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精选8篇)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1篇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
(一)蚊;
(二)蝇;
(三)蟑螂;
(四)鼠;
(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全国病媒生物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
(四)表彰奖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要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区、场所,并提出具体的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可以根据当地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组织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按照当地爱卫会的部署,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九条 医院、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
第十条 城镇建设规划要包括治理蚊蝇孳生地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要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一条 农村地区要结合改厕、环境改造、垃圾与粪便管理等工作,在清除孳生地的基础上,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爱卫会要组织专业机构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有责任单位的,要及时责令整改。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爱卫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第十六条 对具备以下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可以建立公示制度,以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
(一)有合法资质;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五)收费合理。
第十七条 各级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纳入工作预算。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的研究,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和药械。
第十九条 各级爱卫会要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2篇
抚州市实验学校成立于2010年9月1日,学校位于城区南部市行政中心旁边、傍抚州名人雕塑园。是一所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学校。学校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4.2万平方米,绿地覆盖率约30%,总资产1.5亿元。现有在校学生6050余人,拥有教职员工325名,其中省级特级教师3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9人,中级专业技术人员86人。全校教师平均年龄为30.5岁。学校设有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政教处、电教处教研处、总务处、安保处等8个处室。
近年来,我们在抓好学校常规管理和提高教学业务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病媒防制工作,严格按照《省级卫生城市标准》和《抚州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方案》要求,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治方针,各项环境治理措施完善,四害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确保了全校师生在卫生安全的环境中工作、学习和生活。具体工作中,我们主要突出抓了以下几点:
一、加强领导,建立制度,完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卫生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学校发展密不可分,我校十分重视环境卫生工作,以“卫生健康教育”工作为主要抓手,成立组织,确保此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一是成立了以校长彭国芳为组长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层层抓落实。二是制定了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制度、计划、“除四害”设施建设措施、方案等一系列制度和措施,建立了考核标准,做到了有计划、有部署、有落实,加强检查监督考核,建立长效机制。三是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在做好整体工作的同时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关键环节等做出了具体安排。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认识,营造氛围,人人参与 我校每年开展数次除“四害”宣传活动,并请抚州市疾控卫生技术服务部专家为全校师生进行病媒生物防治知识培训讲座,有的放矢的召开各种会议,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发动,强调“爱国卫生”及病媒防制工作的重要性,从而极大的提高了全校师生的思想认识,真正形成了全校师生人人知晓,个个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真抓实干,人员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落实
