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侗族生态习惯法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51

侗族生态习惯法(精选3篇)

侗族生态习惯法 第1篇

习惯法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 为了共同的物质和精神需求, 凭借民间习惯, 在一定范围的群体中自然形成或约定的, 共同拥护、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自人类社会出现以来, 社会经济生活的物质基础决定了并一直影响着生产生活中的行为模式, 当这种模式呈现一定的稳定性、长期性的时候, 它便处于向习惯演变的临界点, 而习惯一旦为包括权威在内的生活共同体所确认, 习惯法便出现了。正因为习惯法是在人们公认的权威主持下共同约定的, 或是长期自然形成后, 由这些权威力量长期不间断地维系的, 体现了该组织或地域成员的共同利益, 因而一般能被自觉遵守。

习惯法作为调整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自古以来, 在世界各地就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西方许多学者对习惯法从内涵、功能等不同角度作过明确的阐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指出, 由积习所形成的“不成文法” (习惯法) 比“成文法”实际上还更有权威, 所涉及的事情也更为重要[1]。英国的梅因认为:“一个特定社会从其初生时代和在其原始状态就已经采用的一些惯例, 一般是一些在大体上最能适合于促进其物质和道德福利的惯例。如果它们能保持其完整性, 以至新的社会需要培养出新的惯行, 则这个社会几乎可以肯定是向上发展的。”[2]德国的马克斯·韦伯认为, 作为习惯法的适用, 是“为了实现一种不是依据章程而是仅仅依据默契而适用的准则, 将会使用一种强制机器”。在他看来, 这种“强制机器”意味着有至少比较固定的随时准备着彻底地执行法的强制的特殊任务的人, 即使这个强制仅仅采用“心理的”手段[3]。

在我国古代社会, 尤其是在乡村, 习惯法所发挥的作用并不亚于国家所颁布的成文法, 很多时候甚至往往超越国家法律。即使是在今天我国社会正处于巨大历史变革的转型时期, 习惯法在很多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 对人们的行为模式仍然具有强大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发挥的作用通过安宁的社会生活、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和谐的人际关系表现出来。因此, 在当前我国进行社会建设的过程中, 在大力弘扬传统民族文化的同时, 应当高度重视习惯法的社会治理功能, 让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

近些年来, 我国社会的管理模式不断创新, 正在逐渐从政府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 即从以政府单一主体、以单位管理为主要载体、以行政办法为主要手段、以管制为主要目的的传统模式, 转向政府行政管理与社会合作治理、居民自治管理良性互动、社区管理与单位管理有机结合, 多种手段综合运用, 管理与服务融合、有序和活力统一的多元治理、协商治理、合作治理、共建共享的新模式。这种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国家 (执政党和政府) 主导、社会协同、公民参与的多主体合作模式。建立这种模式是要改变当前政府对人们生产生活全面控制、包办代替的现状, 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型, 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最终达到区域内的居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标。这与民族地区的习惯法治理不谋而合, 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二、贵州侗族习惯法的社会治理功能

贵州是我国西南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 在这些民族中, 侗族至今仍保持着浓厚的民族习惯法特征, 习惯法在他们的生产、生活中仍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侗族是一个历史悠久、勤劳勇敢和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古老民族, 主要分布在黔、湘、桂三省 (自治区) , 现有人口约三百多万。在漫长的社会历史发展长河中, 她与汉族等其他兄弟民族一道, 共同缔造和繁荣了伟大的中华民族文化宝库, 同时也创造了自己独特的优秀民族文化遗产。“款约法”是侗族习惯法的典型表现形式, 至今都还在为侗族地区的广大民众严格遵守。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 “款约法”作为各款区的共同规约, 在组织生产、增进友谊、维护治安、保护生态等四个方面都表现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 安排农事组织生产

在贵州农村, 很多民族村寨在农业生产活动中都盛行活路头制度。所谓“活路”, 即是以某种仪式启动农事活动, 而启动这个仪式的人, 就被称为“活路头”, 活路头即当地每年开始农事活动的“带头人”。由习惯法确认的活路头制度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存在, 活路头的功能是由有经验的人选择吉祥的日子进行农业生产, 保证农业丰收。按照当地的习惯, 每年村里的春耕播种、插秧、收割及谷熟尝新等农事活动, 特别是起活路和开秧门时, 必须由活路头先举行特定的仪式。活路头不举行仪式, 全村都不能干活, 否则就会受到超自然力和鬼神的制裁, 导致庄稼歉收。人们认为, 活路头制度直接涉及到公众的利益, 如果有人违犯了这些规矩, 那就是对集体利益的损害, 违犯者就要受到惩罚。

在从江县侗族居民聚居的九洞地区, 每当新年伊始, 各个村寨都要有一个带领人们做活路的人, 此人即活路头。现今的活路头并不是所有的活路都由他带头干, 而是仅仅有几项农活由他象征性地“带头”, 例如带头下谷种、带头插秧。活路头一半是世袭的, 如因绝嗣则由鬼师占卜, 看谁的命好就由谁担任, 或由于庄稼连年歉收, 需要换人时另找新的活路头。活路头没有特权, 他的职责只是届时行事, 第一个破土干活, 只有活路头动土后, 别人才能下地劳动, 所以有的村寨把活路头叫做“管活路人”。例如信地村的杨姓活路头, 除每年带头撒谷种和插秧外, 每逢信地举行祭田坝, 则由杨姓主祭。祭田坝每三年举行一次, 在插秧前择吉日举行。当天荣福寨成年男子全体列队到田坝中, 由杨姓老人领队, 吹奏芦笙、敲锣击鼓从荣福寨出发, 经宰兰、宰友、宰成自下而上沿信地河缓缓而行, 祈求五谷丰登。祭田后各家各户要及时插秧, 在农历五月初五以前一定要插完秧, 如哪家劳力不足难于在限期内插完, 全村各寨都有义务去帮助, 务必使全村在五月初五以前完成[4]。

