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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作的协议书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51

保险合作的协议书(精选10篇)

保险合作的协议书 第1篇

保险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促进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XXXX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的业务全面发展,达到双赢的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在接到乙方的投保申请后,甲方有义务在当日出具相应的保险单,并最迟在次日送达。

2、对于乙方投保车辆,在投保时甲方应在险种上给予保监会规定范围内的最高折扣。

3、车辆出险后,甲方应在接到报案后市区30分钟、郊区60分钟,疆内不超过8小时,疆

外不超过6小时立即派查勘定损人员到达现场查勘。

4、甲方应在接到手续齐全的赔案资料后,5000元以下的3个工作日结案,10000元以下的5个工作日结案,50000元以下的9个工作日结案,50000元以上的15个工作日及时结案赔付。

5、甲方保证乙方出险车辆所更换零件均为正厂产品,不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

6、发生重大保险事故(损失10万元以上),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给予先

行赔付。甲方在收到赔款申请及相关证明的条件下,可以按照估损金额的50%预付相关赔款。

7、甲方有义务指定专人对乙方提供优质服务,服务内容具体为送单,收款、协助报案、送

达赔款、意见反馈、沟通协调等。

8、乙方车辆在异地出险,甲方有义务与当地查勘服务机构及时进行沟通协调,以解决不必

要的麻烦。并就地在异地进行赔付。

9、对于保险条款中载明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甲方有权拒绝赔偿。乙方不得提

出无理要求,考虑大客户给予酌情处理。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执行保监局关于见费出单的规定,不得无故拖欠甲方保险费。

2、乙方有义务做好本单位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案

件的查勘定损及理赔工作,不得对驾驶员进行包庇,弄虚作假。

3、乙方应在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通知乙方并保留好事故现场,对于没有事故现场

或交管部门事故认定的案件,甲方有权减少赔偿金额或拒绝赔偿。

4、乙方车辆发生事故后,乙方有权自行选择修理厂。甲方不得指定。

二、甲方为乙方支付的保险代理手续费为:交强险按甲方实收保费的4%进行支付,商业机

动车保险按甲方实收保费的8%进行支付。手续费为次月20日前支付,甲方不得无故拖延。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当协商修改补充。

四、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友好诚信、长期合作的态度进行合作与沟通,对

可能产生的争议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起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五、本协议有效期一年,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保险合作补充协议

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原保险合作协议作如下补充:交强险手续费在原基础上增加10%的,商业机动车保险手续费在原基础上增加6%。即交强险和商业机动车保险得手续费均为14%。此协议与原保险合作协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年月日

年月乙方签章:日

保险合作的协议书 第2篇

委托方:(简称甲方)受托方:西安水平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简称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内容

甲方将下列工作委托给乙方承办,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的下述工作内容:

(1)、承保前,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2)、保险标的出险后,进行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

(3)、保险咨询及防灾防损咨询。

(4)、保险风险管理讲座或培训。

(5)、甲方委托办理的其他保险事务。

二、委托形式

甲方(或其分支机构,下同)视实际工作需要,以出具书面委托书(附件

一、附件二)的形式,委托乙方对具体项目进行公估理算、风险评估等工作。甲方进行委托时应在书面委托书上写明具体的委托内容和权限,包括委托现场查勘、损失原因认定、损失金额认定、赔偿理算、风险评估等。乙方根据书面委托书内容进行相关工作。在公估作业过程中,委托事项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发出《委托要约变更申请书》(附件三),经乙方确认后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内容执行。

三、公估费约定

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现场查勘与定损的车险案件,乙方按照《车险收费标准》(附件四)的约定收取公估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方委托乙方的财产险业务,乙方按照《财产险公估业务收费标准》(附件五)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公估费用。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及下属分支机构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甲方有权对于乙方的人员素质以及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服务人员、改善服务质量、暂停合作、停止支付公估费等处理措施。考核内容可以包括服务态度、定损偏差率、定损全面性、定损及时性、公估报告及时性、公估报告质量以及有效投诉率等方面。

3、如乙方的公估结果明显与事实不符,或乙方工作懈怠,延误公估的时机,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委托协议,同时可向乙方索赔因上述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按书面委托书内容甲方应及时确认和支付乙方已完成工作部分的公估费用,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的统一发票。如甲方迟延支付,则每日按应支付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权利义务:

1、依照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进行保险公估作业,正确处理好甲方和被保险人的关系。