1.按照创建卫生城市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我校的卫生保洁由保洁员和学生共同做好,并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及措施,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杜绝了四害的孳生。
2.我校的除“四害”工作每年全面灭杀4次以上,从而,达到控制“四害”各项指标不高于国家标准。
3.增加投入,加强病媒生物防治设施建设,落实除四害药品、药具,保障病媒生物防治工作顺利开展。我校设立了除“四害”专项经费,学校在每年除四害工作中,从有限的资金中拿出一部分来保证除四害工作。例:在校区内下水道口安装了钢丝网。在所有教室、食堂、库房等房间门全部安装铁皮防盗门,并做到了经常检查,发现破损及时更换。在校区建筑外墙设立了灭鼠毒饵点,并安排专人管理,防止鼠药流失对师生安全造成不必要的危害。每年4月至11月对校区外环境增加喷药次数,彻底杀灭蚊蝇。加大对食堂、厕所、垃圾窖等重点区域的除“四害”力度。
4.大力开展了以清除垃圾、粪便、积水等蚊蝇孳生地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封堵楼前、楼后、垃圾道周围、下水道周围的鼠洞。清除了蟑螂卵鞘和蟑迹,对清除的鼠粪、鼠咬痕等鼠迹,学校安排专人将其清理,断绝老鼠的食源水源。同时我们还积极加强学校食堂、垃圾窖等重要场所的防鼠、灭鼠设施建设,使四害密度不断下降,极好地控制了“四害”传染病的发病率,保证了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了师生生活环境质量。
四、积极开展除四害教育活动,使学生从小养成讲卫生的好习惯
1.利用国旗下讲话向全体师生进行灭“四害 ”的宣传。2.利用黑板报、展板、广播、橱窗等形式宣传除四害的方法。张贴除四害的标语和病媒生物防治相关的宣传画。
3.医务室将定期主办除四害宣传专刊。
4.开好主题班队会,把四月份定为爱校卫生月,组织学生开展爱校卫生义务劳动日。
5.每天早上和中午分别组织学生打扫教室和卫生区卫生,上课期间全校卫生保洁工作由10名保洁员负责。另外每两周组织学生进行一次全校性环境卫生大扫除。
6.开好、上好健康教育课。
7.积极配合社区、经常性开展灭蚊、灭鼠、灭蝇、灭蟑螂工作。开学、放假学校全面开展除四害工作突击性检查。
五、勤检查,严考核,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近年来,我校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在校党总支和校行政的高度重视、支持、关心和及时指导下,在广大师生员工的辛勤努力下,通过定规划、抓落实,勤检查、严考核和组织动员全校师生员工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群策群力,使学校环境卫生进一步提升,达到了环境优势谋求学校更好发展的目的。
在病媒生物防治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要认真总结经验,找出自己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扎实地开展工作,力争早日把我校建成“全市示范、全省一流、全国有影响”的花园式学校,为促进学校和谐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抚州市实验学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
工作汇报
各位专家:
我校是一所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学校。学校占地面积150亩(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4.7万平方米,绿地覆盖率约30%。现有在校学生6050余人,教职员工325名。
我校自2010年9月创办以来就十分重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爱卫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要求,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治方针,各项环境治理措施完善,四害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确保了全校师生在卫生安全的环境中工作、学习和生活。
1.加强领导,建立制度。学校制定了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制定考核标准,建立长效机制,做到防控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落实。同时,学校成立了食堂、超市食品卫生监管小组重点抓好食堂、超市等重点区域的防控工作。
2.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我校每年都会开展数次除“四害”宣传活动,上好健康教育课,并利用国旗下讲话、班队会和黑板报、展板、广播、橱窗等形式向全校师生进行灭“四害 ”的宣传,提高广大师生的病媒生物传播防控意识。
3.加强防控,保护环境。学校实行每天两扫,即早上和中午分别组织学生打扫教室和卫生区卫生;上课期间由10名保洁员负责全校卫生保洁工作。同时,我校每两周组织学生进行一次全校性环境卫生大扫除,确保校园环境洁净,以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3篇
1 材料与方法
1.1 资料收集
对四川雅安地震后宝兴县的以下信息材料进行收集:①水源、电力、道路情况等相关资料;②收集地震后废墟、厕所、牲畜棚圈等地方的病原微生物污染情况;③对苍蝇、蚊虫、鼠类等病媒生物的密度情况进行收集;④考察灾民安置点、求援队伍扎营地等分布情况;⑤开展消毒与病媒生物控制工作的器械、消毒杀虫药物等物质条件;⑥四川雅安地震后消毒与病媒生物控制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效果[1]。
1.2 资料分析
将消毒与病媒生物控制工作开展情况和雅安宝兴县地震灾区的环境条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地震现场开展消毒与病媒生物控制工作的需求进行分析,并对当时环境条件下的消毒与病媒生物控制效果和适应性进行评估。
2 结果
2.1 宝兴县地震后的相关环境条件情况
在“4.20”雅安地震之后,宝兴县房屋受损率高达100%,交通中断,电力、通讯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和损害,自来水供应中断。大部分县内街道被倒塌的房屋、树木等堵塞,经过清理后仅有小部分主要街道可以通行。县内的灾民安置点和救援营地散落分布,不集中,其中比较大的安置点和救援营地有8处,较大的取水点仅有4~5处。
