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车货物运输合同
包车货物运输合同(精选6篇)
包车货物运输合同 第1篇
甲方:苏仙市政一分公司项目部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反复协商,就甲方承包乙方汽车在郴资桂道路运输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 工程名称及承包范围:
1、工程名称:郴资桂道路北湖段改扩建工程B1标。
2、承包范围:K0+300~K2+300范围内的工程。
二、 承包内容:清表、清淤、开挖、回填等工程范围内的全部土石方的运输。
三、 承包方式:乙方提供合格、合法能正常运输的后八轮汽车甲方按月
支付包干费。
四、 承包时间:自20__年5月26日起至甲方工程完工或甲方通知停工
时止。
五、 包干价格:乙方车辆工作满一个月后甲方按每月每辆壹万陆千叁百圆整(?16300元)的价格支付包月费。
六、 付款方式:
1、每月工作时间满后,五天内支付包月费。
2、每月支付包月费的80%,剩余20%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七、 工作时间:
1、乙方汽车,因天气原因或者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停工误工,甲方不扣包月费。
2、乙方汽车因自身原因造成停工误工,甲方按实际时间扣除。
3、乙方按甲方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岗。
4、乙方车辆故障或确需保修保养,每月不得超过两天,两天内甲方不扣包月费,超过2天后,按实际天数扣除包月费。
八、 双方责任:
1、乙方提供的司机必须是执证,熟练人员,并服从甲方管理。
2、乙方司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工,怠工。必须服从甲方现场指挥和甲方统一调度,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否则责任自负。
4、施工时甲方提供乙方就餐,但不提供住宿。
5、甲方必须按月按合同规定支付包月费。
6、甲方负担汽车的燃油费。
7、乙方车辆统一停放在甲方规定地点。
九、
1、乙方自负操作运输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
2、甲方因施工原因,要求乙方特殊处理土石方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
事故,按事故的责任划分负担。
十、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为凭,自签字时生效。
安全责任: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苏仙市政一分公司项目部 20__年五月二十五日
包车货物运输合同 第2篇
乙方(托运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包车协议书:
一、甲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乙方提供 座客车 部,从河北省廊坊市 承运 人到 省 市 县 乡(镇),本次包车业务中, 部为往返运输,运价为 元/部,小计 元, 另 部为单程运输,运价为 元/部,小计 元;运费全额为 元。每部车预交定金 元,定金交款日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前运费全额交清。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 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收取定金和全额运费,如无乙方违约情况发生,定金冲减运费总额,如发生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和金额足额交清运费,甲方有权拒绝退还定金。
(2) 如发生乙方责任造成的超过约定起止点、或超过约定人数、或超过约定的单程运输车数、或甲方车辆等人时间过长等乙方违约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国家规定或双方协议追加运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继续运行。
(3)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的人员、车辆、财务在卸载地点(包括往返运输的回程起运点)的绝对安全。如发生在上述地点的甲方人员伤亡、车辆损坏、财务损失(甲方自身原因除外),甲方有权拒绝继续运行,并要求乙方立即协助调查事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情形严重的,甲方有权请求司法保护。
2、义务
(1) 甲方在按约定收取全部运费后,必须按约定的时间、起运点、车型、车数提供完好的车辆,并安全运行。
(2) 一旦发生甲方责任事故,造成乙方乘客伤亡的情况,必须严格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规定,积极抢救伤员,按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的载定,及时对乙方乘客进行经济赔偿。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 在按约定交清全部运费后,有要求甲方按约定将乙方乘客安全运输的权利。