黔东南雷山苗族习惯法中也有活路头制度, 与从江县侗族的活路头制度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极为相似, 实行这种制度的目的都是为了组织生产, 祈求风调雨顺, 获得好的收成。苗族习惯法规定, 活路头采用少子继承制, 如果没有儿子, 由堂侄继承。只能是父系继承, 女儿、外姓人都不能继承。只有到满十八岁或虽然未满十八岁但当家的才能当活路头。活路头的活动“起活路”是村里选一个吉日, 必须是过完苗年以后十二生肖的牛天。活路头不举行仪式, 全村都不能干活。幼苗长高移栽到田里之前, 过两天就要栽时, 由活路头选牛日, 去原来放粪肥的地方, 选三把 (每把三株) 秧苗栽上, 又用糯米饭、鸡蛋、七星鱼和酒祭祀。这种活动也叫“开秧门”。仪式举行过后, 才开始栽。开秧门后, 过几个小时, 其他人才能栽秧苗。田里的稻子收割时不再举行仪式。但田里的稻子不收完不能过苗年 (一般是龙日或兔日过年, 此村是龙日过年) , 如果有人没收完, 大家都帮忙。严格地说, 红薯不收完也不能过苗年。苗年过后, 活路头先犁田, 别人才能犁。起活路的祭祀仪式过后, 别人才能下田干活。人们认为, 如果有人不等活路头举行仪式就擅自行动, 会使别人收成不好, 要受到处罚[5]。

2. 团结互助增进友谊

在历史上侗族民众为了规范自己的行为, 组织生产和日常生活, 形成了“合款”的习俗。“侗款”是广大侗族地区以地域为纽带的村与村或寨与寨之间的联盟组织, 也叫“合款”“门款”和“款邦制度”。邻近的若干个村寨联合成为“侗款”, 有“款首”统领全款各村合议“款约”。从我们所了解的“款约”来看, 其内容都是极力倡导团结互助、友善和睦的社会风尚。如“不许拆散家庭”“不许弄虚作假”“和兄弟”“睦家族”“和邻里”等等, 都是款约、族规管理社会的条约。在侗乡, 勤劳、忠厚是做人的根本, 懒惰、玩世不恭的人受到社会的谴责。团结互助是侗族人民的显著特征, 他们在劳动生产、修建新房、婚丧嫁娶等重大活动中, 往往都是互相帮助。大家都能做到一家有事, 邻里亲友纷纷帮忙, 不求半点报酬。村寨中的鳏寡孤独者, 也总是有人照顾。

在过去各寨间互不统辖又互相纷争的年代, 为了保存自己, 两寨或多寨之间以“立石为盟”和“誓言为盟”, 互相联合, 结成兄弟关系, 形成侗族社会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村寨间联盟。其目的是团结友好, 共同对敌。现在, 侗族群众为了增进彼此间的友谊, 侗族村寨每隔一定年限都会举行联谊活动, 侗语叫做“月也”, 汉语叫做“吃相思”。这种村寨联谊是两寨间不固定的相互走访的友好活动, 它以集体做客的形式, 互相邀请歌队唱歌、戏班演戏, 邀请看斗牛, 祝贺斗牛获胜等等。这种互邀走访一般是整村整寨全体出动, 带着鞭炮和糖、糕点等礼物, 浩浩荡荡, 热闹非凡。规模往往上百人, 时间长达三五天。

为了丰富农闲生活, 联络感情, 增进友谊, 九洞侗族很早就有斗牛的习俗, 斗牛是深受侗族群众喜爱的群众性盛大娱乐活动, 至今仍很盛行。这里有“三年踩歌堂, 五年斗牯牛”的谚语。每逢斗牛之日, 参斗牯牛少则一二十头, 多则三四十头。方圆百里群众云集, 前来观看者少则一两万人, 多则五六万人, 场面异常壮观。斗牛日同时也是中老年人访亲会友, 青年人谈情说爱、物色对象的大好时机。打牛格斗, 战胜对方者, 全寨欢欣鼓舞, 依据牛的特征封以王号, 邻寨也纷纷前来祝贺, 借贺牛之机举行集体做客的吃相思活动, 群众间的友谊得以升华。

3. 调解纠纷维护治安

村寨相邻, 难免会因种种原因在田土、山林、河流、地界、斗牛等问题上发生各种纠纷, 村寨内部也可能因为财产、婚姻、盗窃等产生矛盾, 有些问题单凭基层干部根本无法解决, 有时就连公安局来人也无济于事。但是如果按照侗族习惯法, 遇到这类问题时, 约请各村寨头人, 从中斡旋调解, 双方往往能够化干戈为玉帛, 握手言和, 重大事件还会立碑为记, 永不反悔。运用石刻记载乡规条款, 在九洞地方较为普遍, 各个较大的村寨几乎都有石刻碑文。碑文所记都是一寨或数寨民众共同商议的条款, 勒石为记供全体居民共同遵守。如曾冲寨《万古传名》共列十一条, 内容包括处理婚姻纠纷问题五条、社会治安问题四条、偷盗问题二条。

处理婚姻纠纷的条文是针对当时该地婚俗上的易离易合问题, 以巩固家庭关系为主要目的而设。因为按照侗族习俗, 在发生婚姻纠纷时, 男女双方无论哪方先提出离婚, 就处罚谁, 因此碑文记有一条“婚姻男女, 男不愿女, 女不愿男, 出纹银八两, 钱一千七百五十文, 禾十二把”。1980年代的《守法新规》也有关于婚姻问题的条款, 其主要精神同样是解决婚姻纠纷, 维护家庭稳定。按侗族习俗, 在青年男女结婚后, 若发生离异, 经多方调解无效, 就会提到鼓楼会议上来解决。在会议上由寨老讲明道理, 村民议论, 是分是离, 大家公论, 不服调解的一方将会被众人孤立, 形同被开除寨籍, 处境十分不利。

