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精选9篇)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1篇
巴彦淖尔市城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制度
为了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司的安全费用切实的为员工落实,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城通公交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安全生产措施的实施和为满足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而进行的整改
二、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及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应将安全费用纳入公司财务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三、安全费用应当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1.安全技术设施工程建设;
2.安全设备、设施和工艺的更新以及技术检测、检验、改造和维护;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会议和学习考察费用; 4.各种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条幅标语、操作规程; 5.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6.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
7.安全生产许可证、评价和评审、科技开发与应用及技术咨询费用;
8.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药品及救援保障费用;
9.安全检查所需交通工具、设备仪器、通讯器材费用; 10.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1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主要是指:安全锤、灭火器、三脚架等安全用具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防火、灭火、防爆、防毒、防潮、防雷、防腐、防渗漏、防护围护或者隔离操作设备设施的投入;
12.安全生产奖励费用; 13.职工伤亡事故调查费用; 14.保障安全所需的其它费用。
四、企业安全员应建立安全费用台账,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
五、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指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
六、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账,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七、运营部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公司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公司安全费用投入台账,编制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八、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结余资金结转下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九、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巴彦淖尔市城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2篇
1.总则
1.1目的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1.3引用法规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局78号文)》的通知(中国化工发财「2007」43号)
1.4术语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2.管理职责
2.1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落实,安委会办公室(下称:安委办)监督其规范使用。
3.实施程序
3.1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按照“公司提取、安委办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
3.2安委办根据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使用范围、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相关二级部门安全项目投资计划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预算额。
3.3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报送主管副经理、公司总经理审批。
3.4公司财务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资金,纳入财务预决算,实行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3.5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各相关部门应填写安全生产费用月度预算计划,由公司安委办审核,财务部确认,经相关领导审批后纳入公司月度资金预算计划,方可使用。
3.6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材料费用,由二级部门提出申请及费用计划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部门对申请及费用计划进行审核后报公司安委会领导进行批复,批复后由安全生产部门进行统一采购、发放工作。
3.7财务部建立“安全费用”科目,按时入帐,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每月进行记录。
3.8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按照本部门上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实报方式,按照以下标准提取。
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一览表
序号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
提取标准
备注
1000万元(含)以下
1%
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部分
0.5%
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部分
0.2%
100000万元以上部分
0.1%
3.9安全生产费用应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3.9.1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监控、检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泻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
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维修和改善支出。
3.9.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9.3安全生产检查与安全评价、评估支出。
3.9.4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事故隐患的整改支出。
3.9.5安全标志、告知牌、安全生产宣传画、横幅等安全生产宣传支出。
3.9.6安全培训教材、资料、课时费等安全教育培训支出。
3.9.7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3.9.8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生产评比等安全生产活动支出。
3.9.9特种设备及其附件定期检测支出。
3.9.10防暑降温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保健费和职业健康体检支出。
3.9.11安全生产技术措施项目整改支出;
3.9.12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10公司在本办法3.9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所需支出。
3.11结余转下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3.12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3.13公司为职工提供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4.附则
4.1本制度由财务部、安委办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3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号) 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 (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 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以下简称企业)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 (以下简称安全费用)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 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 (地面开采) 、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 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 ;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 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 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 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 煤 (岩) 与瓦斯 (二氧化碳) 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 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 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 石油, 每吨原油17元;
(二) 天然气、煤层气 (地面开采) , 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 金属矿山, 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 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 核工业矿山, 每吨25元;
(五) 非金属矿山, 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 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 小型露天采石场, 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 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 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 每吨1元;
