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产品危机研究论文范文
金融衍生产品危机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一、金融衍生产品概述
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发展, 给各国的金融体制和金融监管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和挑战。金融衍生产品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 是指其价值依赖于标的资产价值变动的合约。这种合约可以是标准化的, 也可以是非标准化的。标准化合约如期货;非标准化合约是指以上各项由交易的双方自行约定, 因此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比如远期合约。
金融衍生产品通过保证金交易, 实际上无需转移本金, 合约结算一般也采用现金差价结算的方式进行, 因此,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杠杆效应, 类似于四两拨千斤。保证金越低, 杠杆效应越大, 风险也就越大。
金融衍生产品不同于一般实体经济产品, 它是虚拟经济的产物。虚拟经济是以资本化定价行为作为基础而形成的一套特定的价值关系。虚拟产品的价格不是由成本支撑的, 是由人们的信心和观念支撑的。如何对虚拟财产准确地进行法律定性, 直接关系到对金融风险的法律规制, 也是完善一国金融法律体系的重要问题。
二、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规制
从法律规制的角度看, 金融衍生产品危机至少提出了三方面的问题:一是金融衍生品的法律性质不明确;二是合同关系错综复杂, 单一的合同关系与系统风险紧密结合;三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基本上缺乏监管, 信息不透明甚至被有意隐藏在表外。2007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 集中凸显了当下金融法规的欠缺和调控的不足, 也正因为对金融衍生产品法律规制的缺失, 才使得这次危机从产生到扩大, 愈演愈烈, 令人震惊, 法律手足无措。根据世界银行 (2001) 的界定, 法律是“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决定金融运行质量和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故此, 我国要加强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 就必须加快健全金融法律制度, 完善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规制。
(一) 建立金融危机应急处理法律机制
针对法律滞后性的种种弊病, 我们应当考虑法律的事前防范作用。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冲击是巨大的, 事后救济虽然重要, 但我们也应当重视对危机的防范, 把损失降至最低。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包括对危机的事前防范、事中处理和事后救济三种机制。金融危机治理是一个循环的过程, 包括危机前预防准备阶段、危机爆发期反应阶段、危机爆发期相持阶段、危机结束期恢复阶段。针对每一个阶段, 应当采取不同的危机应对措施。比如在危机前预防准备阶段, 可以加强对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的金融法律规范宣传,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产品的审查和对金融操作的实时监控, 做好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控制;在危机爆发期反应阶段, 及时组织金融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人才组成危机应对小组, 对危机作出准确的判断和风险的预估, 力求迅速找出控制风险的方法;在危机爆发期相持阶段, 要审时度势、准确判断风险, 同时加强对法律的制定和修改, 引进国外先进的法律规范, 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在危机结束恢复阶段, 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查漏补缺, 对过时的法律予以及时修订, 对欠缺的法律要及时制定, 以使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规制有法可依。只有建立起一套完备的金融危机应急处理法律机制, 才能更好地指导金融业务的展开, 才能更好地应对金融危机, 才能使各种金融行为有序进行, 保证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 完善金融立法体系, 弥补立法空白
完备的金融法律法规是国家对金融市场进行调控和监管的法律依据, 也是市场法制化运行的根本保障。我国急需在金融法制方面加快假设步伐。顾功耘教授认为, 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发展中存在“三重三轻”的问题, 即重创新轻规范、重特殊规范轻普遍规范、重行政轻市场。同时, 法律也存在局限性, 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第一, 法是社会发展的主观因素, 受生产力水平和客观规律的限制;第二, 法受其本身属性的限制;第三, 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第四, 法还受到被社会所制约的主体对法的利用程度的局限。因而我国在完善金融立法时应努力克服以上问题, 避免轻重失衡、体系不协调。
1. 强化信用评级制, 提高征信标准
信用是一种广义的财富, 是一种财产利益。金融危机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用评级机构存在较大风险, 有关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不到位, 导致信用评级丧失警示作用, 没能发挥其“防火墙”的功能。从私法角度考虑, 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 在市场准入这道门槛上把好关, 遏制危机产生的温床。通俗地讲, 征信就是收集、评估和出售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金融危机的出现也表明, 现有的征信标准已经不再适合当下的经济现状, 法律应该与时俱进, 提高征信标准, 引入国际上先进的信用评级制度, 提高征信标准, 并在社会中推广信用评级, 提高金融机构对信用评级的重视, 提高公众对信用评级的认可, 在一定程度上能遏制低品质的金融衍生产品的泛滥, 尽可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利, 也能提高金融机构自身对金融风险的掌控。这不但有利于新形势下的经济稳定发展的需要, 也体现了法律应时而变, 完善了法律本身。
2.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美国五大投行的结果无非是被收购、转变为传统的商业银行或者倒闭, 尽管它们的下场各异, 但有一点是相同的, 即它们的投资者都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今, 还存在者的这些“投行”们的高管依旧拿着高额的薪金, 如此鲜明的对比令人瞠目结舌。缘何如此?显而易见, 金融机构的有限责任已经面临重大考验, 它是金融机构的护身符, 也同时伤害着无数投资者的心。金融机构恣意的退出市场无疑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完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 既有利于清理金融市场中的不健康肌体, 又能稳定金融秩序, 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效法律措施。
首先, 在金融机构建设过程中, 应该明确规定一定比例的投资风险保障金, 作为其倒闭后对投资者所受损失的弥补;其次, 厘清金融机构的产权问题, 这要求法律预先对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等产权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将权责规定到位, 以避免金融机构在退出市场时产生金融风险;第三, 严格限制和规范有限责任的运用, 仔细审查金融机构的资产情况和债务状况, 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这要求法律具有可操作性, 因此, 我国应尽快制定关于金融机构如何退出市场的法律法规, 同时加快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
3. 加强信息披露, 实施透明化交易制度
信息所具有的不确定性、不对称性和公共产品性使信息的公开成为客观必要。在信息不充分的条件下, 经济人很难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做出合理预期, 往往是通过观察周围人的行为来提取信息, 在这种信息的不断传递过程中, 许多人的信息将大致相同且彼此强化, 因此易做出一致的预期, 从而采取相似的行动, 这就是从众行为。实际上, 大部分经济危机的爆发都与个人不约而同的从众行为相联系。金融透明是金融业有效监管的基础, 离开了信息披露的规范化, 市场的规范化就无从谈起。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不但会误导个人投资者, 还将误导整个市场。对信息的掌握程度也直接决定了投资者对市场的判断, 再理性的人面对错误信息的时候也不可能做出正确的判断。针对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法律应该强制金融机构披露相关信息, 给投资者创造理性的投资环境, 同时加强对场外交易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使金融交易透明化, 用法律引导金融市场有序、健康和稳定地运行。
4. 出台适应当下经济现状的金融调控监管法
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文字, 它应当具有生命力, 紧密地与现实结合, 发挥它规范社会的功能。立法应该注重效率性, 针对新的金融行为, 法律应该快速、果断和准确地做出判断, 发现问题, 及时出台相关的金融调控监管法, 完善对金融机构偿付能力、资产风险和杠杆率等多方位监管。这就要求立法者时刻关注社会动态, 不能囿于一隅, 要将法律与时事结合, 制定出具有前瞻性和规制性的金融法律。
(三) 正确处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辩证关系
