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单培养方式中学生权益的保护教育论文
订单培养方式中学生权益的保护教育论文(精选7篇)
订单培养方式中学生权益的保护教育论文 第1篇
摘要:在订单培养过程中,学生的权益往往被学校和订单企业所忽略。本文通过分析学生自身、学生团体、学校、家长等四个方面对学生权益保护的缺失,认为应从校内和校外两个方面加强对学生权益的保护,重点是对校外实习学生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订单培养;学生权益;学生权益保护
订单培养、学生权益保护的内涵
订单式培养作为高校人才培养的一种方式已被许多高职院校采用。订单培养方式是针对市场和企业需求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学生分别在学校和用人单位进行学习和实习,毕业后直接到用人单位就业的一种人才培养模式。它直接将高校与用人单位连接起来,使两者密切合作,学校、用人单位、学生三方受益。
通过订单培养,学生可以获得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的指导,有利于学校结合工作实践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实现课堂教学与实际工作的“无缝对接”。订单培养可以拓宽学校的研究视野,实现企业管理层与高校的交流与互访,学校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科研项目,解决企业实际运作中的难题。更重要的是,订单培养可以直接安排学生就业,有助于解决学生的就业问题。
订单培养虽然有诸多的优势,但在操作过程中也有一些学者对其提出质疑。如学生的知识结构狭窄、单一,影响了其进一步发展;信息不畅,用人单位的需求和学校的供给不是在一个完善的信息平台上完成,“订单”的获得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偶遇”;订单企业不一定是优质企业;“订单”规模受到企业规模、所属行业背景、专业属性等因素的影响。这些质疑有的是对学校的课程培养、校企联系的效果提出疑问;有的是对用人单位的规模、企业持续发展能力、产业环境等表示怀疑。这些质疑能对订单培养过程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使大家在关注订单培养给学校和用人单位带来的利益的同时,更好地关注订单培养的主体——学生。
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学生在教学条件、社会服务、勤工俭学、获得公正评价、申诉、诉讼,参加社团及文体活动,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订单生的权利体现在“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上,不能因为学生在订单企业实习而任意压缩或削减课程,不能因为学生退出订单培养计划而在课程成绩或思想品德方面受到歧视等。订单生的权益保护内容不仅包括教学服务、公正评价、社会服务等方面,还应包括他们在实习单位工作时的权益。订单生的权益保护是一个涉及保护学生在校期间合法权益和校外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全方位的过程。
订单生权益保护缺失的原因分析
造成订单培养中学生权益保护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订单沟通机制的限制,造成相互不了解;部分学校一味追求就业率,引导过多的学生参加订单班以及有些用人单位安排订单生从事基层无技术性的工作等。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具体阐述缺失原因:
学生自身方面。订单班一般由入校学习一二年后的学生组成。有的学校甚至在学生进校前就将其确定为某个企业的订单班学生。学生对于订单班的课程设置、教学、师资、实习条件、工作岗位等通常只有初步的认识。因此,盲目选择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在订单培养过程中,尤其是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遇到不公平待遇、不公正现象,往往不知如何申诉只能忍气吞声。
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团体通常只专注于开展校内活动,对于在校外实习的学生关注不够,校园内的一些权益法规讲座也不能惠及这些学生。另外,学生在用人单位维权活动由于受到工作性质和时间等因素的限制,也难以开展。
学校是保护订单生权益的主要机构,学校也是负责开发订单项目,选拔学生、联系订单单位的机构。学校对于订单生的前期动员、在校学习、校外实习等都负有重大责任。学校通常能够比较便利地保护校内订单学生的权益,但对于校外学生的实习,由于受到人力和设备等条件制约,教师或学校领导通常只是象征性地视察和看望,很难真正保护他们的权益。
家长由于对订单培养的认识与理解有限,信息渠道不畅,只能间接了解订单生的实习效果、实习单位发展前景、工作环境、工作待遇等情况;部分家长甚至认为订单生不用为就业发愁,因而盲目鼓励学生参加订单班。此外,家长对于订单班的长期培养过程缺乏有效的参与和监督,对子女权益的保护存在滞后性。
订单生权益保护的策略
订单培养过程中,学生在学校与用人单位两个地方生活、学习,学生权益保护既要倚靠学校,又要依托社会监督,但最重要的还是要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为此,应从学生的自我保护、学生团体的保护、家长的保护、政府劳动部门的保护等五个方面研究如何加强和完善对学生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学生的自我保护学生作为订单培养的主体,是订单的受益者,学生要想充分实现这种权益,就要充分了解订单的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培养程序,然后在考虑自身兴趣和能力的情况下,选择是否进入“订单班”学习。订单培养不能只是在形式上征求学生意见,不能一进入订单班就签订就业定向协议,要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一个鉴别和选择的过程。要鼓励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主动了解订单课程的培养计划,实地考察企业发展情况、工作环境,让学生真正感受到订单培养的优点,从而真心实意地加入订单培养。学生在校内学习以及在用人单位实习的过程中,要时刻注意保护自我权益,遇到不公平或不合理的现象要敢于进行合理、合法的斗争,积极争取应得权益。另外,学生也要主动了解投诉的渠道和途径,加强与学校、家长的沟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学生利益团体的保护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相关团体是学生权益保护的重要机构,但现有的学生团体通常没有设置保护校外实习学生和兼职学生的专门机构。部分学校虽然设置了该机构,但由于受到人力和工作范围等因素制约,很难起到作用。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加强学生团体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这部分学生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尽可能为校外学生提供有效的帮助和服务。学生团体可以通过组织“订单班”往届学生讨论会,与新生探讨订单班的培养计划、课程设置、毕业待遇等方面的内容,加深学生对“订单培养”的认识,了解订单培养的真实情况。学校可邀请用人单位来校演讲、交流,加强学生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了解企业生产运行情况和人力资源发展情况,实时跟踪用人单位对订单生的意见反馈,并将掌握的信息及时与学生沟通,加强彼此的了解。还要充分发挥校友会的作用,通过校友帮助订单班的学生了解当地文化风俗、生活习惯,并在能力范围内帮助订单学生处理生活上或工作上的问题。
学校的保护作用在学生进入订单班前,学校应充分告知学生订单项目的人才培养计划,课程实施计划和用人单位的实训计划。培养过程中,要不断监督订单班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同时,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协调与沟通,要求企业派出业务骨干来校指导学生学习。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学校应配备专门的人员或机构负责订单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督促用人单位给实习生提供具有一定管理、技术含量的实训岗位,并安排教师具体指导。
引入家长监督机制家长的参与能够提高订单培养的质量和效果。在订单培养的实施过程中,有条件的高校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家长座谈会,倾听家长的意见。此外,学校可以倡议家长组成“家长常务会议”等临时组织,专门负责与学校、用人单位进行联系,相互了解,共同解决学生在订单培养中遇到的紧急和重大问题。
政府劳动部门的监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都对劳动者的年龄、学历、是否纳入就业保障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校学生或实习生不具备“劳动者的条件”。因此,实习阶段的订单学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订单实习生作为一种“半正式”的员工,属于学校管理和政府劳动部门监管的盲点,学校想管,但是能力、精力有限;政府劳动部门能管,但无明确的法规可依。因此,政府劳动部门应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力度,严禁实习单位把学生当成廉价劳动力,严禁让实习生从事劳动时间过长、强度过大的不适合青年学生的工作。同时,订单学生实习时,要与单位签订用工协议,约定工作时间、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等,以此作为发生矛盾纠纷后仲裁介入处理时的依据。
总之,全方位地保护学生权益是体现教育“以人为本”的关键,不管是订单学生还是普通学生,他们的权益一样值得我们保护。
参考文献:
[1]施祝斌.高职院校实施订单式教育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J].教育与职业,2005,(4).[2]杨惠贞.高职订单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J].中国高教研究,2005,(1).[3]张秉钊.校企合作“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践探索[M].高教探索,2005,(4)
[4]刘晓欢,郭沙,彭振宇.“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特征及其构建[J].职业技术教育(教科版),2004,(25).
