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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税负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6-01-051

建筑业税负范文第1篇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整体来看, 在“营改增”的作用下, 导致建筑行业税负增加的原因有很多, 其中, 部分企业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改革内容了解不够深入, 再加上相关筹备工作开展的不到位, 从而对“营改增”税收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

(一) 材料增值税抵扣对税负的影响

对企业而言, 材料增值税的抵扣可以降低企业的赋税金额, 提升企业经营的利润点。但建筑企业在具体施工过程中, 只有从正规渠道购买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 才能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抵扣税收, 但在一些混凝土等材料的购买上, 很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最终不能完成抵扣, 降低了增值税抵扣款的资金数额, 增加了企业的赋税。根据我国相关政策规定, 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混凝土等建筑材料时, 或者是其他矿物材料连续生产的砖、瓦等, 可以按照6%的征收率来计算并交纳增值税, 如果建筑企业能够成功对增值税发票进行获取, 便可以将进项款项的6%进行抵扣。但站在建筑行业角度来说, 增值税销项税率达到了11%, 在材料购买过程中, 需增加5%的纳税成本, 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税负压力。除此之外, 通过正规途径获取到的增值税发票, 可以对部分材料增值税款进行6%抵扣。但在很多中小型企业之中, 并不具备专业的增值税发票, 还有一些材料是从当地个人处购买, 此时专业的增值税发票无法被获取, 最终导致这部分税款无法得到抵扣, 增加了企业的赋税金额。

(二) 劳务费对税负的影响

建筑施工企业中的施工工人劳务费用占整个工程成本的25%左右, 这些工人的主要来源是农民工以及建筑派遣单位。其中, 建筑派遣单位属于建筑行业中的一部分, 为企业施工工作的开展提供专业化服务, 最终所获得的收入按照增值税的11%进行计算, 但几乎没有进项税款可以完成抵扣。建筑派遣公司属于微利行业, 如果不能对高额税负进行承担, 将会引发破产的风险。与此同时, 农民工属于零散的工作人员, 所产生的劳务费更无法获得正规的增值税发票, 导致进项税款无法得到抵扣, 进一步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工费税负。另外, 施工企业现场管理人员薪资待遇同样无法得到税款抵扣, 促使企业总体税负金额进一步增加。

(三) 财税核算对税负的影响

在财税核算过程中, 需要以正规发票作为工作开展的基本依据。由于建筑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种类较多, 材料生产地以及供应商分布也极为零散, 想要在短时间内完成财务核算, 并获取所有材料的正规增值税发票显然存在很大困难。另外, 在增值税进项发票整理过程中, 一旦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 整个流程便会出现不规范的操作行为, 甚至在有效期内无法将发票认证工作完成, 降低可抵扣的税款额度, 因此提升了企业赋税。

(四) 地方政府政策补贴的实施

站在企业实际发展情况来看, 部分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存在畸高现象, 有些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甚至达到了11%。换句话说,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没有得到任何的进项税款抵扣机会, 该种类型的企业大都集中在县城地区, 以计税销售为主, 这种现象显然对企业的未来发展极为不利。另外, 部分建筑企业会享受到政府的补贴政策, 一般以“多交多补、少交少补”为主, 但在此过程中, 很多企业故意不取得相关材料发票进行抵扣, 从而引发增值税税负畸高的现象出现。

二、建筑行业“营改增”方面的政策建议

(一) 健全建筑产业链中的“营改增”政策

如果政府单纯对建筑行业实施11%的增值税收政策, 并不对上下游产业实际情况加以考虑, 很容易增加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税负负担。因此, 在原材料供应环节之中,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供应商的税收政策实施。营业税政策内容明确指出, 建筑企业只需要将营业税3%当作纳税金额即可, 不会涉及任何款项的抵扣问题。另外, 在增值税政策的要求之下, 企业必须对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获得, 只有这样, 才能将税负金额降低。但从一些偏远地区的发展来看, 其财务监督力度显示出了很多不足之处, 让建筑企业在购买原材料时无法及时获得抵扣发票。因此, 在国家税收政策制定过程中, 应该将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考虑在其中, 对上下游产业链同时实施“营改增”政策, 最终实现监督力度的有效加强。

(二) 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适当增加

在“营改增”政策的推行下, 机械费用在建设成本工程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由于很多小规模的机械设备租赁企业都没有专门的增值税发票, 因此企业的进项税额无法得到有效抵扣, 从而使企业的税负压力增加, 为此建筑企业必须对“营改增”新政策中的内容给予灵活应用。“营改增”新政策内容中明确指出, 建筑企业新增固定资产, 则能够以17%的比例进行抵扣, 因此可抵扣的进项值会相应提高, 而固定资产的折旧及入账价值就会相应降低, 从而使企业利润得到相应提升, 因此企业可以通过适当提升固定增产来拓展效益空间, 降低机械费用的支出, 以此获得一定的进项税额抵扣, 缓解税负压力。

(三) 建议建筑行业使用6%的增值税率

自2011年起, 我国税率出现了新的标准, 即13%和6%, 与建筑企业相对应的税率为11%。但建筑行业具有很强的特殊性,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低, 很容易导致企业整体税负金额的增加。为了避免利润下降问题的出现, 建筑行业只能对产品提高售价, 这对于国家发展产生了极大影响。因此, 相关部门可以维持原有的营业税税负不变, 对具体项目中的增值税平衡水率进行测算, 最终得到的税率范围为5.01%到7.08%。从这里也可以看出, 6%的增值税税率十分适合建筑行业的发展。

(四) 不同业务之间实行差异化税率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具有很强的敏感性特点, 也会由于建筑企业具体项目性质的不同而产生变化。在偏远地区的建筑项目建设过程中, 进项税发票的获取难度更大, 如铁路、水电站等民生项目建设过程中,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必然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因此, 在各种与民生有关的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 可以利用6%的增值税政策来平衡企业发展, 避免经营利润出现大幅度下滑, 而其他类型的建筑项目依然以11%的税率实施。

(五) 对原材料实施简易化税收政策

从现阶段的项目建设情况来看, 企业原材料的获得水平参差不齐, 导致原材料税收发票很难获取, 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税负额度。因此, 各地区政府可以制定出新的税收政策, 对于企业规模较小的纳税人实施简易税收方式, 以3%的税率征收为主。其次, 可以按照运输行业、农产品行业等抵扣方式, 实施原材料部分金额的抵扣策略, 避免进项税款额度不足所产生的赋税增加问题。除此之外, 我国政府还要进一步加强“营改增”的改革步伐, 并对税收政策体系进行健全, 确保派遣企业可以为建筑行业输送更多人才, 同时按照具体的金额的获取增值税发票。为了避免相关问题的再次出现, 国家可以在劳务成本税务上实行6%抵扣, 提升企业的发展动力。

三、结语

综上所述,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 尤其是在相关政策推行过程中, 可以避免企业出现双重税收情况。但在该项政策推行初期, 理论计算和实际情况往往存在较大差距, 建筑企业需要找出新的政策应对方式, 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将轻税目的展示出来, 为企业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摘要:“营改增”是我国近几年中税收政策改革的重要举措, 促使税收种类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对从业者的赋税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本文以建筑行业为例, 总结了“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并从健全建筑产业链中的“营改增”政策、给予合理的过渡期、建议建筑行业使用6%的增值税率、不同业务之间实行差异化税率、对原材料实施简易化税收政策五方面, 论述了建筑行业“营改增”方面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行业,税负影响

参考文献

[1] 丁钢.“营改增”对建筑施工行业发展的影响分析及对策研究[J].建筑施工, 2017 (1) .

