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解除协议
代理合同解除协议(精选6篇)
代理合同解除协议 第1篇
篇一: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协议
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地址: 电话
乙方:北京市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528号大华宾馆28楼 电话:0731-88285888 甲方因 一案,于年月日与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盈长沙 字第 号),委托乙方为 阶段的代理人/辩护人,乙方指派 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现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解除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 【 】盈长沙 字第 号委托代理合同。
第二条 律师费的约定
第三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未了结事项。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第四条 甲、乙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北京市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 时间:篇二:合同解除协议--房地产代理合同 合同解除协议
甲方:x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xxxxxxxxx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在平等协商,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本于诚信,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 年月日签订的《 合同》及其它相关协议。自协议解除之日起,甲乙双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灭。甲乙双方相互不再以任何形式追求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对于合同订立、执行过程中各自的任何形式的损失自行负担责任。第三条:鉴于合同未能履行是由于客观经济形势造成,在甲乙双方互不追求对方违约责任的同时,乙方前期工作中所涉及到的已到位甲方现场的所有物料全部无偿归甲方使用。
第四条:在签订此协议时,乙方已结清5月前所有相关人员工资。甲方如需继续聘用相关人员,乙方无异议并无权干涉。相关人员工资自5月起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第五条:甲乙双方都保留通过诉讼解决本合同争议的权利,在本协议生效后,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寻求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在诉讼过程中,本协议将不利于违约方的解释。
第六条: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双方确认:本协议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其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篇三:解除或终止律师委托代理协议格式 解除/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 律师事务所地址: 电话: 邮编:
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为。现由于其他原因,甲方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 年月 日签订《 委托代理合同》。
2、本协议签订生效时,乙方退还甲方缴纳的律师费 30000元。(注:乙方实际收取律师费计人民币 30000元)。同时,甲方退还乙方为该笔律师费出具的发票。
3、乙方办理案件所需的调查复印查档差旅及其他开支计人民币 由甲方承担。
4、本协议签订生效时,乙方即终止代理关系,甲方委托的一切代理事务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
5、本协议生效时,乙方应将甲方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6 份(已交法院的 0 份除外)返还乙方(注:乙方已经返还)。
6、乙方仍对甲方所委托事务有保密义务,该义务不因甲乙双方代理关系终止而终止。
7、双方就委托事务无争议,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双方的其他事宜自行负责,如有损失各自承担,并不争议。
8、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主办律师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代理合同解除协议 第2篇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yingle.com
解除代理合同协议书范例
大家在提起诉讼时,一定会需要委托专业的律师为自己代理诉讼。提到委托代理诉讼那就一定少不了代理合同书了,不光在诉讼前需要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书,在诉讼后也需要签署解除代理合同协议书。下面请看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范例。
一、解除代理合同协议书范例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处理 事宜。现甲方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 年 月 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2、本协议签订生效时,乙方退还甲方缴纳的律师费。(注:乙方实际收取律师费计人民币)。同时,本协议也作为收据使用,甲方不另外出具收据。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3、乙方办理案件所需的调查复印查档差旅及其他开支计人民币 由甲方承担。(注:甲方已经交纳)
4、本协议签订生效时,乙方即终止代理关系,甲方委托的一切代理事务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得再继续代理甲方事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5、本协议生效时,乙方应将甲方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份(已交法院的 份除外)返还乙方(注:乙方已经返还)。
6、乙方仍对甲方所委托事务有保密义务,该义务不因甲乙双方代理关系终止而终止。
7、双方的其他事宜自行负责,如有损失各自承担,并不争议。
8、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相关法律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前者包括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约定解除合同以及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熟时,一方可据此解除合同;而后者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后,若出现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当事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沈某的解除权即属于后者。