九洞地方各村寨, 其历史传统就是一个自治单位, 村寨内部的团结是其赖以生存的重要因素。强调内部团结和维护村寨安宁是村寨领袖人物的首要职责。因而在理词、礼歌、石刻碑记中都有许多与之相关的规定。在另一侗族村寨 (肇洞) 的《永世芳规》碑文中, 有七条是关于处理社会治安问题的, 有五条是关于处理偷盗问题的。在维护社会治安问题的七条规约中, 最重要的是“翻田串磕”、“窝主容留匪类”“赌博滥棍”“好事妄讼”四条, 在处理上都是同罚钱“十二千文”。这里首先维护的是生产秩序, 不许任意侵占他人田地, 因为它是农民生活的根本;吃里扒外、窝藏容留坏人对群众生命财产危害极大;赌博滥棍往往不务正业, 害人害己;“好事妄讼”, 事无巨细皆向官府告状, 往往赢了官司输了钱, 而且寨老和头人的威信也削弱了。因此这四种人危害相当, 均同等受罚。在处理偷盗问题的规约中, 对“偷盗牛马、货物、田鱼、禾谷一切”和“偷杉、茶、木柴、棉花一切”, “每项罚钱八千一百文”;对“攘摸鸡狗”和“偷盗蔬果”, 各“罚钱一千二百文”。长期以来, 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团结一心、社会安宁、民风淳朴, 这些乡规民约功不可没。

4. 保护生态造福子孙

在贵州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 人与自然同根同源的意识根深蒂固。侗族人民在世代的农耕生产中对大自然产生了崇拜和敬畏的心理, 形成了“万物有灵”的观念。他们认为, 人与万物皆同源, 不仅人有生命和思维, 万物亦然。人与万物要和睦相处, 要善待和我们生活在同一环境中的动植物以及一切自然现象, 如果过度采擷、猎取和破坏, 将要遭到万物的报复和惩罚。

侗族古歌《祝赞歌·赞风水》唱道:“村脚留有三抱大的参天古树, 村头蓄有三围大的盖天古木, ……该村山清水秀, 五谷才这样丰登, 六畜才这般兴旺, 小孩子才如此活泼, 老人才如此健康, 胜过所有村庄。”这里反映出侗族人民在很早以前就已经认识到了居住环境与人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之间的重要关系。

直到今天, 侗族地区还流行很多用来教育和激励子孙后代重视育林、造林的富有哲理性的谚语, 如“生活要丰盈, 两手抓住林”“家栽千蔸杉, 子孙享荣华”“家有千株桐, 一世不受穷”。在北侗地区的天柱、锦屏等县的侗族, 长期以来还有着营造儿女林的传统活动, 即在婴儿出生之年, 家长为其栽上一两片杉树。待婴儿长成人, 杉木也长大成材, 儿女婚姻费用及建房用材也就有了。因过去侗家儿女多在18岁时成婚, 故又将儿女林习称为“十八杉。”[6]侗族地区到目前为止, 依然山清水秀, 生态始终保持良好, 与侗族传统规约对植树造林和保护森林资源的高度重视是分不开的。这些良好的习惯不仅保证了当地民众生产生活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为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5:170—171.

[2][英]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59:11.

[3][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7:255—368.

[4]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贵州六山六水民族调查资料选编:侗族卷[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 2008:11.

[5]周相卿.黔东南雷山县三村苗族习惯法研究[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 2006:47.

侗族的风俗习惯礼仪 第2篇

春节

一年中最隆重的节日。但各地的过节方式不一样。在北部侗乡的新晃、芷江、玉屏、锦屏一带侗族过春节与当地汉族差不多。南部地区凡建有萨坛的村寨,新年初一或初二,先要到萨坛祭祀祖母神。通道侗族除夕之夜守岁进,全家围在火塘边吃粥,叫年羹饭。

等到鸡叫头遍,男人放12个大炮竹,以求一年顺当大吉。妇女们则去挑新年水,用以煮年茶。他们不兴拜年,初一初二不串门,初三请客吃油茶,初四请吃饭。宣恩侗族一天过两次年,称过重年,从年三十到正月十五敲年锣,敲得越响亮越好。

侗年

根据侗历来确定的新年。一般为农历十月底或十一月初。现大部分侗族均不过此年。仅有部分地方仍过侗年。这些地方每年过两种年。称侗年为小年。春节为大年。榕江七十二寨一带的侗寨于农历十一月初过侗年。十月将屋前屋后打扫干净,杀猪宰牛,舂糍粑,准备过年。从十一月初一到初五举行大规模的踩歌堂、跳芦笙和斗牛活动。有的地方把姓氏节也称为过侗年,各个姓氏节日期不一。但一般为农历的十一月。

大雾梁歌节

也称大戊梁歌会。每年立夏前18天,湘黔桂三省(区)边境的侗族,还有苗族瑶族等青年云集湖南通道侗族自治县的大雾梁上,举行一年一度的歌会,参加人数少则数千,多者上万人。这个歌会是由纪念一对饮恨惨死的恋人而兴起的。

花炮节

侗族一年一度的花炮节,各地举行的日期不同。拿三江侗族自治县来说,是正月初三(农历,下同),梅林是二月初二,富禄是三月初三,而林溪却是十月二十六。花炮分为头、二、三炮,包炮都系上一个象征幸福的铁圈,外用红绿线包扎。燃放时以火药铁炮为冲力,把铁圈冲上高空。当铁圈掉下来时,人们便以铁圈为目标,蜂拥争夺,谓之“抢花炮”。

