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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尔津县残联廉政风险评估预警暂行办法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布尔津县残联廉政风险评估预警暂行办法(精选6篇)

布尔津县残联廉政风险评估预警暂行办法 第1篇

县环保局领导和重要岗位廉政风险

预警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2013-2017年工作规划》、县纪委《关于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领导、重要岗位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是为了有效减少在管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针对领导和重要岗位特征,所采取的教育、管理、监督、预警处臵等系统性防范和控制活动。

第三条 开展领导、重要岗位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必须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惩治与保护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规范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领导、重要岗位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各股室负责人,涉及行政许可和管理人、财、物的岗位。

领导、重要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内容

第五条 在财务管理方面,重点防控挪用、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或公款;私设“小金库”,用公款高消费娱乐;虚拟各种支出作为已用。在收费管理方面,重点防控不按政策规定乱收费,巧立名目收取各种服务性费用;不在工作过程的“搭车”服务等。

第六条 在干部人事管理方面,重点防控职称评定、评选先进及年度考核方面重点防控不严格执行标准,不认真审查,不按规定申报,不进行公示。不按组织程序进行考察、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未按组织程序和规定的时间进行公示;超越权限任免干部。

第七条 在后勤管理方面,重点防控、固定资产管理等。基建工程、大额固定资产投资不按规定招投标,或在投标中进行暗箱操作,在质量检查验收以及经费结算等环节,收受承建单位或个人的贿赂;在处臵国有固定资产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领导、重点岗位风险防控预警措施

第八条 完善科学决策制度。制定并完善案审委员会、专题会议等制度,进一步健全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重大事项必须提交镇务会讨论,严格按照规定运作,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策。实行重大事项决策报告制度,完善决策事前提交程序。制定重大事项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听取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组织专业人员论证,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九条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镇财务人员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等。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按规定收费。全面实行财务预决算,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决杜绝“帐外帐”和“小金库”,加强财务监管。健全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完善后勤管理制度。制订物资采购、固定资产管理等制度。严格执行市、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行为。

第十一条 完善干部职工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后备人才选拔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建立科学评价方法,充分运用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深化改革,形成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完善廉政监督制度。在内部监督方面,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党务公开,主动接受干部职工监督。在外部监督方面,聘请服务对象担任廉政监督员,加强沟通与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好党务、政务公开栏、公示栏及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提升监督水平。

第十三条 推进“三上墙”制度。将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工作流程挂图悬挂在办公场所的显著地方,接受监督,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领导、重要岗位廉政风险预警处置

第十四条 信息收集。建立预警信息中心、预警信息报送点、预警信息采集点、预警信息员(重要岗位)的梯级管理结构,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及上报所属范围的各类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信息分析。对采集的廉政风险信息,分门别类进行整理、甄别、鉴定和剖析,确定预警等级。建立预警分析员、内部评价分析、专题会议分析、预警信息档案等制度。

第十六条 信息反馈。预警信息中心将经过整理、分析后的预警信息,根据不同情况,对所涉及的对象采取谈话提醒、下达预警通知书、内部通报等形式予以反馈。

第十七条 信息处置。预警信息经过整理、分析后,根据工作实际,分“诫勉纠错、责令整改、警示提醒”三种措施实施。根据廉政风险的大小、危害程度和发生的频率等,实施一、二、三级预警。

第十八条 实行领导、重要岗位风险三级预警制度。按领导职能类别,对局领导班子实施一级预警,对各股室负责人实施二级预警,对涉及行政许可、涉及人、财、物管理的重要岗位实施三级预警;按风险部位,对涉及行政许可、财务管理、后勤管理风险实施一级预警,对收费管理风险实施二级预警,对其他实施三级预警。

第十九条 预警信息报送点接到预警后,应及时对风险原因进行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并书面报告预警信息中心。预警信息中心要加强对预警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对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提醒督促。预警处置与主要领导的工作考核挂钩。

第二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建立领导联系督办制度。局领导与联系点一起进行研究、部署工作,敦促联系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领导、重要岗位风险预警防控的管理,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调整措施。对领导、重要岗位风险预警防控措施有成效的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成果。对经过防控仍发生腐败问题的,修正防控措施,堵塞漏洞。对新发生的领导、重要岗位廉政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有效防控。