2、乙方对委托内容达成共识后应及时签署、确认甲方出具的书面委

托书。在公估作业过程中,对甲方提出的《委托要约变更申请书》内容达成一致后应及时签收。

3、乙方服务电话24小时畅通,并严格按照甲方对于客户承诺的服务时效,提供及时、周到的公估服务。

4、由于乙方的过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5、乙方建立委托方保险公估业务的详细记录并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保管相关业务资料。

6、乙方有权依照约定收取公估费用。乙方向甲方提交公估报告后,根据甲方出具的保险公估结算确认单向甲方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甲方在收到公估费发票后一个月内,应向乙方支付相关公估费用。

六、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甲、乙双方不得将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将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告诉给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顾问或保险经纪人;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

3、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七、函件送达

1、发送对方的重要函件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并要求签收或以挂号方式寄至对方营业地址。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的,原件应随后挂号寄送。

2、邮寄函件通常被认为在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对方,传真件

则在传真到达的同时即视为送达。

3、邮寄地址:

邮编:

邮寄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八、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期满后,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履行,或双方均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期壹年。

十、协议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协议,应提前三十日书面提交对方。发生下列情形,本协议终止:

1、本协议期限届满;

2、一方严重违约的,另一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3、甲方无故拖延给付公估费用,经双方沟通无效的,乙方可单方终止合同;

4、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协议;

浅谈我国银行、保险的业务合作 第3篇

自1996年以来, 我国银行连续八次下调利率, 使保险公司以固定利率为主的传统业务出现明显下滑, 再加上外资金融机构的逐步进入, 保险公司迫切需要通过险种创新不断拓展新的市场, 同时, 银行也在想方设法提高利润增长点。虽然, 由于大众对传统的保险产品不足, 再加上保险业, 核保、理赔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 使得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还不成熟, 大范围的开展银保合作还不现实, 但与银行储蓄相关的分红保险产品具有很大的优势和操作性, 这说明银保合作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红利的人寿保险产品。分红保险具有如下特点:

1、银行专售, 银保配合。

为了更好地与银行合作, 保险公司在设计险种条款时规定某些险种属于银行专售范围并上报保监会批准。

2、所得免税且获得风险保障。

在我国, 保险金是免税的, 分红保险也不例外, 保户无需缴纳所得税。而且, 一旦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可提前获得保险金。

3、享受机构投资所得, 参与红利分配。

保户可以通过专户运营、专家理财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还可以分享保险公司这一机构投资者的经营成果, 获得分红受益。

4、返还本利, 投资无风险。

目前, 我国销售的分红保险条款中都规定保险期满后返还本金, 并得到固定利息的红利, 作为一种类似储蓄的不伤本的投资方式更易于被老百姓接受。

二、目前, 我国银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1、监管理念的及时性。

目前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的业务运行分别受人民银行、银监会及保监会的监督, 监管内容主要为传统业务, 但随着双方合作的日益深化, 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交叉业务和替代性产品, 双方也可能在资金及资本市场上经常使用同样的金融工具, 由此可能带来新的问题, 也对政府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 若政府有关部门因循守旧、职能定位不准, 就可能成为银保合作的潜在危机。

2、银保配合仍显不足。

目前, 我国银行、保险公司的合作仍处于初期, 双方在人员、技术、营销手段的配合方面都未实现“无缝连接”, 而双方的从业人员对于对方的管理模式、经营方式、操作流程等方面仍缺乏足够的了解, 导致了合作效率较低、丧失市场机遇等问题的出现。合作内容仅局限在保险代理、保费结算范围内, 而在客户共享、产品互补、电子网络等方面仍未开展有效配合。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方的全面合作。

3、产品宣传和利益分配不规范。

目前, 我国银行保险产品的宣传仍主要依靠保险公司, 而某些保险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存在误导。如某些保险公司在宣传分红保险时不如实相告, 说销售的是新型储蓄, 直到保单拿到手里客户才发现购买的是保险。

4、产品开发与服务有待加强。

产品和服务是保险业务发展的基本要素, 保险功能的发挥最终体现在产品和服务上。现在我国银保合作的产品品种不够丰富, 产品趋同现象严重, 保险产品一般局限于银行柜面交易范围, 缺乏与银行业务, 如银行卡等相结合的品种。此外, 在产品的配套服务方面也有待加强, 如客户购买银行保险时在银行办理, 而取款或理赔时要在保险公司办理, 为客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我国银保合作的发展对策。

1、坚持市场取向改革, 加强和改善政府监管。

实践证明, 市场作为发挥比较充分的地方, 经济活力就比较强, 发展的态势也比较好。因此, 在新形式下, 势必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在不断更新传统观念、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 合理分工, 密切协作, 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政策, 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2、加强银保配合, 提高合作效率。

