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机制建设范文
保护机制建设范文(精选12篇)
保护机制建设 第1篇
1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的概况介绍
德阳是2008年汶川大地震的重灾区。灾后, 全市积极全面的开展了各项城市项目, 这其中也包括了德阳供电公司的电网供电系统及相关线路设备。重新铺设的电网线路及电力设施覆盖了德阳地区所有乡镇, 形成了点多面广路线长的优势。由于电网线路通路所穿越的场所恰好是重灾区的成绵乐城际铁路及成绵复线高速公路等等地段, 所以因为道路施工所造成的电力设施破坏状况和窃电违法事件常有发生, 这极大地影响了公司平日的电力正常运维, 为企业的长期稳定性发展带来了不小的隐患。再者, 由于近年来社会及国民用电需求越来越高, 电网规模建设力度越来越大, 也让许多高等电力设施逐渐出现并投入应用。如果不加强健全保护综合防控机制建设, 就很容易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各种企业经济损失, 甚至危害社会效益发展。所以在未来的电力系统建设当中, 对电力设施的综合保护防控机制建设必须加以改善。
2 德阳供电公司电力设施保护综合防控机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如今电力设施保护环境已经日趋复杂化, 综合防控机制建设难度也随之加大, 诸多复杂的社会因素都可能影响到电力设施的平日运维, 这些人为或技术方面的因素阻碍了德阳供电公司在电力设施保护机制建设方面的长远发展。
(1) 人为危害。近年来, 由于德阳地区铁路、公路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繁多, 社会秩序以及治安环境相对并不稳定, 这让许多不法行为呈现多发趋势。尤其是盗窃、电力设施破坏及窃电现象逐渐恶化, 甚至朝着职业化、团伙化的方向发展。许多单点电力设施的破坏行为影响了全面电网的正常运行, 后期维修难度大, 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社会影响也极为恶劣。具体来说, 人为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 (1) 主动破坏现象。许多电力设施被破坏是主动恶意行为, 非法行为者以主动的方式去对电力设施实施破坏, 故意违反法规中所禁止的事情。比如说电力设施及器材的偷盗行为、窃电行为、擅自闯入保护区进行非法作业等等。 (2) 被动破坏行为。德阳地区铁路、公路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与电力设施保护区相冲突, 许多施工队伍在没有办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证或和德阳供电公司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就进行不负责任的野蛮施工, 比如吊车、泵车、塔吊等作业行为都让电力设备受到损害甚至造成严重的影响。另一方面, 许多市政工程及私人种植的树木、修建房屋、线下钓鱼等行为, 也造成了德阳地区的电力建设质量的下降。综上所述, 以上各类易引发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的行为都成为了德阳供电公司在电力设施保护过程中的巨大阻碍。从技术上分析, 这些破坏事件的共同特点就是主动的损坏、偷盗行为, 其中以110k V或以上的线路电路设施为主。而像房屋建设障碍、树木种植障碍和线下钓鱼等破坏行为则主要集中于35k V~110k V的线路路段。还有一些10k V或以下的低电压设施也经常出现设施被盗现象, 甚至有些线路是由于公路车祸而造成的被动损坏。
(2) 内外部环境危害。首先是外部环境因素, 德阳地区处于四川盆地成都平原, 近些年来像山洪、飓风、尘暴等恶劣气候影响了当地城市项目的建设发展, 尤其是对德阳电力设施运行发展的影响最大。由于目前电力设施分布较广且分支点多, 一旦出现恶劣气候在管理方面就难以控制, 很容易出现各种隐患, 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维修恢复。其次是内部环境方面, 德阳供电公司管辖下的部分单位在日常的电力设施保护与防控机制方面的工作执行力不强, 制度不够健全, 工作效率不高。同时, 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对电力设施保护认识和支持力度不够, 信息共享的机制不够完善, 降低了工作的有效性。
3 基于问题解决的德阳市电力设施保护综合防控机制建设对策
为了完善电力事业发展, 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综合防控机制建设, 德阳供电公司与德阳市经信委等市政部门合作, 希望明确职责, 加强联动, 基于所存在的问题解决困难, 提高自身工作的执行力。具体讲, 德阳供电公司从两大步骤来逐步完善机制建设。
(1) 政企联动、完善制度。2010年8月, 德阳供电公司与市政府经信委共同出台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的许可制度, 划定施工作业范围, 明确实施要求, 建立政企联动保护机制。为此, 德阳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依法办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施工许可证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保护区电力设施维护的作业范围、保护区的管辖职责划分和相关工作要求, 希望做到面对问题依法查处、完全走法律程序执行相关的规定, 惩罚分明, 企业与政府将共同担负起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建设责任及防控机制实施。
(2) 建立电力联防系统。2009年11月, 德阳供电公司在省、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 成立了德阳公安电力警务室, 该组织的任务就是强化和预防近年来在德阳地区对电力发展不利的违法行为, 并希望建立专项斗争的长效预防机制。该警务室将全权负责所有的电力设施保护、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和分析判研工作, 严格按照上级颁发的《关于依法办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施工许可证的通知》以及公安系统规范展开工作, 做到严查不漏、严惩不贷。另外,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城市供用电的安全管理和正常维护, 还在2010年3月专门建立了电力行政执法支队。该支队与电力警务室配合工作, 严格按照上级法规执行公务, 例如依法查处一些非法占用输配电线路保护区通道的非法建筑、非法施工及非法林木种植行为。最重要的是依法查处一切窃电违法行为, 维护用电户、用电企业和德阳供电公司本身的切身利益。最后, 电力行政执法支队还负责进行进网作业与电力承装资格的检查, 承担许多电力技术环节。在社会层面, 电力执法支队加强宣传用电知识、希望通过社会宣传提高百姓用电意识, 规范合法用电。电力行政执法支队的建立大大缓解了电力警务室的工作压力, 二者完全形成了“政府监管、企业主导、用户参与”的多角度电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维护了德阳地区的电力安全生产稳定局面, 实现了长期稳定发展的德阳电力联防联控系统, 造福地方经济。
结语
在政府的协作推动下, 德阳供电公司在近些年来也逐步完善了电力企业发展的相关规章制度, 努力不断落实电力设施保护的安全责任。真正做到及早发现问题及早排查治理。在内部, 公司也在每年定期展开围绕施工作业的内部员工安全及业务培训工作;而在外部, 以“平安电力、从我做起”的主题电力设施保护及安全用电宣传活动也积极开展, 加强对大型机械作业人员和涉电鱼塘主的宣传和教育培训, 取的良好效果, 得到了广大群众的高度认可。可以说, 德阳供电公司在近几年的重建发展中确实下足了功夫, 提高了企业发展危机意识, 整合了政府及社会所提供的各项资源, 形成了一套完善的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机制, 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具有建设性意义。
参考文献
保护机制建设 第2篇
文章关键词: 劳动保护工作 工会组织 理论创新 机制建设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安全生产活动 国家领导人
生产经营领域。(下转第14页)国工运2006年第10期工开展活动来承载、来体现的。尤其是在大量农民工加入到企业工会组织之后,要使他们对工人阶级和工会由自在的、模糊的认识上升为自为的、明确的认识,也主要是通过参加工会组织开展的活动来体验、来感受的。活动也是检验企业工会有没有活力的重要标准。而要使活动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群众化,必须坚持从企业的实际和职工的意愿出发,不断创新活动的形式和载体,努力提升工会活动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企业、服务职工中的水平和效果,并切实形成“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浓厚氛围。当前,在贯彻《条例》、抓好“两维”、实现“双赢”、共筑和-谐中,企业工会一是要进一步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要使企业和职工真正认识到“建家”就是建企业、建队伍、建机制,从而把建会、建制、建家和维权有机地结合起来、融为一体。二是要深入开展以“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为载体的职工素质提升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创新力、创造力、竞争力和自我发展的能力,这也是建设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城市的题中应有之义。三是要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进一步推动“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上接第7页)