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而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也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这些法律规定表明,委托人不但在出现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其他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及法定的其他情形时,可以解除合同,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委托人只要将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委托合同也可解除。因为委托合同的建立是以双方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前提的,这种信任若发生动摇,委托合同也随之丧失了存续的根基。
上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搜集到的关于解除代理合同协议书的资料,它们都是与律师接触委托代理协议,形式上大体差不多,都需要写上甲乙双方的姓名以及地址,正文中写上代理的开始时间以及截止时间,并附上代理应付的费用,最后声明解除一切代理事物。
托收注意事项 http://s.yingle.com/l/gj/721855.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
http://s.yingle.com/l/gj/721854.html
国际贸易基本结算方式的选择与适用 http://s.yingle.com/l/gj/721853.html
台湾自行车企业着手应对欧盟反倾销措施 http://s.yingle.com/l/gj/721852.html
外汇交易客户协议中客户的支付义务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gj/721851.html
美国关税政策 http://s.yingle.com/l/gj/721850.html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http://s.yingle.com/l/gj/721849.html
国际许可证协议书范文2018最新的概念和特点 http://s.yingle.com/l/gj/721848.html
积极应对退证查询货物享受关税优惠 http://s.yingle.com/l/gj/721847.html
国际贸易索赔的类别
http://s.yingle.com/l/gj/721846.html
关税的特点是什么 http://s.yingle.com/l/gj/721845.html 从甲醇
反
倾
销
看
化
工
贸
易
现
状
http://s.yingle.com/l/gj/721844.html
金华市出口产品关税将大幅增加
http://s.yingle.com/l/gj/721843.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信用证与不同支付方式综合运用
http://s.yingle.com/l/gj/721842.html
出口商在国际保理业务中的风险及防范 http://s.yingle.com/l/gj/721841.html
国际集装箱运输系统知识
http://s.yingle.com/l/gj/721840.html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http://s.yingle.com/l/gj/721839.html
国际债务的相关知识都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gj/721838.html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s.yingle.com/l/gj/721837.html
目的港无人提货法律问题
http://s.yingle.com/l/gj/721836.html
各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缺陷
http://s.yingle.com/l/gj/721835.html
物流基本概念 http://s.yingle.com/l/gj/721834.html 外资金融机构
管理条例
业务范围
http://s.yingle.com/l/gj/721833.html
国际债券发行有哪些成员参与
http://s.yingle.com/l/gj/721832.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风险控制之赊销风险
http://s.yingle.com/l/gj/721831.html
对境外形成的证据强制要求履行公证认证问题的思考 http://s.yingle.com/l/gj/721830.html
提单背书是什么,都有哪些分类
http://s.yingle.com/l/gj/721829.html
无形资产的运作和审计策略
http://s.yingle.com/l/gj/721828.html
国际贸易仲裁程序 http://s.yingle.com/l/gj/721827.html 国际
贸
易
索
赔的预
防
http://s.yingle.com/l/gj/721826.html
海运运费计算 http://s.yingle.com/l/gj/721825.html 国际贸
易
结
算的发
展
方
向
http://s.yingle.com/l/gj/721824.html
国际贸易索赔发生的原因
http://s.yingle.com/l/gj/721823.html
SUB条款在租船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中的实务应用及法律释义 http://s.yingle.com/l/gj/721822.html
杂货班轮运输业务详细流程
http://s.yingle.com/l/gj/721821.html
外汇担保合同书写格式2018 http://s.yingle.com/l/gj/721820.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 http://s.yingle.com/l/gj/721819.html
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 http://s.yingle.com/l/gj/721818.html
船舶碰撞诉讼案件中特有的证据规则 http://s.yingle.com/l/gj/721817.html
规避人民币升值风险的其他国际结算手段 http://s.yingle.com/l/gj/721816.html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http://s.yingle.com/l/gj/721815.html
物流过程中保险知识
http://s.yingle.com/l/gj/721814.html
索赔和理赔应注意的问题
http://s.yingle.com/l/gj/721813.html
论货物原产地规则 http://s.yingle.com/l/gj/721812.html 不清洁提单怎么办 http://s.yingle.com/l/gj/721811.html 关于对(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说明 http://s.yingle.com/l/gj/721810.html
出口税 http://s.yingle.com/l/gj/721809.html
对境外形成的证据强制要求履行公证认证问题的 http://s.yingle.com/l/gj/721808.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出口企业运用国际结算方式规避升值风险 http://s.yingle.com/l/gj/721807.html
空运托运 http://s.yingle.com/l/gj/721806.html 煤炭进
口
关
税
日
起
恢
复
http://s.yingle.com/l/gj/721805.html
海关关税术语 http://s.yingle.com/l/gj/721804.html 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 http://s.yingle.com/l/gj/721803.html