流水不腐, 户枢不蠹。“问渠那得清如许, 为有源头活水来。”只有不断创新的事物才具有生命力, 才有远大的发展前途, 任何停滞不前都只会导向灭亡。不得不承认, 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得益于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 但是, 我们也应当看到, 金融衍生品也会带来极大的负面效应, 其暗藏引发金融危机的黑暗力量。面对这次金融危机的爆发, 人们容易把所有的罪责归结到金融衍生工具上, 实际上, 问题的关键在于它们没有完整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监管也没有场内交易严格。故我们也不能忽视金融衍生产品巨大的财富创造能力。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 保证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动态平衡。一方面, 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要适度, 不能脱离实体经济, 另一方面, 在其创新的过程中金融监管也要同步跟进, 从而有效监管金融风险, 完善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规制, 用法律做应对金融危机的坚强后盾。
三、结语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发展动力, 要稳定地发展我国经济, 必须加强对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规制。法律制度越健全、完善, 建筑在此层面上的金融活动就越稳定, 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就越小, 即使发生危机, 法律制度也能够将损害降到最低。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出发, 研究应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规制, 应注重对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性质分析, 完善对金融市场的法律调控和监管;制定完备的金融法律, 同时配以相关的法律实施措施, 从而提高我国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规制能力。
摘要:金融衍生产品是金融创新的产物, 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 它具有较高的杠杆性。本文主要分析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规制, 主张建立金融危机应急处理法律机制, 完善金融立法体系, 正确处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辩证关系。重点分析了如何完善我国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立法体系。
关键词:金融衍生产品,法律规制,金融立法体系,金融监管
参考文献
[1] 孙兆东, 郑美玲.国家破产[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9.
[2] 朱景文主编.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3] 王利明主编.民法[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金融衍生产品危机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允价值是衍生金融工具的惟一计量属性,这是会计准则里程碑式的变化。但会计理论界和实务工作者对此褒贬不一。笔者针对新会计准则对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规定发表一些看法。
[关键词] 衍生金融工具计量属性公允价值新《企业会计准则》
2006年2月15日,中国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由一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组成,其中,为规范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报告和披露,新发布四项具体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公允价值是衍生金融工具的唯一计量属性,这相对于原会计准则体系来说是里程碑式的变化。但会计理论界和实务工作者对此褒贬不一。笔者针对新会计准则对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规定发表一些意见。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及特征
衍生金融工具产生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7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自由化与由此而导致的金融风险加大,以及受到高通货膨胀和石油危机的冲击,西方国家市场价格的波动加剧。需要一种能够分散风险、转移风险的机制,这样,衍生金融交易就应运而生,随之出现了衍生金融工具;20世纪90年代,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价格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日益突出,为了减少和规避风险,达成保值或盈利目的,要求金融市场提供风险转移和价格发现机制,衍生金融工具在我国出现并得到广泛使用。衍生金融工具在世界范内的运用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活力,己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衍生金融工具对会计工作带来了重大影响,如何制定与衍生金融工具有关的会计准则成为会计中的一个难题。
何为衍生金融工具?1998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IASC在其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衍生金融工具定义为,衍生工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金融工具:(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条件变动具有类似反映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较少的净投资;(3)在未来日期结算。
衍生金融工具是从原生金融工具中派生出来的新型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市场与原生金融市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衍生金融是在原生金融高度发展的前提下金融创新的产物。衍生金融工具是金融市场经济发展的高级形式,是很典型的、低成本的公共市场,是有效率、公平的资本市场,也是投资者进行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的有效场所。
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是从可以运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买卖的股票、债券等基本金融工具的价值变动中衍生出来的。按照交易方法及特点,可以将衍生金融工具分为四类:(1)金融远期,主要包括远期外汇合同、远期利率协议等;(2)金融期货、利率期货和股票指数期货;(3)金融期权;(4)金融互换,主要有货币互换和利率互换。
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以下特征:(1)衍生性;衍生金融工具一般以一个或几个原生金融工具作为标的,由于是在原生金融工具之上派生出来的产品,因此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主要受原生金融工具价值变动的影响,其价值由作为标的的基本金融工具的价格变动决定;无论衍生金融商品的形式多么复杂,它都不可能凭空产生,独立存在,它总要依存于原生金融工具,这是衍生工具最根本的特征。譬如,股票期权是以股票作为标的,股票期权的价格随股票价格的波动而波动,离开股票,股票期权无法单独存在。(2)高收益与高风险性并存;衍生金融工具是以基础工具的价格为基础,不必缴清相当于相关资产的全部价值的资金,只要缴纳一定比例的押金或保证金,便可进行交易,市场的参与者运用少量资金就可以控制巨大资金量的交易合约,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具有“杠杆效应”,只要操作得当,价格变化预测无误,便可以以较少的投资成本带来十倍甚至数十倍的巨额收益。具有其他同类合同无法比拟的高收益。衍生金融工具本身是为了规避商品价格和金融价格波动风险而产生的。其本身又存在高度的风险,对于衍生金融工具来说,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①市场风险;②流动性风险;③结算风险;④运作风险;⑤法律风险。(3)市场价格的明确性和定价中的非确定性;绝大部分金融资产(如期货、期权等),都可以在市场上取得明确的市场交易价格,企业可以随时以这一交易价格转让所持有的金融资产或偿还已承担的金融负债。但是,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是从其他金融工具“衍生”出来的,其本身的结构又比较复杂,具有定价中的非确定性特点,对它进行定价和计量都比较困难。
二、公允价值是衍生金融工具惟一的计量属性
所谓计量属性,是指被计量客体的特性或外在表现形式。2006年中国财政部在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将计量属性表述为五种属性:(1)历史成本;(2)重置成本;(3)可变现净值;(4)现值;(5)公允价值。
长期以来,在财务会计中,按历史成本计量资产,是一条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成为传统财务会计最普遍接受的计价观念;但是,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也存在明显的缺点:(1)不适于作经营或投资决策;(2)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3)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损益。
我们评价所采取的计量属性在什么情况下才比较恰当,主要的标准应看它是否符合计量对象的特点。随着资产、负债形式的不断创新,历史成本原则已不能适用于所有的计量对象,在现代财务会计中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公允价值,在FASB第7号概念公告中指“在当前的非强迫或非清算的交易中,自愿双方之间进行资产(或负债)的买卖(或发生与清偿)的价格。”我国的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所下定义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公允价值的定义各有差异,都揭示了其本质,公允价值的本质是一种基于市场信息的评价,是市场而不是其他主体对资产或负债价值的认定。