订单培养方式中学生权益的保护教育论文 第2篇
通过订单培养,学生可以获得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的指导,有利于学校结合工作实践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实现课堂教学与实际工作的“无缝对接”。订单培养可以拓宽学校的研究视野,实现企业管理层与高校的交流与互访,学校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科研项目,解决企业实际运作中的难题。更重要的是,订单培养可以直接安排学生就业,有助于解决学生的就业问题。
订单培养虽然有诸多的优势,但在操作过程中也有一些学者对其提出质疑。如学生的知识结构狭窄、单一,影响了其进一步发展;信息不畅,用人单位的需求和学校的供给不是在一个完善的信息平台上完成,“订单”的获得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偶遇”;订单企业不一定是优质企业;“订单”规模受到企业规模、所属行业背景、专业属性等因素的影响。这些质疑有的是对学校的课程培养、校企联系的效果提出疑问;有的是对用人单位的规模、企业持续发展能力、产业环境等表示怀疑。这些质疑能对订单培养过程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使大家在关注订单培养给学校和用人单位带来的利益的同时,更好地关注订单培养的主体学生。
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学生在教学条件、社会服务、勤工俭学、获得公正评价、申诉、诉讼,参加社团及文体活动,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订单生的权利体现在“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上,不能因为学生在订单企业实习而任意压缩或削减课程,不能因为学生退出订单培养计划而在课程成绩或思想品德方面受到歧视等。订单生的权益保护内容不仅包括教学服务、公正评价、社会服务等方面,还应包括他们在实习单位工作时的权益。订单生的权益保护是一个涉及保护学生在校期间合法权益和校外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全方位的过程。
订单生权益保护缺失的原因分析
造成订单培养中学生权益保护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订单沟通机制的限制,造成相互不了解;部分学校一味追求就业率,引导过多的学生参加订单班以及有些用人单位安排订单生从事基层无技术性的工作等。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具体阐述缺失原因:
学生自身方面。订单班一般由入校学习一二年后的学生组成。有的学校甚至在学生进校前就将其确定为某个企业的订单班学生。学生对于订单班的课程设置、教学、师资、实习条件、工作岗位等通常只有初步的认识。因此,盲目选择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在订单培养过程中,尤其是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遇到不公平待遇、不公正现象,往往不知如何申诉只能忍气吞声。
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团体通常只专注于开展校内活动,对于在校外实习的学生关注不够,校园内的一些权益法规讲座也不能惠及这些学生。另外,学生在用人单位维权活动由于受到工作性质和时间等因素的限制,也难以开展。
学校是保护订单生权益的主要机构,学校也是负责开发订单项目,选拔学生、联系订单单位的机构。学校对于订单生的前期动员、在校学习、校外实习等都负有重大责任。学校通常能够比较便利地保护校内订单学生的权益,但对于校外学生的实习,由于受到人力和设备等条件制约,教师或学校领导通常只是象征性地视察和看望,很难真正保护他们的权益。
家长由于对订单培养的认识与理解有限,信息渠道不畅,只能间接了解订单生的实习效果、实习单位发展前景、工作环境、工作待遇等情况;部分家长甚至认为订单生不用为就业发愁,因而盲目鼓励学生参加订单班。此外,家长对于订单班的长期培养过程缺乏有效的参与和监督,对子女权益的保护存在滞后性。
订单生权益保护的策略
订单培养过程中,学生在学校与用人单位两个地方生活、学习,学生权益保护既要倚靠学校,又要依托社会监督,但最重要的还是要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为此,应从学生的自我保护、学生团体的保护、家长的保护、政府劳动部门的保护等五个方面研究如何加强和完善对学生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学生的自我保护学生作为订单培养的主体,是订单的受益者,学生要想充分实现这种权益,就要充分了解订单的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培养程序,然后在考虑自身兴趣和能力的情况下,选择是否进入“订单班”学习。订单培养不能只是在形式上征求学生意见,不能一进入订单班就签订就业定向协议,要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一个鉴别和选择的过程。要鼓励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主动了解订单课程的培养计划,实地考察企业发展情况、工作环境,让学生真正感受到订单培养的优点,从而真心实意地加入订单培养。学生在校内学习以及在用人单位实习的过程中,要时刻注意保护自我权益,遇到不公平或不合理的现象要敢于进行合理、合法的斗争,积极争取应得权益。另外,学生也要主动了解投诉的渠道和途径,加强与学校、家长的沟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学生利益团体的保护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相关团体是学生权益保护的重要机构,但现有的学生团体通常没有设置保护校外实习学生和兼职学生的专门机构。部分学校虽然设置了该机构,但由于受到人力和工作范围等因素制约,很难起到作用。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加强学生团体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这部分学生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尽可能为校外学生提供有效的帮助和服务。学生团体可以通过组织“订单班”往届学生讨论会,与新生探讨订单班的培养计划、课程设置、毕业待遇等方面的内容,加深学生对“订单培养”的认识,了解订单培养的真实情况。学校可邀请用人单位来校演讲、交流,加强学生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了解企业生产运行情况和人力资源发展情况,实时跟踪用人单位对订单生的意见反馈,并将掌握的信息及时与学生沟通,加强彼此的了解。还要充分发挥校友会的作用,通过校友帮助订单班的学生了解当地文化风俗、生活习惯,并在能力范围内帮助订单学生处理生活上或工作上的问题。
学校的.保护作用在学生进入订单班前,学校应充分告知学生订单项目的人才培养计划,课程实施计划和用人单位的实训计划。培养过程中,要不断监督订单班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同时,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协调与沟通,要求企业派出业务骨干来校指导学生学习。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学校应配备专门的人员或机构负责订单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督促用人单位给实习生提供具有一定管理、技术含量的实训岗位,并安排教师具体指导。
引入家长监督机制家长的参与能够提高订单培养的质量和效果。在订单培养的实施过程中,有条件的高校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家长座谈会,倾听家长的意见。此外,学校可以倡议家长组成“家长常务会议”等临时组织,专门负责与学校、用人单位进行联系,相互了解,共同解决学生在订单培养中遇到的紧急和重大问题。
政府劳动部门的监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都对劳动者的年龄、学历、是否纳入就业保障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校学生或实习生不具备“劳动者的条件”。因此,实习阶段的订单学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订单实习生作为一种“半正式”的员工,属于学校管理和政府劳动部门监管的盲点,学校想管,但是能力、精力有限;政府劳动部门能管,但无明确的法规可依。因此,政府劳动部门应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力度,严禁实习单位把学生当成廉价劳动力,严禁让实习生从事劳动时间过长、强度过大的不适合青年学生的工作。同时,订单学生实习时,要与单位签订用工协议,约定工作时间、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等,以此作为发生矛盾纠纷后仲裁介入处理时的依据。
总之,全方位地保护学生权益是体现教育“以人为本”的关键,不管是订单学生还是普通学生,他们的权益一样值得我们保护。
