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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北京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精选6篇)

北京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第1篇

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京政发〔2012〕36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规范本市交易场所的行为,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 “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外地交易场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金融工作部门作为本市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科技、文化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市交易场所的设立审核及变更审批(备案)、日常经营行为及资金安全监管、政策支持指导、统计监测、发展规划编制、违规处理、风险防控和处置、重大事项协调等工作。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协助市金融工作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 本市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本市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大宗商品、国有产权、文化产权等领域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新设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设立交易场所,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要求;(二)股东近三年内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并具备超过五年的相关领域从业经验;(四)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规则及健全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五)其他相关条件。

第六条 新设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其他新设交易场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第七条 新设交易场所应当先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八条 新设交易场所,申请人需向所在区(县)金融工作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拟设立交易场所的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事项;(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四)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五)交易场所住所证明;(六)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及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相关材料;(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金融工作部门。市金融工作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市政府批准前,应当取得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新设交易场所的申请获得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金融工作部门向申请人出具批复文件。申请未获批准的,由市金融工作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持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第十一条 交易场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由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初审后报市金融工作部门,由市金融工作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调整经营范围;(二)变更交易规则或新设交易品种;(三)分立或合并;(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交易场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由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初审后报市金融工作部门复审备案,同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住所;(四)变更法定代表人;(五)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变更股东;(七)修改章程;(八)注销;(九)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市各类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分别经市政府和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交易场所因解散而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第三章 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 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资金结算和监管平台。交易场所应当切实维护客户资金安全,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实行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确保交易信息系统符合安全稳定性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建立交易场所信息报送制度。交易场所应当定期经所在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向市金融工作部门报送月度交易数据、季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同时抄送各自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市金融工作部门可以要求交易场所报送专项报告。

第十八条 交易场所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定期进行市场风险信息提示,开展投资者教育,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市金融工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依法对交易场所进行检查,交易场所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做好行业自律管理、开展业务培训、促进行业交流等工作,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行业利益、改善行业发展环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 风险防控和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交易场所应当为投资者保密,不得利用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交易无关或有损投资者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交易场所需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职责、措施和程序,经所在区(县)金融工作部门报市金融工作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各自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交易场所在经营过程中,若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金融工作部门可以采取风险提示、责令整改等方式依法进行处置;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取消违规交易品种、停止违规交易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依法予以取缔。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金融工作部门等可以依据本办法,根据职责制定交易场所管理相关的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金融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北京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2〕3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外地交易场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准入和变更

(一)新设交易场所、分支机构

第三条 区金融工作部门须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准确和完整并符合相关规定的,需自收到全部符合规范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市金融工作部门。

市金融工作部门收到区金融工作部门报送的材料,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及组织专家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设立的意见,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市政府批准前,须取得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新设交易场所的申请获得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金融工作部门向申请方出具批复文件。申请未获批准的,由市金融工作部门向申请方出具书面答复。

申请方须持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四条 本市交易场所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本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获得市金融工作部门出具批复文件后,按照属地原则履行报批,并接受属地监管。

外地交易场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分别经其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本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原则由本市进行监管。

第五条 新设交易场所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符合本市城市功能定位及经济发展规划,并有利于促进市场化配置资源。

2.拟申请的交易品种,原则上不得与本市已获批交易场所正常交易的交易品种相互重复。

3.制定了严谨而齐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制度,已承诺志愿加入行业自律组织及本市统一登记结算平台,并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各类交易场所须建立健全交易主体准入和资金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交易场所股东须符合下列规定:

1.交易场所控股股东原则上须为法人机构,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2)申请的交易范围须与其现有主营业务相符,且在该业务领域内处于领军地位;

(3)出资结构清晰,具有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4)近三年内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2.交易场所的其他法人股东,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具有相关行业背景,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符合本条第1.(3)、(4)项规定的条件。

3.交易场所的自然人股东,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无犯罪记录,且须符合本条第1.(4)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新设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其他新设交易场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交易场所在申请开业前,注册资本需实际缴付。

第八条 交易场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须具备以下条件:

1.能正确贯彻执行本市要素市场建设的规划和政策;

2.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和行业法律法规;

3.具备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4.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5.近三年内信用记录良好,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

第九条 申请新设立交易场所时,申请方须提交《关于交易场所设立的申请书》(见附件1)等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交易场所分支机构时,申请方须提交《关于交易场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见附件2)等申请材料。

第十条 区金融工作部门就新设交易场所或交易场所新设分支机构出具的初审意见须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材料齐全;

2.申请材料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3.区金融工作部门对申请方在辖区内设立交易场所或交易场所分支机构的意见;

4.区金融工作部门具有相应的人员承担交易场所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区金融工作部门需参照《关于交易场所设立事项的初审意见》(见附件3),向市金融工作部门出具书面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市金融工作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受理新设交易场所的申报材料,具体受理条件如下:

1.申请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

2.拟新设交易场所的行政区域内,在本未发生过严重的交易场所违规事件;

3.区金融工作部门具有相应监管能力及风险处置能力;

4.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的,市金融工作部门出具书面《不予受理告知单》(见附件4)。

第十二条 交易场所在获得市金融工作部门批复后1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的5个月内经区金融工作部门向市金融工作部门申请开业,并符合以下开业条件:

1.上线交易品种及其交易制度须与设立审批时报批的材料相符;

2.交易系统须符合安全、稳定、合规标准,并提交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业务系统安全测评报告和业务系统检测报告;

3.经现场勘验具有与开展交易业务相符合的经营场所,且该经营场所须与注册地址一致;

4.已志愿加入行业自律组织或已递交加入行业自律组织申请;已接入登记结算平台,并签订了登记结算协议。

市金融工作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检查的,由市金融工作部门出具书面开业通知。未通过检查的,由市金融工作部门出具书面限期整改通知。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由市金融工作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交易场所企业名称中“交易”或“交易所”字样,并核减企业经营范围中的交易业务,不再纳入本市交易场所管理范围。

(二)变更审批

第十三条 交易场所申请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须经审批后方能进行变更,即:

1.因变更交易品种或交易方式而变更交易规则的;

2.因调整交易范围而调整企业经营范围的;

3.在市政府批准的交易范围内,新设涉众(面向不特定自然人投资者)交易品种的;

4.分立或合并;

5.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以下情形:

(1)住所迁出本市或迁出原区行政区域的;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3)市金融工作部门认为需要审批的其他重大事项。

凡不属于上述情形的,由市金融工作部门会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后办理。

第十四条 交易场所申报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变更审批事项的,由区金融工作部门初审后报市金融工作部门,市金融工作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 并将评审意见作为报请市政府意见的参考依据,由市金融工作部门报市政府审批,或经市政府授权审批。对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变更审批事项涉及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申请方持批复意见向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有关评审程序和评审要求,将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交易场所申报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变更审批事项的,申请方须提交《关于交易场所变更的申请书》(见附件5)等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区金融工作部门就变更审批事项出具的初审意见须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材料齐全;

2.申请材料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3.区金融工作部门对申请方就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涉事项进行变更的意见;

区金融工作部门需参照《关于交易场所变更事项的初审意见》(见附件6),向市金融工作部门出具书面初审意见。

(三)变更备案

第十七条 交易场所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需到市金融工作部门备案: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住所(不含第十三条第5.(1)项);

4.变更法定代表人;

5.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变更股东(不含第十三条第5.(2)项);

7.修改章程;

8.变更交易品种(不含第十三条第3项);

9.变更交易规则(不含第十三条第1项);

10.注销;

11.市金融工作部门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交易场所进行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事项变更备案涉及工商变更及备案事项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登记备案后,须于10个工作日内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区金融工作部门对于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准确完整并符合相关规定的,须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市金融工作部门备案,由市金融工作部门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交易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登记备案后,未按照上述规定向市金融工作部门申请备案的,市金融工作部门将约谈交易场所相关负责人并限其改正。

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1至6条规定的备案事项,须符合《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对交易场所设立条件的相关规定,否则,市金融工作部门将约谈交易场所相关负责人并限其改正。

第十九条 交易场所申报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变更备案事项的,申请方须提交《关于交易场所变更备案的申请书》(见附件7)等申请材料。

(四)特别事项

第二十条 交易场所发生多个事项同时变更的,须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同时报请批准或进行备案,如变更事项中同时具有需报请批准事项和需备案事项的,须按照报请批准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并履行程序。

第二十一条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需经审批或备案事项,交易场所须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具体要求依照《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8)。

第二十二条 各交易场所不得将其所获交易资格或交易平台进行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凡交易场所以外的任何机构或非交易场所管理层成员,均不得管理或运营交易场所的交易业务。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交易场所须制定依法合规的交易规则,交易规则中须对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及时在交易场所网站上对外公布。

第二十四条 交易场所须制定依法合规的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公平交易制度、投资者信息保密制度、会员管理制度和纠纷解决制度等,并及时在交易场所网站上对外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交易场所须制定会员管理制度,严格准入标准,加强会员管理。

交易场所实行会员制的,须设置合理的会员准入条件,交易场所须与会员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交易场所须建立健全会员监督管理机制,履行对会员合规管理职责。

会员不得通过盈利承诺等欺骗手段诱导投资者入市交易,不得进行代客交易,不得拒绝投资者进行其账户信息查询,不得收取客户交易资金。

对于会员代理多家交易场所的,交易场所须在其网站上对外公布其会员名称,并明示会员所代理其他交易所名称。

第二十六条 交易场所需具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交易场地。交易系统须符合安全稳定要求。交易系统和交易数据需及时进行备份管理,并接受监测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登记结算平台,并制定管理办法。

