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发展存在问题
保险业发展存在问题(精选6篇)
保险业发展存在问题 第1篇
保险业存在问题与发展前景
【摘要】
根据专业教程的要求,为提高专业实践应用能力,2010年7月20日至2010年7月30日由专业老师指导我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进行了专业综合技能实践。此次实践是对本专业范围内的工作及保险方面的相关内容综合技能培养的一种检验,是对本专业学生前期专业知识的一次综合实践锻炼,也是对专业知识学习成果的考察。
一、实践目的
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和安排,我们在指导老师的带领下,7月20日到7月30 日,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进行了专业综合实训。现阶段我国的保险企业大多数还处在一种推销或者说推销营销转变的阶段,营销观念还处于萌芽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来研究保险营销及创新首要目的应先了解保险市场的营销现状。
(一)保险市场还处于较高的垄断地位,新的市场定位格局仍未形成。1988年以前中国大陆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保险市场处于完全垄断状态。即使到目前为止,全国性的保险公司也不过6家左右。假如我国算上区域性保险公司和真正开始营业的外资保险公司,也不过30家上下。而美国有约5000家保险公司,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有220余家。与保险市场垄断相应的是各家保险公司几乎都未按市场细分的原则定位,例如在寿险中,各大公司都在拼命争夺、抢占小儿险市场;在产险上,各公司的竞争也主要集中在企财、车辆、货物运输等少数几个大险种上。责任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医疗保险等却相对冷落。因此,各家保险公司在一个大市场上进行竞争,都不同程度受到了相互模拟的冲击,没有明显的经营特色,致使有些险种竞争激烈,有些险种无人问津。(二)近年来,新险种开发较多,但仍不能适应保险市场需求。为在业务竞争中取得优势,保险公司不断开发新险种,尤其是寿险险种。但从市场需求来看,保险产品的创新思路狭窄,形式单一。比如在抵消通货膨胀因素的保单设计方面,难以适应保险市场的需求。与险种单一的状况相吻合,保险产品的同构现象十分严重。
(三)保险营销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严重扭曲了保险营销更适用非价格竞争的原则。保险从业人员总体水平低偏,大专以上学历者只占总人数的30%~40%。许多公司在招收没有任何风险及其保险知识营销人员后,经过2个星期左右的培训,即上岗推销保险。据调查,由于一些营销人员缺乏职业道德,或缺少保险及相关知识,致使在推销保险时经常出现误导陈
述、保费回扣、恶意招揽等违规、违法现象,极大地破坏了保险业的声誉。
二、实习内容
保险营销就是与保险市场有关的人类活动,即保险人为了充分满足保险市场上存在的风险保障需求和欲望,而展开的总体性的活动。包括保险市场的调查与猜测、保险市场营销环境分析、投保人的行为研究、新险种的开发、费率的合理拟定、保险营销渠道的选择、保险产品的推销以及售后服务等一系列活动。
保险营销就是与保险市场有关的人类活动,现阶段我国的保险市场处于较高的垄断地位,新的营销观念尚处于萌芽状态,保险营销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极不适应保险消费市场需求,必须寻求创新。重要的思路有两条:(1)注重关系营销,留住顾客;(2)突出营销中的文化含量和品位,建立企业文化,塑立漂亮的企业形象。
(一)保险营销并非等于保险推销。保险营销的重点在于投保人的需要,是围绕满足投保人的需要而进行的整体营销,即从搜寻保险市场上的需求一直到完成险种设计以及对投保 人投保后的服务等一整套营销活动。而保险推销的重点则在于保险产品本身,主要是为了销售保险产品而进行的活动。具体表现为:保险营销不仅仅包含保险推销,而且还包括保险市场猜测、设计新险种、协调保险企业的内部环境、外部环境以及经营活动的目标,促进保险企业在竞争中取胜等内容;保险营销还是一种注重长远利益的保险企业活动,也就是在注重促销的同时还注重树立保险企业的形象,为保险企业的发展作出猜测与决策,而保险推销则侧重于短期利益,是一种为获得眼前的销售利润而采取的一种行为。虽然保险营销和保险推销都以盈利为目的,但保险营销是通过投保人的满足而获得利润,而保险推销则是通过直接的销售来获得利润,所以,从营业员的角度来看,营业员要与顾客很好地沟通以保持密切的联系,淡化卖保单的商业行为,强化作客户永远朋友的服务行为。从保险企业的角度来看,保险营销要求保险企业建立一套远比保单推销复杂的营销系统,来完 成包括调查分析、实际营销、售后服务在内的一系列活动。(二)保险营销更适于非价格竞争原则。保险商品价格(费率)是保险人或保险主管机关依据对风险、保额损失率、利率、保险期限等多种因素的分析,并通过精确的计算而确定的,因而它是较为客观、较为科学的。为了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这一价格一般不能轻易提高或降低。因此,为了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为了促进规范竞争,国家有关部门要对保险价格进行统一治理。所以,价格竞争在保险营销中并不占有重要地位,相反
而非价格竟争在保险营销中却占有重要地位。
对于保险营销人员,保险企业应建立企业文化来治理。人是有多方面、多层次需求的。当现代的科学技术创造了很高的生活标准,充分满足了人们生活需要和安全需要后,人们在追求自尊、交际、自我成就等更高层次需要时,报酬、允诺、刺激、威胁和其他强制手段就不会太起作用。而企业文化作为一种把人的精神属性和价值追求提到首位的治理方法,正好恰恰满足了这一需求。就保险而言,它通过仪式、典礼、文化沙龙等一系列形式,把保险企业价值观念变成所在企业员工共有的价值观念,通过共有价值观念进行内在控制,使本企业成员以这种共有价值观念为准则来自觉监督和调整自己的日常行为,借以增强保险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齐心协力实现保险企业的目标。
三、实践总结与感受
本次实习采取分散形式。原则上以就业实习为主,同时与毕业论文选题相结合。本届实习的内容覆盖面很广,企业总体水平也比较高。实习收获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工作能力。主动参与保险市场调查等工作,同时认真完成实习日记、撰写实习报告。实习单位的反馈情况表明,我们的学生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具备了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沟通能力,普遍受到实习单位的好评。大多数学生能胜任单位所交给的工作。在毕业设计单位和有些企业,实习学生提出了许多合理化建议,做了许多实际工作,为企业的效益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2.实习方式。实习单位指定指导人员师傅带徒弟式的带学生,指导学生的日常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以双重身份完成了学习与工作两重任务。我们同单位员工一样上下班,完成单位工作;又以学生身份虚心学习,努力汲取实践知识。我们认真的工作态度、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勤奋好学的精神受到了实习单位及其指导人员的一致好评。
3.实习收获。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通过直接参与公司的运作过程,学到了实践知识,同时进一步加深了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使理论与实践知识都有所提高,圆满地完成了本科教学的实践任务。二是提高了实际工作能力,为就业和将来的工作取得了一些宝贵的实践经验。三是我们在实习单位受到认可并促成就业。四是为毕业论文积累了素材和资料。指导老师们在整个实习过程中尽职尽责,对保证实习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实习开始时,老师们深入学生和实习单位,阐明实习大纲及实习计划内容,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实习过程中,结合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帮助我们学会具体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学会专业知识,用专业知识指导实践,指导我们做好具体工作;在业务不多的实习点,挖掘他们的实践经验;检查我们实习工作日记,把握实习情况,指导工作及时有效;督促我们认真完成实习报告。实习结束后,老师们认真做好学生的实习成绩考核及评定工作,参加实习交流会,完成实习总结报告。
4. 总结交流。返校后召开了各种形式的交流会,内容丰富、气氛热烈,同学们积极发言谈经历,谈体会,谈感想,论题丰富,论据翔实。实习指导老师亲临交流会,既肯定了同学们的成绩,又指出了实习中的不足,并对同学们的观点或体会进行了点评。对就业应聘以及将来工作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保险业发展存在问题 第2篇
作者: 添加:08/11/05 访问量:66
5摘 要:中国保险业经历了多年的波折后,于 1980 年开始全面恢复,并且出现了难得的高速发展的势头,使众多国内外的保险业者感到惊喜。在新世纪开始之际,随着中国各项事业,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历史时间的完成,我们有理由相信,保险业在中国将有一个更好的起点。然而问题总是与发展并存。面对中国这块巨大的保险市场,中国保险业体现本土化优势的同时,也在来势汹汹的外资保险竞争对手面前不可避免地暴露出诸多缺陷和弊端。本文着重以进入 21 世纪中国保险业面临的环境为背景,总结其自身及外部环境多方原因,对中国保险业如何应对新时期的发展战略进行了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中国保险业;入世;发展;对策
Abstract : After going through many years ’ twists and turns, Chinese insurance industry began to resume completely in 1980, and assumed precious situation of development at top speed, which made numerous insurance people all over the world be pleasantly surprised.At the beginning of new century, we entirely believe that insurance industry will have a good starting point in China, which is accompanied by the reform of market economy structure and society safeguard system and the finishing of historical affair that China entered WTO.But problem always follows development Chinese insurance trade forms particular profession system under the influence of certain historical reason and planned economy.Facing such a huge insurance market in China, Chinese insurance industry reflects native