保护机制建设 第3篇
【关键词】 管道保护;长效机制建设;打孔盗油
上世纪90年代,一种新兴的犯罪“打孔盗油”产生,即在石油运输管道上打孔盗取原油,从而谋取非法暴利。进入2006年,由于国际油价的飙升,导致国内成品油价居高不下,不法分子为利益驱使,“打孔盗油”更加疯狂,全国各条输油管线均遭受不同程度侵害。中石化管道储运公司聊城输油处所辖临濮线打孔盗油发案率直线上升,超过了历史同期纪录。引起管道储运公司高度重视,开创了建设管道保护长效机制的探索道路。
1.管道保护长效机制的建立
管道储运公司与山东省政府、公安厅、油区办积极沟通协调,促成了在山东省选管段试点,成立专职巡护队伍的专项整治活动。2006年4月初,聊城输油处以莘县段为试点,进行为期70天的打孔盗油窃气案件的专项治理,在此期间莘县这个高发案区仅发案3起(2006年1月份莘县段发案10起),发案率明显降低,专项治理效果十分显著。
管道储运公司、山东省公安厅及治安总队成立了联合办公室,先后赴聊城、德州、济南、滨州、东营、潍坊实地调研,摸清各地的情况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反复研讨,最后制定出《管道保护试点实施方案》、《专职巡护队伍队员的录用条件》、《专职巡护队伍培训方案》、《經费的使用及奖惩考核办法》等文件。由此管道保护长效机制建设正式启动。
2.管道保护长效机制的发展
2.1管道保护长效机制的推广
借鉴2006年管道保护长效机制建设试点的成功经验,聊城输油处在全线开始推广实施,2007年先后与范县公安局、东昌府公安分局、禹城公安局、高唐公安局、茌平公安局、聊城市刑警支队达成协议,分别组建了专职巡护队伍,并对各专职队伍进行统一培训上岗。2008年又得到了河南省公安厅、濮阳县油区治安大队的支持,建立了河南段的专职巡护队伍。至此,聊城输油处全线242公里的管道形成了“白天有人看,夜晚有人寻,企警联合看护”的管道保护网。
聊城输油处将地市级政府、公安局;县级政府、公安局;乡镇级政府、派出所三条线与输油处、科室、基层站队横向联系到边,纵向联系到底,搭建安监、油区办加盟的防控、打击网络及框架,形成联动机制,无论该网络的哪个点都可以引起监督、抓捕、堵截的连锁反应。现在该网络已覆盖山东、河南二省。
2.2管道保护长效机制的运行管理
2.2.1机制健全与否,关键在于后期精心的管理维护。
专职队伍成立后,起到良好成效,如何持之以恒的保证机制良性运作,成为急需研究的新课题,为此聊城输油处与专职队伍的管理者即市、县公安机关达成协议,在实际工作中,对专职队伍采取了联合突击查岗办法、双向监督办法、和技术监督的办法管理队伍。即:与市、县两级公安主管部门联合不定期检查巡护情况,以红头文件形式定时通报,纳入派出所业绩考核;要求输油处巡线人员、农民巡线工与专职巡护人员每周不少于三次见面,双方以签单为证,三次见面不得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不能完成的,根据《专职队员巡护管理办法》给予不同的处罚;加大技术投入,聊城输油处在东昌府区45公里的管段积极调研试行巡更系统以及GPS系统应用,做到适时监督。用科学的技术促进巡护队伍的管理,利用制度的约束,强化专职巡护队伍的责任感。
2.2.2利用管道保护长效机制网络,加大打孔盗油案件侦破力度。
管道保护长效机制另一重要功能: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加快打孔盗油案件侦破力度,做到“新案必破,积案必追”。为此,聊城输油处全线工作人员工作更加细致,不放过任何线索,充分利用特勤、举报信息为警方提供办案依据。聊城输油处一方面对案发地加大协调力度,使案件在发生的最短时间内侦破,起到抓团伙、追残余的震慑目的;另一方面对没有打孔的地段关口前移,主动与当地政府、公安一道寻求防范方法,在管道巡查和沿线排查嫌疑人上下工夫,全线提高“电压”值,使犯罪分子不敢妄为。
3.管道保护长效机制运行成效
3.1 打孔盗油发案率大幅度下降
2007年全线建立管道保护长效机制后,打孔盗油发案率较2006年下降了75%,2008年又下降了40%。截止2010年,在管道保护长效机制运行了4年后,打孔盗油发案由144起/年降至12起/年,整体下降了92%。
3.2 案件破获率提升
长效机制建立后,聊城输油处充分利用本网络机制,积极与公安系统沟通协调,加大破案追逃力度。2006年至2010年期间,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83人,捣毁盗油团伙39个,缴获盗油车辆44辆。取缔非法收油点(土炼炉)7处。
3.3 减少打孔盗油经济损失
每起打孔盗油案件的发生,都给企业带来很大经济损失,其中有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特别是打孔盗油引起的环境污染及土地赔青费用等损失不可估量。根据统计结果显示,仅2006年度,打孔盗油就对聊城输油处造成千万元的经济损失。通过管道保护长效机制的建立、运行和不断完善,打孔盗油案件逐年减少,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明显降低。
打孔盗油案件是管道企业存在的“毒瘤”,它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安全生产,威胁到管道沿线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管道保护长效机制建设任重而道远,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新的方式方法,呼吁社会各界力量,合力制止打孔盗油案件的发生,力争实现“零打孔”。
(作者单位:中石化管道储运公司聊城输油处)
电力设施保护综合防控机制建设探析 第4篇
关键词:电力设施,危害,原因,策略,综合防控
0引言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 电能发、变、输、配、 用实时完成的特点, 对输送电能的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力设施保护即确保电力设施正常运行和安全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是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当前, 由于受内外部多种因素影响, 电力设施被破坏、损坏以及偷盗等事件时有发生。如何立足当前, 细致分析危害电力设施行为产生的原因, 谋划工作策略, 针对性提出防控措施, 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是供电企业的重要职责。
1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当前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主要分2类:
(1) 行为者以主动行为去实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现象。如偷盗电力设施器材、野蛮施工破坏电力设施、种植树木危及线路、修建房屋危及线路、围攻输变电重要场所、线下钓鱼、违法收购电力设备器材等。
(2) 行为者消极不履行法定义务。如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危险点不及时处置、擅自在保护区内作业、不履行打击惩处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的职责、不及时抢修故障电力设施等。
从发生的各类事件分析, 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输 (配) 电设施被损 (破) 坏、偷盗事件占绝大多数, 其中110kV及以上线路以工程施工引起为主;35~110kV线路以房障、树障为主; 10kV和低压电力设施以被偷盗、被车辆撞 (损) 为主。
2电力设施破 (损) 坏事件原因分析
2.1外部环境影响
(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各地城市化建设逐步推进, 城市规划、建设与电力设施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 政策处理难度越来越大, 保护区内违章作业、违章建房等时有发生。
(2) 电网分布日趋密集。电力设施点多、线长、面广, 隐患易发。
(3) 地域特点因素。如浙江地处长三角中心, 经济发达, 交通便利, 尤其是多省邻近区域性案件多发特征明显。
(4) 作案人员由个人向团伙, 由原始简陋作业向专业化、协作化演变趋势明显。据统计, 被查获的电力设施偷盗作案人近70%从事过相关电力施工作业, 具有一定的电气相关知识, 配有专业工具, 作案手法娴熟。
2.2内部管控影响
(1) 部分单位电力设施保护组织机构不健全, 没有配置专业管理人员, 制度不健全, 工作责任未能有效落实。
(2) 供电企业与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联系不密切, 信息共享不充分, 工作有效性不高。
(3) 部分设备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 没有及时发现并处置保护区内的安全隐患。
(4) 安装的技防设施防范功能不全。
2.3法规制度影响
目前我国《刑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及地方法规构成了较为完善的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但在工作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缺憾。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危害公共安全, 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有具体界定, 但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缺乏标准, 对“电力设备”的界定不包含在建或已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设备等, 而目前实际上大量发生的是造成了一定后果、轻微后果或在建中电力设备被盗案件。其他如《电力法》与《森林法》等其他法的一些交叉或不同规定等, 也造成了在实际处理电力设施案件、纠纷时的被动局面。
3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策略
3.1紧紧依靠政府