[2] 郭琳琳.“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税负影响的研究以中国建筑为例[J].会计之友, 2016 (14) .

建筑业税负范文第2篇

建筑服务业务税负筹划工作中, 适用的理论有以下几项。

(一) 税收效应理论

税收活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 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的发展目标。税收具有固定、无偿和强制性的特点,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效应主要是对税收环节中出现的各种现象进行描述, 主要强调的是, 税收活动最终会产生的经济效果和变化情况。税收效应主要指的是纳税人针对国家进行税收行为, 在经济选择或者其他行为中给出的反应, 具体划分为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

(二) 契约论

契约理论是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的基础和主流理论。该项理论主要指的是, 契约双方共同形成的法律行为。企业可以被视为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体, 主要有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以及企业与个体之间签订的契约。契约双方会在某个方面存在利益冲突, 契约不能够做到完美, 契约双方可能会通过契约当中的漏洞, 谋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二、“营改增”后对建筑服务业务税负筹划产生的影响

“营改增”之后, 对于建筑服务业务税负筹划产生的影响有两个方面, 即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

(一) 积极影响

在传统的营业税时代当中, 大部分的企业在一些项目建设过程中, 会采取多个单位联合投标的行为, 在中标之后再分包给其他企业进行施工。项目实施中, 建筑单位不会再与分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 分包单位在建筑企业没有给予代扣代缴税款的情况下, 需要自行申报纳税。此种情况分包金额无法从工程总额当中进行减除, 进而产生了明显的重复性征税问题。不仅如此, 还会对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级进行重复性征税, 对于企业经济效益会产生负面影响。进入到“营改增”时代之后, 建筑业采用10%税率, 建筑企业在进行施工建设中, 采购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按照16%的税率抵扣。在票据能够及时取得的情况下, 企业的税负会明显下降, 与原本的营业税比较减税更为明显。

(二) 消极影响

传统营业税时代下, 建筑领域的工程项目大多实施“总承包分包”模式, 税收规定了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营改增”之后, 纳税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税金要求缴纳到公司的注册地而非劳务所在地。此种情况意味着, 非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在进行税前抵扣时, 增值税的发票需要进行汇总, 到总机构所在地才能够进行抵扣。对于建筑领域公司来说, 工程多分布广使票据的收集和抵扣难度进一步增大。另一方面总承包人和分包人, 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不需要再执行总承包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从而加剧了税务管理的成本和难度。此外, 建筑领域的人工费用, 占据了成本的30%左右。

三、“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务税负筹划的有效策略

为了使“营改增”之后, 建筑服务业务税负筹划更为科学和有效,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 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 树立正确的税负筹划意识

为了使建筑服务类企业, 在“营改增”的大环境下, 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税负, 需要从高层领导部门开始, 积极地转变自身的经营和管理观念, 明确到“营改增”并非简单的税收制度转换, 而是关乎企业转型发展的重要契机, 因此企业要树立正确的税负筹划意识。例如, 我国某地区的建筑企业, 在日常经营中, 组织全体成员开展了“营改增”有关的专题培训。在进行投标和合同签订时, 企业内部的员工和管理人员, 要更加全面地掌握增值税有关的知识内容。在进行投标、合同签订和施工全过程中, 要根据工程项目的总体情况, 制定出更为全面的预算, 进项税额抵扣、税负转嫁等都充分地考虑在内, 与有资质的纳税人进行合作。再比如, 在进行分包合同的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的签订中, 明确地认识到, 增值税抵扣所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问题。采用明确的税费凭证, 同时还要规定双方所需要承担的合法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 在当分包方为小规模的纳税团体时, 要在合同中对增值税进行更为详细和系统的规定, 便于合理地转嫁税负。

(二) 优化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相对复杂, 部门和部门内部的员工数量都较多。在进行税负筹划工作中, 可能会到的阻碍较多。通过对建筑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进行优化调整, 可以为税负筹划创造良好的企业内部环境。例如, 我国某地区的企业, 在面对新型管理制度的情况下, 对企业内部现行的管理制度进行了优化调整, 有效地降低了企业内部制度缺陷造成的损失。在这一过程中, 企业更充分地重视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源头, 从知名度较高、信誉较好的供应商和分包商中, 获取专用增值税发票。此种方式可以帮助企业完成进项税额抵扣, 降低税负支出。

(三) 强化税负筹划知识培训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 我国的税负筹划起步较晚, 尤其是在我国建筑领域当中, 建筑企业开始实行增值税的时间较短, 缺乏对于增值税的纳税管理经验。建筑领域的公司为了获取税收收益, 增加企业的实际经营效益, 需要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进行专门的知识培训。比如, 我国某地区的建筑公司, 在实际的经营和管理工作中, 使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 正确认识和充分理解税法政策的有关条例是纳税筹划的前提。要更进一步关注到税法在完善中的变化点, 关注到税负变化对于企业自身所产生的影响。

(四) 提高会计部门的核算和沟通能力

除了上述几种方法以外, 建筑领域的企业, 在实际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中, 还要进一步提升企业内部会计部门的核算和沟通能力, 增加有关人员工作效率。比如, 我国某地区的建筑企业, 明确地认识到“营改增”之后,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核算部门的工作量比营业税时期更大, 会计核算工作更为烦琐, 需要更精细地操作。对此, 企业将原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内容, 转变为“税金及附加”科目。通过此种方式, 提升了核算工作的一体性。在此基础上, 建筑企业还进一步对二级科目和三级科目进行了细化分类, 将“进项税额”、“出口退税”、“已交税费”和“减免税款”等, 进行了分别管理, 清楚地表示出增值税应缴、已缴和未缴情况。

(五) 合理选择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

我国在2016年, 实现了全面“营改增”, 相关领域颁布的规定, 对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部分特定应税行为选择的计税方法做出了指示。简易计税方法相对于一般计税方法而言, 具有更低征收率, 并且在财务处理方面也相对简单。一般计税方法受到“营改增”之后高税率的影响较低。若单纯从征收率和税率的高低角度进行分析, 简易计税法能有效地帮助企业维持营业税时期的税负水平。

比如, 某建筑公司一项建筑合同, 合同约定不含税价100万元。经过初步统计, 材料不含税金额37万元, 可取得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共计10%, 其他税种暂不考虑。该案例中,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可以得出增值税总额=1003%=3 (万元) 、城建与教育附加税为310%=0.3 (万元) 、利润=100-37116%-0.3=56.78 (万元) ;同样条件下, 应用一般计税方法, 可以得出, 增值税总额=10010%-3716%=4.08 (万元) 、城建和教育附加税=4.0810%=0.408万元) 、利润=100-37-0.408=62.592 (万元) 。

经过计算可以看出,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虽然税额较高, 但是利润比较大。如果从利润角度考虑, 选择一般计税对企业更为有利。

四、结语

综上所述, 建筑服务业务税负筹划工作, 是“营改增”背景下最为重要的一项问题。在实际的组织和管理过程中, 要确保“营改增”之后, 建筑项目的企业和单位, 始终保持税负稳定的状态。采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相互结合的方法, 有利于在实际的工作中, 更加全面地对甲乙双方进行密切合理的税收筹划, 根据建筑业务具体情况, 提升各个环节税负筹划的合理性。

摘要:“营改增”是我国重要的财政税收改革措施, 主要的目的是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 消除重复性征税。在这一背景下, 本文首先简单介绍了税负筹划的有关理论;随后, 分析了“营改增”之后, 建筑服务业务税负筹划受到的影响;最后, 重点探究了“营改增”后, 建筑服务业务税负筹划工作中, 各项问题解决的措施, 希望能为该领域关注者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服务,税负筹划,税收效应理论

参考文献

[1] 曾祥洲.“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及纳税筹划初探[J].知识经济, 2018 (12) .