以公允价值代替历史成本更符合衍生金融工具的本质,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大都具有非常活跃的市场,其价值能随时得到反映,企业可以随时得到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信息,帮助决策者做出决策;公允价值反映了金融工具中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的估计,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对未来作出合理的预测,并有利于验证以前所作预测的合理性。衍生金融工具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只要求较少的初始净投资, 且在未来结算,衍生金融工具从合约签定到最终交割或平仓,需要持续一段时间,且其价值会随着金融市场行情的变化而不断变化, 历史成本对衍生金融工具的这种价值变动风险是无法反映的,因此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显然不能客观、公允地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不适用于衍生金融工具,历史成本不是金融工具理想的计量属性,因为对衍生金融工具而言,历史成本既不相关也不可靠;公允价值才是金融工具理想的计量属性,使会计信息更具有相关性,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我国新制定的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明确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三、如何利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运用公允价值作为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是我国会计准则的重大突破,是计量属性的一次伟大创新,必将对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带来难以预期的影响;要运用好衍生金融工具这把“双刃剑”,必须对公允价值进行准确合理的计量。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品种繁多且不断更新,应视其种类、特点、阶段采用灵活的方法估计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属性,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中所形成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计量时,需分几个阶段,既要进行初始计量又要进行后续计量。在初始确认时,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一致。后续计量时,从理论上讲,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1)、存在活跃市场的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公允价值衍生金融工具存在活跃市场的,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可以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在市场中的报价,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定期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 (2)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在不活跃的市场上如果市场缺乏活性、不存在可观察的市价时,需要根据市场环境运用现值技术、期权计价模型等技术方法估计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在运用现值技术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计量时,要将未来现金流量按一定的折现率算成现在的现金价值,可按如下步骤进行:①估计未来现金流量;②测定未来现金流量风险;③测定货币的时间价值。期权计价模型是指通过资产的估价技术所得到的公允价值,能反映出企业在计量日的市场状况下在正常公平交易中售出一项资产所能得到的金额或通过负债的估价技术所得到的公允价值. Black-Scholes公式的期权定价模型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期权计价模型。Black-Scholes期权定价公式数学表达式如下:
C=SN(d1)-Ke-nN(d2)
P=Ke-nN(d2)-SN(-d1)
d1=Ln(S/K)+(+0.5Q2)t/ R
(d2)=(d1)-Rt
式中:C:看涨期权价格
P:看跌期权价格
S:当期股票市价
K:期权执行价格(协议价格)
R:无风险利率
Q股票收益率标准差
t:期权到期的时间(用年表示)
N(d1)、N(d2))分别是d1、d2的标准正态分布。
运用公允价值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计量,要求有一个成熟的信息系统,有较完善的机构定期发布相关信息,有很多公允市价和相应的行业参考价格、模型、指数和参数;当前中国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不断完善,市场价格不断成熟,信息数据逐渐可以在一个公开的网络或者相应全国性行业价格平台披露,能给公允价值提供一个统一的标准或者评价,在我国运用公允价值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计量,条件已基本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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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产品危机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金融衍生市场具有信用创造功能,其货币创造原理、抵押品、证券化程度以及对信用扩张能力与商业银行传统的信用创造机制相比有很大的区别。独特的信用创造机制放大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从而增加了系统性危机发生的可能性。重新构建我国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监管的框架,是达到对系统性风险有效监控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金融衍生工具;信用创造机制;交易后;系统性风险;抵押品;金融监管
一、引言
对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研究认为,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暴露主要集中在交易过程,因此,当前各国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控制和监管主要体现在交易过程①。实际上,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独特的信用创造机制及其存在的内在缺陷放大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风险。由于认识不足,造成了当前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风险监管不足,交易双方经济权利义务与法律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局面,诱发了金融衍生市场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加剧了交易后系统性风险的积累、蔓延,引发了一系列的风险事件。
为了加强人们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风险的认识,本文由金融衍生工具独特的信用创造机制入手,将其与商业银行传统的信用创造机制对比,并分析其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个体风险及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剖析当前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监管存在问题,并且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的框架。
二、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独特的信用创造机制
传统研究认为,商业银行是最基本的信用创造主体,它的信用创造活动是在有限存款准备金下,以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利用存贷款期限的错配产生的资金时间价值,将存款和贷款功能集于一体时,将存款人和贷款人联系在一起,形成存款—贷款—派生存款……的信用创造过程,完成信用创造功能。
随着金融创新、金融深化的不断发展,货币市场呈现短期化的融资特性,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在金融体系内创造了一个基于抵押品的资金循环机制。如图1所示,市场上短期融资的提供者主要是货币市场各种基金,它们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分流了部分商业银行的居民储蓄资金,而影子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货币市场上通过质押方式获取短期融资,如商业票据、回购协议获得这些短期融资,他们将这些资金用于购买像商业银行贷款类的基础性资产,然后将这些资产打包组合成为各种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通过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出售给其他的机构投资者或者个人投资者。同时,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身也可以以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作为抵押品向影子银行机构融资,实现完整的资金循环。这个过程中,影子银行可以继续利用这些打包组合的结构性金融衍生品作为新的抵押品进行再抵押融资,获得高杠杆融资资金,投入新一轮的信用创造。现代经济中的信用创造功能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商业银行了。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这种信用创造功能在货币市场上产生外部溢出效应,对商业银行信用创造产生了明显的替代效应。
金融衍生市场的信用创造机制与商业银行传统的信用创造机制有较大的区别。