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 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涉及业务庞杂, 相关政府发改、公安、工商、林业、土地、建设等众多部门, 工作侧重点不同, 关注度不同, 必然涉及全局与局部、主要与次要、谁服从谁等问题。要解决好这些矛盾, 就必须由政府协调, 进行裁决, 才能达成共识, 妥善解决。而电力企业也应主动作为, 在抗台抢险、抗旱排涝等方面, 积极履职尽责。另外, 要主动响应政府制定和完善电力设施保护相关法规标准, 保证有法可依, 有据可查。
3.2坚持内外并重
对内,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责任体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效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对外, 要积极争取政府部门大力支持, 配合管理部门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目标和平安创建活动之中;加强与“三电”行业的联动;做好与城建建设部门的协调联动, 从源头上消灭各类房障;建立与公安部门的警企协作机制, 积极配合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
3.3注重宣传与教育
开展宣传教育是电力设施保护最常用、最基本、最重要的措施之一, 是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保证。要多形式、 多层次、多角度, 大力宣传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意义, 广泛宣贯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 惩处和曝光典型案例案件, 表彰保护电力设施和举报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的先进典型, 积极营造损毁电力设施受惩、保护电力设施光荣的良好氛围。
4落实电力设施保护综合防控措施
4.1加强管理措施
4.1.1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责任
根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 健全组织机构, 制定完善符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的规章制度, 建立企业内部电力设施保护的管理责任体系, 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的保障体系、监督体系和责任体系, 并与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评价、同考核。
4.1.2突出电力设施保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作为确保电网安全的重中之重, 依法依规确定重点保护范围、区域和地点, 完善警示保护标志, 落实运维巡视责任, 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危险点数据库, 组织开展专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及时排查整治隐患多发的重点区域、时段和设施。
4.1.3预控外力施工对电力设施的破 (损) 坏
外力施工破坏是危害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主要因素, 应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
(1) 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证制度, 对需要爆破、开挖、取土等各类建设项目, 实施许可审批和监督制度。
(2) 在输电线路、电缆建设阶段, 全面细致了解和查勘现场环境、地下管线布局等各种因素。
(3) 加强设备巡视, 做到巡线无盲区, 及时发现保护区内准备开工、已经开工的各类工程项目, 防控施工危险点。
(4) 建立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出现的外力破坏事故落实专项应急措施。
4.1.4加强报废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环节的管控
加大对违法收购废旧金属的打击力度, 从源头切断犯罪销赃渠道。
(1) 实行企业废旧电力设施定点销售和公安、工商备案制。
(2) 积极协助公安、工商部门对废品收购点的查处, 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数据信息, 配合公安部门研究犯罪分子活动的特点、规律和新动向, 改进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隐患。
4.1.5健全群众护线组织
建立健全群众护线组织和义务护线员, 实行群防群治。按照合法合规要求, 广泛发动群众, 统筹布局, 建立一支具备一定法律法规意识、电力专业知识、肯干能干的群众护线组织, 并定期开展活动和交流, 提高群众护线工作质量。
4.1.6创新管理新方法
发挥电网安全管理优势, 创新实践管理新方法。组建“群众义务护线员、当地供电所岗位工、设备运行主人、警企联络室”立体式防护网络, 按电力设施网格化区域确定责任区并管理责任到人;建立输电线路外协联防机制, 采用聘请外协联防队伍, 对重点危险点24h不间断巡防;开展输变电设备与电力设施防护相结合的同步运维法;与当地县、镇、街道、村签订电力设施防护协议, 建立全社会电力设施保护网;开展电力设施外包施工队伍人员生物信息管理, 从源头进行防控。
4.2做实技防措施
4.2.1完备技术措施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指导意见》和省公司等规定, 严格配足配齐各项技防设施。500kV变电所应安装智能安防监控平台;220kV变电所应安装电子围栏系统 (实体围墙) 、红外探测系统 (非实体围墙) 、墙体防震入侵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火灾灭火系统;110kV及以下变电所应安装电子围栏系统 (实体围墙) 、红外探测系统 (非实体围墙) 、视频监控系统。
4.2.2装齐防护设施
电力设施及其保护区内安装、配齐警告 (示) 标志, 线路交跨公路、航道弧垂点处设立限高警示标志;地埋电缆走廊上方设置警示标志, 电缆隧 (沟) 道井盖采取防盗措施;线路跨越水域时, 在线路下方设立“垂钓危险”之类的警示标志;架空电力线路杆塔采取防卸螺栓、防攀爬、防撞等措施。
4.2.3应用技防新措施
采用输变电设备远程视频实时监控系统、外部机械侵入红外感应装置、铁塔防盗报警装置、配变防盗锁、低压在线防盗报警系统等新技术、新设备。
4.3重视宣传教育措施
4.3.1坚持宣传教育的广泛性
制订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计划, 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落实分阶段、定时期, 多内容、多载体, 各种类型、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 坚持宣传的广泛性。
4.3.2注重宣传教育的针对性
针对不同对象, 开展辖区内高臂泵车操作员电气知识专项培训, 到大型施工现场进行专题宣讲, 到城郊结合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电影专场放映, 配合公检法机关进行电力设施案件集中公判等。
4.3.3丰富宣传教育的多样性
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 采用广告、公交车、公交站、 社区宣传窗、电影、动漫、黑板报、画册、展板等载体, 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法规制度、事故案例、电气常识、用电知识等内容的宣传。
4.3.4坚持宣传教育的有效性
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大检查等安全管理常规例行工作进行, 并根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特点, 开展宣传月、宣传周、清明防山火、春季防风筝、进社区、进学校等专题专项活动, 突出宣传教育的有效性。
5结语
心理自我保护机制方法 第5篇
现实生活中,每个人的心理都有一套自我保护机制,它使我们敏感而脆弱的心理能够由此更坚强一些,能够对危机和挫折有所防御,有所淡化,从而得到自我解脱。
心理自我保护机制普遍存在于人的心理活动中,其功能类似生理上的免疫系统。当人们由于某种原因将要或已经陷入紧张焦虑状态时,就可借助心理自我保护机制来减轻或免除内心的不安与痛苦以更好地适应生活。常见的自我保护机制有潜抑、合理化(文饰法)、仿同、投射、反向作用、躯体化、置换、幻想、补偿、升华等
现实生活中,每个人的心理都有一套自我保护机制,它使我们敏感而脆弱的心理能够由此更坚强一些,能够对危机和挫折有所防御,有所淡化,从而得到自我解脱。
心理自我保护机制普遍存在于人的心理活动中,其功能类似生理上的免疫系统。当人们由于某种原因将要或已经陷入紧张焦虑状态时,就可借助心理自我保护机制来减轻或免除内心的不安与痛苦以更好地适应生活。常见的自我保护机制有潜抑、合理化(文饰法)、仿同、投射、反向作用、躯体化、置换、幻想、补偿、升华等
分析我国境外公民保护机制 第6篇
关键词:境外公民保护;专项立法制度建设
一、我国现行境外公民保护机制阐释
我国现行的境外公民保护机制仍然是基于国家外交层面的领事保护和外交保护,主要保护内容为我国境外公民的生命和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所谓领事保护,是指当某国公民的正当权益在他国受到侵害时,某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据国际法、国际条约和相关国内法的规定,通过外交途径,敦促所在国当局公正、合法、妥善的处理。
领事保护的作用主要在于当本国国民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帮助他们在所在国寻求当地救济,并敦促所在国当局合法、公正、积极、妥善的处理案件。
所谓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本国公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的侵害依照所在国法律用尽了当地救济仍不能获得补救时,则以国家的名义为其采取外交保护以解决争端的行为,外交保护的法理依据是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