[2] 顾峥嵘.“营改增”下建筑装饰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因素及筹划对策[J].中国国际财经 (中英文) , 2017 (21) .

建筑业税负范文第3篇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上下游在缴纳营业税时期, 仅需按开票额缴纳相应的营业税额, 因此存在较多采用现金结算的模式。特别是上游材料供应商, 大多是自然人或小型企业, 整体发票观念不强, 而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使用到的黄沙、石子、铁丝、扣件等施工材料很多采取的是就地取材或者现金交易的方式。“营改增”后, 此种方式就使得建筑企业的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存在一定的困难。而建筑企业能否在真实交易过程中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成了影响其税负高低的关键因素。

(二) 建筑企业固有的模式问题

大多数建筑企业采用项目经理管理制, 这一机制下企业资质的借用以及挂靠十分的严重, 一些资质较高的建筑企业, 一般就存在较多的挂靠项目经理, 公司仅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即可。由于各项目部之间相互独立, 因此存在建筑企业原有的财务管理和项目部门财务管理不同步的情况。“营改增”实施后, 建筑工程项目在进入施工阶段后, 项目部门对于企业的依赖程度较之以往也进一步提高。但由于项目部成本控制以及发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对企业的增值税进项抵扣产生了不利影响, 同时也导致了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的增加。此外, 较多民营企业管理层对税负变化的敏感度较差, 且重视程度有待加强, 税负水平的提高, 对企业谋求经营模式转变的促进程度有限。因此, 建筑企业自身管理模式无法在短期内改变的现状, 也是造成建筑企业自身整体税负上升的关键因素之一。

(三) 建筑企业增值税确认时间问题

根据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建筑企业在收到项目预收款时, 其纳税业务也随之形成, 即便在这一阶段其并没有向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开具相关发票, 也必须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未开票销售一栏中确认收入、缴纳税金。但经过调查发现, 现阶段我国建筑行业大多采取的都是按进度收款的方式, 尾款更是需要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收到。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拖欠工程款的现象频繁出现, 建筑企业垫付资金规模逐年上升, 对自身的支付能力也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很多建筑企业在出现资金紧张的情况时, 为了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般都会优先支付工人劳务工资, 由于人工费并无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 再加上建筑企业针对上游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支付拥有1-3个月账期, 材料供应商不能及时地向企业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这不仅是造成建筑企业增值税进项与销项无法匹配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 同时也造成了建筑企业税负的大幅度上升。

(四) 计税方式变化问题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 为实现合理解决建筑企业税负问题, 在针对老项目、清包工以及甲供工程的过程中, 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 采取简易计税方式或者一般计税方式。建筑企业因存在大量向小规模纳税人或者自然人采购施工材料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 建筑企业会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全部价款以及价外费用减去分包款后金额, 按照简易征收税率缴纳增值税, 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如果建筑企业选择的是一般计税方式的话, 则需要向一般纳税人采购施工材料, 以便于获取充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由于简易征收税率与营业税时期相同, 且对建筑企业采购流程规范度要求较低, 因此大部分企业对老项目等采用简易计税方式。但是, 建筑工程项目进入结算阶段后, 由于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出现了增值税发票抵扣不足的现象, 就可能要求建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式, 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此时建筑企业因为迫于收款压力, 大多将临时计税方式更改为一般计税方式。虽然在这一过程中超出的税金部分可以从业主方得到相应的补偿, 但是因为建筑企业缺少从上游材料供应商处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而最终造成了建筑企业税负的增长。

二、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应对策略

(一) 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及全员税收意识

(1) 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的实施, 对建筑企业的财务记账方法与财务分析工作产生了相应的影响。企业在收取工程款的过程中, 必须将含税金额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后, 才能满足工程款收取的要求。而在换算的过程中, 企业财务工作人员还必须对实际的销项税额进行确认。当月结束后, 如果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过程中应交税费明细科目中出现了贷方余额, 则应该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缴纳税款, 才能确保企业财务数据的准确无误, 降低相应的税务风险。 (2) 加强各部门知识培训。“营改增”所带来的影响, 不仅仅是财务部门需要注意的问题, 同时也需要企业各部门共同配合规范。首先, 增值税为价外税, 营业税为价内税, 因此业务洽谈部门在工程款谈判的过程中, 需要考虑税收政策变动的影响, 预先估算实际利润率, 并在签订材料供应合同的过程中, 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税率条款等进行明确, 以保证公司整体利润水平。其次, 普及发票管理意识。“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若没有充足的进项税抵扣, 税负水平将大幅提高, 因此财务人员应该向各部门人员传达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 不仅仅限于原材料的采购, 还应当包括其他费用以及固定资产采购等方面可获得的进项税资源, 这对于企业经营成本的降低同样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 强化建筑企业信息化管理

根据国家颁布和实施的有关于“营改增”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为了满足税法所提出的要求, 建筑企业在进行工程项目管理时, 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统一管理。就目前而言, 我国建筑企业不仅普遍存在工程项目异地化经营的现象, 同时所涉及的税务数量也相对较大, 这些因素不仅增加了企业税务管理系统应对当前情况的难度, 同时对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这就需要建筑企业在以工程项目为主线的基础之上, 重新设计或改进信息化管理体系, 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管理水平的提高, 才能实现有效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三) 优化纳税筹划

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比较而言, 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在纳税筹划的空间上具有较大的可行性。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 应主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1) 进项税。在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中, 建筑企业越来越青睐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且能够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供应商, 从而获得充足的进项税用于抵扣。同时现阶段, 建筑企业增值税抵扣需要满足合同流、货物 (服务) 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四流合一”, 否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但不能抵扣进项税, 还可能受到处罚。而挂靠经营模式资质共享, 会导致增值税抵扣环节没有形成闭环, 进项无法抵扣, 建筑企业应优化项目管理模式, 以确保进项税的合规抵扣。 (2) 税收优惠政策与财政补贴优势的充分发挥。“营改增”实施两年来, 大部分老项目已经陆续完工, 新的项目需按照一般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但由于甲供材料业务, 材料供应商直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甲方, 建筑施工企业在这一环节中只有结算清单, 而无法进行抵税, 因此, 对于甲供材料以及分包项目, 仍具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 如果遇到由甲方供应工程材料或分包等相关业务情况时, 可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 采取简易征收的模式进行计算核算, 才能实现合理降低自身税负水平的目的。 (3) 异地施工。异地施工是建筑企业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营改增”税制改革实施后, 建筑企业须采取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在企业总部所在地进行申报纳税和税款抵扣的方式, 才能在确保建筑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的基础上, 降低企业自身的税负水平, 为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结语

综上所述, 建筑行业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之一, 针对其所进行的增值税改革, 对建筑企业经营模式和财务税收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指明的改革的方向, 在充分发挥增值税抵扣链条优势的基础上, 加快了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为建筑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以及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建筑行业也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 而建筑行业作为我国社会经济的支柱性产业之一, 其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营改增”作为我国调控社会经济发展所采取的重要改革措施, 对于我国税收体制的改革而言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是就“营改增”背景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增值税税负因素以及应对策略进行了简单的阐述和分析。

关键词:建筑企业,“营改增”,税负因素,应对策略

参考文献

[1] 王维.“营改增”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探讨[J].价值工程, 2018 (36) .