1. 货币创造原理不同。商业银行基本的货币创造原理是通过债权债务存单创造多倍的货币,凭借存短贷长,获得资金在实体经济中使用的时间价值;而金融衍生市场则是通过金融产品合约创造多倍的货币。发起并创造金融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影子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信用创造的核心,他们通过存超短贷短,从抵押品升值带来的融资规模增长中获得资产证券化带来的各种专业化收益。
2. 抵押品及提供风险保护的机构性质不同。商业银行的抵押品是现金或者活期存款,这代表商业银行对存款人的债务,它们由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为其提供风险保护,具有很高的信用等级和较强的流动性,并且当市场流动性出现紧缺时可以由中央银行实施最后贷款人角色作为最后贷款人;而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抵押品中一般由一些不同信用等级的基础金融资产,例如,商业票据、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等,或者是在其基础上衍生的金融资产,由于缺乏最后贷款人,它们的风险状况仅由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决定,由于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及存在利益冲突的原因,其评级结果可能会失真,一旦基础金融资产价格出现波动,衍生品流动性就会出现问题。
3. 杠杆比率与信用创造能力不同。商业银行信用创造受到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监管约束,在存款准备金、贷款比率、放贷限额等指标约束下,信用创造能力受到控制;而金融衍生工具的信用创造只是依赖信用评级,通过信用担保或者信用增级机构可以将基础金融资产不断证券化。理论上,只要基础资产的价格上断攀升,其信用创造能力可能无限扩大。金融衍生市场上参与信用创造的主体其杠杆比率、规模由金融市场自身运行决定,其证券化程度越高、参与主体越多,它们资产周转率越大、杠杆比率越高,衍生市场的信用创造规模就越大。据统计,2006年,美国市场的抵押贷款担保证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之和高达32 409亿美元,占当年全部证券发行额的52%。2007年,美国一些投资银行杠杆比率超过30。
4. 对市场流动性影响不同。金融衍生工具的信用创造并不是传统狭义流动性的货币资产,而是创造广义流动性的各种金融资产,他们随时可以通过回购交易变成现金,形成对资产市场的需求。因此,这种信用创造更容易形成内生流动性扩张,即衍生工具创造出的信用仅在虚拟经济内循环,对实体经济并没有带来实质性的贡献,容易造成资产价格泡沫,产生通胀的压力。据估算,由各种衍生产品创造的流动性占广义流动性的78%,如果再算上证券化的债务,两者占广义流动性的比例达到89%;而广义货币M2仅占全球广义流动性的10%(李波,伍戈,2011)。
5. 对信息披露要求不同。金融衍生工具信用创造过程中抵押品缺乏最后贷款人,高杠杆比率可能引发的高风险性等问题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与对传统商业银行监管相比,国际社会并没有要求场外交易为主的金融衍生市场参与者对其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以及杠杆比率、风险敞口等信息进行披露。巴塞尔协议Ⅱ只有对传统银行及其业务的监管与指引,没有针对金融衍生工具和影子银行及业务的监管与指引。
三、独特的信用创造机制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风险的影响
金融衍生市场独特的信用创造机制进一步放大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面临的个体风险。例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以及系统性风险,详析如下: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由于汇率、利率或金融资产价格等市场因素的波动使交易方持有头寸价值发生不利变动,进而影响持有者财务状况及后继合同履行的风险。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上抵押品的特殊性,使得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面临的市场风险比一般基础性金融产品更大。在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信用创造过程中,抵押品价格不断看涨,再抵押融资才具有流动性。一旦抵押品价格出现反转,其他所有再抵押融资者和原始抵押融资者的资产都要面临减计,它们会要求提供抵押的金融机构尽快偿还其抵押品,从而形成对金融机构的抵押品“挤兑”现象,最终危及所有参与信用创造的金融机构。尤其发生金融动荡时,抵押品由于缺乏最后贷款人,没有机构愿意接受,因此,抵押品的价格可能因人为预期因素以及市场抛售行为导致非理性狂跌。
目前,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市场上未结清的合约金额增长很快,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风险头寸暴露水平有增大的趋势,杠杆性效应放大基础金融产品市场上的波动,并导致市场风险向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转化,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不稳定因素。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合同签订后,交易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交收义务而造成的风险。这种无力履行交收义务的原因往往是交易方出现破产或其他严重的财务问题,例如,债务加速到期、债务违约、重组导致的拒绝、延期支付或者未能付款的问题。信用风险是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1992年全球第一个信用衍生产品出现,将金融市场面临的信用风险从市场风险中剥离出来,通过衍生工具对信用风险进行定价、交易和有效管理。如今,信用衍生产品(Credit Derivative)从无到有,快速增长。大量复杂的信用衍生产品在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信用创造过程中充当抵押品,伴随着信用创造在金融衍生市场中将个体信用风险转移、蔓延,信用风险可能由原来单个交易方传递到多个交易方,由一个行业传递到另一个行业。此外,结构越来越复杂的信用衍生品充当抵押品,加剧了交易双方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诱发道德风险,使得原有的信用风险在信用创造过程中非但没有消失,甚至可能传染、积累、加大,从而增加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Haensel和Krahnen(2007)研究了信用风险转移工具的使用给大型国际银行的风险承担带来的影响,发现CDOs会增加发行银行的系统性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市场流动性风险和流动资产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够或者市场发生混乱,合约持有者不能按合理市价轧平或冲销而面临无法平仓的风险,无法或很难在合适的时候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平仓;资金流动性风险是指持有人的流动性资产不足,合约到期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或无法按合约追加保证金的风险。金融衍生市场上抵押品管理缺乏最后的信用支持,信用扩张不受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约束,高杠杆运作都可能加剧持有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之间的恶化。另外,金融衍生工具以场外交易为主,场外交易往往由交易双方按自愿原则自行订立的,合同并不是标准化的,与场内交易标准化合约相比,交易者往往更难按照市场行情的变化调整持有头寸的大小,使得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具有更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系指因法规不明、交易双方过度延伸解释法律或交易不受法律约束而导致的风险。在型态上,法律风险契约本身不可执行,或交易相对人之越权(ultra vires)行为,以及因各国法规不一,解决纷争手段或法规解释、司法裁判很难一致等都会形成法律风险。金融衍生工具虽然发展非常迅速,但是它一直是游离在金融审慎监管框架之外。2007年的金融危机暴露出美国对金融衍生工具监管存在疏漏,金融监管体系并没有覆盖进行高风险信用创造的衍生市场,国际组织和欧美各国政府甚至没有将活跃在金融衍生市场的影子银行纳入金融监管范畴。由于法律研究与监管的相对滞后,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面临的法律风险比其他基础性金融产品交易的风险更高。例如,交易相对人破产,可否进行余额扣抵(netting)、能否查封金融衍生工具契约的抵押品,以及债权优先权顺位问题,各国及地区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据统计,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发生的亏损中,多半源自于法律缺陷或不完善。
(五)系统性风险
金融衍生工具在信用创造的同时可以发挥风险转移和分散功能,但是从宏观角度来看,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只是实现了个体风险的转移、分散,整体风险并不会减少,并且金融衍生市场的信用创造机制可能会增加系统性风险。近年来,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它们通过表外业务将信贷资产证券化、违约掉期等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创新将自身的信用风险转移到金融体系中,加大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因为银行的风险转移行为使得金融体系中各子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银行业的风险波及到证券、保险、信托等其他领域,某个环节的疏忽或者小概率事件的出现会引起“多米诺骨牌”般的连锁反应,触发挤兑危机,市场很快就会陷入流动性困境,资金压力会迅速传导到实体经济,进而影响到金融稳定。
银行的信用风险转移行为不仅会加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还会增加银行业本身的系统性风险。信用风险转移行为导致银行业系统性风险水平提高的原因主要来自于商业银行与市场相关性的提高,银行通过贷款转让行为将个体的风险转移到市场中去,银行个体风险水平下降的同时提高了市场相关性,因此增加了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大量的实证支持上述观点,Jiangli和Prisker(2008)指出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提高盈利的同时提高了自身的财务杠杆比率,增大了风险。Uhde和Michalak(2010)研究发现大型金融机构大量重复地参与资产证券化活动是系统性风险增加的原因。Nijskens和Wagner(2011)发现使用信用工具的商业银行股价Beta呈长期增加趋势,通过分解Beta进一步发现,系统性风险的增加源于银行间的相关性增加。