参考文献:
[1]施祝斌.高职院校实施订单式教育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J].教育与职业,,(4).
[2]杨惠贞.高职订单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J].中国高教研究,2005,(1).
[3]张秉钊.校企合作“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践探索[M].高教探索,2005,(4)
订单培养方式中学生权益的保护教育论文 第3篇
1 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意识现状
1.1 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匮乏
大多数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关心的是如何设计简历、如何应对面试等求职技巧以吸引用人单位的眼球从而得到更好的就业机会, 而对就业法律保障方面的事项知之甚少, 甚至对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漠不关心。 大一、大二、大三的学生则普遍认为他们距就业为时尚早, 现在学习就业法律法规根本没必要。大四学生则普遍存在“ 临时抱佛脚”的心理, 认为只要在找工作之前看一下相关内容就行了, 根本不知道如何深入了解并运用这些相关的法律知识。
大多数的大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根本就没有接触过法律, 很多大学生本身就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 觉得法律跟自己的日常生活很遥远。 而在我国的大学课程设置中, 大学生真正能接受专业的法律教育的机会又非常少, 很多高校根本没有注意引导和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学生对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了解基本为零, 对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民法等与就业有关的法律基本不懂, 导致应聘过程中出现法律盲点, 不知道如何在鱼龙混杂的就业陷阱中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在我们的调查中, 很多学生觉得《 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对自己的求职没有帮助, 也不指望法律在自己的就业过程中能帮什么忙。可见, 大学生对就业法律法规的认知水平较低, 甚至有人认为当自己的权益收到侵害时, 根本不会考虑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2 维权意识淡薄
谈到法律维权意识, 网上大学生找工作被骗的例子比比皆是。 不少大学生欠缺法律的基本常识, 对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维护途径了解甚少, 不知道自己的就业权利, 更不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甚至遭到用人单位侵权时, 还认为这是理所应当的;还有些大学生在权益受到侵害后, 有意维权, 却申诉无门, 不知道如何维权, 更不知如何运用相关法律来维权, 有些同学甚至无法判断自己的在权益是否已经被侵犯。 所以在出现不平等的情况时, 多数毕业生的选择是默默接受或逃避、退缩, 不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说“ 不”, 在权益遭受侵害时显得不知所措。通常在签订协议过程中, 学生会遇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2.1 劳动合同签订问题
《 劳动合同法》 第7 条规定,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第10 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毕业生同用人单位之间应当依据《 劳动法》 和《 劳动合同法》 建立劳动关系, 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据不完全统计, 有近三成的用人单位都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造成这一现象有多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是由于用人单位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雇成本的法律责任而规避劳动合同的签订, 另一方面是由于大学生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很多大学生缺乏合同意识, 更有的涉世未深的毕业生盲目信任用人单位, 只与用人单位就权利责任问题达成口头协定。 由于缺少纸质证明, 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维权时, 就会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 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1.2.2 试用期滥用问题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判断,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进行详细了解的期限, 是双方进行互相了解适应的过程。 《 劳动合同法》 第19 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是很多毕业生对试用期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本不了解, 遇到黑心单位经常被坑害, 由于试用期工资较低, 有的单位在试用期期间随意编造名目解除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满即叫学生走人然后重新招聘, 一直在使用廉价劳动力以节省公司开支。
1.2.3 合同条款模糊问题
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居于主导地位, 一些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拟好聘用合同, 这些合同主要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 很少提及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 面对这样的条款, 由于很多大学毕业生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 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些是“ 霸王条款”, 他们认为自己只能被动签约, 没有其他选择;有人即使觉得条款不公平, 也不敢跟用人单位提出;有人甚至连合同内容是什么都没有看就直接贸然签字, 从而为后期可能的维权埋下不利因素。 在就业过程中一旦发生争议, 招聘单位会拿出已签订的合同为自己辩解, 届时很多毕业生就处于被动状态。
1.3 违法意识淡薄
就业严峻的形势, 部分学生求职心切, 投机取巧, 导致了不少违法事件的发生。毕业生在就业合同签订过程中容易触犯的法律禁区有如下几点:第一, 应聘时伪造虚假的简历和各类相关证书来骗取用人单位的录用资格;第二, 与用人单位签署了就业协议但是却不去报道, 单方面解除协议;第三, 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签约再定取舍, 或在签约后频繁跳槽, 随意单方违约。他们根本没意识到造假是违法行为, 一旦用人单位发现造假便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他们认为不去报道只是不守信用, 最多只是道德问题, 与法律无关, 只图眼前的利益, 漠视了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产生严重的后果。
2 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缺失原因
2.1 高校法律相关课程指导不足
很多高校对大学生缺乏专业、有针对性的就业法律教育培训, 有些高校由于教学资源所限, 法律课程根本不设置或者只是形式, 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渠道非常有限, 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 仅仅是《 法律基础和道德修养》 一门课, 学生根本学不到实质性的内容。 老师所讲授内容多为法的简单介绍, 具体法律条文的深度和广度根本不够, 也缺乏实务指导性。也有的教师授课往往简单罗列, 而更有学生的目标也仅仅是希望通过这门考试而已。《 就业指导》 课程中多半也是讲述简历制作、应聘技巧, 而较少涉及法律法规。 在这种教育模式下, 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 仅仅是把它看成一门课程、一种任务, 而不是当作保护自己的武器。 因为对就业法规不甚了解, 缺乏就业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这在一定程度上让一些用人单位有机可乘, 学生不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2 高校就业指导指向性偏离