虽然我国银保配合存在许多问题, 但我们应该看到, 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都是金融企业, 其在产品、管理、营销对象、风险防范等方面有着相似之处, 具备广泛、深入合作的条件, 双方应立足长远, 加强行业自律, 提高人员素质和机构效率。

3、优化产品结构, 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

针对我国银保合作产品趋同这一现象, 银保双方应从人员、技术和市场着手开发出既大众化又具有差异性的产品。保险产品的创新具有独特的作用, 整个行业可以由于创新成果的广泛传播而分享创新受益。同时服务又是金融企业持续发展的保证。因此, 只有从国情出发, 从优化产品结构入手, 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 才能提高银行保险产品的市场适应性和盈利性, 促进我国银保合作的向前发展。

总之, 作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产物, 银行、保险业相互合作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在这一潮流的影响下, 当前我国出现的银保合作, 是我国银行和保险业在应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挑战所做出的理性选择, 也是为下一步迎接激烈竞争所做出的必要准备。银行业、保险业开展深层次合作, 对金融结构提高服务水平, 增加服务的技术含量具有重要意义, 其发展的结果将形成银行、保险、客户“三赢”的局面。我国刚刚兴起的银保合作业务, 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虽然合作的道路还很漫长, 但我们已经在这条道路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积累了宝贵的经验。随着市场日趋成熟、产品服务不断完善, 我国必将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银保合作之路。

参考文献

[1]、施建祥;发展我国银行保险业[J];保险研究;2002年04期

保险合作的协议书 第4篇

按照协议,中国太平将依托自身在保险、企业年金、资产管理等领域的业务优势,为东风公司提供在企业财产安全运营、员工福利计划改善、汽车服务业发展、海外市场开拓、保险经纪业务提升等方面的服务。

徐平发言说,中央企业之间加强合作,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夯实国民经济基础的重要举措,也是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东风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直管的中国汽车行业骨干央企之一。中国太平是四大国有保险集团之一,是历史悠久的民族保险品牌,也是由中组部直接管理、财政部全资控股的中央金融保险集团。本次东风公司与中国太平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是中央企业抱团合作、携手共进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标志着双方合作进入新阶段。希望双方在友好合作基础上,手牵手、心连心,充分利用好各类资源,加强沟通交流,开创双赢合作的良好局面,实现共同发展。

王滨表示,多年来,中国太平一直致力于打造世界金融服务业的杰出中国品牌,并且已经成为具有鲜明特色的跨国综合金融保险集团。中国太平十分重视与东风公司的战略合作。近年来,双方的主营业务都得到了快速发展,为双方战略合作、相互支持、携手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双方在坚持科学发展、打造民族自主品牌等方面肩负着相同的历史责任。本次签约将促进双方在企业年金、汽车后市场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员工福利保障、保险经纪业务等多个领域开展更广泛的战略合作,也将为双方携手共进、和谐双赢提供重要平台。

旅行平安保险合作协议书 第5篇

甲方:

地址:

乙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第一章总则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休闲娱乐、外出旅游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为给广大游客出行提供保障,经协商,甲方和已方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二章合作范围

一、合作事项: 由甲方协助外出旅游人员向乙方投保《旅行平安保险》,为出游人员在旅游期间提供保障。

二、合作原则: 本合作奉行投保自愿、诚实信用及公平、合法原则。

三、保障对象: 由甲方组织出游的所有游客,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四、保障计划: 被保险人可根据出游时间及出游地点选择 表一 所列保障计划并按 表二 所列金额足额交纳保险费:

表一:《旅行平安保险》保险金额表单位:元

项目 保险金额

险别 意外伤害 急性病身故 医疗费 遗体遣送费

入境旅游 ***030000

出境旅游 ***030000

国内旅游 ***000

表二:《旅行平安保险》保险费表

项目 保险费

险别 基本保费 基本天数 超过基本天数每天加收

出、入境旅游 24元 2~15天 3元

国内旅游

(三)5元 4~10天 1.5元

国内旅游

(二)3元 2~3天--

国内旅游

(一)2元 1天

五、特别约定:

0-15周岁的未成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万元,其其他保额和保险费按上表保额和费率同比例降低; 65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其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在上表数额基础上减半。

六、保险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乙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乙方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急性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患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三十日内身故的,乙

方按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乙方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乙方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4、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进行治疗,乙方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医疗费保险金额为限。

5、遗体遣送费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急性病发作而致身故,并需进行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的,乙方就其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遣送费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不超过遗体遣送费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第三者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或遗体遣送费用依法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七、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发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费支出的,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0、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责任终止,乙方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八、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入境旅游者自其入境后参加甲方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并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者自其在约定时间登上由甲方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甲方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甲方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时止。