(2) 一旦发生甲方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乙方乘客伤亡和滞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积极抢救伤员和继续安全疏运被滞留的乘客,并严格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规定,以及交通事故的载定,及时对乙方乘客进行经济赔偿。
2、义务
(1) 按约定及时足额交清定金和全额运费。
(2) 严格按约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乘客上、下车,维护好发车现场秩序,如发生超过约定起止点、或超过约定人数、或超过约定的单程运输车辆、或造成甲方车辆等人时间过长等乙方责任的违约情况,乙方应积极与甲方协商,并按国家规定或双方协商及时追加运费。
(3)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人员、车辆、财务在卸载地点(包括往返运输的回程起运点)的绝对安全。如发生在上述地点的甲方人员伤亡、车辆损坏、财务损失(甲方自身原因除外),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调查处理事件,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情形严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具体包车的时间和车次安排以起运前两天双方协议的运输计划为准,此运输计划文字和表格形式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涉及的相关经济内容履行终结为止。
六、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壹份,甲方报公司备案壹份。
附件:1、包车计划壹份。
2、乙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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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车货物运输合同 第3篇
南京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自2012年来, 以旅游包车运价变化规律为切入点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活动, 连续两年向社会提供包车运输成本资信, 发布行业运输分类指导价格, 为引导运输市场向诚信和品牌企业集中做出有益尝试, 也为旅游价格回归做出积极努力。
旅游包车市场价:一发而不可收
自市场经济体系建立以来, 旅游包车市场运营价格基本上是完全放开的, 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承、托双方根据营运里程、车辆类型、车辆等级等数据协商确定, 它不同于公路班车以及公交、出租车、地铁等交通出行方式的由物价部门指导定价。目前, 旅游包车市场价格存在的主要问题计有:
一是价格竞争激烈。根据2013年第一季度南京市客运企业调查结果:有95%的企业认为包车市场价格竞争激烈, 76%的企业认为旅行社等用车单位压价严重, 包车价格低于运输成本;50%以上企业认为目前只能保本维持。
旅游客运虽然是旅游产业的三大支柱产业之一, 但是一直处于行业的下游, 没有市场话语权, 尤其在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 与旅行社等用车单位的合同价格均低于成本价, 多数只能从旅游购物等不正当途径获取成本补偿。可以说, 在南京的旅游包车市场中, 低价竞争是企业目前最有效的竞争方式, 同时也是旅游包车市场推行公车公营的最大障碍之一。
二是市场缺乏有效监管。旅游包车价格市场完全放开, 市场在供求矛盾突出的时候会出现企业随意提高或降低包车价格的不正当行为, 但是行业管理部门 (价格、交通运输部门) 多数情况下没有主动依法查处, 而是听之任之, 多年来没有一起价格不当行为受到处罚;同时, 价格、交通运输两个部门也未能及时开展运输价格调研和监测, 未能从车型、运输成本、比价关系、道路运输行业平均利润率、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未能适时向市场公布包车运营成本, 以保持运价水平的合理与稳定, 推动旅游包车市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
主动作为, 及时发布成本信息
结合包车价格市场的现状, 针对存在的问题, 南京市运管处于2012年初开展了“南京市旅游客运、市区包车客运生产量和经营成本结构”课题调研。
首先, 确定研究内容和研究对象, 以及研究目标;
其次, 成立调研组, 确定工作人员, 主要由行业、企业、协会等不同单位人员参与, 成员组成有会计、统计、业务经理、调度、管理、用户等, 并根据调研任务明确工作分工;
第三, 编写调查提纲, 确定调查方式, 采取走访企业、旅行社, 召开企业座谈会、发放调查表等形式开展, 其中调查表根据研究内容和对象进行专项设计, 共分成《南京市旅游包车客运市场问卷调查表》、《南京市市区包车客运市场问卷调查表》、《南京市旅游、市区包车客运生产量调查表》、《南京市旅游客运平均每日成本表》、《南京市市区包车客运平均每日成本表》等5种调查表, 同时制定填表说明, 统一数据采集标准, 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有效性;
第四, 确定调查样本数量和归类汇总统计方法。其中样本按照企业性质、经营方式、经营规模、专业等分类不同, 选取代表样本;每一项成本均按照“去除最高分最低分, 剩余数据求平均值”的方法取值, 再进行最后汇总。
第五, 确定调研材料反馈修正方法, 年度包车客运生产量和经营成本出来后再反馈给现有客运企业和相关用户单位征求意见, 并根据意见由调研组评审后再修正。