俗传,谁抢得花炮,谁在这一年里就人财两旺,幸福安康。因此抢花炮时个个奋勇,人人争先,志在必得花炮,为本村争光。抢花炮的时间不限,谁能把花炮先交到指挥台,就算优胜。抢花炮比赛结束,便开始了各种游艺活动。芦笙队在芦笙场上赛芦笙;老人在树下斗画眉,拉家常;年轻姑娘和小伙子则趁此良机,对歌谈情。侗家山寨,到处洋溢欢乐的节日气氛。

银饰文化

银饰是侗族盛装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侗族民族文化的进步和发展,银饰加工艺术是已流村民祖辈相传的民族工艺技术,从事加工工艺的人,当地称之为银匠。侗族银饰的加工,要经过吹烧、锻打、镶嵌、擦洗和抛光等五道工序,全是以家庭作坊内的男工匠手工操作完成。

侗族妇女习惯在盛大节日或庆典活动中,佩戴上自己喜欢的各种银饰。插着各种银簪、银钗,颈项穿戴护胸银板,板上套戴四五个由小到大银项钏,还有吊胸兜和围裙的银链。手戴银质护手筒,外戴各自银质手镯,有的多达10多对,从手腕处叠到上胳膊。手指戴有银戒子。

据需要,银匠先把熔炼过的白银制成薄片、银条或银丝,利用压、寥、刻、搂等工艺,制出精美纹样,然后再焊接或编织成型。除了在锤砧劳作上是行家里手,在造型设计上苗族银匠也堪称高手。侗族银匠善于从妇女的刺绣及蜡染纹样中汲取创作灵感,他们根据本系的传统习惯、审美情趣,对细节或局部的刻画注重推陈出新。

侗银并不是纯银,它是侗族特有一种银金属,银的含量在50%左右。侗银饰经戴过后如长期放置,饰品表面金属会产生氧化反映,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变色。不过下次再戴的时候只须用软布或纸巾擦拭就可以光亮如新了。

侗族妇女和儿童饰物。侗族妇女在盛大节日或庆典活动中,喜欢佩戴各种银饰。在发髻上,插着各种银簪、银钗,簪上缀有彩色花卉,象银蝶起舞,白凤展翅,走起路来,彩花颤动,吊铃摇曳,耳附晃动。颈项穿戴护胸银板,板上套戴四五个由小到大银项钏,还有吊胸兜和围裙的银链。

手戴银质护手筒,外戴各自银质手镯,有的多达10多对,从手腕处叠到上胳膊。手指戴有银戒子。有的全身银饰重达5~10千克。婴孩头戴罗汉帽,前沿缀有十八罗汉,下沿缀有十八朵梅花,额头正中为狮头,两旁有圆圈。脑后吊有7~9根短链,末端吊有铃当、葫芦、方印、鹰爪和仙桃。孩童走路、摇头,银铃叮当作响。

侗族中的银饰品含银量仅仅只有50%,所以并不是纯度很高的银。但是其本地特有的银饰文化却又为这看似平常的银饰品增添了几分色彩。

侗族三宝

大歌

侗族大歌无论是音律结构、演唱技艺、演唱方式和演唱场合均与一般民间歌曲不同,它是一领众和,分高低音多声部谐唱的合唱种类,属于民间支声复调音乐歌曲,这在中外民间音乐中都极为罕见,侗族大歌不仅仅是一种音乐艺术形式,对于侗族人民文化及其精神的传承和凝聚都起着非常重大的作用,是侗族文化的直接体现。

鼓楼

鼓楼是侗族村寨的标志性建筑,从形式上分为歇山式(俗称屋顶形,因侗族房屋多为歇山顶形而出名)和攒尖顶式(俗称伞顶或尖顶)。鼓楼全用杉木凿榫衔接,不用钉铆,也没有木楔,结构精巧,造型美观,顶层悬有一长形大鼓。鼓楼一般高达十多米,有几层至十几层不等。它与居民相比,从高度上、功能上和造型上看都是不一样的。鼓楼形似宝塔,最早是为了便于人们有一个集会的场所以及击鼓传信息而建。所以在侗族村寨中,人们常常环绕鼓楼建造房屋。侗寨中,高高的鼓楼矗立中央,居民环绕在周围,依山势层层延展,这种格局体现出侗族亲和团结的文化内涵。

花桥

广西三江侗族传统款约习惯法研究 第3篇

关键词:侗族;款约;习惯法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4)02-0058-07

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位于黔湘桂三省的交界处山区,地形复杂,交通不便,历史上一直是封建王朝统治势力比较薄弱的地方。尽管有些封建王朝为了加强对民族地区的统治,曾经在这里建立过郡县或者州县,很多侗族村寨直到清朝末年仍处于处于“有款无官”的状态。本文试图从其侗族款约的历史、内容、功能、表现形式及其执行特点等方面综合论证,就教于大方之家。

一、款约溯源

(一)民歌与历史传说中的款约

侗族民歌中载:“人有股,众拍手;人有份,众高兴。”“祭祖,靠嘴;做工,靠力;进山,找兽;下河,找鱼;得肉,分串;得鱼,分吃;独吃,额肿;众吃,快长。”[1]112我们可以看出在早期侗族社会中讲究的是平均分配生产生活资料,如果不这样平均分配将会受到惩罚,是故,平均分配劳动产品或许是款约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广西三江侗区关于款约的形成有个这样的传说:“混沌之年,楚王和汉王射死了九层棉阳的一个儿子。九层棉阳的另外几个儿子就向楚王和汉王讨还血债。为了拯救楚王和汉王的子孙,张古王和盘古王折断矛头,使它变成晒纱杆;他们毁掉盔甲,使它能当板凳坐。从此,纠纷终结于山巅,讼事了结于山梁……可是因为复因为,因为罗单公走过田坝时偷了别人的鹅;因为罗懂公走在路上偷了别人的羊。朝王的女儿偷了祖母的棉纱;朝王的祖母又偷了外祖母的纱锭。朝王的子子孙孙,睡不安稳,站不安宁。于是他们一喊一,筹金子;二喊二,积银两。买得一头白水牛,到河滩上去宰杀,将牛的腮巴破为四瓣。一瓣送给周富创造侗歌;一瓣送给六郎创造约法。”[2]65从这段款词中可以看出:制裁偷盗也是当时款约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早期汉文献记载中的款约