外交保护作为一种保护境外公民的机制,在行使上受到诸多程序上的限制。通常,一国对其本国公民行使外交保护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只有当接受国的国家不法行为造成一国公民权利受损时,才可以启用外交保护;第二、用尽当地救济;第三、自受害行为开始到外交保护行为结束这过程,受害人必须一直持有保护国国籍。由此可见,外交保护通常作为一种备用的外交保护方式存在,其启动的条件更为苛刻,实践中较为少见。
二、我国境外公民保护机制之缺陷
从整体上看,内容零散,不成体系。在具有法律效力这一层次的立法文件中,并无一部完整的境外公民保护的专项法律,大多数内容分散于各个部门法当中;此外,效力层级较低,协调性差。大多数关于外交保护和领事保护的法律规定都属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一级,而在法律这一级则相对很少,缺少统领的情况下,政出多门必然导致在法律适用时出现“踢皮球”的现象,可操作性降低,应变能力差。最后,导致制度漏洞。由于不成体系、内容零散、效力层次低、协调性较差的原因,很容易导致适用法律上出现“钻空子”、“打擦边球”的现象。
目前我国的出境公民当中,有很大一部分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维权意识淡薄,他们大多没有接受过相关的出入境法律知识培训,对很多事情的办理和态度都是凭借民间经验进行,在发生侵权事件时也不能够以最合法高效的途径去解决。
目前我国的境外公民保护机制仍然是基于国家层面的外交保护和领事保护,面对日益增多的侵害我国境外公民的案件,仅依靠领事保护和外交保护已无法满足我国境外公民保护的需求。此外,在保护的内容上,我国的保护机制仅仅将重心放在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权益上,而人身权益、经济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四个方面则欠缺保护,这将不利于实现“以人为本”“外交为民”的理念。
三、对完善我国境外公民保护机制的新思考
(一)制定專项立法
境外公民保护机制能否实现长久稳定的运行,关键在于相关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障。通过法律来确定相关权利和义务,促进法律机制的运作。首先,确立保障人权的根本出发点,将“外交为民”的理念融入其中;其次,明确权利和义务,规范政府的工作职责,明确出境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受到侵害之后有权要求本国使领馆协助,本国使领馆不得拒绝帮助;再次,确立相关具体制度,如专项资金的建立、预警机制的建立、信息采集制度的确立等。
(二)实现多层次全方位的保护机制
多层次全方位的保护机制的形成,需要来自国家、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三个层面的支撑。
从国家来看,对于境外公民权益的保护主要通过外交保护和领事保护。因此,国家在实行传统的外交保护工作时,也应当积极建立同他国的合作关系,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建立有效的双边国家或区域相互之间的保护机制。同时,还应当注重扩大保护境外公民权益的主体,重视国际组织在保护工作中的作用。从社会团体来看,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崛起,由我国境外公民组成的民间社团的实力也得到壮大,华侨华人民间团体已经遍布世界各地。他们不仅熟悉所在国当地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同时也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通过加强与海外民间社团的联系与合作,有助于加速构建全方位保护机制。从个人层面上看,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和多种非传统安全的威胁,只有境外公民自身具备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侵害事件的发生。我国境外公民应当积极了解所在国的相关法律,在出入境的过程中遵守我国和他国的相关规定,并与我国驻外使领馆保持联系以便在受侵害时寻求援助。
(三)完善相应预防应急措施
良好的保护机制的运行需要一系列具体的制度作保障,如何使多层次全方位的保护机制良好的运作起来,还需要在具体的实施中精益求精。首先,完善信息网络登记制度。要广泛收集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交通以及社会治安情况等多方面的信息,向出国的公民和法人提供,尽量减少因不了解而造成的侵害事件;其次,应当全面采集出境人员的个人信息,完善登记渠道,使出境公民的情况和信息能够及时连接至本国和所在国的领事机构,确保其登记在案;最后,信息管理上应当定期更新,及时公布和通知。具体的信息管理工作可以与民间的一些社会团体共同合作或委托其进行,这样做既减少了政府的工作任务,同时也调动了民间力量,扩大了境外公民保护的影响力。
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构建 第7篇
一、耕地保护的目标体系和内容体系
1.耕地保护的目标体系
我国人口众多, 人均耕地资源少, 解决我国人民的温饱问题一直是国家的工作重点之一。因此, 耕地保护的目的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被界定为保障粮食安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及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 耕地保护的目标在拓展。[16]首先, 解决吃饭问题是根本, 粮食安全仍然是耕地保护的重要目标之一。其次, 城市化是一个渐进过程, 即便实现了60%的城市化水平, 也不可能吸收所有农村剩余劳动力, 耕地仍然是农民的重要社会保障。保护耕地是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础。再次, 耕地是土地生态系统的一个重要的子系统, 有着净化空气、保持水土等重要作用, 是生态安全链的重要环节, 发挥着重要生态服务价值。保护耕地是实现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而且, 随着耗竭性能源的加快消耗, 生物性能源开发加快所引起的农用地乃至耕地需求问题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因此, 中国现行耕地保护的科学内涵是包涵保证粮食安全、保障社会稳定、保持生态安全的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性目标体系。[17]
2.耕地保护的内容体系
从实践工作来看, 由于耕地面积很容易进行量化而常被作为耕地保护考核的核心内容。而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并未得以有效应用, 耕地质量保护因缺少科学的评价标准难以量化而在长期实践工作中被弱化。但从近年来众多学者的研究成果来看, 耕地数量和耕地质量的保护都已被认为是耕地保护最主要的内容。[18]然而, 近年来城乡发展中涌现的“马路经济”、为规避基本农田审批而进行的耕地空间调整、因水体污染或土壤污染导致的农作物食品安全等问题不断涌现, 不能不反思我们耕地保护内容的缺失。耕地空间布局和耕地环境应作为耕地保护的重要内容予以重视。耕地空间保护指耕地在空间上的分布应该尽量集中连片, 避免借土地规划修编之名调整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位置, 避免交通沿线、城市工矿、集镇村庄周边耕地的过渡占用, 避免耕地破碎化。耕地环境保护指防治水、土污染, 完善水利及水土保持措施, 保障耕地生产能力及生态服务价值。因此, 耕地保护是融合耕地数量保护、耕地质量保护、耕地空间保护和耕地环境保护于一体的内容体系。
二、耕地保护共同责任面临的主要问题
1.耕地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耕地保护共同责任的落实, 其前提条件就是能够快速并准确地获得耕地信息, 包括数量信息、质量信息、空间信息和环境信息。耕地数据的不准确可能源于:一是较多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由于受技术和资金的限制没有及时进行土地变更调查或遥感监测, 无法获得耕地准确的数量。二是为应付不同部门的检查, 对数据进行了“修订”, 导致数据真实性下降。三是即便是进行了变更调查, 但由于土地利用专业软件操作技能的欠缺, 常导致图和数不一致的现象。四是虽然不少地方国土部门和高校及科研院所合作建立了土地信息系统, 并得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体现, 但土地信息系统的更新和维护需要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 地方国土部门可能没有专业技术力量。并且, 地方国土部门之间以及地方国土部门与国土资源部之间土地信息系统的建设标准不一, 导致信息传递和共享困难, 降低了耕地保护的时效性和有效性。五是耕地的数量、质量信息及空间信息只在政府部门内部共享, 没有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公开。耕地数据的真伪不能被及时辨识, 错误信息得不到及时纠正。由于以上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 越是上一级的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 越是掌握不到耕地的数量、质量、空间和环境的真实和及时的信息。
2.耕地保护意识淡薄
耕地面积减少及质量下降很大程度归根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虽然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地方政府在规划制定及政绩考核中也强调耕地保护, 但实际工作中仍然以经济发展作为首要任务。虽然也有农民因耕地被征收而上访, 但这种上访不是因为要保护耕地, 而是因为征收补偿过低。长期以来,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只是一种口号, 耕地保护的意识并没有植根于地方政府和广大民众之中, 耕地保护并没有像环境保护一样有自己的企业、民间组织和文化。