国际贸易结算货币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gj/721802.html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 http://s.yingle.com/l/gj/721801.html
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s.yingle.com/l/gj/721800.html
综述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http://s.yingle.com/l/gj/721799.html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优缺点
http://s.yingle.com/l/gj/721798.html
时效性物流联运方式选择模型及其算法 http://s.yingle.com/l/gj/721797.html
未来推行人民币国际化的政策建议 http://s.yingle.com/l/gj/721796.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http://s.yingle.com/l/gj/721795.html
跨境贸易结算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难点 http://s.yingle.com/l/gj/721794.html
我国发展国际保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http://s.yingle.com/l/gj/721793.html
什么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托收
http://s.yingle.com/l/gj/721792.html
海关行政复议相关规定(2018)http://s.yingle.com/l/gj/721791.html
我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调查
http://s.yingle.com/l/gj/721790.html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http://s.yingle.com/l/gj/721789.html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
http://s.yingle.com/l/gj/721788.html
海运航线的分类 http://s.yingle.com/l/gj/721787.html 国际贸
易
结
算
票
据的种
类
http://s.yingle.com/l/gj/721786.html
跨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http://s.yingle.com/l/gj/721785.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国际技术贸易是什么
http://s.yingle.com/l/gj/721784.html
国际商事争端仲裁发生效力的五大类型 http://s.yingle.com/l/gj/721783.html
深圳绿色贸易壁垒的出现及影响
http://s.yingle.com/l/gj/721782.html
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gj/721781.html
海运提单的记载内容及主要条款分析 http://s.yingle.com/l/gj/721780.html
进一步加强我国出口企业对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理性选择 http://s.yingle.com/l/gj/721779.html
一次索赔的预防 http://s.yingle.com/l/gj/721778.html 海运
询
价的4
个
窍
门
http://s.yingle.com/l/gj/721777.html
混合关税 http://s.yingle.com/l/gj/721776.html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s.yingle.com/l/gj/721775.html
国际货运常用的单证
http://s.yingle.com/l/gj/721774.html
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
http://s.yingle.com/l/gj/721773.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http://s.yingle.com/l/gj/721772.html
关于运费追讨 http://s.yingle.com/l/gj/721771.html 无记名国债 http://s.yingle.com/l/gj/721770.html 国际结算的方式 http://s.yingle.com/l/gj/721769.html 前海注册公司
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http://s.yingle.com/l/gj/721768.html
过境税 http://s.yingle.com/l/gj/721767.html 出口
关
税的会
计
核
算
http://s.yingle.com/l/gj/721766.html
技术性贸易壁垒在义乌的现状及对策 http://s.yingle.com/l/gj/721765.html
国际贸易结算中票据的涵义
http://s.yingle.com/l/gj/721764.html
温州鞋企遭受非关税壁垒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http://s.yingle.com/l/gj/721763.html
关税的基本纳税方式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gj/721762.html
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包括哪些
http://s.yingle.com/l/gj/721761.html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http://s.yingle.com/l/gj/721760.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http://s.yingle.com/l/gj/721759.html
国际贸易巨额诈骗案仍无明晰结论 http://s.yingle.com/l/gj/721758.html
汽车运输与物流术语中英文
http://s.yingle.com/l/gj/721757.html
我国海运对外开放升级外航运占七成市场份额 http://s.yingle.com/l/gj/721756.html
论合同解除 第3篇
关键词:合同解除,解除权,溯及力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界定
所谓合同解除就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尚未开始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前, 根据法律规定或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 使基于合同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是合同效力的非正常终止。它既可以是单方行为, 也可以是双方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 虽然我国《合同法》第93条、94条规定了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三种合同解除的方式, 但是在论述合同解除的时候, 我们需要对各个概念进行区分分析。协议解除, 大陆法系称之为“合意解除”, 指合同成立之后未履行完毕以前, 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双方法律行为。其实质是依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 从而达到使合同效力消灭的目的。约定解除, 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 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的意义在于作为一个市场主体, 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 当事人有必要将合同条款规定得更加细致、更灵活、更有策略性, 其中应包括保留解除权的条款, 使自己立于主动而有利的地位。法定解除, 即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出现, 行使解除权从而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的一方意思表示。