2.2 震后宝兴县病媒生物密度情况
在地震发生后,污染宝兴县环境的主要源头是人和动物腐败尸体、垃圾、人畜粪便等。灾区的厕所多办是临时厕所,主要分布在宝兴县各个居民安置点周围,每天处理的厕所点数在14~20个之间。苍蝇密度在宝兴县灾区平均约8只/平方米,控制后达到2只/平方米,蚊虫、鼠类的密度很低。
2.3 宝兴县地震后开展消毒与病媒生物控制工作的情况
四川防疫队消毒器械主要是EP—252T大型常量喷雾机,利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如消毒泡腾片;灭蝇采用的是L30车载式超低容量喷雾机,利用除敌、多飞剋等杀虫剂对宝兴县灾区进行灭蝇。从2013年4月24日至2012年5月1日,消毒喷洒面积共计54万平方米,每天平均灭蝇喷洒面积为4.6万平方米,总计50.6万平方米,使用了56升多飞剋和102升除敌。
3讨论
3.1 评估地震灾区可能存在问题的重要性
地震的发生使得病媒生物与病原微生物的生存和繁衍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地震过后气候变化、人群聚集和垃圾堆积等问题会导致灾区环境污染和病媒生物滋生、繁衍,这就有可能出现呼吸道传染病、肠道传染病等由于病媒生物传播引起的疾病。因此,了解和掌握地震灾区的基本情况,对其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对于开展地震灾区消毒与病原生物控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3.2 地震灾区开展消毒与病媒生物控制工作在环境方面存在的不利因素
地震灾区在开展消毒与病媒生物控制工作方面存在诸多不利因素,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灾区道路、水源、能源等的限制和缺乏。灾区道路坎坷、堵塞会导致消毒与病原生物控制工作所需药物、器械等物质条件难以抵达,不便于使用大型器械;水源的匮乏使得消毒与病媒生物控制使用药物的稀释上存在很大的困难;能源短缺的现象会给机动器械的使用造成很大的限制,因而在地震灾区的消毒与病媒生物控制工作只能依靠人力器械,大大降低了消毒与病媒生物控制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3.3 提前做好地震灾区消毒与病媒生物控制准备工作
首先,要正确选择消杀器械,在消杀器械和药物的选择上,一定是选择那些能够高效杀害对靶标生物且对人、畜、环境都没有危害或者是危害较低的高效率消杀器械和药物;其次,要对消杀面积和消杀药物用量进行严格控制,在进行消毒与病媒生物控制工作之前,一定要绘制好消杀路线草图,在草图中标注出消杀面积大小、道路、布局等信息,也可以利用GPS仪的航迹功能来对消杀路线进行绘制,这样更方便实时计算消杀的面积和距离[2]。
3.4 拟定开展地震灾区消毒与病媒生物控制工作的准备计划拟定准备计划在开展地震灾区消毒与病原生物控制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防疫队应该以地震灾区的环境条件和病媒生物密度情况等为依据,确定具体操作方案,正确选择消毒与杀害病媒生物的药物与器械类型、药物用量以及施用方法等。由于地震灾区气候、救援计划、药械、人员、地点等各方面条件随时有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在进行地震灾区消毒与病媒生物控制工作时一定要因地制宜、随机应变,这样才能达到最好的控制效果,有效地防止地震灾区疾病的感染和传播。
参考文献
[1]林立丰,张玉润,严子锵,等.地震灾后病媒生物危害风险快速评估与应急控制[J].华南预防医学,2008,34(4):34-35.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4篇
【关键词】病媒生物防制;预防;传播;疾病
【中图分类号】R1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455(2012)02-0533-01
1病媒生物防制的重要意义。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指出:“用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工作的办法,同疾病作斗争,是我国创造的成功经验。”建国初期,我国依靠爱国卫生工作,有效地控制了鼠疫、霍乱、天花、白喉等四大烈性传染病,粉碎了敌人的细菌战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爱国卫生工作以除害灭病为中心,有效地防止了一些急慢性疾病、寄生虫病、艾滋病的传入。“ 鼠、蟑螂、蚊、蝇” 等病媒生物(称之为“四害”)可以直接把疾病传给人,或通过体外寄生虫间接传给人。其中蟑螂已被证明携带约40-50种脊椎动物治病的细菌,如痢疾杆菌、大肠杆菌、鼠疫杆菌等,可引起食物中毒,还有传播肝炎、脊髓灰质炎、肺炎、结核等疾病的致病细菌。鼠类可以直接把疾病传给人,或通过体外寄生虫间接传给人,起着传播媒介和保菌作用。现已知家栖鼠类至少能传播35种人的疾病,可见鼠类对人类健康威胁的严重性。鼠传播的疾病主要有鼠疫、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鼠型斑疹伤寒、恙虫病、血吸虫病等。蝇通过停落、舔食、呕吐、排泄等活动将病原体传播扩散,可传播多种疾病和引起蝇蛆病。蝇可传播消化道疾病,如痢疾、霍乱等;呼吸道疾病,如肺结核和肺炎;皮肤病,如雅司病和破伤风;眼病,如沙眼和结膜炎。蚊除直接叮刺吸血、骚扰睡眠外,更严重的是传播多种疾病。我国流行的蚊媒病就有四类:1)疟疾;2)淋巴丝虫病;3)流行性乙型脑炎;4)登革热和登革出血热。为了有效遏制病媒生物传播疾病,提升我市城市品位,实施“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富民强市”战略,包头市在2009年-2011年期间,举全市之力,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面实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提升人们的防病能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
2病媒生物防制的工作目标。包头市于1986年11月已被中央爱卫会包头市无鼠害城市技术鉴定委员会授予包头市为“一役达标”地区(通过一次战役达到灭鼠指标)。在“创卫”期间,包头市加大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工作力度,市爱卫会协调各成员单位、社会各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发动群众,按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达到《全国爱卫会除四害标准》。