(七) 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 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 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 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 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 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 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 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 矿山工程为2.5%;
(二) 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 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在竞标时, 不得删减, 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 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4%提取;
(二)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按照2%提取;
(三)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5%提取;
(四)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2%提取。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 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 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3%提取;
(二)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按照1.5%提取;
(三)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5%提取;
(四)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 按照0.2%提取;
(五) 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 按照0.1%提取;
(六) 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 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2%提取;
(二)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按照1%提取;
(三)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2%提取;
(四)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 按照0.1%提取;
(五) 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 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 按照3.5%提取;
(二) 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3%提取;
(三) 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2.5%提取;
(四)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 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包括:含能材料, 炸药、火药、推进剂, 发动机, 弹箭, 引信、火工品等) :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5%提取。
(二) 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 (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在竞标时, 列为标外管理) 。
(三) 军用舰船 (含修理) 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4%提取。
(四) 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 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 按照0.1%提取。
(五) 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 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 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 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 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 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 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 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 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 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 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 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 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 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 包括“一通三防” (通风, 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 、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 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 实施矿压 (冲击地压) 、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 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 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 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 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 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 (提升) 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 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 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 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 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 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 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 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 (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二) 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 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 军工核设施 (含核废物) 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 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 (不包括工作服) 费用支出;
(九) 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 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 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 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 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 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 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 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 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 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 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 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 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 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 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 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 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 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 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 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 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 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4篇
关键词:职工教育 经费 提取 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是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单位职工不但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集体福利的权利,还有接受岗位培训、后续教育的权利,为此需要一定的教育经费。为了解和掌握我省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更好地发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作用,笔者近期对全省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现状进行了分析。
一、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以抽样调查为主,覆盖全省17市,时间跨度为2011、2012、2013年三个年度。调查对象以全省工业企业为重点,兼顾其他类型企业;企业规模涵盖了大、中、小型三类,其中:大型企业占44.59%,中型企业占9.55%,小型企业占45.86%;企业性质涵盖了国有、民营及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国有企业占28.66%,民营企业占66.88%,外资企业占4.46%。
(一)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情况