二、合同解除的事由的对比分析
法定解除条件是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规定了五种合同法定接触的情形, 综合系统的对合同解除的要件进行了论证。以下, 笔者就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做一个简要分析: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各国对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都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但是采用何种形式来终止合同却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可由当事人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因为客观原因的出现,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履行合同已无实际意义, 规定该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是有积极意义的。在不可抗力情形中, 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行使解除权而将合同解除。其他的客观原因能否成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呢?笔者认为, 在情势变更的情形下同样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对情势变更原则应当加以严格的限制。情势变更必须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 出现了合同当事人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无法控制的事由, 使合同订立的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则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在此情形下应当对合同作一些变动或是解除合同, 以维护当事人的实质公平。
与不可抗力不同的是, 因情势变更而解除合同, 应由法院来裁决, 当事人不能自己单方解除, 而且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形我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所以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 还是存在一定争议的。
(二) 预期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种情形, 主要是强调了债务人有能力履行却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 称之为拒绝履行或预期违约, 日常生活中称为毁约。在此情形中, 当事人的预期违约必须是重大违约的情形, 即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如何理解主要债务呢?综合相关司法解释和学者的观点, 笔者认为, 应当根据具体的合同来判断合同的主要债务。一般来说,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约定, 主给付义务就是主要债务。
(三) 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 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在这种迟延履行的情况下, 履行期限对于合同目的的实现不具有重要的意义, 债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 因此合同解除要求解除权人作出履行合同的催告,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解除权人才能解除合同。当事人的催告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无论采用哪种形式, 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已经实施了催告行为, 就应当认定催告的成立。催告的合理期限应当根据合同的不同情况而定。
(四) 根本违约
违约的形式有很多, 当事人一般的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享有合同的解除权。但是,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 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我们把违约方的行为称为根本违约。对于根本违约的情形, 各国一般都规定可以解除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也规定了根本违约作为解除合同的情形。由于当时人的根本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 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的程序而直接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如何判断违约行为是根本违约而非一般违约呢?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从违约的后果上看违约行为是否使对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可期待的利益丧失或失去订立合同的目的, 构成根本违约;对于当事人不完全履行的, 其不履行行为导致了应履行债务量的的短缺或质的缺陷, 如果债务人不补充履行或即使补充履行也不能够达到合同目的, 即构成根本违约。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对于特别合同适用解除条件, 应当属于特别法定解除。如果是对于一般合同适用的解除条件, 则属于一般法定解除。笔者认为, 基于意外事件和不安抗辩权也可以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所谓意外事件, 民法中认为是指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在这种条件下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应该加以严格的限制。
所谓不安抗辩权, 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或者丧失商业信誉, 以及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 可中止自己的履行行为;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 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的担保的, 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基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在中止履行后, 对方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提适当担保才可以解除合同, 否则应当恢复履行。