四、当前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场外交易监管不严,系统性风险大
2000年,美国进一步放松了对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为了追逐更高利润,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争先恐后开发衍生品实施监管套利,以美国银行业为例,美国前五家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工具持有量占比,如表1所示。
伴随着金融创新加速,场外交易数量大幅上升,由2004年的220万亿美元增长至2007年的516万亿美元(巴曙松、尚航飞、朱元倩,2012)。金融机构大都以创建影子银行②的形式规避监管,影子银行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各种对冲基金、货币基金、财务公司、投资银行以及政府支持的金融机构等,他们持有的衍生产品包括次贷抵押债券(MBS)、信用违约掉期(CDS)、担保债务凭证(CDO)等,一个产品可能兼具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多重属性。在分业监管框架下,这些金融衍生产品到底应该由谁监管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长期以来,一直游离在监管之外,成为业务监管盲区。
过度的信用扩张和风险扩散积累大量的系统性风险就像一个定时炸弹随时可能被引爆。而传统金融监管理论认为,确保单一个体的安全稳健就可以确保金融稳定,早期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框架正是基于传统金融监管理论的,只注重对单个金融机构、金融工具的监管,只关注微观审慎监管,对系统性风险认识不足。但是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独特的信用创造机制具有放大系统性风险的作用,忽视宏观审慎监管更容易诱发金融危机。金融衍生工具本身具有的风险转移功能、高杠杆性、顺周期性以及信用创造机制的不同,使得传统的资本要求和比例管理难于应对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转移带来的风险集中问题。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道德风险问题突出
日益复杂的金融衍生工具加剧了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处于强势、控制地位,金融消费者则处于劣势、被控制的地位。虽然巴塞尔协议Ⅲ明确规定,充分信息披露是必要条件,但是绝大多数衍生工具复杂的衍生环节,模糊了基础性金融工具最初的信息,不仅对于投资者,还有金融衍生产品的评级机构,甚至作为金融衍生产品创设机构的投资银行都可能无法掌握绝对完整的信息,这增强了金融机构隐藏风险的可能,衍生产品的创设机构对产品市场规模、投资者持仓情况以及其他风险程度、信用状况都没有进行有效的披露。因为他们知道所有市场参与者都缺乏充分信息的认识,从而萌生赌博、冒险或者侥幸心态,而且他们本身所需要承担的风险还可以通过证券化实现转移,加上利益冲突的关系,信用评级机构事实上不可能很好地履行“守夜人”的职责,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衍生市场的参与者在利益驱使下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大大提高。道德风险问题导致市场的逆向选择,投资者根本无法了解产品的实际风险情况,单纯追求产品收益最大化,当宏观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时,对所持有产品缺乏信心可能会引发投资者的恐慌性抛售行为,导致风险的扩散和放大,引发金融危机。
(三)监管严重滞后于衍生工具创新,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够
衍生工具的出现模糊了传统物权和债权的界限,使得传统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类别的划分出现了矛盾,这对传统民商法理论提出了挑战。传统民商法带有简单商品经济特点,一些理念和原则已经不适于现代虚拟经济的发展。而衍生市场信用创造过程就是遵循虚拟经济的规则,和简单商品经济追求商品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产品经济追求盈利的理念规则不同,其要追求的是避险、投机和套利。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与法律规范衍生工具的信用创造过程,对抵押品管理存在缺陷,缺乏最后贷款人,在金融动荡中容易发生挤兑,引发系统性风险。
现有的对金融衍生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法规重在鼓励金融创新,而对金融机构违规的惩戒如“隔靴挠痒”不痛不痒,忽视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以对评级机构监管为例,虽然美国已通过了《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但是该法案对信用评级业存在利益冲突问题的监管非常有限,评级机构甚至不受法案限制直接参与到推荐产品的设计与交易中。当评级失真、投资者受到误导时,评级机构并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构建我国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风险监管的框架
(一)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监管主体的确定
金融衍生市场信用创造过程中,大量跨机构、跨市场及跨产品的衍生品交易加剧了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对金融衍生工具实施交易后监管的体系必须是能够覆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其他金融行业在场内、外交易市场,按照其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为依据进行监管的。在混业经营条件下确定衍生工具交易后监管主体是解决监管的“真空”和多重监管并存问题的关键,现阶段比较现实的做法是由中央银行、财政部牵头作为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主体,鉴于衍生工具逐渐成为促进金融混业经营的载体,衍生工具的监管要结合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促进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分工协作和信息共享实现共同监管的目标。
(二)宏、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强化信息披露,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控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信息披露制度是提高金融衍生市场运作与监管效率,促进宏观金融体系稳定运行,防止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对金融衍生交易后风险监管的基础。从次贷危机的爆发可以看到,控制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风险必须注重宏、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
微观审慎监管要严格衍生市场参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尤其是创设机构应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以及风险敞口等信息进行最大限度披露,以减少交易对手间信息不对称;严格限制单个主体交易规模,对衍生工具交易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资本金管理;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影子银行必须在监管机构注册登记并接受定期检查,同时向监管机构披露交易资产和杠杆率的相关信息;进一步规范信用评级的市场,存在利益冲突的信用评级机构除了主动信息披露外,还应该回避评级行为,提高评级效率,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防范系统性风险危机,主要通过识别衍生品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监测和评估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金融系统中存在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判断系统性风险与交易衍生工具的关系,对衍生工具交易后履行合约的影响;建立交易后预警系统,对交易监管机构衍生环节权限的监管应实现授权与控权的双重目标,限制市场总体交易规模,同时注意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监管者对衍生工具的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判断系统性风险与单个衍生工具的关系,并通过风险预警的方式传递给微观审慎者,由其严格限制这些对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影响的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及进一步证券化的行为。
(三)专门立法与调整相关法规结合,规范金融衍生市场的信用创造
1. 积极推进对金融衍生工具专门立法,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以及信用创造过程进行规范,确定抵押品的最后贷款人;在强化交易及交易后规范的同时,为了更有效控制交易后风险,考虑从产品生命周期的角度出发将金融监管的范围由原来的交易环节向早期产品创造领域以及交易后新型法律关系的维护两个方面扩展,在早期产品创造领域采取措施审核或过滤那些高风险的衍生品作为信用创造过程中的抵押品。
2. 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后涉及众多的法律问题,如证券法、合同法、民商法、会计法、税法、期货法、担保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等,及时调整相关及配套的法律法规,使之更好地保护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出现的新型关系。例如,调整《破产法》,使金融衍生工具场外交易中公认的担保安排的特殊法律效力不受到破产或重整程序的阻碍或其他不利影响;再例如,修正现行会计准则,将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表内化等。