该登记结算平台,由在本市设立的交易场所自愿联合发起并采取市场化方式建设运营。

各交易场所须接入登记结算平台。未接入登记结算平台的交易场所,须制定接入计划并报市金融工作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交易场所须对应每种不同交易制度制定相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严格投资者准入要求。

商品交易仅限于现货交易,其参与者仅限于有实物现货需求的投资者。

交易场所的投资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交易场所在投资者开户前,须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做好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签订入市协议书、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等合同,并加强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交易市场存在的投资风险,提示投资者谨慎投资,并做好相关材料的留存归档。

交易场所需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岗位,负责接待、解决投资者的投诉、举报等相关事宜,并建立健全纠纷解决制度。

第二十九条 交易场所须向市金融工作部门指定的信息监测平台报送信息,在信息监测平台投入运行以前,交易场所报送信息,须遵

守以下规定:

交易场所须于每周一向区金融工作部门及市金融工作部门同时报送本交易场所开展的涉众交易业务上周交易数据。

交易场所须于每月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向区金融工作部门及市金融工作部门同时报送上一月度交易数据,并抄送各自行业主管部门。

交易场所须于每季度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内向区金融工作部门及市金融工作部门同时报送上季度工作报告,并抄送各自行业主管部门。

交易场所须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向区金融工作部门和市金融工作部门同时报送上一财务报告,并抄送各自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市金融工作部门认为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交易场所报送专项报告。

市金融工作部门如经核查发现报送内容有虚假、错误或遗漏之处,将通知交易场所限期加以纠正补充。各交易场所须在接到市金融工作部门对上报资料予以补正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无合理理由逾期不改正的,视为违反监管规定。

第三十条 交易场所须严格按照工商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品种、交易制度依法经营,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或者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不得通过公开方式发布募集资金的广告或虚假宣传,不做保本付息、定期回购或给付回报的承诺。

交易场所须建立与所从事交易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控制制度和体系,根据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和交易规则等具体情况,对不同类别的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度量、防范和处置,满足风险控制的实际需要。

交易场所须设立风险控制部门,加强风险控制制度建设,开展异常情况处理、违约处理、风险处置和应急处置等有关风险控制工作。

交易场所须配备风险控制人员,专职从事交易场所风险控制工作,并及时向交易场所的高管和监管部门反馈风险信息。交易场所高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须了解所从事的产品交易风险,参加相关业务培训,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交易场所须明确有关交易、结算、交割等环节的审核、评估、批准及交易信息系统的操作权限、程序和行为规范,有效防范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风险。

交易场所须建立审计制度,审计报告上报市区两级金融工作部门。

第四章 监管

第三十一条 交易场所须接受和配合市金融工作部门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对其交易品种、交易规则或交易方式的监督和管理,并需及时按照相关整改或处置要求办理。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联合每年对交易场所的经营管理、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采取下列措施:

1.询问交易场所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2.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3.检查交易场所的交易、结算、登记及财务等系统;

4.约谈交易场所高管人员及其他与被检查事件有关的工作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交易场所须积极配合现场检查,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交易场所在上现场检查中未被发现有违规行为,且本符合本实施细则各项监管要求的,本可免予接受现场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金融工作部门可将对交易场所日常监管情况,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也可通过本市企业信用系统向社会公 开交易场所违规事项。

市金融工作部门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已通过审批的交易品种。

第三十四条 区金融工作部门须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对辖区内交易场所进行监管,并须将相关岗位和人员的配置情况报市金融工作部门备案。区金融工作部门协助市金融工作部门对辖区内的交易场所进行日常监管,独立或配合市金融工作部门,对辖区内交易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区金融工作部门须按季度向市金融工作部门提交辖区内交易场所运营及风险监管情况报告,或应市金融工作部门要求提交专项报告。

第三十五条 交易场所在经营过程中,区金融工作部门若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报告市金融工作部门,并协助市金融工作部门采取约见谈话、发警示函提示风险等方式及时处置,要求交易场所进行整改:

1.交易规则、交易品种未按规定报批报备的;

2.未按照规定披露交易信息的;

3.未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的;

4.未按规定向市金融工作部门报送信息,或所报送信息内容有虚假、错误或遗漏之处,且在接到市金融工作部门对上报资料予以补正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无合理理由不予改正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交易业务的;

6.拒绝或者妨碍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的;

7.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可能或已经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的;未制定或未报送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风险管理或者内部控制等存在较大缺陷,经营管理混乱,可能影响交易场所经营安全或者交易安全的;

8.业务系统存在重大缺陷,可能造成有关数据失真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

9.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关联人出现停业、重大风险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情况,可能影响交易场所持续经营的;

10.存在可能影响客户交易安全纠纷的;

11.没有接入登记结算平台、不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或者客户资金安全存管规定,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的;

12.投诉举报集中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且交易场所存在相关责任的;

13.未加入自律组织或登记结算平台的;