第三章合作方式

九、甲方协助被保险人具体办理投保事宜,填写投保资料,收取保险费。

十、甲方在被保险人出游前将相关投保资料传真至乙方,乙方审核无误后盖章确认,将盖章后的投保资料回传甲方,保险责任按投保资料约定时间开始生效。

十一、甲方于每月二十五日(遇节假日顺延)将当月所收保险费划入乙方指定账户(开户

行:,账号:),并将当月所签发的投保资料交还乙方。

十二、甲乙双方均应加强监督管理,妥善保管各类投保资料。

十三、乙方有义务对甲方人员进行保险基础知识和实务培训。

十四、乙方因故停止销售《旅行平安保险》,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以便双方对合作业务做相应调整。

十五、双方在合作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乙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以及各种表格;甲方人员未经乙方同意不得翻印乙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十六、甲方对每月收取的保险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交付给乙方。

十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章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章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十八、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擅自变更。

十九、甲、乙双方有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

二十、甲方在合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协议自动终止,并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乙方;

2、挪用或侵占、贪污保险费;

3、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第六章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协议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本协议签订地法院为:)。

第七章其他事项

二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效力。

二十三、本协议所涉及保险业的专用名词,其解释权在乙方。

二十四、任何个人包括甲乙双方所有员工和甲方相关人员就合作事宜所做出的明示、暗示、口头或书面的解释、说明或者承诺,与本协议不符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反贪污贿赂条款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时都清楚并愿意一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污行为都将触犯法律,任何一方违反规定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我司合同关系人提出或接受任何形式的、合同约定外的要求,都是违反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应无条件接受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我司合同关系人]指合同的经办人、和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形式或要求]包括但不仅限于明扣、暗扣、好处费、现金、有价证券、购物卡、实物、礼品、请吃、旅游。

三、如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必须在合同中载明将返还费用冲抵价款、降低合同价格或直接将费用上交我司。

四、如对方给予我司合同关系人第二款所列示的不当利益,一经发现,应无条件接受如下条件:

1.立即解除合同,终止双方业务往来;

2.对方必须接受合同标的额50%的违约金,作为对我司的赔偿;

3.对方行为构成犯罪的,我方可提请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保险合作协议 第6篇

乙方:_________

乙方是我国国内规模大、以旅游涉外饭店为主体,依照国际标准为海内外客商提供高水准商务旅游服务的大型现代化旅游顾问公司,为了提高其在同业中的竞争力,体现乙方完善的服务体系和人性化经营理念,甲方为乙方的会员客户依据其积分提供相应的交通意外保险,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合作方式

乙方作为投保人为其优质客户投保甲方《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核准)。

优质客户是指一年之内累计积分达到_________分的客户。

第二条 承保方案

1.保额:RMB_________元(综合)。(未成年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额以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为准)

2.保费:RMB_________元/份。

3.保险期间:1年。

4.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本保险,超出部分,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5.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客户增加的积分每达到_________分,乙方为其继续投保下一个本保险1份。

第三条 承保流程

范文网

1.乙方随时整理其客户资源,收集客户资料,寄送保险确认书。

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资料制作团体保险单及出具保险卡,交由乙方寄发被保险人。

4.每一期被保险人的起保日期相同,甲方于收齐投保资料和保费的次月1日起承担保险责任。

5.被保险人出险后5日内,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24小时热线电话_________),申请理赔。具体参见《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件3)。

第四条 保险确认书须由被保险人填写并在被保险人签字栏签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字)。

第五条 在本协议书签字并盖章生效后,如双方的任何一方有终止本协议书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

第六条 如乙方提供的客户投保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

甲方代表(签章):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章):_________

代理保险服务合作协议 第7篇

甲方:

负责人:

乙方:福清市翔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

为充分利用双方的服务资源,为客户提供车辆投保、车险

理赔、车辆维修等全方位服务,建立长期、稳定、忠诚的客户群,促进合作双方的业务发展。经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福清市华日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以上简称乙方)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并就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制定以下战略联盟协议:

一、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授权乙方代为甲方车险客户交付相关索赔材料;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必须材料(生产厂颁发的特约

许可、汽车修理资质、营业执照等)进行审核,并依此决

定是否与乙方开展特定具体业务;

(3)对合作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考核结果,作出是

否扩大合作范围、继续合作或修订合作内容、终止合作等重要决定;

(4)甲方车险客户相关车系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可要求乙

方提供技术支持和救援;

2.甲方的义务

(1)成立专门部门指派人员与乙方对接在乙方现场维护并

提供保险理赔服务,经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后,可由甲方为乙方配备相关办公设备;