3.耕地占用中的“合谋机制”
在耕地被占用过程中, 至少有四个利益相关者:地方政府、村民委员会、用地者和失地农民, 而前三者是明显而固定的受益方。用地者获得了想要的土地;地方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不仅控制了耕地占用中的经济收益, 还获得了税收、就业以及GDP所代表的政绩;而失地农民虽然在短期内能获得一定得补偿, 但从长期来看并不一定获益。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 地方政府、村民委员会和用地者将形成“利益集团”, 促使耕地流失。这种“利益集团”一旦形成与存在, 必将对耕地保护带来巨大压力:一方面可以抗衡来自上级的压力, 压制公众意见, 对上对下加以隐瞒;另一方面, 还通过一定的利益分配设计使农民利益与“利益集团”利益一致, 使耕地保护失去群众基础。
4.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内容和责任追究
目前对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主要是从数量上进行考核, 且考核依据是被考核对象自己提供的数据, 而考核者又难以判断被考核对象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所以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效果甚微。显然, 数量上的考核指标仅仅是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内容的一部分, 耕地质量和耕地空间布局也应是考核内容的重要内容, 而对这方面的考核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此外, 耕地保护考核时, 不仅要考虑现有耕地利用的状况, 还要考虑耕地新近转用的情况, 如用地单位是否占而不用, 是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际工作中, 只注重耕地数量的考核容易造成了考核内容的缺失。
三、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实现途径
1.完善耕地动态监测及耕地保护监督制度
为获得耕地的准确和及时的信息, 必须加强对耕地的动态监测和耕地保护的监督检查, 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1) 规范和健全耕地调查制度。包括健全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抽查制度, 并对调查误差和调查造假严格区分;出台严惩耕地调查作假和统计作假行为的制度;建立“本地调查、异地核查”机制, 将耕地调查制度和区域间互查制度相结合。
(2) 建立耕地利用现状数据发布系统。使公众了解耕地的数量信息、质量信息及空间信息, 以方便耕地保护监督检查。
(3) 加强培训机制。加强地方国土部门土地信息技术的培训, 促使土地变更调查和遥感监测的有机结合。
(4) 建立耕地保护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将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内容和申请公开内容, 对于主动公开内容, 实现网上即时查询, 对于申请公开内容, 根据信息涉密程度进行公开。
2.培育耕地保护内在意识, 构建耕地保护文化
(1) 加大耕地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的宣传。
针对市民、农民、政府干部、科教人员、学生等不同群体采取不同手段进行宣传教育;将专业性宣传策划公司引入耕地保护工作中, 并实施耕地保护宣传策划的市场化运作;充分运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 通过公益广告的形式灌输耕地危机意识和耕地保护的必要性。
(2) 创立致力于耕地保护的企业及其市场化运作机制。
大力发展农场、农垦企业, 积极培育农产品产销、储运及中介合作组织;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中构建多元化的融资机制, 促进企业对耕地保护的投资。
(3) 建立致力于耕地保护的社团。
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土地管理部门的资源创建“耕地保护学会”, 加强耕地保护的理论探讨和实践经验的总结, 并为政府耕地保护决策提供政策建议;借鉴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 成立“耕地保护志愿者协会”, 联络有志于耕地保护公益事业的个人、企业、单位, 为提高公众的耕地保护意识, 维护粮食安全、社会稳定和生态安全做出贡献。
3.构建部门联动管理制度
占用耕地的各类项目需要得到多个部门的审批才能得以实施。因此, 耕地保护工作需要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完成。从耕地被占用的过程构建部门联动机制, 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 实施各类规划的耕地保护影响评价。由于各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批时把有关规划作为其审批的重要依据。因此, 应当将耕地保护责任嵌入各类相关规划, 使得各类规划在编制、实施以及规划评价等各个环节中均能考虑到耕地保护需要。在实施耕地保护影响评价过程中, 要评估各类规划与耕地保护之间的相关程度, 确定需要进行规划的耕地保护影响评价的规划种类和范围, 明确各类规划的耕地保护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和审查。
(2) 实施用地审批联动监管。将耕地保护责任纳入涉及用地的项目审批的各个环节和阶段, 明确涉及建设项目以及非建设但涉及用地的项目各审批环节中所涉及到的单位的责任, 并指出其均有责任和义务贯彻落实耕地的保护。用地审批联动监管并不意味着涉及项目审批的各部门负有同等的耕地保护责任, 而是应当建立“共同但有区别”的审批监管责任制度, 明确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审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其他相关部门负有协同监管的责任。
(3) 建立联合土地执法机制。土地管理部门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以及工商、税务、银行、电力、供水等部门配合, 共同制止土地违法。当前已有部分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在联合土地执法方面开展了一定的工作, 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但目前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只是建立在部门之间友好关系基础上或者当地政府支持及要求联合执法的基础上, 还没有从制度上明确各部门联合土地执法的要求。因此, 可修改完善《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明确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执法中, 可提请纪检、公安、司法、工商、税务、银行、电力、供水等部门协助的责任及义务。
4.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的委托代理机制
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掌握的耕地信息不对称, 导致了双方耕地保护过程中的委托代理目标不一致, 代理人 (地方政府) 往往利用信息优势做出对委托人 (中央政府) 的“不利选择”, 从而对委托人的利益构成侵蚀, 由此形成了委托代理问题。解决的途径是委托人设计一套激励机制, 抑制代理费用, 扩大代理效果。作为委托人的中央政府应该合理制定地方政府 (代理人) 报酬, 并使其与之行为结果挂钩。[19]因此, 国家首先要解决委托代理中的信息不对称, 采用先进的技术加强对耕地的动态监测, 从而使委托人能够准确地观测代理人行动的结果, 增加代理人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风险;其次, 实施耕地保护行为的经济补偿, 重构耕地保护的利益分享机制;[20]再次, 将耕地保护工作的成效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内容, 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 对耕地保护委托代理中的合谋行为进行惩戒, 加大代理人的风险和违约成本。
5.完善耕地保护考核体系及责任追究制度
进行耕地保护考核时, 首先要明确考核内容。针对耕地保护的内容体系, 不仅要考核数量信息, 还要考核质量信息、空间信息, 甚至环境信息;不仅要考核变化量, 还要考核变化率;不仅要考核现有耕地状况, 还要考核被占用耕地的利用情况;不仅要考核年度的耕地保护情况, 还要考核规划期内耕地保护情况。
责任追究制度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一是追究谁的责任。二是由谁来追究。三是如何追究。不少研究和调查表明, 当前土地违法的主体有地方政府、农民、用地者, 而主体是地方政府。[21]即使违法主体不是政府, 如果没有政府或者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默许和纵容非法占用耕地, 普通老百姓或者法人要占用耕地用于建设并非易事。由此把责任的主体划分为“官”的责任和“民”的责任。比较而言, 大多为个体的“民”的责任比较容易追究, 而涉及多个部门的“官”的责任则较难追究。为使耕地保护责任追究具有可操作性, 追究责任的主体应当具备权威性、中立性、专业性。可考虑在国家及各省市层次组建由国土部门、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联合组成的耕地保护责任追究机构, 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监察部门负责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估, 由组织部门负责责任追究。
