党对人民忠诚;监督要从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入手,帮助其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正确权力观;监督要从领导干部纪律要求入手,严格执行党内纪律和制度,帮助其远远离“红线”和“高压线”;监督要从领导干部谈心交心入手,营造批评和自我批评的良好风气,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党内组织生活的常态,帮助其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全面从严治党要从每个党员做起
10月27日,十八届六中全会落下帷幕,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继续全面推进从严治党,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再添“利剑”。作为一名基层的普通党员我认真学习了《准则》和《条例》,我为我们党的自我修正能力进一步提高而开心,为我们的国家而开心。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从严治党至关重要。要管党必须从党内生活管起。党内生活是锻炼党性、提高思想教育的熔炉,如果炉子长期不生火,或者生了火却没有足够的温度,那是炼不出钢来的。这次准则和纪律的制定,进一步织密了制度笼子、提高了熔炉温度,为锤炼坚强过硬党员队伍,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素质,提供了有力抓手。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以新准则和监督条例作为行动指南和行为标准,从坚定理想信念到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从严明党的纪律到廉洁自律,都坚持按照准则办事,坚决克服自由主义、分散主义、好人主义、个人主义,彻底整治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党内生活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等突出问题,净化政治空气,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每个党员的形象关乎我党的整体形象,而党风则更关乎政风民风。领导干部当好标杆,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树立一个良好的“风向标”,使广大干部见贤思齐蔚然成风,激发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动力;我们整天与群众面对面、直接打交道的基层党员,坚持高线,严守底线,要变组织号召和要求为自发行动,自觉践行,坚定理想信念,纯洁党性修养,树立高尚情操,强化宗旨观念。
以来,党中央科学把握了国际、国内两个大局,科学统筹了伟大工程(党的建设)和伟大事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治国理政形成了鲜明的新特点。党中央在的领导下,举旗定向、谋篇布局、强基固本、开拓奋进,取得了非常优异的成绩。有了准则和条例这把“利剑”相信我们的党一定能开启的新长征路,凝聚起磅礴力量,实现伟大“中国梦”。
坚持从严治党 依法履职用权
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供了刚性约束,是严肃党内生活的制度保障。
《准则》和《条例》立足新形势,提出了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等十二项要求,将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和要求抓牢抓实,对稳定党的队伍、加强党内建设、净化党内环境有重大意义,是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举措。
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我们党安身立命的基础。有什么样的党内政治生活,就有什么样的党员和党风。一个政党,唯有拥有良好的党风党纪,才能切实保护好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才会拥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才能确保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历史上历代朝政的兴衰,充分印证了群众基础的重大意义。面对改革浪潮下国际国内形势的风云变化,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贯彻从严治党时不我待,使命艰巨。
党员处罚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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