第二十二条 将领导、重要岗位风险预警防控纳入各项检查考核范围,定期组织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职工任用、提拔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领导、重要岗位风险预警防控工作责任制。对风险防控措施不落实或落实执行不力,致使本单位发生较大范围违纪违法行为的,追究相关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其他岗位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局廉政风险预警防控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重要岗位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布尔津县残联廉政风险评估预警暂行办法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办法》,切实推进武汉城市圈、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和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腐败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现就开展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是对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和日常生活中可能发生的腐败风险,包括思想道德风险、岗位职责风险、制度机制风险等,进行排查预防、适时监控、纠错处臵、综合管理,努力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三条腐败风险预警防控,着眼于保证权力行使安全、资金运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和干部成长安全,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按照“一年试点、两年推广、三年全面覆盖"的安排分步推进。

第四条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坚持内部防范与外部监控相结合,事前防范与预警处臵相结合,专防专控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地方统一管理与部门垂直管理相结合,纪委组织协调与部门具体实施相结合。

第二章腐败风险排查与防范

第五条排查腐败风险点。各部门、各单位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采取自查自找、群众评议、征求行业内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意见等方式,分层次对可能滋生腐败的风险点进行排查。重点查找单位人财物管理、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执纪执法等工作中,业务流程、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监督制约等方面的腐败风险点;领导班子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腐败风险点;国家公职人员个人素质、履行职责、开展业务、社会交往、处理个人重要事项等方面的腐败风险点。凡属权力运行的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曾经出现过违纪违法问题的部位,以及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部位,均须排查。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针对排查出的腐败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科学配臵权力,加强流程控制,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完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行为规范和廉政规定,探索运用科技手段防范腐败风险的途径和方式。加强腐败风险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有关制度和情景案例,帮助党员干部了解所处岗位的行为规范和腐败风险,强化腐败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腐败风险处臵能力。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排查的腐败风险点、制定的防范措施,经单位党组(党委)或纪检监察机构审核后,按职级和业务类型进行登记,分层级建立岗位腐败风险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排查出的腐败风险点和制定的防范措施,在本部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通过文件、网络等形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腐败风险信息收集

第八条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巡视工作机构中确定腐败风险信息员,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代表、服务对象及其他群众代表担任腐败风险信息员,及时收集整理腐败风险信息,报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第九条通过受理信访举报和投诉,开展专项检查、执法和效能监察、行风评议、案件检查。、责任审计、巡视等工作,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活动,加强与执纪执法部门、人大和政协内部机构、其它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以及问卷调查、网上调查、访问服务对象和业务工作对象等方式,开展腐败风险信息日常收集工作。

第十条坚持把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作为腐败风险信息收集的重点,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四章腐败风险信息处置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相关执纪执法和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收集到的腐败风险信息进行评估。依照党纪条规、行政法规、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腐败行为发生几率以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紧急程度等,由高到低确定一、二、三级腐败风险,并根据腐败风险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腐败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处臵措施,及时化解腐败风险。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根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处臵措施:

(一)对国家公职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谈心疏导、批评教育、信访约谈、发函询问、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预警处臵。

(二)对部门和单位,采取对责任领导诫勉谈话、发送纪检监察建议书、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发问廉问责书、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预警处臵。

(三)对新发现的腐败风险,责成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制定防范措施。

(四)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直接对有关地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预警处臵。

第十三条建立预警处臵结果回告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到预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腐败风险成因进行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回告实施预警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第十四条建立腐败风险预警处臵督查制度。纪检监监控,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督导。对高风险单位、高风险岗位的腐败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第十五条建立预警处臵情况通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实施

预警处臵的重要个案和综合情况,要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建立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开展腐败风险预警防控作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任务,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和重要岗位腐败风险防控工作的分类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抓好自身和管辖范围内的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对实施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措施不力,致使本部门、本单位或所属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交通局廉政风险评估预警防范办法 第3篇

廉政风险评估预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廉政风险的预警防范,有效提高预防腐败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2年工作规划》及省市关于推行行政权力监控机制建设的方案,结合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是机关各处室及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第三条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依法依纪、客观及时的原则;坚持预警监督与鼓励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就是对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和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腐败问题的潜在危险及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对策,实施分类管理。目的是有效控制和化解廉政风险,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第二章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主要是指提交领导班子会研究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重要干部任免等决策。重大决策在提交研究或制发之前,须进行廉政风险评估。

第六条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要求,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实行“谁提交(谁承办)、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重大决策的提交(承办)部门是廉政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所提交(承办)重大决策的廉政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评估的重点范围和内容是:

(一)出台的重大决策是否与党纪政纪条规和反腐倡廉制度规定相抵触,是否符合有关程序;