superiority, in the meantime expose defect and abuse in front of violent foreign capital insurance competitors.The thesis takes the surroundings Chinese insurance industry faces in 21 century for background, summarizes many aspect reasons of self and outside circumstances, research new period’s development strategies and raise relevant solutions.Keywords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WTO accession;development;idea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保险事业几经起伏,历尽挫折困难。改革开放使保险业重获新生,风驰电彻的发展速度使保险业迅速成长为中国的朝阳行业。中国在其特殊的历史环境和政治环境下,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一套市场及行业特征体系。
一、中国保险市场现状、中国保险市场潜在需求巨大
目前,国际上在分析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时,普遍采用两个指标,即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据统计,一般发展中国家的保险深度为 4%,人均保费一般超过 200 美元,发达国家如美国为 9%,而中国目前的保险深度仅为
1.486%,人均保费为 1.08 美元,这些数据一方面说明了中国保险业落后的现状,另一方面说明该产业在中国仍有着巨大的发展力。、市场发展趋势
从世界保险业的发展看,其正在实施保险业发展的战略转移,即由非寿险业向寿险业拓展,从某种意义上讲,非寿险的保源是有限的,而寿险的保源是无限的。中国是一个拥有 13 亿人口的大国,如此庞大的群体的生老病死,都需要保险来提供保障服务。可想而知,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潜力的巨大。同时,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和发展的良好态势,为保险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居民财富的积累与购买力的增强,为商业保险积累了潜在的市场资源。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清楚地了解到,中国保险市场的潜在价值是难以估量的。在整个国家,行业要发展的强烈呼唤下,保险市场的开发动力十足,而任务却艰巨,富有挑战。
二、中国保险市场若干具体问题分析
中国保险市场虽经历了多年的发展,但从本质上讲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换句话讲,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是不成熟的保险市场,发育不良的保险市场。如果我们就当前保险市场的发展进行认真地分析,就不难看出尚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加以分析并及时得到解决,势必会给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带来阻碍,影响中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市场问题、发展不良的中国保险市场
(1)从保险市场体系结构看,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体系结构还很不完善,离多元化的保险市场体系结构还有很大差距。
首先,保险市场组织结构不完善。一方面,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另一方面,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尚未真正形成。我国的保险中介起源于保险代理人制度,构成我国保险中介市场且代表保险市场发展方向的保险经纪人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
其次,保险市场功能没有充分发挥。目前保险市场功能主要体现在转移风险、消化损失的补偿功能上,这也是指保险最原始、本质的功能。而在事前,对投保单位(投保人)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减少社会损失的服务功能上体现还很不够。
(2)价格机制方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重要内容,价格的上下波动是价格机制的作用形式。在保险市场上,保险商品的价格即费率,是影响保险供求的重要杠杆,也是保险市场竞争的重要手。例如,在人身保险方面,因为我国各公司计算依据比较统一,所以在国内寿险产品费率竞争不很明显,但随着外国保险公司的进入,由于其技术的先进,和管理经验的丰富,其设计的寿险产品,在费率上较国内寿险产品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3)竞争机制方面
保险竞争是保险市场的基本特征。如果将保险业的竞争分为三个阶段,则第一阶段是费率的竞争;第二个阶段是险种和服务的竞争;第三阶段要以险种的多样性、文化品位、高素质的人才和服务的周全性来争取客户。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竞争还处在由“费率战”向“险种战”、“服务战”转化的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市场仍处于相对垄断竞争状态,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手续费标准执行混乱;保险专利、知识产权的保护总是尚未解决,服务手段滞后。2、险种的设计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市场对保险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保险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是为社会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基础。因此,产品的设计已成为保险业乃至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1)保险产品价格即费率厘定,难以科学、准确把握,潜在风险大在我国现阶段,要掌握某一种承保责任的纯费率的参考统计数据还比较困难,因为经验数据、统计资料缺乏,尤其是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的统计数据。即使有这些数据,其可靠性也有待证实,因为过去乃至现在,我们的统计手段和方法都较为落后,数据统计的准确性较差。
(2)保险产品雷同,针对性不强,组合性能差
目前保险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主力险种多为类似,一般都是哪家保险公司推出的险种销售状况较好,其他保险公司马上加以模仿,换一个名称,并在保险责任方面略作修改后推出。因此,造成了保险市场上,许多产品似曾相识,雷同的多,虽然险种有不少,但真正能供不同层次消费者选择的不多。而且大多主力险种为综合型险种,无法进行自由组合,不能满足不同群体的个性需求。(3)产品开发能力弱
产品开发是保险公司综合实力的体现,虽然各保险公司都意识到产品开发的重要性,但由于自身能力不足,在保险产品开发上显而易见得力不从心。3、从业人员素质偏低
(1)从业队伍整体素质偏低
随着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从业队伍不断壮大,一方面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带来了队伍建设的困难和压力。就目前这支保险从业队伍来看,人员学历结构参差不齐;风险防范意识淡薄,业务只重规模不讲效益;对兼业代理人监管不力等等,都构成了从业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的主要因素。
(2)高级管理人才缺乏
中国保险业已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面从目前的现状看,我国高级管理人才普遍缺乏,许多分公司一级特别是支公司一级高级管理人员,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3)保险专业技术人才奇缺
保险专业技术人才是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的支柱,主要包括如下几类:风险管理人才,精算人才,电子化人才,核保核赔人才,资金运用人才。从我国保险行业的现状看,以上几类专业技术人才都非常奇缺,不能适应保险业发展的要求。
(二)中国保险消费者对保险的偏见和误区
实践证明保险是应付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但由于以下原因的存在,导致中国的许多消费者对保险“疏而远之”、“恐而远之”、甚至“恨而远之”。1、消费者对于保险的消费误区
中国自 1959 年停办保险业务以后,在长达 20 年的时间里没有商业保险的实践。由存在决定意识的规律所决定,中国人的风险保险意识必然滞后。其次,一些保险公司的营销员在展业中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有的保险公司在理赔中对于应当赔偿的保险事故也是能拖就拖,能不赔就不赔,导致被保险人对保险“恨而远之”。、许多客户对保险的责任认识不够
许多客户对保险的责任认识不够,法律意识不足,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他们不能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保险利益;另一方面正相反,个别客户不尊重条款,盲目争取保险利益。、对保险公司、保险业的认识偏见
一些市民对于保险公司、保险业认识还存在偏见和认识上的误区。例如以为哪家保险公司赔得越多,这家保险公司的服务越好。其实不然,保险公司不是一个简单的收取客户保险费,然后支付赔款的“出纳员”,它必须遵守保险的“游戏规则”。又比如,有人把个别营销员的问题当成整个公司、行业的问题,认为整个保险公司、整个保险行业“一团漆黑”,这些都是认识上的误区。
(三)中国保险业面临的新问题
加入 WTO,对于我国保险业的长期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推动作用,但从短期看,外资保险公司越来越多参与竞争,将对我国保险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我国保险业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保险市场客体结构面临挑战,市场结构上的缺陷也将进一步暴露,面临再保险市场被别人垄断,被动经营的局面在我国迅猛增长的保险市场中,作为转移保险风险、稳定保险企业自身经营的再保险市场发展严重滞后,缺乏相匹配的转移风险的再保险市场。即中国有发育较快的直接保险业务市场,而与之相适应的转移风险的再保险市场却很不完善和健全。一旦再保险被人垄断,国内业务就只好让外国公司牵着鼻子走。、人才流失将趋于频繁