目前大多数学校提供就业指导的出发点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就业率, 认为就业率是高校工作的重中之重, 他们只关心学生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 而不关心在签订过程中学生是否有学生被侵权的行为出现。 过于重视招聘本身而忽视了法律知识的普及, 忽略了学生是否真正地掌握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 能否在就业择业中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如何避免违约违法行为的发生等更为重要的就业法律教育工作。一些就业指导老师认为学习与掌握相关就业法规是毕业生走到社会上的事, 跟学校无关。 即使有相关法律知识的指导, 指导内容上也只限于关于签约的辅导。同时, 由于很多提供就业指导的教师大多不是法律相关专业出身, 自己对于相关的劳动法律也是一知半解, 不能很好地为学生解答相关问题。
3 提高高校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对策
3.1 加强高校法律教育
学校要注重大学生的普法教育, 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 使其掌握好法律这个重要武器。高校要把法律教育与择业教育结合起来, 让大学生真正做到知法, 用法。比如学校可以再开设与就业法律相关的课程,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 进行基本原理、重点法条以及相关案例的讲解, 让学生深刻体会到在求职、择业、就业过程中遭遇侵权后的维权, 必须建立在对相关就业法律法规学习掌握运用的基础上, 提升法律类课程的实践性与实用性, 使学生清楚在就业、签约时哪些是与保护自身利益相关的内容, 知道对方的用人条件是否侵犯了自己的权利。 还要知道当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时候, 应该用哪一步法律、通过哪些途径和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使自己的损失最小化。
3.2 增强就业法律指导内容的实用性, 提供务实的就业法律指导和服务
在大学生就业指导过程中培养一批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老师对毕业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指导, 引导学生关心与择业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使学生系统而全面的掌握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方法和途径, 在就业过程中享受法律的保障。 在学生求职阶段, 提醒学生就业协议的重要性以及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所在, 提醒学生尽量警惕和避免招聘各类招聘陷阱和就业歧视。 由于目前高校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淡薄, 就业过程中被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 高校可以以学校的就业指导中心为依托开展就业法律援助项目。比如针对毕业生在择业就业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帮助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结语
就业是大学生在大学期间的最后一个环节, 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帮助他们提升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 增强大学生的法律素养, 加强大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 能够使他们在面对纷繁复杂五花八门的就业侵权问题时用法律的理念理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使自己得到有效的法律救助, 在迎接社会挑战的过程中少走弯路少受伤害。
参考文献
[1]黄芹.浅析大学生就业中的劳动保障问题[J].经济研究导刊, 2014.3.
[2]李亮辉.民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问题初探[J].法制与社会, 2014.3.
订单培养方式中学生权益的保护 第4篇
关键词:订单培养;学生权益;学生权益保护
订单培养、学生权益保护的内涵
订单式培养作为高校人才培养的一种方式已被许多高职院校采用。订单培养方式是针对市场和企业需求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学生分别在学校和用人单位进行学习和实习,毕业后直接到用人单位就业的一种人才培养模式。它直接将高校与用人单位连接起来,使两者密切合作,学校、用人单位、学生三方受益。
通过订单培养,学生可以获得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的指导,有利于学校结合工作实践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实现课堂教学与实际工作的“无缝对接”。订单培养可以拓宽学校的研究视野,实现企业管理层与高校的交流与互访,学校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科研项目,解决企业实际运作中的难题。更重要的是,订单培养可以直接安排学生就业,有助于解决学生的就业问题。
订单培养虽然有诸多的优势,但在操作过程中也有一些学者对其提出质疑。如学生的知识结构狭窄、单一,影响了其进一步发展;信息不畅,用人单位的需求和学校的供给不是在一个完善的信息平台上完成,“订单”的获得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偶遇”;订单企业不一定是优质企业;“订单”规模受到企业规模、所属行业背景、专业属性等因素的影响。这些质疑有的是对学校的课程培养、校企联系的效果提出疑问;有的是对用人单位的规模、企业持续发展能力、产业环境等表示怀疑。这些质疑能对订单培养过程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使大家在关注订单培养给学校和用人单位带来的利益的同时,更好地关注订单培养的主体——学生。
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学生在教学条件、社会服务、勤工俭学、获得公正评价、申诉、诉讼,参加社团及文体活动,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订单生的权利体现在“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上,不能因为学生在订单企业实习而任意压缩或削减课程,不能因为学生退出订单培养计划而在课程成绩或思想品德方面受到歧视等。订单生的权益保护内容不仅包括教学服务、公正评价、社会服务等方面,还应包括他们在实习单位工作时的权益。订单生的权益保护是一个涉及保护学生在校期间合法权益和校外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全方位的过程。
订单生权益保护缺失的原因分析
造成订单培养中学生权益保护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订单沟通机制的限制,造成相互不了解;部分学校一味追求就业率,引导过多的学生参加订单班以及有些用人单位安排订单生从事基层无技术性的工作等。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具体阐述缺失原因:
学生自身方面。订单班一般由入校学习一二年后的学生组成。有的学校甚至在学生进校前就将其确定为某个企业的订单班学生。学生对于订单班的课程设置、教学、师资、实习条件、工作岗位等通常只有初步的认识。因此,盲目选择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在订单培养过程中,尤其是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遇到不公平待遇、不公正现象,往往不知如何申诉只能忍气吞声。
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团体通常只专注于开展校内活动,对于在校外实习的学生关注不够,校园内的一些权益法规讲座也不能惠及这些学生。另外,学生在用人单位维权活动由于受到工作性质和时间等因素的限制,也难以开展。
学校是保护订单生权益的主要机构,学校也是负责开发订单项目,选拔学生、联系订单单位的机构。学校对于订单生的前期动员、在校学习、校外实习等都负有重大责任。学校通常能够比较便利地保护校内订单学生的权益,但对于校外学生的实习,由于受到人力和设备等条件制约,教师或学校领导通常只是象征性地视察和看望,很难真正保护他们的权益。