3病媒生物防制的具体方法。病媒生物防制是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的一大项内容。在包头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中,包头市成立了病媒生物防制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市、区、各镇和办事处”三级病媒生物防制网络,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各盡其职、综合治理”的原则,在中小学、各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镇和办事处、各行业等全区范围内开展群众性的除“四害”活动,进一步巩固扩大除害成果,使“四害”密度控制在国标范围以内。
3.1统一思想,健全组织。除“四害”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包头市切实把除“四害”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了“市、区、各镇和办事处”三级病媒生物防制网络,各部门、各单位均建立了除“四害”组织机构。各级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在镇、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下,由本单位负责实施,做到“三定一保五落实五不漏”(即定人、定点、定片;保证质量;经费、药械、人员、任务、制度落实到位;不漏单位、不漏户、不漏房间、不漏死角、不漏外环境),确保除“四害”工作全面落实,形成了全市除“四害”网格化监管体系。
3.2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各部门、各单位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如板报、报纸、电视等媒介,采取日常和专项活动相结合的方法,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形成人人动手、全民参与的良好除“四害”工作格局。
3.3加强培训,提升能力。特邀除“四害”知名专家,举办全市各大企事业单位、窗口单位、学校、医院等负责除“四害”人员参加的全市除“四害”知识培训,就“四害”的生活史、生态习性、危害、防治等全面讲解,并配以影像资料,使授课内容形象生动、真实,进一步提高了除“四害”人员的除“四害”意识,提高了除“四害”能力。
3.4规范监测,掌握密度。各单位按照全国爱卫办印发的《鼠、蚊、蝇、蟑螂密度监测方案》(试行)要求,采取“监测场所类型和地点不固定、不重复”的方法,定期开展“四害”密度监测工作,为科学除害提供真实、合理的依据。
3.5加大投入,完善实施。包头市高度重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合理配备“四害”投入资金,先后共计投入约5600多万元购置毒饵站,购买“四害”消杀药物,为除“四害”工作提供了充足的物资保障。
3.6科学消杀,除害灭病。坚持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与药物消杀相结合,专业队伍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突击与经常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四害”消杀。大力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在开展卫生大扫除的基础上,采取截路、堵洞、断粮、清迹的原则,铲除“四害”孳生地。各级爱卫办除“四害”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五统一”,即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统一药物、统一时间,在全市各大广场、游园、街坊小区、绿地等地,开展“四害”药物消杀,使“四害”密度降低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针对小餐饮、小作坊等“四害”防治难点行业,采取重点突出,全面整治的方法,先打造“一点两站八条街”(金融美食街、火车站和汽车站、八条街道),然后再全面推进。并且合理设置“四害”预防实施,如在小区外围设置毒饵站,在市场内设置灭蝇灯,在仓库内设置粘鼠板等,有效预防“四害”。
3.7强化督导,注重实效。发挥三级病媒生物防制网络优势,实行逐级督导。各镇、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单位进行及时检查督促,对重点单位、重点行业及“四害”孳生场所尤其是防鼠、防蝇设施重点督促,确保预防设施齐全,“四害”密度降低在国标范围内,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区爱卫办。区爱卫办将组织除“四害”工作阶段性随机抽查和年度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四害”密度超标及巩固措施不力的单位,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达标。市爱卫办实行重点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全市通报,进一步巩固“四害”达标成果。
4病媒生物防制的目标。包头市通过以“创卫”为载体,通过实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多项措施,进一步降低了“四害”的密度,使“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巩固了“四害”达标成果,提高了人群的“四害”预防意识和防治方法,有效预防了“四害”传播疾病,提升了人们的防病能力,促进了人类健康。
5病媒生物防治的长效巩固。为了长效巩固病媒生物防制结果,包头市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实绩考核范围,与各部门、单位的年终实绩和领导干部的效能考核相挂钩,建立健全病媒生物考核机制,并设立一定的专项奖励资金,对考核优秀者予以奖励,激励各有关部门、单位进一步深入开展病媒生物工作,不断推动病媒生物工作深入发展,提升人们的防病能力,促进人类健康。
参考文献
[1] 崔天国,王文奎,等.感染性疾病[J].全科医师手册 2007:492-589。
[2] 马连权,改进灭鼠方法控制家鼠危害的研究,全国除四害农村环境卫生科技成果汇编,1985:79-85页。
[3] 汪诚信等.晋东南农村的家属及其防制Ⅰ、Ⅱ、Ⅲ[J].中国鼠类防制杂志,1985:1-2期.
[4] 黄远松:除四害的方法,绵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范,2007:22-27.