1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市金融工作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其取消违规交易品种、停止违规交易行为、不得新增交易会员或停止开展新设交易业务,并将相关违规信息通知结算机构的监管部门。市金融工作部门可报请市政府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交易场所不得继续使用企业名称中“交易”或“交易所”字样,并核减企业经营范围中的交易业务,不再纳入本市交易场所管理范围。

第三十六条 区金融工作部门须配合市金融工作部门,对其所辖区域内交易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第三十七条 交易场所发起设立行业协会组织,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利益,建立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开展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在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前已经设立的交易场所,不符合本实施细则任何规定的,在60天内需完成整改。对于未通过市金融工作部门组织验收的,市金融工作部门有权依照本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对违规交易场所进行处置。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工作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本实施细则未予规定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执行。

北京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第3篇

一、各宫基本情况和业务开展

( 一) 北京少年宫 ( 北京市学生管理中心, 两套牌子一套人马)

老牌少年宫, 国家四代领导人到过。250年建筑, 宫廷四合院式, 分体育、科技、艺术三个大院, 活动地方多, 可充分展示, 但可利用的场室有限。北京教委主管公益一类, 正处级事业单位, 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63个, 另兼职人员100多人。

业务三大块:第一块, 全市中小学生活动管理。北京宫专门成立活动策划部, 共有20多个职员, 分艺术、科技、体育3个组, 承担政府职能 ( 主要业务) :承担教委里面的任务, 教委给委托函 ( 任务) , 由宫里承办各种活动, 同时划拨经费 ( 经费根据任务的类别给) 现在每年政府划拨活动经费达1亿。包括各社团管理。每年的组织学生活动超过100项 ( 如大运会、中小学生艺术节) , 其中艺术展示活动40多项, 体育活动竞赛40多项 ( 球赛、运动会等) , 科技活动30项 ( 模型、机器人)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有需要时联合区教育局、体育局、科技局、文化局或相关协会一起做活动, 实现双赢。对外与60多个国家、地区交流互访。宫成立了几十个市级艺术团, 这些团体都在30个学校挂牌, 每年通过评估才有资格招生、给付经费, 如果学校通过不了评估就摘牌, 通过教委行政职能及评审权实现对学校控制权和影响力。

第二块, 带领全市校外教育教科研, 发挥引领辐射, 指导区宫同步科学发展。加大社会对校外教育发展的重视、支持, 争取政策扶持。制定校外教育办学评价标准, 加大校外教育的社会影响力。

第三块, 兴趣班培训, 因场所所限, 宫培训占全宫较小业务量。现有学生课外活动小组50余个项目, 主要以科体艺为主, 有400个兴趣小组, 每年两期 (1至6月;7至12月) , 9000名学员。重专业团队建设, 教师教学能力提升。

北京教委正在建设建筑面积4万多平方米的北京新少年宫, 2007年动工, 2013年建成启用。

( 二) 丰台区少年宫

一宫三址, 宫总部建筑面积6000多平方米, 区教育局主管, 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共有编制170人, 兼职教师100人。设艺术中心、信息处、教务处、活动部、幼儿部、科体部等。

丰台区宫最大成功是培训量大, 培训项目丰富, 宫内宫外全面开花, 周边学校学生周一至周五4︰00放学后, 由老师接到宫上课, 6点放学后家长来宫接回, 6︰00 ~8︰00还有班, 家长接送。课程有舞蹈、机器人、三模等。宫注重老师的进修提高, 每年一批教师全额经费赴美国、欧洲进行专业深造, 成为留住人才的重要抓手。因老师优秀, 周一至周五, 学校争相邀请老师到学校担任兴趣课, 你去了就是对学校的支持, 学校还感激你。周六周日上午8︰15—11︰45、下午1︰30—8︰30 ( 每天6批) 全部排满, 每周参加活动的中小学生达到15000人次。学位供不应求。其中舞蹈专业最为热门, 3000多学员。丰台区另开设全日制学前幼儿班, 设有中班、大班, 共13个班, 500名小朋友。分艺术专业设班招生, 突出艺术特色, 非常成功, 因人多报名需面试3选1, 学位抢手比江门紫茶过之而无不及。

丰台区宫另一特色是组建各专业艺术团, 排练节目, 坚持组织大活动, 通过举办活动扩大影响, 打造品牌, 带动培训发展。对外交流最具影响, 经常出访宣传, 共出访50多个国家, 单今年暑假安排了12次出访, 足迹遍布5大洲。比赛、活动多, 艺术气氛浓厚。宫策划活动成功, 名声在外, 平时不乏商家找上门来, 主动掏钱, 希望能合办活动。由原来是找活动, 如今活动找上门, 应接不暇, 活动根本不用为费用发愁。