在人才竞争方面,国外保险公司凭借自己的优势,选挖国内各种优秀的保险人才,势必带来挖掘人才大战。从整个保险市场看,专业人才的流动属于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 对市场的培育不无益处,但客观上对本来就人才不足的民族保险公司造成影响。外资保险公司先进的机制和优厚的待遇,会使民族保险公司的人才大量流失。
三、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的若干思考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民族保险业应该如何应战?我们认为既不能悲观,也不能轻视。面对新的形势,民族保险业如何积极、主动地融入保险市场国际化进程,趋利避害,促进民族保险业的飞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苦练内功,深化改革,强化自身素质是唯一的选择。
(一)转变观念,迎接挑战、对于保险市场的开放,采取“适度逐步开放”的态度
国家在保险市场开放上应有个逐步拓展的过程。要消除在保险市场开放上的一些模糊意识,对于保险市场开放,我国一直存在着“鲶鱼效应”与“沙丁鱼效应”的争论。事实上,我国保险市场不应被动开放,不应为开放而开放,而更应采取审慎的态度和措施,提高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的资格标准,使真正代表国际一流保险经营能力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以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集约化发展和带动民族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要着力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加速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才
保险业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和各行各业,需要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和综合性人才,这些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渐进、累积的进程,要因地制宜地多途径进行保险人才的培养。一方面,应加强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的培养教育和现有员工的在职培训。另一方面,要改革现有用人用工制度,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制
度,探索对干部员工长期激励的制度,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加强和完善企业文化建设
民族保险企业对中国文化传统、人民所需求的以及对市场的熟悉程度,是外国企业在短期内无法比拟的。保险企业是否熟悉其进入的保险市场的文化,是十分关键的成功条件。企业文化渗透到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并影响每一个员工的工作热情和效率,是形成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重要手段。
(二)建设“国民保险意识”工程
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是不争的事实,但与国外先进国家的保险发展水平相比,还相去甚远。希望在一朝一夕或短时间内赶上这个发展水平,是不切实际的想法。因此,“国民保险意识”的整合工程,也是一个漫长而艰苦的过程。我们要做的,就是从最细小的动作开始,从国民保险知识的普及入手,推进“国民保险意识”工程建设。、媒体宣传应从正面着眼,强调保险对国民经济的积极作用,昭示保险的辉煌未来,多为保险做些帮扶解困的工作新闻媒体报道的方向性决定了对保险业发展正负效应。如果报道客观详实,数量密集,引导正确,就会对保险业发展产生正面效应。反之,如果不从关心保险的角度出发,一味追求所谓“新闻正义”,满足读者的猎奇心理,刻意暴露“阴暗面”,就会对保险发展产生负效应。2、保险业界应该树立正确的宣传导向,使保险真正走入老百姓心中坚持正确的宣传方向,宣传老百姓最关心的事情,解释老百姓最关心的疑惑。要切切实实了解老百姓的感受,同时给他们灌输正确的保险消费理念,使他们对保险产生真正的兴趣。在宣传企业时,我们应告诉老百姓:当年受理了多少赔案,赔付金额有多少;自下而上给付件数多少,给付金额多少等等。让每个人都明白,保险是他们的护身符,保险是他们防范风险的坚强后盾。3、把保险教育逐步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我们有必要早做准备,将保险教育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中来。一是“保险从娃娃抓起”,使目前所有的青少年都懂一点必要的保险知识;二是加强保险法制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保险法制观念;三是有条件的大学开设保险系或者保险专业,增加保险专业从业人员及研究人员队伍。
(三)保险开放中的“引进来”与“走出去”的问题
根据世界各国经验,发展外向型经济,真正实现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在引进外资保险机构及其经营技术一定时间后,必须同时向海外投资,建立海外保险机构。也就是说,建立开放型的保险市场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既要引进外资保险机构及其经营技术和管理方法,又要到海外直接投资,建立海外保险机构。因此,“引进来”与“走出去”是发展中国保险业的两个方面,彼此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建立海外保险机构既有风险,也是一种机遇,这种投资方式对投资国和东道主都具有积极的影响。首先,在海外建立保险机构,可以获得在中国所不能得到的保险资源和先进的保险经营技术,并且这种资源和技术的供应价格相对便宜,供应数量相对稳定。其次,在海陆空外建立保险机构,对中国的社会文化具有积极的影响。跨国保险经营不仅可以扩大保险产品市场,获得质量高、信誉好的保险产品,还可以使中国的传统文化和消费习惯在世界上得到更好的理解,发展友好的国家间关系。
参考文献:
保险业发展存在问题 第3篇
我国现代商业保险的发展起步晚、经历曲折,导致了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极其不完善。新中国刚成立的时候,只有一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风险由财政兜底,人民币业务一直不办理分保。1988年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内开始办理法定分保业务。此时是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部代理行使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赋予了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办理权,国内各家保险公司都开始设立再保部,办理再保险业务。1996年人保组建集团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至此,国内才有了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2003年经国务院同意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原中国再保险公司基础上成立了国有再保险(集团)公司。经过股份改制后的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发起设立了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经营再保险的公司。加入WTO后,我国的保险市场逐步开放,一些国外的再保险公司也开始进入我国。目前国际再保险市场上的三巨头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美国通用再保险公司3家外资再保险公司均在北京设立了分公司。这些经营成熟的再保险公司有着悠久的历史、雄厚的资金以及丰富的技术经验,我国唯一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和国外再保险公司相比不但资本少、承保能力小,而且目前还面临注册资本不完全到位、后续注资能力缺乏等一系列的问题。国内再保险市场的容量严重不足,长期以来国内商业性分保业务中的绝大部分都不能在国内得到妥善安排,只能流失到海外市场。根据入世承诺,2006年我国再保险法定业务全面取消,完全实行商业运作。为了规范再保险市场行为,培育再保险市场,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再保险市场的法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于200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对再保险业务的种类、经营原则、国内优先分保、分入分出公司的相互义务、分保业务的比例限制、再保险业务的相关报告制度等都做了相应规定,使我国的再保险市场有了初步的行为规范。可见,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并非一个完全发育的市场,而我国的再保险业此时又面临着外资再保险公司进入和法定业务全面取消的挑战。明确我国再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并找出相应的对策、加强自身力量是迎接挑战的最好方法。
二、我国再保险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再保险市场体系不健全
完善的再保险市场体系不仅包括再保险公司,而且包括再保险经纪人。再保险是一种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保险业务,需要再保险经纪人的积极参与,特别是在承保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时,由于缺乏技术支撑,往往需要由再保险经纪人提供技术帮助。在国际上,大部分再保险人的业务都是通过再保险经纪人来办理的。近年来,尽管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再保险经纪人发展却相对缓慢,成为制约再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市场竞争激烈、保险人缺乏风险分散意识