东营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5篇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威胁人们身体健康,影响生产生活的生物,包括鼠、蚊、蝇、蟑螂等。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坚持以环境治理和控制病媒生物孳生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相结合,集中预防控制与日常预防控制相结合,群众自行预防控制与专业预防控制服务相结合,控制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市、县、区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二)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和监督指导;
(四)组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的考核;
(五)协调各成员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依照本办法的授权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第六条 市、县、区爱卫会各成员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实施突发病媒生物传染疫情事件的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理,并发布相关应急处置信息;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拆迁工地等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业经营单位、药品经营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等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管道、桥梁等设施,垃圾转运站和处理场、公共厕所、城区河道、明沟等相关场所以及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农业、林业、水务、交通等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田、林区、江河、湖区、水库、水源地、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站等相关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工商、宣传、价格等其他成员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
按照市、县、区爱卫会的部署,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居民户统一开展病媒生物的消杀、清除、孳生场所的治理等预防控制活动,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前款规定的统一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所需费用,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积极动员全社会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项经费,并将其列入财政预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以及责任不明确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等。各机关单位及其责任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向本级人民政府申报。
第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 预防控制
第十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各单位的生产、经营、办公、教学、生活等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本单位负责。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下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除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外,还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消杀,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定期自行检查,建立工作档案:
(一)医院、饭店、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站、重点景区、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等需要重点保护的场所;
(三)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酿造厂、屠宰厂、农贸市场、粮库、超市、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
第十一条 居民住宅及庭院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住宅小区内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施;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居委会负责组织产权单位或者小区居民实施。
农村村民居住区内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分别由以下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一)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水源地等区域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二)林区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三)农田由镇人民政府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四)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责任不明确的区域、场所由市或者区爱卫办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其负责的区域或者场所的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防控设施的合格率符合国家考核标准。
病媒生物控制标准:
(一)每15平方米为一标准房间,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房间不超过2%;
(二)单位和居民小区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三)宾馆、饭店、食品加工销售、商场超市、医院、学校等单位有蝇房间不得超过1%,其他单位不得超过3%,平均每个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四)每15平方米为一标准房间,室内有蟑螂的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蟑螂不超过5只;有蟑螂粪便、蜕皮、死蟑螂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蟑螂。
第十四条 各责任单位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垃圾、堆积杂物、残留食物等,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二)设置和完善垃圾屋、防蝇门、防蝇窗、防鼠门、防鼠网、防蚊闸板等基础设施;
(三)对管道、垃圾储运设施、存水处、厕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采取定期冲洗、消杀、平整、疏通等措施;
(四)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收集运输封闭化,并做到日产日清;
(五)采取涂墙抹缝等措施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六)及时妥善处理被杀灭的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尸体;
(七)采取机械或者生物、化学等方法控制病媒生物密度的其他措施。第十五条 新城区开发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建设病媒生物防范和杀灭设施。
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要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第十六条 病媒生物的消杀工作在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可以由各责任主体自行组织消杀;有条件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进行专业消杀。
第十七条 县、区爱卫办应当定期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单位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人员以及居民,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提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效果和药物使用安全性。
第十八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采用科学方法,使用安全、环保、高效低毒低残留的防治病媒生物药剂,减少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的影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假冒伪劣的药剂和器械。
第十九条 销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药剂和器械,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具有国家批准的药剂批号和质量合格证明,附具安全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条 市、县、区爱卫办应当根据病媒生物消长和密度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区爱卫办的要求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科学的消杀方法和合格的药剂和器械,对病媒生物实施有效杀灭。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同级爱卫办开展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同级爱卫办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不得挪动、损坏监测器具。
第二十二条 各责任主体需要对预防控制效果进行监测或者评估的,可以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他专业机构提供服务。