(二)是否会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廉洁从政行为和作风建设等产生不良影响及影响的程度;

(三)是否会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及可能造成损害的大小;

(四)是否会增加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等不廉洁问题发生的几率,有无有效的防范措施;

(五)其他影响反腐倡廉建设的因素。

第八条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的程序:

(一)确定评估人员。提交(承办)重大决策的部门和单位,成立廉政风险评估小组,成员由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纪检监察人员和业务科室人员等构成,根据提交(承办)议题内容,制定评估方案,明确分工和责任。

(二)广泛调查研究。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重点走访、咨询考察等形式,对重大决策出台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及其对策进行广泛调研,形成全面、真实反映各方面情况的调研报告。

(三)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调查研究基础上,组织有关行业的专家,法制部门、纪检监察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等,采取论证会或书面咨询等形式进行风险评估论证。

(四)形成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决策的基本情况,调研论证情况(特别是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见及说明),可能产生廉政风险的环节,防范廉政风险对应措施,以及是否实施重大决策的建议等。廉政风险评估报告须经评估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九条重大决策的提交(承办)部门,在向局党组和有关处(室)报送重大决策议题时,应同时报送廉政风险评估报告;不报送廉政风险评估报告的,相关处(室)应退回提交(承办)部门补正后,再安排上会研究。

第十条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及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重大决策时,应认真听取提交(承办)部门、单位及科室进行廉政风险评估的情况汇报,对部门和单位提出暂缓决策、不宜决策的建议,如认为有必要,可责成相关部门、单位或科室进一步论证后再决策。

第三章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主要分为部门(单位)廉政风险、处(科)室廉政风险及岗位廉政风险三个类别,每个类别的廉政风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表示廉政风险较大,二级次之,三级较小。

第十二条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的划分

(一)部门(单位)廉政风险。一级廉政风险部门(单位),是指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单位、执纪执法单位、重要经济管理部门等掌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部门或单位;二级廉政风险单位,是指掌握部分工程建设挂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部门或单位;三级廉政风险单位,是指没有工程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项目审批权,较少或基本不掌握人、财、物管理权的部门或单位。

审计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关键环节的监控,及时发现和有效防控廉政风险,从源头上有效预防腐败,实现惩防体系逐步完善、公共权力规范运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预期目标,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共***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局长负总责,纪检组长负责协调具体事务,班子成员和股室各负其责,超前预防,注重防控,分步实施,循环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对象范围是全局所有干部职工,重点是领导班子、科级干部和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廉政风险是指全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不廉洁行为的可能性。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是指通过廉政风险排查和评估,确定廉政风险点及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有效防范和控制不廉洁行为的发生,并通过对防控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不断完善防控措施的预防腐败工作机制。

第五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实施审计监督、审计执法及掌握人、财、物的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工作人员权力行使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最大限度的化解廉政风险,预防和控制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 廉政风险排查与评估

第六条 在全面梳理权责流程的基础上,分领导干部、中层干部、一般人员“三个层面”,结合各自分工,认真查找廉政风险点,并对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七条 廉政风险点的风险等级,从高到底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班子成员及掌握人事管理、资金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工作人员(岗位),有违纪违法隐患的风险点定为一级;股室负责人及掌握较少重要权力的工作人员(岗位),有违纪隐患风险点的定为二级;一般审计人员和较少或基本不掌握人、财、物管理权的工作人员(岗位),有其他一般风险的定为三级。

第八条 根据廉政风险点的风险等级,确定防控管理责任。一级廉政风险点,由*纪委监察局和审计局重点监控;二级廉政风险点,由审计局纪检组织监控;三级廉政风险点,由股室负责人予以监控。

第九条 廉政风险排查与评估采取“自己找、群众提、互相查、领导点、集体定”的方法和全员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廉政风险排查是指查找审计局及其内设股室在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思想道德和外部环境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

查找廉政风险应当结合业务实际和岗位特点,重点围绕审计监督、审计执法过程中肩负责任大小及掌握人、财、物管理等重要岗位,全面准确查找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

(一)查岗位职责风险点,主要看在具体工作岗位上是否履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廉政准则》规定,有无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导致决策失误等廉政风险点;干部职工有无不爱岗敬业、假公济私、作风不实、吃拿卡要等廉政风险点;

(二)查制度机制风险点,主要看在制定制度、执行制度过程中,是否存在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缺失,执行不到位,存在使潜在风险变为现实风险的廉政风险点;