关于侗族的款约最早文字记载见诸南宋洪迈(1123-1202年)《容斋随笔》一书:“靖州之地(今天侗族集中聚居之湖南通道、靖州、贵州黎平东部、天柱,广西三江等县),其风俗与中州异。男丁受田于酋长,不输租而服其役,有罪则听其所裁,谓之草断。”[3]57这里所说“草断”并不是草草了断,而是一整套和国家法律不相干的地方习惯法来断案的方式,这里的地方习惯法可能指的就是侗族的款约。元代的《宋史》记载则更为明白:“辰、沅、靖三州之地,多接溪峒,其居内地者谓之省民,熟户、山徭、峒丁乃居外为捍蔽。其初,区处详密,立法行事,悉有定制。”[3]57可以看出这个时候的以侗族为主体的民族,其社会习惯法已经比较成熟了。

关于款约产生的具体年代现在还无法考证,但是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行为规范,它必然是随着该组织的产生而产生,所以应该先有款组织后再有款约的,而根据一些传说和历史记载,款组织早在唐代以前就已经产生了。

二、款约的表现形式

(一)无字石碑

最早的时候没有文字,当时款组织每次商讨制定完款约时,在款坪上树立一块没有文字的石头,在那里歃血为盟。为了维护整个民族的利益,必须联盟起来,杀鸡杀羊,喝血酒。每一个碗放半碗酒,半碗血。谁同意就喝一碗酒,喝完之后就按照款约去办事。① ①吴德光讲述,三江侗族自治县独峒乡岜团村人,退休乡干部。

在款坪上树立一块高大的石头,表示所议定之款约像石头那样坚不可催,世世代代永远遵守,俗称为“勒石盟款”。无字石碑的主要内容为公平分配生产资料,稳定氏族婚姻关系等。虽然没有文字,但是在人们的心中却都知道它代表的是什么意义,规范着款民们的日常生活。石头常常以其坚硬、不怕火烧、不怕水泡赢得人类的尊重,传统侗族人们在这里把石头当作一种象征意义上的符号,利用石头的特质象征着所制定款约的牢不可破、坚不可摧、人人遵守、世代永存。同时采用无字石碑也受侗族早期社会对石头崇拜的宗教因素的影响,利用神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境内的独峒乡平流村和巴马村之间的猛江河边、林溪乡冠洞村附近、八江乡八斗村旁等,都曾立过这样没有文字的石碑。

(二)书写款约

书写款约是在汉文字进入侗区之后才出现的,在先受到汉文化影响的地区出现。那时候人们开始接触汉字,能用汉字记录侗语了,侗族就把制定的款约书写在本子上。虽然都是用汉字记录侗语,但是记录的方法也是各种各样。书写的款约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可以相对完整和广泛、长久的流传开来。目前很多侗族村寨都留有书写本,年代都不算太久,可能是因为侗族居住在木房子里,加之成片的紧挨居住,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损失,烧毁有时难于避免。目前流传下来的主要有广西三江本、湖南城步本、湖南通道本、贵州黎平本等,广西三江本侗族款约习惯法以“六面阳规”“六面阴规”“六面威规”为核心内容。书写款约是保留下来最完整的规约,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三)碑刻规约

“碑刻文本是将传统的款约翻译成汉语以后,再经过文人加工提炼而形成一种较简单的条款,然后抄刻于石碑上。这些条文简介明了,具备法律的性质与书写格式了” [1]118。清代的改土归流,在侗族地区大量设置学校,这是汉文化大量传入侗区的产物。虽然它的语言风格和传统形式发生了变化,但是它还是把款约的有关内容较好的保存下来,现在发现最早的碑刻石碑是清代康熙十一年(1672年)农历七月初三所立的“高增款碑”。涉及到今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的碑刻规约主要有位于贵州黎平县境内“软禁碑”(1757年)立、内容涉及三省交界地区,包括今天的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位于广西三江独峒路边的“独洞乡条规碑”(1872年)立、位于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马胖村“马胖乡永定合约碑”(1913年)立、弄埠“议功德碑”(1936年)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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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款约的主要内容

目前流传下来的广西三江侗族的传统款约以“六面阳规”“六面阴规”“六面威规”三大部分为其核心内容,现将其归纳如下:

(一)制裁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一般处于死刑的“六面阴规”

在款约之中,“六面阴规”的处罚是最严厉的,都是规定一些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违法者一般都处于死刑。

1.对于毁坏地气龙脉、偷挖坟墓的惩处。在侗族的宗教信仰之中,毁坏地气龙脉、挖掘公共墓地会威胁到整个村寨乃至几个村寨之间的共同利益,属于最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这种情况时候,款约规定对于违法者及其父亲处于活埋或者水淹。

2.对于偷盗特殊财物惩处。偷盗特殊财物在这里主要指偷粮、偷钱、偷鱼、偷稻田里的禾苗。当时生产力低下,对于生产和生活资料的窃取将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在当时“有款无管”的特殊背景下,如果不给于严厉打击,整个社会无法正常运转。款约严厉规定制裁该种盗窃行为的同时,注重违法犯罪证据的收集,讲究人赃俱获。对偷盗者处死刑并抄家,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开除村寨,永远不能回来。

3.对于杀人、放火、图财害命惩处。对杀人放火图财害命这种严重危及到生命财产的行为的惩处,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和财产权利,维护社会治安。对于这种违法之人,按所犯之罪规定款约为以钱赎命、没钱命尝。通常对于杀人、图财害命这种剥夺生命的行为,直接以活埋处死。