目前保险市场的现状就是,扩大保费收入规模成为各直接承保公司的主要任务,企业财务稳定性和长期利润最大化还未成为公司领导层的经营理念。对保费规模的过渡追求导致企业经营决策者缺乏风险分散意识,或者说有意回避这一现实问题。某些保险公司自以为自己是全国性公司,其业务风险已经在全国进行了分散,且各公司的业务大同小异,所以承保风险在国内分散意义不大,而事实上各公司的累计风险都远远超出了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其保险责任在区域集中度、时间集中度和险种集中度上的不同仍有其相互分保的必要性。
(三)我国再保险业的市场容量不够
原保险市场是再保险市场发展的基础,我国的原保险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但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发展却相对落后。中资再保险业的承保能力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分保需求。在2006年全面开放保险业后,保险公司的数量将会持续增长,如此一来,对再保险的需求也会相应增加,而专业的中资再保险公司仅有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及其设立的两家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承保的保险公司虽然也有分保部,但多是做分出业务的,因此也少有为再保险市场提供容量,提供再保险的主体过少导致中资再保险业的市场容量不够。我国的原保险公司通常保留很高的自留额,而对于必须要进行风险分散的业务,国内的再保险公司又没有足够的能力承保,因此原保险公司就必须向外资再保险公司分保。
(四)国内再保险技术与服务落后
我国再保险市场建立得晚,再保险从业人员大多数来自国内各保险公司或高校,其经验和技术水平不仅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即便与国内各保险公司相比,也没有太多优势。保险业是个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再保险业更是如此,这个行业不仅仅涉及到保险专业知识,而且还涉及到其他多方面的专业技术。再保险往往会为一些大型的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一些巨额的高科技项目提供第二层次的保障。然而,在目前国内既熟悉再保险市场又掌握风险管理等再保险技术的人才屈指可数。
(五)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尽管《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再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的空白,对完善保险法律体系起了重要作用,但总的来说再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建设并不完善。例如,我国再保险市场上的经营主体过少,而法律法规并没有专门针对再保险公司设立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对从事“保险的保险”的再保险公司,应该有更为严格的设立条件与退出机制约束以保障人们的最终利益。
三、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再保险市场主体架构,提升创新能力
首先,必须完善国内的专业再保险公司。目前,我国的再保险公司其业务目的及手段都很单一,商业分保业务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再保险公司再应着眼于吸收各保险公司参股、入股或联合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再保险交易,组建国内的再保险集团。
其次,进行再保险产品的创新,如再保险债券、再保险期货。在充分研究国外新产品的技术与功能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开发出适合我国的新产品以在更高层次上满足我国再保险的需要。
(二)增强再保险公司的风险意识
提高保险人的风险意识,第一要务是要明确目前国内保险业发展的发展导向,纠正保险经营者将保费规模作为企业发展的最重要的经营指标的观念。尽管偿付能力在近几年一再被提及将作为监管机构对保险人的唯一、终极监管指标,但在现实操作中并没有很好地实行,这导致保险人大量自留风险。其次应学习国际著名再保险公司的相关经验,加大研究风险管理,加大与直接保险人的沟通和交流,加大对再保险必要性的宣传力度。
(三)加强国际合作,培养专业人才
目前,再保险从业人员可能都有这样的担忧,外资再保险公司进入市场会不会把我国的再保险公司、民族再保险业冲垮。其实不然,真正意义上的再保险必然是信息化、国际化的。同时,再保险业因其特殊的经营方式产生了对各种人才的特殊需求。不仅要有合格的再保险市场监管人才,以有效地担负起国家对再保险业的监管职能,而且要有合格的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同时还要有精通业务的各类再保险专业人才,以提高业务水平的效率。再保险业产品开发、承保、理赔、资金运用等每个环节都要求从业人员除具有娴熟的业务技巧外,还必须具有广博的各学科知识,敏锐的洞察力和准确的判断能力。因此,要在我国建立一个开放式的再保险市场,必须培养出大量急需的再保险专业人才。
(四)完善法律规范,加强法律监管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法治而不是行政干预。鉴于保险监管机关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履行监管职责,所以法规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主要是在《保险法》中对再保险做了某些规定:在第29条对再保险进行了定义;在第30条规定了再保险应遵循的原则;在第99条、第100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自留额;在第101条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对分出机构的分保计划有审查权;在第103、第104条对优先分保进行了规定。上述法律条文对再保险活动的规范相对简单和笼统,实务操作性不是很强。在对再保险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再保险人经营活动、对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监管、对其违规的界定及相关的处理规定等重要方面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随着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开放,为了更快、更好地与国际再保市场接轨,国家立法部门及保险业的监管部门应尽快着手这方面的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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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发展存在问题 第4篇
关键词:银行保险;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68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10.1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10-29-03
一、银行保险概述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这一词汇最早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的法国。银行保险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初始意义具有明显的“银行”与“保险”融合特征,其内涵是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和发展而不断丰富的。因此,在银行保险业的理论界和实业界对银行保险的涵义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解释。下面从销售渠道说、产品服务说、经营策略说三种不同角度对银行保险的定义进行归纳。
(一)销售渠道说是对银行保险最为直观的理解,也是银行保险发展早期的主要定义方式
从银行保险的最初形式来看,所谓的银行保险就是利用银行等渠道来销售保险产品。DolisaK.Flu在世界著名的瑞士再保险公司发表的《亚洲的银行保险》报告中也认为,从最为简单的形式上看,银行保险就是经由银行销售保单,也就是银行代销保险。
(二)产品服务说是将银行保险界定为银行和保险公司联手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
学者AlanLeach在其出版物《欧洲银行保险中的问题及2000年发展前景》一书中提及:“银行保险是包括传统银行、储蓄银行和建房协会在内的,对保险产品进行制造、营销和分销的服务。”英国保险业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银行的一种经营行为,即银行销售通常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我国学者郑伟、孙祁祥也从产品提供的角度来理解银行保险,认为“银行保险,又称银保融通,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一种金融服务一体化的安排,其中,保险公司负责产品的制造,银行负责产品的销售。”经营策略说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与其主业经营相关的商业策略。
(三)经营策略说强调银行与保险公司两个不同的金融部门联手进行产品开发、营销和分销
我国学者栾培强对此定义为“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银行既可以通过设立自己的保险公司直接销售保险产品,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中介人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还可以与保险公司建立合资公司经营保险产品。张洪涛则将银行保险视为“保险公司和银行采用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是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从人们对银行保险的涵义理解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银行保险应该属于一种金融创新的产物,是基于金融服务一体化发展起来的一个概念。在归纳汇总并比较了国内外研究对银行保险的几种定义后,我们可以归纳出银行保险的定义:银行保险是指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相互渗透融合的战略,是充分利用双方的优势资源,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的客户群体,提供兼备银行和保险特征的金融产品,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金融服务。