三、解除权的行使
在我国, 解除条件具备并不当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解除条件只是合同解除的条件之一, 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解除行为, 即行使解除权的行为。各国合同法在规定解除权行使的原则、程序的同时, 一般也对解除权的消灭进行规定, 这种做法的目的主要在于促使当事人尽快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选择, 稳定交易秩序, 同时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 解除权的行使的法律规定
解除权是形成权的一种, 所以解除权的行使就是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于对方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新《合同法》实施后依照该法第96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 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也就是说, 除了协商解除合同外, 均应通过通知方式解除,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如果对方有异议。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由此可以看出, 新《合同法》实施后不存在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情形。
笔者认为, 此条规定了解除权的性质是属于形成权。在《合同法》中, 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两类:请求权和形成权。请求权的效力在于使对方当事人发生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果其不履行, 即可构成违约责任。但请求权人利益的实现, 仅有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还不够, 它需要借助于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比如说, 在一桩合同纠纷中, 甲请求乙方履行合同, 如果乙方不履行, 甲的的利益仍不能实现的。此时请求权人甲即使向法院起诉, 要求法院强制乙方履行债务, 也仍然需要乙方的履行才能使请求权人甲的利益得到满足;而形成权的效力与请求权不同, 在于确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效力。即形成权的行使, 可以使效力不确定的法律关系得以确定 (或者消灭) 。
(二) 解除权行使的期限
关于合同解除权的期限问题, 《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 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 该权利消灭。”
在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以前, 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为了保护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对方的利益, 法律对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就不能不予以限制, 以使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尽早决定行使或者不行使解除权, 使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得以确定。
解除权应当在多长时间内行使呢?约定解除权根据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行使时间的, 则按约定时间行使解除权。而对法定解除权, 如果法律对解除权行使期限有规定的, 则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而法律没有规定和合同没约定的, 许多国家法律规定了催告制度, 如日本民法典第547条规定行使因履行迟延产生的解除权时, 适用催告制度;但解除权人选择什么样的救济方式, 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法律赋予非解除权人以一种便捷而又安全的方式作出选择, 即以意思表示解除合同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解除权保有的期间内, 解除权人可以随时非常方便地解除合同, 主动权掌握在解除权人一方。所以在守约方解除权保持的一定时间内, 非解除权人怎么办?是否还要为继续履行合同作准备?如果非解除权人为此作了相应准备而在这一时间内解除权人又解除了合同, 那么非解除权人必然因此受到信赖利益的损害, 不利于整个社会交易的安全和便捷, 因此, 赋予非解除权人催告权, 又一定程度上让非解除权人掌握一定主动权, 通过催告权的行使使非解除权人尽快明了解除权人是行使解除权还是继续履行合同, 从而决定自己是否还要为继续履行合同作准备。所以催告制度合理地在解除权与非解除权人之间分担了风险, 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可以说, 我国合同法第95条规定是规定了催告制度的。根据该条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 该权利消灭。”
四、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 根据履行的情况和性质,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针对学界争论的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是否可以并存的问题, 笔者认为, 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可以并存。由于损害赔偿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那么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就也可以并存。但是在我国, 无论是《民法通则》, 还是《合同法》, 都未对赔偿损失的范围和标准作出明确界定, 目前, 学术界对此也存在不同的见解。笔者认为, 在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未明确约定损害赔偿标准的情形下, 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应以守约方遭受的直接损失为限。合同解除旨在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初始状态。此种状态不仅包括狭义上的恢复原状, 更多的情况下是通过采取其它补救或变通措施以期达到与恢复原状相当的效果。而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仅仅通过简单的相互返还往往是不够的。因为, 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初始状态, 意味着拟制双方未订立、也未履行过合同, 因订立合同而支出的费用, 以及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均不应产生;同时, 也意味着守约方仍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利益, 因此, 恢复到初始状态, 应当包括赔偿守约方上述各项损失。另外, 守约方为了向违约方返还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也是在初始状态下不可能产生的费用, 因此, 也应列入赔偿范围。
参考文献
[1].丁莉.试述合同解除制度.律师世界, 2000, (5) .