1、大部分企业基本上足额提取了职工教育经费。从调查情况看,明确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占总调查户数的94.07%;其中按国家1.5%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为44.8%,高于1.5%提取比例的企业为32.91%,两者总和占已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调查户数的82.61%。调查表明,全省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情况总体向好,职工教育经费政策在大部分企业得到了较好落实或基本落实。
2、未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比例呈明显的下降趋势。从调查情况看,低于1.5%提取比例的企业,2011年占总调查户数的24.2%,2012年占14.01%,2013年占10.83%。三年間未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比例下降了13.37个百分点。调查表明,全省上下对职工教育越来越重视,未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逐步减少。
3、中小型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据统计,中小型企业在2011年至2013年三年间按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比例平均增长了8.62个百分点;超额提取的比例平均增长了6.9个百分点。调查表明,中小型企业对职工教育经费政策的落实情况呈现上升趋势。
4、非国有制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有所增长。据统计,2011、2012、2013年非国有制企业按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比例平均增长了5.81个百分点,超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比例平均增长了7.14百分点。调查表明,经过全省上下几年的努力,职工教育经费政策在非国有制企业逐步得到落实。
(二)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
1、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覆盖了企业全员培训,更突出了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调查显示,七成以上的企业能够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从人员使用情况看,覆盖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技术工人和生产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其中,2011、2012、2013年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生产一线职工的职工教育经费投入比例分别达到69.25%、67.86%、67.63%。调查表明,我省企业普遍重视包含技能人员在内的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能够按照国发〔2010〕3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中“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2、职工教育经费在培训项目使用上表现为结构趋于合理。根据调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覆盖了不同内容的培训项目。从主要用途看,管理培训所占比例为22%左右,专业技术培训为24%左右,岗位技能培训为25%左右,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为10%左右。以上四项所占比例约计81%,构成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项目使用的主体。而学历教育、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及其他项目的培训所用经费比例不足20%。调查表明,多数企业把职工教育经费使用的重点越来越多地投向关系到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的岗位培训和技能培训上来,职工教育经费使用项目更趋合理。
3、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在不同所有制和不同规模的企业中体现出一定的差异性。从调查情况看,在人员经费投入比例上,国有及大型企业更注重一线职工素质的提高。2011年至2013年国有及大型企业仅用于生产一线职工的职工教育经费投入比例平均每年都达到了40%,高出民营及中小型企业6.29个百分点。比较而言,民营及中小型企业则相对注重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2011年至2013年用于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职工教育经费投入比例平均每年为30%,高出国有及大型企业1.36个百分点。调查表明,不同类型的企业在职工教育经费使用上不搞“一刀切”,而是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地合理运用职工教育经费,有针对性地对不同人员开展职工教育培训,提高企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三)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的监督机制建设情况
从调查情况看,我省大部分企业从制度规范上保障了职工教育经费政策的落实,都有严格的财务审计审批制度,并通过厂务公开的形式告知职工。调查显示,有七成以上的企业建立了独立的教育培训机构,在合理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同时,也监督企业认真落实职工教育经费政策。还有28.3%的企业未建立独立的教育培训机构,但有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开展培训工作。这类企业大部分能够执行财务审计审批制度,基本能够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二、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少数企业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究其原因,一是有些企业特别是新企业和民营企业不了解职工教育经费政策及提取使用的渠道。二是有些困难企业,没有能力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三是随着劳动力的市场化,导致少数企业认为需要的技术及人才可以直接到市场上购买,而花钱培训职工不合算,未按要求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2、个别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未按规定列支或使用分配不尽合理。究其原因,从企业内部讲,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从企业外部讲,政府对企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管理手段弱化,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管和约束机制。
3、有关政策规定不明确,造成企业实际执行困难。一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规定可列入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培训项目,导致部分地区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等政策法规时存在一定偏差,影响了企业正常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本次调查中,个别企业反映在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时地税部门不让税前列支,而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大部分地区仍按财政部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有关规定执行,但该意见突出强调了职工教育经费的重点运用范围是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而对经营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费用的列支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国发〔2010〕36号文件及财建〔2006〕317號文件中提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同地区、行业和企业对“一线职工”概念的理解有所分歧。目前“一线职工”的内涵相对宽泛,不仅指“生产工人”,更多的包含了技术研发人员、技能人才、销售人员和一线工人在内;三是财建〔2006〕317号文件中关于“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也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给企业具体执行政策带来一定困难。
三、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工作的对策
依法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是职工教育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加强职工教育的根本保证。结合本次调查发现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工作。
1、加强宣传,进一步提高企业对职工教育工作和职工教育经费政策重要性的认识。企业是职工教育的主体,负责本企业职工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履行职工教育的职责。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对职工教育工作和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政策的宣传,使企业和职工从根本上提高对职工教育工作和职工教育经费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本企业的职工教育工作,保障对职工教育的经费投入。
2、建议省政府研究出台我省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工作的意见。针对相关政策不一致,建议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范围,明确规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纳入其中;对不开展职工教育和未按规定提取及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由相关部门统一代征职工教育经费并上缴国库,用于全省性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5篇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保证企业改善劳动条件的资金,根据确定的提取标准自行提取,并且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管理。
二、职责
1.总经理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生产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对安全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财务部负责依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费用管理台帐》,记录安全费用的提取情况和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