( 三) 华夏未来

赫赫有名的华夏未来是天津文化厅属下事业单位, 主任是区人大专职委主任担任。组建了华夏教育集团。面积4万多平方米。最大特点是集团式经营, 大教育全方位, 形成完整的产业链。主营业务分教育和产业两大块。基本涵盖孩子成长全过程的所有需要, 孩子来到华夏未来, 足不出户, 就可享受到所有需要的高质量的服务项目 ( 包括照相、理发、涂鸦、游泳、甜品屋、生日会等一应俱全) 。体育、音乐表演、舞蹈、美术、科技、文学、外语、早教、拓展等特色艺术教育中心, 教学管理部、教育研究院、品牌中心、师资中心、31个艺术教育基地。所到之处, 留给我们印象最深的是每一幢楼设施完备, 功能彰显;每一层布局合理, 特色分明; 每一间教室充分利用, 创意无限。并能将亲子早教、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与校外培训项目有机地整合, 在做到硬件设施整合利用的同时, 更实现了人力资源的和谐共享。接待方面也十分专业规范, 每到一处, 都有相关人员做好充分准备, 热情有礼, 介绍到位, 地面干干净净, 设备设施一尘不染, 让人感觉到很舒服, 很有档次。华夏集团总部400人, 分部1000多人, 干部队伍年轻化、专业化、朝气蓬勃, 敢闯敢干。幼儿园总园700多学生, 分园共有11个, “让更多的孩子享受高质量的幼儿教育”, 华夏未来发挥资金优势、坚持走高端路线, 高投入, 高起点、高服务、高收费。华夏未来年培训学员已达10万人次, 产值两年前已超过一个亿。

( 四) 天津少年宫

天津少年宫坐落市中心, 建于上个世纪50年代, 占地及建筑面积有限, 基本没有活动空间。主要做培训, 每年4期 ( 春秋及寒暑假) , 以书画、艺术为主。培训量不算太大, 但有特色, 培训成果丰硕。天津宫也充分利用地理优势, 开设了全日制学前艺术班。天津宫领导、老师注重理论研究的总结, 编著了《校外教育研究与实践》《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践与探索》等多本书集, 影响力大增。

二、成功经验和特色做法

( 一) 创设环境

参观4家校外教育先进单位, 不管规模多大设施多齐全, 每个单位都可以感受到环境创设富有特色, 创意无限, 整洁、雅致、又不失个性, 每个走廊, 每一面墙壁包括主题活动图片、学生作品展、特色专栏、专业教室都无不体现浓厚的艺术文化的氛围。丰台宫十分注重宣传展示, 专门成立信息部, 负责宫总体宣传, 开辟年度活动大事宣传专栏, 将宫一年来大活动好成绩都在走廊里展示出来。京工坊既是培训场所, 也是几个美术老师的工作室, 手工制作, 课程很有创意 ( 有的是用中药来设计场景作形的) , 题材都是小朋友熟悉的, 如灰太狼、小猫钓鱼等, 惟妙惟肖栩栩如生, 吸引住大家眼球。宫内环境也很有创意, 教师很用心, 美术室宣传各具特色, 每个老师负责自己的教室, 突出教学理念, 不花钱有特色, 定期进行评比。

而华夏未来活动中心环境布置最突出, 分主题创设, 使用毛毡材料及孩子熟悉的生活用品, 色彩艳丽, 图形简单大方, 符合儿童心理, 进入幼儿园犹如进入童话世界, 而每一层楼围绕一个培训项目进行环境布置, 营造了浓郁的艺术氛围和文化氛围。书画中心更是创意无限, 旧自行车、纸箱、甚至纸条等生活弃置物, 在老师手里都化腐朽为神奇的成了工艺品。

( 二) 创意活动

几个宫都坚持做活动, 他们都建立了自己许多优秀的艺术团队和俱乐部。比如, 北京宫成立了科技、体育、艺术多个艺术团 ( 金帆艺术团、金鹏科技图、大学生艺术团等) , 每年举办活动100多项; 丰台区每个专业甚至每个老师都带有不同艺术团队, 形成分团梯队。每年节日、寒暑假组织大型竞赛和展演活动, 展示成果。策划活动注重“创意”“载体”“吸引”, 不限于自己的学员, 扩大人员参与面, 搭建平台, 活泼的形式好广泛的参与性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实现活动与培训互为促进。几个大宫都注重对外交流, 凭借大城市的优势, 与很多国家签订友好交流互访协议, 天津华夏未来已经与100个国家的少年儿童进行了艺术交流, 丰台少年宫“小星星”艺术团也先后到日本、美国、英国、匈牙利、澳大利亚、波黑及香港40个国家进行友好访问和文化交流演出活动。对外交流活动结合政府中心工作, 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儿童特点、吸引政府关注和公众眼球, 很多活动都是政府想做的, 所以主要领导都主动参与, 活动所产生看到看不到的积极作用也就不言而喻。