(三)查思想道德风险点,主要看是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政绩观,是否存在放松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改造,导致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个人思想道德水平不高、自律不严等容易出现的廉政风险点;

(四)查业务流程风险点,主要看工作流程设计是否科

学、环节是否严密、执行是否到位、责任是否清楚,有无存在分工不合理、流程不科学、责任不明晰,导致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和问题的廉政风险点;

(五)查外部环境风险点,主要看工作人员在业务往来中是否受行业“潜规则”、生活圈和社交圈对个人进行利益诱惑或施加其他非正常影响,造成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导致行政行为结果不公正、不公平、失职渎职、权钱交易等严重后果的腐败风险点。

第十一条 要对查找的廉政风险点进行广泛评议、层层把关,并将最终结果报*纪委审核。

(一)个人岗位自查表,先在股室内进行评议,听取意见,修改完善,再提交职工大会讨论,经股室负责人初审后,由分管领导审核予以确认;

(二)内设机构自查表先在职工大会进行评议,听取意见,经纪检组长初审后,提交班子会议集体讨论,主要负责人审核予以确认;

(三)重点岗位专项清查情况,通过职工大会讨论,班子集体评定等级,主要负责人签字予以确认;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自查表由*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廉政风险点及风险等级审定后,建立审计局廉政风险库,通过信息公开栏在本单位进行公开公示,并报

*纪委备案。

廉政风险库中应当逐项列出风险点、风险表现形式、风险层面、风险等级、防控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 对廉政风险点及其风险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廉政风险点及其风险等级的排查与评估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 廉政风险防控与管理

第十四条 规范用权行为。要严格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中所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用权行为。

第十五条 实行网上晒权。在审计局网站中上传班子成员及股室分工、审计程序以及国家、省、市和*颁布出台的有关审计工作的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等,做到全公开、真公开。

第十六条 深化党务、政务公开。凡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实利益的重点热点问题,均要在公开栏内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特邀廉政监督员、党风政风监督员、廉政信息员、行风评议员的作用,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整合监督力量。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

论监督的作用,不断探索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法,务求监督实效。

第十九条 要严格执行中心组学习制度、党政“一把手”定期上党课制度,采取集体学习、专题辅导、强化培训、外出考察等多种有效形式,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

第二十条 要严格落实《党政正职“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和单位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要健全完善并认真落实《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对分离、相互制约,形成规范用权行为的制度机制。

第二十一条 对于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工作人员,任职前应当签订《岗位廉政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岗位廉政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认真履行职责,廉洁奉公,不发生不廉洁行为;

(三)有《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五条第一项和第四至第八项、第七条所规定的情形以及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情况,应当如实向单位纪检组织报告,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本着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原则予以解决;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涉及本人、特定关系人利

益,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事项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五)在涉及公共资源配臵、公共资产交易等重大项目上履行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廉洁履行职责情况、是否涉及利益冲突的问题向单位纪检组织和*纪委监察局作出特别说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岗位廉政承诺书》的情况,由*纪委受理、核查。

第二十四条 单位工作人员遵守《岗位廉政承诺书》的情况,应当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考核和任职考察的重要依据。对不遵守《岗位廉政承诺书》的,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不得推荐提拔使用。

第四章 廉政风险预警与处置

第二十五条 廉政风险预警信息是指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过程中发现单位工作人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二十六条 要严格执行*纪委制定的《廉政风险信息预警处臵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定期参加*纪委召开的廉政风险信息员座谈会。并通过发放问卷调查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接受离任审计,开展民主测评、行风评议等形式,积极收集各类风

险信息。

第二十八条 对*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反馈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风险信息,要求相关人员采取措施,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 对发出的预警信息要高度重视,及时纠正,并由审计局廉政办将结果反馈*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或个人对于发出的预警信息不纠正或纠改不彻底的,要视其情节严重程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纠错处臵,避免问题演化发展成违纪违法行为。

(一)对于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接近风险临界点的现象与行为,不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情节轻微的,由审计局纪检组织下发《廉政风险警示提醒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对发出的预警信息作出如实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及今后整改措施;

(二)对于警示提醒后仍未纠正的,分科级干部和一般干部两个层面,分别由*纪委和审计局纪检组织发出《廉政风险诫勉谈话告知书》,对有关人员分别进行诫勉谈话,指出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纠正错误倾向,终止错误行为;