建筑业税负范文第4篇

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 当期的“应纳税额” ÷ 当期的“应税销售额”。

二、计算方法

(一)内销企业:

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各月“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 “应税销售额” 累计数。

内销企业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内销企业:

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各月“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 “应税销售额” 累计数。

1、月“应纳税额”即为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纳税额合计数。

2、月“应税销售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附: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

=当期各月应纳税额合计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当期各月[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 累计数+当期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 累计数 -当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累计数}÷当期 “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当期[销项税额累计数-(进项税额累计数-进项税额转出累计数)-期初留抵税额+期末留抵税额] + 当期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 累计数。

注:上面[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0(无负数,负数实为期末留抵税额),即与《申报表》中“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计算口径一致。

(二)“免抵退税”企业:

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各月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当期各月[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累计数+当期“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 累计数 -当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 累计数。

“免抵退税”企业的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免抵退税”企业:

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各月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当期各月[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累计数+当期“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 累计数 -当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 累计数。

1、月“销项税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 适用税率=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项税额+“虚拟销项税额”即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 适用税率。

2、月“进项税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不剔除征退税率差部分进项税额)+“虚拟进项税额”即每月进(来)料加工料件金额适用税率。

3、月“进项税额转出”=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包括征退税率差部分进项税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5、“应税销售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目前“免抵退”企业计算公式存在的问题

(一)因进(来)料加工料件金额一般需隔月在15日后取得,故“免抵退税”企业“准确”的税负率一般要推后1 个月。即在12月份查询税负率时,受进(来)料加工料件金额尚未取数影响,“免抵退税”企业的税负率有可能要比实际的高一些。

(二)“免抵退税”企业税负率计算过程中,因受企业退税办理时单证到齐率影响,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会产生异动,导致(上期留抵税额- 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公式计算结果出现差错,从而会使税负率不同幅度下降。假如某企业上月全部为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由于单证不齐,其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为零,则会使(上期留抵税额-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变成上月进项税额,这样就会导致上月进项税额在当月重复扣除,当月税负率就有可能成为零。

(三)由于国家一度实施了新办“免抵退税”企业在开始13个月中只免抵不计算退税的政策,导致新办“免抵退税”企业开始13个月的应退税额不断累积于上期留抵税额,而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一直为零,从而使(上期留抵税额 -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计算行为变为不断滚动扣除还未计算或还未消化完的应退税额,最终使企业税负率计算结果不同程度地低于企业实际。

建筑业税负范文第5篇

税务系统出的一个关于税收负担率的计算公式:

税收负担率=[(内销收入+外销收入)*适用税率-(上期留抵+本期进项-期末留抵-进项转出)]/全部销售收入*100%

注:进项转出中不包括外销收入乘退税率差而转出的部分 或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增值税税负率税负率计算: 第一种计算方法是:(免抵额+应纳税额)/全年销售收入。

第二种方法是:(全年销售收入*17%-进项税额+期初进项留抵-期末进项留抵)/全年销售收入。 此两种计算方法的结果是一致的。

税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使用的首要指标,也是最基本的指标,税负计算的是否准确将对整个评估工作产生重要影响。计算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主要涉及两个指标,一个是本期应纳税额,另一个是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在实际工作中,“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资料很容易找到,但是在一个内一般纳税人究竟应该缴纳多少增值税不是企业一个账户能够直接或者全面地反映出来的,得靠手工重新计算才能得到,因此,最近出现了至少三种计算方法:第一种是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全年销项税额累计数减去全年进项税额累计数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款计算全年的增值税税负;第二种方法是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全年各月的贷方余额累计数为应纳税款计算全年的增值税税负;第三种方法是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的贷方发生额合计数为应纳税款计算全年的增值税税负。显然这三种方法都是不正确的。存在的问题是:

1、第一种确定方法只有在年初1月份没有期初留抵税款、各月均有应纳税款、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其它专栏没有发生额的情况下计算结果才会是正确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设有9个栏目,除“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外,贷方还设有“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3个栏目,借方设有“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4个专栏,除“转出多交增值税”和“转出未交增值税”2个栏目外,其他栏目如有发生额对采用全年销项税额累计数减去全年进项税额累计数方法的计算结果都有影响。1月份期初留抵税款是以后月份应纳税款的备抵数,如果有期初留抵税款也会影响,的应纳税款指标的。

2、第二种方法计算结果也是不准确的。虽然是按企业全年各个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累计计算的,但企业月份中间如有“已交税金”其计算结果就不准确。况且《增值税检查调账方法》还规定:检查结果如有应补税款,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时,应将补税额记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应补税款时,其差额也记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账户,所以,采取第二种方法计算的结果也是不准确的。

3、第三种方法看似正确,但同样如果企业在月份中间发生 “已交税金”其计算结果仍是不准确的。

对一般纳税人企业全年应纳增值税正确的确定方法应该是全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栏目发生额加上“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的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减去“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借方转入多交增值税发生数后的金额。“已交税金”反映的是企业在申报缴纳期之前预缴的税款:“未交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的是企业在申报缴纳期应该缴纳的税款:“未交增值税”借方转入多交增值税发生数反映的是企业在申报缴纳期之前多预缴的税款,是下期或以后应纳税款的抵减数。只有这样计算才符合确定增值税应纳税款的客观要求,才能与企业实际发生的应纳增值税税款相吻合。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使用的首要指标,也是最基本的指标,税负计算的是否准确将对整个评估工作产生重要影响。计算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主要涉及两个指标,一个是本期应纳税额,另一个是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在实际工作中,“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资料很容易找到,但是在一个内一般纳税人究竟应该缴纳多少增值税不是企业一个账户能够直接或者全面地反映出来的,得靠手工重新计算才能得到,因此,最近出现了至少三种计算方法:第一种是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全年销项税额累计数减去全年进项税额累计数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款计算全年的增值税税负;第二种方法是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全年各月的贷方余额累计数为应纳税款计算全年的增值税税负;第三种方法是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的贷方发生额合计数为应纳税款计算全年的增值税税负。显然这三种方法都是不正确的。存在的问题是:

1、第一种确定方法只有在年初1月份没有期初留抵税款、各月均有应纳税款、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其它专栏没有发生额的情况下计算结果才会是正确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设有9个栏目,除“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外,贷方还设有“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3个栏目,借方设有“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4个专栏,除“转出多交增值税”和“转出未交增值税”2个栏目外,其他栏目如有发生额对采用全年销项税额累计数减去全年进项税额累计数方法的计算结果都有影响。1月份期初留抵税款是以后月份应纳税款的备抵数,如果有期初留抵税款也会影响2006的应纳税款指标的。

2、第二种方法计算结果也是不准确的。虽然是按企业全年各个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累计计算的,但企业月份中间如有“已交税金”其计算结果就不准确。况且《增值税检查调账方法》还规定:检查结果如有应补税款,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时,应将补税额记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应补税款时,其差额也记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账户,所以,采取第二种方法计算的结果也是不准确的。

3、第三种方法看似正确,但同样如果企业在月份中间发生 “已交税金”其计算结果仍是不准确的。

对一般纳税人企业全年应纳增值税正确的确定方法应该是全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栏目发生额加上“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的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减去“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借方转入多交增值税发生数后的金额。“已交税金”反映的是企业在申报缴纳期之前预缴的税款:“未交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的是企业在申报缴纳期应该缴纳的税款:“未交增值税”借方转入多交增值税发生数反映的是企业在申报缴纳期之前多预缴的税款,是下期或以后应纳税款的抵减数。只有这样计算才符合确定增值税应纳税款的客观要求,才能与企业实际发生的应纳增值税税款相吻合。

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商业4%,工业6%,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远远低于该比例,具体计算: 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注:1 对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而言,应纳增值税包括了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 通常情况下,当期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明细账"转出未交增值税"累计数+"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累计数

增值税税负率

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商业4%,工业6%,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远远低于该比例,具体计算: 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注:1 对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而言,应纳增值税包括了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 通常情况下,当期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明细账"转出未交增值税"累计数+"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累计数

如何评价企业增值税税负率的合理性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税负率是重要的评价指标,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需要分析企业的税负率是否合理。实行金税工程以后,税务机关获取行业平均数据比较容易,但如何把握不同企业之间的个体差异难度比较大。分析企业税负率的合理性必须从企业的经营特征入手,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方式不同,税负率会有比较大的差异。具体分析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1、分析企业的价值链 制造企业的价值链通过包括了研发设计、采购、生产制造、销售、运输、售后服务、行政人力资源等部分。对于一个独立的企业,往往内部囊括了以上价值链的全部,各个部分产生的增加值在同一家公司汇集,企业税负比较高。对于集团公司,内部价值链各个部分可能是分开的,因此,每家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比较低。

我们看一个例子:

如果某企业生产一种产品,最终销售价为1000元,产品可抵扣的成本是600元。现在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种是生产和销售在同一家公司,一种是生产和销售分立。 如果选择方式一:交纳增值税(1000-600)17%=68元,税负为6.8% 如果选择方式二:假设销售给销售公司850元,交纳增值税(850-600)17%=42.5,对应的税负为5%。

企业虽然税负下降,但并没有异常,因为一部分税负转移到了销售公司。

除了把销售分离出来,企业还可以把研发设计、采购、人力资源等部分分离出来,一家企业的价值链越短,相应的税负越低。

可以看出,价值链分割将会导致各个部分的税负下降,但整个价值链的税负是相同的,因此,在比较不同企业的税负时,需要对两家公司的价值链进行比较,价值链不同税负不同属于正常现象。

2、分析企业的生产方式

企业的加工费用包括了折旧、人工、辅助生产的费用,这些费用都没有对应的进项可以抵扣。但如果企业将部分产品发外加工,对方开具专用发票,这些加工费就产生了进项,企业销售额相同的情况下,交纳的增值税减少,税负下降。企业高速成长过程中,选择发外加工模式的情况很普遍,所以分析税负率时,要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发外加工的情况。

看一个假设的例子:

某公司年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加工费用占30%。全部自己生产的税负为5%。现在一半产品发外加工,新增进项100030%50%17%=25.5万元,应交纳的增值税为10005%-25.5=24.5万元,计算出的税负为24.5/1000=2.45%。 税负下降的原因在于接受委托加工一方承担了增值税。

3、分析企业的运输方式

现在企业销售产品往往是送货到对方的仓库,运输成本比较高。运输费用的处理有不同的方式,我们比较两种常见方式的税负差异: 一是买方承担,运输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买方; 一是卖方承担,运输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卖方。

假设第一种方式产品售价1000元,第二种方式的售价就会加上运费,假设运费为100元。如果第一种情况交纳增值税5%,即50元;第二种情况需要多缴(10017%-1007%),即10元,第二种情况的税负是(50+10)/(1000+100)=5.5%。 可以看出,对运输费用的处理方式不同,企业税负也就会不一样。

4、分析企业产品的市场定位

现在分析税负时比较强调同行业比较。其实,同一行业的企业在市场中的定位往往不同。有些企业树立品牌形象,走高端路线,产品品质好,销售价格贵。有些产品重视低成本运作,重视大众市场,市场容量大,赢在薄利多销。由于市场地位不同,产品的毛利不一样,利润是增值额的一部分,利润越高,税负越高。因此同一行业中,做高端产品的企业税负比较高,做低端产品的企业税负比较低。

5、分析企业的销售策略

影响增值税税负的因素还包括企业的销售策略。基本的营销策略有两种:一种是推动式。方式的特点是给予经销商大的折扣、优惠、返点、奖励,靠经销商来推动市场。另一种是拉动式。方式特点是通过品牌运作、广告投入、营销活动使最终消费者对产品认同、产生好感,拉动市场,对经销商没有特别的奖励和优惠。

假设一家企业生产某种产品,市场零售价是1000元,可以抵扣进项的原材料和其他成本是500元。我们可以比较不同销售模式的税负:

第一种推动式:产品按市场价的7.5折批发给经销商。企业应交纳的增值税为(100075%-500)17%=42.5元,对应的税负为42.5/750=5.67%;

第二种拉动式:产品按市场价的8.5折批发给经销商,另行投入100元的广告宣传费。企业应交纳的增值税为(100085%-500)17%=59.5元,对应的税负为59.5/850=7%。

6、分析企业产品的生命周期

企业与产品都有生命周期,一个理想、完整的生命周期包括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根据成本的经验曲线,产品刚开始生产的时候,产品的成本比较高,随着生产管理、设备运行、员工操作的熟练,产品的成本开始下降。因此,新产品投入市场时增值额比较低,增值税税负比较低,产品生产成熟以后,增值额上升,税负也会上升。所以,判断税负的合理性要考虑企业目前生产的产品属于哪一阶段。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增值税税负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特征密切相关,分析企业税负,除了参考行业统计的结果,还必须了解、分析企业的经营特征,抛开企业的经营特征分析,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纳税评估的效果会大打折扣。

税负率=应交税金/销售收入 即系=(销项税-进项税)/销售收入100

序号 行业 平均税负率

1 农副食品加工 3.50

2 食品饮料 4.50

3 纺织品(化纤) 2.25

4 纺织服装、皮革羽毛(绒)及制品 2.91

5 造纸及纸制品业 5.00

6 建材产品 4.98

7 化工产品 3.35

8 医药制造业 8.50

9 卷烟加工 12.50

10 塑料制品业 3.50

1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50

12 金属制品业 2.20

13 机械交通运输设备 3.70

14 电子通信设备 2.65

15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3.50

16 电气机械及器材 3.70

17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95

18 商业批发 0.90

19 商业零售 2.50

20 其他 3.50

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企业税收负担率的测算分析

税负率差异幅度=[企业税负率-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上年同期税负率)]÷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上年同期税负率)100