家长由于对订单培养的认识与理解有限,信息渠道不畅,只能间接了解订单生的实习效果、实习单位发展前景、工作环境、工作待遇等情况;部分家长甚至认为订单生不用为就业发愁,因而盲目鼓励学生参加订单班。此外,家长对于订单班的长期培养过程缺乏有效的参与和监督,对子女权益的保护存在滞后性。
订单生权益保护的策略
订单培养过程中,学生在学校与用人单位两个地方生活、学习,学生权益保护既要倚靠学校,又要依托社会监督,但最重要的还是要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为此,应从学生的自我保护、学生团体的保护、家长的保护、政府劳动部门的保护等五个方面研究如何加强和完善对学生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学生的自我保护学生作为订单培养的主体,是订单的受益者,学生要想充分实现这种权益,就要充分了解订单的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培养程序,然后在考虑自身兴趣和能力的情况下,选择是否进入“订单班”学习。订单培养不能只是在形式上征求学生意见,不能一进入订单班就签订就业定向协议,要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一个鉴别和选择的过程。要鼓励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主动了解订单课程的培养计划,实地考察企业发展情况、工作环境,让学生真正感受到订单培养的优点,从而真心实意地加入订单培养。学生在校内学习以及在用人单位实习的过程中,要时刻注意保护自我权益,遇到不公平或不合理的现象要敢于进行合理、合法的斗争,积极争取应得权益。另外,学生也要主动了解投诉的渠道和途径,加强与学校、家长的沟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学生利益团体的保护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相关团体是学生权益保护的重要机构,但现有的学生团体通常没有设置保护校外实习学生和兼职学生的专门机构。部分学校虽然设置了该机构,但由于受到人力和工作范围等因素制约,很难起到作用。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加强学生团体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这部分学生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尽可能为校外学生提供有效的帮助和服务。学生团体可以通过组织“订单班”往届学生讨论会,与新生探讨订单班的培养计划、课程设置、毕业待遇等方面的内容,加深学生对“订单培养”的认识,了解订单培养的真实情况。学校可邀请用人单位来校演讲、交流,加强学生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了解企业生产运行情况和人力资源发展情况,实时跟踪用人单位对订单生的意见反馈,并将掌握的信息及时与学生沟通,加强彼此的了解。还要充分发挥校友会的作用,通过校友帮助订单班的学生了解当地文化风俗、生活习惯,并在能力范围内帮助订单学生处理生活上或工作上的问题。
学校的保护作用在学生进入订单班前,学校应充分告知学生订单项目的人才培养计划,课程实施计划和用人单位的实训计划。培养过程中,要不断监督订单班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同时,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协调与沟通,要求企业派出业务骨干来校指导学生学习。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学校应配备专门的人员或机构负责订单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督促用人单位给实习生提供具有一定管理、技术含量的实训岗位,并安排教师具体指导。
引入家长监督机制家长的参与能够提高订单培养的质量和效果。在订单培养的实施过程中,有条件的高校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家长座谈会,倾听家长的意见。此外,学校可以倡议家长组成“家长常务会议”等临时组织,专门负责与学校、用人单位进行联系,相互了解,共同解决学生在订单培养中遇到的紧急和重大问题。
政府劳动部门的监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都对劳动者的年龄、学历、是否纳入就业保障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校学生或实习生不具备“劳动者的条件”。因此,实习阶段的订单学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订单实习生作为一种“半正式”的员工,属于学校管理和政府劳动部门监管的盲点,学校想管,但是能力、精力有限;政府劳动部门能管,但无明确的法规可依。因此,政府劳动部门应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力度,严禁实习单位把学生当成廉价劳动力,严禁让实习生从事劳动时间过长、强度过大的不适合青年学生的工作。同时,订单学生实习时,要与单位签订用工协议,约定工作时间、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等,以此作为发生矛盾纠纷后仲裁介入处理时的依据。
总之,全方位地保护学生权益是体现教育“以人为本”的关键,不管是订单学生还是普通学生,他们的权益一样值得我们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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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校学生权益保护 论文 第5篇
一、高校学生权益受保护之现状
自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出台,各高校基本都依据其第五章的规定,对学生事务实行法制化管理,制定了违纪学生处分管理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申诉法规,通过明文规定对学生予以处分以及学生不服而申诉的程序和条件来实现保护学生权益的目的。
二、高校学生权益受保护之不足
在目前高校学生法制化管理背景下,高校违纪学生的权益能够得以保护,但是其中还存在有以下不足:
第一,部分条文规定较为抽象,可操作性不够强。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了“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以及后者第五条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等,对于这些情形在实践中究竟该如何认定则具有很大的操作空间,从而致使高校在处分违纪学生时可能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缺乏违纪处分的适用期限。高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是基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因此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也与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部分类似,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对这五种处分,除留校察看外,都没有规定适用期限,从而使违纪学生身上一直烙有受处分的印记,可能导致其自尊心受损以及影响其以后的成长,这是极不利于学生的权益保护的。
第三,申诉程序不够公正。首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不尽合理。依据大多数高校有关申诉的法规,代表学校利益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人数居多,而处于相对中立地位的教师代表及代表学生利益的学生代表所占比例较少,这明显不能有效维护学生利益。
三、高校学生权益受保护之完善
针对以上不足,对加强高校学生权益保护力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细化或修改现有法律法规的条文。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要求之一就是法律确定性,正因为人对不可预知的法律具有恐惧心理,因此,明确的、具有可行性的法律规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化。仍以《湖北工程学院违纪处分办法》为例,可以对其中类似于“有立功表现的”、“多次”、“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等用语加以修改或者补充规定,增加其可操 1
作性和确定性。
第二,赋予处分一定的效力期限。众所周知,刑法中有自由刑,如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等都有一定的期限,虽然学生与罪犯决然不同,但是高校完全可以借鉴刑法的做法,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规定适用期限,当期限经过后,根据学生改过自新的情节予以撤销或解除。