1. 创新管理

一个单位成功与否, 关键在管理。几个宫的管理水平可谓令人叹服。无论是北京宫、丰台宫, 还是华夏未来, 所到之处不使我们领略到井然有序、规范高效、积极向上、勤奋工作的环境和氛围。从管理的角度看, 他们的组织架构和岗位职能的设置、规范要求竞争考验、督促检查和考评激励等方面起到切实有效的作用。如北京宫及丰台宫从上到下都深化了人事制度改革, 每年主管部门组织对班子成员进行考核,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降职调离。中层任期只有3年 ( 每年还对中层部进行打分考核, 进行排位, 根据各人业绩进行年度奖罚) , 3年后重新竞聘, 能者留庸者下, 真正实现用人为贤, 用人为能, 用人为绩, 这样, 每个部长都要做好全宫、部门协调以及部门内管理工作和业务开展, 每个部长都能独当一面, 主任就能腾出时间和精力抓好大事。

各宫做法高度统一是对教师队伍的管理, 建设和培养。虽然老师的起点不同, 但都要经过严格的入职考核, 培训讲座、示范管理, 明确要求。强化对任课教师基本功的锻炼。通过下死任务, 指定动作, 激发老师努力进取。如北京宫要求45岁以下的老师必须参加一年一度的北京校外老师教学比武, 而且明确要求必须拿一等奖, 拿二等奖就是失败; 而艺术老师更要每年排练节目参加由北京教委主办的艺术节活动, 作为承办单位, 拿不到好成绩, 会很没面子。所在教师自我加压, 自我要求, 自我提升, 力争好成绩。正如北京宫张书记说的, 每年所有的老师掉一层皮上一个台阶地成熟和提高。

丰台宫强调拥有一批好教师的重要性, 他们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引进了一大批专业人才, 硕士研究生16人, 充分给老师们创建展示平台, 创造机会外出学习, 同时采取更加灵活的激励机制, 打破工资制度, 将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 完全的按劳取酬, 工作量不够的岗位工资都拿不齐。所以, 老师都竭力进行自我设计、自我提高, 立体化全方位提高能力水平。领导、部门、老师本人、学生等因素都构成对老师自我提高的动力, 老师想不提高自己都不行, 不努力工作不行, 就是行步路都比别人快。在这样一个完善的制度和积极向上的环境氛围里, 每一个老师都会去想办法提高自身能力。一支强大的师资力量, 推动少年宫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能力提高的同时, 还要做好学生家长的沟通工作, 严格的课堂管理。坚持第一次课开家长会, 每节课最后五分钟邀请家长进入课堂, 讲解当天所学内容, 争取家长的支持, 做好期末展示, 有效巩固留生率。

2. 创造机会

最令我们敬服的是几个大宫更新观念, 不再枯死在培训一棵树上, 而是结合自己的优势和特点, 扬长避短, 因势利导, 创造机会争取政府和社会资源, 取得成功。如北京宫避开了场地的短板, 将业务重点放在承接教委对学生校外管理和活动开展上, 10年内争取政府活动经费由300万增到1亿, 把握契机向财政争取经费支持在全国走在前列。丰台宫利用自身学生和家长众多的优势, 合并影剧院等四个单位, 整合资源, 成功盘活, 实现多元化滚动式发展, 做大做强。华夏未来用足政策, 用足资源, 大胆开拓幼儿早期教育, 开了十多个分园, 实现集团式发展。反之, 另外一些循规蹈矩、因陈守旧的机构就只能苦等老妈回家, 给口奶吃。

三、活学活用, 借鉴与举措

1. 创设环境

我宫首期因资金问题, 简单装修, 加上二期新建成, 在环境装饰美化上就显得更为重要。接着来, 要本着少花钱, 有效果的原则用心做好环境美化, 营造氛围。各部门各专业老师要充分发挥聪明才智, 让每一个走廊、每一面墙、每一间教室都洋溢着创意和美感, 发挥宣传、展示和教育作用。明年初分部门进行考评, 看那个部分做得更好, 性价比更高, 给予奖励。

2. 创意活动

加强艺术团的建设, 组建专业能力强的分团, 创编和排练较高水平的作品和节目, 举办高水平的专业展演活动和竞赛活动。艺术团要创造条件加强对外交流, 提升档次。此外, 充分利用青少年宫组织活动的能力和优势, 争取联合相关专业协会共同举办单项或综合性科体艺活动, 扩大社会影响。

3. 创新管理

我宫制度改革创新在本地走在前列, 但相对以上单位, 还可再大胆一点、幅度再大一些。要继续创新中层干部管理考核及聘任制度。今年年底对各中层干部进行全方位的年度考核打分制度 ( 按由主任室40%、中层之间相互打分30%、所管部门30%实行匿名打分) , 中层之间公开排名情况, 年度奖励根据评分排位分不同等次。排位后进行谈话, 客观分析排名前后原因。帮助改进。连续两年排位末位淘汰; 明年起试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 演说、打分、面试考核, 选用贤能, 强化中层。