将测算的企业税负率与上年同期、同行业平均税负率相比,如税负率差异幅度低于-30%,则该企业申报异常。

(二)企业销售额变动率的测算分析

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当月应税销售额-上月应税销售额)÷上月应税销售额100

累计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累计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或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超过50或低于-50,应将应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进行配比分析,以确定该企业申报是否异常。

(三)企业销售成本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的配比分析

销售成本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成本-上年同期累计销售成本)÷上年同期累计销售成本100

销售额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销售额100

企业销售成本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的差异额=销售成本变动率-销售额变动率

如果企业销售成本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的差异幅度超过各地设定的正常峰值,该企业申报异常。

(四)企业零负申报异常情况分析(考虑留抵税额增长比例)

(五)进项税额构成比例分析

进项税额构成比例=当期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100

利用上述公式测算的结果如果连续两个月大于60(特殊行业除外),该企业申报异常。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变化分析

专用发票开具金额变动率=当期申报的专用发票开具金额÷上期申报的专用发票开具金额100

利用上述公式测算的结果如果大于1.5或小于0.5,该企业申报异常。

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商业工业3,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远远低于该比例,具体计算:

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 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注:1 对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而言,应纳增值税包括了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 通常情况下,当期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明细账"转出未交增值税"累计数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累计数

如何评价企业增值税税负率的合理性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税负率是重要的评价指标,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需要分析企业的税负率是否合理。实行金税工程以后,税务机关获取行业平均数据比较容易,但如何把握不同企业之间的个体差异难度比较大。分析企业税负率的合理性必须从企业的经营特征入手,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方式不同,税负率会有比较大的差异。具体分析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1、分析企业的价值链

制造企业的价值链通过包括了研发设计、采购、生产制造、销售、运输、售后服务、行政人力资源等部分。对于一个独立的企业,往往内部囊括了以上价值链的全部,各个部分产生的增加值在同一家公司汇集,企业税负比较高。对于集团公司,内部价值链各个部分可能是分开的,因此,每家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比较低。

我们看一个例子:

如果某企业生产一种产品,最终销售价为1000元,产品可抵扣的成本是600元。现在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种是生产和销售在同一家公司,一种是生产和销售分立。

如果选择方式一:交纳增值税(1000-600)17%=68元,税负为6.8

如果选择方式二:假设销售给销售公司850元,交纳增值税(850-600)17%=42.5,对应的税负为5。

企业虽然税负下降,但并没有异常,因为一部分税负转移到了销售公司。

除了把销售分离出来,企业还可以把研发设计、采购、人力资源等部分分离出来,一家企业的价值链越短,相应的税负越低。

可以看出,价值链分割将会导致各个部分的税负下降,但整个价值链的税负是相同的,因此,在比较不同企业的税负时,需要对两家公司的价值链进行比较,价值链不同税负不同属于正常现象。

2、分析企业的生产方式

企业的加工费用包括了折旧、人工、辅助生产的费用,这些费用都没有对应的进项可以抵扣。但如果企业将部分产品发外加工,对方开具专用发票,这些加工费就产生了进项,企业销售额相同的情况下,交纳的增值税减少,税负下降。企业高速成长过程中,选择发外加工模式的情况很普遍,所以分析税负率时,要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发外加工的情况。

看一个假设的例子:

某公司年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加工费用占30%。全部自己生产的税负为5%。现在一半产品发外加工,新增进项100030%50%17%=25.5万元,应交纳的增值税为10005%-25.5= 24.5万元,计算出的税负为24.5/1000=2.45。

税负下降的原因在于接受委托加工一方承担了增值税。

3、分析企业的运输方式

现在企业销售产品往往是送货到对方的仓库,运输成本比较高。运输费用的处理有不同的方式,我们比较两种常见方式的税负差异:

一是买方承担,运输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买方;

一是卖方承担,运输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卖方。

假设第一种方式产品售价1000元,第二种方式的售价就会加上运费,假设运费为100元。如果第一种情况交纳增值税5%,即50元;第二种情况需要多缴(10017%-1007%),即10元,第二种情况的税负是(50+10)/(1000+100)=5.5。

可以看出,对运输费用的处理方式不同,企业税负也就会不一样。

4、分析企业产品的市场定位

现在分析税负时比较强调同行业比较。其实,同一行业的企业在市场中的定位往往不同。有些企业树立品牌形象,走高端路线,产品品质好,销售价格贵。有些产品重视低成本运作,重视大众市场,市场容量大,赢在薄利多销。由于市场地位不同,产品的毛利不一样,利润是增值额的一部分,利润越高,税负越高。因此同一行业中,做高端产品的企业税负比较高,做低端产品的企业税负比较低。

5、分析企业的销售策略

影响增值税税负的因素还包括企业的销售策略。基本的营销策略有两种:一种是推动式。方式的特点是给予经销商大的折扣、优惠、返点、奖励,靠经销商来推动市场。另一种是拉动式。方式特点是通过品牌运作、广告投入、营销活动使最终消费者对产品认同、产生好感,拉动市场,对经销商没有特别的奖励和优惠。

假设一家企业生产某种产品,市场零售价是1000元,可以抵扣进项的原材料和其他成本是500元。我们可以比较不同销售模式的税负:

第一种推动式:产品按市场价的7.5折批发给经销商。企业应交纳的增值税为(100075%-500)17%=42.5元,对应的税负为42.5/750=5.67;

第二种拉动式:产品按市场价的8.5折批发给经销商,另行投入100元的广告宣传费。企业应交纳的增值税为(100085%-500)17%=59.5元,对应的税负为59.5/850=7。

6、分析企业产品的生命周期

企业与产品都有生命周期,一个理想、完整的生命周期包括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根据成本的经验曲线,产品刚开始生产的时候,产品的成本比较高,随着生产管理、设备运行、员工操作的熟练,产品的成本开始下降。因此,新产品投入市场时增值额比较低,增值税税负比较低,产品生产成熟以后,增值额上升,税负也会上升。所以,判断税负的合理性要考虑企业目前生产的产品属于哪一阶段。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公式中的销项税额,它等于货物的销售额与税率之乘积;进项税额,一般来讲,其主要的部分是货物的购进额与税率之乘积(至于支付运费扣税问题,因其数量小,权且不作考虑)。于是,在该商品进销两个环节税率相同的情况下:应纳税额=(销售额-购进额)税率。

货物的购进额又怎么确定呢?由于是纯理论分析,所以我们就假设所有购进的货物全部都销售出去了,这时,购进额应当同销售成本相一致(其他费用权且不作考虑)。公式为:商业应纳税额=(销售额-商品销售成本)税率=商品销售毛利税率。