最后, 在交通网站公布年度包车运输成本资信, 向社会、用车单位提供包车分类指导价格。
效果明显, 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2012年上半年, 南京市旅游包车车辆运营成本公布后, 受到了客运企业和市场用车单位的一致好评, 成为当年度道路客运市场旅游包车、市区包车用车定价的一个基准, 对推动行业自律, 促进运价水平的合理与稳定做出了努力, 也为包车市场规范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其效果主要体现为:
一是为价格市场管理提供了依据, 对一些靠低价营销 (低于运输成本) , 一些随意涨价 (市场需求旺盛时期, 坐地起价) 等扰乱价格市场行为处罚提供了衡量依据。
二是为包车市场中发生的用户合同纠纷、事故理赔等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当事双方均能认可的包车运输成本参考价格。
三是促进企业进一步加强管理, 诚信经营、守法经营、规范经营, 共同维护行业价格秩序。
四是促进企业加强日常车辆营运成本等基础管理, 降低成本支出, 强化成本核算, 重点是对企业的机务管理、运务管理、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车辆的人工成本、车辆折旧费、行车能耗费、车辆保险费、修理费、轮胎消耗费、车辆规费、客运代理费和其他费用均要纳入管理考核中。
五是接受了来自社会、服务对象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为旅游者明明白白消费提供了权威参考, 为建立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提供了信息支撑。
六是强化了行业以市场为导向, 满足市场需求,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意识。
包车货物运输合同 第4篇
1 关注两合同之间对接问题的必要性
1.1 经济原因
自19世纪中期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脚步从未停止过,国际贸易更是日益繁荣。2007年,我国进出口总额达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5%。作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重要参与者,唯有熟悉国际贸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游戏规则,并熟练运用其规避风险,才有可能成为国际贸易中的赢家。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在全球经济环境不佳的状况下,我国进出口贸易商必须正确理解贸易双方法律关系并加以灵活运用,才能有效规避风险,降低损失,保护自身权益。
目前,大部分的国际贸易合同选择用海上运输来完成货物的交付,其主要原因是海运方式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具有性价比、安全性较高的特点。因此,探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运合同对接的问题十分必要。
1.2 现实原因
将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结合起来进行探讨是实践的需要。任何国际贸易的过程必然涉及货物的跨境交付,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选择某种运输方式来完成这一交付过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就是国际贸易商在订立、履行国际贸易合同后,为完成其自身义务而订立的辅助性合同。一方面,运输合同必须符合贸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涉及运输、交货等重要环节,对于贸易合同中当事人的利益有着非同小可的影响。由于这两份合同的衔接不佳而导致各种问题发生的情形在实践中不在少数。在这种“3方当事人、2个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只有使这两份合同保持良好的对接,才能真正保护自身的权益。
2 两合同之间的对接环节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的规定,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卖方主要的义务是供货、交货、通知买方等,买方主要的义务则是支付价款、受领货物、检验货物等。除此以外,其他的合同义务(如办理许可证,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划分费用,提供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等)由买卖双方通过合同的具体约定予以分配。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连接点有二:一是主体身份,贸易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亦是运输合同的主体;二是贸易术语,贸易术语构成连接贸易合同和运输合同履行的桥梁。合同中贸易术语的具体内容决定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运输、费用、风险等由哪一方控制和承担,而这些环节在实践中又是需要通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来实现的。换言之,这些环节既受到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制约,也受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制约。