6.构建用地者节约集约的信用评价制度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第8篇
从2011年开始, 在内蒙古、新疆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 (区) , 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中央财政安排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134亿元, 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是实施禁牧补助。对生存环境非常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 实行禁牧封育。由于我国草原类型多样, 各地草场产草量和载畜能力存在差异, 以全国平均水平估算, 中央财政按每亩6元给予补助。二是实施草畜平衡奖励。对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 在核定合理载畜量的基础上, 以全国平均水平估算, 中央财政按每亩1.5元对未超载放牧的牧民给予奖励。三是落实对牧民的生产性补贴政策。增加牧区畜牧良种补贴, 在对肉牛和绵羊进行良种补贴基础上, 将牦牛和山羊纳入补贴范围;实施牧草良种补贴, 对8省 (区) 0.9亿亩人工草场, 按每亩1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实施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 对8省 (区) 约200万户牧民, 按每户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四是安排奖励资金。中央财政根据各地绩效考评结果, 安排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省份的奖励资金。
简述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 第9篇
耕地保护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制度不断调整, 改革发展深入推进, 耕地保护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面临许多新挑战。2015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农业结构性改革的基本底线, 要保稻谷、小麦等口粮, 保耕地、保产能, 保主产区特别是核心产区的粮食生产, 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笔者通过收集整理近年以来文献资料, 力求展现研究现状, 对下一步研究方向提出建议。
2 经济补偿模式问题
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建立, 首先要解决的是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模式。国外通行的模式是将耕地保护经济补偿融入农业补偿, 比如融入农业生态补贴、农业环保计划当中;近年比较通行的是美国模式———耕土保护计划和农田保护计划。目前国内也对的补偿模式也有了初步探索, 比较典型的有:外部性补偿模式、区域补偿模式、区域剪刀差补偿模式、最优农地补偿政策模型等, 就笔者收集得文献显示其研究对象主要是省域范围, 而县域范围补偿模式文献较少。而且区域补偿模型、路径、具体环节把握等很多问题仍存在许多空白或者尚不成熟地方, 相关结论建议也欠缺有效数据支持或案列分析;同时对于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原则、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模式一些关键环节上尚未取得一直意见, 因此这些领域仍需不断深入研究。
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核心问题———确立补偿标准, 确立补偿标准是补偿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国外耕地保护补偿标准的核算, 多是将耕地财产权、耕地发展权与非市场价值作为核算的重点, 其实现的前提是建立了健全的价值核算体系。但我国正是缺乏健全的核算体系, 特别是耕地的生态、社会、非使用价值的核算体系更是空白。但是近年以来, 部分学者对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补偿标准问题还是有了一些研究。例如:蔡银莺等运用条件价值评估法, 从居民参与耕地保护的支付意愿的角度测算耕地非市场价值, 从农民作为耕地保护执行主体参与耕地保护需要接受政府补偿的角度测算耕地非市场价值, 对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标准进行探索;吴泽斌等提出基于区域粮食安全所折算的耕地赢余或赤字量的技术思路和依据耕地保护的机会成本损失, 测算出各地的耕地保护的补偿 (支付数额) ;张效军等对土地价值理论分析和耕地价值核算的基础上, 对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中价值标准确定进行了探讨;牛海鹏等基于耕地外部性 (耕地生态系统价值) 补偿测算出研究区耕地保护的补偿标准范围。
综上, 目前学界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标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对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内涵意见分歧较大;第二, 耕地资源的哪部分价值进行补偿分歧较大;第三, 对于耕地非市场价值尤其耕地非使用价值的研究仍需深入研究;第四, 从已有研究区域来看也仍需扩展 (已研究大多局限于中部地区, 生态效用巨大的西部地区的研究较少) 。
3 经济补偿运作问题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筹集、运作、管理是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建立的关键环节。针对这一问题, 目前学界对耕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筹集、管理、运作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吴泽斌等提出组建耕地保护补偿基金委员会, 委员会建议由发改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等部位牵头联合各省、直辖市、自治区, 全面负责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筹集、运作、管理。张效军等提出建立耕地保护补偿专项基金, 该基金筹资来源主要是耕地保护面积少沿海发达地区每年缴纳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基金又将筹集得资金拨付给耕地保护面积较大的中西部地区。朱新华等提出补偿资金主要来源应该是机会成本税 (是指为了得到某种东西而所要放弃另一些东西的最大价值) 与国民生产总值增长提成;陈旻等提出应建立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管理与运行。
综上, 大多数学者们认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应构建独立部门, 负责基金的筹集、运作、管理。但对构建独立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管理机构仅是一种构想, 并未对国家相关机构进行过调查研究, 也未就成本问题进行过探讨, 对机构设立阻力与效益的研究还需加强。
结束语
近年以来, 我国在耕地保护的经济补偿实践方面不断进行探索。从国家层面2004 年开始实施了粮食直补等惠农政策, 其实质就是对耕地保护主体的农户给予一定的补偿, 虽粮食直补数额比较低, 且仅是一种单纯的政策性补贴, 但从国家层面终于迈出耕地补偿的第一步。从地方层面, 重庆市、四川省、广东省等多地不断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经济补偿方式, 例如重庆市通过以“地票”交易形式对转移土地发展权, 破解了耕地保护与城镇化发展两难困境;成都市通过构建耕地保护基金制度, 使耕地保护与农户养老保险挂钩, 推动农户保护耕地的热情;佛山市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农民, 按照各户划定的基本农田面积直接现金补偿, 激发农户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中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因此, 应着眼于促进农业现代化, 创新与土地规模经营相适应的耕地保护机制。因此在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方面提出如下建议:首先, 加大对耕地非市场价值的研究, 其次农户作为参与的主体, 应加大农户意愿与行为研究, 最后加大对构建全方位一体化、针对不同地域差异化制度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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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蔡银莺, 张安录.北江汉平原农地保护的外部效益研究[J].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2008, 17 (1) 98~104.
[6]张效军, 欧名豪, 高艳梅.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研究[J].中国软科学, 2007, (12) :47~55.
[7]朱新华, 曲福田.不同粮食分区间的耕地保护外部性补偿机制研究[J].中国口资源与环境, 2008, 18 (5) :148~153.