(四)构建多元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国际上发生的许多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纠纷案例,通常以和解途径解决,能躬逢其盛受诉讼系属进行审判的法院,更是少之又少。尽管很多国家的监管机关尝试通过立法形式规范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但是鉴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远走在法律规范之前,现有法律对交易后形成新型关系尚未能较好调整的事实,当引发交易争端时,司法体系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引发更多争议,增加交易成本,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建构多元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渐成为国际主流。
英国建立了银行业与保险业督察员机构,并依据《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于2000年建立了统一的金融督查服务公司;澳大利亚也在2008年建立了全国金融督查服务机构;美国仲裁协会制定了专门的《证券仲裁规则》,在解决证券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2008年通过了《修改金融商品交易法等法律的改正案》,明确在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行业实行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建构的诉讼与非诉讼方式的多元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应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风险及引发的纠纷。2010年中国银行业协会在《关于建立金融纠纷调解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中提出设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在上海、杭州等地方已经成立了专门的金融仲裁院,这些机构的设立与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实现低成本高效率解决金融纠纷,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的。
注释:
①本文将“交易后”界定为每个金融衍生工具合约或者协议签订后。
②指能够提供金融服务且不受已有的监管制度控制的非银行金融中介,其核心是通过资产证券化过程加快资产周转速度并且产生高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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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苗兰良
金融衍生产品危机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公布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和《金融工具列报》四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为目前企业涉及金融工具业务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完整的指引,并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有效衔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定义,“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①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②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映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⑧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本文拟就衍生金融工具风险及其会计对策作以探讨。
一、衍生金融工具风险
设计衍生金融工具的初衷是创造规避金融风险的工具,通过风险对冲等手段,排除或减弱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然而,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具有的高收益、高风险,以及是未来交易的特点,它既可作为筹集资金和转移风险的有效手段,也提供了投机或套利的机会。因此,自衍生金融工具投入使用以来,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一直占据着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半壁江山。有了投機者的参与,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交易比以前更活跃,但同时也更具风险性。近年来不断出现的大大小小的金融风波,无不与不当使用衍生金融工具有关,这又不得不促使人们对衍生金融工具所隐含的巨大风险进行深刻的反思。为加深对衍生金融工具市场风险的认识,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衍生金融工具史上曾震惊国内外的著名事件。
1.巴林银行倒闭事件
1995年2月27日,从巴林银行传出了震惊全球金融界的消息:这家有着233年历史的英国老牌投资银行被迫宣布破产。导致其破产的原因是:由于巴林新加坡分行经理兼交易负责人尼克·利森(NickLeeson)在日经225指数(Nikkei225)期货和期权交易市场进行了大规模的违规交易,最后由于日本股市熊市难改,日经指数持续下跌,巴林银行持有的日经指数多头合约发生了巨额亏损,亏损额达6亿一7亿英镑,已经资不抵债,并且还面临进一步的亏损,因此被迫宣告破产,象征性地由荷兰国际集团以1英镑接管。
2.中国327国债事件
1995年2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期货市场发生了极为严重的327事件,327品种在最后7分钟交易时间里抛出1056万口合约沽单,将价格从151.3元打到147.5元,当日国债期货成交达8000多亿元,之后国债期货就出现单向半市;5月又发生了严重的违规事件。5月17日,中国证监会下达文件暂停全国国债期货交易,5月31日全国14个国债期货交易所平仓清场完毕,全国国债期货交易画上句号。
3.日本住友事件
1996年6月,日本住友商社爆出丑闻:位居住友有色金属交易部部长的滨中泰男曾主要负责公司在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和美国纽约商品交易所及日本等地的铜交易,与住友对峙了两年多的空头是举世闻名的索罗斯量子基金、罗伯特老虎基金和加拿大废旧金属大亨布莱克为首的欧美交易商。滨中泰男利用他为中国一些金属公司交易代理,套期保值为名,掩盖他对市场的操纵行为,在最初出现亏损时,他作假账隐瞒真相,希望通过操纵新的投机捞回亏损,但自1995年以来,国际铜价一跌再跌,滨中泰男终于无力挽回败局,20世纪亏损最大(约达40亿美元)的交易丑闻震惊全世界。
4.中航油(新加坡)事件
历史往往有着惊人的重复与巧合,正当人们已经忘却“巴林银行事件”的时候,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又因从事投机行为出问题了。2004年12月1日,中航油(新加坡)正式对外公告:“因从事投机行为造成5.54亿美元巨额亏损,净资产不过1.45亿美元的中航油(新加坡)因严重资不抵债,已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消息一公布,海内外舆论哗然。英国《金融时报》称,这是一起自巴林银行倒闭以来新加坡最大的金融丑闻。
二、衍生金融工具风险下的会计对策
衍生金融工具的产生以及与之有关的一些金融丑闻,不仅对各国金融管理机构提出严峻的挑战,而且对传统的财务会计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果仍然保持原来的传统,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中形成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把它们可能带来的报酬(收益)特别是风险(损失)排除在利润表之外,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作为“表外业务”处理,显然不能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而且可能使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对使用者造成严重的误导。
当前,我国的金融工具无论是品种还是交易量都在迅速发展,传统的财务会计对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应用的基础金融工具有着一套较完善的会计处理方法,但其中某些方法,显示出其对传统会计的背离趋势,衍生金融工具的广泛应用,使得这一问题更加普遍化。财政部公布的四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既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又充分考虑了中国金融市场的国情,为国内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有利于揭示和防范衍生金融工具风险。
1.定义了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等会计要素,并确定了其分类方法。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来自双方签订的契约,与传统的资产、负债具有本质的不同。新准则中将金融资产分为以下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躜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改变了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投资采取长、短期分类核算的方法,有助于更清晰界定不同资产类型的投资和收益。金融负债分为两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2)其他金融负债。