三、工作要求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公司按照规定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4.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5.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6.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7.安全标志及标识。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公司为从事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1.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2.各使用单位每年年初制定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经行政部汇总后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3.根据年底结算费用凭证,由财务人员负责填入《安全费用管理台帐》。
4.财务部应依据《安全费用管理台帐》每年出具当年安全投入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安全费用金用于安全生产改造,专款专用,不准减少或挪为它用。
5.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6.每年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对公司安全费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经济考核挂钩,具体参见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6篇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2017年7月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确保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程序保质量完成安措工程,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增强综合抗灾能力,实现本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指按规定标准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为2.0%;
第四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文件)规定,进行提取使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四章 安全费用使用原则
第五条 专款专用原则 安全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的相关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使用。安全费用不得挤占和挪做它用。
第六条 重点保障原则 安全费用资金分轻、重、缓、急,重点保障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安全费用资金要使用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部位。
第七条 突出效果原则 安全费用资金投入最终要落实到使用效果上,根据专用资金计划和成本资金计划,通过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质量把关和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后要达到预期的目的。
第五章 安全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项目部安全费用计划审定后,煤矿按规定对安全工程实行效能监察。
第九条 安全工程计划、项目安排必须征求煤矿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的意见。
第十条 安全工程必须建立项目责任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安措工程项目责任终身负责制。签订包干责任书,责任书中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协调组织工作,对项目“工期、质量、造价和投资效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严格安全工程的立项、设计、实施、进度、质量和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各业务科室对安全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部必须列出组织实施计划进度表和实际工程进度表。项目部各科室要有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表。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项目实施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管理,有关业务科室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安全科必须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四条 设备支出由项目部按照招投标价格对外签订供货合同,煤矿生产、机电、通风、安监、财务等有关科室必须参与招投标,煤矿生产、机电、通风、安全等科室必须参加设备验收。
第十五条 由安全科牵头,组织财务等相关科室每月对矿井安全费用项目进度、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各实施单位、相关业务部科室必须按照安全费用实施 计划所确定的时间组织实施;不能按照计划时间组织实施的项目,要及时修订计划,说明原因和修订后的实施时间费用等,经相关部门把关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否则安全科严格按照计划下达的任务、时间考核兑现。
第六章 安全费用的考核
第十七条 本项目费用须按照文件要求和国家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资金,并落实到安全生产中,严禁挪作它用。但是,为了全面真实的反映各单位安全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避免项目安全生产支出统计不足和重列成本,对于在项目施工生产及日常管理中发生的,属于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范围的,均应作为安全生产资金支出,要按照要求列出用于安全生产的专项资金账目,同时建立健全安全费用台账以便备查;在季度安全工作汇报中应说明安全费提取、使用的具体情况,其安全费提取计划和使用审批等资料,将作为对项目安全基础管理工作重要考核内容。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7篇
为搞好公司的安全费用管理工作,保障公司的安全费用切实的为员工落实,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各项规定,为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7、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主要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防火、灭火等设施设备。
8、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9、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负主要责任。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第五条 由安全环保部提出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规划发展部编入公司年度资本性支出计划,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第六条 财务部门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台帐,专款专用。第七条 使用安全生产专款的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取使用。
第八条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完成后应将费用使用情况逐一填写清单报相关部门存档。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由综合行政部按年度计划审批,年末编制汇总。第十条 如有较大的安全项目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临时追加安全资金,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 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控制 第8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控制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国家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颁发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6}478号文) , 交通运输部于2007年2月颁布实施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07年第1号令) , 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 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 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并规定安全生产费用, 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不得挪作他用。
1 影响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
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主要有:人的错误推测与错误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危险的环境及较差的管理。实践证明, 当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在一定时空发生交叉时, 就是安全事故的触发点, 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称事故隐患。
造成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主要原因有:技术原因;教育原因;身体和态度原因;管理原因。针对这些原因, 可以采取三种防止对策, 即工程技术对策, 教育对策和法制对策。
在管理上重点搞好对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检查纠正, 即规范操作和设备安全性能的维护, 提升管理水平并对危险的环境中的作业提高防护等级。
2 安全生产费基本内容
(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 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 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基本内容组成
根据公路工程多处于野外作业, 施工点多线长, 参与施工及管理的人员情况复杂, 大型机械设备、车辆众多等特点, 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其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涉及面广, 其费用组成也比较复杂, 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具体实施内容。
3.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该项费用是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设施经费, 依据不同功能划分为下面三方面的内容。
(1) 场界基础安全防护设施支出: (1) 安全警示、警告标志牌:包括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场界内及相应影响区域的各种安全警示标志牌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支出。 (2) 现场围挡与防护:指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栅、护栏等支出;洞口及临边防护、防滑设施支出;施工场地、起重与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下管线进行施工所增设的防护、隔离、栏杆等围挡设施支出。