4.对于破坏婚姻家庭伦理、行骗、作假等行为的惩处。侗族人民很注重婚姻家庭观念,对于乱伦、目无长序,破坏传统婚姻制度的处理,款约规定全村进驻犯者家中吃喝,对违法者本人处于水淹。“六面阴规”最后教育全寨人要团结一致,和睦相处,对于作假、行骗、敲诈勒索者要给予严厉的打击,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惩处较轻违法行为,罚款为主的“六面阳规”

“六面阳规”主要规定为一般违法行为,相对于六面阴规处罚较轻,对于违法者一般处于罚款,有时会责令其敲锣喊寨,赔礼道歉。

1.对于破坏男女青年交往及恋爱规则的惩处。侗族男女青年村寨之内或者村寨与村寨之间的“行歌坐夜”也就是我们说的聚在一起谈情说爱,“六面阳规”规定男女之间不能有作风不正、行为越轨,否则将处于罚款,此外对于山盟海誓、发生性关系之后,男方反悔不娶,造成女方不能落舅家(女还舅家的习俗),这是款约规定组织让两个人公开对质,如果男方确实不反悔、不听劝阻,将对其处于吃“猪狗屎”的处罚。

2.对于破坏家庭婚姻关系的惩处。款约对于抢夺他人妻子、暗地私通、私奔还有离婚的处罚,一般为罚款同时伴有进驻吃喝的现象。至于罚款还有贫富之别,富者多罚,贫者少罚。同时规定还有违法者送串串肉进行赔礼道歉,要求各自村寨、家族管好自己的人。

3.对于小偷小摸,尚不严重行为的惩处。比如偷盗芋头、红薯、菜、豆、偷鸡、偷鸭、进山偷柴、偷笋等行为。对于此种小偷小摸,情节不算严重或者属于初犯,规定各个村寨可以自己处罚,如果不服从处罚,可以集中到款组织去,由款组织给予严加惩处。对这种行为的处罚主要为罚款,另外有的还伴有敲锣喊寨,赔礼道歉。

4.对于乱移山界、毁坏山林、侵占水源的惩处。各有各的山界,各有各的林地。对于故意乱移山界、侵犯他人田地,毁坏山林的行为。款约规定对于违法者处于罚款,另外其父亲要出来修补损失,母亲要出来赔礼道歉。款约对于塘水和田水的利用要合理,要符合水的自然流动规律,不能故意围堵,侵占水源,同时禁止纷争械斗。违法者由其父母出来赔礼道歉。

(三)以道德教化为主,教惩结合的“六面威规”

“六面威规”主要为一般的礼仪和道德要求,如提倡相互尊重、热情好客、和睦共处、避免纷争、秉公断案、依约行事、齐心合力、治理村寨等,对犯着,则以劝教为主[2]69。

1.要求人们要相互尊重、热情好客。讲明款约威力无时不在,教育人们平时不要乱说乱道、行为不轨、乱摸乱动。要相互尊重,互相礼让。侗族青年男女要经常往来,对于来客要热情欢迎、盛情接待,结成朋友、结成亲戚,世代相好。

2.要求兄弟要和睦、村寨要团结。家中兄弟要和睦相处,紧密团结,心胸宽广,不要发生矛盾和纠纷。只有家庭团结,村寨才能和睦。对于行为不轨者,常指偷盗之人,我们不要去包庇他,要团结一致,主动揭发违法行为,并一起把他捉出来惩处。村寨内部团结,不要随便打人捉人,同时也要求对外族之人不能随意打捉。对随意捉人打人的违法者处于很重的罚款,交不出罚款就处死,亲属(指父母、子女)开除村寨。

3.对于偷盗、破坏公共财物行为的惩处。“六面威规”规定对于偷盗之人,我们应该团结一致,不要包庇,给予处罚。也意在教育人们款约威力无处不在,不要去做偷鸡摸狗的事情,否则将会受到款约的制裁,同时对于目无法纪,毁山、毁溪、毁林之人处罚严厉,即使是官府也无权干涉侗族款约规定的事情,足可见处罚态度之坚决。

四、款约的功能

(一)保护私人生产生活资料,制裁偷盗行为

据统计,在发现的款约之中,关于制裁偷盗的条款占到了整个款约的1/3左右。在“六面阴规”二层二部就有这样一段记载:“如若哪家孩子,胆大如葫芦,气大如雷吼。恶如虎,狡如龙。能拱天上粮仓,能挖地下金银。掘田埂,掀鱼窝,挖墙拱璧。……咱们用棕绳套他的脖子,咱们用草索捆他的手脚,拉他进十三款坪,推他进十九土坪。抄家抄仓,翻屋倒晾。让他家门板破,让他家门坎断。抄家抄产,抄钱抄财。赶他的父亲到三天路程以远,撵他儿子到四天路程以外。父亲不准回村,母亲不准回寨。”[2]71五层五部也规定池塘偷鱼、田里偷禾给予严厉制裁。这些款约讲述的是偷盗行为,引起全村人的公愤,而且要当场被抓到,人赃俱在。这时候就会捆绑他到款坪去交给有威望的头人处理,全村人对他进行抄家,捣毁房屋,驱逐出寨,全家人开除村籍。类似制裁偷盗的款约还有很多,比如“六面阳规”六部六层中就有对小偷小摸的行为处罚款四两四,还要他敲锣喊寨。此外“六面威规”四层四部也有类似的规定。由此可知,制裁偷盗是款约的重要功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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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山林、水源、田地等,维护公共财物