[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524.
[3], 6.黄立.民法债编总论 (.台) 政大法律系出版, 1999, 38.
[4].张志民.论合同的解除.黑龙江律师, 2005, (2) .
[5].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7].王家福.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 1991.
[8].王利明.违约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9].张志民.论合同的解除.黑龙江律师, 2005, (2) .
代理合同解除协议 第4篇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逐年上升,关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针对此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笔者愿与各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并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由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因此,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由此可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对合同解除的效力所作的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就诉讼委托合同而言,合同解除后,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因此不必恢复原状。
那么,诉讼委托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据本条规定,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因此,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于委托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诉讼案件从启动到终结往往耗时数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通常会在合同中作一些特别约定,对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既然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法律上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问题的。即使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但该特约有违于委托的基本性质,也违反法律规定,特约应无效。
四、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既然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那么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并未违约,合同解除后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性质也就不是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少获报酬,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显然意味着委托人不履行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承担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五、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数额是否应包括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即受托人因已完成的这部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而应得的报酬。可得利益损失即因为委托人在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完成前解除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上述《合同法释义》对该条款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合同法释义》中对《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作出如下解释: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委托合同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的情形。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具体到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而言,笔者认为,应针对两种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而是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则委托人不应支付受托人对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即委托人不须赔偿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可归责于其自身,换句话说就是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则基于公平原则以及禁止利益损害原则,委托人应当将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作为受托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例如,双方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中已对报酬支付的时间及比例作出约定,而受托人已经基本履行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或即将完成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委托人依约支付所有的报酬为受托人完全可期待的利益,如判决即将生效或者已经确定能够取得执行款项但未真正取得时,而此时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委托人报酬而解除委托合同,显然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委托人赔偿受托人的相应可得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江平. 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吴庆宝,赵培元,孟祥刚.委托类合同裁判原理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解除专属代理协议大全 第5篇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于2012年9月1日签订《专属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向中国包装协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材料委员会等介绍的中国国内制造商销售产品(包括技术指导),以及甲乙双方共同开拓中国市场。现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同意解除2012年9月1日签订的《专属代理协议》。
二、本协议签订生效时,甲方支付乙方所欠佣金及活动费用,共计RMB元。
三、本协议签订生效时,即终止专属代理关系,甲方委托的一切代理事务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得再继续代理甲方事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四、本协议签订生效时,乙方对甲方负有以下义务:
1、文件、照片等的归还以及预付经费的清算;
2、提交业务中获知的顾客名单及详细报告;
3、甲方加入的团体组织中由乙方作为窗口的金属容器协会、罐子协会等业务的交接。
五、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必须继续严格遵守甲方的商业机密,该义务不因甲乙双方代理关系终止而终止。
六、因解除合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自承担。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司盖章)乙方:(个人盖章)
代表(署名):本人(署名):
解除《代理协议书》通知 第6篇
200x 年4月16日,杨xx律师代表贵所与我社签订《代理协议书》。我社委托律师杨xx为我社诉xxx市xx制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xx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委托代理人,主要委托事项为协助法院执行机构收回贷款本息及费用。现基于以下理由,通知贵所解除双方于200x年4月16日签订的《代理协议书》:
1、200x年7月11日,我社接到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x)x民立监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代理协议书》所涉案件进行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因此委托代理的标的已经不复存在,委托合同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
2、代理协议签订至今已经长达15个月的时间,我社未能收到一分钱案件执行款项,委托事项未能取得丝毫进展,贵所代理未能达到我社预期的委托目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我社依法具有随时解除《代理协议书》的权利。
综上理由,我社特通知贵所解除双方于200x年4月16日签订的《代理协议书》。从通知之日起,贵所及贵所杨xx律师不得再以我社委托代理人身份参与《代理协议书》约定的案件,否则因此支出的费用及引起的法律后果,我社概不承担。
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年七月十六日
代理合同解除协议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