第三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应当依照本条 规定取得经营服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设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库房;
(二)有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器械;
(四)有健全的服务和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的,应当向市爱卫办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市爱卫办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 件的核发许可证;不符合条 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的专业人员,应当参加在市爱卫办备案公告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培训机构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不得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消杀作业。
第二十五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从事预防控制服务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剂和器械,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建立服务档案,确保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质量。
第二十六条 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加入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七条 市爱卫办应当向社会公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以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的违法经营行为等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检查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爱卫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任单位,未将其负责的区域或者场所的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或者防控设施的合格率不符合国家考核标准的,由市、县、区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市、县、区爱卫办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组织对各有关单位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予以通报;
(二)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是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是否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消杀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三)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定期开展预防控制效果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爱卫办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已不具备本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条 件的,依法注销其经营服务许可证。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爱卫办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并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爱卫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员,协助宣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居民户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爱卫办给予表彰、奖励:
(一)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中,组织协调工作突出的;
(三)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科研工作中有较大贡献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区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未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未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或者未建立工作档案的,处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的规定,饭店、宾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酿造厂、超市的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防控设施合格率不符合国家考核标准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无正当理由,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参加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或者挪动、损坏监测器具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损坏监测器具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许可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消杀作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爱卫办、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取得经营服务许可;逾期不申请经营服务许可或者申请不被批准的,不得继续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
淮安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6篇
第一条 为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管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全国爱卫会、卫生部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全爱卫〔2009〕9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主要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它动物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
第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属地管理原则;
(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原则;
(三)以块为主、条包块管、条块结合,谁受益、谁负担原则;
(四)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原则;
(五)以环境治理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单位和居民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由各自承担。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每年开展春冬季集中灭鼠和夏秋季集中灭蚊蝇、灭蟑活动,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六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爱卫会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病媒生物种类的调查研究、技术方案制定、密度监测、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估与药物抗性监测工作,定期向同级爱卫办提供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
第八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责任制,并按下列分工确定:
(一)公共绿地、道路附属绿地、河道、河岸、农田、车站、港口、拆迁、建筑工地等公共环境和场所由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委、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
(二)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垃圾中转站、公用垃圾桶(箱)、公共厕所(贮粪池)由城管部门分级负责;
(三)城镇居民区的垃圾房(桶、箱)、蓄粪池由当地居民委员会、产权单位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
(四)集贸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
(五)窨井、下水道由市政公用部门或相关产权单位负责;
(六)农村垃圾房(桶、箱)、蓄粪池、水塘、沟渠以及农村生产用有机垃圾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
(七)单位内部和居民住宅由单位和居民自行负责;
(八)其他场所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负责。
责任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区域,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责任单位由当地爱卫办确定。
第九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军部队以及各级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领导,专人负责,健全制度,切实做好环境卫生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条 超市、农贸市场、肉店、粮店、饮食店、食品店和从事屠宰、酿造作业等重点单位,经营皮毛、杂骨、禽蛋、水产、果品以及废品回收、加工等重点行业,以及其它易招引或孳生病媒生物的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管理、养护以及废弃物处理中,应当有完善的病媒生物防范、杀灭措施。