老师团队在中青年教师评优课基础上, 强化教师课堂常规化管理目标和评价标准, 引导老师加快成长。每个专业设定一个较具权威赛事, 据以评定教师能力, 要求老师参与竞争, 提升能力。机制上首先在幼儿园施行教师等次评定 ( 骨干教师、优秀教师、普通教师) 给予不同的岗位补助, 在条件成熟再全面铺开, 强化教师的优患意识和竞争意识, 实现教师队伍的整体上台阶。

4. 创造机会

现在我宫地方大了, 社会影响力也不断加强。在全力做好培训的同时, 要想办法争取政府政策支持、争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外侨等行政机关支持, 争取社会资源, 努力拓宽创收渠道, 实现多元化发展分解风险。

如做好相应准备, 争取购买或承担政府公共服务项目; 争取上级团组织支持经费, 组织特困或外来工子女参与我宫实践活动; 争取体育部门支持, 共同组织开展青少年宫体育竞技和全民健身活动; 争取科技部门支持, 共同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 争取外侨支持, 开展对外交流互访活动。由于地域不同及地方财政差异, 这些都有待我们努力创造条件, 争取一件一件地实现, 形成一业为主, 多种经营的发展模式。

北京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第4篇

一、什么是供热计量收费,为什么要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答:《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供热计量收费是指供用热双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进行热费结算。目前,供热能耗占全市社会能耗总量的20%左右,占全市建筑能耗的50%左右,节能潜力巨大。为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要大力推进供热节能和建筑节能。而供热计量收费,一方面可以通过经济手段促进市民的节能意识,少用热可以少缴费;另一方面也可以逐步满足市民的不同需求,市民可以根据用热习惯在一定温度范围内调节室内温度。

二、今冬哪些居民实行热计量收费?

答:《办法》第三条规定:今年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新建居住建筑是指自2010年1月1日起通过竣工验收的集中供热居住建筑。

三、实行居民供热计量后如何收费?

答:《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实行居民供热计量后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其中:

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0.16元/千瓦时(44.45元/吉焦)。

用户热费具体计算公式为:

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例如:某热用户所住楼房建筑面积是70平方米,供热方式为燃气锅炉供热,一个采暖季计量的用热量是4500千瓦时,那么该用户的计量热费为0.16×4500=720元,本采暖季应交用户热费=18×70+0.16×4500=1980元。

四、实行供热计量后采暖费用是否会增加?是如何结算的?

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试行期间,居民用户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时,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开始前先按照住宅面积收费的方式一次性收取采暖费,采暖期结束后进行清算,当供热计量的热费低于按照住宅面积收费时,按照供热计量的热费收取,用户多交的热费由供热单位返还给用户或者在收取下一个采暖期热费时予以抵扣;当供热计量的热费高于按照住宅面积收费时,按照住宅面积计算的热费收取。

如上举例,某热用户所住楼房建筑面积是70平方米,供热方式为燃气锅炉供热,按照《办法》规定,采暖期开始前应按照面积先收取费用70×30=2100元。采暖期结束,按照供热计量数据计算出用户热费为1980元。结算热费时则需要向用户退费120元,或在下采暖季缴纳热费时予以抵扣。

如果热用户的用热量为5600千瓦时,则用户计量热费为2156元,按照《办法》规定,试行期间,计量热费超过按面积计费时则按照面积收取费用,即只收取热用户2100元热费。但今后将逐步过渡到据实收费。

五、居住建筑热量结算点应该设置在哪里?

答:《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热量结算点设置在居住建筑楼栋热力入口的热量表,并由分户热计量装置对楼栋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进行分摊,计算出楼栋内各用户的用热量。

六、供热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计量热费应该如何结算?

答:因供热计量装置故障导致无法进行热量结算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对热计量装置进行维修、更换。维修期内用户计量热费按照房屋面积结算,每天的计量热费计算公式为:

用户计量热费(元/建筑平方米·天)=〔相同供热方式按面积收费价格(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采暖季天数(天)

例如,燃气锅炉房供热,30元/建筑平方米·天,按照供热计量基本热费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北京采暖天数为121天,则供热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用户计量热费(元/建筑平方米·天)=(30-18)/121≈0.1元/建筑平方米·天。

七、供热计量装置的购置、安装费用由谁来负担?

答:《办法》第五条规定: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

八、实行供热计量后,开发建设单位应该如何去做?

答:《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规定:实行供热计量后,在新建居住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并在合同中按照《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确定供热计量方式。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确定的供热计量方式及相关事项列入房屋销售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供热单位采购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的供热计量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等产品设备,并对供热单位采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热量表安装前应该依法送法定检定机构进行首次检定。

新建居住建筑开发建设单位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参加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没有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及双方合同约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建筑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居住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九、实行供热计量后,供热单位应该如何去做?