(2) 设备的安全检测维修支出: (1) 施工设备安全检测验收:指用于设备 (包括起重设备等大型及特种设备) 安全专项验收费用。 (2) 机械设备外加保护、保险装置支出:主要包括为确保机械设备安全运行而新增加的部分封闭装置、制动器、停靠装置、断绳保护装置、缓冲器、超载限制器、坠落限速器、门联锁装置、上、下限位装置等安全装置的购置费用及上述装置的维护费用。
3.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 施工现场共用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救生圈、消防器材、应急灯、通风设备、避雷装置等; (2) 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 (反光背心等具有安全警示和防护作用的特种服装) 、安全帽、保险带 (绳) 、手套、护目镜、口罩及特殊气候、地质条件下为提高工作安全性而必须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品等, 还包括高、低温防护措施费用; (3) 作业人员健康检查:包括普通员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定期体检、职业病预防体检以及重大传染病预防措施等。
3.3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的工作内容是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 提出合理可靠的安全对策措施, 以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工作。
3.4 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该项费用主要用于提高工程工作人员的安全素质, 增强安全意识, 旨在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 安全教育、培训费:主要指因本工程项目而发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开支, 以及较大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会议等, 由企业根据上级规定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而发生的此项费用应作为企业的成本, 不计入该费用; (2) 应急预案演练支出:对施工区域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其他灾害, 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工艺、工序进行认真的分析, 编制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救援演练, 为此发生的费用可列入。
3.5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
(1) 安全生产活动费:指安全生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组织的外出观摩安全经验交流差旅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技能比赛等以安全为主题的活动所开支的费用, 包括宣传动员、教育培训资料、条幅等支出; (2) 安全生产奖励费:指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总额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 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 (在一定额度内) ; (3)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
4 安全生产费使用的监理计量
4.1 审批安全生产费使用计划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鉴于安全生产费的设置是在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产生的, 其使用计划应依附于相应阶段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这样就要求安全生产费用额度要与施工计划相适应, 其使用具体内容应根据工程实体施工需要编制计划。
4.2 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执行
这个过程是安全生产费用控制和确保工程施工安全的关键, 工作程序类似于工程实体施工质量控制工作。监理单位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对现场加工及外购安全设备采购、施工现场及场界安全设施的设置、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以及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的监督检查。
4.3 安全设施、设备及工具的安装使用验收
监理单位应监督安全设施设备的现场设置, 检查是否按规定规范是否用, 如设置的安全设施设备不能满足条件, 应及时要求予以改善, 监理检查的内容重点为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正确使用, 安全设施的安装设置是否正确, 安全设备的数量是否满足现场施工需要, 是否配套等。
4.4 安全生产费用的工作量确认和监理计量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9篇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正确提取和使用,依据国家有关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费用提取与投入管理。
3、职责
3.1 安全部负责本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预算和计划,并根据预算和计划向公司提出开支需求申请。
3.2 企业负责人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审核与审批,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及时有效,并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需求。3.3各部门负责本单位目标的实施。3.4财务部门负责安全费用的财务管理 4 管理内容 4.1费用提取
1)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2)公司必须每年按安全生产需要及相关法规要求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3)安全生产费用由公司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4)安全费用提取如当年未能使用完,应当转入下一年度的安全投入计划内,不得挪作他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5)财务部财会人员应于每年初将上一年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清单报公司总经理审阅和安全部门备案。4.2费用投入
1)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安全工程、安全管理、安全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及标识、安全奖励、安全教育培训、工伤保险、应急设备设施及事故预防等几个方面。
2)公司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应直接计入生产成本,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3)必须将安全费用用于落实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标准所需支出,以及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施工方案所需。
4)车间使用安全费用计划和实施情况应由车间负责人签字,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列入安全经费抵扣。
5)公司确保施工经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
6)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用于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安全知识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教育光盘等。
7)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购买、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物品采购时要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程序进行。4.3使用管理 4.3.1使用范围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2、安全设备、设施和工艺的更新以及技术检测、检验、改造和维护;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费用;
4、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5、整改安全事故隐患;
6、重大危险源评估
7、办理安全生产“三同时”、安全生产许可证、评价和评审及技术咨询费用;
8、安全生产科技开发与应用;
9、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药品及救援保障费用;
10、安全检查所需交通工具、设备仪器、通讯器材和检查费用;
11、安全生产会议和学习考察费用;
12、安全生产奖励费用;
13、职工伤亡事故调查费用;
14、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费用
15、保障安全所需的其他费用。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4.4监督管理
1)安全部会同工会、生产技术部和财务部对公司和各车间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2)安措费由财务部按月提取,计入成本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用。
3)安措费年度结余额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实际发生的费用超出按规定计提的安措费额度,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资产财务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披露安措费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4)公司在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生产经营计划时,由安环部、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安措费的使用计划,并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和纳入全面预算。
5)公司在财务部和安全部,分别建立了安全费用使用台账,确保证所提取的安全费用全部用于安全生产和员工作业环境的提高。
6)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本公司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其中明确了公司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为所有从业人员按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并将缴纳情况公示于公告栏。工伤保险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共同承办。违反本办法,将按公司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5 相关文件
5.1 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编制:张三
审核:李四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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