二、当前我国银行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银行保险得到了高速发展,但由于我国金融保险市场发育程度低、居民金融保险理财知识贫乏、银行和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经验不足、监管力量薄弱等原因,我国银行保险在短时期内的爆炸式增长也产生了一些问题。
(一)产品结构单一,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
银行保险产品种类单一,产品内嵌价值低,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利润很小。目前,我国银行保险大多数是夏交分红型保险,这种产品期限短,现金价值高,保险公司可计提费用很低。在很低的计提费用中保险公司还要支付高额银行手续费、销售人员费用和内部管理费用,实际费用盈余非常微薄。由于期限短,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狭窄,资金运用的收益也比较低。如我国近几年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一般在4%左右(国外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一般可以达到10%以上),客户对这类产品的回报期望值又很高,希望达到或高于同期国债收益水平,保险公司面临着极大的分红压力。因而这种产品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利益很小,有些精算师甚至认为这种产品给保险公司带来的价值为负数。
(二)银保双方合作比较松散,发展极不稳定
银保双方通过协议合作,合作关系比较松散,银行保险的发展极易受银行方面政策调整变化的影响,发展很不稳定。在银保合作中,大多数银行尚没有将这项业务提高到应有的高度给予重视,保险公司的推动是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最重要的力量。业务操作中,基层代理银行政策忽左忽右,保险公司经常疲于应付,业务发展很不稳定。双方除进行销售环节的代理合作外,在产品开发、售后服务、利益分享方面基本没有合作,合作层次很浅,双方的合作处于银行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
(三)费用竞争异常激烈,影响正常的经营秩序
随着进入银行保险市场的保险公司越来越多,银行网点和客户资源成为保险公司争夺的稀缺资源。由于各家保险公司产品高度同质化,费用竞争成为可运用的最佳武器。于是各保险公司大打费用战,银行手续费、业务推动费等费用越来越高,经营成本剧增。而且在竞争中,部分保险公司人员暗中采用高额费用贿赂银行关键人员和柜面人员,扰乱了银行保险的正常经营秩序。由于银行保险产品可提费用低,利润贡献少,道德风险高,部分保险公司不堪重负,主动退出市场。
(四)银行保险市场秩序不够规范
欧洲国家都是在保险市场发展数百年后才出现银行保险的,而我国是在保险市场未得到充分发育的情况下就出现了银行保险,居民保险知识贫乏,这给银行柜面人员不正常地向客户说明产品提供了滋生的土壤,银行保险销售中存在一定的误导现象。银行柜台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经常将保险与储蓄相比,有时甚至干脆说成是“高利率的储蓄产品”,套用储蓄产品的本金、利息等概念说明保险产品。由于在银行购买,很多客户误以为是银行产品。如果客户在满期给付时发现不是银行产品,并且收益比银行存款低时,就会产生受骗上当的感觉。由于银行保险的保险费几年累计已有几千亿元,客户数目庞大,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影响银行、保险公司的信誉和正常经营秩序,还会产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三、加强我国银行保险管理的对策
在我国当前银保业务火热的情况下,应该时刻警惕银保业务的以上潜在风险,并作出积极防范。各国银行保险的发展经验表明,若使银行保险得到快速而健康的发展,必须实现“三赢”,即:客户可以享受到更好的金融服务;保险公司可以扩大产品销售,同时减低经营成本;而银行则提高了客户忠诚度,增加了利润来源。针对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现状,为了实现“三赢” 的目标,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提高保险公司研发产品的能力,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
开发适销的银行保险产品,是银行保险业务发展的关键。保险公司要维持生存,就必须开发出适合消费者需要和银行柜台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该根据我国消费者拥有的基本保障不足,急需养老、健康等产品的实际情况,开发多种产品。适当提高保障型产品和期缴产品比例,优化产品结构。
目前,我国银行保险产品市场上存在产品单一、保障性低、产品同质化严重的现象。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保险公司将部分产品销售职能转移给商业银行,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提升保险产品的销售效率;但由于其产品均由银行进行销售,使保险公司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往往弱化,对消费者需求的了解也越来越少。解决这个问题的首要办法是银保联手创新产品,不能完全由保险公司闭门造车、独家开发。保险公司应了解客户的需求,并使产品能集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为一体,以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银行保险双方必须加强合作,建立银行保险联合开发产品的机制。这不仅有利于发现市场机会和客户需求,调动银行的积极性,又可以开发出既适合银行销售又符合客户需求的银行保险产品,降低市场风险。
(二)提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水平,加强对客户资源的控制和管理
银行保险带来了一定的客户转移、客户认知度和忠诚度下降、保险公司不能对客户进行有效的控制等客户资源方面的风险。保险公司必须深层次考虑客户的忠诚度和公司长远发展,做好客户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对客户的投诉要及时处理。加强与客户的联系,提高对客户资源的控制和管理水平。客户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通过加强客户服务,除可以维护已有的客户外,还可以了解客户需求的变动,并通过带动效应,拓展新客户,促进产品开发和保证客户利益。应该消除顾客对银行保险产品存有的搭配销售的心理障碍,要让消费者感到银行保险产品提供的附加服务是能够为他们带来利益的。对银行销售保险产品人员的资格应作出限定,例如要求他们参加上岗前的培训并必须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等。
另外,还要建立银行保险的客户治理系统。首先,由于现有保险公司的系统不能支持多家银行的保费自动转账功能,客户无法通过电话、ATM机或各个网点的银行系统,实现保单自动查询、保单自动更改、保单贷款等操作。因此,加快银行保险的电子化建设,实现保险公司数据系统与银行业务处理及结算系统的联网是当务之急。其次,人工操作易带来操作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必须尽快建立起客户治理系统,对客户的关键信息进行有效的传递和控制,减少操作风险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第三,银行保险业务客户资源的有效利用,也需要与相应的客户治理系统匹配。保险公司应利用银行已有的客户信息,建立起自身的客户信息档案,通过这些信息,提高续保率,以获得客户的长期忠诚度,并利用现有产品充分开发客户的潜在需求,提高保单的附加值。
(三)适当提高银行与保险的融合程度,建立银保长期合作机制
从国外的经验看,银行与保险的合作应该是长期的、利润共享与互惠互利的关系。根据世界银行保险的情况,银行保险根据融合程度从低到高分为分销协议、战略联盟、建立合资企业、金融集团四种融合模式。这些模式中并没有唯一正确的模式,可以根据不同国家不同的环境、产品等因素采用不同模式。我国以分销协议模式最为主要,这种“多对多”松散的短期合作,经营不稳定,风险较大。融合程度较高的模式(如战略联盟和合资企业)可以使双方协调一致、减少冲突。产权上的融合和制度安排可以使双方利益和目标一致,减少委托代理问题,提高银保业务的稳定性。
目前,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和银行签订的多是一年期的代理协议。这种短期的随意性很强的协议,无法保证未来稳定的保费收入来源。根据目前现状,保险公司应该主动与银行建立更高程度的融合模式,如战略联盟协议、建立合资公司或金融集团等,改变被动的局面。这些模式或通过更紧密的合作或通过产权上的安排有效解决目前对银行的利益驱动不够、代理手续费过高、销售误导等许多问题。在目前我国银保双方尚不能进行资本参与或就某类特定产品的分销建立合资企业的时候,为维系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双方应签订长期协议,并明确界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责、权、利关系。银行专注于销售,保险公司专注于产品开发和人员培训。银行除收取手续费外,还应分享保险业务的部分利润。保险公司和银行在定位清楚、各司其职的基础上,从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风险防范出发,应立足长远,避免短期行为。保险公司要加强银行网点的人员培训工作,提高银行柜台人员代理保险的积极性。应考虑银行柜台人员个人目标和企业目标的偏差,既要照顾企业的利益,更要照顾银行柜台人员的利益,做到按照经营状况和绩效,对银行柜台人员作出适时、客观、公正的奖惩,使其行为目标接近资本所有者的目标,有效化解银行保险的操作风险。
(四)分销方式多样化,重点完善客户经理制
我国目前银行保险营销方式单一,主要通过柜员销售,这使得银保业务的稳定性面临更大的风险。而且这种方式只适合销售简单的产品,不适应我国银行保险的长期发展。在世界银行保险市场上营销方式除了银行柜员还有客户经理(理财顾问)、直销(电话、邮寄、网络等手段)、个人代理人等。而在美国,使用客户经理(理财顾问)最为普遍。在欧洲简单的产品是通过银行柜员直接销售的,但是对于一些富裕阶层销售的较为复杂的产品则由客户经理(理财顾问)来销售。欧美银行保险市场营销的重点就在于开发运用多种销售模式,综合利用不同的销售模式。多元化的销售方式有助于细分市场,实现产品、营销能力和顾客的匹配,同时也降低了风险。
根据对不同营销方式的比较,客户经理制是一种高效的分销方式。客户经理强调主动挖掘银行客户资源并积极营销和服务。客户经理与客户建立全面、明确、稳定的服务对应关系,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全方位的金融一体化服务。我国目前的银行保险客户经理制还很不完善。在某些保险公司又称专管员,职能主要是负责渠道的维护和管理,而缺少主动的理财服务和营销,更谈不上主动挖掘客户资源。因此,完善我国客户经理制是加强对银保渠道的控制、降低银保业务风险的当务之急。保险公司可以在取得银行同意的情况下主动选派自己的客户经理到银行网点提供保险销售和理财服务,这样可以更好地挖掘客户资源并加强对银行网点和客户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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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发展存在问题 第5篇