第三,完善申诉程序的公正性。首先,提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的人数比例,从而间接提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的比例。
四、结语
高校与学生本不应仅限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行政关系,而更多的是教育成长的摇篮和受教育者的和谐关系。学生一旦违纪一方面是其自律性缺乏,另一方面也说明高校教育不够到位,因此,高校在迫不得已要对学生进行处分的同时,也应注意保护学生的应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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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培养方式中学生权益的保护教育论文 第6篇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高等学校和大学生的关系已经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关系, 也是一种教育服务提供者和教育服务消费者的关系。大学生既是受教育者, 同时又是教育服务消费者。科学确定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 建立合理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已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要求和趋向。目前, 我国大部分公立高等学校的学费每生每年已平均在4800元左右, 已占我国高等教育经常性成本的30%左右。这还不包括每年1000元左右的住宿费。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实行, 使得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高等教育不再仅仅是一种国家的权利和责任, 而是一种服务消费。于是, 大学生的角色悄然发生了变化, 大学生不再仅仅是一个受教育者, 而是这种服务消费关系中的一个消费者, 一个特殊的教育服务消费者。
在国外, 学生是消费者的观念早已出现。学生消费者 (Student C onsum erism) 的观念首先萌发于二战后的美国, 并在20世纪70年代得以成形。学生消费者就是把学生看作市场中的消费者, 把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作为以卖方和买方为前提, 以学校满足学生的需要为基础, 注重和保障学生权益的“市场管理哲学”。约克·柯尔曼则认为, 市场机制引入高等教育领域的实践形式之一是资助方式的改变, 尤其是政府资助方式的转变, 即从功能预算向行为目标预算转变, 这种改变加剧了高校经费对需求者的依赖性, 导致了消费者权威的形成。消费者权威意味着学生作为消费者, 有权讨论价格与质量的比率, 有权决定是否购买教育服务。这样消费者的选择就决定着高校的收入。这种对需求者的依赖性不但能使高校重视成本核算, 而且还要求高校强化竞争机制, 提供更优质的教育服务。
在人们以往的观念中, 学生只是受教育者而不是消费者, 因此他们在高等学校中接受教育的选择权力是很有限的, 总是处在被动的地位。而确立了大学生是教育服务消费者的观念后, 高等学校在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就必须把消费者——大学生的需求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 把适应和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作为自己办学的重要目的。
伴随着大学生作为教育服务消费者身份的确立, 大学生应当享有哪些合法权益也就需要我们加以明确, 并对大学生的这些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
二、作为教育服务消费者的大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 其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
大学生的教育服务消费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同时, 作为教育服务消费者的大学生接受教育服务, 同单纯的个人生活消费又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根据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大学生教育服务消费的特点, 我们认为大学生应当享有以下方面的权利。
1、获得良好教育权。
教育权是指大学生能够充分合理地利用学校的师资条件、教育教学设施、实验室、图书资料等, 接受良好的高等教育。大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施、图书资料, 以及要求学校安排合格师资任课的权利。与此相应的是, 高等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正常学习生活所需的各种设施、师资和图书资料等条件。
2、安全保障权。
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学生在享受教育服务中, 安全权应首先得到保障。学校应该创造各种条件提供学生的安全保障, 不得侵害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也不得具有危害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隐患。只有在安全权得到保障的前提下, 学生才能更好地享受其他各种权利。
3、知悉真情权。
真情权是指大学生有权充分了解高校所能提供的教育服务的真实情况, 对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学校的发展状况、自己所学专业的发展前景, 对学校的师资队伍水平、资源状况、课程设置以及经费投入和使用等基本情况有全面了解的权利, 学校不得隐瞒或者做出虚假的陈述。知情权是大学生全面加强对学校了解, 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 也是学校自身争取学生对其理解和自觉接受学生对其监督的需要。特别要指出的是, 大学生作为学校教育成本的分担者, 有权知道学校的经费使用情况, 有权知道学校的教育经费有多大比例用于与人才培养密切相关的日常教学活动。
4、自主选择权。
在具备入学考试等要求的前提下, 学生有权按照自己的兴趣、能力和经济条件等选择就读学校和专业。在就读期间, 学生有权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任课教师和修读课程等, 学校不得随意调换任课教师和修读课程, 教师不得随意调课或缺课。在毕业时学生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就业单位。
5、依法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大学生对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态度以及课堂教学质量, 对学校教学经费投入情况等进行监督的权利。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与监督, 是大学生的基本权利, 学生有权拒绝不认真负责、敷衍了事或教学质量低劣的教师任课。同时, 由于学校的经费中相当一部分来源于学生的学费, 学生有权监督学校的经费支出情况。如果学校的经费利用效率过低或者被过多地用于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学生有权要求学校加以改正。
6、申请奖贷权。
奖贷权是指大学生有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的权利。对国家、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学校设立的奖学金, 品学兼优的学生或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学生, 有权申请。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改革, 大学生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这是大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 但同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可以有权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另外, 根据有关规定,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 学习努力,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的学生, 有权提出贷款申请, 以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
7、求教获知权。