第十一条 拆迁、新建、改(扩)建的工地,在施工前、施工中以及施工后,必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密度指标应当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以内。第十二条 设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参照《江苏省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分配办公场所、库房和配药操作间,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业务素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
开展有害生物预防控制业务,应当执行《江苏省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在承诺期限内保证杀灭质量,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档案。
第十三条 凡生产、配制、销售灭鼠杀虫药品或器械的,必须按规定要求取得许可或者批件。禁止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国家禁用以及没有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厂名、厂址等标识的灭杀药械;供应商在提供灭杀药械时,应提供相应的介绍,说明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爱卫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员应在各级爱卫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从事爱国卫生工作的人员中选定。病媒生物监督员经培训合格后,由县、(区)爱卫办颁发聘书,并报市爱卫办登记。
第十五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
(二)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咨询报务;
(三)检查监督辖区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开展情况,对不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爱卫会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爱卫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七条 市爱卫会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江苏省级卫生城市标准(试行)》的要求,根据全国爱卫会《灭鼠、蚊、蝇、蟑螂标准》及《灭鼠、蚊、蝇、蟑螂考核鉴定办法》(全爱卫〔1997〕5号),开展鼠、蚊、蝇、蟑螂单项达标城创建活动,对通过考核鉴定的城镇,由市爱卫会授予鼠、蚊、蝇、蟑螂单项达标城镇称号。单项达标城镇称号有效期限5年。在有效期满前半年,达标城应向市爱卫会申请复查。复查合格者,市爱卫会将重新确认其荣誉称号;对巩固措施不力,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超标的城镇,则取消称号。过期不申请复查的城镇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爱卫会要组织专业机构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评估与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组织不落实,制度不健全,不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的;
(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措施不落实的;
(三)无理阻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员监督检查的;
(四)受检单位或者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或者隐瞒相关情况的。
第十九条 各级爱卫办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不具备基本工作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擅自提供有偿服务的,以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中使用国家禁用药物的,由市、县(区)爱卫办提请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7篇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及全国爱卫会、原卫生部制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螂、蜱、螨、蚤等生物。
第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本单位及其卫生责任区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分级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工作方针,遵循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消除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与改造环境相结合的方式,有效防控病媒生物。
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制定工作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
第六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培训和技术指导;(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集中统一活动;
(四)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考核、效果评估和达标评比活动,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协调和监督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组织开展病媒生物消杀药械安全使用监督管理;(七)组织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价;(八)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在本级爱卫会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一)协助本级爱卫部门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二)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和抗药性监测,建立健全病媒生物监测和预警网络,加强边境口岸病媒生物监测与预防控制,最大限度防止病媒生物跨境传播,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本级爱卫部门,为制定病媒生物防制规划、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三)负责制定本级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方案,做好消杀药物、器械等储备工作,有效应对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文化、教育、新闻等部门应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田、湖区、河流、林区的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园林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监督管理园林、城市绿化带及辖管范围内的园林单位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三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组织开展垃圾转运站、公厕、市政管井、环卫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组织相关经营单位开展交通工具、汽车站、火车站以及机场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第十五条
城镇地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对于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由其管理单位负责;若责任主体不明确,由当地爱卫会办公室依法确定相应的责任人。
第十六条
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以管垃圾、管粪便、改厕、改畜圈、改造环境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负责农村垃圾中转站、村庄道路、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同时协助上级爱卫、疾控机构做好农村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宣传教育和督导检查工作。村民应当做好居住场所、经营场地及承包责任区(农田、湖区、河流等)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必要经费予以安排,财政部门要纳入工作预算。按常住人口,市、区经费保障标准人均不少于1元、县不少于0.5元,并根据工作需要逐年增加。单位和居民住户平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原则上各自负担;特殊情况(重大疫情、重大活动)。物业租赁和待建工地等其他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其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担。
三、防控措施
第十八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采取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防范及杀灭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以及各类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治病媒生物的卫生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的垃圾收集设施和公厕,建筑物管线、市 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需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保持下水道、沟渠通畅,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积极参加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置相应的防蝇、防鼠等设施,并采取措施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的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