摘 要:针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分析了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认为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正处于最困难和最关键的时期。为推动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有关法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确立农业法定险种、成立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建立再保险机制和多渠道农业保险体系等措施建议。关键词:农业保险;保险公司;保险组织体系;法定险种;再保险机制。2010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发展农业保险”。目前,我国的农业风险管理总体上还处于较为原始的状态。要持续高效地推进农业保险,必须着力解决一系列影响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和矛盾,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数的85%。在我国的经济成分中,农村经济占有重要地位。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因而转移农业生产中的巨大风险,保护广大农民的生命财产和经济成果不遭受意外损失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目前农村的自然灾害补救渠道主要依赖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商业保险补救占比非常低。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商业保险尚未涉及。自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农业保险就长期处于不景气状态。最近这些年,我国的保险业蓬勃发展,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平衡即日渐凸显。1992-2004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8.17亿元下降到
3.96亿元,到2004年,人均保费还不足0.5元。1985-2004年农业保险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综合赔付率高达120%,远远高于保险业界公认的盈利临界点70%。在这种情况下,为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中央从2004年开始连续出台了6个“一号文件”,强调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重要性。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形势严峻,已经到了非加快发展不可的地步。
二、农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在于有关政策因素和地方政府、保险企业的态度及农民对此的认识程度。
(一)农民收入低,缺乏参保的积极性。
过去几年中,由于不少农产品供过于求,价格下跌,导致农民来自农业的收入减少,以农为主的纯农户的收入增长尤其困难。1997年农民人均来自农业的纯收入为1268元,2003-2009年农民来自农业的纯收入连续6年低于这一水平。在这种收入低水平的情况下,每个农户扣除必须要缴的各类税费、生活必须开销、子女教育费用、购买化肥农药饲料等必需品的支付外,真正可以支配的收入已经是微乎其微了。再要支付一笔农业保险费,显然这对于大多数农民而言是不能接受的。同时,由于农业保险规模控制较严,操作复杂,赔偿估价时双方意见往往分歧较大,一些本想参保的农民往往因此最终选择了放弃。另外,20世纪80年代,农民在社保站交养老金,但是最终没有得到有效保障,这也使得部分农民对保险缺乏信心,因而参保积极性不高。
(二)保险公司实力不足,传统农业险难以为继。
农业保险是一种靠天吃饭的险种,往往是一个灾年就能吃掉以往数年的基金积累。中国农业受灾的比例每年大约在40%以上,天下论文比一般发达国家高出10%-20%。近几年来,中国农业每年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约为125亿元,而全世界平均每年也只有500亿元左右,也就是说,中国占了1/4的比例。农业保险是一种收费低、风险大、赔付率高的险种,盈亏平衡点是65%~70%保本。自然灾害、疫病突发的大面积、不可预期性,使保险公司从技术上无法回避风险,所收取的保费不足以维持赔付。因此,经营农业险的风险远大于目前其他财险产品。如果保险公司实力不足,则很难操作农业险,所以开发农业险的保险公司屈指可数。目前只有人保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两家开办农业险,而由于常年亏损,它们的这项业务也在急剧萎缩。
(三)国家财政给予的支持不够。
农业保险不同于民政部门的灾难救济,也有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它不仅涉及到农村的收入再分配,还要求与政府的政策目标相吻合。目前,政府对农业保险仅予以免营业税的优惠,这显然是不够的。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和政策,提高财政补贴,让各保险公司真正看见其中的利益所在。只有商业保险公司看到了农业保险的利益,它们才可能自发地去开发其中的市场,而目前的农业保险市场是无利可图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较高的政府补贴,财产保险公司是不会自愿进入的,已经进入的也会逐渐产生抛弃这部分业务的想法。农业保险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其基础应是政府行为。中国农业保险已经发展到了很“尴尬”的地步。商业保险被证明并不适合中国比较分散、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业”
生产方式,因而国家必须“兜底”。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否则,发展农业保险就只能停留在“呼吁和呐喊”的阶段。
(四)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较大。
我国农业以家庭生产为单位,经营比较分散,而且较易发生道德风险。因此,农业保险的承保手续也比较复杂,调查、索赔成本较高。保险公司在赔偿入保农户损失前,调查程序繁琐,耗费的人力与财力相对较大。保险公司稍有疏忽,有的入保农户就可能虚报损失,获取额外利益。
(五)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分散。
保险公司独自经营、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保险合作社经办等现行农业保险组织构成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是分散的,无法充分调动政府、保险人、被保险人三者的积极性。同时,政策性的保险机构不健全,使得农业保险组织体系的主体作用很难体现。这些都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
(六)农业保险专业人才匮乏。
人才的极度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农业保险涉及农业经济管理、商业保险、农业财政预算、农业气象、农田水利、畜牧兽医等多个学科,涵盖面较广,需要多方面协作。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从业人员大多没有受过专门的保险教育,又由于农险业务分散,查勘定额、赔付兑现工作量都较其他险种大,加上农村基础设施落后、交通不便、工作环境差,很多保险从业人员对农险都是敬而远之。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农业保险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特别是核保、理赔、精算等技术型人才和管理、营销、培训等复合型人才严重不足,极大地制约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七)保险险种少,研发能力弱。
虽然农业保险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目前保险产品的结构还不合理,产品数量少、质量低,更新速度慢,缺乏针对性。真正根据农民收入水平、风险状况量身定做的产品少之又少,不能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这也与农业保险专业人才匮乏、保险产品研发能力较弱直接相关。
三、加快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一)加强农业保险立法。
农业风险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因而农业保险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更有赖于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给予支持。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许多国家都很重视对农业保险的立法,并制定实施细则,以确保农业保险体系顺利、健康运行,使农民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但是,我国目前尚无一套完整的针对农业保险的法律。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我国应该尽快对农业保险进行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农业保险的目的、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费率厘定、赔付标准、实施方式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应该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补偿机制。
(二)成立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