(2)甲方维护的人员在维护期间,必须遵守乙方的规章制

度,自觉维护乙方的品牌形象;

(3)甲方利用自身的经营特点,对乙方的企业形象、维修

及服务质量、特色服务项目等情况做好宣传、介绍工作;

(4)甲方车险客户出险时,属于乙方可维修的车险业务,在不违背客户意愿的前提下,甲方可直接派工乙方施救或将相关信息告知乙方;

(5)在查勘定损时,甲方按市场价定损核价;

(6)在双方就理赔金额协商一致并且相关材料收集齐全的情况下,30000元以下的案件甲方在3个工作日之内给予转账赔付,5万元以下的案件5个工作日之内给予转账赔付,10万元以下的案件10个工作日之内给予转账赔付(节假日顺延);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约定,在征得甲方车险客户同意情形下,由甲

方推荐其车险客户到乙方,作为甲方客户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的修理单位;

(2)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在客户同意的情形下,有权代交索赔

材料;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及声誉,积极宣传甲方的产品及服务优势。在宣传中有涉及甲方的书面材料,应与甲方共同协商确认后才可使用。

(2)无偿提供甲方维护人员工作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并按甲

方规定的CI标识设置服务指示牌(仅限于条件成熟,甲方在乙方办公地点成立“直赔服务中心”的情况下);

(3)选派专业技术娴熟,熟悉电脑操作,了解甲方车险理

赔运作规定的专业人员,协助甲方维护人员,参与各项承保及理赔服务工作的开展,确保服务质量;

(4)对甲方相关车系的车险客户提供24小时保险事故和非

保险事故的道路救援服务;

(5)甲方在理赔时与客户意见不一致时,做到客观公正,积极配合甲方妥善处理;

(6)按照甲方的定损结果,提供保险车辆的修理服务,并

对车辆的修理质量和修理工期承担全部责任;修理过程中

修理费用如有增减,需在修理前及时通知甲方;

(7)乙方应严格审核客户索赔的案件类型,符合条件并且

资料齐全完整应及时提供甲方,同时了解保单中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应注意车辆承包情况、承保时的特别约定、保险责任、事故责任以及各种免赔率和免赔金额因素。凡保险条款规定或保单约定的免赔和非保险责任等客户自负的部分不属赔偿范围,相关费用由乙方与客户协商处理;乙方应就委托中的问题及时与甲方沟通。乙方如在代交索赔材料过程中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

二、反洗钱义务

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各自内部反洗钱制度政策,完善反洗钱操作流程。乙方在代为甲方理赔时,应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第三方识别,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识别并向甲方报告大额及可疑交易。甲乙双方相互间需提供必要的协助,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

三、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殊原

因需变更时,须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期限内要求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30

天通知对方。本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立即开始并在15天内结算一切费用及有关账物,办理未结赔案、保险单证等文件的交换,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四、其他事项:

1、甲、方双方在满足直赔中心设立的条件后,甲方在乙方设立直赔中心,且双方必须履行各自义务。

2、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甲方授予乙方授权客户维护点的牌匾。

3、甲、乙双方当事人及分支机构均应自觉遵守协议中的各项约定。

4、甲、乙双方应加强内部管理,做好沟通和信息反馈。共同维系双方的客户群,维护双方的企业形象和信誉,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各项服务承诺,减少服务投诉,保证车险相关服务工作的圆满完成。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补充修订。

6、本协议固定有效期限两年,从2012年2月20日至2014年2月20日,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后生效。

甲方(盖章):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 代表人(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乙方(盖章):福清市华日汽车修配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保险合作的协议书 第8篇

1 法制是保证合作保险组织在保险中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

一般适用于各种商业保险的《保险法》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农村社会保险。因此, 在举办农村保险或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时, 各国都是在多次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 首先颁布农村 (或农业) 保险法或类似法规, 对保障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的作用、农民的参与方式、初始资本金筹集数额和方式、管理费和保险费分担原则、赔款和处理方式、税收规定、各有关部门的配合、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规范, 确立法律和政策依据[1], 以保证农村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和业务协调运作的有效实施, 使合作保险组织有据可依, 客观地处理各种保险问题, 从而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