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研究 第10篇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概述及保护意义
(一)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概念
公司中的股东是指基于对公司的出资或其他合法原因, 持有公司资本一定份额, 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的人。公司中的股东大致分为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两类。大股东就是持有公司股份较高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甚至可以达到控制公司地位的股东。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就是法律对公司中地位低下, 影响力小, 持有股份少的股东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所进行的保护。
(二)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意义
1. 经济意义
在一个完整的公司中, 中小股东虽不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但是由于其人数较多, 这就会对公司产生重大的影响。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以及公司规模的扩大。况且中小股东也是公司发展的主要监督者, 其能很好地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的监督, 加强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增强其决策中的话语权, 能有效遏制控股股东为了私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2. 法律意义
保护弱势群体是法律的主要作用, 保护弱者、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法治精神的体现。中小股东无论是在公司中的地位、信息来源等都处于弱势。如果缺少法律的有效制约, 公司中小股东就会经常被经营者及大股东玩弄于股掌之间, 因此笔者深信只有对弱势的中小股东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护, 才符合现代法律精神。
3. 社会意义
目前在我国中小股东基本上都是个人股东, 他们的资金来源都是自己辛苦的血汗钱, 这些个人股东进入股市投资都是为了获取利益, 是一种投机心理, 如果得不到全面有效地维护, 就会大大影响他们的投资热情, 长久下去会诱发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 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负面影响。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能够加强人们对于法制社会的信任度, 有助于法制的稳定发展。
二、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 对于中小股东的权利方面
《公司法》对于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做了新的规定, 特别是明确了查账权, 但是这些规定不是过于原则, 就是实践操作起来困难, 如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了股东查账权等权利, 但设定了诸多限制条件和障碍, 且没有赋予股东可以选任检查人的权利。
(二) 对于限制大股东权利的方面
在《公司法》中没有对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做具体规定, 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会出现大股东表决权泛滥的问题, 也间接侵害了中小股东的表决权, 使其表决权差距悬殊问题未得到解决。虽然在现行《公司法》中增设了累积投票制度, 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大股东的表决权, 但是这一制度没有被规定为强制性条款, 是非强制性条款, 对于大股东为控制着的公司来说其完全可以不实行这一损害其利益的非强制性规定。
(三) 对于中小股东司法救济方面
在市场经济中, 中小股东是一个很庞大的团体, 在公司中中小股东的人数也是最多的, 但是他们由于持股数低且分散, 难以凝聚也难以融合使用权利, 所以需要建立一个专门保护中小股东的机构, 这样才能把分散的力量聚合在一起, 以便更好地保护其利益, 但是在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机构。
三、完善建议
(一) 中小股东权利应得到进一步强化
现行《公司法》规定, 股东应当讲求诚实信用, 即所有股东都有履行诚实守信的义务。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过于宽泛, 而且在现行的规定中对于大股东的诚信义务没有其他的明确规范予以辅助, 这就导致现实中大股东的诚信义务空有条文而无实际规定。实际上, 在公司日常活动中, 中小股东往往不起实质上的作用, 对公司的决定性事务无法产生举足轻重的作用, 而大股东因为其在公司中的实质性作用和地位往往易于滥用股东权利, 不仅损害公司利益, 而且对中小股东利益也侵犯。笔者认为《公司法》还需要从我国现实状况出发, 明确大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具体行为, 诸如虚假出资以及内幕交易等等。当然, 对于大股东违反诚信义务而对其采取民事责任追究也是必不可少的, 如大股东若违反了该义务, 造成一定的损失, 而无论该损失是公司整体利益的损失还是对其他股东个体的损失, 该股东都应立即停止该行为, 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对于虚假出资等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 应当在结合国外先进立法的同时从我国的具体实际出发, 制定符合我国的民事责任追究机制。
(二) 大股东权利应受到约束
目前, 我国公司法在大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方面, 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这明显不利于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在今后的立法中, 应当考虑对大股东表决权的限制, 放宽中小股东的表决权, 缩小两者的差距。当今很多国家都对大股东操纵公司事务方面作出了相应的限制规定, 并且在公司章程中具体的规定或制定相应的办法。同时, 在现行《公司法》中, “累积投票制度”并不是强制性条款, 即公司可采用该制度, 也可不采用该制度, 由此中小股东权利也得不到有效地保护。所以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 累计投票制度应当作为强制性规范。否则, 若大股东排除该制度的适用, 则累计投票制根本发挥不出其理所应有的价值。诸如集中性高、集中程度大的上市公司, 中小股东权益更易遭受侵害, 为此对大股东表决权的限制以及投票制度的改进显得尤为重要。
(三) 加强对中小股东的司法救济
为了完善中小股东的保障体系, 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的有益立法经验, 建立我国自己的集团诉讼制度。同时, 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对股东代位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做出了规定, 然而其规定显得过于简单。笔者认为以下事由也应当在法律中得到明确规定:第一, 若受侵害人提起诉讼, 法律应当规定公司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到诉讼中;第二, 原告不能私自与被告和解, 和解必须由法院主持, 且由法院将和解协议的内容通知其他股东;第三,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以到达降低受侵害股东的诉讼难度的目的。
四、结语
目前, 我国《公司法》在中小股东利益保障方面的设计还存在缺陷, 随着股东权利意识的加强, 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其也必将成为今后立法的重点。笔者始终深信, 基于法律的公平、平等原则, 中小股东的权益将得到进一步的重视, 受侵害的股东的维权道路也将不再艰难, 法律终将给予中小股东一个正义和公平的生存空间, 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和谐发展。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也日渐突出与严重, 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成为当前的迫切任务。修改后的《公司法》赋予了中小股东某些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 进一步地完善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体系, 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开启了新的篇章。但是由于许多的因素,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存在立法和实践上的不足, 尤其在具体制度和操作方面还有一些欠缺。文章揭示了一些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现象, 并分析目前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不足, 最后提出了几点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公司,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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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发行机制保护谁的利益? 第11篇
中止发行机制首次提出,确实成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一大亮点。在以往的新股发行中,除了当年的通海高科、立立电子、苏州恒久以及胜景山河之外,并没有出现新股发行中止或失败的先例。实际上,上述四家企业新股发行是“成功”的,只不过最终被监管部门撤销了核准决定,募集资金被退还不说,还落得个支付相关利息的“鸡飞蛋打”的结局。
该来的迟早要来。6月7日,欲在深市中小板挂牌的八菱科技,因为询价机构不足20家,而成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以来中止发行的首吃“螃蟹”者。在八菱科技路演推介过程中,询价机构只有19家,离20家的底线只差1家。而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32条的相关规定,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八菱科技因为询价机构的不捧场,其新股发行不得不“被中止”。
八菱科技的中止发行,其实是多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其一,今年以来,新股次新股呈现出大面积破发现象。有统计数据显示,截至6月2日,在今年挂牌的144家新股中,破发的占116家,比重高达八成。新股大面积破发,无论对机构投资者还是对中小投资者来说都失去了吸引力,一级市场申购资金大撤退就是最好的证明。
其二,八菱科技主营业务为热交换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成长性并不被市场看好,又缺乏炒作概念或题材上的亮点,更重要的是,八菱科技还患上大客户依赖症。招股说明书显示,2008年~2010年,八菱科技对包括上汽通用五菱在内的五大客户销售额占营业收入营额的比例分别为71.73%、83.30%和81.22%。这样的一家公司又如何能够获得投资者的青睐?