大学生有权获得学校公共设施、图书资料等的使用方法, 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求教专业知识、学习方法和与大学生活相关的知识, 有权要求学校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权。
大学生在接受教育服务期间, 其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应当得到尊重。
9、依法求偿权。
大学生在接受教育服务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时, 有权依法要求获得赔偿。这项权利属于事后救济性权利, “无救济就无权利”, 依法求偿权是保护学生利益不可缺少的一项救济性权利。
三、从教育服务消费者的角度加强大学生的权益保护
从现实情况看, 大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常发生, 有时还相当严重。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具体表现主要有: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匮乏和有偿使用, 师资水平低劣或教师敷衍了事简单应付而侵害了学生获得优良教育的权利;对学校发展状况、收费情况、师资水平、专业发展和课程设置等情况缺乏了解而侵害知情权;对专业选择、课程选择和教师选择等缺少自主性而侵害选择权;对课堂教学质量、学校教学经费投入情况等缺乏有效监督而侵害监督权;学校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奖贷制度而侵害奖贷权;学生没有得到良好的就业指导和服务等而侵害求教获知权等等。为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免受或少受侵害, 我们需要从以下方面采取有效措施。
1、更新观念, 强化教育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在新的观念下, 教师和学生已经不仅仅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关系, 同时也是一种服务消费的合同关系, 学生不仅仅是受教育者, 也是消费者, 教师不仅仅是教育者, 也是教育服务的提供者。这就要求, 一方面, 大学生要从“教育消费者”的角度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另一方面, 高等学校要从教育服务提供者的角度加强制度建设, 增强服务意识, 切实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要进一步加强自我维权意识, 提高自我维权能力。学校要积极开展有关教育活动, 引导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主体意识和权益意识, 要支持、鼓励学生成立大学生权益自我保护组织, 在实践活动中逐步提高自我维权的能力。
2、加强立法, 为教育消费者提供法律保障。
大学生作为教
育服务消费者, 应该受到相应法律的保护。但从现实情况看, 教育服务消费者的法律保障还比较欠缺。首先, 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服务消费规范方面存在很大欠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 条款中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 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均涉及到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两方面的内容。但服务消费的内容明显少于实物消费的相关规定, 规定不明确且流于形式。另外, 我国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也没有从服务消费者的角度明确学生的权利。为此, 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 我们要从法律上明确受教育者作为“教育消费者”的各项权益, 并加以有效的保护。
3、健全机构, 加强沟通, 为教育消费者提供组织保障。
首先要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现状的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体系和维权网络。除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之类的维权组织外, 还要设立和完善相关的社会中介机构, 以加强教育质量考评、收费标准核算等工作。此外, 还要成立和加强大学生申诉机构, 使大学生申诉机构真正成为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机构。同时, 要加强学校与学生、家庭之间的沟通和联系, 扩大学生父母参与学校教育、学校管理的权利, 形成一个有利于学生发展的开放环境。
在这方面, 国外高等学校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如美国高校中的“学生政府”, 以及大学董事会中的学生代表可以代表学生权益向学校反映学生要求;日本大学里的学生自治会和研究生自治会是学部的“三权”之一, 在涉及大学生利益的学部事务上不仅拥有参与权, 而且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大学的一些做法, 采取适合我国国情与校情的方式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摘要:随着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大学生已经不仅仅是受教育者, 而且也是教育服务的消费者。本文基于教育服务消费者的角度, 阐述了大学生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提出了加强大学生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教育服务,消费者,大学生,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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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培养方式中学生权益的保护教育论文 第7篇
1 维护消费者涉外旅游的意义
第一,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与利益能够为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首先, 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与利益, 在外国旅游, 要是其权益遭到旅行社的侵犯, 会对旅游消费者的精神生活构成伤害, 极大地降低了他们旅游的热情, 将造成旅行观光业的萧条。其次, 如果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二, 维护涉外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与利益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根据旅行社与旅游者两者间所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 旅游者应该支付相应的费用给旅行社, 而旅行社必须履行维护国外旅客的合法权利与利益的职责。如果旅行社不按照或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伤害了旅游消费者的权益, 就应该负法律责任。第三,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在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下, 要想不断发展, 就要求旅行社务必在激烈的竞争中, 确保自身的优势。旅行社必须根据旅游消费者的需要, 竭尽所能, 以符合旅游消费者需要和愿望, 以获得旅游者的青睐, 来确保旅行社的经济效益。
2 伤害涉外旅游消费者权利与利益的具体表现
通过对比涉外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与旅行社的义务不难发现, 在实际旅游时, 涉外旅游消费者的权利与利益遭到侵害主要有如下几方面:其一, 国外旅游者可以自由选取旅游服务项目。然而在实际旅游时, 很多项目常常是局限于旅行社的规定范围, 极大地制约了消费者的自行选择权。其二, 国外游客应该享有消费知情权, 获取可靠的讯息。然而, 部分旅行社为牟取暴利采取不平等竞争, 用虚假广告、讯息, 误导旅游消费者。夸大其词, 以假乱真使得旅游消费者合法权利与利益遭受侵害。其三, 生命及财产安全是旅客最为关心的问题, 往往也是极易产生纠纷之处。安全权是旅客的基本权利, 旅行社有责任有义务动用一切手段, 维护旅客的生命及财产安全。特别在国外旅游时, 因为身处异国他乡, 假若该地的治安非常混乱, 旅客的生命及财产将十分危险。然而在实际旅游时, 由于不正确的防范措施, 旅客人身受到侵害, 财产受到损害的现象经常出现。暴力和偶然事故是经常会遇见的。其四, 旅游消费者遭受伤害时, 对于其合法权利与利益所受的伤害有权获取补偿, 然而, 当造成伤害后向旅行社索赔是十分艰难的。旅行社办事效率极低、服务态度恶劣, 往往和报名时旅行社的主动、热情、高效产生强烈的反差!