“六面威规”六层六部载:“如若哪家孩子,耳不听劝,不依古理,不怕铜锣。他毁山毁溪,毁了十二个山头的桐油树,毁了十二个山头的杉木林……我们就跟他当面说理,我们就给他当面定罪。”[2]79此外“六面阳规”里面也有关于毁坏山林、侵占公共水源的处罚。还有很多相关款约,这里不在一一列举。笔者在三江独侗乡调查款约习惯法时,谈到款约对于村寨公共财产的保护这个问题,村中一老人这样说:“款约首先规定的就是整个村寨的利益,对于保护村寨公共财产也是十分重视的,村里面的一些山林,还有山地,田地都是属于村里的公共财产。对于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是处于罚款,由款首召集款民在款坪集中开会去决定。但是如果涉及到破坏公共墓地,挖掘公共坟墓的行为,也有处死的。”正是由于侗族款约对于公共财产的保护,才使得今天的侗族村寨依然是树木林立,郁郁葱葱,溪水清澈见底,一副世外桃源的景象。

(三)惩处抢劫、杀人、放火等,稳定社会治安

“六面阴规”三层三部:“如若哪家孩子,胆大如虎。气大如雷,狼心狗肺。拦路抢劫,夺人金银。林中捆人,路上杀人。他捆人不露脸面,他杀人不留姓名。他放火烧人于草丛,他行凶害人于刺蓬。他放火烧屋,放火烧山,图财害命,天地不容。拉他进十三款坪,推他上十九土坪。有钱拿钱来抵罪,无钱拿命来偿还。要他的灵魂到阴间,要他的身躯砖土堆。” [2]71讲的是对于杀人、抢劫、放火行为的处置,以死刑为主,另外还有拿钱来赎罪的,这些都要到款坪去,召集村寨人共同研究决定。相关款约还记载:“不许谁人,杀人放火,行凶逞强,搞乱村里。哪人触犯,当众抓到,敲锣传村,千家事,众人理。村里放水救水,放火救火,是水制得住火,是村罚得了人。” [1]130对于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处罚是相当严厉的,捆住手脚投入水中淹死,扔到火里烧死。笔者在三江独峒乡调查时听当地老人讲:“解放前独峒抢劫比较多,抢劫者一般都是在山路里比较隐蔽的地方,头巾蒙面。抢劫得钱不杀人,一般在离村寨比较远的地方,不容易捉到,捉到的话就要按款约处死。”① ①吴德光讲述,三江侗族自治县独峒乡岜团村人,退休乡干部。另外款约还规定有对于拐卖人口、强奸妇女、内外勾结滋扰乡里的处罚,处罚都比较重,有肉刑和罚金。

(四)规制乱伦、离婚等,构建和谐家庭

“六面阴规”四层四部记载:“他当公公却贪恋儿媳,他当兄弟却贪恋姐妹。他把母亲喊成姑妈,他把姑妈喊成母亲……他要树木变成竹子,他要萝卜变成青菜,他搞乱了村规,他破坏了寨里,全寨依寨理来喝他。牵他到村头旋水塘,赶他到寨脚绿水潭。叫他跟乌龟共村,叫他同团鱼共寨。”[2]71从上面款约可以看出侗族对于那种乱伦,破坏家庭伦理道德,破坏传统婚姻制度的行为处罚是极为严厉的,全寨人到他家里大吃大喝,然后还要拿他沉塘水淹。在广西三江,解放前,高定村某款首去世,而其弟弟跟该款首的老婆有染,被村寨人发现,该弟弟又不娶她为妻,最后村寨集体开会商议,结果由该款首弟弟的房族之人将其处死。“六面阳规”里面也有关于男女之间的恋爱和结婚的明确规定,对于不守规矩者给予严厉的处罚。此外相关款约还有这样的记载:“女子出嫁,节草山头相许,唱歌山中定情。男丢女罚银七钱二,女丢男也罚银七钱二。女子出嫁,凡出黑糯饭、白糍粑,过大礼这时女丢夫罚六两六,男丢妻也罚六两六。若生已经生男育女,夫妻不和,窝火打架,相争相吵,因此婚姻拆散,要罚十二两银子。不准谁喝过田口之水,割过田埂之草,如若乱搞,罚他五十二两。若是教不服,劝不转,就拿他到石法场处罚。”[1]133综上所述,侗族的款约法在维护侗族的家庭婚姻的稳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对于破坏婚姻,破坏家庭和谐的行为给予严厉制裁。家庭和睦,社会才会稳定,才能集中力量搞生产,促发展。

五、款约的执行

(一)适用上人人平等

款约由民主方式制定,不仅仅代表某个人的意志和利益,而是代表全村寨或者整个地区的意志。款组织所制定的款约就对该款组织所包含的村寨有约束力,不论对于款首或者对于一般的款民来说都是平等的,款首没有任何的特权,一但违反了款约所规定的各种行为,也是要受到制裁的。有这样一个例子:“1923年,高定村青年吴信酉,其父是该村的款首,偷别人的鸡被发现,寨老按照当地的款约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理,由其叔伯给予活埋了。”[2]15另外一个例子:“1933年高定村侗族歌手吴宏庙一时糊涂偷了别人的东西,被送到鼓楼进行处理。大家认为他平时为人不错,也是初犯就想罚他银子了事,而且有人愿意代他交罚银,但是吴宏庙拒绝了这样的处罚,认为自己有愧乡亲,已无颜立足了,要求寨老们按照款约给予严厉的处罚,最后被亲属带到山上活埋处置了。”[2]14以上两个例子说明款约已经深入人心,为侗族人民所接受,神圣不可侵犯。无论是谁,只要违法,就要受到严厉的惩处,在适用上体现出人人平等。

(二)处罚手段多样

款约的处罚手段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一种是生命刑,主要是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对于那种惯偷惯犯屡教不改者,包括活埋、水淹、火烧等等,同时对于其有牵连关系的亲属适用开除寨籍;第二种是财产刑,主要针对不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一般以小偷小摸居多,或者破坏家庭婚姻稳定的行为,有时也和生命刑附带在一起,包括抄家、进驻吃喝、罚款;第三种情况为赔礼道歉,主要对于有悔改之意的人要求做出的行为,以此表示向对方或者村寨之人请求原谅。主要包括敲锣喊寨、送串串肉、洗面等。