3 两合同之间的具体对接问题
3.1 FOB条款下货物的控制权问题
FOB条款一直是国际贸易实践中欺诈案件的“多发地带”。一般在订立国际货物贸易合同FOB价格条款时,由进口商负责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进而享有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权利。这意味着出口商可能过早地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例如天津海事法院曾处理以下案例:发货人虽持有提单,但因为提单上的托运人一栏记载为收货人,故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的关系,出口商对承运人不享有诉权,法院据此驳回发货人的起诉。
作为发货人的出口商面临的这一风险,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该规定第12条明确:“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托运人,虽然在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要求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条的适用范围存在一定的限制(即原告应当是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的托运人,涉案提单应为记名提单),故此类风险并不能完全被排除。
简言之,在FOB条款下,卖方在交易伊始就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其至少面临两方面的风险:其一,买方不支付货款时,除了对买方提起诉讼这一方式外,几乎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其二,在卖方向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索赔时,其面临证明其与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困难。
以上种种问题即由实务中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之间不能很好对接所致。换言之,货物卖方若要避免此类风险,必须对这两个合同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卖方可以要求将跟单信用证下对单据的要求修改为“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CR)。这样,无论提单如何签发,签发给谁,卖方都以FCR方式完成结汇和交易。但由于在这种方式下卖方只需向承运人交货即可结汇,故对买方而言风险甚大,买方一般不会同意对信用证作如此修改。事实上,此种方式是否可行,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在谈判中的地位。
基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FOB条款下的货物卖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尽量控制风险。
(1)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明确:采用FOB条款,运输由卖方进行,运费由买方承担。即卖方在安排运输时一定要明确其应当被记载为提单上的“托运人”,并要求承运人将提单签发给卖方,以保证卖方对货物的控制权。国际贸易沿用的国际惯例一般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如果国际货物贸易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对贸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作如上更改,则在法律上并无任何障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42条第3款借鉴《汉堡规则》的规定,对“托运人”定义作出扩充,使《海商法》中的“托运人”既包括缔约托运人又包括实际托运人(发货人)。因此,在我国,倘若出口商能够证明自己是实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当事人,则其“托运人”的地位就可以得到证明,故出口商通常会留意对大副收据等交货凭证的签收和保留。但仅有这些凭证不足以保护其自身利益,因为《海商法》没有针对“发货人”的权利作出任何规定,只是简单地将其放入“托运人”的定义中。《海商法》规定: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但根据该条规定,并不能明确“发货人”是否有权要求承运人向其签发提单。在实务中,承运人仅依据向其委托订舱的托运人的指示签发提单,而拒绝依据发货人的指示将提单签发给发货人,或拒绝将提单上的“托运人”显示为“发货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出口商最好能在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买方在安排运输时必须保证提单上的“托运人”一栏记载为货物卖方,并且货物卖方享有优先要求向其签发提单的权利。此外,FOB卖方不仅要在货物实际交付时要求承运人将其托运人的身份记入提单,且要以《海商法》下“实际托运人”的身份,要求承运人将提单签发给FOB卖方,以避免自身过早地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