其三,八菱科技保荐机构给出的“合理”估值太不合理。八菱科技保荐人民生证券给出的询价区间是33.5元~40.2元,市盈率,25~30倍。这一区间明显被高估,更是保荐人为了发行人与自身利益对市场的误导。
八菱科技中止发行,并不意味着其上市已经到了绝路。根据规定,八菱科技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那么,在不久的将来,八菱科技再次路演推介,保荐机构将邀请更多机构参与询价,并最终成功发行将是大概率事件。
与其说八菱科技中止发行是由于其大客户依赖症、成长性不足等原因造成的,倒不如说是由于询价机构“不给力”导致的结果。在以往的新股询价过程中,包括基金在内的机构同样会处于弱势地位,对于报价偏低的询价机构,常常会遭遇被“劝退”的尴尬。此次众多机构的用“脚”投票,不仅出了一口“恶气”,更重要的是“市场化”已经发挥了一定程度上的作用。
其实,在八菱科技之前,万安科技差点上演了类似的一幕。参与万安科技询价的机构只有24家,离中止发行只差5家。正因为参与的机构较少,万安科技不得不以15.60元的发行价格、17.9倍的发行市盈率“委曲求全”。
因为中止发行之后,在有效期内八菱科技还可以重新启动新股发行工作,其中止发行,并不表明发行失败,也就意味着,这家市场不太有兴趣的公司还有机会从市场上“圈钱”。因此,所谓的中止发行机制,仍然是保护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利益的机制。
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分析 第12篇
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非常重视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建设,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越来越认识到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完善的重要性,并且投资了大量人力物力以及财力来加强我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建设完善,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因素,我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中还存在很多不足和弊端,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我国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业的有效发展,我们应该重视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完善建设,从而造福于农民的农业生产,进一步加强我国农业的发展。
耕地保护经济补偿作为一种外部性的经济活动,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而且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是实现耕地保护外部性内部化的重要策略。所以,如何能够更好的改进和完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是我国农业改革发展的重中之重,我们必须认真分析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其对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意义,并且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我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下面就我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进行了阐述,其中包括基于耕地利用多功能外溢效应补贴的农户补偿机制和基于发现机会成本补偿耕地保护区域平衡机制。
二、我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
1、基于耕地利用多功能外溢效应补贴农户补偿机制
耕地保护的直接力量无可厚非就是农民。我们要想解决耕地流失问题,就必须完善农民的利益驱动机制也就是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所以,我们要进一步对耕地利用多功能外溢效应进行详细的分析,并且根据这些分析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补贴,使耕地保护内部化,从而鼓励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对耕地进行保护,提高他们保护的机制,提高耕地的占用成本。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重新建立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并且科学的评估耕地价值,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补偿直接对象是农民,补偿金应该按照补贴的形式全数发放给农民,而且,政府部门每年还应该给农民免费提供一定的农业生产材料和资料作为补贴,并且要投资人力物力财力解决农民的用水、用电问题,从而有效降低保护耕地的费用,提高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率,从而提高农民耕地的积极性。
2、基于发现机会成本补偿耕地保护区域平衡机制
我们都知道,耕地保护的社会费用非常巨大,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并且由全社会共同承担保护土地的责任,如今我国耕地占用现象失衡,我们应该通过区域之间的转移支付补贴保护耕地的工作人员的保护成本费用,进而有效保持发展机会成本补偿耕地保护区域平衡机制。
三、我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完善建议
1、我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完善法律保障建议
(1)加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法规体系建设。在我国,法律法规是政府干预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解决耕地保护经济补偿问题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我国大部分生态保护方面的政策都是政府决定的,而且一般相关的政策都是出自不同的部门,也就是说,在我国还未形成统一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这对于耕地保护补偿的发展带来很严重的影响,所以,我们首先应该将全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加以统一完善。在这方面,有很多国家都做的比较有成就,我们应该借鉴人家有优势的方面,从人家成功的案例中分析自己的不足点,从而弥补自己的不足,进一步整合我国有关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所有法律法规,我们要做到两点,第一,我们要加快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相关的法律立法工作,并且将每一条法律法规都规范化,让其能够真正发挥法律的作用,让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每一项工作都有法可依,只要有了完善的法律法规,政府相关部门领导人就不能随便滥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而且出现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纠纷也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可以让我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更有效、规范的运转。其次,我们应该应该从法律法规上明确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主体、范围、对象、方式、标准,补偿资金的来源以及补偿资金的管理机制等等,让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工作在一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下进行,保证他的正常进行。
(2)完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监督机制。要想确保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正常运行,有完善的监督机制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们必须加以完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监督机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解决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中的各种问题,这也是有效发展生态农业的首要前提。首先,我们应该建立相关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所有工作都要在严格的监督机制下进行,政府补偿给农民的各种资金在发放到农民的手中的过程中要严格监督,不能出现任何差错,充分保护农民的利益,严格按照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工作。其次,我们应该鼓励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替代技术,并且要广泛推广便于农民应用的各项清洁农业生产技术,严格监督农民的生产行为,一旦出现不规范的生产行为,就要按照相关的规定严格处罚,以儆效尤,从而鼓励农民进行可持续性生产,激发他们可持续生产的热情和积极性。还有就是完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工作的农民绩效评价机制,制定严格可行的监督制度和惩罚制度,对生产效果表现突出和生产行为不规范的农户分别根据规定进行相应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
2、我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政策保障具体实施建议
(1)完善对耕地资源的管理制度。要想完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我们首先要完善对农村耕地资源的管理制度。首先,我们要完善耕地利用整体规划的编制,并且对相应的管理编制进行有效的落实实施,其次,我们要强化耕地资源核查和监测制度,每一项核查和监测工作都必须做到事无巨细,严格认真的对待核查和监测的每一个工作细节,尤其是核查和监测工作任务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和专业的培训,必须具备足够的责任心和综合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对这份工作高度负责,一丝不苟的认真完成工作。还有就是,我们应该严格执行基本耕地保护制度和耕地用途管理制度等等,只有严格执行和落实这些相关的制度,我们才能够有效的执行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
(2)建立完善补偿资金的征收、管理和发放制度。应该努力完善补偿资金的征收、管理以及发放制度,在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受偿方和支付方实现更加高效的补偿金的转移支付,这样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资金就能够得到有效的利用,补偿金也能顺利的全部到达农户手中,完全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补偿资金的滥用和私自挪用。根据利用土地总规划,有效的将耕地保护区变为土地发展权转让区,平衡发展区保护区的区域利益配置关系,从而有效的激励约束地方政府进行耕地保护工作,避免他们滥用土地的现象,提高政府部门保护耕地的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3)建立完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标准核算机制。完善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重要前提是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标准的计算和确定,这同时也是完善耕地保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部分。在我国,由于很多相关技术的缺陷和不足,导致耕地的生态价值很难准确量化,确定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标准是一个非常复杂和综合性的过程,他需要对耕地的相关参数进行准确严格的调查研究,要综合考虑和整合土地的各方面利益权衡。
四、结束语
总之,我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研究完善对于我国农业的有效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我们应该重视并且认真分析我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根据实际情况,认清我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地发展现状,对症下药,研究制定出有效的措施,比如说加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法规体系建设、完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监督机制、完善对耕地资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补偿资金的征收、管理和发放制度、建立完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标准核算机制以及实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税收制度等等,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完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让农民能够在开明、开放、合理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进行有效的农业生产,提高他们的生产质量和效率,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建设。
摘要: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变化,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远迅猛,与此同时,我国农业的发展在国家综合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有效完善在我国农业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他直接影响着我国农业的有效建设。本文就我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进行了简要分析,并且就此提出了我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完善法律保障建议和政策保障具体实施建议,希望对加强完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能够有所帮助。
关键词: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分析
参考文献
[1]马文博,李世平.利益平衡视角下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2.
[2]牛海鹏,张杰,张安录.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基本问题分析及其政策路径.资源科学,2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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