答:《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应当与居民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中明确供热计量方式、供热面积、热费缴纳方式、结算方式及时间等内容。

供热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人员培训、用户服务、政策宣传等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热用户灵活、个性化的服务需求。

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加强巡检,提高节能运行水平,开展能耗统计工作,按照相关标准做好供热系统的水质管理及防腐保养。

十、实行供热计量后,设计单位应该如何去做?

答:《办法》第八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十一、实行供热计量后,施工单位应该如何去做?

答:《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产品安装样本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

十二、实行供热计量后,监理单位应该如何去做?

答:《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图纸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限期未改正的,不得予以通过竣工验收。

北京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第5篇

(送审稿)

第一条 为方便市场主体准入,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府发〔2014〕4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开展具体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

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工商登记,应当提交下列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产证的,也可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

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任一证明文件。

(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出租方无房产证的,也可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任一证明文件。

无上述使用证明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可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协议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第六条 企业以社区住宅作为住所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以及以社区住宅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电子商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设计策划、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管理咨询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申请人应当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须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登记时须提交申请人已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企业以社区住宅作为经营场所从事其他行业的除提交申请人已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外,还需提交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无业主委员会的,提交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

对社区住宅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的,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住所”中标注“限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

因将社区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引发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条 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八条 允许“一照多址”。企业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县(区)工商部门登记管辖的,企业可以申请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不属同一县(区)工商部门登记管辖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经营场所在翠屏区行政区域内,住所分属宜宾市工商局、翠屏区工商局、临港开发区工商分局登记管辖的,企业应分别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翠屏区工商局、临港开发区工商分局申请备案。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出具证明的单位应对房屋的质量负责,不得将非法建筑、未经有关机构验收合格的房产、已经鉴定为危房或者已经列入市、县(区)人民政府征收拆迁范围以及不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商业布局的房产用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出租、出借给企业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第十条

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各级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要认真审查该场所是否具备住所(经营场所)条件,是否符 3

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商业布局等,本着既激发市场活力,又保障城市形象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原则出具使用证明,不得弄虚作假或故意刁难。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住建、房管、城管、公安、消防、环保、安监、食药、国土、商务、文广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二条

企业或投资人、房屋所有权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北京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第6篇

第一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省及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另行确定本级需要具体管辖的公共场所。

河南省辖区内的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郑州铁路局所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河南省内的火车站、火车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现适用于以下公共场所: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含度假村)等住宿场所;饭馆(含酒店、食堂)等餐饮场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含水吧、茶楼、茶室)等提供饮品的场所。

(二)公共浴室: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等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等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等)、温泉浴、足浴、婴儿洗浴;理发店、美容店(含提供美容化妆服务的照相馆或影楼、美甲店等美容服务场所)。

(三)影剧院(含礼堂、会馆等具有观众席的场所)、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含网吧,台球厅)、舞厅(含歌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含运动健身场所及俱乐部);游泳场所(馆):供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店)、书店。

(七)医院候诊室: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供病人挂号、取药、候诊的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特等和一、二等站的火车(含地铁、高铁等)候车室、候船室、机场候机室、二等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省卫生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

第四条 公共场所应当分别符合国家法律、标准、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

第五条 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协议),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

(五)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所设立的卫生管理部门的名称或所配备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姓名,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方式,危害健康事故处置办法;

(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情况的书面材料;

(八)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使用的公用物品委托洗涤消毒的,应当提供委托协议以及被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卫生学评价报告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

(十一)配备的公共卫生用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十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申请延续、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延续、复核申请;

(二)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协议),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详细列出近4年内对该单位所有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申请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需要变更的事项;

(二)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三)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详细列出近4年内对该单位所有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五)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提供单位的印章和标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应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和相关要求。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卫生审查手续。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立项报告书;

(二)卫生专篇(周围污染源、风向、距离等状况;功能性房间设置状况;卫生设施状况;建材、装饰、装修材料状况等有关材料和证明),卫生专篇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规划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第十条 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程序:

(一)申请。拟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申请者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场受理;

(三)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应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四)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施工的意见。对达到卫生标准的,决定准予施工,并出具相关执法文书;对未达到卫生标准的,不准予施工,并作出不予核准的执法文书,且说明理由和提出改进意见,同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五)竣工验收。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完工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办理卫生审查手续。

第十一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的考核工作,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工作委托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负责实施。第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具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公共场所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2000)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规定的所有项目的检测能力。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机构还应具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规定的清洗及检测能力。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考核采取专家评估、抽查资料、盲样检测、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专业人员的技术能力、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状况、开展检验项目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

第十四条 申请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省卫生厅提出有关材料,省卫生厅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布在河南卫生厅、河南省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协会网站上,以方便公众查询。对考核合格的技术服务机构,省卫生厅颁发认证证书,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十五条 各地应当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细则》及有关标准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拟评为A级的公共场所,应当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备案。省卫生厅委托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进行备案和抽查审核,结果在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协会网站上公布。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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