(三)对于诫勉谈话后仍未改正的,已经超越风险警戒线,有明显错误行为,但不构成违纪行为的,由*纪委和审计局纪检组织发出《廉政风险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避免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四)对有明显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逐级建立报告制度,并按有关程序,由*监察局介入调查处理;

(五)对于风险点排查不认真、防控措施不落实、疏于监管和发现风险信息隐瞒不报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一条 本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局党支部指导实施,纪检组长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办理日常业务。

第三十二条 局党支部指导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全局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防控管理工作;听取纪检组有关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情况汇报;研究防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办理*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要把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长期任务,做到权力运行到那里,对权力的监督就延伸到那里,通过不断地探索和总结,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六章 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要把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开展工作,定期总结经验。

第三十五条 对*纪委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股室和责任人进行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布尔津县残联廉政风险评估预警暂行办法 第5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内部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根椐《惩防体系2008-2012年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廉政风险点主要是指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易发生廉政隐患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

第三条 廉政风险的防范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监督检查与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同级和下级廉政风险点的防范管理。

第二章 廉政风险管理范围

第五条

行政审批环节下列行为纳入廉政风险管理:

(一)提供有偿咨询服务;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三)不按法定条件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四)对行政审批事项故意拖延不办;

—1—

(五)超出承诺期限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六)违法委托、准许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许可权;

(七)在行政审批中牟取不当得利;

(八)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六条

行政执法环节下列行为纳入廉政风险管理:

(一)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

(二)放弃、推诿、拒绝履行法定检查职责,对违法行为隐瞒、包庇等不依法查处,应立案而不立案或擅自销案;

(三)泄露举报人信息,串通当事人,阻挠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四)没有违法事实或法定依据而实施行政处罚,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额度,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处罚显失公正;

(五)使用、丢失、损毁扣押的财物,丢失、损毁案卷材料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弄虚作假,串通当事人仿造或销毁证据,减轻违法事实,减轻行政处罚,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异地扣押、封存强制措施而不出具正式法律文书或出具正式法律文书填写内容与实际封存、扣押内容不符;擅自动用、调换、私分、私售扣押、封存财物及没收物资;

(七)擅自减免罚没款或对应予没收的物资不没收;

(八)截留、挪用罚没收入;

(九)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其他徇私舞弊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第七条

行政征收环节下列行为纳入廉政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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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改变行政征收范围、标准,或应收不收;

(二)不按规定使用票据或票据使用不规范;

(三)截留、挪用行政性规费;

(四)在行政征收过程中违规代收代扣。第八条

行政决策环节中下列行为纳入风险管理:

(一)违背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定和实施决策;

(二)对上级做出的重大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

(三)对应做出重大决策推诿、无故拖延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重大决策;

(四)明知重大事项决策失误,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五)大额资金支出、领导职务任免、工程安排等重大事项违反民主决策程序,造成失误;

(六)不按政府采购或有关采购规定购置大宗公物;

(七)违规处置国有资产。

第三章

廉政风险管理实施

第九条

实施廉政风险动态排查管理和经常性教育制度。局党委及纪检监察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廉政风险点、廉政风险表现进行查找,及时通报、预警,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党风廉政教育。

第十条

实施廉政风险周期管理制度。以年为周期,实行定期自查与阶段性检查、动态考核与综合评估相结合,全面系统考核评估风险防范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形成全年考核报告,并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考核纳入党

—3—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检查考评,作为干部评价、选拔、任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实施廉政风险定期报告和民主测评制度。风险点工作人员每年就自身廉洁自律和依法行政情况写出书面报告,纪检监察机构公开组织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分为廉洁、基本廉洁和不廉洁三个等次。对测评结果进行客观公正分析,适时进行提醒诫勉谈话。对违规违纪经调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根椐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第十二条

实行廉政风险点管理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人事规定进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第十三条

实行廉政风险点执纪执法查访制度。对廉政风险点工作人员执法执纪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查访,查访对象以行政相对人、义务监督员和地方党政负责人为主,查访方式以暗访为主,对查访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评议检查制度。每年开展一次以上行政执法评议检查,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实行廉政风险点过错责任“双向追究制”。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廉政风险点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外,同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廉政风险防范措施督察制度。上级党委及监察机构对下级单位执行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的情况进行适时督察。督察结果经集体研究后给予通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4—

第十七条

廉政风险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按如下种类进行处置:

1、诫勉提醒谈话;

2、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5、扣减当年目标考核得分;

6、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培训;