用公式两边同时除以销售额,就可得到商业一般纳税人的理论税负率:商业税负率=毛利率税率。

例1:A商业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100元货物,同时支付进项税17元(如不作特别说明,税率都取17%。下同),不含税售价150元,全部出售,同时收取销项税25.50元,应纳税额为8.50元,税负率为5.67%。若直接用毛利率计算,毛利率为33.33%,税负率也为5.67%。现在,由于小规模商业企业的税负率为4%,可求出其毛利率=4%÷17%=23.53%。这就是说,当商业经营中的毛利率达到23.53%时,商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率跟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相等。因此,两类商业增值税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平衡点就是毛利率为23.53%。实际运用时,还需将其换算成含税税负平衡点,即:23.53%÷(1+4%)=22.63%。

而工业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商品销售成本如果换上工业企业的产品销售成本,即使加工出来的产品全部都卖出去了,销售成本也只能等于全部制造成本,而并不等于制造产品中的货物购进额。因为,工业产品的制造成本中,除了包含有外购原材料等货物的购进额外,还包括有工人的工资和车间经费(含折旧费等)这些不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加工增值部分。现在,我们不妨把这些加工增值部分占产品制造成本的百分比叫做加工增值率,并假设所有外购的原材料等外购货物全部都制造出了产成品,而制造出来的产成品又全部都销售掉了。这样,工业生产中发生的货物购进额与制造产品所耗用的货物购进额就完全相等了,它可以通过加工增值率从产品销售成本中折算出来。

即:

购进额=产品销售成本(1-加工增值率);

购进额=(销售额-销售毛利)(1-加工增值率);

工业应纳税额=销售额-(销售额-销售毛利)(1-加工增值率)税率;

工业税负率=1-(1-销售毛利率)(1-加工增值率)税率。

例2:B工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购进100元材料,同时支付进项税17元,此材料全部投入加工后生产成本为120元,所产产品又全部卖出,不含税售价150元,同时收取销项税25.50元,则其税负率应与前述的A商业一般纳税人计算的一样,即5.67%。再直接代入工业税负率公式:销售毛利率=(150-120)÷150100%=20%;加工增值率=(120-100)÷120100%=16.67%,税负率=1-(1-20%)(1-16.67%)17%=5.67%。因为小规模工业企业的征收率为6%,并将其换算成含税税负率,即6%÷(1+6%)=5.66%,则可利用数学中的等式变形方法而求出两类工业增值税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平衡点公式为:(1-销售毛利率)(1-加工增值率)=66.71%。实务上,在具体运用公式时,各地可由专业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或使用者个人的职业经验对各类产品加工增值率搞一些参数标准,例如湖北省十堰市的分类产品加工增值率参数为:机械工业25%、化学工业20%、纺织工业18%等。而有了这些标准参数,工业税负平衡点销售毛利率,就可计算出来了。

其次,要用好税负平衡点

当你所办的是商业企业时,你可以通过市场调查与分析,或根据本企业以往的经营实际情况,或参照同类商业企业销售状况,测算出本企业当年商品销售毛利率,该率如果高于22.63%,那么做一般纳税人,其税负率会高于4%;而做小规模纳税人,其税负率会低于4%。换句话说,如果你测算出的本企业商品销售毛利率低于22.63%时,能够争取加入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行列是可以节税的。

例3:C商业企业2001年商品销售收入170万元,毛利率18%,若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其税负率为:18%17%=3.06%,这比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含税税负率3.85%(即4%÷104%)降了0.79%,可节约税款支出为:1700.79%=1.343(万元)。C企业明白这笔节税账后,就应当对照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两个标准去努力,即一要把销售额搞上去,以达到180万元关口;二要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创造这两个条件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合理合法地降低自己的税负。

当你所办的是工业企业时,可先根据自身的产品类别,确定出该产品的加工增值率,求出该产品的税负平衡点,接着再测算你这个企业实际的销售毛利率,它如果大于税负平衡点时,要想降低税负,就不要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当然,按规定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除外)。反之,就应当争取加入一般纳税人行列以降低税负。

例4:D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某化工产品,根据本企业以往的成本核算资料,并考虑未来生产情况,估计该化工产品加工增值率为21%,则计算出税负平衡点为15.57%。若该企业2001的实际产品销售毛利率为28%,则计算出的税负率为7.33%,这比小规模工业企业5.66%的含税税负率高出1.67%,假设D企业该产品销售收入为90万元,此时,企业如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就可节约税款支出为:901.67%=1.503(万元)。

最后,不要顾此失彼。

在上述C、D两企业的筹划示例中,没有考虑企业销货中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如果片面要求降低税负而不愿当一般纳税人,很可能产生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影响企业销售额的负作用。因此,在纳税人类别选择的筹划中,决策者应当尽可能地把降低税负同不影响销售结合在一起综合考虑,尽量做到扬长避短,切莫因小失大。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增值税税负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特征密切相关,分析企业税负,除了参考行业统计的结果,还必须了解、分析企业的经营特征,抛开企业的经营特征分析,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纳税评估的效果会大打折扣。

税负率即企业当期税款占当期收入的百分比,由于营业税与收入直接成等比关系,所得税是根据调整后的所得计算的与企业的收入或者利润没有直接的关系,一般重点掌握的是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通过税负率的评价,可以从整体判断税负情况,通过对比同行业的税负,可以从市场角度整体判断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税负情况。

目前税负率的计算公式为税负率=当期实际入库增值税税款/当期应纳增值税收入*100

为了便于理解,必须将税负率的计算公式进行一下转化,主要针对当期实际入库增值税税款的变化:

销售成本=本期存货增加 期初库存-期末库存

本期存货增加=销售成本(期初库存-期末库存)

本期实际纳税=销项-进项

=本期销项-本期进项-上期留抵

=本期销售收入*17-本期存货增加*17-杂项抵扣-上期留抵

=本期销售收入*17-[销售成本(期初库存-期末库存)]*17-杂项抵扣-上期留抵

=本期销售毛利*17 (期初库存-期末库存)*17项抵扣-上期留抵

其中杂项抵扣主要指运费抵扣,低值易耗品抵扣,劳保用品抵扣等

评估过程中,企业面对的问题一般都会是税负率差异这个结论,特别是税负率低,如何来理解呢:

1.税负异是必然的

由于目前税负率同比同行业税负率是通过采集全国重点税源户管理系统的数据采集而来的,同时由于采集计算需要一个时间过程,所以在时间上有一定的滞后,由于对比的企业在行业的地位和时间滞后,所以比较有一定的狭隘性,结合企业在市场的地位,企业经营的规模,产品差异性等情况的存在,各企业存在天然的税负差异性,也就是税负率差异是必然的,同时由于市场会出现波动,所以税负率在周期上有一定的波折,也就是税负存在周期性的变化。

2.税负正确与否其基础是会计核算正确

税负计算是依据会计资料,由于借贷记账方法的核算优势,企业的税负计算都是正确的,除非其会计核算错误,税负低的情况一定通过检查会计资料能够找到理由。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得出结论,纯粹的税负率比较低都是正常的,是不是税负率一点用处没有呢?确实如果仅靠税负率的评价,确实无法进行认定,有效的纳税评估必须结合企业的其他资料,如会计核算资料进行判断。这里又提到了税负率的计算基础,即会计核算资料,所以会计核算资料的正确性,成为泄露天机的重要突破口。