从国外的发展史看, 一些国家如丹麦、西班牙分别在1891、1947年开始通过立法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险, 农村保险立法在西方发达国家及一些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已经历了一个发展、改革过程, 目前走向了相对成熟的阶段, 典型的有以德国为代表的权利义务均衡型立法模式, 以英国为代表的福利型立法模式, 以及以智利、新加坡为代表的强制储蓄型立法模式[2]。而其中英国、德国等国家已经走过了互助合作保险的模式。尽管各国具体的立法模式有别, 但都确立了权利保障的理念, 坚持公平结合效率的原则, 它们对我国农村保险立法的启示主要在于要立法先行、提高效力层次, 发挥国家的主导作用以及确保农村保险立法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一种新组织形式建立后, 首要的问题就是如何有效运行。由于农村的社会保险意识淡泊, 对于一些保险费用的收取心存疑虑, 以致把参加保险混同于收费上存在的“三乱”。“强制”还是“自愿”, 已成为该项工作实施的首要难题。理论界认为:“强制性”一向被视为社会保障的“固有属性”;农村社会保险既然属于社会保障, 当然应该强制实施。国际上先后实行社会保障的国家, 基本都是强制性的。我国农村保险新模式合作保险组织其特点是有自愿性, 搞农村社会保险, 没有农民的自觉自愿参加不行, 完全由农民自发地发展也不行, 而没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 既难以推行, 也无法体现社会性。因此, 为了保障合作保险组织的正常运转, 必须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设, 完成农村社会保险的立法工作。

2 合作保险组织的资金筹集主要通过个人缴费, 集体和政府补贴的方式获得

通过建立社会保险个人帐户体系, 使劳动者有一个综合的社会保险, 防范和解决病、工伤、年老、自然灾害等风险。筹资模式为个人储蓄+集体或用人单位出资+政府补贴, 就是从自己的收入中, 拿出一部分进行储蓄, 并明确为私有财产, 同时, 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 集体或用人单位给予资助。在合作保险组织中参与社会保险, 农民可以自愿地缴纳保险费用, 但自愿是有条件的自愿, 对于基本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实行法定保险, 必须交纳保险费用, 而对于有关国计民生的少数几种农林牧渔产品的生产实行法定保险, 对主要农作物等主要经济作物实行强制性保险。有的国家, 如西班牙、希腊、瑞典等国对所有农作物全部实行法定保险, 也有一些国家对法定保险的标的有所选择。为了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农村风险, 规避风险, 特别是农业保险, 许多国家都由政府或政府扶持的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如日本由政府以再保险方式来承担风险的农业共济保险也较为成功。日本的农村保险, 虽由区域性共济组织经营, 政府提供部分经营费用, 并由都、道、府、县共济组织联合会和中央政府为共济组合提供两级再保险, 来构筑全国农村保险体系。加拿大由联邦政府与各省公司提供再保险。

合作保险组织为了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增加社会福利, 政府责无旁贷[3]。在我们这样一个转轨期的国家, 保险费用的缴纳以个人储蓄为主, 政府的作用极其重要, 而且是难以替代的。政府是农村社会保险的责任主体, 它以满足农民多层次要求中的基本生存为出发点和归宿, 以一定的物质基础为条件, 由庞大而复杂的多层次体系来维系, 使农村社会保险充分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由于合作保险组织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不会主动去建立, 而非政府组织在我们国家影响力偏弱, 所以政府需要担负起宣传和教育的任务。合作组织前期的宣传时间最好长一点, 以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在宣传同时需要作可行性调查, 只有人数达到一定的百分比例, 方可进行合作保险组织的建立, 否则易出现财务危机。同时, 也需要政府的资金投入和财政拨款, 否则保险基金积累就会成问题。

3 合作保险组织建立分级分层的管理机制, 由村民加入自行进行管理

合作保险组织在政府的帮助下成立, 需要将村中德高望重的人邀请进来加入组织的管理, 这里需要注意组织管理人员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没有在村中担任职位的村民[4], 并且这些村民最好与村干部没有亲戚关系。一年之后所有的管理人员都是村民自身, 这样有利于组织更好的脱离政府背景, 使得产权明晰。以后在组织每年年末的年会上, 进行组织管理人员的换届选举, 用更民主的方式保证组织低成本运作。合作保险组织建立村、乡、镇、县分级分层的管理机制, 整合管理资源, 依托现有的社会保险机构, 从下至上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体系。县以上机构负责行政、政策管理和服务, 乡镇劳动保障站负责事务管理和服务, 中国农村社会保险应在民政系统统一指导和管理下, 实行以村为单位的基层基金会制度。多险种、多标准、多层次是合作保险组织的必然取向。

最高层次是政府, 政府主管部门是民政部, 这是我国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政策, 负责社会保险的立法, 审查批准社会保险基本预算。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监督检查, 其次, 在省和区设有社会保障局, 是各大区、省的社会保险和社会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受民政部和各地政府双重领导, 以部领导为主。第三个层次是县、镇、乡和村的合作保险组织, 是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 有养老保险、家庭补贴、基本医疗保险、农业保险等险种。