(三)亲属惩刑制

对于犯罪的惩处,大体上采用的是亲属惩刑制,也就是所谓的“家治”或者“族制”。一个人犯罪了,首先由该人所在的房族负责处理。如果该房族不进行处理,就由更大的家族来处理,最后才有村寨出面处理。如果亲属、房族、家族之人不对本族成员进行处理,整个村寨的人就会对该族成员有意见,轻者不理不睬,重者进驻吃喝就行处罚。为了维护房租家族的声誉,大多数情况下都会秉公处理,自觉的清除本族的害群之马。笔者在三江独峒乡调查的时候有个老人曾这样讲:“对于执行死刑,款首就会命令由犯罪人自己的家族的人来执行死刑,到时候还有别的家族的人在一边监督的。要家族自己动手主要是每个家族都有义务管好自己家族的成员,自己家族的成员做不好的,整个家族都有责任的,所以也要求自己动手处理活埋。还有由本家族自己动手可以避免家族间的积怨,对村寨这个熟人社会的稳定也是有好处的。如果本家族的人私自把罪犯给偷偷放走了,整个村寨都会组织起来对该家族的人给予惩罚,以罚款为主。”① ①吴德光讲述,三江侗族自治县独峒乡岜团村人,退休乡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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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款约研究对国家法制建设的启示

侗族款约时至今日还在影响着侗族人民的生活,规范着他们的行为。而当前国家正大力推行法治建设,国家法的大量“侵入”,两种机制的并存且同时发挥作用,必然带来两者的冲突与碰撞。国家法律永远也无法穷尽一切现实的或者可能发生的社会现象 [4]125。在处理国家法与民族地区习惯法的冲突过程中,我们要以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努力做到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和统一。

(一)法律多元

法律多元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存在很多不同的法,不仅仅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在民间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的习惯法也应该受到国家法的重视,而不是把国家法视为法的唯一渊源。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法应该与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他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5]7我们应该从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而不是一味的强调国家法至上,忽视甚至排斥民间习惯法的存在。在我国西南很多少数民族聚居区,平时和外界的交往很少,国家的一些法律很难在这里施行,他们采用当地传统习惯法来解决遇到的问题,而很少诉诸国家法律。由于我国各地的经济政治发展很不平衡,民族众多,各地方各有自己的特点,国家法不可能考虑的面面俱到。地方习惯法则根植于地方,适应当地特殊情况的需要。正如梁治平所讲的:“传统习惯法本身所具有的灵活性有助于它适应不尽相同的社会环境。”[6]183

(二)一般民间纠纷,注重地方习惯法的解纷作用

“2005年某侗族村寨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男女双方都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而是根据当地的习惯法结婚的,没有结婚证。几年后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故产生纠纷,由当地的老人协会受理。最后在老人协会调解下,男女双方离婚,女方退还彩礼”。① ①杨乔伟讲述,三江侗族自治县独峒乡岜团村人,农民。按照我国现在的法律规定,离婚是不能由老人协会来调解的,男女双方其实也不存在婚姻关系,因为没到法定结婚年龄,也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依据当地的习惯法,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在当地得到确认了,如果此事上诉到法院,最后法院也不能判处他们离婚,事情会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容易产生其他社会矛盾。而当老人协会利用当地的习惯法来解决此事刚好恰到好处,即解决了问题,又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从本案我们可以看出,在少数民族地区,对于一般民间纠纷更应该注重根植于地方的习惯法的解纷作用,而不是一味的推行国家法。只有符合当地的特点,为当地老百姓的心里所接受,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

(三)严重犯罪行为,坚决适用国家法律进行制裁

在侗族地区,20世纪一些广西三江经常会发生打死小偷的行为。当地群众普遍认为,如果不打死小偷,今后他还会继续偷别人的东西。这种观念根源是受侗族传统款约法的影响的,如在“六面阴规”二层二部就有这样一段记载:“如若哪家孩子,胆大如葫芦,气大如雷吼。恶如虎,狡如龙。能拱天上粮仓,能挖地下金银。掘田埂,掀鱼窝,挖墙拱璧……让他家门板破,让他家门坎断。抄家抄产,抄钱抄财。”[2]70在侗族传统社会确实也处死过一些有偷盗行为的人,我们站在国家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其实是以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去处置违法者的行为,这种行为与国家正在倡导的法治建设是相违背的。这时国家就要积极的介入,对于那些严重的犯罪行为,由国家的法律来进行坚决的制裁,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类似的情况还有藏族地区的“赔命价”,国家可以允许少数民族运用本民族的传统习惯法来解决一般社会纠纷,作为国家法在当地的一种补充,这样有利用当地社会的稳定。但是绝不能允许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树立国家法的权威。

本文综合了款约的历史文献,辅之于民族学田野调查材料,采用法人类学法律多元的理论进行对广西三江侗族款约习惯法进行了解剖麻雀式的研究,分别从款约溯源、款约的表现形式、款约的主要内容、款约的功能及款约的执行等进行了详细论证,认为:其表现形式为无字石碑、书写款约及碑刻规约;主要内容表现为“六面阴规” “六面阳规”及“六面威规”;其功能主要是制裁偷盗行为、维护公共财物、稳定社会治安、构建和谐家庭;其执行特点是适用上人人平等、处罚手段多样及亲属惩刑制。

参考文献:

[1] 石开忠.侗族款组织及其变迁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

[2] 邓敏文,吴浩.没有国王的王国[M]//侗款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3] 廖君湘.侗族传统社会过程与社会控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

[4] 周相卿.法人类学理论问题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

[5]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 [M].张雁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6]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责任编辑:龙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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