3 伤害涉外旅游消费者权利与利益的原因分析
3.1 旅游相关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由于中国尚未制定一套完善的旅游法制, 维护旅客权利与利益大多依赖一般的消费者权利与利益和合同法以及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非常强的针对性, 但在具体内容方面十分不完备, 各地的实际情况不一样, 因此在实际中, 常常会碰到各式各样的问题, 难以较好地维护旅客的利益;一般的消费者权利与利益和合同法尽管立法层次非常高, 但是其规定较为模糊, 所以, 难以有效地解决实践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3.2 涉外旅客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涉外旅客的合法权利与利益为何多次遭受旅行社的伤害, 旅游市场的秩序为何总是难以维持, 其关键原因是涉外旅客自己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伤害时, 常常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 不主动向相关部门检举, 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与利益, 造成侵害者愈发无所顾忌, 导致难以及时治理旅游市场中的不规范行为。
3.3 涉外旅游讯息不对等
旅游从业者通常借助自身获取的诸多讯息, 公布对自身有益的讯息, 而对自身不利的讯息避而不谈, 甚至伪造虚假讯息误导旅客, 而旅客仅能根据自身的日常知识和经验对旅游从业者提供的讯息进行分析研判, 常常造成旅客难以准确地分析研判。在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 旅客所面临的是一个和旅游有关的行业构成的产业链, 所以, 旅游从业者通常是该行业的掌控者, 他们掌控诸多讯息, 而旅客却恰恰相反。特别是国内旅客对于涉外旅游市场的了解绝大多数是依靠从业者的说明, 所以, 这种不对等的讯息常常造成旅客权利与利益遭受伤害。
由此可见, 旅客权利与利益遭受伤害, 既有现实原因, 又有自身原因, 大多情形下, 都能够人为地利用各种手段, 对不良行为实施纠正。
4 维护涉外旅游消费者权利与利益的举措
4.1 促进旅游立法, 进一步改善法律体系
前面就提到过旅游法律体系不完善, 所以完善法律体系是维护旅客权利与利益的根本。第一, 在中国目前的制度构建时, 国家性的法律常常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有一些矛盾, 若处理不好, 极可能造成管理混乱, 造成按照某一个法律、法规, 使得政府部门难以有效行使权力。构建旅游基本法已经势在必行。按照别的国家常规的做法, 旅游基本法应该涵盖该国旅游行业的各项基本准则, 各种基本行业规范, 旅客的基本权利及义务, 旅游从业者的权利及义务和有关部门的总体的引导规范。第二, 在旅游基本法的引导下, 六大要素以及旅游市场管理有关行业的, 比如旅游安全、管理以及酒店法等相关法规, 构成的完善的旅游法律部门, 为旅客维护自身的利益提供健全的法律根据。第三, 在相关维护旅客利益世界组织的协议上签字, 真正担负国际义务。在将来, 旅游法律体系应当是一套以旅游基本法为主体、以旅游有关的法规的明确规定为构架, 更加健全的旅游行业法律法规的法律体系。
4.2 将旅游合同由无名合同转变为有名合同, 使旅游市场消费者的利益有保障
在旅游业中, 签订旅游合同非常重要,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与利益和旅客的利益特别关键。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旅游合同涵盖在合同总则的范围内, 参照适用合同分则的有关规定。目前旅游合同还属于有名合同之外的无名合同, 并无明确的规定, 仅依靠类推准则, 通常难以处理协调旅游合同中繁杂的问题, 这种情况, 不利于维护旅客的合法权利与利益和旅游市场的健康成长。
通过对国外的调查研究, 许多国家早已在民法典或合同法中对于旅游合同有详细、明确的规定。比如日本的旅行业法中便有对旅游合同的原则的专门论述, 明确、具体规定了当事人的权责与义务, 很好地协调处理了旅客与旅行社两者间的利益, 规避了很多没有必要的问题和麻烦, 当事人都按照合同法规定的格式合同行事。再如德国的民法典对于旅游合同便有具体的规定, 旅客不但要和旅行社签约, 还要和旅游风景地签约。并且旅行社、酒店、航空企业等有关企业间也需要相互签约, 该合同规范均在德国民法典中有详细、明确的规定。该管理模式不但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并且可以很好地激发管理者的主动性。另外, 也能够让政府专心于宏观调控, 无需干预旅游市场的具体事宜, 进一步促进旅游业的健康成长。所以, 中国应该参考日本以及德国的办法, 由于伴随旅游业的高速成长及涉外旅游的剧增, 构建一个格式合同, 对于行业的进一步规范和健康成长非常有利, 也有助于维护旅客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4.3 强化行业自律, 使旅游业的运营进一步规范
主要是依靠强化行业自律, 充分体现行业组织, 旅游协会等相关旅游行业组织的功能, 旅游行业协会是为了保证与推动旅游业健康成长, 以及提升服务水平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正当的权利, 按照自愿原则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由行业组织建立一个共同遵循的行业标准, 运营准则以及行为细则,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与利益以及旅客的利益。
第一, 应该不断强化旅行社的管理职能, 组成一整套系统的行业规范, 并且逐步脱离政府的行政干预。在很多旅游产业比较先进的国家, 行业组织、协会在行业的发展成长过程中常常能够发挥桥梁枢纽的功效, 比如美国, 在旅游管理的模式上都遵循“还政于民”的管理模式, 旅游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常只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 行业组织、协会总是在旅游管理处于十分关键的地位, 不但需要建立相应的规范, 而且需要对行业之间的恶性不正当竞争及伤害消费者的活动进行惩罚, 只有在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下才会进入司法程序。中国旅游行业组织要想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应该脱离政府的行政干预, 不应该受到政府的操控, 而应该充当一个与政府沟通、协调的组织, 调和企业和政府, 企业相互之间的关系, 调和好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关系, 惟有如此, 才能够进一步推动旅游产业的繁荣兴旺。
第二, 利用政府立法, 给予行业协会相应的权威。比如, 日本在旅游法中明确、具体固定了旅游行业组织的性质、成立的条件、业务范围、管理人员的聘用, 对协会的监管以及取缔条款等等。当前, 旅游行业协会的运行处于初期阶段, 各方面还有待完善, 需要得到政府立法的支持, 以期进一步强化其在行业中的威慑力和凝集力。
为此, 旅行社协会充实发展中, 应该学习日本旅游协会有效的做法, 在未来的“旅游法”中, 明确协会的业务 (参照国际旅游协会的业务内容规定) , 使其管理职能在法律法规保护下, 顺利地实施。提高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旅游消费者是整个旅游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的保护, 往往关系一个国家旅游发展的命脉。因此, 旅游相关部门应当加大旅游维权意识的宣传, 普及法律知识, 让消费者初步了解, 特别是旅行条例, 应当让消费者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及义务, 旅游经营者享有哪些义务及责任, 以及如何处理履行合同纠纷及相关赔偿, 了解当涉外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如何迅速得到有效的解决, 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的维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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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培养方式中学生权益的保护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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