4 合作保险组织建立基金运营管理模式, 是确保其发挥效能的关键

社会保险基金是保险组织运行的灵魂, 如何管理保险基金, 保证保险基金的筹集、积累、发放, 是实施社会保险的重要问题。从合作保险组织的性质、规模、投资环境、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 考察各国的实践, 我认为可以采用的基金运营管理模式有两种。一是综合管理模式。即由委托人、管理人、保管人、投资人集合在一起, 组建一个保险组织。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有利于统一决策、统一规划、信息沟通快捷;缺点是缺乏相互制衡机制和竞争机制, 管理成本较高。二是分业管理模式。即委托人、管理人分别组建成独立法人, 委托人即基金法人, 受托人包括基金保管人和投资人。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是以契约关系和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开展有序的市场竞争营运, 促使降低基金管理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

要建立健全各项规范的规章制度, 从基金的筹集到基金的储存, 再到待遇的给付, 都要严格依法规范管理, 在各个环节上确保基金的完整与安全。要加强行政审计和民意监督, 确保保障机构的廉洁与高效, 严禁挤占挪用, 提高农民对保障部门的信任度。要严格保障基金的收支手续, 坚持收支两条线, 征收系统和支出系统要保持分离, 以便各司其职。同时要把基金的储存和运营结合起来, 要防止基金贬值, 实现基金保值, 争取基金增值。要组织高素质的投资专业人才, 运用科学的基金管理策略和手段, 使基金通过商业运营所创造的收益等于或大于同期的通货膨胀率, 以满足到期给付的需要, 避免给付危机的发生。

5 合作保险组织建立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 是确保其发挥效能的保障

首先, 形成良性的积累机制, 合作保险组织的保险费以农民个人投保为主[5], 政府和集体适当补贴的方式获得, 通过保险业务的拓展, 逐步积累形成合作保险基金;其次, 建立保障机制, 保障机制的科学原理是“大数法则”, 即多数人分摊少数人的风险, 这是保险的基本法则。因此, 参加的人数越多风险越分散, 遭遇风险的投保人的损失就越小, 保障程度也越高。所以, 农村保险事业必须注重规模经营, 不断扩大实施范围;再次, 建立科学的保值、增值机制[6], 合作保险基金要遵循安全、高效、流动性好的原则进行运作, 确保其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能保值, 增值, 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农民的投保利益。要建立科学的保值增值机制, 就必须使合作保险基金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科学化营运管理。保险积累资金要按基金模式组织管理, 成为社会保障的专门基金, 进入市场。最后, 合作保险组织的分配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合作保险保费率, 按期足额支付投保人有关保险待遇, 扣除必要的经营费用, 结余部分大部分返还给投保人, 少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取积累形式发展基金和扶贫济困基金, 兴办各种社会保障的福利事业。

总之, 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应坚持以人为本、广泛覆盖、强制参与、约束受益, 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投入的原则, 建立农村综合社会保险, 借鉴国外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的经验, 因地制宜, 实事求事地探索农村社会保险的新模式合作保险组织, 实现城镇社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险衔接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实现小康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冯文丽.农险市场失灵的成因与制度分析[J].经济参考, 2004 (6) :24-27.

[2]孙久鹏.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管理模式与发展趋势[J].经济研究资料, 1996, (5) :39-42.

[3]仁冲, 陈忠.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实选择[J].北方经济, 2005 (2) :38-40.

[4]任素梅.合作保险的组织形式及其特点[J].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 1996 (1) :33-34.

[5]姚海明, 赵锦城.合作保险: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性选择[J].农业经济问题, 2004 (9) :67-69.

浅谈我国银行、保险的业务合作 第9篇

银行保险战略合作协议 第10篇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甲 方: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 方: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为推动双方的业务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全面业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业务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自愿选择对方作为合作伙伴,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一)甲乙双方相互支持为对方业务发展提供相应资源和优质服务,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就有关业务合作形式及具体合作内容进行深入探讨。

(二)双方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下,共同制定合作计划并各自下发分支机构执行。甲方授权其分行及直属分支机构,乙方授权其分/支公司就本协议所指合作范围进行具体内容洽谈。双方分支机构在具体推进业务合作时,均应根据本协议条款和合作计划的有关约定,在本协议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签订具体的实施协议,推进全面业务合作的深入发展。

(三)双方要强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完善双方员工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加强对银行、保险业务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双方银保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及相关规章制度,确保银行、保险业务的长远、健康、稳健发展。