综上,在目前的国际贸易实务中,FOB方式下贸易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间不能较好衔接的问题比较突出。出口商应当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在对贸易对象信誉度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建议出口商选择以CIF方式出口货物。
3.2 贸易方式的灵活选择
事实上,贸易方式的选择非常灵活,若简单地认为“出口宜采用CIF术语,进口宜采用FOB术语”是不可取的。贸易商应当从自身的实际要求出发作出选择。
一些散货(如石油等)交易通常签订年度合同,而每一票具体货物的价格却以货物装船(或提单签发)当天的市场价格为准。在这种情形下,谁掌握运输的控制权,谁就掌握货价的决定权。例如,在市场波动、货价下跌时,FOB买方可以通过拖延时间、暂缓装货的方式来谋取货价下跌带来的利益。在英国曾发生这样的案例:某艘油船被程租去尼日利亚装运12万t原油。在船舶已经到港的情况下,由于FOB买方(承租人)了解到当年2月份的油价可能比1月份下降0.617美元/桶,故想拖延至1月31日以后装船(贸易合同约定,货价以提单签发日期为准),遂要求船舶所有人延后装船。然因种种原因,船舶所有人仍签发1月31日提单,致使FOB买方(承租人)蒙受60万美元的损失。FOB买方(承租人)因此向船舶所有人提起索赔。实务中不乏贸易商抓住诸如税率变化等可乘之机,先以FOB买入货物,而后在船舶尚在海上运输途中,甚至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再寻找合适的买方的事例。
在国际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当从自身的需求和便利性出发来选择是否掌握运输的主动权,并且不必受制于传统的FOB或CIF方式。如果国际贸易双方订立的是长期合同,且买方可根据自己的库存、销售情况来决定具体交易时间,则其可要求以FOB价格进行交易,以便掌握主动权。
3.3 滞期费的衔接
有观点认为,滞期费仅在运输合同项下值得注意,而在贸易合同项下不应当关注。事实并非如此。在目前港口拥堵频繁发生、国际贸易利润日趋下降的背景下,动则几万、几十万美元的滞期费有可能成为决定国际贸易是否盈利,或者盈利多少的关键。无论货物的运输由贸易中的哪方控制,均无法回避滞期费的问题。
倘若港口拥堵或者装卸效率低下,则发生滞期费的可能性就较高。因此,船舶所有人通常在租约中约定由承租人承担滞期费。在CIF方式下,承租人(卖方)可以控制装货时间,但无法控制卸货时间。因此,作为承租人的卖方会尽量将卸货港可能发生的滞期费风险转移给买方。同理,FOB方式下的承租人(买方),亦会尽量将装货港可能发生的滞期费风险转移给卖方。所以,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应当在贸易合同中增加条款,约定合同另一方须在多长时间内完成装(卸)货,否则由此发生的滞期费将由另一方承担。
在订立贸易合同时无法预估租船合同下的滞期费数额,因此通常的做法是在贸易合同中加上“滞期费按照租约约定”(as per charter-party),即将租约中的滞期费条款并入贸易合同。如此,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即可通过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的对接,将其无法控制的装(卸)货滞期费转移至贸易合同的另一方。有学者质疑滞期费条款并入的有效性,认为非承租人的贸易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无法了解租约内容的,因此,将租约中的滞期费条款并入贸易合同并让其承担租约下的滞期费并无依据。英国法则认为,既然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作为非承租人的贸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装卸义务,且明确滞期费数额按照租约确定,这就意味其能够预见一旦装(卸)货发生延误,即应当承担滞期费损失的后果,因此滞期费条款的并入合法有效。当然,贸易合同中不负有安排运输义务的一方(非承租人)亦可通过在贸易合同的滞期费条款中设置费用上限来保护自身利益。鉴于英国目前仍是世界海事审判的中心,故英国法对该问题的判例对实务操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滞期费问题较为复杂,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一直是热点问题,国际贸易商应该对其有所了解。若要保证贸易合同中滞期费的约定能够完全保障自己的利益,则务必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滞期费条款有所了解。例如,对于装卸的开始时间,不同的措辞即产生不一样的结果。倘若贸易合同中约定“自船舶抵达指定泊位时起算滞期费”,则港口拥挤所致的滞期费就不能转嫁给非租船方,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船舶抵达指定的码头(泊位)后方能开始计算装(卸)货时间;但是倘若在“自船舶抵达指定泊位时开始起算滞期费”之后加上“无论靠泊与否”,则即使船舶没有进泊,也允许船长在进港后递交装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装货时间也从此起算。