通过一定的模式,分析方法,可以对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进行认定,从而对税负低的背后真实经营情况有一定的判断,由于评估的职能局限性,一般主要采取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一方面通过对包括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会计报告资料分析,常用方法详见会计视野税务业务探讨《会计报表的税收分析》一文。

另一方面税务人员会结合询问,采用倒算的模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判断,即以支定收的模式,比如从不涉及抵扣支出项目出发,包括房租,人员工资,招待费用等,这些项目必须毛利进行补偿,而毛利直接关系到当期税收。

建筑业税负范文第6篇

基于上述用途,目前常用的增值税还原税负有两种计算方法,即“应纳税额还原税负”和“先征后退还原税负”。

一、应纳税额还原税负

应纳税额还原税负(通常简称“还原税负”),是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还原到当期应纳税额中去,将还原后的应纳税额除以包含出口免抵退销售额的全部销售额计算出税负的一种比较直观的方法。其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还原税负=还原应纳税额÷还原销售额100%,其中:

还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首月上期留抵税额+首月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末月期末留抵税额-末月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实际免抵退税额+简易征收的应纳税额

还原销售额=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免抵退一般贸易销售额+免抵退进料加工贸易销售额+免抵退其他贸易方式销售额

需要注意(理解)的是,此方法的核心是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还原到当期应纳税额中去,因此在计算还原应纳税额时,对纳税申报表中的期初(期末)留抵进项税额要作相应调整处理,即留抵税额中要剔除其中包含的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从而避免重复计算。

二、先征后退还原税负

先征后退还原税负(通常简称“先征后退税负”),是将出口免抵退销售额全部视为内销征税收入,重新计算出应纳税额,再除以包含出口免抵退销售额的全部销售额计算出税负的一种模拟先征后退的方法。其公式如下:

先征后退还原税负=先征后退应纳税额÷先征后退销售额100%,其中: 先征后退应纳税额=一般货物的应纳税额+简易征收的应纳税额

一般货物的应纳税额=(适用17%销售额的销项税额+适用13%销售额的销项税额+纳税检查调整的销项税额+免抵退一般贸易模拟销项税额+免抵退进料加工贸易模拟销项税额+免抵退其他贸易方式模拟销项税额-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运保佣费用模拟销项税额)-(进项税金+进料加工进口保税材料模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简易征收货物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税额+期初留抵税额-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注:当此数大于0,则取此数;当此数小于0,则此数为先征后退留抵税额,第一个月计算期初留抵、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取申报表数据计算,第二个月起,期初留抵、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不再取申报表数据而均取此数,此时这里的应纳税额为0。]

简易征收的应纳税额:直接来源于纳税人申报的对应数据。

先征后退销售额=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免抵退一般贸易销售额+免抵退进料加工贸易销售额+免抵退其他贸易方式销售额-免抵退出口贸易的运保佣费用

同样需要注意(理解)的是,此方法计算公式中“期初留抵税额、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不是纳税申报表中的“上期留抵税额、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而是在依据本方法计算的情况下,若前一时期计算出的一般货物的应纳税额如为负数,则下一时期计算时的“期初留抵税额、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均取此负数的绝对值。这样处理的原因是:在模拟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时,模拟计算的留抵税额与实际的(纳税申报表中的)留抵税额是完全不同的,是必须记录在相关系统中的。理论上讲,为保证计算的连续性,模拟计算的留抵税额必须从纳税人初次申报开始逐月或逐期累计计算,直至当前计算期的期初,如果有数值,则在当前计算期模拟计算先征后退税负时必须使用,最后结果才是有效的。

三、两种还原税负的比较

应纳税额还原税负是在现行出口免抵退政策框架下的还原计算结果;先征后退还原税负是假设将出口免抵退改为先征后退政策后的模拟计算结果。因此,上述两种还原税负计算方法的本质是一致的,只是计算的角度不同。

而事实上,从更具体的角度看,先征后退还原税负比应纳税额还原税负更具严谨性。主要原因在于:

在现行政策下,对于进料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海关实行免税(即保税进口),因此在进项税额发生额中,不包括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的进项税额。但是,在上述两种还原税负的计算中,出口销售额都是全部视为征税的,其中包括进料加工贸易的销售额(含料件金额)。为了符合税负作为征税的尺度这一本质,必须尽量保证税额与销售额的匹配性,所以先征后退还原税负的计算方法,使用了“进口保税材料模拟进项税额”这一数据来源,与“免抵退进料加工贸易销售额”相对应,并且在“进项税额转出”中剔除了“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税额”,使得模拟计算的税额与征税销售额口径更加一致。而应纳税额还原税负没有考虑此问题,因此计算出的结果有可能失真。所以有的地方在计算应纳税额还原税负时,在分母“还原销售额”中扣除了“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就是为了使税额与征税销售额口径的相对一致。

此外,先征后退还原税负的计算方法中,还在“进项税额转出”剔除了“简易征收货物进项税额转出”,并在“先征后退销售额”中剔除了“免抵退出口贸易的运保佣费用”,适得使得计算结果比应纳税额还原税负更加具有可比性。(说明:本解读未涉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附:两种计算公式的基础数据来源

应纳税额还原税负:

销项税额----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1栏合计数 进项税额----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2栏合计数 进项税额转出----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4栏合计数

首月上期留抵税额----首月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3栏合计数 首月免抵退应退税额----首月纳税申报表主表15栏 末月期末留抵税额-----末月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0栏合计数

末月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当末月期末留抵税额=0时,本数为0;当末月

期末留抵税额>0时,取末月期末留抵税额与末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表中“实际免抵退税额”本月数的较小数

实际免抵退税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表中“实际免抵退税额”合计数简易征收的应纳税额----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1栏合计数

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栏合计 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纳税申报表主表第5栏合计

免抵退一般贸易销售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免)税明细表中“贸易性质码”为“10”的“出口发票金额”合计数 免抵退进料加工贸易销售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免)税明细表中“贸易性质码”为“15”的“出口发票金额”合计数 免抵退其他贸易方式销售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免)税明细表中“贸易性质码”为“39”的“出口发票金额”合计数 先征后退还原税负:

适用17%销售额的销项税额----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5栏应税货物17%销项税额+应税劳务销项税额 适用13%销售额的销项税额----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5栏应税货物13%销项税额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项税额----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6栏+13栏

免抵退一般贸易模拟销项税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免)税明细表中“贸易性质码”为“10”的“出口发票金额”征税率 免抵退进料加工贸易模拟销项税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免)税明细表中“贸易性质码”为“15”的“出口发票金额”征税率

免抵退其他贸易方式模拟销项税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免)税明细表中“贸易性质码”为“39”的“出口发票金额”征税率

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运保佣费用模拟销项税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免)税明细表中的“贸易性质码”为“98”的“出口发票金额”征税率

进项税额----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栏

进料加工进口保税材料模拟进项税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免)税明细表中“贸易性质码”为“15”的“进料加工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

进项税额转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3栏

简易征收货物进项税额转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 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税额----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8栏 期初留抵税额----首月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3栏合计数 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5栏 简易征收的应纳税额----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1栏合计数

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纳税申报主表第1栏合计数 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纳税申报主表第5栏合计数

建筑业税负范文

建筑业税负范文第1篇一、“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整体来看, 在“营改增”的作用下, 导致建筑行业税负增加的原因有很多, 其中,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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