2.明确了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确认方法。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标准,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被称为风险和报酬分析法,即以风险和报酬是否实质转移作为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标准;另一种被称为控制权法,也有人称之为金融合成分析法。新准则综合运用了两种观点,即: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一方时,应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当企业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3.采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标准。首先,衍生金融工具大多只是一种合约,它只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实际的交易事项尚未发生,合约本身的历史成本难以计量,而签约过程中出现的保证金、期权费、手续费等并不代表衍生金融工具本身的价值,于是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价值在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会计中无法表示。其次,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整个过程都需要经历从签约到履约的一段期间,在该过程中,基础工具的价格会发生变化,与之相应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值也在不断变化中,此时对参与者来说可能是盈利,彼时可能一钱不值甚至巨额亏损,这种变化过程在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传统财务报表中根本无法反映出来。因此,新准则对衍生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相关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
4.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新准则规定,企业要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企业的会计处理应当根据各单项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将其进行适当归类,以揭示金融工具的潜在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危机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文章以XX航空公司2009年—2014年公布的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有关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和文字信息的披露为例,分析我国企业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问题,并以此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为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和监管提供参考。
关键词: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会计监管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股市、汇市以及债券市场中期货、期权和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以惊人的速度发展。高收益高风险是其典型特征。社会各界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研究主要把注意力集中在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控制上,鲜有学者研究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本文以会计信息披露做得较好的以XX航空公司2009-2014年公布的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有关会计信息,具体分析我国上市企业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心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利于其进一步规范。
一、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披露准则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2006年证监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前者是基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准则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准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的,其中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4号《套期保值》、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这四项准则对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作了详细的报告。后者第四章临时报告及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金融衍生工具披露相关。主要披露内容:第一,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各方面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即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二、XX航空公司以及有关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介绍
XX航空公司是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批复同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获准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发行完后向香港联合交易所及伦敦交易所申请上市。主要从事提供国内、港澳台地区及国际航空客运、货运及邮运业务。为了避险保值,XX航空公司主要使用了油料、利率、汇率衍生合同等衍生金融工具并采用公允价值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计量和披露。
三、XX航空公司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情况分析
根据XX航空公司2009-2014年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发现,6年间该航空公司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相关信息的披露主要不同在于2011年前对油料衍生合同、利率衍生合同、汇率衍生合同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披露,而2011-2014年更多的在于对利率、汇率衍生合同详细披露。
(一)定性分析。定性分析主要关注的是衍生金融工具协议签署披露以及对于市场风险中的利率分析、外汇风险以及价格风险的披露,并关注是否在报表或者附注中专项列出等。第一,衍生金融工具种类:2009-2011:油料衍生工具、利率衍生合同、汇率衍生合同;2011-2014:利率衍生合同、汇率衍生合同。第二,六年间对签署协议都未披露。第三,六年间风险都在附注中专项列出。第四,六年间都未对损益原因披露。
(二)定量分析。定量分析的项目包括套期公允价值、金融工具利得和损失、信用风险敞口以及流动分析的到期期限分析。还包括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条件计量基础、套期工具表述,被套期风险性质,估值技术和假设、描述性信息风险及流动风险管理方法等。因为考虑到六年间其定量分析极为相似,因此以2014相关资料为例进行分析。第一,确认条件。衍生工具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但是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第二,计量基础。公允价值计量。第三,估值技术。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第四,衍生金融资产负债情况。衍生金融资产期末余额1761000,衍生金融负债期末余额7712000。第五,公允损利。衍生金融资产公允变动-1063000元,衍生金融负债公允变动2170000元。第六,信用描述。主要来自货币资金和应收款项,信用风险良好。第七,利率风险。利率衍生合同的公允价值是考虑了相关互换协议的条款,并用短期利率定价模型计量,该模型主要输入的参数包括短期利率预期波动率和远期LIBOR利率取现。第八,外汇风险。进行了外汇风险描述以及敏感性分析。第九,航空油料价格风险。2014年在其他变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倘若平均航油价格上升或下降5%。第十,敏感分析。假定除汇率以外的其他风险变量不变,人民币兑换美元、欧元和港币的汇率变动使人民币升值1%将导致利润和股东权益的变动增加情况进行敏感性分析
(三)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情况。在对XX航空公司2009-2014年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定性、定量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分析中发现存在如下几个问题:第一,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只是在表外披露,很容易造成信息使用者忽略这些信息。第二,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的披露分散在报表的各个章节,不利于报表使用者的阅读和理解。第三,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够详细,只是点到为止。比如,提到所签订的合同,但未完整披露所签订衍生金融合同的种类、交易目的和理由、期权费或保证金、标的物、签订日期等等。除此之外,披露了损益变动情况,但是未对损益变动的原因进行分析。第四,信息披露不及时且不规范,信息使用者不能及时有效地得知企业衍生金融工具使用的相关情况。
四、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