废品收购、建筑工地和集贸市场、禽畜饲养场、花卉市场等易招引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或者开办者应当完善和落实防范、杀灭病媒生物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四 防控服务
第二十三条
凡开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或者增加此类经营项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后方可营业,并在领取营业 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同级爱卫会办公室备案。
开展异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还应当向服务所在地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已备案的、具备以下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爱卫会办公室应当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和监督:
(一)有合法的工商、税务登记证明;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五)收费合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使用药物种类和工作质量等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鼓励依法成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民政部门和爱卫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制定预防控制病媒生物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预防控制病媒生物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监督管理。
发生下列情形的,由爱卫会办公室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因工作不力导致病媒生物孳生,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或引发病媒生物传播疾病发生,且责任主体明确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用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的;
(三)在病媒生物防制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方式告知周围居民,发生人、畜中毒事件的;
(四)在开展化学消杀工作过程中,大剂量使用药剂且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8篇
关键词:病媒生物,疾病控制,认知评价
什邡市是汶川地震受灾严重的县级市之一,震后根据中央的统一规划部署由北京市对口支援什邡市的全面重建工作。北京市疾控系统受命援助什邡市疾控系统重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并在经济物资援建的基础上派出工作人员进一步开展技术援建,力争将北京市的先进工作模式和理念介绍给什邡市的疾控工作者,进一步提高什邡市疾控系统的整体工作能力,更好地为灾区群众的身体健康服务。在北京市疾控中心的支持下,为了巩固灾后防病工作成果,保证灾区人民身体健康,预防各类虫媒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什邡市政府根据北京市奥运保障工作的经验,首次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开展了2009年度什邡市有害病媒生物消杀灭工作。经过6个月的消杀工作,什邡市的蚊、蝇、鼠密度均在可控范围内,工作开展期间至年度结束没有因病媒生物引起的传染病疫情,工作基本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但在工作开展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问题集中体现在相关的基层政府及医务工作人员对有害病媒生物消杀灭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配合不到位。针对这种情况,第6批北京市援什医疗队疾控分队的队员利用专业特长开展了此次调查,对全什邡市各主要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病媒生物控制相关知识及本次消杀灭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价,希望能为什邡市今后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什邡市4所市级临床医疗机构、市疾控中心、10所乡镇卫生院的133名医务工作人员作为问卷调查对象。
1.2方法
由北京援什医疗队全体队员作为问卷调查员,对受援医疗机构医务工作人员进行多阶段整群抽样选取调查对象,调查对象自填问卷,共发放问卷134份,回收有效问卷133份,回收率达99.3%。
1.3统计分析
采用Epi Data 3.0建立数据库并进行问卷双录入,采用SPSS 10.0进行数据分析。
2结果
2.1一般情况
被调查者来自市级医疗机构84人(63.2%),来自乡镇卫生机构49人(36.8%);专业技术职称以初级职称最多64人(41.8%),中级职称34人(25.6%),高级职称11人(8.3%),另有24人(18.0%)未获得专业技术职称;受教育程度以大学专科最多为59人(44.4%),其次为大学本科及以上45人(33.8%);中专及以下程度29人(21.8%);被调查者工作岗位以临床医生最多共76人(57.1%),护士28人(21.1%),公共卫生医师10人(7.5%)。见表1。
2.2病媒生物危害掌握情况
为了客观掌握被调查者对病媒生物传播疾病以及其危害性的理解情况,问卷针对不同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危害列出了一组问题,根据被调查者的回答情况给予客观的评价。本次分析对每组问题正确回答超过70.0%以上的情况定义为理解较好,将正确回答低于70.0%的情况定义为理解较差。
被调查者对鼠传播疾病以及其危害性的理解情况很好,91.7%的被调查者的掌握情况较好;对病媒生物孳生地的判断情况较好,66.2%的被调查者的掌握情况为较好;被调查者对蚊、蝇传播疾病以及其危害性的理解情况,分别仅有27.8%和33.1%被调查者的掌握情况为较好。
市级医疗机构的被调查者对蝇传播疾病以及其危害性的理解情况,明显好于乡镇医疗机构的被调查者,其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9.840,P=0.001);其对蚊、鼠传播疾病以及危害性的理解情况均好于乡镇医疗机构工作的被调查者,但其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见表2。
受教育程度较高的被调查者对蝇传播疾病以及其危害性的理解情况,明显高于受教育程度较低的被调查者,其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6.233,P=0.013);其对病媒生物孳生地的判断情况也明显高于受教育程度较低的被调查者,其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5.302,P=0.020)。见表3。
2.3病媒生物控制效果评估
被调查者当中120人(90.2%)认为受病媒生物的骚扰而影响生活;被调查者当中100人(75.2%)经常采取措施“除四害”。对比“居民自行除四害措施的效果”与本次“全市统一组织消毒除四害工作效果”,结果显示被调查者普遍认为后者的效果明显优于前者,见表4。因此,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98.5%)希望今后全市能继续采用统一组织的消毒除四害工作方式。
3讨论
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后,自然界病媒生物的生存和繁衍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随着气候的变化,人群的居住聚集,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和病媒生物密度升高,病媒生物接触人类的机会极大提升,极有可能发生以病媒生物为媒介传播的疾病[1,2,3]。随着灾区重建工作的稳步开展,消杀工作的重点逐步从饮用水消毒、尸体消毒、环境消毒等消毒为主转变为以病媒生物控制工作为主,辅以重点环境消毒[4]。
病媒生物的控制工作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北京市疾控中心在多年的相关工作中总结出此项工作应以环境治理为主,化学防制、物理防制、生物防制等相结合的综合防制措施[5],环境治理是病媒生物的控制工作能否成功的核心工作。因此,在开展工作的整体区域内统一开展综合的消杀灭工作是最为有效的工作模式,这也是经过北京奥运会病媒生物控制工作检验的;同时以疾控中心技术人员为主体,吸收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pest control operation,PCO)专业人员共同参与病媒生物监测与控制网络体系,既能保证监测质量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又能充分发挥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也是北京奥运会病媒生物控制工作的重要遗产[6,7]。在以上经验的支持下北京市疾控中心帮助什邡市疾控中心首次开展了全市规模统一有害病媒生物消杀灭工作。
在本次什邡市全市规模统一有害病媒生物消杀灭工作中,体现出了部分相关的基层政府及医务工作人员对有害病媒生物消杀灭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配合不到位的问题;而本次调查结果也显示出什邡市的医务工作者对病媒生物传播疾病以及其危害性的理解情况还不理想。对此,要有计划地开展相关病媒生物传播疾病及防治措施的教育,特别是乡镇医疗机构及医学基础较差的医务工作者将是教育的重点人群。
通过本次对病媒生物控制效果的评估,体现了“全市统一组织消毒除四害工作”的效果明显优于“居民自行除四害的措施”,已经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希望今后能坚持以此模式开展有害病媒生物的防治工作,必将更好地为群众的健康服务。
(志谢:本文调查中得到北京市第六批援什医疗队医疗分队同志的大力支持,特别是巡回医疗队同志的全力支持,在此给予衷心的感谢。)
参考文献
[1]林立丰,张玉润,严子锵,等.地震灾后病媒生物危害风险快速评估与应急控制[J].华南预防医学,2008,34(4):4-8.
[2]严子锵,肖新才,刘于飞,等.地震灾区消毒与病媒生物控制工作的准备策略[J].热带医学杂志,2008,8(10):1092-1093.
[3]董大勇,蒋宝贵,邓永强,等.汶川特大地震灾区映秀镇的媒介生物监测[J].中国媒介生物学及控制杂志,2008,19(5):436-438.
[4]褚宏亮,周明浩,徐燕,等.四川地震灾区消毒与媒介生物控制[J].江苏卫生保健,2008,10(4):7-8.
[5]马彦,曾晓芃.北京市病媒生物控制工作现状及发展对策[J].中国媒介生物学及控制杂志,2004,15(1):66-68.
[6]马彦,曾晓芃,孙贤理,等.奥运会期间病媒生物控制保障面临的挑战及其防制策略[J].中国媒介生物学及控制杂志,2008,19(6):531-536.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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