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保险公司无暇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社会的保障作用,因此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农险的经营模式已经适应不了现实社会的需求。应当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再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一并考虑在内,成立政策性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逐步形成以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的宏观调控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方向,以各省农业保险公司的区域性管理为业务主导,以县乡两级的农业保险合作社为经营主体的健全的组织体系。这不仅符合国家的农业政策,而且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
(三)政府应给予特殊的政策支持。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与商业性保险一样。要发展农业保险,仅靠保险公司是不够的,必须要有配套政策予以支持。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世界其他国家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表明,政府积极的政策性运作是农业保险得以发展的重要保证。农业政策性保险就是由政府来主导农业保险的供给,政府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特殊的准公共物品给予经营性补贴和其他扶植,并负责提供或指定机构经营。经营机构以对农业生产的风险损失提供经济补偿为宗旨,不以赢利为目的。针对中国农村范围辽阔、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应对保险公司开发的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保险产品给予政策倾斜,如优先给予申报这类产品的企业以开设保险公司的牌照。同时,对保险业为“三农”服务采取分类指导的办法,譬如经济发展速度慢的地方,就要优先开发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防灾防损产品。
(四)设定农业法定险种。
根据保险大数法则的原理,保险参与率越高,稳定系数越大,越趋于合理,但由于社会环境、经济环境、自然环境、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各地保户的参保能力差距较大。针对地区差异,可设定部分法定农业保险,就如车险中的第三
者责任险一样。这将有助于提高保户的保险意识,增强保险公司的资金积累,稳定农业保险的经营。法定保险的保险费在初期可由财政提供,或从扶贫款中拨付,也可以如捐赠“希望小学”一样发动社会捐助。
(五)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
我国农业自然灾害频繁,因此农业保险属于高风险险种。农业保险要能可持续发展,则必须有完善的再保险机制支持。中央政府应该强力推行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对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农、林、牧、渔等产品的生产,应由政府牵头,组织国内具有再保险经验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进行分保,分散农业保险风险,降低农业保险的风险责任。
(六)建立多渠道农业保险体系。
我国地域辽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风险差异性较大。现阶段,要设立一家全国性(政策性或非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统一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在市场条件、管理水平、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条件尚不成熟。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的道路。可以建立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主要形式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立足于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高素质人才)等。具体采用哪种形式,应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经济发展状况来决定。要鼓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同时引进在农业保险方面有专长的外资保险公司,形成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
(七)加强保险人才培养。
我国目前保险人才缺乏。据统计,全国每年需要增加的保险人才上万名。因此,要发展农业保险,还必须注重人才培养。应加大保险人才培养的投资力度,扩大高校招生人数。同时加强保险从业资格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保险职业培训,为我国的农业保险的顺利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总之,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改革和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最关键又是最困难的时期。随着各项支持“三农”政策措施的逐步到位,以及对农民“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的落实,我们相信,我国农业保险必将打破“坚冰”,出现新的局面。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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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发展存在问题 第6篇
摘要: 失业是当今世界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各国政府无不以解决失业问题为己任。失业保险是解决失业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它可以使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从具体制度上保证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缓解经济改革中遇到的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本文拟就我国目前失业的现状及出现的新特点,对作为社会“安全阀”、“减震器”的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略陈管见。
关键词:失业保险 存在问题 发展趋势
调查情况: 我们组在6月18日一行五人(修震,邵利芳,朴紫萍,李依璇,张圣)来到沈阳市于洪区迎宾花园社区进行为期一天的调查工作。我们组还了解的从2002-2008年我国失业保险水平每月人均250元-450元之间,以后几年多次进行调整,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获悉,我国今年失业保险调整到每人880元。
我们还对4050养老问题进行了调查,国家认为应推迟退休年龄,但进行民调统计不同意的占总人数的94.5%(约220000人反对),但有一部分教授,公务员,医生站同此观点,认为所学的的知识没有充分的发挥,是一种浪费。保险基本框架存在问题,需加以完善。
一、失业保险制度及其功能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集中建立保障资金,对遭遇失业风险而失去收入来源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有两大功能:一是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保障其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二是促进失业者尽快再就业,从而抑制失业。生活保障功能是失业保险制度设立的最初目的,反失业功能的强化则是全球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
失业保险制度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保障尽可能多的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来维持社会安定、缩小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同时保证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1]。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单纯强调失业保险的生活保障功能已很难解决日益严峻的失业问题,必须探寻更积极的失业保险机制,发挥其抑制失业和促进就业的能动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失业保险“社会稳定器”的减震作用,维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面对日益严重的失业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失业保险政策。从1986年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暂行规定》,到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规定》,再到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已经形成完整体系,在保障失业工人的权益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总体来说,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更注重事后的补偿,其抑制失业及促进就业的功能没有得到发挥。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失业保险覆盖面较窄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从理论上讲,在市场经济中,每一个面临失业风险、或已成为失业者的劳动者都应该享有失业保险制度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样才能体现社会保障的“国民待遇”均等原则。然而我国目前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主要限于城镇经济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者,不涉及农村经济领域;在城镇经济范围内,又主要侧重于公有制经济,私营、三资企业还未完全纳入。这种保障现状,使得失业保险的社会性名不副实,实际上成为少数人的保障。当然,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大小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关系,在我国的现实国情下,失业保险也不可能覆盖全部劳动年龄人口,但失业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于城镇就业格局及就业方式的重大变化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现阶段非公有经济已经成为吸纳就业的主渠道;采取非全日制、临时性、阶段性和弹性工作时间等多种灵活形式实现就业,事实上已经成为许多劳动者的选择。如果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不能跟上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就会造成劳动者享受社会福利机会的新的不平等。