金融衍生工具具有复杂性和更高的风险性,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的详细规定。XX航空公司是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做得较好的,现对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所出现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第一,国家应就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出具细则,比如企业该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披露,在哪些地方披露等。细则中应该充分体现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相关性等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应纳入表内进行披露。目前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只是停留在表外进行披露,但是很多信息使用者只关注表内项目而忽略了表外事项,更何况,衍生金融工具对企业的成败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第三,企业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进行披露。比如,衍生金融工具的持有类别和持有目的、衍生金融工具未来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衍生金融工具市场风险造成的损益以及风险管理政策等。第四,加强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回顾我国衍生金融市场的发展,不难看出,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多是市场作用而自发形成的,之后则是政府对市場的整治,再后来便开始了有政府组织发展衍生金融市场体系。政府应该承担其监管衍生金融市场的责任,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的完善就是较好的入手点。
(作者单位: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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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尹航.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中国经贸导刊.2010
金融衍生产品危机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针对我国商业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发展现状,我国商业银行业务起步晚,范围相对狭窄,缺乏风险管理机制和有效的制度规范,与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文章在参考国外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管理的理论和组织结构的基础上,提出具体针对性的对策,以期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管理有所借鉴。
关键词:风险管理;衍生金融工具;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作为社会经济的特殊部门,一直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的高度重视,伴随着银行业的日益发展,衍生金融工具的杠杆性被利用的越来越充分,银行业也越来越脆弱,发展到现在,银行业要承担极大的金融衍生工具风险,随着金融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危机对经济的影响越加明显,这给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带来了新的课题,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分析和论述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有效的商业银行监督。
一、我国商业银行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会计核算表内核算与表外核算不一致
将衍生金融工具完全放到表内进行核算是一个具有颠覆意义的突破,在国内没有相应的会计准则或者核算指引的情况下,很多商业银行还只是逐步地在进行这方面的工作。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在合约签约日的账务处理并不复杂,尤其是象远期、互换合约,在合约签订日的公允价值都是零。在签订日的表内确认实际上都是零确认,在形式上跟传统的表外核算并没有区别。表内核算衍生金融工具的难点实际上是在整个合约的存续期间,也就是要定时甚至逐日地对衍生金融合约进行估值,并且及时地把估值结果反映到损益表中去。
(二)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风险管理执行力度较弱
我国商业银行的内控还不能完全适应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不能适应银行审慎经营和银行业监管的需要,银行内部缺乏一个统一完整的内部控制法规制度及操作规则。岗位轮换制度没有得到普遍推行,未能很好地造就业务的多面手和综合管理人才,也难以避免因为岗位人员老化而产生的各种弊端。
(三)基础金融衍生市场相对来说不够完善
相比西方国家,在传统的基础金融工具交易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之后,才诞生了衍生金融工具市场,我国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是在基础金融工具市场还不发达的情况下产生的,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应发展与完善市场环境,使实体经济能有效地承担风险的发生,从而是衍生金融工具与基础金融工具市场相匹配。
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问题成因分析
(一)银行资金构成和经营特点带来的风险
银行经营的负债性决定了其资金构成的债务性。银行负债偿还的不确定性要求银行必须留有一定的周转资金。如果周转金不足,就有可能给银行经营带来冲击。从银行负债来看,主要包括各种存款、出售金融资产借入资金、向中央银行或同业借款以及办理业务中的临时占用资金等四个方面。其中存款占主要部分,而存款偿付的不确定性使银行随时面临客户提取存款冲击。如果银行不能满足存款客户取款的要求,就导致银行信誉下降,发生挤兑风潮,造成银行资金紧张甚至面临停业倒闭的危险。
(二)银行资产规模及期限结构带来的风险
银行的资产业务主要是放款与投资。银行根据负债情况进行放款和投资,如果不合理,造成短存长贷或超规模贷款与投资,都可能造成资金短缺,使银行周转不灵,发生经营困难。
(三)经济管理体制
在不同的经济管理体制下,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主体不同,银行的风险程度也大有差别。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与市场经济的建立,企业逐步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允许企业破产或倒闭,经营的风险性明显增大,而承担风险的主体由财政变为企业,但企业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有限,当出现长期亏损时,借入的资金便会逐步被占用,一旦破产或倒闭,就难以收回,造成资金损失。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对策
(一)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范机制
重视风险管理体系标准的建设。以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为指导,以国际管理标准的“过程模式”为框架,将质量管理体系的精髓导入银行内部控制;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全力打造风险管理环境和风险管理执行工具,使风险的监测评价、信息交流和反馈都在一个运转良好的运行机制中得到实现;着重加强风险预警工作,把风险的监测管理从单一向全面、从静态到动态、从事后向事前转变,从行业、区域、产品、客户等多个维度进行标准化的评级和预警,从而达到实现深层次挖掘风险成因、准确捕捉风险变化、及时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全面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目的。
(二)保证资本充足率,适度限制衍生金融品的发展,加强资产负债组合管理
资本充足率是一个用来衡量银行资本与资产风险预防程度相对而言是否充足的重要指标,对于资本充足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中作了如下规定:“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三)加强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自身应建立表外业务报表制度,提高表外业务信息透明度,表外业务的风险在于其极强的隐蔽性,信息透明度很低,以致银行监管当局无法加以有效地监督、控制和防范,我国商业银行业目前有着蓬勃发展的势头,按统一标准建立表外业务会计准则和报告制度已极为必要,为此,应建立严格的表外业务经营状况报表报送制度,以便各商业银行决策者及时了解表外业务经营项目分布状况、经营规模以及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对表外业务经营中可能带来的风险实施有效的监督控制。
(四)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经营控制制度
从企业风险形成的内因出发,大多源于企业内部经营控制制度不够完善,对关键部门和关键岗位缺乏严格的职权控制,相互牵制的力度没有到位,给企业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条件。企业要确定内部管理体制和管理目标,明确内部经营控制制度设计和风险管理建设方向,明确规定企业各级机构职责和具体岗位职能。在此基础上,设计起草内部经营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体系。企业管理层要有计划地组织全体员工在对本企业风险管理的完善程度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完善内部经营控制制度、加大内部经营控制力度、消除风险隐患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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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东北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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