综上,国际贸易商需要掌握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滞期费的概念和内容,否则,倘若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中的滞期费条款不能很好地衔接,就可能给贸易合同中安排运输的一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3.4 风险的分配和转移
由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即是对国际贸易合同项下运输部分的履行,故两合同之间必然存在诸多关联。又由于运输合同项下的风险与贸易合同项下的风险常常发生转移,因此贸易合同商应当对此予以足够关注。
校园包车运输市场营销策划书 第5篇
一、销售目标:
信息传播最大化
媒体覆盖最大化
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销售策略:
我们把目标市场定为位于唐家湾的北理工和北师大,北师大为第一市场,主要抵达珠三角各大城市地区,靠本地宣传提高来访量。我们应当采取以下策略进行销售:
1、确定目标市场并划分主要的区域为北理工、北师大校区,根据不同的时间、目的地不同的同学,采用传单、在校内论坛发贴等方式,进行市场营销。
2、细分市场,根据每块市场的特点和不同节令特点,区分营销、旅客的不同需求,采用不同的方法、相应的宣传策略,进行宣传和营销。
3、在价格方面,提高价格虽然能提高利润,但也可能因此减少客流,我们可以在稳定原价格的基础上,同时可通过保障安全等方式吸引旅客。
三、市场分析:
1、市场选定:北理工北师大在校师生
2、市场评估:
北理工:在校生18000人北师大:在校生22000人
市场特点:大部分同学都买双程票
3、营销策略:
a、总体目标:
通过高层次的营销企划和多种有效的营销手段,在较短时间内大幅度地提高该包车的知名度,使其在运输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b、阶段目标:(可分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期
在此阶段,我们处于包车形象宣传的展示期,为吸引顾客打下基础。此阶段的时间预计:一个月时间。
A.此阶段针对的市场区域:北师大,北理工
B.在此情况下针对目标群:
⑴.发展已知客户,进而扩大客户宣传面。维护品牌形象,使其抓住潜在客户;
⑵.争取校内人气之星前来感受包车服务的独特魅力并发表评论。⑶.加强广告(传单、网络等)力度,增加活动次数,从而强化其参与意识。
⑷.从本身特色出发,提高服务意识。
第二阶段:市场开发期
在此阶段,宣传造势已见成效,展会信息都已宣传到位,客源量日渐
增长。
A.此阶段的时间预计:两个月时间。
B.此阶段针对的市场区域:
建议区域为:北师大
C.在此情况下针对目标群:
⑴.保持客户群体。
⑵.积极向还没有去坐过包车的群体展示这次包车的特色。
第三阶段:高峰期
周末、及节假日广东的同学们回家使客流量增大,消费能力强。处于投入少回报高的状态。
第四阶段:低谷期
在平时工作日回家的同学不多,可根据情况条件多开展各种促销活动。
四、工作计划预案:
1.维持原有客源,巩固品牌形象。
2.传达信息,制定区域工作计划(含宣传和活动)。
3.开展客户回报、学生会等活动密切关系。
4.开展适合包车的活动。
企划系统:
1.强化品牌形象,巩固品牌忠诚度(各种宣传形式)
2.开展文化、知识营销,完成内部硬件设施,强调宣传导向的意义和重要性。
3.围绕销售进行宣传,辅助宣传设置活动。
4.以主题丰富的各种促销活动大量引入客源。
长期包车合同 第6篇
甲方:乙方: 合同期限:
生效日期:年月日结束日期:年月日
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如下:甲方在合同期限内负责向乙方提供带司机的用车服务(包车)。
甲方将车,车牌号车辆出租给乙方使用,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具体用车时间为每周天,每天点至点。超出此时间段视为加班,乙方应另付加班费用,按每元/小时,元/天计,节假日按国家规定付费。车辆行驶范围为大连市内四区,超出以上范围时按元/公里付费(包含油费)。车型
数量 车牌
司机姓名
联系方式
第一条服务形式
1、甲方提供指定车型及驾驶员为乙方服务,于合同有效期内拥有所包车辆的支配权。
2、甲方提供车号、驾驶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保证乙方按时用车。
3、甲方车辆应准时到达约定发车地点。
4、甲方驾驶员具有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具有驾驶员资格,且经验丰富。
5、乙方应配合司机做好行车记录。(附表二)
6、乙方必须至少提前六小时发出用车通知单,并传真给甲方。(附表三)
第二条相关费用
a)车辆使用价格根据附表一。
b)甲方承担约定车辆的养路费、维修保养费、司机工资、燃油费。
c)乙方须支付用车期间所发生的过路费、过桥费、高速费、停车费以及按乙方要求行车才产生的特殊费用。d)工作期间,乙方提供甲方司机工作餐,如不能提供,则按20元/餐付甲方,并提供 1小时就餐时间。(如
因特殊情况,司机无法在附近就餐或无法短时间内就餐完毕的,乙方须提供工作餐。)
e)乙方在用车期间须保证车内卫生,如因不慎,造成车内卫生污染,应由乙方支付清洁费。(按实际发生
费用支付)
f)乙方不得要求司机违反交通规则,违章行车、停车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否则一切后果及所发生的费
包车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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