(二)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偏低
按现行制度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从实施情况来看,我国的统筹层次仅在市县两级,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失业保险应有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的整体抗风险能力比较脆弱,基金只能在很小的范围内互济。而且,这种在市、县两级分级统筹管理为主的方式,造成各地在使用和统筹失业保险金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使失业保险基金过于分散且各自为政,不利于统一调度和集中管理、使用资金。统筹层次偏低造成的条块分割,使我国失业保险机构与职工培训机构、职工介绍机构各自为政的状态长期存在,很难得到根本的改变,这就极大限制了失业保险反失业功效的充分发挥,使得失业职工不能按照市场需求接受职工培训,不能及时得到用人信息和就业指导咨询,造成失业职工再就业率很低。
(三)失业保险水平的设计不合理
失业保险水平的含义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失业保险金的给付额度,即失业者在失业期内所收到的失业保险金的多少;二是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即失业者最多可享受多长时间的保险待遇。我国在失业保险水平的设计上不合理,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过低。依照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目前我国的月平均失业保险金水平为各省、市最低工资的70%-80%,大致在150到450元之间。如果将失业保险金与国有企业年平均职工工资做个比较,我国的失业保险金只能替代25%左右的工资。而大多数国家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为失业前工资的40%-75%。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过低,不能满足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也不足以支付求职成本,不能促进转岗就业,使得失业保险应有的保障功能和反失业功能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2.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过长。现行制度的具体规定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这样的规定,与失业状况较为严重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的给付期限显得过长了。过长的失业救济期限可能使失业者丧失迅速就业的动机,延长失业者的职业搜寻期限,不利于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四)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不合理
现行制度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以上支出的项目中可以反映出,现行失业保险虽然也规定了失业保险待遇中还包括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费用,但是费用的多少并不明确的,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一“自行规定”的结果就是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以来,提供给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支付占了绝对的比重。以2001年为例,当年的失业保险基金总支出为111.8亿元,包括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在内的非生活保障金支出为23.5亿元,仅占总支出的21%[2]。这说明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过于侧重生活保障功能,促进就业方面投入不足。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审查还不够规范
按国际通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处在劳动年龄,非自愿性失业,失业前有一定时期的连续工作并交纳失业保险费,及时申请失业登记的失业者。我国《失业保险条例》也做了类似规定,但还不够具体完善,且缺少相应的审核机构。由于缺乏具体详细的资格审查条例和相应的资格审核机构,导致有些人一边拥有就业收入,一边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体系的对策建议
增强失业保险的反失业功能,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的方向。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应当以保障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及抑制失业为目标,制定有效的政策,在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保障和稳定作用。具体的对策建议如下:
(一)逐步地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基础目标。我国可以适当地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以保证有足够的支撑力来维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当然,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会涉及到很多方面。首先要考虑失业保险水平是否与经济增长相适应,一旦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超过了经济增长的承受能力,那就会出现西方福利国家的“失业陷阱”。再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提高还要考虑企业的缴费能力,因为给付标准的提高也意味着保险费率的提高,这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导致企业劳动力成本上升,市场竞争力减弱。因此,给付标准的确立需特别慎重,在现阶段应是适当地、逐步地提高,使我国的失业保险既有足够的支撑能力以保障失业者,又能确保水平的适度性,以促使失业者积极再就业。
(二)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
要实施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就需要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在现阶段可以对基金的支出作以下的调整:
第一,在生活保障方面,可适当拉大失业保险待遇差距,使失业保险待遇与领取时间挂钩,随着领取时间的推移,失业保险金额呈逐渐下降趋势。
第二,在失业保险的支出结构方面,加大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为实现就业保障型的社会失业保险制度提供资金上的保证。可以考虑灵活发放失业保险金,对于有可行创业计划的失业者考虑一次性发放多月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其创业的资金。
第三,在其他方面,可运用失业保险机制来抑制企业的解雇行为。比如根据相关产业政策的需要对企业进行就业补贴和培训补贴,帮助其改善就业环境,实行内部转岗培训,内部消化过剩人员,减少解雇员工的情况发生。
总的来说,对失业人员最有效的直接帮助是使他们重新就业,因此,通过调整失业保险金中用于技术培训、转岗训练的费用比例的办法,从以往简单的生活保障转化为促进失业人员的重新就业,由消极保险转化为积极就业保障,应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需要着重加强的方面。
(三)加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审查并细化资格审查条例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失业保险政策的一个显著变化是各国普遍加强了对领取失业保险资格的审查,并把失业保险和就业服务紧密联系起来。我国目前应当在失业登记的资格条件与程序办法、失业统计的方式和指标等方面,加强研究,进行补充和完善。比如把失业者是否履行求职登记、是否参加求职指导和技能培训、是否积极寻找工作,作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审查条件。如果消极等待就业和拒绝介绍工作,就应通过缩短失业保险金期限等惩罚手段,来刺激失业者尽快重新就业。
(四)进一步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
应加快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不断完善就业信息网络,通过失业保险信息化建设来加强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的联系,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布制度,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及时便利的就业服务。优化现有的各项传统就业服务活动,如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就业咨询及就业规划等等,切实提高这些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保险业发展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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