7、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8、造成行政赔偿的,根椐情节轻重按比例承担经济赔偿。以上追究种类可单处也可并处(法律、法规、规章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视情节追究受处理人员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第十八条

对违纪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对违纪人员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报同级人事机构备案。对实名检举人和投诉人,还应告知其处理意见。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监察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布尔津县残联廉政风险评估预警暂行办法 第6篇

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水利项目资金规范科学管理、合理高效使用,确保权力行使安全、资金运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和干部成长安全,根据《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水利项目资金,指实施农田水利、灌区节水改造、安全饮水、河道治理、堤防加固、水土保持、泵站涵闸更新改造、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使用的水利资金。

第三条湖北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及涉水资金项目相关主管机构在管理使用水利项目资金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防控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廉政风险防控,是对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和日常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包括思想道德风险、岗位职责风险、制度机制风险等,进行排查防范、实时监控、纠错处置、综合管理,以预防和减少腐败行为发生。

第五条 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廉政风险防控,应着眼于治本、预防和制度建设,坚持内部防范与外部监控相结合,事前防范与预警处置相结合,专防专控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地方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纪委组织协调与部门组织实施相结合。

第二章 防控内容

第六条 在项目规划设计管理环节,重点防控项目单位编报虚假项目及“报大建小”等套取水利资金;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以权谋私;设计单位故意抬高或擅自变更设计标准弄虚作假等。

第七条 在项目审批及投资计划管理环节,重点防控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按法定程序、条件及要求审批项目或安排投资计划;资金管理部门擅自变更、调整资金计划;计划编制单位不如实申报或违规申报项目资金计划,为超计划拨付资金拉拢腐蚀审核、审批部门的干部等。第八条在项目建设管理环节,重点防控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标投标、发包承包、造价咨询、工程结算,为本人、亲属及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项目建设单位规避招标投标,或不按规定招标投标;项目建设单位纵容、默许租借资质承包、违法转包、违规分包;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变更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以及借进度上报、工程验收之机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

第九条在资金使用管理环节,重点防控不按规定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和单位挤占、挪用、侵占、随意调配项目资金;资金管理单位不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拨付资金或故意滞留项目资金;未经审计自行批复或批准项目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违规使用水利项目资金进行担保和投融资等。

第三章 防控措施

第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水利项目资金业务承担机构要按照《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的要求,全面开展廉政风险排查,重点排查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业务流程、制度规定、内部管理、监督制约等方面的风险点。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集体决策制度。凡涉及规划编制、项目审批、计划安排、资金拨付等重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规范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业务流程。按照有效分权、科学制权、提高效率等原则,科学设置资金审批和拨付流程,强化上下环节间的监督和制约。

第十三条规范和完善水利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体系,并逐步实行水利项目规划、勘察、设计等业务招标投标制度。实行招标代理机构公开遴选。及时更新充实评标专家库组成人员,采用招标投标信息系统网上随机抽取专家。第十四条严格实行水利项目建设监理制度。实行严格的监理责任制和追责制。建设单位依据监理单位提供的规范的工程进度书面报告,并经相关单位审核后,按照工程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建立完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水利工程实物质量第三方抽检制度、建设工程项目后评价制度,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加大工程质量和效益监管力度。第十六条积极推行廉政阳光示范工程,对重大设计变更、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验收、资金投入、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布局等关键环节的重要信息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内部会计稽核、财务收支审批、概预算执行及财务会计分析等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实行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会计电算化。

第十八条水利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程序,项目资金直接支付到最终用款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中途提取或者划入其他账户。

第十九条各级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勘测设计费、管理费、培训费等非工程性费用的管理,明确开支范围,规范审批拨付程序,加强使用监管。

第二十条完善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内部审计核查制度。主管部门定期对水利项目资金计划编制、项目建设、财务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审计核查,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严格落实水利项目建设财务决算制度。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时,决算由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核。并及时申请竣工财务审计,审计后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是竣工验收的文件之一,未实施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审核的工程不得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四章预警处置

第二十二条将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及其廉政风险防控纳入信息化管理,实行流程管理和电子监控。

第二十三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考核。

第二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廉政风险信息的收集和评估工作,及时采取谈心提醒、批评教育、信访告诫、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组织处理等措施进行预警处置。

第二十五条受到预警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接到预警处置通知后,应及时讲清问题,剖析原因,并制定整改措施,积极整改到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级党委、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建设单位应将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对下级单位开展工作情况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对不认真落实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及涉水资金项目相关主管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布尔津县残联廉政风险评估预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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