第二条 业务合作范围(一)保险业务合作;(二)银行存款业务;(三)投资理财业务;(四)融资业务;(五)银行卡业务;(六)电子商务;(七)经双方确认的其他方面合作。第三条

银行保险合作关系的管理

为确保双方合作目标的实现,甲乙双方协调各自内部相关部门对双方的全方位合作进行规范和管理,定期沟通业务合作情况、交流相关信息。xx地区银保代理业务由乙方xx中心支公司负责落实,其它地区银保代理业务由乙方对应分/支公司负责对接落地。

具体的银保合作业务将由甲乙双方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另行

专门签署针对具体业务的专项合作协议,以具体合作协议为准。

第四条 履约保证保险业务

针对甲方正在推进的农村金融服务、艺术品金融服务、小微金融服务、创业金融服务等金融创新方面的风控需求,乙方积极推进履约保证保险服务创新,推出适合金融市场拓展和银行避险需求的创新履约保证保险产品。

第五条 银保代理业务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可签订代理保险产品协议,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和代理支付保险金等银保代理业务领域进行合作。除常规保险产品外,乙方可根据甲方市场拓展和发展的差异化需求,研发适合甲方所在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

第六条 银行存款业务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应优先在甲方分支机构 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账户和支出账户,在资金结算、协议存款等领域对甲方进行倾斜;具体业务合作协议中甲乙双方应约定按保险业务量配比的乙方向甲方存放的协议存款额度;甲方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为乙方积极做好各项资金结算服务工作。

第七条 投资理财业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加强在理财产品联合设计研发等方面的合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选择甲方提供及推荐的结构性理财产品、专项或综合理财计划等本外币投资理财产品,以及由甲方设计、推荐的低风险本外币投资产品。在确保双方利益和同等条件下,在甲方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时,乙方优先选择甲方代销的基金品种。

第八条 融资业务

甲方与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银行间同业市场融入、融出资金和进行债券交易时,在确保各自利益的前提下优先购买对方发行的债券。甲方在自身流动性安排框架下,同等条件下优先为乙方提供融资便利。

第九条 银行卡业务

(一)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选择甲方提供的公务用卡解决方案,选择甲方公司卡产品作为代发工资专用卡;将甲方的公司卡产品指定为商务活动支出专用卡;甲方为乙方安装财务POS设备或提供网上银行等工具,为乙方提供公司卡对账单,并根据乙方需要提供详细的层级报表,协助乙方提高商务支出管理水平。

(二)甲乙双方利用各自优势资源,联合开发针对双方客户共

同需求的联名卡产品,共同拓展联名卡的各项增值及优惠服务,以联名卡为载体为双方客户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

(三)乙方在同等条件之下应优先选择甲方作为信用卡业务合作伙伴,通过甲方信用卡办理财险批发和零售类结算收单业务,开展分期付款、见费出单、特惠商户等收单业务合作。

第十条 电子商务

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银行、保险业务在电子商务方面的应用研究,合作开发有关项目。

甲乙双方加强网上保险业务合作。甲方在同等条件之下优 先与乙方开展网上保险合作,在甲方网站上代理销售乙方的保 险产品,共同发展网上保险业务。在甲方网站代销的乙方保险产品,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设计要求提供相应产品展示、介绍、购买等页面,并应每年不少于两次针对甲方网站代销的保险产品举办优惠活动。

第十一条 反洗钱与客户身份识别

甲方与乙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要求,相互提供必要的协助,采取有效地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措施,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业务实际发展需求,制订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积极、认真地对甲方开展保险基础知识、保险法律、业务知识培训、保险单证管理培训反洗钱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双方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二条 商业贿赂的禁止

(一)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个人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而且在协议中明示之利益必须以转账方式划至协议对方之对公账户,不得以现金或转账或其他任何方式支付予个人。

(二)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严格禁止己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任何一方或一方经办人员发生前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构成犯罪的,任何一方有义务依法向国家司法机关举报犯罪行为,使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一方或一方经办人员受到刑事法律惩处。

(三)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协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经办人的亲友。

第十三条 保险欺诈的禁止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事件受益人伪造或编造文件、资料、单证、收据等欺骗乙方。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并要求甲方支付涉案金额2倍的违约金;涉嫌犯罪的,乙方有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有关双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以及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共同开发编制的成果、资料信息或其他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获取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履行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妥善

处理和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六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协议执行中如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方能变更或终止;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协议依然有效,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协议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自动延长两年。

第十八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壹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甲方法定授权代表:(签字)

保险合作的协议书

保险合作的协议书(精选10篇)保险合作的协议书 第1篇保险合作协议书甲方:乙方:为了促进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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